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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1、 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 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 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 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合同 纠纷 法律适用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概述
(一)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最先是在20实际80年代由美国物流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它的英文是Third-Party-Logistics。我国在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正式提出了第三方物流的定义,即“由供方和需求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
由于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日渐成熟化,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即物流服务合同化也成为了重要的发展形式。第三方物流合同主要指的是物流服务的需求方与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物流商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中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的特点
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第三方物流合同所涉及的物流服务不是单一的一个环节而是多个环节,包括加工、包装、搬运、运输、存储、配送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因此呈现出了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呈现出广泛性和复杂性。
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就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来说,有法院和仲裁俩种方式。就第三方物流环节来说,有的环节需要普通人民法院管辖,有的需要专门法院管辖,例如铁路法院。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处理机构和程序具有多样性。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的综合性、多层级性。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所涉及的环节较多,而各个环节所存在的法律规范不同,同时每个环节所涉及的规范层级又不同,有的是法律法规,有的是行政法规,而有的只是地方性条例,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呈现出综合性多级性的特点。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现在我国第三方物流业还没有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第三方物流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是调整其某一方面或者即便是有相关的规定但其所涉及到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由于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有些又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中,而不同的部门法又有其自身行业的特点和利益,所以造成了适用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因各自不同的利益冲突而难以实施。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混乱和没有真正有效、系统而专门法律规范制约的局面。
(二)我国第三方物流合同经营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的规定了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这样就使得如何确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时产生困难。当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只能按照单项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但是在第三方物流服务中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者有多种身份,签订的合同也会产生多种法律关系,每种法律关系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又不同,具体应该按照哪种方式承担责任很难判断。
(三)纠纷解决方式问题
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存在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会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就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解决纠纷的途经,此外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还只是以运输、仓储为主,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多以诉讼为主,但是,诉讼程序繁琐,耗费资源多,成本比较高,同时也不利于重建当事之间的良好关系。
三、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对策
(一)梳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纵观当前关于《物流法》的立法,世界范围内还未有一个国家制定了统一的《物流法》,但是这并不是说明世界范围内的物流业都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发达国家使用的是微观、宏观相互协调的政策,并且相关的法律体系已构建的较为完善。所以,我国应当暂缓制定统一的《物流法》。虽然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还比较落后,但是我国国内现有的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整体,规范我国第三方物流业的首要任务是对于现行的各种第三方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对于有法律空白的进行补充,对于不适应现代物流的条款要进行修改,有重复规定的要进行整合。同时,要对有关部门职责、物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物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进行协调,以促进第三方物流业的规范协调发展。
(二)正确判断第三那方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委托后,利用自身企业的资源就能直接完成物流服务需求者所需要的服务,此时它的法律地位就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实际履行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即它成为了相应的承运人、仓储经营人、加工经营人等,对此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享有承运人、仓储经营人、加工经营人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名义与物流服务实际履行者实施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物流服务需求者的人,它在范围内与第三方即物流服务实际履行者签订的合同的主体实际上是物流服务的需求者与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人要对人的行为负责。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实际履行者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当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根据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时,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的法律关系是隐名关系。
(三)确立以仲裁委主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与诉讼是同等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具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性、成本较低、效率高、冲裁过程保密性、高度专业性等优点,因此理应成为当事人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趋势和内在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一个集中管辖海陆空运输及物流各个环节争议的专业性的、权威性的仲裁机构,以便于物流纠纷的解决,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参考文献:
[1]黄义.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有关问题探析[J].物流技术,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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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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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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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出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标的
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让上海________企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________厂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 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厂区内的建筑物附属及配套设施。
该出让的房地产权为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杨字(
)第________号。整个产权占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中为新建厂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和在建厂房________平方米(共三层,结构已封顶)。(权证是否房地合一)
附属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用房和设备,同时包括厂区内所有地下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 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的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主要由办公楼(共地面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层,约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老厂房(________层,约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 年)、在建厂房(________平方米,结构封顶)、以及机房、锅炉房、配电房、工房、堆煤场等组成(具体详见协议附件中的产权平面图),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标的。
乙方受让房地产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三层厂房________平方米。其中,已经完成三层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按原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容到________平方米(增至共________层)。由乙方另行投资并继续以甲方的名义建设至项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沪规建(
)________号,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号。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海________厂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____万元)。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相关税、费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房地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交付前的水、电、煤气、通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厂房交付乙方后则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确认的产权转让总价,以第一条中所述的建筑总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与产权登记证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证上的实际有效面积为准。(实际有效建筑面积应该除去已经拆除的房子)
产权过户后登记的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发生差异(不包括新厂房),差异部分应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找补。(新、老厂房,办公楼,附属建设等,按各自在转让总价中所占比例计算找补金额)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生效起的________________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________ %,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万元)。
2.二期付款:在建厂房建到五层封顶时,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金的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万元)。
3.三期付款:在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产买卖受理单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________ %,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______万元)。
4.四期付款:在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万元)。
5.最终付款:本协议签订生效起十个月内,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即转让总价的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_____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 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
.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在建厂房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双方另行签订在建项目的交接协议书。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产。
第七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按总转让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项指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的款项,并按协议总转让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责任
1.甲方保证转让的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权利没有纠纷,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受让上述房地产而支付的资金为乙方正当合法所有,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房地产转让款和厂房建设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如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转让的上海________厂厂区平面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企业结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上海________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107
1第三方支付概述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在现代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方便快捷,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文章以支付宝为例,来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及对策。
2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
2.1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产生影响
第三方支付拥有大量客户资金沉淀,其理财产品的销售也抢占了银行的份额,这对商业银行的资金规模和存款结构产生了影响,导致商业银行存款量下降,另外余额宝的出现满足了大众对理财的需求,吸引散户存款,对银行的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收入形成分流,因此冲击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负债业务。
2.2对资产业务产生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针对大中型企业,贷款数额大且效率低,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数量大,每笔业务金额小,效率高,相应的其主要客户也集中为个人和小微企业。由第三方支付发展出来的贷款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也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产生了影响。
