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4: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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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案例:某医院2012年从省外引进一名中国籍博士生张某,根据当地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当地购买住房,给予不同的购房补助。2013年张某取得住房补贴6万元,该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仍有效条款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有一种观点认为,住房补贴可以理解为“安家费”,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税。此观点曲解了“安家费”含义,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税法文件未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作出解释,可供参考有《关于颁发和》(国发[1978]104号)相关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衣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因此,住房补贴不可以理解为“安家费”,不符合税法上暂免征税条件。
从上述分析可知,张某取得住房补贴6万元,应理解为国税发[1994]89号文中的“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同时又不符合相关免税政策,因此根据目前政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笔者观点
人才住房补贴按规定应缴个人所得税,但笔者认为,对该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值得商榷的。
理由一:混淆了“工资、薪金”概念。
我们先明确几个相关概念:工资总额、津贴和补贴、职工薪酬。
1990年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通过与前面几个概念对比,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与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有多个共同点:都是职工因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即相关性;可以是货币性,也可以是非货币性;不仅仅指职工工资收入,还包括福利费等;因此,二者含义基本一致。
国税发[1994]89号文的规定则突破了“工资、薪金”的含义,将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津贴,不管收入来源方是何方,都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值得商讨的。
一般认为,工资、薪金与任职单位存有一一对应关系,同时也有前后顺序之分。一方面,职工个人只有先在单位任职或者受雇,付出了劳务,才可以取得劳务报酬。另一方面,所得具有直接相关性:任职单位直接取得,而非其它单位;所得与劳务成配比,具体表现“多劳多得”。由此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当然个人所得税也规定有从二处取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还有我们可以参考在其它税种上的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暂行条件实施细则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在《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进一步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号公告从侧面说明了取得渠道不同,不能合并作为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张某取得住房补贴,非医院支付,且与张某的劳务非直接相关,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理由二:只从方便纳税征管角度出发,没有考虑真正的实际所得因素,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国税发[1994]89号文条款的设置,站在税务机关角度,是有利于征收管理的。但从纳税人角度来看,政策没有考虑纳税人购房的成本,将取得的一小部分收益全部界定为“所得”,未免有些冤枉。按照政策,张某取得的6万元收入,不考虑实际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35%-5505=15495元,如果考虑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该金额还要大。可以这样认为,补贴收入的1/4部分变成税款,税后补贴收入最多只有3/4。这对于较大金额购房支出来说(最少几十万),可以说忽略不计了,起不到住房补贴的真正目的。
假如案例中自然人演变成一般经营性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同时不符合不征税的相关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条件,则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最后汇总后有盈利时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类补助应该与资产相关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的成本(折旧,摊销)是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然而,当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同样也是所得税,就不考虑资产成本,将补贴收入计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的只是3500元生计费,政策差异太大了。
理由三:笔者认为,张某取得的住房补贴,实质是对其购置资产的补偿,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有背实质课税原则。
二、各地人才住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
实际执行中,各地人才住房补贴相关优惠政策,笔者归纳一下主要有三类:
1.直接有相关文件规定,凡符合规定的引进优秀人才,取得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以财政专项拨款形式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或国务院认可后发放的对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可以享受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定比率(或全额)返还政策(地方留成部分)。
根据税法,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才可以免征个税,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在对条款的理解时要注意,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上述第1项政策,直接违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2项政策,将本由“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发放,改成“报省政府、国务院部委认可发放”,虽然只是多了几个字,但是实质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然也是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第3项政策,不考虑合法性(地方政府是否享有先征后返政策权利),仅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它各类个人所得税返还款,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将会造成税后再税的循环现象。
三、建议
针对碰到实际案例及其它各地执行的政策,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
(一)改变个人所得税目前征收方法,可能是该案例的最优选择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都是对“所得”征税,无所得不征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按目前的方法,无论将补贴收入放在哪项都会引起岐义。改变征收方式,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计算出所得额,再对所得额征收所得税。这样才会避免出现类似案例情形。所幸的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二)现阶段,为配合人才强国战略,税务政策应该有所体现
1.考虑给予地方一些减免权,在笔者看来也是可供选择。各地在执行的优惠政策均存在一定程度问题,说明政策本身制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无奈而为之。考虑下放一些权限,如经省级政策批准发放的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
2.本案例的所得,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界定为“其他所得”,并赋予一定减免税政策。
在我国,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置的一种社会服务组织,主要包括科教文卫等四个方面。改革开放前,上述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经费补助,因此,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义务产生的社会大环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改革目标是“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因此,事业单位可据补助方式的不同,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三种类型。
国家对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方式的改革,允许部分事业单位参与市场活动,从市场活动中自筹部分经费。然而参与了市场活动,从市场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与企业具有部分相同的功能,因而纳税义务也就随着市场经营而产生了。
随着改革和创新两大发展方向的提出,各行各业的发展战略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重大调整,部分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活动,取得较快发展,有些事业单位成为当地纳税大户。然而,事业单位普遍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存在消极待税现象,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二、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的含义
税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依据自身的经营行为和税收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自身的监督与控制的管理活动。其中应包括与纳税相关的政策管理,程序管理,成本管理,风险与争诉管理等几大方面,贯穿于税收管理过程的始终。
(二)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从认识和制度层面看,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重视不够,纳税筹划意识弱化
事业单位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某方面事业即可,只因存在经费紧张,资金有缺口的情况,才部分参与了市场活动,筹集部分经费,以便更好完成事业任务和改善员工待遇。但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传统计划体制,造成不少事业单位对纳税行为管理内在动力不足,大部分人观念陈旧,认识模糊,认为 “吃皇粮”的,税多税少都是国家的,与自身关系不大,用不着进行事先税收筹划。对国家“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理解不充分,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纳税意识淡薄,消极待税思想严重,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2)高级会计人才缺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对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由于体制不同,竞争激烈程度不同,薪酬待遇的差距,使得事业单位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理论背景和业务实际操作背景,税收知识相对匮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中高级人才尤其缺乏,而纳税筹划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内控意识淡薄,税收管理难以到位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普遍相对较为薄弱,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内控意识淡薄,缺乏对内控制度的了解,没有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内控中的控制监督职能。税收管理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离不开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目前,在内部监督方面,很多工作的开展还未制度化、规范化,因此,税收管理还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2、从具体业务操作层面看,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个人所得税方面
