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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前,我国有过三个合同法,最早的是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1]这一规定被有的学者解释为是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精神,将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视为惩罚性违约金。[2]这样的规定与我们《合同法》第114条有很大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思想的转变。这种转变与其说是立法者的自觉,不如说是一种必然。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立法思想必然发生一些变化。《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给我们带来了困惑:怎样理解违约金?违约金有哪些类型?违约金是什么效力?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了规则的不同。我们先谈定性的问题。
(一)《合同法》起草阶段的学说见解
1·主导见解
(1) 梁慧星先生
依梁慧星先生早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中的见解,惩罚性违约金,即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支付一笔金额作为惩罚。而赔偿性违约金,则为双方预先估计损害赔偿的总额。这一区别在实践上的意义在于: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则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则只能请求违约金,不得更请求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3]
(2) 崔建远先生
崔建远先生认为,基本上以违约金能否排斥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为标准来区分,而惩罚性违约金(大陆法系又称固有意义的违约金)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能履行场合,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以外,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赔偿性违约金(大陆法系把它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只能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主张偿付违约金,不能双重请求;在合同不能履行场合,受害人只能请求偿付违约金。并将惩罚性违约金解读为只有在违约金纯为迟延履行而约定时才承认。[4]认为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存的为惩罚性违约金,这是德国法系的衡量标准。[5]
两位先生均系《合同法》的重要起草成员,基本上可以代表《合同法》起草阶段的主导见解。这两位先生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观点形塑了学生阶段的我对违约金的理解。
2·其他见解
另外,在我国还有一类见解,其对“惩罚性”的理解是基于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相比较,认为“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6]“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害,就是赔偿性违约金。”[7]而基于这类对于“惩罚性”的理解,人们则会发觉存在一种悖论:违约愈严重,造成的损失愈大,违约金就愈少惩罚性质,愈多补偿作用。[8]
这类见解颇为常见,但却不宜作为判断违约金性质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类见解对于“惩罚性”的理解纯粹是基于结果:违约金超过了损失,它就体现出了惩罚性,否则,就是赔偿性的。按照这样的标准,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之前,我们无从知道它是赔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既然自始无法定性,也就无法自始确定可供适用的规则,这是这种判断违约金性质的“结果论”的最大缺点。我们不采纳这种观点,而是采纳“目的论”,违约金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用意、目的做出判断,而不是从违约的结果加以判断。一个用来填补违约损失的违约金,其数额完全有可能比实际损失高一些,这个地方可能体现了惩罚,但是结果上的惩罚色彩并不影响我们对于违约金条款性质的认定,我们不必也不能等到结果发生后再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做出判断,因为经济秩序需要从一开始就明确对于违约金可以适用的规则。我们可以从当事人的主观用意、目的中做出判断,这样,即使是赔偿性违约金,并不排除有可能在实际结果上有惩罚的效果。
(二)《合同法》施行后的解释及其问题
1·解释
在主流见解主导下起草出来的《合同法》第114条,在《合同法》施行后应该说是按照主导性见解进行解释。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了,因而这种违约金就是惩罚性的。第2款规定当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这自然是将违约金作为对损害的填补。第1款将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并规定,自然也是将违约金作为对损害的填补。这样,就可以将前两款理解为赔偿性的违约金,将第三款针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理解为是惩罚性违约金。这也符合《合同法》起草者在违约金问题上“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的初衷。
2·问题
(1) 非违约方在请求违约金后是否还可以继续请求迟延赔偿?
迟延赔偿是什么呢?过去我们不太区分,我们只强调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害要给与赔偿,我们有时候区分因违约造成的损害,分析它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但随着我们对于损害赔偿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因违约造成的损害有很多类型,包括因迟延造成的损害,这个损害应该可以请求赔偿。问题就出现了:请求支付违约金后,能否继续要求迟延损害的赔偿?人们的直觉往往会促使其作出一种回答:“不能”。为什么呢?因为违约金已经填补了损害。我们接着就会面临这样的诘问:这种违约金到底是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还是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填补呢?如果它是对损害的填补,则是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它仅仅是一笔额外的金钱给付,则是惩罚性违约金。按照这种直觉作出的答案,那么这种违约金是不是对于迟延损害赔偿的赔偿额预定(赔偿性违约金)?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与我们的出发点(针对履行迟延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相矛盾了,我们从惩罚性的违约金定性出发,而结论却被引到了赔偿性违约金上,理论上就出现了问题。
(2) 立法专门针对迟延履行规定惩罚性违约金,其立法政策是什么?为何对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不规定惩罚性违约金?
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有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多种,为什么立法者单独针对迟延履行规定惩罚性违约金?这种立法政策的合理性是什么呢?与履行迟延相比,拒绝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严重程度可能更甚,为什么不惩罚其他的那几种类型呢?这是《合同法》出台后我们在解释论上遇到的困惑。
上述困惑促使我们思考,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我们在出发点就犯了错误?到底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带着这些疑问,我开始翻阅资料。我首先从中文文献中寻找这些概念的渊源,具体包括20世纪30年代先生的论述、40年代梅仲协先生的论述、50年代史尚宽先生的论述、60年代郑玉波先生的论述以及70年代孙森焱先生的论述,通过这种知识考古学的梳理,我发现这些前辈学者在界定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时的思想和我们不太一致,他们的思想是———赔偿性违约金就是赔偿额的预定,惩罚性违约金是一种额外的给付。惩罚性违约金就是除了违约金这笔金钱给付以外,其他的因为债务不履行所可能发生的责任一概不受影响,你还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债务,或请求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学理称为“填补赔偿”)。他们并没有把惩罚性违约金限定在迟延履行场合,他们所提的是债务不履行,而债务不履行可以有种种形态。所以从这个地方我们可以获得一个基本的认识:惩罚性违约金实际上并不是仅仅在迟延履行场合才可以有,而是针对所有的违约形态都可以有。崔建远老师对我的梳理提出疑问,认为我仅仅梳理中文文献、翻阅的是大陆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著述,有悖于我以往写作时作大量比较法特别是比较外国法的惯常做法,所以对我的上述结论抱怀疑态度。2008年11月我们几位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民法教师到日本访问,在京都遇到了中田邦博教授,崔老师特别就此问题向他求证。在此过程中,我在旁边没有插话,以避引导之嫌。最后我们得知,日本学者也认为,惩罚性违约金不仅仅局限在延迟履行的违约情形下。
目前我个人的理解是,惩罚性违约金就是一笔额外的金钱(物也可以,在我国台湾地区叫准违约金),在发生违约场合,违约方给付违约金后,另外的责任该怎么承担还怎么承担,不受影响。赔偿性违约金一旦给付,一般而言,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因为违约金替代了后两者。从这一立场出发,我们分析原《经济合同法》第35条,该条允许违约金、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并用,因而,我们可以说这种违约金是惩罚性的。当时的学理以及立法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大,前苏联民法学理区分企业之间的合同,适用特别的立法;而自然人之间的合同,或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区分的用意是强调企业之间的合同是落实国家经济计划,是保障合同履行的,把违约金称为“卢布监督”。前苏联的立法很有意思,把违约金规定在债的担保方式中,最能体现这种功能的是惩罚性违约金,不履行就要给违约金,然后还要履行。我们的定金与惩罚性违约金有相似之处,我们当时受苏联的影响。现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就不同了,不再强调实际履行是合同法的原则,而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合同法》第107条把违约责任的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
在实务中遇到违约金,首先应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确定它是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这是因为二者的法律效果存在重大差异。以下我们看几个违约金条款,分析一下其性质。第一个例子:
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遇“非因出卖人过错,出卖人执行政府政策、法规等强制性文件或行政命令”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逾期超过30日,自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房地产公司按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显然这是针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这恰恰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原来我将它理解为惩罚性违约金,但在解释时遇到了问题,现在应该理解为因迟延履行造成的赔偿额的约定,是赔偿性违约金。因而,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对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也符合当事人的思想观念。当事人没有再要求对迟延履行的部分进行赔偿,所以将这一部分损失理解成为包括在违约金之中了,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说,我们原则上把它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中包含了对损害的填补。这也符合立法“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的精神。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是惩罚性的,否则将其理解为赔偿性的。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赔偿性违约金。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合同法》第114条三款规定全部是关于赔偿性违约金的,那么,《合同法》中惩罚性违约金在哪里?找不到了。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不允许呢?不能这样说。因为《合同法》第4条规定了合同自愿原则,或者称为合同自由。惩罚性违约金虽然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表现出来,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去约定。
下面是第二个例子:
在租赁期限内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还需支付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除外。如在合同签订30日内,出租人不能出示对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证证明,视为出租人违约。
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违约金呢?这就是一个惩罚性违约金。因为这里的违约金是在赔偿损失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
下面是第三个例子: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这是什么性质的呢?这是针对履行迟延约定的赔偿性违约金,因为找不出额外给付的意思,我们把它理解为赔偿性的。这样我们对实务中的违约金条款就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违约金的性质宜从当事人的意思当中探求,而当事人的意思,不仅可以从合同约定中反映出来,也可以从其诉讼请求中反映出来。比如在“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案中,[9]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恒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武建三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单独就这一部分损失提出赔偿。也就是说,这一部分损失是包括在违约金之中的。”
