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1 17: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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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元制教育的含义
双元制是源于德国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一元是职业学校,其主要职能是学习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另一元是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职能是让学生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双元制教育可称为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培养既能够发挥学校在理论教育上的长处,又能够发挥企业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的优势,从而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二)双元制教育的特点
双元制教育模式在德国的职业教育中应用很广。双元制教育理论是以行动体系为中心的理论,强调行动导向的教学形式,突出能力本位,突出实践教学的主体地位,是职业教育的基础理论。双元制教育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特点,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新要求。随着社会分工由单一工种向复合工种的转变以及技术进步导致的简单职业向综合职业的发展,势必要求未来的劳动者具有不断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能力。“双元制”教育以职业活动为核心确定课程内容和阶梯式的课程结构。阶梯式的课程结构建立在严格的专业训练基础之上,并以综合性的职业活动为核心,其包含的知识面广、深浅适度、综合性强,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双元制教育的实践课程更加突出了以职业活动为中心的特点,并且分为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专长培训三个层次,呈阶梯式逐渐上升态势,围绕职业实践活动从泛到精、由浅入深开展,具有明显的过程属性。由于双元制的特点和优势明显,近年来“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理论领域的一个新的创新点。
二、基于双元制的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一)确定基于双元制的实践教学目标
一个明确具体的实践教学目标是校企协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先导。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学校制定的教学目标应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要求,以企业需求人才为导向,确定工商管理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具体目标与质量标准。学校和企业应以学生为本,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融为一体,构建以培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基础、以培养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具体实践教学中,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到企业实践锻炼,使学生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践,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基于双元制的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是工商管理专业创新人才实践教学体系的中心,是实践教学目标得以实现的载体。根据实践教学目标和所需人才要求,学校联合企业,详细制订实践教学计划,企业和学校共同研讨实践教学内容。基于双元制的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内容分为基本技能训练、综合素质提升和创新能力培养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的基本技能训练是实践教学的基础环节,主要培养学生基本专业技能。学校根据计划组织学生定期到企业进行参观,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第二部分的综合素质提升是在全面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基础上,使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环节相互融合,在提升专业实践能力的同时增强专业意识,从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部分的创新能力训练是对工商管理专业学生专业技能的完善和提升,在专业素质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的基础上,掌握具体的专项技能,提高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本部分要求学生结合企业中的实际案例,解决企业各种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热情,进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所以,在学校和企业的协同作用下,把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所有的实践教学活动,以学生的基本能力训练为基础,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为核心,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作为主线,构建“基本”“专业”“综合”的“三段递进”式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将学生的实践锻炼和创新能力培养深度融合,逐渐使学生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进而形成创新能力。
(三)建立严格科学的实践教学管理体系
严格科学的管理体系是基于双元制的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成功的保证。校企双方应建立密切的协作机制,制定严格科学的实践教学规章和制度(包括技能训练标准体系、严格详细的经费管理制度、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等),将人才的培养落到实处,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创新,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在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促进产学研和谐发展。所以,学校和企业应以制度建设为手段、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为目标,构建以学校为主、企业为辅、校企有机协作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学生、学校和企业三方在实践教学中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使实践教学体系高效运行,从而获得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四)构建合理多元的实践教学效果评价体系
