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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管理

时间:2022-11-21 12: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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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管理

第1篇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计量单位和数值进行结算或者标称的商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计量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定计量单位)

商品经营活动中,凡需计算商品量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经营者的计量责任)

商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应当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计量的准确性。

第六条(计量器具的检定)

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由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目录,由市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配备)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配备与其商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时,应当使用极限误差小于或者等于该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由市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八条(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

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规定的,按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商品量的明示)

销售者、生产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必须向用户、消费者明示商品量的准确数值。

商品量的数值必须由合格的计量器具测得。不得伪造商品量的数值。

第十条(商品量短缺的补偿)

商品经营活动中,商品量短缺超过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向用户、消费者补足份量或者补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份量或者补偿损失后,对属于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责任的,有权向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追偿。

第十一条(特殊商品的商品量检测)

根据市场商品量检测的需要,市技术监督局可以制定特殊商品的商品量检测方法,在本市商品经营活动中实施。

第十二条(禁止事项)

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三条(调解和仲裁检定)

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在争议的调解、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以及有争议的商品量。

第十四条(对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伪造数值的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量数值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对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使用非法计量器具的处罚)

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配备计量器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不按照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商品量短缺的处罚)

商品计量的负偏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值,又拒绝向用户、消费者补偿的,责令其补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主体和罚没收入)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其中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指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数值的商品量进行一次性包装、灌装并有统一净含量标记的商品。

(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指在商品销售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生产过程中能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三)极限误差: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检定规程中对计量器具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值。

(四)商品计量负偏差:指商品量的实际数值低于商品结算或者标称量的状况。

(五)仲裁检定:指用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二十三条(出口商品的例外情形)

在对外贸易中,生产者根据外国客商订制、订购出口商品的要求而使用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2篇

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如下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混凝土质量

(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分设站点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水泥、沙、石、掺和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四)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五)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

三、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要健全混凝土收货管理制度,把好进场质量关

(一)施工企业应向有资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定购商品(预拌)混凝土,并在定购合同中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

(二)施工企业应按批次向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索取出厂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三)施工企业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定购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

(四)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行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由供货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

(五)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现场浇注、试件制作养护、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实体质量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日常监管

第3篇

1.1合理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生产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配合比的确定需要通过试配得到,对技术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在进行试配前,要了解水泥、外加剂和砂石材料的有关指标。根据这些指标大致确定出水灰比例。然后进行逐个试配,当实验所得的混凝土符合施工质量要求时就说明配比完成了。配比完成后,还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实践验证,确保商品混凝土能在实际中应用。此外,还需要对得到的混凝土产品进行定期检查。

1.2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生产混凝土的过程是控制混凝土质量、决定混凝土质量好坏的关键程序。为保证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采用高级的搅拌设备和精准的测量仪器,定期维护设备,设备每次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混凝土拌合物符合均质性指标要求和计量误差要求;(2)技术人员要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生产,各司其职;(3)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试拌,同时测定每份样品的粘聚性等各项指标,反复调整混凝土性质,当达到质量要求后,才可以进行正式生产。获得的生产数据要进行存档,从而指导下一环节的生产;(4)搅拌环节是混凝土生产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各种原料进行搅拌时,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严格按照操作平台给出的原材料配合比进行操作。

1.3商品混凝土的运输

混凝土运输前要弄清目的地的线路和可能遇到的问题,避免因各种问题导致的运送时间不及时,进而影响混凝土成品质量。混凝土半成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混凝土,避免混凝土性质发生变化。仔细检查混凝土罐,维持其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运转,及时清理内部杂物。当混凝土半成品送至目的地后,还要对混凝土的性质和数量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混凝土质量改变,可加入缓凝剂和减水剂来控制坍落度和凝聚时间,对于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4不合格品的处理

在原材料选购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合格品,对于不合格品不能一味地全部丢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对于采购回来的不合格原料可进行降级使用或退货;对于不合格的混凝土拌合物,可进行重新添加水泥和砂石等原料调整混凝土性质直到合格,对于不能补救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根据客户要求进行降级使用或报废;对于已经生产出的不合格混凝土半成品,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处理。

2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保持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可以广泛征集员工和客户的意见,及时修正企业管理中不合理的因素;完善部门的分工政策,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合作。此外,还要做到:提高采购人员对原材料的辨识度,尽量做到原材料无废弃;加强对搅拌站内使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实验人员的素质,减少实验用时。计算机技术已经普遍应用到各个行业的管理之中,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搅拌站内的信息化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计算机可以准确完成搅拌站内的各项操作和管理,比如计算机可以实现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信息录入和误差测算,这既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员投入,又能准确反映搅拌站内的各种信息,从而实现大规模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3结束语

