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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分析论文

时间:2022-09-25 08: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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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分析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 著作权

一、乌苏里船歌案案情简介

1999年,歌唱家郭颂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晚会上演唱了《乌苏里船歌》,央视主持人在该晚会上强调该歌曲由郭颂原创而非赫哲族民歌。之后,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发售了标明郭颂为该歌曲原创作者的出版物。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由此以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称《乌苏里船歌》侵犯了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权,对三被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歌而来的改编作品,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并指出乡政府的原告资格存在争议。二审法院肯定了乡政府的原告资格,维持一审判决。至此,乡政府在本案中胜诉。

二、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以乡政府作为原告所存在的争议

本案中,乡政府是否拥有原告资格十分值得探讨。一审法院将乡政府视为有资格的原告。二审法院则就被告的上诉理由具体阐述,认为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政府可以作为赫哲族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民歌作为一种精神文化财富属于赫哲族群体利益的一部分。故乡政府拥有原告资格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乡政府确实是为了赫哲族整个民族的利益而提起了诉讼。但乡政府在法律上是否能作为原告,法院没有提供具体的条文依据。根据案件当时的情况,相关法律大致如下,但在适用上大多都存在不妥之处: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规定了两种形式,区分依据是诉讼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无论是哪一种集体诉讼,都以推选代表人作为诉讼进行的基础。根据1992年的司法解释,对代表人的人数进行了规定,因此推断此处的代表人一般认为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作为乡政府原告资格的依据。

2.《民法通则》就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作出的相关规定

暂且不论赫哲族民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即使该“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法院仅以乡政府代表了赫哲族的利益而疏于对乡政府原告资格的确认,从法律程序上而言不够谨慎。只有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乡政府才可以成为该案的诉讼主体。

(二)以著作权作为保护手段所存在的困境

一审法院认为,赫哲族民歌应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在这一点上与一审法院一致。但是,两个法院都没有就这个问题提到其受哪个或哪些法律保护。从判决书最后所列的适用法律来看,引用的依据应该是《著作权法》第六条,即“另行规定”。我国法律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明确定义,仅在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为民间世代相传的、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通过民间流传而逐渐形成的带有鲜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如民歌、民谣、蜡染等。本案中法院明显是引用了《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及改编权的规定而判断被告侵权。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迟迟未出台的状态下,其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法院一直回避的一个问题。对于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所作出的陈述,法院通常不会正面评判,而是改为判断争议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仅在张正等与马卉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指出,“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国务院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之后二审法院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任何的解释,也没有再提及第六条,而认为所涉“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至此,可以认为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始终存有保留态度。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仍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就本案而言,著作权保护的只能是那些具有确定创作主体和特定表达形式的民歌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其权利人为作者或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权利人是赫哲族整个民族,无法将其归属于任何一类权利人之中。即使允许乡政府作为整个民族的代表,在民族分布不那么集中的情况下,确定代表也会变得尤为复杂。而且,对于既得利益的分享,也难以形成公正有效的制度。其次,在保护期限的问题上也存在冲突。无论是著作权、商标还是专利,都规定了固定的保护期限,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点。但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性使得其无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此外,著作权法也不能体现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出的公共利益。基于以上原因,也不难理解为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需要另行规定。

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正如之前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如果相应办法没有出台,将使得类似作品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的保护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得不到落实,法院就无法在判决中直视当事人以此提出的抗辩。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经结束,正等待有关方面进行最后的修改及审议。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不乏许多亮点,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开放式定义、允许保护外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群体、明确了权利内容及保护期、使用授权机制、专门机构与著作权人对使用报酬的共同管理等制度。在意见征求阶段,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言献策,就权利归属应归于传承人还是群体以及使用报酬的管理提出了诸多意见。笔者认为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各有利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集体性、地域性、继承性等特点,其本身便存在一定的立法难度。采取何种模式并非关键,重要的是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以及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能够保证权利的实现。希望国家版权局能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动该条例早日得到落实,以填补法律空白,一些补充或改进可以在试行之后得到修正。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

第2篇

后现代主义艺术论文

摘要:由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而引起的网络艺术,标志着在新的文化时代,科学与艺术的又一次完美的融合。网络艺术的发展和特点的形成与后现代主义存在着重要的关系。本文从后现代主义视角出发,分析和解读网络艺术的特点。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 网络艺术 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技术迅猛的发展,这一发展带给人类文化的推动力量是难以估计的。当电影叩响艺术大门的时候,人们并未意识到它将成为21世纪所有人的艺术宠儿,随后广播电视艺术的蓬勃发展,使现代声、光、电技术一举步入艺苑中心,从而使历史久远的传统艺术为之失色。然而,最令人惊奇的是60年代以来迅猛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80年代以来的网络艺术,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挺进人类的艺术领域,使艺术世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1 后现代主义理论的来源

1966年,美国建筑师罗伯特文图里发表《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一书,他肯定了现代建筑对人类居住空间的贡献,但指出国际主义风格已经走到了尽头,必须找到一种全新的、不同于现代主义的设计思想,来满足社会生活多样化的需求。[1]

