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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配公证书

时间:2022-11-15 22:16:31

导语:在房屋分配公证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房屋分配公证书

第1篇

关键词:虚假公证;公证质量;公证法;公证诚信

一、出现虚假公证的原因分析

1.申请人公证造假收益大、成本低

目前,在�产继承、房屋买卖等财产类公证中,利用假证、假人骗取公证书的现象尤其突出。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当中,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在办理公证时发现虚假材料的,公证员一般仅仅是拒绝办理公证,对假证假人通常不会采取什么措施。在出具公证书后,当事人持虚假公证获取了非法利益,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要维权的话,此时往往要面对经办公证员、公证处、造假当事人、善意第三方等多方利害关系人,经常要费很大周折,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钱财,然而有时取得的效果却并不乐观,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也因此难以得到追究。

2.个别公证机构、公证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分为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类型,很多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工资、奖金与收费挂钩,这种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使得公证处、公证员生存、发展的压力日益增大,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成为公证处的首要目标,也成为公证处考核公证员的潜在基本标准,并且切实影响到公证员的收入和生活,这就驱使公证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日益剧烈,公证员面对虚假材料时不得不面对收益和责任的权衡。

3.公证机构设备落后,查验手段不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制假技术日新月异,有些假证件、假材料已达到几可乱真的程度。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提交给公证处的材料种类繁多,出处各异,要想对这些证件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并且核实无误,不仅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要保证完全正确仍有着较大难度。目前,很多公证机构都存在着硬件设备落后、核实手段不足的问题,在面对形形的假人、假证、假材料时,往往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4.公证办理不能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有效配合

在材料提交阶段,公证机构有时不能得到相关单位的配合:有的单位怕承担风险,不愿为当事人出具证明;有的则不顾事实,完全依照当事人要求出具证明。在公证核实阶段,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怕担责任,以种种理由进行拒绝、搪塞,不愿协助核实,有些金融机构则以《银行法》、《邮政法》及行业规定为由,拒绝公证机构核实,一些个人完全拒绝公证机构核实。

二、公证执业环境中存在的众多问题

1.多种体制并存,公证资源分配不合理

行政体制、参公体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五种不同的体制并存,同一地区存在不同性质(形式)的公证机构,同一城市存在不同层级的公证机构,这种体制上的混乱导致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非常普遍,给公证机构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2.法定公证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

《公证法》没有明确必须公证的事项,散落在《拍卖法》、《担保法》、《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证的条款也都是选择性的。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少,在许多领域还是空白。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等涉及物权效力的重大问题上没有引入公证制度,使公证在不动产领域的作用难以发挥。《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造假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没有衔接。公证行业长期处于守株待兔、等米下锅的状态,长此以往公证机构有被边缘化和被社会抛弃的危险。《公证法》颁布后,配套的法规也没有跟上。

3.与职能部门沟通困难,公众公证法律意识薄弱

缺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沟通支持和相关硬性规定,使得公证机构、公证员在调查核实、业务开展、执业风险方面面临十分困难的局面;由于历史原因,社会的信用意识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水平较低。

三、提高公证质量,还公证诚信本质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服务文明的队伍,全面提升公证处人员整体素质,使公证人员拥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因为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也要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这也促使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将公证质量视为公证事业的生命线,将公证质量视为保护自己安全执业的盾牌。

2.严格公证程序规则办事

《公证程序规则》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规则,比如哪些公证事项需要申请人亲自办理、公证执业区域范围怎么划分、受理和出具公证书需要哪些条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严格程序办事是公证机构进行证明活动的法律基础,是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是保证公证机构正确行使公证职权的保障。

3.实现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扶养 继承 财产 公证

一、案例及争议

(一)案情简介

死者王某生前患有精神病,未曾结婚,未生养子女,父母早于其死亡,也无兄弟姐妹。死者生前靠叔叔王甲带大,2000年叔叔死亡后,跟姑姑王乙一家共同生活,由王乙的女儿项B、女婿林A夫妻负责照看至死。死者生前祖传房产因政府低丘缓坡建设的需要被拆迁,得自建房一间半,王某于2012年5月30日死亡。现死者生前提供扶养义务的林A、项B夫妻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二)办证思路及争议

本案涉及到死者无法定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死者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由继承人之外的亲属抚养,死者的其他亲属对上述遗产无争议,本案的争议是要不要受理及在适用法律意见不一致。

1.争议一:公证处接到公证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申请做了认真的分析,也多次组织处务会进行讨论,大多数公证员认为死者生前的法定继承人不存在,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和遗赠抚养手续,公证部门无法对此事实进行认定,此案归法院管辖较妥。最后以无法认定继承人为由拒绝申请,并告知向法院主张权利。

2.争议二:申请人向法院主张过程中,因本案无纠纷不存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诉请。

3.争议三:政府认为群众的办证要求是不容推托,要求公证处负责协调。丽水市南城区块属国家级开发区,负责低丘缓坡拆迁安置任务,为了依法拆迁,开发区政府事先与公证处商定。凡涉及到户主死亡的由公证处厘清法定继承并办理相关确权手续后再行拆迁,他们出面要求向公证处全力配合。鉴于上述的因素,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理解,公证处再次召开业务人员会议,重新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讨论,要求公证人员群策群力,找到一个既符合法律精神要求,又能走出法律框框的障碍。

