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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优质资源向重点企业和优势企业聚集,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推动企业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极具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进一步促进我县产业升级,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务院批准设立*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机遇,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的原则,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引导优质资源向重点企业和优势企业加快聚集,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对县域经济发展起支撑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努力提升我县经济总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力争全县年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企业达到20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达到4户),10—20亿元的5户,20亿元以上的2户。
(三)基本原则。
1.自愿申报原则。除具备垄断经营性质企业外,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预计到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或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商企业(其中农产品生产和精深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均可申报纳入培育计划。
2.综合评估原则。对申报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由相关部门综合评估税收贡献、发展潜力、带动作用等要素,报县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计划。
3.政策引导原则。政府通过制定扶持引导政策,营造优良政务环境等措施,推进企业快速发展。
4.动态管理原则。年度考核,动态调整,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培育计划,对未达到年度发展目标的企业调整出培育计划。
二、扶持政策和培育措施
(一)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为基数,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其中农产品生产和精深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2亿元为基数,每跨越一个2亿元台阶),由县政府给予企业领军人物30万元的奖励;或以入库税金1000万元为基数(其中农产品生产和精深加工企业以500万元为基数),每跨越一个500万元台阶,由县政府给予企业领军人物30万元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入库税金同时跨越台阶,由县政府给予企业领军人物4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1.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相关部门优先申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争取市级以上政府的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县财政按相应政策给予配套。
2.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未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依据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3.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1%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三)为企业提供优质的VIP服务。培育企业均纳入我县重点项目计划,享受重点项目VIP服务,在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并优先办理各项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手续。
(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1.帮助企业协调金融机构对其实行综合授信;对企业贷款项目,优先推荐给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或中小企业担保贷款。
2.引导和鼓励具备上市条件企业面向市场直接融资,力争在3—5年内推动2—3户企业成功上市,凡成功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符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企业对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初级证书每人350元、中级证书每人500元的标准从县职业技能培训专项经费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并给予企业每人12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紧缺工种的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由县财政分别给予首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1000元和2000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1.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2.企业的主导产品、新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市地方产品配套目录》,在全市推荐使用。
(七)鼓励重点物流项目。
1.企业新上的物流项目,符合市重点项目标准的,由相关部门协调市级部门认定重点现代物流项目,争取享受市物流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2.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的鼓励类项目,报省、市税务局审批后,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物流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优先保障生产要素供应。
1.优先保障企业用电、用气需求。枯水期用电用气指标、夏季迎峰渡夏期间的电量指标安排向培育企业重点倾斜。
2.优先保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由国土、规划等部门统筹协调,提早安排。
(九)创优政务环境和社会氛围。建立县级领导和部门定点联系机制,定期不定期的上门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县监察部门设立企业投诉举报信箱,依法查处和纠正“三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企业宣传,在县电视台、《新*》内刊等媒体宣传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先进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产品,提高广大市民对企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县上下关心支持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良好氛围。
三、评审和管理办法
(一)严格评定机制。建立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评定机制,每年一季度由企业对照评定指标进行自评,达到要求的,向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评审确认,报县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培育计划。
(二)实行动态管理。打破培育企业终身制,着力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进入“大企业、大集团”行列,对“大企业大集团”采取一年一评的办法,每年变动,优进劣汰。
四、其它
为加快XX巷施工进度,确保矿井生产接续持续平稳,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XX巷会战实施意见。
一、会战目标
(一)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
(三)XX巷X月X日安全贯通。
二、组织领导
