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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论文

时间:2023-02-14 19:07:00

导语:在宪法基础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宪法基础论文

第1篇

语文是初中教学中的主要学科之一,它在初中教学活动中占据着主导性位置,而记叙文和议论文一直以来均是语文教学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教学实践,围绕现代记叙文以及议论文,粗略研究相应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

现代记叙文 议论文 教学方法

最新颁布的语文课程标准清晰指出,阅读与写作教学是语文教学的主要内容,应着重做好相关的教学工作。因记叙文和议论文存在多种文体,所以,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语文教师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切实提升学生的写作水平。

一、记叙文的教学方法

(一)阅读教学

初中是增强阅读能力的重要阶段,然而,当前初中生的整体阅读能力并不理想,阅读涉及面狭窄。语文教师纷纷将精力转移到阅读与写作教学中,并加大了在此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力度。其中,在记叙文阅读教学中主要采用下述方法:

1.目标递进法

首先,实现搜集信息、归纳整理、形成初步认识。明确记叙文的基本要素,掌控记叙线索,确定记叙顺序。例如,《爸爸的花儿落了》这篇文章依托英子的毕业典礼,借助插叙追忆过往,讨论眼前的事,主要讲述六件事,相互交织;其次,达到方法应用、大胆想象、协作探究。通过精读、略读等不同种方法来阅读文章内容,仔细揣摩文本内容,体会作者的感受。以《爸爸的花儿落了》为例,依托反复朗读,然后将学生划分成不同的小组,开展精读训练,共同探讨父亲的严厉教育;最后,感悟情感,达到共鸣。从课文中确立作者的态度,找到观点,明确思想感情,感受中华文化,提升品德素质。在《爸爸的花儿落了》一文中,可透过父亲的严厉教育,感受沉甸甸的父爱。

2.彰显人性法

人类拥有复杂的感情,所写文章中也蕴藏着浓厚的感情。记叙文通常围绕人和事物进行描述,其所蕴藏的情感更加丰富。语文教师可从人文性特点着手,以此来增强情感意识[1]。例如,《我的母亲》一文赞扬伟大、无私的母爱,《斑羚飞渡》一文呼吁善待生命,《紫藤萝瀑布》彰显顽强不屈、无所畏惧的人生态度。

(二)写作教学

1.实践法

为增加情感体验,刺激创作激情,塑造更多经典、真实、具体的形象,则一定离不开实践经验。在记叙文写作教学中,教师可鼓励学生积极走进课外,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探索与实践机会,冲破书本的枷锁,融入现实生活,回归生活,仔细观察。

2.仿写改编法

在记叙文教学中,可通过模仿开展练习活动。旨在通过仿写学会更多的表达方式,进而灵活应用在记叙文中。例如,完成《春》的教学任务后,可让学生参照《春》来叙述其余的季节,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创作意识。

二、议论文的教学方法

(一)阅读教学

1.注重衔接法

初中生主要处于13岁左右,其逻辑思维尚不成熟,处在过渡时期,其作品中仍然保留了儿童特点,外加初中生拥有强烈的求知欲望,通常不喜欢议论文,认为议论文晦涩难懂,且与议论文的接触较少。针对这一问题,语文教师应从初一便着手议论文的教学工作,打好基础,有效衔接,进而为后期学习奠定基础。

2.直白教学法

论文教学一定要直白、简单,在阅读教学中应过滤掉无法直接、简明论证中心论点,刨除润色和修饰的文字,让学生明确议论文的组成结构,通常由论点、论据与结论这三部分组成。

(二)写作教学

1.创设氛围法

首先,强化日常观察,重视积累。语文教师应鼓励学生细心观察周边生活,认识到大多数议论都源自日常对话,做一个有心人;其次,聆听和阅读优秀文章。为学生创设特定的写作氛围,引导学生虚心聆听优美、精炼语言,认真阅读优秀作品,以此来引导学生形成标准的语言习惯。

2.逐步推进法

议论文的写作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语文教师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待具备一定基础后,提取论点,丰富素材,清晰表达,进而增强写作能力。

