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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时间:2022-06-24 0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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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中转库房、堆栈、货场(以下统称仓库)。

第四条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任免、变动,应及时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八条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条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经港口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严格仓库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发现火情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必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为原则,同步规划、设计消防设施项目,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使用的不符合《建规》要求的仓库,应列入计划逐步整改。

第十三条建设用于储存丙(2项)、丁类货物的库房,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消防给水和消防站的设置满足《建规》要求时,建筑面积不限。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时,须设防火墙。如设防火墙确有困难,可设水幕或阻燃材料分隔,其下方不得堆货。

第十四条甲、乙类货物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得直通库外。

第十五条仓库不得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如需搭建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储存货物的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第十七条库存货物按其性质分类、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4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米。

第十八条露天存放货物,应按其性质分类、分垛,并根据《建规》要求留出防火间距。采用易燃材料(如麻袋等)包装的货物堆垛,宜用阻燃苫布苫盖。

第十九条集装箱堆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长120米、宽25米。拆装箱场所应相对固定,如变更场所,应具备消防条件,并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甲、乙类桶装液体货物,不应露天存放。确需露天存放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炎热季节(温度在30℃以上)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

第二十一条甲、乙类货物和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二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货物,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三条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入库前的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四条甲、乙类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货物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货物库房的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五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流动机械,必须装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止火星溅出的安全装置和灭火器材。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仓库内停放和检修。

第二十七条蒸气机车驶入仓库时,应关闭灰箱、送风器,严禁在库区清炉。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拉机驶入甲、乙、丙类货物仓库作业。

第二十九条装卸易燃液体货物时,操作人员应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属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条装卸甲、乙类及丙类的棉、麻、化纤、鱼粉等货物,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派消防监督人员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条装卸爆炸货物,遇特殊情况,需在港区落地存放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要有切实安全保障。

第六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二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第三十三条库区电力线应地下敷设。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条库房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带防护装置的照明灯具,并应设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类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五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管保护。

第三十六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七条仓库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七章明火管理

第三十八条仓库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九条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十条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二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仓库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1米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灭火器的药剂,要按规定检查更换。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仓库的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2篇

关键词:消防;乙类仓库;危险性分析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005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化工企业的不断扩大发展,化学危险品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由于该类仓库是易燃易爆等物质存储的重要场地,理化性质各异,一旦因外界或内在原因激发,可能引起施放毒物、爆炸、燃烧等事故, 甚至会造成恶性灾害事故,如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影响力巨大。 本文对某化工厂乙类仓库的消防设计对照规范进行了评析。内容包括该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仓库的防火设计、防爆设计等。通过消防设计评析,探讨该类场所的消防设计薄弱环节,并提出合理意见。

2 仓库概况

本文研究的某化工厂乙类仓库是单层建筑,建筑高度7.5m,建筑面积2314m?,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属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钢屋面。此仓库用于存放乙类,2、5、6项物品。分为四个防火分区。

3 乙类仓库危险因素分析

3.1 储存物质的危险性分析

(1)易燃气体。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会生成预混云团,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遇到明火将会发生爆炸,破坏力巨大。

(2)氧化性气体。如氧气、氟气,有火源的情况下,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

(3)常温下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如硫化铁、褐煤等。此类物品在储存时,要密闭、不接触空气,或者采取通风散热措施,以防积热。

3.2 储存过程的危险性分析

(1)着火源控制不严。危险化学品仓库在维修、搬运、输转等过程中,应严格管制明火,并设法避免因碰撞、坠落等引发的火花。对仓库区动火维修等操作,要进行事前的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实施。

(2)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如二硫化钠、高碘酸等遇热、还原剂、酸、碱等能分解爆炸。

(3)产品变质。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种产品,是有保质期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因长时间存储未用,逐渐变质,从而发生灾害事故。

