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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申报公示报告

时间:2022-11-24 1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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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申报公示报告

第1篇

市审计局:

针对贵局《平湖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平审投报[2019]24号)我司已收悉。公司高度重视,提交集团党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中标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增加投资474.51万元

2016年6月24日,城市投资公司对南段和西段两侧土方工程进行入围招标,由三家公司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M3,合同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堆等,在共完成土方量21.38万立方米后,入围单位中止合同履行。为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城市投资公司决定将待开发地块多余土方运至本工程施工区域,8月17日,邀请了其中二家入围单位进行竞价招标,以18元/ M3中标,共完成土方量27.90万立方米、金额502.20万元。12月29日,城市投资公司直接委托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施工的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产生的多余土方运至工程,合同单价17元/ M3,共完成土方量9.32万立方米,金额158.44万元。经测算,由此造成投资额增加474.51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实施细则》(平城〔2018〕32号),招标前对实施方案谋划更加精准,标后加强合同管理,履行合同条款,同时严格按照《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年度入围企业管理办法》(平城〔2018〕24号),加强对入围单位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二)个别土方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工程款多付16.33万元。

城司与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合同单价18元/ M3,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以出土点实测工程量为准。双方在工程造价结算时土方工程量按测绘报告(平城工[2017]007号)提供的土方测绘量11.34万立方米计算,实际支付工程款204.12万元。

测绘报告中反映的土方测绘量为堆土方量,按照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应乘虚方系数0.92,结算工程量应为10.43万立方米,工程结算价应为187.79万元,实际多支付工程款16.33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向施工单位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回工程价款163261.25元。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工程款结算支付审核,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工程款支出规范性、准确性。

二、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回填工程未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2016年6月11日,城司通过城投集团招标平台对南段、西段两侧土方的堆放及平整采用非法定的“入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到场内指定地点、修筑施工便道、堆土并进行分层压实等,土方暂定量为100万立方米,招标控制价为9元/ M3,总投资900万元,三家单位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 M3。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二)苗木迁移工程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2016年6月17日,城司分三个标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6家单位参加南段、西段两侧绿化迁移工程投标,计划迁移苗木7500株,三个标段中标价分别为190元/株、190.6元/株、189.6元/株,迁移费用约14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及第二十条“……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市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湖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变更未事前审批

本工程由于在项目前期对现场勘察不够深入、设计方案不够深化,导致工程边做边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内容多、金额大。其中主要道路节点提升增加金额1887.26万元;新增河道开挖增加金额1391.47万元;增设桥梁花箱、滴管系统增加金额439.92万元;增设遮阴棚等增加金额191.2万元;原方案苗木规格提高、数量增多增加金额266.01万元;调整中央绿化带增加金额225.11万元,合计大额变更4400多万元。以上变更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属于事后审批。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第四条“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应预先申报,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上述变更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同意,同时出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25号)。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严格按《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城〔2015〕68号)规定执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苗木迁移直接委托价格远高于招标价格

2016年4月至8月,城司分四个合同将胜利路交叉口环岛部分原有苗木直接委托平湖市园林工程公司负责迁移施工,苗木迁移数量4677株,合同价250.64万元,移植单价535元/株,而同期通过邀请招标的迁移单价为190元/株。

第2篇

为更好地落实政务公开措施,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高级会计人才,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职称[2001]2号)精神,结合会计业务工作特点,制定**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从20**年度起,我省辖区内(**市除外)从事会计或会计相关专业人员按本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材料。

一、申报程序

1、拟申报人应自行对照《**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将同意推荐的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工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的时间、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主要业绩及撰写的专业文章、论文、职称计算机考核有效证明情况等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疑义的申报人员按照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1份;

(4)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

以上材料不需要装订。对于上述(1)至(3)项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并按照表上要求签字和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未签字或盖章的无效。

(5)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

(6)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并盖章);

(7)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证明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

(8)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

(5)至(8)项除论文、论著等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各市申报的材料,其中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并将(1)至(4)项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档案盒封面格式见附件5)。

省级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职称办(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或人事机构)在对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审核其手续齐备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连同申报人员公示情况说明,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一并送我厅会计处;

对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代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人事厅职称办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我厅才能受理。

我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报省职称办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评审程序