2.3对中间业务产生影响
(1)替代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核心业务包括转账付款,信用卡还款,水、电、天然气缴费等服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的范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其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规模的扩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此外第三方支付纷纷推出自己的基金业务,如余额宝能够以较小的费用和相似的服务吸引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客户。
(2)通过转账成本等方面,影响消费者心理。201.3年1.2月4日前,支付宝充分利用其免费支付和电商平台方便快捷的优势,吸引了大量客户。之后开始在PC端收取01%的转账手续费。另外购物、转账、生活缴费、理财等方面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这极大提高了第三方支付的用户黏性,影响着消费者心理。
2.4对客户群产生影响
(1)垄断客户信息。随着用户的增加,第三方支付可以统计到庞大的交易数据,他们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方法得到用户的交易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而完善其平台。但对商业银行来说,用户信息是其开发金融产品和实现差异化经营的保证,第三方支付使其在客户群的占比方面面临不利局面。
(2)降低用户黏性。相对而言,商业银行主要依赖自身网点和营销部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管理,成本高,且无法满足个人要求。用户往往与多家银行建立业务关系,黏性本身不大,再加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其用户黏性大大降低,极易流失客户。
(3)青年层客户流失。青年人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加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便快捷、高利率、低门槛(1元起存)等特点有着极大的吸引力,最容易流失的客户为青年层客户。
(4)未来中年层客户流失。第三方支付平台培养了一批年轻的潜在客户群,随时间推移,这一批年轻客户群将成长为掌握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银行的主要客户群体或将集体转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极有可能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在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客户群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冲击,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3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分析
3.1着力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
(1)建立银行自己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善融商务”是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以专业化金融服务为依托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为广大商户提供销售商品的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选购产品的平台,为二者提高一系列金融服务,建设银行之于“善融商务”,某些功能上就像支付宝之于淘宝。
(2)继续发挥银行产品种类齐全的优势,研发受众面更广、更加全面的产品。商业银行可利用其柜员众多的先天优势,为客户提供细致的存款服务。支付宝随时存取虽然灵活,但恰恰是其灵活性,却很难满足人们存款的各种需要。如新婚夫妇为孩子攒大学学费,相比支付宝的灵活存取,该夫妇更可能选择商业银行的零存整取存款业务。
(3)商业银行应吸收第三方支付方便快捷的优点,研发自己的手机APP,满足客户“轻轻一扫即可付款”的无钱包需求。为贯彻国家“互联网+”战略,顺应移动支付创新趋势,推动普惠金融,莱商银行在山东省内城商行中率先推出手机支付新产品――“云闪付”。该软件延续了商业银行的安全性:一是芯片虚拟卡技术,同比市场上的二维码移动支付更加安全;二是采用最新的支付令牌、动态密钥、云端验证技术,实现最高级别的风险控制。
3.2立足企业市场,保持自身安全性,保持自身优势
第三方支付争夺的客户群体集中于中青年个体,对利息收入占据首要位置的商业银行而言,要在这场竞争中扭转不利局面,牢牢抓住企业市场是关键。针对市场形式,商业银行应当保持与优质中小企业的合作,改进其信贷审批理念及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快信贷产品的创新。
3.3探索公司化运行方式,积极应对新兴电商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的竞争
一方面,要成立独立的电商互联网金融子公司,通过参股或控股第三方支付或电子商务公司的方式,实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效部署。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第三方支付、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运营商中引进专业的电商互联网金融营销、管理和技术人才,为自身电商从业队伍注入新的活力。
3.4加大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
(1)有效地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如今,第三方支付主要是在中小企业方面有很大的建树。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在为中小企业办理业务时,获得一定的经验,从而在今后发展自己独特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业务。
(2)完善自身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薄弱环节。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相较于第三方平台有限的劣势。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商业银行管理者可以发现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从而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薄弱环节。
(3)扩大客户群体。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商业银行可以掌握更多的客户资料信息,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并进行有效细分,从而可以对不同的客户群进行产品业务创新,逐渐提高自身在部分领域的竞争性,更加灵活、更加专业。
3.5加强人员结构的改革,提高员工的专业性
在吸引新的专业人士的同时,商业银行也应不断提升原有员工的专业实践能力,通过再培训教授他们新的理念,让他们成为专业性更强的从业者。
4结论
总体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是相互影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冲击又有利于促进银行改善经营模式,创新业务范围和提升用户体验。只要商业银行足够重视积极应对,定能在竞争中取得长足进步。
参考文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信息技术强有力的推动下,人类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近年来,得益于网络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概念的此起彼伏,“移动互联网”正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加快发展普惠金融,促使全民更为方便的享受优质的金融服务;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格局,是我国当前金融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我国在此方面的进展却十分缓慢。2013年6月,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仅半年时间,其用户数量已达3000万,资金规模也已超过1000亿元,于是以“余额宝”为代表就诞生了一个陌生的概念: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扩张,使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倍感压力,其实也不难理解: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推出抢夺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理财份额;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弱化了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信贷的发展挑战了传统商业银行的融资模式。针对于此,传统商业银行势必会为了维护自己的核心利益而进行反击,双方的不良竞争,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制约。其实,从金融本身的角度来讲,不管是传统的商业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生产经济活动,以期让社会大众享受更为良好的金融服务。