(4)仓库养护管理不善。仓库管理人员对库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维修保养不力,巡防不到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5)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在移动、运输过程中,会出现外包装或容器破损,也有本身属于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这些都为灾害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6)违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没有按规定分类分区存储,混堆混放的现象时常出现;将库房当成加工间,违规拆包打包;货物垒放过高,出现倒塌坠落,从而造成事故。

4 该化工厂乙类仓库消防设计评析

4.1 仓库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该化工厂乙类仓库储存乙类2、5、6项物品,耐火等级为二级,为单层仓库,总建筑面积2314m?,符合规范2800m?的要求。仓库分为四个防火分区,一、三防火分区面积为642m?,二、四防火分区面积为515m?均符合规范规定的单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700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3.3.2中要求的: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该仓库采用防爆隔墙,耐火极限大于等于4小时,符合规范要求。

4.2 仓库的防火设计

4.2.1 防火间距

该乙类仓库与北侧氨基树脂车间的间距为29.35m,符合规范要求的12m。与南侧装卸区间距为33.5m,与西侧甲类仓库(四)的间距为27.4m,与东侧甲类罐区的间距为37m,均符合规范要求。

4.2.2 消防车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6,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该仓库为乙类仓库,占地面积2314m?>1500m?,故应设置环形车道。该仓库周围已设置环形车道,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该仓库南北两侧宽度为10.0m,西侧宽度为6.0m,东侧宽度为8.0m,均符合规范要求的4.0m。

4.3 乙类仓库的防爆设计

该乙类库房为单层建筑,层高7.5m,长度54m,宽度42m。故仓库最大长度为54m,仓库横截面积为315m?,横截面周长为(42+7.5)×2=99m,则该仓库的长径比为:,故将库房分为两个长分别为24m和30m的计算段,其长径比

每段仓库体积:

,,查上表泄压比为0.110 m?/m?,则每段泄压面积为

根据该库房布局可知,每个开间外窗宽度和高度。防爆分区一有10个窗口,防爆分区二有12个窗口,每个窗口开窗面积为:11.7+7=19.7m?,故防爆分区一的泄压窗面积为197m?,防爆分区二的泄压面积为236.4m?。此外,防爆分区一的轻钢屋面面积为1008m?,防爆分区二的轻钢屋面面积为1260m?。均符合泄压面积要求。

5 结论

本文针对某化工厂乙类仓库的实际情况,对其储存物品的危险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该乙类仓库的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以及防爆设施等进行了全面评析,发现消防设计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博物馆;火灾;防火安全工作

1 博物馆的火灾危险性

1.1 耐火等级低、防火分隔差

博物馆有一部分是按现代防火要求建筑的,如西安的秦兵马俑博物馆、北京的科学技术馆等,这种新建的现代建筑多为耐火等级较高的一、二级建筑,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比较合理,空间组织也能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疏散通道畅通。但有些博物馆是利用古建筑局部或全部设立的,还有一部分是五、六十年代建造的。这些博物馆由于受当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以及对火灾规律认识不足的局限,耐火等级低,防火分隔差。普遍采用木柱、木梁、木屋架,无处不用木材;而且由于时间长久,木材含水率低,质地疏松,极易失火,再加上古建筑均系大木柱支撑巨大的屋顶,形成“炉膛”这种特别良好的燃烧条件,闷顶内又极易发生轰燃,所以一旦失火,燃烧极为猛烈。古建筑常采用四合院和廊院这两种庭院布局,缺少防火墙,没有防火间距。有的古建筑各单体之间虽有一定的间隔,但是几百年、上千年的高大的苍松翠柏完全可能成为火势蔓延的“桥梁”。因此,容易出现“火烧连营”的局面。这类建筑普遍存在这一问题。最典型的是北京故宫博物馆,由于建筑本身就是文物,而古建筑又存在火灾荷载大、燃烧条件好,失火后消防施救困难重重,因此,此类博物馆是消防管理的重点。