公示结束,对无疑义的申报材料转入评审阶段。

1、向省职称办报送《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

2、根据申报数量和评审对象情况,在省职称办的监督下,按规定从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适量的专家组成专业评议小组和执行评审委员会。

评议小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

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对照《条件》对评审材料和评议小组意见进行审议。对于申报者有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申报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等评委会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报者应积极配合评审组织部门作出的安排,接受答辩、电话答辩或提供单位证明等。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3、评审会议结束后,将评审情况、通过评审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材料报送省职称办,同时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三、评审结果公布及材料退回程序

1、根据省职称办公布的评审结果(以省人事厅发文为准),及时办妥各项后续工作(包括申报表盖章、办理资格证书等);

2、公告省人事厅公布结果;

第3篇

1企业职称申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申报材料较多,工作量很大企业职称申报工作涉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信息,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工作履历信息、职称评定信息、绩效考核信息、奖惩情况信息等。涉及员工上述信息的修改、打印、汇总、统计等功能。存在信息审核、业绩核实、材料补充等工作环节。涉及的申报材料多,申报及审核的工作量很大。

1.2申报材料审核及反馈的时间较长企业职称申报涉及的工作过程繁琐,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反馈需要的时间较长。一是在职称申报评定过程中,为了充分体现企业员工现有职称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往往要求职称申报人员把履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尽可能地填写完整,申报材料较多,初审工作需要的时间较长。二是为满足企业职称审核相关规定的规范要求,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反复检查、审核并反馈申报人员进行修改和补充,反馈和二次申报的时间周期较长。

1.3申报及审核的工作效率较低企业职称申报与审核工作的总体工作效率较低。一是层级较多的集团性企业,存在二级企业初审、集团总部复审的情况,申报材料的审核与反馈周期较长。二是在审核重新申报的材料是否遵从反馈意见的要求时,工作量较大且容易产生错误。三是申报材料的数据量大,因而对相关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的效率较低,出错的可能性较高。

2实施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

2.1规范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通过建设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企业能够优化、规范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制订科学、标准化的工作程序,配置高效、严谨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

2.2构建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平台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企业建立了职称申报和审核管理的工作平台,申报工作的启动,各项工作要求,初步审核,修改意见反馈,重新申报,审核过程及审核结果都是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来进行,实现了职称申报的协同工作。2.3提高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管理的工作效率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可对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的海量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不仅提高了申报和审核工作的准确性,而且实现了对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涉及内容的动态统计和分析,提高了相关工作的工作效率。

3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功能分析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既是相关信息收集与的管理平台,也是开展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的操作平台。

3.1系统主要功能(1)信息采集模块。主要功能是收集职称申报人员的职称申报申请和职称申报材料,以及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填报的其他职称申报材料。(2)审核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包括资质审查、意见反馈、审核管理等。(3)统计分析模块。主要功能是对各类职称申报和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以往职称申报和审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生成各类统计分析报告。(4)信息模块。主要功能包括反馈初审意见,职称申报和审核结果信息,以及对以往职称申报和审核的结果及分析报告进行查询等。(5)系统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包括注册和设置用户权限,设置企业的组织架构及职称申报和审核的处理流程,设置各类统计数据的访问权限,进行系统数据备份和维护等工作。

3.2核心工作流程企业职称申报工作涉及相关人员申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初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复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定委员会授予等环节。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职称申报表,基本信息表,培训进修情况,工作业绩情况,履职期间情况,职称评审参评论文,外语考试证书,计算机操作考试证书等。核心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4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设计

4.1系统结构设计根据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功能分析,将系统划分成5个子系统:信息填报子系统,审核管理子系统,统计分析子系统,信息子系统,系统管理子系统。系统总体结构如图2所示。信息采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职称申报申请,职称材料申报,职称材料修订等。审核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资质审查管理,意见反馈管理,职称审核管理等。统计分析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分类统计管理,统计分析管理,报告报表管理等。信息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申报信息查询,审核信息查询,审核结果查询等。系统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组织机构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备份管理等。

4.2数据库设计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支持集团型企业的职称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设计为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共3个层次。职称资质和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权限分为集团公司层面和二级公司层面。注册用户的角色划分为职称申报用户和职称审核用户。不同用户对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不同应用模块的访问权限划分为查询、提报、修改、删除4种类型。系统数据库结构设计如图3所示。

