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机关履职报告

时间:2023-02-02 14:11:36

导语:在机关履职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机关履职报告

第1篇

近日,**镇纪委按照县纪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联合镇组织办等部门,对2018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6名公职人员(其中一人为非党员干部)及51名非公职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成立工作专班。镇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临沭县纪委下发《关于开展全县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确定由镇纪委牵头,成立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小组,党政办、组织办、纪检办、财税所等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自查工作小组成员,协助镇纪委完成自查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镇纪委及时组织召开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部署会,传达县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各办公室人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积极配合镇纪委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并认真做好整改落实。

第2篇

但业绩平平的中青宝到底值不值这个价备受外界质疑。易观国际分析师薛永锋向时代周报指出,中青宝的市盈率涨这么高确实怪异。中青宝游戏部原总经理欧文也指出,300多倍的市盈率肯定有问题,最终还得看中青宝后期的产品和年终的财报数据。

中青宝原总经理贾可向时代周报记者坦承,300倍的市盈率的确有风险,但直言中青宝被称为“妖股”也是基于市场规律,“海量的资金进来,不涨才怪。”

在此之外,中青宝还备受高管频繁离职、募投项目延期困扰。

对于外界的种种质疑,中青宝市场总监李明辉对时代周报回应称,中青宝最大的责任是把业绩做好,说再多也没有任何意义。

手游的火热让中青宝这样的手游概念股受到追捧和爆炒,在2013年二季度上证综指下跌超过10%的情况下,网络游戏(含手机游戏)板块逆市上扬,板块指数涨幅52.73%。

中青宝曾称,未来5年内要成为收入10亿、利润10亿、市值千亿的航母级公司。但目前来看,其今年第一季度的营收只有4342.76万元。

中青宝董事长李瑞杰近期在演讲中称,中青宝代表着我们整个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的一个期待,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个等待验证。

那中青宝未来发展到底有多少不确定性?手游行业泡沫一旦破灭是否会对其带来沉重的打击?

前身亏损超千万

中青宝在上市之前一直“名不见经传”,中青宝前身深圳市宝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甚至累计亏损超过千万。

中青宝命运的扭转,与贾可密不可分。2006年2月,贾可出任中青宝总经理一职。贾可早在1997年就已进入游戏行业,并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别成立了成都欢乐数码和成都锦天科技两家游戏公司。目前,贾可已离开中青宝,是成都汉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总裁。

行业经验丰富的贾可让中青宝的面目焕然一新。“我离开之前,中青宝的所有游戏全是自己研发的,《抗战online》和《战国英雄》这两款产品是主要的营收来源。”贾可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

资料显示,正是凭借这两款产品的成功,让中青宝在2007年扭亏为盈,全年营业额达1800万元,实现利润1200万元。

随后,贾可为中青宝打造了“红色网游”的概念并拉来了国资背景的投资方。到了2008年,中青宝迎来了“最重要的事”。这一年初,具有团中央背景的中青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和国资背景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分别投入5200万和2080万入股中青宝,两者占股比例分别为20%和8%。但至2009年,贾可离开了中青宝。

在资本和“概念”的合力推动下,中青宝于2010年2月以A股第一家网游为主业的名头登陆创业板。资料显示,中青宝当初发行价格为30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93.75倍。

但上市后,其业绩并没有太大起色,财报也远不及市场预期,并有大股东连续减持,导致股价一直处于低位。但随着手游概念被持续热捧等,中青宝股价随后攀升、市盈率飞涨,造就了今年来的第一“妖股”。

“中青宝的市盈率涨这么高确实挺怪异的。因为这家公司之前业绩平平,在原来端游市场中的排名非常靠后。上市的时候是做红色网游,政府方面有一些补助和政策倾斜。”薛永锋分析称。

启明创投董事总经理甘剑平更是直言中青宝是一家“奇怪”的公司。“掌趣科技的创始人一直身处无线行业,最早开始做手游,业绩也不错,是一家纯民营的在手游市场充分竞争的企业,泡沫不多。但中青宝上市的时候,其游戏产品只在共青团内部才有流传,投资人有共青团背景,其市盈率这么高不能用市场或者正规的金融投资分析方法去分析。”

但贾可认为,中青宝被称为“妖股”也是基于市场规律,资金从其他行业撤出来要找投资的股票,但选择的方向又不多,游戏股就是一个方向,海量的资金进来,不涨才怪。

“300倍的市盈率的确有一点风险,这是事实。” 贾可补充说。

业绩乏善可陈

中青宝到底值不值这个价?这引来了投资者和外界的强烈质疑。

4月25日,中青宝的一季度财报显示,今年首季实现营收4342.76万元,净利384.77万元,同比增长111.27%。这还是因为2012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数极小,仅为182.12万元。

中青宝财报显示,自上市以来,2010年、2011年、2012年,中青宝分别实现净利润3551.64万元、1221.21万元、1669.2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3.65%、-64.12%、31.92%。

鉴于其业绩乏善可陈,公司上市后也未得到很多机构青睐,在2013年一季度仅新华行业周期轮换基金入驻前十。

除了业绩不佳外,近两年来中青宝还备受高管离职困扰。贾可、欧文、中青宝手机游戏业务副总监余学军、中青宝旗下原红游中心总监王海青相继离职。

另外,募投项目延期的负面信息也不时袭向中青宝。中青宝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三个募投项目:第一是4款游戏开发项目,第二是网络游戏研发技术平台项目,第三是苏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大项目募集资金投入合计3.5亿元。按照当时预计,4款游戏进入公测的最晚时间在2011年5月,后两个项目在2012年一季度之前也应该达到预定目标。但直到如今,这些募投项目仍未完成。

对于外界的质疑,李明辉对时代周报回应称,中青宝最大的责任是把业绩做好,说再多也没有任何意义,“公司现在还是很稳健的。公司这么受资本的追捧是因为资本的嗅觉往往取决于现实的发展状况,资本预期在未来3个月我们和掌趣科技会有漂亮业绩的呈现。”