20世纪70年代,英国艺术理论家查尔斯詹克斯最早在设计领域提出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出版了《后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建筑语言》等著作。

美国建筑师罗伯特斯特恩在他的《现代主义运动之后》一书中提出“所谓后现代主义是现代主义的一个新的侧面,并非抛弃现代主义,建筑要重返‘正常的’途径在于探索一条比现代主义运动先驱者们所倡导的更有含蓄力的途径。”[2]

罗伯特文图里、查尔斯詹克斯和罗伯特斯特恩这三位大师的学说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

2 后现代主义的美学特征

受哲学思潮与社会文化趋势的带动,后现代主义有着独特的美学特征。这些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传统构件的非传统组合。对传统的题材采用各种非传统的工具、技巧进行非传统的重新组合。二,理性与非理性的互补。三,历史主义。对传统的要素实行“戏弄之”的原则。四,俚俗化倾向。通常表达的主题往往倾向于通俗文化和市井文化。例如将七个小矮人的形象作为建筑立面的浮雕。五,接受美学的特征。艺术理论家沃尔夫冈伊瑟尔,在著作《本文的召唤结构》中提出了“召唤结构”的概念。他认为,“作品的意义不确定性和意义空白促使读者去寻找作品的意义,从而赋予他参与作品意义构成的权利”。

3 网络艺术所体现出的后现代主义特点

网络艺术由于其独特的艺术样态和传播手段,呈现出其不同于传统艺术的后现代主义特点。

3.1 无限重复创造性

网络艺术作品的题材往往都来源于传统的题材,但是以新的方式进行重新构思,通过网络传播后,具备了被无限次重复创造的可能性,体现出后现代主义的“传统构件的非传统结合”特点。在传统艺术中,艺术作品一旦被创造出来,就被永久的固定下来了。但是在网络艺术中,艺术作品被人们进行各种重新创造,得出一些异于原始作品的新作品。例如,艺术大师杜尚在蒙娜丽莎的脸画上两撇胡子,这幅新的作品被命名为《LHOOQ》。

3.2 嬉戏性

网络艺术的“嬉戏性”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对被奉为经典题材的戏弄,体现出后现代主义的“历史主义”特点。在网络上,许多人在“据说已经完成”的艺术作品上,进行各种数字化操作,将作品随心所欲地涂抹和删改。例如《CEO李煜的悲惨世界》、今何在的《悟空传》,众多古代文学名著中的人物都在网络文学中被改写和戏弄。约翰杜卡斯在《艺术哲学新论》中说:“有些美的东西并非是艺术品,而有些东西是艺术品但却不美。依此看来,无论美与艺术这项活动之间的关系在现实中多么密切,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本质的关系。”[3] 可见在网络艺术,不美的艺术品越来越多,显示出当代人的审美范围不断扩大的倾向。

3.3 大众化

在传统艺术中,精英文化处于主导地位。网络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为网民提供了自由平台,网民可以相对自由地畅所欲言。网络艺术不再是艺术家的专利,一元话语霸权被解构。

网络艺术的大众化特点使公众成为艺术的主体创造者,同时体现出后现代主义的俚俗化倾向。创造者考虑到作品要面向大众,网络艺术的主题往往倾向于通俗文化。例如在第17届韩日世界杯期间,大小网站遍布足球的“酷评”。当中国队冲击16强出线未果时,网上出现戏仿任贤齐经典歌曲《心太软》的球评:“你总是腿太软,腿太软,把所有好球都射不进网,头脑总是简单,配合太难,不能出线,就别勉强。”

3.4 互动性

互联网结束了艺术审美的私密空间,却创造了交互共享的网络艺术。在作者、作品和欣赏者这个三角形中,欣赏者不再是被动的,是形成作品的又一股力量。

弗杰姆逊曾说,现代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时间性的模式,而后现代主义则是一种空间性的模式,从时间向空间的转变使时间的历史感被挤压到平面中,导致历史深度感的消失。[4]这种后现代时空观的变化在网络文学中得到鲜明的印证。网络文学没有时间的概念,它将时间化为空间,用在线空间改变或延伸时间。网络文学没有终止的概念,因为作者失去了终止自己作品的权力,而是把这种权力交给了在线空间的网民。

这种互动性同时还体现出后现代主义理论中的“接受美学”特点。接受是读者的审美经验创作作品的过程,它发掘出作品中的种种意蕴。创作者通过作品与欣赏者建立起对话关系。网络艺术的互动性引起读者的接受审美,引起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总之,网络艺术所独特的无限重复创造性、嬉戏性、大众化和互动性,都在各个方面体现出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可以说,在上述的这些特征中,网络艺术是后现代主义的必然延伸。从后现代主义的视角去看待网络艺术,更加有利于认识和分析网络艺术。

参考文献:

[1] (美)罗伯特文图里著;周卜颐译.《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2] (美)罗伯特斯特恩.《现代主义运动之后》,原文见《建筑师》15,第204页