三、记叙文和议论文的整合策略

(一)阅读的整合

1.深化记叙基础

对于初中生而言,记叙文不仅是接触最多,也是接触时间最早的一种文体,教师可借助当前积累的记叙文基础,通过引导,不断提升学生的议论平台,进而从记叙文顺利过渡到议论文。

2.比较教学

教师不应在学生接触议论文后,便反复强调冗杂和反复的名词术语,则应借助比较法,让学生慢慢习惯和掌握议论文。因记叙文中存在议论,同样在议论文中也包含记叙,教师可借助比较让学生正确辨别这两种认识,加深理性认识,巩固深化[2]。

(二)写作的整合

1.叙述事物,正确判断

初中生比较擅长和喜欢写记叙文,则语文教师应借助记叙文让学生喜欢和适应议论文创作。在讲授记叙文写作时,应突显逻辑思维,引导学生认真观察、多多思考、正确判断。所选命题应贴近现实生活,且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只有这样,才能唤醒创作热情。同时,针对这两种文体开展写作训练时,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具象慢慢过渡到抽象。

2.科学区分,增加认识

因初中生自身倾向于记叙文,所以,记叙文会制约议论文的创作,无法充分发挥,使得问题中包含着大量的记叙成分,比例不合理,混淆这两种文体。因此,讲授记叙文时,语文教师可依托记叙文材料,设计论述性问题,以此来锻炼概括总结能力与论述能力;也可参照记叙性材料,自主设定题目进行写作。而讲授议论文时,应穿插过度训练,引导学生清晰认识议论文,合理辨别这两种文体。

【结 语】

综上可知,记叙文教学包含多种方法,例如,巩固基本知识法、突显课外实践法等。同时,在阅读记叙文时,还应有效结合人文精神,切实增强学生的基本能力,不断提升写作水平。而议论文则注重基础的巩固和逻辑思维的增强。当前,在语文教学工作中,我们仍需进一步探究记叙文和议论文,有机整合,灵活应用到语文教学活动中,进而增强语文素养。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对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特别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遏制作用,事后的监督形无力虚。造成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有很多原因,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当前中国的诉讼模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阶段的运用对非法取证行为起不了应有的遏制作用。原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配套制度,使得上述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此次,新刑诉法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成为最大亮点之一: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此次修改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有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强硬化,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如“调查程序”,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二、中国式庭前审查语境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哪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谈论非法证据的范围须从分析非法取证的性质和程度入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限定为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所收集的证据。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从人权保障出发,是为了维护证据收集过程中对相关人基本权利的尊重。证据排除规则在建立和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种权衡和选择:一方面是证据的证明价值,另一方面是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只有某一证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时,排除这一证据的适用才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初衷。

1.对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无条件排除”。限于传统侦查取证技术的滞后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被称为“证据之王”口供的重要性有着异乎寻常的偏好。刑事司法领域中防止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由于司法手段的天然属性而难以落实,刑讯逼供泛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公布的年刑事案件的破获率为30%到40%,其中不乏一部分案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从而可能造成放纵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给当事人带来物质及精神损失、动摇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地位的后果,更不利于在人民心中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以及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推进。而在司法实务中,“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观念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过分倚重口供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第3篇

关键词宪法学方法论宪法问题

一.2007年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毕业论文

(一)全国性学术会议毕业论文

2007年5月21日至22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郑州大学在郑州大学共同主办了“社会转型时期建设问题国际研讨会”。会议就“转型期国家的人权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及“社会转型与建设”三个主题进行了研讨。2007年6月16日,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法学》杂志社在南京市共同主办了第三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学者们关注了具体的宪法学范畴、概念与方法问题。2007年7月6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韩国比较公法学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主办“东亚公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就“宪法基本权利”、行政法相关问题、“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学研究方法等问题深入进行了学术探讨和交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及学术研讨会于2007年10月20日至21日在厦门大学举行。会议围绕“宪法文本的变迁”、“宪法与民生问题”、“宪法与部门法问题”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等问题,进行了学术探索。2007年10月26日至28日,山东大学法学院、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在日本福冈共同主办了“第三届(2007)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两国公法学学者就宪法学(人权论)、行政法学、宪法—行政法(公法学)的前沿问题等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毕业论文

