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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论文

时间:2022-10-21 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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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分析了传统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目前我国城市水资源环境的影响,指出为了实现水资源环境的良性循环,应采取统一的、综合的和优化的给水排水规划。通过合理选择各类水资源及供水模式、优化配置给水排水工程设施,能够达到满足用水、减少污染、提高效益、降低费用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给水排水工程区域规划优化

目前,我国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严重,除了自然因素以及人口增长,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一些中心城市规模过大等原因外,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即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观念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规划研究方法有待改进。

1传统给水排水系统规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给水排水系统规划已从早期的以单一费用指标为目标,对单一设施或者个别河段进行中、短期的被动单一工程开发对策,发展到了多部门参与的以“净效益”为代表的以单指标为目标,对区(流)域进行长期、中期、短期一体化的多工程开发对策,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给水排水这2个领域规划的某些观念和方法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城市建设注重给水、偏废排水,忽略生态用水,对有限的水资源一味开采、利用,却缺乏有效保护的现状,造成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而且由于缺乏区域统筹规划,各城市仅关注本城市可获取的水量、水质及水系的上下游问题,结果常常出现城市之间污染转嫁、上游城市过度开发形成断流,从而导致整个流域或区域用水日趋紧张的局面。由此可见,违背自然规律,不仅造成自然界水资源的恶性循环,同时也使人类对于水的开发利用陷于困境。

2树立区域(或流域)给水排水工程综合规划的观念

2.1提高对水资源的认知水平进人21世纪,我国的资源、环境问题中,水问题尤为突出。长期以来对水资源过度无序地开采,对水体循环任意的干扰和破坏,已造成很多地方在水量和水质两方面失去动态平衡,出现了水少与水浪费并存、水多与生态失衡并存、水脏与水管理不善并存的严峻局面,严重地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呼吁全社会提高对水资源的认知水平,改变长期以来人们关于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水作为人类及一切生物不可代替的生存要素,既应有足够的数量,也要有可用的质量,有“量”无“质”,或有“质”无“量”,都将制约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变城市建设偏废排水,城市规划中给水,排水各行其是、互不约束的现象,将给水排水视为水体循环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2个过程。一个城市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充分体现出给水排水内在的统一性,通过协调开采与补给,破坏与恢复之间的动态平衡,确保水体始终处于良性循环,长久地供给人类利用。

2.2树立区域、流域观念。形成区域、流域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整体协调发展纵观世界各国发展历程,当工业化和社会城市化急剧发展,使原有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生活环境迅速改变,工业、人口、资源等各类矛盾日益尖锐时,各国便纷纷步人了区域经济发展阶段,进行工业结构的调整和合理布局,规划、开发新区,控制疏散大城市人口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等,在此期间,区域规划被广泛地推行采用,成为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区域规划中有一项很重要的专业规划即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区域性的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应根据区域水资源时空分布特点或河流水体上、下游的水文水利关系,进行水资源开发和水污染控制,在区域范围内通过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平衡供需矛盾,通过协调污水处理程度、排污口及水体自净容量之间的关系,维系河流水资源的供给能力,保证下游城市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区(流)域生态平衡。除此之外,区域给水排水规划还应根据区域内水资源可供量及分布特点、水环境承载力,对区域内各城市用地布局、产业结构、发展需求进行分析评价,限制大耗水工业与重污染工艺的发展,提倡建设节水工业和采用清洁工艺,从而促进区域经济一水资源一环境的共同协调发展。

2.3保障区(流)域生态环境需水。提倡水资源综合利用忽视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是20世纪水资源管理的失误,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引发出河道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森林退化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水资源管理策略,强调水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相互协调,重视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内在关系,遵循“必须首先满足基本生态需水”的原则,对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回用等的统一管理方式进行重点改革。此外,还需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合理永续利用。提倡一水多用,提高生活用水的重复使用率,工矿企业实行循环用水、分质用水、回收利用污水,将以往对水污染的消极治理变为积极预防,这样才能促进水环境质量向着有利于人类当今和长远利益的方向发展。

3以系统分析方法进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系统分析方法是解决社会用水供需矛盾以及水体环境恶化与恢复的平衡矛盾的比较科学的、有效的方法之一。其主要特点是研究问题时重点把握问题的整体性、相关性以及对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区域性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不仅涉及的问题庞大而复杂,而且工程耗资大、周期长,常常需要对众多可行方案的优劣进行评价和判断。在区域或流域范围内,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对规划方案进行深层次论证,可以保证各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各类给水排水设施的合理布局,为日后区域给水排水设施的统一调度、优化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建立的给水排水综合规划优化的概念模型如下:目标为水资源量使用最少、水处理设施费用最少、COD排放量最少,约束条件为水资源可供给量约束、用水与排水系统内水量平衡约束、再生水利用约束、环境最大承载力约束。

式中:为生活用水;W,为生产用水;W为生态用水;W为排水量;W为再生水量;W为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为污水排放系数;为再生水利用系数;or为再生水占水资源总量的比例;MaxCOD为环境COD最大允许排放量。

该模型将给水、排水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了生态、生产、生活3方面的水资源用量,并且对污水排放、污水再生回用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虑,研究了其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与综合利用等有关问题,从而提高了给水排水工程投资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满足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环境良性循环要求。

第2篇

目前民勤只有一座水库,即被视为沙漠绿洲的生命工程的红崖山水库。

1.1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2012年,民勤绿洲实际供水量3.14亿m3,其中蓄水工程0.82亿m3,占总供水量的26.10%;外流域调水1.10亿m3,占总供水量的35%;地下水工程1.22亿m3,占38.90%。现状供水以外流域调水和提取地下水为主,总量比上年减少26.80%,地下水平均水位下降0.39m,但水位相对稳定区域面积达1527km2,较上年相比增加951km2。2012年,民勤绿洲总用水量3.14亿m3,其中工业用水量0.20亿m3,占总用水量6.40%;农田灌溉用水量2.67亿m3,占85%;林草用水量0.10亿m3,占3.20%;城镇生活用水量0.07亿m3,占2.20%;农村生活用水量0.10亿m3,占3.20%,用水结构见图2。与上年相比用水总量减少约26%,农业仍是主要用水部门,但经压缩灌溉面积,实施节水改造工程,使用节水新技术,农业用水减少较多。

1.2用水水平及用水效率分析实施治理后民勤绿洲用水效率逐步提高,生产用水定额进一步降低,生活用水水平稳步提升。绿洲人均用水量自2005年的1549m3下降到2012年的1134m3,下降约27%;万元GDP用水量自2005年的1957m3下降到2012年的1462m3,下降了25.3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自2005年的132m3下降到2012年的104m3,下降了21.20%;农田综合灌溉亩均用水量自2005年的762m3下降到2012年的420m3,下降了44.80%;以上数据说明民勤绿洲用水水平及效率在不断提高。民勤绿洲用水水平及效率虽然在不断提高,由于受自然条件、行业经济发展模式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全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民勤绿洲人均用水量超过了全省平均水平,人均GDP、单方水GDP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和全省平均水平相比较高,现状年民勤绿洲与全流域及全省全国的用水水平指标比对见表1。