事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发放月奖和年终奖。而年终奖金不仅是科研单位激励职工的主要分配方式,还在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用好人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样就决定了事业单位更多关注的是年终奖金的发放,而忽略了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远高于月工资薪金的税率,税负过重的现象存在。
(2)增值税方面
2012 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并逐步向全国推广。“营改增”目的在于推进税制结构的优化,打通增值税链条,避免下游纳税人重复纳税,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营改增”将增值税“扩围”延伸到现代服务行业,对事业单位影响最大的是将其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内进行税收管理。而与营业税相比较,增值税管理要求的程序更加复杂,对会计人员要求更高,会计科目设置级次多,明细科目多,核算要求细化。这对于较少涉及增值税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来讲,无疑对其业务能力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3)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目前的情况是事业单位对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较为规范,但对经营性收支的管理不到位,经营支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是事业收入没有按照规定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开核算,导致应税收入不明确。二是经营性支出未执行会计配比原则,没有将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没有正确划分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对确实无法划分成本费用的经营支出,也没有合理的成本、费用分摊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无法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事业单位要转变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也日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完善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经费上出现缺口。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转变“事业单位不需纳税筹划”的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筹划能力。
(二)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实用性很强,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作。纳税筹划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及对业务的了解和掌握。一个单位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主要依靠中高级会计人才。为此事业单位应加强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激励机制,各尽其用,使其自身和单位都得以更好的发展。
(三)加强事业单位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三位一体”的纳税筹划理念
加强内控的组织领导,有效实施内控,为税收管理营造良好的内部发展空间。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涉及管理者、会计人员及业务人员。只有形成税收筹划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三位一体”的理念,加强财务人员参与管理的意识,促进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与协调,才能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从全局出发,强化纳税理念,提高纳税管理水平。
从事业单位的具体税收来看,笔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举例说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扣除费用为3500元,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税率纳税。而按照我国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可以将年终奖分为12个月,寻找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可以采用更为优化的发放方式进行纳税,尽量设法保证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不高于月工资薪金的税率。科研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在全年工资性支出发放时合理调节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分配比例,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前提下,为职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支出,制定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从而利于实现职工收入最大化和公平化,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为科研单位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用好人才,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增值税方面。笔者所在单位是医药卫生行业中的事业单位,承担部分国家药品检验用标准品的供应任务,同时承担科研、市场开发服务工作,以及两份医药杂志的编辑出版工作,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率包括:非生物类检验用标准品收入实行17%税率,杂志出版收入为13%税率, “四技合同”收入为6%税率,杂志广告收入为6%税率,实验动物的供应免征增值税。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生物类检用标准品在2014年7月1日前为6%税率,2014年7月1日以后国家统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为3%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针对同一纳税人增值税收入品类繁多,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必须分类核算清楚,否则的话,可能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税务机关有权从高适用税率对纳税人所有收入征收增值税,加大纳税人税收负担。
我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就比较详细,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下设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标准品收入税金、13%杂志收入税金、6%服务收入税金、6%广告收入税金、3%简易征收税金、动物免税收入、技术转让免税收入。简易征收部分设置科目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简易征收税金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转入增值税。这样的设置为我单位合理缴纳增值税奠定了基础。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复杂。一是所有抵扣发票必须在开票日起180天内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才有效,过期限则不得抵扣;二是发票所载的业务事项必须与增值税业务相关才可抵扣,与增值税业务无关的即使认证通过也不能抵扣;三是发票所载业务事项如为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共用的(其中包含简易征收、免征增值税、出口的货物或劳务收入),则不得在增值税应税收入形成的销项税中全额抵扣,必须按一定方法计算比例抵扣。
同样以我单位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例,在进项税票报销时由各业务科室相关负责人签字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财务部门报销后要及时进行发票认证,同时按税法规定审核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事项并在认证联上标明会计处理凭证号,以便日后查询;发票认证前并不能直接进行增值税税前抵扣。因我单位应税业务收入来源复杂,除增值税前段所述适用不同税率和免税外,同时还有部分营业税业务的发生。这就需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并进行进项税转出工作。由此可见,增值税计算过程,对理解和掌握政策的要求相当高。
最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是终端税种,也是政策最复杂,核算要求最高的一个税种。作为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纳税风险。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事业单位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只有部分经营性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事业单位收入上的特点就是财政资金来源较多,其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除了基本运营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直接拨付外,更多是的专项资金,可能来源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如我单位,专项资金来源有:国家药监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省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税收上规定对来源于各部门的财政资金,只要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竞争性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五年内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而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根据配比原则精神,单独核算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制度仅要求对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而税法并非仅对经营收入征税,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都要征税,而税法规定收入和支出的配比性、相关性以及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等,对事业单位的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可能与会计核算的支出大不相同。
