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2:15:18
导语:在铁路交通事故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事故有关的空间场所。
1.原始现场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①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②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③自然影响: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④特殊情况: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⑥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3.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有关人员的职责
1.抢救伤者和财产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查看伤者伤情,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如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灾发生时。首先是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过往车辆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2.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是搞好现场勘察的必要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具体做法是:
①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
②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1.尽快赶赴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了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这是公安人员的职责,及时赶赴到现场有四个好处;一是减少现场变动;二是减少损失;三是可以及早撤除现场,减少阻车时间;四是可以避免扩大不良影响。
2.保护现场
划定现场的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不许无关人员进入,为保护重大事故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
3.现场勘察
主要内容有:搜集材料、摄影、丈量、绘图、车辆检验、道路鉴定、尸体检验,确定、询问、监护当事人,询问证人及其它调查和现场复核。
4.尽快恢复交通
因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而阻塞、甚至中断交通的现场是正常的,当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应尽量恢复交通,否则是不对的。但是,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一些重要资料还没有准确取得就拆除现场,恢复交通则是错误的。
1.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当事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员,或产权是外国的车辆。
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与非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不同之处是事故发生后,要尽早向外事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汇报,必要时请外事部门到现场协助并参与处理;如果事故车辆为使馆车辆,按照《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事故处理机关办案人员不可随意进入车中;做好对外国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2.铁路道通事故
铁路道口是指道路与铁路相交的交叉路口。
铁路道口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对于铁路道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以不影响铁路的正常运行为原则。
一、当前对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置存在的不正常现象
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由政府组织调查,取代海事调查,海事人员被排除在外;
2、由政府指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海事人员不但插不上手,而且往往被作为调查的对象;
3、不是内河特大交通事故,也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组成员中充当配角,失去牵头和领导地位;
4、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的权利被扩大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未适用其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取代;
5、事故的调查结论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或也不采用海事机构事故调查技术结论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写,调查报告中出现了不利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言辞,调查报告公开的主体和对象被扩大化等。
二、内河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联系与区别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对于明确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内河交通事故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该说,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属于内河交通事故,但内河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关键要看事故是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三、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1、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2002年又根据形势需要重新修改颁布了新的《内安条例》。《内安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有关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而是适用专门(特别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法》。同样,在上述领域出现了生产安全问题应由上述相关部门管理,安监局不是法定的管理部门,当然不是绝对拥有对上述问题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权限。因此,不管内河交通事故、还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应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内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五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内河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依法开展以下工作是履行其法定职责:a、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b、组织有关机构或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损伤或疑惑进行技术鉴定、检验;c、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d、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e、对事故船舶和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f、针对事故中反映出的各方面的问题,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安全建议等。