第3篇

随着室内空间设计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室内空间的认识,理解,创新观念以及享受空间的艺术上审美,艺术感的不断提高。设计装饰的材料也由原来的建筑刚性材料灰暗,阴沉,单调乏味,缺少艺术效果,空间感弱转变成现代纤维艺术,运用其明亮,柔软,温和,变化多样,极具艺术效果,空间秩序强,肌理样式多变的特征,和朴素,自然的属性,被设计师大量的运用到室内空间设计中,成为一种具有艺术设计感,视觉效果突出,是设计师思想的表达,精神的寄托的艺术形式。现代纤维艺术在室内设计中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态,墙面壁饰是其中一种。墙面壁饰以壁挂的形式展现在平面的纤维艺术作品。这种平面纤维艺术作品风格有很多,具象的、抽象的、半具象的、半抽象的都以编织的形式展现出来。但是由于它的平面性,肌理的丰富性就显得特别重要包括在一定范围内的凹凸起伏的关系,颜色的搭配使用,手法的变化,疏密程度等甚至在材料的运用上比如采用大量质感柔和的棉、麻、丝、毛等纤维材料交替使用都可以诠释作品的艺术性,使其给人以舒适,和谐的视觉效果。

传统的壁挂纤维艺术作品以模仿为主,将其视为纤维手工艺品,而现代纤维艺术融入了设计师的想法,在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环境,空间,表达的情感,自我主观意识对室内空间的观察、分析、思考、合理选择利用独特的材料和精湛的手法以及创新的意识。作品本身附有设计师的主观意识和思想情感,超越了材料及编织本身的精神意义。

装饰性的纤维艺术也颇受现代设计师的喜爱,被设计师广泛的应用。装饰性的纤维编织物指的是没有实用价值或者实用价值很小的作品,这种作品主要是以装饰为主,烘托设计者的情感,寄托设计者的精神,美化室内空间的纤维编织物,以此达到人们心理需求的作用。现代纤维艺术在室内空间设计中的应用和创造是与其在空间层次的结构布局,视觉效果,审美效果相互依赖,彼此相通的关系。如果一件纤维艺术作品在室内空间设计中起到修饰作用或者提高空间层次感时,说明这件作品在室内空间设计中起到艺术性的作用。相反,如果一件纤维艺术作品在室内空间中破坏了整个空间的整体感,层次感,不但没有起到艺术性反而破坏空间环境的氛围。同时也失去了纤维艺术产品存在的必要性,那么,这件作品将是可有可无,甚至是多余的作品,破坏环境的作品。

因此,纤维艺术作品在室内空间设计中既有装饰效果表达个人情感同时也由于室内空间环境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进而,设计师在设计作品的时候不仅在表达自我主观意识和个人情感还依据特定的空间环境进行设计和创作。使得作品与空间环境彼此依赖,相互衬托,达到和谐,稳定的效果。所以,两者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现代纤维艺术作为一种新型的软性装饰,在室内空间设计中被设计师广泛的运用,表达出对空间环境的独特作用。在创作材料和手法的运用上都是需要根据所依托的环境进行观察、分析、思考、选择的,目的是达到作品与空间相协调,和谐,均衡,有艺术性。所以,在不同的空间环境中创作不同风格的设计作品,同一设计作品在不同的空间环境中起到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在设计中,建筑本身是实体的外壳,空间是人们的使用价值,软性装饰则是满足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寄托。由于每个区域的功能特征各有不同,形态也有所差异,空间的形式也有各异,各个功能区域带给人的感受也是各不相同。所以,每个功能区域对材料的选择和应用也是通过长期对建筑的探索,延伸,转换得来的,通过质感的变化,形式的多样,肌理的丰富以及光影的结合使空间环境更加和谐,舒适,柔和,明朗。

第4篇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第5篇

关键词 现代社会 学生 自身素质 艺术素养 自身培养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识码:A

1 现代社会对学生自身素质要求

当今的艺术世界是一个充满挑战、矛盾、抗争和变革的世界。处于这个历史时空的中国传统绘画教育,也正以多元的价值追求和空前的形态变化策应着汹涌澎湃的文化冲突、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和起伏跌宕的艺术思潮。千百年来,中国传统绘画教育在时代的文化大潮和中华民族后代的学习与成长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发展与生存关系到我们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兴盛;继承与创新,所以,无论作为中国传统绘画的教育者,还是学者,都必须担负起这个传统文化体系的研究工作和教育改革,以便使中国传统绘画教育的当代性具有更为正确的理性分析。

审视20世纪以来的中国传统绘画教育,其生存的境遇几经沉浮,在近代内外交困的中国政治现状中,传统的中国绘画艺术深受西方强势文化的冲击,随之而来的状况则是废除传统,质疑教育。于是,中国传统绘画艺术的教育开始模仿西式教育而进行素描、色彩等西方艺术教育模式,中国传统绘画艺术的根本被义无反顾地抛弃了,这一状况的改变也殃及了文化教育的方方面面,其影响是可想而知的。然而,在艺术上有着真知灼见的进步艺术家们并没有为之而消沉,他们主张“以15世纪以前的中国画”为体,“取欧画写形之精,以补我国之短”这一理论来继续着中国画教育的“新文化美术”之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以传统水墨为载体的中国画教育,开始以抵制既有的被神圣化了的创造方法为标志的“85美术思潮”为教学主体思想。