最近我在思考一个问题:可否有一种混合的违约金?既有填补损害的目的,又集合了某种威慑目的。由此,调整违约金原则上是不可以的。我们知道,买卖空调的合同实际上常含有安装的服务,这里的合同严格地讲是一种混合合同,而混合合同的常态化折射出典型合同的局限性。但是,典型合同之所以必要,在于帮助我们认识合同的特点,把握其实质。违约金的两分法,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二、违约金的规范目的与构成要件
(一)规范目的
违约金条款的规范目的因事而异,论其要者,大致包括:
1·激励债务履行
事先说清楚不履行有什么后果,前苏联的做法就是当成债务担保,我国不同。
2·避免举证困难
有时因违反合同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很难说,事先达成协议,避免将来违反合同后再对损害举证。
3·预先限定责任
所有的合同都是事先的计划,现在就确定了将来的责任,对最糟糕的情况事先就有个判断,可以预先确定责任,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于责任的限定。
(二)构成要件
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无效,条款也就无效;若是主从合同的话,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2·存在违约行为
存在违约行为,形形,是不是违约金所要适用的违约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3·过错
过错是否是构成要件?即如果对于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有分歧。《合同法》通过后不久,我曾就此问题分别求教于梁慧星教师和崔建远老师。梁老师称过错不是要件;崔老师认为过错是要件。结论截然不同,困惑自然产生。后来我们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获得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是否以过错为要件,这要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1)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以过错为要件,遵照其约定; (2)惩罚性违约金是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是有过错的违约,应该强调以过错为要件; (3)《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类型是过错责任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这些合同中的违约金也应当是以过错为要件的。(4)除此之外其他的合同类型,原则上我们不必强调以过错为要件。
4·损害
要不要以损害为构成要件?首先要说惩罚性违约金就是一笔额外的给付,一旦违约了,就充足了其违约金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于惩罚性违约金不以损害为必要,对此没有异议。对于赔偿性违约金呢?要不要证明损害的存在(即使不要证明该损害的大小)?我觉得不要,违约金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举证的困难。如果现在还要证明损害,就违反了双方订立违约金的目的。所以,对于赔偿性的也不要求损害存在。 注释:
[1]根据这一规定,学者认为,在我国,违约金既有制裁性质,也有补偿的性质。在不同的情况下,它的性质有不同的体现:一方违约,如果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其违约金属于制度性违约金;如果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其损失数额大于或等于违约金数额的,其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损失数额小于违约金数额的,违约金兼有制裁和补偿的两种性质。参见苏惠祥主编:《经济合同法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页。
[2]参见崔建远:“整体·基点·度”,载崔建远主编:《民法9人行》第2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39页。
[3]梁慧星:“论合同责任”,载《学习与探索》1982年第1期;王家福、谢怀栻等:《合同法》(梁慧星执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89页;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9页;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梁慧星执笔),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0页。
[4]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269页。
[5]参见崔建远:“整体·基点·度”,载崔建远主编:《民法9人行》第2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3页。
[6]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6页。王利明先生本人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大致可归入此类见解的包括:王作堂、魏振瀛、李志敏、朱启超:《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35页。该书认为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方的惩罚,对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不同的说法,大体有三种,所引者为其中的第三种。苏惠祥主编:《经济合同法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页。
[7]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llusion between the contractor and supervision engineer whereby the focus is on the contractor's moral hazard by using a multi-period complete information game. The collusion between the contractor and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 makes the contractor to avoid bearing an additional cost arising from his ex-ante behavior, which triggers the contractor's moral hazard. Penalty policy introduced to penalize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 who colludes with contractor may be no valid if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 is protected by limited liability. This paper finally analyzes the mechanism that the 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for supervision engineer deterring the collusion and moral hazard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关键词: 工程项目;道德风险;合谋;罚款;资质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moral hazard;collusion;penalty;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009-04
0 引言
近年来,由承包商道德风险行为引发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并对如何通过激励机制解决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研究[1]-[2]。但在工程项目中通常由监理作为业主的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监理和承包商之间是否形成有效地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尤为重要[3]-[4]。然而监理制度的不完善仍可能引起项目的质量问题,即项目出现问题时,监理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选择不向业主汇报而与承包商合谋谋求私利。虽然已有学者分析了建筑行业氛围[5]、监理报酬[6]-[7]以及监督罚款[8]-[10]对抑制监理和承包商之间合谋的作用机制,但忽略了合谋对承包商的道德风险的影响。本文运用多期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承包商与监理合谋引发承包商道德风险行为的内在机制,指出承包商和监理事后合谋可以使承包商不需承担其事前道德风险行为引起的返工成本,从而引发承包商的道德风险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监理有限责任条件下罚款政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并研究监理资质管理制度对抑制监理和承包商合谋乃至承包商道德风险的作用机制。
1 承包商和监理合谋模型
1.1 基本假设 模型分n(=+∞)期进行,第1期为项目实施期。第1期的初始阶段,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格R。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后选择努力水准ei(i=H,L),eH表示承包商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eL表示承包商私自更改设计或偷工减料,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针对不同的努力水准ei(i=H,L),承包商的努力成本为Ci(i=H,L)。假设CH?叟CL且
R?叟CH (1)
若R
业主在项目初始阶段委托监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假设监理有θG和θB两种类型,θG类型监理的贴现因子为δG,θB类型监理的贴现因子为δB,且δG>δB。即θG类型的监理较看重自身的声誉及未来的利益,而θB类型监理较多考虑现在的收益。监理的类型为监理自身的私有信息,业主无法观察到。为了简化模型,假设本项目中监理获得利润为0。监理虽无法观察到承包商的努力水准,但是会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检验。若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H,项目质量不会出现问题。若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在阶段性成果检验中会发现质量问题,需要返工,成本为M。假设
CL+M?叟CH (2)
式(2)的左边表示承包商选择eL时项目的期望成本,右边表示选择eH时项目的期望成本。根据假设(2),eH是社会最优的努力水准。项目完工后,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R,项目结束。
第2期,监理和承包商的合谋被发现的概率为r,此时,监理须接受罚款H。虽然贴现因子θj(j=G,B)为监理的私有信息,但是承包商可以通过与监理的日常交往获得该信息,因此监理和承包商之间不存在关于监理贴现因子δj(j=G,B)的信息不对称。从第2期开始,假设监理每期获得T的利润。由于本研究的目的是分析如何对监理进行规制抑制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因此不考虑2期以后承包商的收益状况。
1.2 纳什讨价还价解 首先考虑监理和承包商之间进行讨价还价决定行贿额Bj(j=G,B)。假设监理和承包商谈判力相同。由于监理第2期以后的收益T与讨价还价无关,双方讨价还价破裂时的不一致同意点(status quo)为[0,R-M]。根据纳什讨价还价理论[11],最大化纳什积求解行贿额Bj(j=G,B)。
max■B■-δ■rHR-B■-(R-M) (3)
求得讨价还价解为
B■■=■ (4)
1.3 均衡解 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子博弈完全均衡解。首先考虑监理决定是否与承包商合谋。监理接受合谋或不合谋时获得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B■■-δ■rH+δ■T+δ■■T+…+δ■■T (5)
∏■■=0 (6)
因此,监理接受合谋的条件为
∏■■-∏■■=B■■-δ■rH+■?叟0 (7)
根据(4),(7)可以转换为
δ■rH?燮■+M (8)
接下来考虑承包商是否选择向监理行贿。根据假设,承包商在选择eH时不发生返工成本,因此行贿只可能在承包商在选择eL的情形下发生。承包商行贿或不行贿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R-B■■-CL (9)
∏■■=R-M-CL (10)
根据(4),承包商选择行贿的条件为
δ■rH?燮M (11)
根据(7)和(11),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承包商和监理合谋的条件为rH?燮■ (12)
以下,根据式(12)成立与否分析承包商如何选择努力水准。由于δG>δB,以下按照rH
①rH
此情形下若承包商选择eL,对于任意类型的监理,承包商和监理事后必然选择合谋。承包商选择ei(i=H,L)时的期望收益∏■■(i=H,L)分别为
∏■■=R-CH (13)
∏■■=R-B■■-CL (14)
因此,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H的条件为
∏■■-∏■■=B■■+CL-CH?叟0 (15)
∏■■=R-CH?叟0 (16)
式(15)表示承包商选择eH的激励条件,式(16)则是承包商选择eH的参加条件。根据假设(1),式(16)必然满足。因此,根据式(4),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承包商选择eH的条件为■?燮rH
其中,ΔC=CH-CL。相反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的条件为
∏■■-∏■■=B■■+CL-CH
∏■■=R-B■■-CL?叟0 (19)
式(18)表示承包商选择eL的激励条件,式(19)则是承包商选择eL的参加条件。根据假设(1)及激励条件(18),参加条件(19)必然成立。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的条件可以归纳为
rH
②■?燮rH
此情形下,承包商仅和θB类型的监理发生合谋。若监理类型为θG,则不发生合谋。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i(i=H,L)时的期望收益为
∏■■=R-CH (21)
∏■■=R-CL-M (22)
因此承包商选择eH的条件为
∏■■-∏■■=CL+M-CH?叟0 (23)
∏■■=R-CH?叟0 (24)
其中式(23)为承包商选择eH的激励条件,式(24)为参加条件。根据假设(1)、(2),式(23)、(24)必然成立。因此,若监理类型为θG,承包商必然选择eH。
接下来考虑监理类型为θB的情形。根据式(15)、(16),承包商选择eH的激励条件和参加条件分别为
rH?叟max■,■ (25)
∏■■=R-CH?叟0 (26)
根据假设(1),式(26)必然成立,因此承包商选择eH的条件为式(25)。相反,根据式(18)、(19),承包商选择eL的条件为
■?燮rH
∏■■=R-CL-■?叟0 (28)
式(27)表示承包商选择eL的激励条件,式(28)则是承包商选择eL的参加条件。根据假设(1)和(27),式(28)必然成立。因此,承包商选择eL的条件为式(27)。
③rH?叟■的情形。
此情形下,无论监理的类型如何,承包商和监理之间不发生合谋。根据上述分析结果,承包商必然选择努力水准eH。
综合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均衡解。
监理类型为θG均衡解1 e*=eH,B*=0均衡解2 e*=eL,B*=■
监理类型为θB均衡解3 e*=eH,B*=0均衡解4 e*=eL,B*=■
以上均衡解的成立条件为
均衡解1 rH?叟max■,0均衡解2 rH
