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0 03: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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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虽然我国法律体系上至宪法,下到地方法规都针对土地及土地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在现阶段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已经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我国农村土地权益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财产权要求主体明确,即便是共有,也要求要有明确的主体。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法律关系模糊,权利责任不清,造成剪不断理还乱的混乱局面。比如“农村集体”这个概念,“农村集体”由谁来行使权利?是村委会还是本村农民整体?现实的做法是由村委会代表“农村集体”行使主体权利,但很少承担责任。这样的机制直接导致在城镇化进程中,本应作为农民的既得利益,却被乡、镇、村组织侵占。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是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释的模糊是造成的。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整
土地权益作为物权的一种,享有绝对权力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而广大农民和市民只享有土地权益中的用益物权,而没有处分权。即用益物权人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整,直接导致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不畅通。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没有处分权的物权直接导致财产性收入偏低,这也是城乡二元制体制带来的弊端。
(三)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不完备
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国家作为土地征收唯一权利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权力过于集中,征地目的过于宽泛,征地程序不够严谨,征地范围过于宽松,征地监督缺乏机制,特别是征收补偿标准没有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适时调整,标准明显偏低,加之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社会矛盾累积甚至激化,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定个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牺牲,就应该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仅按土地生产性收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明显有失公平,这是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严谨
我国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有限,农村土地中耕地面积已经不能再触及底线,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而地方各级政府出于对GDP的片面追求,屡屡超常规征用土地,甚至是耕地,造成土地流失严重。土地大部分被开发成房地产和工业园,造成GDP增长结构问题和“土地财政”依赖两个难题。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分散的宅基地管理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相背道而驰,且农村宅基地房由于没有完全产权而不能自由转让,这也是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缺少渠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配套
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户在保留承租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权益中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从中收取适当流转费用而实现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一种契约。目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农村家庭有效劳动力减少,大量土地闲置甚至抛荒,加之闲置的未利用建设用地,造成土地利用率较低。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建立一套土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机制,解决土地权益调整相关问题,为农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新型城镇化进程扫清障碍已经迫在眉睫。
二、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原则
“有效益的增长、有质量的城镇化、有节奏的改革”预计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经济的三条关键线索;则有望成为连接这三条线索的重要切入点。历史经验表明,有什么样的土地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增长方式,也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城镇化模式。[2]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权益调整应由法律手段主导,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土地权益关系需要确立基本原则。
(一)土地权益法定原则
土地权益应该由法律明文规定。我国立法中应规定与土地相关的各种所有权及其权益,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权益。这是运用法律对土地权益进行调整的基础和首要原则。
(二)土地权益共享原则
该原则是指对土地权益收益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实现收益的普遍与合理分享,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作为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因素,确立土地权益共同分享的原则意义重大。
三、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方法
土地权益法律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对土地及土地权益的实现与分配在法律层面的各种关系之总和。现行调整土地权益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土地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土地权益调整有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方法。
(一)土地权益之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针对的是平等主体。土地权益本身是一种财产权,民法调整土地权益主要是通过确认财产权来保护土地权益主体的。但由于土地权益各主体地位的不对等,特别是个人土地权益的不完整性,导致民法调整土地权益能力有限。
(二)土地权益之行政法调整
行政法律关系围绕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展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裁量的不公平现象。而抽象行政行为要先经行政复议才可诉讼的制度设计,为行政相对人维护权益增加了难度。比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非经国家立法调整,其标准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很明显,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而行政法调整土地权益只能是一种通过限制公权而保护私权的一种土地权益保护方法。
(三)土地权益之刑法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调整土地权益法律关系只针对土地相关犯罪行为,体现在打击土地相关犯罪上,从某种角度讲,刑事方法是一种事后惩戒的土地权益保护方法。
(四)土地权益之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强调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经济权益的保护和经济利益的总体平衡。事实上,土地权益关系的核心就是收益权,即土地权利主体对土地产生的利益参与分配并受益的权利。由于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且流转途径有限,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覆盖面不足,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过高,已经严重影响到土地有序流转,进而影响新型城镇化进程。如何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权益保护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也就是国家在协调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宏观调控以及制定好相关保障机制,为深化扫清障碍。综上所述,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各部门要尽职尽责,特别是土地执法部门,要管好土地,依法管地。在立法技术、执法过程和法律监督各环节创新机制,确保土地权益在法律层面的全面调整。
四、完善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相关措施
时至今日,距离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经30多年了,城乡差距正在逐渐拉大,为了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农民与城市居民权利平等,对城乡二元体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都是必需的。在十召开以后,首要的、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体制改革无疑是城乡一体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镇化的推行、土地确权、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户籍一元化等等改革与发展措施。这是关系到“以人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大事,也是确保农民分享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改革红利的大事。
(一)完善土地确权,加强土地管理
