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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进出口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日 期:
中 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第2季度 吨第3季度 吨第4季度 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a) 发票四份;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关键词:进出口 纳税筹划 关税 增值税
一、供应链及其特点
供应链是指以企业为对象,通过实现对信息流、物流以及资金流的有效控制,将产品原材料采购过程、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产品销售过程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供应链作为一条增值链,不仅有助于增加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和运输产生的价值,而且还为连接供应商和用户提供了一条物流链、资金链以及信息链,以此,给进口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进口企业供应链具有以下特点,即协调性和整合性、选择性和动态性、复杂性和虚拟性。首先是协调性和整合性。协调性和整合性是企业供应链的核心特点,企业供应链是一个整个合作、协调一致的系统,其将多名合作者连接起来,形成一条强大的供应链,共同为了同一个目标互相协作,同时,每一个供应链成员应与整条供应链保持绝对一致性,其各项行为和决策应服从于全局;其次是选择性和动态性。选择性和动态性是企业供应链特点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供应链而言,其合作关系并非是一层不变的,其时时刻刻处在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即其合作伙伴通常随着服务方式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目标的变化而变化;最后是复杂性和虚拟性。复杂性和虚拟性是企业供应链的最显著特征,从供应链复杂性特征来看,在企业所有供应链中相当一部分是跨国、跨地区和跨行业的组合,由于各国之间国情、风俗、习惯、地理位置、政体、人文等均具有较大差异,再加上,其国家发展水平、物流管理水平、物流基础设施以及技术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给予供应链操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从供应链的虚拟性方面,供应链作为一个协作组织,主要以协作的方式有机组合起来,各企业之间以实现共同利益,运用日益强大的信息网络和相互信任关系,实现各企业的优势互补,协调运作。
二、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进口税收是企业生产经营支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由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增值税构成,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进口环节关税的纳税筹划
1、完税价格。现阶段,国际上具有两种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第一种是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即如果企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难以确定时,海关将依据倒扣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以及计算价格方法等预计确定完税价格;第二种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确定方法。该方法主要以《海关法》为依据,立足于成交价格的基础之上确定货物的货价。
(1)合理选择进口来源。基于完税价格的确定最大程度上取决于成交价格,所以,进口企业在选择产品时应致力于成交价格、保险费等因素,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以其费用最低者为优。(2)根据我国税法之规定:变更支付或应付价格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并将其计入完税价格。由于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过程中仅包括营业税和印花税,因此,通过将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进行单独交易处理,将有助于降低其实际税负。
2、减免政策。通常情况下,进口企业具有三类关税减免,包括特定减免税、法定减免税以及临时减免税。特定减免税是指政府部门为了鼓励国内某一项目的发展,对其投资企业颁布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法定减免税主要针对于我国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遭受到损失或外国政府、企业对我国免费捐赠物质,此两种情况下国家可减免税收;临时性减免税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家给予某一特定项目所颁布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货物必须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进行计算应纳税额。由此可知,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与关税相关的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彼此影响,相互制约;同时,近年来,针对于进口增值税税率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广泛存在于各进出口企业之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进出口企业的成本,进一步拓展了进出口企业纳税筹划空间。
三、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一)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贸易方式。我国现行进口企业主要有两种贸易方式,即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是指由外国厂商提供原材料、生产技术、各种设备,之后,由我国承担产品加工。对于该贸易方式常适用于“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进料交工贸易方式是指我国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国外进口原材料,引进各种设备和生产技术,之后,进行生产加工,最后将其产品出口到国外。对于该贸易方式常适用于“出口免税并退税”增长,其可以抵扣进行税额。
(二)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
与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类似,国家对于出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也较多,这主要是出于鼓励出口的考虑。企业若想获得出口关税的相关优惠,其产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原产地规则。为此,进出口企业应主动申请并提供原产地证,力争获取较多的关税优惠,并且还要对一般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进行区分。从理论上说,一般原产地证只能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关税,而优惠原产地证可以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甚至全免的关税优惠。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承担进口的企业所享受,其作用较容易被忽视,为此出口企业对此应加以必要的重视,以获取最大额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贾学武,魏娟.浅谈出口退税筹划的方法[J].财经界(学术版), 2008;9
[2]王军.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的税务筹划方案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 2010;1
[3]贺飞跃.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7;13
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近日的2000-2010年信息通信技术产品贸易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不仅是全球信通技术产品最大出口国,自2010年以来,中国还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此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
