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1:32:13
导语:在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陆续颁布了配套的规定,我市也颁布了《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以来,为了做好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通过核准招标事项,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向招标投标当事人宣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项目审批部门要依法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需要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条件和不招标的条件,依法核准。
三、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监督环节、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相互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㈠工程名称
㈡建设地点
㈢投资规模
㈣资金来源
㈤当年投资额
㈥工程规模
㈦开工、竣工日期
㈧发包方式
㈨工程筹建情况
第六条 报建程序:
㈠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㈡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七条 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
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㈣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㈠贯彻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规;
㈡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㈢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㈣向上级主管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㈤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统计建档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工程任务情况。县(市)应每半年向地(市)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附件三);地(市)汇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后,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厦门市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按登记表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
三、将登记表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现将建设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招标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定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招标机构甲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申请招标机构乙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1人。
五、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含中央在京单位),统一到市建委和市规委领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建委或市规委报送申报材料。
六、报送申报材料时,还须同时提交已过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与被单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两项工程的招标文件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被单位(业主)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评价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注册资格人员资格证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专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保险证明正本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申报甲级资格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7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申报乙级资格(或暂定级)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3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向市建委报送申报材料时,除书面材料外,还须报送申报软盘1份。申报软件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购买。
本年度报送时间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符合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认定;
符合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工程招标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九、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业务,否则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条 技术产业开发园等8个沿三个办事处由开发区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开发区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建设管理局、纪工委、财政审计局、国土规划局、各办事处、各园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对项目申请、招投标和资金拨付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和招投标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区情况和总体规划要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
(二)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综合平衡后,报管委会批准,下达基建项目批准文件。
(三)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定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局商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办公室负责商定招标办法并编制招标文件。
(五)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实施招标。
(六)办公室根据招投标结果下达施工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施工单位、中标总价、竣工日期、监理单位等内容。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和监理合同书。
第六条 各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具体包括项目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地面附属物补偿、施工队伍和人员管理矛盾纠纷的调处等,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
第七条 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实行监督。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管理局会同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审核,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上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九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实行倾斜。
(二)分类结算原则。将开发建设和公益事业、集镇建设资金分开结算。
(三)多元投入原则。
第十条 集镇改造、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办事处自筹解决,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足部分经办公室审查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适量定额补贴。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填写用款申请表,由现场监理签署意见,办事处或园区建设管理科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建设管理局工程科长、局长签字,审查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财政局签字、投资公司领导签字,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字。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决算,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初审后,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审核,确定工程决算金额。
一、清理范围、内容和步骤
(一)清理范围
2012年以来所有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和5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是否招标;单项合同价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确定施工单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3、工程造价管理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
(三)清理步骤
1、自查阶段(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5日)。
各责任单位及股室对各自负责联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建股)。
2、整改阶段(2014年5月16日至6月28日)。各责任单位及股室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整改。
3、验收阶段(2014年6月29日至7月10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责任单位及股室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认真清理、存在问题隐瞒不报以及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问责;并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县重点建设项目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二、工作责任
(一)城建股负责城市基础实施方面建设项目的清理和规范(风貌打造、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排水设施、防洪设施、停车场);
(二)住房保障办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清理和规范,2013年以前的由房产局负责清理和规范(施工单位的确定、监理单位的确定、水、电、电梯等施工单位的确定);
(三)环卫所负责垃圾处理场及垃圾中转站的清理和规范;
(四)园林所负责园林设施及路灯方面的项目清理和规范;
(五)征收办负责安置房的清理和规范;
(六)建管股负责壁州大道排洪沟的清理和规范;
(七)建管股、行政审批股、招标站、质安站要负责指导、协助本系统各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同时要督促其他部门整改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财政性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和一般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为特邀监察员。
第五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开发区招商局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将相关批文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六条 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送开发区基本建设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计及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设计及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原则上每个项目谈判对象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察,督促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地进行。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介,经招标人同意,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地点和范围。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谈判方案及评标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商定。招标人须在开标前5天将项目招标文件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廉政准入条件,招标人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9家以下的,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9家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
(二)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确保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间充分。审查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公开评标过程,接受投标单位的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文件中工程内容的完整性、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的可行性、综合单价及其组成费用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拿出书面说明。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十分接近,且招标文件出现不应当的雷同。
第十五条 施工中,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须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现场审核签字,工程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及工程重大签证(10万元以上)由审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预验收,并对隐蔽工程的签证资料进行核对。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审计、招标、监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对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的,或者违反有关廉政建设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健康深入的发展,根据《**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乌政办〔2007〕30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领导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办公室主任由王延年兼任。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建设,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效益评价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专家协调工作。同时邀请自治区、兵团、IT企业和我市各类信息化建设方面专家,建立**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承担执行项目的社会监督、后期评定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表格请在“**之窗”/-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编写可研报告(含电子文档)报市信息化办,市信息化办按照类别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按《办法》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项目计划任务、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建设进度等方案报市信息化办审查备案后,按照《办法》规定,确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标准,进行项目招标,按照设计和实施方案施工。
(三)项目验收。
市信息化办按照《办法》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验收;在项目稳定运行后,通过对比分析项目的工程质量、运行状态、投资效益等情况,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价。
三、具体要求
(一)依照办法,统筹规划。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依照中办、国办对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而制定的政策法规,是全市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规划依据。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申报立项、招标实施、验收评估等各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科学决策职责,根据我市及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推进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开展。
**镇委、镇政府:
近年来,随着**镇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改善,招商引资的效果明显,**镇丰富的山林土地资源得到一些大型投资开发集团的青睐,许多意向性投资项目将落户**。为了加快项目落户,推进**经济向更高质量的发展,必须提前谋划好征地拆迁工作。参照我县其他乡镇的做法,建议成立**镇征地拆迁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并绘制征地界址图;负责签订征地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并保管好各种协议及有关的图纸;协调处理建设项目因征地、拆迁诱发的矛盾、纠纷,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编制土地制度利用计划,负责**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报批有关手续;负责**范围内各单位用地的实地踏看勘测定界、建立地办籍档案。办公地点设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设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4—5名。办公室成立后,将安排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骨干或邀请县征地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手续、文件等各项工作内容,为依法依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保障。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时,该办公室人员可参与到“两违”整治、卫片执法等重要工作中,确保达到年度考核预期目标。
目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势头正如火如荼、蒸蒸日上,作为基本保障的土地征收工作成为现实中的难点,为保证各类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完成,做到合法化和长效运作,当下之急需尽快尽早谋划征地拆迁工作问题。上述建议妥否,敬请镇委、镇政府研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成立*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
第四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办理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均可参加该奖评选。人民银行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奖项设置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二)支持项目建设优胜奖。
第六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授予下列单位:
(一)按各单位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增加额进行排序,列第一位且比上年有所增加的。
(二)按各单位当年对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累计投放总量进行排序,列第一位且比上年有所增加的。
第七条支持项目建设优胜奖分三个等级,以各单位当年对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为考核依据。其中,累计投放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获一等奖;累计投放10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项目获二等奖;累计投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获三等奖。本奖数量不限。域外金融机构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程序为:
(一)各参评单位于每年的1月7日前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排列各单位名次,拟定获奖单位名单后,报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工作领导小组。
(三)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提名情况和相关考评要求,在每年的1月3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放牌匾和奖金。
第九条奖金由县财政列支。各奖项的奖励标准为: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奖金为1万元/单位;
(二)支持项目建设优胜奖一等奖基本奖金为2万元,奖励投放额在20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含本数)的项目,投放额在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项目,每增加投放500万元,增加资金0.5万元,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项目;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项目;三等奖奖金为0.5万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