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能够全面衡量校企协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实践教学效果。校企双方应该全面考察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摸清创新型人才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系统分析找出解决办法。通过建立校企自我评价、学生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三方评价”,对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实践教学目标、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过程及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等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对校企双方的实践教学理念、实践教学态度、实践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过程和实践教学结果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价。通过评价找出不足,针对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进行整改,从而建立内容评价、过程评价、质量反馈、实践创新和考试考核等多方面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
三、结语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有效激励
从人力资源管理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影响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及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如何有效激励员工,成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建立和运用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
一、有效激励机制的作用
激励可以提高单位的效益。丰田汽车公司采取设立“合理化建设奖”这一办法一年时间为企业带来几百亿日元的利润,相当于公司1年利润的18%.激励有利于吸引单位所需人才。有效的激励,可以在单位内部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从而产生对外界人才强烈的吸引力,使组织得到自己所需的优秀人才。激励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单位文化。良好的单位文化是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其培育,则离不开正反两方面的强化,通过交替运用奖惩手段,促进追求优异工作等价值观的形成,塑造良好的单位文化氛围。
二、影响有效激励的因素
1.对员工的激励缺乏针对性。每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需要不同,不同的人在同一时期需要也不相同。只有在满足了员工需要的前提下,员工才有可能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以实现组织目标。如果单位使用单一的、僵化的激励方法,势必会使员工的需要得不到应有的满足,降低激励的效果。所以,人员激励要发现和体现差别。
2.对员工的激励缺乏公平性。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是否有激励措施,还取决于激励的绝对程度和相对程度。员工会不时地把自己的投入和回报与他人的投入和回报作比较,只有当他们感觉到这一比率相当的时候就会产生公平感。公平的激励机制是实现有效激励的保证。
3.对员工的激励缺乏系统性。要使个人真正提高绩效达到激励效果,就不能把员工孤立地提出来,片面地大谈激励,激励是一个系统,贯穿在人力资源管理各个环节之中,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单位一系列的相关制度相配合才能发挥作用。任何把激励与其他管理活动相隔离的激励管理,都不会有好的效果。
4.对员工的激励缺乏灵活性。员工的需求在变化,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也在变化。在这个充满变化的环境中,应该适当调整激励机制使之与环境相适应,才能保证激励的有效性。照搬照抄其他单位的激励方法,很难取得预期的激励效果。
5.对员工的激励缺乏人文性。不应再把人看成是单纯的生产要素和经济人,而应该把人看成是社会人和本单位的主体,应该充分理解人、尊重人、培养人,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当今许多单位的激励只注重形式与方法,而不关注个人的感觉,不关注个人的情感对工作的影响,不关注作为社会人的需求和目标,单纯为了激励而激励,因此,激励的效果往往不够理想。
6.对员工的激励目标缺乏明确性。目标设置理论认为,具体的明确的目标比笼统的目标激励效果好,而且目标的具体性本身就是一种内部激励因素。而许多单位在对员工的激励管理中,只是设置笼统的“提高工作积极性”的目标,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目标,激励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实现有效激励的途径
1.做好激励的需求分析
需求是激励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如果没有需求,我们也就没有激励的可能。从理论上说,人的行为都是由需求产生动机,是受到某种激发和诱导而产生的,是“需求——动机——激励——行为”这一周而复始的过程。当人产生某种需求时,就会调动自身潜能,积极创造条件来实现这种需求。因此,这种需求便成为人们采取某种行动的目的和动机。当单位的领导需要员工实现某种目标和行为时,就必须考虑员工的需求,才能真正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在采取激励措施前应先做好单位和员工的需求分析,发现其主导需求。根据单位的需求,设置激励的目标;根据员工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激励方法,投其所需,把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相结合,使单位和员工都获得需求的满足,实现有效激励。
2.建立综合系统激励机制
(1)建立相互协调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才会使激励的效果达到最佳。例如,激励应该以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为前提,完善合适的薪酬制度作保障;进行科学的工作岗位设计,建立灵活的人员内部流通机制,提升激励的有效性;加强沟通,充分授权,通过员工参与管理增强激励效果;根据组织的发展目标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帮助员工制定有效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以激励员工。
(2)选择激励方法应与本单位和员工的现状相适应。例如,如果单位是扁平的
组织结构,晋升的激励方法就不再适合;强调以团队为主要作业形式的单位,单独使用个人激励的方法也不会有很好的效果。增强激励的效果还应该把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外部激励与内部激励相结合、个人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充分发挥激励的协同优势,增强激励的效果。
3.使用多途径的激励手段
(1)薪酬激励。薪酬是单位满足员工生理需求的基本保证,也是员工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许多单位本着实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将员工工资酬劳与劳动成果直接结合起来,意在以工资杠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在运用此激励手段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是确保组织内部的公平,也就是要做到员工的同工同酬;第二是奖励优良的工作业绩,以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第三应考虑下列因素:工作危险性、职务高低、年龄与工龄、单位负担能力及财务状况、地区与行业间的差异等。
(2)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集中体现方式是职工持股计划。好处是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股东股权结构,也更直接的把职工利益跟单位利益挂钩,从而密切了职工与单位的关系;另一方面,职工入股,不仅提高了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而且增加了对管理部门听取职工意见、加强民主管理的压力。