“的创投是参与到我们公司之前的整体筹备之中,但去年上半年中青联创的股份就已经全撤出去了。”李明辉续称。

值得一提的是,自从贾可离开公司后,中青宝总经理职位就由其董事长李瑞杰一人兼任。而李本人并非游戏行业出身,也被外界质疑“不懂”游戏。

手游泡沫即将破灭

手游行业存在泡沫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目前,手游市场收入已经占到国内整体网游收入的7.5%,用户规模也达到了1.71亿人,用户数已经全面超越了端游,收入增速也在100%以上。这不断刺激着市场投资者的神经。

据市场消息,目前排名前十位的手游企业,有超过一半已经达成并购意向。除了华谊兄弟等文化企业,甚至化工企业都表示将要涉足手游领域。

“游戏行业是互联网业务当中盈利模式最明确的,只要有用户就能赚钱,但在一段时间内大量的资金投进去,超过它的发展速度,属于超量投资,肯定会带来泡沫。”贾可分析称。

而薛永锋则告诉记者,本来预测2014年手游泡沫破裂,但目前来看这个时间点应该提前不少,也许就在2013年底。

目前能看到的情况是,由于渠道和营销费用的飙升以及手游产品同质化、山寨化问题,越来越多的中小型手游创业团队或公司已经陷入了困境。

那对于市场期望值这么高、市盈率达到300多倍的中青宝而言,行业泡沫破裂会给其带来多大的影响呢?

时代周报记者采访UC首席运营官朱顺炎时,他直呼看不懂中青宝的股价和市盈率,并表示作为手游平台运营商的UC看合作伙伴基本面的时候很少用股价和市盈率来做参照。

“肯定会对中青宝的经营和股价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现在其也在急切地在业务和产品上希望有所突破。“薛永锋分析称。

第3篇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按照胡总书记提出的“三保一弘扬”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树立“为发展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履职”思想观念,坚持创新服务方式、工作理念、履职载体、自身建设,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坚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县委中心就是人大工作的重点,政务大事就是人大监督的要点,群众利益就是人大关注的焦点的工作理念,按照“谋事贴近中心、选题关注民生、监督体现和谐、履职依靠代表”的工作要求,找准人大工作和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依法履行职能。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视察、专项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财政预算执行、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三农”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积极参与并服务经济建设,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参与一个或多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组建招商引资小分队,常年开展招商、服务客商企业;为应对金融危机,组织代表深入企业调研,收集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16条,支持并督促县政府协促金融部门增加信贷资金,推动科学发展。针对城镇居民日常生活关注的水、电、气等物价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进行视察调研,督促将罐装液化气价格每瓶103元降到市场价73元,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实惠。据不完全统计,省、市、县及乡镇人大代表领办或创办产业200多项,项目投资近亿元,营造了代表主动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创新工作理念,增强监督实效。按照“谋事贴近中心、选题关注民生、监督体现和谐、履职依靠代表”的工作思路,推动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强县、生态立县、和谐兴县”三大战略的贯彻落实。继续组织开展环保行活动,组织《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加大人居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力度,加快生态建设;听取社会保险工作情况报告,跟踪督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许可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工作,就完善我县低保工作进行调研,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对县公安局为保持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工作情况调研并视察全县公安技防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省、市人大代表开展县“三城”创建工作、县生态工业园建设工作调研,提出要进一步对照考核指标做好省级文明县城各项迎检工作,研究制定生态园区科学目标规划,并严格落实执行的建议意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调研视察,对人大常委会关于县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开展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整改落实进行跟踪问效;进一步改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和执法检查、专题视察、专项调研的方式,探索实行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评议(满意度测评)制度和定期督办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制度,建立审议意见的督办台帐,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健全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创新履职载体,改进代表工作。不断完善代表活动机制,规范和创新代表活动形式,密切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进一步促进代表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以纵深推进代表“履职绩效”主题活动为抓手,认真开展“代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家”活动,不断拓宽代表知政、议政渠道。不断创新代表履职载体,健全履职服务网络,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丰富小组活动内容,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代表意见、建议工作台帐,完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督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实机制,为代表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筹建县人大信息网,开通反映民意的“直通快车”,推行代表与选民之间“结对子”。先后有铜鼓县、上高县、修水县、江苏省阜宁县代表团等人大到我县学习考察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和服务代表网络建设。据统计,2009年共收集应对金融危机建议16条,支持政府协促金融部门增加信贷资金1.4亿元,反映社情民意56条,为民办实事34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2件,接待来访群众45人(次),化解各种矛盾纠纷120起,有效消除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四、坚持创新自身建设,提升机关效能。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原则,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需求,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订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工委(办)联系乡镇(场)人大工作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审议与办理质量的暂行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程序的规定》等制度,做到以规制行,照章办事,依法履职。以开展机关效能年建设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崇尚“简单工作”、“简单生活”、“简单做人”,机关各项工作力求做到“精、实、新”。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廉洁型”的“五型”机关活动,全面提升人大工作的执行力、创造力和操作力,自觉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不断更新观念,推动人大工作上新台阶。

第4篇

一、突出“三个防范”,健全教育引导长效机制,巩固作风建设的思想基础

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牢固确立长期抓、抓长期的观念。有鉴于此,该局紧扣“健康人生、忠诚卫士”主题,大力开展作风系列教育活动,做到“三个结合”。

