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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个人履职报告

时间:2022-09-22 23:04:34

导语:在银行监事个人履职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银行监事个人履职报告

第1篇

前不久,笔者到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参访学习,初步了解了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感受,也知悉了这些银行对公司治理与董事会建设方面的一些最新进展和改革走向,对重新认识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长短得失不无裨益。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进步明显

截至2009年1月底,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六大银行”,并分别以工、农、中、建、交、开行称谓)已经全部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并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均已成为规范的国际上市银行,而开行、农行股份公司则只有半年左右的历史。但是,六大银行不仅在经营业绩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等方面进步也相当明显。主要表现在:

公司治理从一张白纸到逐步成型: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开始,六大银行中最早的银行也仅仅不过五六年时间,但这几年正是大型国有银行起步、转型、丰收甚至跃居国际银行前列的五六年。除开行、农行外,到2008年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按其股票市值均已进入全球最大十家银行的行列,其中工行、建行还分别位列前两名。在公司治理方面,四大上市银行从一张白纸开始着墨,如今已逐渐成型地勾勒出了自己的运行轨迹和成长历程,多家银行在国内、亚洲甚至国际媒体组织的评奖活动中,获得了最佳治理、最佳管治、最佳银行等称号和奖项,颇受社会关注。

董事会结构渐趋合理,独立董事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在工、中、建、交行的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成员在15―17人左右,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大体各占1/3,执行董事虽不到1/3,但相对居于领导位置(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属于执行董事),故执行力、控制力较强。独立董事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几乎每个银行的独立董事中都有50%以上的外籍人士(有的银行外籍独董比例高达80%左右)。

非执行董事的专业性、独立性、尽职水平逐步提高:在几大上市银行中,差不多都有6名以上的非执行董事,他们主要由控股股东推荐,但都经过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专业性水准符合任职要求。尤其自2008年以来,非执行董事已逐步由清一色的国家机关公务员转变为既有国家公务员,又有熟悉银行业务的专家、学者。有的银行还引进了由控股股东按公开程序招聘的专业人士担任非执行董事。

这种类似于“掺沙子”的结构化转变,或许会为董事会带来专业性、独立性、建设性、有效性、尽职性逐步提高的良好效果。在工作方式上,这些非执行董事几乎是“全天候”在任职银行上班,这种非执行董事“坐班化”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管理层)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局面,也有助于他们把全部精力专注于对任职银行重大决策事项的了解、思考、决策和监督等,其自主参与董事会议案的决策能力不断得到增强。应该说,这种非执行董事“坐班化”的工作模式,是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一大创新,假以时日并不断改进、完善,或将成为引领上市公司董事会运行管理的成功经验或主流模式。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的制度建设基本规范并趋于健全,在形似与神似方面都有提高:在改制上市之初,涉及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制度建设等,基本上都是从官方文件、书本教材或其他版本上“复制”过来的。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研讨,上市银行对最初的《章程》和内部运作的制度体系,都已作出较大程度的更新、补充,可以说已经从“万里走出了第一步、第二步”进步到“走出了第三步、第四步”。形似的成分不断增多,神似的成色也在提高。这是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建设的基本面,对此必须充分肯定。

如今,四大上市银行已经进入全球大银行之列,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大型银行已经取得的进步。但是,我们也没有理由自认为在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方面,也同样取得了与股票市值指标等比肩的社会地位。显然,现在还远不是说我们已经胜利完成“万里”的时候。笔者认为,从体制、机制、管理、系统、流程、人才、产品、结构、文化、理念等诸多方面来看,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有不少发端于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固有缺陷和薄弱环节,尽管在业务上有了做大做多的身胚,但做强做好的根基还不够稳固,手段还比较匮乏。在董事会建设方面,远看似乎“形神皆似”,近看则会发现还有很多地方形神皆有不足或不似。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表层的现象如:股东大会中的“一股独大”、控权不放或过度放权;董事会中“一人独大”或以少数人为中心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议案全部由管理层掌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受限;有的独立董事不够尽职勤勉独立,仍有“装饰性”较重之嫌;非执行董事意见不太受重视,甚至被质疑“作用不大”;监事会也有内部化倾向,对董事、高管监督乏力;管理层权限集中,决策强势,有时存在选择性披露;有的外部审计已与管理层形成“默契”,独立性、监督性有所减弱等。

或许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抑或其他原因,在第五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名单中,笔者遗憾地没有发现几大上市银行的名字。把视角放宽一点看,也许这些问题不独几大银行有,国内上市公司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上述问题虽不能主导几大上市银行的主流前进方向,但是会潜移默化地延缓其前进的步伐,如果不认真解决,也许就会集现象为病灶,集小患为重疾,最终成为影响公司治理科学完善的阻碍,并把已经取得的一些进步和成就遏制在摇篮之中。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大牌银行曾经一度辉煌,不可一世,早些年它们也是我们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楷模”或“标杆”。但一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把它们打回了原形,有的甚至已经关门解体。这说明,我国大型银行在建设良好公司治理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道远,步履艰辛。

参访公司的治理特征及与我国银行治理的比较

全球公司治理尚无最佳模式。简单地照搬照学所谓美欧模式,或许是削足适履,或许是南橘北枳。我国应同时将完善治理结构、构建风险文化、合理选人用才等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在香港访问时了解到,摩根大通银行在本轮金融危机中虽未能独善其身,却是美国本土银行中受金融危机冲击最小的银行之一,该行由于没有进行结构性投资工具(SIV)融资,没有进行选择性可调息房屋抵押贷款(ARM)交易,在危机爆发初期大幅削减次级房屋抵押贷款敞口,避免涉足结构性债务抵押证券(CDO)业务,没有过分提高资本的杠杆水平,从而在大批华尔街投行、商行倒下的时候,该行还有充足的现金收购其他面临倒闭的金融机构(如贝尔斯登和互惠银行)。

这或许得益于该行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使风险管理成为每个人的职责”――以及公司治理。据介绍,该行董事长比较开明,本人管理很精细,也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该行董事会提倡不同意见的争论,并要求管理层中必须每个人都说实话,不能有个人崇拜,而且不能有压制性的文化等。

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和应用必须与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相结合,同时需要有董事长(CEO)个人的人格魅力、聪明才智和民主作风等。我国商业银行在致力于改善公司治理体制时,也需要同时将完善治理结构、构建风险文化、合理选人用才等提上议事日程。

良好的公司治理要避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内部化”或被内部人控制。要增强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充分发挥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双重功能

在日本我了解到,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董事会共有17名董事,但来自公司受聘员工的内部董事(相当于我国银行的执行董事)就有14名,占80%以上。该行监事会的8名监事中,内部监事(员工监事)也有4名。由于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又掌握公司经营的实权,监事会地位在董事会之下,内部监事比例也占50%,这就使得该行的决策、监督、执行功能几乎均可由内部董事直接掌控,而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实际上处于弱势、边缘或陪衬地位。据了解,三菱东京的这种董事会、监事会结构模式目前仍是日本金融机构(株式会社)的主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人控制”或“内部人控制”可以合理、合法地实现。笔者认为,这或许正是日本经济和日本金融机构虽历经上世纪本国经济泡沫、亚洲金融危机和10多年沉沦仍未能走出困境的原因之一。

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汲取日本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教训。虽然我国银行的执行董事比例不到25%,但其决策、管理、经营的强势程度均不弱于日本的银行。从形式上看,我国几大银行由控股股东(如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推荐的非执行董事比例虽占1/3左右,但因诸多内外部条件不配套、信息不对称、个人能力不足、自主决策有局限等原因,他们在董事会中的声音也十分微弱,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加之“国内独立董事制度装饰性过强”,并存在“独董无权、熟人、一人多任三大弊端”,他们在董事会中不免会处于陪衬、协从和帮腔的地位。有时即使提出一点不同看法或建议,也难免有隔靴搔痒或 “小骂大帮忙”之嫌。这也是业界诟病独立董事反对票、弃权票“一票难求”的一个原因。

基于同样的原因,董事会对高管层和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管层的监督职责也就难以“较真”了。笔者认为,对这种现状不能认为是体制之必然,更不能认为是和谐之必需,银行决策层、管理层、控股股东、投资者等应引起高度重视,从形式与实质、硬件与软件、内因与外因、选人与用人等的结合上,增强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专业性、公信力,充分发挥他们对重大事务独立决策和有效监督的双重功能。

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一个强大的董事会,并授权其专门委员会必要的决策和监督职能

在新加坡星展银行我了解到,该行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除1名执行董事担任执行总裁外,其余有7名独立董事,2名由控股股东推荐的非执行董事,其中董事长则由股东推荐的非执行董事担任。此外,该行还在董事会内设立了5个专门委员会,其中信贷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任信贷委员会主席,所有超出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审批范围的信用风险敞口,均须交由该委员会批准。2008年,该委员会共召开了18次信贷委员会会议。

与我国几大银行比较,星展银行规模虽然不算很大,但其公司治理比较健全规范,国际信贷评级均高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尽管在我们拜访期间,其执行总裁(执行董事)美国人施瑞德先生不幸因病去世,但在该行未发现有任何散乱或运行不正常的迹象。

该行负责人介绍了他们总结的良好公司治理的十大元素,包括:最高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配与职权的平衡,没有任何人能独揽大权;董事会能有效地领导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具强大与独立的元素,没有利益冲突;董事会对企业策略提供适当的监督管理;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供全面性及定期策略性问题的报告,并公开讨论;合格的独立董事必须尽责审核集团的财务报告以确保其完整、透明与准确;定期召开董事会,其中包括管理层人员不出席的会议;以正式和具透明的程序决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与各方面的长期表现挂钩,为管理层提供适当的激励;对董事会整体的效益,以及每位董事对董事会有效运作的贡献进行正式评价;禁止管理人员及董事于公布业绩前买卖股票。

这十大元素既是星展银行的经验之谈,也是他们正在从事和不断丰富、完善的实践,对我们很有启迪价值。比如,董事长不作为执行董事,专注于公司治理建设,并履行对执行总裁的监督职责;董事会对执行总裁既有明确的业务授权,但又不把所有信用审批权限全部授权给管理层,从而确保了董事会(信贷委员会)对重大信用风险敞口的审批权、监控权或否决权;董事会(或下属委员会)可以召开没有管理层人员参加的会议;对独立董事专业性、独立性、公德性及履职性的要求很高,似乎没有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规定。

良好的公司治理之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仍任重道远

日本的公司治理比我们时间要长,但该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至今仍维持其以内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尽管日本政府于2002年对有关法律(如商法)做了修改,倡导日本公司借鉴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即引进更多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内设专门委员会,不再保留监事会等),但到2009年3月底,接受这种美国模式的上市公司仅有73家,占日本4000多家上市公司仅不到2%。可见,一旦习惯模式形成,要改革变化是多么艰难!