从以上均衡解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监理类型需要不同的罚款政策抑制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均衡解1和3表明只需rH?叟max■,0即可激励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H,抑制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因此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1 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θj,仅在期望罚款金额满足rH?叟max■,0的条件下才能抑制承包商道德风险的发生。
命题1表明承包商选择怎样的努力水准与监理的类型θj、期望罚款rH及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时的返修成本M有关。根据式(4)和式(15),若rH一定,返修成本M越大,行贿额B■■越大,激励条件(15)越容易满足。当M?叟2ΔC时,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时的期望成本B■■+CL大于选择eH时的期望成本CH,因此无需罚款(rH=0)即可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风险。相反,当M
1.4 罚款政策分析 命题1表明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需采用不同的期望罚款金额来抑制承包商与监理的合谋以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然而,政府无法观察到监理的类型,因此罚款金额的设定需考虑能够同时对两种类型的监理有效。期望罚款金额rH取决于合谋被发现的概率r以及罚款金额H的大小。业主或政府可以通过加大监督强度提高概率r,然而r的增加会伴随着监督成本的增加。以下假设合谋被发现概率r不变的情况下,考虑政府设定能够同时抑制θG和θB类型监理与承包商合谋的罚款金额H*。根据均衡解1和3的成立条件,政府设定罚款金额H*为M?叟2ΔC时H*?叟0,M
即可有效地抑制不同类型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因此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2政府设定满足式(29)的罚款金额H*便能抑制承包商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承包商和不同类型监理之间的合谋。
2 监理的有限责任和资质管理政策分析
2.1 监理的有限责任 根据式(29),最优罚款金额H*大小取决于努力成本的差ΔC,返工成本M及监理的类型θj。若监理(或监理公司)的有限责任使其能够承担的最大罚款额为H
监理类型为θG均衡解1′ e*′=eH均衡解2′ e*′=eL
监理类型为θB均衡解3′ e*′=eH均衡解4′ e*′=eL
监理类型为θj {均衡解5′ e*′=eH
以上均衡解的成立条件为
均衡解1′ M
均衡解2和4中,由于承包商的有限责任罚款政策无法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风险以及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根据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3 若监理的有限责任使其能够承担的最大罚款额r■
2.2 资质管理政策分析 考虑政府对监理公司进行资质管理。根据监理公司的规模、资金、人员配置、过去是否发生过事故等因素政府将监理公司分为不同的甲乙丙等资质等级。若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等同于θG类型的监理、乙级或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等同于θB类型的监理,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可根据监理单位的资质判断监理的贴现因子。如命题1所示政府可根据监理单位的资质制定不同的罚款标准。然而如命题3所示,监理公司的有限责任可能使罚款政策失效。以下导入黑名单政策对资质管理政策和罚款政策进行改进。假设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被发现后,被列为黑名单,规定在以后m年内取消资质及监理资格。由于被取消资质期间每年监理公司的损失为T,则承包商的行贿额■j由以下决定
max■■■-δ■r■-δ■T-δ■■T-…δ■■TR-■■-(R-M)(30)
求得纳什讨价还价解为
■=■ (31)
监理接受合谋或不合谋时获得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δ■rH-δ■T-δ■■T-…-δ■■T+δ■■T+… (32)
■=0 (33)
因此,监理不接受合谋的条件为
■-■=■-δ■rH-■+■?燮0(34)
根据(34),只要设定m*满足
■?叟M+δ■rH(35)
即可抑制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进而抑制承包商道德风险的发生。
命题4 若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被发现,根据监理资质的不同,政府规定满足式(35)的m*年内取消监理资格可以避免由于监理的有限责任导致的罚款政策失灵,可以有效地抑制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和承包商的道德风险。
根据命题3,监理的有限责任导致M+δ■rH
3 结论
本文通过构建纳什讨价还价模型分析了承包商和监理的合谋条件,在此基础上运用多期博弈模型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和监理合谋导致承包商道德风险行为发生的内在机制。承包商和监理的合谋可以使承包商避免承担道德风险行为引起的返工成本。若承包商对监理的行贿额小于返工成本,合谋可以引发承包商的道德风险为。通过引入对监理的罚款政策可以部分抑制承包商和监理的合谋,然而监理的有限责任可能导致罚款政策失灵。此时监理资质管理可以起到对罚款政策补充的作用,从而有效地抑制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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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权利的主体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毫无疑问。但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各国法律中则有不同的规定。面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应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即从人类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之角度,来讨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
诚然,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无自然人的精神可言。尽管它们纯属一种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但却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无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它们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民法学理论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伙)都是其极重要的内容。就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创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起的作用亦非单个自然人所能及。如组织勘察设计、制作音像制品、创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的领导下才完成的。在这些作品中凝聚着每个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体的创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意志来进行的,因此,从整体意义上看,是不能将这类作品支解为每个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联结、组织每个自然人的那个团体或组织。该团体不仅应享有该作品的问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享有诸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发表的精神权利。一部反映特定团体的意志,在该团体组织下由众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只能归该团体或组织,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类作品整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再就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来看,上述反映特定团体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体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团体意志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众多,以及其中部分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的意志与该团体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难以完成保护及行使该整体作品精神权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须由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组织者来承担。可见,否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精神权利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作者精神权的呢?我们知道,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此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在我国,尽管非法人组织还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一个有期限的组织体,理论上均认为存在一个体现该组织体整体成员的意志。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志,非法人组织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当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召集在一起从事创作时,只能按照该组织体的意志进行,而不是各自为政。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虽然每个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构思和再创作,但这种构思和创作要受组织体意志的制约,这样,在最终完成的整体作品中体现的自然是组织体的意志。组织体虽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样撰稿、表演,但由于每个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存在着委托、雇佣或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为就被视为组织体的行为。众多自然人按照组织体的意志为完成整体作品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由组织体来承担了。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否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有关国家的立法中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及版权制度保护它的目的”中推断出。
诚然,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没有确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但这仅代表一种倾向,是它们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习惯观念作出的。与此相对立,有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则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如日本版权法等即是。相比较而言,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立法比较普遍。
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版权法中保护精神权利,是法国大革命时代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而提出的”。而“这里讲的‘人权’仅仅是指自然人之权”。由此,他们得出作者精神权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样推论有些牵强,因为作者精神权利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虽然得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及“天赋人权”理论,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仅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权利从法律上被确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这个“作者”就不可能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确立作者精神权利也不全是因为或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否则,在否认“天赋人权”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承认作者精神权利了。况且,即便作者精神权利的确立与“天赋人权”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天赋人权”理论创立时,还没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当时的立法无法对此作出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因“天赋人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有关,就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
为论证作者精神权利仅限于自然人,上述学者提出:“法人意志会随着法人代表更换,随着法人破产、合并(或因其它情况的解体)而消失。在法人意志变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执笔创作的自然人可能还活着,而且并未改变观念。”我们认为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法人意志的变更与法人消失仅仅是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变化而已,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样,我们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变更和死亡的事实而否认自然人对自己曾经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又怎么能断然否认法人对其曾经制作过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呢?