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宪法;协调发展

经济法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法律保障,经济发展促进了我国的繁荣昌盛,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实力,我国综合GDP领先世界其它很多国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等会产生一定的经济纠纷,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严重需要用法律来解决,经济法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必须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经济法,但经济法制定过程中必须依靠宪法,但经济法的发展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与完善,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进行保驾护航。

一、经济法发展的宪法基础

宪法是根本大法,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依靠宪法。在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注重经济法的完善,经济法的完善需要依据宪法为基础,经济法是保障经济高速发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促进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宪法规定了经济法的规范要求,实现法律的整体功能。经济法是解决经济问题法律,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宪法制定一个科学的法律,让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经济法在经济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要针对问题,以我国宪法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进行经济法完善,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法要取得较大发展,就必须充分重视其宪法基础,从中汲取营养并获得支撑。同时,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也必须重视经济法的发展,因为宪法的许多原则规定,都需经济法来加以落实;如果经济法的发展不充分,就会影响宪法目标的实现。事实上,经济法的发展,既是宪法规定的要求,又是宪法发展的要求,它对宪法的发展同样具有推动作用。经济法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也对宪法的发展提出新要求,宪法是根本大法,但也不是不变的,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也是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为其它法律提供基础保障。

二、经济法的发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

(一)经济法的发展有助于丰富和完善宪法的内容,进而推进宪法的发展

法律是一种约束,也是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也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与发展。现在是全球经济高速发展时代,经济纠纷是一种常态,必须要用经济法去解决实际问题。经济高速发展,出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经济法必须发展与完善,用来适应经济问题的出现,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法律保护。经济法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要不断进行修改,要考虑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有时候可能需要跟宪法出现不一致情况下,有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宪法修改,这样有助于经济发展,提高中国企业的知名度,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进而推进宪法的发展,为宪法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二)经济法的发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显现

我国宪法简单明了,只是一个总则,对其它法律约束较少,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对宪法影响不大,宪法改动很少。但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条文很明确,比如在美国,经济法的改变,必须修改宪法,要就违背宪法的条例,经济法的改变对宪法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时促进了宪法的发展。

三、经济法与宪法在发展中的协调

(一)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两者能够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

宪法与经济法都涉及经济领域中的法律条文,这是二者的共性。随着宪法中经济性规范与日俱增,宪法的“经济性”日益凸显。经济宪法的不断丰富,体现了时代需要和发展要求,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经济宪法可能仍会与日俱增。要落实和体现这些经济宪法,就必须大力推进经济法的发展。反之,如果一国的经济法不能得到实质的发展,则不仅其宪法的规定不能落实,而且还可能在实质上损害其经济发展。事实上,各主要国家都曾经或正在努力构建较为完备、发达的经济法制度,这对于推进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经济发展促进国家其它领域发展,宪法是各个领域的基本大法,提供法律支持。

(二)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规范性”,为两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基础

经济法制定是依据宪法的法律条文,其“规范性”是一致的,这是二者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基础,也就是其形式是一样的,经济法在修改过程中,促进了宪法的发展,反之,经济法的修改与完善需要遵循宪法,就是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共同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侯作前.论财政税收法研究中的宪法之维[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05).

[2]周刚志,冯理.论中国财政宪法的实施:条款、机制及评估[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05).

[3]苗连营.纳税人和国家关系的宪法建构[J].法学,2015(10).

[4]肖巧平,曹正龙.监察委试点后,如何获得宪法“通行证”?[J].人民之友,2017(01).

第5篇

论文摘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在法学界曾引起了一场广泛的讨论,但尚未透彻。因此,继续讨论这一问题仍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笔者认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相互配合,彼此互动,具有共同的基础,统一于体现了人权价值的宪法之中。

一、有关宪法与民法的理论之争

(一)国外学者关于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几种学说

在理论界,对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和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早已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也由此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学说。根据日本学者山本敬三的总结,在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上大致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1、异质论

异质论是以近代自由主义和"最小国家论"为背景的,它认为宪法与民法是性质完全不同、互相对立的法,各自调控的范围界限分明。宪法的效力仅及于政治国家领域而不能深入至市民社会的领域,宪法权利规范在私人间不能发生任何效力。