还有一类博物馆是利用一般民用建筑建立的,一般规模较小,大多是利用著名人物的故居等建立,如梅兰芳纪念馆;也有一部分是民间私立的,其收藏、陈列的防火条件较差,周围情况也比较复杂,消防管理有一定困难。

1.2 馆内藏、展品本身具有火灾危险性

博物馆的大部分藏品、展品本身也存在火灾危险性。如丝、麻、棉、毛纤维织品;古旧图书、文献资料、手稿、字画;以及竹、木、牙雕、漆雕等均为可燃物。金、银、铜、铁、玉器等,虽属不燃物或难燃材料,但珍藏和陈列时使用的箱、框、架、盒等以及作为包装衬垫材料的木丝、纸条、棉花等都是可燃物。因而这些文物、展品同样存在火灾危险性。除馆内藏品外,用于陈列馆藏品的陈列架、框、板等往往是木材、纤维等做成,也具有可燃性。

1.3 着火源多

博物馆为保证良好的陈列、参观条件,安装有大量电气照明灯具,有的还设有音响设备、闭路电视及电动图表、模型沙盘;有的技术和设备用房内还采用计算机、复印机、缩微翻拍设备,大量的用电设备在使用和维修中发生故障可能引起火灾。

另外,在施工、维修文物的工作中,需要使用电、气焊作业,使用明火、电热器和纸张、塑料,以及丙酮、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学品,稍有不慎,即会引发火灾。

博物馆的特点是人员集中,流动性强,吸烟的人多,容易留下火种,若清扫不彻底,也会遗留下火灾隐患。

2 博物馆的防火措施

2.1 加强消防组织

博物馆应按照《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构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及“四个能力”等规定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明确消防保卫重点、要害部位,制定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防火检查,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重点要害部位通常指文物、展品的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和易失火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对这些部位均应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要结合灭火方案,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馆人员参加的灭火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2.2 根据博物馆建设布局和不同功能,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博物馆一般均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和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不同规模的建筑内部各种用房的比例也不尽相同,以部分博物馆为例,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作为主要空间,其面积之和与总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大型馆为50%~60%,中型馆为60%~70%,小型馆为70%一80%。

2.2.1 藏品库房

藏品库房是文物、展览品、美术作品集中的场所,为确保安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建筑的耐火等级符合国家规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不应少于50年。库房的顶棚、墙面只能采用不燃性材料装修,地面应采用不低于难燃性的装修材料。

(2)防火隔离符合要求。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多层建设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电梯等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3)设置现代化的报警系统。大、中型馆的库房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宜设置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古建筑内不宜设文物库,如设置应采取严密的防火分隔措施,同其它可燃构件隔断。

(5)对电气线路和照明设备的敷设、使用、维修加强管理。库房内电气线路和照明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吊顶内或在古建筑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保护。接线盒、过线盒要封闭严密,有防火隔热措施。

②照明灯线路要分段分路控制,每段线路的用电总功率不得超过额定值,以防超负荷过热引起火灾;库房内严禁使用临时线路。

③不准使用碘钨灯和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灯具周围不得有可燃材料,要有防火隔热处理。灯尾线要套耐高温材料的套管进行保护。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灯具,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④人员离开库房前必须切断电源。

(6)文物库、展览库、美术品库除应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则》还应做到:

①库房门窗应保持严密,框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②库房内严禁进行文物修补作业和包装操作。

③安装有去湿机的库房应有专人负责,及时检修,保证安全运转。

④定期清扫、巡视藏品库,及时发现着火源,消灭火灾隐患。

(7)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2.2.2 陈列、展览厅

(1)陈列、展览厅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二级,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电梯等封闭竖井的围护结构应用非燃烧材料及丙级防火门。

(2)供陈列用的台、柜、箱和墙架等应采用非燃烧体制作。如必须选用夹板等可燃材料时,应进行阻燃处理。忌水的文物和展品应放在既能防火又能防水的箱柜内,防止灭火时造成水渍损失。