4.3系统类设计

4.3.1系统实体类设计实体类是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操作和处理对象,主要包括职称申报登记表、职称初审情况表、职称审核情况表、职称审核统计分析情况表等。实体类中封装了对系统关键性信息的数据属性及操作,是对系统进行分析后抽象出来的数据模型,体现着系统的功能需求。系统实体类的设计模型如图4所示。

4.3.2系统控制类设计控制类是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逻辑,主要包括底层数据访问,申报申请,申请受理,材料评审,统计分析等。控制类中封装了对系统关键性业务的处理逻辑,是对系统进行业务功能分析后抽象出来的逻辑模型,体现着系统的业务处理过程。系统控制类的设计模型如图5所示。

5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实施

5.1系统架构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是由表现层、业务逻辑层、数据层3层结构构成,表现层是用户使用界面,业务逻辑层包含应用系统的功能模块和业务处理逻辑,数据层保存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系统的整体

5.2实施方法

5.2.1硬件配置系统应配置中档PC服务器作为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配置激光打印机作为各类报表的打印输出,配置中档笔记本电脑用于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

5.2.2软件配置系统架构为B/S架构,软件系统采用微软的平台,服务器操作系统为WindowsServer,客户端操作系统为WindowsXP,开发工具采用,数据库为SQLServer。

第4篇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申报评选的时间应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外文版的须翻译成中文)。市级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由所在学会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县区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经县区科协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没有参加自然科学学会的科技工作者论文可以送同一专业的自然科学学会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评审办申报;高校、省市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论文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理、综合交叉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一、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

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市评审委对市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由市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如有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5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政发〔2011〕1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励,主要授予县辖区和开发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依据本办法通过评审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县政府批准县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拟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外聘专家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拟奖励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经济和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高的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要求;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办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在县行政区域和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在我县区域和开发区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县政府质量奖:

(一)近三年内,县级(含)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近三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三)近三年内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申报基础上,农业、工业企业由当地乡镇或主管部门推荐,服务业企业或组织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审查

(一)资格审查。评审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评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材料评审。评审办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形成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现场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评定

(一)综合评价。评审办对书面资料评审报告、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报评委会。

(二)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审办的综合评价报告,表决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

(三)批准公布。公示期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颁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当年县财政预算。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促进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实行年度奖励制度,但获奖企业或组织三年内不重复评奖。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冒用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评审办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跟踪检查,促进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四条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禁,严格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6篇

多少年来,我国医学科研工作者取得的伟大成就举世瞩目,他们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近几年来,在我国临床医学科研领域,尤其在一些由基层医院完成的临床科研项目出现了一些不太好的现象和苗头,本文将对此进行剖析,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1立项———多多益善

在我国各类医院,用论文、科研、科技成果等指标去评定一个人的业务水平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部分医务工作者重科研轻教学、重科研轻诊病。由于科研成果所带来的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实际利益,因此这几年来科研立项不断增多。自去年以来,以江苏省为例,有关政策规定,所有医务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必须有科研项目(成果),因此出现了万众一心搞科研的壮观场面。试想一下,一个本科毕业生,工作第二年定为医师,第七年晋升为主治医师,从此以后即在为晋升副高而努力,必须搞科研,必须出成果。有条件要搞,没有条件也要搞。

前几年,象我们这样的二级医院,每年申报科研课题1~2项,医院对每项课题一般资助10万元左右,基本能满足需要。现在我们南通市的各家二级医院,每家申报大致在7~8项,“儿多女多”,医院对每个课题的资助费用大为减少,有的医院已少于1万元。部分二级医院已经改制,变为私营或股份制医院。由于认识上的误差,医院投资人只希望你去创收,根本就不希望你搞科研,也没有经费支持,科研就变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这个时候的科研实际上就变成了纸上谈兵,玩文字游戏,最后只有靠弄虚作假通过“鉴定”。