据贸发组织统计,2010年,中国大陆通信技术产品出口总额比十年前增加了10倍,达到近4600亿美元,位居首位,其次为中国香港,美国位居第三;进口方面,中国进口总额超过2847亿美元,略高于美国,名列第一。
中国物联网核心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启动
中国物联网核心网络专属食品药品安全数据运管平台建设日前在安徽亳州举行启动仪式,此举标志着中国物联网核心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启动。
据了解,物联网核心网络类似于互联网的DNS系统,其基本功能是向所有接入的数据设备和各类专门化的信息系统所生成的数据信息提供唯一的标识代码,从而实现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此次启动建设的“基于物联网的全国食品药品安全数据运管平台”,将面向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各类数据终端,提供网络接入和标识代码的授码服务。
规模量子通信网投入使用
规模化量子通信网络近日在安徽合肥建成并投入使用,该网络现有46个节点,使用光纤约1700公里,通过6个接入交换和集控站,连接40组“量子电话”用户和16组“量子视频”用户。可为用户提供高安全保障的实时语音、文本通信及文件传输等功能。
合肥量子通信网的建成使用,标志着我国继量子信息基础研究跻身全球一流水平后,在量子信息先期产业化竞争中也迈出了重要一步。
工信部:国内手机用户突破10亿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不断紧密,每个经济体都成为了经济链条上的一个节点,当某个国家或者经济体出现经济问题时,常常对其它经济体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常态化,这些都增加了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来说,它们更早的融入到了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中,参与了国际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具有丰富的国际化发展经验,建立了符合企业所需要的贸易管理体系。我国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的融入到国际贸易中,对于开展国际贸易的经验还比较欠缺。我国企业真正的开展国际贸易还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所以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建立符合企业实际发展所需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的现状分析
1.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导致管理上的混乱。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进出口业务实行外包的形式。从市场调查、客户信用调查、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执行等都依靠公司进行操作,这种管理模式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例如公司并不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负责,所以对于风险的投入和关注比较低。结构不能够全面详尽的分析行业的市场发展情况,难以对进出口贸易提供准确的预测,例如不能够洞察到国外的行业保护政策的影响以及贸易壁垒的影响等,导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暴露在风险下。同时在全面的外包下,企业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过程难以进行监管,容易导致贸易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存在经营中的风险。
2.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自己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但是在管理方面还不够严谨,使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体系不够完善。例如企业没有注重对进出口贸易的风险考察和分析,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提供参考资料,没有做好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控。同时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内部,不能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有效的整合,各个分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顺畅,难以充分的发挥管理上的优势,使进出口贸易管理无章可循,管理效率底下。
3.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运营风险比较大。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没有加强贸易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使企业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不重视事前的分析,使企业不能够快速的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策略,使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企业没有认真的分析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者化解风险,特别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导致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加大。
三、构建符合企业需要的贸易体系的方法与措施
1.建立针对性的进出口贸易机构。企业应当结合运行的实际,建立自己的进出口贸易机构,并且明确其组织的职责。在建立进出口贸易部门的过程中应当借鉴西方先进企业的经验,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部门,例如专门的风险管理、市场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并且加强各个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做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进出口贸易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市场部门应当着重对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且形成完整的分析和预测报告,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和预测,为财务部门提供信息参考,降低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交易对象的研究,审核进出口贸易合同,调查和了解客户的信用资质,审查付款条件等。加强对客户履约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跟踪,并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为企业结算提供依据和参考。综合管理部门对风险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控制并且进行反馈,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其它部门对合同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验收等,同时对于风险比较大合同进行中止以及停止产品的出库验收等。
2.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贸易各个管理部门的内部协同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进出口贸易包含了许多环节,例如生产环节、质量管理环节、出口环节、进口环节等,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都和企业的经营具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才能实现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应当按照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市场的要求,按照进出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的联动机制,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快速的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机制。进出口贸易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特别是世界各地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企业应当从风险的识别、监督和控制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例如注重对各种官方、非官方风险信息的搜集,通过政府部门或者行业部门获得风险信息,通过国外金融结构以及政府部门得到金融政策的变化,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获得风险信息。要及时对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对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制定专门的风险预案和应对措施,并且将分析的资料和其它部门进行沟通,进行交易风险预警以及风险控制等。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分析控制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实现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使风险控制能够真正的融入到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中,更好的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四、结语
