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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时间:2022-08-15 08: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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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转型,高校社会化进程的加速,高教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的权益意识迅速觉醒,以及高校与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产生了角色定位,制度建设及工作方式上的变化,使高校内部出现的教育领域纠纷越来越多,高校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但我国大部分高校在管理手段上并没有随之变化,对于涉生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单一,行政化色彩严重,其结果往往激化了矛盾,甚至引起了近几年来高校频频被诉或者败诉的现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高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涉生矛盾纠纷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并探索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中分别进行了关于学生权益维护现状及需求的问卷调查,并收集了大量在国内高校已发生的与高校管理各环节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分类研究,提出了当前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首先必须明确,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是指在高校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或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高校和在校学生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纠纷,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是涉校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指高校在教学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学生的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后勤服务企业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高校涉生纠纷解决机制则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判和解决各类高校涉生纠纷,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现状及特点分析

笔者对宁波市的15所本、专科院校的学生和高校学生管理者进行了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问卷调研,也有部分问卷通过网络有针对性地选取了部分国内其他院校的在校学生和教师,共发放问卷540份,回收有效问卷533份。样本结构基本覆盖了公立高校、国有民办和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和需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特点,而高校现有的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当前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和需求。

1.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数量多,趋势呈递增性。在对高校学生的调研中,当被问及“您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是否遭遇过与学校的矛盾和纠纷”的问题,大约6%的学生选择了“有”,这说明高校中涉及大学生的矛盾纠纷存在的绝对数量较多。而近年来,由高校与学生纠纷引发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几乎每所高校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涉生矛盾纠纷的解决,相比笔者前两年调研的数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高校教育领域纠纷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2.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内容复杂性。在学校管理现状中,学生与学生、学生和教师,以及学生和学校、后勤服务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从本质上说是无法避免的。这是因为,教、学是高校和大学生的基本活动,而教与学在某些方面正好对立,高校的教育自由与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许多冲突,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深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这些冲突表现得愈加明显。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的内容涉及了高校招生或学籍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学校与学生就奖惩、收费、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在校学生因事故引起的纠纷;后勤社会化体制下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后勤企业与学校及学生发生的纠纷;同时也包括了近几年逐渐增多的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学术权力与学生之间冲突纠纷等,在针对曾经遇到过矛盾纠纷的学生的问卷中,教育收费、评优帮困制度、奖励处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等方面占了67%,其他如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也占有一定比例,从种类和内容上看具有复杂性。

3.有效处理涉生矛盾纠纷的需求迫切性。在被问及“您认为学校是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的问题时,有93%的学生选择了“很有必要”或“有必要”,只有7%不到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清楚”。可见学生存在着很大的维权或有效处理纠纷途径需求。很大一部分学生曾经遇到过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只有小部分学生利用合法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54%的学生在遇到自身权益受损时基本都是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方式解决问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得到提高,学生存在着很大的维权或有效处理纠纷途径需求。

4.高校涉生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单一,行政化色彩较重。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需要加强学生权益维护工作,但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当学生在学校中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遇到纠纷时是如何解决的,是通过学校的机构、维权社团、法律机构还是其他手段?我们也做了这方面的相关调查。在遇到过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学生中,被问到“您一般通过以下哪些途径来解决纠纷”时,大部分(约占53%)的学生选择了“辅导员或学校相关部门”,有19%的学生选择“高校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等学生工作部门解决,也有小部分学生选择通过自己或家长和解解决。由此可见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得到提高,而目前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途径大多限于学校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解决途径相对单一,在当前的教育管理实践上,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广泛需求。在问到“您是否知道您所在的学校有相关的学生权益维护的组织”时,只有20.1%的学生知道,67.2%的学生不清楚,而12.7%的学生确定所在的学校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学生在学校里,对涉及学校里发生的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法也并不十分了解。0.5%的学生选择“非常了解”,5.5%的学生选择了“比较了解”,大部分学生还是处在“不了解”和“不清楚”的状态中。在我国教育法治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这一背景下,一些高校开始探索建立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申诉、仲裁、调解等制度来维护学生的权益,但由于没有严格的规范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并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由于缺乏完善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校在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中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处理,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保证处理的公信力,从而有可能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总之,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大学生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其维权意识与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强,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内容复杂、解决需求迫切。这种新情况无疑给国家和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教育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高校现有的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在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上可以分为诉讼和解决机制两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探索,目前现有的高校教育领域纠纷涉生矛盾的非诉讼解决途径有:学校内部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教育仲裁、调解等,但是每种途径在实际运用中都有其局限性,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弊端。首先,作为高校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各高校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理途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出:

1.解决纠纷的成本高。比较而言,大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学校遇到纠纷时,首先考虑的是如果将纠纷交给学校来处理会不会导致校方、领导或老师对自己产生不良的印象等心理成本;高校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过程中也付出了原本应该用于教学、科研的人力、财力,产生了大量额外成本。

2.解决纠纷的行政化色彩严重。学校由于自身利益关系,采用行政手段处理矛盾和纠纷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从而有可能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纠纷。例如在教师、学生与学校、后勤出现矛盾时,校方往往将学校的规章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依据,纠纷解决的完善与否直接与学校工作人员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理解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水平有很大关系,当学生对学校的解决方式不满意、或是对处理结果不认可时,最终只能还是要通过行政处理来完成。

3.解决纠纷的公信力不够。对于学生来说,其维权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在具体实际生活中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在调研中,在被问到“您认为在处理教育领域纠纷时会存在哪些阻碍”时,20%的学生认为是“规章制度的缺陷”造成的,20%的学生认为是“维权意识淡薄”,25%的学生选择了“不公正,不公平”,21%的选择了“双方地位不平等”,以及9%的学生认为“不权威”,5%的认为维权的成本高。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纠纷多发生于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对法治原则重视不够,主观随意性较大。在制订或执行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教师、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从制度层面来看,除了高校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以外,现有高校教育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次,教育申诉、复议制度存在了很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教育申诉、复议制度确立于《教育法》和《教师法》,特指教师、学生在接受高校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在教育申诉制度中,高校的确是法定的被申请人之一,然而,由于申诉制度本身并不完备,加之当事人认为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与高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纠纷的解决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教育申诉制度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另外,学术权力行使而引起的学术纠纷,由于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教育主管部门都无法胜任申诉、复议的重任,若强行介入,也违背了“大学自治”的精神理念。再次,近几年开始探索引入教育仲裁机制,但其适用性和推广仍然举步为艰。由于现行申诉、复议制度的缺陷和虚置以及司法救济的滞后与缺失,加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又基于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仲裁机制的引入或许是有效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理想途径。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但是教育仲裁机构由政府授权、组织,需要成立符合一定管辖区域内所需求的独立机构、场所和日常维护经费,需要聘任多个有专业背景和专长的专家和学者,其成本可见一斑,并不一定能适应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后,目前理论界较为关注的还有高校内部调解制度,实践证明不失为当前形势下高校学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解决涉校纠纷的有效形式,应该在全国高校予以推广。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校内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仅限于探索阶段,缺乏相应配套的运行和保障机制建设,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却并不一定是冲突平衡的最优选择。而若将所有纠纷都交于司法部门,也是对社会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更好地解决矛盾,使教师、学生和高校都得到良性的发展。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些纠纷的存在,以及亟待解决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的解决机制要照顾到高校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同时注意学生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他们内心实际想法的表达。我们要正视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现状和现有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需要探索一个适应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特点的解决机制,无疑符合高校法治化建设的趋势和要求。

三、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思路及探索

在涉及学生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等方面试图探索有效解决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的创新机制。从组织机制上说,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中心,该机构的性质是以学生和教师代表为主体运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部矛盾处理及大学生权益维护组织,其主要工作内容定位为:涉生矛盾纠纷的舆情信息收集与反馈,学生在校内外兼职权益受损,后勤服务、消费纠纷权利救济帮助,与学校就制度争议、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的协调与解决,涉及学生受伤害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学生自身发展权益维护等。其具体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在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和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两个具体部门,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主要承担校内矛盾纠纷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制度咨询和学生权益维护等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调解机构,主要负责高校校内涉生矛盾纠纷和与高校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其具体工作分工与职责是:

1.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讨论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重大决策,负责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培训,指导,接受咨询,审查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各项工作的合法、合理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讨论、协调工作,负责对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力进行认定,但不应具体干涉和直接领导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2.学生权益维护中心: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一级下属部门,由学校法学专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拔组成,负责制订章程,讨论中心内部重大决策、问题,对下属各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其直属的舆情信息中心负责高校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各类涉生矛盾纠纷处理的受理登记、分类指定部门处理、跟踪处理、回访等工作。

3.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一级下属部门,按照国家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受理学校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后勤服务企业、学生与学生间的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其调解程序应符合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法律约束力。

4.法律和制度咨询委员会:负责法律知识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接受学生的法律咨询、为学生提供各类法律援助;负责对其他部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

5.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受理高校教师与学生与高校管理部门、后勤服务企业、在学校范围内遇到的权益维护受到损害的申请,并通过各种渠道依法给予援助。

6.申诉及听证委员会: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申诉举证等问题进行咨询解答和指导;对学校收费、规章制度修订、重大决策、学生处分等事项进行听证,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作为学生代表参与决策。

7.社区自理委员会:专项负责学生社区舆情信息中心收集,协调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的各类矛盾、纠纷,必要时提交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和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

在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运行中,除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及相关部门管理和指导,进行重大决策和宏观上的审查把握外,其余下级部门全部由校内法学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通过一定民主程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架构运行的基本思路是传统涉校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相结合,各取所长,针对具体问题,在各自适应的领域合理发挥作用。在机构运行过程中,其业务范围也可以按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拓展到学生在校外遇到的矛盾纠纷处理和协调,以进一步维护学生的各项权益的维护,促进高校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让学生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为主体构建高校内部矛盾纠纷处理和权益维护机制,既发挥了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也打消了学生的各种顾虑。同时,就高校管理来看,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处理高校教育领域矛盾纠纷,具有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的优点,同时由于其成本低,效力高,且具有一定中立第三方的公信力,若能在高校推广,必能成为有效化解高校教育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有效尝试。

当然,矛盾纠纷处理机构应按照合理、科学的运行机制,切实有序、高效并有效地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机构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制订首问责任制、定期培训制度、会议讨论制度等运行规范,还应该从制度上规定处理期限及责任追究制、激励及惩罚制度、反馈和回访制度,工作效率及工作作风纠察制度、考核制度等一系列配套保障制度。最为重要的,是高校必须将该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和效力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认定。学生在认为学校的某项政策或某方面工作的改善会更有利于他们的发展,认为自己在学校的评奖评优或者纪律处分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某一项合法权益,与某位学校领导或老师发生矛盾,或者在校外兼职、校内外商家消费过程中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等矛盾与纠纷时,都可以找到学生权益中心咨询或者请求帮助。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运行机制既有效维护了广大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使学生与学校或者高校后勤之间有了一个独立于学校行政部门的第三方组织的介入,有效减少了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学生的内心的真实想法通过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舆情信息中心的上传下达,有效化解了学生心中的不满情绪和误会,对高校校园稳定和社会和谐建设的促进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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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秋荣.陈鸿海.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探析[J].继续教育研究,2011,(4):172.

[3]金一超.论大学生与高校纠纷的治理对策[J].现代教育论丛,2009,(10):91.

[4]季洪涛.方芳.论建立与完善高校的权利救济机制[J].北京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9,(9):36,37.

[5]徐昕.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兼论民事诉讼的本质[J].现代法学,2001,(4):77.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审判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实施

良好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是确保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不仅患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处理途径有和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各种方式,由于医患双方和解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其公正性及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老子审儿子”的行政调解方式很难妥善并终局解决纠纷;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备受质疑。因此必须探讨一套新型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2002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开启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立法和司法者都希望调解制度能以其优势成为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ADR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近乎所有纠纷解决领域提供了法律支持。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机制、业务工作、指导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意见》法律效力层次过低,而且在具体规定的内容上也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适应了我国当前和谐社会依法治理的需要,开启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起点。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卫生部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提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医调委”)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截至2011年10月份,已成立医调委1358家。医调委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各地医调委作为解决医患纠纷最现实、高效的方式,对于集中化解医患纠纷,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患纠纷的困境

《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仅搭建了适用人民调解的基本框架。各地“医调委”在轰轰烈烈的构建中对适用调解处理纠纷的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争议较大,医患纠纷的调处依然是影响医患和谐的棘手问题,医患关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民间调解所具有的内在活力