我国几大银行实行公司治理也只是近五六年的事,无论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绩效上取得了多大成绩,也不能妄言在公司治理方面达到或实现了最佳或领先水平。

事实上,我们在经济顺周期环境下取得的某些进步和成果,在经济反周期(逆周期)环境下未必能够取得,如果决策不当甚至有可能得而复失。因此,在当前全球经济处于反周期(逆周期)的困难阶段,我们需要抓住机遇,对已经走过的公司治理之路进行“回头看”,重点查找问题和不足,不能“以己之长比人之短”而沾沾自喜,当然也无须“以人之长比己之短”而妄自菲薄。

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有异曲同工之处,就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始终是一项永恒的事业,而且是与国情、文化、人才等相伴而生的事业。在未来的实践中,我国商业银行可能还会碰到许多问题需要回答,比如:

如何应对经济反周期(逆周期)的挑战?全球公司治理模式是否正在趋同?

如何治理资产庞大、关系复杂、扩张势头强劲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

商业银行的综合化、国际化道路究竟如何走?

是否大银行就可以无所不包、无所不做甚至都要做大做强?

合格董事和良好董事会的标准是什么?

如何提高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与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道德水平?

中国商业银行董事长可否由非执行董事担任?

如何确定国有控股银行各类董、监事和高管们的薪酬,及由谁来确定更加合理有效?

如何防止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授权过度或授权不足,及对授权权限的适时、有效监督?

如何延聘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期限及对其支付报酬?

如何确定外部审计师的期限及实行定期更换?

……

对上述问题,都需要进行更广阔、更公开和更务实的探寻、思索与实践。

笔者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不能产生和停留在学者的书斋或官方文件上,而应成为商业银行持续遵循并结合时代变迁和市场发展改革的具体实践。诚如有学者所说的,治理公司没有一个正确的方法,却有许多错误的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治理改革需要坚持的方向

笔者认为,以下四点需要坚持:

在本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结合国家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革除残留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和“官本位”晋升通道,真正按照上市商业银行法规治理商业银行。

在总结近几年对控股商业银行进行股权管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利弊分析,提出具有国际视野和我国自主创新特色的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商业银行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地位、管理权责和社会义务。

第2篇

陈思,吉林大学商学院,会计专业。

摘要:2001年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这一英美法系舶来品正式在中国播种。然而证监会企图在监事会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给上市公司加上独立董事这第二把“锁”的愿望收效如何呢?事实是独立董事似乎似乎既不独立也不“懂事” ,明显失位的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的又一症结,花瓶独董现象也成为摆在我们法律人——制度设计者面前的另一道难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监督;失位

背景介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源于美国,我国在20世纪末开始了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探索。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以及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日程表: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2005年修改的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我国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地位。

案例指引

1.2004年6月17日伊利股份(600887)意外跌停。事情源于伊利股份与独立董事俞伯伟的博弈: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发表声明质疑伊利股份未经董事会批准、未公告购买巨额国债,并提出由独立审计机构审查伊利股份国债投资项目。 作为回应:6月17日,伊利股份公告称董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俞伯伟先生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在《燕赵都市报》2012年5月26期中有这样一则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emba中心主任徐经长教授身兼六家上市公司独董,被网民赠与“最牛独董”称号。更牛的是:徐经长所兼职的宝莱特、奥康国际、北京城建、北新建材、全聚德、荣之联等6家上市公司横跨房地产、餐饮业、纺织服装、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筑材料业。最牛独董徐经长让本就饱受争议的独立董事制度再度登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迫于压力徐经长于5月21日“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问题发现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于日本内部监控一贯依赖监事会,这次欲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除因监事会弱化外,还有改造公司董事会的现实考虑。即独立董事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强化董事会的职能最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并未如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从根本上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并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是存在严重的失位问题: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独董制度的设计更多的扮演了“企业发展壮大后必须面临的一道坎“这一尴尬角色。

问题分析

在第一个案例中,到底是什么深层次原因让俞伯伟与东家伊利股份“兵戎相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当人们因俞伯伟的《独立董事声明》重新为饱受诟病的独立董事制度欢呼时,伊利股份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对独立董事之独立性的信仰者无异于当头棒喝,也是对《意见》中独立董事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这一构想的强有力冲击。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并不独立。

针对第二个案例,《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首先徐经长在辞去宝莱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前曾担任六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显然违反了意见对于个人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个数的限制;其次徐经长所兼任独立董事的六家上市公司横跨房地产、餐饮业、纺织服装、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筑材料业等六大产业也让人们对于徐能否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产生怀疑。对此 网友上海云龙的提问最具代表性“最牛独董,同时兼任六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钱拿得过来,事管得过来么?”由此可见:即便独董是超人,似乎也很难做到“懂事”。

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由此沦为上市公司装点门面的“花瓶”, 套用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赖斯.马斯的一句话:大多数的独立董事仅仅是“公司圣诞树“上的装饰品——没有任何实际目的的装饰行的举止文雅的小玩意儿。

彭兴庭更是以《独立董事和被豢养的经济学家》为题来批判独立董事。

到底是什么造成独立董事既不独立又不“懂事”呢?

(一)首先我们进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分析:

1.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任似乎仍停留在熟人介绍的阶段,建立在熟人基础上的独董自然会碍于情面,很难真正对公司的业务提出实质的批评,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选任上就已大打折扣。

2. 从独董们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由高校学者、律师、会计师、券商行业分析师、退休官员构成,其中高校学者占到百分之四十三点五。明星教授成为上市公司眼中的香饽饽如复旦大学民商法中心主任胡鸿高同时担任海德股份,置信电气,世茂股份,s佳通的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对这些学者来说意味着名利双收:一方面他们可以从上市公司获得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的独董津贴,如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担任建设银行独立董事税前薪酬达到41万;另一方面,披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外衣也让学者们在学术界更加如鱼得水。

而上市公司重金聘请独立董事一方面是利用一些知名教授的社会地位提升运营管理和声誉,更重要的是利用高校学者缺少实务经验,不会对公司高层提出太多意见从而达到不受牵绊的目的,不“懂事”自然也成了独董能否成功上位的加分项。这个结论也不难证实:从“电话履职”独董和“失声”独董中便可见一斑。“电话履职”独董是指很少参加公司董事会,通常通过通讯方式履职。如2010年罗平锌电召开了13次董事会,独董尹晓冰电话参加11次。“失声”独董则以重庆啤酒,绿大地造假案中独董集体为代表。

就这样,独董名利双收,他们甚至可以心安理得的一边鼓吹独立董事有助于决策公正化,一方面却又拿着大股东的钱,为他们的利益摇旗呐喊,借助自己的影响力错误的引导公众预期。所谓拿人手短,吃人嘴短,经济学家被大公司、大老板豢养的背后做出有违自己良心的事情,用经济学家自己的话说:这也是:“人作为理性动物”使然。而上市公司则成功的利用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了企业家和经济学家的联盟,更是有效的在“联盟”内部成功的找到了制度设计者的第二把锁的钥匙。试问这样的独立董事怎能真正独立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防止一股独大、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二)接下来我们就独立董事能否真正做到“懂事”进行分析:

前文已述:独立董事在构成上以高校学者为主,占到百分之四十三点五。那么这些学者精英在冠以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帽子后是否做到了名副其实则是值得商榷,仍以徐经长为例,徐教授身兼六家上市公司独董,更甚者这六家公司竟是横跨六大产业,应该说独董如要真正做到忠实勤勉首先要对公司所在行业有充分了解,其次才是财务法律相关知识。那么徐教授在科研压力本就很大的情况下如何去充分了解这六大行业呢,更不用说能够忠实勤勉的为公司治理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说徐经长绝非个例,独董身兼多家公司独董以至于其分身乏术是造成独董不“懂事“的重要原因。

对策探索

应该说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绝不仅是简单的制度移植的问题,更不意味着公司只需聘请若干专家以作其“门面和装潢“以提升公司之层次,他涉及的是独立董事与公司法的整体契合问题。

既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面临着严重的以不独立和不“懂事“为代表的失位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分别从独立 和”懂事“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针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所面对的挑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 首先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上不能任人唯亲,对此监管部门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建议经过考试合格的独立董事在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备案,新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现空缺时由监管部门及交易所提出建议,由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候选人职业能力以及进行考察,在没有充分理由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建议确定独立董事人选以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

2, 既然独立董事拿人手短,吃人嘴软,那么由此造成的不独立应由薪酬制度来解决,即薪酬的发放要脱离董事会和管理层,独立董事应建立独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建议由监管部门、交易所、上市公司联合成立独立的薪酬管理部门,并将薪酬的发放与独董履职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结合起来。

