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1 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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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思路
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就业制度,建立公共就业均等化服务,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就业持续增长。
二、主要目标
以就业促进社会比较充分就业为总体目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工作重点,着力实现“1139”计划,即建立1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1个县级创业型城市,实现3个就业率达9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率90%以上;当年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本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90%以上)。具体目标:全市每年将新增就业4.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为3.2%以下。力争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双困”毕业生就业率达100%,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2万人以上。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管理、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工作机制,城乡统筹就业全覆盖。20__年,进一步健全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管理制度,年末,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率占二三产业从业人数总量的25%以上。
(二)健全就业统计工作制度,按就业统计要求,落实月报、季报、年报就业统计工作,并按工作进度进行督办和通报,确保省、市就业工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加强我市台港澳就业人员的联系,完善台港澳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服务台港澳就业人员服务窗口,方便台港澳就业人员办理就业证。年内,力争推行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网上申报办理。
(四)按照管理权限“能放则放”的原则,年初,完成市直企业用工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蓬江、江海区管理的工作。
四、工作重点和重点项目
(一)计划在20__年内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1个县级市区申报省级创业型城市。
(二)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在20__年前在市区建立一个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争取市本级财政支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我市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早日建成。
一、“创业示范社区”认定范围
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且符合“创业示范社区”标准的社区均可申请认定“创业示范社区”。
二、“创业示范社区”认定标准
(一)创建计划及采取措施
1.将“创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创建“创业示范社区”工作。
2.引导和鼓励辖区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10人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帮扶活动,在资金支持、场地协调、项目推荐、信息提供等方面为有创业意愿者提供服务,实际扶持创办经济实体5户以上。
4.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参加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际参加创业培训人员10人以上,培训效果显著,培训后创业率达50%以上。
5.积极搭建创业平台,社区累计创建3个“创业示范点”(其中2010年新创建2个)或1个创业实训基地或1个创业孵化基地。
6、私营企业数年增长5%,个体工商户年增长7.5%。
(二)创业扶持政策掌握及落实
1.税收扶持政策。熟悉税收扶持政策,并配合落实。
2.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熟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时帮助贷款人获得贷款,贷款还款率达到100%。
3.企业社保补贴政策。熟悉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并协助落实。
4.《就业失业登记证》。熟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并协助办理。
5.社会保险宣传。熟悉社会保险参保程序,并协助参保。
6.免费职业培训。熟悉免费培训专业及培训内容,积极推荐10人以上有培训意愿的人参加培训。
7.职业素质测评。了解职业素质测评基本知识,积极推荐有测评意愿的人到就业局参加职业素质测评。
8.职业指导。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并附有相关职业指导记录。
9.岗位招聘信息、岗位推荐。定期岗位招聘信息,及时进行岗位推荐。
(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
1.申报社区设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栏。
2.积极培育和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际培育和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各2名以上。
3.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上墙公示。
(四)“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街道”创建
1.申报社区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
2.申报社区所属街道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
(五)基础工作
1.《申请小额贷款及创业就业情况登记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汇总表》等各类台账健全,使用规范,台帐内容全面真实。
2.建立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定期走访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每季度上门跟踪不少于1次,每月电话跟踪不少于1次,并附有跟踪服务记录。
3.“零盲点、全覆盖”工程全部完成,实现对辖区居民、辖区行政事业单位、辖区企业、辖区个体工商户100%上门入户、100%了解情况、100%登记上帐、100%提供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
(六)其他
1.申报社区已被认定为信用社区。
2.社区就业站工作人员熟悉辖区基本情况。
3.月度任务按计划完成。
三、“创业示范社区”考评实行百分制(详见考评表),凡总分达到90分以上者,可认定为“创业示范社区”。
四、申报“创业示范社区”需提供资料
(一)“创业示范社区”认定申请书。
(二)“创业示范社区”创建汇报材料。
(三)已认定的“创业示范点”创建资料包括(创业示范点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及法定代表人简介、职工花名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创业示范点”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创业示范社区”自查表。
五、“创业示范社区”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社区通过所属街道保障所向就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就业局对申请资料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创业示范社区”,并统一颁发牌匾,向社会公布。
六、“创业示范社区”考评管理
(一)“创业示范社区”由就业服务局考评认定。
(二)就业服务局对“创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进行安排、指导、检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整合社会资源,以促进大学生就业为重点,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为服务*区发展、构建和谐*、打造全国最美丽城区做出贡献。
二、工作机构
为使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联合辖区大中专院校成立“*区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相关各方均为促进会成员单位。为便于促进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三、目标任务
围绕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升他们的就业力和创业能力。形成以培训为基础,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相结合,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四、主要工作:
本促进会是以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为宗旨。主要工作为:
(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会员各方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大对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宣传。要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树立合理的择业观念,尽快实现就业。广泛宣传我市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引导未就业毕业生主动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个人的求职择业信息。
(二)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区劳动局和人事局要针对各成员单位的就业需求,有计划、有组织的提供和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进校园活动。人事部门要利用好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落实政策,做好大学生的创业服务工作;劳动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办理失业登记的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意愿和动向,通过就业推荐、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多种途径,帮助其尽快就业。形成一人就业,全家稳定的和谐局面。
(三)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会员院校要积极动员、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就业服务活动。根据不同的活动内容,组织有针对性的学生参与,既确保活动质量,使学生获得最大收获,促进大学生实现就业。
五、工作内容:
(一)就业政策进校园
成立以区劳动局和人事局为成员的政策宣传小组,定期到会员院校,进行以劳动保障法规、大学生就业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宣传,增强就业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率,面对面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二)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一是区劳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牵线搭桥,组织开展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组织有招聘意向的用工单位进会员院校,把求职招聘会办到大学毕业生的身边;实现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提高招聘活动的实效。
二是要充分挖掘就业资源,大力搜集岗位信息,广开就业渠道,重点针对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用人单位收集需求信息,作为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劳动部门要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通过会员院校的就业网络服务平台予以,实现就业信息资源共享,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提高求职效率,降低求职成本。
(三)鼓励参加创业培训
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培养一批大学生创业者,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实现“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自主创业想法和意愿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创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如举办“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同时引入创业实训课程,在提升创业能力同时,加强团队合作意识的培养,使得培训更贴近现实。
(四)提供创业就业平台
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下,在现有的*市创业项目库中精选一批“年轻化、技术化、小型化”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进校园巡回展示,拓宽创业思路,提高创业成功率;同时推动大学生见习计划工作的开展。鼓励全日制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定点见习基地3-6个月的见习训练,增加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就业成功率。
(五)公共服务进校园
开展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建立基础台帐,开通*区“大学生创业就业网上服务”、“大学生创业企业QQ群”及“点对点”远程交流等服务平台,完善大学生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动态服务机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资金资助等创业“一站式”服务机制,全面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
六、2009年工作计划
本年度促进会的主要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
各会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信息,加强交流,相互配合,切实了解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用工就业需求,做好促进会成立工作并确保促进会如期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二)实施阶段:
促进会开展如下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
(1)3月份: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成立及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企业招聘活动、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活动
(2)4月份:开展“就业形势政策”宣讲活动,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的宣传、举办就业形势讲座。
(3)5月份:举办“校企对接”活动,组织各类用人单位进入会员院校进行专场招聘会
(4)6月份:开展“暑期见习实践”活动,提供就业见习机会,为大学生提供暑期实习、锻炼的机会,增加实际工作经验
(5)9月份:开展“典型引路、创业演讲”活动,邀请成功创业的大学生为在校生做报告,分享其创业历程,提升大学生创业热情。
(6)10月份:开展“创业助我行”活动,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组织一批“年轻化、技术化、小型化”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进校园巡回展示。
(7)11月:“大学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根据各会员院校需要,全面开展多方位的就业服务工作。
(8)12月:全年工作回顾,总结表彰先进。
(三)总结阶段:
对促进会本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在此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干部调配和人才引进工作。
1—11月,共办理人员调动__*人。其中市外调入__人,调出__*人,市内调动__*人,调入省直单位__人,均做到认真审核材料,严格调配程序,及时办理调动手续等。(二)认真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1—11月,共组织公开招考*次,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次(市歌舞团、市救助站、市退伍兵安置、市新闻出版局XX稽查队),计划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__名(其中公务员__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__名),共有__人报考。均认真制定简章,组织好报名和资格审查、命题、考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和录用报批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考试公开、公平、公正,受到社会好评。
此外,办理20__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手续__*人,其中公务员__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卫生)__*人。办理审计局机构改革人员分流遗留问题*人,其中安置*人,辞职*人。
(三)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是搞好调查研究,了解毕业生需求情况。据统计,20__年全市共有__个单位计划需求毕业生__*人,其中研究生__人,本科生__*人,专科生__*人。二是做好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咨询和宣传工作。抽调专人负责毕业生政策咨询工作,印制和张贴有关资料,还通过XX人才网进行广泛宣传。三是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介绍和待就业登记工作。对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到介绍或人事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做好待业登记,搞好推荐服务。1—11月,[范文为文秘站网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加文秘站网外部链接!]共办理报到介绍或人事手续__*人,待就业登记__*人,转正定级__*人,户口代管__*人,出具相关证明__*人。四是做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选送毕业生进行“三支一扶”工作__人。五是认真落实毕业生有关政策。办理非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录聘手续__*人,学历认证__*人。六是做好毕业生见习基地调查摸底工作。全市有意向拟同意建立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__个,其中具备条件__个,不具备条件的__个。