根据《调解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从性质上看应是一种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组织,相关行政部门仅仅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但从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的实践经验看,医患纠纷发生后,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出于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考量,只要患方提出要求,医调委往往会在由相关行政部门出面组织协调下对医方施加压力,由此使医方陷入“被调解”的无奈境地。医患纠纷调解由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变为一种政府控制型的调解。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失去了其民间调解组织所具有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缺少内在活力。

(二)调解程序随意性太强,调解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备受质疑

在法治背景下,“依法调解”应当成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正当化的标志。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促进医患纠纷公平、合理解决的基石。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委调解的范围、启动程序、调解方式等程序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调解程序过于随意,往往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认为诉讼解决方式费时、费力,医疗赔偿诉求未必能得到有效支持,于是倾向于选择更为“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患方往往会采取“边调边闹”“调调闹闹”的谈判策略,甚至会采取摆花圈、设灵堂,挂条幅等“医闹”方式干扰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管院方有没有过错,患方经常漫天要价,最终的调解结果是院方屈从于社会舆论、行政干预等各方压力拿钱来息事宁人,被迫签订不公平调解协议,时常发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不公平调解结果,打乱了公平的调解程序,损害了有序的社会秩序,恶化了医患关系,为公序良俗的良好社会风气蒙上了阴影。

(三)缺乏配套制度保障,调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大打折扣

1.资金保障不到位,阻碍调解工作开展

对于调解不收费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来说,经费保障是一切调解活动开展的基础,经费问题不解决,医调委的各项工作将很难持续。按照《调解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意见》提供了医调委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一是其经费由设立单位解决。二是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争取补贴。三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这三种经费来源的保障性太差,医调委的交通费、办公费、出差补贴等必要费用支出甚至需要由医调员垫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影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调员队伍参差不齐,影响调解质量

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是调解结果科学、公平、合理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败的关键。医患纠纷调解涉及医学、法学、沟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由“既懂医、又懂法、还要懂社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担任医调员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科学性。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员的选任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医调委工作人员往往由退居二线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背景,或缺乏调解工作经验,或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医患纠纷调解的质量。因此,如何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解决医调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从而吸纳专业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医调员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赔偿资金落实不到位

赔偿数额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西方的成功经验是,医患双方将争议提交双方认可的纠纷调解机构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内容替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这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广并不普及、不均衡,保险公司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多数未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而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导致医患纠纷赔付资金只能由医院自行承担。医疗责任保险在院方看来有名无实,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

三、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医调委”组织的性质,确保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目前的医患调解原本为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转变为政府控制型调解的根本的原因是体制障碍,行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的过分干预是导致调解工作不中立的根本原因。因此医调委的设置首先要去除行政色彩,突出中立性,既不应该由医学会管理,也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而是应当仿照《调解法》的规定与普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管理。这样方可增强医调委的独立色彩,确保作为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二)规范和完善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合理的调解程序是充分发挥调解效能,获得公正结果的制度保障,因此应规范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首先严格贯彻《调解法》第17之规定,医患纠纷调解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为例外的原则。在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可申请“医调委”调解,也可选择不接受调解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同时对适用调解的条件和范围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可以借鉴即墨市等“医调委”的做法,医调委一般只受理索赔金额1-15万元的医患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和解;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医调委”受理调解后,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性与合法性

1.依法完善医调员的资格选任制度

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应当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懂法律、懂医学、懂调解”的复合型的医调员队伍。在此可以借鉴仲裁员与公证员等职业的选任标准办法,规定统一的医患纠纷调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除了重点考核应试人员的医药学、法学、保险等专业的基础知识,还应考核应试人员调解能力。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任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入医调委专家库,进入调解程序后,医调委将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对医患纠纷“定性、定责、定损”,引导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2.落实医调委的运行经费

针对《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的问题,以及《意见》提供的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的思路,笔者认为,最有利的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专门国家财政拨款,确保医调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经费尤其是医调员的待遇贯彻落实。

3.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审前程序;独立性价值;审判方式;法理基础

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司法则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增强“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民事诉讼本质上是运用公权力对私权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法院作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其民事司法机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作为民事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独特的纠纷解决功能。这种独立的功能体现在:通过审前程序对事实的展示、争点的归纳、证据的确认与固化,使案件达到一个成熟的审理状态,也使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视,对诉讼成本和风险进行重新估量,而法官则可在探究和掌握各方心理底线后,抓准利害、能动司法,促进当事人和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判资源浪费。