3、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交通事故中的调查处理管辖权。《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明确指出,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水域是通航水域,负责监督的船舶是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和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和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由此可见,内河交通事故管辖采取的是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不是所有内河交通事故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几种特殊情况:①关于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a、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b、渔港水域内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非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c、非渔船如果进入渔港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d、如果渔船改变用途,从事非捕捞或养殖活动,应当按照非渔船进行管理,如从事商业运输,或休闲的渔船从事垂钓、游泳、游船等服务“农家乐”、“渔家乐”等,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e、渔港水域之外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②、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的规定,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③、关于军事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安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考虑到军事船舶的特殊性、重要性和机密性,军事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为:a、军港船舶之间的交通安全由军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b、军事船舶之间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由军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c、军事船舶与非军事船舶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对非军事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④、关于城市园林水域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 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 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 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 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
(5)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
(3) 动车、客车报废1辆;
(4) 货车报废3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 重型轨道车报废;
(4)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6) 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6) 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关键词:公路班车;客运安全;建议
1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状况
本文收集整理了2003-2006年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有以下特点。一是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64.6%,比例较高,公路班车客运是我国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点。二是超长途班线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6%,而目前超长途客运班线占公路客运车辆班线比例仅为25.1%。三是超速和疲劳驾驶是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重点违法行为。四是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事故数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52.33%,比例较高。五是超速、操作不当、机件故障是引起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合计比例超过83%。六是湖北、四川、贵州是预防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云南、四川、贵州是预防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
2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管理建议
2.1长期建议
(1)加快发展铁路运输,逐步取消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
国家应加快铁路网的建设,根据人们远距离出行的需要,合理增加铁路网的分布密度和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与铁路站点的连通度,尽量保证铁路运力和客运需求的匹配,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取消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在完善铁路网的同时,国家还应对车票票价等配套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引导,进一步改善铁路运输服务能力,提高人们乘坐火车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2)以安全营运为首要目标整合客运企业,实现集中、高效管理。
在目前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的运力无法满足人们长距离出行需求的情况下,国家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指导各地扶持发展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大型公路客运企业,鼓励兼并规模较小的客运企业,彻底消除个体挂靠营运模式,带动整个公路客运业的发展。
2.2中长期建议
(1)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准入门槛。
目前,客运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也是目前客运企业多、小、散的源头,而且随着取消挂靠经营模式工作力度的加大,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小规模客运企业,给今后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又埋下了新的隐患。