调整土地权益,必须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归属,给权要给的完整,确权要确的及时。不完整的财产权在对抗第三方时终会显得苍白无力,不完整的财产权在享受权益时也会大打折扣。其次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证证书制度,由国家正式进行确权,用制度的落实弥补法律的模糊,让农民亲自掌控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占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具体措施如下:1.借全国经济普查之机,搞清土地现状,为土地立法提供数据支撑;2.确认发放农村房屋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为农村房产流通扫清障碍,开通农民财产性收入主渠道。3.确认发放农村土地(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山地,滩地等)使用权证,为土地有序流转铺平道路。
(二)调控土地流转方向,实现土地有序流转
土地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调控土地在一二级市场的流转方向,遵循土地利用的社会利益本位,实现土地有序流转,其意义不言而喻。遵照契约精神,按照合同原则,鼓励农民有序流转土地权利,集中优势发展各类专业大户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真正做到农地农用,有序流转。具体措施如下:1.优先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专业大户提供用地,确保农地农用。2.倡导农产品深加工公司加农户的集约化生产模式,努力提高农业生产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3.国家有计划对农村专业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甚至是财政补贴,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逐渐显现: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土地权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与地方财政对土地依赖之间的矛盾;土地资源有限与土地资源浪费之间的矛盾;城乡差距拉大与共享改革成果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对土地权益的配置与调控,削弱政府对土地利用与收益的权力,赋予个人更多土地权益,优化产业结构,丰富经济发展模式,集约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率,在符合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土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享有土地带来的更多财产性收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果。具体措施如下:1.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重宏观调控,重点控制用地方向,减少审批环节,间接提高用地效率。2.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重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圈地行为和不按审批用地性质用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让土地不法者产生敬畏,不敢违法用地。
(四)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切实做到权益共享
十报告提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怎样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让农村土地权益最大化,是的重要内容。当上述措施都还不足以保障这一目标实现时,就只有运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节杠杆来调整土地权益分配。具体措施如下:1.针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将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那么在利益分配的最后环节可创设土地增值收益补偿税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2.开征房产税,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以此来反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
(五)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淡化土地养老模式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模式单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家庭和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越来越弱。失地农民怎样养老?他们为国民经济发展付出了最宝贵的生产资料土地,理应由国家统筹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一并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要想加快,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2009年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截至2013年3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86亿人,其中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达到1.33亿人,有12个省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定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13个省级和1572个县级行政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78.6元,基金累计结余2504亿元,其中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2200亿元。[3]就目前而言,规范农村养老保险金相关的运行机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保障社会和谐所必须做到的。具体措施如下:1.降低个人缴存比例,努力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2.逐步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为经济二元制破冰探索可行途径。
五、结语
1、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等主题日开展相关的咨询宣传活动。到小学开展2-4次国土资源专题讲座,在2个村社向广大村民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咨询和讲座活动,发放宣传材料,解答法律法规方面的疑问。
2、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做好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的制度建设,落实好动态巡查的效果。结合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和村社密切配合,力争取得预期效果。
3、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和做好“七有”标准的落实。在重点地段更新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4、做好地籍管理的相关工作。完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编写目录和档案封面。
5、加强开展国土资源业务专业学习和政治理论学习,撰写相关论文在市级媒体刊物以上发表,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发表报道2篇,报送信息报道6篇以上。
在新的岗位上,分工联系社会事业部门,更切身体会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统筹发展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一年来和工委同志们一起,围绕相关议题,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任会议议题调查工作。随着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我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工种日益增多,在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6月份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我市《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为了做好议题的审议工作,6月上旬我们的同志分别到卫生局、安监局、疾控中心和车逻镇走访调查,听取相关汇报,并召开由乡企局、卫生监督所、相关重点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了全市《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我们认为,针对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要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机制;狠抓基础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水平。市政府十分重视,分管市长明确表态,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抓好企业法人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重点企业的重点检查。
二是围绕食品卫生安全“难点”问题,搞好联动执法检查。近年来,国内乃至全球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断,“问题食品”屡禁不止,广大百姓苦不堪言,深受其害。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从8月份起在全市进行一次食品卫生市县联动执法检查活动,根据方案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深入走访、调研。总的看来,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还不到位,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群众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农村食品安全,由于监管力量薄弱,农民自身防范意识差,令人担忧。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报送的调查报告中,建议强化《食品卫生法》宣传,增强全民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实行市场准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抓好重点环节,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能;加大领导力度,提升食品监管水平。