2、并立论

所谓并立论,指的是认为二者是并立的、同格之存在的观点。宪法与民法具有共同的基础。因此,民法与宪法从规范到价值都应是协调一致的。至于宪法与民法共同的基础,学者们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是自然法,有的认为是人权,有的认为是近代法理论。并立论与异质论乍看上去似乎并无不同,都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为立论基础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其与异质论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并立论主张民法与宪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

3、融合论

融合论在承认民法对调整市民社会的基础性作用、承认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强调宪法在规范和价值上对民法的统率作用,内化于宪法之中的人权价值构成了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基础。融合论者与并列论者的区别在于,并列论者认为宪法与民法共同的基础是自然法(人权宣言),而融合论者则认为是内化于宪法之中的人权价值构成了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基础。

(二)对上述观点的简要分析

通过上述简要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从异质论到并立论再到融合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宪法与民法从对抗到协作的过程。

第一,作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因而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就被认为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了。这种认识在特定历史阶段具有合理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颇多问题。首先,这种观点将导致民法不必遵从宪法的结论。这一结论不但在理论层面与宪法至上的理念相悖,无视了各国宪法中普遍存在的关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宣告,而且在实践层面上,也与大部分国家宪法法治运行过程中宪法至高的地位不一致。其次,随着"福利国家"的到来,再坚持民法与宪法对抗的看法显然已不符合客观事实了。

第二,虽然并立论承认宪法与民法具有共同的基础,两者保护的价值有诸多相通之处,由此在规范层面上两者也就应该是相互协调的。然而时间中难免不会出现二者在规范上背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宪法为准还是民法将很难得出答案。

基于此,笔者认为融合论的观点较为适当。亦即,民法作为一个历史久远的部门法具有相对意义上的自足性和独自性,它曾为近代意义上宪法的生成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对宪法具有基础作用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宪法对民法也具有"反哺"作用,为民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总之,宪法与民法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彼此互动,具有共同的基础,统一于体现了人权价值的宪法之中。宪法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价值层面上对民法都起着统率的作用。下面将对此进行具体阐述。

二、从发生史层面上分析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民法是近代宪法生成的前提和基础

从历史角度考察,近代意义宪法的出现要晚于民法。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法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正是由于民法的存在、民法精神的张扬,方才培育出了后世宪法得以产生的土壤。

1、民法曾为近代宪法培育了立宪主义的主体--近代市民阶级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被真正地隔绝开来,从而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自由发展的广阔空间,造就了那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

2、民法的基本精神和规范体系成了建构宪法的源泉

这具体又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民法的"权利本位"主义为近代宪法的规范体系提供了总的价值取向模式。其二,在权利本位主义的取向中,传统民法早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权利类型,为近代宪法确立自己的规范价值和权利类型提供了具体的蓝本。

3、民法的一些制度成为重要宪法制度的雏形

近代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显然是从民法中的契约原理得到了启迪,从而认为国家权利应根据自由的人民的社会契约而成立。

(二)宪法在发展过程中对民法的"反哺"作用

如前所述,"市民社会--民法"对近代宪法的生成具有基础性作用,但同时宪法实际上也富有一种"反哺"的精神,其本身就是以针对公共权力而保障"市民性的权利("civilrights)为主旨的。①即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一开始就以一种屏障的雄姿,防御着公权力对私领域的可能入侵,为此也维护着公私法二元世界的平衡结构。

(三)民法与宪法在发展过程中的互动

到了高度复杂化了的现代社会,随着传统市民社会内部力量的分化以及私法自治能力的下降,才容许国家权力适度地介入市民社会,从而使传统严格意义上的公私法二元结构产生了微妙的嬗变。②现代公私法之间的这种局部的渗透或交融现象,在结构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私法的公法化",例如"给付行政"的出现;其二,"公法私法化",其典型表现就是公法关系的法律调整更加注重与当事人的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宪法与民法有上述方面的互动和变化,但无论是传统宪法还是现代宪法,针对国家权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始终是立宪主义精神的核心。③因此,在现代法治秩序中仍然存在一种"一般政治权力不能侵入的"的"领域",应在有限度的范围之内容认公私法之间局部的渗透或交融。

三、从法律规范层面上分析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从法律规范体系位阶中看二者的关系

