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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加深,这也就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要想追求理想的经济效益,就一定要提高其管理方法,加强风险的防范。所以,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把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形式加以转换,逐渐实现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两个方向发展,并且把这种发展方向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主流,把以寻查错误纠正错误的规范型审计转变成为管理与效益审计,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延伸,实现企业管理者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实现企业的飞黄腾达。因此,本文将对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两个方面的延伸作出简要的分析,提出相关的延伸方法。
二、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延伸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的经济活动越来越有秩序,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也在下降。与此同时,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深度不断加大,财务信息的实时性,可靠性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这方面的冲突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然而,在目前的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工作中的局限性却越来越突出,管理中的缺陷不能在财务工作中得到反映,使财务审计的相关职能被削弱,所以,为了改善现在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就一定要实现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的延伸。
第一,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是每一个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这已经得到了企业各个阶层的管理者的认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企业的竞争点就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只有企业的管理工作得到提高,其经济效益才有提高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把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转变为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满足企业的市场竞争中的需求,加强对企业的控制。
第二,将财务审计工作延伸到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可以实现企业的自身发展。审计的目的不仅仅是发展企业在财务上的问题,更是要实现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发现管理中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究其原因,便于企业决策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策略,提高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效益。所以,企业的高层领导一定要重视审计的全面性,加强事前和事中审计。
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与效益审计过渡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控制不当,基础薄弱
一些企业因为没有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导致会计工作的随意性大,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财务的处理工作和报表的编制。由于会计人员短缺,企业的人员工作弹性比较大,会计和出纳同为一人,致使记账、销账、核算等出现各种问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影响到了企业负责人对财务的管理与控制,并且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筹资的进行。由于企业内部没有很好地制定或实行会计控制制度,以及会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薄弱,导致了企业内部管理出现极高的现金和税收风险。一些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多为兼职会计人员,缺乏专业的执业素质,无法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企业中流动资金过量无法很好地解决经营所需资金问题,一旦资金使用效率受到影响,那么必定引起财务管理混乱。
2.内部制度不健全
企业要想有序运行,那么内部调控制度是保证。部分企业没有建议科学的财务管理监管体系,导致财务控制监管不力,企业的财务风险抵御能力也因此下降。一般企业对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管理的监管力度比财务管理力度要大很多,因此影响了企业的融资信用度,导致企业承受信贷风险加大,企业等级也无法提高。由于管理欠规范,对于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会使企业陷入信誉和财务危机。
四、促进财务审计向管理与效益审计转化的对策
1.转变观念实现合理定位
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的工作应当从财务审计工作中着手,把做好财务的收支工作作为转化基础,先严格找出财务审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再深查管理方面的问题,然后加强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提高管理水平与提高企业效益的方法。所以,从事审计的人员一定要有一定的审计理念,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效益审计思维,要认识到管理与效益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效益达到最大化,将管理与审计配合起来,实现共同发展。
2.改善融资环境和竞争环境
加强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与效益审计的转化,一方面不仅要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需减少外部竞争环境对企业发展所产生的竞争力。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需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理。首先应该设立担保机构,以降低企业所需承受的信贷风险;其次要规范建设好信用信息系统,以方便信息咨询与企业评估,最后应提高银行所能承受的借贷额度,为企业的借贷提供方便。另外由于各种企业之间的差别待遇,导致一些企业竞争力低下,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善这种待遇。最后要改善人事环境,加强对企业供销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养,增强他们的执业观念和财务管理意识,以确保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实现对审计的管理与转化。
3.加强财产控制,提高资金使用率
企业应该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分析,加强对现有资产的管理与控制,实现审计工作的管理与效益转变,减少甚至消除隐藏的财务风险。通过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的有效管理,能有效地督促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保持警戒。加强对各部门的各个生产环节的资金管理,强化财产安全意识,在确保生产经营能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降到最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首先需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能有效配合,确保收支平衡。为了避免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必须准确预测资金收支动向,最好最快地使现有资金有效运作。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转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政策,希望以此来加强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水准,将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延伸,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
参考文献:
[1]黄燕.衡南县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模式研究[D].2009,11.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报表
引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企业和事业单位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和事业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多。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不断拓宽,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难度日益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层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为了促进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行对比分析。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同之处
1.根本性质相同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根本性质相同。无论是经济责任审计,还是财务收支审计,都是非常重要的审计业务类型。在开展上述两种审计业务的过程当中,相关人员必须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审查过程的透明性。在确保财务资料数据无误后,方可以编制审计报告,提供审计评估。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对领导层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审核、对财务报表作出精确评价。