(3)智力激励。智力激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开发智力资源,提高人的智力效能,增强智力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好地完成群体目标。其主要方式有学习培训、参与决策,竞赛评比等。学习培训要注意机会均等,否则容易引起职工的消极和不满情绪。领导者吸引员工参与决策,可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而且可以提高员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通过竞赛评比这种形式有效地激发起员工的创造热情,增强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
(4)目标激励。目标激励是指通过设置适当的目标,鼓舞和激发人的正确的动机和行为,达到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设置目标的时候必须注意设置总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这样可以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5)情感激励。一是与下属建立起一种亲密友善的情感关系,以情感沟通和情感鼓励作为手段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二是塑造亲和的单位文化氛围,增强员工的认同感。
4.把握好有效激励的原则
(1)综合考虑单位的发展环境。在设置激励时,管理者既要有战略眼光,又要从小处着手,也就是说管理者既要考虑激励方法对社会的影响又要考虑它是否适应了员工的发展需要。
(2)设置激励措施要有柔性。要充分考虑到各个岗位,各个层次员工的不同需要,从而制定出详细的激励计划和方法,并顾及到应付各种不确定情况,使单位可以根据出现的临时情况灵活机动地设置激励措施。
1.1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拓宽职能作用认识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市场监管执法中,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工作的落脚点、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中,归根到底还要靠经济的发展。有人认为我们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但对解决国企发展的难题是无能为力的。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们要在实践中,把职能管理与服务经济,把宗旨与手段融为一体,运用好,拓宽职能服务作用,更好地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1.2增强创新观念,提高开拓发展务实认识在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上,要继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克服固步自封的思想。有人认为我们支持国企改革搞了多年,制定了若干个支持政策措施,做了许多实际工作,过去该做的基本都做了,现在也没有更好的招法,因而一段时间内对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工作停滞在一般水平上,主动采取实际步骤介入不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也不多。我们要改革这种思想状态,认真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入实际,搞好调研,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情况变化,完善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扎扎实实的多做实事,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2发挥工商管理职能
重点搞好三个方面工作
2.1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资格。主要是支持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新空间和新增长点,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及程序、名称、经营资格、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等一些具体问题,从扶持培育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不搞机械的死扣条款。
2.2关于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运用工商综合职能规范国企市场行为,推进国企健康有序发展。如运用商标监管职能国企商品的专用权;运用广告监管职能推进国企占领和开拓市场;运用合同监管职能维护国企正当合法权益;运用市场监管职能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运用个私经济监管职能开辟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等。
2.3关于市场交易(竞争)违法行为查处。主要是健全投诉举报网络,发挥专群结合的力量,加大公平交易,消费保护和市场监察的力度;强化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区域同行间的共管、协管、群管、联管作用。发挥整体办案力量,严厉查处各类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把握工商管理原则
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深化,原有的支持发展政策措施有些已不适应,有必要重新进行修改补充,但在修改补充时要注重把握好三条原则。
3.1把握从具体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在执法中遇到复杂的新问题,不要推托回避矛盾,不要用老眼光看新形势,拿老办法套新事物。处理每项事务,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要敢于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努力实践探索,寻找解决新途径。要采取有原则的放宽政策、有条件的灵活掌握、有把握的机动处置、有范围的变通处理的办法,切忌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待。
3.2把握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真正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企业改革发展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项,我们任何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去协调。能办的要认真办好,有规定不能办的耐心解释。对企业不要讲空话,也不要办虚事,更不要随便许愿。在支持国企改革上,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大深入程度,加大抓实程度,切实解决问题。
3.3把握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各执法窗口单位和辖区执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规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护法。努力做到事前教育防范,事中监管规范,事后查处引导,做到防堵打治结合。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整治市场秩序,矫正不法行为,查处违章违法,保护正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竞争环境。对执法人员违犯执法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处理好管理与引导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受着国家方针、政策、计划、法规的制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经济主体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服从国家计划、方针、政策、法规,而不能把眼前的、局部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置于长远的、整体的、国家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商品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有时也不顾国家计划、政策、法规。