4.争议四:《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适当的遗产范围是不是全部又是一个纠结的问题,有人主张全部、有人认为是部分。

5.争议五:采用公证确认本案例完全算是开了先河,存在的风险较大,在公证实践中还少见相关案件出现。公证书以什么形式出具,有人主张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有人主张用要素式公证书形式,以分得财产为其出具公证员甲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公证处管辖,无继承人,抚养人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和遗赠抚养手续,公证部门没有调查权,无法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只有人民法院适合受理,要求拒绝受理,他代表一大批公证员的意见。

公证员乙认为:公证在处分民事法律关系上可以根据各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办理,但是考虑到本案中诸多的法律事实有待确认,公证介入是否是妥当,乙代表一批中间观点态度。

公证员丙认为:公证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没有争议又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创新思维、创新服务理念,这正是当下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体现,所以代表一部分公证员认为,要以总理“法无明文禁止既可为”的思路忠实履行公证义务,要求受理上述公证申请,丙代表了主流派思想。

经过各方的充分讨论最后统一思想,公证员查阅相关审判实践案例,并多方向有关法学届的专家进行请教,最后拟定,可以用《继承法》第十四条,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得财产这个条文进行充分的理解,按此思路进行操作,将上述案件以要素式分得财产的方式进行公证处理,让申请人的确认财产权益要求顺利实现。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对于十四条的释义,对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了明确的解释,是指继承法以外可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有两种情况,一是依靠被继承人抚养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二是抚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这种人可适当的遗产,甚至可以分得全部的遗产,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的份额。

按照继承法,符合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继承已是无争议之处,法条的解释也明晰,但在具体分配的量和度以及适用对象上多年来存在着争议,仍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在有争议案件上本不属于公证受理范围之内,本案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作者赞同以下观点。

马新文说:如对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应该进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这些专家代表着改革派意见,要求修改继承法内容,增加原先的继承人范围。

吕欣说: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取得遗产的唯一根据是扶养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利既不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新的特殊民事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扶养关系。我国继承法创设适当分得遗产权这一民事权利,其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助人为乐、团结和睦、互帮互助,是发扬中华民族的民族美德、弘扬社会正气的必然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案件处理

(一)查找法律事实,确认无法定继承人

1.王某的基本情况。 王某,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水阁某村人,公民身份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某村。王某从小由叔叔王甲带大,生前与项B(系林A丈夫)一起在丽水市莲都区高溪乡水库帮人看鱼,因故于2012年5月30日在看鱼点死亡。其生前未曾结婚,未曾生育和收养子女,脑子有问题,有严重精神病,但并非全傻(据村民讲项B和林A原在张村卖豆腐,王某会帮忙送豆腐的)。

2.王某的亲属情况。王某死亡时已67虚岁,其爷爷,奶奶,均约于30年代死亡;其父亲于1958年死亡,其母亲于1959年死亡(据村民讲王某的父母在王某很小的时候就全死了);其父亲只有一个兄弟和一个姐妹,叫王甲和王乙,王甲于2000年6月25日死亡,生前未曾结婚,也未曾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王乙于2012年11月21日死亡,生前已婚,丈夫叫林某,88岁,现住水阁街道某村,王乙共生育四个女儿和三个儿子,均在丽水居住,其中包括林A;王某除上述亲属之外,没有再较亲近的亲属。

3.王某的财产情况。王某作为无房户,在拆迁安置工作规定,无房户可分得一间半的地基建房。安置水阁工业区沙溪亭安置住宅小区一间半地基,浙江省丽水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于2011年12月9日发给用地单位为王某的(2011)丽规城证(农)D005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为124.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建筑层次三层,檐口高度9.0米,一层层高为3.2米,二至三层每层层高为2.9米,二、三层南侧可设置1.5米的外挑阳台,其余三个侧面不得设置外挑阳台。据申请人项B、林A称上述房子由他夫妻出资建成。

4.王某的扶养情况。据所在村民讲述:王某父母在王某小的时候就全死了,王某由其父亲的弟弟王甲带大,王甲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叔侄两人共同生活多年。林A是王某姑姑的女儿,也就是王某的表兄妹,嫁于据说是碧湖的项B,据一村民讲述,当时因项B老家比较乡下,考虑到小孩读书方便,所以将一家人的户口很早就迁到王甲所在户的名下,但数村民均讲到,项B一家与王甲、王某并未住在一起生活,平时也都称王甲为舅舅,因王甲生活有来源,不需要依靠项B,所以项B一家基本上没有照顾过王甲叔侄,直到王甲于2000年6月25日死亡后,王某才由项B一家扶养,死葬也由项B一家承担,但王某村里所分所得钱财福利,也都归项B一家,安置的地基也由项B一家出资建造。因王某精神有问题,所以早年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011年由村委会与林A口头商定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由林A夫妇扶养,王某的遗产由林A夫妇继承。

(二)找出既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又能走出法律框框障碍的路径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我处的调查核实情况,基本认定事实真实无误,确认林A只是王某的表兄妹,不属于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之列,林A、项B最多只能算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又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规定了受遗赠的前提是双方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而上述的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只是存有扶养的事实,所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或受遗赠公证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是有缺陷的,最后只能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才能走出得到财产的权利,那么可分得财产是不是可分得全部的问题又困挠了我们,我们查阅了大量法院审判的实践案例,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1992年6月6日)中涉及到了与本案相同的情况,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批复,“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该案例为我们找到了法理上的认定的依据。