1.3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价通过民勤绿洲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并结合其利用特点,提出十项指标对民勤绿洲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结果见表2。民勤盆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大于100%,已处于开发利用失衡状态;人均年用水量约为人均水资源量的两倍,说明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和地下水存在轻微超采现象;从水资源利用消耗率和农村耕地面积灌溉率,可以看出,水资源消耗量大于可利用水资源总量,水资源量欠缺、节水有待加强;红崖山水库水质不达标,需要强化治理。但总体来说,较上年水资源供需矛盾有所缓解,水资源趋于合理化利用,用水效益和效率均有提高,而且民勤盆地大滩、双茨科漏斗中心区域面积124.60km2,比2010年减少4km2,漏斗中心水位上升0.26m,可见民勤地下水位下降趋势已基本遏止,地下水超采得到了控制,生态环境正在逐步恢复。

2民勤绿洲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区域内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不懈努力,2011年民勤蔡旗断面过水2.80亿m3,民勤盆地地下水开采0.89亿m3,西营河向民勤专用输水渠连续3年超额完成地表水量调度任务,近期治理目标已全面实现。2012年民勤蔡旗断面过水3.48亿m3,民勤盆地地下水开采0.86亿m3,干涸了51年的青土湖连续三年形成了3~15km2的人工季节性水面,远期治理两大约束性指标也提前8年实现。通过治理,加快了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实施,不断完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地下水位开始回升,绿洲生态系统逐步恢复,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治理效果显著。在此基础上,为加快后期治理步伐并提前实现规划远期目标,流域提出将后十年的治理任务集中在前五年完成并编制《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调整实施方案》,经水利部审查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也已批复。民勤绿洲治理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虽然还存在水资源总体缺乏、地下水补排不平衡问题,相信在调整之后会一一解决,本文就后期水资源利用和治理中容易产生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点:

2.1流域治理节奏较快,巩固治理成果任务艰巨由于规划实施步骤调整,原规划中对2020年预测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及制定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发生巨大变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勤绿洲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况且治理节奏加快,将原计划十年的治理任务于五年内完成,时间缩减任务量剧增,治理难度加大。水资源情势变化复杂,动态难以及时摸清及时控制,更容易导致实际工作难以落实到位、跟不上计划调整进度,影响整体实施,可见,巩固治理成果任务艰巨。

2.2水量水质调控不同步,节水治污有待加强水资源治理不仅是水量治理还包括水质的治理,目前民勤绿洲有外流域调水、西营专输水工程,新增民勤输水渠改建及调水延伸工程,水资源量紧缺问题大大缓解;据2011年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公报,民勤盆地水质恶化严重,红崖山水库矿化度年均0.40g/L,全年在0.20~0.76g/L之间,由2010年的Ⅲ类水降为Ⅳ类水,变化明显且有污染加重的趋势,说明水资源治理存在重水量轻水质的不同步问题,而有量无质或有质无量的水都会再次加剧水资源危机、生态恶化。目前民勤绿洲主要依靠外流域调水和开采地下水供水,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治污力度不够,有待广泛推行各种新型技术工艺设备并全面普及使用,增强整体治理效果。

2.3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与调度涉及到的各方利益调整极为复杂,限于灌区间局部利益关系,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很难解决,理论上提出和制定的各种管理办法及利用方案,由于各级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具体,存在相互推诿现象,水资源统一管理困难重重。没有将市场机制引入水资源管理体系,建立与民勤绿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运行机制,为促进区域内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应当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3民勤绿洲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对策措施

3.1基本思路立足本区域及外调水资源,以生态保护与改善为根本,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调度、合理配置与利用为核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区域治理与流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统筹规划水资源,协调好“三生”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遏制民勤绿洲生态系统恶化趋势,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3.2对策措施

3.2.1优化和科学实施调整方案,落实后期治理任务近期治理目标实现后提出了调整规划实施步骤,以调整后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研究制定新条件下的水资源利用模式及配置方案,认真总结近期治理经验,尽可能地细化明晰治理目标和实施进度,强化对治理进度、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和评估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优化和科学实施调整方案,坚定不移地落实后期治理任务,巩固近期治理成果,防止治理反弹,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实现。

3.2.2水量水质齐抓,开源节流并举在解决水量问题的同时不忘齐抓水质治理,结合整个流域的综合治理,加强水源区保护,控制污染源,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批,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和排放收费制度,保护水库水质,逐步改善河流水质,遏制水质恶化趋势。寻找新水源,兴建新型水利工程,对被视为民勤绿洲的生命工程的红崖山水库实施加高扩建工程,增加有效库容、提高调节能力;重视节流工作,总理曾在视察民勤工作时中提到节水是关键,开源节流并举,科学合理地调配水资源,利于更好地实现远期治理目标。

3.2.3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化水权制度改革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与考核制,实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及执法监督力度,落实“三水”联合调度制度,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及统一管理;继续深入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大力开展水权交易,积极培育水市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阶梯式水价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确保远期目标如期完成与工程效益早日发挥。

3.2.4继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民勤绿洲治理的根本措施是节水型社会的持续深入建设,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增强群众节水意识,形成以“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为核心的“政府宏控、市场引调、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大力推行“设施农牧业+特色林果业”的主体生产模式,破解“结构性缺水”命题,加快水资源配置保障工程建设,完善区域水资源科学配置工程体系,加大重点治理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撑力度,全力推进高效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

4结语

第3篇

关键词:水资源 市场 问题

一、 在“水权与水市场”研究中不应自设禁区

在“水权与水市场”讨论中,许多同志认为,国有水资源的所有权是丝毫不能改变的,无论是何种情形下的水,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不能进入市场,人们仅有使用权而已。

这点反映在许多同志的文章中。如江西省水利厅刘政民认为,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体制下,水权的中心问题只是水资源的使用权问题。讲建立水市场、水资源的交换或者交易,实际上是使用权的交易,不是所有权的交易[1]。学者胡鞍钢、王亚华认为,我国水资源实行国家所有……通常所说的水权实际上指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或者说是用水权[2]。浙江省水利厅张金如认为,由于水资源国家所有的特定性,一般来说,水资源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水权转让实质是转让水资源使用权及其派生的权属[3]。学者姜文来认为,水资源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或集体,这是法律强制的结果。所以,水资源市场中水资源所有权是不变的[4]。还可以举出许多,总之,表述不尽相同,意思大致一样,即认为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的所有权都不能进入市场。

也正是在这自设的前提下,许多同志将眼光投放在水资源使用权上,要象设置土地使用权制度那样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制度,要将取水许可改为水资源使用权,就成了顺理成章自然不过的事。可是,在这过程中又忽略了国家已经在《民法通则》中将水资源的使用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水面(域)使用权这个事实,忽略了取水时水是动产,而在动产上不能设定使用权这条民法原理,而且这样的使用权理论也无法解释现实中取水者实际处分水的事实(现象),因此,就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然而,我们要问,这自设的前提成立吗?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现实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观念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影响了其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制度变革和水权发育的感知,实际上这是人们画地为牢,自设禁区,自己禁锢了自己。