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

对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置,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关系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政府提供场所设置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情况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等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需要现场检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内派驻检测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试剂,或者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测,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培训合格。

第十条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作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商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要求和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布局和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达到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的要求和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市场内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进场经营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推荐使用。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风尚和商业道德。

市场经营管理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卫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止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占道、搭建或者流动经营等行为,保持场内环境整洁,确保场内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符合计量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并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三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信守承诺、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并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六条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查验商品质量,并在该商品销售完毕后继续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单证等半年。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取得授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除外。

第二十八条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货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经营管理者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规定,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未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篇

前面谢×局长就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做了总结,对目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整改提高工作提高了要求,请大家回去以后认真组织抓好落实。下面,我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把____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做以安排。

一、我市药品经营管理基本状况

自我局组建发来,把抓好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作为打开药监工作局面,规范市场流通经营秩序的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和规范措施,尤其是从____年开始,按照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市局组织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GSP认证,经过药监系统干部职工_年多的努力,在各企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营管理质量认证实施工作进展顺利,至____年底,全市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圆满结束,____年底,市局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了诚信体系评价活动,经过推选审查,给__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业授予了“诚信药店”荣誉称号。通过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实施GSP认证和推行诚信体系建设,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药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药品经营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认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____年下半年开始,我局组织对已通过GSP认证企业开展了跟踪检查,通过GSP跟踪检查情况看,质量管理出现了严重地下滑,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GSP认证根基还不牢固,企业低水平管理的根本和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分部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擅自变更仓库地址,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柜台和挂靠销售、违法药品广告、超范围经营、购进渠道不规范、质量负责人不在岗等。尤其近来零售连锁公司在内部管理和对所属零售连锁门点管理及督促检查上出现了很大漏洞,甚至是疏于管理,零售连锁门点管理混乱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背离了GSP认证的宗旨,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也影响到我市今后GSP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本年度全市药品经营市场监管重点

_至_月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召开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和任务,按照省局工作部署,针对我市药品市场存在主要问题,经研究讨论,我局于近期印发了《____年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现结合《工作重点》,把今年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做如下安排:

_.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药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把以义诊、咨询和打着民族用药幌子欺骗群众的各类药品销售以及以邮寄渠道为手段销售假劣药品、非法制剂、非法广告药品、专科用药、进口药品作为重点进行整顿,集中开展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医药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

_.开展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媒体广告情况的监测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对新特药品及其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广告药品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突出表现:未经药监部门审查药品广告;未经工商部门审批药品广告;窜改广告内容;改变方式;异地广告。

_.加强中药材(饮片)质量管理。重点解决饮片包装不符合要求和假劣中药材(饮片)问题,继续规范中药材(饮片)购、存、销各环节,严格中药材(饮片)经营的市场准入。集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中药饮片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包装标识规定。重点检查进货渠道、资证及票据、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剂使用等重点环节。对购进包装不符合规定,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的中药饮片坚决依法处理。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中药饮片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的单位和个人,按无证经营药品严肃查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处方调配行为。

_.开展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在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标识和陈列管理的同时,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有关规定,其它暂时还不能做到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继续执行处方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国家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执行到位。

_.开展特殊药品和疫苗质量的专项检查。要对精麻药品和疫苗经营、使用单位仓储、送输、销售、保管、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进渠道不合法、经营(使用)过期失效精麻药品和疫苗、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购销领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假劣药品予以就地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处理,严禁不合格精麻药品和疫苗流入销售使用环节。同时要加强对特殊药品及疫苗经营、使用资格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未经过资格认定或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增加经营范围的,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_、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__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下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和GSP认证工作做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在按《标准》实施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同时,要求各药监部门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在认证合格后的__个月内,进行一次认证跟踪检查,经现场检查,不符合GSP要求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 行政处理。

今年我市的GSP认证跟踪检查要着重解决批发企业异地设库库、出租(转让)库房,零售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柜台、违法药品广告、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零售连锁店未执行统一配送,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药品陈列分类不符合要求,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药品养护制度执行不到位,各类记录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督促各企业、门店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相关的程序、记录,质量负责人要真正负起检查指导和考核的职责。对零售连锁加盟店,严格要求必须从配送中心统一购进,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连锁公司如果对其加盟店不能做到或不愿实施“六统一”管理,那就要考虑脱盟、独立申请单体药店或申请注销许可证,坚决从根本上解决连锁店管理混乱的局面。对违反规定出租或私自设立库房的,立即停止库房的出租、使用行为或对新库房及时重新申请GSP认证。对违法出租出让柜台、设施设备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市局和各县(市)局要对企业的药品购进及验收记录、处方药销售记录、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温湿度记录、员工培训计划档案及记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确保企业的各项记录真实、完整、可靠。加强人员的管理,落实质量负责人在岗制度,加强门店质量管理员、验收养护员的法律、法规以及GSP相关内容的培训指导,提高人员素质。