对策:在我国各级医院的功能定位中,县级医院的作用是医疗、教学、科研,科研是排在最后的。笔者认为作为我国临床科研的主体应是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及其教学医院、大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提一些科研要求是切实可行的。而对于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下(乡镇)医院的工作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以提倡有科研项目,但不应作为唯一指标,这比较切合实际。对于各类医院每年申报科研课题,应有数量限制,让医院把有限的经费用在真正好的项目上,以二级医院为例,每年申报项目不宜超过3个,由医院进行初筛,不得突破。对于非国有医院的投资人,眼光其实应该长一些,好的科研成果给医院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是不可估量的,其经济收益往往是科研投入的好多倍,甚至是几十倍。医院投资人可以与科研负责人签订科研协议,实现利益共享。

2过程———水份多多

严格意义上的临床科研应该按双盲设计方案,即医生和观察对象(病人)都不知道哪一组是试验组,哪一组是对照组,这样可以使临床科研的结果真实可靠。事实上,双盲设计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实际临床科研工作中,尤其在一些由基层医院完成的科研项目中,采用较少。以我们南通地区为例,近10年来的临床科研中仅一个项目是双盲设计。非双盲设计的科研项目,课题组人员都知道那个是治疗组,那个是对照组,难免会有少数人由于受到功利思想的诱惑,会有意无意地提高治疗组的疗效,而压低对照组的效果,这种科研成果的可靠性、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科研项目中,必须有用户观察报告。严格意义上的科研应该是课题负责医院将科研设计书、观察计划、观察病历、观察要求等材料交给用户(即协作单位),由协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观察任务,出具观察报告。在此过程中,科研单位应支付一定的观察费用,并免费提供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全部药物。真正完全做到的话费用往往还不小。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课题组为了节省经费,也不再提供试验药、对照药、观察费,所有观察过程都免了,而是将“观察报告”写好了,由“协作单位”盖章了事。小医院是这样,最近上海一家很有名气的三级医院也这样搞,真正是弄虚作假!

对策:在科研设计中必须坚持双盲原则,无双盲设计的项目不予立项。即使立项了,在科研成果评奖时,不能评奖或至少不能评大奖。

为了保证科研结果真实可靠,所有医学科研鉴定时必须提供所有病员(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原始病历复印件,提供病员的详细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必要时鉴定委员会专家可以当场电话询问。这样做未必能完全杜绝造假,但可以使造假的难度大大增加,也就是说可以提高科研成果的可信度。

3鉴定———专家唯亲

目前,我国医学科研鉴定以会议鉴定为主,时间一般为半天。除去领导讲话与课题组负责人介绍课题(多媒体演示)外,留给专家的时间其实是不多的。笔者参加了若干次临床科研成果鉴定会。与会鉴定专家一般都是科研医院请来的,为了保证鉴定会一举成功,课题组往往把“熟悉”和“关系”作为第一选择,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于课题单位提供的专家名单一般也不再更换。有的时候,开鉴定会时由于与会专家相互都很熟悉,鉴定会变成了“表扬与自我表扬”,根本没有批评和反对意见,一举通过,皆大欢喜。这种鉴定会有时难免流于形式。鉴定结论不乏华丽之词,有意或无意进行拔高,鉴定结论就很难完全公正。

对策:在有条件的省份或地级市,与医疗事故鉴定一样,设立科研成果鉴定专家库,由科技主管部门在鉴定前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名单,并邀请专家,在鉴定前会前进行保密,不通知鉴定申请医院。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卫生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协作,建立专家名册,在课题单位提供的专家中更换2~3人。笔者认为“近亲鉴定”必须纠正。

4查新———良莠不齐

在我国目前可以进行医学科研查新的单位还真不少,主要包括:科技情报机构、医学情报机构、综合性大学图书馆、医学院图书馆等。不可回避,为了经济效益,这些查新机构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有些也通过压价来吸引客户。

众所周知,查国外的医学文献对查新人员的外文水平其实有相当高的要求。

我院的一个科研项目,请某大学图书馆查(他们自己说有查新资质),图书馆查新人员在选择了一定的主题词和关键词后,找出了30多篇相关文献,然后叫我们的工作人员拿回来自己翻译,得出“结论”,然后,由他出具报告。这种查新的公正性、可靠性何在?笔者认为部分科技情报查新机构(非医学情报查新机构)、部分大学图书馆的查新人员,因为这部分人不是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对于外文医学类论文未必能读懂,由他们出具的查新报告还真值得好好推敲。

第7篇

(一)我市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试行)》(泰职办〔2016〕3号)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在岗、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正式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二)申报专业:建筑材料、建筑学、城乡规划、结构、暖通、电气、给水排水、燃气、岩土、风景园林、建筑智能化、材料检测、桩基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城市照明、道路与桥梁、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建设工程管理、测量、隧道工程等。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3年以上。

4.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4年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我取得非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或答辩成绩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本专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在企业工作,取得本专业(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本专业(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或取得本专业(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本人原因至今未取得助工资格的,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机构核实后直接申报。

4.非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非本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参加市建筑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或答辩成绩合格。

5.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区)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省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市(区)级以上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科技工作者.