3,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分工合作制度。在我国现行给上市公司上两把锁的体制下,如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不清,那么二者很可能出现争权以及互相推诿的情况,这便会使制度设计者的愿望落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便在内部消化掉了,所以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

4, 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完善问责制度。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独立董事义务不够明确,多数独董只是拿钱了事,权利义务不对等也是独立董事怠于追求独立的重要原因,所以对未能尽职的独董要加强监管,在客观上形成独董独立性的压力迫使其主动追求独立 。

(二)要使独立董事做到“懂事“真正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在立法上减少独立董事最多兼任上市公司的家数,笔者认为《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规定使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成为客观上的不可能。个人精力有限,加之独立董事并不作为本业,所以允许独董兼任最多五家上市公司并要求其勤勉尽责是不现实的。建议修改此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个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不得跨超过两个行业为宜。

2,完善独立董事构成结构,笔者认为高校学者并不是兼任独立董事的最佳人选,欠缺实务经验是其担任独立董事的最大瓶颈,而上市公司不应成为高校学者提升实务经验的练兵场。建议由具有实务经验的券商行业分析师,会计师,证券律师担任独立董事以便更好履行职责。

3,加强独立董事入职前培训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独立董事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大前提是对行业的了解其次才是专业知识的考量,所以加强独立董事的职前培训是必要的,定期考核是对独立董事职业能力的持续关注,公司监管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不可马虎,如果发现独董职业能力达不到职位要求就必须采取措施 :或者加强培训、或者更换合适人选。唯此才能保证真正的行家在为公司及广大股东保驾护航。

结语

独立董事能否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真正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绩关键在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及独立董事职业素养适应职位要求。唯此,独立董事这一制度设计才能真正使我国的公司治理取得长足的进步。(作者单位:1.吉林大学法学院;2. 吉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燕赵都市报》2012年5月26期。

[2]顾功耘、罗培新:《论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3]贺冬:《独立董事不独立:制度发展与现实的背离》,载《中国西部科技》2010年第1期。

[4]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二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5]梁桦:《独立董事:从花瓶到行为者》,载《经济日报》2004年8月23日。

[6]彭兴庭:《独立董事和被豢养的经济学家》,载《中国工业报》,2004年8月23日。

第3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830.4文献标识码: D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9-015-03

本刊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交行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的主要职责。

朱克鹏:董事会办公室是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一个重要的常设机构。虽然各家公司对该机构的称谓不尽相同,有的叫董事会秘书部(局),有的叫证券事务部(办公室),但在实践运作中,该机构作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大致是相同的。从银行业的监管规定看,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另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51条也规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交行董事会办公室于2002年5月开始运作,起初是与办公室合并办公。为了适应我行深化股份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工作的需要,董办于2004年3月正式单独设立,成为总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四年多来,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总行领导的关心下,在总行各部门和各家分行的大力支持下,董办工作已逐步迈入正轨,内部管理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行董事会办公室下设三个部,分别是综合管理部、投资者关系部和信息披露部。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筹备召开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开展有关专题研究,做好董事联络和服务,承担部门日常事务管理等;投资者关系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筹备召开股东大会,组织开展定期业绩、国际路演等活动,接待投资者和分析师日常来访,承担股权日常事务管理等;信息披露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和各类临时性公告,负责股价敏感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与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保持沟通等。虽然三个部的分工各有侧重,但在日常工作中,这些职责实际上是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

尽管董办的职责是十分具体的,但我的切身体会是,董办的核心职能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服务、协调和参谋三个方面。服务职能是董办需要发挥的首要职能。董办的各项日常工作,要始终坚持将“为投资者和董事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中心要旨,要通过不懈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协调职能则是因为董办直接服务于公司的决策机关董事会,进而服务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为了确保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的合理顺畅,体现决策的战略性和前瞻性,董办应当在相关重大决策的酝酿、沟通、审议和监督执行等环节,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参谋职能主要是基于董事会并非我行的常设机构、董事的来源比较广泛以及相关会议时间短暂等客观因素,需要由董办这个日常办事机构聚集研究力量,针对我行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特别是上市后面临的有关课题,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给董事会提供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行董办在发挥服务、协调和参谋三大职能方面,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和董事会的要求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加倍努力。

本刊记者:交行自2004年深化股份制改革以来,公司治理的总体架构以及“三会一层”的运作情况如何,有了怎样的改变和提高?

朱克鹏:2004-2005年,交行按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和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三部曲”,顺利完成了深化股份制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成为我国境内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商业银行。作为深化股份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行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

目前,我行已基本完成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的基础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形成了多元化的股份和股东结构;二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互制衡、独立运作的治理组织架构;三是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现代公司治理规章制度体系;四是基本理顺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各自的权责边界和报告路线。

近年来监管机构领导曾多次指出,加强董事会建设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对此,我行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组建高素质、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董事会。截至2006年8月底,我行董事会共有18名成员,包括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10名和独立非执行董事5名。执行董事平均拥有超过20年的银行从业经历;两名非执行董事是由汇丰银行选派的具有丰富银行管理经验的人士;5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都是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其中有3名分别来自英国、美国和中国香港。

二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功能。在每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董事们发言都很踊跃,讨论审议某些议案发生争论也是常有的事。各专门委员会定期听取高管层提交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议意见和建议,由董事会责成高管层落实或整改。我行高管层对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凡是能够吸收采纳的都尽量予以采纳。

三是积极支持和保障董事勤勉尽责。除了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外,多位行外董事还深入到我行基层分支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我行董办还专门编发《每周讯息》、《董事工作手册》等,确保董事能够及时、全面掌握我行以及银行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动态。此外,为了给董事勤勉尽责提供保障,我行还根据市场惯例给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行监事会在明确职责定位的基础上,重点探索充分发挥监督功能的有效途径:一是对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就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三是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高级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发送监督建议书或内控管理提示函;四是通过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样本抽取、审计覆盖面等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再监督;五是面向全行员工开通监事会信箱,广泛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

此外,拥有一支专业、务实、团结的高级管理层队伍,是我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特色之一。目前,我行高级管理层大多数都拥有超过20年以上的银行从业经历。近年来,在董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高级管理层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不仅在业务经营上连续创造出历史最好成绩,而且还在加快推进战略转型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自2004年我行深化股份制改革以来,我行“三会一层”在实践运作中,不仅做到了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更重要的是,各治理机关之间始终都保持着高度和谐的关系,从而确保了公司治理运作的协调、顺畅。

本刊记者:作为交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蒋超良董事长提出要力争使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成为国内同业一流的工作目标。能不能介绍一下近年来交行是如何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又有哪些特色?

朱克鹏:蒋超良董事长以及我行其他领导都十分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强调全行上下都要树立强烈的股东意识。目前,我们都已认识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强市场对公司认同度、提升公司形象和核心竞争力、赢得股票溢价和增值、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05年上市过程中,我行开展了行程涉及三大洲九大城市的全球路演活动,在短短的18天时间内共举办87场投资者见面会,与全球投资者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鉴于我行IPO时在投资者关系方面的出色表现,我行获得了国际知名的《投资者关系杂志》颁发的“初次公开发行最佳投资者关系奖”。

上市伊始,蒋超良董事长就亲自主持召开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题工作会议,深刻阐述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内涵以及开展该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要尽快使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达到国内银行一流水平的总体工作目标。根据蒋董事长的指示,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成立了以蒋董事长为组长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和以首席财务官为组长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二是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点,逐步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体系;三是认真组织筹备定期业绩、国际路演、电话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四是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规范高效地接待境内外投资者和分析师来访。

我行2005年6月上市以来,先后成功举行了2005年中期业绩、2005年第三季度业绩、2005年年度业绩、2006年第一季度业绩、2006年中期业绩的活动。通过举办业绩新闻会、证券分析师会、一对一会谈、接受境内外著名财经媒体专访、电话会议、早餐会、国际路演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我行高管层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此外,自上市至2006年8月底,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已先后接待了超过150个批次、总数超过500人的境内外投资者和投行分析师来访。

为了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行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最佳实践标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努力夯实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一是建立了包括近150名境内外投行分析师的资料库,动态跟踪掌握分析师对我行的最新评价,摘编分析师报告供董事会和高管层参阅;二是定期开展H股机构投资者股东认证,撰写H股结构分析报告,供董事会和高管层了解机构投资者持股情况、投资风格和地域分布;三是认真组织编写Q&A手册和主旨信息,为行领导和投资者接待团队准确把握沟通口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四是提供多种形式的电子化信息沟通平台,如网页、电子信箱、电话热线、传真等,为投资者、分析师与我行的日常联系提供了便利。

通过近一年多来的努力,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赢得了境内外投资者、分析师和新闻媒体的一致好评。2006年5月,在亚洲著名英文财经类杂志《金融亚洲》主办的“最佳投资者关系”评选活动中,我行在所有中资H股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五,在中资金融类H股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

本刊记者:交行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方面遵循怎样的原则,具体工作中是如何执行的?