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
一是积极引导他们向基础产业及与其相关的产业发展,如农业、能源、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原材料、公用事业等。对那些设备简陋、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销路不好、效益极差或与国营、集体骨千企业争能探、争原材料的产业一律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引导其转产,并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做好这类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
二是在大量掌握市场信息和经济动向的基础上,把好登记注册关。①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但本地区此类行业又确实饱和的,应引导、动员他们到外地开办;②本地区确实需要,产业政策也允许发展的行业,但基本条件不具备,特别是资金、技术力量达不到要论文求的,要在坚决限制的同时,引导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做到“优化登记”;③产业政策限制,市场又饱和的行业,无论如何要顶住不批,引导他们着眼全局,尽量开办其它企业。通过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既保证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又兼顾了集体和个人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
5改善工商管理作风
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必须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5.1真心实意地为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我们要为企业当好公仆,承担法律问瓿,做好经济卫士,塑造新的形象。主要是旗帜鲜明的政治形象,促经济发展的服务形象,公开公正执法的权威形象,文明礼貌的道德形象,敬业奉献的廉政形象。我们要忠诚的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做到便捷服务企业,接待热情周到,咨询耐心细致,办事认真高效,处罚公开公正等,使企业高兴满意,感受到我们“接待热心,服务称心,办事放心,处罚顺心(服气)”。
5.2全面实施工商执法公示制全系统在行政执法,政务保障、事务服务等三个方面实行了公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和办事行为。我们将支持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向企业公示,做到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条款清晰,措施具体。让每个企业都明白,工商部门是怎样支持促进改革发展的,具体办事部门不按规定执行承担责任等,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企业。
资本结构理论在西方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其认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密切相关,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安排,可以利用负债的避税效应,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增加企业的价值;由于债务经营中财务风险和破产成本的存在,资本结构中并非负债率越高越好;存在一个最优的资本结构,但由于资本结构的选择还受到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资本结构最优区间的不同。这种成熟的理论对分析资本结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西方资本结构理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环境基础上提出的,是建立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基础之上的,而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不发达资本市场环境,一定要立足实际,在借鉴中西方已有的资本结构理论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实际以分析我国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的相互关系为目的,希望为我国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设计提供理论依据,这也是本文的现实意义所在。
二、国外现状
关于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实证研究,国外的研究结果大都表明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成正相关关系:Masulis,RonaldW(1980)发表在《经济学刊》上的《资本结构变动对证券价格影响一文中得出普通股价格的变动与财务杠杆水平的变动成正相关关系。Masulis,RonaldW(1983)发表在《财务学刊》上的《资本结构变动对价值的影响某些证据》一文中得出企业价值的变动与其负债水平的变动成正相关关系。LaxmiChandBhandari(1988)发表在《财务学刊》上的名为《债务/权益比与普通股期望收益:经验证据》一文中得出债务/权益比与普通股期望收益成正相关关系。Harris和Raviv(1988)则发现伴随新债发行、股权换债权和股票回购消息的公布,股票价格会上升,即所谓债务融资的信号效应。
三、国内现状
我国学者对资本结构的研究相对还较为滞后,对我国现阶段的实证研究资料较少,在已有的对于这方面的实证研究由于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基本结论分为两派,一部分学者认为资本结构和公司价值正相关,与西方一致,一部分认为是负相关。
1.认为资本结构和公司价值负相关。
汪辉(2003)在《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一文中,搜集了1998-2000年上市公司的3420个数据,以TobinQ值为被解释变量,以负债融资率为解释变量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债务融资率与公司市场价值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总体上债务融资具有加强公司治理、增加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张佳林等(2003)在《电力行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一文中,以我国电力行业的上市公司为例,对其资本结构和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两者呈正相关的结论。陈共荣(2005)等在《中国转轨经济中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分析》一文中,搜集了668家上市公司2000-2003年的数据,分别以市净率、净资产收益率和TobinQ值为被解释变量,以债务融资率和资产负债率为解释变量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不同企业价值衡量指标的选择会得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关系的不同结论,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的资本结构理论。
交际法(CommunicativeApproach)起源于70年代语言雪茄海姆斯和韩礼德,是全世界影响较大的教学方法。交际法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能力,主张将教学过程交际化。通过小组活动形式,大量的言语交际活动,运用真实的语言材料和句型,在接近真实的交际情景中进行练习学习语言,鼓励学生多多接触和运用语言。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的交际需要服务。