事业单位特有的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规定是不计提折旧,这一点是会计与税收的永久性差异。税法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不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但允许以折旧方式税前扣除,前提是折旧年限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因而上述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不管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其通过事业支出科目核算的购置行为都形成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购置当年调增应税所得,以后年度按当期折旧额调减当期应税所得,直至以折旧的方式将购置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是财政拨款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前述不征税收入对应原则,此部分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是永久性的,不允许折旧扣除。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收入,又用于免税收入或财政拨付资金的科研项目,且无法计量各使用消耗的,则应采用税法规定方法进行划分,从每年折旧支出中再调增一部分与非应税收入配比的支出。所以作为纳税人不能简单的认为依据财务会计规定核算出的数据就是纳税的数据。在计算所得税时应积极关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规定,以避免因未执行税法对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摘要: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重流转,轻持有,税制不统一,立法层次低、征税范围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在立足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合并税种,下放管理权限,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等,尽快完善税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一)税收政策的界定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手段,达到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策略。税收政策主要由宏观税率、税负分配、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四大内容构成。宏观税率指的是总的税收水平,是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率一旦确定,税负分配就通过税种和税率设计来实现,税负分配对于收入的变动、个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确定了宏观税率和税负分配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豁免或减少,从而鼓励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税收优惠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企业经济行为,诱导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税收惩罚则是相对于税收优惠而言的,指通过规定对纳税人的某种行为多征税,从而达到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目的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政策主要指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
(二)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为中小企业所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1.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
2.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4.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
(1)对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运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有利于小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现行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盈利较少企业税负能力,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目前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策目标起点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二)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零散,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虽然这种做法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透明度低,不利于实际操作,影响到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三)税收优惠政策低效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范围窄,间接优惠政策少,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低效。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这样,不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对于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投资。此外,对中小企业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引导人才流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
(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效果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由于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两档税率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税负不合理,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使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降低。同时,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高,使得不少应予扶植的中小企业得不到扶持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要体现鼓励、允许和限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巫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优惠政策未能充分体现导向性原则。
(六)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般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实际仍然偏高江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超过一般纳税人,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现行所得税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税负偏重。据测算,现在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比外商投资企业高出约一倍左右,其中内资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异的企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2)费用列支标准过严。外商投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企业无权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和高科技产业而言,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除些不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享受一些优惠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税负不公。
(3)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不少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死,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贝、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4)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退还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重,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取向选择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坚持税制统一,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的原则,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以此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税收环境,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
2.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夸大税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强调税收手段的运用,税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论文格式要科学选择税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围;注重发挥加速折旧、税收投资抵免、风险投资扶持、费用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统的观点,与其他政策手段,如财政支出、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配合运用。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及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明确为:
(1)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政策目标,通过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产品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支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要把特色资源优势的开发、利用与促进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型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3)鼓励发展服务型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信息服务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市政服务和会计、咨询、法律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着力发展的重点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生活服务型领域拓宽。
(4)积极推动发展外向型中小企业。要把积极推动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战略举措,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出击,参与国际竞争,使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让中小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应适应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动,对目前产业结构与产生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加以调整,推动传统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改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就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促进就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我国的这一特殊国情,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结合起来。针对东西部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客观差距,应结合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加大对东北、中西部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东北、中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减免税方式,而此种方式的过度运用导致税收收入大量减少,使财政紧张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应当注重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式。这些税收优惠方式实质只是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了企业,既不会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又能够“四两拨千斤”,使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缓解资金短缺,从而可以获得政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非常适合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运用。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局限于企业的初始创建环节,而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其在产品和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增资、再投资以及改制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建议应针对这些环节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设想是:
(1)对中小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添置或更新的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其对所购置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2)对中小企业的股东将在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再投资退税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该利润额己经缴纳的所得税部分。
(3)对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涉及税种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限制了税收对中小企业的调控和支持力度。建议应注重发挥不同税种对中小企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应下放给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通过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以便促进这些地区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振兴地方经济,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面貌,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平衡发展。
4.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从而难以构建起完整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鉴于此,今后应注重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具体建议是:
(1)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经济效益十分低下的企业,几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绝不能盲目地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和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应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对向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要与政府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对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由政府组建或资助民间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据统计,目前全国己有近万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但是这些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金薄弱、担保实力不足问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不够理想。为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政府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给予支持和扶助。
(4)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该项基金的来源除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还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赠等。为配合这一举措,建议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收益应予以免税;对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的捐赠应允许按照一定标准在其所得税前扣除,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在明确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
1.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扩大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业,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待遇。中小企业中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自行选抒纳税办法,也可改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应进一步调低征收率。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
(3)增值税及早“转型”.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中小企业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当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必须抓住机遇,认真总结东北三省“转型”试点的经验,抓紧在全国范围先选择特足地区、若干基础产业全面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鼓励固定资产役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2.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1)统一所得税,以法人身份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后的所得税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合理确定所得税税率,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可定为25%,从照顾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既考虑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国情,又不至引发贸易争端和违反WTO相关规则。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一要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二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的限额规定,准予税前列支;三要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规定,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和特定地区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出于政策目的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宜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延长税收宽限期、放宽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一要适应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二要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三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体现在:降低科技开发成本,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进程;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刺激科技投资的不断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成果,引进新技术,更新生产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支持新兴产业迅速成长,鼓励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带动本国技术产业发展。
(1)鉴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点,可考虑率先对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轨,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偏重的问题,降低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刺激其投资扩张的欲望。
(2)推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小企业投资于政府鼓励的科技项目,允许按本年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缓解资金困难、设备陈旧的问题。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建立准备金制度,允许中小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发展科技的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或者选择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5)针对高新技术行业高智力劳动成本高的情况,提高技术研究开发人员的讨税工资标准;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实现的收益(如特许权转让收入、研究成果转让奖励所得等)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对外国技术人员在本国技术服务的所得,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6)对先进设备的引进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国外技术输出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对单位可按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或免税,对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优惠照顾;对本国企业技术输出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按一定比例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4.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对中小企业在其利润和规模未达到一定额度之前,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业,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体现政府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对个人和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税。
5.缓解就业压力
要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员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中小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中小企业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人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人力资源开发。
(1)鼓励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对中小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计税标准工资的限额,允许按照实发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中小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允许中小企业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用于培训的设备发生的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7.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