1、把思想教育与铸钟示警结合起来,防松散。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建设的渗透功能,在全局大力组织开展了荐书读书思廉、征集廉政格言、张贴廉政警句、观看《检察官说法》和邀请创业者举办特别党课、心理学家讲述心理健康、系统内外人员召开“作风建设恳谈会”以及深入社区、农村和群众家庭走访等系列活动,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引导效果,让大家在“看、听、讲、访”中感悟、思考、剖析和探讨人生。正确对待职务升迁、岗位变动、福利差别等工作和生活中的种种问题。激励大家自勉、自励、自警、自重,有效地筑牢了思想作风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2、把思想教育与启发自觉结合起来,防放任。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及基层分局班子成员凭吊革命先烈,在烈士墓前举行“守护心灵底线,践行八荣八耻”的集中宣誓和“书写健康人生。争做忠诚卫士”的签名仪式,并将签名横幅悬挂在机关会议室,启发大家自觉增强奉献意识,做到常对照、常检点、常进步;在全局组织开展了“健康人生、忠诚卫士”征文活动,启发干部职工提升作风建设要求,实施自我修整、自我完善,上至局党组成员、下至一般干部联系思想和岗位实际撰写征文199篇,使系统上下在组织活动和自觉启发的互动中,提升了自我约束的能力。

3、把思想教育与纠偏堵漏结合起来,防回潮。制定出台了“坚持诚实履职,反对工作漂浮;坚持进取有为。反对贪图安逸:坚持优质服务,反对敷衍塞责:坚持依法行政,反对主观随意:坚持公开透明,反对为我所用:坚持令行禁止,反对自我松懈:坚持关爱集体,反对事不关己:坚持增智提质,反对得过且过”的“八坚持八反对”作风建设的标准,在全局组织开展了查、找、析、帮、点、评、整作风建设系列活动,形成书面整改材料,作风建设再掀,有力地促进了作风建设思想基础的进一步提升。

二、破解“四个难题”,健全行为规范长效机制,巩固全面履职的作风基础

在实现“四个统一”工作进程中,破解履职“作风不实、质量不高、能力不强、效果不佳”的问题,是作风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对此,该局以规范为突破,狠抓诚实履职作风的建设。

1、构建全方位的责任体系,提升履职标准。在基层分局,统一施行标准化管理,设立了法制员、登记注册员、经济户口巡查监管员、执法员、兼职调解员和兼职纪检监察员“六大员”职位,对每一个职位工作职责、权限、标准进行全面界定:在机关按理顺事权关系、明确职位标准的要求,设立了23个职位,并紧密联系工商职能的新变化、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进展,制定了《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认责说明书》。通过标准化管理的推进,加大了工作责任落实力度,规范了机关与基层、科室与科室、分局内部之间的各项工作流转,提升了工作运作质量。

2、构建全方位的评价体系,提升履职质量。履职的质量决定于履职的过程。该局坚持“可操作、重过程、抓细节、便考核”的原则,出台、修订了《经济户口管理运行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及细则》、《登记注册质量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及考核细则》、《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和《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了以块为主、相互补充、整体推进的科学履职质量评价体系。办法的实施,在全局进一步激发了依“标”行事、依“规”运作的工作热情。呈现出争先恐后、不甘落后、积极进取、追求质效的工作局面。

3、构建全方位的能力保障体系,提升履职水平。以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抓手,制定出台和实施了学分管理办法,开展了各类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并围绕执法说理式工作的推行,专门制作案情模拟现场短片,组织执法单位同台竞技,以之来检验《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构建和谐工商实施办法》的成效。同时,本着抓作风、正学风的原则,强化干部年度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专人实施调研,自编了一套切合基层分局实际的业务教材,培养了一支以局业务骨干为主的师资队伍。

4、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提升履职效果。对外。以组织开展阳光执法评审活动为载体,邀请执法评审员和行风监督员实施作风建设点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社会的公信力;对内,坚持领导率先垂范,壮基层强班子,正风气扬正气,局党组成员分别深入基层召开民主生活会、座谈会,倾听呼声、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测试、现实表现测评:群众评领导、基层评机关;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双测”、“双评”和“双述”活动,起到了触灵魂、自加压的效果,推进了作风建设。

三、争创“五个一流”,健全褒先促后长效机制,巩固部门形象的提升基础

争创一流“服务水平、执法作风、队伍素质、工作实绩和部门形象”是作风建设的切入点,实现让党委政府、企业和群众满意是作风建设的落脚点,只有切人点和落脚点的全部统一,作风建设才能取得真正的实效。对此,东台工商局大力实施“考、树、推”三位一体的举措,不断提升部门的社会形象。

1、整合考评资源,促进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为全面检验作风建设工作的实效,该局研究制定了对基层分局按整体目标任务、履职质量、内部管理三块,依照3:5:2比例考核,加大了质量考评的力度和比重,降低预算目标任务考评分值:对机关科室和人员按共性课目、职位认责考核、上级局年终条线考核名次、基层分局评科室等内容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考评。同时,结合全局月度工作例会,抓住重点,实施每月讲评、季度考核,做到讲成绩不言过其实、讲问题不避重就轻、讲措施不空洞无物,确保作风建设的要求“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地全方位落实和执行。

第5篇

1.综合性述职述廉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一个时期所做工作的全面、综合的反映。

2.专题性述职述廉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的专题反映。

3.单项工作述职述廉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对某项具体工作的汇报。这往往临时性的工作,又是专项性的工作。

从时间上划分

1.任期述职述廉报告:这是指从任现职以来的总体工作进行报告。一般来说,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广,要写出一届任期的情况。

2.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这是一年一度的述职述廉报告,写本年度的履职情况。

3.临时性述职述廉报告:是指担任某一项临时性的职务,写出其任职情况。比如,负责了一期的招生工作,或主持一项科学实验,或组织了一项体育竞赛,写出其履职情况。

从表达形式上划分

1.口头述职述廉报告:这是指需要向选区选民述职,或向本单位职工群众述职的,用口语化的语言写成的述职述廉报告。

第6篇

我自从当选为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以来,我自觉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尽心尽力竭力去实现自己“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心愿,现我把自当选以来的工作、学习和履职情况在这里汇报一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每次街道组织的代表活动我都几乎参加。视察了板桥新城区域内“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设情况:板桥路西经济适用房、春江新城151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以及郁金香12号大院小区出新情况等等,并分别到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房产局等听取工作汇报等等。合理调节工作时间,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每次参加人代会前,为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我都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把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社区征询群众意见所收集每一份建议,体现了我对民生、民情的重视,是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真实记录。每次在提建议时,我总是既指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有根有据,并解剖分析问题,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即使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我也是不厌其烦认真写好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