一、技术进出口的分类管理
新条例第一次确定了技术进出口分类管理的原则。新条例将技术进出口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二类是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科学技术部分别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目录,通常那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身命或健康的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会被列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因此,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技术还应该是属于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二、取消合同审批和注册制
根据新条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30日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的技术外,其他所有技术均可自由进出口,无需经有关外经贸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审批,只需将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网址为:info.ec.com.cn)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外经贸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有关的外经贸部门通常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上述新的作法已完全改变了旧条例所规定的所有有关技术进出口的合同均须经有关外经贸部门审批和注册后生效的规定。这无疑为技术贸易的自由化前进了一大步。作为技术出口方或许可方的外国公司一般无需再经历令人头疼的审批程序了。
三、中方无须为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
根据旧条例的规定,除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作为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中方,必须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若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需引进或出口技术,则必须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其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新条例对这一问题未再涉及,应可理解为已取消上述规定。因此外国许可方向中方转让技术又减少了一道障碍。众所周知,中国已承诺在加入WTO后的3年内完全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四、取消技术引进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限制
按照旧条例,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特殊批准,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且还规定,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因此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均为10年,外国许可方一般都很担心合同期满后对其技术失去控制,因此对这一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一直耿耿于怀。
现在,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外国许可方与中国引进方订立的技术引进合同可超过10年的期限,并且也可在合同中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这将会鼓励外国许可方更放心地向中国转移更多的最新技术。
五、取消保密期限的限制
旧条例规定,对外国许可方提供或传授的专有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通常为10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须在向有关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现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可自由约定保密期限,也就是说约定的保密期限可超过合同期限,除非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六、缩小外国许可方对技术性能保证的范围
旧条例要求外国许可方对其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在实践中,尽管外国许可方无法控制生产流程,因而也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但外经贸部门还是经常要求他们提品责任担保。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新条例已不再有这样的要求,仅一般性规定外国许可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有权转让、许可者,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进出口公司承担相关的税金后,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讼,以陶瓷公司为被告,要求陶瓷公司赔偿其税金的损失。法院立案后,经开庭审理,认为:1.原告关于税金的缴纳、损失等诉讼请求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应当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2.原告诉请相关的出口退税税金损失,但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出口的货物与原告出口的货物存在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其出口退税的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旦发生上述的出口退税损失,进出口企业是否就只能找税务部门解决、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救济呢?损失如何有效地主张?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作出如下分析:
出口退税损失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税务部门无疑是对企业税金的审查、核定等有绝对的权限,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税收减免也有决定权。企业缴纳多少税金、如何缴纳、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当然属于税务部门的管辖范畴。但本案所涉及的出口退税损失不单单是税务部门是否审核批准原告申请出口退税,或者原告是否获得出口退税的问题,而是因为被告陶瓷公司没有及时提供发票,导致原告补缴税金、多缴税金,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问题。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而且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是被告的义务,其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应予以赔偿。
因此,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中的第一点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说法,本文作者认为是有争议的。出口退税损失无论从财产损害赔偿的角度还是合同违约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向法院提讼。