(3)陈列、展览厅内展台、展柜、展板等以及其他展物的布置,应根据总面积,或采用环形布局,或采用单面布局,总的陈列、展览面积不宜超过陈列厅室总面积的1/3,需留出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米,保证火灾时人员和物资的疏散。陈列厅的外门应里外均能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4)装修材料尽可能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的材料

国家级、省级的博物馆进行室内装修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窗帘应采用难燃性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饰部位可采用可燃性材料。省级以下的建筑项棚、墙面应采用难燃材料,其他部位可以采用可燃性材料。陈列、展览厅应设有消防电源供电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限制参观人数,便于安全疏散

要限制参观人数,防止因人员过多阻碍火灾时的疏散。

(6)电气线路及照明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藏品库房”的要求。

(7)完善火灾预警系统。大、中型馆的陈列、展览厅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具。大型馆内的陈列室宜设置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3 技术及办公用房

博物馆的技术及办公用房通常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这些部位有使用电源、明火的,有使用易燃易爆液体的,因此火灾危险性较大,应做为消防管理的重点。

(1)熏蒸室、理化试验室

由于藏品易被虫卵霉菌感染,因此必须经常熏蒸杀虫灭菌,而许多杀虫药剂都是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如敌百虫、甲基对硫磷等,火灾危险性较大,所以这些部位与其他部门应有防火墙防火门进行分隔。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配备相应的移动式灭火器材。

(2)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室

文物修复、复制和标本制作过程中常使用明火、电热器,而且木材、纸张、漆类、塑料以及有机溶剂等可燃物和易燃物较多。因此,应严格控制可燃、易燃、易爆物的量,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单独设出入口,与藏品库区和陈列、展览区有良好的防火分隔。

(3)报告厅

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作为人员密集场所,报告厅的门应对内对外开放,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其厅内疏散走道宽度、疏散门宽度,以及座位的布置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3 电源、火源管理

博物馆应有禁烟标志,禁止工作及参观人员吸烟、使用明火取暖,尽量减少火灾隐患。

在建筑施工、维修或文物修复或展柜、架维修需使用电、气焊作业时,应在无外来人员参观时进行,并办理动火证,清理现场可燃物,指定专人监护。现场备好消防器材,以确保安全。

综上所述,博物馆的防火安全工作应慎之又慎,丝毫放松不得,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谨记“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更要记住“安全来自于长期警惕、事故来源于瞬间麻痹”,警钟长鸣,确保博物馆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4篇

一、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宣传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本项目施工消防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要求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

3、负责将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施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管理、同落实、同总结、同评比”,确保施工消防安全。

4、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1)、监督、检查公司施工项目施工消防安全协议书签定情况。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前消防安全教育及制定与实施防火措施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纠正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行为,必要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4)、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必要时责令其整顿。

5、要定期组织例会,协调解决施工项目中出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施工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6、组织建立相关单位参加的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协调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施工和消防安全协议。

2、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施工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的消防安全协调与管理。

3、设置合格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须报送甲方备案,与甲方建立日常联系和协作。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外出不能正常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时,须另外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会议、保卫会议和各项消防宣传活动,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甲方消防安全要求。

5、开工前应成立义务消防组织,根据不同施工阶段,施工任务、作业条件、周边环境、季节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现场灭火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及防火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6、在施工前进行消防安全交底,并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存档备查),提高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7、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施工现场灭火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扑救,防止火势蔓延,同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通报。

8、火灾扑救结束后,应封闭事故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经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司主管部门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

三、施工项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作现场设置严禁烟火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2、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交叉同时进行时,双方应提前签定施工消防安全协议,并落实各自的防火措施。

3、施工单位应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所用材料,库房应采用不燃材料。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安装电气设备等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电闸箱内、照明灯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公司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5、施工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手续,审批合格后方可动火。