(三)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市人社部门2012-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4门公需科目合格证;未参加公需科目学习人员,可登录“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网上学习、考试。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必须完成三个科目(模块)的考试,其中“中文Windows操作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为必考科目(模块),其他科目(模块)可任选的合格证(职称计算机成绩长期有效)。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一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合格要求(提供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求:

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或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2)参与承担完成市(区)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3项以上,或主持(组织)并完成乡镇、村庄的各类规划5项以上。

(3)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以相关部门确认、颁布实施的文件为准)。

2.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材料检测、建筑材料等)设计(设计审查)、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或丙级岩土工程的单体设计(总图设计或同类项目的审核与设计交底工作);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并完成2项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3项小型工程或丙级岩土工程的单体设计(总图设计或同类项目的审核与设计交底工作)。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4项以上。

(4)独立解决了本专业范围内1个以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作为参与人,参与解决了本专业范围内2个以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5)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6)作为完成人,独立完成5个类别以上的专项检测项目(除见证取样类检测外的)和备案类检测项目检测工作,或2项大型、5项中型、10项小型以上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含桩基检测、主体结构检测等)的制定并全过程实施。

3.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维护维修或技术改造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或丙级岩土工程,或2项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或丙级岩土工程,或3项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作为参与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

(4)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以相关部门确认、颁布实施的文件为准)。

4.建设投资管理、施工、中介咨询(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全鉴定、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等)及建设管理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有职业(岗位或职业水平认证)资格要求的,必须具有该职业(岗位或职业水平认证)资格,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局)级以上工程科研项目,承担其中1项二级课题(专题或专项)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鉴定;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工程科研项目,参与其中2项二级课题(专题或专项)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丙级岩土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的科技管理;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丙级岩土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科技管理。

(3)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完成1项以上的危险房屋鉴定,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或火灾鉴定项目;参与完成2项以上的危险房屋鉴定,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或火灾鉴定项目。

(4)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设计或建设管理工作,或独立完成1个中心地震避难场所或2个固定地震避难场所的设计或建设管理工作。

(5)解决了建设工程管理中疑难问题,提出了2条以上创新管理的政策、措施或建议。

(6)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7.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以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文件为准)。

(二)业绩、成果要求

符合规定学习、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优秀科技工作者。

3.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取得显著成绩,2次以上受到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者。

4.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和勘探方案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2项以上的参与完成人。

6.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参与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7.解决建设工程管理中复杂的疑难问题2项以上,或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或提出了2条以上创新管理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效果得到市(区)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以上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参与完成人,取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科技管理人员,须有获奖单位和本单位的证明。

(三)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2.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3.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四、报送材料内容和要求

(一)材料内容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2份。

2.“市申报建设专业中级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用A3纸打印)一式2份。

3.“市申报建设专业中级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用A3纸打印,一人填写1份)。

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人员的单位聘用合同。

6.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含以上)证书。

7.2014年、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8.《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需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反映主要工作经历、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证明材料

10.专业技术论文或专(编、译)著原件及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封面上的“申报评审专业(学科)”栏填写的内容应与一览表、简介表的“专业类别”一致,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的专业(学科)一致。表格用A3纸正反面打印,用骑马钉式从中间装订。

2.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等均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3.技术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地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技术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要求分为五部分:个人简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目前的学识水平;主要工作业绩及获奖情况;论文、论著、译著等情况。

4.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反映专业能力和业绩的项目建议书、设计图的图签(含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施工合同、技术交底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反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材料、项目(课题)鉴定报告、竣工验收资料、预决算书及审计报告、监理实施细则、分项或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招投标文件、房屋鉴定资料、奖励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报告等。