三是组织好关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视察活动。根据主任会议安排,3月份我们主动与卫生局对接、认真准备,对汇报材料的准备、视察单位等精心安排。3月31日市人大对市合管办、疾控中心、人民医院病房楼、开发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文游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进行了实地视察,在听取了卫生局关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情况汇报后,认真进行了审议。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向市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了加强公共卫生的宣传,提高全民预防疾病的水平;切实关注民生,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作为民生问题的重要切入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困难群体大病统筹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投入,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的建设。
四是关注城市发展,努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东扩战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城市新区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增强后发优势,采取bt模式对**东路、**东路延伸建设。我们与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研究,细致对接,建议市政府认真测算,严守诚信,确保政府对外形象;加强规划,充分发挥该路的土地优势,使土地增值后减轻政府的资金投入压力,同时还要坚持标准,坚持质量,建好形象路。经过政府的努力,目前该路已建成通车,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与此同时,还对政府申请农发行贷款建设**等农村骨干公路项目,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促进了该项目的有序推进。
五是抓好常委会议题,推进旅游业发展。为了切实做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听取市政府关于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汇报准备,我们拟定了调研方案,经领导审定,常委会组成五个调查组,于8月至9月上旬分赴旅游局、文化局、宗教局、商贸总公司和**、**、**、**、**、**、**等乡镇走访调查,并赴仪**市、**市**区等周边县市学习考察。撰写了综合调查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了我市旅游业发展与旅游资源比较丰富还不相符,与先进县市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和不足,围绕“小、低、散、旧”的突出问题,就继续转变观念,增强旅游业发展动力;坚持规划引领,加快整合全市旅游业资源;完善投入机制,着力打造旅游拳头产品;精心组织实施,合力推进旅游大市建设五个方面向市政府提出了发展旅游业的建议。市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落实了市人大的审议意见。
六是配合**人大联动执法检查,推进《环境保护法》的贯彻。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市人大的统一部署,从4月起开展了环保联动执法检查活动。常委会决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于4月上旬动员部署,具体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定检点。4月中下旬市政府及各乡镇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同时,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分别赴天山、市污水处理厂、开发区、**庄、**、**、**镇进行执法检查。5月上旬,在听取政府和相关单位汇报、广泛调研及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6月至9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认真整改,狠抓落实。
七是认真办理领导交办事项,推进城市绿化、城市管理和**小岛地块的实施规划的调整。5月上旬按照主任会议安排,我们就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绿化工作,进行一次专题调研,分别听取建设局和城管局的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城建、城管下属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和社区主任、市民代表、市人大代表、开发区、**镇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城区道路、绿化现场,还走访了部分市民。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重点提出了城市管理八个方面薄弱环节和城市绿化方面的四个问题,建议重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管队伍作风建设,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同时,加强规划,配套完善各类绿地;依法规范管理,抓好绿化队伍建设;加大投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对此,两个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尤其是建设局行动迅速,制定了“管、补、创”整改措施,按序时分解了城市绿化整治及维护补植任务。5月中下旬,我们就**公司**小岛地块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调查,分别走访建设局、国土局,并实地查阅资料、察看现场,形成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认真负责地根据调查情况,结合盐河风光带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专家意见,从三个方面对**风光带的开发规划提出了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年来的工作在紧张和压力中基本顺利,在工作中我能够虚心向老同志学习,遇事多请教、多沟通、多交流,重大或重要问题多请示、多会商,广泛征求意见,力求建议或意见的提出,都能符合**的实际切实可行,都能有助于**又快又好的发展。
在工作之中、之余,不放松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一年中先后三次参加**党校理论学习班、省社会主义学院无党派人士培训班和省委组织部、统战部举办的为期两个月的第十二期县处级党外干部主题教育培训班。三次学习丰富了自己的头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我国的政党制度、统一战线思想、科学发展观、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果与实践等,有了更深、更新、更全面的理解。同时利用业余时间,顺利完成了历时三年的**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行政管理方向在职研究生的学习,撰写的论文《新农村建设框架下农村卫生事业投入的实证分析:以**为例》,一次全票通过论文答辩,同意授予公共管理学硕士学位(mpa),论文被答辩专家预评为优秀论文得到推荐。
论文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
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弃宅基地——荒草连片、残垣废墟、鼠蛇猖獗破坏了农庄优美的人居生态环境。其次,空置宅基地杂乱无章的局面引发一系列农村治安问题。杂乱荒废的宅基地无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邻近的住户失去安全防护网的保护,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多发。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1月~9月,全国农村共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紧张与大量闲置是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最后,废弃宅基地打乱了村庄规划,致使村基础设施如村道、农村电网和水利设施项目改造建设步履维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以落实。
二、当前涉及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农村宅基地是对农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农村户口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地上构筑物的权属可以不变,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占用农村宅基地。城镇户口人员已经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再无限期享有农民的福利待遇。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仅为7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也是解决空置宅基地的土地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相对于农村空置宅基的收回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步骤过于复杂。大多数农民怠于做这种对自己不利又费时费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执法与督察难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机关,国家法律指导地方制定、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规,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地方土地执法人员,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加之受自身素质和基层工作条件低的限制,执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属私有财产”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们顽强的抵制。这些原因使得国家建立的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全国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三、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对空置宅基地的严格定义
法律必须对那些属于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规定,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确权发证做好铺垫。笔者认为空置宅基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村庄规划前后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二拆旧建新后的废弃宅基地;三继承未充分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四农民农转非后和长期外出务工产生的闲置宅基地。法律推出这一规定后可以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庄规划前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统一划归空置宅基地,村庄规划后未利用超过两年即为空置宅基地;对拆旧建新,只要另择址建房,旧宅基地划归空置宅基地;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继承的宅基地即为空置宅基地;对农转非人员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测查.如果经济状况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闲置连续超过5~10年,即列为空置宅基地。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村民两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权,充分保证了村民的居住权,但期间过后使用权人的空置权利自然消失。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处理决定,或放弃房屋所有权或折价处理。这样既充分保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保证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