第3篇

2009年11月,85岁的母亲突然提出把已故丈夫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女儿何枝(化名)名下。何枝感到的不是欣喜,而是深深的担忧。父亲在1975年就去世了,没有职业的母亲把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共六个子女养大成人,其艰辛、其苦难,不在其中难知其味。

49岁的何枝是六个子女中的老小,目睹三哥两姐上山下乡、高考返城、求职结婚、生儿育女,一个个展开成熟的翅膀,飞向了生活的四面八方——大哥在齐齐哈尔,大姐在宁波,二姐和二哥一个在唐山,一个在北京,只有三哥和她留在母亲身边。三哥早在1983年就结婚搬走,1987年何枝结婚,婚房就是这套住了十几年的房子。这套房是省直机关的宿舍房,是父亲在世时单位分配的。

母亲坐守丈夫留下的房子,看着一个个生命从这里成长、飞翔,然后无声地享受着大树枝繁叶茂般地繁衍出一个遍及四方的庞大家族。

现在,老太太跟小女儿一家生活在新购置的大房子里,身体健朗、头脑清晰,一直以时尚老太自居。“好好的,提什么房产过户?”何枝啧怪道。母亲悠然地说:“我是太闲了,不找点事闹闹,准得痴呆了。”

好家伙,老太太一句“防痴呆”,何枝岂敢违命?再说,母亲身体再好,也是“奔九”之人,趁明白时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终是一件好事。于是,何枝请了两天假,带着母亲行动了。

第一步是到房子所在区的区房产机构咨询。何家这种情况,有两个更名渠道,一个是“继承”,一个是普通的房屋交易。前者能省下几个程序,但要交一笔很高的税费。算来算去还是按房屋买卖较为划算。

知情者告诉何枝,钱虽然能省点,但过程特别繁琐、漫长。老太太一听连说,这些都不怕,正好锻炼头脑。何枝却在心里一个劲地叫苦,妈耶,我是家里家外一大堆事,哪有时间和精力陪您锻炼,体验这等“繁琐和漫长”啊!

因产权在父亲名下,所以,先要把父名变更到母亲名下,再由母亲名下转至何枝名下。这时问题出来了,公证处要求出据何枝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原因很简单,这套父亲名下的房产,法律上有父母、配偶、子女这三部分顺位继承人。既然父母已故,那必须要有医学死亡证明。

何枝心一沉,天哪,我的爷爷奶奶都出生在1800年代,故于万恶的旧社会,黄土一[打] [不]都无觅处,别说什么死亡证明了。何枝挤出笑容跟公证员说:“我爸比我妈大6岁,要是活着,都91岁了。咱们笨理推算,我爷我奶也不可能活着啊。”

“那可不一定,现在活到120岁的都有。”公证员没好气地说。

老太太忙打圆场:“姑娘,这样好不好,我找已故老伴单位,让他们调调档案,给出个死亡证明行不?”公证员把手中的笔往桌上一摔,白了一眼,说:“规定上清楚写着是医学死亡证明,别的证明都不好使。还有你,老太太,有单身证明吗?”

这一问,让老太太陡然变色,目瞪口呆。何枝急了,冲着公证员质问:“什么态度啊,你面对的可是位85岁的老人。”

“85怎么了,还有90生孩子的呢!”

“你这是工作吗?简直是吵架!”

“我就这样,怎的,上边规定没写人不能活到100岁,也没写85岁没配偶。我也是执行上边的规定,你说没道理,那你找领导把规定改了呀!”

如此这般,何枝跟这位态度相当恶劣的公证员吵成一团……

正路走不通

何枝再也不想进这家公证处的门了。一星期后,她再次请假,带着母亲来到市第二公证处。这里的公证员态度不错,但对故去老人的死亡证明,还是坚持“出据医学证明”。见何枝面呈难色,公证员让她去市公安局的办公大厅,医学证明出不了,就退求其次,公安部门的证明,也有法律效力。

市公安局的办公大厅里挤满了人,上访的,喊冤的,咨询的,办手续的,乱哄哄像赶大集。排了近一小时的长队,何枝站到窗口,如此这般一问,工作人员冷冷地说:“像你这种情况,我们没办法受理。‘’前的档案都不存在了,对解放前死亡的,更无从查起。下一个。”

这就完了,何枝本能地问:“就是说你们办不了呗?”

“对,办不了。”

“那我的公证也办不了呗?”