2.基本方法相同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方法相同。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需要调查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检查财务报表的各项指标。财务报表上包括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净收入、利润总额等。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同样需要查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对报表上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确认。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常用调查方法有抽样调查法、对比分析法、直接审查法等等。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常用调查渠道有召开内部会议、进行财务汇报等等。
3.法定程序相同
再次,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法定程序相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审计业务,国家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审计流程包括审计方案准备、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报告撰写等。无论是经济责任审计,还是财务收支审计,都必须遵循既定的审计流程。审计流程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特征,有利于提高审计管理的效率。国家为审计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必须在制度之内运行。
4.监察规则相同
最后,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监察规则相同。在对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行监察时,必须遵循公正原则。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层作为主体,对领导层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如果审计失责,会导致问题的发生。财务收支审计以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主体,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监察不力,将无法帮助企业预测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开展上述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脚踏实地的监察规则。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不同之处
1.审计内容不同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内容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对领导层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核算,一旦领导层出现失责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责任审计更偏向于“责任”的内容。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评价,计算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财务收支审计更偏向于“财务收支”的内容。
2.审计资料不同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资料不同。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企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督查。一方面,审计部门需要和纪检部门建立沟通与联系,获取领导干部的工作资料、廉政资料等。另一方面,审计部门需要搜集基层意见,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且正确的评价。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部门需要获取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簿等,还有企业其他经济活动的票据。
3.审计效益不同
再次,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效益不同。经济责任审计面向的主体是领导层,对领导干部起着重要的纠偏作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后,领导越权行为越来越少,干部工作效率越来越高,企业和事业单位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财务收支审计面向的主体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在开展这一审计工作后,企业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制定发展决策,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4.审计时限不同
最后,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时限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授权,审计部门不能自主决定工作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限比较长,最大时限甚至超过了十年。与之相较,财务收支审计的时限比较短,仅仅发生在会计期间。
三、准确掌握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关系的措施
关键词: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效益审计;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财务收支审计和管理效益审计的概念
所谓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审计、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等。财务收支审计是部分企业内部审核的一个概念,其在企业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因为通过财务收支审计能够详细的说明企业现金或银行存款手指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财务收支审计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原始的审计方法,其所表现出来的审计特色是非常明显的。
在具体概述管理效益审计之前,对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有一定了解是非常必要的。管理审计是指审计组织采取特定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对管理现状进行评价,谋取改进管理。效益审计是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的经济效益和设计效益进行审计。管理效益审计是由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共同构成的,促使其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各项活动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审计,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审计的准确性、合理性、有效性。管理效益审计符合当下现代化社会的特点,相对于财务收支审计来说,更适合应用现代社会中的各个企业中。
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的必然性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社会不断的进步,相应的各行各业都有所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不断的发展,应用管理效益审计来替换财务收支审计是一种必然情况。财务收支审计这种原始审计方法在很多方面都不符合当前各个企业的审计需求,而应用社会发展产物的管理效益审计能够有效的弥补财务收支审计的不足,为促进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的必然性具体表现为:
1.概念上的层次递进性
从上文中对财务收支审计和管理效益审计概念的分析,能够看出财务收支审计中包含了管理效益审计的内容,但是不够具体和详细。而管理效益审计是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充分的体现审计的作用。也就是说,从财务收支审计到管理效益审计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形式,将企业中审计工作更加细致化,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合理性。
2.管理层的需求发生了转变
在现代化社会中,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只有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社会中站稳,并长远的发展下去。如此一来,企业内部各个管理环节加强协调、协作,充分的发挥管理的作用,调整企业薄弱环节,才能够促进企业不断的发展。因此,从企业需求的角度出发来调整各个部分,最终才促使企业经营正常、稳定的进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这也正是企业管理层需求发生转变的表现。因此,采用管理效益审计是一种必然情况。
3.财务审计自身发展的需求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变化不仅仅体现在社会进步、企业发展上,还更加具体的体现在工作上,其中,财务审计就是一方面。在我国发展的30年历程中,财务审计工作中所运用的审计方法、管理制度等方面在不断的变革,不断的优化和改善,这大大的促进财务审计的发展。而财务审计自身之所以能够不断的发展,其源于企业发展的需求和本身的需求,才致使财务审计工作发展到今天,以管理效益审计的形式出现在各个企业中。
4.以往审计工作中已经表现出管理效益的特点
应现代化社会中各企业的需求,财务审计工作形成管理效益审计的形式是一种必然情况。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或多或少的表现出来了。在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中已经积极的借鉴发达国家管理效益审计的方式,在企业内部进行尝试,以此来探索管理效益审计的应用效果,这对于管理效益审计的形成及应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的措施
审计工作总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应现代化社会的需求,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是一种必然情况。而要想真正意义上将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的方向发展,还需要具体必要要条件。
1.强化外部制约机制