(二)简化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必须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简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满两年期限自动收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对于其上有闲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过了规定的5~l0年空置期间,使用权人拒不处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归集体,村委会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
(三)制定统一、全面、权威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空置宅基地的处理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这一《意见》毕竟只是准法规。本人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见》第十条的措施收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或者单独做出详细的国家司法解释。这就解决了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问题。
四、建立促进农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逐个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经查确属长期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权,重新利用;对于被登记在册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村委会规划土地时,应将其列为首选对象,优先考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建立农村闲置房屋的评估制度《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闲置的破损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产权,统一调配使用,做到闲置房屋从拥有者到需要者的产权转移。笔者认为对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较好,且有经济价值者,其所有人迁入城镇居住,只要其超过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进行合理估价,然后进人“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住房交易”。对农村房屋的估价方法、程序、估价人员资质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农民也可以自己估价。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认真征求意见,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还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还不够到位。
论文百事通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深入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耕地保护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对于保障粮食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实现全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今后长期的、首要的任务。而我局在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不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在耕地保护方面,突出问题是共同的耕地保护责任体制还未真正建立。由于目前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体制,造成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与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挂钩,缺少强有力的奖惩措施,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制度难以落实;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共同责任应该是各部门,而不只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但现实情况却好像仅有国土部门是作为履行责任书的考核部门,与其他部门无关紧要;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一签两年,仅约定了保护数量,没有强化质量。此外,在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中,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仍然存在,长此下去必将使耕地质量总体下降。二是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全区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于河东地区(潮白河以东9个镇)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土地市场发育不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规范的招商引资环境,也没有形成支撑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主导产业等客观原因,在招商引资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等用地上,还存在着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耕地的现象。
(二)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服务轻监管、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曾经明确指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各级各部门的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要务。尽管我们对这一论断进行了认真地领会和学习,但由于在理解的程度和广度还不够彻底,致使在利用局自身职能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时,存有职能发挥的片面性,一些职能没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好。如: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对土地管理将越来越严,但是,从我区发展的角度来看,这几年又是全区发展机遇最好的一段时期,一些重点工程的相继启动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将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土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片面强调了服务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土地的监管,形成了一定的浪费现象。同时,对于土地如何在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实现长远可持续利用,我们虽然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距离真正拿出解决办法和思路,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在土地执法方面,还存在着执法措施不严,手段偏软的现象。近年来,我们围绕土地执法难的问题进行了不少探索。先后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这些行动当时成效明显,过后都有反弹。时至今日,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一是土地违法行为制止难。在我区,由于推行了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已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制止不住,制止不到位。制止土地违法案件不适用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只能按程序下发停工通知书,或者进行思想教育,但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使执法者束手无策。二是土地违法行为查处难。当前,土地违法主体多是各级政府部门,由于这一特殊的违法主体,导致土地执法出现“不愿查”、“不敢查”、“不想查”的局面。“不愿查”,就是现实中各级政府的主要精力在于发展经济,考虑经济发展总是先于考虑依法用地,这种因公违法的大形势难以扭转;“不敢查”,就是面对各级政府这一特殊的违法主体,处罚措施很难落实,查处难以到位;“不想查”,就是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下了很大的力气,查处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土地违法案件,但多数是罚款了事,补办手续了事,甚至有些案件还不了了之,对社会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三是土地违法行为执行难。《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权,案件查处后,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各种法定程序快则几个月,慢则一年甚至数年,且多数都以影响稳定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而不了了之。
