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1 20:17:52
导语:在征求意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特点
(一)通俗易懂、简便易行通俗易懂与简便易行相结合是制定小企业会计规范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通俗易懂是小企业会计人员理解会计准则的前提,而简便易行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技术支撑。“征求意见稿”考虑了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的特点,在继承原《小企业会计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做出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规定,如会计科目由小企业会计制度的60个减少为58个;部分会计科目(如应交税费)所属明细科目大为减少;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长期股权投资只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取消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所有资产不需要核算其减值准备等。这些都为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合理借鉴。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任何制度都有其适应的对象,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对象不同决定了事物之间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为人们相互借鉴其合理内核提供了基础。纵观“征求意见稿”,可以从两方面体现了借鉴成果:一是会计准则的行文和框架结构,采取“章节”、“条款”式,借鉴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理论和方法。二是借鉴了2009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科学、合理内容。“征求意见稿”的条文表达尽可能规范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和操作,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宗旨相吻合,即该准则的宗旨是提供适合于全球中小企业的高质量、可理解、可实施的会计准则;着眼于满足中小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减轻提供财务报告的中小企业的负担。从“征求意见稿”的结构、内容、方式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实现国际趋同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减少了会计职业判断职业判断是会计活动的精髓。从本质上讲,会计活动是由一系列判断行为构成的。而会计职业判断的广泛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会计职业判断运用得当,则会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升会计工作的价值;反之则会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会计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基于会计职业判断的重要性,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缺乏职业判断的意识和主动性,职业判断能力普遍偏低等特点,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会计职业判断的广度、深度等方面的要求也进行了调整,会计职业判断呈现了减少的特点和趋势。如资产不要求计提其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也不采用权益法核算,收入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确认的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等。
(四)注重准则的可操作性,做到与税法要求相,互协调可操作性是保证会计准则执行质量的关键所在,也是广大财会人员的共同心声。为此,“征求意见稿”十分注重其可操作性,不仅其写法符合小企业会计人员的阅读习惯,资产入账方法、坏账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收利的计算、一般固定资产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方法等,均规定的非常详尽和具体。“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部分内容和方法等都充分考虑了税务部门和银行等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尤其,上述所讲的准则中部分操作方法体现了与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在减少了会计职业判断内容的基础上,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准则的可操作性并与税法相互协调,既便于小企业会计人员掌握和运用,也使审计查账、税务部门进行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强化了小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如何规范企业内部成本管理问题是我国近年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要不要对成本问题予以规范,也是人们在不断探讨的热门话题。为此,财政部于2010年4月就草拟了《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调研提纲,对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相关问题开展了研究。“征求意见稿”根据小企业会计规范改革目标,针对小企业成本核算现状,不仅对一般生产加工服务企业,同时也对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核算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这样,既规范了不同行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同时,也强化了小企业的内部成本管理。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待探讨的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目标的问题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企业,其会计目标是各种类型企业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中的一个最高层次的概念,也是企业选择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基础。为此,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2004年《中小企业会计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9》中都明确了会计目标。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未来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为此,“征求意见稿”未对会计目标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就会计目标来说,小企业还是有别于大中型企业的,若在“征求意见稿”中再明确其会计目标,将有利于税务部门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更有助于提高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二)税收报表纳入会计报表体系的问题税收报表是否要纳入小企业会计报表体系是值得考虑的问题。虽然“征求意见稿”仅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附注,而现金流量表是否要编制,则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未做强制要求。但基于小企业的内部控制一般比较薄弱,而且主观上小企业有着比大企业更强烈的逃税、逃债的动机。因此,应在小企业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税收报表,满足企业申报纳税和国家税收征管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引入会计准则的问题企业内部控制相关理论和方法是否要引入会计准则中,这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工作者未达成共识的一个问题。虽然财政部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规范,这些对加强内部会计及与会计相关业务的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小企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薄弱、管理漏洞众多、财产安全措施不完善、舞弊行为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某些控制措施出现真空状况,为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在其所涉及的关键会计流程、重要会计科目中要体现内控控制的要求。
