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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洗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六条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原料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二十三条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和销售。
第五章餐饮具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五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章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三十条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之间。
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中心温度可用中心温度计测量。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总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吸收、参考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针对其中的两个重点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施行说明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依法”,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办法》第25条所列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独立”,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要求机构保持“身份”的独立性。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影响,以保持其公正性,并应当廉洁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要求由本机构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不得外聘专职技术人员;要求由本机构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所在省份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乙级、丙级机构有关委托检测的要求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规定。要求机构本身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机构承揽技术服务业务时应由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书。
“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科学”,指方法科学,要求技术服务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于职业卫生有关学科理论,采用成熟的定性、定量方法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
“客观”,指服务过程客观和结论建议客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技术服务事项的实际情况,应当不受或主动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实事求是地给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且应当满足可操作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真实”,指数据资料真实,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必须真实,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确保技术服务活动可以溯源。
“技术服务事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做出的评价、检测等结论负责,特别是对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一方面要做出书面承诺,另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的技术报告前言中明出承诺(或同时附法律责任承诺书),明确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制概况,对报告的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措施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等做出保证,并对上述保证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依法、独立”等要求的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施行说明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该条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7个重点。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包括培训合格情况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
培训合格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办法》的要求;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工程、公共卫生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人员数量、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所有专职技术人员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业务能力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能独立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能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不能擅自简化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原则上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独立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二是工作过程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书),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合同评审记录;收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标准、立项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开展必要的初步现场调查。在对收集的技术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进行现场调查与记录,做好工作日写实,全面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对象)、检测和评价方法;依据有关采样和检测标准规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应规范、清晰、完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报告,并做好报告的审核;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三是质量控制规范。技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必要的质控记录;必须保证技术服务中所应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行有效;必须保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或校准,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四是保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建立保密措施。
“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数据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
数据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评价报告中引用数据的来源应当规范可靠,对于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检测的数据,要保证样品采集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样品检测检验的规范性;对于委托其他机构检测或采用其他机构的类比数据的,应保证数据来源可靠有效;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应用应当规范,数据结果应当按照限值要求进行汇总,数据转换和修约应符合要求,并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等。