对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征纳税方式的创新,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延长纳税期间,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同时鼓励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对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以给予5-10年的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附:案例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预测该公司2009-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和1200万元。2011年1月(2010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14-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8年度,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天津五大平台对接863成果与中小科企
国家科技部3月批准建立“天津滨海新区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促进中心依托滨海新区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建立,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伙伴城区建设为核心任务,建立企业需求信息平台、融资服务平台、政府资源平台、863专家服务平台、863成果信息平台等五个平台,充分聚集和优化配置这些平台资源,形成863成果与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的服务网络,构建长效对接机制。目前,促进中心已完成组建,投入运行。
天津滨海新区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伙伴城市(城区)试点工作,自2011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建设完善了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与政策措施,多渠道聚力推进国家科技成果产业化。截至2012年底,共获取了20000多项国家863计划项目成果和100多项重点推介项目,初步建立滨海新区国家863项目成果库和精选库,在新区和功能区层面组织了100多场次不同规模的对接活动。与北京、大连、武汉、上海等地的500个863项目成果进行了对接,达成合作项目共计202项,其中投资超过亿元的项目8项,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规模项目62项,投产创办企业项目94项,协议总投资达到72亿元,预计新增产值120亿元。
宁夏
宁夏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编制上报工作
3月,按照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要求,由宁夏自治区经信委牵头,经过现场调研,在各市筛选上报窗口平台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复。《方案》分为宁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总体建设思路、技术实现方案、重点建设内容、运营模式、保障措施、预期效果、资金来源、窗口服务平台项目概要等章节,约10万字,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宁夏自治区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上报前,还组织专家对窗口平台及建设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论证。
《方案》综合考虑宁夏自治区资源优势、区位条件和产业基础,立足不同区域发展定位构建以自治区服务平台为枢纽、窗口服务平台为支撑的“一枢纽多窗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总体格局。以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大厦为基础,建设自治区公共服务总平台,按照“区域覆盖、产业调优”原则,重点规划建设6个市级综合窗口平台和符合我区产业布局重点的8个产业集群服务窗口平台。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1个网络(公共基础网络)、3个平台(基础云平台、在线应用服务平台和移动应用服务平台)、3个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呼叫中心和项目运营管理中心)。项目总投资13062.5万元,其中,2013年项目投资10468万元。
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成后,将实现全区统一的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共享数据资源中心等,基本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骨干架构。年带动服务资源不少于50家,开展服务不少于10000次。宁夏自治区广大中小企业将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获得优质、高效、全面的服务。
安徽
安徽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
2013年,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达1251项,总投资247亿元;产业集群专业镇及中小企业培育建设项目542项,总投资1277亿元。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以项目为依托,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打造行业“小巨人”。
“中小企业项目绝大部分属民营经济项目,涉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众多领域,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项目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安徽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安徽省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项目带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逐步从一般加工制造等传统领域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扩展,不断改善产品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
产业集群专业镇及中小企业培育建设项目,则突出主导产业,强化特色,提升专业镇产业集聚发展的层次,提高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集群专业镇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水平和示范创业基地的综合实力。
今年,安徽省将加强对500户“专精特新”企业和1000户成长性小企业的培育。安徽省经信委负责人表示,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项目顺利实施,早投产、早见效;加快培育一批生产专业化、技术高新化、产品特色化和国内有影响、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群体,形成与大企业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产业体系,成为地方经济的骨干和安徽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安徽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今年安徽省工商部门将继续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切实减轻小微民营企业负担。
去年以来,安徽省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最大限度方便全民创业的原则,从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名称登记、投资领域、集团登记等方面放宽准入条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包括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补(换)证照在内的注册登记费。
为扶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安徽省工商局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项目,在安徽省推行了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一审一核”和“首席代表”制,缩短办事时间,简化工作流程;将能下放到市、县工商部门办理的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县工商部门办理。同时,安徽省工商系统还全面实行私营企业在属地登记和监管,尽可能地方便投资者;对合芜蚌三市下放各类企业直冠省名核准权;在12个试点县(市)下放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权限,实行委托给有条件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就近由工商所办理,委托工商所直接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现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全面提速。
安徽”合芜蚌”再获税收政策“红包” 有效期限3年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收到政策“红包”。在从今日省政府召开的新闻会上,合芜蚌试验区将正式享有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同等的3项税收政策。
这3项税收政策为,试点期间,给予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和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列入税前扣除,相关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应缴纳的个税在5年内可以分期付款。
据悉,此次3项试点政策有效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去年发生的相关税收,可以在今年报税时进行追溯返回。
河北
河北认真办好10件实事 积极扶助小微企业成长
3月7日,河北省中小企业局正式《办好10件实事扶助小微企业工作方案》及《责任分工安排》。方案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要求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办好10件实事,进一步强化服务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这10件实事是,推进政策落实、解决融资困难、破解用地瓶颈、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推进平台网络建设、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在同时的《办好10件实事扶助小微企业工作责任分工安排》中,细化了每项实事的主要工作内容,明确了责任单位。
为真正把10件实事办成、办好,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局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机构和办事人员,积极做好上下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等相关工作。
河北省降低贫困地区小贷公司设立门槛
3月,河北省金融办下发《关于全省贫困县和黑龙港流域贫困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若干意见》,对在这些贫困地区设立的小贷公司(特定称为“扶贫小额贷款公司”),出台降低注册资本金门槛、放宽股东单一持股比例等优惠政策。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通过此举,河北省将建立机制来确保贫困地区引入外来资金“活水”,同时以激励约束机制来培养贫困地区的“造血”机能,让金融扶贫真正落到实处,是支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治本之策。
降低注册资本金门槛。对于燕山——太行山连片特困县(市)设立扶贫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500万元以上;对于一般贫困县或贫困村在5个以上的县(市、区)设立扶贫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在边远乡镇的(距离县城10公里以外,下同),注册资本金要求1000万元以上;对于一般贫困县设立扶贫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在县城的,注册资本金要求2000万元以上。
放宽股东单一持股比例。设立扶贫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法人企业)的单一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40%;其他股东的单一持股比例不超过30%,并且低于主发起人单一持股比例。
调整主发起人(法人企业)资格。主发起人(法人企业)的注册地可以放宽到同一设区市范围;允许省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法人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过省金融办资格审核和有关设区市政府同意,到燕山——太行山连片特困县(市)和黑龙港地区,成批连片发起设立扶贫小额贷款公司。