目前,虽然出现了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文献,但是鲜有学者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考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旨在从博弈论的视角下探讨双方之间的竞合行为与利益关系,分析二者如何发挥自身的优势,更好的与对方开展合作,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金融业朝着健康、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双方之间的竞和博弈模型
(一)演化博弈模型理论
演化博弈论来源于生物进化论,它能够比较好地解释现实人类社会中某些制度、格局、行为习惯乃至文明产生和消亡的演化形成过程,因此逐渐发展成为经济博弈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它的研究对象通常是一定规模的特定群体内成员的相互反复博弈,其分析问题的基本思路则是:当社会经济环境和人们分析决策的问题较为复杂时,我们不可能假定参与其中的人均为“经济人”,即此时人们的理论局限是非常明显的,为了保证博弈分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价值,在此我们需要假设博弈双方具有理性局限性,而有限理性则意味着博弈方一开始并不一定会找到最优策略,但是它会在相互之间的博弈过程中不断学习,通过不断尝试的方法寻找较好的策略,进而达到最优均衡点。当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采取“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时,那么一旦某个个体成员采取其他策略,它就会在自然选择的压力下不得不改变策略,甚至退出群体。
在演化博弈论中,存在两个核心的概念:“复制动态”与“演化稳定策略”(ESS)。复制动态是指博弈方动态变化的速度,它与模仿学习对象数量的多少(这关系到群体成员观察和模仿的难易程度)和学习模仿对象利益超过平均利益之差(这关系到模仿的激励程度)成正比。ESS表示一个群体抵抗变异策略的入侵而达到的一种稳定状态。
(二)双方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
博弈元素通常主要包括以下3个要素:一是局中人,也就是参与博弈的主体行为人;二是策略空间,也就是主体行为人所采取的策略;三是支付函数,也就是主体行为人在不同策略下的收益。
1、局中人
在本博弈中,局中人为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商业银行。
假设一:参与双方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均具有理性局限性,同时二者也具备一定的学习和模仿能力;
假设二: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是随机的,且二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2、策略空间
对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商业银行而言,各自的行为对策空间包括竞争与合作。
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策略包括:通过与基金公司合作开发新型互联网理财产品,从而与传统商业银行争夺散户的存款,以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即从存款、贷款角度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竞争。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自建网上支付渠道为用户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绕开银行结算系统。
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策略包括:与银行共享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积累的客户数据,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双方的不良贷款比例,此外,在开拓市场方面,二者之间也可以开展合作。
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策略包括:对存款资金的流出设置障碍,如调整单笔转账上限或提高转账手续费。
传统商业银行的合作策略包括:取消或降低转账手续费用,即在转账方面不设置太多的限制,除此之外还可以提高对方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在人力资源或安全技术等方面也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合作。
3、相关对策与收益
在双方的博弈中,根据二者之间不同的策略组合可以得到不同的收益,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当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商业银行均选择竞争时,记双方此时的收益分别为[u]和[v]。
第二,当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竞争而传统商业银行选择合作时,由于客户存款的流失,记银行的收益损失为[m2],此时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得到[n1]的额外收益。
第三,当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合作而传统商业银行选择竞争时,由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向传统商业银行分享了网络客户的信用记录,因此就有可能导致部分客户流向传统商业银行,此时银行可以通过设置资金流出屏障,减少己方利益损失,记此时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损失为[m1],银行的额外收益为[n2]。另记[p]为双方中一方违约时需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四,当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商业银行均选择合作时,这更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与之前二者均采取竞争策略相比,我们可以假设此时双方收益的增量为[r],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商业银行对这部分收益进行分配,设分配比例系数为[q(0
4、收益矩阵
二者之间的单次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设初始状态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群体中采取合作策略的比例为[x(0
表1 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商业银行间的竞合博弈收益矩阵
[对策与收益\&传统商业银行\&合作[(y)]\&竞争[(1-y)]\&第三方互联网
金融企业\&合作[(x)]\&[u+rq,v+r(1-q)]\&[u-m1+p,v+n2-p]\&竞争[(1-x)]\&[u+n1-p,v-m2+p]\&[u,v]\&]
在该收益矩阵中还存在如下假设:
第一,该博弈双方是非对称博弈,在演化博弈中,我们的分析框架是反复在两个群体中各随机的抽取一个成员配对进行博弈。而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合作的总收益增量通常情况下是大于一方选择竞争时的收益增量,即若一方选择竞争,则另一方势必在下一轮博弈中也通过设置障碍选择竞争策略,最终造成双方得不偿失,即在本博弈中,[r>n1+n2,rq>n1]
[r(1-q)>n2],也即在[q]分配合理的情况下,双方应该选择合作。
第二,现实对违约的惩罚一般不会超过双方在博弈中的损失,即[p
(三)模型的构建
1、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演化分析
根据二者之间的收益矩阵,我们假设: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合作对策时的收益为[ui]
[ui=y(u+rq)+(1-y)(u-m1+p)=(rq+m1-p)y+u-m1+p] (1)
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竞争对策时的收益为[uj]
[uj=y(u+n1-p)+(1-y)u=(n1-p)y+u] (2)
设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平均收益为[u]
[u=xui+(1-x)uj=(rq+m1-n1)xy+(p-m1)x+(n1-p)y+u] (3)
由公式(1)和(3)可得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x)=dxdt=x(ui-u)=x(1-x)[(rq+m1-n1)y+p-m1]] (4)
当[F(x)=0]时,不难解出该复制动态方程的稳定临界值[x=0,x=1,][y=m1-prq+m1-n1]
根据上述复制动态方程的解我们可以绘制出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演化博弈中的动态相位图,如图[(a)~(c)]所示。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动态演化方向取决于初始的传统商业银行中选择合作策略的比例[y],当传统商业银行初始合作成员数占比超过[y]时,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趋向于选择合作对策,反之,则趋向于选择竞争策略。
2、传统商业银行的演化分析
根据收益矩阵,设:传统商业银行选择合作对策时的收益为[vi]
[vi=x[v+r(1-q)]+(1-x)(v-m2+p)=x[r(1-q)+m2-p]+v+p-m2](5)
传统商业银行选择竞争对策时的收益为[vj]
[vj=x(v+n2-p)+(1-x)v=x(n2-p)+v] (6)
设传统商业银行的平均收益为[v]
[v=yvi+(1-y)vj=[r(1-q)+m2-n2]xy+(p-m2)y+(n2-p)x+v] (7)
由公式(5)和(7)可得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y)=dydt=y(vi-v)=y(1-y){x[r(1-q)-n2+m2]+p-m2}] (8)
同理当[F(y)=0]时,该复制动态方程的稳定值为[y=0,y=1,][x=m2-pr(1-q)+m2-n2]