1.为确保会战活动顺利开展,公司成立会战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XX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方案、组织协调、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施工项目部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会战领导小组。
2.相关要求
(1)供料保障组 组长:
具体负责掘进迎头各类材料供应,确保支护材料合格,及时到位,杜绝因材料不到位造成生产影响及工期延误。
(2)技术服务组 组长:
负责掘进期间技术服务工作,积极采取措施,研究施工方案;根据工程进度排定工期计划。
(3)设备保障组 组长:
负责巷道内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及时提供巷道施工所需设备,确保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供电系统可靠;提前确定巷道内各类硐室位置及尺寸。
(4)生产协调组 组长:
负责协调指挥生产,及时解决影响生产的各类因素,并及时组织分析各类影响事故,并落实考核。
三、 保障措施
1.加强对现场施工的平衡与协调,小组成员建立轮流下井制度,每天都有小组成员下井,掌握现场工作实际,积极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2.实行现场盯岗制度。项目部每班必须安排班子成员跟班盯岗,在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或其它有影响安全和进度的问题时,要安排人员实行全过程盯岗,盯岗人员要注意观察和总结,找出问题的症结,积极改进,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施工速度。
3.项目部和会战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合理调整好劳动组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认真落实会战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4.加强施工进度的调度管理。每天项目部值班人员要将施工进度情况和现场施工安全情况向调度室汇报。对出现影响施工的原因 ,调度室负责组织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5.加强对机电设备和机电维修人员的管理。项目部要实行包机制,加强机电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想全备足备用材料,杜绝机电事故。
6.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最合理的劳动组织,创造条件增加平行作业工序,提高劳动效率。
7.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杜绝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材料浪费和工期浪费。
8.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会战期间杜绝野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并动态保持。
四、考核
1.按期完成XX巷机头硐室会战目标,对领导小组奖励X万元,区长、书记各奖励X元,技术员奖励X元,其他工区班子副职各奖励X元,当月出勤达到X个以上的职工奖励X元/人(双月考核)。
2.出现事故影响按矿考核文件双倍进行处罚。
一、明确目标,落实分年关闭和治理计划。
我区惠高泾以西枫泾、兴塔全部,朱泾大部,吕巷、廊下、新农部分被市划定为*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即禁止养殖区,此区域内的畜禽牧场在20*年底之前必须彻底关闭。至此,在自市划定禁养区域之前已建畜禽牧场39家,其中奶牛场21家、种畜种禽场3家、其它畜禽场15家。至20*年7月底已关闭9家,按计划年内必须关闭15家,尚有15家在20*年*月底之前全部关闭。
对市划定禁养区后在上述区域内又擅自违规新建的畜禽牧场,必须无条件的在20*年底之前关闭。
对关闭所涉的奶牛和枫泾原种猪实行迁移,在本区适度养殖区域新建若干个标准化的生态养殖基地,其它品种的场在关闭之后不再规划养殖基地。
对按规划建设的牧场和全区规模养殖的畜禽牧场所产生的粪便将通过建立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统一收集后,加工成有机菌肥,变害为宝。零星养殖户畜禽所产生的粪便实行生态还田。
二、关闭场及新建基地资金补贴安排。
根据沪发改投[20*]014号文件的批复,*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畜禽牧场关闭实行资金补贴的办法,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筹措承担。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既能有效加快关闭,又要公正合理安排补贴资金的原则,确定以下补贴办法。
(一)对规划内关闭场,但主要是因工业区建设、小城镇建设、道路建设等所需已关闭或实际已转产的牧场,按市有关部门经评估确认的地面资产额给予10%的资金补贴。
(二)除前项之外的所有关闭牧场均按市有关部门经评估确认的地面资产额给予30%的资金补贴。
(三)对奶牛迁移所造成的影响(包括挤奶设备等)按关闭时实有的奶牛存栏数每头给予500元的补贴;对已进入生产期的母猪淘汰所造成的损失,按关闭时实际头数给予每头200元的补贴。
(四)按沪房地资综(20*)274号文件精神,落实禁养区关闭牧场土地复垦政策。通过复垦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37.5元予以补贴,以部分弥补补贴资金不足,并可新增用地指标。
(五)对按规划在适度养殖区内新建奶牛养殖基地、枫泾猪原种场,项目主体按市场运作,对基础设施配套予以适当补贴。
(六)以镇为单位,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差额部分由各镇自行安排。
一、目标任务
(一)2013年,全镇计划种植烤烟面积13300亩,产量达到330万斤,上中等烟比例95%以上,均价10.5元以上,力争产值350万元(分村任务附表)。各村要立即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农户,并认真按照现代烟草农业的发展要求,大力开发新区,大力发展田烟,全力投入现代烟草农业基地单元建设,确保烟叶提质增效,实现增收目标。
(二)集约化育苗、商品化供苗、良种、地膜烟实现100%;
(三)实施烟叶基地单元建设项目,打造万亩精品园区。以民乐村为中心,连接等村,新增加共和村为千亩示范村,按照现代烟草农业基地单元建设的目标要求,着力巩固20公里金叶长廊,打造万亩精品园区,努力提升科技兴烟水平,确保实现烤烟产业升位富民的基本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镇现代烟草农业基地单元建设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任指挥长,镇长、镇人大副主席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同志负责办公室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
(二)明确责任。全体镇领导和抓烟人员、联系村镇干部实行定岗定位联系重点产烟村,切实做到层层落实包保责任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以集中连片、规模种植为核心,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一是核准烤烟种植面积。各村要按照镇上下达的种植计划,将种植面积落实到组、农户,定位到地块,实行烟农、种植面积、供苗、供肥、地膜烟、收购合同的六位一体,坚决挤干水分,确保种植面积实实在在。二是优化发展环境,夯实产业发展基础。重点打造民乐、回龙、凤鸣、双桂、荒田、五桂、共和等7个千亩以上种烟村。三是坚持“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实现小“连片、大集中’’,每个千亩种烟村至少要有一片田烟连片不低于300亩或地烟连片不低于200亩的规模发展。四是要按照“以株定亩、以亩定产”的原则,全力加大对种植面积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完成种植面积。
(四)以科技推广为支撑,全面提高烟草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一是强化技术针对性。要针对不同品种、气候、区域,分育苗、移栽、田管、烘烤等环节制定技术方案。认真落实“深耕高垄、壮苗深栽、适时揭膜、适时打顶’’四项关键实用技术,切实抓好残体清除、土地冬翻、壮苗培育、田间管理和科学烘烤等关键工作,提高优质烟叶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科学的防灾减灾体系,分类制订干旱、洪涝及易发病害应急预案和生产自救措施,增强对各类灾害的应对能力;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保险理赔机制,减少种烟风险与灾害损失。三是加强技术培训。加大对镇、村抓烟队伍和烟农队伍的技能培训力度,努力实现技术培训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扩大生产技木培训深度和广度。
(五)以管理创新为突破,提高基础管理水平。一是合理设置岗位,细化和明确各岗位职责。二要加强监督考核。针对烟叶生产的重点环节,分区域、分环节制定考核标准,拉大考核差距,公平公正、严格逗硬,确保烟叶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三是提高服务烟农水平。积极协调土地的流转与开发,为规模化种植用地提供政策支持,实行“零距离"技术指导,切实维护烟农利益。