6、施工单位动火时须逐级办理动火手续

7、批准动火手续前,审批人应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消防措施有效,无火灾隐患后,方可批准动火手续。动火证应明确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看火人及其他注意事项,动火证应一事一办。

8、要害部位、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严禁动火,确需动火时须报请项目责任单位审批,落实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结束后,认真检查,确认未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煤气、氧气等区域施工工作动用电、气焊前,须项目责任单位专业人员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在施工单位落实相应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

10、动火人须持证上岗(动火证、操作证)。

11、施工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焚烧垃圾。

12、施工单位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施工工作现场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应成环形并保持道路畅通。

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要有明确的标识,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灵敏有效。

14、施工工作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严禁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15、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工作现场内设置宿舍。在施工工作现场以外设置生活区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建筑材料搭设,严禁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宿舍内严禁卧床吸烟,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16、生活区食堂、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操作间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有无泄露,停火时要将总阀门关闭.

17、施工工作现场、生活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18、施工工作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定放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废气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19、施工工作现场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20、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21、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工作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甲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第5篇

1 港口危货箱监控管理信息化框架设计的迫切性

危货箱相关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监控,在危货箱装卸、运输、堆存和拆装箱环节均有相应安全监控措施,但在监控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危货箱各操作环节存在监控对象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可依据的监控标准等问题;监控对象、方法及手段等方面存在进一步梳理、改善和规范的空间。因此,港口危货箱监控管理的当务之急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监控管理的体系框架,从信息层面确保监控管理的有效开展。

2 港口危货箱监控管理信息化框架设计

港口危货箱监控管理信息化框架设计需要全面梳理、提炼和分析危货箱监控领域的各种已有文件和信息,包括国际和国内标准、企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其是实现危货箱监控管理信息化的基础。对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梳理后,从中提炼出可以依据的监控标准,并针对各环节作业设计可供参考的监控指标,这是危货箱监控管理信息化的知识层面。监控指标确定后,依据这些指标建立监控系统的数据库,据此设计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港口危货箱监控管理信息化标准结构框架如图1所示。

2.1 文件层面

对危货箱物流过程各环节进行监控管理时参考的文件资料包括国际海事组织《港口危险货物及其相关活动的安全建议》、美国《港区危险货物管理规程指南》(OHSIS HSR 27D1988)、澳大利亚《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AS2846D2005)、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货物运输组件装载实操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GB 11602D2007《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90D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2268D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 6944D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T 17382D2008《系列1集装箱装卸和栓固》、GB/T 191D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8487D2010《港口装卸术语》、GB 13392D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5768D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0016D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D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D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34D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2893D2008《安全色》、GB 8978D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894D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1651D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50493D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JT 556D2004《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JT/T 557D2004《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JT 397D2007《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672D2006《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2.2 知识层面

通过在文件层面对监控内容的分析,可以梳理形成危货箱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和作业准则,监控系统正是针对监控对象是否符合作业准则(标准)来实施监控的。根据监控对象所处的时空特性,采取不同形式的监控手段。监控系统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各类温度和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虚拟现实技术等,实现对相关信息的实时监控。此外,监控各环节日常作业是否符合作业标准的要求是监控系统的重要职责。监控系统通过对各环节的细化监控实现对人、机、箱、货等的全方位监控(见图2),最终达到生产安全、治安反恐及消防安全的目的。

从图2可见,危货箱监控管理系统的构成要素包括监控对象、监控对象的执行标准、监控手段、监控结果的反馈和监控结果的处理。正确提取监控对象是保证监控系统功能完整的前提,也是当前监控对象不明确的解决途径,避免遗漏操作过程中的监控要点。监控对象的执行标准指根据文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监控对象的作业规范和标准操作方法予以明确,从而构建监控系统的判断基省<嗫厥侄沃竿ü视频和温度、湿度等传感器进行实时检测和监测,或者利用系统确保按照标准对监控对象实施监控,以达到监控的目的。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对于可以修正的危货箱作业,系统按照标准规范修正作业方式;对于不可修正的危货箱作业,系统采用适当的方式报警,对有事故灾害风险的报警事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2.3 信息层面