交通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的准入门槛,严格客运驾驶人的准入资质,禁止、取缔没有经营规模的客运企业从事客运,逐步推行班线客运的集约化经营。
(2)发展“公铁联运”,为长距离公路客运实施“截流”、“分流”。
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应立足长远,根据未来人口增长速度、城市发展规模、乡镇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当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公交等交通站场和站点,合理确定站场数量和规模,统筹考虑公路客运站场与其它运输方式客运站场之间的衔接,力争实现公路、铁路、地铁、城市公共汽车等运输站场的“无缝隙”连接,从而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进行“公铁联运”联合售票制,鼓励城市发展综合枢纽型客运站,保证换乘过程“零等待”,这样可以将公路超长途客运的大部分里程“分配”给铁路运输来承担,从而大大缩短公路长途客运的通行里程。
2.3短期建议
(1)交通部门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
交通部门应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严格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流程,严防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系数低的线路列入营运范畴。对于新申请的客运班线,交通部门应要求客运企业提交全面、真实、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企业资质、线路技术等级、客源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政府牵头,联合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对现有客运线路进行实地审核,取缔、撤消不安全客运班线。
各级政府应对客运班线的安全通行状况引起足够重视,近期应组织对辖区内客运班线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班线,应责令交通部门采取停运或站站联运的方式,撤消或取代高风险的超长途班线。
今后,各级交通部门应将客运班线安全状况分析和安全审查作为重要工作来开展,要求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对自己的营运线路定期做出安全分析,交通部门核实分析结果后,要深入研究辖区内的客运班线,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做出调整。
(3)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内外结合,加强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管控力度。
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客运站应严格执行现有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客运车辆在晚上22时至凌晨6时时段通行。
鉴于目前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公安、交通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和通行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4)政府牵头,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客运企业联合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以省(区、市)为单位,由辖区政府在超长客运班线沿线建立统一标识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服务站由通行此线路的客运企业、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开展对长途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为防止转运等情况的发生,在交通安全检查站进行固定检查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采取巡查等灵活多变的检查方式。
(5)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配合建立超长途客运班线运行日志制度。
各省(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应统一制定超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运行日志,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驾驶人的驾车时间及通行里程、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并由车辆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发运行日志。沿线所有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必须检查运行日志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加盖安全检查印章后方可放行。
(6)交通部门主抓、公安交管部门监督,加大GPS等车载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力度。
交通部门应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在客运车辆上广泛安装使用GPS等动态监控设备,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辅助管理功能。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内部应制定严格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规定,保证设备完好。出站前,应将检查行车记录仪和GPS运行状况作为车辆出站检查的必检项目,保证出车前使用正常;回站后,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及时提取行车记录仪和GPS记录的数据,并将结果及时公布。客运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对GPS终端的监管,确保对车辆的运行线路和驾驶人的运行行为做到适时监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上述设备的使用状况、记载数据、企业内部对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理。
(7)建立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客运企业之间的联系制度。
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客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车辆、驾驶人的“黑名单”制度,将经常违法的车辆、驾驶人定期向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进行通报,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关键词】跨高速公路;铁路营业线;交通管制;安全防护
1.工程概况
宜万铁路宜昌东站既有铁路鸦宜线在DK2+215.85里程处以2―12.0m框架桥跨汉宜高速公路,桥下净空5.7m;该桥位于车站道岔咽喉区附近,既有桥原长利用,两端接长共计34.12横延米,接长后桥上设计有宜万正线、机走线、鸦宜线、客车联络线等共6股道。
本桥与另一座火光村中桥在封闭汉宜高速公路同一时间内采取交通管制,统一组织施工;交通管制段总长1530m。
本段汉宜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路侧地下埋设有军缆、地方通信光缆等设施,既有框架中桥两侧设有人行道,人行道外侧悬挂有铁路用的通信光缆、信号光缆等设施,施工干扰大,施工安全要求高,既要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又要保障高速公路平安通行;两者交叉是整个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2.施工组织方案
2.1 施工前准备工作
2.1.1施工调查。在正式开工前,对本桥进行现场调查,审核相关图纸的工程数量、平面位置、标高是否符合现场情况。
2.1.2测量放样。⑴在进驻工地前首先对本桥建立独立的坐标系,布设控制点、贯通水准点。⑵进行现场核对,实测本桥相应里程的路基断面,确保桥长满足路基宽度要求。