(四)两个会计准则一致性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和未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因此,二者从体系框架到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法、财务报表结构、报表项目的称谓等要保持一定的一致性。而“征求意见稿”中下列问题值得探讨:(1)“其他业务成本(或支出)”科目。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企业,其他业务收支都重要的经济业务之一,具有经常性、频繁发生的特点,在使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同时,而其他支出的称谓,《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征求意见稿”提法不一致,前者称为“其他业务成本”,而后者则称为“其他业务支出”。建议将“其他业务支出”改为“其他业务成本”。(2)《企业会计准则――直用指南》中的利润表,已经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分别与“主营业务收入”、“主业务成本”分别合并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报表项目。而“征求意见稿”不仅未将其合并,而另增加了“主营业务利润”指标,对于小企业来说,一般是多种经营,主营和非主营有时很难划分。因此,“征求意见稿”关于利润表的结构,最好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保持一致,有助于会计信息的比较与利用。若保留“主营业务利润”指标,该指标中的其他业务收支也不必分别设置报表项目,可参照“营业外收支净额(亏损以“-”填列)”项目的处理原则。
综上所述,“征求意见稿”既不是2004年《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单重复和改良,也不是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版,而是在充分吸收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广泛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9》的基础上形成的小企业会计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全面实施后,对于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国会计的国际趋同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股室,审计技术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全县“学党史改作风促发展”活动部署,抓 好我局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理顺日常工作,促 进各项考核公平公正,办公室起草了《于都县审计局考核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股室(中心) 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 6 月 30 日上午下班前书面反馈到办公室陈新招处,逾期未反馈视 为无意见。
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9 日
于都县审计局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完善健全内部 管理机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和已签订劳务合同的聘用人员,长期请病假、改非且长期不在岗人员除外。 以下统称干部职工。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事业为上、改进作风。
第二章 考勤打卡
第四条 干部职工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在法定工作日及值班 期间,在工作地点(所在地)使用手机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 勤打卡。
第五条 考勤打卡应贯穿全程,出差、下乡、驻村、下单位 人员按规定进行外勤打卡,打卡时应上传相应照片并填写文字说 明。
第六条 法定工作日上班打卡时间为上午 9:00 前,晚于该时 间打卡视为迟到,要求上传相应照片并填写说明;下班打卡时间 为下午 17:00 后,早于改时间打卡视为早退,要求上传相应照片 并填写说明。上班或下班未打卡,后台统计为缺卡视为旷工。
第七条 以月为单位,旷工 3 次(含)以内按 50 元/次、3 次以上按 100 元/次处以经济处罚,迟到或早退 3 次(含)以内 按 20 元/次、3 次以上按 50 元/次处以经济处罚。单月旷工、迟 到或早退 10 次以上,取消 1 个月奖励性工资。
第八条 第七条涉及的经济处罚在干部职工应发年度奖励性工资生活津贴、工作补贴部分二次分配中体现,聘用人员在个人 绩效中体现,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三章 请(休)假审批
第九条 实行请休假工作纪实制度,凡法定工作日期间请假 外出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自行在单 位“去向牌”上标识明确,请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联络正常。
第十条 如确有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按向 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说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的,须按审批权 限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返岗后及时补办手续。逾期不 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 请休假审批手续通过手机使用“钉钉”软件提交, 请休假按照以下原则: (1)半天(含)以内。一般干部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股室 长由分管领导审批。 (2)1 天(含)以上。依次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 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请休假相关凭证由干部职工自行打印保存,作为 相应依据。
第十四条 未办理请(休)假手续擅自不上班或假期已满却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严格依照县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出差下乡审批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出差、下乡实行 OA 审批制度,因工作需 要出差或下乡,应事前履行差旅下乡审批手续,经相关负责人批 准后,自行在单位“去向牌”上标识明确。
第十六条 出差、下乡人员通过手机使用“钉钉”人员提交申请,并按照以下原则: (1)根据局统一安排,到挂点乡(镇)或村开展结对帮扶 工作的,事前由联络员提交,挂点村牵头领导审批。按月由驻村 联络员结合考勤统计并填报差旅单,各帮扶干部核对后提交挂点 村牵头领导审批。 (2)根据工作要求,到各乡(镇)开展审计工作的,事前 由审计组主审负责提交申请,带组领导审批。工作结束后由主审 结合审计组考勤情况统计填报差旅单,各审计组成员核对后提交 带组领导审批。 (3)除上述(1)(2)情况外,其他出差或下乡人员审批 单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依次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出差或下乡期间,应在工作地点按照局规定正常 上下班时间进行外勤打卡并计入考勤,因工作需要可另外使用 “签到”功能进行补充记录。作为差旅报销相应依据。
第十八条 局财务室应根据出差或下乡外勤打卡、签到记录, 对干部职工提交差旅报销单进行核实,对未按程序执行且无特殊 情况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然而,中国干细胞研究发展至今,除造血干细胞治疗血液疾病外,尚未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的干细胞治疗得到受理或审评。开展干细胞临床应用的医院,均属于试验性,临床研究。按相关规定和临床伦理的要求,试验性临床医疗的受试者,是不应该被收取费用的。