2.交际法教学的必要性
结合上述对于民办高职院校专业英语特点以及现状的分析,交际法在英语教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民办高职院校学生英语学习积极性不高,交际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热情,使其在一定的场景中学习和运用专业英语。与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相比,交际法使学生充分参与课堂,有了极大的主动性,进而开发了学生的创造力。
3.交际法在实际教学中的运用
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
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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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究其原因在于应该重新构建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模式。重构的基础是深入理解“工商管理”概念。在此基础上,强调“工商管理专业应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和突出专业特色,并使其具体化和实用化。”同时强调工商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专业能力和专业观念,是检验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培养模式的尺度。
几年前,大学本科招生时,工商管理专业较为抢手,考生报考踊跃,招生人数甚众。但近年来,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在就业市场上的说辞较多。认为如果是搞具体工作他们不像会计专业或营销专业的毕业生有一技之长,如果是搞管理又嫌他们没有工作经验。有鉴于此,人们(包括教师和本专业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应该加强学生的会计技能和营销技能的培训,以适应市场需求。咋一听,这种说法很有道理,“适应市场需求”。仔细一想,或许还可商榷。如果用人单位只强调会计或营销的一技之长,这些学生何不原来就报考会计专业或营销专业?难道就业市场就不需要“工商管理人才”?或许这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就业市场需要怎样的工商管理人才。市场需求和专业特色是一个本科专业生存和发展的两个支柱。如果就业市场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没有需求,那么这个专业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如果这个专业没有自己的特色,雷同于其他专业,那么这个专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工商管理专业的特色就在于能培养满足就业市场需求的工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才。
一、市场是否需要工商管理人才
或许有人会认为提这种问题简直是幼稚。回答绝对是肯定的。但为什么在就业市场上,招收该专业毕业生的职位比例远远低于营销专业和会计专业。这种矛盾现象也许可以从“工商管理”的概念发展,以使人们现在对这个概念认识上的偏差得到说明。
应该说“工商管理”的概念在范畴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商管理涵盖工商企业中的一切管理范畴,包括现在已经独立成专业的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原来的人事管理)和物流管理。狭义的工商管理应着重强调计划管理、组织管理、战略管理以及决策,当然也包括运营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广义的含义包括狭义的含义。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刚认识和强调工业企业管理和商业企业管理的时候,所意识的工商管理的概念是广义的。以至于现在很多人都认为“工商管理”是“万能”专业,其毕业生什么都能干,哪里都能用。随着认识的深入和学科的发展,工商管理概念向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越来越一般化、越来越抽象,甚至连这个专业最主要的课程“管理学”都不针对工商企业了,已经抽象到面对一切组织的管理了。或许对这种发展的理解从专业上说有利于招生,但不利于就业。应该说,纯粹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抽象(其实是“管理”概念的抽象)是学科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越来越具体化、越来越实用,各种子学科从广义的工商管理中独立出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科门类,支撑各具特色的专业。其实“工商管理”作为专业,也应该具体化,实用化。这种具体化和实用化的工商管理专业,应该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和突出专业特色。
那么市场是否需要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支撑的工商管理的专门人才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管理的职能和工商企业中一些职位的性质说起。管理是对组织的管理。在工商企业中,从组织的结构上说存在许多不同层次的组织,如班组、工段、车间、各职能部门及高层组织。这些组织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职位。从性质上说,这些职位的功用不过是执行管理的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及决策。这些职位需要具备相应管理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来充任。从数量上说,一个工商企业在这方面的职位数,远远多于财务管理的职位数。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数量,也远胜于财务管理人员的数量。那么这种数量优势为什么在就业市场上不能得到相应的反映呢?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经济发展模式和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以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经济发展模式与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其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纵观20多年的经济发展,其发展模式在宏观上大致可分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两个不同阶段。80年代的发展模式在性质上是恢复性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国营企业。发展的方式主要是改善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