5.论文、论著。在季刊杂志发表的论文、论著须附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以及申报人参与编写章节的全文、申报人撰写的文章全文等复印件,复印件应由单位盖章。

6.报送的纸质材料除本文第三条1、2、3项外,均须按档案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胶装),装订成册的材料必须有反映材料内容及页码序号的目录。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材料要认真把关,审核人必须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审核人所在单位公章。

7.申报材料须经公示程序。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机构要将申报者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及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8.申报材料全部打印,申报手续要完备齐全,材料装订要规范。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五、报送程序、时间

各单位将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市建管局综合科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16年5月20日。

报送材料地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405室。

联系人:

六、收费标准

第8篇

一、选拔培养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办法(粤科干院办字 [2000]26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 建设一支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队伍 , 根据制干院党字 [1998]39 号文关于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精神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的条件 :

( 一 )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 政治表现好 , 工作积极负责 , 教学水平高 , 科研能力强 , 身体健良 ,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岁。

( 二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一定专长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 含三年 ) 者。

第三条 鼓励具有较好教学科研发展潜质的青年教师申报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申报者须明确所报专业 ( 或方向〉 , 以近 8 年来的教学科研成果及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为申报依据 , 并按不同类型和等级评分累计 ( 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今后四年内不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主的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与申报。

第四条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每两年评一次。隔年九月接受报名。选拔程序如下 :

( 一 〉个人申报或所在部门推荐。申报者向所在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 附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抱定 2 至 3 项成果为代表作。

申报材料包括 :(l 〉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评审表 :(2 〉本人近八年来的教学科研成果 ( 复印件 ):(2 〉本人近四年来的教学工作量统计表 :(3 〉近年来的奖项、荣誉称号统计表 ;(4 〉本人近年内承担上级批准的科研或教学试验示范任务。文件用 A4 纸打印 , 并同时附电子文档。

( 二 〉申报者所在部门集体评议初审。申报者所在部门须认真组织本部门集体评议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包括:(1) 申报者成果或任务的真实性 , 是否为学术论文 , 审核须在复印件上加盖部门公章 ;(2) 成果是否符合其申报专业(或方向):(3) 申报者思想品德、教学科研能力等。初审通过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院。各部门初审后上报人数控制在本部门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 15% 以内。

( 三 ) 公示成果。将初审通过者的成果向全院教工展示。

( 四 )演讲汇报。召开全院教工大会 , 由初审通过者向全院教工汇报过去的教学科研成果和今后的工作目标 , 并组织全体教工进行民主测评。

( 五 ) 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 六 ) 学院党委审批。

第五条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实行任期任届制 , 每届任期 4 年 , 滚动管理。

第六条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受聘期间 , 必须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 一〉每年都要承担 1 一 2 名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的指导任务

, 其主要职责包括师德建设、指导和检查备课 ( 教案〉情况、听课和指导科研等。

( 二〉承担 1 一 2 项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和规定的教学量。

( 三〉科研工作完成下列成果之一 :

1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论文 5 篇以上 , 其中在核心期刊 2 篇以上 ( 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2 、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省部级教学法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省教育厅教学研究成 果二等奖以上的奖励一项 ( 排前三名 ); 或完成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 硬技术〉一项 , 该项目通过省 部级鉴定 , 学院拥有知识产权 , 划入学院的科研开发经费 30 万元以上 ( 基础研究与软课题另定〉 : 或获得专利一项。

3 、主编并出版高校教材、教科书、译著 , 本人撰写 15 万字以上 : 或独立完成公开出版专业〈或相近专业 ) 著作 10 万字以上。

( 四 〉不以教学工作为主的教师和研究人员 , 需完成科研工作

量为上款各项中的两项 ( 内容不重复 ) 以上或各项成果数的两倍以上 : 获奖等级必须是省部级三等奖或厅级一等奖以上。

第七条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受聘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

1 、在评定职称、学术会议、进修提高、出版学术刊物等方面享受优先权。

2 、每年提供 5000 元教学科研活动经费。

3 、每年发 2000 元教学科研津贴 , 随工资按月发放。

第八条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教学科研活动经费申请程序 : 申请本经费的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需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表格见附件三〉 , 填明理由 , 经所属系、部领导签章 , 由教科处签署意见 , 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

