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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域内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托幼机构。国办园及乡镇中心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标准;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儿童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施设备。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必备;每班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配备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生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专业水平专业合格证书,持有《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主办人、教师和保教人员要主动接受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持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幼儿园不得聘用身体不健康,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第六条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1申办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并出具《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组织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4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5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并将《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主办人、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复印件存档。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6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7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审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农村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由乡镇中心校将《办学许可证》统一送交教育局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建立起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暴发、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监督和检查,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幼儿园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
公安局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园班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物价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指导社区逐步推行。
广电部门负责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电视台重要时段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或在人群密集地带设置固定、长期的"公示板",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幼儿园本身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特别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成立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广电中心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检查、清理、整治工作。
第十条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物价、民政、广电等各部门主管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以此推动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对全县所有民办幼儿园实行联合检查,共同执法,特别要对没有资质,违纪开办的幼儿园要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检查结果做出公开、公正的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一条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依据《县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检查评估标准》,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年要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评估验收。依办园条件分类、办园水平定级,达到三类三级以上的幼儿园为合格幼儿园,三类三级以下的幼儿园为不合格幼儿园。
第十二条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在分类定级评估中达到三类三级以上的民办园,给予颁证挂牌。对三类三级以下的民办幼儿园、已合格的幼儿园出现滑坡现象的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情的,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检,对仍未达到标准的幼儿园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内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已颁证挂牌的幼儿园给予摘牌处理,对不合格的幼儿园将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大班阶段是幼儿在园的最后一年,为升入小学打好基础的关键时期,每位家长对幼儿的健康成长都十分重视,期望很高。孩子们的发展受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为了更好地争取家长和学校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发挥幼儿园与家庭的整体教育功能,现制定大班家访制度。
一、家访形式
1、走访幼儿家庭;
2、电子(电话、电子邮件)联系;
3、《家园联系手册》互动交流;
4、请家长来园座谈
二、家访内容
1、了解幼儿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及在家的表现,如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个性特征等。
2、向家长反馈幼儿在校表现,指导家长转变教育观念,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与家长共商促进幼儿发展的教育措施、方法和手段,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价值观;
3、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对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总结推荐一些成功家教的经验,争取家长对大班教育教学的理解与配合;
5、征求家长对幼儿园及大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家访原则
家访必须分层次进行,不得只进行调皮幼儿的家访,应对每个幼儿进行家访。当然要有重点,如有潜力的、有特长的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单亲家庭孩子,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等。
四、家访要求
1、班主任每一学期到幼儿家中家访必须达到全班学生总数的1/3,各班每学年必须遍访幼儿家庭一次。
2、学生因病、事假或有突出成绩,或发生问题,应及时家访。
3、家访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谈话中心。幼儿在园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等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采用适当的方式告诉家长,让家长真正了解幼儿在校的表现。同时及时了解幼儿在家表现,注意保护幼儿的自尊心和积极性。
4、家访时,谈话的态度要诚恳、耐心,形成和谐融洽的气氛,要使家长感到教师对幼儿的爱护和关怀。
5、家访时要注意其家庭环境、家长心情、孩子在场与否,酌情采取恰当的谈话方式。
6、班主任(教师)和家长应互相留下联系电话,及时通报双方各自情况。
7、在规定的时间内走访幼儿家庭是硬性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
8、做好家访记录,撰写家访日记,并做好访后分析。
五、家访注意事项
1、家访中,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片面孤立地看问题。
2、家访时,幼儿、幼儿家长都应在场,个别问题可要求幼儿回避。