这也就是在20世纪80年代工商管理吃香的主要原因。90年代的发展模式在性质上是扩张性的发展。发展方式主要是通过开放引进投资,形成外延式投资主导型发展。当发展依赖于投资时,投资主体的明晰化则变成了问题的关键。因此,产权制度的改革成为了90年代改革的主旋律。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的主体逐渐从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及私营企业。现在的经济总量中,非公经济的贡献率已达到60%。90年代形成的外延式投资主导型的发展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在就业市场上营销人员一直受到青睐便是明证。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这是经济发展方式应该发生转变的重要信号。总理2004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000美元,按既定的部署和现行汇率计算,到2020年将达到3000美元。这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也是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阶段。”同时指出:“我国经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结构不合理,经营方式粗放,经济增长主要靠增加投入、扩大投资规模,资源环境的代价太大。”在这种转折时期,经济的发展模式将从外延式投资主导型逐渐转变为内涵式管理主导型。内涵式管理主导型发展模式的基础是工商企业的管理水平。而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工商管理人才。目前正处于这种转折的开始阶段。两种不同发展模式对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有较大差异。如果说外延式投资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更表现为对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的话,那么内涵式管理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在不忽视市场营销的前提下,更应该强调对狭义的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以便向管理要效率。或许是人们已经习惯了90年代的发展模式,或者是刚处于转折的开始阶段,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还未转变,这种“应该”还未发生。事实上,这不只是观念转变的问题,还有个产权基础的问题。现在的经济结构中,非公经济占有很大比例。非公企业的产权基础一般是家族。由此决定了这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是家族成员,而非专业管理人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家族企业对外人的不信任之外,还有对刚毕业的工商管理人才的能力的怀疑。其实这种怀疑也是有道理的。工商管理人才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仅取决于管理理论基础的掌握,还取决于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要消除这种怀疑,不得不从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模式着手。
三、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培养模式之我见
关键词:上市公司融资结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治理效应
企业的融资结构是指在企业融资总额中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从Modigliani和Miller于1958年提出著名的MM模型以来,融资结构便成为财务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融资结构的治理效应更是备受关注。本文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治理效应进行探讨,以期能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
一、文献回顾: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性
现代财务理论表明,融资结构的选择非常重要,它不仅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而且还影响着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控制权的分布状态。对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学术界近30年来取得了深入的进展,积累了相当多的文献。詹森和麦克林(Jensen&Meckling,1976)最早从融资结构角度系统研究公司治理理论的,他们认为,均衡的企业融资结构是由股权成本和债权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来决定的。詹森(Jensen,1986)的自由现金流量理论指出,债务迫使经营者承诺在未来支付现金流量,减少管理者可动用现金流量支出决定权。威廉姆森(Willianmson,1988)则提出了公司治理学说,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中,债务和股权不仅仅应被看作是不同的融资工具,而且还应被看作是不同的治理结构。斯塔茨(Stulz,1988)也指出,公司融资结构的变化会导致经理拥有的投票权比例的变化,进而影响公司权及控制权争夺的结果。萨布曼(Sablman,1990)认为现代公司的融资模式、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有高度相关性,融资模式通过股东和债权结构的选择和结合,形成相应的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影响到公司的委托关系及其成本,进而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状态及运作方式。伊斯雷尔(Israel,1991)则进一步对融资结构与控制权争夺市场的关系作了研究,认为当公司面对被收购时,发行债券将可以导致公司价值的提高。阿洪和波尔顿(Aaghion&bolton,1992)认为,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不仅收益索取权不同,而且控制权安排也不同。
国内学者对于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的问题有如下研究:张春霖(1995)提出,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应监控公司的内部人,要重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的作用。张维迎(1998)认为,最优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结构,即控制权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股权与债务两方面控制权的有机结合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费方域(1998)也认为,股权结构(集中度)的不同,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何浚(1998)分析了上市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其经验结果显示,国有股在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公司的内部控制就越强。唐宗焜(1999)认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要以有效的资本结构为前提。晏艳阳(2001)提出,扩大债务融资比重,控制配股融资比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潘敏(2002)从理论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融资行为的选择对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孙永祥(2002)从委托关系、公司控制权转移、信息不对称等角度分析了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深层关系。
从以上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融资结构。公司融资结构不仅仅是公司融资偏好的产物,而是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所有者和经营者者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不局限于组织结构,还包含着融资结构的选择和安排。
二、融资结构的治理效应分析
融资结构的治理效应,是指企业通过对融资结构中负债和股权结构的选择而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现代企业理论表明:企业产权处于“依存状态”,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随着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作为融资契约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契约具有不同的企业所有权配置特征。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享有的是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企业控制权,而债务融资中的债权人享有的是固定收入索取权和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的企业控制权。因此,融资结构不单是一个融资契约的选择问题,更重要的是资金背后产权主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某种制衡的配置问题。