虽然在2012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对干细胞治疗乱象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很多医院按照规定进行自查整顿。但是,利益驱使和监管不严,使得整顿的整体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一直以来,在干细胞治疗监管方面,中国缺乏专门的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的相关技术指南,难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干细胞制剂的相关研发。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监总局”)在2013年3月了《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3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一旦出台,有望填补此前在干细胞研究制备监管领域长期存在的空白。
意见稿中对干细胞研究申报与备案、临床研究、供者和参与临床实验受试人员的权益保障、报告、监管与处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在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进行,研究基地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药监总局组织进行遴选和确定,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和药监局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还需具备独立开展干细胞制品质量评价能力,在医疗、科研、教学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临床试验研究主要负责人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干细胞或细胞研究的工作经历。
这样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干细胞研究的准入门槛,可以说,通过适当设置准入门槛,把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控制在一定数量范围。
意见稿特别强调,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符合伦理准则,干细胞临床试验须经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审查,对项目做出伦理审查意见;临床研究基地必须成立相应的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专家组成,其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研究者的影响。
同时明确,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均属于在人体的试验研究阶段,要求不得故意混淆临床研究与临床应用,不得向临床实验参与受试人员收取费用,不得市场化运作,不得干细胞治疗广告,对严重不良反应24小时内及时报告。
意见稿还要求对每一份干细胞制剂从其如何从供者获得、如何体外操作,到最后的丢弃、回输或植入到受试者体内等环节进行追踪。
这些相关规定有利于保证临床实验参与者的安全,也有利于临床实验的规范运作和和对临床试验进行监管。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责任处罚。取得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资格的医疗机构,如发生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向受试者收取费用等情况,将取消其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资格,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应计制政府财务报表要素定义
(一)资产 资产是指联邦政府能够控制、体现经济利益或服务的某项资源。资产的定义源于资产的本质――对所有资产而言的基本特性。联邦政府需要财务、经济、人力和其他资源,以帮助其完成任务。在这一背景下,资源是指一个国家、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或有价值的财产或禀赋,或者是满足需求的某种方法。政府拥有众多资源,但除非其具有资产的基本特性从而满足资产的定义,否则就不是资产。成为联邦政府的资产,某项资源必须具有两个特性:即体现了能供未来使用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政府能够获得或控制该经济利益或服务,并否决或管制其他主体的可获得性。如太空不是联邦政府的资产,因为政府不能够否决或管制其他主体进入太空;相反,联邦土地上的自然资源是联邦政府的资产,因为政府能够获得其中的经济利益并根据联邦法律管制其他主体对土地的运用。尽管这类自然资源因不可计量而不能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但仍然属于联邦政府的资产。
所有资产都具有的一个特性是其提供经济利益或服务的能力。在该公告中,经济利益可能导致现金、现金等价物、物品或者服务流邦政府,而体现在某资产中的服务可能以其他方式让政府受益。如博物馆、艺术展览馆等资产,经常免费或象征性地收费,向大众提供休闲、教育和研究机会,据以帮助联邦政府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并实现其目标。一项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所能够提供的经济利益或服务,与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或服务之间是有差别的。并非所有的财产都体现经济利益或服务,如人们预期设备会提供经济利益或服务,但有时它会陈旧过时或不能使用且没有残值,就不再体现经济利益或服务,也不再满足资产的定义。通过特定的安排,来自资源的经济利益或服务可由政府和另外一个主体共享。
资产的第二个基本特性是控制,即联邦政府能够获得体现在资源中的经济利益或服务,并且能够否决或管制其他主体的可获得性。在施加控制时,政府能够根据资源的性质持有资源,用于交易并获得现金及其等价物、物品或服务,让其他主体使用,从而获得收入,或者用于偿还负债。联邦政府控制体现在某项资源中经济利益或服务的可获得性能力,一般源于法定权利,并且可以为法律条款、合同协议、所有权、或者保护政府利益的其他机制所佐证。然而,法定权利不是确立控制经济利益或服务可获得性的一个先决条件,因为政府还能够以其他的方式施加控制。联邦政府有时不能够控制其从一项资源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或服务,因为它不能够否决或管制其他主体的可获得性。在这种情形下,该资源就没有满足联邦政府资产的定义。政府可以通过交换交易获得资源,换出的是其他资源、未来转移资源或提供服务的义务;资源也可能源于政府权力的行使,如征税、罚款;其他事项,如增值也可能产生政府资源。隐含在资产定义和其基本特性中的一个假定是:导致政府能够控制并体现在一项资源中经济利益或服务的可获得性的事件必须已经发生。为了让资源符合资产的条件,政府必须已经获得该资源,或者已经能够否决或管制其他主体或其所导致的利益或服务,如政府的征税权力不是一项资产。
(二)负债 负债是在特定的事件发生或被要求时,联邦政府在可确定的日期向其他主体提供资产或服务的现时义务。联邦政府负债有两个基本特性:向其他主体提供资产或服务的现时义务;何时清算该义务,联邦政府和其他主体之间达成协议或谅解。现时义务是指过去的某项交易或其他事项导致该义务的产生,但还未被清偿。因此,现时义务应当区别于只是未来意图的一种表达,如政府宣布将购置设备。当政府采取具体的行动,作出承诺并影响其他的主体,现时义务就产生了。为了满足负债的第一个基本特性,现时义务必须包括未来向其他主体提供资产(现金及其等价物或物品)或服务。如政府已经同意在某些条件下向其他主体提供资产或服务,但这些条件还没有满足,在该情形下,政府有履行其承诺的现时义务,即使资产或服务的实际提供在未来才发生。
如前所述,某个现时义务要成为联邦政府的负债,必然牵涉到两个单独的主体,因为同一主体不可能同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为了满足负债的定义,联邦政府向其他主体提供资产或服务的合同或其他协议必须基于当前的状况,因为负债的一个基本特性是政府有现时的义务,即使在清算负债之前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动。但是负债以及应计制财务报表的所有其他要素都是基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政府改变现时状况的权力,不会阻止现时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负债的第二个基本特性是关于义务的清偿所牵涉到的政府和其他主体之间达成协议或谅解。清偿的时间安排通常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规定。但在某些情形下,相关方同意,某特定时间或者经过资产或服务接受方的请求,将引发义务的清偿,此时清偿的时间安排就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政府和其他主体没有就义务的清偿达成协议或谅解,并且政府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及何时清偿义务,那么该政府义务就没有满足负债的定义。除了清偿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许多现时的义务在清偿金额方面也具有不确定性。如清偿某义务所要求的金额可能取决于未来某事件(市场价格下跌的发生与否)。一旦影响清偿时间和金额的或有事件发生,政府有履行义务的责任。清偿时间或金额的不确定性要通过负债的计量予以解决。