如上所述,近代宪法的一个价值追求就是要为权力划定界限,以限制权力的运行来有效保障公民自由的享有和权利的行使,最终达到实现人权的目的。根据刘茂林教授的观点,"宪法就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④由此也就决定了宪法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的地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为各种立法提供了规范依据。

在此,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根据凯尔森在其法律位阶理论中的论述,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宪法的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宪法可以消极地决定法律必须不要某种内容;其二,"宪法也可以积极地规定未来法律的一定内容"。

(二)就宪法对具体民法规范的影响方式上来看两者的关系

1、既然"宪法可以积极地规定未来法律的一定内容",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特征,宪法中涉及人身和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后者需要对前者加以充实和具体化。

2、在权利配置上,一方面,部分权利会被配置为宪法权利,而另一部分权利被配置为民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若这两种类型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解决方式就是应赋予宪法权利优先具有某种优越地位,通常情况下民法权利应当放在这种"最高贵人权"的后面。3、"宪法可以消极地决定法律必须不要某种内容",基于宪法的此项功能就能够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使得宪法直接进入司法领域,为审查各种立法包括民事立法提供规范依据。

四、对我国长期存在的"私法优位论"的回应

我国法学界在较长一段时期里,在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关系上,提出了"私法优位"的主张。客观地说,虽然这种观点对于我国早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民商事立法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对以往时代被漠视的私法之重要性地位的强调,却付出了矮化宪法的代价,否认或者淡化作为公法的宪法对民法的统合作用。

事实上,"私法优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只不过,当时的"私法优位"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社会现实而存在的。到了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私法优位"的理论基础得以出现,这实际上就是由启蒙思想家们基于对封建法制的反叛而提出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就公、私法的关系而言,在自然法论者看来,人拥有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由于公法上的权力是由人们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的,因而私法就优于公法。在此种理念的支配之下,由自然状态过渡而来的市民社会不仅实现了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而且具有了外在、并高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私法优位于公法"的法律观只是西方国家所提出的阶段性法律主张。当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国家一改先前的消极面貌,将其触角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得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变得逐渐模糊起来。在法的内容上,意思自治受到限制;在法的形式上,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现象",私法优位论受到了冲击。"私法优位"在事实上就已破产,立足于其上的"私法独立于宪法"的主张也就不攻自破。

就西方国家而言,他们"经历了一条以社会为基础,从下向上,从基因(个人权利本位的目的性基因和政治权利多元和法律至上的手段性基因)、民法和民事权利到宪法和权利的一个过程,因而西方的宪法实施和的生成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力、社会基础和法律支持。"⑤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一直承载着私权被极力压制的历史传统,市民社会还远未成熟到足以确立与政治国家形成二元结构的程度,甚至无法支撑更为完善的立宪主义的秩序。相应地,中国社会也就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在私法发展的基础上催生出的要求。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走的是一条与西方国家相逆的道路,即"从公法到私法"的发展道路。因此,针对基于打造市民社会的急迫而产生的这种理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并不能抵御政治国家的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侵入,因为民法典的功能不在于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一道自由与权力的界限,民法典只建构市民社会内部的结构和秩序,民法典并不能决定市民社会内个人的自由域度。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界限的划分是宪法的功能。"⑥可见,我们所要做的不是矮化宪法的地位,而是矫正那种根植于"国家主义至上"的传统文化中对宪法功能不合理的定位,凸显和强化宪法限权的本质,继而打造出利于民法发展所需要的宽松的政治环境,为民法的发展撑起一块"稳定而恒久"的天空。

注释:

①参见林来梵前引书《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第308~317页。

②林来梵:《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③同上。

④刘茂林:《宪法究竟是什么》,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第6篇

清末的法律制度

1) 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 中华法系解体

2, 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 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 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 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 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 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 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 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 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 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12) 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

第7篇

一、宪法价值研究现状

如同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和核心问题一样,宪法价值问题也是宪法学原理研究的基础性和核心性问题。在缺乏宪法文本对宪法价值做出规定的时候,宪法价值研究基本上是理论论证,而非基于宪法规范分析的法律解释论证。显然,宪法价值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无论是从教材、专著还是论文对该问题的关注都是不足的,从而在数量和内容上表现为两个维度:数量的上不足;内容上是套用法理学、法哲学之价值观点。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宪法价值问题,可以说见解纷呈、人言人殊。几乎每一个研究宪法价值的学者都要对此进行定义,这种现状的存在,造成宪法价值从概念到分类、形态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二、宪法价值的概念