2.1.3原材料控制。本桥现场设简易试验室,规范材料进场程序和监控措施,加强对进货的检验和试验,严把材料质量关。
2.2主要项目施工方案
2.2.1施工顺序。施工便道清理现场加强既有铁路道床防护既有线全桥长全封闭施工防护网隔离防护过渡改道至右幅行驶及左幅公路封锁拆除左幅公路对应的既有铁路桥人行道及护栏破除左幅路面靠右侧边坡支护左幅框架底板钢筋混凝土左幅框架边墙、中墙及顶板钢筋混凝左幅路面恢复(左幅附属工程同时进行)接长后左幅路面对应的中桥面两侧安装人行道过渡改道至左幅及右幅框架公路封锁破除右幅路面右幅框架底板钢筋混凝土右幅框架边墙及顶板钢筋混凝右幅路面恢复(右幅附属工程同时进行)接长后右幅路面对应的中桥面两侧安装人行道防水层施工台背回填解除封锁全桥竣工。
2.2.2既有线框架中桥两侧步板拆除。董家村中桥为宜万线跨汉宜高速公路框架桥,为在既有线两侧增加股道需将原铁路中桥两侧加宽,在加宽施工前须将既有框架桥两侧的人行道板、护栏及附属结构在不影响列车运行及高速公路安全通车的条件下予以拆除,拆除内容包括:隔离网高3m;长38.44m;护栏高1.5m,长38.44m;与既有框架桥同时浇筑的钢筋砼人行道板(厚30cm;宽2.5m,长38.44m);既有翼墙圬工;公路护坡等影响既有框架桥加宽的结构物。
2.2.3拆除及支挡防护方案。在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实施之前,先将既有道床加固,以防道碴滑落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实施后,即开始拆除董家村中桥两侧的人行道板钢筋砼及附属结构物,封锁高速公路左幅则拆除左幅的两侧,封锁高速公路右幅则拆除右幅的两侧,拆除程序见后表。
㈠加固道床。在高速公路封锁后拆除前,首先对既有道床进行加固,以防道碴滑落,加固措施如下:(1)将松动的既有挡碴块重新加固;(2)为防止挡碴块以上的道碴因振动或其他原因而滚落,采用竹胶板顺线路方向满铺压盖。
㈡拆除隔离网、两侧栏杆、钢筋混凝土人行道板。采用人工将隔离网拆除(封锁高速公路左幅则拆除左幅的两侧,右幅同),拆除后放于铁路限界以外,拆除隔离网期间,在施工地点前后各800处设置防护人员,随时通报列车通过情况。
㈢修平两侧的凿除面。将既有框架桥两侧的凿除面大致修平后,用砂浆抹平以保护钢筋及沉降缝处理。
㈣拆除既有翼墙及公路护坡。在高速公路封锁以后,同时拆除既有框架桥的翼墙及施工范围内的公路护坡,由于拆除既有翼墙和公路的护坡后,路面以上坡面暴露高度达6米以上,再加上基底在路面以下2.5米,坡面暴露高度达8.5米以上;在列车不中断运行的情况下极易引起营业线边坡的滑塌,为加固营业线边坡,采取以下路堤加固方案:突击将既有框架的翼墙和施工段的护坡拆除,紧跟着采用旧钢轨在既有路堤坡脚处打入一排钢轨加固桩(桩间距0.5米),新框架桥位处的山体坡面破除后视情况亦打入一排钢轨加固桩(桩间距1.0米)以保护山体坡面在施工框架桥期间的稳定。
2.2.4基坑开挖施工。基坑开挖前由电缆、光缆管理部门将路肩两侧电、光缆改移至框架外侧1.5米以外,进行基坑开挖施工,由于该段位于挖方段,基坑开挖深度仅1.3米,基坑地质为粉砂岩,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故采用机械开挖,靠高速公路运营侧设置高于1.5米的封闭防护网,按照交通管制方案设置防护设施。
2.2.5框架桥身砼浇筑。①框架身按照沉降缝分两节施工,先绑扎右幅底板1.2米厚、边墙及中墙50cm高的钢筋,再进行边板及中板的倒角处模板安装,边墙及中墙的模板采用拉筋及加强杆配合对口撑固定,以防止中墙模板的加固支撑对邻幅高速公路造成侵限。②钢筋和模板等隐蔽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即进行混凝土浇注;每节框架的混凝土分两次浇注:第一次浇注底板及边墙50cm高混凝土;待底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即进行上部中墙、边墙及顶板钢筋绑扎和模板安装施工,钢筋和模板等隐蔽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即进行混凝土浇注,浇注边墙、中墙砼时,必须采用同时、对称、分层的方法进行。③混凝土浇注按“水平分层、横向分段”分节一次性连续浇注并振捣密实后成型,确保内实外美。
2.2.6框架砼浇筑时注意事项。①中墙绑扎钢筋、立模及加固时,应对相邻侧高速公路行车防护到位,既不能侵占邻道行车范围又要保障作业面有足够的空间。在中墙两端设置安全岛,并沿中墙通长设置防护锥提醒行车注意安全;②顶板钢筋混凝土施工时,需严格注意砼输送泵对营业线的可能影响,以及对邻道高速公路行车的影响;③砼浇筑时的质量;④顶板满堂支架的安装及检算。
(1)本桥的模板支撑采用碗扣式支架,搭设前应选配好立杆、横杆、扣件、托撑的规格及数量;(2)组拼前对支架基础及顶面高程进行复核,确保基础牢固,顶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3)在基础顶面对立杆进行定位,所有纵横向连接、扣件必须确认其牢固且符合支架设计要求(见后顶板满堂支架检算表),安排专人复查并验收签认;(4)立杆支架底部设可调底座,以便进行高程的微调;(5)预压验收:支架按设计要求搭设,预留15mm的预拱度,用砂袋进行1.2倍的顶板钢筋混凝土重量进行预压12h,量测弹性变形,消除塑性变形,同时检验模板及支架的刚度、强度、稳定性;测点布置按纵、横向每隔2~3m设置一个断面,测量频率为加载前、加载后、卸载后,共分三次分别对顶板钢模的高程及位移进行观测,根据测量记录,确定各点的弹性和非弹性变形,作为调整顶板钢模标高的依据;同时对支架进行评定,确认合格方准投入使用,不合格重新搭设。
2.2.7路基附属工程。①回填桥背前,需经同条件试件检测强度满足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填作业;②桥背回填时,须通长、全宽、分层回填及打夯至密实,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回填。
2.2.8框架桥施工时既有铁路的安全防护措施。①与铁路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对既有铁路桥实施防护及拆除施工;②拆除前在桥两端醒目位置设置“小心火车”牌,提醒过桥人员通过前注意了望和防护人员的提示;③拆除按照高速公路封锁分幅进行,所有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工具等,禁止堆放于既有桥面上,长大机械作业时须有专人负责防护,以防侵入铁路限界;施工至中桥的中、边墙及顶板砼时,设专人现场防护,作业人员、设备、工具等不得侵入铁路限界;④接长框架与既有框架的接缝按正常施工缝处理;⑤接长框架施工完工后,应恢复此接长施工段的防护,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2.3交通管制
2.3.1具体实施。在三次交通管制(第一次封锁左幅,第二次封锁右幅,第三次解除封锁)实施期间,由项目经理现场指挥,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分两个小组进行。第一小组10人,负责标志牌的摆放、隔离板的拆除;第二小组10人,负责反光锥筒的摆放,两路口的交通疏导;配备3辆指挥车(拉警示标志牌、拉反光锥筒及现场指挥车各一辆)。交通管制实施进入施工后,在施工区前端20m设置1.2×1.5×12m的砂袋墙;在施工区设置足够的夜间施工警示灯;在现场设置安全值班员,24小时职守,疏导车辆,汇报交通情况;现场安全防护员负责维护反光锥筒、警示标志牌等。
2.3.2安全保证措施。①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设置全封闭施工防护网,减少施工对高速公路行车线的干扰,消除施工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造成的隐患;②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施工地点、慢行等标志牌和设施;③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封锁施工的各项规定,不越过封锁范围施工,不损坏高速公路设施;施工机械及脚手架等均应该有防止向运营高速公路一侧倾倒的措施;④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牢固树立邻线施工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⑤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其它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对临时便道做好养护维修,对司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车辆交通事故;⑥施工用电应合理布置,配电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机械用电应设专门配电箱和保护接地装置,设有专人负责,标识清楚。