如何有效地主张出口退税损失
作者主要从财产损害赔偿的角度分析如何有效主张损失:
(1)被告存在损害行为。即被告存在不提供有效发票的行为。
(2)造成了原告财产的损失。一般说来,税金的损失来自三个方面:第一,原本应享受的退税政策不能享受,退税金的损失;第二,出口货物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企业须支付该笔税金;第三,带征税费。对于出口来说,原本的退税利润没有了,还额外支付一笔税费。
(3)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上述案例当中原告出口报关单中没有任何标注显示是被告的货物,而且货物相关的唛头、原告提供的签收货物单据也不能对应出口的货物,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出口退税损失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法律风险提示
作为出口企业,如何防范因委托人不诚信、经营恶化等原因导致的税金损失?律师提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签订规范的出口合同
明确人的身份?作者在实践中遇到不少出口企业实际提供出口服务、而且仅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但却与出口货物的生产商或者购货的外商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的情况。当然,这里面可能存在报关需要、退税需要等原因而签订相关的购销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但其内容反映的是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并不能反映出出口企业作为人的真实身份,所承担的义务也截然不同。结合本文讨论的税金问题,一般说来,买卖合同或者购销合同的双方各自承担因货物买卖导致的税费,而合同里面的人,是无需承担因货物出口产生的税费,反而有可能根据约定获得相关的退税作为服务费或者利润。因此,出口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人身份,并根据服务范围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很必要的。
明确约定关于退税要求的内容?一般的合同涉及办理退税手续的,一定要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由谁提供、对发票的要求。作者在实践中也碰到过个别出口企业收到过期发票、受控发票等情况,最后导致不能退税的。因此,对发票提供者提出要求合法有效的单据、并严格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是有必要的。
明确损失的承担?一般的合同只要求了委托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但对因发票的延期、不合规造成损失的,未予以明确。出口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违约金,以防范因此造成的风险。
规范出口流程操作
出口企业中对于业务员、制单人员、收结汇(财务)、报关人员等都有自己企业的内部操作规范及岗位要求,明确各岗位人员的相关操作规范,制定比较完整的出口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是能有效避免风险和纠纷的。
【关键词】进出口贸易实务;项目教学;教学设计
进出口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课程,近年来,教学改革使课程的教学方法突破了传统的纯讲授模式,开展了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教学方法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在课程的教学安排上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在上课时很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忽视了其应用性,造成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差,很难全面系统地掌握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操作技能,导致不能将理论知识较好地运用于实际业务中。基于目前课程的教学现状,笔者认为进出口贸易实务的教学就要是搭建一个平台,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在实训的项目中体验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的操作,实现操作技能的提高。实践表明,采用项目教学是搭建这一平台的重要载体。
项目教学法是行动导向教学法之一,是指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起辅助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采用项目教学法的教学设计过程如下:
一、确定项目
项目的确定是教学的基础,任课教师以教学大纲为指导,根据进出口贸易实务各章节的教学目标,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通过分析,可以把进出口贸易实务这门课程分为六个项目,每个项目又可分解为几个子任务。
《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项目及教学任务设计
项目1:初步认识进出口贸易
任务1:认识进出口贸易业务
任务2:认识商品市场与贸易合同
项目2:解读商品品质、数量与包装
任务1:熟悉品质规定与计量单位
任务2:选择包装方式,设计唛头
项目3:解读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
任务1:选择贸易术语
任务2:核算进出口商品价格构成
项目4:解读商品装运与保险
任务1:运输方式,运费计算
任务2:投保流程,填写保险单
项目5:解读支付结算
任务1:汇付和托收流程
任务2:信用证支付流程
项目6: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任务1:交易磋商与填制合同
任务2: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制定计划
在项目教学中,一般采用分组学习的形式,教师根据全班同学的情况进行分组,制定项目组长,一般4-6人为一组。确定项目后,在教师的带领下每小组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步骤和方法。例如在交易磋商这个项目的教学中,首先制定总的项目工作任务是掌握交易磋商的形式,再把总任务进行分解,制定更详细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设计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和要求,在交易磋商中,知识目标是交易磋商的环节、内容和要求,技能目标是撰写发盘函、还盘函及合同确认函。
三、实施任务
在这个阶段,各项目小组开始学习。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主要条款地制定,进出口商品价格地核算,贸易纠纷地解决,贸易单据地制作,这些项目的实施,要求学生明确自己的角色,并站在角色的角度去观察思考,去分析决策,真正学会胜任企业某个岗位的工作,将所学理论贯穿运用于其中。教师应多注意观察学生,并给出建议性的指导。例如:在信用证这个项目的教学中,教师先简要讲解什么是信用证后,然后提出任务:要求学生以组为单位,通过阅读真实业务中的合同后审核信用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学生明确信用证的相关基本当事人,并对信用证中会包含哪些内容有大致的了解,并事先做好英语词汇的翻译工作。在学生实施任务的过程中,教师给出适当的提示,并请学生代表将同学们普遍需要解答的疑问列举在黑板上,由教师统一作答,同时穿插教师对各小组的个别解答,最终要求各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已修改好的信用证。
四、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成果是开展项目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过程。对项目教学的评价应该多元化。项目评价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项目活动成果评价,如项目完成情况、计划是否合理等;二是对学生在项目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如小组成员的努力程度、小组合作参与意识、是否听取教师的意见等方面。评价的方式可以采取学生自评、小组成员内互评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学生、教师的评价结果,让学生回顾和总结整个项目活动中,自己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这样可以强化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采用项目教学的实践证明,项目教学法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好的教学项目的实施,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去设计、实施和评价,以及不断的完善项目教学过程,以更好的提高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王进,朱芬俊.任务驱动教学与国际贸易实务[J].职教论坛,2009(3).