面对现代社会对学生自身素质的要求,高校艺术教育致力于解决现当代文化思潮多元发展下的传统文化弘扬发展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高校艺术生对于自身艺术素养的培养的重要性和发扬传统文化艺术的特殊使命和意义,为提高国民的文化艺术素养,廓清艺术发展思路作一份贡献。

2 学生艺术素养自身的培养

传统绘画思想是学生艺术素养培养的必由之路。中国传统文化在21世纪有非常大的潜力,鞭辟入里,博大精深。老师既要把正确的观念灌输给学生,又要保持教学的稳定性和把握一定的依据性,让学生学有所长和学有所依,从而增加对传统文化的兴趣。怎么看待传统,也是艺术教学中要明确的问题。艺术的发展只有根植在传统文化的土壤里才能得到创新和发展,所以传统并不会束缚学生的创造,反而会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这样才能让学生具有健康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成为符合时代需要的人才。

基于现代社会对学生自身素质的要求,对教师培养好学生的使命要求有所提高,特别是对学生艺术素养自身的培养,这就需要老师在传统艺术教学中对学生艺术素质及基本技能培养进行精心设计,其具体参照表1。从举措一览表中可见,评价内容从评价项目、评价方法两方面来展开。其中,评价项目包括多读书、广闻见、有胸襟、勤习苦四项;评价方法包括静态分析、形成性评价、动态分析、终结性评价四种。静态评价的评价内容包括如下,艺术论文写作水平(多读书:即通过多读书提高艺术论文写作水平),艺术批评与审美、艺术作品鉴赏水平(广闻见:即通过多读多看多听所思考来提高艺术批评水平与审美、艺术作品鉴赏能力),道家哲学思想与现代艺术创作的融合(有胸襟:即找出传统文化及现代艺术的互补之处来加以融合),作业数量及艺术作品质量的通过率(勤习苦:即通过大量的练习来提高艺术作品质量),即在特定时空现实状态下的评价为静态评价;同时,更重要的是动态评价,即对被评价者的过去与现在进行比较,注意学生的发展,动态评价的评价内容包括如下,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多读书:即通过多读书提高艺术文化水平),分析及解决艺术问题方面(广闻见:即通过多看多听增强分析及解决艺术问题的能力),艺术认知力度及创作力度(有胸襟:即通过学习传统文化来加大艺术认知力度及创作力度),专业技能水平(勤习苦:即通过勤奋苦练促进专业技能的增长)。

形成性评价指在教学过程中为改进教与学而提供频繁信息反馈而进行的评价。①它所包括的评价内容有,所学生需读的书有:古今论画之书(如各种画论等书籍)、金石碑帖、古人诗歌、笔记小说四部分;开阔学生的见闻:文人之神悟(意境)、作家之绳墨(规矩)、习俗之移人(群众需要)、师传之墨守、气质之褊弊、家法之渊源、物理之探究(造化与事物之规律)、地壤之区分(所居地区山川之不同);加大学生的胸襟:不贪浮华、轻视图财、心无俗忧、自拟先哲(以前贤为榜样);培养学生的品德;朝夕染翰(早晚练习作画)、多观名迹、着意临摹、到处写生、力祛褊弊(努力除去褊狭陈旧的成见)。

总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是一门课程或一个学期结束后,为判断学生是否达到教学目标或评定教学方法的有效性而对教学结果作出的综合总结和成绩评定。②在终结性评价中,主要体现鉴定功能,以课程目标为参考。③它所包括的评价内容有:增加学生的勤习苦练:考察学生素质、学养、格调、文化、境界的综合,实现量的积累;考察学生吸收、继承、体悟、理解、分析的艺术学习态度之综合能力;考察学生人格魅力、执着精神、谦虚为学的思想品德及行为操守;考察学生学习兴趣、眼界、技能及创新的个人发展能力。

通过以上举措一览表可见:传统艺术教育对学生艺术素质及基本技能培养符合现代社会赋予高等艺术学生的时代新要求。在艺术形式百花齐放的现当代社会,各种艺术思潮层出不穷,学生学习艺术传统必然会很好地廓清艺术发展的思路,同时更好地对不同的艺术形式进行正确的鉴赏,从而提高自己的艺术素养。

艺术理论教学有利于学生综合艺术素质的培养。学生在艺术技能的学习中重视传统文化及绘画理论的学习,能很好地将实践技能与理论相结合,更好地指导实践,同时也更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文化水平和艺术修养。

注释

第6篇

关键词: 罗曼·英加登 再现客体 意向性客体

罗曼·英加登作为波兰著名哲学家、美学家、文学理论家,现象学哥廷根学派的重要成员之一,在欧洲乃至世界哲学、美学及文学领域拥有重要地位。他在存在论、认识论、逻辑学、哲学人类学、美学与艺术理论等领域的建树让人倾叹。另外,他在文学领域也有着巨大的贡献,他的《论文学作品》被公认为是文学艺术理论的一大突破。