(四)积极做好现场人才交流会和网上人才招聘会工作。
1—11月,共举办人才交流会__*场次,其中大型人才交流会__场次,与去年相比有新的突破。进场单位__*多家次,提供岗位____多个,进场求职__万多人次。均认真组织,确保安全。今年7月,XX人才网与省人才网连网合作,实现了人才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了XX人才网的品位。1—11月,上网招聘单位__*多家次,上网求职__*万人次,网上招才求职受到青睐。此外,办理委托招聘单位__*家次,发展企业会员__家。
(五)认真做好人才派遣工作。
1—11月,新办人才派遣__人,工资__人。现有人才派遣人员__*人,其中办理派遣手续__*人,其他人员__*人。并成立了XX汇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六)认真做好人才培训工作。
我们结合公务员招考工作,为提高XX考生的整体水平,共举办考试面试培训班__期,参训人员__*人次。其中考生笔试辅导班*期__*人,考生面试辅导班*期__人,考官面试培训班__期__人。
(七)积极做好党支部建设工作。
1—11月,共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__人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__人。
二、20__年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
(一)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体检、考核、政审、体能测试的组织和材料上报的收集汇总及报批 工作。
(二)搞好毕业生见习基地调研工作,争取市财政支持,为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提供经费保障。
(三)做好选派毕业生到基层进行“三支一扶”选拔和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毕业生择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五)搞好人才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工作,加强现场人才交流会和网上人才招聘会的筹办和安全管理工作,为未就业毕业生做好就业推荐和双向选择提供良好服务。
(六)做好明年XX人才引进和毕业生需求计划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地组织有关单位赴省内外开展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工作活动。
(七)努力开展劳务输入工作,拓展人才服务工作。XX市近年来引进一大批企业,但我市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还不能满足用工单位的需要,在新的一年里,计划组织用工单位赴XX或市外开展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了强化地名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我县地名工作服务水平和区域发展品牌,根据《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全市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名设标工作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地名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民政局是我县地名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主管,民
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部门间的地名工作职责,建立县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城建、公安、园林、邮政、文化、教育、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地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地名信息。规划部门要贯彻地名管理“适度超前”原则,在拟定县城道路规划时,应吸收地名主管部门参加。
二、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1、规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报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地名的命名由民政部门负责承办。凡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县民政局审核,经公示和专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的命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县地名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命名原则。地名命名必须坚持系统性、层次性原则。为强化县城道路的方位识别系统,增强地名的方位感和指位性,原则上东西走向的命名为“街”,南北走向命名为“路”。住宅区及楼盘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根据楼盘的规模、建筑风格和特色及所处的地理位置,选用名副其实的名称,反对使用崇洋复古,新奇怪异的名称。
三、进一步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1、做好县城地名标志设置。今年要在原已设立街路牌标志设置的基础上补缺和增加密度,特别是对新开发的道路(神农路、东大街延长(东)段、丹朱街延长(东)段、慈林大街、精卫路等)和住宅区增设新的道路牌和小区牌。2010年完成县城巷、楼门户牌设置工作。
2、做好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今年是落实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精神的重要之年,按照市政府要求,要在全县399个行政村设置村标,在14个乡镇(办事处)驻地设置街路巷牌,在部分新农村建设重点村和推进村(全县20个)完成村标、街、巷、楼门户牌的标志设置任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全县所有行政村全部完成街、巷、楼门户牌设置任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结合本地区的就业任务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要继续强化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实现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实施创业就业工程,推动创业促就业。广泛开展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倡导艰苦创业、自主创业、和谐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培育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向纵深发展。
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创业促进就业。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应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2009年内,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要建成1-2个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底前其他市力争建成1-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四)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每年全省要自上而下逐级对政府完成上述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及时督促各地工作进度。要制订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六)政策扶持的对象和范围。2008年底前,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2008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2009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换领《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证》,凭《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七)税收扶持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八)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发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在岗时间相应延长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市要结合当地就业状况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需要,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各市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创新贷款模式。对当地没有受托担保机构的,可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的方式;有条件的市,可实行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经办银行统一贷款,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核贷、收贷、还贷的“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的贷款模式;对在一些大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可采取由商场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贷款额度授信的“捆绑式”贷款模式。要继续简化贷款程序,放宽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将支持创业人数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作为对各市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的人员,因提高利率增加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25%)。