一、审前程序与审前准备阶段之比较

审前准备阶段与审前准备程序的区分在于:审前准备阶段强调的是其作为程序的一个部分,只是庭审程序的预备阶段和状态,并不具备完整性特征;而对于审前准备程序来讲,则已经具备了一种完整性,但这种完整性也只能说是形式意义上的,其作为庭审程序的“准备”这一性质并未发生转变,具有一种对庭审程序的依附性或辅,因此尚未具备实质意义上的独立价值。

而审前程序则突破了这种单一的性质,一方面是为今后的庭审程序作准备;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促成和解的方式终结诉讼,从而通过自身功能的发挥完成诉讼程序的流程,因此已经具有一种相对独立的价值。这种独立性,可看作是民事审前程序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相区别的一个标准。

在此基础上,笔者很赞同把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定义为: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到开庭审理之前依法所进行的为保证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以整理并固定争点、收集并冻结证据为主要内容,使案件达到适合审判,保证正式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能够连续、集中地进行,达到诉讼公正和高效的目的,同时促使当事人在经过证据充分交换、开示的基础上,通过实质性的对话,以非判决的方式促进纠纷解决,节约诉讼成本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时间的确定性,即发生在法院审理案件后,正式开庭前。2.程序的独立性,即在形式上独立于庭审程序,而不是庭审的一个附属阶段。审前程序是作为程序形态存在的,自身具有纠纷解决功能,如果案件经此流程即能完成诉讼目的,则不必再启动其他程序。3.目标的明确性,设立审前程序之价值目标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力求以非判决的方式促进纠纷解决。4.功能的自治性。程序自治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有性质,表明程序单靠自身力量即可达到预定目的,是实质意义上的独立,也是程序独立的必要性所在。审前程序包括送达、诉答、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审前和解(或调解)、审前会议等内容,这些方法的配置足以使审前程序不经庭审程序即可达到民事诉讼消解纠纷之目的,因而具有功能上的自治性。

二、审前程序独立性价值之法理分析

经上文分析,笔者阐明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从形式到实质都具有独立性的程序价值,并以此来区别于现行立法上使用的“审理前的准备”以及学界有些学者使用的“审前准备程序”之涵义。而本文也建立在这一基础上来展开论述的。本节要讨论的则是,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何种独立性价值,这种独立价值又是如何体现以及其内在法理又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功能

一国诉讼制度的构造首先是一种价值选择问题。尽管对民事诉讼的范围还有争论,但公正与效率构成全部诉讼价值的核心与基础则是不争的事实。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必然受制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并以其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而价值需要通过功能来落实,或者说抽象的价值需以具体的功能为载体,才是看得见的价值。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中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价值,就在于它具有其它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从而彰显其价值的独立性。一般说来,审前程序具备如下价值与功能:

1.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最大化。通过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证据开示制度,帮助主审法官最大程度地从双方获取证据资料,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或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从而为将来法官作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2.实现诉讼公正的最大化。审前程序具有防止两方面诉讼突袭的功能。一方面,通过证据固定、争点固定、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强制答辩等制度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突袭,另一方面,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对抗提供时间和空间的准备,使在庭审时,双方的质证和对抗达到较完美、最接近真实的论证。

3.实现诉讼效率的最大化。审前程序,有助于对案件性质与难易程度进行识别,及时、准确分流案件,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难易程度的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或导向合理的程序,从而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最佳的分配;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其合意解决纠纷的功能,促使大部分纠纷案件在进入庭审程序之前就得到解决,减少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占有,提高诉讼效率。

4.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在审前程序,通过设置下列制度,以现实诉讼效益的最大化:通过举证时限的规定,避免了诉讼拖延,节约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缩小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将公共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降低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支出;法院协助证据调取,降低了当事人为寻求证据的成本支出,将私人成本转化为公共成本;证据交换制度使双方明确争点和攻防武器,进而选择撤诉或和解的途径,使诉讼成本最小化;通过审前会议整理争点,明确庭审范围和内容,使开庭审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使判决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减少了成本投入,提高了效益。