“我没那么说,那是你跟公证处的事。下一个、下一个。”

“来了,来了。”身后那位噌地蹿上来,生生把何枝挤到一边。

回到家,老太太说别急,好事多磨,你多跑几趟,这个窗口不行就换个窗口,心诚则灵。接下来的两个多月里,何枝、老公、外加刚刚工作的儿子,分别到公安局咨询,三人共去了八次,但结果都是一样的:没法查,办不了。

何枝只好来到第三公证处,带着哭腔跟公证员说:“我跑了两个半月了,去了八次,人家就是不给办。其实他们心里都明镜的,我没有100多岁的爷爷奶奶,85岁的老妈也从没再婚。要不我花点钱,你再给通融一下,把这个证明给……”

公证员想了想,说:“好吧,我给你个电话,找这个人,他是公安局的老人,上下都熟,给他俩钱,弄个假证明吧。”说完,他给何枝一个电话号码,“这不算啥原则事,但规定就这么定的,我们不能缺件。有个公安戳,在我这程序没问题就行了。”

何枝如获至宝,按公证员的指点,把电话打了过去。那人没多说,只让何枝把爷爷奶奶和母亲的姓名、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发到短信里,然后等他电话。何枝一一照办,静心等待。这一等就是一星期,何枝沉不住气了,又把电话打过去,他好像忘了,想了半天才说马上办,等电话吧。何枝只好继续等,一星期又过去了,她不好意思再打,就跟公证员沟通,公证员大咧咧地说:“那是个神人,事多忘性大,你得盯着点,多给他打电话。”

何枝在忐忑中打起电话,有时无人接,有时被摁掉,折腾了十来天,终于通上话。这回很肯定,让她明天下午到公安局大门口等他。第二天何枝早早到场,时间到了仍不见人,复拨手机号,对方给摁了。不一会,一个矮胖的中年人匆匆赶来,把一个信封递给何枝。打开一看,是需要的相关证明,盖着市公安局某某部门的大红章。何枝连连称谢,随手也递过一个信封,里面装了500元钱。这是公证员交待的,办这等事,此人就这个价,不高。

证明这关总算过了,何枝长吐一口气。

改过名得证明

故去的人办完了,顺位继续人中的子女问题又来了。何枝的仨哥俩姐必须同时到场,在放弃继承的公证书上签字。老太太很高兴,四面八方的儿女可以团聚了,但何枝很发愁,大哥72岁了,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行走困难。最年轻的二姐也60多岁了,二姐夫突发心梗,搭了三个支架,刚刚出院。他们都是问题多多的老年人了,为了自己的事情,让人家从齐齐哈尔、宁波、唐山和北京赶过来,何枝于心不忍。

哥哥姐姐们对放弃房产继承没有异议,也都期待借此机会看看老母亲。何枝一家紧急行动,全员进入迎客状态。老宅新宅进行了大清扫,还添置了相应的生活用品,为六手足的大团圆,做足了准备。2011年4月,仨哥俩姐终于齐聚母亲膝下。看着彼此的白发和迟滞的举止,再看看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兄弟姐妹们老泪纵横,百感交加。

何枝跟公证员早已定好,待五位哥姐到场后,当即办理,一次完成。可当何枝用三台轿车把连母亲在内的六位老人都接到公证处时,公证员发现,72岁的大哥在1978年之前用的名字,跟此后的不符。大哥解释说,‘’期间搞串联,他自作主张将名字改成“爱军”。1978年考上大学后,他恢复了原名,用到现在。

“何姐,对不起,今天还是不能办。”公证员看看何枝,一脸无奈。

何枝的头“嗡”地大了。费了这么多的精力,耗了这么长的时间,好不容易按要求走到今天,怎么又出岔了?“老先生的名字还得回齐齐哈尔取证明,要那里公安部门的章。”大哥想再争取一下,何枝明白,说什么也没用,人家这是规定,咱不能缺件,公证员也没办法,缺件被查出来,她是要担责的。

好在公证员很通情理,她说先把别的公证做了,下一步就不用五位哥姐都到场了。老先生回家后,再到当地公安部门补办个证明即可。

看着拄着拐的大哥,扶着87岁的母亲艰难移动的背影,何枝心如刀割。大哥回去怎么办这事啊?他家没私家车,大嫂帮着侄子带孩子,工薪族的侄子请一小时假,都得扣工资……何枝思前想后,最后决定由儿子开自家车送大舅回齐齐哈尔,再帮大舅办完相关手续返回。儿子在大国企工作,请假很难。何枝只好弄了个急性胆囊炎的证明,儿子才得一星期病假,但代价是扣掉当月20%的工资。

第4篇

第二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文及附图;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领有土地使用证的,还应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登记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的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就学毕业回迁等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回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七条拆迁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不能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道观、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估的临时建筑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房屋因为部分拆迁而影响了正常使用的,应予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近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给予评估作价。采用的补偿结算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楼梯分摊面积不计入调换面积之内。楼梯分摊面积产权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二)拆除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定的残值补偿。

(五)拆除房屋附属物,属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因偿还的住宅单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过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够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在拆迁公告前单位已分配给住房或已有自行购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六条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迁到市郊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其比例最高为1∶1.2。

第十七条拆迁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安置房屋”的原则。

拒绝拆迁安置而被强制拆迁搬家的,在拆迁搬家中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二十条对按第十九条规定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迁人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给被拆迁人过渡生产、营业。拆迁人不能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经补偿后,拆迁双方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手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取得房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损坏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0.5%至1%计收。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香洲旧城区改建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1年7月30日珠府办[**]60号)

为促进香洲旧城区的改造,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问题,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珠海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下称《安置办法》),现就香洲归城区改建拆迁补偿的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香洲旧城区进行各种市政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均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二,珠海市香洲旧城区改建办公室(下称市城改办)具体负责香洲旧城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决定;

(二)指导旧城改造工作,,

(三)检查督促有关计划实施,

(四)处理和协调改建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拆迁入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拆迁的各项手续,