适当增加设立名额。在具备有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对于燕山——太行山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市),注册地为县城的每个县不超过5家(含原有一般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下同),注册地在边远乡镇的,每个乡镇不超过2家,鼓励提高乡镇覆盖率;对于一般贫困县,注册地为县城的不超过4家,注册地在边远山区乡镇的,每个乡镇1家;对于除上述贫困县之外贫困村在5个以上的县(市、区),允许在原有指标的基础上,每5个村增加1家,注册地设在贫困村比较集中的乡镇政府所在地。
扩大融资比例和范围。扶贫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可以适当扩大融资比例;开展有强大实力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扶贫小额贷款公司定向融资试点。
支持扶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贷款风险补偿和税费减免。对于成绩突出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于扶贫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按照金融人才落实相应的政策。
加强对扶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适合贫困县和黑龙港流域贫困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实行注册地基层政府监管责任制和主发起人(法人企业)股东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防范触犯四个高压线的行为。
四川
四川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工作分工方案
3月19日,四川省政府《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将58项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分解下达到省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单位。
根据《分工方案》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团省委等省促进扶持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成立四川省创业基金会,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50个省级、50个市级、100个县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发展金融租赁业,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满足企业购置设备和固定资产资金需求。
四川省将建立省级创业基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3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其中提出,四川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建立省级创业基金,力争每年新增万户小型微型企业。此外,四川省还将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根据方案,四川省将积极鼓励创业,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团省委等省促进扶持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建立省级创业基金,成立四川省创业基金会,创建创业服务体系。同时,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力争每年新增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积极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50个省级、50个市级、100个县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用于创业孵化土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四川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管理水平方面,方案指出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并由财政厅负责,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服务。
四川优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
3月,四川省经信委出台《关于组织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正式启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优惠申请。申请成功的企业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凡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或以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贷款为主营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满足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等相关条件即可申请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可向注册地所在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川分支机构直接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贵州
贵州省中小企业局将从九方面服务中小企业
贵州省中小企业局日前印发2013年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要点,明确2013年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发展指标和重点工作。
2013年,贵州省将完成民间投资5000亿元,民营经济增加值3400亿元,占GDP比重43%。为此,贵州省中小企业局将做好九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落实倍增计划,提高民营经济比重。开展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评估工作,认真总结倍增计划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分解下达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任务至各市(州),核心指标落实到县。研究制定提高民营经济比重的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全省推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对省内外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进行调研。
二是加大企业扶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围绕大企业、大集团,集聚和催生一批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重点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全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项目库,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发挥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在提高企业发展质量的基础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施“万户小老板工程”,新增扶持对象2000人,重点扶持创业型、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加大“万户小老板工程”宣传力度。落实“3个15万元”配套政策,促进微型企业加速成长为中小企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提升“两赛一会”品牌,重点打造“贵州名创”和“贵州名匠”。
三是建设服务大厅,拓展服务平台网络。构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各市(州)、重点县、重点产业集群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大厅,引导各类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入驻大厅和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大厅式、窗口化、网络化的普遍服务。扩大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建效能,推荐申报第三批国家级示范平台,第二批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名单,开展第三批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和认定工作,推进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各类专业平台建设,印制《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宣传画册》。
四是推动民企进园区,提高产业集中度。落实省政府建设100个产业园区的要求,制订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进园区、进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开展“民营企业进园区”推进活动。促进商(协)会、企业以商招商。加快民营经济示范园区建设进度。推动小企业创业基地加快发展。加大对入驻园区、入驻标准厂房的民营企业的财政补助力度。
五是创新融资渠道,推动民间资本快速扩张。逐步完善“黔贷通”网络融资平台建设,建立项目融资贷款供需双方交流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推动华润集团设立贵州特色轻工产业发展基金,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发行,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
六是推动对外开放,促进企业开拓内外市场。全力办好第八届多彩贵州旅游商品两赛一会,努力将其提升打造为国际工艺品博览会。组织企业参加在广州举办的第10届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在香港举办的2013国际中小企博览等经贸活动。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筹办第三届酒博会。加强与兄弟省市中小企业的学习交流和信息沟通。加快建设贵州(贵阳)民族民间工艺品交易基地。
七是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企业整体素质。推进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和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加强与香港国际金融管理学院的合作。组织民营企业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负责人赴境外培训学习。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举办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活动。组织企业参加第一届中国贵州人才博览会。
八是认真转变作风,营造民企发展良好环境。加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基础性研究,加强实地调研和情况分析,求真务实,勤政为民,不断增强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加大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宣传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狠抓政策落实,增强政策透明度,杜绝门难进、脸难看、看得见、摸不着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特别是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让企业了解掌握,学会利用。
九是强化工作基础,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与省统计局的合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覆盖到县,统计数据定期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拓宽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工作信息交流机制。
贵州省中小企业局将努力做好以上九方面重点工作,全面完成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目标任务,促进贵州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云南
云南公共服务平台助力中小微企业