为进一步说明其观点,上述学者提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页、35页。)显然,这一意见也是偏颇的, 它否认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该职务作品的整件应该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事实上,我们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个自然人,则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5、16、17条。),所以,承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与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并不矛盾。这种“双重承认”不仅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著作权制度所具有的鼓励创作和繁荣文化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对精神产品的一种社会责任,相反,否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地位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
二、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
探讨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关键应弄清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从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来看,其最基本的权利是署名权。署名权说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对作品所产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具体物质表现形式就是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时作者有权禁止别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发表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确认作者身份权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作改动。可见,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实为民法人身权的一个部分。本质上属身份权的范围。
为说明作者精神权利的特殊性,郑成思先生还系统地将作者精神权利与人身权作了一比较,指出它们间有重大区别。
郑先生认为,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区别首先在于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人身权要以权利主体的出生为依据,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以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为依据。这一见解把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混为一谈了。郑先生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即通过作者自身的行为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除了作权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权利,但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人的出生是主体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权的法律事实,而身份权却不完全以人的出生为依据,如因婚姻、亲子关系等发生的权利等则是主体在结婚、生育子女或为了收养等法律行为后才能拥有,这些与作者精神权利必须在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后才为作者所实际拥有一样。可见,上述学者把作为权利能力的人身权误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比较是不妥的, 不足以说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有本质的差异。
既然具体权利的获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因此上述学者举列的第二种区别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知道,人身权利并非“只与民法主体-‘人’相联系”,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也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委托等相联系。但这里所称的“联系”决不能按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是权利的附于关系,即所谓“与主体、客体同时联系着的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进行保护决不因为是作者精神权利附着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善良风俗。这不仅体现在对死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死者一般人格权如名誉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上。这种保护应是国家的主动干预,而且应该是永久保护。否则,倘公民死亡后,别人对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却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势必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国家的主动保护,正体现出国家对精神文明、社会秩序所予以的重视和担负的责任。因此,对死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相反,如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样,“可能永远有实际意义”(注: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权利能否转让与继承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其内容、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由于它是为维持主体生存与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权又称作是专属权,即它是附属权利主体不能移转的权利(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页。)。既然人身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则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权利也就同样有了这样的性质,即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或不可转移。日本版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精神权利属著作人所有,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 款只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不承认其中的精神权利继承问题。
但是,我们说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能移转,并不否认为了一定的目的,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权利。如经著作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动或编排等工作。但很显然,这并非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的移转,因为第三人行使精神权利是基于授权委托,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公众看来,这种权利的行使仍然被视作著作权人的行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当然,如果第三人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工作,则又产生另外一个著作权,即由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人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有自己的精神权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精神权利就是独立合法的,与原作品精神权利无关。
作者精神权利不能与著作主体分离,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无任何权利可言,其精神权利也就归于消灭,其生前的财产利益按照继承程序发生移转。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权利仍应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国家的主动行为。死亡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对侵犯死者精神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当然,通常行使这一权利的人是死者的继承人,因为他们与不法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会直接导致作品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样,继承人在出现侵害行为以后,不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诉讼,也可提起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注:日本版权法第116条法第1款规定,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的侵犯,作者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赔偿。)。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权利导致继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尽管如此,上述这些保护仍不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的结果,而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维护善良社会风俗的结果。
论文摘要:渝东南民族体育文化具有的新、奇、美的审美特点,具有独特的审美特征,符合青少年儿童的身心规律,符合符合“以人为本”和“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与新课程标准“课程内容资源的开发”的重点要求。通过对渝东南学校体育审美教育引入民族体育文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找到教学策略,从而促进民族体育的长足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当代体育教育改革的一种必然趋势。