(三)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尽管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源于这些项目的基本特性,但是,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定义源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因此,评估一个项目是否满足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定义时,应当参考其基础资产或负债的定义。
“净资产”是在联邦政府或某个组成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中所确认总资产和总负债之间的数字差异。净资产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主体经常将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进行细分,以提供关于其组成部分的信息。但是,所报告的组成部分以及对净资产的特定解释,取决于特定的财务报告模式及其相应的披露要求。收入是报告期间提供物品或服务、征税或行使其他权力、接受捐赠或者执行其他活动(不包括借款)而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
兼而有之。费用是报告期间提供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提供物品或服务或者执行其他活动(不包括借款的偿还)而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或兼而有之。
现有的准则或实务表明,某些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应当被报告为利得和损失,而非收入和费用。使用术语利得和损失,其目的一般在于强调某些收入和费用的特殊性质,如特殊或非经常发生的本质,或者产生于一个主体边缘性的或偶发性的活动。
该公告中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包括可能报告为利得和损失的项目。利得和损失被认为是收入和损失的子集,而非独立的要素。某些类别的收入和费用是否应当以及在哪些情形下报告为利得和损失,超出了该概念公告的范围。
二、应计制政府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
确认是指在一个主体的财务报表中正式地记录或包含一个要素的程序。对于一项资产或负债,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和再确认。确认标准是一个项目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应当满足的条件。该公告确立的确认标准是:项目满足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项目可计量。在公告中,可计量是指可用货币单位量化。一个项目的计量包括对来自该项目的资源或服务的未来流入或流出的概率进行评估,其所用的方式与所使用的计量属性相一致。但是,评估概率的方法以及适合于某特定项目计量属性的确定,超出了该公告的范围。
为了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一个项目,满足某个要素的定义是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因此,如果一个项目没有满足某个要素的定义,就没有必要考虑该项目是否可计量或应当确认。许多资产、负债或其他要素的存在或其金额也许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该公告中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不要求确定性。“一个要素存在”这一结论,需要根据可获得的证据,判断该项目是否拥有该要素的基本特性。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某个要素的计量经常需要估计和分配。计量也可能需要更严格地评估未来资源流入或流出的概率,以提高在财务报表中所确认金额的可靠性。是否确认一个项目也受到重大性、成本效益原则的影响。因此,满足某个要素定义且可计量的某个项目,可能不会被确认。
三、其他有关的问题
(一)主体概念 该概念公告中界定的所有要素,满足相关定义的某个项目是联邦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或费用。某个项目如果可以计量,在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除非它在合并的过程中被消除。联邦政府由控制、管理或者对政府资产负有受托责任并且被授权发生负债的组成单位构成。满足联邦政府报表要素定义的某个项目,也是其某个组成主体的要素。如果可以计量,则在组成主体的应计制财务报表中确认。
【导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16号)、《湖北省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教幼高〔2017〕11号)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8年5月14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建议。
来函请寄: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武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请注明“新中考改革”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430024;电子邮箱:1035761048@qq.com。
为充分听取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武汉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现将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2018年6月6日。
一、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一)重新界定合并财务报表的适用范围 现行准则规定凡是拥有子公司的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则规定,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票或债券已公开交易或即将发行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其余企业由管理层自行决定。
(二)重新定义控制的概念 现行准则规定:控制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将控制解读为三部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并享有可变回报”以及“利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并指出投资方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拥有被投资方的控制权。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构成控制的三项要素给出了细致的说明:首先,增加了实质性权利的概念,指出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其目前有能力行使的可执行的权利(实质性权利)。其次,征求意见稿在用词上也更加精准,使用“相关活动”代替现行准则的“财务与经营决策”,使用“可变回报”代替现行准则的“利益”,并分别给出了相关活动和可变回报的定义及具体内容。
(三)增加暂时性控制 暂时性控制是指由于相关事实变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的控制不再稳定,随时可能丧失控制权的情况。对于暂时性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现行准则没有涉及暂时性控制的规定,而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则规定:“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与控制定义相关的要素发生变化时,投资者应重新评估控制权”,并列举了五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具体内容。
(四)增加实质性控制 实质性控制,是指投资方在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下仍获得控制权的情况。对于投资方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现行准则给出了四条判断标准: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可以看出,其中的第一、三、四条都是以投资方最终获得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为标准,只有第二条是以投资方决定被投资方决策的权力作为标准,体现了实质性控制。征求意见稿则在采纳了现行准则第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较多的关于实质性控制的专门规定,把实质性控制具体化。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当投资者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时,应综合五项因素进行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方持有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及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
