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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论文

时间:2022-05-26 2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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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4]孙晓晖。借鉴外国经验,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的设想。财经研究,2001,(3)。

第2篇

公路运输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运输途径,无论是对于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地区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放眼于世界的经济,中国俨然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与许多的国家有着十分密切的经济交往,尤其是海外项目投资这一块。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是一些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如西亚、非洲和南美的部分地区,它们当前的经济并不是很发达,基础设施也不够完善,一些公路上的技术也相对比较滞后,公路上的发展也不够成熟[1]。公路设施的不够完善现状依旧满足不了经济建设的需求,所以,对于这些国家公路建设是十分迫切的。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都是十分紧密的,尤其是自从我国作为金砖五国中的重要成员后,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联系更加深入,这对与我国海外公路投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背景,这也为我国海外公路未来的投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人民币升值对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的影响

众所周知,汇率的变化对全球经济各方面发展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其中最直接的,也最重要的表现则是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在跨国公司中,对我国海外公路的影响又是最为显著的。那么,人民币的升值究竟会对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带来怎么样的不利影响呢?若不考虑人民币升值的问题,就会产生以下一些对我国海外公路建设项目不利的影响。

2.1使公路项目的整体收入减少

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普遍经营的是一些对外承包的公路合同,对于这其中的大多数公司来说都是以美元来计算的。这样看来,对于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来说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倘若人民币出现升值,结果必定会导致我国海外公路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减少,直接导致项目出现损失[2]。例如表2中的某项目,倘若前后按照不同的汇率计算合同款将会给项目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2.2使公路项目的采购成本增加

对于我国的海外公路项目,大多数是在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所以对于许多工程项目中所涉及机械设备常常会在我国国内购买,这样一来,当我国机械设备在出厂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当人民币出现升值时,兑换成美元的成本就会相对提高,这样就会导致出现机械设备采购成本增加的现象。所以,这样在无形中使我国海外公路投资建设的成本增大,对我国海外公路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2.3使公路项目的人工成本加大

首先,类比于前面的例子,当人民币出现升值的情况,我国海外公路项目内部的劳动力的美元价格会相应的抬高。假若我国海外公路项目其内部劳动力的价格为100元人民币,按照我国2010年平均汇率1∶6.666来计算,折合为15.1美元[3]。假设此时人民币升值10%,这时该劳动力的人民币标价虽然没有变化,但若兑换为美元价格就变成了16.5美元,这样无形之中就导致了我国海外公路项目人工成本加大。与此同时,劳动力作为市场上极具竞争力的资源对我国海外公路投资项目是否能在国际市场上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2.4使公路项目的融资成本增加

目前,在国际上关于海外公路项目投资的融资方式有许多种类,对于我国海外公路而言,获得国际上金融机构支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国际上的金融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向国内的商业银行进行融资[4]。我国海外公路项目倘若从银行贷取人民币,那么从海外工程甲方得到的美元收入兑换成人民币还本付息归还银行,对于周期相对比较长的工程项目来说,当人民币升值后,必将导致融资的资金成本加大。从以上4点我们不难看出,若不考虑人民币升值的问题,就会产生以诸如此类对我国海外公路建设项目不利的影响,这样不仅使公路项目的整体收入减少,项目的采购成本增加,人工成本加大,还使海外公路项目融资成本增加,因此,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背景下,对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的研究意义十分重大。

3关于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相关方案的研究

面对海外公路建设这个具有回收周期长、规模大、参与者多和潜在风险较大的行业,往往需要丰富的经验。之前我们已经谈到许多关于人民币升值对海外公路项目的影响,研究分析这些不利因素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我国海外公路项目存在的风险,我们可以积累和汲取前人的经验,也可以引进新的技术,也可以在对一些海外公路在投标前对其进行充分的市场分析,了解各国间的汇率波动可以规避汇率风险对海外公路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针对海外公路项目的特点,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分析PPP模式在海外项目投资中的风险,以此为国外投资项目PPP模式的应用提供一定的借鉴。分析PPP模式在海外项目投资中的风险,对开拓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风险规避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这也对我国海外公路投资建设指明了方向。

4结束语

第3篇

一、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共性

(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一是受世界经济发展不景气的影响,各国央行纷纷降低利率,减少了企业的并购成本。二是许多境外企业对现金流的迫切需求,也降低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阻力。另外,欧美政府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减免企业税收负担,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经济。

同时,超过两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二)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

一是商务部将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大部分下放到省级。二是外汇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三是财政部等部门与机构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以及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银监会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此外,商务部还编写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为中国企业尤其是能源企业提供了便利的信息服务。

