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8 13: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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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