(四)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个别干部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在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条禁令”、“十项措施”准则的基础上,先后开展了“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创建“文明科室”、“青年先锋岗”和“争当人民满意的工作者”活动,进一步加强了队伍建设,使全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干部的选拔、管理、监督、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政策的系统性、配套性和规范性还不强。而且用人渠道狭窄,激励机制不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二是个别干部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干部的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公仆意识不强,对待群众缺乏应有的诚心、耐心和感情。不擅长做思想工作,缺少处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三是思想观念不新。一些干部思想僵化,唯书、唯上、唯经验,遇到事情不愿动脑筋,没有独到见解,工作上缺少创新工作思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上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整改措施
按照“四个明确、一个承诺”的原则,经过分局党组认真研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见附表)。
三、保障措施
为不断巩固主题教育活动的成果,切实落实整改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改方案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不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局督查室(政工科)制定、下发《**区国土分局督查工作通知单》,对各责任单位、科室贯彻落实整改方案情况进行定期督查,以此确保整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论文关键词 农村环境 法律问题 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
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
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三)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树木森林砍伐使之变成耕地,他们没有认识到森林是农业的生态屏障。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已经不足15%,除去大片林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则更低,。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水资源严重浪费。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渐趋荒漠化,有的只能弃耕,使一些地区的环境不在适合农民的生活居住。我国经济发展规模扩大、人口逐渐增多,饮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实际可用的水量却逐年减少。可见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四)一些新型企业造成的污染
十指出,对新型农村的建设要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一起发展。但是,目前国家为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一味的强调以工业致富农村,致使乡镇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起来,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凸现出来,由于乡镇企业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业,而且这些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经营分布比较广,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面覆盖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开始搞一些副业,比如禽畜养殖等,并且规模越来越大,这样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禽畜粪便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杀伤,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中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是农村人们的接受能力毕竟有限,更何况是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的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没有可执行性。农村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仍然达不到要求,这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和财产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村环境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规条例根本不适用农村,而适用农村环境的法律又不够完整且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都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以农药的检测体系为例,不仅检测的能力落后,就连检测的标准和覆盖面也很低,而且对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力度远不能适应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城镇化以及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等等,当前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
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还有就是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严重。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立法是关键,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薄弱,这就给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带来了很大阻碍。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机制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重要饮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地带,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预案,另外还应当尽快制定针对乡镇企业等新型行业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无论制定法律,还是法规都应当充分面向公众,让每一个公众参与进来,这样所谓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考虑到农村成员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比较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该浅显易懂,以便每一个公众都能了解学习,这样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与监督检查
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必须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环保执法愈深入,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就愈发凸现。所以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各县、区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研究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不仅要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强制监督,还应当进行正确的政策领导,使农民自觉的进行正确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环境执法成本,还可以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最后还要发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做到强化环境执法与群众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
关键词:国土资源;综合监管系统;设计与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3-0229-02
近年来,“一张图”工程取得如下成果:一是建立了全国所有县的土地利用现状本底数据库(包括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二是将依法批准的基本农田范围形成全国所有县的基本农田数据库。三是2008、2009年通过多源数据采集,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库。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及年度利用快速变更维护新机制,建成了一批覆盖全国的不同比例尺,区域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等级数据库,全国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累计近6000TB的海量数据,基本完成了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的建设。但目前我国国土资源部各类业务及专题数据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独立存储和管理,并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业务数据之间不能进行有效共享和充分利用,不能为相关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也成为推进我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催化剂。
1 课题意义
为保护国土资源,国家了很多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但如何做到令行禁止,又如何使最基层的数据能真实的反馈到国土资源部,以使国家制定出更有效、更完善的政策,便成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1)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将各项审批与各类数据库密切关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弄虚作假,同时减少了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日常审批和管理数据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实时入库,按设定的更新机制及时更新。
(2)“一张图”核心数据库,能够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实时性、准确性,以此作为调查评价、监测工作和数据分析的基础,来调查、分析结果正确性。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国土资源数量、质量、分布、潜力及开发利用状况等数据进行分析,能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调控资源供应总量、布局、结构、时序的依据。