要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完善信用社区认定制度。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对象,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可免除反担保手续。要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可免除反担保手续。有条件的,可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形式,互相提供担保。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一)就业服务补贴。
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可按介绍成功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可分期拨付。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先拨付60%补贴;其余40%按六个月内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劳务输出补贴。要根据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成本和质量,完善就业服务补贴与促进就业效果的挂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就业服务的各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省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共同制订。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对地方没有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的,上级财政将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特定就业政策需由各地逐级上报,经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省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三)各地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提高信息使用效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建立综合场所,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规划。2010年底前,全省要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市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1500-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太原市、大同市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和社区分别达到2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乡(镇)机构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十五)全省要建立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登记失业人员要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对登记失业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就业失业证》,凭证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要在证件上予以标注。《就业失业证》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统一印制。
要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强对《就业失业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2009年上半年,全省要建成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提供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信息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科学化管理。
(十六)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要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状况和市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对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要比照零就业家庭的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四、加强就业援助,建立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以上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1/3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要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要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至少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后一个月内实现就业,并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加强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和跟踪检查,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
(二十)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提升和改造传统产业,结合地方优势资源,培育替代产业和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各项扶持政策
(二十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巩固和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强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四)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要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建立申请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要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街道、社区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订工作方案,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省民政、省财政等行政部门制订。
(二十五)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008标准设置,绝不允许自定规格、自定材质,必须在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在全国地名标志指定生产单位制作。
四、完成时限和检查验收
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下半年再就业工作,采取多项措施,力争再就业工作在省排前列,全市上游。
一、建设两个平台。一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登录平台。依托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各居委会,摸清全县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再就业档案,动态管理再就业数据库,对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的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为他们在再就业期间尽早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一个可靠的保证。二是拓展服务平台。今年我局将扩大再就业服务网络,完善基层组织,按照“统一机构、统一名称、统一规格”的要求,在县街道和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站,每个服务站派驻x名专职工作人员,定岗位、定编制,同时在每个社区居委会聘用x名劳动保障协助员,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直接、更方便的零距离服务。
二、开展就业培训。按照多元投资,多股运行的方式,与社会上有办学能力的机构进行横向联合,利用他们的场地、设备和师资力量,免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学历、年纪轻、接受能力强的失业人员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投资小、见效快、收益高的新行业、新技术的培训,对年龄偏大,技能水平低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技术系数小、操作简单、收入稳定的保洁、绿化等社区综合项目的培训。下半年将举办x期各类培训班,培训下岗失业人员x人次以上。
三、拓宽就业渠道。一是增加就业岗位。以街道和各乡镇为依托,努力开发一些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开拓社区服务就业新领域。二是积极扩大劳务输出,充分发挥我县劳务输出的优势,培养我县品牌,建立稳固的劳务输出基地,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各项职业介绍费用,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优先安排他们到条件好、收入高、风险低的单位务工。三是推行以非固定单位、钟点工、临时工等为主的就业方式。
