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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管理

时间:2022-09-07 2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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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管理

第1篇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市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地市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七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2篇

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 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 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发放该协议项目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担保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 解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担保单位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购房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

(二)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退款手续。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担保单位缴交的保证金,按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办理保证金业务所取得的利差收入、罚息收入,纳入公积金业务收入的利息收入,进行统一核算,由此形成的收益,按公积金增值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担保单位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管理中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设账户;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担保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保证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保证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对保证金缴存、解付实行全过程监督,注意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制度,将保证金纳入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审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担保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缴纳、解付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对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担保保证金的行为;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出具虚假材料,解付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解付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3篇

    你所《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2000)京康评字第1号〕收悉。

    为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委托贷款评估中介服务,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购买中低价商品房借款人的评估费用。经市中心研究决定,同意你所对原收费办法进行调整的意见,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市中心现规定需要评估的范围不做调整。

    此项政策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在发放个人贷款过程中,注意作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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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评估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  1   |100以下(含100)              |      5         |

|---|---------------|--------|

|  2   |101以上至1000                 |    2.5        |

|---|---------------|--------|

|  3   |1001以上至2000                |    1.5        |

|---|---------------|--------|

|  4   |2001以上至5000                |    0.8        |

|---|---------------|--------|

|  5   |5001以上至8000                |    0.4        |

|---|---------------|--------|

|  6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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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00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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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收费额计算方法举例:

    1.如评估价值为52万元,则收费额为

       52万元×5‰=2600元

    2.如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则收费额为

       100万元×5‰+(120-100)万元×

       2.5‰=5500元

               新旧评估收费标准比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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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价值  |  原收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  (万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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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5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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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1500        |  1000        |

|-------|-------|-------|

|    30        |  2500        |  1500        |

|-------|-------|-------|

|    40        |  25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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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2500        |  2500        |

|-------|-------|-------|

|    60        |  35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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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3500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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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35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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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35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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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城乡所有初始创业主体。各级承办银行要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专门部门负责、专门业绩考核、专门组织培训、专门实施监管、专门风险准备和补偿等有效措施,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商业银行、包商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分行等承贷。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亿元。

二、提高贷款额度,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38号)和人民政府120号文件精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各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确保促进就业信贷政策落实到位。

三、把握放贷比例,严格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利率

各承贷银行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精神,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的效应,原则上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发放规模1:8的比例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

四、充实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发放规模1:8的比例,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定后,存入指定的承贷银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担保基金。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要共同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书,明确承贷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执行的贷款利率;各承贷银行要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和额度;人民银行等机构要对各地信贷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科学工作机制,提高贷款时效。各金融机构要“立足地方经济、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认真落实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金融政策,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改进信贷服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担保机构和承贷银行要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担保机构自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实地调查、诚信度评估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递交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接到担保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手中。

第5篇

关键词:信贷政策;小额贷款;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4-0064-02

一、欠发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杭锦后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起步较晚,于2004年11月份由一家基层农村信用社开办。按照四部委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操作程序,地方政府成立了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就业局出具借款名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政府注入119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办行按照《管理办法》承办。截至2008年3季度末,杭锦后旗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10万元,获得贷款570人次,占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4236人的13.46%,占持《再就业优惠证》6620人的8.61%。从2004年小额贷款发放至今,贷款到期收回率达98%以上,主要支持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小额农副产品收购等资金需要,累计创造再就业岗位914个,为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制约欠发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

(一)担保基金有限,不能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旺盛需求

按规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给予担保,但目前到位的担保基金只有119万元,虽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的总额度必须控制在担保基金数额5倍以内,最大限额可投放到595万元,但经办信用社出于降低信贷风险考虑,只能按3倍左右发放,将余额控制在350万元左右,这种状况使许多想得到资金支持的下岗人员望而却步被拒之门外。

(二)反担保作为申请贷款的必备条件抬高了贷款准入门槛

目前实施的主要反担保方式是对于申请2万元贷款的要求由2名公务员对贷款进行反担保,就连条管部门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也不可作担保,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收入低微、生活较困难的阶层,很难寻求到符合规定的人来提供反担保,许多申贷人在各种手续都办好后却在最后关头因找不到担保人而不得不放弃了贷款,反担保已成为制约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瓶颈”。