四、积极调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两年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基层,努力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一是及时了解原选举单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我都要深入到群众之中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为在人代会上充分反映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准备。二是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共提出了《关天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建议》《关于完善古雄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与生活管理》的建议,目前小区已经建好了垃圾中转站一座、菜场和车站已经在建之中有望在年底可能完工;《关于把板桥新城范围内住户学生纳入本学区的建议》,目前还没有被通过,我准备下一次将继续建议此议案;

我始终认为,在人代会上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为人民群众代言,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一个难得的机遇。

第7篇

一、健全完善现有常委会审议形式

从议事规则相关表述和实际操作来看,全体会议审议是常委会审议的主要形式,有关制度规定比较完备,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比较重视,相关制度落实也比较到位。如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会议审议发言时间的规定、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的规定、组成人员请假的规定等等。

相较而言,问题比较集中的是分组会议审议。一是各方对分组会议审议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分组会议审议也是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形式,和全体会议审议具有同样

的效力。实行分组会议审议,主要是为了让组成人员有更充分的发言时间、讨论得更加充分,但实际上,分组会议审议的请假率、缺席率要高于全体会议审议的请假率、缺席率。分组会议审议时请假手续的不规范、出席情况缺乏考核说明,有关工作机构对分组会议审议也缺乏足够的重视。

二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审议时发言较为随意,准备不够充分。一方面是相关制度规则缺失或落实不到位,相较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组织确实缺乏一系列的规则约束或相关制度规则落实在分组会议时有自动回避的特点。另一方面,相较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审议缺乏有效的外在压力和无形的监督约束,比如全体会议,出席领导多,会场氛围庄严肃穆,发言影响面广,还会涉及新闻报道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省市人大现场直播开通后,会形成较大的压力,迫使发言人员认真准备,组成人员积极发言,但分组会议审议不存在这些外在的压力氛围。

三是分组会议审议发言记录处理尚有待完善,影响到审议意见的准确表达。第一,相较全体会议审议时使用专业速录,分组会议审议因为会场分散,多由机关干部进行记录,记录发言的完整性有待提高。在记录过程中,机关干部由于不能全部记录,往往会对发言进行整理归纳,但在准确性方面仍有待提高。第二,相较全体会议审议时发言者的意见能够直接到达与会人员,分组会议审议发言往往只能达到本组成员,再加上缺乏简报等信息载体,使各组之间的信息难以勾连。第三,由于分组会议组成人员发言较多且较为分散,在整理后的审议意见中难以充分体现,让组成人员主观认为分组审议发言的影响力要小于全体会议审议发言,也是影响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发言水平的重要原因。

改变分组会议审议存在的这些不足,要求我们一是切实增强对分组会议审议重要性的认识,把分组审议看作人大监督、决策形成过程的重要环节。二是完善分组会议审议相关的制度安排,比如将分组会议的出席请假情况纳入常委会会议整体的出席请假制度中来,对分组会议审议的发言组织也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三是做好分组会议审议发言的记录、整理和反馈。对分组会议审议也要建立专门的速录队伍,以便准确反映发言内容;尝试恢复简报制度,使各组人员发言能够互通共享;有关委员会在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后,不要怕烦不要怕累,对各组人员的发言要及时反馈说明。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准确反映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内容,同时也会促使组成人员切实提高发言质量。

提高分组会议审议质量,还可以从分组形式本身发掘资源。比如目前分组名单较为固定,就要考虑在分配组成人员的时候注重各委员会驻会成员在各组的平均分配;在组织审议前视察、调研的时候,注意吸收各组均有委员参与,以确保审议时各组都有对议题比较熟悉的委员,保证讨论的全面深入。

二、充分合理运用现有常委会审议形式

作为常委会审议的不同形式,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各有长处,而且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和磨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做法。如关于法规案各个环节的审议形式,《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给予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审时,首先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报告,而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但也可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二审时,首先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审议结果的报告,而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如果是一审一表决,则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报告,而后通过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由法制委统一审议后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关于监督工作,则多采取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根据有关委员会要求,有时也采取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人事任免案,一般是局级及以上干部采用分组会议审议的形式,处级干部(主要是“两院”部分干部)则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报告后直接审议交付表决。

由上可见,在基本厘清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些模糊的空间,这也是适用何种审议方式争论的焦点所在,即“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中的“需要”究竟作何解?全体会议审议的特点是比较严肃认真,每位发言者都可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迅速地、直接地、准确地传递给出席会议的成员乃至场外公众,影响力大;组成人员也会更认真的准备,发言质量和水平也更高;同时有利于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及组织公民旁听。但不足是由于会期限制,不能保证每位组成人员都有发言机会,讨论深度受到限制。分组会议审议的特点是发言时间整体相对延长,组成人员的发言机会也相对增加,可以讨论得更加充分;但现在组织工作略显不足,过程较为松散,发言较为随意;同时审议发言局限于小组范围内,不利于信息交流和凝聚共识,另外委员的意见经过归纳整理也容易部分失真。

由此可见,适用全体会议审议还是分组会议审议,关键看是倾向于审议的影响力、严肃性还是审议能够更加深入、充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事关民生的议题,比较适合全体会议来审议;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面较广的议题,比如计划、预算报告的审议,比较适用分组会议来审议。对于同一议题多次审议以及争议较大的,比如法规二审,建议多用分组会议审议,以提高审议的质量;对于监督事项,如专项工作监督和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多采用全体会议审议,以提高监督实效性和威慑力,客观上也有利于委员会结合前期调研组织委员发言,引发讨论深度。