(五)修改特殊目的主体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明确提出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定义: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而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实体,并给出了设立目的、决策权、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的四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五条标准,其中除第一条与应用指南中的第一条差别不大外,其余几项都从控制的三要素出发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中,第二、四、五条标准分别从任命关键管理人员、任命董事会成员、取得他方权及关联关系等方面分析了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权力(控制的第一个要素)的方式;第三条“投资方能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则从利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方面(控制的第三个要素)作了阐述。
(六)增加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是指母公司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但仍实际掌握控制权的情形。现行准则没有提到委托关系。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则明确要求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首先确定其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并给出了相应的判断因素。
(七)增加视同独立主体 国际会计准则对视同独立主体早有提及,我国在征求意见稿中才首次提到了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若其中某些资产不能为该部分之外的投资方偿还负债或提供与资产相关的权利。应将该资产视作与子公司独立的主体(视同独立主体),对其单独判断以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征求意见稿的进步及意义
(一)提出实质性控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征求意见稿对控制的重新解读体现了实质性控制。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控制来源于新定义的第一个要素—— “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投资方在评估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仅考虑其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当前有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并在比较自己和他方的实质性权利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这说明,只要投资方相较于其他投资方拥有较多的可执行权力,使其能够操控被投资单位,其就拥有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这种观点,体现了控制的“能力观”,即拥有能力等于拥有权力。投资者拥有较多的可执行权力,使其拥有了操控被投资单位的能力,因而拥有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征求意见稿与能力观相对应,以投资方操控被投资方的能力作为衡量控制权的唯一标准,相较于现行准则中的“过半数表决权”,更加符合控制的本质。也更加直观和易于判断。
(2)征求意见稿增加的股权分散条件下控制权的判断问题,体现了实质性控制。对于投资方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现行准则给出的四条判断标准中仅第二条涉及到实质性控制。而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则专门给出了五项判断因素,从多种角度探讨了实质性控制的具体情形:前三项因素要求股东在比较自身表决权份额大小和他方表决权分散程度的基础上进行判断,适用于股权分散条件下控制的判断;后两项要求投资者参考合同安排的权力、被投资方以往表决权行使的情况等,适用于投资方依靠合同规定或公司惯例取得控制权的情况。
(3)征求意见稿关于潜在表决权的规定,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现行准则规定,投资者在评估控制权时,应仅考虑其持有的当期可转换的潜在表决权,管理当局的转股意图及公司的财务能力不需考虑。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投资者应考虑“具有实质性权利的潜在表决权”。如果预期当期转股的潜在表决权都能按时转股,则两者没有区别;但若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当期应当转股的潜在表决权不能转股,或某部分当期本不能转股的潜在表决权可以作为表决权使用时,两者的处理方式就完全不同了。因此对于潜在表决权,不能只考虑时间因素,应按其当期转换为表决权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征求意见稿使用“具有实质性权利”的概念约束潜在表决权,比现行准则更灵活和准确,也更加实用。
(二)增加特殊性质企业控制权的判断,填补现行准则的空白
征求意见稿不仅修改了控制的定义,也增加了暂时性控制、委托关系及视同独立主体等特殊条件下控制权的判断问题。为现行准则未涉及到的特殊性质企业提供了科学的判断依据,不仅填补了现行准则的空白,也与控制的新定义相结合,形成了详略得当、全面完善的控制判断体系。
三、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
(一)对控制定义中的变量增加定性约束 按照控制的新定义,投资方只要具备了三要素:获得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参与相关活动获得可变回报以及通过权力影响可变回报,就取得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然而,在实务中,这三项因素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控制权判断问题。如在某些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内,几个大股东可能各自负责公司某一区域的销售管理。由于有各自划分的区域,这些股东都能独自决定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相关活动,也可以按销售业绩获得并影响提成。因此,这些股东既获得了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实质性权利,又能够参与相关活动并影响可变回报,从而符合了控制的三项要素,但他们并不都是控制方。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也特别规定,当多方均可以单独决定企业的不同的相关活动时,决定对可变回报影响最大的活动的一方为控制方。说明征求意见稿也认为存在控制的新定义不能包含的例外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控制定义中的关键变量做出定性的约束,以弥补新定义的不足。首先,控制方享有的对被投资方权力应当是“非共享”的或“排他性”的。具体表现在控制方拥有的表决权应是最多的,其拥有的操控被投资单位的能力也是最大的,是其他投资方无法超越的。其次,控制方对可变回报的影响力也应当是最强的,或者说可变回报对控制方应当是“最敏感”的。具体表现为控制方能够最大程度地影响可变回报,它能够独自决定对被投资方的可变回报影响最大的相关活动。
(二)特殊目的实体应增加主要受益方及主要风险承担方原则 对于特殊目的主体,征求意见稿从控制的定义出发,对应用指南做了很大的修改。在征求意见稿给出的五条标准中,第二、四、五条分别列举了投资方获得被投资方权力的三种具体方式:任命被投资方关键管理人员、掌握决策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取得其他决策方的权以及关联关系;第三条则从权力与可变回报的相关性出发,要求投资方能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然而,在实务中也存在这五项规定不能包含的例外情况。如在为资产证券化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中,公司的实际控制方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委托其他股东代为管理。受托股东受托管理公司,因此取得了其他股东的权,可以任命关键管理人员;受托方作为公司股东,能够取得分红,并通过自己对公司的管理影响分红的数额。该受托方符合征求意见稿给出五条标准,但并非控制方。因此,笔者建议,针对特殊目的主体,征求意见稿应借鉴准则指南的规定,加入主要受益方原则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原则。因为特殊目的实体是为控制方服务的,其主要受益方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往往是惟一的(控制方)。要求投资方同时具备了这两项条件,就可以防止上述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使投资者的判断更加准确。同时,企业的主要受益方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往往较为直观易于判断,增加这两项也更方便实务操作。