在《论文学作品》中,英加登认为文学艺术作品存在于四个彼此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层次中:一是语音现象层,指的是文字的字音和建立在字音基础上的更高级的语言构造,包括韵律、语速、语调等,这是文学作品最基本的层次;二是意义单元层,指词、句、段等各级语言单位的意义,意义层是文学作品诸层次的中心层,为整个作品提供结构框架;三是再现客体层,即作者所要“虚拟性”地再现的人物、事物、背景等,它们共同构成一部作品中的世界;四是形而上层,指作品的再现客体层所呈现出的崇高、悲剧性、恐怖、镇静、神圣悲悯等气质,而这种形而上层,往往只出现在伟大的文学作品当中。

一、再现客体层次的内涵

英加登的文学作品层次理论来源于他的文学作品本体论。受胡塞尔的“纯粹意向性”学说的启发,英加登把文学作品看作是一种“意向性客体”,认为文学作品并非自在自为地存在,文学作品依赖于具体个人——作者或读者——的意向性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文学作品就是人类主体意识建构的结果。他的这种把作品看作是“意向性客体”的观点,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物理或心理的层次,是主体和客体因素相互交融,共同运作的产物。

英加登认为,文学作品中的再现客体是在语言意义造体单元中的意向所创造的一种纯意向性的客体,是派生的。根据分析,他认为再现客体层次大概是文学作品所有层次中为读者最熟悉的一个层次。事实上,它也是文学的艺术作品中唯一得到有意识地充分理解的组成因素的层次。对于每一个再现客体,我们都应该将它的内容和它的纯意向性结构区分开来。相互之间有联系的语句的纯意向性的对应物之间可能有各种各样的联系。因为在这些对应物中,既有只是再现一个客体的事物的状况,又有反映了各种不同的客体的产生和它们之间的联系状况。这些相关的再现客体并不是孤立的,和整体是没有关系的,它们相互之间有各种各样的联系,已经形成了一个上层的集中了各种因素的存在领域,而且就是以一种非常独特的方式——一个不很确定但是某种类型的存在片段,表现了一个被确定的世界的质的内涵。这个片段所涉及的范围任何时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束光线,它给我们照亮某个地区的一部分,那么另外一部分就在不确定的昏暗中消失不见了,在昏暗中消失的部分,它虽然不确定,但还是存在的。

二、再现客体的各个层次

1.再现客体的实在的观相。

如果在一部小说中有再现的人们、动物园、国家和房屋等,也就是说,如果说到存在的实在类型的客体,它们在文学作品中都表现出了一个实际存在的性质,虽然读者常常意识不到,但是不能把那个实体的性质和实在客体的现实存在的性质完全等同起来。我们说的文学的艺术作品中的再现客体是指实体的外部观相,它并不要求一定要认真对待,因为读者在阅读作品时,会把一个拟判断的话语当成真正的判断,而意向性的客体也真的假装成实在客体了。另外,从再现客体的本质上来说,它虽然是一种类型的现实客体,但没有“扎根”在现实世界中,它自己也没有处在一个现实的时空中,这就是说,它完全没有脱离意识主体行动对它的引导。

2.再现空间和想象空间的区别和联系。

在提到再现空间和想象空间的时候,明白现实空间和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现实空间和文学作品中的再现空间完全是两码事,在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的过渡。再现空间是一个独特的空间,在本质上它是属于那个再现的“现实”世界的。另外,再现空间和意识主体,特别是读者自己想象的一个“想象”空间不同,但是我们在阅读一部作品时,通过明见的想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直接地进入再现空间,这样就可以为以上两种空间搭建一座桥,把他们连起来。

3.再现的时间和时间的透视。

如果再现客体都是实在客体类型的客体,那么它们就处在一个独特的再现时间的范围之内,这个时间既和现实世界的“客观”时间不同,又和意识主体的“主观”时间不同。第一就是这样一个事实,再现客体,特别是人们参与的时间和过程,本质上都是有时间的。这些时间和过程不是先后就是同时,它们之间有一个时间先后的安排。这个先后使得时间的每一个阶段和片刻都能够再现出来。但是再现的时间和真正具体的时间是不同的,文学作品中再现的不是空泛的物理时间,而是近似于具体的交互主体和主体时间。不管是交互主体还是主体“充实的”时间,严格地说在它们各个阶段都不是单一的类型,也不是一个空的中介点。而且,再现的时间在结构上和实在的时间上也不同,它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出现的,成为某种理性或现实世界的时间的变种。

总之,文学作品中被再现的客体都是派生的纯意向性的客体,它们在本质上不能单独存在。从它们的内容来看,它们一般都属于实在客体的类型,但它们不能单独地存在,说明它们的内容是对现实存在的模仿。在这种情况下,属于被再现的虚拟世界的时间也只能是一种近似于实在时间的东西。