(3)“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具备监测和预警功能,通过对各项审批、各类市场、土地利用计划、供地率、违法违规等指标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分级、分类预警,帮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改进相关法规。土地督察机构可充分运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成果,提高土地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例如能够避免一个批文多地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2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1 研究目标
依照“金土工程”的总体要求和四川省对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带动国土资源信息技术跨越式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改变,全面提升县级国土资源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数字国土”信息化建设。县级国土资源数据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国土资源各类数据为核心,依托地籍数据库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成熟的数据库管理、GIS平台和网络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具有信息管理、数据综合分析、数据分类查询、综合统计分析及信息服务等功能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体系,形成标准统一、上下一致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采集、更新、传输与应用服务的机制与技术体系,为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提供顺畅的信息渠道。
2.2 建设内容
2.2.1 h级“一张图”数据库建设
收集、整理全区的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储备、执法监察、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城乡地籍、业务数据、遥感影像、变更调查等各类专题数据和基础数据,构建西充县“一张图”国土资源数据库。并采用统一标准及技术体系,及时、动态更新各类专题数据和业务数据。
2.2.2 数据应用服务系统建设
采用GIS及数据共享利用技术,将“一张图”数据库中的各类数据内容按要求、按权限到用户桌面,为用户提供数据浏览、查询、定位等功能,统一数据资源,实现“一张图”数据库及服务系统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2.2.3 综合分析利用及监管服务系统建设
紧密结合业务需求,针对县委县政府、领导及业务管理需要,采用数据挖掘与GIS空间分析利用技术,提取国土资源各类信息,以地图、统计图、表格、报表等多形式的直观展示,为领导分析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2.4 移动及离线应用服务系统建设
采用移动GIS应用报告及数据共享利用技术,将核心、重要的数据进行离线打包,在移动办公设备中采用轻量或移动GIS技术进行加载,为用户提供数据查询、地图浏览、信息展示服务,并可输出到大屏或进行投影,在项目决策、项目分析与选址、用地规划与审批等提供即时服务。
2.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是为了更好地全面掌握国土资源状况、改进国土资源监管方式、提升国土资源信息服务能力。通过县级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形成覆盖全县土地“批、供、用、补、查”,做到资源状况“一览无余”。为更好的实现一系列任务的同时有以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2.3.1 建立“一张图”核心数据库
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下,按“一张图”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不同类别、不同专业的海量、多源、异构数据进行梳理、整理、重组、合并等处理,利用提取、转换和加载等工具以及其它必要的手段,将处理、加工好的数据按照统一的建库标准进行入库,数据按分层分类管理,形成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主要内容有卫星遥感影像、行政区域、地形数据、中心城区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现状、城市乡镇规划等。“一张图”核心数据库还包括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农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数据)、执法监察管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土地矿产动态巡查、低效闲置用地清理等数据)数据库等。
2.3.2 开发B/S架构在线地图浏览服务及C/S结构编辑管理系统
按照满足国土资源核心数据管理共享服务和维护的要求,开发“一张图”B/S架构在线地图浏览服务及C/S结构编辑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县土地资源相关数据的集中浏览、管理与更新维护。系统具备数据采集、检查、入库、处理、更新、交换(输入输出)、元数据管理以及数据备份、系统监控、数据迁移、日志管理等较为完备的功能。实现以图形、表格、GIS和虚拟化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全县国土资源信息。
开展成果应用服务。在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及“一张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基础上,充分利用“一张图”成果,开展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一是将不同业务环节、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通过空间位置关联起来,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提供综合性信息。二是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进行功能封装,为建设用地等各项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提供统一的图形数据支撑。三是开发土地利用分析、市场分析和内外业一体化土地执法等专项应用服务。
2.3.3 建立运行环境和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国土资源“一张图”及核心数据库运行网络环境,完成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内网建设,逐步实现县到市的网络互通;二是建立县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对主机系统和存储系统进行升级,完成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三是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建立计算机信息安全综合防护体系,确保全县“一张图”数据运行安全,并建立全县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管理、更新、应用服务制度,规范数据生产和汇交流程,建立数据更新机制。
3 课题的研究方法、设计及试验方案,可行性分析:
3.1 课题的研究方法
文献复查法、个案研究法、咨询法、需求分析法、实地调研法。
3.2 设计及试验方案
3.2.1 设计原则
本课题在设计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实用性及操作等因素,并为今后的发展、普及、改造等因素留有扩充的余地,具有以下原则:
(1)易用性原则:在技术上,应用目前比较成熟的技术。本系统的最终使用用户是土地资源相关部门以及普通的大众。由于用户的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所以,在设计系统的同时会考虑系统的简易性、通俗性。
(2)一致性原则:在设计完整的业务流程过程中,充分安排好各环节的衔接,保持数据流与业务流的一致。系统将用户权限等统一纳入管理,整个系统所有数据采用统一的编码、统一的数据存储格式、统一的用户界面。
(3)可扩展性原则:系统的数据内容会一直随着系统的运行发生动态的改变。除了一些基础数据库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之外,随着土地资源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升级,其他各类数据库以及业务管理模式将可能会发生改变。同时,各种办公的流程以及和这些流程相关的表格也会发生变化,在设计系统时会适应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预留一些扩展升级用的接口。
(4)安全性原则:在设计系统时会遵循安全性原则,充分考虑到网络安全、用户权限以及数据的保密等情况,并能够提供数据的备份功能。系统会严格按照相关的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和规定,采用安全措施,保证业务部门的数据安全,防止系统外部的非法访问。
3.2.2 技术路线
本文立足于数据管理论、信息论、综合监管系统论及现代管理学、国土资源管理、电子政务、等多学科理论,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技术设计与综合应用示范互为补充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目标、内容、方法的全面分析,界定国土资源监管的基本内涵,并提出土资源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土资源监管的目标及主要内容和环节,面向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分析,针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监管的需求,构建国土资源监管的模型,提出实现国土资源监管的基本思路和监管模式,形成国土资源监管的理论框架。基于形成的国土资源监管理论框架,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手段构建实现国土资源监管的技术架构,并根据该技术架构设计和集成所需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南充市西充县为综合应用示范区进行实证研究,验证其理论的科学性和技术的合理性,以期望真正能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国土资源的精细化管理。
3.3 可行性分析
(1)经济可行性:“一张图”数据库系统由于建设意义巨大,得到了国家的资金支持,建立数据库系统的人力和设备条件充足,保证了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数据库建成后,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2)技术可行性:GIS平台和网络系统应用比较普遍,操作性实用性较强,建设难度不是很大,进而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外部条件。
(3)具备的优势: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岗位优势,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和技术的支持。
(4)具有较好的资料收集和整理能力以及论文写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玲.市级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建设思路[J].北京测绘,2011,(4).