(三)企业微观基础

一是上规模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二是企业制度日益完善。三是企业科研能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

(四)海外投资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据麦肯锡研究表明,2008年,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损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而主要的原因是来自政治、财务、法律、管理、人才和文化整合等方面的并购风险。

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差异性

(一)企业实力

国有企业经过30多年的改革,数量不断减少,但经济规模迅速扩大,控制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并且成为我国海外投资并购的主力军。但另一方面,因为国有企业体制僵化,内部管理、运行效率并不灵活,其走出去的优势并不比资金充裕的民营企业更甚。因此,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并购具有资金规模大、难度大、谈判过程曲折、时间长等特点。

而民营企业凭借着成本低、产权清晰、经营自主灵活、市场反应快、决策快、适应性强、敢为天下先等优势,在近年来的海外投资并购大潮中崭露头角。民营企业更容易突破政治壁垒的束缚,取得企业出售方和海外当地政府审批部门的信赖。但是,由于民营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实力不强;缺乏国际化运作的经验和人才缺陷等问题,很难进入矿产资源等上游行业发展,且投资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偶然性,使得遭遇风险的概率加大。

(二)政策支持力度

时至今日,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行业、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垄断格局还没有根本打破。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更容易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突出地表现在金融服务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促进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外投资并购的资金支持规模有限,且投向基本集中在“中”或“国”字头的大型央企。商业银行虽有利可图,但对“走出去”的贷款门槛设定较高,民营企业通常都是望尘莫及。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也担心民营企业规模小,存在收益低、信用缺失、风险大等问题,故不愿意给予融资支持。此外,在对外投资的申报、审批、财税、外汇、信息咨询、外交推动等方面,民营企业也都或多或少的处于非公平待遇的位置。

(三)内在驱动力

中国的民营企业是在计划经济的夹缝中生存和发展起来的,为了生存和发展,民营企业会充分发挥其生命力顽强、经营灵活和勇于创新的特点,走出国门,谋求更高的收益。而国有企业生来就承担着国家责任,面临中国资源稀缺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境况,在政府的经营和推动下,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能源企业迈出了海外并购的步伐。因此,国企的投资并购就是中国政府的投资并购,国企的风险最终也将是政府的风险。

(四)投资领域

国有企业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石油、天然气、金属及采矿业等自然资源领域。2009年由国有企业发起完成的38起海外并购中,目标企业为矿产资源类和传统能源类的案例多达31个,交易金额占其全部交易金额的92.8%。民营企业则集中在对拥有先进技术和知名品牌企业的并购上。2009年民营企业对IT和半导体企业的并购占全部33起的33.3%,对互联网、生物医药、清洁能源企业的并购也达到24.3%。即民营企业一半以上的并购发生在高科技领域。

三、比较分析的启示

(一)加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作

由于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更容易遭受来自当地政府、社会团体和舆论的政治风险,而民营企业的大规模海外并购又面临资金瓶颈,因此,在资源类海外并购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可以合作完成。首先民营企业利用其机动灵活、政治色彩弱的特点,负责交易谈判,获取资源开采和勘探权;然后跟国内的国有企业合作,借用其资金和技术的优势,更好地完成开发项目。

(二)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倾斜

不论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是否属于市场行为都容易产生国家战略的印象。因此,在未来的海外并购中,民营企业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赋予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地位,放宽限制,鼓励他们走出去。其次,拓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并购的融资渠道,扩大外汇使用权,解除其资金约束。最后,摒除所有制歧视的旧观念,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免除其后顾之忧。

(三)拓宽投资领域

近几年我国海外能源投资计划备受关注并屡屡受挫。与其一窝蜂的迎风而上,不如积极拓展其他投资领域。除了要进一步加大境外资源的合作开发,我们还可以面向欧美等科技发达国家开展海外科技智力合作,促进我国企业的升级转型。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新能源建设成为世界的热门话题。中国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获取国外先进的新能源设备与技术,有助于缓解国内经济发展耗能的问题。再比如,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可以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等优势,到非洲、拉美洲国家开展合作开发,也可以通过对传统农业的创新,进入欧洲的农业市场,不仅可以缓解我国资源短缺与环境约束带来的风险,还有助于提升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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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资料引自汇率网(http:///)。

参考文献:

[1]李丽,苏鑫.巴基斯坦安全形势对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15(5).

[2]吕向敏,杨建立,张惠兰.跨国公司国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3]杨丽梅.对外投资的风险和风险管理[J].经济师.2006(3).