完成文件层面和知识层面的构建后,支撑危货箱监控管理系统功能的数据库架构基本形成。在信息层面构建方面:为对危货箱作业过程进行规范性监控,建立作业标准知识库;针对视频监控和传感器监控等,按需建立实时数据表;当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利用应急知识库对异常情况作出快速响应。可见,危货箱监控管理系统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数据结构的构建。

2.4 系统层面

从系统层面对危货箱监控管理系统进行定义,其功能归纳如下。

(1)对危货箱作业过程实施规范性监控。如前文所述,形成5个关键节点的监控对象和规范准则,系统生成监控对象的监控列表,并对监控结果进行反馈和分析。

(2)实施视频监控,通过在堆场关键位置和车辆上安装摄像头,实现对作业现场和运输车辆的实时远程监控。危货箱监控管理系统对堆场作业人员的活动(包括作业人员进入爆炸品箱区和重点区域、未培训人员进入场地、箱区内集卡司机下车、人机距离以内范围的作业、人员离岗等)实施监控,以消除人为安全隐患;同时,系统还对爆炸品箱区物品遗留、大门异常物品遗留等实施监控,以排除“物”带来的安全[患。此外,危货箱监控管理系统的监控范围还包括:对堆场周界防区的入侵情况实施监控,避免在日常巡更作业时发生超时或任务异常;当车辆发生异常滞留时,对系统报警长时间未处理、摄像机设备运行异常等实施监控;通过摄像机对重点区域实施监控,并按需切换摄像头,通过显示屏达到监控目的;对运输车辆、集装箱及货物状态、司机的驾驶状态及其违规操作行为等实施监控,并通过显示屏反馈至堆场中控室。上述监控功能均通过视频系统实现。为此,危货箱监控管理系统可以引入智能感知技术,自主切入发生动态变化区域的摄像头,实现系统监控的智能化和自动化。

(3)传感器监控系统通过安装于危货箱的各种传感器实时采集危货箱的温度、湿度、压力、气体浓度等指标并实施监控。

(4)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虚拟现实技术的堆场监控和视频联动系统构建堆场二维电子地图和三维场景,从而形成危货箱堆场的多维布局图,并通过人机交互等手段,对危货箱的布局情况、堆存统计、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查询和分析,还可通过多维显示系统直接触发摄像头的切入。

(5)应急处置系统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对异常情况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快速给出解决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例如,危险事故发生后,运输应急处置系统对事故产生的后果及其对公众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并进一步给出有效、安全的应急处置措施。该系统确保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组织事故救援,避免因处理措施不当造成次生危害。

3 结束语

第6篇

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2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4

1、管理目标……………………………………………………………………………………4

2、用工制度……………………………………………………………………………………4

3、安全生产要求……………………………………………………………………………5

4、消防保卫工作要求…………………………………………………………………………10

5、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10

第三部分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14

1、《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5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30

3、《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34

4、《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处罚管理流程》…………………………………………………42

5、附件:《罚款通知单》……………………………………………………………………43

第一部分协议书

总承包方(全称):

分承包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第167号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分承包方”)与总承包方已经签订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分包合同”),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总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分承包方均无异议。

五、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证件等所有材料的审核批准并不代表分承包方无须承担责任。

六、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七、协议书的份数:

按分包合同一并处理。

八、有效期

同总分包合同有效期

九、协议书的生效

协议书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

本协议书同双方总分包合同一并生效。

总承包方(公章):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1.5‰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

6、确保总承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总承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分承包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分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承担。

4、分承包方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具备常州市

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否则总承包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任何因为分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承担;5、分承包方应遵守总承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其它关于分承包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6、分承包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__;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__版)jgj130-20__;