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同时使照明不得影响行车安全;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施工地点、慢行等标志牌和设施,夜间在封闭区域起点、终点处安设警示灯,封道施工时严禁施工标志、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等占用行车道,压缩行车道宽度,严禁在施工作业段开放交通之前减少安全标志或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设施的制作及安装必须严格按照《GB5786-1999》执行,夜间使用的交通标志及设施必须是使用反光材料制成的;⑧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封锁施工的各项规定,不越过封锁范围施工,不损坏高速公路设施;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员3名,24小时职守,两端固定交通安全疏导员各1名,中间设流动安全防护员1名,负责维护反光锥筒、警示标志牌等,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均须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带标志帽;工地专职安全员应着安全服、带红袖章、手执红绿旗指挥现场安全施工,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章守纪,听从指挥;对临时便道做好养护维修,对司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车辆交通事故。
3.应急预案
针对本段高速公路中桥施工的特点,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将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
3.1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李中峰任组长,赵建春、周金才任副组长,组员包括:胡东范、周洪海、汪学华、刘建明、刘存生、蒋胜兵、王治海(详见后附应急联系单)。
3.2交通事故的处理
在封锁施工区段出现的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将及时上报路政、交警、救护等,立即封锁或疏导交通,避免进一步发生连锁事故,并积极展开现场救援及处理:
(1)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应急组长,由应急组长发出应急指令,立即封锁或疏导交通,告知各方,准备救援。
(2)如交通事故引发火灾或爆炸,立即拨打火警119及急救120,告知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损失情况,全体在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投入救火行动,利用现场施工用水及砂,及时将火扑灭,将受伤人员紧急处理后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如遇有毒物品运输交通事故,立即疏散附近居民,等待消防救援;当事故较大影响旁路通过时,应该立即封锁交通,当不影响旁路通过时,可以在现场交警或安全员的引导下通过。
(3)如遇车辆误撞或追尾事故,则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加入抢救,对伤员外伤进行简单的包扎止血等紧急处理,并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当事故较大影响旁路通过时,应该立即封锁交通,当不影响旁路通过时,可以在现场交警或安全员的引导下通过。
(4)若在单行道上出现故障车,则及时通知交警予以拖走或利用施工车辆托行至管制段外紧急停车道。
关键词:农村公路;客运安全;建议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passenger train ac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to the security of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posed a great threat. Bus passenger safe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and for ultra-long-distance passenger and three a mountainous area such as accident-prone highway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problem, from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point of view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
Key words: rural roads; passenger safety; 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U415
1 农村公路客运安全状况
本文收集整理了2008-2011年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有以下特点。①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64.6%,比例较高,农村公路客运是我国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点。②超长途班线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6%,而目前超长途客运班线占公路客运车辆班线比例仅为25.1%。③超速和疲劳驾驶是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重点违法行为。④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事故数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52.33%,比例较高。⑤超速、操作不当、机件故障是引起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合计比例超过83%。
2 农村公路客运安全管理建议
2.1 长期建议
(1)加快发展铁路运输,逐步取消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国家应加快铁路网的建设,根据人们远距离出行的需要,合理增加铁路网的分布密度和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与铁路站点的连通度,尽量保证铁路运力和客运需求的匹配,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取消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在完善铁路网的同时,国家还应对车票票价等配套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引导,进一步改善铁路运输服务能力,提高人们乘坐火车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2)以安全营运为首要目标整合客运企业,实现集中、高效管理。在目前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的运力无法满足人们长距离出行需求的情况下,国家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指导各地扶持发展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大型公路客运企业,鼓励兼并规模较小的客运企业,彻底消除个体挂靠营运模式,带动整个公路客运业的发展。
2.2 中长期建议
(1)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准入门槛。目前,客运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也是目前客运企业多、小、散的源头,而且随着取消挂靠经营模式工作力度的加大,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小规模客运企业,给今后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又埋下了新的隐患。 交通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的准入门槛,严格客运驾驶人的准入资质,禁止、取缔没有经营规模的客运企业从事客运,逐步推行班线客运的集约化经营。