[4]曹旭平.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分析[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7).

[5]赵菲.中国人和巴基斯坦人之间的跨文化交流现状研究[D].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6]法斯赫・乌丁等.巴基斯坦经济发展历程[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2010.

第5篇

[论文关键词]海外投资 争议 仲裁 国际条约 ICSID

我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因其投资活动而产生的争议有二种:一是我国投资者与在东道国境内不同国籍的合作者之间的争议,二是我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确定恰当的解决方法是投资争议获得顺利而迅速解决的重要保证。

一、力争由我国仲裁机构解决内外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解决内外国私人之间因对投资合同的解释、执行、修改或废除而产生的争议,除双方进行协商以求友好解决这种最理想的解决方法以外,仲裁已作为解决投资纠纷一种重要方法被广泛采用。双方当事人选择运用仲裁方法解决它们之间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与其他第三者参与解决争议的方式比,仲裁具有优越性。如一般认为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自治权和保密性、比调解具有强制性、仲裁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等。另一方面选择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利益驱使的结果。我国投资者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其与外国合作者之间的争议,这就回避了东道国的司法救济,免去了对东道国司法机构难以公正解决争议的担心。从外国当事人角度看,本国的司法诉讼虽然可以减少许多麻烦,但对国际性仲裁也不反感,也不会因此而有太大损失。在合作谈判成功之前,他所关心的是力争合作的成功,不愿意因是在其本国诉讼还是以国际性仲裁解决将来可能发生争议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下,从而导致无法与我国投资者合作。此外,如果在以吸引外资为自己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东道国内进行投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居于有利的地位,讨价还价的力量较强。

需要注意的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原则上容易达成共识。但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关于仲裁地点的选择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我国投资者应力争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仲委”)仲裁,其原因主要有:

1.在海外投资中发生的内外私人之间争议属于中国贸仲委的受案范围,也不违背我国《仲裁法》。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不能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有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未将投资列为排除之列。《中国贸仲委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而在我国海外投资中所发生的内外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既具有主体国际性或涉外性,而且争议的性质也符合其要求,属于其受案范围之中。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具有很高的国际威望和可信度。中国贸仲委作为一个民间机构,一直把公平合理、独立、公正解决纠纷件为自已的基本原则和追求的目标。为此,中国贸仲委采取国际上关于仲裁的惯常作法,如规定有仲裁员回避制度,聘请外籍专家担任仲裁员(2013 年8月时,该机构外籍仲裁员占仲裁员人数28%左右,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等。同时还结合我国仲裁实践,针对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愿意保持合作关系,有些纠纷责任难分等因素,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原则。中国贸仲委以独立、公正、廉洁、费用相对低廉、优质的服务以及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在国际上已树立起自己的威望,选择由中国贸仲委仲裁符合双方的愿望。

3.方便我国投资者。在我国仲裁,可节省我国投资者的人力(如免请翻译)、物力(如少支出旅差费用等),还可因在我国仲裁而增加适用我国法律的机会。如在仲裁的程序法方面,仲裁的进行一般都必须服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对这些法律,我方当事人比较熟悉,适用起来比较得心应手,在仲裁中具有更多的主动性。此外,在我国仲裁,可减轻我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减少到国外仲裁因语言差异等带来的不便。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是l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而且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大多数规定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条款,这就使在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比较充分的保障。基于以上原因,我国投资者应力争在中国贸仲委仲裁,具体地点可在该院所在北京和设有分会的地点就近选择。

二、利用国际条约解决我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目前,我国境外投资遍布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有的与我国是同一个国际公约(主要指华盛顿公约)的参加国,有的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的二者兼有,也有的二者全无。我国投资者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解决其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