二、水资源的所有权能否向市场主体转移?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的所有权真的都不能进入市场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烈呼唤着水的所有权进入市场,其不但需要水资源产权中的他项权利——水面(域)使用权的流转,更需要在水的所有权流转过程中,通过厂商、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较优配置,而只要顺应客观需求在制度上稍作安排,水的所有权就可以进入市场。诚然,《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中有“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的规定,但这规定指的是水流(即江河)不得转让,水流是整体概念,还包含有承载体——土地空间的成分,是从整体上说,法律并未规定水流(江河)中的水不得转让。由于自然界的水是可再生资源,因此水流(江河)不得转让,不等于说水也不得转让,也就是俗话说的,江河不能卖,不等于河水也不能卖,牛不能卖,不等于牛奶也不能卖,这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应该容易理解。而且同一条规定中,对不得转让的矿藏,也有可由公有单位和公民开采的规定,单位和公民通过开采即可获得矿产品(后文有详细分析),显然,不得转让是指整体而言。当然,这规定也提醒我们取水的时候,必须保证江河不断流,这也是法律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制度的变迁历史,尽管这过程缓慢,仍然在这方面向我们揭示了光明的前景。

其实,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千百次地实践着从国家向市场主体转移的过程,黄河沿岸农民取水浇地,水经农民的手“没了”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点,而且人们也早就接受了商品水的事实。我们现在要做的不过是予以承认并加以理论化,在制度上明确而已。

什么是商品,某种意义上说,商品就是在市场中转移所有权的物品,所谓商品交换,实质上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所有权不能转移、交换的是不能称为商品的,如我国的土地至今未被称为商品,尽管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承认了商品水,实质上就承认了水的所有权在市场中可以转让、流通的事实。一方面承认水的所有权可以转移、交换,另一方面又不敢面对水的所有权转移、交换的事实,硬要将使用权分离出来,让使用权去进入市场交换,这就是部分同志主张的实际状况,所以说,那些同志的主张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董文虎文章中的这一段话:在水市场中水资源水权永远是国家的,不宜使用“买断”的做法,只有水工程的产权或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水权可以买断[5],最明白不过地反映了这种矛盾状态。

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塘中的水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连同水库一起,从理论上说,要进入市场已无障碍,因法律并未禁止,产权也明晰,依照市场法则进行即可。水资源中的国有部分,进入市场的途径显得模糊些,需从制度上作出安排。在这个问题上,提请同志们将眼光稍稍放远一些,看一看同样是国有的矿产资源是如何成为企业的矿石、百姓家中的煤块,同样是国有的森林资源是如何成为各种市场主体手中的林木和木材,这之间的转化是如何实现的。常识告诉我们,企业、百姓、各种市场主体,他们对掌握在自己手中的矿石、煤块、林木和木材享有最终的处分权,即是有着实实在在的所有权的,绝不仅仅是只享有使用权。经过分析与研究,我们发现矿产、森林这两种资源的转化是通过二条不同的路径实现的,国家对这两种资源的产权流转设置了不同的制度。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我国的产权制度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形态为不动产的国有资源如土地、森林、水面、矿藏等设定了使用权制度,从此便拉开了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虽则上演在中华大地上的这出波澜壮阔的剧目演绎得让人感到沉重,仍在艰难而又顽强地进行着。

先从矿产资源谈起。《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根据以上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即采矿权,也有人称之为矿山使用权。这时候,权利主体得到的是矿产资源使用权(采矿权),不是矿产资源本身。尔后,矿产资源使用权(采矿权)权利主体行使使用权(采矿权),即开采矿山后得到矿产品,矿产品作为权利主体行使使用权(采矿权)后得到的收益,为权利主体所有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样,国有的矿产资源便通过矿产资源使用权(采矿权)权利主体行使使用权(采矿权)后获得收益而转化为权利主体所有的矿产品,由此进入了市场,继而经过市场交换,最后成为工厂里炼铁的矿石、百姓家烧饭的煤,完成了国有矿产资源中矿产品所有权向市场主体转移的过程,实现了国有矿产资源的价值。市场主体为此付出了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代价。

国有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是否也可以参照上述方式向市场主体转移呢?《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对国有水资源也设定了使用权制度,将水资源所有权中的水资源使用权分离出来成为水面(域)使用权。能不能把水的取得看成使用水面(域)的收益呢?由于使用水面(域)与水的取得之间没有上述行使采矿权与得到矿产品之间的那种必然的逻辑联系,而且取水与使用水面(域)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实际上是二类不同性质的用水,显然行不通,因此,国家又设置了取水许可制度,将使用水面(域)与取水这二类不同性质的用水区别处置。

目前,在推进水资源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方面仍大有用武之地,我们对于水资源使用权的关注应该从这方面用心。水面(域)使用权,不但应该在《水法》中加以明确,还需要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对其加以扩展,将其扩展成水运权(包括航运权、竹木流放权)、渔业权(养殖权、捕捞权,《渔业法》已作规定)、水能权(发电权)等,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制定上述权利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满足市场经济中产权流转的需要,发挥水资源的效益。200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与水面(域)使用权何其相似乃耳,对有关水面(域)使用权的立法来说,不啻是一个绝妙的参照体

至于取水方面,就需要考虑采取什么改革措施来实现国有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向市场主体转移的问题。国有森林资源最后转化为各种市场主体手中的林木和木材的事实,给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样板。当然,我们还可作另一种设想,即是将取水作为水面(域)使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那么,行使水面(域)使用权(即取水)后得到的水作为行使使用权的收益为取水者所得,水的所有权也就从国家向取水者转移了,就如同采矿权权利主体行使采矿权后得到矿产品那样,水的所有权也就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进入市场。余下的问题是:把取水作为使用水面的特殊形式在理论上能否说通,能否作出正确、圆满的表述。如果真能作出完满解释的话,这倒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有赖同志们开动脑筋,发挥智慧。不过,无论通过哪一种选择,最后实现的目的仍然是让水的所有权进入市场,尽量减少束缚,满足市场经济中产权流转的需要,并非如许多同志说的那样是使用权的交易。  三、国有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如何向市场主体转移?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同样地,国家在《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中对森林资源也设定了使用权制度。根据这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森林享有使用权,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负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森林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民、集体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现实中权利主体通过行使森林使用权而获得部分林木、木材的所有权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不过,从这规定本身,还看不出国有森林中的林木所有权如何向市场主体转移。

1998年修订《森林法》时,国家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尽管未在现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中引起轰动,但对其所昭示的方向和意义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可以说,其开创了国有自然资源直接向市场主体转让的先河。

请看修改后的《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㈠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㈢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㈣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的、集体的森林资源5类森林中的3类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在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转让(注意:这里规定的3类森林可以依法转让,显然指的是森林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与此同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以转让,转让的双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在这条规定里,法律并未对转让对象作出限制,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国有森林资源中3类森林的所有权可以向市场主体转移。这个事实以最权威的方式向人们证明“公有资源(或稀缺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必然是分离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也向人们证明了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并不是绝对不能进入市场。既然在国有森林资源中可以实现的事,为什么不能在国有的水资源中实现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效仿《森林法》,顺应客观需求在《水法》中作出水资源中部份水体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那么,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三家村”说过一个故事:放下即实地。用来比喻,甚为贴切。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与现行的取水许可制度结合共同运作。现实中,社会成员根据国家关于取水许可的规定,在取用着国家的水资源,消耗着国家的水资源,如灌溉、城市和乡镇供水、工业供水等行业,也就是在事实上处分着国家许可其取用的水——在这过程中分明存在着水的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国有水资源中的部分水的所有权是在哪个环节转移,成为市场主体的水的所有权,不明朗。从目前来看,似乎是缴交了水资源费、取水后,取水者就取得了水的所有权,取水者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取得的水了,因此,转让制度的设置就应该在这一环节考虑,使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有偿成为取水者所有的水。