(六)以科技园区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基地单元建设。全镇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抓烟力度,强化抓烟措施。一要倾力抓好园区建设,打造精品亮点,紧紧围绕“扩规模、强管理、上水平”的基本要求,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坚定高位求进决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在土地整理、水利工程、公路建设和电力改造等基础配套上向烤烟园区倾斜,抓好资金、项目和力量“三整合”,建立捆绑投入机制,不断改善烤烟园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优质烟叶综合生产能力。二是个各村要抓好土地整理的准备工作。要按照“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则,努力推动零星分散种植向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转变,精心实施烟基工程项目,全力打造万亩精品园区,为机械化作业和专业化服务奠定基础。三是加快农机推广。坚持“小型、轻便、经济、适用’’的发展方向,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调动烟农购机积极性,加快推进机械化作业,力求逐步在整地、起垄、培土和植保等环节实现机械化作业,真正实现烟叶生产减工降本的目的。
(七)纪律保证。要强化管理,制定目标考核细则,层层明确任务,逗硬执行奖惩制度,表彰先进、严惩后进。对存在问题严重、工作被动、阶段考核分值80分以下的村,支书就地免职,村主任离职学习,并扣惩年终目标考核总分2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强化宣传
(一)物资补贴
1.育苗物资。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由烟草行业全额补贴。漂浮育苗供苗价格每盘5元。
2.肥料补贴。实行测土配方、套餐供应。每亩供应烟草专用肥50公斤、过磷酸钙15公斤、硝酸钾10公斤(其中田烟为硫酸钾10公斤),专用追肥12公斤,收取烟农肥料款160元/亩,烟叶收购结束后根据烟农实际交售量,按上中等烟每担补贴30元。
3.地膜补贴。每亩田烟4.5公斤、地烟3.5公斤,地膜厚度为0.005mnl,地烟宽度90cm、田烟宽度110cm,平均采购成本46元/亩,行业补贴36元/亩,收取烟农10元/亩。
(二)优化结构补贴。进一步加大优化结构力度,将优化叶片数调整到“下2上2”(亩产245斤以上,下低等烟比例控制在5%以内),补贴标准150元/亩。
(三)收购价格。2013年烟叶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左右,主要提高中、上等烟叶价格。
(四)烤烟保险。2013年烤烟保险每亩保险费55元,最高保额80O元。在保费构成上,烟草公司补贴20元/亩,县级财政补贴35元/亩。保险范围为暴雨、洪水、内涝、泥石流;风灾、雹灾、旱灾;青枯病、黑胫病、花叶病、赤星病。
(五)烟叶税政策。继续执行烟叶税12%返还烟农;1O%作为烤烟产业发展资金(其中3%用于烟区烟水、烟路、烤房、电力等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7%用于生产发展扶持和目标责任考核)。
(六)基础设施建设。以基地单元为单位综合配套,实现涉农项目和资金打捆使用,共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执行烟草行业烟基建设补贴政策,密集型烤房行业每间补贴3万元(含土建、设备补贴),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行业补贴9O%,通用机械购置行业补贴50%。不断完善、维护好现有基础设施,全面改善烟区生产生活条件,深化优质烟叶综合生产能力。
一、推行清洁生产的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实施清洁生产对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我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清洁生产是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的客观要求。由于一些工业企业仍旧沿袭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和“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方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城市大气环境处于较重污染程度,11个设区市有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水体污染严重,57.2%的河流断面处于重污染状态,15.8%的近岸海域为中度和重度污染;电磁辐射、居室污染和蔬菜、粮食作物的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等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实施清洁生产有利于污染防治由传统的末端治理转变为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的全过程控制,从而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推行清洁生产是缓解我省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我省人均资源相对匮乏,人均水资源量311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远低于国际公认的500立方米严重缺水线;*年能源缺口达50%;人均矿产资源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7%,在全国居中下水平。同时我省企业消耗水平偏高,能源、原材料费用约占产品成本的70%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9%,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远高于国际先进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有利于由过去的大量消耗资源(能源)转变为综合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推行清洁生产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与环境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WTO新一轮贸易谈判中,环境问题将成为焦点之一。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不仅要求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只有实施清洁生产,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才能避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省出口产品造成影响,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工作思路、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依法促进和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把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相结合,促进我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年、2010年,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00年降低15%、20%以上,二氧化硫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0年降低15%、35%;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分别达1.87和1.78吨标煤,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76%和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50%、55%以上;
———到2010年,推广100项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培育100家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冶金、建材、医药、轻工、化工等重点行业60%以上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格局;以质量效益为重点,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产品优质安全为特色的新型农业发展格局。
(三)主要任务:
1、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实施方案的进度安排,以及优先实施的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和重点企业名单。
2、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和强制审核制度。
