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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此次优惠政策扩围不仅仅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10万元(含),还将原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税部门的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1.2013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季度申报时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两大类五种情形:
A.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1) 2014 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15%;(2) 10万30万元,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10万
(1) 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2)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4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15%;(2)10万3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如:由于政策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若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原未享受的优惠,可以在本季度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五、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部门解答: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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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133号,2009-12-02.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4号,2011-01-27.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财税[2011]117号,2011-11-29.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60号,2009 -04 -30.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若干文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对于企业依法充分享受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尤其需要引起相关企业关注:
减免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8]21号文,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新税法实施后,有关文件也规定了若干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根据财税[2008]1号文,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类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其在定期减免期内是否可以按15%减半后的7.5%税率征收所得税呢?财税[2009]69号文明确,除国发[2007]39号文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优惠政策不得叠加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规定了若干形式的优惠政策,除所得税定期减免外,还有诸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及安置特殊就业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购置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额等等,这些优惠政策与过渡优惠政策是否也不能叠加享受呢?
财税[2009]69号文明确,这里所称的“不得叠加享受”,只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此纳税人应予以关注,以免不能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适用政策
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两税”合一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而非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对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就是说,“两税”合一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第57条规定,在新税法公布之日即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呢?
对此,财税[2009]69号文明确,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分支机构,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都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当然这里需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作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单独享受的。
跨期投资收益处理
居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两税”合一前后,内、外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处理都存在区别。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对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如何处理呢?
此前,该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财税[2009]69号文对此终于明确,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2008年1月1日后,外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必都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内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使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存在税率差,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也不用再补缴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根据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条件”,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中,有很多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那么这类企业是否可以适用2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呢?
财税[2009]69号文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实际上,由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税法第二十八条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的能力或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条件,也就不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资产总额,从而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文同时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作了进一步解释,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税[2012]27号;2012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企业财务;税收筹划;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对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2008年的元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出台,这次的税法中,正式的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统一起来,不再进行分别的税收管理。这对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具体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以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算作企业所得税义务纳税人,但是,对于私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而是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 与此同时,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执行不同的纳税标准, 居民企业根据其来自国内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是按照其在国内的企业在境内的收入或者是这些企业在国外的资金收入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各项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等都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企业要根据未来的发展计划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是内资企业,可以建立公司制企业或者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但是,这三种税负相差很大。投资者是自然人,当设立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要承担双重征税的情况,企业的所有者既要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为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将企业设立成为个人独资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那就只需要缴纳自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不用负责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无论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作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根据其在我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进行纳税,但是,其应缴的纳税额是其所得纯利益的25%左右,如果是外企在我国建立的分部,就应该算作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就只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且实行百分之十的优惠税率,但是,其应纳税额是其全部的运营资金,因此,对于外资企业来讲,也要根据其未来的发展预想来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并且新企业所得税法指出,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通过选择将经营机构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企业可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二、充分利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或提高了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应发生额扣除,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为职工安排好福利方案。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其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并且,在小于或等于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五的限额内进行扣除,然而,没有针对企业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项目进行扣除的限制,所以,企业可以将招待费和会议费、差旅费进行分别核算,并对相关凭证进行妥善的保存,可以有效避免将其他能够全额扣除的费用放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中,致使纳税额的增加,同时,也要注意不要将业务招待费错放到其他的费用之中,造成企业偷税现象的发生。 新税法还规定,用于企业合理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可以再低于该年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额度内进行扣除,所以,企业可以将餐饮费发放宣传礼品的费用,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三、国家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
在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和很多调整,不再进行地区差异的税率制度,而是在产业政策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这些优惠的方面主要有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所得、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技术进步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收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所以,企业设计投资计划时,尽量选择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些产业,积极创造相关优惠政策需要的条件,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尽量多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实现减少缴税金额,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费用,或者是为了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应该增加多科研项目的投资额度,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增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国家的扶持优惠政策。
四、利用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 万元。企业集团或连锁经营企业对于下属盈利的小型分支机构,可分设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纳税的子公司,以便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这样就可以为企业减少应缴纳的税款,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
五、小结
通过对相关新税法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对自身产业结构等的合理调整,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可以为国家解决一定的社会负担,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因此,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李建忠,徐咏梅.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浅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0,19.
隋博士答: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读者问:什么样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隋博士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读者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隋博士答: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读者问: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隋博士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读者问:能享受“对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隋博士答:(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读者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是什么?
隋博士答: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读者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还需要注意什么?
隋博士答: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读者问:中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有何优惠政策?