内容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必须满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职业卫生评价通则、导则、细则等的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至少包含13项信息: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进行检测的地点;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客户的名称和地址;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检测类别;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采样目期(或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采样计划的说明;检测的结果;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测报告的声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技术服务档案是反映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过程的证明,也是评价其技术服务质量和能力的依据,要求技术服务机构不仅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还应按要求保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合同评审记录;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3方面内容。一是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二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完善规范,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内容应覆盖评价与检测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三是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应有完善的记录,保证其可溯源,并通过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活动,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持续改进。
“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价、检测活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内容的情况;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有悖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那么,创安带动企业实施了哪些伤害预防项目和计划?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哪些积极作用?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两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
伤害干预计划 预防事故伤害
据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西奥”)副总经理董建敏介绍,2012年里水镇全面推进创安工作,实施伤害预防,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积极参与了多个安全促进项目。
亚太西奥位处里水镇工业区内,是全球大型电梯生产、销售、保养、服务厂家之一。2010年在佛山市建设电梯大中华区研发、制造、营销和客户服务中心、远程监控中心,规模达10万m2,现有职工350余人。
开展高空作业安全干预计划
2012年,里水镇安委办向全镇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关于加强工业厂房等屋面采光瓦安全防护措施的通知》,推广有采光瓦的厂房在采光瓦下面加装防护网。
亚太西奥厂房面积较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通道宽阔,为了方便作业,通道顶部均安装了铁棚搭配采光瓦进行挡雨和透光。用于透光的采光瓦,多数使用PVC塑料,在一两年的使用后,容易老化、脆化,工作人员在进行清洁作业时,由于采光瓦表面脏污使其与其他瓦片颜色差不多,再加上天面建筑结构无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清洁作业的工作人员无法装配安全带,如工人不慎踩在采光瓦上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董建敏介绍,公司领导在获悉里水镇推广采光瓦安全防护网促进项目后,认为此做法能够切实保障员工安全。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和员工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亚太西奥于2013年8月开始筹备加装屋面采光瓦安全防护网。多次与镇安监部门沟通,排查统计需要安装的安全防护网数量,比对防护网的质量,筛选质量过硬的防护网,与施工单位进行研究,确定安装办法。最终公司投资2万多元,安装采光瓦防护网面积500 m2。
此外,亚太西奥还组织对采光瓦进行维护和清洁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播放采光瓦安全宣传教育视频,提高从业人员在作业时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开展机械伤害预防干预计划
电梯配件生产需大量使用到冲压、折弯等重型设备,传统的设备需人工操作,容易发生肢体伤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2015年3月投资了300多万元,增设了自动化机械手生产线,最大限度保障了员工的人身安全。
加强宣传教育
随着创安工作的推进,里水镇安监局不仅加大了全镇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还借助企业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亚太西奥外来务工人数占据90%以上,据董建敏介绍,自参与创安工作以来,积极配合里水镇安监部门的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设置安全宣传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了全员的安全意识。
作为一家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亚太西奥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执行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工艺时,始终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作业;配齐配全劳动防护用品。董建敏告诉记者,“创安工作提出的各项伤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我们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员工自主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和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密切与镇安监局联系,进一步完善高空作业安全促进项目及机械伤害干预促进项目,定期检查采光瓦安全防护网的质量及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刻进行设施改造,为企业和作业员工提供更安全的生产环境。“让企业员工都能享受安全和健康,创造一个高效安全的生产环境”,董建敏很有信心。
职业健康计划 减少职业伤害
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志高暖通”)的安全主管轩告诉记者,里水镇创安工作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积极影响,公司以前只重视环境测试评价工作,现在意识到职业危险因素监测工作同样很重要。从2013年起,在南海区、里水镇安监局支持下,公司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还获得了“佛山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里水镇2015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等荣誉。
志高暖通成立于2011年,是专业从事中央空调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工程设计安装、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专业设备制造和供应企业。目前,工厂占地 16万6 667 m2,员工 1 100 余人。
修订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轩说,志高暖通不断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公司开展里水镇安监局职业健康计划以来,每年3月份会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对标、修订。现有制度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防尘防毒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考核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年度计划
公司规定每月1次防护用品配置检查,每年4月开展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每季度1次职业病预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12月进行职业病体检,每年11月职业病应急救援演练。每项计划规定具体实施部门,按用途、内容投入经费,完成年度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目标、指标。
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
据轩介绍,志高暖通产生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三项:噪声、烟尘、粉尘。比如蒸发器和冷凝器生产工艺,需要“冲片”成形会产生噪声;室外机生产,涉及气焊工序,产生气焊烟尘;钣金生产涉及焊接、打磨工序,会造成烟尘、粉尘暴露。
目前,志高暖通焊接工人15人,高冲岗位20人,打磨岗位2人。针对噪声,加装冲床隔音房工程防护,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提供耳塞、手套;气焊、焊接烟尘防护,安装焊接工位通风排气系统,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包括耳塞、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打磨产生的粉尘防护,安装了吸尘器、水帘空调,向员工配发了耳塞、口罩、防护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在车间各作业场所还张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时刻提醒员工关注作业环境及做好预防措施。
职业病体检
公司从2013年开始进行职业病体检相关工作,每月定期开展员工的入职、离职职业病体检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在岗员工职业病体检工作。建立了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保证“一人一档”。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