(三)将合并范围扩大到非营利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已经开始自己自足,开办下属企业经营盈利。而我国目前尚未对非营利组织的合并财务报表作出规定,缺乏对非营利组织及其下属企业的监督。因此,笔者建议,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扩大到非营利组织中,要求下属经营性企业的非营利组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也有许多国有或民营企业设立下属的非营利组织。为防止这些机构利用非营利组织转移资产粉饰报表,也应要求设立非营利组织的企业将其下属的非营利组织纳入合并范围或在报表附注中专门披露,以便更清晰地展示其财务信息,增强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财办会[2012]41号,2012年11月15日。
【关键词】 政府会计; 行政事业单位; 准则制度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8-0014-02
2016年8月1日财政部办公厅了财办会〔2016〕30号《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该函”)。财政部会计司2016年8月3日将“该函”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后,笔者对“该函”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领会与消化。本文拟对“该函”所涉及到的若干问题加以具体的描述或分析,以期对我国政府会计标准的建立有所裨益。
一、关于月度资产负债表最终无法平衡的技术性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规定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均为月报表,而在收入、费用类科目使用说明当中,各收入、费用类科目是在年末结转“本年盈余”的,由于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部分并未列示“本年盈余”项目,尽管在“非限定性净资产”项下列示了“其他”,但“其他”项目的编制说明中只涉及“非限定性净资产”内部,与“本年盈余”没有任何的关联。综合上述相关情况,不难从技术层面断言,月度资产负债表根本无法实现“资产总计”与“负债和净资产总计”的平衡。修改建议:第一,建议在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部分增列“本年盈余”项目;第二,建议在财务会计科目的收入类和费用类科目的使用说明中将年末或年终结转修改为期末结转(实际为按月结转)。
二、关于收入费用表内容描述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在“收入费用表编制说明”(260页)(注:“260页”指的是财政部会计司网站上公布的“该函”的页码数,下同)中规定:“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费用及净资产变动情况。”笔者认为,该表述欠准确,理由是,该表的正式列报项目中并不存在净资产类项目,而且在理论和技术层面也不应该存在净资产类项目。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费用及本期盈余的实现情况”。
三、关于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中“现金净增加额”项目填列说明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在“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270页)中对“现金净增加额”项目的填列规定是,“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财政拨款现金流量净额’‘非财政拨款现金流量净额’‘代管及应缴现金流量净额’‘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的金额合计填列”。笔者认为,按照该项规定来填列“现金净增加额”项目只是经过简单的数学计算即可获得,此举没有考虑到与资产负债表之间本应存在的固有勾稽关系,因此该项规定存在技术性差错。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来加以处理。
四、关于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编制说明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在“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编制说明”(270页)“中对“本期预算结余”项目的填列规定是:“反映单位当期预算收入减去预算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数额应当和‘资金结存’科目期末余额一致。”笔者认为,该项规定存在技术性差错,理由如下:“本期预算结余”为时期性指标,“资金结存”为时点性指标,“资金结存”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单位取得资金的累计滚存情况,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金额上的相等关系。改进建议: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本项目数额应当和‘资金结存’科目期末余额一致”的描述予以删除。
“该函”(271页)对“前期预收账款确认为当期收入”项目做出了具体的填列说明,但在“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的规定格式中并未单独列示该项目,从技术层面而言确需存在该项目,建议在该表的规定格式中加以单独列示。
“该函”(272页)分别对③“确认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的支出”项目和⑤“清偿应付款项、预计负债的支出”项目做出了具体的填列规定,但与表内列示的顺序正好相反,建议加以一致性处理。
“该函”(272页)对⑥“冲销预提费用的支出”项目的填列方法做出了规定,但表内并未单独列示该项目,建议在表内加以单独列示。
“该函”(272页)对①“收回预付账款、暂付款项确认的预算收入”项目的表述与表内的“收到已预付账款确认的收入”不一致,建议采用“收回预付账款、暂付款项确认的A算收入”来加以一致性表述。
“该函”(274页)对“本期盈余”项目所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做出了规定,要求“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的‘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费用’项目金额来填列”。笔者认为,该项规定存在技术性差错,理由如下: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中并不存在“本期收入”项目和“本期费用”项目。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应与“收入费用表”中“本期盈余”项目的数额相一致。
“该函”(275页)对“无偿调入净资产”项目所反映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做出了规定,要求“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净资产――无偿调入净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笔者认为,“无偿调入净资产”项目是时期性指标,而“其他净资产――无偿调入净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是时点性指标,两者之间有本质差异,因此此项规定存在明显的技术性差错。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净资产――无偿调入净资产”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此外,对“权益法调整”项目所反映的内容的表述为“反映单位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金额”。但在填列规定中称“本项目应当根据“权益法调整”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权益法调整”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方余号填列。”该项规定同样存在明显的技术性差错,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应当根据‘权益法调整’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权益法调整’科目本期为借方发生额,则以‘-’填列。”