所谓强化外部制约机制就是为管理效益审计能够在企业中充分的发挥作用,需要制定能够约束管理效益审计机制,从而保证管理效益审计合理、有效的应用。强化外部制约机制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的相关内容,并结合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对管理效益审计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管理效益审计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审计工作各个方面进行约束,及时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的过程中,依旧不会因审计工作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2)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制度。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制度具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是能够得到国家审计机关内审协会的监督,促使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的按照制度进行工作。另一方面是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制度主要是参考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建立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制度的做法,在我国建立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办法,为企业筛选合格的会计人员,为更好的完成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2.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是促使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方向发展所需的条件。只有通过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才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独立运作,并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水平,这样即便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能够有效的规划审计工作,而审计工作人员出色的完成相关的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需要进行的工作是
(1)加强组织机构设置。通过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对组织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促使其能够独立运作,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规划、监督、控制。
(2)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作为审计工作的主体,其综合素质对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影响较大,也间接的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应用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非常必要的。
3.提高实践操作质量
在现代化社会中,全面管理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各个企业中,为推动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除了在管理方面加强以外,企业还需要应用各种先进技术将管理内容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才能够真正意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新技术、新知识、新思维呈现在企业当中,审计人员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和掌握,才能够利用新技术进行具体的审计工作。然而,在审计人员掌握新技术、新知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加强新技术的实践操作质量是非常必要的,运用适合的方法进行实践操作,将会大大的提高实践操作质量,促使审计人员有效的掌握新技术的使用为执行管理效益审计做好铺垫。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社会不断的进步,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原始的财务收支审计已经不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为了避免企业因审计工作效果不佳而导致经济效益受损的情况出现,将财务收支审计转化成管理效益审计,不仅不会影响经济效益,还会促进企业发展。然而,要想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发展,需要满足强化外部制约机制、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高实践操作质量这三个条件,才能够实现管理效益审计合理的、规范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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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晓光.浅析目前企业开展管理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石油杯全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会暨经验交流论文汇编[C].2003.
[5]谭光荣.会计舞弊和内部审计对策――浙江宁波内部审计案例分析[A].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5年度全国“舞弊的防范与检查”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会一二等奖论文汇编[C].2005.
一、实施方法和工作步骤
在具体组织实施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中,我们统一调度审计力量,充分调动审计和被审计双方的积极性,周密设计,合理安排,确保了审计成果质量。
1.明确范围、内容和重点。范围为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2008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批复和执行情况,预算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情况,财政预算支出和部门行政管理成本情况,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等四个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有无隐瞒、截留、坐支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虚列支出等问题;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发放津补贴、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是否建立和执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核算、处置是否符合规定等。
2.划分任务、时间和阶段。明确了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由我厅相关审计业务处牵头组织,将36个省级部门单位的内审自查督促检查和15个省级部门单位(达到了自查单位的42%)的抽查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的8个审计业务处(占我厅审计业务处的50%)。具体实施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部门单位对自身和下属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将相关情况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我厅。第二阶段,在对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单位的抽审,相关审计业务处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抽查结果报告,由相关职能处室予以汇总。
二、工作流程和开展情况
将相关设想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我厅决定开展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在将其列入全省2009年审计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我厅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内审自查。在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内审自查情况审查的基础上,我厅进行了重点抽查。为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我厅专门召开会议,通报了自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和自查抽查工作组织中存在的问题,选取4个先进单位(占自查单位的11%)进行了经验交流,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主要成效
1、提高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总体性、宏观性、建设性和效益性。要扩大预算执行审计的覆盖面,在现有条件下,仅凭审计部门一家的力量难以做到。近几年,我厅每年直接审计的预算执行单位平均为15个左右,约占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总数的15%,很难比较全面地反映单位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36个预算单位参与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后,审计的覆盖面大幅度地提高到了45%左右,是以往的3倍。据自查报告统计,36个部门和单位共查出违规违纪问题金额4.6亿元,涉及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少缴预算收入、超预算支出、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滞留专项资金、资产不实、账外资产、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招待费、会议费、车辆费超标等13类普遍性、常规性的违规违纪问题。这些问题的查处和纠正,达到了规范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目的,有力地促进了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促进了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据自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反映,开展内审自查前,有些部门或单位基本没有建立内审制度。开展了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后,或由单位财务部门担任,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兼职,或建立内审机构,各部门单位都初步建立或落实了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和加强了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