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地表水污染日趋严重,在东北地区,水污染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已经受到政府,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切实有效地创建东北地区水污染防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东北水资源现状与特点
东北三省土地肥沃,植被丰富,水资源的分布以松花江为主,伴有少量的湖泊与湿地。东北降雨一般集中在每年的
六、
七、
八、九月份,降雨量曲线呈钟形分布(统计上称为正态分布),七月中旬到八月末是汛期。黑龙江的大、小兴安岭地区以及吉林的长白山脉冬季白雪皑皑,每年春季,冰雪逐渐融化,汇成江河。由于没有相应规模的蓄水设施,只能通过疏通使洪水及冰凌安全通过。近些年来,东北地区水资源问题日渐严重,它不仅表现为水总量的短缺匮乏,而且还表现为严重的水污染造成的水质恶化、功能降低,甚至丧失利用价值。水资源问题日益引起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关注。
3水污染的成因分析
3.1工业废水
东北是老工业基地,工业废水的水量和水质污染程度超过生活污水。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对工业污水不加处理就排放到江河里面。工业废水成分极其复杂、不易净化、毒性大、处理难,已经成为水污染防护的一个重大难题。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以及城市化步伐,使东北三省的工业废水量呈现出巨增趋势。
3.2农村污水
农村污水是水资源污染源之一,它的分布广、收集难、治理难。其中,主要包括农业牲畜粪便、污水、污物、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农村污水有2个特点:
一是有机质、植物营养素及病原微生物含量高。
二是因为使用农药、化肥时,大约会有百分之八十至九十进入水体,所以,化肥、农药含量高。
有些农民为了减少劳动强度、增产增收,而大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水污染。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如小工厂、矿山等发展很快,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垃圾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河水里,也加重了水资源污染的程度。
4对策机制研究
4.1水污染防护的指导思想
水污染是制约东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根据东北地区水资源的分布特点,我们的对策是以治理松花江水为主线,同时,推动东北三省其它支流、湖泊、湿地的水污染防护和治理。松花江及其它水系的污水主要来源于工农业不达标污水的排放。小企业、小业主受利益驱动,不能自觉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水资源污染。为了有效地治理水污染,政府要通过严格立法执法和鼓励引导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从经济学上看,政府要与业主、企业主等(以下简称业主)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议”来实行水资源污染的防护和治理。
博弈论认为,一个协议必须构成纳什均衡,才是有效的。根据这一理论和思想,政府与业主必建立“有效的协议”。这一博弈的特点是政府先出战略(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及惩罚等,以下简称水法),业主后出战略(守法,或违法)。
通俗地讲,所谓纳什均衡就是博弈双方的最优战略组合(n=2的情形)。
现在我们给出纳什均衡的正式定义。
定义:有n个参与人的战略式表述博弈。
G={S1,S2,…Sn;u1,u2…un},战略组合S*=(s1*,s2*,…si*,…sn*)是一个纳什均衡,如果对于每一个i,s2*是给定其他参与人选择S-i*=(s1*,s*i-1,…s*i+1,…sn*)的情况下第i个参与人的最优战略,即:ui(si*,s*-i)≥ui(si,s*-i),?坌si∈Si,?坌i,其中si为第i个参与人的战略,si*为第i个参与人的最优战略,ui为第i个参与人的收益(也称支付)i=1,2,…n。
根据纳什均衡理论和思想,政府所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综合地记为si*),如果业主遵守(记为s2*),那么业主的收益u2(si*,s2*)将取最大值,如果业主不遵守(记为s2*),那么业主的收益u2(si*,s2*)就严格小于u2(si*,s2*)。只要u2(si*,s2*)与u2(si*,s2*)之差很大,则业主就会主动自觉地选择战略而不会选择战略s2*。
通过分析,如果政府与业主的协议构成了纳什均衡,那么,业主就会主动积极地去执行协议,反之,业主不会自觉遵守协议的。这就告诉我们,在水污染防护和治理中,国家要严格立法执法,使得违法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而遵守者将获得较高的效益。从而,使政府制定的水污染防护法与业主的守法构成纳什均衡。
4.2具体措施
4.2.1严格立法执法
科学严密地制定保护水资源法律,并且严格执法,依法对那些污水排放不达标的各种厂矿单位勒令停业整顿。
4.2.2使用管道
根据东北的地理环境与自然状态,使用管道,实行专线管理是水污染防护的有利措施之一。可以按行政区负责管道的施工安装,也可以尝试运用市场机制手段实行谁开发谁受益的方式。
4.2.3大力推广中水回用
所谓“中水”是指水质介于城市给水与排水中间的可被利用的水,它主要是指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东北地区的4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及大连可以大力发展污水处理厂,大力推广中水使用。每个城市应选择适宜的地区建设中水处理站,经过处理后水质达到中水标准的水可用于城市内的工厂、车间、建筑、机关、学校、车站以及下游的农田灌溉等,中水的推广回用将会有力地缩减城市自来水的需求量,而且还会大幅度地减少城市污水的排放量,因此,积极开展城市中水回用是东北地区水污染防护的必要补充,也是东北地区水资源的开发与污染防护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5结语
东北地区水资源的治理与防护任重而道远,需要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才能逐渐有所成效。政府严格地立法执法,业主及其它参与者严格地遵纪守法,再配合以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使用策略,相信不远的将来,水资源污染问题会得到明显缓解,从而实现东北地区的和谐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进而引发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失地农民与政府一系列矛盾。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监管,对土地主管部门系列进行改革,实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逐步建立起决策有程序、行为有规范、办事有章程、失职有追究的管理体制。当土地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让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土地征收
本文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在征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农村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某些经济组织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造成了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导致许多个人、单位与地方政府打着“国家公共利益的名义”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进而创造商业利润。