“该函”(275页)对“本期净资产变动”项目所反映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做出了规定,其填列规定是“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其他净资产’科目本期发生额合计数填列”。既然本表为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之间的差异调节表,该项目的数额就应该由表内相关项目之间经过计算来求得,而不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其他净资产”科目本期发生额合计数填列。该项目的数额应该与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之间的差额相等,建议对此加以明确。
五、关于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表编制说明中存在技术性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279页)将“其他支出”项目所反映的内容表述为“反映单位本期除拨出经费、公共服务支出、业务活动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该项规定与“其他支出”科目的使用说明存在明显的差异,建议修改为:“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本期除行政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关键词:IASB;租赁准则;使用权模型
中图分类号:F234.5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IASB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影响分析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9日
一、租赁会计准则修订背景及修订概况
现行租赁会计的处理方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直饱受争议,多年来,许多专业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一直致力于租赁会计准则的改革。为了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方便财务报告使用者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杠杆水平、经营活动中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签订租赁合约所带来的风险敞口,200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租赁会计准则纳入双方谅解备忘录,并作为共同合作项目开始深入细致地研究。在广泛吸收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3月了代表初步修订意见的《租赁会计准则讨论稿》,并于2010年8月17日了《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0版意见稿)。鉴于改革的变化重大,各方意见强烈,褒贬不一,IASB推迟了原定于2011年6月正式的租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直至2013年5月16日,IASB再次了《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3版意见稿)。2013版意见稿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2010版意见稿相比,在租赁的确认原则、分类标准、计量方法、列示项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下面主要介绍2013版意见稿的主要特点并对其带来的影响做简要分析。
二、2013版意见稿的主要特点
1、重新定义“租赁”。2013版意见稿对现行租赁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将租赁定义为“在议定期间内让渡一项资产(标的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主体应当根据履行合同是否需要使用某项特定资产以及合同是否让渡了对该项资产一定期间的使用实施控制的权利以获取对价来评估一项合同是否是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如果客户能够主导标的资产的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可认为合同让渡了对标的资产的使用实施控制的权利。新的定义将租赁区别于购买或销售,同时将租赁与服务合同区分,明确了租赁合同的对象是标的资产的使用权。更有意义的是,新的定义符合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项目中对资产定义的修订方向,保持了准则内在体系的一致性。
2、建立全新模型――使用权模型。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均采用了“所有权模型”,该模型强调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若一项租赁在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为融资租赁,承租人应确认与该项租赁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出租人应将该项租赁视为自身的销售或融资;若一项租赁未实质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则为经营租赁,承租人仅确认相应的租赁费用,并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与租赁有关的任何要素。鉴于所有权模型在实务中易被管理者的意图所操纵,2013版意见稿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模型,即“使用权模型”。在该模型下,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负债,出租人应当核销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一项租赁应收款、一项剩余资产,确认租赁产生的损益。
3、对租赁重新“分类”。2013版意见稿对租赁重新分类,认为在租赁开始日,主体应当将租赁分为“A类型”和“B类型”,且之后不能进行重分类。我们通常认为,大部分机器设备及交通工具是贬值性资产,其价值不仅在经济年限内逐渐下降,且在使用前期下降更快,而大多数不动产的经济年限相对较长,其价值在使用中有时会下降反升。基于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以上消耗原则,将绝大多数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租赁划分为A类租赁,绝大多数不动产租赁划分为B类租赁。
4、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租赁负债以租金支付按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如果租赁内含利率难以确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扣除从出租人取得的租赁优惠后的余额,以及由承租人承担的初始直接成本。
在租赁开始日后,承租人应按照当期转回的租赁负债折现额增计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按照当期支付的租金减计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按照租赁负债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的期间折现率计算每一期间应当转回的折现额,同时考虑有关重估的规定;按照成本扣除累计摊销、累计减值损失后的金额计量使用权资产,同时考虑有关重估的规定。
5、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对A类型租赁,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终止确认租赁资产,同时确认租赁应收款、剩余资产,并确认租赁产生的损益。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应收款折现的转回额增计租赁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同时按照当期收取的租金减计租赁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按照租赁应收款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的期间折现率计算每一期间应当转回的折现额,同时应该考虑有关重估和减值的规定;按照初始账面价值与折现转回额之和计量剩余资产,同时考虑有关重估、可变租金和减值的规定。
对B类型租赁,出租人需继续确认租赁资产,并在整个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采用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方法将初始直接成本确认为费用,应当在取得收益的期间将可变租金确认为损益,应当按照适用的准则继续计量和列报B类型租赁的标的资产。
三、2013版意见稿的影响分析