四、加强宣传。在大力开展再就业政策宣传的同时,以典型带动的宣传方式,努力发掘再就业的先进典型,对下岗失业人员中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成绩突出的人员,做为宣传重点,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灵活择业的新观念。
五、重点帮扶。对男x周岁以上、女性x周岁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优先安置到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上,对公益性单位安排原属于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还从再就业资金中将给予部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夫妻双方全部下岗的家庭,最低限度的保证一方实现再就业。
200 年是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阶段。各试点地区及所在省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上半年,主要是开展基础工作,修改完善试点方案,制定劳动力开发就业计划。各试点地区要在总结现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基础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劳动力开发就业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试点方案和劳动力开发就业计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使所确定的试点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对策措施切实可行。
下半年,主要是研究制定针对试点内容的政策措施。压滤机滤布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区试点内容,研究拟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方案或计划中所提出的对策措施,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并着手拟定。既要总结吸收实践中已有的成功经验,又要大胆探索,有政策突破,有制度创新。
试行城乡统筹就业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城乡就业融通、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农村劳动者进入城镇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同时,探索如何建立面对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服务体系。
开展转移培训试点的地区,要研究建立统筹规划、分工明确、协调运作的培训工作机制。探索如何依托现有条件和设施,扩展农村职业培训和推动培训的市场化、社会化。
开展西部开发就业的试点地区,要围绕西部大开发的整体推进,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西部劳务协作区的协作机制,为扩展西部劳务协作奠定基础。
开展返乡创业试点的地区,要研究确定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的计划目标和方式方法,完善鼓励扶持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
与此同时,还要做好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安排、宣传发动等工作。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全面实施试点工作。
二、国家项目指导小组工作安排
为指导好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200 年国家项目指导小组拟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召开指导小组会。1月中下旬,在北京召开指导小组会,讨论审议指导小组工作安排。会后下发20xx年工作安排,以指导试点地区做好200 年度工作部署。
2.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把调研和指导试点结合起来。边调研边指导边检查,以调研促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农村富余劳动力研究、城乡统筹就业调研、农村职业培训工作研究、劳务输出调研。同时,指导试点地区所在省做好相关调研和政策研究工作。
3.开展专题研讨。七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关于我国农村就业问题的总体研究报告,提出促进农村就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一季度,召开农村就业统计与调查专题座谈会;三季度召开小城镇就业政策研讨会;四季度举办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研讨班,交流试点工作情况,为试点地区提供政策研究和咨询服务。
4.对试点地区提供指导和服务滤布。
(1)上半年,指导各地搞好工作人员培训。
(2)二季度,指导东部地区与中西部试点地区的农村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技术援助、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3)三至四季度,组织试点地区农村职业培训基地或职业培训集团师资的业务培训。结合开展西部劳务协作活动,指导西部劳务协作区工作人员进行劳务协作、信息技术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一、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1、创建“充分就业县”工作。一是草拟并由局下发文件:《关于充分就业县工作年度考核复评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2011年度人力资源调查的通知》。草拟创建充分就业县考核复评文件及经费测算和奖励资金发放。二是精心设计充分就业县复评考核书面台帐样本,便于各乡镇(街道)实务操作。三是由局分管领导带领充分就业县业务指导小组成员对全县各乡镇(街道)进行工作沟通、情况摸底和业务指导,为复评考核工作夯实基础。四是召开了基层人力社保工作会议,局分管领导就充分就业县复评考核工作作了重要讲话,重点布置工作要点,确保充分就业县复评考核工作的圆满成功。
《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模块全面更新,按照市局要求和安排,为全县乡镇(街道)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50多名工作人员进行就业业务网络新模块业务操作培训。举办了二期资格证书培训班,为全县70多名村级协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下基层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工作业务操作指导,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电子台帐、书面台帐的业务操作培训。在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业务、台账建设、信息网络建设、村级平台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达到复评验收要求。5月11日—13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市发改委、市财税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评估小组,对我县创建“充分就业县”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市充分就业县评价小组对我县创建充分就业县评价结果作了意见反馈,我县充分就业县创建工作纵向比较,工作推进力度较大,成效显著,亮点纷呈。与余姚、慈溪横向比较,在业务量、村级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六月份,按照市评价小组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局汇总。六月底,顺利通过充分就业县创建验收。
下半年,完成全县劳动力资源调查数据输入汇总。经多次下基层检查指导,基本完成“充分就业县”的创建复评准备工作。预期十二月份顺利完成创建复评。
三、“创先争优”、“三思三创”、“三抓三促”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创先争优”、“三思三创”、“三抓三促”活动。一是贯彻落实局党组的要求,做好“四进”工作,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走进乡镇(街道),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二是对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狠抓落实。结合充分就业县创建工作,通过党员公开承诺,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就业工作服务项目有19项,通过创建充分就业县工作,将各项业务工作向各乡镇(街道)延伸。三是抓薄弱环节和抓重点工作。就业中心确定的薄弱环节是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也是重点工作,是创建充分就业县工作的一个主要方面。结合“两县”创建,狠抓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建设。同时,着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全面推行绩效对帐制度,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纲,根据劳动就业事业发展中的现实要求,努力形成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日常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甬人社发[2011]30号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市局号召,10月份,县人社局在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分成3个小组对全县70多家企业开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走进千家企业“活动。