4.再现客体未确定的位置。

再现客体的未确定的位置实际上就是当再现客体的内容属于实在客体类型的时候,这个客体是如何被无数的不同程度的意义单元所确认的。文学作品的再现客置的确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名称的确认,第二就是通过一些完整的语句的确认。这些语句能够说明一些特定的事物的状况,客体在这些状况中得以再现和构建。每个事物状况的增补都可以表现语句主语所确定的客体或表现在那个事物的状况中的客体绝对和相对的特性。比如,我们不说“一个人”,而说“一个有经验的老人”,通过这种确定意义的补充,就可以消除一些未确定的位置。例如,我们在一部小说的开头可能会读到这样的句子:“在桌子旁边坐着一位老人。”在这里,我们知道有一个桌子,但桌子是“木质的”还是“铁质的”就是一个未确定;桌子是新的,还是旧的,也没有界定;老人又是什么样的,慈祥的,饱经沧桑的,还是鹤发童颜的,等等,也都没有确定。

另外,再现客体内容中的“未确定的位置”还和实在客体的个体性有关。由于再现客体的个体性,它的实在性是假想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在性。由于语词的名称意义的形式内容相关的因素的影响,这个客体被假想为一个“个体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它的“一般的”特性也包含着相关的“个体性”特性。比如,我们很喜欢用这样的定语来描述物体,如“红色的”球,“木头”桌子,等等。但是事实上,要明确地显示出红色的色调是很难的,这对于表现在文学作品中的联结来说,都是毫无意义的,例如我们在用一般性的名称的时候就是这样,那个再现客体的“个体性”特性也是没有确定的。毫无疑问,它们属于那“一般性”特性的可变范围之内。因此不管再现客体的类型和上面所说的有什么不同,它的内容都是未确定的位置。

三、文学艺术作品中的再现客体层次的局限

英加登对文学作品再现客体层次的论述非常详尽,他认为这个层次是所有文学四层次理论的核心,同时也是作品的轴心,但英伽登却简单地把文学作品的再现世界和这个实在的世界幼稚地等同了,认为它只存在于作品中,并没有任何其他的功能。在这里,英加登把对文学作品层次的探讨紧局限于作品本身,而没有将它拓展出去,实在是一种遗憾。而事实上任何作品的存在都是依赖于再现客体的,而再现客体和现实世界的关系,以及对现实世界的影响才是作品存在的目的和根基,正是基于这一点,文学作品才有存在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英加登.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1988.

[2]英加登著.张振辉译.论文学作品[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

[3]胡经之,张首映.西方二十世纪文论选(三)[M].英加登审美经验与审美对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徐岱.现象学派的美学方法[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

第7篇

一、教学组织

1. 场馆联系

美术教师组织学生到美术馆上美术欣赏课,需与馆方沟通,争取得到安全保护、参观教育、现场体验、与画家互动等方面的帮助。另外,也需要向馆方了解展讯、画家信息和作品信息。

2. 交通费用

校外教育活动所需的交通费用,一般由学校公用经费支付,或者由班上的家委会来承担,即由家长负责。我校争取了家委会的支持,由他们来组织发动家长,筹集交通费用,安排接送车辆。

3. 安全措施

我们做好了充足的安全措施,将活动的危险系数降到最低。制定了《组织学生到美术馆上美术欣赏课的安全措施》;争取班主任的支持,让班主任共同组织参与;争取家委会的支持,邀请几名家长义工共同做好安全工作;争取馆方合作,由他们做好馆内的安全工作;分组跟踪,责任到人;做好参观前、中、后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提示。

二、教学方法

1. 参观前:引导学生主动搜集、了解展览信息

搜集展览信息。参观前,教师应引导学生自主搜集展览的信息,如画家个人展览,则需了解画家的基本信息、风格、创作历程、代表作品等。我组织学生参观“山月丹青――纪念关山月诞辰100周年展”,参观前,布置学生搜集关山月的简介、人物评价、代表作品评述等方面的信息。

交流展览信息。我组织学生参观了“广东省第六届版画展”,参观前举行了展览信息交流会,刘文迪同学介绍了版画的种类,朱子鹏同学介绍了木刻版画的制作过程,刘晓欣同学介绍了版画作品下方的信息,等等。

讨论文明事项。我与学生达成如下参加美术馆的文明六要素:一是脚步轻,不追逐打闹;二是声音低,不大声喧哗;三是手勿触,不用手触摸;四是礼相让,不影响他人:五是爱卫生,不随地丢垃圾;六是爱公物,不损坏物品。

2. 参观中:引导学生文明感受、交流艺术作品

明确文明欣赏的要素。学生到了美术馆,先集中合影留念,借此机会对学生进行简短的安全事项和文明行为进行教育。

讲授美术欣赏的方法。我先引导学生阅读展览前言,分析前言中所表达的各层意义,从中获取的信息,这也是启发学生如何撰写展览前言的直观教法。其次,引导学生自由欣赏几幅作品,从整体上有个大概的认识。然后,组织学生欣赏一幅美术作品,启发学生从八方面进行欣赏:观察画中的内容;观察作品的构图;观察作品所用材料;观察作品所用的色彩,若是黑白,感受黑、白、灰三者的关系;思考作品想表达什么;试着给作品取名字,看看作品卡中的信息;观察作品中的局部表现手法;结合所收集材料和现场提供的信息,了解作品的创作活动和创作过程。