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
第七条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评价。
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三)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评价的初步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当首先对所审查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真实性的评价,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三)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二)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除该事项外,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三)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
第十四条对效益性的评价,审计机关应当首先就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所产生效益的实际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应当揭示与有关评价标准进行对照的结果。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引言
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是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审计构成,作为审计监督体系之一的内部审计,有着自身的作用机制和完善的体系,它是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查、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内、外部环境、内部审计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促使内部审计的职能也由以前单一的监督职能,向监督、评价等多种职能转变,内部审计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应有之义,是与内部审计的目标密切相关的。但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能否作为一项新职能,尚未获得内部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认识上也不尽一致。
事实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内部审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内部审计评价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的比较少,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关于内部审计评价的原则、标准及技术方法体系,了内部审计评价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文就如何构建内部审计评价理论与技术的框架体系等进行初步探讨,以便规范内部审计评价的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二、对内部审计职能的重新认识
(一)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固有职能
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中,指出了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为经济监督,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经济条件相适宜的,对于检查、监督组织内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所以,人们习惯称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职能。
(二)在内部审计的目标、内容等诸多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内部审计由单一监督职能向监督、评价等多种职能转变,是一种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的目标不仅在于检查、监督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而且要为组织内部生产、决策、经营、销售等方面的动态管理,提供各种信息咨询与服务,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组织创造价值。同时,内部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内部审计的内容由原来的以财务审计为主,转向以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为主,内部审计的方式,也由原来的事后审计,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以事前、事中为主的综合审计,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必然会出现新的特点。事实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有关中,曾使用“审计评价”“业绩评价与比较”等说法,但都是就内部审计工作本身及其质量而言的,在我国内部审计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系统地明确提出。
(三)监督、评价是内部审计的两个基本职能,在组织的生产、管理、决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同作用,以体现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
审计署2003年3月4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及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规定中,都明确提出了“评价职能”,与原有的监督职能相并行,并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从审计署新颁布的关于内审工作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和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监督职能是评价职能的基础和前提,评价职能是实现组织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创造组织价值的必然要求,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在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服务等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内部审计作为组织的内部管理部门,除监督和评价两个基本职能外,还有咨询、服务、鉴证等辅助功能,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内部审计功能体系,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作用,以体现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
(四)突出内部审计的“内向”的特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目前,我国多数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重点是审查凭证、会计帐簿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工作的任务是“查错防弊”,对组织的经营管理,如何提高经济效益很少去、评价。在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及各种风险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工作中心要由原来的“查错防弊”向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转移;内部审计要由传统的财务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等现代审计领域转变;内部审计的模式由“外向型服务”向“内向型服务”转变。
三、内部审计评价的技术方法
由于内部审计是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目的是加强组织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的目标,所以,内部审计评价职能的履行,是实现组织经济目标的根本要求,是为组织的经济目标服务的,但内部审计评价职能的发挥和履行,要受到内部审计评价内容的复杂化、内部审计评价方式、方法、手段、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评价信息的需求程度以及内部审计评价信息的客观性、性、相关性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所以内部审计评价过程复杂,具体操作繁杂,它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一种就事论事的简单评价,而是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和评价,反映组织在管理、决策、经营、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其未来趋势,以便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作用,创造组织价值。
(一)定量的方法