3、注意交流方式方法,切忌告状式家访。
4、尊重家长,抱着热诚欢迎的态度对待家长的意见,切忌与家长“斗气”。
5、牢记安全第一,注意家访中的交通等方面的安全。
六、考核
1、每学期由年级组收齐家访记录并对家访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老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儿童入园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2)。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二、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
三、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当班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六、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八、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购置
(1)购置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校长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
十、校车使用
(1)校车使用校长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本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校车使用前校车驾驶员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园长处理。
(3)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校车驾驶员赔偿。
(4)公务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十一、校车保养
(1) 校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校车一次,如遇雨天,则须每日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十二、校车保养
(1)校车如需维修,应事先向园长申报核准,经批准后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紧急送修的,应先报备主管人员核准。
(3)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员负担。
十一、油料
(1)油料油票由主管部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主管部门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十二、事故处理
(1)学校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十三、驾驶员管理条例
1.“十不准,一牢记”的纪律原则
“十不准”:
不准超速行驶 不准强行超车 不准闯灯越线 不准只躲不停
不准酒后开车 不准吸烟开车 不准接打手机 不准疲劳驾驶
不准超载行驶 不准开带病车
“一牢记”:
连续行车不超过四小时,注意休息,杜绝疲劳驾驶。
2.驾驶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开展日常政治学习和车辆运行保养工作,要开正点车、安全车、卫生车、舒心车、低耗车。
3、驾驶员必须服从调配,坚守岗位,听从指挥,随传随到,按时出车,服务周到。
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防范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5、驾驶员必须对随车工具、附件如数清理保管,丢失或损坏要追究责任并负责赔偿。
6、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年报审检和养路费、安全管理费、保险费的按时清缴及各种行车证件的及时更换办理。若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
7、驾驶员不得以车谋私,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出车,为自己或他人办事,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收费外,经济损失全部自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8、节约燃料,节省修理费,一般故障和小修自己排除解决。油料单应一月审核一次。
备注:
麒麟区侨光幼儿园是一所身处农村最基层的幼儿园,安全工作定是不容忽视!我们始终将“安全第一”放在工作的首位,我们认真组织老师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以“开心上学,平安回家”为课程主题对各年龄段、各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新学期开始就与幼儿家长签定了《幼儿园校车接送幼儿协议》,并切实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在孩子心中树立安全意识,更让家长成为一名新时期的合格家长。我园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确保校车的正常安全出行。
根据季节变化通知接送孩子的时间,请家长及时看或听老师的通知 。
校车司机要每月至少两次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每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的安全出行。
家长须出示接送卡,跟车老师会根据接送卡和认人两种方式将幼儿交到家长手中。
家长须按时按点接送幼儿,若家长未按时按点来接,校车有权和义务将幼儿带到学校由专职老师照管,家长自己来园接幼儿。
家长须将看护幼儿的长效电话号码告知本园及校车。
家长接送幼儿时须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同时待校车停稳确保安全后才可接送幼儿。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的作用是加强学校保安管理,明确保安岗位职责,规范保安员日常工作和请假、奖惩等事项。下面是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0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1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2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的签字本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3
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幼儿园的收费有多高?有人这样打趣:“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近几年,随着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幼儿园收费也水涨船高,甚至有不少地方出现了年费1万美金的天价幼儿园。如今,上大学每学年收费4200~7000多元,而要想把孩子送到条件较好的幼儿园,每年要花5000~8000元。
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宋功德指出:“上幼儿园比上大学还贵”是一件非常不正常的事情。近年来,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的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各地学前教育存在普遍、严重的乱收费现象,究其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目前,我国各地的学前教育资源的存在相对不平衡,让乱收费有机可乘;第二,缺乏细致的制度规范。目前,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我国也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学前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只在《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由于缺乏法律的细致要求,各种基本的国家投入难以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收费问题也成了缺少约束的法律“盲点”。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幼儿园收费情况的检查,在全面了解幼教收费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后,由物价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较为合理的收费标准;各幼儿园每年的收费项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幼教收费的投诉受理、行政处罚单位。要想从根本上遏止幼儿园乱收费现象,必须加快对学前教育的制度规范。比如,按照《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和程序等;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等制度也给予明确规范,最大程度地压缩乱收费的存在空间。另外,应实行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公示制、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制等。时机和条件成熟时,应及时为学前教育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或法律。
(《人民日报》2008.6.25)
论听评课的困境与突围
听评课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方式。可是不少教师却把听评课当成负担,听评课也大多流于形式。