①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清洁生产潜力大的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重点,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共同确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并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省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检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②凡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省排放标准及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申请使用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环保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③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制定。
3、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会同市环保局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的名单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将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中的典型企业,作为我省示范企业加以推广,带动全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
4、重视生态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节水型产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并同步实施。加大冶金、电力、化工、纺织、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力度,不断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防止水体污染。
逐步扩大清洁高效能源的利用。积极扩大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5、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在抓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同时,要将清洁生产的理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发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农业。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建立“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生态良性循环的农业体系,积极探索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综合利用和农产品系列化深加工的农业技术和模式。大力发展种、养、加结合、资源高效利用的生态农业。因地制宜,全省分区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重点支持观光农业、旅游农业、微生物农业,建设农业生态园区,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建筑业。推广环保、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改善现场管理,加快建筑业清洁生产步伐。
———矿产资源开采业。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矿和伴生矿,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和利用,推广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服务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要积极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技术和设备,使用清洁洗涤剂和清洁燃料,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加快城市生态建设步伐。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要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区域开发等规划,制定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环保局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选择技术实力强的技术机构作为我省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单位,受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委托制定全省清洁生产技术指南、指标体系,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依据;向社会和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与推广、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技术水平
1、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促进局)、科技、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高新技术和节能(水)技术及工艺,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①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②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技术改造。③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优先安排采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
2、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开发计划中应将清洁生产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产品的研究、开发,积极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再生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拓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技术途径。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引导科研院所开发适合我省省情的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我省清洁生产的总体技术水平。
(三)强化环境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将推行清洁生产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取得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制定实施清洁生产的方案。
3、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为基础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总量的依据。对没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
4、逐步建立废弃产品、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进行回收处理。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应对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保局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按规定期限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省级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资金应优先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2、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生产(或使用)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认定(确认)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3、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促进局)、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支持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项目。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以及企业采用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清洁生产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贷款,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或担保支持,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鼓励企业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工艺和设备。