[关键词]预防;传染病;应用策略;公共卫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19)12(c)-0053-03
预防传染病是国内卫生管理中较为复杂、困难的一项工作[1],由于管理部门常存在执行力度不足、制度不健全、应急措施不完善等问题[2],民众罹患传染病的几率较高,生命健康难以得到保证。基于此某市医院近几年常通过公共卫生管理对传染病的传播、发展作相应干预,在提高社区居民传染病防治知识水平的同时减少其不良生活习惯[3]。该研究选取2014年6月6日—2017年6月调查的460名居民研究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实际作用,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定某市医院调查的社区居民460名,等距抽样法分观察(230名)、对照(230名)两组。纳入标准:①身体机能正常,精神良好。②均为非特征人群,无高龄老人、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及孕妇等。③社区常住人口。排除标准:①调查期间或管理途中罹患传染病者。②沟通障碍、书写障碍或理解障碍者。观察组中,112名女,118名男;年龄31~64岁,平均为(47.46±6.74)岁;受教育程度(学历):62名大专及以上,93名高中及中专,57名初中学历,18名小学。对照组中,110名女,120名男;年龄29~63岁,平均为(47.72±6.63)岁;受教育程度(学历):64名大专及以上,92名高中及中专,58名初中学历,16例小学。比较以上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对象的隨访资料完整,且其知情同意书已签署。
1.2方法
对照组行基础管理,方法:通常应用“一对一”口述、宣传手册、宣传标语、健康讲座等方式,讲明传染病的危害、预防知识及其他注意事项。
观察组行公共卫生管理,方法:①加强职业素养,注重对管理人员沟通技巧、责任心的培养,定期组织职业培训,提升其对传染病的认知水平,对传染病发病群体的管控能力等,可为后续顺利开展疾病防控工作夯实基础。②发挥舆论导向,由于国内人口较多,其个人素养、职业背景,文化层次等均有较大差异,对传染病的认知程度亦有所不同,需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及广播等媒体作相应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舆论,最大限度减少相关不良信息,可稳定民众的内心情绪。③加强健康宣教,开展文娱活动、健康讲座与体育活动,营造健康口号,提升民众对于传染病的卫生意识与预防能力,减少其不良生活习惯。④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完善传染病的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针对预防传染病的违规操作,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改进工作。⑤提升应急能力,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平台,制订合理、科学的应急预警方案,基于此管理人员应根据紧急、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作对症处理,注意培养各管理人员的应急能力,保证工作有序、效率地开展。⑥加强行政管理,做好预防、预测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一旦爆发传染病,需立即从传染源处制止其扩散、蔓延,同时需紧急救治传染人群,并对易感群体进行隔离。
1.3观察指标
观察评测两组居民的两年内传染病发生率、传染病防控知识评分及居民满意度。
传染病类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分甲、乙、丙三类。
传染病防控知识评分参照院内自制传染病防控知识评测表,分预防措施、临床表现、传播途径3个方面,通过问答题(20分)、判断题(40分)、选择题(40分)的形式对其进行测评,均为百分制。居民的防控知识水平越高,其分值越高。
居民满意度参照NSNS(纽卡斯尔大学制订)评测量表[5],含19个选择题,单项满分为5分,分81~95分(特别满意)、61~80分(比较满意)、31~60分(不满意)、0~30分(极不满意)4个分值段,居民满意率=(比较+特别)满意人数/230×100.00%。
1.4统计方法
应用SPSS21.0统计学软件分析数据,居民满意度用百分数表示,行χ2检验;传染病防控知识评分用(x±s)显示,行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比较两组居民的传染病发生情况与防控知识掌握情况
观察组管理12周后预防措施、临床表现等的传染病防控知识评分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1。
2.2比较两组居民的满意情况及两年内传染病发生率
观察组管理12周后的居民满意度及两年内传染病发生率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2。
3讨论
传染病是一种传播范围广、种类增长快的常见疾病[6],传播媒介包括母婴传播、空气传播、土壤传播、水源传播及皮肤接触等[7],一旦爆发会损害民众、社会的经济利益,并对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8]。以往针对传染病预防的卫生管理工作中,常存在以下问题:①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于传染病的医药知识、控制知识、预防知识等的了解水平较低,且自身职业素养一般。②管理人员的责权不明,其职责分工与工作部署存在不细致、不明确的情况,后续工作中易出现推卸责任的问题[9]。③医疗机构与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度较差,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做好疾控工作。④国内人口流动性较大,国土地域辽阔,民众受教育程度不一,加之各地区医疗条件不一,其公共服务体系普适性、应急能力不佳[10]。
一、目标任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逐步改善作业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今年督促企业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网上申报10家以上,完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企业2家,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50人次,完成职业危害因素企业调查摸底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镇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规模以上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责任制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加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3、抓好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总局第47号令的要求,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检测、评价、体检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4、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强化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镇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突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或发现确诊或疑似职业病类的,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6、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在重点企业和单位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广泛开展职业卫生事项告知活动,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社卫中心;固定资产衔接问题;账务处理
一、社卫中心固定资产概况
(一)社卫中心固定资产概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按照国家医改规划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半径、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宗旨,建立集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妇幼保健、康复治疗、健康教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指导为主的 “六位一体”的连续性、综合性、低成本、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体系。从性质上讲,社卫中心属于收支两条线的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都是财务管理乃至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点。而对于社卫中心来说,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主要资产。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社卫中心尤为重要。
(二)社卫中心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政策变化。(1)2012年12月5日,我国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做出了修订,修订后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施行。(2)2012年12月19日,我国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做出了修订,修订后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
2013年1月1日起与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同时施行。(3)2012年11月29日,我国财政部印发了第21号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该《规范》对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施行。(4)2013年1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会〔2013〕2号 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该《规定》分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其他衔接事项5部分。