朱克鹏:及时、充分、一致的信息披露,是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我们从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信息透明度高(当然是在不损害自身商业利益的前提下),不仅充分表明我行对改革、发展、管理成果的高度自信,而且有利于持续增强投资者对我行的信心。

2005年,作为境内首家赴境外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我行在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起草H股招股说明书,不仅对我行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亮点进行了系统归纳,同时也对风险因素、业务和管理中的欠缺以及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等作了充分的披露。事后证明,这一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上市后,我行根据法律法规和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信息披露和会计报告管理体系,基本理顺了股价敏感信息的收集、管理、披露和保密工作机制,并就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组织开展了针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专题培训。在此基础上,我行坚持按照国际标准,及时、充分地对外披露信息。截至2006年8月底,我行已先后组织完成了定期业绩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24份公告。我行是国内银行同业和香港H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并对外披露财务报表的上市银行,而且我行在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目前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还主动按季公开披露财务报告。2006年8月,在美国ARC国际设计协会举办的年报年度评选中,我行2005年度年报设计分获亚洲地区性商业银行“财务数据内容设计”银奖和“全书内容设计”铜奖、全球银行及财务机构“财务数据内容设计”铜奖和“年报总体设计”优异奖。

此外,为了应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我行还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危机事件管理机制。该机制目前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如针对H股股价的异常波动、媒体失实报道或无端炒作等,我行都在第一时间了新闻稿或澄清公告,从而满足了市场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的要求,体现了我行对投资者的充分尊重,同时最大程度地避免了这类事件对我行声誉和股价的负面影响。

本刊记者:作为交行董办工作的负责人,您能否谈谈个人的工作感受,董办工作和您以前所从事的工作有何区别,要把董办工作做好需要具备哪些要素等?

第4篇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重整;劳动债权

一、新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一)适用范围

在旧破产法体系中,不同的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新破产法统一了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依据,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甚至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破产清算的,也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政策性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有企业只能依据新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二)引进管理人制度

针对旧破产法中清算组和企业财产监管组缺乏有效制约、容易侵犯债权人利益、远离市场化操作等弊端,新破产法借鉴国际经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设专章对管理人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就要指定管理人。

(三)设立重整制度

其具有以下特征:

1 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可以启动,而且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时候就可以启动,使债务人获得挽救的时机大大提前。

2 提起重整的主体多元化,除了债务人、债权人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 重整程序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请而无需进入破产程序,重整程序一经启动,即使担保物权的行使也将受到限制。

4 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不仅重整计划草案对所有债权人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而且当全部表决组没有一致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批准。如果所有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法院可以作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决定。

5 重整计划可由债务人自己制定并执行。新破产法规定,企业的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制定,并由债务人自行执行。

6 重整期间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一是在重整期间,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二是限制债务人出资人的收益分配权和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股权转让权。三是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和条件。

(四)明确了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原则

新破产法第109条明确了担保债权优先的原则: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第132条对劳动债权采取了阶段性的保护措施,规定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2006年8月27日)发生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针对当前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行为的严峻现实,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无效。对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且不受时效限制。

同时,新破产法在破产责任方面强化了破产赔偿责任。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等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隐匿财产等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突出债权人会议地位

新破产法更加重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自治,在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都体现了债权人会议的地位和作用,并增设了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赋予了债权人会议更广泛的职权。同时,赋予了担保债权人有限制的表决权,对与其利益相关的事项如债权调查、决定是否重整、是否继续债务人营业、监督管理人等应享有表决权。

新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负责行使日常的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实施处分财产、借款、设定担保、履行合同等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七)规定跨境破产

新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上述规定将有利于保护中国债权人的利益和开展跨国破产合作。

二、新破产法对银行的主要影响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对原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人士来处理,在理想状态下,能够确保破产程序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完成。但如何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管,防止管理人与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侵害银行利益,也成为债权人面对的新课题。由于债权人无权干预管理人对企业的管理,如果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职,债权人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要求法院更换,实际上并无特别有效的制约手段。

(二)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为债权人提高受偿额带来了希望,对于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意愿的企业,债权银行同意其执行重整计划,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有为期半年至九个月的时间拟定重

整计划草案,在这期间债权人基本上无权参与,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破产企业或其股东将重新获得企业掌控权,有可能为债务人借机逃废债务提供机会。最终的重整方案,即使债权人不同意,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法院也有权裁定强行通过。在企业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何加强对重整企业的监管,保护担保债权的安全,防范债务人借机逃废债务,也是银行将要面临的新挑战。

(三)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的例外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原则是新破产法中对银行有利的最为关键的条款。以往国有企业实行政策性破产的,银行贷款即使有足额的抵押物也往往无济于事,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抵押财产都要优先用于支付劳动债权,使得银行的抵押担保失去了应有的担保贷款偿还的作用。在确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原则的同时,新破产法为新法公布前发生的劳动债权提供了豁免,使其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劳动债权在破产企业的债务总额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因此,新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使银行的抵押担保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保障贷款安全的作用。但劳动债权例外优先受偿的规定,有可能使国有企业编制虚假的新破产法公布前发生的劳动债权,一来降低银行的受偿额度,二来即使银行提出异议,债权核查的难度也会相当大。

(四)对不当破产行为的规制有可能制约银行维护债权

新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发生的关于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新增加财产担保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规定扩大了此类可撤销的财产担保的范围,使得银行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设定财产担保的风险加大,增加了银行清转不良贷款的难度。

根据新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银行的债权如果从破产企业获得清偿,即使是正常偿债行为,只要其他债权人没有同时受偿,破产企业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偿还行为,要求银行返还已偿还的款项,该规定将导致银行可能被迫退还正常清收的贷款。

(五)跨境破产制度有助于银行提高受偿额

新破产法首次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破产裁定的效力将及于破产企业的境外财产,这对银行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很多大型企业都通过境外投资来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避风险,但跨国投资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境外法律与国内法律的冲突适用等因素,也为企业逃避境内债务提供了方便之门。跨境破产制度为债权人追索破产企业的境外财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银行要力争成为债权委员会的成员,利用新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委员会的各项监督职权,加强对债务人、管理人的监督,尤其是对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等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尽职的管理人坚决申请更换,对损害债权银行利益的破产程序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做好债权核查工作

债权核查包括对银行自身债权的核查和对其他债权人所申报债权的核查。在核查自身债权方面,要确保申报债权数额准确、计算有据、文件齐备,保证债权合法有效,防止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出现瑕疵,这就要求在贷款审批、发放、贷后管理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操作,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妥善保管债权资料。对于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要着重从合同、债权凭证的效力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审查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诉讼。对于无需申报的劳动债权,债权银行除核对职工名册、历年工资支出明细及财务报表以外,还要注意核查债务人处理有关工伤事故、劳动纠纷等事务的文件。

(三)灵活运用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防范恶意破产逃废债务

债权银行如发现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以及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应立即要求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发现企业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应立即向法院主张该行为无效。对于其他人因上述行为取得的财产,应督促管理人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按规定进行分配。

(四)充分利用赔偿权,减少债权损失

对于企业有无偿转让财产等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以及隐匿财产等无效行为的,银行可以要求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而给债权银行造成损失的,银行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重视企业重整,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债权银行要对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其可行性以及能否对债权带来良性影响,密切关注和了解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进度,并与债务人和管理人充分沟通、谈判,衡量因企业重整而作出的让步是否有意义,且必须使重整计划公平对待自身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要密切关注计划执行情况,随时了解重整进度,对债务人经营、转让财产、兼并重组的监管要比通常的贷后管理更为严密,防止债务人借机逃废债务。

(六)把握诉讼时机,力争在企业破产前执行完毕

债权银行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随时、全面地掌握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要特别关注新破产法公布前的劳动债权情况,对企业现有人员、财产状况、其他债权人动向、是否涉及其他诉讼、是否欠缴税款等情况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合理把握诉讼时机。一旦,要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速战速决,力争在企业申请破产之前执行完毕。

(七)慎重接受新增加的抵(质)押担保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如果抵(质)押人的财务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则其提供的抵(质)押担保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对于原来是信用或保证贷款的企业,如果已经出现风险,银行就应慎重接受新增加的抵(质)押担保,防范担保被撤销的风险。如果接受新增担保,接受之前必须深入了解债务人是否存在被申请破产的可能。

第5篇

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战略定位

公司治理是风险管理的基础

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是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而有效的风险管理正是实现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基本途径。对银行而言,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两者相辅相成。公司治理是实现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效推进风险管理的制度保证;反过来,风险管理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与核心任务。在公司治理的基础上,银行的风险管理要取得实效,还必须从战略、体制和机制等三个基本途径入手,构建起从宏观到微观、从硬件到软件、从理念到操作的一整套风险管理的传导机制,而这一切追根溯源又都要以完善的公司治理为基础。

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起主导作用

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一旦银行的风险失控,董事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统计显示,1990~2006年间倒闭的459家美国银行中,90%是由于董事的消极被动或决策失误所致。其中,倒闭的336家存贷款机构不同程度上存在董事、疏于谨慎的问题。新资本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不同角度描述了董事会推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模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设立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此构造多重风险防线体系,以确保经济资本的核心盾牌不被那些突发的不利事件击穿。

总之,对银行而言,公司治理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是增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关键。与管理层相比,董事会在推进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表现出更突出的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特征。

董事会开展风险管理的基本条件

提升董事会风险管理的理念和能力

首先,要提高董事会成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理念,使每位董事都明确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其工作上的主动性和服从内部控制的自觉性。其次,对董事会成员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培训,使之熟悉风险管理的知识、技术和方法,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三,通过优化董事会结构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比如,引入风险管理专家作为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内部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在管理层设立直属董事会的首席风险官(CRO),将风险管理的任务和责任进一步分解,并由CRO监督CEO及其他管理者的风险管理情况,董事会则通过对CRO进行监督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董事会风险管理流程

建立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流程,是商业银行完善内控体系的基本要求,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董事会决策范围内重大事项的风险识别、评估、决策、应对和后评价等一条龙的管理程序,将其载入公司章程,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对高管层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程序化的督导;三是严格执行董事会集体决策制度,这已经被证明是董事会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内外不少银行经营失败的根源就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一制度。

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作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专业化建设还有待加强。从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中,很难发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详细信息,说明上市银行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认识还不够。董事会在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增强其专业化来实现。实现“专业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设立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来协助董事会,甚至可以直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这种专业化制度将增强董事会监督银行运作的能力,并能提升董事会决策的质量。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可以由董事会下设的多个委员会共同承担。其中,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完整的评估,提出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审计委员会侧重于事后监督评价,主要负责处理与财务报告及合规性有关的风险事项。与战略、市场、渠道、顾客、技术、供应链和其他运营事务有关的风险可由战略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共同负责。这三个委员会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协作配合,战略委员会重点负责事前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重点负责事中控制,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事后控制;再加上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协调配合,就可以在决策层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风险管理网络。