渝东南民族体育是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之一,是该地区民族智慧、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它特有的审美特征符合青少年儿童的身心规律,符合素质教育对学校体育教学改革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和“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也是新课程标准“课程内容资源的开发”的重点要求。也是新课程标准“课程内容资源的开发”的重点要求。因此在学校体育教学中注意培养他们的体育审美意识,提高学生的民族意识、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怀,自觉地参加体育锻炼,以充沛地精力学好专业课,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渝东南学校体育审美教育引入民族体育文化的必要性
1.1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的审美需要
在渝东南学校体育中引入民族体育文化,通过开展与学生身体素质、心理感受、民族情感相吻合的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感悟到同一种源源流传的思想、意识、精神,潜意识中的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不断得到加强,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从而得以传承,同时也对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起到积极的作用。
1.2动作美、音乐美、精神美的需要
渝东南民族体育具有动作美、音乐美、精神美。渝东南民族体育是按照美的规律塑造自身体态,同时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动作,它不仅符合美的本质特征和美的要求,其运动过程更是一种美的展现。她展现出该地区人体昂扬挺秀、朝气蓬勃、优美的体形,自由灵活的动作,和谐舒展的造型。使学生在民族体育运动中得到美的享受、美的感染和美的熏陶,使人的心灵得到一种乐感,对美产生一种追求和向往。
1.3价值的审美需要
将渝东南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诸如“竹铃球”、“摆手舞”、“苗岭球”、“天地球”“秀山花灯”等引入校园,让学生们陶醉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之中,回味与重温父辈曾经玩过的“把戏”,少了些规矩,多了些想象,少了些束缚,多了些自由,必然引燃学生学习、锻炼及愉快的激情与热情,既丰富了体育教学内容,又使学校正规教育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有机的结合,有效的对接,教学结构进一步优化。
基金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03201)
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0-GJ-1401) 作者简介:吴胜涛(1972-),男,重庆丰都人,讲师,研究方向民族体育与人文社会学。
2学校体育审美教育引入民族体育文化的可行性分析
2.1开发民族体育资源培育民族精神,发展学生创新能力
渝东南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都具有浓郁的民族气息和浓厚的趣味性,它即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又简单易行,特别受孩子们的喜爱。我们合理利用这种健康向上,具有浓郁民族意蕴的体育形式,引导学生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培育民族精神,发展学生创新能力,促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全面发展,使学校体育文化更加丰富多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渝东南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源于生产生活,大多以游戏娱乐形式开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很强的趣味性、观赏性和地方特色。它既有很高的娱乐价值,又有很高的文化价值,并能逐步与现代体育相结合。渝东南民族体育不仅给教学增添了活力,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而且使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达到了强身健体的目的,有效地提高了体育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并能使少数民族体育得到系统的传承与进一步的规范发展。
2.2国家的政策支持为民族传统体育审美教育提供了机遇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教学课程改革的深入,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体育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也越来越受到教育相关部门的重视。渝东南民族传统体育作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游戏娱乐性强,动作发展全面,内容丰富、学生易学喜玩,而且能因陋就简,就地取材,易于普及。同时,家长也会指导,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及社会基础,有利于游戏的持久开展。游戏的组织形式也是灵活多样,可以放手让学生自由结伴游戏,不受时间、空间、地点、人数的限制,弥补了体育器材不能适应当前教学的缺陷。
3在学校体育审美教育中引入民族体育文化的教学策略
3.1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提高学生对美认识
3.1.1用情感引导学生的认识美、感受美。
渝东南民族体育运动在激发人的情感中有重要作用,教师利用民族体育舞蹈的韵律和音乐感染学生,用美的形象提高学生对美的认识和热情,使学生在民族体育舞蹈运动的同时认识美的存在,在感受学生的同时去创造美。
3.1.2.利用民族体育的音乐节奏和旋律,陶冶学生美的情感
渝东南民族体育的音乐节奏、音乐风格的丰富变换和不断创新,使动作更具有美的色彩,使学生在优美、缠绵、热情、快乐的环境中进行自我锻炼,使学生在形体、气质、仪表方面产生美的变化和感受,在变化中陶冶美的情感,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审美价值和良好体态及气质。
3.2培养学生评价美的意识,提高鉴赏美的能力
渝东南民族体育讲究动作造型美,其动作要求青春、健美、朝气蓬勃,固有时代气息,尤其是眼神与四肢动作的配合是和谐一致的。在教学中让学生在学习、欣赏、感受民族体育运动美的同时,学会评价美、鉴赏美。在学校体育教学中,注重动作美、造型美、示范美、以美的魅力引导学生的审美意识倾向,从而培养学生正确评价美,激发学生对事业、生活中美的追求,提高学生鉴赏美的能力。
3.3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表现美的能力
由于渝东南民族体育对身体姿势及动作表现技巧有特殊的美的要求。在练习中用自信心带动情绪和表情、抒发内心情感,真正的将情感投入其中,才能理解民族体育的风格内涵,进入美的境界,把动作所表现的美发挥得淋漓尽致。
参考文献:
【关键词】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 若干问题 相关建议
中国矿业大学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是中国矿业大学为扩大本科学生的知识面、开拓视野、推进文理渗透、理工结合、提高其综合素质,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的一类课程,对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下面将对中国矿业大学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开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一.中国矿业大学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
中国矿业大学通识性素质教育x修课,按所属学科分为创新创业类、人文社科类、艺术鉴赏类、科学技术类、经济管理类、体育军事类等六大类系列课程,按开课类型分为稳定性全校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和机动性全校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全校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分16学时、32学时两种,其中,16学时课程计1.0学分,32学时课程计2.0学分。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取得10个全校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所有学生至少选修创新创业类课程2学分。其中人文类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艺术鉴赏类、科学技术类课程各2学分;艺术类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类、科学技术类课程各2学分;理工类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类、艺术鉴赏类课程各2学分;经管类和体育类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类、艺术鉴赏类、科学技术类课程各2学分。
二.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开设的“顾客需求调查”严重不足,学生总体满意度偏低
中国矿业大学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的选课对象是在校大学生,从更好地服务学生、优化课程开设效果的角度出发,在校大学生希望开设什么样的课程、内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以及喜欢教师采用何种上课方式等等诸如此类的“顾客需求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本人发现,无论是稳定性全校素质教育选修课还是机动性全校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其课程的开设主要是由于教师的教学考核工作量不足而被迫开设,或者是教师本人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自己能够开设的讲授课程,提出开课申请并经过校方形式上的审批之后即可接受学生的选课申请。如果教师申请开设课程的选课人数不低于30人即可开班上课,选课人数如果低于30人则该课程则无法正常开出。这种课程开设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到在校大学生对于课程开设的呼声和诉求,主要是广大申请开课老师的一种自娱自乐、自说自话的一厢情愿的行为,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往往不大理想,要么是选课人数不足而“胎死腹中”无法正常开课,要么是选课人数虽然不少但是出勤率很低,或是出于老师考勤的压力被迫出勤但是对课程讲授内容及方式提不起兴趣最终受益寥寥、虚度时光。
正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建议中国矿业大学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审批的相关主管部门,在每个学期都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学生们对学校已经开设的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的每门开出课程的学生满意度调查以便能够存优汰劣,同时收集学生们希望在今后希望学校能够新开设的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的相关信息,并将该信息在学校相关信息平台上予以,并制定出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老师开设这些新的课程以便更加具有针对性地服务于广大同学,更好地帮助广大在校学生成长、成才。
三. 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学生选课及上课“冷”、“热”两级分化现象严重