一、汇率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汇率水平是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一个重大因素。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本币升值,意味着其它国家的货币贬值,在进行出口贸易的时候,同样的货物进口国需要拿出更多的本国货币,因此进口国可能转而求其它国的商品,不利于本国的出口。而本币贬值,意味这他国的货币升值,进口同样的货品需要更多的本币,不利于他国出口。
汇率变动会影响进出口贸易以及贸易收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汇率变动引起收入变化,影响进出口贸易
汇率变动的最直接体现就是本币的升值或贬值。货币升值会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下降,而出口商品价格上升,虽然不利于出口,但是可以改善国际收支,货币贬值则可以达到相反的效果。但是实际上,货币的贬值对收入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贬值会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出口商品价格下降,从而使得贸易条件恶化。与此同时,在同样名义收入水平下,消费者只能购买较少的商品,也就是导致实际收入的下降,这必然导致该国支出的下降,从而改善贸易收支。另外,如该国存在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资源,则贬值可以刺激国内外居民对本国该种产品的需求。根据凯恩斯经济学的原理,民众的经济支出会通过凯恩斯乘数而数倍提高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提高又会提高国内支出,达到良性循环的结果。
2.汇率变动引起价格传递,影响进出口贸易
前面说到,汇率变动的最直接体现是货币的相对价格上升或下降,这首先在进出口贸易中体现出来。但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市场的价格变动最终也会影响国内市场的一般价格。因此汇率的变动会引起国内一般价格水平,从而影响进出口商的贸易额和国家的贸易收支,这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首先,货币的升值是以本币表示的进口商品价格下跌,如原料或半成品,然后通过价格传递,影响最终商品成本的下跌和价格的下跌。其次,汇率变动会使得贸易收支发生变化,如货币贬值后会出现贸易收支顺差,然后使得外汇储备增加,而外汇储备的增加,又使得央行必须通过购买外汇而在国内市场上投放更多的基础货币。显然,更多的基础货币会导致通货膨胀。近两年中国的外汇储备不断的增长,尽管不是人民币贬值的结果,但是大量的外汇储备和国际经济的变化,使得中国的通货膨胀率一直较高就是很好的说明。当通货膨胀出现的时候,其实是鼓励人们消费,因为在名义货币不变的情况下,公众更有意愿将货币转化成有形的资产,客观上又会推动物价上升。
二、应对汇率变化的一般对策
应对汇率变化的一般对策主要从进出口贸易中多样化的进口来源,结算货币的选择,以及利用各种金融工具。
1.选择多样化的进口来源
如同一国货币紧盯着另一国货币有很大风险一样,进口来源的单一很容易使得出口商转移汇率风险,甚至操纵价格。因为如果进口来源过于单一,反映了该国的某种资源对其贸易对象国或者地区的高度依赖。2007年底和2008年7月发生的两次大的石油涨价行为可以说明这一切,因为全球的石油资源过渡依赖一些产油国或地区。某些资源过于依赖单一国家或地区,必然导致企业的经营严重受制于该国的货币汇率的波动,该国进而将汇率的风险转嫁到进口商。这种单独的依赖本来就是不明智的选择,再加上当前全球经济的不明朗,进口商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大。因此,必须适当地扩大进出口业务的地域分布,在国际范围内分散原料来源和销售地点,在多个资金市场上以多种货币筹措资金,按照汇率走势和国际贸易形势,建立一定的货币组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国际贸易和投融资中的外汇风险。
2.进出口贸易中选择合理或多种交易币种
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特别是出口商要选择合理的货币作为结算和付款的币种,当然这一般是进出口商双方博弈的结果。因此,在有关对外贸易和借贷等经济交易中,签订合同时选择何种币种,作为计价结算的货币或计值清偿的货币,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是否将承担汇率风险。一般而言,出口贸易采取硬币计价,以防汇率贬值给自己带来损失,而进口商会选择软币,以避免升值造成的汇兑损失。如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欧元和人民币有升值的压力,而美元贬值已经成为现实,因此出口商更多意愿是以欧元和人民币作为结算和付款的币种,而进口上则更愿意选择美元结算。当然在实际进出口贸易中,双方博弈的结果一般是约定采用一部分硬币和一部分软币,甚至多种货币计价和付款。其结果是进出口商共同承担汇率的风险,增大了谈判的成功率。在长期合同中,还可以使用货币保值的方式,即选择某种与合同货币不一致的、价值稳定的货币,将合同金额转换成用所选的货币来表示,在结算或清偿时,按所选货币表示的金额以合同货币来完成支付。还有一种降低汇率风险的办法是,出口时虽然选择了软币,但可以适当提高价格以防货币贬值风险,进口时选择了硬币,则可以适当压低价格以防范升值损失。
3.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工具低于汇率风险
金融工具的出现本身就是因为汇率风险转嫁的必然结果,而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进出口商也共同承担了汇率风险,或者向后推迟了承担汇率风险的必然结果。对于金融业发达的国家而言,积极地利用金融工具已经司空见惯,因此发展中国家对金融工具的利用显得更为迫切。这些国家一方面要加快国家的外汇市场建设,推出各类外汇业务,一方面企业则需要积极利用外汇市场及其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企业可以运用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NDF)业务、外汇借款等多种方式转嫁汇率风险。
涉外经营企业每年需要签订大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的为此遭遇各种货物买卖纠纷,规避买卖合同纠纷陷阱成为企业的必修课。一些进出口企业,特别是有些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时间较短的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对国际经济法律知识掌握和国际贸易经验欠缺,往往在订立合同条款时考虑不周,存有疏漏,给外商违约、甚至不法外商进行商业欺诈留下了机会。如何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为何要慎重选择FOB客户指定货代条款?以及如何预防合同陷阱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警示一:无论是展证改证,还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当事人均应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予以索赔的权利,或以对方就有关损失予以赔偿作为其同意修改信用证的条件。
案例:2006年3月,美国公司与江苏巢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江苏贸易公司向关国公司购买医疗设备并转卖给国内某医疗机构,合同价款为28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上海,付款条件为买方在货物装运前6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2006年6月30日前。2006年4月25日,江苏贸易公司依据合同开立了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美国公司因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双方经反复协商,江苏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修改信用证,将交货期改为2006年8月10前。美国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将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装运,交付江苏公司。江苏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美国公司延迟交货为由,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美国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并赔偿江苏公司因迟交货对其下家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