本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 用于课题启动、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和出版学术刊物等。该项经费当年使用的结余额可接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受聘期间的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业务工作的安排 ,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的所在 单位要努力支持和保障他们完成第六条所规定的职责。由所在单位领导提出意见与教科处共同商定 , 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业务考核办法 :

1 、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在受聘之后 , 须根据第六条工作职责有关规定 , 拟定本任期四年内

的教学科研工作总体目标 , 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划每年的教学科研工作。每年 12 月份将下一年度的 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章后 , 由教科处签署意见 , 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实施。

2 、教科处不定期地对其教学科研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并建立年轻教学科研骨干教师专业技术档案。

3 、每年 12 月份 , 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教学科研工作情况 , 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考核 ( 考 核表格见附件囚〉。当年考核不合格 , 取消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津贴和教学科研活动经费: 连续两 年考核不合格 , 取消聘约 , 收回聘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负责解释。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创新,提高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治黄职工。

第二章 创新的内容

第三条 创新包括站在科学技术前沿,做前人没有做过的原始性创新;采取新理念、新方法改变现有工作模式和方法,获得比传统做法更加科学、效率更高的继承性创新;应用其它先进技术成果,推动本行业发展的应用性创新。

第四条 创新涵盖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各个层面,内容包括治黄、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体制、管理创新和具体工作实践中群众性的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创新是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每一个职工的义务。各级领导要鼓励创新,支持创新,把创新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和发掘创新点,营造人人勇于创新的宽松氛围。

第六条 省局设立 “年度创新奖”、“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和 “年度创新组织奖”。对获得“年度创新奖”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获得省局“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 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加7分,一、二、三等“年度创新奖”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分别加5分、3分和2分(5年内有效)。

第八条 获得 “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按照《山东黄河河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

第九条 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其效益分配按《山东黄河河务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鲁黄科发[2000]6号)执行。

第四章 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年度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创新成果评审的日常管理,受理创新成果的申报、形式审查、登记、汇总,组织评审、奖励、归档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局属各单位都要明确创新管理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审查,择优申报。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创新奖,须认真填写《山东黄河河务局年度创新奖励成果申报书》,提交创新总结报告和应用情况、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 省局设立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理论、技术”、“体制、管理”和“三小”三个初审组,分别由科技处、人劳处和山东黄河工会负责初审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局 “年度创新奖”,分为“理论研究”、“应用技术”、“体制、管理”和“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四个类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三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理论研究”类创新成果是指在有关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水文等基础研究领域,有创新和突破,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理论或新方略。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学术价值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类创新成果是指在研制、引进、推广

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有创新和突破,或在治黄实践中应用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40%以上,年增收节支6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30%以上,年增收节支4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20%以上,年增收节支2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 “体制、管理”类创新成果是指结合我局实际,在防汛、科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计划财务、经营开发、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现有体制进行深化改革,有创新,有发展,或制定了大力推动工作发展的规定、制度、办法、实施意见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显著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60万元以上;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较显著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40万元以上;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明显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2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类创新成果是指根据治黄工作实际,开发研制出具有使用价值的新产品,或对原有的机械设备等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了劳动效率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3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2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2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1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十九条 单位(部门)获得省局“年度创新奖”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候选资格。

济南市局、东平湖管理局、河口管理局获四项(其中一等奖一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市局、工程局、设计院获三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局直单位(部门)获二项以上“年度创新奖”。

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于每年11月初,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成果归类送三个初审组进行初审,初审组在11月中旬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审会议由初审组组长主持,须有80%以上初审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对创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应用价值等做出评价,推荐奖励等级。

结果经到会初审组成员签字后,交省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初审结束后,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须有80%以上的评委出席,方可举行。

省局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出奖励成果及奖励等级,提出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初审和评审时,初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须按照有关回避规定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局办公自动化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局办公室书面提出,省局责成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省局 “年度创新奖”一等奖奖励前七名,奖励金额1万元;二等奖奖励前五名,奖励金额0.5万元;三等奖奖励前三名,奖励金额0.3万元。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前九名,奖励金额5万元。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职工 “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申报单位颁发;“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省局机关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省局颁发。

第五章 创新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局 “年度创新奖”的成果,符合黄委年度创新奖励申报条件的,由省局推荐申报黄委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应用前景广阔,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省局给予启动资金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