三、关于常委会审议形式的一点思考

关于常委会审议形式的争论,表面来看,主要是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形式之间的争论,但其实质是有限的会期安排和保证每个组成人员充分发言之间的矛盾,根本反映的是对常委会履职形式和功能的定位。如果要保证常委会审议质量(避免分组会议审议的不足),大可以延长全体会议审议的时间,这样既能保障审议发言质量,也能保证审议时间,而且影响力更大,实际上西方议会就是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对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即使会议受到不合理的拖延(1957年美国众议院斯特罗姆议员就单项议题发言时间长达24小时)。现在之所以出现矛盾,就在于对会期设定了限制,在不给予充分审议时间的前提下,才有了全体会议审议还是分组会议审议的争论。主张分组会议审议者,不否认分组会议审议存在的诸多不足,但看中的就是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充分发言的机会,保证了审议的普遍参与。

从长远来看,常委会充分履职的需要最终会突破对会期的限制,但在现有格局下,我们还是可以做一些创新和调整,比如适当延长常委会会期。退一步来讲,即使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来保证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言的机会(考虑到发言内容的重复性和分组会议审议时组成人员的表现,并不是所有组成人员都会发言),实际增长的会期往往只会多出1~2天,对常委会各项工作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而且效率会大大提高(组成人员讨论的互动性更强、更为直接,效果更好;询问回答的有效性;减少了诸多事务性工作)。或者将分组会议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结合起来,全体会议审议可以搞的比较短,但也给各组成人员之间一个互动的机会。实际上,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探索。

如黄浦区人大在2010年第三十三次常委会会议上,就对审议形式进行了探索性改革。通常的区人大常委会,往往只安排半天时间,通过全体会议形式对所有议题进行审议。在此次会议上,黄浦区人大延长会议时间达一天,用了大部分时间对一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相当于延长了一倍的会期。在审议形式上,采用分组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首先通过分组会议形式进行审议,再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各组分组审议情况的报告,而后由组成人员进行补充发言,氛围很热烈,发言很积极。据悉,黄浦区人大还将于近期开展类似探索以切实提高常委会履职实效。

第8篇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北京100026)

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既应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又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应从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办案组织、制定选任标准、加强履职保障以及强化权力监督等五方面着手构建一套有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

关键词 :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179-13

序言

主任检察官制度又称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具体来讲:是指在检察长的授权和领导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并和其他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办案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责任模式,以及相关选拔任命、考核奖励、监督制约和配合保障等机制的总称。它是新时期新条件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继续探索内部办案组织改革的最新尝试,同时也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及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1]。客观而言,目前,全国一些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关于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参照和借鉴了以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主要着眼于刑事检察部门履行起诉、审查逮捕等职能的需要,很少关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需求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且北京、广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在实践中已经屏蔽不用;加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因所办案件的种类、模式、阶段和性质等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以下简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应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为此,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借鉴。

一、构建的前提:坚持检察改革总体指导思想

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是一次规模较大、触动较深、影响较广的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探索直接关系到整个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成败。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精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须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而在检察实践尤其是基层检察实践中,一线检察干警是办案的主力,但是往往“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检察干警需要将办案情况层层汇报,然后再按照主管领导意志来办理案件,这样的弊端越来越影响到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地运行,正如有专家所言,检察官作为鲜活的个体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给人一种庄重、威严但难以实定化的人民检察院。而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质上确立了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核心地位),主任检察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办案工作,独立作出决定或者提出相关建议,并对自己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检察办案的亲历性,实现所谓的“审定合一”。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能动性和自身业务专长,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权威,切实增强了一线检察干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式的行政属性,在侦破工作中采用“层层讨论研究一逐级请示汇报一领导审核把关一集体决策负责”的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此外,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往往具有重大性、敏感性以及复杂性等特性,从而导致许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将自己仅仅定位为被动的、消极的、机械的“执行者”,而非主动的、积极的、灵活的“实践者”,基本上是“事事汇报、层层汇报、时时汇报”,于是,在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决策权基本上由领导来决定,其他侦查人员基本上无须考虑和专业要求,学识、能力、技术、经验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只要惟命是从,“熬年头”就可以晋升,很难有效地提升他们的办案积极性和独立办案能力。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也应当注重突出一线检察干警的办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办案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他们更加积极、高效、负责任地参与案件办理,并且促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朝着“精英化”方向发展。

(二)须优化检察权的内部配置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关键举措,并强调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主任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上述要求,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的重要举措。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就是“放权”,就是要实现“放权检察官”(也有的称之为“还权检察官”),赋予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一定的独立办案权。这就意味着检察权力内部应进行必要地适当地调整、分化以及重组,从而达到一种“优化”的目标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高效运行。

一般来讲,职务犯罪侦查权大致可以分为初查启动权、侦查启动权、一般侦查权(专门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技术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等六项子权力。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注重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子权力行使主体问题进行慎重考量和科学配置:一方面,应适当地将一些在侦查阶段不具有终局决定性的权力配置给主任检察官,以减少相应的审批层级、审批流程和审批次数,从而切实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案件的实体审批权力,主任检察官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比如,主任检察官应当对案件初查终结后是否立案以及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起诉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的意见。总之,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分解和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切实赋予主任检察官一些必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化带来的弊端,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高效运行。

(三)须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主任检察官制度赋予了一线检察干警相对独立的办案权,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在赋予主任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起一套“责任清晰、权力明确、监督到位、运转高效”为目标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此同时,主任检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任务多、工作要求高、担负责任重,有必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甚至是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履职保障,真正做到“以价值体现价值、以价值回报价值”,让主任检察官感受到应有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尊严。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强调的是集体行使侦查权,而非个人行使侦查权,其往往需要采取“集团作战”的方式来查办案件,而在这一模式极有可能导致责任不清,“吃大锅饭”的状况,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必须建立更为严格的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在侦查执法过程中,建立起清晰明了、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责任体系;第二,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此外,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最为尖锐的阶段。因而,相比检察机关内设其他部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如何监督好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权力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放权”而可能引起的侦查风险或者侦查事故。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侦查力量与反侦查力量之间的一组活力对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往往面临着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各种职业危险,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更加重视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相关履职保障问题,尤其是建立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特殊职务保障机制,比如出差办案经费保障机制、身份保密机制、安全保护机制等。