社卫中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就是在上述规章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变得更加规范和有效。本文主要依据2012年12月19日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探讨了社卫中心在新旧会计制度下的固定资产衔接问题的账务处理。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变化
(一)关于固定资产定义的定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对固定资产的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即明确了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高于1000元(专用设备的单项价值高于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相较于旧制度,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即通用设备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调整,即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同时,针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确定的分类,更方便社卫中心等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
(二)新制度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相较于旧制度,新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也进行了修订。在新制度中,事业单位除了不需要对档案、文物、图书、动植物等不需要计提折旧之外,其他固定资产均需要计提折旧。此外,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引入了“累计折旧”科目。能够更加直观和清晰的表现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情况,而且能够更有效的保证会计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有利于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三)新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通过对比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以明显的发现,在新制度中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新制度的一大创新。固定资产无论是形成、使用,还是报废,均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计量、确认和报告。在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之前,我国事业单位基本都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无法真实而准确的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变化,不利于单位管理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状况。
三、在新旧制度衔接下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衔接办法。(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借:存货
贷:固定资产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 (新入账)
贷:固定资产 (旧账)
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3)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年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二)新增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1)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1) 年限平均法:公式一: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公式二:每月应计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月份。2) 工作量法:公式一: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总工作量;公式二: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2)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3)明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动植物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均需要计提折旧。但是折旧年限却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计提折旧时无需考虑净残值。社卫中心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时,也应依照此规定计提折旧。关于计提折旧,有一点需要注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在折旧全部计提完毕之后,在继续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不再计提折旧;同时,提前予以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计提折旧。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中引入“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通过对比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难发现,社卫中心的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时,都要将资产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引入,也是新制度的一大创新。社卫中心的资产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均需先通过该科目进行汇集,然后再进行结转。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固定资产减少都需要通过该科目,比如:当社卫中心调出资产时不需通过该科目,而是直接通过“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还可设二级明细科目,用于具体的会计核算。
四、各地社卫中心应重视固定资产管理
(一)社卫中心应建立健全中心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各地社卫中心应严格参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建立健全社卫中心内部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以及维修、盘点、保管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使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同时,社卫中心还应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社卫中心应全面实施会计电算化,进一步规范账务处理程序。目前,我国企业基本都已应用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很多社卫中心也引进了会计电算化系统。但是很多社卫中心的财务软件都局限于总账、出纳、应收应付等模块,对固定资产的模块相对忽视。对此,笔者建议我国社卫中心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台账、明细账等的电算化处理程序,加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手段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社卫中心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各地社卫中心还应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目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清查与盘点工作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参与。凡是发现账实不符或者盘亏盘盈,均要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国各地社卫中心的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在其资产总额中占比较大的份额,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底重新修订并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方面的变化较大。因此,我国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结合“新制度”的相关规定,好有关固定资产衔接的账务处理问题。通过完善账务处理,克服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潜在问题与缺陷,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预防保健所检验科,广东深圳 518105