建立科学的董事会业绩评价体系和方法

银行要将董事会业绩评估作为公司治理的持续驱动力,通过实施科学而全面的业绩评估,及时发现董事会履职能力和履职效果方面的薄弱环节。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有助于决策层协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关系,促进董事会更加积极地推进风险管理工作,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股东单位和银监会要对派出的专职董事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价考核,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2010年,银监会将出台一个对银行董事的评价考核办法,这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对于国内银行加强公司治理,促进董事会的提高履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董事会的风险管理业绩考核可从董事会整体和董事个人两个层面进行。对于银行重大经营失误,若系董事会集体决策所致,应向董事会全体问责;若因个别董事不称职或违背内控原则而导致重大失误,则应当像更换行长一样,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及时对其进行更换。业绩考核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自我警醒与外部考评相结合的机制。但不论是哪个层面或哪种方式,评价时都要注意不仅要看到董事会当期的、显性的业绩,还要科学评估业绩背后的对应的长期的、潜在的风险。

培育与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但无论如何,它必须成为一种文化,融入到银行自身的“血液”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风险文化建设是董事会有效开展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董事会应着眼于银行的长远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投入足够精力,强化全行的风险意识,督导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树立全方位风险理念,使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的活灵魂。要通过广泛的风险教育,培养所有员工对风险的敏感度,将风险意识贯穿到所有人员的自觉行动中,将风险管理作为一个动态过程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战略高度。

董事会是推动风险管理的着力点

制订风险战略,确立风险偏好和容忍度体系

风险管理战略是商业银行整体发展战略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就是确定银行的风险偏好,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容忍度体系。风险偏好是银行对风险的基本态度,包括银行愿意承担何种风险,最多承担多少风险,以何种方式承担这些风险,是否准备承担新的风险,以及为了增加每一分盈利愿意多承担多少风险等等。风险偏好是战略性的,通常以定性描述为主。而风险容忍度是风险偏好的具体体现,是对风险偏好的进一步量化和细化。风险容忍度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所有风险类别,通常包括一整套关键的控制指标,如目标资本覆盖率、VaR置信度、最低资本充足率、最低准入标准、授信集中度等。

董事会在确定风险战略和推动其实施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风险战略必须与银行总体战略目标相一致。风险战略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银行总体发展战略,为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服务。第二,风险战略需要根据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及自身发展阶段适当加以调整。随着这些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风险战略也要加以调整,以使其更贴近市场和银行实际。第三,风险战略确定以后,董事会应指导管理层,将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分解到各种类别的风险限额管理中去,并以此为依据将风险战略体现在银行的资本管理、业务拓展、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使全面风险管理在全行得以推进和实施。

完善风险治理架构,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体制保障

在风险战略确定之后,银行要通过公司治理架构,使风险战略由董事会传导到管理层,管理层再据此制订风险防范和内控措施,再传导到具体业务和经营层面,由此推动风险战略在全行贯彻落实。

风险治理的三道防线。从风险治理架构的横向看,董事会要构造多道防线组成的风险控制体系。该体系包括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前台业务部门,包括一线工作的营销人员、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风险经理等,他们站在风险过滤网的最前端,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力量;第二道防线是管理部门,包括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预警监控、系统管理、政策研究、资产负债管理、法律合规等,这些综合管理部门形成了风险管理的中间力量;第三道防线是后台审计部门,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它直接隶属于董事会,实施垂直化管理。

风险治理的上层架构。从风险治理架构的横向看,上层架构主要由董事会、高管层和监事会组成。董事会层面,重点是强化其决策职能,通过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来制订风险战略,核准高管层提交的风险政策和管理程序,并对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高管层负责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各项战略、政策与制度,负责建立责权明确、报告线路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并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管层进行监督,保证银行的经营符合法律规定,减少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

风险治理的基层架构。风险治理的基层架构由各业务条线、各个分支机构组成。董事会的任务是在基层架构上建立起一个覆盖面广、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控制体系,使上层架构确定的目标、政策、制度能在基层架构得到传达和落实。第一,风险管理条线要建立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产负债、合规风险等在内的管理部门。第二,向营销条线派驻风险管理团队或专员,使之对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汇报。第三,在分支机构中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与岗位,并接受总行风险管理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实施矩阵式管理。第四,设立独立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检查、评价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 审计部门直接向首席审计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构建内控传导机制,增强风险管理的可执行性

在制定风险战略和完善风险治理架构的基础上,董事会还要通过建设一系列传导机制,解决风险治理的上层架构与基层架构之间的联接问题,使全面风险管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有机衔接起来,保证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程序在全行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重点要从经济资本管理、激励约束和预警纠偏三方面来加强传导机制建设。

基于风险战略,建立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经济资本管理近年来在国际银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它是银行内部优化资源配置、平衡风险与收益的核心机制。董事会所设定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要落实到具体的资本计量上,并将资本在不同行业、产品、地区和客户等维度上进行交叉配置,以此体现银行的风险偏好,引导全行按照整体战略进行业务拓展、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目前, 对国内许多银行来讲,建设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重点是从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入手,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对业务数据进行积累和筛选的基础上,构建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随着风险计量水平的提高, 再逐步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计量,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资本配置,最终使资本覆盖所有风险类别。简单讲,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实施线路是:战略制订―风险计量―资本分配―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评价考核―战略再调整。

围绕风险容忍度建立预警纠偏机制。董事会应重视风险管理的过程控制,除了经济资本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外,还要建立风险预警与纠偏机制,以便对各类潜在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反馈、及时应对,保证董事会战略决策的执行效果不打折扣。风险容忍度既是银行风险偏好的具体体现,也是各条线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的汇总反映,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可以作为董事会进行风险管理的战略工具和传递机制。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送风险容忍度的动态数据,分析评价总体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在必要时管理层要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背后的实际风险状况,根据容忍度执行数值,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排查。如果风险容忍度被突破或即将被突破,就表明风险管理出现了整体性问题,而不是局部问题。此时,管理层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要作出专业分析和明确指导,同时责成管理层采取行动,以控制风险态势的蔓延。围绕风险容忍度建立起上述预警纠偏机制,能够使董事会的风险管理由一种结果式的管理转变为过程性管理,使之不仅能够传达政策导向,还能对风险动态进行敏锐的预警和前期控制。

从上述传导机制看,董事会重点要抓住“一头一尾”,即事前建立风险偏好体系,事后进行考核监督;同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引入预警纠偏机制,从而使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

董事会当前应关注的主要风险点

以董事会为主导的风险治理,是一种宏观层面的战略性风险管理,应着重控制源于外部的系统性风险、公司治理本身的风险以及经营管理中的关键风险点。年初,董事会在预算案之前,应对全年经济金融形势作出判断,并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以及同业竞争格局,确定年度风险控制要点,并提出基本应对原则和要求,为全行风险管理谋篇布局、指明方向。当前,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抓大放小,重点控制好几个风险点。

防范战略风险

董事会要重点关注战略风险。战略的风险不是风险的战略,它是由于战略失误导致的风险损失,往往是重大损失。战略风险包括三个情况:一是由于没有战略而形成的风险;二是有战略但没有执行的风险;三是战略错误而形成的风险。董事会有责任为银行发展制订一个正确的战略,并且保证这一战略得到有效执行。银行的战略应该是董事会的战略,而不是管理层的战略,这是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董事会不仅要花精力制订战略,还要每年进行重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动态调整。

提高资本管理水平

资本管理是董事会进行风险治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其中,资本充足率管理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也是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着力点。商业银行要注重从“分子”和“分母”两个方面,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管理层要管好“分母”,因为资本是一个外生变量,是银行的硬约束,管理层应通过优化业务结构、改善资产组合,以及应用各种衍生工具等方法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和调控,使之与现有资本相适应,并达到监管标准和董事会的要求。另一方面,董事会还要管好“分子”。既要建立资本补充机制,使资本数量达到管理要求,又要不断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降低融资成本,将资本充足率稳定在一个有利于持续发展的水平。当然,董事会也要积极参与“分母”的管理,包括审定银行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信贷投向政策、资产组合策略等。董事会应促进和鼓励管理层不断提升资本管理水平,从账面资本管理到监管资本管理,再到经济资本管理,要不断地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控制集中度风险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度不断上升。2009年,随着新一轮信贷大规模投放,风险集中度问题更为突出。1~11月,60%以上的新增贷款投向政府融资平台或相关项目。其中,不少项目资质不全、前景黯淡,偿还能力不足,这对以后的信贷资产质量留下了很大隐患。董事会应对此高度重视,要开展全行范围的检查整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一,各项指标必须达到了银监会规定的集中度底线;第二,严格控制对县以下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禁止打包贷款,加大对政府项目背景贷款的审查力度,加快相关信用评级工具的开发;第三,加强相关资产的证券化工作,推动新避险工具的研发;第四,建立了集中度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并落实了部门职责、管理流程和报告线路;第五,加强贷后管理,防止了信贷集中度向高风险行业、地区和产品迁移。

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准备

受金融危机影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度在全球范围内有所放缓,但这并不能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正确的方向上持续地向前推进。因为,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第一,可以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对上市和开展新业务都有好处;第二,可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精细化程度;第三,可以改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效率,为银行发展提供后劲。长期以来,许多银行的高管层对这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很难形成一个推进的合力。董事会在这方面要看得更远一些,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推动。