要使听评课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助推器”,管理者不能把听评课当成监督教师教学的手段,而应从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的视角看待听评课。
第一,给教师留出自主学习的空间。教师要有学习的机会,尤其是青年教师,要有足够的时间去听课,参与评课,在交流学习中不断获得教学经验。管理者要尽量减去那些烦琐的“常规”,将教师“解放”出来,给教师留出自我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使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和教学研究之中,这样不仅会提高教学效率,也会培养教师的自主发展能力,使学习和提高成为教师的内在需要。
第二,积极营造教研文化氛围。学校要改革传统的“约束性”评价办法,建立“激励性”评价制度。如对教师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予以奖励,鼓励教师上各种类型的公开课等。搭建听评课平台,如组织专题研讨、公开课、“请进来、走出去”等。发挥网络资源优势,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网上教研,大力营造教学研究的氛围,让教师在研究中获得成长的快乐。
第三,加强听评课的细节管理。管理者要深入课堂、研究课堂,和教师一起参与听评课活动,这样既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课堂教学资料,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状况,也拉近了与教师的距离。在教研活动地点的安排上,要有专门的教研活动室,为教研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经常邀请市区(县)教研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专家来校听课评课,从内容和方法上对教师以后的听评课起到“引路”作用。
最后,作为教师,要提高听评课的质量,使听评课成为自己“信息资料库”的素材资源,应弄清“听什么、怎么听、听后怎么做”三个问题。
(《基础教育》2008.4 冯青林/文)
新疆将建2114个“双语”幼儿园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新疆计划启动2009年至2012年7地州及9县市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2114个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以满足广大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双语”(汉语和维吾尔语)教育的需要。据测算,自治区将为此投入建设资金16.7亿元。
据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与改扩建两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双语”幼儿园建设以改扩建为主,多个项目资金可以统筹用于新建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双语”幼儿园建设以新建为主,与乡镇中心小学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村级的“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以新建为主,农区新建项目须覆盖人口3000人以上,新建项目应依托村小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牧区安居点“双语”幼儿园建设可参照农区村级项目建设要求。
(《中国教育报》2008.7.18 蒋夫尔/文)
是谁让起跑线不堪重负
许多幼儿园园长抱怨,很多家长送孩子上幼儿园,第一句话就问:“你这里教什么?”识字、算术、外语……这些比较容易显示幼儿园的教学成果,家长都很看重。相当多的幼儿园开设语文、数学、外语等课程,是为了迎合家长的要求。
一些父母也有很多无奈,怕别人都学,自己的孩子不学就落后;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上不了好中学、好大学,找不到好工作;怕社会竞争激烈,孩子长大后没有立足之地。望子成龙是人之常情,但是家长们有没有想到,我们能教会孩子唱歌、跳舞、画画,却没法给他们感知美的眼睛、充满爱的心灵以及快乐的心态。
一位专家打了个形象的比喻,早期智力开发应保证孩子的可持续发展,过度开发就好像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超过一定速度就很容易翻车,很难保持平衡。
幼儿教育应该适当,符合孩子身心发展特点。否则,会对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给他们的成长蒙上一层阴影。
学前教育阶段是不是学得越多越好?部分专家认为,学前教育过度往往以牺牲孩子的情感、社会性以及长远发展为代价,得不偿失,教育部门应该及早刹住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风气。
幼儿园应该开展哪些活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已经作出明确表述: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针对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有的地方教育部门已经主动开始对幼儿教育正本清源。青岛市教育局前不久对幼教机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进行珠心算、早期识字及双语等违背幼儿发展规律的教育活动。
青岛市教育局基教处李世霞认为,在幼儿园阶段,能力的培养比知识技能的掌握更有利于幼儿的可持续发展。幼儿园更应注重对孩子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而不是以知识学习为主。
有专家认为,接受过“超前教育”的幼儿在入小学前就掌握了小学的知识,所以他们对小学教师讲的课根本听不进去,上课时对重复学习不感兴趣,常常开小差、做小动作。这些不良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一旦形成,对幼儿以后的学习和将来的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工人日报》2008.5.14 张晓晶/文)
幼儿教育应有质量意识
近年来,幼儿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如今走在大街上,经常能看到带有“双语”“艺术”“实验”等字样的幼儿园招牌,仿佛见证了当前幼儿园的高水平办学和超前的质量意识。事实上,其中的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
一是没有规范的教材。在一些地方,幼儿园并没有统一征订和使用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幼儿教育教材,而是购买盗版或劣质教材及其相关读物,造成了幼儿教育教材使用上的混乱,这直接影响了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是课程设置的随意性。有的幼儿园为了迎合家长口味或进行市场炒作,举办绘画、舞蹈、英语等多种名目的兴趣班,开设拼音、识字、写字等课程。
三是滥发各类奖状和奖品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幼儿园平时不注重家园结合,甚至向家长隐瞒幼儿在园情况,到期末时又滥发奖状和奖品,使家长缺乏对孩子真实情况的了解。
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观、质量观和发展观,是幼儿园办园的重要前提。各幼儿园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教育内容,采用正规的教材及恰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实施相对统一的课程。同时,教师要与家长多沟通、多协调,注重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心理的养成。只有这样,幼儿教育才是负责任的。
(《中国教育报》2008.8.18 刘明芬 严丽荣/文)
公开课与教师专业发展关系的调查研究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 非本园教职员工进入校园内,应主动向门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 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校园内。
3. 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4. 在上课期间,家长确因特殊情况接幼儿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
1.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在校园门卫处进行登记,经过与有关成员内线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2. 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会客制度
1. 幼儿园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处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2. 幼儿家长到园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幼儿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处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 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
2. 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内的车辆,需经园区负责人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 门卫人员对进出幼儿园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