本人发现在每个学期学生选修全校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的过程中,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冷”、“热”两极分化的现象,“人满为患”与“人丁惨淡”并存,有些课程选课学生却不甚了了甚至出现了无法达到开课条件而被迫取消的尴尬局面。通过对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等多种方式,本人了解到了造成这种现象的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学生选课过程中“盲从”现象严重,对自身未来发展所需要补充的知识与技能缺乏清醒的认识,一些名字看起来较为洋气、吸引人的比较“高大上”的课程在选课时比较受学生欢迎,而对所选择课程的具体内容及以往上过该课程的学生的综合评价缺乏深入的了解。(2)老师对待全校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的态度是否认真积极、课程内容对学生本人的学习及未来工作的实用性高低、以往选课学生的口碑好坏等对学生选课具有最为重要的影响。一些老师对待所开设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的态度比较消极,可能仅仅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而准备不足、照本宣科、应付了事,讲授知识内容陈旧、实用性差,上课方式过于单一(仅仅停留在讲解PPT),课堂上又缺乏与学生们进行互动交流,口碑很差。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一些老师开设的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少有人问津。 (3)课程考核方式对学生是否选择某一门全校通识性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具有重要的影响。学生比较喜欢考核方式是考察(即撰写课程结业论文或提交书面课程大作业),而不太喜欢采用正式考试的考核方式。
【关键词】 应用本科院校;人文素质教育;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40-02
教育部《关于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对于促进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转变,推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人文素质教育是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本科阶段实行的人文素质教育,比较集中地开设在大学一、二年级。主要以中文类课程为基础,开设的科目一般为《大学语文》、《应用写作》、《演讲与口才》、《公关礼仪》、《职业道德与修养》以及一些通识课程等等。和两课、公共外语、体育等基础课程比较起来,人文素质课课时少、学分低、学生重视程度也不高。体现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教学安排统筹不够,课程体系缺乏合理设计。
目前的人文素质课程之间缺少明确的联系,没有很好地与学生的培养目标、专业的培养计划、学生的职业能力等相结合,也没有对师资进行合理的安排与整合,总体而言人文素质课程处于无序状态,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合理。
2、课程缺乏连贯性,未能贯穿高等教育始终。
人文素质教育应该贯穿高等教育的始终,但是囿于课时和学分的限制,绝大多数的高等院校都仅在大一开设人文素质课,大二开设的较少,大三基本没有人文素质课程。这样的设置方式使人文素质教育必然产生脱节,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形成断层。
3、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效果不明显。
多数人文素质课程内容都比较单一,或者《大学语文》,或者《应用写作》,而且教学内容陈旧、近似于“高四语文”,难以达到提高学生人文素质的目标。
4、教学方法简单,学生积极性不高。
目前的人文素质课程中,由于课堂人数多,教学方法往往是简单的“灌输式”、“讲座式”,没有很好的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和热情,导致学生对课程缺乏兴趣。
5、过于求博求全,精深程度不够。
在目前的人文素质课程中,教学内容过于求全求广,而忽视了对作品、对例文、对案例的深度挖掘。课程讲授虽然面面俱到,但是很可能没给学生留下任何深刻的印象,也没有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起不到教学应有的效果。
6、课内课外联系不大,未能指导学生课外运用。
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成果就是对学生的课外活动、社团活动发生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的人文素质课程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对学生的课外活动、社团活动缺少指导,久而久之课堂上传授的知识并未真正转化为学生的实际能力。
针对此种情况,我校自2009年起在我校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开展“人文素质平台”的教学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文素质平台”包含的课程体系及目标能力分析:
1、《经典导读》——对经典的阅读、体会、感受、结合现实进行思考的能力。
2、《文学欣赏》——掌握文学作品欣赏的技巧、方法,鉴赏文学作品的能力。
3、《艺术欣赏》——掌握对艺术作品的鉴赏能力。
4、《实用口才训练》——具备良好的交际口才、与人沟通的能力。
5、《应用写作》——流畅的书面表达能力、常用文章写作能力。
6、《礼仪与沟通》——公关交际中的礼仪和人际沟通能力。
二、具体课程安排:
三、教学内容:
1、《经典导读》:结合学生专业,选取与专业相关的文学、哲学、历史、社会学、艺术、科学等名著经典进行导读,重在引导学生自行阅读,培养学生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2、《文学欣赏》:选取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进行赏析,结合作者、时代、心理、文学母题、文化等角度进行深度剖析,帮助学生提高对文学的鉴赏水平。
3、《艺术欣赏》:选取音乐、绘画、影视、雕塑等方面的代表作品,进行赏析、讲解,并启发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
4、《实用口才训练》:结合学生兴趣和实际应用需要,选取常用的口头交际方法进行讲解,组织学生进行口才训练,强化口语技能。
5、《应用写作》:选取最常用的写作文体进行讲解,指导学生写作训练。
6、《礼仪与沟通》:根据人际日常交往的特点选取与学生专业、应聘、工作有关的礼仪常识和人际沟通常识进行讲解。
四、教学方法:
教师讲课和学生参与式教学的比例在1:1,教师的教学方法以启发式为主,主要引导学生通过课内和课外阅读、调研、讨论、写作等合作式学习方法完成教学任务。
五、课外活动:
在课堂教学之外授课教师还应承担起与人文素质教育有关的学生活动的指导工作,例如文学社、话剧社、口才协会、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指导学生将课堂所学融入课外活动中。
六、考核方式:
根据不同课程内容和特点组织考试。《经典导读》、《文学欣赏》、《艺术欣赏》可以以写作论文的方式考试,《口才训练》以口试为主,《应用写作》可以采用“申论”的方式考试。
七、授课特点:
以例文、例题、案例精讲的方式授课,不求全求广,强调讲深讲透,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通过布置课外阅读的作业和书目,促进学生大量阅读。
八、改革的主要成效:
1、对教学目标的统一认识:
(1)基本语言能力:包括语言的书面、口头运用;文字的阅读、理解、编辑、概括能力;
【关键词】个性化阅读 文学作品赏析 高职学生 行为习惯
一、研究背景
自人类的诞生起就无法避免种种压力,尤其是精神压力。压力只有能被合理释放和升华才有利于人的进一步发展。一直以来,文学作品都以一种心灵良药出现。艺术家维戈茨基说过,文学作品的合理赏析为人类精神困境和情绪宣泄提供了有效途径,有利于人们精神平衡的再度恢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每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情感的影响,但都能或多或少地得到净化。而针对精神的净化工具已经被发掘出很多,如诗书礼乐,在陶冶性情和情操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作用。更有学者认为,文学是一种替代性的满足,有些人能够在文学的赏析中得到很大的幸福感和宁静感,促使人的生命个体向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文学作品有利于维持心理健康,促进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早在上古时代,文学作品就成为人们的一种治疗工具,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心理治疗理论逐步成熟,这就为阅读提供了更多的传播途径。目前研究发现,我国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无论是背负高考压力的高中生,还是承受着就业压力的大学生压力都很大,心理疾病也很多,如抑郁、焦虑等症状,轻则影响学习生活,重则危及学生的生命。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一)对高职语文教学准确定位
目前,语文教育在学生的学习中起主导作用。但实际上,语文教学却不容乐观,尤其是语文教学受着应试教育的影响,使语文教育中原有的人文精神严重缺失,使学生更多地忽略了语文教学的人文性,只是注重教师的传授过程和知识的吸取,这导致语文教学课堂远离了审美教育,教学模式愈来愈单一化。笔者通过调查高职学生的文学作品阅读情况,首先直观地反映出语文教学的某些不良现象。如果语文教师注重向学生推荐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文学作品让学生阅读,那么学生就不会过多地追求现代的言情小说或武打小说。也就是说,本论文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定位高职语文。
(二)高职文学作品鉴赏的有效途径
语文作品鉴赏性阅读是语文教学的一大重点,同时也是难点。文学一直以来都与生活相联系,其本质是一种审美活动,作为人类的精神追求。某些学校也开设了相关心理健康课程,设置心理咨询室,但很大程度上并未从提高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行为习惯养成的根本点出发,如阅读优秀的文学作品等途径。因此如何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为此,笔者在高职学生文学作品赏析的调查中,根据学生阅读作品的类型、阅读频率或最受欢迎的阅读篇目开展学生阅读活动的调查,发现阅读活动的开展具有极强的正面作用,能够纠正学生行为的偏差,丰富学生的生活,充实学生的心灵世界,进而达到寓教于乐的效果。
(三)提高学生对文学鉴赏的认知能力
文学作品有利于提升教学的内涵,尤其是在教育教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文学作品的吸引力与表现力充分体现丰富的文化知识,极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提升学生情操的目的。虽然目前较多理论知识并未成熟,但都明确地肯定了阅读对学生的行为习惯有积极的影响作用。由于学生的身心从本质上说还未足够成熟,有些学生对文学鉴赏的认知能力较弱,有人认为文学作品的鉴赏其作用微小,并不能改善学生的行为习惯。这样的认知是有偏差的,正是由于学生的理解偏差才会导致学生的行为偏差,导致学生的阅读量极少或是阅读的盲目性。
三、高职学生阅读情况简析
(一)阅读作品的F状
据调查,仅有6.6%的学生能够在一年中阅读20本以上的文学作品,而阅读1-5本的学生比例高达43.4%,也就是说,较多的学生在文学作品的阅读起点就已经落后了。在阅读过文学作品的学生之中,有60.7%的学生选择传统的纸质书籍和网络电子书籍共同阅读。可以发现,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网络阅读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对人类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成为学生文学作品赏析的重要部分。对学生阅读文学作品的类型而言,34%的学生喜欢阅读中国当代的文学作品,仅有13%的学生倾向于外国和古代的文学作品。学生片面了解中国的文学知识,外国文学知识较为薄弱,不利于学生文学知识的平衡发展。
(二)阅读与个人性格
文学作品的赏析有利于塑造学生的个人性格,37%的学生能够被重亲情类型的文学作品深深吸引,其余的爱祖国类型、重事业类型、重友情类型和重爱情类型都较为均衡地吸引学生的眼球,触及学生的内心深处。其次,文学作品中拥有正能量的人格特质都深受学生欣赏,如25.5%的学生欣赏乐观豁达的人物形象,22.3%的学生欣赏坚强顽强型的人物形象。可见,学生在阅读文学作品的过程中能够逐渐提高其感知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塑造正确的个人性格,从而培养一定的审美能力。