(二)正当性基础

正当性基础回答的是,为何要在民事诉讼中设置审前程序?其内在机理是什么?我们知道,民事审判的正当性源于当事人对于判决的理解与接纳,在赋予当事人充分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后,即使得到败诉的后果也不得不接受。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庭审阶段,但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审前程序同样具有这样的正当性。笔者认为:民事审前程序的正当性来自以下法理:

1.审判的公正性。审判的公正性意味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能使当事者以及社会上一般人接受、认同、信任。审判的公正性,要求法院必须通过公开、对席、口头、直接等程序保障在充分的公开开庭审理中获得审判所需要的信息。但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对多次重复开庭所可能导致的诉讼拖延和庭审形式化的畏惧,需要设计审前准备程序,通过收集证据以及对争点与证据的整理,使正式的开庭审理更加高效与有序进行。

2.审理的集中化。审理集中化是现代两大法系为解决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诉讼延迟、诉讼成本过高以及司法远离民众等一系列妨碍当事人诉诸法院、行使裁判请求权而导致的司法危机,而在建构诉讼审理方式或运作机制时所共同达成的目标。审理集中化回应了现代社会要求高效审判的诉求,也是司法效率的题中之义。它要求充分重视审前准备,为法官不间断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3.审判应遵从正当程序和辩论原则。所谓正当法律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它强调程序的参与性、自治性、公开性、中立性、平等性和效率性;辩论原则强调,“第一,只有当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第二,对当事者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第三,原则上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通过审前诉答程序、证据开示与交换程序,将争点固定下来,法官在事后的庭审中,只就确定下来的争点确定审理范围和对象。既防止了“证据突袭”、诉讼技巧的过度运用,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诉辩地位,也防止了因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的司法腐败,从而保障司法的透明公正。这便体现了正当程序和辩论原则。

三、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国外一些国家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建立在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基础上,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并要求集中审理原则。与之迥异的是,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能动司法主义思想为指导,不以审前证据交换与固定争点等“准备”内容为重点,着重强调的是案件繁简分流的有效实施,实现诉讼内、法院主导下的多元化解决纠纷。它既能够在审前解决大量纠纷案件,较好地实现审前程序的目的;又可以克服当事人主义下出现的当事人滥用审前程序,一定程度的以审前程序的非效率化换取审判程序的高效的弊端,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鉴于此,立足于现有的司法资源,笔者提出以下制度构想:

一是建立案件的繁简分流体制。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设立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然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适用前提,却是一个很主观的标准,如何区分繁简,只能依据法官的个人判断。而经过审前程序的事实展示、证据列举、争点整理、诉答程序,并征询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来区分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无争议,进而决定是否进入庭审程序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通过这样的方法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显然更科学,而且也十分具有操作性。

二是完善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与开示是审前程序的实质性核心内容,几乎蕴含了审前程序独立功能的一切秘密,具有信息交流和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审前程序的强大功能就在于能够形成一个当事人双方充分理解对方实力和底牌的机会,在此前提下进行理性的磋商谈判,选择最适合自己有效率的方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证据规定》里借鉴了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保障,尤其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不健全,使这项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应进一步确立当事人调查取证的主体地位、方式方法;明确证据交换的范围,与案件毫不相干的材料、证据开示要求会加重对方负担,不应用来开示与交换;细化证据开示的方式等。

三是激活督促程序,发挥支付令作用。目前我国的督促程序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其原因是审前准备活动缺乏实质的内容,即争点的整理和确认,答辩失权效力,使得法院和当事人在审前都不敢轻易选择该程序。为此,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功能,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案件,经征得原告同意,法院可向被告发出支付令,被告有异议的,案件可进入调解或者审理程序。判决结果与支付令一致的,可考虑由被告承担拖延诉讼的法律后果。

四是导入法官释明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了法官在实体审理中的释明权,而在审前程序未予规定。这与我国的审前程序尚未具有独立地位有关。为此,为了让当事人能更充分地举证,展示其所主张的事实,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内在价值,应在审前程序中引入释明权制度,以促使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将不当主张予以排除,将不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补足,从而使其诉讼主张得到尽可能完整清楚的表述,这可以大大提高庭审的实效。