(三)贷款手续繁锁、环节多,降低了贷款办理效率和贷款使用效率

按规定,每办理一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经过借款人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项目评估、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担保人开具工资收入证明及签订保证责任承诺书、经办银行审批放贷等多个部门和环节,手续极其繁琐,有许多人耗时费力经过了很多环节却没有走到最后关口,而另有一部分人最终获得了贷款却错过了最佳经营时机。

(四)贷款发放过于集中,操作中易出现问题

杭锦后旗从2004年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来从指定金融机构按正规程序发放的贷款只有2004年11月和2007年9月两批,集中审批集中发放的方式一方面加大了各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导致审核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不利于申贷人员按需随时贷款,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有财政贴息且可发放的信贷资金有额度限制,有些不急需资金的人抱着“先下手为强”的想法先占住贷款,而部分真正急需资金又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被拒之门外。

(五)经办银行积极性不高

一是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成本较大,而且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相对繁重。二是目前采用的贴息方法是贷款产生的利息先由贷户按季结息,在贷款到期后贷户再持还款凭证到有关部门“报销”利息,经办银行在日常利息的回收上难度较大。

(六)贷款额度过小

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经办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基本上都是2万元,但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各种费用的增加,2万元的数额对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少,许多贷户认为费尽周折才能贷到的款项额度太小,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但欠发达地区经办此项业务的金融部门迫于资金和风险等压力,只能按原有的额度进行办理。

三、发展对策

(一)加大地方财政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

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是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工作的基础。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再就业基金的长效机制,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不足问题,为充分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需求担供必备的保证。

(二)完善反担保规定,降低贷款门槛

一是对于家境确实贫困,无法提供反担保,但诚实守信、项目合格的创业者免除反担保。二是扩大反担保的范围,贷款人除提供有固定收入的机关工作人员做担保人外,还可以将房产及其它物品进行质押和抵押,有关评估、公证部门应减免各种收费,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困难。

(三)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

应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协调力度,成立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并且合署办公,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良好的信贷环境,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贷款开展经营活动。

(四)改进贷款操作方法,避免发放过于集中

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在办理方式上作为类似其它信贷的日常业务,申请一笔办理一笔,既提高了对贷款户的审核质量又可使其及时获得贷款。

(五)建立激励机制,提高经办银行的积极性

一是对经办银行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一定手续费补助。二是在贴息的方法上由财政部门按季拔付贴息资金,减轻经办银行的收息工作压力。

第6篇

【关键词】盈余管理;市场化程度;担保贷款

【作者简介】郑微,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081;吴育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2-0160-06

一、引言

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债权人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途径,对债权人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盈余管理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债权人若无法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则可能作出错误的贷款决策。造成损失。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债务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而银行在贷款合约中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的现象非常普遍,我国上市公司担保贷款的比例达到70%。因此,本文将从担保贷款决策的角度研究银行能否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而调整贷款决策。

市场化的发展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另一方面也能降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另外,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银行受政府的干预较少而独立性较高,从而有助于银行发现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由此,市场化发展对银行识别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有重要影响。

本文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作为债权人代表的银行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识别能力。本文通过检验2007-2009年的担保贷款数据,发现盈余管理程度不同的企业,其会计盈余对担保贷款比例的负向影响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这表明,银行没有有效地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而对其会计盈余给予不同评估。但是在进一步考虑地区市场化程度后,本文发现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盈余管理程度越高的企业,其会计盈余对贷款担保比例的负向影响越小,表明银行能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并会提高会计盈余质量低的企业的担保贷款比例。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债权人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途径,债权人以此为依据进行贷款决策。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会通过契约等形式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债权人会在债务契约中以条款形式设置限制条件,而这些限制条件一般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出现,以保障其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这说明,债权人会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并以此作为决策依据。已有研究结果表明,财务状况越好的企业,其融资成本越低。即企业的会计信息会影响债权人(银行)的贷款决策。孙铮、李增泉、王景斌(2006)发现在银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会计信息起到重要作用,两者显著相关。饶艳超、胡奕明(2005)翻调查了会计信息在银行信贷中的使用情况,发现银行对绝大多数会计信息都比较重视,而且59.5%的银行信贷人员认为会计信息能够满足贷款分析需要。

上述研究结论是建立在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基础之上的,但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盈余管理现象,从而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Defond和Jiambalvo(1994)发现,当公司违约或即将违约时,管理者会进行盈余管理,以避免违约带来的损失。不管企业出于何种动机,盈余管理的最终结果都降低了会计盈余质量。债权人在进行贷款决策的时候如果不能有效地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对会计盈余质量进行判断,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造成损失。