(三)阅读与个人生活
通过文学作品的赏析,针对学生较为欣赏或是感动的人物形象和情节培养学生的情感,学生会向着模仿人物特点和品质的方向发展。在学生的做人方面,仅有0.7%的学生认为文学作品形象在自己的做人方面没有任何的影响,多数学生较为倾向于乐观积极、真诚待人的作品中的主人公。在学生做事方面,仅有2%的学生认为文学作品形象在个人的做事方面没有任何影响,较多学生倾向于友善合作、认真负责的行为。在学生的学习方面,仅有1%的学生认为在自己的学习方面没有任何影响,其余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将逐步养成独立思考、主动学习、总结反思的能力和行为习惯。针对文学作品给学生的影响,41%的学生认为文学作品不仅能够塑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能教会做人做事的道理,并给予个人美的熏陶。
四、文学作品对行为习惯影响
(一)对审美能力培养
为了更好地感知文学作品,美读是一种重要的阅读方式,有利于培育学生的感知能力。如何培养学生的美读能力呢?首先需从对美的感知出发。在此基础上,对学生的阅读进行指导。如在“高山流水”的故事中,一方面,作品中的抒情方式给人以美感,通过对美人、美景形象的想象,增强学生的审美能力;另一方面,只有拥有一定感受美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品读作品。若是没有一个具有感悟能力的欣赏者,俞伯牙琴声再美也只是对牛弹琴。可见,文学作品传播美和读者的审美也是阅读课文的前提。其次在阅读过程中注意善于调动自己的生活经验,如在对《春》的文章赏析时,需在自己的脑海中构建春草图、春风图等画面,从而才能进一步感悟作者对春天的喜爱之情。
(二)对阅读能力的培养
如今很多学生由于自信心不足或是阅读能力较弱,导致没有阅读文学作品的激情和主动性。文学作品语言大多具有表现力,能够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感受其中的人文精神、陶冶情操,从而调动其自主性和创造性。当然,文学作品的阅读是一个过程,需要依靠学生自己已有知识和认知结构进行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消化。另一方面,阅读教学中应注意循序渐进,尤其是教师,应注意学生对文学作品认知的内化规律,指导学生的阅读。某些不了解的地方借助教师进行指导,通过对自己认知结构的调整建立内化和外化的双重构建。文学作品的功能从多向影响着学生的社会生活学习等多个领域,如识人功能、经验功能、教育功能,通过文学作品的阅读,如《鲁滨逊漂流记》中,学生从鲁滨逊的生活艰苦程度中能够一定程度的感知自己的生活,从而培养自己对于困难的信心,由此而促使学生阅读能力的提高。阅读能力的提高,实际上是一种重新构建认知结构的过程。通过结构的构建,以期变引起质变,达到文学作品阅读质量的突破。该过程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对文学作品的认识,达到培养阅读能力的目的。
(三)对娱乐功能的彰显
1.减少个人生活压力
对当前学生的不良心理和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影响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因素有很多,如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或是某些家庭因素,促使学生抑郁和焦虑等现象频频出现,从而进一步降低生活质量。刘贤臣曾调查发现有将近一半的学生可能抑郁,而有16%的学生已经有不同程度的抑郁和焦虑、可见目前学生的心理健康堪忧,值得深入分析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有效改善。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为了更好地立足于社会,提高学生竞争力至关重要,对大多数上班族而言,核心竞争力便是应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一个学生而言,则是全面发展各种能力,包括学习成绩、生活态度、体育领域等。
2.彰显品位生活
在文学作品阅读后,较多的人选择模仿文学作品中的人物性格和行为,并通过文学作品中人物的命运、遭遇来深刻反思自己的人生,在自己焦虑、孤立、抑郁、苦恼时,14%的学生选择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来进行情绪的排遣。虽然其比重不多,但可发现文学作品赏析在不断地深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自古以来,腹有诗书之气的人往往受人尊敬。如今同样如此。文学作品一直都是一种高贵、品位的象征。学生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接受与被接受形成一个双向流动过程,在阅读初期,读者对书籍并不了解,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被接受的过程,而被接受的时间越长,读者的兴趣和感悟能力也会随之增加,深思也会更成熟。且读者在被接受过程中,会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将文本与自身的视野有机融合,从而x予文学作品的新意。
五、小结
本论文首先分析了文学作品阅读的所处背景,可发现目前较多学生和老师并不注重文学作品的鉴赏,不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理论基础作进一步探索。其次简要论述了文学作品研究的意义,并通过问卷调查对结果进行整合。从阅读趋势、阅读与生活、阅读与性格三个方面分析调查结果,进而探讨文学作品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影响,其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美的认知能力,还可提高个人的阅读能力,其娱乐功能也能充分彰显。笔者在此提倡各位学生和教师应逐步培养文学作品的赏析能力,从而使自我鉴赏能力得到升华,有利于个人性格的塑造和对生活的重新审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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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创新
一、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体系现状
当前,各大高校以选修课、限选课等形式面向学生开设了不同艺术门类的公共艺术课程,并且进行了“学分制”管理。由于很多高校对于公共艺术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课程体系存在教学目标不够明确、课程设置不够规范、教学内容不够丰富、教学评价不够全面、教学研究普遍落后等现象,所以,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公共艺术课程教学质量整体不高。就目前而言,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发展与其他学科专业的发展相比,还处于明显落后的状态,这与国家倡导的大力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不相适应的,因此,高校很有必要将提高公共艺术教育教学质量提上议事日程,尤其要加强在课程体系构建方面的创新。
二、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是开展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公共艺术课程体系的构建直接影响着公共艺术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当前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体系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目标设计不够全面
在课程目标设计上,公共艺术教育课程普遍存在过于强调学生对于艺术领域知识的掌握,而对于学生综合知识结构、能力获得结构的培养则缺乏考虑,具体表现在对学生的语言、视觉、听觉等方面审美能力的培养以及对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对艺术作品的想象力、创造力、评判力的培养有所忽视。
(二)课程内容安排不够合理
在课程内容安排上,普遍存在内容覆盖面比较狭窄,过于强调艺术专业学科知识内容,缺乏对跨学科、跨文化教学内容重视和关注的现状,另有些教师的课程教学内容则以“大而全”为标准,每堂课教学内容的信息量都过大,因此导致教学内容松散,教学结构不紧。此外,高校公共艺术课程内容还应体现出地域性、民族性文化艺术的比重,但目前很少有高校开设的课程内容关注到这方面内容。
(三)教学方法运用不够恰当
在教学方法运用方面,大多比较单一,层次不多,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多仍以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方法为主,有的教师过于强调一堂课的完美性,采用了形式色彩较浓的教学方法,但缺乏师生间思想的碰撞,所以课堂氛围显得不够生动;有些教师在课堂上为追求教学方法的多样性,采用了过于花哨但并不实用的教学手段,因此,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四)课程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在课程评价体系方面,高校对学生公共艺术课程学习的评价大多采用讨论、作业、论文、考试等形式,仍偏重于传统的、简单的、粗糙的、片面的笔纸评价方式,所以很难准确地体现学生在艺术课程学习中取得的成绩与进步,也无法全面地反映学生通过艺术课程的学习在知识、能力、情感等方面取得的收获。因此,陈旧的评价方式忽视了对学生艺术课程学习全方位的测量和评估,也偏离了公共艺术教育的目标。由此可见,高校亟须加强在公共艺术课程体系创新方面的研究,以此不断促进公共艺术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三、创新公共艺术课程体系的有效途径
目前普通高校的公共艺术教育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工作,创新公共艺术课程体系已显得尤为重要,势在必行。公共艺术课程体系的创新可通过因校制宜开设与拓展公共艺术课程、加强艺术教育与其他学科的渗透与融合、挖掘地域文化特色融入公共艺术教育、完善公共艺术课程评价模式等途径进行。
(一)因校制宜开设与拓展公共艺术课程
公共艺术课程体系的创新必须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且要与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艺术师资队伍、艺术教育硬件设施、学生的艺术素养等相适应。对于很多高校而言,开展公共艺术教育的软、硬件条件都有待改善,如学生入学时的艺术素养普遍较低、公共艺术教育师资不足、艺术实践课教学所需排练场馆数量不够等,因此要根据学校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因校制宜、循序渐进地开设与拓展公共艺术课程。以江苏某高校为例,该校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文件精神,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对学生艺术素养的培养,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要求全校每年的公共艺术课程受众学生人数不低于8000人,在面向学生开齐8门“限定性公共艺术课程”如《艺术导论》《音乐鉴赏》《影视鉴赏》《美术鉴赏》《舞蹈鉴赏》《戏剧鉴赏》《戏曲鉴赏》《书法鉴赏》等的基础上,根据教师专业特长和学生实际需求拓展开设了若干“非限定性公共艺术课程”,如《剪纸艺术》《创意手绘》《陶艺制作》等课程,并将课程纳入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学分管理体系。尽管如此,由于该校专职艺术教师数量有限,纵观全校能从事公共艺术课程教学的兼职师资也寥寥无几,为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方案规定的公共艺术课程教学任务,有效拓展公共艺术课程学生的受众面,该校面向全体本科学生增加开设了由国内艺术教育专家主讲的艺术通识教育网络在线课程(尔雅课程),并将该课程规定为通识教育必选课,要求学生须在1~4学期内修满2个学分(2门课程)的艺术类通识课程。
(二)加强艺术教育与其他学科的渗透与融合