二、构建的关键: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

抛开职务犯罪侦查权定位问题,客观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普通刑事侦查权在权力运行规律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在构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时候,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具有的特殊运行规律,方能实现改革初衷,达到改革良效。

(一)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效率

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追诉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要侦查主体对自行发现或者报案、举报、控告的犯罪嫌疑线索经过判断认为有侦查的必要,就应开始侦查追诉活动,行使侦查权。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来讲,同样如此,其对时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打草惊蛇”,破案时机转瞬即逝。此外,根据侦查学关于“信息递减原理”,一线侦查人员办案所获的犯罪信息最为全面,随着侦查管理层级的递增,犯罪信息会被侦查人员、部门负责人不断地加工整理而无法呈现出原始的面貌,犯罪信息的客观性不断被侵蚀和削弱,而最终呈现在侦查决策者面前的仅仅是被加工过的不完整的犯罪信息,从而影响到侦查决策者及时科学作出侦查决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侦查风险甚至导致侦查失败。在此,笔者仅以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刑侦部门)的体制改革为比较借鉴视角,1997年6月,全国刑事侦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实行了所谓的“队建制”。而队建制的最突出特点是强调了刑侦部门的“行动性”,促使刑警队伍从“机关化”到“实战化”,有效地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实战功能,从而对待刑事犯罪做到快速反应、灵活反应、协调反应和主动反应。从根本上提升侦查效率。反观,我国多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组织形式主要为一名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配备一名书记员(或者助理检察员)的“检书配合形式”、“检检配合形式”,这样的办案组织形式根本无法满足在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工作任务需求,严重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提升;虽然在突破案件的时候,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来为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来调配力量部门其他侦查人员予以配合,而其他侦查人员往往由于前期对于案情的掌握不全面甚至全然不知,造成这种配合显得比较被动、机械、迟缓,无法真正形成高效的侦查合力,造成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不高。

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注重吸取和借鉴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改革的上述做法。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其办案组设置以6-8人为宜,对于6人办案组而言,其中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两名助理检察员和三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对于8人办案组而言,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三名助理检察员和四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组内人员的具体分工,依法开展外围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法律文书制作工作等具体办案工作。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增加办案力量的时候,主任检察官可以通过启动联系会议机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请求其他办案组的支持。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应当尊重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以及所做与案件有关的决定,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须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需求

侦查技术就是有关侦查活动的技术,抑或运用于侦查活动过程之中的技术,是侦查活动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内容;二是针对现代化设备的科学技术的内容;第三,关于现代化设备、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技术作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的特定技术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侦查中科技含量的高低,越来越成为衡量侦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侦查中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推进‘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转变的迫切需要”。但比较遗憾的是,与承担普通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相对滞后、投入相对欠缺、发展相对缓慢,尤其是面对着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职务犯罪,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构建积极、主动、开放的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而这就需要侦查技术为其提供有效支撑和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而“科技强侦”战略正是“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纲要》指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快查办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技术项目建设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提出了“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以此作为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举措。因此,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尤其是在办案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区别于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等办案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实现“组内技术保障”,即注意将一些具有侦查学、心理学或者计算机学等特长的检察干警分别配置到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争取在办案组组内实现智力资源、技术资源、体能资源等的优化配置组合;另一方面,实现“整体技术保障”,即应重视侦查技术力量的专业化配置,通过成立专门负责侦查技术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开展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搜集、公共信息查询、常用侦查装备使用等在内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支持,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朝着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须注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需求

客观来讲,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查办专案行动上的效果更加明显。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横向上的一体化和纵向上的一体化。横向上的一体化主要要求打破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散局面,着力建构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机构,统一和集中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纵向上的一体化就是要打破职务犯罪侦查在运行过程中的地区阻碍,进一步实现各地检察机关在独立办案基础上的协同侦查办案。

为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中,不仅要建立和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而且应当尽快确立“职侦主任检察官协同办案机制”,进一步形成“协作有力、运转顺畅、统分结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格局。具体来讲:第一,在本院范围内,科学调整职务犯罪侦查内设部门,有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统一设立科学合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形式,促成有效的职务犯罪横向一体化建设;第二,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主要通过引领侦查、组织侦查、指挥侦查、协调侦查等方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下级检察院职侦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规范办案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引导。

(四)须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相对

相较于其他检察权运行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独立性往往面临着更易被侵蚀的危险。这是由于职务犯罪一般具有保护层厚、关系网密、干扰阻力大等显著特点,从而导致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检察机关外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地方出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滥用为个别领导者和地方政府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也非常容易受到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上级检察机关以“指导”、“领导”、“监督”等为名擅自插手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的办案,再比如,有些本级检察机关其他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干警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案的不正当干预。

独立性是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以有效发挥功效的“天然屏障”,“如果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没有必要的独立性去抗衡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那么侦查此类犯罪的效果必会大打折扣。独立性是有效侦查的先决条件,也是有效侦查的基本保障。”笔者承认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但是绝不意味着否定职务侦查权应兼具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目的性等司法属性,尤其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必须遵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保持相对独立,做到客观公正。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倍加呵护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在本级检察院内部,要赋予主任检察官充足的执行权和一定限度的决策权,满足主任检察官履职的需要,尤其是要重点处理好主任检察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防止内设部门负责人在行使检察行政管理权时,随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正常办案活动;此外,在处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关系时,为了确保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地行使侦查权,应做到:一是要厘清上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关系和权限,确保各自在法定范围依法履行职权;二是改进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方式,既要采取“刚性领导”,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命令的“上命下达”,又要采取“柔性领导”,充分尊重下级检察院,采取协商、劝告和认可的方式予以领导;三是赋予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消极抗命权,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违法指令,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院办理,但是在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之前,下级检察院不得中断侦查工作。