价值本属于哲学范畴,更多的是人们从道德角度对客体及其作用的评价。法律价值作为法学的基本理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①。”但此时法律价值显然已经不同于道德角度的价值,而是获有合法性并以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强化其规范效力。显然宪法价值也具有法律价值这一属性。但宪法价值的研究是否可以直接套用法律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宪法施法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应该体现为独特的规范方式,在法的秩序形成过程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否则,它就没有独立存在的理由和意义②。”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宪法价值的界定不能简单套用法律价值的定义,而应在厘清内涵的前提下进行定义。回顾我国学者对宪法价值的界定,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③。其二,宪法价值,应该是社会公众对宪法矛盾运动效应产生的观念形态的预期需求④。客观地说两者各有特点以及合理之处。笔者并不想在此做出一个盖棺定论似的定义,而只是试图通过还原宪法价值的内涵的方式,使得宪法价值的“面纱”得以揭开。对宪法价值研究不能回避其内在价值进行,从西方史来看,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保障人权、实现民主。由此得知,对宪法家值得研究应始终建立在宪法权威与公权的相互关系在人们中形成的预期效果为逻辑起点,宪法价值的研究才能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我们认为,宪法价值与人权、法治、民主有必然的联系,但宪法价值并不等同于宪法的作用,也不同于宪法价值实现的积极结果,如人权、民主;它虽然不同于道德领域的价值评价,但无疑反应了政治正义的一般要求。因此,研究宪法价值的定义的应注意其具有独立其他学科的一面。

三、宪法价值的分类

由于人们对宪法价值的不同理解,其分类也因此而呈现出不同。从我国目前研究的现状来看,大致有以下观点:其一,宪法具有某种核心的价值或者基本的价值,如公平或者民主⑤。其二,宪法的价值可以分为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三类⑥。应该说,这几种观点尽管视角不同,既有入微的把握,也有宏观的勾画,但都混淆了宪法价值的分类与宪法价值的形态,论述中还有将宪法价值与宪法功能、作用、目的、评价等划等号的倾向,对宪法价值的的分类更多的是从法的价值划分为出发点,但宪法价值的分类显然不同于宪法价值的形态,把两者混淆不利于宪法价值的研究。宪法价值的分类应致力于厘清宪法价值的基础认识,尽力避免将本不属于宪法价值理论系统下的内容汇入其中。

四、宪法价值的形态

宪法价值的形态显然又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如有学者认为,宪法的价值在于形成民主秩序⑦。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秩序、自由和正义;也有学者认为,至于民主、平等、保障人权等是宪法价值实现的积极结果,而不是价值本省⑧。从这里来看,宪法价值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其形态不仅呈现出多元性和层次性,还表现出结构性、变动性特点。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公权力权威与宪法权威相互关系的起伏很大,宪法价值也就表现出自由、秩序、正义、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形态。正如每个时代都有特定的主旋律,宪法价值的形态已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人们对宪法价值的需求具有某种共同性。一般认为,自由、秩序、正义、民主是最核心的。对于宪法价值形态的优先次序问题,可以看到,在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价值的形态做出优先顺序规定的时候,我们对其的判断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的论证,而非基于宪法文本的法律解释,而其即使有优先次序的价值形态安排,这种优先也不是绝对的,而应依据一国的特殊国情去分析,而不应随波逐流。大抵上来看,西方史就是一部关于限权与赋权的史册。无论是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以防止公权力恣意以致侵害人民天然的权利,还是突出人们权利保留领地从而限制公权力作用范围,都是在于强调形成一个民主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公权力得到恰当约束,人民得到最大张扬,社会形成一个符合政治标准的民主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价值的形态应主要定位于民主秩序。当然这一判断并非排斥其他价值形态的存在,相反,其他价值形态的存在更体现出民主秩序的形成应倍加得到推崇。