(二)负责拆迁补偿,

(三)安置或过渡安置被拆迁户。

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在临时周转期内按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发给三元动迁补助费。被拆迁人由拆迁入安置临时周转用房的,等面积临时安置的,不发给动迁补助费,临时安置面积不足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发给三元动迁补助费;临时安置面积超过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一至五元房租。另参照《安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被拆迁户搬家费。

四,在拆迁区内,被拆迁入须出具下列合法证明文件:

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本市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市<区)政府或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

个人: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

公产房使用人: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有效的住房凭证或租赁合同。

五、拆迁程序。

(一)拆迁人持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及拆迁方案,到市城改办办理审批手续,市城改办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办公室备案。

(二)拆迁人凭市城改办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被拆迁入协商签订拆迁合同。

拆迁合同应当规定拆迁项目和拆迁数量、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合同经当事人签名方生效。

(三)拆迁人把拆迁合同、拆迁申请书,报市城改办审查、市拆迁办公室批准,由市拆迁办公室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通知书。

(四)拆迁人按照经市拆迁办公室批准的拆迁合同进行补偿、安置。

(五)拆迁人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应按规定先张挂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知会左邻右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再进行拆迁工作。

(六)拆迁程序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安置办法》中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的各种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完整资料,由市拆迁办公室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六、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在拆迁人按拆迁合同规定补偿安置后,应按拆迁合同规定的期限搬迁腾退完毕,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含房屋钥匙)。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城改办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迁。

对已作补偿的房屋,被拆迁入不得迁除。

七、拆迁补偿的对象为被拆迁的房屋及符合规定标准的构筑物。

被拆迁的国营企业与财政部门订立了承包合同的,由于搬迁而停业、停产期间承包的目标利润上缴部分(按比例分解部分)可适当减缴。

八、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书或证明文件,作为拆迁补偿的合法依据;

(一)凡已确权的房屋,应提供珠海市房产管理局(含原珠海市房产公司)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珠海市公证处1987年10月20日以前办理的《房屋产权公证书》。

(二)凡未确权的房屋,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私人房屋;

①解放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屋契或村委(居委)、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文件。

②解放后至1979年3月5日建市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村委(居委)、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文件。

⑧建市后至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购)的,原则上要出具报建书、基建批文、用地证明书等文件资料。情况特殊的,渔、蚝、农民凭村委、街道或渔民办事处和香洲区政府证明,居民凭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香洲区政府证明;市(区)属单位职工、干部凭所在地居委会、所在单位、市主管战线(香洲区政府)证明。

④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购)的,必须提供市(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书、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证明书、资金运用发票。

2、单位房屋;

①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建(购)房发票、有效的基建批文、资金来源批文、市主管战线(香洲区政府)的证明。

②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购)的,必须出具用地许可证、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发的建筑许可证(红线图、建筑图纸)、市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计划、市建委施工许可证。

上述证书或证明文件须经过“市城改办验证小组”确认后方有效。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房屋,视作违章建筑。

九、拆迁房屋的结构符合下列标准的给予补偿

(一)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的(平房以屋檐为准),

(二)屋面为瓦片、水泥平顶、水泥瓦(不含石棉瓦)的,

(三)房屋墙体为砖墙、石墙或干打垒墙。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建筑物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批准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市城改办验证小组验证确认的,下同)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不分公房、私房,不分单位、个人,不分结构,不分装修标准,不分房屋功能,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前建成的为旧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千一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费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后建成的为新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千二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费用)。

十一,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按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

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经基设字58号)的通知执行。

十二、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政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城改办审查、市拆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城改办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十三,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政府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补充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十四、被拆迁户不回迁,同意作价补偿的,参照本补充通知第十条规定予以补偿。

十五、被拆迁户不回迁,同意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形式的,按其拆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异地等面积调换补偿。补偿面积不足的部分,按本补充通知的第—卜条补偿,补偿面积超过的部分,五平方米内(含五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一千三百元收费,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收费。

十六、被拆汪户中的世居渔民、蚝民不回迁,要求自建、重建的,由市拆迁办公室审查,并按规定手续上报批准后.可按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划地、分户建设。拆迁人作出计划分配意见,征求被拆迁入意见,由市城改办审批用地地点和面积。用地面积和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栋按规划要求,宅基占地面积不超过八十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分户或多户连壁式的,宅基外不准建围墙。

(二)被拆迁户原新房按每平方米五百元补偿,旧房按每平方米四百六十元补偿。(三)重建总面积不超过原拆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的,不收地价费、配套费,超面积部分按规定收取地价费、配套费。

十七、被拆迁入要求回迁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新房等面积补偿,旧房按扣减8%的面积补偿。

补偿面积不足的部分,按本补充通知的第十条规定予以补偿。

补偿面积超过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收费。

十八、被拆迁户原为非住宅用房的,原则上不予回迁。十九、被拆迁户的房屋原属住宅用途,后未办理报建手续自改为非住宅房的,仍视为住宅房屋补偿。

二十、凡属拆迁补偿在原面积内的免缴契税、交易费,超面积部分按规定征收。

二十一、凡个体工商户(包括外来户有经营执照的)经营执照未到期,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安排,及时搬迁,个别有困难的由工商部门协助安排。

二十二、被拆迁入需要回迁安置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功能规划要求,并与拆迁入签订回迁合同书。回迁者凭市城改办批准的回迁证明书(作临时过渡安置的,必须退还临时周转用房)办理回迁手续。被拆迁户回迁时按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幢号和楼层房号,商场一律不分配。