(2)发展“公铁联运”,为长距离公路客运实施“截流”、“分流”。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应立足长远,根据未来人口增长速度、城市发展规模、乡镇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当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公交等交通站场和站点,合理确定站场数量和规模,统筹考虑公路客运站场与其它运输方式客运站场之间的衔接,力争实现公路、铁路、地铁、城市公共汽车等运输站场的“无缝隙”连接,从而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进行“公铁联运”联合售票制,鼓励城市发展综合枢纽型客运站,保证换乘过程“零等待”,这样可以将公路超长途客运的大部分里程“分配”给铁路运输来承担,从而大大缩短公路长途客运的通行里程。
2.3 短期建议
(1)交通部门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交通部门应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严格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流程,严防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系数低的线路列入营运范畴。对于新申请的客运班线,交通部门应要求客运企业提交全面、真实、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企业资质、线路技术等级、客源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政府牵头,联合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对现有客运线路进行实地审核,取缔、撤消不安全客运班线。各级政府应对客运班线的安全通行状况引起足够重视,近期应组织对辖区内客运班线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班线,应责令交通部门采取停运或站站联运的方式,撤消或取代高风险的超长途班线。
今后,各级交通部门应将客运班线安全状况分析和安全审查作为重要工作来开展,要求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对自己的营运线路定期做出安全分析,交通部门核实分析结果后,要深入研究辖区内的客运班线,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做出调整。
(3)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内外结合,加强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管控力度。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客运站应严格执行现有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客运车辆在晚上22时至凌晨6时时段通行。
鉴于目前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公安、交通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和通行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4)政府牵头,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客运企业联合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以省(区、市)为单位,由辖区政府在超长客运班线沿线建立统一标识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服务站由通行此线路的客运企业、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开展对长途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为防止转运等情况的发生,在交通安全检查站进行固定检查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采取巡查等灵活多变的检查方式。
(5)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配合建立超长途客运班线运行日志制度。各省(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应统一制定超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运行日志,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驾驶人的驾车时间及通行里程、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并由车辆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发运行日志。沿线所有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必须检查运行日志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加盖安全检查印章后方可放行。
(6)交通部门主抓、公安交管部门监督,加大GPS等车载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力度。 交通部门应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在客运车辆上广泛安装使用GPS等动态监控设备,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辅助管理功能。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内部应制定严格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规定,保证设备完好。出站前,应将检查行车记录仪和GPS运行状况作为车辆出站检查的必检项目,保证出车前使用正常;回站后,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及时提取行车记录仪和GPS记录的数据,并将结果及时公布。客运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对GPS终端的监管,确保对车辆的运行线路和驾驶人的运行行为做到适时监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上述设备的使用状况、记载数据、企业内部对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理。
(7)建立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客运企业之间的联系制度。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客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车辆、驾驶人的“黑名单”制度,将经常违法的车辆、驾驶人定期向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进行通报,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级、*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公安、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公安、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沿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铁路管理机构和*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时,铁路管理机构要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铁路运输处,河南 永城 476600)
摘 要:铁路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它又称为入职教育,是将员工从社会人变为企业人的重要过程,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岗前培训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员工对工作的认知度与忠诚度。好的培训能够使员工迅速成为团队的一员,熟悉、适应铁路文化与环境,明确自身的定位与职业生涯规划,不断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个人最大价值,从而企业能够实现安全发展,长治久安。
关键词 :铁路;员工培训;方法
中图分类号:D41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132-01
收稿日期:2015-02-07
作者简介:崔红超(1985-),男,河南长垣人,大专,技术员。研究方向:铁路运输。