_、加强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今年要把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作为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组织开展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各类商标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药品通用名称是否以中文显著标示;药品包装内有无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有无超出规定范围。检查要注重实效,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理,确保检查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广泛宣传《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新规定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

_、推进药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药店评选活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进行信用等级管理,把诚信审评结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营造企业遵法守信经营的良好环境。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和健全对的公示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和诚实守信企业同时在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公布,依靠社会监督优势,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

_、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管理。一是规范销售行为,做好经销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摸底登记和建档工作;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关,做好销售企业及人员资质审查,凡在××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及经销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合法性审查;三是借助市、县药学会这一社会团体的技术平台,开展对药品销售人员相关法规及业务知道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素质,对培训合格有人员在市、县局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培训取得《药品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营销人员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四是规范销售行为,严查乱委托、一人多企业和资质造假行为。

__、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药品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投标人应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未进行审核、未保证文件齐全的;(二)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工作规范;(三)不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供备案资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招标采购审查程序》对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资质及质量审查也做了严格规定,我局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度出台药品招标采购审查相关程序和要求,规范对参标企业资质及产品合法性的审查。今后未经药品监部门审查,任何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药监督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__、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今年要重点开展对批发企业、和各类零售企业,尤其是农村药店的监督抽验,开展跟踪抽验,继续加大对中药饮片质量的监督抽验力度。各企业在购进药品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索要法定药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对于购进批量较大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无药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的督促供货企业送检,否则不得购进。

第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近年,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新闻舆论的支持,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和效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全国尚无统一测量标准的情况下,起到了规范测量仪器配备和使用,统一测量和计算方法的重要作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计量监督和仲裁工作做了规定,促进了监督和仲裁工作的规范运行。

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最近,国务院明确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因此,在商品房面积测量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我局原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7篇

一、大型商场超市商品经营的主要形式

企业经营最终的目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因经营商的经营思路的不同,其经营方式也体现的灵活多样,目前大型商场超市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经营方式:

1、自主经营:即对所经营的商品自主经营,统一进货,统一管理。这种情况在商场超市内所占比例较小,主要适用于经营高档烟酒、高档手表等。

2、租赁经营:即在商场内实行场地出租经营,承租方单独办理相关合法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商场超市内所占比例为5%-20%不等。

3、带有租赁性质的各种经营模式:即有联营、品牌经销(购销)、代销等几种经营形式。这种情况在商场超市内所占比例为80%以上,有的达到95%以上。

二、大型商场超市商品质量管理的现状

从以上三种类型的经营方式中我们不难看出,自主经营是经营者自主经营,统一进货,统一管理,自担风险。因此商品进货管理相对严格规范,进销存账目清晰,商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单独办理相关合法证照,在大型商场超市验室统一管理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商场、超市与承租方的关系,主要是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对不符合商场、超市要求的行为进行督促等,对承租方经营商品的质量很少过问或不过问,更谈不上商品质量把关问题,商品质量的好坏由承租方自己负责;带有租赁性质的各种经营方式中,商场、超市与供应商签订联营、经销、购销、代销等各种形式的合同、协议,约定供应商提供商品的品种、质量、双方的合作方式、结算方式及权利义务关系等,商场、超市在签合同时,对供应商要求较高,从其资格、实力、商品品牌、质量等进行严格考察,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才能签订合同。而在日常经营中商场、超市通过统一收款,对商品的销售额进行了把关,也就是说对商场超市的经济利益进行了安全把关。同时只对经营品牌商品的外观标示进行管理,忽视了平时对商品实际的批次进货情况和内在质量的把关。

从上述的经营方式和质量管理现状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商场、超市虽然在商品质量管理上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其管理体制、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的不同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在商品质量的日常管理自律不到位,从而暴露出商品的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三、商场超市商品质量管理薄弱环节产生的原因