二十三、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安置办法》和市府办《关于香洲旧城区改建拆迁补偿政策的通知》(珠府办[*]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原执行的补偿政策,和本补充通知有抵触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第5篇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状况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

一、房屋共有的形式及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界定

1、房屋的共有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许多人对此并不太了解,在此,有必要进行比较与区分。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

所谓房屋的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各个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第二,按份共有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是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房屋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共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共同共有的产生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如合伙合同。第二,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房屋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每个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时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

2、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界定

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设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规定,更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约定。登记机关在受理此类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时,已不能单凭是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来确定,而必须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严格审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权。

二、我国夫妻共有房产登记的现状及弊端

现在,对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我国绝大部分市民都习惯于由一方登记产权,全国各地的登记机关一般也不强求当事人以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登记。只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如出卖或设定抵押)时,才依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但是,这种登记方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按物权立法的理论,政府权属登记机关所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所有权人,而不能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人。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为一方所有,就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

二是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间的财产问题趋于复杂,财产所有权形式多元化,不能简单地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

因而,原来的登记方式已经不相适应,而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按共有房产登记,能真实地反映权利状态,这对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房产交易安全,降低和减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责任和风险,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对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属登记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个人所有。包括⑴、婚前通过购置、自建、交换等方式到得的房产。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此类房产,只需个人申请登记,今后,对已经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产,在转让或设定抵押时,只需要登记的一方签字,不必取得对方的同意。

3、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来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婚姻法》第十九条正是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所有的房产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所有权形式。因此,当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变更为一方所有时,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签署约定书。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有产登记中,存在着产权转移登记问题。如本属于夫妻共有产,现双方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相关规定,必须按转移登记办理并征收税费。

2、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共有产登记中的审查职责

房屋权属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所有的房屋状态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登记的功能在于推定了所登记的房屋的合法性,起公示作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簿的记载和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了解相应的权利状况,使之具有社会公信力。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登记部门的职责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律提交了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申请登记的房屋有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即应依法予以登记。至于申请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范围之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特性决定了权属登记部门依法作出登记行为时,依法只应负形式审查义务,如当事人以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其所获行政登记缺乏合法基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申报不实”为由注销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房屋权属登记在受理夫妻共有产登记申请,特别是约定为所有权登记时,必须认真做好房屋产权审查工作,把好产权审查关。在审查中,一方面要对房屋取得的来源搞清楚。在这一点上,重点要做好内部查档,力争做到登记资料与原档案资料不矛盾,尽量减少因登记机关的过失而导致出现登记差错。总之,在市场经济中,夫妻间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但只要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认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在所有权人的确定上做到准确无误。

四、在办理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针对权属登记实践中的问题的建议和对策的探讨

办理房屋共有权登记,共有的形式应当作为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记载于权利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中。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可见,登记行为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的申请。因而必须使当事人在申请时,对于该项内容多加了解并重视。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当事人申请共有房产登记时,普通人对共有权的两种形式缺乏了解,更无法区分二者的不同,相当一部分人简单的认为,所谓共同共有就是权利人平均享有份额,在申报产权的时候,不分情况都填写成共同共有。如果登记机关完全按照当事人填写的申请表来登记,就存在着比较大的隐患。事实上,共有的形式不同有时候对当事人的权利也会产生影响。例如,甲乙二人共同购置一套房屋,如果按照按份共有进行登记,则甲乙二人可以随时处置属于自己份额;如果登记成共同共有,则双方都无权处置,必须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该房产进行处分。又如,在商品房的买卖中,甲与乙共同签订买卖契约,各出资一半购置一套房屋。其中甲有配偶丙,甲与乙无任何关系。在登记的时候,按照出资份额,那么应该是甲与丙共同占有1/2,乙独自占有1/2。可是如果在申请时当事人笼统的注明“共同共有”,而登记成甲乙丙三人的共同共有房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在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假如不能提供书面的协议,将按照等分原则处理。这时候,他们享有的份额有了很大的不同。由此可见,如果登记时当事人未考虑到这些情况,将来一旦出现矛盾,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因此,我认为在实行共有权登记方面有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必须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两种共有形式的含义和区别,这种说明可以以公告的方式明示作出,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出示,并且其主管部门也可以借助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有关内容的宣传。

第二,除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等形式外,其他形式的共有不宜登记为共同共有。原因有二:其一,夫妻关系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其关系受《婚姻法》的调整,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要有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登记成任何一种共有形式都是可以的;家庭共有也是共同共有中一种特殊的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共有则不同于此。前面已经提到过,共同共有的前提是共同关系的存在,而除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等形式,一般情况下,显然不存在法理上所谓的共同关系。其二,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清具体的份额有利于保护各个共有人的利益,也方便其处分各自的份额。另外,《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提到,“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共同共有。”但如果产权变更的事实发生在登记前的近期内,例如最近购买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共有的份额可以根据购买房屋时各个共有人出资额的不同而加以明确,不应当属于《民通意见》中所指的这种情况。因此我认为,在其他的共有形式下,登记成按份共有较为适宜。

五、另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需要说明

1、对于权利人新购商品房,此类登记分以下几种情形。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即属于婚前财产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填写产权归属的约定书或提供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结算单是领取结婚证前的,在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婚姻状况声明书或双方约定。