目前永煤矿区铁运处共有员工500人,从2007年开始,新老人员交替,大量年轻职工招进,他们大部分都是从学校刚毕业,一方面给企业输进新鲜的血液,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与人才培养的接续,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大大小小不少的问题,通过近几年的跟踪发现,岗前培训对新员工的职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重视岗前培训,会出现很多问题。
一、原因分析
1.前期人员流失率偏高
新进职工前2年的流失率较高,离职的员工大都是对本岗位没有信心、对企业的文化不认同,可以说岗前培训做的越好,员工的认知度越高,也就越愿意留下来,企业也就越能够留住人才,也会节省人员招聘和培训的成本。
2.岗位适应时间长短不一
岗前培训较好的学员不仅能充分了解岗位的性质与企业的文化氛围,也能够清楚自己岗位的定位与生涯设计,能够迅速融入到岗位中去,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不会因别的原因而分心。
3.减少对企业的抱怨
如果新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不够,思想就容易被别有用心的职工忽悠,对企业怨天尤人,干活时牢骚满腹,这样肯定干不好活。
二、岗前培训的措施
永煤铁运处经过长期摸索,对新入处的职工采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理论培训方法。
1.第一级(处)安全教育由处安检科负责,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与战略定位、员工的福利与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运处安全生产奖罚规则》、《铁运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铁路事故案例、铁路安全常识等。
2.第二级(站段、科室)安全教育培训由站段、科室负责,培训内容:本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概况及其特点;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特点,学习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知识、抢救知识;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3.第三级(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负责,培训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本岗位(工种)的生产规程、工作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理论、实操培训由站段和科室负责,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安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岗位(工种)设备、用品、工具性能及其使用方法;(2)本岗位(工种)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标准化作业程序等应知必会内容,以及相关的《技规》、《行规》、《站细》、《维规》、段修标准等规章制度;(3)岗位通用安全知识(行车安全、维检修安全常识及本工种典型事故案例);(4)专业理论知识、自救互救、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5)岗位基本实操项目和简单应急处理。理论培训必须以课堂授课形式,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实操培训采取教练式或导师带徒的形式。
5.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理论培训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员工必须与师傅签订导师带徒合同。车站值班员、调车员、列检员、线路工、桥梁工、内燃机车钳工、通信工、信号工、轨道车副司机签订3个月的师徒合同,道口工、列车员和其它辅助工种签订1个月的师徒合同。合同期间,新员工必须先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实习和操作练习,严禁新员工实习期间独立操作。实习时主要应了解本单位生产过程,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了解铁路主要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理解、掌握本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技术水平应达到初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
三、应用效果评价
通过2007年至2014年的岗前培训来看,以上措施的实施,大部分新员工能够迅速找到自己的定位,消除工作顾虑,迅速融入到工作岗位,有部分员工目前已走入技术管理、班组管理岗位,企业的人才培训进入了良性循环。
四、结论
岗前培训不可忽视,可以起到传递企业价值观和员工行为的作用,永煤铁运处的三级教育可以在铁路培训中进行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李庆凯.单项培训活动评比实施方案,2014.
这一定性引来了法律界的不同意见,尤其是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听说车与宠物狗相撞也将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消息后,无疑对行车又增加了一分风险,他们对此几乎百分之百表示反对。笔者在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后,认为车与宠物狗相撞不应属交通事故。
什么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就构成了形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素:一是驾驶“车辆”,二是行驶在“道路”上,三是主观“过错或者意外”,四是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也作了定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作了详细解释。不在这些“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驾驶车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而是属于其他事故,不由交警处理。这些事故或是民事纠纷,应由人民内部或由派出所调解解决,或是治安或刑事案件等,如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达到谋杀、骗保等。
如果将宠物狗作为是你的“动产”受到损失而来认定是交通事故的话,还要看你是否具备了交通事故的当事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中对“行人”有七条规定,在道路上怎么行走,怎么过人行横道、铁路道口等都有详细规定,其中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这就是说,监护人如果放纵以上所指这些无行为能力的人单独上路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监护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回到宠物狗上,宠物狗当然没有行为能力,它上路主人当然是它的监护人。根据城市宠物饲养规定,宠物狗上路必须由人牵引,连牵引绳的长度都有具体规定。从大多数车撞宠物狗的案例看,绝大多数是主人是没有牵引而造成的。你有没有牵好它?你起到了监护人的作用了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这里,虽然宠物主人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主观意愿,但实际上是造成了一种故意行为后果。对这种行为,机动车一方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款规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司法界人士表示,关于“车撞狗”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只有车辆方存在过错(如车辆违章行驶、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而将狗撞伤或撞死,才应承担责任。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