4、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在我省冶金、轻工、建材、电力、医药等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行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并在全省推广。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在全区范围内对年至年出生的无乙肝疫苗免疫及免疫史不全的儿童开展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8月龄至12岁(年1月1日—年2月18日)出生的无乙脑疫苗免疫及免疫史不全的儿童开展乙脑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二、指标要求
以镇(办)为单位,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群乙肝疫苗接种率≥90%。年1月1日至年2月18日出生的人群乙脑疫苗接种率≥90%。
三、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区11个镇办。
(二)项目内容与实施进度
—年对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3针次)的儿童进行接种。接种分3年完成,每年在实施接种前均开展社会宣传动员、人员培训以及当年接种对象摸底调查。年对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
年9月10日-20日对年1月1日至年2月18日期间出生的无乙脑疫苗免疫及免疫史不全的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年10月19-28日实施接种。
(三)接种原则
根据既往接种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疫苗全程接种。对既往未完成免疫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四)免疫程序
乙肝疫苗:按照0、1、6月的免疫程序实施接种。即:未接种乙肝疫苗者接种3针次,补种间隔按照0、1、6进行;既往接种2针次者补种1针次;既往接种1针次者补种2针次,2针次间隔28天;免疫史不详者视为未接种,须3针次接种疫苗。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更好的开展此次乙肝乙脑疫苗补种活动,区政府成立了区乙肝乙脑疫苗补种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卫生、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各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区乙肝乙脑疫苗补种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人员,经费等各项措施。各镇办也要成立领导机构,保证这次乙肝乙脑疫苗补种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16号)确定的免疫规划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职责是:
区卫生局:负责乙肝乙脑疫苗接种项目的组织实施,疫苗和注射器供应、技术培训与指导、督导和评估;
区教育局: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学生摸底调查、登记、报告、通知发放及接种组织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开展免疫接种项目的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评价;
区委宣传部:负责乙肝乙脑疫苗接种有关信息的宣传。
(三)实施步骤
1、社会动员和宣传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接种实施氛围。宣传活动重点为告知接种活动的意义、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和地点等,可采取当地群众最易接受的方式、文字使受种者获取准确的信息。在学校、车站、市场、农村集市等人口密集地区设立宣传专栏,张贴标语,发放宣传画、宣传单等。要针对重点人群(如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采取针对性强的宣传方式,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力争宣传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对学校学生的宣传各接种单位应主动将“乙肝疫苗接种通知单”“乙脑疫苗预防接种告知书”通过学校发给学生,保证每名目标儿童家长都能收到通知单。
2、人员培训
区卫生局应于年9月10日前(该项工作的宣传和摸底前)完成所有参加免疫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
3、目标人群摸底
在校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其他适龄儿童的摸底调查工作由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
(1)摸底时间
年9月10日-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目标儿童的摸底登记工作,将所有的目标儿童登记在册,各接种单位应于9月22日前将摸底结果汇总后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控中心将于9月25日前将摸底结果汇总后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摸底登记
在校目标人群由学校负责摸底登记工作。目标儿童家长应如实填写附件1-1、2-1签字后交回学校进行登记,接种单位根据摸底登记情况确定接种对象,发放《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通知单》(附件1-4),告知乙肝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时间和地点。发放《乙脑疫苗预防接种告知书》,告知乙脑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时间和地点。
校外目标人群由摸底人员挨门逐户调查,接种单位根据摸底情况确定应种对象,再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发放《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通知单》《乙脑疫苗预防接种告知书》,告知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时间和地点。
(3)摸底注意事项
乙肝乙脑疫苗免疫接种史应结合接种证、接种卡以及家长回忆情况综合判断。首先以接种证为准,无接种证者以接种卡为准,无证无卡者以家长回忆为准,家长能明确疫苗接种史者视为接种,否则视为未接种。
镇、办所在学校由卫生院负责摸底、接种。
摸底调查应重视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登记工作。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摸底登记表中明确注明,不予接种,A乙肝疫苗禁忌症:①既往有乙肝病史;②既往乙肝血清标志物(HBsAg、抗-HBs、抗-HBc、HBeAg、抗HBe)检测指标中有一项及一项以上阳性(如既往无血清学检测结果,可按自愿原则自费检测;如不愿检测,即视为全部阴性);③有接种乙肝疫苗禁忌症。B乙脑疫苗禁忌症:①已完成两针次乙脑疫苗接种(减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②既往有乙脑病史;③在1年内接种过乙脑疫苗的儿童;④有接种乙脑疫苗禁忌症。对于在1个月内接种过其他活病毒疫苗者应推后接种。
4、疫苗和注射器使用量估算
按照“计划供应、避免浪费”的原则,根据进度安排,估算年度疫苗和注射器使用量。
5、疫苗和注射器管理。
(1)领取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真实、完整的免疫接种用疫苗和注射器的分发、供应记录,要求各级均设立专账管理。
(2)注意事项
区疾控中心应在每轮接种工作前将疫苗、注射器等物资下发至镇(办)及城区接种单位。各接种点应在每轮接种前2-3日做好疫苗、注射器、表格等物资的接收和储存工作,并记录收、况。为保证安全,注射器使用后由各接种点统一无害化处理。
6、接种实施
乙肝疫苗:全区统一于年10月12-18日实施第一轮的接种工作、11月12-18日实施第二轮的接种工作、年4月12-18日实施第三轮的接种工作。
乙脑疫苗:全区统一于年10月19-28日实施接种。为保证“两苗”免疫接种工作的质量和较高的全程接种率,接种方式应以定点接种为主,同时辅以巡回接种。各单位可根据目标人数,考虑适当增设临时接种点,或延长接种门诊和接种点的服务时间。