根据上述复制动态方程的解可以绘制出传统商业银行在演化博弈中的动态相位图,如图[(d)~(f)]所示。传统商业银行的动态演化方向取决于初始时刻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中选择合作策略的比例[x],当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初始合作成员数占比超过[x]时,传统商业银行趋向于选择合作对策,反之,则趋向于选择竞争策略。
三、双方演化博弈的均衡点和稳定性分析
由上述对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商业银行的演化博弈关系分析可知,双方的博弈均衡点有:
[E1(0,0),E2(0,1),E3(1,0),E4(1,1),E5(m2-pr(1-q)+m2-n2,m1-prq+m1-n1)]
但复制动态方程究竟会趋向于哪个平衡点,这取决于前面提到的初始状态各博弈方所采取的策略比例以及动态微分方程在各自相应区间的正负情况,根据稳定性分析,若某个策略比例是稳定的,则该比例就对应于进化稳定性策略。对[F(x),F(y)]分别关于[x]及[y]求偏导数,可得雅可比矩阵如下:
[J=F(x)x F(x)yF(y)x F(y)y=(1-2x)[(rq+m1-n1)y+p-m1] x(1-x)(rq+m1-n1) y(1-y)[r(1-q)+m2-n2] (1-2y){x[r(1-q)+m2-n2]+p-m2}]
因此,该雅可比矩阵[J]的行列式为:
[detJ=J=(1-2x)[(rq+m1-n1)y+p-m1](1-2y){x[r(1-q)+m2-n2]+p-m2}- x(1-x)(rq+m1-n1)y(1-y)[r(1-q)+m2-n2]]
该雅可比矩阵[J]的迹为:
[trJ=(1-2x)[(rq+m1-n1)y+p-m1]+(1-2y){xr[(1-q)+m2-n2]+p-m2}]
对于离散动态系统,当且仅当[detJ>0]且[trJ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计算得到5个均衡点的稳定性,具体情况如表2表示。
由图可知:双方之间的演化博弈路径和结果主要取决于参与双方的初始状态及鞍点[E5]的位置。
第一,群体中参与双方的初始状态主要取决于双方选择合作策略的比例构成的坐标[(x,y)]位于哪个区域内。
(1)当坐标[(x,y)]落在区域[A]内,该区域内的状态是较为理想的状态,即群体中的博弈双方最终会到演化均衡点[E4(1,1)],即双方最终会采取合作策略。
(2)当坐标[(x,y)]落在区域[C]内,该区域内的状态对合作不利,即群体中的博弈双方最终会到达不稳定均衡点[E1(0,0)],即双方最终会采取竞争策略。
(3)当坐标[(x,y)]落在区域[B]或[D]内,此时博弈演化的方向就难以确定,博弈均衡点可能朝[E1]移动,也可能朝[E4]移动,具体的走向还需借助一定的外部力量来决定。
第二,各参数对鞍点[E5]的影响情况。
由鞍点的坐标[E5(m2-pr(1-q)+m2-n2,m1-prq+m1-n1)]可以看出,[E5]的取值与双方合作的收益增量[r]和违约金[p]成反比,即当上述两个参数的值均增大时,鞍点[E5]就会向原点[E1(0,0)]靠近,此时双方的合约区域[A]也就会变大,动态系统中的博弈双方收敛于均衡点[E4(1,1)]的概率也将增加。
当博弈双方选择不同的策略时,[E5]点与竞争方得到的额外收益[n1,n2]成正比,即当上述参数的值增大时,鞍点[E5]就会向[E4(1,1)]靠近,此时双方的合作区域[A]也就会变小,动态系统中的博弈双方收敛于均衡点[E4(1,1)]的概率也将降低。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建立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商业银行二者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对均衡点的演化特性及其演化相位图的分析表明:双方合作受初始状态的选择、合作的收益增量[r]、合作收益的分配比例系数[q]、受背叛方的损失[m]、背叛方的利益[n]以及因违约而需缴纳的处罚金[p]的影响。从群体中参与双方的初始状态来讲,当一方选择合作而另一方选择竞争时,这势必会造成合作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当这种现象达到一定程度时,合作群体中的成员也势必会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模仿而选择竞争策略。其实,博弈双方合作基础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较大的违约成本惩罚以及双方对合作收益增量的分配是否合理,否则,双方都会选择违约而不愿意合作。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事实上双方合作的收益远大于双方竞争时的收益,但是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都害怕对方因违背承诺而造成己方损失,从而难以展开合作,以致于造成囚徒困境的局面。因此,通过设置较大的违约成本惩罚以及对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即让违约成为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这时双方的合作关系才能够得以维持下去。
根据上述结论分析,为了更好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关键词:剩余利益分享模型;第三方物流;激励机制
一、引言
第三方物流是指由供给方和需求方之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也称为合同物流。生产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将原本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形式委托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人,生产企业物流需求的不断增加为其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委托方无法真实了解物流服务商的实际情况,即处于信息弱势,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于是,物流外包方设计以最低成本获得物流服务的合同,是当前第三方物流合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当然,物流外包方不能盲目追求自身利益而设计合同,应该与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促进物流合作效率。在这种环境下,双方之间的激励机制就很有必要建立起来。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模型方法分析第三方物流激励机制。
二、变量设定
为构建第三方物流激励的剩余利益分享模型,首先对主要的变量进行设定:
如果第三方物流的合同满足参与性约束条件,那么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就会接受合同并参与合作;反之,如果第三方物流的合同部满足参与性约束条件,那么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就不会接受合同,而寻找其他的物流外包方进行合作,此时双方都得到各自的保留效用。另一方面,如果第三方物流的合同满足激励兼容性约束条件,那么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达到预期水平的服务能得到正常的效益,物流外包方在合作中也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反之,如果第三方物流的合同不满足激励兼容性约束条件,那么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将不会提供预期水平的服务,而从合作中获取暴利收入,这样物流外包方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物流合作的整体效用水平将会下降。由此可见,激励兼容性约束对于第三方物流而言具有绝对的约束作用,这个约束保证了物流外包方的利益,对提高物流合作的整体效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此这个约束条件是物流外包方的最优选择。
5.剩余利益分享比例优化模型。根据参与性约束和激励兼容性约束的分析,多任务委托关系下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和物流外包方的均衡过程可表示为:首先,物流外包方选择满足参与性约束的合同,然后,物流服务供应商接受该合同,再次,物流外包方使该合同满足激励兼容性约束,最后,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根据该合同,向物流外包方提供预期水平的物流服务。这个模型的核心思想就是寻找平衡的剩余利益分享比例β1和β2,从而使物流外包方的确定性收入达到最优。
以上采用剩余利益分享模型定量地分析了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激励机制,从分析可以发现,对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和物流外包方的合作存在重要影响的两个约束为参与性约束和激励兼容性约束,而最终具有决定意义的变量为剩余利益分享比例,即物流服务供应商与物流外包方的剩余利益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双方的最终合作,因此该比例是第三方物流合作的激励机制的决定性因素。在实际物流合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地表示努力水平和收入模型等模型,然后利用式(7)求解目标最大化,最后得到剩余利益分配系数β。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四、结论及模型推广
本文基于剩余利益分享模型,定量研究了第三方物流合作的激励机制。研究发现,两个约束(参与性约束和激励兼容性约束)对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和物流外包方的合作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剩余利益分享比例是决定第三方物流合作的最终因素。根据剩余利益分享模型,可以抽象地对剩余利益分享比例进行求解,最终得到满足第三方物流合作激励机制的主要条件。