1、直接导致《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修订。2013版意见稿指出,“如果标的资产是房地产,主体应将该租赁划分为“B类型”,除非满足以下条件:租赁期占标的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大部分;或者在租赁开始日,租金支付的现值几乎相当于标的资产的全部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根据此次的租赁征求意见稿相应修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中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提议的有关修改包括:如果租赁的房地产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则租赁该房地产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应当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的范畴。这将导致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范围的变化。这一变化将允许,但不强制将通过经营租赁取得的房地产在满足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条件下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中的公允价值模型进行会计处理。
2、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一旦执行新的准则,所有的租赁业务都将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化处理,原有经营性租赁涉及的上千亿资产和负债将“现身”,这一变化在增加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规模的同时,提高了资产负债率及财务杠杆,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降低了权益保障倍数、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另外,租赁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将在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中列报,不再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对于出租人而言,其资产价值的计量、财务比率的计算等,也都将因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产生显著差别。
3、对租赁行业及业务的影响。对于租赁行业来说,现行会计处理方法是支持租赁业务创新性的重要支柱。一旦执行新的准则,租赁交易的承租人表外融资优势就没有了,企业决策者可能会重新考虑租赁决策。除丧失表外融资优势外,新的准则的应用会大大提高承租人的日常管理成本,对于资金流充足的企业而言,购买也许是更有利的选择,并且购买的利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更低。这会使得我国租赁交易规模大幅降低,扼杀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使部分企业失去采用租赁交易发展自身、赶上世界先进企业的机会。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下,关注IASB租赁准则的修订,分析IASB租赁准则意见稿的影响,为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和企业的顺利执行做好准备意义重大。
主要参考文献:
该地方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联合起草,旨在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据悉,北京市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原计划于2014年年底出台,并已于2014年9月29日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由于标准内容有较大改动,所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印刷生产活动”“污染源执行时间”“原辅材料要求”“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与检测”“实施与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总体而言,虽然新版征求意见稿在“污染源执行时间”中多宽限了半年的时间,但无论从“原辅材料要求”“排气筒排放限值”,还是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虽然要求有严有宽,但整体收紧,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对于限制印刷行业VOCs排放的态度。以下是新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改之处。
印刷生产活动
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对“印刷生产活动”有了明确的定义,“采用平版、凸版(柔性版、树脂版)、凹版等印刷方式,以纸、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
而旧版征求意见稿则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进行了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由此可见,新版不仅去除了“丝网(孔版)印刷方式”,而且还明确了印刷生产活动包括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在语言使用上也更加简洁、规范。
污染源执行时间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污染源执行时间”进行了修改,将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定为第Ⅰ时段,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
而在旧版征求意见稿中,将2016年6月30日之前定为第Ⅰ时段,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将两个时段的执行时间分别推迟了半年,这就为印刷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原辅材料要求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原辅材料要求”改动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首先,对“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要求更加严格,且不再划分时段,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柔印油墨和凹印油墨也不再区分溶剂基和水基,统一VOCs含量限值。
其中,热固轮转胶印油墨VOCs含量限值从旧版中的40%,降到新版中的10%;单张纸/冷固轮胶印油墨转从旧版中的15%,降到新版中的3%;柔性版印刷油墨从旧版中的35%(溶剂基)、15%(水基),统一到新版中的30%;凹版印刷油墨从旧版中的75%(溶剂基),统一到新版中的30%。
另外,新版征求意见稿没有再规定凸印油墨和丝印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而是增加了树脂版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为30%。
其次,对其他原辅材料,如润版液、清洗剂、上光油、书刊装订用胶黏剂的使用要求进行了调整:如去除“凹印油墨中不应含有苯、酮类物质”、“印刷企业在覆膜工序中应使用预涂膜或水性覆膜胶,水性覆膜胶有害物质应符合HJ/T220中包装用水性胶黏剂的要求”等项目,且不再划分执行时段,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气筒排放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即在印刷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或车辆排气筒排放的VOCs的最高允许限值。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去除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要求,保留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不再区分印刷方式。
其中,污染物“苯”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从旧版的1mg/m3,下降到新版的0.5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对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即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具体规定了“厂界”和“印刷生产活动”两大分类,增加了时段的划分,且将“甲苯”与“二甲苯”合并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与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则有严有宽。其中,对于“印刷生产活动”要求较旧版放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