律师针对江苏公司的申请理由,代表美国公司向仲裁庭提出了答辩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美国公司依据申请人江苏公司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规定的交货期现如期交付了货物,被申请人并未延迟交货。合同原交货期现已由于信用证的修改而被予以展延。被申请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并未违约。申请人仲裁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仲裁庭经过审理,采纳了被申请人美国公司的答辩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江苏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案情虽相当简单,但其所反映的情况却令人深思。在国际贸易中,因种种客观原因,展证改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的情形更是常见。但无论是展证改证,还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当事人均应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予以索赔的权利,或以对方就有关损失予以赔偿作为其同意修改信用证的条件。如果当事,一方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在修改合同时未能保留索赔的权利或作出相应约定的话,他便丧失了就有关损失向对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警示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诉讼时效是四年,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有实际收取货物后的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的权利。
案例:2000年11月16日,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得利公司)为买方、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下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2000EMDC481US的《售货合同》,约定: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宝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16579.2元,目的口岸为纽约,FOB广州;装运期限为第一个货柜于2000年11月底出,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个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总货款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以下装运单据: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装箱单和发票;质量要求:鲜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
2003年8月5日,宝得利公司的律师向电子进出口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电子进出口公司交付生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宝得利公司诉称,2000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生姜售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支付货款、运输费用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所列的费用。但被告提供的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不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出现霉烂现象,只能作为垃圾处理,原告为此又支出垃圾处理费等损失关金13236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没有就本案合同争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原告和被告对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院确认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鉴于原告营业所所在地美国和被告营业所所在地中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原被告双方建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排除适用的范围,而我国国内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的精神,故本案应考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宝得利公司和电子进出口公司之间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宝得利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和1月17日已实际收到本案合同项下的两批生姜并取得美国农业部出具的检验报告,但宝得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直到2003年8月5日宝得利公司才委托律师就货物质量问题向电子进出口公司发出律师函,没有证据证明在此之前宝得利公司曾向电子进出口公司通知并主张过该两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的规定,宝得利公司未在实际收到本案两批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向电子进出口公司通知和主张货物质量问题,在2003年1月1日和
1月17日之后宝得利公司已经分别丧失声称两批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权利,视为其已接受了符合合同的货物。综上,宝得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电子进出口公司有关宝得利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索赔已超过两年期限的抗辩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清偿货款美元11605.44元,折合人民币95852.47元;
二、驳回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本案纠纷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基于缔约国当事人的选择而得到适用,但本案对该公约的适用不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是在适用我国内地法的基础上得到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两个重要原则,本案纠纷就是通过上述两原则确定了准据法为我国内地法律。本案纠纷之所以考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这也是国际条约优先原则的体现。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审理国际货物合同纠纷时,应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考虑以下因素:一、合同当事人是否直接选择该公约;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否适用我国内地法,适用我国内地法的,应根据我国内地法确立的涉外纠纷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考虑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是否为缔约国,合同是否属于公约适用的范围,是否存在缔约国声明保留的情形。