1、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
债权融资作为融资方式可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收益,而作为一种治理结构,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务是一种担保机制,能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减少个人享受,并对投资决策更加负责,从而减低融资的成本(格罗斯曼、哈特,1982)。(2)、负债增多能有效约束经理人行为,减少其随心所欲支配的现金,进而抑制经理人从事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间,引导其进行理性投资。(3)、当企业违反债务契约或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利用破产机制全面约束企业经营行为,并相机取得企业控制权而接管企业,自然会对企业股东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产生强烈冲击,所以债权人对经营者的控制更残酷,也更有效。(4)、银行的监督和严厉的债务条款可以减少股权人的监督工作,并使监督更加有效。这就是所谓的“拜托债权人”。
2、股权融资的治理效应
股权融资的治理效应是通过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来实现的。股东对企业实施控制有两条途径:(1)、内部控制。首先,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投票权,达到对企业的最终控制作用。其次,由股东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发挥对经营管理者的监控作用,这实际上是一种“用手投票”的控制方式。(2)、外部控制。当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股东惟一可实施的控制就是市场机制——退出,这实际上是一种“用脚投票”的控制方式。股东对公司业绩和管理效率表示不满或失望的信号就是利用资本市场转让股份或抛售股票,这不仅给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市场压力,而且还可能使公司成为被接管对象。退出和接管机制,可以说是股东一种剧烈的、彻底的外部控制方式。股东采用何种控制方式与股权集中程度及资本市场的发育有关。如果股东比较集中,资本市场不发达,“用手投票”的控制方式就较为有效,治理成本就越低;如果股东比较分散,资本市场较发达,个人股东或采取“搭便车”的行为来减少治理成本,或采取“用脚投票”的控制方式来约束经营者更有效率。
通过上述对融资结构治理效应的理论分析可见,将企业股权融资的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以及债权融资的硬约束与股权融资的投票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融资结构对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是不可缺少的。
三、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治理效应的现状分析
实践证明,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具有互补性。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由于破产机制和退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所以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治理效应处于弱化状态。究其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实证研究表明,有效的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理的股权结构。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非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相当大,流通在外的股份仅约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因而无法通过市场的投资者对公司的营运进行监管,“用脚投票”的控制方式不能发挥作用。国有股股东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唯一大股东,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用手投票”控制方式不能发挥作用,“掏空”上市公司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国有股股东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管理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因此,国有股过度集中并且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趋于失效的根源所在。
2、银行信贷约束软化,缺乏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在公司治理中,债权融资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冲突协调机制,这种协调主要表现在债权融资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约束上。但这种机制的有效实现,是建立在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之上的,否则,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就无法发挥出来。由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上市公司产权的同质性(均属国有产权),所以债务是没有所有权约束的,“债务人”根本没有内在的还债压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同时也不必担心因不能按时偿债而危及自己的信誉与生存。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本应成为硬预算约束的银行债务,在我国却变成了软预算约束,债权人在政府的干预下无法行使债权人权利,因而也不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本应分享贷款企业部分控制权的银行,实际上却被贷款企业所控制,因而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及银行不良债权的大量存在。由于《破产法》在我国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国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可有偿转让性,使得相机治理机制丧失了应有的作用。、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根据梅耶斯(Myers,1984)的优序融资理论,企业的融资顺序应首选内源融资,其次是债权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而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经营环境约束下,具有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股权融资比例过大,会增加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不利于有效约束经营者行为,还会摊薄每股收益而损害现有股东利益,从而导致治理效应的弱化。