内控体系建设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发展速度很快,业绩也不错,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这也掩盖了不少矛盾和缺陷。其中,内控体系薄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内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董事会不仅要亲自抓,而且要常抓不懈。在这方面,风险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发挥合力。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活动是风险管理的第二条防线,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而审计是风险管理的第三防线,它负责对内控体系进行评价和监督,是银行内部以第三方角度,对内控体系及执行情况进行自觉的、常规的监督、评价和修正。实践表明,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建设是一个难点,很容易做得华而不实,所以需要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共同加以治理,管理层的和后台相互配合,这样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

前一时期,国内银行在国际市场上做了不少资金交易,有些交易工具设计复杂、杠杆率高、临界点容易被击穿。一旦国际市场行情恶化,会给银行带来难以承受的巨额损失。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银行衍生品业务出现了较大亏损。董事会应对此给予关注,要提足减值准备,密切监控风险变化;必要时应果断平盘;也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衍生品风险进行专业评估。董事会应责成管理层,在控制风险蔓延势头的条件下,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深入整改。目前,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回暖,国内银行衍生品业务已经逐步趋于正常,风险损失基本可控,但董事会和管理层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将来要把金融衍生产品做得更好,而不是因噎废食、止步不前。

第6篇

上市一年来,从战略部署的重新调整,到业务流程的垂直改造;从与汇丰的信用卡合作,到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交行经历的阵痛与收获,再次证明了资本市场的铁律――上市绝非改革的结束,而是破茧化蝶的“地狱之旅”的开始。

继今年4月本刊约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详见《财经》2006年第10期“杨凯生:工行自有路”),6月9日下午,在上海交银大厦,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接受《财经》的独家专访,详细阐述了交行的思考与努力。今年49岁的蒋超良于2004年出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前,曾先后担任过央行行长助理、湖北省副省长。

走出“同质化”怪圈

“我们现在如果铺很多摊子,增开很多网点,又会走国有银行的老路”

《财经》:迈入“重组―上市”进程以来,交行有什么样的战略转型路径?

蒋超良:交通银行是较早提出战略转型的银行之一。我们在战略转型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思考,对未来几年业务转型的重点和路径,已基本形成共识。我们的目标是,希望建设成一流的国际公众持股银行。在香港H股上市以后,实际上就已经是国际公众持股银行了。但是要想实现一流目标,就要通过战略转型。

我们想从三个方面完成战略转型:首先,管理转型。我们开始做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业银行,其经营管理大概只有十年左右的工夫。在十年间我们做了一些努力,但是管理上和国际一流的商业银行差距还是很大的,包括流程、管理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审计,都还是习惯于过去的专业银行模式。

其次,业务转型。我们国家所有商业银行的公司业务一般都占80%以上,这和西方商业银行差距很大,他们的零售业务占50%-60%。(我们的)公司业务受宏观经济影响比较大,耗费资本比较多:宏观经济处在上升时期,公司业务会带来丰厚利润;但是宏观经济处在下调周期,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不良资产,拨备增加,净利润下降。

具体业务上,一是积极打造一流的零售银行;二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2005年交行中间业务收入突破30亿元大关,在各项收入中的占比达到6%以上;三是大力扶持小企业客户,推出了面向小企业客户的“展业通”品牌服务;四是积极发展创新型业务。

第三个转型就是战略定位。中央“十一五规划”提出来,商业银行可以进行综合经营的试点,为我们公司的定位勾勒出了前景。也就是说,从一流的商业银行向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转轨。

《财经》:中国的银行目前公司业务的同质化竞争还比较普遍,大家又都提出来要办优秀的零售银行。交行在打造零售银行方面有什么不同之处?

蒋超良:现在任何一家银行的高级管理层,都说要转型,要发展零售业务,从开始的同质化竞争,到现在大家一窝蜂地又去“同质化转型”。但是真正等到要坐下来考虑应该投入多少钱的话,就都没有声音了。这是因为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摆不正,再加上管理层换届的问题,造成短期行为。

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关系,就是长期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零售业务的发展,必须至少有五年到十年的大量的投入,才能收到成效。比如,交行搞沃德财富的VIP网点,得去买网点,得拿钱去装修。这些网点带来利润,得在五年以后。

所以我们提出“立足自我”的原则,我们的网点多数在经济发达地区,这是我们的优势,但是交行比工农中建的网点少得多。我们现在如果铺很多摊子,增开很多网点,又会走国有银行的老路,所以我们立足现有资源,力求有所突破。

具体如何实现业务转型,我们有如下具体措施:第一,确定发展目标:三年之内,零售存款占到40%,零售贷款占到18%,零售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要占20%。这三个数字就是我们零售业务转型三年内的目标。这是我们去年在路演过程中提的,承诺自去年年中开始,到2008年中报出来达到这个数字。现在看来要达到这个指标比较难。

第二,以信用卡为突破口。我们和汇丰合作成立了一个信用卡中心,不到一年时间已突破了100万张。从目前卡均消费、活卡率、还款额来看,质量是非常好的。

第三,整合现有资源。零售业务的发展,比较关键的因素在于网络支援。我们的IT建设到今年8月就可以完成全行数据大集中,为整个零售条线的事业部制打下基础。事业部成立以后,就按条线去管理,所有分行网点等于产品销售中心,即零售店。它不再承担任何有如放贷款等权力,就是销售产品和服务。另外,产品研发要创造出一些零售业高端产品和服务品牌。比如沃德财富就是为高端客户创出来的服务品牌。再一个就是风险控制。风险控制要是不到位,个人房贷就容易出现被诈骗、银行成了房东的情况。

第四,要借鉴汇丰的经验。汇丰是全球顶级的金融企业,在零售银行方面有非常成熟的经验、体制和技术。

这几个方面都离不开投入。今年我们的投入相当大,从去年即已开始,我们决定即使把其他费用降下来,也一定要保证对零售业务的投入。

《财经》:但是,从数字上看,利差仍然是交行占90%以上的最大收入来源。作为上市银行,怎样在推进战略转型的同时面对资本市场的利润要求?

蒋超良:我们在积极推进战略转型的同时,也大力提升传统业务的质量,坚持在发展中积极调整结构,逐步实现转型的目标。公司业务发展不好,财务报表、年报就不好看,ROE(股本回报率)、ROA(资产回报率)就上不来。再者,我们也不可能有利润不赚。

我们希望从投资者预期的管理上,慢慢降低投资者的预期。去年我们的净利润增长478%,今年一季度净利润增长47%,二季度可能再下来一点,三季度再下来一点,全年可能和前年拉平,30%以上就不错,投资者完全可以理解。

中国式公司治理

“党委的作用如何划定?这也是建立中国式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

《财经》:交行在提高公司治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目前董事会运作情况如何?

蒋超良:在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上,我们主要考虑四个方面来完善:前十几年的经验教训;股东意识,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的灵魂;股权多元化;党委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这也是建立中国式公司治理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不能说现在搞公司治理,就不要党委会,那是不现实的。

我们设计的公司治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党委会,在公司治理上浑然一体。在运作上,包括公司章程、各个层面的职责、运作的规范和程序,都做了制度安排,目前已经经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批,投资者也进行了广泛讨论,也借鉴了汇丰的经验。

在现在的董事会里,各位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都十分勤勉尽责,在公司战略、审计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独立发表意见。最能带来直接感受的是,在每次董事会上,董事们发言都很踊跃,在讨论审议议案时发生争论是常有的事,不像过去都是“一言堂”。

《财经》:党委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体发挥什么作用呢?

蒋超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间设立党委,这是中国公司治理必须承认的一个现实;其次,党委会的运作与发挥作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能凌驾其上,也包括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再次,党委会不干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

党委会管什么?第一,管战略。政府在交通银行有65%的股份,作为控股股东,就有权对交行未来发展建设成什么样的银行提出战略性安排。

第二,管人力资源。不是管一般意义的人力资源。党委会向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来决定、遴选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行使用人权。

第三,管社会责任。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照章纳税,必须合规经营,不能违法乱纪,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措施,必须服从宏观调控。

党委会管这三个方面。党委会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来做决定。董事会19个董事中间只有四个党委委员。董事会对党委会的意见不同意,也可以否决掉。在公司治理中党委发挥作用是有国际先例的。新加坡的国有控股公司,包括淡马锡在内,其执政党人民行动党也设有机构。

《财经》:董事会有没有否决过党委的提议?

蒋超良:没有。党委的提议符合其他董事的利益,他为什么要否决呢?

上市路演的时候,我们就遇到过这个问题,说你既是党委书记,又是董事会主席,这是不是“角色多元化”,角色有没有冲突?我说没有冲突。我们党委会是代表大股东利益,向董事会提出一些议案,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以后,由高级管理层去执行。在管理层执行中,由监事会依法监督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是否合乎法律,董事层的决策是否合乎法律。

这是相互制衡的“魔鬼三角”。不是谁说了就算的,必须代表股东利益,股东才会同意。我就把这些安排说出来,他们就放心了。我们和汇丰说了,得考虑党委的问题。庞约翰说,我知道你是党委书记,才要你当家。人家一点都不感到奇怪。

《财经》:交行在董事会里设立了四个委员会,他们的运作情况是怎么样的?

蒋超良:这四个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党委推荐给董事会的干部先经过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做一些议案,经过一些必要程序,再向董事会提交。

这四个委员会都是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只有战略委员会由张建国行长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是汇丰的股权董事担任主席。汇丰在我们每个审计报告出来以后,先召开审计委员会,把我们的业绩报告拿过去,把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叫过去问,挨个数字问是真的假的。高级管理层不准参加。他们开完会以后,列出问题单子,再把我们叫进来,一个一个回答他。审计委员会开完以后,提出一个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我们的人事议案也是由人事薪酬委员会先开会,风险委员会也会先对我们的风险情况作出评估,再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报告。

汇丰在设计交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上,提供了很多的技术支持和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权益看得非常紧,我们现在也愿意让他们帮我们看住。

《财经》:交行在管理架构方面进行了哪些调整,效果如何?是否会尽快推行事业部制?