那么,银行在进行贷款决策时能否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呢?国外的相关研究一般认为,银行能够有效识别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并提高盈余质量差的企业的融资成本。研究发现,企业盈余质量越低,其债务成本越高,包括较高的贷款利率,较严格的贷款期限,以及更有可能需要提供担保(Francis等,2005,Fharath等,2008)。因此,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会影响银行的贷款决策。但是,国外市场及制度环境与我国不甚相同,其结论不具有可靠的借鉴作用。国内的相关研究则出现不一致的结论。一些学者研究结果表明,银行没有有效地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林毅夫和李志贇(2004)认为由于政府对银行施加影响,银行难以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陆正飞等(2008)研究了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与新增长期借款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盈余企业的管理程度与本年新增长期借款的并无显著关系,即银行并未有效区分企业的会计盈余质量。而于富生和张敏(2007)认为,银行可以识别企业的会计盈余质量。他们发现,企业信用等级与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显著相关。另外,数年前国内银行就开始尝试建立信贷数据库和信用评级统计模型,经历若干年发展的国内银行是否可以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尚待检验。

一般认为,银行通过严格的信用审核程序,能有效地识别企业的资信等级。但在我国,一方面银行业经营效率较低,大约为63%,而美国银行的平均效率大约是80%(姚树洁、冯根福、姜春霞,2004)。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没能深入调查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导致其无法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政府的干预使得银行的信贷决策失去了独立性。袁淳、荆新、廖冠民(2010)发现,我国国有公司存在信贷优惠,且主要源于政府对银行信贷决策的干预。基于分析,很难判断我国银行是否能有效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因此,本文提出两个对立的研究假设:

假设1a:银行无法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不同质量的会计盈余对贷款担保比例的影响无显著差异。

假设1b:银行能够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盈余管理程度越高的企业,其会计盈余对贷款担保比例的负向影响越小。

在市场化条件下,银行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作出合理的信贷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然而,银行贷款决策会受到许多外生性因素的干扰。一方面,作为独立经济实体,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另一方面,政府为了达到政治目标,会直接或间接干预银行的信贷决策。而后者,无疑会严重影响到银行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识别。沈红波、廖冠民、曹军(2011)分析了金融发展对上市公司担保融资的影响,发现金融发展水平越高,民营公司的担保贷款比例越低,而国有公司的担保贷款比例越高。这表明市场化发展能抑制政府对银行信贷决策的干扰,并且市场化发展对银行识别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判断其会计盈余质量有重要影响。笔者认为,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银行独立性较高。受政府的干预较少,在进行信贷决策时可以更多地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而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银行的信贷决策则较多地受政府干预等外生性因素的影响,失去其独立性。另外,市场化发展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的会计盈余质量,另一方面也能降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助于银行发现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当企业处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时,盈余管理减弱会计盈余对贷款担保比例的负向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与样本

本文研究2007-2009年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对贷款担保的影响。上市公司担保数据、财务报表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产权性质、股权结构、所属行业及地区数据来自色诺芬CCER数据库,地区人均GDP数据来自国研网宏观经济数据库,地区市场化指数数据则来源于樊纲、王小鲁、朱恒鹏(2010)。

本文的初始样本为2007~2009年中国沪、深两市的A股非金融业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本文依次按如下标准删除不符合要求的观测:(1)最终控制人性质为非国企和民营或者缺失;(2)财务报表信息或缺少重要变量数据缺失;(3)银行贷款或担保贷款信息缺失;(4)因数据缺乏而无法用Jones模型计算公司盈余管理程度;(5)因缺乏历史4年数据而无法度量经营风险。最终样本包含3148个公司年。

(二)关键变量度量

1.担保贷款比例。本文将考察银行发放担保贷款的贷款决策与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一般地,担保贷款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担保对银行而言可以降低其信贷风险,而对借款企业而言则会限制其担保物的使用,变相提高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本文分别从全部贷款和短期贷款中的担保贷款比例两个方面来度量银行发放贷款时所要求的担保水平。本文在计算各比例时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当作长期债务处理。

2.盈余管理程度。参考已有文献的做法,本文采用修正后的Jones模型(Dechow et al.,1995)来衡量企业盈余管理程度。

3.市场化程度。本文引入市场化指数变量以考察市场发展水平对银行贷款决策的影响,并记作Market。该指标的数据来自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一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由于只能查到该指数到2007年的数据,考虑到各年度之间的制度环境变化不大。2008、2009年的各地区市场化指数以2007年的相应数据替代。