当然,为简便起见,本文只考虑两方物流合作,即只有一家物流供应商和一家物流外包企业,实际上参与物流合作的往往有多家企业,而且一对企业的合作会影响另一对企业的合作,因此剩余利益分享比例将变成多个权重,而且权重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这就需要综合分析多方企业合作的内部博弈机制,构建多元剩余利益分享模型进行求解。这也是本文今后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1]雅克・拉丰,大卫・马赫蒂摩.《激励理论―― 委托模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网购技术上的成熟,省时省力的网购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作为主流的支付手段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并应用。但这也引发了新的问题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应归谁所有呢?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性及其沉淀资金、利息的成因
在一般的企业中非企业自有资金是不存在的,只是在金融机构中才会存在这一现象,比如在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户头上的剩余资金。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改变了这一现象,这和其本身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定性为"非金融机构",那么其就不能使用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金融机构"但却具有了金融机构遇到的非自有资金沉淀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会遇到这一问题是由其特殊的运营模式分不开的。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买方是在其收货并查验满意后才发出指令的,再加上货物在途运输的时间中间就会存在一个很长时间的指示延迟;2.在线货物的购买者先通过网上银行把钱存入支付宝,并非即时消费而是等一段时间在消费也就是消费延迟;3.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对于卖方的清算迟延。①这些情况都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在与其合作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上。
由于这些资金是存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也就会出现存款的利息。以淘宝为例,虽然淘宝沉淀资金的流动性很大,但是就一定的数量来看是相对静止的,也就是说会有一部分资金始终留在淘宝的银行账户中,在非挤兑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完全可以以定期储蓄或其他投资形式为淘宝所使用,并带来数量可观的法定孳息。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
现在人们对于自己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的归属权认识上是有误差的。一般认为自己存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的钱是规自己所有的,这当然有其依据所在。现行主流观点认为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关系包括两方面,即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支付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并不改变货物的所有权,那么此资金真的还属于买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金钱在物权法上是种类物,其所有权的公示是以占有为依据的,也就是谁占有谁所有。其次、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实际上货币保管合同在学理上应该归为"消费保管合同",它指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种类物,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在保管期间届满时,保管人只需向寄存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物品的合同。②可见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转移到保管人一方的,因此买方的资金一旦存入了其在支付宝的账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其就应该属于支付宝公司所有,买方也就失去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其取回该笔资金时行使的不是物权请求权,而变成了债权请求权。
从性质上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不同于储户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的储蓄资金。如前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其并不能适用《商业银行法》上的规定,因此其并不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所以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最后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储存在其指定的银行中,但储蓄人不是买方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有的学者主张,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是买方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支付的货款并非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用的资金,并且实践中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把该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开管理,所以应按照类似信托财产的方式就应把界定为买方所有的资金。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首先、这违背了货币的所有权公示以占有为标准的原则。虽然我们在支付宝上开设的是个人账户,但是所有的买方资金反映在银行的只有支付宝的一个账户,此笔资金就应该是支付宝公司所有,否则就破坏了这一原则。从实践上看假如支付宝破产,如果适用这种观点那么所有在支付宝账户上有余额的买方就会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享有物权请求权。支付宝的账户余额又因人为原因不能足额退还其客户,那么如何区分哪些钱是A客户的哪些钱是B客户的呢?其实,这也是为什么货币的公示要以占有为标准的原因。如果是由支付宝公司取得所有权的话,则此问题就不会存在。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和信托关系相类似的,但其并不能成为沉淀资金归属于买方的理由。信托财产在法律关系上,归属于受托人,名义上亦为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财产应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并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③也就是说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也持 明确肯定的态度。可见即使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的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该笔沉淀资金也应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享有所有权。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所有权的问题上还是应坚持传统民法的理论,也就是其应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其能在传统理论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没有必要人为的去"创新"。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在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归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之后,一个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该笔资金的利息应该归谁所有呢?在一般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利益由寄存人享有,我国合同法第377条也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给寄存人。从这个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就应该属于买方。
但正如前文已经表述的那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消费保管合同关系,而不是一般的保管合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因保管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保管人,则保管物的利益和危险也由保管人享有和承担。④那么作为沉淀资金孳息的利息就应该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