(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__;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__;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__;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7)《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8)《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

(19)《江苏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分承包方须自觉遵守、执行江苏省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承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5、分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承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分承包方申报的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类同方案必须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于方案中详细叙述施工期间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分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度:分承包方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本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2、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承包方必须执行总承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承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7.3、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总承包方通知召开的周六(或最终由总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总承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分承包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分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分承包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总承包方有权取消该分承包方的承包资格。

7.4、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4.1、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4.2、分承包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4.3、分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总承包方组织的入职培训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7.4.4、分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江苏省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4.5、分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7.5、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5.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周六(或总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总承包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7.5.2、分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承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5.3、分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且必须经过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5.4、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制度。

7.6、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7.6.1、分承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6.2、分承包方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承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6.3、分承包方的起重机、塔式

起重机、挖掘机、垂直升降机械等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接受专业验收;分承包方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7.7、分承包方须执行国家、江苏省及常州市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验收等安全台帐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施工交接检验制度。

7.8、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7.9、分承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7.10、分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7.11、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7.11.1、分承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7.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应立即通知总承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及安全主任,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承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分承包方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7.11.3、分承包方要积极配合总承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承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11.4、分承包方须承担因为分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应积极配合总承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承包方人员的,分承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承包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承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承包方自负。

7.11.6、分承包方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对发生的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否则总承包方有权勒令分承包方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

7.12、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惩罚制度:分承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7.13、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7.13.1、分承包方要对分承包方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7.13.2、分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7.13.3、分承包方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7.13.4、施工现场内,分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7.13.5、总承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承包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7.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13.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及增收15%的总承包方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扣除。

7.13.8、分承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7.13.9、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7.13.10、分承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承包方批准,在批准前分承包方不得进行施工。

7.13.11、分承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对总承包的工作联络及落实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

7.13.12、分承包方必须按所有入场员工总人数的4%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对分承包方罚款500元/人、日次。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承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承包方应严格按总承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承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承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承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承包方应在总承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承包方的要求,总承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承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承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负责赔偿,总承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承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承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分承包方全体员工的工作服由总承包方统一订购,且分承包方必须保证现场所有员工夏、冬季节的服装每人至少2套。总承包方将依据分承包方为入场员工办理的《出入证》花名册向分承包方供应服装,费用将从分承包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人夏天工作服价格为¥65元/套,冬天工作服为¥75元/套)。

2、分承包方员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等物品(包括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标语、警示牌),不得出现

分承包方的任何标志、广告标语等。标志、标语等具体由总承包方决定。3、分承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承包方自己负责。

4、分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5、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分承包方入场前必须依据总承包方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上岗证》,否则不得入场。

7、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应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承包方应赋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总承包方在地面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点,分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方的编制安排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存区,再由总承包方负责安排外运,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钢筋砼结构废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类垃圾由责任分承包方自行清理外运,禁止堆存在工地内,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承担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9、分承包方在施工时用水必须严格按总承包方“现场临水管井平面布置图”上的说明进行。分承包方现场临水的使用归总承包方统一调配,各分承包方在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分承包方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11、分承包方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11.1、需要长期使用的用水点必须设节水龙头;

11.2、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11.3、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11.4、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须及时通知总承包方进行解决。

12、、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灾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分承包方须在分承包工程(包括临时设施)开工前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的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3、分承包方在分包工程现场及工地附近不得进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动。如有爆破施工时,分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并事先已取得国家、江苏省及常州等各级政府、公安部门的相关许可,否则分承包方须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分承包方入场工作人员在接受总承包方医疗室的服务时,须出示经总承包方核发的《出入证》或《上岗证》,并遵守总承包方医疗室的规章制度,医疗室仅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一般轻微伤害的免费服务,如有重伤等严重伤害时,分承包方须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计划实施救援。

5、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开工前须向总承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备案检查。

第三部分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一、《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

三、《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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