[摘要] 目的 探讨专项整治在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为其它地区或相似行业的职业卫生监管提供借鉴。方法 制定电镀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检查表,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情况等方面调查分析深圳某地电镀行业专项整治的效果,并于专项整治结束一年后观察整治的持续效果。结果 专项整治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得到明显改善,差异有显著性(P<0.05或P<0.01)。专项整治一年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卫生检测率、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均较专项整治时有所下降,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或P<0.01)。结论专项整治在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管中短期内能起到重要作用,但其持续性效果不佳。
[
关键词 ] 电镀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
[中图分类号] R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6(c)-0045-02
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工艺设备简单、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且危害相对严重等特点[1-2],是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深圳对电镀行业这类重污染低产值企业实行了“关停并转”,绝大数电镀企业转移到宝安和龙岗一些偏远的街道。据调查,深圳市某地为电镀企业聚集地之一,现有电镀企业72家,采用传统工艺企业46家,自动化工艺企业26家,职工总数为23550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2638名,占职工总数的11.2 %。电镀行业存在明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强酸强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氨水)、重金属(锌、铜、镍、铬)、氰化物以及电镀金属预处理产生的金属粉尘等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3-5]。当地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往往存在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督资源不足的矛盾[6]。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适合当地实情的监管模式,是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督急需解决的问题。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专项整治的效果,为探索一套适合当地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于2013年1月—2014年2月对深圳市宝安区某地72家电镀或含电镀工序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整治后观察。
1.2 方法
1.2.1制定检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检查表,内容包括:①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原辅料、中间品、成品、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数等;②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立、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知识培训等情况;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④职业健康监护情况;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等。
1.2.2 摸底调查 在专项整治前根据检查表逐项对电镀企业进行检查,了解其职业危害现状。
1.2.3专项整治工作流程 ①宣传动员:召开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布置专项整治内容。②自查自纠: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专项整治要求自查存在的问题并主动改正。③初次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提供技术指导。④末次验收:针对初步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将仍未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名单上报政府并依法行政处罚。⑤持续性效果观察:专项整治结束一年后再按检查表逐项检查,观察专项整治的持续性效果。
1.3 统计学分析
统计分析使用spss 12.0软件,调查所得数据以百分率(%)表示,率的检验采用χ2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专项整治时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较整治前得到明显改观,除应急救援预案外,其它检查项目差异均有显著性(P<0.05);但整治结束一年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详见表1。
达标率=达标企业数÷72×100%。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由表2可见,专项整治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数、检测点数和合格率均较整治前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整治后一年检测企业数、检测点数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注:整治时与整治前对比,*P<0.01,P<0.05;整治一年后与整治时对比,**P<0.01, P<0.05。
2.3职业健康检查
由表3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率、参检企业率专项整治时比整治前均上升,差异有显著性(P<0.05);整治一年后二者均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注:整治时与整治前对比,*P<0.01;整治一年后与整治时对比,**P<0.01。
3 讨论
本次专项整治前对电镀行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电镀行业普遍具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到位的特点,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无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下等,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现状不容乐观。
虽然监管部门有对电镀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但受限于监督资源相对不足等因素[6]的影响,导致监督跟踪不到位,企业应付检查,未能真正解决所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往往在政府支持下多部门协作进行,时间较短、行动迅速、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重点解决某一突出问题,能够引起企业主的重视,整改措施较能落实到位。本次专项整治对电镀行业进行了一次比较彻底的清查和整改,使得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情况等达标率均较整改前有显著升高,职业卫生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短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江继忠等[7]对嘉善县电镀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成果分析结果一致。既往研究多集中在对专项整治短期效果的观察[7-8],长期效果如何未见深入研究。本研究对专项整治结束一年后的效果进行了观察,结果发现企业部分职业卫生问题再一次凸显,如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卫生检测率和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率等与整改时比较有显著性差异,效果再一次下降。结果表明,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效果的持久性存在一定缺陷,难以在电镀企业监督管理中难以形成惯性。
因此,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以保障专项整治成果的持久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调动企业主自觉性和主动性,依靠企业本身自查自纠,自觉改善其职业卫生状况。目前有推出基于风险管理模式[9]、1-2-0模式[10]等职业卫生管理模式的尝试,多依赖于卫生监督部门或技术服务部门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与一定的数学基础专业人员。如何用相对简单的、操作性较强的方法指导企业对职业危害进行相对科学而专业的管理,减少对卫生监督部门的依赖性,将是以后电镀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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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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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继忠,邹慧慧.嘉善县电镀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成果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6):479-480.
[8] 丁小平,杨湘琴,顾大庆,等.太仓市电镀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结果分析[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4,30(3):160-161.
[9] 宾海华,张胜,涂晓志.职业危害风险评估法在电镀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应用[J].实用预防医学,2014,21(3):332-334.