在水资源有偿转让方面,可参照国有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有偿利用的收费(税)办法,确定水资源有偿转让的税、费制度。现行的水资源费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需对其作修正、完善工作,属何性质,应该明确,征收范围更应从全国统筹考虑。张范认为,《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现行的水资源费是地方政府征收,不纳入中央收入,也就是说,水资源费不是水资源真正产权的价值补偿[6]。此说不无道理。

汪怒诚部长认为,资源水价是水价组成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7]。这个结论产生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为更好地体现这一点,可参考台湾地区水资源局“考量包括丰水期、枯水期等时间因素,北中南三地的地区因素,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取水水源及公共给水、农业、工业、水力发电的用水标的等因素,配合不同水源的不同的外部成本,研拟出适当水权费率”的办法[8],制定我国的水资源费率,因时、因地、因量而异征收,并根据地方财力确定中央、地方分成办法。关于水资源的法律制度,台湾地区与大陆不同,其在所谓《水利法》中直接规定了“水权”的定义,规定“水权”是指“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亦未设置水面(域)使用权制度,不过,其制订水权费率的办法值得借鉴。

四、结语

以上围绕着回答国有水资源中部分水的所有权能否进入市场的问题,对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内容可参阅本人《试论我国的水资源产权制度》)中各项权利的市场准入和制度创新问题作了粗略的素描。这是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情况下的难度较小、成本较低的举措。若要突破,另当别论。总的看来,集体所有的水体的转让已无障碍;国有的水资源的转让制度呼之欲出;国有水面(域)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有待扩展成水运权、渔业权、水能权等,其流转制度亦有待参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制定。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转型期,水权的发育亦仅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它的认识尚为肤浅,因此,还有待每一位社会实践的参与者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流转的规律,总结改革实践中发生、发现的新事物、新视角、新观点、新理论,并加以提升,以促进水利事业蓬勃向前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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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文虎。再析水权、水价、水市场。水利发展研究,2001,(6)。

[6]张范。从产权角度看水资源优化配置。中国水利,2001,(6)。

第4篇

(中经评论·北京)2007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对黄河、长江等四大流域的污染调查得出了惊人结论:四大流域的整体污染现状已成为常态;同时,重点监控的9个大湖泊中整体水质为V类和劣V类水质的就达7个。V类水已不能和人体接触,劣V类水更是丧失基本生态功能,甚至不能用作农业用水。如何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成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流域性水资源管理困境

流域污染的常态性已经基本确定,水污染正伴随工业化的高速推进从支流向干流、从城市向农村不断蔓延发展。那么,为什么污染状况没有随着近年来持续的治理行动而有所好转呢?

(一)水资源的公共产品特性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其产权常具有模糊性。流域内的每个团体或个人都难以具备界定明确的权力去维持流域环境不受污染和可持续利用。巴泽尔指出,当产权无法充分界定时,部分有价值的产权总是存在于公共领域,对公共领域中存在的可被攫取的资产价值将导致人们的寻租行为。当生产和消费行为带来水资源污染时,其污染成本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而产生的收益由排放者独自占有;而且水资源污染给排放者自身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小于污染治理成本,从个人理性的角度出发,排放者没有治理污染的动机,从而必然导致对水资源的过度污染和使用,治理产品的提供不足,这就是但丁所言的公共领地的悲剧。

(二)市场失灵下的政府解决思路

解决水资源过度使用和污染的一个方法是根据科斯定理,将外部性内在化,即明晰资源产权,由排污者和受害者双方讨价还价解决污染问题。然而,公共资源产权的界定首先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界定,成本也是高昂的。当产权界定清楚后,确定污染赔偿的讨价还价过程本身也将增大交易成本,当涉及人数众多时,“搭便车”现象将发生,从而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即使采用民主投票方式确定污染的价格,根据阿罗不可能定理,也难以产生满意的投票结果。因此,单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水资源污染问题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当市场失灵时,避免公地悲剧就需要依赖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过政府的管制来保护水资源。政府常采取的策略是排污收费、直接管制、排污消减补贴,这些措施的强制执行将有效减少市场讨价还价的交易费用和效率低下状况,从而提高水资源保护效率。

(三)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条件下通过政府管制是不是就能有效解决水资源过度使用和污染的问题呢?政府作为国家权利的执行机构,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由不同利益和目的的部门和人群组成的集合。由于水资源的效益涉及农业灌溉、水力发电、水路运输、地下水勘探与开采等部门的利益,水资源管理实际上由水利、电力、交通、城建、地矿、农业等14个不同或相同级别的局、部以及流域各省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这些政府部门的行为主体和市场中的经济人一样也要受到自身权利、职位和相关物质利益的驱动,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时必然出现多数获利集团的个人边际利益大于社会边际利益,或个人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的结果,从而导致公共目标的偏离,最终导致“政府的失灵”,从而在我国出现水资源管理“多龙治水”、“政出多门”的管理格局。“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回用”,地方政府以本地利益为导向,采用宽松的排污管制措施促进当地投资和GDP增长;流域上游没有足够的动机和激励去减少不合理产业布局,常常为了增加GDP而引入高污染、高水耗的项目,导致水资源从源头就被污染。在此情况下,水资源的保护重任就只能依赖于环保部门的严格立法和执法。实际情况又怎样呢?国家环保总局近期检查的11个省份的126个工业园区,有110个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在抽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超过一半运转不正常或停运,四成以上被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因此,仅仅依赖环保部门是不可能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的

四)政府监管困难

即使不存在政府失灵,政府也将面临信息不对称和隐的监管困境。企业排污是私人信息,环境保护部门不可能每天24小时监督全国的所有排污者的排污状况,这必然导致一些排污者利用没有监督的空档增大排污。同时,当采用矫正性税收对污染排放量征税时,税率往往难以确定,税率过高,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当采用使用量、排放量、排放物含量标准时,若排污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数量过小,排污成本超过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甚至会导致非法排污或偷排。

(五)政府失灵下的市场失灵

当政府失灵时,水资源的污染问题该如何解决?会不会求助于市场?在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缺乏对水资源经济产品属性的认识,供水作为政府提供的基本福利,供水水价不能有效体现水资源的全部价值构成,最多只能补偿生产经营成本,而不能体现资源水价(即水资源费或水权费)和环境水价(即水资源处理费)。因此,水资源的价格远远背离了水资源的价值构成,从而依赖市场价格机制不能有效调节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许多冶污企业建起了先进的生产线,却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我国的水资源市场也表现为失灵状态。当水资源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存在时,此时应该求助于谁,应该采用怎样的管理机制来有效解决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污染问题呢?