3月,云南省中小企业网络建设项目启动。该项目计划在今明两年,投资1.5亿元建成3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今年10月以前将建成省枢纽平台,昆明、曲靖、玉溪、文山、保山5个重点州市和7个省级产业集聚区等13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014年在各州市建设完成17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015年完成129个县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将吸纳金融、法律、税务、工商等多部门和中介机构入驻,形成全省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运营单位定期磋商、协同议事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云南省工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提出,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云南省全面推广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确保3000户小微企业通过试点实现转型升级,增强发展后劲。
《通知》指出,小微企业信贷试点以开展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为突破口,有计划地选择3000户“专、精、特、新”型优质小微企业,联合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工作的任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中,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优选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600户和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
《通知》强调,建立云南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存在的问题,收集整理试点信息资料,评估试点效果,制定奖励办法等。
新疆
2013年新疆重点扶持20家机电中小微企业
以努力培育大中小企业协调配套,推动中小企业在更高层次上实现集群集约发展为目标,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重点扶持机电行业20家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集中力量帮助解决这些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关键设备购置、融资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过去十年,新疆机电工业规模快速扩大,全行业规模增长近7倍;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年均增长达53%。特别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超过60%,在新能源装备、汽车、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石化装备等行业,实施了一大批新项目。随着机电行业相关主机产品的快速发展,对基础产品和基础技术的现实需求也在增强,亟须一批事关行业体系建设的基础零部件加工项目。
自治区机电行办相关负责人说,中小企业要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延长产业链,围绕重点项目做好协作,围绕主机企业做好配套。“我们的目标即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形成以大带小、以小促大、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负责人表示,今年新疆自治区还将支持2至3家示范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训中小企业各类人员300人(次),建设机电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引导小微企业集群发展。
江苏
江苏省实施中小微企业“十百千万”行动计划
为积极有效地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今年开始,江苏省经信委将在全省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管理素质提升“十百千万”行动计划。
此次“十百千万”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为:每年培育评定“江苏省十佳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培育评定100家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和优秀企业;表彰100名“江苏省百名优秀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1000名中小微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带动和实现万家中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全省中小微企业的运行质量与效益明显提高。
按照行动计划部署,江苏省将依据《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评价标准》,加强对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和优秀企业的培育,省级中小企业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和优秀企业实施管理创新项目。研究出台省级管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对管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实行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持证上岗。此外,从今年开始,还将举办“江苏省中小微企业领军人才管理创新培训班”和“江苏省中小微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每年培训500—1000名中小微企业管理领军人才和10000名管理人才。
江苏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生可获社保补贴
今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达53.2万人,就业总体压力依然较大。江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3月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今年江苏省将确保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终就业率达90%以上。
通知规定,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此外,今年江苏省还将购买5000个公益性岗位,包括:基层公共卫生、基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基层民政、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岗位,有效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山西
山西省低租金零收费帮扶创业
对于刚创业的青年,过高的租金常让他们望而却步。今年,山西省将通过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和创业孵化成功率。
山西省去年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以来,扶持近4万人成功创业,带动就业12万人。树立劳务品牌20个,为重点工程输入劳动力10万人次。
在此基础上,山西省今年将加大资金投入,为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服务,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
同时,山西省将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培育和鼓励劳动者创业。围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县域经济发展思路,结合新农村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改善创业就业坏境,解决创业者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服务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效率,加大对创业者的资金支持力度。
此外,山西省将探索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完善户籍、工商、税收、住房、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山西省确立中小企业今年发展目标
2月27日,山西省中小企业工作暨中小企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在太原市召开。会议确立了今年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中小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7%左右;新创办1万户以上小微企业;新培育100个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
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年,山西省中小企业系统将推出“组合拳”,积极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中小企业发展体系,努力开创全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一是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做大中小企业规模和总量。实施“星火”培育工程,帮助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新创办小微企业1万户以上,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施“小巨人”提升工程,促进中型企业快速成长。新培育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100户以上,特别是要下大力气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全国同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龙头企业。二是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大力开展协作配套,积极推进集聚发展,推进转型升级,努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三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增强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创新服务理念,搭建融资、服务、市场三大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五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吉林
吉林省每年将为新办企业免税6亿元左右
3月,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中提到,吉林省将为新办企业提供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从个体、小型微利企业到大中型民营企业,都将是一个普惠政策消息。据测算,此举每年将为吉林省内新办企业免税6亿元左右。昨天,吉林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针对《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作如下解读。
政策解读一
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政策: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解读:上述政策对我省转让技术的企业个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是最大的优惠,税务部门所涉及的这一政策是普惠式的,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都能惠及,从支持力度上来看对企业和个人优惠也是非常大的。
政策解读二
小微企、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调到最高2万元
政策: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解读:国家政策中,对于营业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至2万元的调整幅度,但我省将这一政策直接调整至最高限2万元,一次性把政策给足,真正把政策落实到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身上。
政策解读三
新办企业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解读:该政策鼓励创业就业,应该对初创企业者有较强的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目前,对于新办企业的界定和具体实施细则地税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细化中。
政策解读四
5年内创业孵化基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解读:省地税局自2005年开始至今已经出台了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7个政策性文件。2009年省地税局也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提出过创业孵化基地的免征税政策,但原来的政策是3年,现在已经延长至5年。