商场、超市在商品的日常管理上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导致经营的商品质量无法保障,在管理上被动应付,增加了售后处理工作或消费者投诉,使商场、超市的诚信度在一定意义上受到影响。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企业在商品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管理;制度不到位,重大面轻小节;措施不到位,重严进把关轻平时管理的思想。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对经营者、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先严后松。商场、超市在与其第一次合作的经营者、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审查严格,进场门槛很高,证照等各种材料缺少一点都不行。而与老供应商每年续签合同时就相对宽松,不再按照索证索票的要求索要新的商品资料,致使部分老供应商档案材料不全,证照、授权书等过期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对商品首次进场把关严,其次管理松。商场、超市对首次入市的承租方、供应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各种材料齐全后,一级一级上报,经三级审批后,才能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对日常的经营就相对放松了商品的质量管理,由供应商负责日常进货,营业员虽然是商场统一管理,但工资是供应商负担,进入超市的商品数量、价格、品种不出错,就没什么问题了;至于专柜购销就更加轻松,商品标示和价签不出错,商场主要把销售额关,在保证利润的情况下,放松了对实际进货渠道、数量及内在质量的把关。

三是对日常商品质量管理脱节,责任不清。为了便于管理和连锁扩张,各商场、超市都专门成立了采购部门,实行统一采购,门店经营的运作模式。统一采购对大型连锁企业来讲,节约了成本,降低了费用,有利于快速扩张。但同时采购经营的分离,影响了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加上采购经营分离后,双方在商品质量方面责任不清,分工不明,造成管理脱节,采购只负责签订合同时把关,经营方面更是以讲求效益为上。

四是对不同模式下的经营管理标准不一。前面提到经营模式有自营、租赁和租赁性质经营三种,模式不同决定了利益主体的不同。因此,在商品质量把关上也标准不一,自营性质经营把关最严格,租赁性质经营把关相对放松,租赁性质经营的对商品质量基本不管。三者虽然对外名称是一个大商场、超市,但由于对商品质量管理标准不一,各类经营主体在商品质量自律把关上也不同,并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合法经营的信誉度也不同,而造成商品质量上的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大型商场超市的经营信誉度。

四、几点建议和对策

工商机关应加大对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不断督促企业完善自律制度,大型商场、超市在食品质量管理上要把好“三关”:

一是抓源头,严把采购进货关。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超市。审查供货食主体资格;采购食品实行“索证、索票、贴牌”制度;对委托加工的食品,实行贴牌准入;对场外加工和生产基地考察制度,对加工和生产基地达不到要求的拒绝入市;特殊食品进货报告制度。

二是强素质,严把入市食品质量关。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食品质量验收队伍。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提高对食品质量的管理水平。

三是建制度,严把不合格食品退市关。发现损害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坚决实行下架退市。主要有强制退出、协议退出、限期追回和无害化处理等。

同时,针对大型商场超市在商品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问题,笔者认为大型商场超市还应加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大型商场超市应牢固树立商品的质量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证。对外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企业守法经营,服务消费者的优惠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良好形象;对内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各种经营主体和供应商的教育培训,建立诚实守信制度,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意识。

第二、加强进场主体合法和合同约束管理。进场主体各种相关证照必须齐全合法,合同管理一视同仁,标准一致,每次签订合同都要索证索票,重新建档,健全完善商品进货把关制度。

第三、商场超市商品质量部门实行建立落实抽检制度管理。商场、超市对已经建立的食品检测室,要充分利用,保持良好运行,每天公示检测品种和结果。定期抽查经营者、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批次合格报告,对投诉、举报涉及商品质量的进行抽样送检,督促经营者、供应商严格落实商品质量制度。

第四、实行经营者、供应商进货批次报告备案管理。按计划定期向供应商索要进货商品批次检测报告,并实行分类备案管理,特别是重要商品类。

第8篇

一、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

近年来,公司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正视产品质量的现状,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努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始终坚持正确的市场观、经营观和效益观,把满足顾客需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制定了迎接挑战,参与竞争,抓好商品质量和名牌战略两项工程,不断培植企业服务名牌,提升了核心竞争力,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努力开创了xxxx的经营特色,促进了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稳步上升。

二、积极推动质量管理和名牌战略的实施

质量是经营战略的核心,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企业管理的纲。如何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如何拓展市场领域,如何以优质的产品来吸引客户是我们打造xxx品牌,促进公司全面发展的课题。

1、加强质量法制观教育,强化名牌意识、诚信意识和竞争意识

公司把“质量是企业的商誉和生命”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把“知诚信、守诚信、用诚信”作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充分利用xxx网站、工作简报、黑板报、宣传栏和各种会议等载体,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征订了《中国质量报》、《中国消费者报》、《物价公报》等有关学习材料,聘请专家授课,以案释法,不断提高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有力地促进了全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更好地凝聚了人心,打造了精英团队,增强了企业文化氛围,也被当地工会评为学习型组织。