本案的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作出了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对质量异议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呢?本诉中,原告与被告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的依据不同,本诉被告的抗辩是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的规定作出的,被告认为本诉原告有关质量问题的主张超过了公约规定的二年期限,本诉原告则认为本诉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四年诉讼时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买方对质量不符情形的异议期间通常为二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内法学界对该异议期间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就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另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表态,仅规定一旦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将质量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为卖方实际存在不完全履行行为又愿意在期间经过后承担该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不妨碍卖方的抗辩权,更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更具有现实意义,更有利于实质公平。认定质量异议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同时应注意该诉讼时效期间具有特殊性,其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区别,应认定为特殊诉讼时效:该时效期间是固定的期间,当事人在质量异议期间提出相应主张,质量异议期间并不发生中断,而是导致普通诉讼时效得到适用。本案的判决书中并未提及质量异议期间的定性,但这不影响判决的最终结果,在我国合同法未对质量异议期间性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理做到了保持裁判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是恰当的。
反诉中,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有关货款支付的诉讼时效适用四年的诉讼时效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反诉争议主要是货款支付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反诉被告回避了合同中的约定,坚持认为反诉原告出具的随货发票已经证明货款已支付。但是,反诉原告忽略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卖方出具的随货发票的特殊性,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纠纷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往往涉及随附许多单证,随货的商业发票是常见的一种,但该种发票并不具有支付凭证的证明效力,不能单独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凭证。拨开了商业发票的“凭证”面纱后,本案反诉的诉讼时效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起算就显而易见了。
警示三: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对于保护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因此,相关一方在当初接受该条款时,应充分考虑该条款的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
案例:上海进口商与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签订引进1900万元的制造设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订合同时,上海某设备生产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10日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订了合同。日后,卖方按合同要求开始备货。完成备货后,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向上海进口商发出装运通知,但是,上海进口商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立即提起仲裁,要求上海进口商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经买方同意卖方方可装运”。作为买方,在该条款订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观原因。确为协调各部分资金及工程建设情况,也被卖方接受。2、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等待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
“卖方在装运前10日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该条款属于“风险条款”,在市场出现不利的情况下,该条款能使买方成功地减少了仓储费,推迟了合同执行时间,顺利地转卖给其他客户,从而规避、转移了风险果。由此可见,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对于保护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相反,作为卖方,当初接受该条款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该条款的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
后果。在合同实施时,也没有适时把握这条款,只把它作为贸易合同中一般的装运通知条款来看待,事前没有征得买方同意就开始备货,直到装运前才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拒收货物,最后不得不自食苦果,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警示四: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进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FOB客户指定货代条款,使那些不法货代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能得逞,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
案例: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签订价值10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FOB,由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指定某国际货运公司承运并出具提单。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凭全套正本提单及相关单据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收取货款。但银行通知:因加拿大服装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已退回银行。
为减少损失,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立即要求该加拿大公司说明原因并告知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该公司发函称,因为该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销售,要求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将总货款从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收到此函件后,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怀疑对方可能已经提取货物(否则,未提货不可能事先知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立即致函承运人一某国际货代公司,告知正本提单在其公司保管,如果无单放货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货代公司确认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
该货代公司接到青岛某公司信函后,以需支付近40万元人民币高额仓储费的苛刻条件,百般阻挠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提货、看货。为彻底弄清该批货物的真实情况,青岛某公司严正指出,可以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前提是,要派人到加拿大港口看货和必须有加拿大相关部门提供的费用明细及发票。对此,该货代公司迟迟不予答复。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百般无奈,该笔货物自出口之日已经长达半年之久,该公司面临着既无法正常结汇,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