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县就业中心依托前年搭建的用工动态监测平台,确定100家用人单位作为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完成失业动态监测基础数据的上报工作。
(一)人力资源市场工作
继续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就业。
⑵人力资源市场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加大了对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就业网网上视频招聘运作正常。县就业网包括“网上视频招聘工作平台、企业招聘网上申报及审核、办公(OA)系统”等。一年来开通视频招聘22家,通过视频招聘成功人数100多人。
⑶充分发挥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作用,实现县、镇乡(街道)、社区(村)用工信息同步。
(二)继续做好公共职业介绍工作
(三)继续加强和扩大劳务基地建设,拓展市场服务空间
(四)继续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依据市就业局的年检标准,完成了我县10家民办职介机构的年检考核工作。
(五)继续做好劳动事务工作
五、失业保险工作持续稳定
2、完成并出台稳岗补贴文件。
3、我县的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规范,所有参保单位均建档立册,参保信息完整正确。实现信息化管理,社会化发放。每月及时增减调整参保人员数和征缴金额。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工作联系,重点抓好失保扩面工作和基金征缴工作,实现五项保险统一申报征缴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失业保险金发放免签到制度运作顺畅,完成了与上级业务部门政策衔接、帐目处理、表册制订等相关基础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失业职工,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广大失业职工的一致肯定。
完成失保金使用自查。市局对我县失保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为使用规范,无违规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素质
2012年度,在上级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中心班子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以“创先争优”、“三思三创”、“三抓三促”活动为契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服务意识有了显著的增进和提高。
本中心按照上级主管局的统一安排,一如既往地按照学习型单位、服务型单位的要求,进行专题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外树形象,内聚凝力。加强内控管理,以排难解忧强服务为基点,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换位思考,提升服务质量。坚持机关效能建设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上坚持超前思维,不断创新。重视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实行股室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和各股室工作职责,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一是坚持每月召开各股长参加的业务工作学习会,促进工作落实。学习会上及时汇报上月工作开展状况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及改进工作、完善工作的措施办法。二是坚持领导轮流值周和月度检查制度。每月底由轮值领导分管主任牵头,内控领导小组对照内控有关工作制度要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入值周检查情况记录表。
本年度,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奉献爱心,参加慈善一日捐活动,奉献爱心捐款3400元。
一年来,在上级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做好充分就业县创建复评工作,狠抓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做好劳动保障业务下延到基层,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就业服务长效机制,巩固提高创建成果。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振奋精神,开拓奋进,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得更好。
七、二0一二年度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充分就业乡镇(街道)、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复评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创建复评业务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改进完善创建复评内容,整理一套比较符合基层平台发展需要的创建复评业务规范。
2、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力度,做好“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各项创业政策,做好送政策送服务助创业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把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实现社会经济与扩大就业同步发展。
(二)建立就业工作考核协调制度。建立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和日常工作协调职能,将做好就业工作、就业政策绩效、社会充分就业和扶持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年度考核指标,考核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的衡量标准内容。坚持就业联席会议正常例会等制度,完善协调功能,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改、财税、人劳社保、行政执法、工商、人行等部门要作为主要联席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减少失业。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布局,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充分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来料加工等行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就业的因素,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失业随机调查和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定失业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
(一)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帮扶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改善就业环境,依法规范招聘行为和企业裁减职工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行为的依法监管,保障妇女、残疾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等各类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对就业岐视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东政发〔20*〕6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真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充分就业,让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本市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切实设立好贷款担保基金,增加由贷款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担保的方式。同时,失业人员也可自行选择以下反担保方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稳定职业、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缴纳一年以上的人员;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反担保的。
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办法由市人行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共同制定。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充分就业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并且进行借款人和社区签订《信用承诺书》,社区就业服务站建立借款人贷后管理跟踪服务卡、同时积极配合欠款追索工作的,可授予*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信用社区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人行*市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