隋博士答:1、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养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
2、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具体的范围,包括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具体可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读者问: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小微企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大学生
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很快,部分成了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由于设立小微企业的创业资金门槛和基础条件要求较低,又有较多的国家财税优惠政策支持,面对就业压力,越来越多高校毕业生选择走上了自主就业,创立自己小微企业之路。大学生创立小型微利企业阶段,面临着缺乏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问题。此期间,如能充分有效地研究利用好国家对大学生创业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开展企业节税筹划工作,对正确树立纳税意识,降低创业成本,缓解资金紧张,增加盈利,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成功创业,有着积极意义。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创立阶段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
(一)积极利用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国家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高校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创业的税收支持政策。2010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教育部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明确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三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学生创办的企业经过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因此,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时要积极发挥自己毕业生身份的优势,充分利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自己创业企业的税负。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 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思路为:使收入总额极小化和使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极大化。
一、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
3.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1.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有些企业筹集资金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为融通资金并且给职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以上种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所以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按照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还有手续费、汇兑损益等也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分散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
事实上,企业为顺利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也无限额限制,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达到节税效果。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3.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 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 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 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 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4.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与三档优惠税率10%、15%和20%。企业如果善于利用这种税收差异,努力创造条件使自己享受较低的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重点放在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为此,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比一般法定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税改背景;小型企业;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贡献了超过80%以上的就业,超过60%的GDP,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影响。在进入经济新常态后,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加剧,加之疫情的反复,为中小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一定压力。为了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我国政府自2019年之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把握机遇,响应国家号召,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收益。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为了推动小型微利企业的全面发展,我国自2019年开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在《通知》①中指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均能够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企业必须要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加以利用[1]。本文从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增值税优惠政策两方面进行解读。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在《通知》中加入了企业所得税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小微企业年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了分档,分为100万元以下、100-300万元之间两个档,分别减按照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直接降到5%、10%。在新税改政策实施后,小微企业最为受益。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第一,关于小微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解读,首先要了解政策对企业月销售额的规定,月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若企业的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免征增值税;若超过10万元,则要将不动产的销售额刨除之后再重新计算,若重新计算后,不足10万元,那么除不动产之外其余部分免征;若重新计算后仍在10万元以上,那么按照规定进行征税。第二,对于从事生产、生活业的企业而言,可按照规定,基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2-3]
二、税改背景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筹划路径-以H公司为例
(一)H公司基本情况H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公司,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主要生产、销售各种乳制品,H公司近两年收入组成情况如表1所示。2020年,该公司员工总人数186人,资产总额为1143.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58.2万元,企业目标在2021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下。从成本费用来看,H公司2020年的成本费用相比于2019年,增长率达到了6.10%,营业成本率为39.21%。综合来看,H公司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比较高,尽管营业成本有所降低,但是成本费用还是逐渐增加,其中税金与附加项目的增长幅度是最高的。从纳税情况来看,在2019年之前,H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所以一直是按照一般纳税人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率按照16%缴纳;2019年之后,新税收政策的实施后H公司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按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率按13%缴纳。
(二)税收筹划路径由前文可知,H公司的企业税负中,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是主要税种。在2019年新税收政策颁布后,极大地增加了该公司的节税空间。本文结合H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新税改政策,基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这两个角度,对H公司进行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本文结合H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主要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其他费用等三个方面展开筹划,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第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税收筹划。H公司可以酌情利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即通过购买特定固定资产的方式,将资金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当中,以达到节税目的。H公司预计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设为固定值a(万元),若H公司购买X万元的固定资产,当X<(a-100)万元时,H公司可以节省X*10%(万元)的所得税;当(a-100)(万元)≤X≤a(万元)时,H公司的税负可以减少[(a-100)*5%+X*5%]万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大量购买固定资产,容易为企业带来一定负担,H公司应量力而行。第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筹划。文件②指出,针对致力于创新、研发新技术的企业,可给予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的优惠,形成企业无形资产的,要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H公司预计在2021年研发费用投入为200万元,研发专利无法在年底快速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经筛选,该公司的研发费用符合扣除标准,由加计扣除政策,H公司可享受350万元(200*175%)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可以少缴纳7万元左右。第三,其他费用的税收筹划。H公司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与公益性支出两方面。在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方面,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依年发生额的60%扣除,扣除额最高可以达到惬意年销售额的0.5%,超出部分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便会增加。结合H公司的实际情况,预计2021年的销售总额为1526.71万元,年业务招待费预计15.43万元,那么按照规定,H公司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为7.63(1526.71*0.5%)万元,那么H公司有7.8(15.43-7.63)万元无法在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就要找到业务招待费的“最佳额度”,来合理节税。由计算可知,当业务招待费是销售收入的0.833%时,H公司能够享受业务招待费最大限度地扣除。在公益性支出的税收筹划方面,根据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指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下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H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年应按税额,通过公益性组织或政策进行捐赠,可以节省一定企业所得税,但节省的额度相对较小。2.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一,纳税身份筹划。小微企业享受新税收政策优惠的前提,要先决定企业究竟要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H公司的销售成本率为37.90%,根据目前H公司的销售合同,其2021年预计将有1042.73万元的合同收入,这些收入均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而若将收款方式变成分期收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并且收款日期设定为2021年,那么H公司在2021年的应税销售额就会降到341.5万元。这种情况下H公司有两种原则,一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这种情况下增值税额仅需要缴纳30.85万元;二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增值税,税额为12.50万元。因此,本文认为,H公司可以通过赊销的方式来销售产品或劳务,再将税款延续至下一年度缴纳,同时也可以让H公司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H公司要格外关注款项入账的时间,严格按照合同操作,不可出现舞弊。第二,月销售额与纳税期限选择的筹划。按照新税改政策,对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增值税,而且还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两种纳税期限的选择,即按月或按季度。所以,对于H公司而言,纳税期限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公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结合H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2021年应税销售额为341.5万元,那么其月销售额还是远超于10万元,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筹划。H公司同样可以通过改变销售方式的方法,合理合法延迟销售额的入账确认时间,将前三个季度每一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分别降到30万元,10月份与11月份的销售额分别降到10万元,余下的231.5万元,都放到10月份入账,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可以再降低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