4、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严重萎缩。债权融资比股权融资具有更积极的激励作用、更低的道德风险和筹资成本。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债券融资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债券与股票的平均年发行量之比是18:1。反观我国,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发展迅速,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缓慢甚至萎缩。自1994年起,大部分企业债券品种被取消。企业债券发行市场的计划管理色彩过浓,发行规模过小,范围过窄而且单一,制约了企业债券融资活动的开展,不利于企业通过提高债权融资比例建立合理的融资结构。
5、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尚不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风险。因此,对经营者给予适当的激励就成为委托人必要的选择。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虽然也有一些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措施,但没有形成一套多数企业都认可的制度,而且还存在一些缺陷:(1)、对经营者的激励只限于在岗时的激励,缺乏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激励措施,容易导致经营者追逐短期行为以增加自己的灰色收入甚至不合法收入。(2)、没有形成与经营者对出资者贡献大小相联系的制度化报酬机制。这样的报酬激励制度是难以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承担风险的动机,从而导致融资结构治理效应弱化。
四、结论与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股权结构畸形、企业债券市场严重萎缩、缺乏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以及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到位,是导致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治理效应弱化的主要原因。鉴于此,发挥融资结构治理效应的关键在于股权结构的调整,真正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合理化。同时,还应强化银行债务的硬预算约束,大力培育与发展资本市场,完善企业的激励机制。
1、优化股权结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基础是股权结构,它决定了出资者对经营者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及公众股“搭便车”的行为,政府应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降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意味着股权高度集中和流通股过于分散局面的终结,“用脚投票”控制方式就有可能被“用手投票”控制方式所取代。通过股权结构的“一退”和“一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供所有权制度基础。
2、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从政策导向上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1)、按资本市场规律重新制定债券市场管理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限定筹资形式,明确发债条件,强化评级担保方面的规定。(2)、简化审批手续,债券发行由指标分配制向注册制、核准制过渡。(3)、促进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构建完善企业债券二级市场。(4)、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完善企业债券担保体系和偿债保障机制建设。(5)、完善债券品种,丰富企业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3、调整和选择银企关系。目前在银企关系的调整与选择中,主要有两种模式:保持距离型和控制导向型,保持距离型是指银企保持一定的距离,银行不介入企业的经营控制与监督,不干涉企业的内部治理。而控制导向型则是银行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由于有效的破产机制和退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我国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也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实行保持距离型银企关系,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优势和人才优势对企业进行“相机性控制”,是我国这样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国家的现实选择。所谓“相机性控制”,就是指债权人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随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当企业出现偿债困难时,在破产机制的作用下,这两种权力便向债权人转移。同时,还应加强履约偿债机制建设。这个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前和事后两大分支体系。这既能有效地强化自动履债机制,又能在出现偿债危机时保护债权人,增强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
4、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其实就是一个问题。而由此产生的成本问题,仅仅靠制衡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实践证明,恰当的激励机制能够通过委托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恰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激励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正面的监督。股票期权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目前最富有成效的激励制度之一,是职业经理人的“金手铐”。所以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股票期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有比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的法律框架等,而这些条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较适宜的经营者报酬激励制度应采用年薪制,其构成为:(1)、基本年薪,即经营者从公司获得一笔相对稳定的年收入,其数额与经营业绩无关;(2)、绩效年薪,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相关收入;(3)、奖励年薪,主要根据公司未来经营状况而定,应特别注重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这能使经营者这一重要的人力资本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中加以体现,因而它是激励经营者取得好的业绩并使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相一致的最理想的报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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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版权所有
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发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蓄意违章,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故意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版权所有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