吉林省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全面发展
记者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吉林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办企业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上调到20000元等。
该省出台了5条11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有该省在税权内放宽的政策,也有支持民营经济快发展、大发展的突破性政策。仅仅新办企业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一项,就将为全省新办企业每年免税6亿元左右。
此外,该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上调到20000元后,将为全省4.8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减免税4.5亿元;微型企业执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也将减免税约4.4亿元;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正在抓紧研究细化相关优惠政策,并将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为民营经济主体建立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动民营经济的全面发展。
湖南
湖南省“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正式实施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这宣告湖南小微企业扶助活动正式实施。
根据方案,“专项行动”将采取点面结合、集中活动与分组服务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围绕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管理提升、舆论宣传等方面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并将组织工作组重点深入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等小微企业,帮助小微企业在优化结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在专项行动中,湖南省经信委将组织开展产业对接系列活动、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融资服务月、万家“数字企业”创建、软件信息服务与中小微企业牵手、第十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法律服务进企业、中小企业人员培训和湖南高校与中小企业科技创业项目对接等九大活动。
陕西
2013年陕西省力争新增小微型企业2.5万户
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目标是陕西省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2%,增加值增长17%,新增小微型企业2.5万户,新增从业人员25万人。
在服务体系建设环节中,将加快陕西省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建设和第一批、第二批省市及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建设,力争第一批年底建成,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重点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新增小微型企业2.5万户,其中工业企业5000户;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扶持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力争全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300户。
陕西省百项公益活动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从3月起至12月,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将举行百项公益活动免费服务中小企业,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人才难、融资难、信息不对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自去年2月10日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成立以来,已先后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以及企业战略、企业文化、银企对接等专项服务活动200余场,为省内5700多家中小企业提供了服务,得到了工信部及省上有关领导的肯定,并受到众多企业家欢迎。今年,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再度联合省内近百家服务机构,在此前活动基础上,制定出百余项服务中小企业的公益活动计划,内容涉及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技术支持等。同时,还将组织平台入驻单位及特约服务机构深入企业接地气,主动上门为企业送政策、送法律。
内蒙古
内蒙古三项示范工程强壮中小企业
今年将通过大力实施千户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创业带就业”工程及生产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工程三项示范工程,推动全区中小企业发展。
千户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将重点培育和扶持1000户创新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引领与带动全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大幅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加速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创业带就业”工程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扶持创办2万户微型企业,带动就业10万人。落实好自治区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上限的政策,充分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重要作用,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促进小微企业集群化发展,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生产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工程将重点支持500户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现代生产业领域发展,培育一批服务型中小企业。
江西
江西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试点
江西省政府3月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合作备忘录》,标志着江西省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成为全国第十四个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省市。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创新。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债券市场结构,也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新的途径,将有效缓解其资金短缺的局面。
江西省近年来加快培育“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批具有产业特色、科技优势、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脱颖而出,为推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奠定了良好基础。
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对进一步拓宽省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建立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将在全面落实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广泛开展宣传和辅导,精心筛选发行企业,积极推动私募债券发行工作。同时进一步深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合作,做好发债企业的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控,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广西
广西将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从今年起,广西中小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将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中小企业的集合债、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融资工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创新手段,也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生存空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日前出台的规定,从2013年起,广西区财政将中小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纳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即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参与广西中小企业债务融资项目担保业务。
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财政风险补偿措施的实施将有效调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担保机构对广西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服务水平,让更多中小企业更加便捷、高效地实现融资,获得可持续发展。
甘肃
甘肃兰州市拟推最惠政策鼓励全民创业 微企投资15万政府给你补5万
为了缓解就业难,鼓励全民创业,兰州市拟出台相关办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兰州市拟对实际投资达到15万元的微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每年扶持微型企业不少于千户
在近日的会议上,兰州市工信委提交会议讨论《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兰州市将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国家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资金达到15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就业。重点扶持才能够使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型、生产业微型企业。
从今年起,兰州市每年扶持微型企业不少于1000户,带动就业不少于5000人。《办法》同时给出了对微型企业和拟创业人员具体的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门总额进行等额奖励。累计对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微型企业可获得20万元以内贷款
没有启动资金,是很多有创业想法的创业者的苦恼。为此,《办法》还特地对支持全民创业的贷款管理予以明确。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市、县(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进行担保,并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符合相关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向兰州市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免费担保和给予贴息。
微型企业套取资金记入市场诚信系统
纵观此次会议讨论的《办法》,可以看到这是兰州市政府近年来对创业者及微型企业最大最优的扶持政策。同时,该《办法》还对微型企业的监督管理政策予以明确。市、县(区)工信局会同财政、工商、人社、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对上述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出现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微型企业,将由县(区)工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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