关键词:企业 职业卫生调查 管理对策 问卷调查 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这就对企业的职业卫生提出了新要求,而新要求也需要对应全新的措施与模式。基于此,笔者在文中通过对济南地区中小型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分析和探究,以期为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与科学发展管理措施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
一、调查对象与调查方法
(一)调查对象
调查的对象为地济南区已申报企业职业病的128个企业和其中300名分管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人员。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职业卫生分管人员及医务人员配备情况;职工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情况;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情况等。调查方法为采用不记名的问卷调查的形式,根据笔者探究的目的所设计的相关调查问卷,在后期使用了数据统计分析的方法。
二、调查结果概况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根据笔者走访调查发现多数企业的卫生管理机构不够健全,尤其是一些民营中小型企业。后期笔者在调查问卷整理后总结得出,大型企业的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率达到90.3%,中小型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率依次降低,这说明大型企业对于中小型发展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引领的意义,小中型企业应该以大型企业为表率,进行学习和改进。
(二)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根据问卷调查情况表表明,在走访的128家企业调查中,10家大型企业中管理体系得到ISO9001认证的占了八成,中小型企业认证率依次降低;大型企业全部经过管理体系认证,中型企业中的未认证率达到19.2%,小型企业的未认证率为30.3%。另一方面,ISO14001的认证率也是由大中小型企业依次降低。
(三)职业卫生分管人员及医务人员配备情况
根据128家企业的问卷调查表可知,走访调查的10家大型企业都配有职业卫生分管人员,医务人员的配备数量占据大型企业的80%;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分管人员占总人数的82.7%,分管人员所占比例最小的是小型企业。另外从统计表中还可发现,大中小型企业的职业卫生分管人员的配备情况皆高于医务人员的配备情况;中小型企业还有少数企业无论是职业卫生分管人员抑或是医务人员皆无配备。大中小型企业配备情况的差异对统计学具有分析意义,对企业监督与管理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四)职工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情况
由职业卫生条件的认知情况可知,对于“由于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无法应对其职业卫生检查的费用开支”,“完全不同意”的企业数占了36.7%,“有些不同意”的企业数占了31.3%,两者一共占了38%,这说明大部分职工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一定认识,比较关心自己的身心健康。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无法应付其职业卫生监测的费用开支,因此会持有不同的态度。而在“我认为现在的劳动条件能保护我的身体健康”中“完全不同意”的企业代表只有2家,占了1.6%,“无意见”和“部分同意的”分别占了总数的27.3%和39.1%,这说明大部分职业卫生的管理人员对职业病的危害性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也能够说明部分企业存在看轻职工的身体健康,注重效益回收不想经济投入等问题。同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发展。
(五)职工职业卫生防护、疾病及治疗情况
由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情况调查结果可知,对于“在工作中使用防护设施及用品”,“完全同意”的企业代表占 21.1%,“部分同意”的企业代表占39.1%,“无意见”的企业代表占7.8%,共占总企业数的68%。这组数据说明绝大部分职工对个人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较好,当然还有一部分的职工对此并不在意,这需要用人单位加强宣传和引导;对于“下班后能做到洗手、沐浴、 更衣”等这样一些工作生活中的基本习惯,“有些不同意”的企业代表仅占了18.0%,其余都表示赞同,这说明大部分职工都有好的基本习惯,只有极少数员工有不同意见,这代表的当前企业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卫生习惯。而“近30天内有过健康状况不佳的情况,感觉身体不适”这项调查问题主要反映出企业职工的健康现状,对此选择 “完全不同意”与“有些不同意”的企业职工代表分别占了总数的1.6%与27.3%,其他企业职工“基本无不适情况”,这说明我地区企业职工多数身体素质较好。在 “身体不适时选择上医院看病”这一调查选项中,“无意见”、“部分同意”与“完全同意”的企业代表分别占了6.3%、19.5%与50%,身体不适时采取“熬一熬”的方式这一调查选项中完全不同意的占了40.6%,有些不同意的占了23.4%,这两项调查数据说明部分企业职工在生病后大部分会选择到医院看病,而不再是像原来一样选择能拖则拖的方式,这表明现有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层职工的基本医疗水平。
三、提高职工职业卫生保护水平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政府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能力
地区政府应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提高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能力,而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要建立地区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进而提高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监管能力,也能够有效控制当前企业中部分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这就要求其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确保为职工办理与购买五险一金,同时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其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意识。
(三)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且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纳入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以增加这些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要制定与健全内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制,并且要掌握管理制度的每个流程,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了解每个生产线中的工序与岗位都会产生什么样的职业病与危害,之后再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出属于企业自己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只有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才能够使其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
(五)不断提高卫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素质
只有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职业卫生才能得到保障,这就需要企业不断提高卫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素质,使企业职业卫生得到更好的维护和发展。
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企业发展的要求是“创新,科学、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内企业的卫生监管及治理工作成为现代社会经济转型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各大企业及企业员工齐心协力对企业存在的卫生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寻求科学的思路和方法对各大企业进行整改,进而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学庆.南京市职业卫生管理现况调查分析[J].职业与健康,2008(2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