接种点设置数量应根据目标儿童的情况合理安排。学校可设立临时接种点,负责在校目标人群的免疫接种工作。其他儿童可在当地接种门诊接种,特殊情况可采取巡回方式接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接种对象核实、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接种和登记等工作,并正确掌握接种禁忌症。
乙肝乙脑疫苗接种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区卫生局要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预案,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处理小组,负责接种后出现的异常反应的诊断与处理。接种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规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诊断和处理工作。
7、督导检查
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应对免疫接种活动进行全程督导,督导涵盖前期准备、摸底登记、组织动员、现场实施、接种率评估等阶段。现场接种时,区卫生局应成立巡回督导组,对汽车站、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开展巡回督导检查。
(四)信息收集与管理
1、信息收集
在活动结束后,区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时限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组织动员、经费保障、宣传发动、培训、疫苗供应、冷链运转、摸底登记、现场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督导评价、接种率调查、接种数据汇总等方面。总结报告与汇总表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并对活动所有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文件、宣传、培训、接种报表等进行整理存档。
2、报告时限
乙肝疫苗:
第一轮活动结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10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附件1-3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轮活动结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1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附件1-3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轮活动结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附件1-2并留底,于年4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全面总结)和附件1-3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脑疫苗:
活动结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年11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附件2-3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经费安排与管理
1、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疫苗、注射器。严禁向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2、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招标采购
疫苗、注射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全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摸底情况
进行现场接种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前期摸底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人口统计数及既往开展强化免疫儿童摸底登记数对摸底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二)接种率评价
每轮接种工作完成后,区卫生、教育局对接种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法
每轮接种工作完成后,区卫生局、教育局随机抽取3所学校,即1所农村学校、1所城市学校和1所城郊结合部的学校,每所学校查看30名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的目标儿童的“两苗”补种情况,若补种接种率未达到90%,则该校重新开展摸底接种工作。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在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和现代农业等产业中,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具有国外工作经历(学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5年以上,硕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3年以上,博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归国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在创业风险投资、资金担保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四)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中的相关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引进人才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市得部分奖励、子女入学、家属安置、人才开发资金资助、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三、引进方式
(一)每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引进10名左右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二)每年通过中国·**门户网站、**在线、**人事人才网、**科技信息网、人事部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等有关网站和国内新闻媒体向海内外公告当年度选拔有关适宜;
(三)应聘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人事人才网()报名并填写《申请书》、《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来湖创业项目计划书》;
(四)市有关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后,确定提交项目评审组进行评审的人选;
(五)项目评审分技术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技术专家评审组邀请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内相关专业的科技专家参加,综合评审组邀请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等专家和省市相关领导、企业家参加。经评审后进行项目双向选择、洽谈签约;
(六)应邀来湖洽谈的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由我市提供来湖交通费和在湖食宿费用,费用在市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四、工作机构
成立**市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承担引进培养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疾病护理服务、精神文化服务等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目前,*省老年人口已达131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06%。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以及老年人口的高龄化,形成了巨大的服务需求。同时,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空巢”老人已占老年人总数的50%以上,家庭养老的实际能力明显下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事务逐步向社会转移,机构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等需求不断增多,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省养老服务业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投入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服务场所少、服务水平低等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任务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救助,积极提供无偿或者低偿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探索建立政府为贫困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进行试点。