当然,纵观国内学者对于消费保管合同的论述,学者们普遍认为: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⑤也就是说沉淀资金的利息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归属的,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属于保管人所有。但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其不会把利息让渡给买方:首先、其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利润的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最主要目标,其不会让渡自己的利益;其次、由于单个客户的资金量太小且沉淀周期太短,实践中很难把利息收入返还给买方。例如,支付宝协议中就规定:您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而买方在使用支付宝消费前,就已经同意了该协议,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放弃了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的权利。
注释:
①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探析[J].河北法学.2010.(3)
②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③王志成、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④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⑤郭明瑞等.新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探析[J].河北法学.2010.(3)
[2]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3]王志成、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信息系统;物流企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市场运行中,部分制造企业通常会采取将物流业务承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方式,减轻自身的业务负担,从而能够有更多的时间投入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工作中。物流企业十分注重货物的运输和存储,因此,第三方物流将负责业务流程的协调和编排,在制造生产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
1第三方物流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理念较为落后
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中存在管理理念落后的问题,加之我国在此方面的相关人才严重缺乏,物流管理模式与时代的发展潮流不相符合,使得第三方物流产业对市场的把握不准确,难以充分满足客户的诸多需求,不能使客户对企业产生依赖,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造成较大的阻碍。
1.2物流功能不全
第三方物流管理模式中,功能不全的最大体现是增值服务的欠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流企业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造成客户流失。第二,部分制造企业没有完全体会到物流企业的优越性,通常自己开展物流工作,不需要第三方物流插手,这严重阻碍了物流企业的发展壮大。
1.3信息不对称
目前,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相对独立,没有与传统的物流运输进行良好的结合、取长补短。同时,在互联网的使用方面也不够充分,系统缺乏有效的管理,使客户信息缺失问题频繁发生。此外,物流企业在与客户合作时,只是单方面运作,没有做到信息资源的同步共享,因此难以取得客户的信任,导致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十分艰难[1]。
2第三方物流信息系统的内容
2.1合同管理系统
物流服务中的每一种业务都需要有合同贯穿始终,合同管理系统能够为业务的质量提供参考标准,也是计费的关键.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中,合同管理模块与其他模块的关系十分密切,同时也是系统中的核心模块。它为每项业务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提供结算标准。在事故发生时,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理赔。在实际的运作工作中,物流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三者将会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是,由于合同签订三者受到历史习惯等方面的影响,在合同签订的内容以及形式等方面普遍存在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建立一种规范化的合同管理系统十分必要。合同管理系统中的主要内容包括运输管理、仓库的管理和租赁、日常的杂物处理以及设备的租赁等,这样做能够实现对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2.2运输管理系统
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运营的业务就是运输,运输管理系统负责运输服务计划的制订、工作执行以及质量监控,主要采用的方式是空运、陆运。为了使运输成本降到最低,应采用计划运作与实际运作相结合的形式。其中,计划运作指的是客户提出的方式,实际运作指的是实际上物流公司采用的方式。在满足客户所需的时间和质量的前提下,物流企业将采用最低成本的运作方式进行运输。除运输整车或者整箱的货物之外,通常采用的是配载方案,配载优化是在启发信息基础上的装箱算法,是将路线作为启发信息,在固定的容量中以添加更多货物的方式进行装箱的Package算法。
2.3质量管理系统
质量管理系统的主要作用是监督服务质量,为物流运作提供参考标准,并对运作时发生的投诉现象进行管理。在质量事故的处理方面,应通过运输质量的接口查看相应数据,并对其进行质量评定和分析,最终与客户进行联系,商讨处理方案,同时将发生质量问题的残次品进行妥善处理。在进行物流运作时,可以事先制作出部分样品作为质量参考,并且定期评估物流运作质量,这样做既能够使物流服务质量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使客户投诉的概率得到极大的降低。从质量管理系统的功能看,主要包括违约清单、残次品处理以及客户投诉等方面功能[2]。
2.4保险管理系统
保险管理系统主要为运输和存储业务的保险工作服务,在第三方物流信息系统中,保险的收支类型可以分为收入保险和支出保险两种,从业务类型方面可以分为仓储保险以及运输保险。物流企业对于运输和仓储数量的计算通常以年为单位,其中的支出保险是指与保险公司协商得出的包络价格,收入保险是指在车辆运输和库货物保险中获取的收入。
3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发展措施
3.1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为了促进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的迅猛发展,政府应积极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增加配套设施的供给数量,推出具有针对性的扶持计划,并且制定活动制度。政府对第三方物流行业的扶持将会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能够使我国的物流行业走上系统化、规范化的道路,因此。政府应制订一系列有关物流行业的发展规划,使政府中各个部门的职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在配套设施的供给方面,政府应加强力度给予第三方物流行业大力支持,使其实现一体化的运输和配送,为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持。
3.2多渠道吸收资本
目前,在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中最大的制约因素是投资资金的短缺问题。因此,为了实现物流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其通过多种渠道吸收更多的投资资金,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资金动力。针对此种情况,政府可以根据物流行业的发展需求,为物流企业制定银行贷款条例,提供政府方面的支持。除此以外,物流企业还可以通过向银行抵押固定资产等渠道,获取所需的贷款,以此来实现企业的发展和壮大[3]。
3.3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
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物流行业具有规模小、服务项目单一的缺点,同行业在市场的竞争中日益激烈且没有秩序。对此,政府应根据物流行业当前的发展状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例如,精简审批程序、提供相应税收政策支持等,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物流与其他相关企业的合作。从物流行业的整体来看,中小型企业最应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使自身市场的竞争力逐渐提升,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时代已来临,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都积极与新型信息技术融合,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第三方物流管理也不例外,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物流信息管理平台,使我国的物流行业走上系统化、规范化的道路,使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得到显著提升。此外,相关专家和学者应加大对信息系统的研究力度,使其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第三方物流行业中的应用达到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张丽岩,李辰,马健.基于J2EE的三层B/S模式第三方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研究[J].中国储运,2015(3):45-47.