三、样本素描:北京试点院的实践分析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院)、北京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北京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C院)被确定为作为2014年全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三家试点改革单位。就各自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而言,由于三家单位职侦部门在人员数量、结构层次以及办案数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改革试点实践呈现出一定差异性(如表1)。在此,笔者仅以A院反贪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为主要研究样本,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度分析。

(一)核心内容: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

相较其他检察权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非常强烈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那么,在遵从职权特性和规律的前提下,如何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通过适度“放权”,进而调动职侦部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侦查效率呢?对此,虽然北京市改革试点检察院都认为在职侦部门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但改革态度又都比较慎重。以A院为代表,其赋予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为:一是部分的侦查决策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直接对侦查活动的一些事项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报请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二是具体的侦查指挥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组织、协调、管理本组成员开展具体的侦查活动;第三,充足的侦查意见权,即主任检察官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和在侦查环节具有终结性的事项,享有充足的意见表达自由,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拟处理意见,供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第四,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事项。

关于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划定方面,三家试点院都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可以兼任主任检察官,此外,部门负责人有权分配案件、组织对主任检察官进行业绩考核、协调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督促检查本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履职情况。但是,A院对于一些具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侦查阶段具有终结性事项仍然实行“三级审批制”:(1)立案、不立案报告;(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3)公开进行初查或者首次接触初查对象的决定;(4)对外侦查协作事项;(5)侦查终结报告及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意见或者撤销案件意见。而B院和C院则完全取消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权”,主任检察官对于上述事项拟出意见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局长)决定或者批准。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北京三家试点单位都基本承认职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检察行政管理权限,但是都又规定部门负责人本身就是主任检察官,这样很容易导致“检察行政管理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仍然处于一种“交织状态”,检察行政管理权的天然扩张性很可能不断压缩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空间。此外,A院希望通过保留部门负责人关于业务上的部分审核权限,达到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案件质量的“双重目的”,但是这也将导致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部门负责人极有凭借上述权力任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本来“放权”给职侦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较为有限的权力更无法得到保障;第二,这样的权力划分也将导致办案职责的模糊,因为部门负责人既非亲临一线办案,又不能最终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这道“审核”程序既显得尴尬,又显得多余;第三,这样的权力划分极有可能导致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演变成为一个个微型的“内设机构”,其实到最后还是还原成“三级审批制”,甚至“四级审批制”。

(二)组织架构: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办案组织形式

以A院反贪局为例,该局于2012年开始探索在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并指定一名检察员为组长,以组为单位进行办案,并为各组设定考核任务,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时候,则由局长或者处长指挥临时组成办案组进行办案。2012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33.3%,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6.5天;2013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16. 7%,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3.6天;2014年上半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83.3%,2014年上半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10.3天。这种探索可以被看作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雏形,也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建设”做了前期铺垫和预热活动。为了保障改革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A院反贪局并未取消内设二级机构设置,仍然保留了一个办公室两个侦查处,在这三个处室下面,再行设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公室内设置两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为侦查技术组和后勤保障组,而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为每组配备约6-8名检察干警,主要负责办案工作(如图l所示)。目前,这样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方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更加紧密、分工负责、协作顺畅的“微循环”,较好地满足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需求。

但是,在对从事侦查信息技术、案件线索日常管理以及内部法制审查、侦查协作等检察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意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其中北京A院和C院认为,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都是办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设置专业类型的主任检察官;而B院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只有真正从事一线办案的才能为其配备主任检察官,而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具有较为明显的办案辅质,不应当设置主任检察官,其在实践中设置“局长助理一职”,并配备局长助理组。上述的分歧反映出在改革试点初期对于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定位、性质以及工作任务等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直接影响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特色之处”,需要予以慎重考虑。

(三)配套机制:保障主任检察官制度的顺利运行

1.初步构建选任工作程序

立足于筑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础,北京市改革试点院均成立了“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又称“主任检察官任免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主任检察官选任的日常工作。一般而言,主任检察官选任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党组研究决定”——“对外公示”等,选任程序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力求选贤任能,实现主任检察官的“精英化”。不过,北京三家试点院对于所有岗位的主任检察官统一了选任条件,并未将不同检察职能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加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职侦主任检察官选任条件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建立一套符合职侦部门岗位特色和需求的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很难保证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能够与职侦部门岗位相匹配,进而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果。

2.初步建立职务保障机制

为保障职侦主任检察官职业稳定性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以A院为代表,在职务保障机制方面规定的最为全面仔细:第一,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免去或者调离主任检察官岗位;第二,主任检察官在晋职晋级中享有优先权,比如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检察员原则上从特别优秀的主任检察官中进行选任;第三,落实主任检察官岗位津贴制度,按照主任检察官工作性质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评定岗位津贴;第四,主任检察官作为全院高层次人才享有一系列高层次培训、进修、调研等优先权。客观而言,在现有的体制之下,北京三家试点单位已经提供比较充足的主任检察官职务保障。单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上述的履职保障规定仍有一些欠缺之处:一是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和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一样;二是缺乏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如何保障自身生命、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是尚未关注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相应的经费保障问题,比如侦查装备更新换代所需要的经费问题等。总之,职务犯罪侦查运行过程中的高度风险性决定了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应更加充足。

3.注重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在北京三家试点院中,A院和B院专门就对于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做了专门规定,其中A院在监督主体和程序上,明确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本院案件管理、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成员从各自权限和工作角度出发对主任检察官都具有监督权(如图2所示)。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从表面上看,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部门负责人甚至办案组成员都对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具有监督权,但正是这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很可能造成监督力量的分散,监督责任的模糊以及监督程序的混乱,最终极有可能导致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侦查阶段往往被认为是最容易引发办案风险的阶段,而上述所述监督机制中均未关注对职侦部门一些特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问题。

四、构建的设想:建立协同发展的五项制度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和要求下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如何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时,应当站在更高、更广、更深的角度来进行思考,构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