婚前房产双方约定办理夫妻共有产登记的,双方需共同到场。例如:在收件中碰到申请婚前财产登记的情况,即订立合同日期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而购房发票、结算单上的日期均在领取结婚证之后,不能明确判定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鉴于此,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填写约定: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于某年某月某日与配偶申请结婚,现该房屋归某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共有)。这样手续才算比较完备。

2、关于离婚后当事人对房屋产权的若干情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合同(一直未办产权),之后双方离婚,产权归于一方所有,须前妻/夫到场填写约定并作析产处理。如: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直未办产权,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异,此套房屋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现归女方所有,须男方约定:愿意放弃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

(2)、离婚之后(至今未再婚)一方所购房屋,须持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民事判决/调解书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另外,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问题,必须当工作人员的面,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后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除外。又如,某人结婚之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证,而目前已离婚,则须将已注销的结婚证复印件及离婚证复印件存入收件材料,约定的填写则视相关情况而定。有些离婚人士,他们是带着情绪来办理权证的,尤其是归属于另一方所有,须其在约定上签字,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这就要求我们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耐心讲解,以处理好他们之间的产权归属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我们对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我相信市民会对夫妻共有权登记政策不断的认识和了解。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必须依法办事,以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使房产共有权登记政策进一步完善,为今后房产档案的无纸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产籍信息网络化等奠定基础。

第6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企业签定的进口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7篇

人生终有许多选择。每一步都要慎重。但是一次选择不能决定一切。不要犹豫,作出选择就不要后悔。只要我们能不屈不挠地奋斗,胜利就在前方。既然选择考试,那么我们一定要好好复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和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1.(单选)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赠与房屋

B.书立遗嘱

C.火山喷发

D.登记结婚

2.(单选)2019年12月甲公司进口一批红酒,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540000元。

已知消费税税率为10%.关税税率为5%,计算甲公的当月该笔业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540 000(1-5%)x(1+10%)×10%=56430元

B.5400 000(1+5%)×(1+10%)×10%=62370元

C.540000×(1+5%)/(1-10%)×10%=63000元

D.540000(1-5%)/(1-10%)×10%=57000元

3.(单选)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请税务机关代开

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6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D.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哪项采用从量计征?

A啤酒

B红酒

C白酒

D药酒

5.(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是()

A、本票

B、支票

C、汇票

D、股票

6.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A 六个月

B 一个月

C 两个月

D 三个月

7.(单选)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件贴花”的是(

)

A.权利、许可证照

B.承揽合同

C.产权转移书据

D.记载资金的账簿

8.(单选)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免税

C.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D.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9.某外贸进出口公司本月进口100辆小轿车,每辆车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4.3万元,缴纳关税4.1万元。

已知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该批进口小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76

B.87

C.123

D.160

10.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工伤的有()

A.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

B.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C.在上班途中,由于非本人责任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

D.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11.(多选题)出票人是银行的票据有(

)

A.银行汇票

B.本票

C.商业汇票

D.支票

12.(判断题)房屋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判断)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 )

14.(四)2020年1月8日,甲公司成立,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财务人员,1月10日李某携带资料到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1月15日甲公司在Q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建设资金专户,1月20日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60万元、由P银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照付乙公司,乙公司因急需资金,于5月6日向M行申请办理了汇票贴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

(1)乙公司到M银行办理贴现必须记载的事项是( )。

A.贴出人乙公司签章

B.贴现利率

C.实付金额

D.贴入人M银行名称

15.2020年1月8日,甲公司成立,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财务人员,1月10日李某携带资料到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1月15日甲公司在Q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建设资金专户,1月20日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60万元、由P银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照付乙公司,乙公司因急需资金,于5月6日向M行申请办理了汇票贴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 甲公司在P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该账户2020年1月10日不能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B 甲公司应填制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C P银行应报当地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

D 甲公司与P银行应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

17.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有(

)。

A.一方当事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B.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C.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

D.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

18.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机械设备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

年 10 月有关 经营情况如下: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9 万元:进口检测仪器取得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 26 万元。

(2)报销销售人员国内差旅费,取得网约车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 0.09 万元:取得 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 0.6万元:取得注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 额合计 10.9 万元;取得注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慕面金额合计 5.15 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w 型大型机械设备一台,含增值税价款 226 万元,合网约定当月 收取 50%价款,次年 4 月再收取50%价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 Y 型大型机械设备一台, 设备生产工期 18 个月,合网约定本月应预收含增值税价款 960 万元,甲公司当月实际收到该笔预收款。

(4)支付境外乙公司专利技术使用费,合可约定含增值税价款 9964 万元,乙公司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且无人。己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牢为 6%: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按照 9%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旅客运输服务按照 3%计算进项税 额: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公司当月下列进项税额中,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检测仪器的进项税额 26 万元

B.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39 万元

C.住宿费的进项税额 0.6 万元

D.网约车费的进项税额 0.09 万元

(2)计算甲公司当月铁路车票和公路客票准子抵扣进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10.9X9%+515/(1+3%)x3%=1.131万元

B.109/(1+9%)x9%+5.15X3%=1.0545 万元

C.10.9X9%+5.15X3%=1.1355 万元

D.10.9/(1+9%)x9%+5.15x(1+3%)×3%=1.05 万元

(3)算甲公司当月销售大型机械设备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226/(1+13%)X139-26 万元