关键词:网上 第三方支付 消费者 财产安全保护
网上第三方支付作为在线交易的主流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简易便捷的服务。然而,在线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新的威胁,保护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财产安全是我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网上第三方支付及基本消费模式
通常第三方支付是指“与银行(通常是多家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它通过与银行的商业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1]”
网上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消费模式是:买卖双方处于同一平台,买方通过平台提供的银行接口将购物货款转账到平台账户,平台收到银行的到款通知后发送确认信息给卖方,卖方发货,买方确认收货,平台最后将货款转账到卖方账户,从而完成基本交易流程,这样一个基本的流程为我国消费者参与电子交易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担保机制。
二、网上第三方支付消费者财产安全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雄厚的资金力量,而普通的消费者缺乏经验和技能,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胁。
第一,易陷入格式合同圈套。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支付中介服务,而这种服务的提供往往通过填写“同意以上以规则”等协议来实现,于第三方来说,缔结格式合同,便于减轻或逃避法律责任,而消费者对该格式合同的全部条款只能选择整体接受或拒绝,当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求偿时很容易被拒付。
第二,平台暂存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即使是小额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累积的资金数额也非常可观,易带来信用问题、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容小觑,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可能成为洗钱、偷税、资金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那么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合同履行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第三,消费者暂存资金的孳息归属不明。往往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会在其服务协议中申明公司不负责提供备付金孳息,现行法律对备付金产生的孳息的归属亦未做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暂存的备付金数额是巨大的,一旦用户数量急剧增长,从付款到确认收货这段时间内的暂存资金将产生很可观的利息,倘若交易失败,消费者所接受的仅仅是原货款的返还,因此必将遭受同期银行利息的损失。
第四,消费者购物款的返还模式易造成强迫消费。当交易失败、消费者要求退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会把消费者的购物款打入消费者个人支付中心账户或者以电子券的形式返还,这无疑让消费者只能通过再度消费的方式实现这些购物款的价值。此外,大部分支付平台不存在支付中心账户与银行账户互转的功能,给消费者提现带来极大的不便,使得消费者一得不到货物二拿不到自己的购物款,违背了消费者的交易初衷,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三、问题的解决措施与建议
(一)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
应尽快出台针对消费者保护的电子支付立法。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电子支付法律,目前仅存在一些规章和为数不多的行业规范,效力等级远远不够,传统的贸易支付规则已难以适应网上支付的发展需求。立法要注重五个方面:
一要严格准入机制。对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开设、运营实行前置性的登记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充分确认第三方支付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暂存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应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暂存资金管理账户,将客户资金和第三方平台自有资金严格区分,防范暂存资金被挪用于非法用途。
三要明确平台暂存资金产生的孳息的归属,将其作为风险保证金或者同购物款一同返还给消费者都具有可行性,但是必须通过法律明确下来,防止漏洞风险出现。
四要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无效、提示、解释等作出详尽的规定,但是这些太过于原则性,第三方支付中的电子格式合同具有特殊性,有待于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要规范消费者暂存资金返还程序。明确第三方要给消费者提供选择,返入个人平台账户、电子券或者直接返还至银行卡内,减少甚至杜绝强迫消费现象。
(二)建立和完善网上交易消费者财产安全保护的行政监管和司法诉讼机制
由工商行政部门对网上第三方支付过程进行监管,给予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适当的处罚。建立统一的认证机构,其职能在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资质进行调查、甄别,以维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网上交易的秩序。
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环境下,当遇到网上交易侵权案件需要进行诉讼时,要注意考虑消费者诉讼成本问题。可以建立起一个服务中心,通过该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商讨赔偿或者统一向法院诉讼,解决消费者因购物款数额小不便或者无路径求偿的困扰。
参考文献:
[1]李祖明.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