二、水资源的有效管理机制

对于水资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管理困境,必须系统设计水资源管理机制,从制度、文化、领导力、执行力等方面着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水资源管理体系,避免“多龙冶水”的割裂格局。

(一)构建以流域为核心的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模式

目前的流域、部门和行政区域三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导致各部门常基于部门利益、地区利益,而不是自觉地从全流域和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使用水资源。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权威对水资源实施一体化的全面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体化管理的途径一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行政辖区为基本单元的开发模式;二是由一个单独的部门统筹、管理全国的水资源。地方政府维护公共资源的出发点是地区利益,出于这种目的,上游城市必然不是从全流域的经济发展出发来配置水资源,分割管理状态依然难以改变。纵观法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最突出的一点是由一个部门统筹管理。如英国环保局一管到底,不设水利部,水管理直接进入市场,政府只是宏观调控。同时,对于跨省、跨地区的大江大河统筹采用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质与水量统一管理模式。法国按大流域分设了几个水务局,荷兰以流域为单元设立水董事会,由水法赋予权力,依法管理水量水质。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单独的政府部门统筹负责全国所有水资源的取水、排水、供水、节水、防洪、防涝、治污、灌溉、污水回用等事务,实现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调度、运营和监督治理。同时,该管理部门内部按照流域设立不同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量和水质,从而避免各部门相互争权、推诿、扯皮,缓解政府失灵的状况。

(二)政府管制下的市场交易机制

一体化的水资源管理机制使具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控制权的权威管理部门通过计划、命令、协调等方式实现对资源的统一配置。但通过指令性计划来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形式,由于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常常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此情况下,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结合可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即,政府首先制订相关政策、法规,然后水资源使用者再根据自身利益在可供交易的市场中进行使用量、排污量的抉择。这些市场化交易机制包括:市场化的水价体系、排污权交易和流域水资源补偿制度等方式。转

(1)市场化的水价体系。目前的福利型水价体系无法激发使用者和排污者内在的节约和创新思想,冶污企业由于长期亏损也没有冶污的积极性。国外经验表明,利用市场定价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能够达到合理使用水资源的目的。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水价体系,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水资源的用途、地区等因素制订灵活多样的交易价格,通过买卖双方的自主谈判实现市场化水价体系的正常运行。

(2)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根据流域的承载能力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向政府购买排污权,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地点和方式、有效时间等,这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政府一排污者);如果企业减少排污,购买的排污权得到节省,可在市场上售出排污权而获利,这就是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排污者一排污者)。这种市场化运作机制可以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使其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式主动减排。

(3)流域水资源补偿机制。在流域中,上下游地理位置的不同使上游拥有使用权的优势地位。如果上游用水过多或者排污过多就意味着下游水资源生态环境的恶化。为了使下游的水资源满足自身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用水的需要,下游需要提供一种补偿机制弥补上游节约用水、减少排污的机会成本,从而激励上游保护水资源。

(三)节水文化的建立

水资源一体化管理体制和市场交易机制仅仅是从“拉”的角度运用经济、行政手段来引导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愿“推”动水资源的保护。但是,公众的监督参与更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和隐带来的监管困境,怎样形成公众参与的节水文化呢?首先,要尊重价值规律,将水价调至真正体现其价值的价格水平上,使人们意识到水的宝贵,这是树立节水文化的根本之举。其次,文化的建立常取决于支持这种文化的领导权威和倡导者,节水文化在我国现阶段是~种全民节水文化,不可能依赖于某个公益组织,而必须依赖于政府的推动,应把水资源保护作为政府业绩考核、干部选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使官员成为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倡导者、领导者和监督者,使政府成为节水文化的主导者。再次,提供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途径,包含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行为参与和信息完全公开机制。最后,增强全民族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培育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三、水资源管理机制的实施要点

水资源管理机制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科学的处理好以下矛盾。

(一)处理好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流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机制将改变现有管理体制和利益格局,在改革中要妥善调整各部门的分工、人员;其次,水资源管理总部、流域水资源管理分部也将与各地方政府部门发生相关业务往来,彼此之间如何分工、合作、协调等都是需要解决的关键事项。

(二)处理好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交易之间的关系

水资源管理机制是通过制订政策、法律、法规等实现水资源的宏蹰调控:依赖于市场化的价格交易机制自主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要求明确政府的权力范围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避免政府权力过大压抑市场的积极性;同时,又要避免政府权力过小,难以干涉市场不合理的交易活动。

(三)处理好上中下游水资源分配的关系

流域一体化管理体制直接关系到上中下游的水资源权力和经济利益,这就需要解决好以下关系:(1)上中下游合理分配水量,可以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成长能力为基本指标;(2)合理确定流量控制关系,合理调节各区段对水资源的利用时差;(3)合理确定利益分割比例;(4)合理确定水资源污染成本分担原则,可依照“谁污染,谁冶理”和预留“污染治理费用”的原则进行。

(四)处理好流域区与非流域区水资源使用的关系

水资源不仅是本流域的资源,同时还是整个国家的战略资源。流域水资源的配置不仅要考虑本流域的经济生活环保发展需要,还要结合国家的整体战略部署,处理好流域区和非流域区水资源调用量、使用效率、使用时段等关系。

(五)处理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关系

工业生产的经济收益高于农业和公益事业,因而工业企业的水资源价格承受能力也更大。在建立水资源市场交易机制时,要满足农业生产和维系生态平衡对水的基本需求,防止无序竞争对农业和公益事业产生破坏作用。

第5篇

叶尔羌河灌区是新疆最大一片绿洲,也是我国四大灌区之一。灌区农业完全依靠于浇灌,没有浇灌就没有农业,所以浇灌是绿洲经济的生命线。由于自然地理条件所限,该流域地表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春旱夏洪。地表水作为农业和生态的主要浇灌用水外,在枯水期地下水是弥补地表水不足的可靠水源。在保持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中,流域管理局坚持科学发展观,在长期的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结合流域自然地理、水资源量和质的客观属性,就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优化调度进行有效的探索。

一、基本情况

叶尔羌河是塔里木河的源流,绿洲是我国四大灌区之一,灌区处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和布谷里、托克拉克沙漠的挟持中,呈带状分布,灌区长400km,宽40-80km,为典型“走廊绿洲”,是新疆境内最大一片绿洲。灌区光热资源充足,干旱少雨,蒸发强烈,具有典型的内陆干旱气候特征,农业生产依靠于浇灌,没有浇灌就没有农业。灌区现有浇灌面积660万亩,人口180万人。渠系是灌区最主要输水设施,目前4级渠道总长27372km,防渗渠道总长5734km,传统的土渠输水渗漏损失量大,目前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仅为0.45左右,地表水资源利用率低。

(一)水资源概况

叶尔羌河水系含叶尔羌河、提孜那甫河、柯克亚河和乌鲁克河,其中叶尔羌河最大,提孜那甫河次之,柯克亚河和乌鲁克河均为年径流不足1×108m3的小河。叶尔羌河多年平均径流量为65.48×108m3,占流域总径流量的87%。灌区地下水资源量约40.0×108m3,埋藏深度沿地形梯度递减,矿化度却呈递增趋向,在缺水季节分区适量开采地下水是补充地表水不足的有效方法。