(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在县级以上城市和县城建设示范性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等功能比较齐全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广大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各市可根据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加大扶持力度。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社区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以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情感慰藉、精神文化生活等服务。社区、村(居)自治组织要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要任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安排有关机构到社区、村(居)为老年人服务。各服务行业要积极为城市和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建立覆盖城乡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政府兴办的医学高校和综合性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研项目或组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积极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鼓励各级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护理专科。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要设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进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住养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场所。各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通盘考虑,科学配置,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优惠开放。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强老年大学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再学习的需求。完善老年教育机制,采取福利制度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更好地发挥老年教育资源的作用,使更多的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入校学习。
(六)积极开发老年产品。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着重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自助用品。严格监督老年保健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大力开发老年旅游市场,打造老年旅游品牌,满足迅速增多的老年旅游需求。
(七)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和取得培训资格的有关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老年人福利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二)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三)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四)积极争取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五)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交纳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车辆,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七)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八)加快体制创新,深化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的改革,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意见应当公开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保密局、区档案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意见的实施。
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意见。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意见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镇乡(街道)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除本意见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本意见第十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意见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义务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应保证其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依据本意见第十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新闻会;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区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七条公开权利人根据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八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公开义务人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20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二十三条公开权利人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获得相关资料、档案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意见提供政府信息,只能依法向公开权利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并公开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逐步编制属于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予以公开,以供查阅。
公开义务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政府信息。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八条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公开义务人应于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区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的;
(六)对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三十一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意见,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