第8篇

理论法教研室是一个凝聚力不断增强的教研室,是一个以“家”文化构建为目标的和谐教学团队,是法学院的一个基层教学单位,2018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理论法教研室的基本情况

理论法教研室目前成员有8人,成员均有法学院统一安排配置,学历、职称结构如下:

主任:王玉青(硕士、副教授)

成员:姚俊开(本科、教授)、杨长海(博士、教授)

王飞(硕士、副教授)

申军玲(本科、讲师)、宗栋(博士、讲师)、李文峰(硕士、讲师)

黄丹(博士、2018年12月10日刚分配进教研室)

高职称的比例为50%;45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所占的比例62.5%;年龄结构梯队比例为50岁以上:40岁以上:30岁以上比例为2:3:3。由以上的数据可知,理论法教研室是一个老中青配置合理,教学梯队建设优良的基层教学团队。

二、政治学习和教研室学习坚持不懈

理论法教研室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学校及法学院安排,坚持进行两周一次的政治、时事学习活动,时刻保持敏锐的政治头脑,以更好地执行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为此所有人员都会定期参加各种政治或时事学习,并主动在党政办公室提供的签到表上签字。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会向法学院的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会和党政办公室温权主任报备;教研室也会不定期在法学院会议结束后开展教研活动;定期通过QQ群召开室务会议,在教研室内形成了民主、团结公正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每次开展过的教研室活动都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形成相应的档案资料并存档。

三、教学和科研活动方面

1.示范课及集体备课方面

2018 年 3 月 12 日上午,西藏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刘凯到教务处调研指导并安排部署本学期教师教学技能大练兵活动。为贯彻学校的大练兵活动,理论法教研室本着站稳讲台,站好讲台的基本原则,提出全体教师以过硬的课堂教学展现良好的专业素养。围绕“教学大练兵”活动,在教研室内部由王玉青主讲“《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王飞主讲“《律师与公证制度》》——律师的庭审技能”、李文峰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许可”三人主讲示范课。为了提高教学技能,2018年4月4 在实验室1204 学习来帅老师“妇女社会工作概述”一节,来帅老师从教材分析、目标分析、教学方法、教学程序和板书设计五个方面的说课,使教研室成员获益匪浅。

2018年下半年理论法教研室组织示范课两人次,分别由宗栋主讲“《宪法学——国家性质》”、王玉青主讲“《民法经典案例评析》——民法总则的相关案例评析”。另外在老带新方面,教研室在新进教师黄丹老师一分配入教研室后,立即进入课堂听课,对其课堂教学活动提出了建议,以促使其尽快地站稳讲台。

除了互相听课,教研室还开展同一教研室的集体备课活动或跨教研室的集体备课活动,比如:《宪法学》集体备课活动,依托《宪法与行政法学》重点学科建设进行的集体备课活动。

2.专业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改革

理论法教研室能够开课程建设及评估,通过培养方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课程建设提供改革方案,宗栋老师正在开展《宪法学》重点课程的教学改革;教研室拟于2019年春季学期在2016级法学本科1-4班中开设《法律与文学》进课程试点,课时设置为17个课时,由王飞老师主讲,王玉青与李文峰辅助讲授。

在课堂教学方面,目前《民法经典案例评析》正在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试点中,对开展的课堂改革情况有一定的书面资料和记录,尚需要进一步的调查问卷数据进一步佐证。同时在本科生中开设有其他案例课程的开展,譬如,黄丹老师在模拟法庭进行的《检察业务》课程的实务教学;李文峰老师进行《行政法典型案例评析》,王飞老师进行《刑法典型案例评析》等实务活动开展活动。

3.教育科研活动

理论法教研室成员在课时量饱满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本年度,杨长海老师于2018年5月份完成了国家社科“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研究”的结项;李文峰发表题为《完善网络慈善行政法规体系》(人民论坛,核心)和《行政法在治理网络有害信息中的作用研究》(法制博览,省级)2篇,也申请西藏自治区教师实战实践项目。

四、阅读实践活动及论文指导工作开展

理论法教研室定期开展2017级本科生的阅读实践指导,与学生在QQ群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通过阅读实践,夯实了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开拓了学生的视野,也建立了融洽的师生关系。目前,又开始了2018级本科生阅读实践的指导工作。