(二)时空供需水差异大

叶尔羌河春季3~5月水量仅为年径流量的7.0%,6~9月水量占年径流量的80%。而春季灌区农业、林业的需水量占全年需水量的35%左右,河川径流时空分布不均致使春季供需水矛盾十分突出。目前灌区虽有平原水库进行调节,使春旱得到一定的缓解,但仍缺15~20%的水量,为满足农业浇灌需水,一方面优化地表水的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另一方面开采地下水增加可供水量,春季是地下水的最大利用期。

夏季浇灌用水供需得以缓解,但是农业用水和生态供水的分争凸现,首先在不同保证率水情条件下,按既定指标下放塔里木河生态水量及下游灌区的额定配水,还要考虑下游平原水库的蓄水量和生态林的环保水量,这一阶段地表水的优化调度显得尤为重要。

冬季农业浇灌用水减少,此时是上游平原水库的蓄水期,同时也要配置一定的人工林地浇灌用水,来保护生态农业的持续发展。

二、水资源优化配置

河川径流在配置浇灌用水的同时也要考虑叶尔羌河下游生态需水又要保证向塔里木河下放指令性的生态水,只有落实统一的浇灌制度,执行既定的配水指标,才可以兼顾灌区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为有效利用水资源,只在汛期河道输水外,其余时期采用渠道输水以减少损失,坚持科学发展观,优化整合地表水、地下水的资源效益,灌区农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叶尔羌河灌区面积大,地形、气候、土壤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地下水埋深及矿化度等自然条件不同,探究时将灌区分为三个子灌区摘要:即山前平原区、中游平原区、下游平原区。

(一)山前平原区

该区位于叶尔羌河和提孜那甫河冲积扇溢出带以上,地形坡度较大,一般为1/200~1/600,海拔1500~1200m,岩相粒径较大,地下水径流条件好,埋藏深度3~8m,矿化度低于1g/L。在保障山前坡地植被的生存需水和下游地下水补给状况下,地下水利用适合小集中、大分散的开采方式,此区为地下水控制开采区。

根据气候和地理特征,结合地表水时空情况,该区采取稳粮促棉、发展畜牧业和扩大特色林果业的产业结构;在种植结构上以小麦为主适当控制棉花种植和扩大复播面积的策略,利用作物需水时差配置地表水。结合区域特性和灌排渠系较完善特征,浇灌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作为补充水源,在溢出带四周集中进行地下水开发,控制地下水位,在地下水埋深较大区域,分散开采地下水,解决时段性缺水新问题。

(二)下游平原区

该区从巴楚县阿拉根乡至图木舒克垦区,地形坡度1/1500~1/4000,海拔1170~1110m。地下水埋深1~1.5m,矿化度4~8g/L。该区浇灌在充分利用夏季洪水同时分散开采矿化度较低的地下水,利用地下水开采控制地下水位和解决供需水矛盾,夏洪期利用地表水漫灌的形式达到洗盐冲碱改良土壤的目的。该区排灌系统完善,关键是控制地下水位,防治土壤盐渍化。

根据地表水时空情况,该区采取稳棉促粮、发展畜牧业的产业结构;在种植结构上,以棉花为主适当控制小麦种植和扩大玉米播种面积,利用作物需水时差充分利用地表水。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配置上,地表水稍大于地下水。在地下水水质较好区域,采用节水浇灌技术,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利用荒漠面积大的特征发展畜牧业。

(三)中游平原区

上述两区间为中游平原区,该区地形坡度1/600~1/1500,海拔1200~1150m,岩相为细沙和粉沙,地下水水质较好,埋藏深2~3m,矿化度1~2g/L。此区地域面积大,土壤肥力强,渠系配套完善,井网密度合理,中小型平原水库较多,是灌区重要经济带,也是地表水、地下水配置优化的重点区域。该区是地表水常年受益区,在农作物生长需水季节,核定配额的地表水不能满足浇灌用水需求时,地下水开发占有一定的比例,地下水开发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开采方式,但要控制开采总量,此区为地下水调蓄区,在防治土壤盐渍化上要灌排结合,重点完善排灌设施,控制地下水位。

该区采取稳粮稳棉、扩大复播玉米和特色林果业的种植面积,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鼓励农民利用秸秆开展畜禽养殖业的产业结构;在种植结构上,提倡粮棉、棉果、粮果套种,推广大棚果蔬业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充分发挥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资源互补功能。

该区由于种植结构和种植面积的客观实际,春秋季节地下水开采量最大,一般春季大于秋季;7-8月在控制地下水位埋深或解决区域性缺水时适量开采地下水,冬季地表水基本被该区平原水库所接纳。

三、存在新问题

灌区浇灌历史悠久,由于历史的原因,灌区经济单一落后,基础设施底子薄,水资源利用率低,主要表现在摘要:1.干、支、斗、农4级渠道防渗长度只占渠道总长的21%,渠系水利用系数只有0.45左右;2、单位面积浇灌水量高,浇灌定额平均600m3/亩;3、流域缺少山区控制型工程,平原水库水资源耗损大。加之人们的节水意识淡薄、水资源管理机制不尽完善和供水配套设施维护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

四、结论

第6篇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第7篇

水资源保护的目的和开发利用的产品很多,决不只是水能的利用所产生的电能产品;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养殖、生态、旅游、替代能源、减排等“产品”效益甚至可能远远大于电力产品效益;当然,电能是目前最直接可以准确计量和交易的基础性产品。

水电是兼有一次与二次能源双重功能的优质能源;水电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迄今可以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和最重要的替代能源;大水电、小水电都是自然的、清洁的,都应该以可持续的方式加速发展。国内外一些机构和人士坚决支持小水电,而坚决反对大水电,实际上这在科学道理上来讲是不通的。大水电也有可能是低坝,小水电也有可能是高坝,都要因地制宜,多方面兼顾并综合利用。

水电开发是一项典型的具有社会和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事业,水电建设和运用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水电是一项成熟技术,包括环境风险在内的工程风险都可控。

2健全水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的保障体系

科学利用水资源必须同时兼顾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坚决制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尤其是主要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要科学、全面规划,以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为切实目标,必须考虑多功能、跨区域的综合利用,坚持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代价换取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程序的保障作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包括公约,尤其是关于水利和电力、能源和环境、水库和土地、移民等,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专业部门的协调性和连贯性,避免政策法规冲突,防止短期行为和本位主义。

无论是规划、设计要求,还是建设、运行规定,无论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调控或市场机制导向,还是投资开发组织或运营机构职责,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和考核指标,以便监督制约保证统筹兼顾。

把生态环保作为工程贯穿于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规划设计的系统性统筹兼顾,包括坝址、坝型选择,引水方式选择等。尽量减少淹没、减少地震、控制滑坡,保障生态流量和水体安全,并保证流域开发和运行统一、有序。

工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与恢复,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尽量少明挖,并保证及时支护、恢复或改善。把环保工程与枢纽工程同等对待,概算要保证,使用要到位,效果要考核。工程运行中以综合效益最大化,兼顾多功能并科学、合理运用,保障流域梯级(防洪、航运)安全调度、(泥沙、水质)生态调度、(发电、供水和蓄水)经济调度。控制流速、流量、水位,减少泥沙淤积;增加水体交换和防止污染;与此同时多发电。