蒋超良:组织架构再造是优化业务流程、打造“流程银行”的关键环节。我们也曾对事业部制进行过考虑。事业部制是在国际银行业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架构形式。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集中决策、分散经营”,即商业银行总行高管层决策,事业部独立展开经营。根据交行的实际情况,全方位推进事业部制需要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科技的支撑下,对现行组织架构和经营体制全面重建,这在目前情况下还有一定难度。

实现事业部制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如果把分行都变成零售网点,分行行长的积极性到哪里去呢?现在分行还要拓展市场,有经营压力,如果把他的经营压力取消掉,销多少产品是多少产品,就没有激励了。事业部制是一个方向,但是我们要看准了再推。交行与汇丰银行合作成立的信用卡中心,实质上采取的就是事业部制经营体制,试点以后再一个条线一个条线地推。事业部必须以IT做支撑,现在好多银行连IT数据大集中都没完成,就说要搞事业部制,这是不现实的。

《财经》:交行在人力资源和薪酬体制改革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蒋超良:这一直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我们从去年夏天开始启动改革,进展比较顺利,主要是建立职位体系、薪酬体系、分配体系。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现在南京和深圳两个分行进行试点,还没有全部推开。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正在做,我们想在A股上市的时候把这个解决。

交行还在国内同业中率先推出了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将交行高管人员的激励模式由原来单一的年终奖励,改为“固定薪酬+年终奖励+长期激励”的模式。

风险管理的基因工程

“外国投资者认我们的逐笔拨备,就是减值贷款拨备,不认我们中国的会计标准拨备”

《财经》:和四大行比,交行网点较少,在风险控制上有哪些自己的特色?

蒋超良:国有银行层次较多,管理信息的遗漏、失真自然也会多一些,我们更扁平化一些,只有总行、分行、支行三级机构。

我们有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三年规划,最近又搞了一个风险管理的基因工程。一是在风险理念上,全行把股东的风险偏好作为风险管理的灵魂和基因,把董事会确定的风险容忍度贯彻到经营管理中去。交行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提出了一个风险容忍度――0.6%。在0.6%的范围内,董事会不追究高级管理层责任;超过0.6%,要追究高级管理层责任。这个0.6%,是指当年新增拨备占整个贷款余额的比重。

二是在组织保障上,董事会和经营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从授信体系上集中授信,组建了五个区域授信审批中心和六个地区审计部,由总行实行垂直领导。

三是在管理方式上,在信贷条线推行了风险经理制度,在个人金融和国际业务专业推行了双线报告制度,在资金业务条线推行了市场风险业务单元管理模式。

四是在制度工具上,引进了十多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技术,请汇丰帮忙进行流程优化。其中一个重要手段是逐笔拨备。逐笔拨备在亚洲的银行中间,包括汇丰、恒生、渣打都没有,只有交行有。按照中国的会计标准,按照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拨备,损失类100%,可疑类50%,次级类25%,关注10%,这个比例并不很科学。

我们实行的逐笔拨备,是指在数据大集中以后,针对每一个客户的贷款,我们要按照贴现率对它的现金流贴现以后,折算五年以后这一现金流会因为宏观经济因素降到多少,这里面有多少可能会形成风险敞口,我们就提相应拨备。每一笔贷款提相应拨备,比综合拨备要科学审慎得多,利润要实得多。我们按照中国会计标准进行的综合拨备,到去年年底覆盖率是108%,但按照逐笔拨备的覆盖率看只有58%。外国投资者认我们的逐笔拨备,就是减值贷款拨备,不认我们中国的会计标准拨备。

五是在责任追究上,对形成不良资产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员工进行严肃处理,2004年以来,(我们)一共依法、依规、依纪处分责任人1637人。

六是加强内部控制。开展了覆盖主要业务和整个前中后台的风险排查,对基层机构开展了“拉网式”的内控管理检查,深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汇丰故事

“既是战略合作伙伴,也有不同的利益”

《财经》:交行和汇丰的合作,被认为是国内银行引资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你如何评价双方目前合作的成效?汇丰发挥了哪些作用?今后双方进一步合作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蒋超良:我们引进汇丰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一个主要的目标,就是引进汇丰先进的管理、技术、人才和品牌;在“引资”的基础上,侧重于“引智”和“引制”。

一是双方构建了包括最高层面、领导层面和工作层面三个层次的双边合作沟通机制。

二是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改善。汇丰派出两名从业经验丰富、专业知识全面的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还派出一名具有丰富银行从业经验、熟悉中国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交行副行长,参与交行经营管理。

三是技术支持和援助的成果明显。汇丰银行派出了多名专家帮助交行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内部评级法系统等重点项目建设。

四是业务合作取得重大突破。双方合作成立的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发展势头很好。

五是加快推进交行业务转型。汇丰帮助交行对零售银行业务进行了改造,并派出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到零售业务部门担任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下一步,交行将始终把握“三个确保、三个安全”的原则,即确保国家对交通银行的绝对控制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交行战略利益最大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和交行经营安全。在这个原则下,我们将努力把双方的合作打造成为中国商业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成功合作的典范。

《财经》:你提到“三个确保,三个安全”,是不是与汇丰的合作也存在利益冲突?

蒋超良:交行与汇丰既是战略合作伙伴,也有不同的利益。它在中国也有一定业务上的扩张设想和安排。战略关系是互赢的。我要的是他的管理和机制,他要的是交通银行作为他拓展中国业务的平台,对他的人民币业务提供一些帮助。双方利益最大化就是合作的基础,我们合作到现在还是比较愉快的。

《财经》:发展信用卡业务,汇丰会不会从而获得交行的数据库?

蒋超良:交行的数据库不会外流。汇丰给我们提供一些技术支持,比如产品设计会咨询它的意见,但产品研发不需要把数据给汇丰。

《财经》:坊间认为,交行已经完成了从股份制银行的“龙头老大”向“第五大”国有控股银行的转变。但是这也意味着国有控股权的不容放松。汇丰原本有增持股权的打算,现在是否有变?

蒋超良:汇丰入股的时候有优先增持权。就是说,当中国法律放开单个金融机构入股中国金融机构比例的时候,放到40%,汇丰优先增持到40%,放到21%,优先增持到21%。但是能不能行使,取决于几个因素。

首先是中国法律。现在法律规定,外资入股中国金融机构最高比例不能超过25%,单个金融机构占股份不能超过20%;如果法律修改了,外资可以占到40%了,那才可以,首先要法律修改。

其次,增不增持,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美国法律规定,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到美国设分支机构。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交行和中国银行在纽约有分行,其他就是不批。

《财经》:如果短期内没有增持的可能,2006年底银行业全面开放,汇丰会不会更加着重发展自己的分行和业务?

蒋超良:汇丰发展自己的银行业务是它的权利,如果监管部门认为符合条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反对。汇丰持恒生60%以上,但是他们在香港市场还是竞争非常激烈,这种竞争是非常健康的。我们可以在国内联手做一些竞标业务,比如去年我们和汇丰联手,竞标中石油资产管理。

金融控股:没有时间表

“在跨文化管理能力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做这些事情,会为后面留下很大隐患”

《财经》:交通银行在综合经营方面比较积极,将来在证券、保险等领域是否将与汇丰进一步合作?对于金融控股集团,交行有怎样的看法和打算?

蒋超良:综合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所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我们在中央政策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启动了这方面工作。但是推进得不是很快,也有意识地把脚步放慢。

对我们而言,首先还是要打造一流公众持股商业银行,把基础夯实。毕竟,商业银行、保险和投行的文化还有很大区别。在跨文化管理能力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做这些事情,会为后面留下很大隐患。

这是一个总体设想,但是也在不断推进。去年8月,我们发起设立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向综合化经营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目前我们新发起的保险公司已经进入审批流程;投行、信托的构架我们也正在进行思考。我们正在积极与监管当局沟通,力争取得综合经营试点资格,在其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至于多少年我们可以打造成金融控股集团,还没有时间表。我们走金融控股的模式,实际上还是汇丰、花旗的模式,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主体骨干,投资其他形成金融控股。如果为金融控股而设计金融控股,很容易走偏。

汇丰一直想和我们在综合经营方面推进合作,它更想推进保险、投行,这无可厚非。但我说交行的商业银行管理基础不是很强,出了事对不起股东。

A股上市与扩张

“发行窗口如果不好的话,询价定价、资金承受、后市表现都会有问题”

《财经》:中行H股上市后很快就回到A股,交行有什么打算?

蒋超良:中行IPO非常成功,又立即回到A股,我们也觉得很羡慕。

A股上市一直在我们计划中,也是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了的。我们去年上市前也是“A+H”的设计,当时最早批的“A+H”就是交行和神华。由于当时发行窗口不是很好,最后还是决定先上H股后上A股。

另一方面,交通银行得到了很多政策优惠和帮助,国内投资者股东也给予了很多帮助,我们应该回到国内来,把发展和改革成果奉献给国内投资者,这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我们上市考虑的问题在于,第一,资本的管理,这包括资本约束和资本推动。资本约束要保证市场对资本的最低要求,客户要对银行有信心也要看资本充足率;同时也要保证资本推动业务发展,把握机会;第二,风险控制要得到保证。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在进行资本管理模型的设计,到底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多少才合适?既能满足资本约束的要求,又能保证资本推动的需求。我们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在近三年之内,银监会要求ROE达到15%,ROA达到0.7%以上,要有一定的资本杠杆率。我们去年的资本杠杆率非常低,只有16倍。

目前交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这太高了,可以调整资本结构,增加一些附属资本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减少一下ROE的压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交行A股发行并没有时间表,完全视我们的发展和需求而定。现在放贷款风险大,投资货币市场收益率又很低,息差越来越小,拿什么去回报投资者?