艺术教育对其他学科教育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在被其他学科教育影响着。其他学科知识向艺术教育的渗透与融合,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艺术学科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使得受教育者变被动接纳为主动接受,从而实现寓教于乐。这也对艺术教育工作者提出新的要求,不仅要熟悉艺术学科知识,还要广泛学习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并将其运用到教学之中。经过不断地探索与研究,部分艺术学科已逐渐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与融合并建立起相对成熟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如有些学科的教学内容可作为有益养分融入艺术教育教学之中,有些学科的教学方法可以直接引用到艺术教育教学中。以体育教学内容与音乐、舞蹈艺术教学内容的渗透、融合为例,体育教学中关于运动生理学、人体解剖学的一些相关内容对于声乐、舞蹈教学大有裨益。“气息”一直以来都是声乐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声乐教师能在教学过程中恰当地融入运动生理学、人体解剖学的相关知识,让学生直观地对人类呼吸的方式和特点以及人体各个部位在发音时的具体状态有所了解,那么可以极大地提高师生在声乐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成效;如果舞蹈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能恰如其分地向学生介绍人体解剖学的相关知识,如人身体构造、生理机能等,那么对于学生理解和掌握舞蹈动律、舞蹈训练技巧等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由此可见,艺术教育与其他学科知识渗透、融合的意义非同一般,离开其他学科知识的支撑,师生们在艺术教学过程中或将陷入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尴尬境地,如果艺术教育工作者对此无动于衷,那么艺术教育的发展将难以突破、创新。
(三)挖掘地域文化特色融入公共艺术教育
所谓地域文化一般是指特定区域源远流长、独具特色,传承至今仍发挥作用的文化传统,是特定区域的生态、民俗、传统、习惯等文明表现,地域文化具有独特性、传统性、多元性等基本属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中要求高校要根据区域性、民族性特点开设特色艺术课程,目前高校将地域文化特色融入公共艺术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还处于探索试行阶段,可从以下三条途径加以推进。
1.充分挖掘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资源
高校可充分挖掘当地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为公共艺术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通过组织学生参观考察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博物馆、艺术馆等场所,聘请地方民间艺术大师走进课堂指导教学等方式,让学生切身体会到地方特色文化的独特性、传统性和多元性,从而使公共艺术教育更“接地气”,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趣味性。
2.构建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艺术课程体系
高校可根据办学点的地方、环境特色进行统一综合规划,构建出代表性、和谐性、实用性强的地方文化艺术课程体系,凸显地方文化艺术特色,课程体系可包含文化课和实践课两大板块,文化课旨在拓展学生的文化视野,实践课则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其艺术创作创新能力。
3.开设融地域文化与艺术教育为一体的课程
地方文化艺术课程应充满“乡土气息”且能恰如其分地与艺术教育融为一体,切不可作为“无关”的课程悬浮于公共艺术教育教学之上,学校可适时聘请民间艺术家准确、充分地将源远流长的地方文化原汁原味地融入课程教学之中,开设如《地方民间美术鉴赏》《地方音乐实践与研究》《地方戏曲实践与研究》等课程,地方文化依托于课程得以体现和流传且与公共艺术教育融为一体,这将为高校公共艺术教育课程体系的创新增添别具一格的生命力和色彩。
精选优秀音乐老师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本学年注重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喜好和情感。努力做到通过音乐教育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激发学生对美的喜好与追求。注重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在愉快的音乐实践活动(听、看、唱,讨论、联想、想象和律动)中,主动地去发现、去探究,去感受音乐、理解音乐、表示音乐,并在一定基础上发明音乐。
一、课堂教学
在教学中,认真备课的基础上,运用范唱方式于音乐艺术形象感染学生启发学生的艺术形象思维,使他们做到有感情地歌唱,通过艺术形象的感染来完成思想教育。
在唱歌教学中,一方面引导学生演唱要有良好的姿势,正确的呼吸准确的发音,清晰的咬字,吐词,另一方面是逐步要求学生做到自然音色圆润,不时提高唱歌的艺术技巧,在懂得音准的和节奏的基础上提高对音乐形象的理解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觉和造就音乐的“耳乐”。本学年,在教学上我偏重了情感、兴趣的培养,稍微忽略了对学生乐理知识的传授。在以后的教学中要重视乐理知识地传授,终究三者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掌握了乐理知识才干更深层次地感受、理解音乐。
二、课堂管理
为了使学生能轻松、愉快地上音乐课,多用鼓励的方式使学生表示出良好的品质。努力做到用好的设计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对于破坏课堂秩序的行为也进行了善意的批评与纠正。但可能对于学生的一些扰乱课堂的`行为批评力度还不够,总以为学生不是恶意,只是不幼稚的表示,所以给他们的环境较为宽松,致使他们不能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而有恃无恐。
三、成绩方面
本学年,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在三独比赛中,获一个xx市三等奖,一个xx市一等奖,两个xx市百强奖,另外,还有两个二等奖和一个三等奖;在xx市的中学生文娱汇演中,也获得了三等奖;此外,教师论文在比赛中获xx省三等奖。
四、努力方向
1.今后应特别注意赏罚分明、掌握尺度。
2.介绍乐理小常识。在歌曲教学中,常会遇到一些标志,如:反复记号、升降记号、上滑音、下滑音、休止符、倚音等。
3.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4.课堂教学中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学习,体现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教学理念。
时光如梭,一转眼又到期末了,忙碌又充实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接近尾声了,我细细的回顾一下自己在这半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下面我就从几个方面对我这学期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作为一名音乐教师,除了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高尚的道德情操;还需要具备较高音乐教学水平和业务技能。本学年我将注重开拓视野,随时记下好的教学经验、优秀案例等材料,以备参考。不断为自己充电,每天安排一定的时间扎实提高基本功,努力使自己成为能随时供给学生一杯水的自来水。
精选优秀音乐老师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xxxx年9月,我非常荣幸参加了xx省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教学能手周耀山老师的工作团队。在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们完成了本年度工作站的工作任务以及个人教学研修工作,现将近期研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成了省级课题《高中音乐鉴赏质疑探究式教学研究》的研究总结阶段,于xxxx年12月18日顺利结题。
二、撰写论文《引入流行音乐促进音乐鉴赏质疑探究教学有效性的策略》在刊物《中华少年》上公开发表。
三、指导音乐教师编写了教学设计集《高中音乐鉴赏质疑探究教学模式优秀教学设计集》。
四、指导音乐教师录制了高中音乐鉴赏质疑探究教学研讨课课堂实录(光盘,含6节课)。
五、指导青年教师专业成长。邱xx老师参加xxxx年安康市教学能手评选活动,于xxxx年9月荣获“安康市教学能手”称号。
六、参加送教下乡活动。吴xx老师xxxx年9月到xx县卡子镇中心小学送教,执教示范课《嘎达梅林》,邱xx老师xxxx年9月到xx县xx镇中心小学送教,执教示范课《让我们荡起双桨》。
七、以课堂教学为研修的主阵地,组织音乐教师常态化进行听评课活动,以音乐教学方法和促进课堂教学有效性为主要议题,开展教学研讨沙龙。通过课堂教学研讨活动,我校音乐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
在周老师的引领指导下,我和工作站的老师们顺利开展了研修活动,活动中取得了一些成果,积极有效的促进了教师专业成长,尤其是通过研修活动激发了我校音乐教师的教研工作激情。当然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这将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争取取得更大的成果和进步,争当教学改革的先行者,影响更多的教师一起成长。
精选优秀音乐老师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小学音乐课教学是小学基础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民族的音乐文化素质。音乐教育不但可以培养学生对音乐的感受力、鉴赏力、表现力和创造力,也能培养学生的优良的品德和情操,还能使他们的智力得到发展,非智力因素得到提高。同时,能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地发展。
我在教学中一直认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是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所以,凡是小学阶段所开设的课程,只有课程设置节次的多少之别,并无正副课之分。只要是学校分配的课程,都得无条件的完成任务。
总之,音乐教育不仅具有辅助、强化德育和智育的功能,还具有德育和智育所不能替代的独具的教育功能。音乐教育对于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小学阶段的音乐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两大方面,结合我校音乐课教学设备和学生的音乐基础,实际上现阶段我们主要以歌唱课为主。我的具体做法是:
一、指导学生熟读歌词
在进行完歌曲范唱以后,可指导学生用比较标准、流利的普通话进行朗诵歌词,要注意咬字、吐字的准确度和清晰度,要求字正腔圆。同时根据歌词的内容向学生进行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等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
二、引导学生理解歌曲的情绪
在一首歌曲的左上角往往出现如“亲切地”、“欢快地”、“深情地”、“热烈地”、“庄严地”等等歌曲情绪,可让学生结合歌词含义,在歌唱时力求处理的恰到好处。
三、读谱训练
在识谱时先给学生标准音,即歌曲的调号。当学生按标准音唱有一定的困难时可进行音阶训练。由于学生音域窄,确实难以达到标准音时可以适当降调,并鼓励学生要经常练习音阶,达到拓宽自己音域的目的。
四、教唱歌词
这一步是前四步的综合训练。首先教师应泛唱二至三遍让学生视听,对于较长或难度较大的乐句可以先分小节教唱在连接起来唱,以至圆满完成全部教唱。在学生对本歌曲没有完全学会之前不能让学生练唱,因为学生自己识谱能力有限,一旦个别乐句唱错,则难以纠正。
此外,根据不同年龄段所掌握方法的区别,我采用以下几种教学法,教学效果显著。
一、对于XX、XX年级学生来说,自制力差,但动感极强,于是我采用“律动教学法”,即将每节所学歌曲以律动的形式来进行,这样即省时又省力,还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对于XX、XX年级的.学生来说,有了一定的自制力,但识谱能力较差,我采用“听唱教学法”,即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听力,在反复视听的过程中来完成教学任务,效果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