3完善水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的长效机制

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按照系统工程要求,全方位加大力度,继续实施休牧(或轮牧)还草、返耕还(山、坡)林,营造湿地、草甸、林地、植被等,提高水涵养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继续实施退田还湖、筑坝蓄水、疏浚河流,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保护水体、控制调节水量,保障供水、防火减灾。

但是,各地在“退耕还林、还草”、“筑坝蓄水”中存在的问题、土地的承载能力问题和移民搬迁与安置的长期稳定问题、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的措施不足问题以及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具体配套措施不足的问题、各责任主体和责任目标的趋向与实施保障不足的矛盾等等问题的存在,一方面说明了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正好说明了其系统性、全局性和长期性、艰巨性。

健全移民补偿和安置长效机制。对于因实施休牧还草、退耕还林的草原和山地移民和因兴修水利、筑坝蓄水的移民,为保证其移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除及时、足量到位(一次性)失地补偿和迁移安置补偿费用外,移民后扶植发展,更需要长周期、稳定、透明以及直接和间接的政策措施到位,而不应只是制定一些短期(十年,再延十年)或不明期限的保障“政策”。

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保投入和运行补偿机制。或政府公益(财政)投入,或财政补贴(税收返还),或产品加价固化相关成本,补偿“公益”投资或运行成本及损失。财务保障生态投入。

注重水利水电工程经济功能指标和公益功能指标考核。科学确定工程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公共效益指标,不仅指导规划、建设可行性评价,也指导运行绩效考核。

制定流域生态、安全、经济调度统一机制。建立流域统一调度机制,统筹水情、电力、供水、水运、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益”和“多产品”功能。既要防止洪水灾害和水质污染,又要防止断流、断航,安全、优质、高效利用水资源。

明确水资源产品利益和税费分配机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游区域与下游区域,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投资收益、税收和资源费分成),包括相关循环产业(结构)支持机制,平衡当地和关联区域的损失和受惠。

第8篇

这个课题是我在生活中发现的,对于我们平时使用的淡水资源,我们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水是我们人类生命中重要的一部分,淡水更为珍贵,所以我想出来关于淡水利用率这个我们身边的话题。

二、课题研究意义

淡水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但是由于诸多因素,淡水财富在以很快的速度减少,为了人类的将来,我们就要放眼于现在,把淡水资源在各个方面中各环节的浪费有所减少,或是提高淡水的利用率,从而减少淡水的流失,达到淡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此来引导人类及人类社会的发展。

三、课题研究方法

首先在网上查找淡水的利率能达到的百分点,浪费能达到多少,查找一些节水,再利用水率高的城市作为例子,借鉴一些好的方法,由于节水日就要到来,所以可以趁此多宣传一下节水知识。

四、课题研究具体内容及研究过程

淡水利用率

之所以取题名为“关于淡水资源利用率的研究”重点其实并不在于研究“利用率”而在于提高“利用率”,“利用率”这一词只为提醒人们要注意用水的作用效果,不要浪费。

以下是黑龙江省“水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实例。

黑龙江省是一个水资源总量偏少的省份,人均占水资源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而根据水利部预测,从现在(06年)到2040年,我省份年均用水量将以每年4.27%的速度逐年增加。显然,在水资源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水消耗,提高水资源有效利用是满足社会发展最为有效的方法。21日(06年3月),省水利厅副厅长胥信平在接受采访时说,未来几年,我省将在保障经建设的前提下,大力开展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尽快转变以大量消耗水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并形成有利于建设水型社会的用水体制和机制,农业:潜力巨大的节水大户。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田灌溉用水占社会用水量的70%”,而且前全省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47,因此开展农业节水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

由于黑龙江省推广了节水灌溉水稻的模式,因此由水稻年均用水量为160~170亿立米,占全省农业用水量93%,在不需花什么钱的情况下减少30%~40%。

此外,以经济手段来促进农业节水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目前,黑龙江省除少数试点地区外,绝大部分地区农业用水仍沿袭按亩收费的老办法。由于用多用少都要纳税同样的水费,导致水资源浪费现象十分惊人,按照日前0.47的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计算,全省农业生产中每年被浪费掉的水资源就接近100亿立方米。因此开展农业水价改革,变按亩收费为按方收费,在农村实行计量供水,以经济手段促进节水就十分必要而紧迫。

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工业用水也逐年增加,据了解,目前我省(黑龙江)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只有55%,而在节水措施发达的国家,已经达到90%,此外,我省城市输水配水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失率高达20%,这一低一高两个指标说明我省工业节水空间十分巨大。

以上是黑龙江对“淡水的利用率”,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方法

1结合实际:就是要因地制宜,黑龙江省因为是农业大省,所以在农业浪费水上做出了合理的方案,才有了如年的成绩,因此在提高“水资源利率”的首要方面就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

2利用各种手段:从黑龙江省队提高“淡水资源利用率”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常见的收费,用经济来控制淡水浪费,这不仅能控制住水的浪费,而且提高经济效应,同时也带动了人民的节水意识。

3引进器材:在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我们可以引进先进的器材或是合理节能器材,这样就可以减少淡水的浪费或是再利用。

4树立正确节水意识:怎样做取决人的主观意识,只有树立正确的节水意识,才能积极与“淡水利用率”提高的活动中来。

以上几点是我自爱黑龙江省“淡水资源利用率”中得出的几点结论,下面,我将提供一些从网络中查找出的方案。

Ⅰ要提高用水率和效益,就要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降低单位产生的用水量,通过优化配量水资源,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Ⅱ要建立促进全社会节水的机制,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规范水资源供需关系变化时的经济利益关系变化,使这种经济利益的变化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经济利益的驱动形成节水激励机制,使节水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简单的说,就是要明确水权,培育和发展市场。

A:首先要明晰水权,在市场经济中,水交易实质上是水权的交易,通过市场配置水资源,必须要明晰水权。其次,要加强水权管理,自爱水资源紧缺状态下,取得水权要付出代价,需交纳水资源费并保护水权拥有者的权益,再次,要允许水权交易,培训和发展水市场,必须允许水权拥有者让出水渠并获益。

B:要形成节水机制,就要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推进生产关系的变革。水权管理制度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通过明晰水权确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水资源决策上平的经济和法律地位,形成政府宏观调控过的决策机制、以价格为主的信息机制、以利益关系为驱动的动力机制和通过市场交易配置资源的机制。

C:除了建立水权制度,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还须制定一系列经济政策,以经济手段促进节水,通过用水行为产生的利润,引导消费者和生产者调整用水行为,从而引导水资源的重新配制。

第9篇

一、水资源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水资源管理现状

1949年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开发利用水资源,治理水旱灾害。这一时期,中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采用分级、分部门的管理模式。按照行政区划在各级政府设立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的管理,并且在各级政府的水利、电力、农业、建设、矿产、环保、交通等部门之间划分水资源管理职能。例如,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水利和防洪,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勘察,交通部门负责航运、航道建设和管理等。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往往只重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水资源的整体性和多功能性,忽视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0世纪的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以及出现了连续干旱,我国北方和许多沿海城市水资源严重不足,水污染日趋严重,有些城市和地区出现了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问题,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且时空分布不均,增加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难度;另一方面,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导致水资源的无序开发,用水效率低下,不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水法》,提出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即“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核心问题是理顺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中央、流域、省、地方)之间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但从10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水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尚未真正解决。