(三)计量模型

根据理论分析,本文以公司的担保贷款比例为因变量,检验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对担保贷款比例的影响。胡奕明、谢诗蕾(2005)、陆正飞等(2008)、沈红波等(2010)等文献研究发现,盈利能力、公司规模、财务杠杆、销售增长、经营风险、资产流动性、股权结构和地区因素对债务融资存在重要影响,本文都予以控制。由此,本文构建如下线性回归模型:

因变量为度量贷款担保水平的变量担保贷款比例Secure。本文分别从全部担保贷款比例Se-cure_all、短期担保贷款比例Secure_short两个方面进行度量。

为了检验假设1a和假设1b,本文首先进行全部样本回归,引入EM与ROA的交互项,根据理论分析,其预期系数符号难以确定。根据假设2,在样本中以市场化水平中位数为界进行高低分组,分别进行回归,据以考察盈余管理程度与担保贷款之间的相关性如何受市场化发展的影响。根据理论推导,在市场化程度高的样本组里,预期交互项系数符号为正。具体变量定义及符号预期如表1所示: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首先对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样本中全部担保贷款比例和短期担保贷款比例分别约为70.1%和66.3%,这说明中国上市公司的银行贷款需要担保的比例很高,而且至少有25%的企业贷款全部为担保贷款。由于有些企业没有短期贷款,因而变量Secure_short的有效观测小于全部样本观测(3148个)。由于篇幅限制,文中不再展示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二)相关分析

各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显示,因变量担保贷款比例Secure_all及Secure_short与绝大多数自变量显著相关,且与预期的符号相符。由于篇幅限制,Pearson相关系数表略。

(三)全样本分析

本文首先考察盈余管理程度如何影响会计信息在银行贷款决策中的作用,回归结果如表3第(1)列所示。以全部担保贷款比例Secure_all为因变量,从第(1)列可以看到,资产报酬率ROA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即盈利能力越好的企业。银行要求的贷款担保越少。这表明会计盈余对银行贷款决策有重要影响。EM*ROA的系数不显著,这说明,不同盈余管理程度的企业,其ROA对担保贷款比例的负向影响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利用会计盈余信息进行贷款决策的时候,并没有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没有区别对待不同质量的会计盈余。上述结论支持假设1a。盈余管理程度EM的系数不显著,这说明银行没有有效地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没有提高盈余管理程度高的企业的贷款担保比例,从而进一步支持了假设la。

(四)子样本分析

本文进一步考察市场化程度对银行识别会计盈余质量能力的影响。本文将全部样本按市场化程度的中位数等分为两组并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第(2)、(3)列所示。以全部担保贷款比例Secure_all为因变量,从第(2)列可以看到,EM*ROA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盈余管理程度不同的企业,其ROA对担保贷款比例的负向影响存在显著差异。盈余管理程度高的企业与盈余管理程度低的企业相比,在ROA相同的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其提供更多的担保。也就是说,银行在利用会计盈余信息进行贷款决策时,能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区分会计盈余质量的差异,并对低质量的会计盈余信息予以较低评价,提高其贷款担保比例。虽然盈余管理程度EM显著为负,但其系数小于交互项EM*ROA的系数(后者约是前者的3.5倍),即在ROA相同的情况下,银行会提高盈余管理程度高的企业的贷款担保。从第(3)列可以看到,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EM和EM*ROA的系数均不显著,即在市场化水平低的地区,银行没有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没有区分会计盈余质量的差异。上述结论支持假设2。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考察实证结果的稳定性,本文以短期贷款担保比例Secure_short为因变量进行回归。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结构中短期债务占多数,其比例高达87%;二是短期贷款的监督效应比长期贷款更强。对于短期贷款,企业需要不断进行再融资。银行能较频繁地接触企业的状况,对其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债务人企业可能存在的经营问题和风险(胡奕明、谢诗蕾,2005)。回归结果表明,无论是全样本还是子样本的多元线性回归,其研究结论与使用全部贷款担保比例作为因变量是一致的。由于篇幅有限。回归结果不在文中展示。

五、研究结论

第7篇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范围

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办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

二、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时间,由《办法》规定的按年贴息改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号)执行。

三、贷款管理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问,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四、贷款统计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五、有关指标解释

《办法》规定,“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其中: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业务,专指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六、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8篇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 问题及对策