感受、交流美术作品。学生分成4人小组,按上述欣赏方法,自由感受、交流、比较艺术作品。教师分别到各小组了解他们的欣赏情况,引导他们积极观察和认真分析,以及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学生在小组交流中,增加对美术作品的认识,提高了欣赏能力和评述能力。

观察、临摹大师作品。这对加深学生的认知,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以及提高绘画技能都有积极的帮助。

安全、文明行为检测。参观即将结束时,教师组织学生对安全和文明行为进行检测,并作简要的参观小结,及时肯定优点,指出不足。

3. 参观后:引导学生积极分享、交流参观收获

第8篇

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之间的关系有显著的不同。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威廉·詹姆斯对后现代的描述延续了后结构主义的正确思想,使之成为一部分,如主体和真实的概念。美国学者胡伊森认为,必须着手研究概念而不是提供一个后现代化的概念或者延续分析当代文化,法国理论给人们提供了低迷时期重要的现代化理论。或许可以说,如果没有提供后现论,后结构主义就会提供不包含在内的认识论,或者用认识论信念支撑现代文化,尤其是现代艺术文化。如果没有达到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这种程度,就要深刻地理解其中的每一个部分。

在哲学审美、艺术批评、艺术教育中,人们一直都有传统结构的思想,其中存在一定的对立面,如主体和内容、内部与外部、含义的必然和偶然。尽管人们可能对事物内外部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也不完全如此,如形式主义,在某些方面,在所有的解释中起决定性的因素,如社会历史艺术。人们头脑中的思维已经定位,或者假设主体的可理解概念存在于是否脱离环境。这种假设的合理性在于人们运用了不同的方式。所有的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人们如何解释外部的东西,或者如何将其纳入主体的意识当中。由此可见,主体的可见性和可理解性是人们认识外部世界的必要条件。当人们将偶然联系放到主体中会产生必要的联系,但这并不代表人们得出的主体概念没有外部的成分。

在美国,大多数艺术实践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的一批后结构主义艺术家,创造了完全的自给自足和意味深长的艺术作品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位艺术家,如迈克尔·弗雷德和唐·贾德。贾德用“实在性”的概念来反对弗雷德的“在场性”现代主义的概念,回顾性的共识是他现代主义的工作模式。在他的文章《特定的物体》中,贾德详细阐述了他的理念,使人们理解了特定的作品,他推动了基本的极简抽象艺术雕塑的相反方向发展。“实在性”是依照非幻觉、非指称、非具象等研究出来的。在他的文章里,真实直接赋予或蕴含了这种含义:固定的事物、材料、部分之间的简单联系等。这两个用途被作为等价物或有着同样作用去支撑它,“……什么被看到的……是你看到的就是你看到的。”一个主体的思想是理想的,是完全自给自足的、意味深长的,其是自我指涉的,这就是所说的“实在性”宣称的东西。

如果将贾德的作品作为条条框框,用一个完美地合理方式去描述所看到的“实在性”,会出现一个潜在的问题。贾德谈论到物体的时候,不是说其是简单的夹板箱或者一堆砖,而谈论了物体是一种艺术。问题在于,从某种程度来说,夹板组成的是物体的实在属性,真实可见并且服从这种现象,但对有的人来说那不是艺术。如果人们看到夹板箱,或者看到一堆砖而没有看到艺术,没有看到更多的东西,没有长远的实在属性,人们忽视的是可见的艺术性。为了“看见”雕塑品,人们需要的是没有在物体的实在属性或可见性中精确赋予的一些东西。人们需要与其他物体、价值和知识相似,这样才能在实在属性的关系上来呈现出艺术的含义。贾德的文章中展现出了这些关系,但是没有明确说明主体思想是否与这些物体产生联系并且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信任,因为只有这样,这些实在物体的艺术性对人们来说才能变得可以理解。进一步说,尽管人们将简单的物体视为纯粹的物体,一个夹板箱,即使与物体外部发生偶然的联系,只要物体作为艺术作品能被察觉、有可体验性,那些关系就绝对有必要。艺术体中没有它们,审美将不复存在。只要其具有可见性,那些关系就不是偶然的和物体外部的,而是内部的和必然的。

简单地说,如果人们接收后结构主义阐述的含义,自主化理论与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将产生很大问题。尽管思想家们对于后结构主义的定义各不相同,他们普遍同意索绪尔提出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符号产生了象限点符号,换言之,就是与优点相关并在一个系统内不同于其他符号;第二,符号要素之间的联系,能指和所指之间并不是自然、有机的,而是任意的、惯例的。尽管后结构主义不同于索绪尔和结构主义,后者授予了系统语言作为研究对象,但所有人一直认为含义之间是有关系的。