(一)ICSID为解决我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提供了一个良好场所

如果我国投资者提出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力式来解决其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矛盾,往往要遭到东道国的抵制。因为在我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中,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构成其最主要的特色。作为东道国,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尊严,一般不同意将这种争议置于某一国民间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下管辖。而作为投资者,出于对东道国法院不能秉公处理其与东道国争议的担心,东道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会使其在诉讼中享有特权而反对东道国法院解决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即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解决了这对矛盾,据此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即ICSID,简称中心),为妥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场所。我国已是该公约的参加国,这不仅使中外一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得到了落实(如中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当中澳均为ICSID公约成员国时,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提交ICSID解决),更重要的是:在我国与ICSID公约一百多个缔约国之间,为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提供了一个被认为较为公平、合理的方式,这就使得我国投资者有机会利用ICSID解决在海外投资中与作为ICSID公约参加国的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在海外投资中,我国投资者利用ICSID解决其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要遵守《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才可成为ICSID受理案件的当事人。ICSID对适格当事人的这一要求,使得在海外投资的我国非法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想利用ICSID时陷入窘境;(2)提交ICSID仲裁,往往是最后的一种解决办法。对于我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一般应力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我国投资者想利用ICSID仲裁时,往往受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制约。因为根据公约第2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当东道国接受条约时提出了这一条件,我国投资者必先用尽当地救济,方可在对方同意下,到ICSID仲裁。这样就使得争议的解决需要很长的时间;(3)我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一旦将争议提交ICSID仲裁,中国政府便不得对其行使外交保护权;(4)在提交ICSID仲裁时,我国投资者应与东造国协商订好法律选择条款。根据《华盛顿公约》第42条规定,我国海外投资者拥有与东道国协商选择法律的权利。但我国投资者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既要考虑东道国能否接受我方的选择,又要注意所选择的法律对我有利。而且根据国际惯例,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应是某一国家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这就避免了因适用冲突法可能产生的反致而影响我方对裁决的预见性或裁决对我方不利的情况的发生;(5)华盛顿中心审理案件的时间长、费用高,对此我国投资者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第6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经济总量迅速增加,经济质量不断改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中还面临着结构失衡、生产过剩、国内需求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国内市场无法完成,必须借助于国际市场予以 解决与实现。因此,企业“走出去”与“国际化”就成为必然。根据我国的经济现实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国际环境,“走出去”的主体应该是中小企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政府日益关注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及其不可替代性。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极具战略意义。

一、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发展现状及优势

(一)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现状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我国已在境外投资设立海外企业6758家。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生产加工、交通运输、工程承包、医疗卫生、旅游餐饮及咨询服务等领域。我国出口年增长速度为17.4%,高于全球平均增幅9个百分点,其中,中小企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成为我国外贸出口和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军。[1]从贸易方式上看,加工贸易是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重要方式之一。据估计,香港加工业有70%以上已转移到内地,其中大部分是出口加工型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有近15万家,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3000多万人,约占城乡工业就业总人数的35.4%,在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由45.2%上升到72%。从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以中小企业占很大比重的浙江省来说,其境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为58.78万美元,中方独资的平均投资规模仅为9.67万美元。这样的投资规模大大低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约600万美元的平均规模,也低于其他发展我国家跨国公司子公司平均约260万美元的规模。[2]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优势

1.速度优势

中小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政府干预较少,其决策行为更接近于市场决策。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实力有限,对外投资的规模较小,政府缺乏干预的热情;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产权清晰,在人事和行政方面都有较大的自主权。由于政府干预较少,中小企业投资决策的经济性大大强于国有大企业,这是中小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较之国有大企业的一个明显优势。约翰·奈斯比指出,小公司能够较快地革新产品及公司内部经营以利用更新的技术。对小企业来说,速度就是小企业的优势。当大企业对速度变化的条件反应迟缓时,雷厉风行的小企业家就可以利用他们的速度竞争优势,在大公司做出反应之前获取巨大的销售业绩。

2.低成本优势

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中小企业能够动态地利用和发挥各类比较优势,获得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优势,实现了传统比较优势的深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紧紧抓住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发展我国家转移的契机,在纺织、服装、玩具等典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广泛形成并不断扩大了低成本的竞争优势, 取得了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创造了大量的经济剩余。这种经济剩余会促进高级生产要素(如资本与技术)的生成能力,为产业结构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内部物质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将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障碍。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政策法规数量较少,且较为零乱,不成体系。一些主要的政策法规尚不成熟和规范,有些政策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较早,其内容、手段和覆盖范围都不适应当前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系统化的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也缺少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由于缺乏政策指导和立法工作滞后,导致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一定的盲目性,投资的区位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投资输入与输出的比例失调。

我国目前对境外直接投资缺乏应有的鼓励和扶持措施,从而难以激发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热情,妨碍了境外企业的长足发展。一方面,我国的境外企业还不能有效地运用各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境外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联系仍停留在传统的借贷关系上,还没有形成一种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互融通的格局。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至今尚无一套专门针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这既使我国境外投资活动无法得到政府税收的有力扶持,又使境外企业税收征管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这也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