磐石市自2006年开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截止2011年底,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4717笔,累计金额17,111万元。担保基金存款余额1330万元,小额贷款余额4907万元。此举带动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新的就业和创业,形成失业者无忧、信贷资金良好、社会基础稳定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的拓宽、贷款额度的增加和贷款审批手续的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范围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

一、县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责任主体不清,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共同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管理办法》中,对于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特别是牵头单位的组织宣传责任没有具体划分。由于该项贷款政策性强,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商业银行缺乏利益驱动的积极性,从而缺乏主动宣传的动力,致使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没有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对200名下岗失业人员调查显示,有70%的被调查者有此项贷款,其中有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的只有20%。可见宣传覆盖面低,宣传效果差。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能力较低,影响小额贷款发放。从下岗人员的状况来看,失业者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专业技能和资金优势。由于受文化层次低的限制,多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较差。思想较为保守,缺乏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有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缺乏创业经营的勇气和胆量,更多的是安于现状,等待政府的救济。

(三)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由于借贷主体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小微型企业,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致使商业银行管理成本较高,效益较低,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只是担保中心审核一笔,经办行办理一笔,而不是积极主动地为小额担保贷款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所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增长速度迟缓。

(四)“反担保”机制制约了小额贷款发放。调查显示,目前,发放小额贷款,必须由1-2名公务员而且是在同级财政部门开支的公务员作为反担保人,这就提高了小额贷款申请的门槛,致使一些下岗人员,因找不到合适的反担保人而放弃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五)贷款约期不够合理。调查显示,磐石市2011年发放小额贷款1175笔(人),金额4917万元,约期均为一年。对500名贷款者问卷调查显示,有476人认为约期不合理,占被调查者的95.2%,有462人认为约期在2-3年较为合理,占被调查者的92.4%的。

二、相关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应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社区等宣传工具,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环节、创业成功经验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创业,主动创业。同时,要进行诚信宣传,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信用意识,使其明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周转困难提供的政策性贷款,而不是救济金,必须诚实守信,按期归还。

(二)优化投资创业环境,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是多渠道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的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使他们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尽快掌握新本领,增强自强自立意识,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的需求。二是政府要为下岗失业者搭建劳动用工供求咨询平台,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用工供求信息,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三是下岗失业者从事微利项目,政府应在税收、工商管理等费用收缴上实行减免。

(三)采取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一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制度。对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小额贷款放贷金额、不良贷款占比等方面,政府应提出具体要求。设置量化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年进行考核,对达标完成任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给予奖励,对未达标未完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削减绩效奖励。二是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确保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考虑免征相关税负,以增加经办银行的经营收入。

(四)拓宽反担保范围,适时降低反担保比例。反担保条件要求不要局限于公务员范围之内,可扩大到能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户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反担保贷款的抵押物。随着诚信机制的逐步建立,根据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接受过创业培训、个人能力、从事的项目发展远景等方面综合考虑,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比例。

第9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uhtop”为你整理了这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整改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9月-10月云南云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开远市财政局委托,对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2019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针对云南云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情况报告,现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以下整改: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创业担保政策作为“促就业、惠民生”有效举措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认识不够,政策执行过于保守,过分强调贷款资金安全,影响了创业贷款发放量。

(二)贷款政策变化大。贷款期限由2年期调整为3年;贴息方式变更为:第1、2年政府全贴息,第3年贷款人自己支付利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或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现在的人多数都有贷款,而且额度都超过5万,影响了创业贷款的申请。

(三)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难,影响贷款发放。当前尚未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机制,导致呆坏账无法核销,久拖未决,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二、整改措施

(一)认识不够。“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对于创业担保贷款这一惠民政策,我们要认真学习每一年调整的贷款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政策指导贷款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借鉴其它县市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努力创新,认真审核,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贷款发放成功率。

(二)贷款政策变化大。贷款政策由于贷款人群的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地发展,为了适应社会要求,贷款政策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只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贷款者提供更完善的贷款服务。政策的调整是自上而下的,我们作为基层服务窗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我们工作人员也将不断努力学习贷款政策,为群众提供更好地服务。

(三)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难,影响贷款发放工作。当前,我们尚未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机制,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定,联合承办单位、承贷银行根据开远创业担保贷款实际情况,制定开远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办法,处理好开远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核销。

新的一年,我们将再接再厉,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短期能够落实的,立即整改到位,短期不能落实的,将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今后工作中务必整改落实到位,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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