(二)土地补偿费用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青苗补偿,三是地上附着物,四是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土地的其他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显然,这种补偿方法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的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明显偏低,而廉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难以准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容易引起农民与政府的冲突。
(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见,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体土地的财产性权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利。可目前在广大农村,许多地方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土地征收后,一部分失地农民由农村涌入城市,但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又没有政府有力的就业培训政策的支持,基本处于失业状态;另一部分实现“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即使安置了工作,但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也成为企业单位裁员的首选人员。他们的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保障的范畴,这样就造成大量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农民。
(四)征地费用分配混乱,分配没有具体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外嫁女、上门女婿、回迁户、空挂户、超生子女户、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服役士兵、劳教人员、死亡人员家属等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比较混乱。比如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地面积分配等。这样就导致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引起对分配制度的不满!
(五)地方政府官员滥用权利,利用征地差价创造利润
去年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相关人员透露:2000年—2006年,全国因为土地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是8698人,另外还有1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1—8月,在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当中,仍有893人受党纪政纪处分,2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土地而滋生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官员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大力招商引资,以畸低的价格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然后转手以高价出让给建设单位,他们则从中吃差价,囊入腰包,损害百姓的利益。
二、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正确确定土地征用范围
只有把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用地严格区分开,才能有效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侵犯。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相应内涵。笔者认为,可考虑逐步将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围内:(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乡基础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如煤矿、机场、大坝等;(4)特殊用地,如监狱、治安拘留所等;(5)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用地,如经济用房建设用地、迁移户用地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等;(7)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土地在补偿的标准上,一般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这个市场价值要通过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由于失地农民是整个征地过程中真正的利益群体,相关专家在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让失地农民也介入其中,根据土地的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标准,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三)增加补偿渠道,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土地补偿安置费只够农民维持几年的生活所需。这使得农民就业、养老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基础性工程。首先可以采用在土地转让收益中提高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殖部分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个培训、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的一体化免费就业服务。再者,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利益。
(四)完善分配细则,加强分配管理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问题,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到相关政策;既涉及集体利益,又涉及到公民权益。在制定补偿分配政策与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依据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哪些人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及怎样分配等事宜,分配方案拟订后要及时向全体集体成员公布,经大家讨论无异议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由村委会执行实施。(2)坚持依法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首先,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守风俗习惯;其次,组织联合成立监察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