B.960.5X13%-124.865 万元

C.(226x50%+960.5)/(1+13%)×13%=123.5 万元 -

D.(226+960.50)/(1+13%)×13%=136.5 万元

19.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

)。

A、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办公楼

B、将外购的材料用于建造厂房

C、将自产的产品分配给股东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

20.根据关税法律制度,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

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追缴。该期限为( )

A.3年

B.6年

C.4年

D.5年

21.某企业罗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已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用人单位所缴纳医疗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30%。

则下列罗某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每月的储存额计算中,正确的是()。

A.6000X2%=-120(元)

B.6000X 6%X 30%= 108 (元)

C.6000X2%+6000X 6%X 30%=228 (元)

D.6000X 2%+ 6000X 6%=480

22.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2台起重机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注明起重机总价值为80万元,租期为2个月,每台每月租金2万元。

已知租赁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率为1‰,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该租赁合同共计应缴印花税()元。

A.40

B.80

C.160

D.800.

2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不包括(

)。

A、责令缴纳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取消税收优惠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4.房产经济公司所交的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25.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普通住宅一套,该住宅是3年前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交易过程中支付相关税费等共计8万元(发票为证),则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万元

A.0

B.14.4

C.16

D.24

26.(单选)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超率累进税率的是(

)

A.印花稅

B车船使用税

C.个人所得稅

D土地增值税

27.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赠与房屋.

B.书立遗嘱

C.火山喷发

D.登记结婚

28.2019年12月甲公司进口一批红酒,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540000元。

已知消费税税率为10%关税税率为5%,计算甲公的当月该笔业业务应缴纳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540 000(1-5%)x(1+ 10%)x10%= 56430元

B.5400 000(1 + 5%)x(1 + 10%)x10%=62370元

C.540000x(1 +5%)/(1-10%)x10%=63000元

D.540000(1-5%)/(1-10%)x10%=57000元

2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是()。

A.怀特2019年3月1日入境

B.汤姆2019年10月1日入境

C.杰克2019年9月1日入境

D.麦克2019年1月1日入境

30.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1.不属于借记卡的功能不属于借记卡的功能(

)

A消费

B转账

C透支

D网上支付

32.郑某2019年3月购买福利彩票获得奖金9000元领奖时发生交通费150元,食宿费20元(均由郑某承担)。

已知偶然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郑某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0元

B.9000.20%-1800元

C.( 9000-50) .20%-1790元

D.( 9000-50-20 ) .20%-1786元

3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行为的有()

A涂改出票金额

B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

C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D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

3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停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C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D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5.根据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以下关于开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必须出具证明关系的公证书

B 单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本人办理确认激活手续前,只收不付

C 行动不便无法前往银行办理挂失业务的,银行可提供上门服务

D 配偶、成年子女也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代为办理挂失、销户业务

36.关于房产税的免税规定,不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B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C个人所有非营利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D应税房产因大修停用3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37.关于减免税,正确的说法有()

.

A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属于减税和免税具体情况

B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属于减免税

C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D制定减免税这种特殊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答案解析1.【答案】C【解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答案】C【解析】关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答案】A【解析】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必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答案】A【解析】啤酒采用从量计征。

5.【答案】D【解析】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上包括3年,

7.【答案】A【解析】权利、许可证照实行按件贴花缴纳印花税

8.【答案】B【解析】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减征30%;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4.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5.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麻烦你点一下一同的另篇与考试无关的文章增加一下文章阅读量即可,支持本号会继续更新真题资料,谢谢合作,好好备考,加油。

9.【答案】D【解析】应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消费税税率=100×(14.3+4.1)/(1-8%)×8%=160(万元)

10.【答案】AD【解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答案】AB【解析】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12.【答案】对【解析】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13.【答案】错【解析】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14.【答案】ABCD【解析】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

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15.【答案】ABD【解析】选项C: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选项A: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选项B: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选项D: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6.【答案】对【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7.【答案】AB【解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8.(1)【答案】AB【解析】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答案】D【解析】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答案】C【解析】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纳税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预收货款方式,纳税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项税额=226/1.13.50%.13%+960.5/1.13.13%=123.5万元

19.【答案】CD【解析】AB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20.【答案】A【解析】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21.【答案】C【解析】个人缴费部分(6000×2%);用人单位缴费的划入部分(6000×6%×30%)

22.【答案】C【解析】租期内全部租金=2x2x2=8(万元),租赁合同应当以凭证所载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又由于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该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共计应缴印花税=8X10000X

1%oX2=160 (元)

23.【答案】C【解析】税款征收措施的种类有:(1)责令缴纳(选项A);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选项B;(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选项D);(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阻止出境。

24.【答案】对【解析】对于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土地增值税应当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25.【答案】B【解析】(120-40-8)×20%=14.4万元

26.【答案】D【解析】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制。

27.【答案】C【解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8.【答案】C【解析】关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29.【答案】AD【解析】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30.【答案】B【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1.【答案】C【解析】可以透支的银行卡是信用卡;

借记卡不可透支。

32.【答案】A【解析】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3.【答案】AD【解析】选项B,属于票据的伪造;

选项C,属于票据的更改。

34.【答案】D【解析】非全日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35.【答案】A【解析】

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人应出具人、被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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