四、结语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图书馆 社会和谐 灾害 职能 创新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当我们为汶川大地震中数万生命的猝然离去而哀伤的时候,我们也在深深反省、思索,面临这已经发生的、将来还可能避免不了的自然灾害,图书馆的职能是什么?每一个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责任又是什么?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围绕避灾、减灾及抗灾工作开展职能创新

1.1创新思想政治教育职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当天灾无情袭来后,社会稳定工作将面临许多新问题,如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不稳定因素,影响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舆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为了营造和谐的灾后重建舆论环境,图书馆应在启迪思想、陶冶情操、舆论引导、鼓舞人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采取教育引导、道德教化促和谐之方式,运用先进的、和谐的文化资源,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思想教育,提供有利于灾后重建和社会和谐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和文化条件,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水平和整体素质:运用先进的、和谐的文化资源.去疏导化解灾区各方面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帮助灾区群众在优秀文化作品的潜移默化中达到心理平稳和思想稳定,激励他们以积极乐观的心态投入到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中去.为灾区的稳定、和谐与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四川省分中心情系灾区.组织技术人员迅速开辟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四川省分中心“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专版栏目.涵盖地震时时报到、灾后疫情防治、地震知识与自救、地震中重生等内容。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及时、客观、准确、畅通汶川地震的震情、灾情、天情、社情等民众关注的系列信息,消除过滤了信息杂音,极大地安抚了民众的焦虑恐慌烦燥情绪,服务公众心理需求。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万众一心共同抗震救灾。

1.2创新情报传递职能,减轻灾害损失

科学是对人类的终极关怀,要做到避灾、减灾,重要的一点是要使人们了解科学、掌握科学。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持生态环境的合理承载力与人类开发使用的平衡,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深人人心,需要图书馆工作者扮演科学文化普及工作者的重要角色.利用情报传递职能,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以大量生动的内容和范例,向农民宣传国内外科技信息,用丰富的科技信息开阔他们的眼界,促进他们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的现代化,帮助他们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及增效技术体系建设,使农民能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理保护自然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强农田对自然灾害的“免疫力”,提高农业避灾、减灾能力。实现农业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3创新社会教育职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文化是一种特殊的产业,作为精神文明阵地的图书馆,要突出其意识形态的属性和教育人、鼓舞人的功能,去承担更多的、更崇高的社会责任,发挥图书馆的社会教育作用及社会引导作用,为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精神支持。可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好书推荐、读书征文等形式,用科学的、先进的、优秀的理论武装广大群众,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使中华民族英勇不屈、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深入人心。同时,广泛宣传灾区干部群众与灾害作斗争的顽强精神和感人事迹,振奋精神,激励斗志,夺取抗灾救灾的胜利,以实现凤凰涅粲、重建家园的美好愿景。

1.4创新文化传播职能,普及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

在避灾、减灾及抗灾工作中,图书馆要强化文化传播职能,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宣传抗灾救灾知识。利用科技读物阅览、图片展览和读者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避灾、减灾的常识教育,使更多的人了解避险和自救、互救的知识,做好避灾、减灾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然灾害对人类的伤害。

2寻找避灾、减灾及抗灾工作中职能创新的路径

2.1利用图书馆虚拟社区进行危机通信

虚拟社区是一个基于信息技术支持的网络空间,核心是参与者的交流和互动,并且在参与者之间将形成一种社会关系,如BBS、聊天室、论坛、博客等。虚拟社区可以快捷方便地传递信息。将虚拟社区应用于危机通信是未来的一种趋势。伴随着大的灾害来临,交通中断、通信线路中断。人们就像处在信息孤岛,失去与外界的联系。图书馆可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利用虚拟社区平台进行危机通信。通过BBS、聊天室、论坛、博客等,在第一时间向社会灾情、社情等民众关注的信息,安抚民众的焦虑恐慌情绪;图书馆还可利用虚拟社区平台,强化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互动,把社区公众团结起来,增强社区的灾害响应和恢复能力:社区成员也可利用图书馆的虚拟社区平台,留言,寻找亲人。