第9篇

【论文摘要】新颁布的《语文教学大纲》明确要求,语文课要加强文学教育。语文教学的文学教育要引导学生感受文学形象,品味文学作品的语言和艺术技巧的表现力。那么,如何完成这一教学任务呢?我们认为:必须更新阅读观念,注重文本阅读——淡化分析性操作,强化朗读、涵泳;挣脱权威的束缚,让学生自己感悟;破除功利思想,弘扬人文精神。 

 

文学作品是语文教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学教育是语文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文学作品融入了世态百相,凝聚了人间真情,囊括了大地沧桑,沉淀着历史的精华。文学教育在陶冶情操、塑造人格、传承文化、感悟人生方面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文学教育完全从属于语言文字教学和应试能力培养而变得苍白无力,“语文教学陷于‘支离破碎的分析’和‘题海战役’之中,功利化倾向使学生成为应试机器,文学教育呈现出简单化、机械化、弱化的趋势。ⅲ”著名教育家认为:文学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能给予人以心灵的慰藉,拓展人的精神空间。而这些,都不是简单的讲析与训练所能够达到的,文学作品的美是难以讲出来的,因为语言总是比心灵枯涩,即使能讲出来,也不如学生自己用心体昧出来的东西深刻。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我对作品阅读由如下几点启示以飨读者。 

 

一、淡化分析性操作,强化朗读、涵泳 

古人早就有“朗读”“涵泳”的习惯,蒙学教育、经学教育都相当重视学生的反复诵读,老师基本不作解释,让学生大声朗读经文,在抑扬顿挫之中领悟经文中无法言传的神韵。“一遍一遍的诵读,把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像钉子一样地锲入学童几乎空白的脑子里,实际上就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入了读书人的心灵深处。”“ 

然而,现在的阅读教学,大多注重内容与章法的分析,学生吟诵的时间太少,甚至只是“看看”书而已。程式化的繁琐分析,把作品肢解得支离破碎,损害了学生对作品整体的艺术感受,影响了学生知识与思想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以“读”代“讲”,发扬“朗读”“涵泳”的优电传统,对作品进行朗读。“吟诵的时候,对于研究所得不仅理智地了解,而且亲切地体会,不知不觉之间,内容与理法化而为读者自己的东西了。”“学生在朗读的过程中,品赏作品的动人情节,领略人物的品格、风采,感受艺术作品的完美形象,领会文章深蕴的思想意义。通过朗读,文本的脉理、文本的情怀,不可抗拒地涌入读者的大脑,成为阅读者内在的东西。这是形式主义的课文分析所鞭长莫及的。 

二、挣脱权威的束缚。让学生自己感悟 

 

文学不应有标准答案,康德说过:“模糊的观念比清晰的观念更富有表现力。”这正是文学形象的魅力所在。目前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运用各种教学手段,或暗示,或引导,希望学生的理解能与某一观点相吻合。而这一观点往往是《教参》上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意识形态的支配,刻板而乏味。教师必须尊重并认可学生解读课文的自主性,允许他们对课文有不同于教参或教师的见解。教师的启发和诱导应允许学生的思维和情感有一个极度张扬的空间,而不是设置僵化的框子来框定学生的思维。对于任何文学作品,都必须让学生深入作品,坚持独立思考,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其中的感情,从而自然地受到真善美的熏陶,获得艺术的陶冶。 

 

三、破除功利思想,弘扬人文精神 

 

文学作品之于读者,无论是情感的熏陶、审美的体验或思想的启迪,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阅读不宜求短期效应。然而,目前的文学教育却表现得有些急功近利。在许多老师眼里,文学教材不过是传授知识、训练语言能力的“例子”,不过是考试范围内的内容而已。教师更多想到的是各种考试可能从哪个方面、哪一段出题,怎样才能使学生不丢分。诚然,明确的阅读目的,对集中注意力、唤起意志行动、增强记忆力都有好处,然而,它也造就了一种因外在需要而逼使的被动阅读,一种急功近利的短期阅读。在这种阅读中,教师对文章的分析讲解影响甚而取代了学生真实生动的阅读感受:完美的文体被忽视了,浑然的结构被肢解了,和谐的语境被破坏了:学生感受不到艺术的魅力和沉醉其中的乐趣。 

阅读,尤其是对文学作品的阅读,不适合有太大的外界压力,有明确的功利目的。我们应该给学生充分的时间,进行“主动的生动活泼的真实的阅读”。“没有直接功利目的的主动阅读是快乐的,“读书做学问尤其不能讲功利主义。追求和发现真理的过程就是一种自我完善自我满足的过程,快乐就在这过程中。”只有沉浸于读书的乐趣中,才能由“闭目塞耳”到“耳聪目明”,才能走进欣赏作品的胜境。这时候阅读过程也就成为一种不知不觉被熏陶浸润的过程。所以,对于文学作品的教学,应力求让学生占有文本,在教师指导下读得更投入一些,更有情趣一些,更自由一些。在感受语言艺术之美的同时,发展思想,涵育情感,以提高文学素质和人文素质。 

 

参考文献: 

[1]臧博平.中学语文教学[j],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1年第2001.期. 

[2]张吉武.中学语文教学参考[j].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1年第4期0第8-9期,第6期,1998年第6期. 

[3]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