(一)在科学划分侦查权权限基础上实现优化配置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成功与否的核心就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否实现科学划分并优化配置。第一,对于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而言,其应享有侦查决策权和整体的侦查指挥权,其在办案过程中所作出的有关指令,主任检察官应当予以执行。第二,对于负责侦查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具体侦查活动的侦查指挥权、紧急侦查决策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对于负责信息技术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情报信息管理权、侦查装备管理权;对于负责综合保障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当享有案件线索日常管理权。第三,对于内设部门负责人职权而言,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职权的相关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乃监督者,需要负责检察事务监督、行政管理及法学研究等多层面的工作,尤以对检察事务的监督职责最为重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所涉的检察文书,在由检察首长核定之前,必须先经主任检察官审阅,而这种审阅为实质性审查,需要通过阅卷文书审查是否存在应调查之事实尚未调查、事实之认定是否适当、法律见解有无违误等,但是主任检察官对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无指令权,主任检察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问题,不能做出相应处理,而应报检察首长做出裁决。为此,可以借鉴上述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做法,将部门负责人的职权限定为:第一是行政管理权,即部门负责人应对除办案业务以外的部门日常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比如日常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等;第二是有限的侦查监督权,即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办案系统或者调阅案件,对主任检察官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以不得侵犯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为前提,发现问题后,应事先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如果意见不一致,应直接向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汇报。第三,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总之,应通过科学划分各自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权限,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在加强横向一体化建设基础上健全办案组织

检察机关的反贪、渎侦部门分置模式在司法实践运行已经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和弊端。为此,有学者建议,根据贪污贿赂类型犯罪与渎职侵权类型犯罪在侦查方法、措施、及程序等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情况,可考虑按照统一、精简、高效以及协同的运行原则,改革并重新设置机关的侦查机构,将反贪部门与反渎部门进行机构合并,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同时,可考虑将现在的举报中心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将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和资源,统一规范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当实现反贪部门、渎检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三部门侦防力量的整合,取消内设机构,并且可以考虑按照所办案件的种类、性质、难易程度等来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且应增设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任检察官,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对于职务犯罪的“打防结合”。

必须建立起“该统则统、该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办案组织结构体系。笔者建议,可以根据案件线索的难易程度,在线索评估过程中,划分为A、B、C、D四个基本等级,按照这四个基本等级确定办案所需要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数和人数,从而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人力资源,提升办案效益。(如图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各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灵活和具体地确定办案组。

(三)在坚持选任标准统一性基础上满足特殊需求

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应当具有若干共性条件,以实现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关注各个业务岗位上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的特殊性,以保障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既符合自身所在岗位的业务需求,又突出主任检察官这一群体“精英化”的主要特征。在中国语境下,职侦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好的群众基础之外,对职侦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应注重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岗位的特色需求来予以精心设计,将主任检察官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能力”作为选任的核心标准之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不断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第一,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基本主观能动条件,其包括较强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等;第二,职务犯罪侦查经历,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定年限要求,笔者通过对全市30余名一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访谈,统计得出其独立承办案件前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据此,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连续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年限应不低于五年;第三,职务犯罪侦查综合素能,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履职的必备条件,包括良好的身体素质、过硬的心理素质,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等;第四,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设计可以考虑和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即进入高检院一级侦查人才库、省级院二级侦查人才库以及市级三级侦查人才库的检察干警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选任主任检察官的资格。

(四)在推进检察权去地方化基础上加强履职保障

2009年开始,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了检察经费和保障体制建设,比如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了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水平;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在新的一轮检察改革中,主任检察官制度能否具有长远的生命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履职保障能否充分实现。目前来说,检察权去地方化成为一个主流观点,其认为“比较现实与直接的改革方案就是将人权、财权收至省级统一管理”,应当来讲“这种改革方案着眼于人权和财权对于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决定性作用,直接指向导致检察权地方化的两大病因,具有加强的针对性。”因此,在推行此项改革中应当将如何加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作为重要考虑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要改革检察官职务薪金制度,探索建立同公务员法相协调,符合检察官职务等级要求的检察官薪金独立序列制度,从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基层检察官办案量大、责任重、待遇低等突出问题,真正落实“从优待检”,尤其是对于主任检察官的薪酬应当与其他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检察行政管理人员适当拉开。二是赋予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必要的权力,其主要包括赋予其在职务犯罪侦查紧急状况下的临时决策权或者处断权,以及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消极抗命权,以进一步保障主任检察官履职的相对独立。三是建立职侦主任检察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即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遭到打击报复并且面临生命人身安全时,依据主任检察官的申请,为其调动工作岗位,异地安排工作等保障,以及给予适当履职经费补贴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侦查经费保障制度,不仅应将办案出差、侦查协作、追逃追赃等纳入到相应的预算中来,而且应将侦查装备更新换代的经费也纳入进来,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提供充足的经费物质保障。总之,在推进“省级以下人才物统管”改革试点过程中,应注重通过真正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律特征的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真正促使职侦主任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养成“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善于负责”的执法作风、工作态度以及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第9篇

新形势新任务对地方人大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目前的代表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本职与兼职。与国外的专职议员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代表一旦当选,并不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其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仍然用于本职工作。很多代表由于兼职过多、负担过重、分身乏术,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代表的职责。二是新老代表交替的问题。每届人大都会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新代表。新代表虽然履职热情高,但是对人大工作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显得经验不足、情况不熟,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三是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水平上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善和解决,进一步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职水平,增强对代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代表的思想理论素质。党的十报告中针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我国发展进程中依然突出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化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面对新的形势、新的问题、新的挑战,需要进一步提高代表队伍整体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

(二)增强两个观念,引导代表正确履职。一是增强法制观念。组织人大代表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必修课,通过学法,让代表熟练地掌握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到言必讲法、行必遵法,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二是增强大局观念。通过代表工作和活动,使代表了解全局,增强大局观念,不拘泥于一时一事,使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立足实际,放眼大局,站得高,看得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