2、把握质量全面内涵,建立健全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

认清新形势,确保“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实施。2002年8月,在xxx地区流通系统第一家引入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02年11月顺利通过了该项认证(今年3月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正式颁发标志着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转入了第二个持证期),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经营工作的实际,根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编制了《质量手册》,确立了销售商品合格率100%的质量目标,对商品从购进到售出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同时成立了由12名基层质量管理员组成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商品质量、计量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具体责任人的工资、奖金挂钩,形成了一套从上至下的价格质量、计量监督工作网络。

3、严把进货渠道和销售环节,塑造诚信的良好形象

企业积极贯彻落实iso9000系列标准,严格进货渠道,始终坚持从名优厂家进货,采购的商品必须标有国家承认的产品合格证明,对于没有合格证、手续不全、标识不清、失效过期的商品物资一律不准购进。严格履行货物入库验收手续,将购进货物、发票、合格证等一同验收入库,一旦发现不符者,既不付款,也不准入库,从源头上确保了经营商品的质量,杜绝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入。在销售上,依据“五不经销、三为主”(即:残次商品不经销、假冒商品不经销、无产品合格证不经销、无厂址厂名的不经销、渠道不正常不经销;进货以厂家直销为主、以大型批发单位为主、以总经销总为主)的原则,坚持购名牌、建名店,确保商品质量;坚持“合理计价、合理盈利”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设立了公平尺、公平秤,对计量器具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定期请计量部门指导和检验,一律出售名优商品,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树立起了良好的诚信形象。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在xxx和xxx两级质检部门的多次抽检中均符合标准要求,“3•15”活动中被质检部门在全市公告为连续检验合格的商品。

4、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开展精品服务工程

服务质量是物资流通行业永恒的主题。谁赢得了客户谁就占领了市场。公司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思维,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狠下功夫,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新三包”规定,坚持“三为主”的商品退换原则,切实让消费者满意;另一方面牢固树立“大服务”观念,明确提出了顾客满意率要达到95%以上、三年内以每年1%的速度递增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公司从细微处入手,强调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求营业员微笑面对顾客,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在各经营网点都设立了监督台和顾客意见薄,公开了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增加各经营网点的服务措施,方便客户,营造宾至如归的服务环境;同时采取上门服务、承诺服务、三包服务等服务措施,赢得客户信赖,还采取走访用户,举行消费者座谈会、售后服务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帮助用户解决使用中的具体问题,深受用户欢迎,从而连年被评为xxx省消费者满意单位,并被评为省级商业服务业先进企业。

三、优化经营结构,实施经营创新,实现企业和用户“双赢”

第9篇

为做到先入为主,统一规范,把工作做在前,做到位。作为一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我认为应该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管理素质。重点学习《产品质量法》、《商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质量监督规定》等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全体干部进一步认识商品的标识和用标识来识别产品的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及使用方法,并对今后在产品质量监管检查工作中如何依法行政、实施检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打假、维权工作,做好思想上、理论上的充分准备,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实践检验,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来指导实践工作,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实行重要商品准入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是把现行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从时间、空间等方面向前延伸,严把商品的市场准入关,实现对商品入市、交易以及退出流通领域全过程的监管,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前瞻性和防范性。以商品为监管对象,以商品质量安全为监管内容,以实行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市场巡查、质量抽查、公示、警示、不合格商品退出以及督促经营者落实商品进货质量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进销货台账等制度为主要手段,在商品进入市场环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过滤机制,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商品准入制度是以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商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通称。按实施主体不同分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工商部门实行的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市场巡查、质量抽查、公示警示、预警和信用分类监管、不合格商品退出等制度措施;二是经营者实行的商品进货质量查验登记、重要商品协议进入等制度措施。。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制度是工商部门通过“索证”,并进行备案登记等措施,审查商品生产商或供货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产品质量的真实性,将无证照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挡在市场之外。这是工商机关对重要商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的基础。重要商品质量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不合格商品市场退出制度是工商部门确保上市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经营者自动退市与执法机关强制退市相结合,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要将商品市场主办者统一纳入企业登记管理,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通过依法监管、督促和指导,使市场主办者树立商业品牌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市场上市商品质量。

三、加强舆论宣传,宣传协调到位。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离不开政府认同、群众参与、经营者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一是宣传诚实信用、守法经营思想和“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让经营者理解这项工作不是负担,通过建章立制,提高质量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信誉、提高效益。使经营者自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约束经营行为,配合我们工作。二是注重发挥社会公众舆论作用,通过宣传,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参与企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创造良好的工作局面和社会氛围。是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理顺关系,形成合力。要积极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得配合;要重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个体、私营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