上A股我们不需要再审批了,我们是在等待一个比较合适的发行窗口。发行窗口如果不好的话,询价定价就有点问题,资金承受、后市表现这些都会带来一些问题。

《财经》:在资本充足率较高的情况下,交行有怎样的对外扩张打算?

蒋超良:为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我们不排除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实现适度合理扩张,但是这个问题,一要看政策,二要看对象,目前还只是在审慎论证、积极争取阶段,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为完善交行网点机构布局,我们也正在考虑在若干有发展潜质的地区开设分行。

今年5月交行新设的台州分行已经正式开业,接下来正在筹建的还有呼和浩特分行和惠州分行。

《财经》:对现在的宏观经济形势与央行货币信贷政策,交行有哪些分析和应对之策?

蒋超良:首先,我觉得宏观经济在未来五年到十年,应该还是一个超过8%的GDP发展速度。这是我们此前评估后得出的结论。从全局来看,8%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比较高的经济体。作为商业银行,是可以综合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最好的行业。

其次,发展中的风险非常大。今年一季度GDP增长10.2%,出口增长27%,投资增长37%,我们还是有点担忧。国家调控是必然的。

目前利率进入了上升通道,人民币币值也处在升值阶段,所以我们在比较热点的行业中间,已经做了一些退出之类的规划。

第7篇

拒绝联盟的双头股东

股权高度分散易产生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以及经理人的内部控制,而股权高度集中则易出现大股东的利益剥夺行为,从而引发严重的问题。在国外,多个大股东的存在被认为是抑制大股东“隧道行为”的重要内部治理机制,但如果不能建立在联盟治理文化基础之上,制衡就会变成非理性的控制权争夺,从而带来更为严重的风险。景谷林业由上市之初的国有绝对控股,发展为后来的双头股东超强制衡,上市公司连年亏损,股东利益严重受损。

景谷林业于2000年上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景谷林业企业总公司持股58.4%,景谷电力公司、景谷建材公司、景谷林业投资公司、景谷糖业企业分别持股1.27%、1.27%、0.64%与0.32%。2004年年初,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将所持有的“景谷林业”国有股份的29.81%转让给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泰担保成为景谷林业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为第二大股东。

中泰担保进入后,2004—2008年景谷林业经营惨淡,主业现金流与行业走势相反。在景谷森达看来,中泰担保只是资本运营,不具备做实体的能力。为了拯救公司,2008年12月,景谷森达在二级市场购入景谷林业股票264400股,合计持有股权24.15%,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明确提出要改组董事会。3个月后,中泰担保开始反击。景谷林业公告显示,其第一大股景谷森达及第二大股东中泰担保分别于2009年3月4日及3月2日增持了公司股票。中泰担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茂名实华共增持50.35万股,达到24.50%,景谷森达为24.424%。中泰担保系夺回大股东地位。2009年9月30日,景谷森达增持后合计持股25.57%,再度占据大股东地位。

2013年3月21日,中泰担保与吴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至2016年3月20日止。合并计算吴用1.54%的持股后,中泰担保系的持股比例达25.96%,超过原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25.7%股份,再度成为景谷林业第一大股东。吴用表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的可能性。

董事会两度超期服役

2005年12月9日,景谷林业第二届董事会开始履职,中泰担保在董事会成员中占有绝对优势——8名董事会成员有3名执行董事来自中泰担保,2名独立董事由中泰担保提名。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这一届董事会应于2008年12月8日到任。但自2008年开始,中泰担保与景谷森达控制权争夺愈演愈烈,董事会随即成为大股东较量的关键。

针对景谷林业大股东激烈的控制权争夺而导致的治理风险,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责成公司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董事会换届。当年2月12日景谷林业召开董事会,由两大股东各提名6位董事会候选人,并定于3月9日召开股东大会。3月5日,也就是中泰担保系紧急增持、夺回大股东地位后,景谷林业披露“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导致原定即将进行的董、监事会改选被迫延期举行。代表景谷森达的董事罗永明、苏坤坚决反对取消临时股东大会,但由于中泰担保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该议案最终获准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被搁浅,中泰担保故意拖延股东大会。

2010年6月12日,公司再次声称,因上述原因取消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超期服役达一年半之久。直至2010年7月29日的股东大会后,景谷林业第三届董事会才得以产生,中泰担保获得7个席位再次控制了董事会,且董事长兼任CEO的杨松宇由中泰担保委派。

这一届董事会于2013年7月28日任期届满,但中泰担保一直拖延董事会改选。公司2013年11月8日晚公告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正在按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筹备和实施林木转让出售工作。同时,中泰信用担保及景谷森达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便于相关工作的安排,本届董事会将继续延期换届。同时顺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及管理层的任期,延期后的换届选举工作预计三个月之内完成。”董事会再次超期服役。

治理低效激增财务风险

超期服役被很多评级机构认为是董事会治理效率低下的重要指标,董事会任期越长,评级分数越低。被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决议若引发其他股东不满,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实施。2002—2012年,景谷林业平均每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为20次,最高年份达33次,最低也有10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次数年均高达12次。ST景谷董事会的会议次数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董事会的效率低下。

不仅如此,董事会决策效果也差,公司投资设立的与主业相关的子公司大多连年亏损。例如,2009年6月景谷林业斥资928万元收购了云南登明集装箱地板79%的股权,仅2009年下半年就亏损738.3万元。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景谷林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尤其2012年与行业水平的距离进一步加大,仅达到行业水平的35%。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几近瘫痪,资金链处于极其脆弱的状态。

景谷林业年报显示,公司2002-2012年年均资产负债率为60%,最低为43%,2012年高达92%。其各年、各季度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尤其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资产负债率高斜率直线上升,至2013年第三季度甚至达到103.41%,严重资不抵债。

不仅长期偿债风险较高,反应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也远远低于一般标准。按照惯例,速动比率一般维持在1左右,景谷林业2002—2012年的年均速动比率仅为0.59,除2002年之外,各年均低于1。公司自2007年之后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速动比率直线下降,2012年为0.069;2013年第三季度为0.073,而行业平均水平为0.612,仅为行业均值的12%。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维持2左右。景谷林业2002—2012年间的年均流动比率为1.15,最高为2008年的1.692,之后逐年下降;2012年为0.696;2013年第三季度达到最低,仅为0.633,为行业平均水平1.632的39%,财务风险极大。

2012年—2013年,公司有2亿多元的银行贷款到期,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为7000万元,短期借款约1.4亿元。为获得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公司多次以林地资源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例如,2013年9月28日公司公告称,将已评估的20.77万亩林木、评估价值2.82亿元,进行分片或整体转让出售。若交易成功,公司的林木资源将缩水一半。独立董事赵元藩因评估报告存在瑕疵而投了弃权票。

由于中泰担保的超强控制、董事会的频繁超期服役以及糟糕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公司信用大大降低,商务部Themis上市公司财务安全评级将其列为高风险级。

成本高企高管频离职

良好的董事会结构是确保高效董事会治理的关键,ST景谷的9位董事会成员中,仅有一位具有硕士学位,还有一位专科毕业,其他均为本科毕业。董事会成员学历构成低,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足,且不懂经营的中泰担保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加剧了董事会的决策风险。

成本是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之和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反映了公司治理的效率。2002—2012年间,除2002、2010年外,ST景谷各年的经营费用率均高于林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2012年竟达到行业平均的2.5倍。

ST景谷董事以及高管报酬均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但在2012年全行业董事以及高管报酬降低的情况下,ST景谷董事与高管薪酬却上涨,同期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净利润率均低于行业水平,高管的报酬对公司业绩敏感度较低。

此间,公司控制权争夺使得高层动荡不安。公司公告显示,2011年8月1日,公司原董事长马春华因个人原因辞职。2011年10月28日,公司财务总监孙行军、独立董事管云鸿辞职。2012年4月12日,公司董事杨湘云辞职。

违规不断重创股东权益

由于大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董事会的无作为且超期服役,使得上市公司陷入艰难的境地。一方面,中泰担保利用上市公司参股“泰跃系”旗下的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北京科技园等公司,大量侵占景谷林业的资金;另一方面,由于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对主业的关注不足,决策失误过多,且管理人员素质低、管理能力差、执行力弱等原因,公司股东利益受损严重,治理风险极高。

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权益高低的核心指标。景谷林业自2008年到2013年第三季度,净资产收益率逐期下降,自2012年第二季度开始快速下滑,且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013年第二季度竟然达到-576.7%,同期行业平均水平为-96.16%,较行业水平低480多个百分点。

与之相对应,公司每股收益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个别年份更低。公司2011年净利润亏损1.35亿元,同比下降1774.29%,每股收益为-1.04元;2012年仍然亏损,每股收益为-0.83元;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每股收益为-0.44元。值得一提的是,亏损严重的2012年,行业整体盈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仅在2000年年底以及2008年年底采取了税前10派1.2元、1.6元的分红计划,其他各年均未分红。

统计显示,公司在2004—2013年间,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先后8次出现违规。针对景谷林业的大股东制衡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中国证监会云南省证监局先后多次提出整改。

上市14年的景谷林业如今一片狼藉。回溯过往不难发现,2004年引入中泰担保后,公司便陷入无休止的控制权争夺。中泰担保通过股权控制、董事会席位控制、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等方式,牢牢把持着景谷林业的董事会。治理文化的缺失、林业经营经验的不足、治理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使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中泰信用担保也灾难难逃。

2013年11月23日公司公告称,依候冻结中泰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景谷林业3170股股权及孳息(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24.42%),冻结期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止,计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