1998年以后,中央政府实行了机构改革。在水资源的管理方面,水利部和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地质矿产部之间进行了职能的调整,本着一事一部的原则,基本上把水资源的统管职责划归水利部门。但由于种种原因,水资源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基本格局尚未真正改观。

2.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造成水资源问题除了自然因素外,人为因素特别是水资源需求管理上的不足也是影响水资源问题主要原因,它们包括:

(1)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未能形成良好的法规体系和政策监督机制;

(2)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关系不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并未形成,也难以形成;

(3)水资源权属管理滞后,水权制度尚未形成,影响水市场运作和发展;

(4)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与贯彻不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尚未全面实施;

(5)用水方式落后,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短缺与水浪费和污染并存;

(6)水资源管理仍处于粗放、落后状况,缺少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因此,进行水资源需求管理是抑制不合理的水资源需求、缓解水供需矛盾、防止生态环境系统持续恶化的有效途径。

二、水资源需求管理概述

1.水资源需求管理的基本概念

水资源需求管理是近年来国际上正逐渐兴起的一种先进的水资源管理理念和模式。由于正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尚未有统一的解释。从水资源综合管理的概念进行引申,水资源需求管理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为了抑制由于水资源需求增长所造成的用水矛盾加剧、生态系统破坏和水环境容量衰减,促进水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与高效可持续利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宣传等一系列手段,而进行的涉及水行政管理者、用水户及水经营者三大群体的综合系统。

其中“水行政管理者”是指政府决策者、政策制订和执行者、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的规划和管理者;“用水户”是指水的终端用户以及对问题关注的公众,包括具有经济效益的经济各行业用水部门、具有社会效益的生活及公共用水者、具有生态环境效益的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水经营者”是指水服务提供者,包括水利工程开发者、各级趸供(售)水经营管理者(非终端用户)、废污水处理经营管理者等。因此,所有受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利或不利影响的群体,即所谓利益相关者,都是水资源需求管理行为的主体。

水资源需求管理涵盖了水资源综合管理与需水管理,即在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将重点加强需水管理,强调从整个流域的观点出发,从源头到终端用户全过程对需水进行管理,达到可持续的供需平衡。

2.水资源需求管理的可持续性原则

水资源需求管理模式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意味资源利用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要维护子孙后代对其利用的权利。可持续性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经济、财务的可持续性、技术可持续性、运行可持续性、体制可持续性、资源基础与健全环境的可持续性。

水资源需求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由之路。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所以,水资源需求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条件,而人们又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进行水资源需求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3.水资源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活动

水资源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涉及水资源管理中的法律法规、管理机构体制、经济效益与调节手段、社会需求与利益相关、机构能力建设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手段等。这些内容特别需要围绕水权、取水许可制度、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三个方面的主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我国早期的水利管理主要强调工程管理,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考虑全面的水资源管理,重视对过度需水采取控制措施。我国现代的需水管理大约始于1982年。当时华北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开始显现并不断加剧,山西省尤为突出,因此率先开始对水资源的需求采取控制措施,通过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央政府也逐渐加强对需水的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尝试改革水利管理体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1985年国务院94号文件《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后续的《水利产业政策》,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建立取水许可制度,逐步加快了需水管理的进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开展水资源需求管理的各项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修改国务院(1993年)第119号令《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在竞争用水激烈的地区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水价,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建立鼓励用水户参与管理用水者协会组织,建立经济自立灌区,变革水管理体制,进行各方面的能力建设等。从2002年开始,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正式启动,其别强调了对水资源的需求管理和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水行业的各项活动,配合制订水行业的各种行动计划和行动纲领,开展水资源需求管理领域中的工作,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并认真履行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例如,参与水行业的国际协作网络组织——全球水伙伴,成立中国地区技术咨询委员会,多次举办有广泛代表性的研讨会,推进各部门、单位、团体、社群的协作、沟通,加快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步伐。

4.水资源需求管理与现代水利的关系

“现代水利”或“资源水利”,是以水资源需求管理为基础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代水利”和水资源“需求管理”分别与“传统水利”和水资源“供给管理”相对应。过去,为了解决缺水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开发新水源、扩大供水,尽最大可能满足用户要求,总的来说需求不受约束,即所谓的“供给管理”。但随着人口的继续增长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方法日益显露出其不可持续性,具体表现为:资源渐趋枯竭,环境日益恶化。例如,在黄淮海平原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黄河断流、水土流失严重,一些北方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水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荒漠化面积扩大、沙尘暴危害加剧等等。人们开始认识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于是开始把目光转向水资源的需求方面,即所谓的“需求管理”。

需求管理对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要求有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公众介入,有足够透明度的决策和管理,科学的水行业战略规划,以及强调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公正性与有效性等。供给管理强调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反映了人类从畏惧、崇拜自然的远古洪荒时代进入文明社会后,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及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强烈要求主宰自己命运的思想;而需求管理则侧重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倾向于抑制人类过多地向自然界索取,尽量约束人类本身过度膨胀、只顾眼前利益、损害环境与生态系统的种种不适当需求。

在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的过程中,做好水资源需求管理是关键。只有约束人类对水资源无限制的需求,对有限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面临的主要水问题,真正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实行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措施建议

1.水资源需求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进入21世纪,水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在推行水资源需求管理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

(1)如何改善水资源与环境的管理;

(2)如何缓解水资源短缺、用水竞争激烈、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的矛盾;

(3)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4)如何防止浪费和污染水资源,普及推广节水减污高效的用水方式;

(5)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水管理体制,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做到除害兴利结合,防洪抗旱并举,开源节流并重,强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使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在国际上,面临日趋严重的水问题,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频繁举行水问题方面的国际会议,实施各种水管理项目,采取行动,帮助各国政府解决水与贫困问题。因此,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都为中国推行水资源需求管理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实现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下列措施逐步加强水资源需求管理:

(1)健全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和政策监督机制。立法规划既要体现新的治水思路,也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加强水资源需求管理,应该修订水法规体系,突出重视水资源合理配置、节约保护、高效使用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有关水权、水市场的法律法规内容,用法规推动水管理体制的改革。

(2)理顺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理顺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中央、流域、省、地方)之间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划清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界限。加强流域统一管理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真正形成“一龙管水,多龙治水”的格局。在水管理体制改革中还应当重视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认真总结以往在部门之间进行协调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对如何建立这种机制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3)加强取水许可制度改革。理顺取水许可制度管理体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权属管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完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申请报告的审批制度;建立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制度;维护生态水权和环境水权等自然水权。

(4)加快建立健全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与合理的水价体系,有效抑制低效用水和水污染严重的用水需求,建立起鼓励节水减污、高效用水的激励机制。

(5)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管理水资源。采用诸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系统、水资源定额管理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综合运用运筹学、计算机科学和管理学等各学科知识来为水资源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