2.2为灾区群众身心和谐提供援助

图书馆要成为灾区群众的心灵圣地和精神家园,将人文之光照射到灾区每一个需要关爱的人身上,为灾区人民提供精神支持、“心灵关护”,以带动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为灾区伤残人员身体康复提供服务。如在汶川大地震中,有许多人被倒塌的楼房深埋在瓦砾之下,造成了肢体残缺,给将来的学习、生活及就业带来了极大困难,他们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忧虑。为此,这些伤残人员经受着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折磨。图书馆应伸出援手,为他们提供人性化服务,使其障碍程度降到最低,潜能得以发挥。二是为灾区群众心理和谐提供服务。和谐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心理上的和谐,保持人们心理上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经过了惨重的灾难,无论是失去亲人的幸存者还是灾难的亲历者和目击者,心灵都受到了创伤,他们常常会陷入恐惧、悲伤、痛苦、自责和内疚之中。图书馆应利用文化抚慰心灵的作用.尽力做好受灾群体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救援工作,整合信息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充分运用哲学、人文学、心理学、教育学及医学等多学科知识.为那些心理创伤者提供心理咨询援助,使他们走出心灵的“黑夜”,实现心理重建。

2.3为政府部门高起点规划灾后重建提供决策支持

图书馆具有采集信息和情报、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帮助政府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的职能。在抗灾工作中,要在两方面下足功夫:一是为灾后重建提供经验借鉴。为了提高政府决策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图书馆要广泛采集世界各国避灾、减灾及抗灾的成功案例和最新研究资料,为我国灾后重建提供科学依据。二是为灾后重建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应从解决灾后重建的短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及数量与质量的问题出发,对涉及减灾、抗灾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法律及文化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灾后重建等进行研究,如灾后的社会和谐与安定、灾后的经济重建及振兴、防灾救灾法治体系的建立健全、灾后疫情的防治、灾后社区和家庭的扶持、灾后群众心理抚慰与心理援助等,图书馆应针对以上灾区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经过筛选、提炼、加工和再创造的文献综述,提供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的专题报告和研究报告,为政府高起点规划灾后重建提供决策参考、智力支持。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四川省分中心开辟的“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专版栏目,就是一个很好的震后重建指南,其中设有“地震能预测吗?”、“灾后疫情防治”、“在地震中重生”、“灾后不可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大地震记录”等栏目[21,为灾后重建做出了贡献。

2.4做好避灾、减灾的技术成果推介

做好避灾、减灾的技术成果推介工作,其中应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宣传党和政府的科技开发政策,促进科技开发政策的贯彻落实。科技开发政策是指导避灾、减灾科技开发工作的精神武器,通过宣传、评述党和政府在避灾、减灾方面的科技开发政策,介绍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进一步解放科技人员的思想,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热情,从而进一步促进避灾、减灾的科技开发工作。二是推介避灾、减灾科技成果,打造图书馆“创新品牌”。为了促使我国避灾、减灾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使避灾、减灾的科技开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避免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的伤害,图书馆应面向政府、企业主动“推介”,加强与社会对接,促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将单一的传统服务拓展为对接服务、中介服务、科技会展等多元化服务,联合政府、科研单位、企业,利用板报、刊物和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避灾、减灾创新成果”推介信息,并组织举办科技成果转化论坛、科技对接、科技成果展示和洽谈等各类活动,为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牵线搭桥,让各方资源可以合理流动,从而整合力量,共同攻关,实现避灾、减灾科技成果创新的目的。

2.5引导农民发展避灾、减灾农业

要使受灾群众脱贫致富,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探索出一条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避灾的新路,积极发展避灾农业和减灾农业。图书馆要和当地政府及农科所联合起来。为农民抗灾减灾和结构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引导农民因地制宜,趋利避害,大力发展适应性农业。多灾频发地区,如干旱、水涝地区,应指导农民多发展养殖业和加工业。为了满足受灾群众尽快脱贫致富的需要,图书馆应尽快为其提供“先行服务”、“补偿服务”,将服务拓展到受灾群众安置点。利用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优势,帮贫致富促和谐,为受灾群众提供科技信息,开展受灾群众教育、培训及专家指导等,为他们“送书上门”、“送信息上门”、“送技术上门”,引导农民以科学精神、科学知识和灾害相对抗,在灾后重建中达到“天人合一”。更好地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帮助受灾群众改善生活、生产条件。据笔者调查,四川江油市图书馆于地震后,深入灾区服务,在全市41个乡镇、477个村设立服务点,送科技、文化信息进灾区,收到了良好效果。

2.6加强灾害科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