理论法教研室各位老师严格按照学院的具体要求安排学生的论文撰写工作,从论文选题、论文提纲形成、到各类表格的填写等每个环节,指导老师都要认真指导,另外在答辩环节还要再次核实一遍。经过半年多来的指导和修改,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全部完成。但由于部分学生的论文依然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所以接下来的工作主要是各位老师对修改意见和格式问题继续督促学生,使其能够顺利通过论文审查,以免影响学生的毕业。

五、课后作业与考试方面

理论法教研室的全体教师根据自身所讲教科目的性质,布置的作业方面有:阅读书目、课后练习题、课前小组案例讨论形成的案例报告、影视作品欣赏、网易公开课听课等多种形式的作业。作业虽然形式不同,但一般至少布置和批阅一次作业,各个老师布置后都能及时批阅,并进行全面讲评。

对于考试环节所有教师都极为重视,无论是题库的科目还是自拟题目的科目,教师都会认真对待。对于一部分课程的试题库,因为涉及法律规范的变更而在试题库的更新上进行相关工作的跟进,譬如:《宪法学》试题库,通过《宪法与行政法学》重点学科提供经费,由李森老师更新试题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也进行了试题库的更新。无论是教师自拟题目和试题库出题,教研室主任都会对各种试卷进行最后的审核和签字。在监考和阅卷工作中各位老师也是一丝不苟,从未发现任何问题。每位老师都是抱着对学生负责、对工作严谨的态度上好每一节课、阅好每一份试卷。

六、教师业务能力提升方面

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老师们积极参加了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教研室全体成员参加学校及学院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参加组织部组织“师德师风”培训(免费网培)、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免费网培)、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的网培计划(教务处审核给予费用报销)。譬如,2018年9月,理论法教研室特别邀请教学督导邵生林教授作《课堂教学一二三》的教学能力提升报告;2018年6月和10月,全体教研室成员参加了由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民族地区法治发展》和《第七届全国民族高校法学院院长联席会暨法学学科建设研讨会》;2018年11月,教研室全体老师参加了由西藏自治区组织的在线宪法答题活动学习;2018年12月教研室老师在课余时间参加教学处和法学院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活动。

另外,宗栋老师以访问学者身份于2017年9月-2018年7月在清华大学学习一年;宗栋老师于11月参加“西藏民族大学‘走进延安,追寻初心’科级干部、‘双带头人’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学习;黄丹老师2018年10月参加西藏大学举办的“全区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黄丹老师10月底参加新进教师岗前培训等活动。

七、教研室档案建设方面

理论法教研室对每次开展过的活动都有完整的活动过程记录和活动情况总结;对教学检查分析及总结资料、教研室学期计划及年度总结等资料保存完整且记载目录详实,随时在资料盒里备查。

八、存在的问题

    通过一系列的交流与沟通活动,我们发现教研室老师教学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因合班上课教学效果不太好的情况;老师课时量过大,学生数量过多,与学生沟通时间较少;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教师参与各类学校竞赛、项目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竞争意识较弱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学院本身制度的问题,也有老师的问题,更有学生本身态度不端正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上半年理论法教研室被评为“教学大练兵”优秀,下半年也被评为民族团结单位。这些成绩足以说明理论法教研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全体同仁认为成绩只能属于2018年,2019年尚需继续努力。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法治能力 国家治理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是当前国家治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志在十报告中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执政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纲领,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相关论述是新时期党对领导干部国家治理能力的的基本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新期望,是当前各级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它不仅对领导干部的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意义重大。

一、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内涵

按照党的十报告的基本精神,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对法治的理念态度,在思想观念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方式是行为准则,在操场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二者为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法治思维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是强调领导干部要具有用法治的要求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应该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如果没有法治理念,没有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逻辑的综合思考与分析,是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的。

另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法律事务的处理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求我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有清楚的理解,为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同时还要有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精神。只有有了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具体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确定它们是否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进而才能决定是否应将之作为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依据。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需要社会各方面均衡发展,共同进步,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提高。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最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领导干部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主动地、积极地学习法律知识,自觉、认真地遵守和实施法律,成为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实践法律、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