1 总量分析与评价:就是从总体上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通过检查、核对有关帐户金额、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帐簿的登记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分析判断组织的会计处理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利润的构成比例及总额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合理性,资金使用效率,组织的盈利水平和营运能力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地分析、评价,从而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情况作出一个总体上的分析、判断,并形成审计报告意见,以满足组织管理层的决策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2 差量分析与评价:根据实际发生值与目标值(设定值)之间差异的变化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方法。通过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际提供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成本、收入、费用、利润等)同原来设置的目标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差异(正差异、负差异),通过对差量的分析判断,可以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盈利水平和营运能力,以考核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活动是否达到经济、效率和效果,从而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作出一个恰当的分析和判断,以便组织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3 比率分析与评价:把组织同一时期财务报表中若干相互关联的项目进行比较,出比率,通过比率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以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揭示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比率分析有三种方式:结构比率分析、效率比率分析、相关比率分析。其中,结构比率分析,是指组织某一经济指标的构成项目占总体项目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反映组织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及存在的问题。如: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率等等。效率比率分析,是指组织的某一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分析组织某一经济事项的盈利水平及经济效益的高低。如: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相关比率分析,是指组织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经济事项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可以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之间相互关系,分析组织的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4 趋势与评价:是指组织选择某两期或者连续若干期相同的指标进行比较,百分比,通过百分比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指出其存在的,对组织的运营绩效、盈利水平及未来的趋势,作出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价,以促进组织加强经济管理,实现其经济目标。如:比较财务报表法、比较财务比率法。
5 相关分析与建立模型:相关分析,是指组织的一个变量同另一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可以是正相关的,也可以是负相关的。建立回归模型,是指组织的一个变量变化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或者一个变量变化引起若干个变量的变化时,可以通过建立如y=a+bx(a为常数项,b为回归系数)的回归模型方程,对变量之间的变化加以分析、判断、评价,通过建立回归模型,对组织变量之间的相关分析进行量化,通过回归模型估计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及误差率并对新的数据进行预测。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利用相关分析和建立回归模型,检查、分析、判断组织经济活动中,有关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及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指出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组织更好地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目标。
(二)定性的方法
1 经验判断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工作的经验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很显然,由于这种方法受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工作经历、主观意识等多种因素的,所以内部审计评价的结论意见,往往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观随意性和不真实性,不能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实际内部审计工作当中,很少采用这种方法。
2 调查询问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采取询问有关财务负责人、当事人,调阅有关的账簿资料,查看会议记录及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同样,这种评价方法也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内部审计评价与相关技术方法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具有内在的联系。财务报表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分析、损益表分析、现金流量表分析等三个方面,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可以反映组织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水平并揭示未来组织的发展趋势。内部审计评价的结论是否真实合理,直接影响着财务报表分析结果的有用性和客观性,同样,通过对财务报表分析所提供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化情况的,将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分析、判断和掌握组织财务状况变动情况,揭示未来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完善内部审计评价工作。
(二)内部审计评价与业绩(绩效)评价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业绩(绩效)评价具有一定的关系。内部审计评价的,既有真实性、合法性,又有效益性,内部审计关于效益性的评价与管理部门业绩(绩效)评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能代替组织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两者在评价的程序、标准、目标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内部审计人员或机构可以为管理部门提供效益性方面的有关资料信息,满足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的相关需要,以帮助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评,确保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三)内部审计评价与全面(综合)评价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全面(综合)评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随着内部审计范围的扩大,内部审计内容也从单一财务审计领域,向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多种领域转变,内部审计的评价已经渗透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服务等诸多方面,提供的内部审计评价信息具有全面性,能满足相关方面对信息的需求。管理部门通过分析内部审计评价的信息,指出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济目标。
五、结论
(一)内部审计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应有之义,是与内部审计监督相并行的一项新职能。
(二)内部审计评价与内部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功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三)内部审计评价已经形成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标准,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研究采用适当的评价标准。
(四)内部审计评价具有多种多样的比较分析与判断评价的技术方法,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研究采用有效地分析评价技术。
(五)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业绩评价和综合评价技术具有内在关系,可以有效地研究利用其他相关分析评价的结果。
主要:
陈秋金,2004,“浅析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其职能变化”,《农业》第5期。
(美)理查德·L·莱特里夫等编著,1999,《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中国审计出版社。
荆新等主编,2002,《财务管》(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宋常、刘正均,2003,“完善与发展我国内部审计的思索”,《审计研究》第6期。
孙立、刘宝珍,2004,“发挥内审功能,增加公司价值”,《统计与决策》第10期。
佟晓明、陈丽玲,2004,“浅谈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冶金财会》第9期。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力助推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为XX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督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督办法和监督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协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督缺位,又要防止监督错位和越位。
二、监督事项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流程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4.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1.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监督盘点、询问、外部调查、发函询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审计事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重要(大)审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综合审计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八)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科室落实责任制管理。做好内部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任务细化,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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