对信用社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3.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适当增加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岗位补贴。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一次性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的,给予5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品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5.针对性减免一定的税费。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日延长至2009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建立一支由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创业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推动创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公安、税务、行政执法、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的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经所在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他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核批的临时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1.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就业援助制度。全市上下要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帮扶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积极求职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有《特困证》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需赡养经医保机构确定特殊病种的直系家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人员;同时,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合理有效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或创业型社区给予2万元的补助,通过市级复评的充分就业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含社区从事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也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交部分由个人承担;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鼓励其他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招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新增就业岗位1000元标准的奖励。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100人以上企业达10%),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可按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和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4.鼓励"4*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稳定性。对"4*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给予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11%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医疗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5%,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
5.实施就业援助补贴。对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12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且因经济困难未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4*0"失业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80%的就业援助补贴;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100%享受就业援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农村户籍相同人员按城镇标准的60%发放就业援助补贴。
(四)鼓励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等认定材料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凭证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和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相同。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收入达不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全年加工费收入总额除以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给予社保补贴的月数。
(五)努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未就业毕业生人事等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管理等新兴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岗位上就业。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本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凭《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四、开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标准:
1.创业培训:对本市城乡劳动者中有创业意向的、凭创业项目计划书,自行选择创业培训基地或参加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助(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职业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800元以内,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给予6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补助。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80元的补助。
3.职业指导: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职业道德等职业指导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要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和培训质量挂钩机制,充分调动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的互联与共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对成功介绍和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助的2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境外输出机构成功输出本地人员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600元,其他人员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市、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在街道(镇乡)建立综合性的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社区(村)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椐就业服务工作日渐繁重的情况,合理增加并落实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每个社区配备1至2名专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根据我市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要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求。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拔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运行全过程内控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强宣传督导,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
(一)深入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其促进就业政策法规,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好典型,宣传和表彰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先进典型,为贯彻《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