三、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对策与措施

(一)完善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政策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口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专项基金,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以各种方式给予支持,从而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外向型中小企业。二是鼓励国有大商业银行恢复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置,同时,大力保护和发展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跨国经营业务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政府要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三是扩大中小型跨国企业的境外融资权。四是打破所有制和企业规模的限制,允许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同时,鼓励、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到香港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并且要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积极促进银企合作。跨国银行能满足跨国企业的巨额资金需求并提供全面稳定的融资服务,而跨国企业作为跨国银行的大客户则能为银行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和较低的风险。

(二)加快境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建设

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既有我国特色又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直接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关系的基本法。该法律应该明确肯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实现内外双向良性循环的积极作用,肯定我国企业利用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的正确方向,这将有利于上下统一认识,调动各方潜在力量,促进境外投资事业的长足进展,在这个前提下,该法律应对我国境外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技术转让、收益分配、企业管理、争议解决等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还应考虑建立国家级的权威性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境外直接投资法》中明确其性质和地位。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可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由商务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常设性专门机构海外投资委员会。设立海外投资委员会,有利于国家对海外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是对海外投资的规模与总量进行控制;二是调整和优化海外投资的地区和行业构成;三是确保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设立这一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既可以为改革目前过于繁琐和低效率的审批程序作制度上的准备,也有利于贯彻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注释

第7篇

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初,一些国有外贸企业在海外经营进出口贸易,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生产性投资比重有所提高。进入90年代后,跨国经营主体进一步多样化。目前,除了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境外投资额增长很快。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为733.3亿美元,建立境外中资企业超过1万家,投资分布在全球168个国家和地区。仅2006年对外直接投资就达161.3亿美元,同比增长31.6%。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已达3万多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1800多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600多家。从2001年开始的5年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66%,对外承包工程年均增长25%,对外劳务合作年均增长11%。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境外中资企业(非金融类)的总资产已超过2000亿美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500亿美元,年实现利润177亿美元。另据德意志银行200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预计,在未来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率可能超过20%,并将在2011年达到600亿美元,成为亚洲地区最大的对外投资国,中国的跨国公司群体已经出现。

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样一种富有高度组织性的巨型企业客观上需要有高度严密科学的管理。发达国家跨国经营具有雄厚的物力、财力、人力等优势,在资金、技术运用上积累了上百年的经验,具有熟练的、规范的、科学的管理技术。而我国境外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应有的经营自利,难以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做出灵活的反映,制约了企业跨国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多为国内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在单一目标市场各自为战,分散经营,缺乏组建战略联盟的意识;管理人员的选派被视为照顾或福利,综合素质差,缺乏企业家才能。因此,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数目虽然可观,却少有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

对于现代跨国企业来说,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市场份额、资本市场市值等规模的大小是挤身于世界级企业的显著标志,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世界500强的主要依据是对公司营业收入的规模进行排名。进入美国《商业周刊》的1000家企业,则要根据各企业在股市的市值大小进行排名:企业规模意味着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地位和影响力,若达不到相当的规模,就无从谈及世界级的企业。大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但大而不强,意味着效率低下,同样缺乏竞争力,做强是发展的关键。做大可以通过政府手段加以解决,做强则需要企业内在的实力。因此,大企业应瞄准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找差距,定战略,在企业国际化战略上下工夫,提高竞争实力。我国联想、海尔企业国际化战略上的成功,说明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具备冲击世界级企业的潜能。论文

二、我国跨国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世界级跨国公司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海外企业中盈利的占55%,收支平衡的占28%,亏损企业占17%。这说明中国的跨国公司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企业国际化的初级阶段。具体表现在:

首先,海外投资规模不大,战略优势不明显。据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透露,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仅占全球FDI的0.5%,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仅占国际工程发包额的2.1%,在外劳务人数仅占国际劳务市场的1.5%,“走出去”的规模仍然偏小。投资项目仍以中小型为主,单个项目的平均投资额虽然已经由2002年的281万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448万美元,但与发达国家海外平均投资额约600万美元、大型跨国公司平均投资约6000万美元的规模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因此我国的跨国投资整体水平偏低,规模不大资本不足,尚未形成明显的战略优势,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境外的扩张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是制约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海外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中国海外投资,在行业结构上,贸易型投资企业比重偏高,制造业投资企业比重才刚刚过半,在地区结构上,投资遍及五大洲168个国家和地区,虽然投资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外投资的46.8%集中在港澳地区,其次是北美,占13.7%。从整个海外投资布局来看,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明显偏少,影响了中国对外投资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市场布局上的战略意图、战略层次有待进一步凸显;投资方式虽然已经由“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等方式扩展,但经营方式仍比较单一,作为跨国经营中资本运营的重要手段——并购,实施的频率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公布的数据,200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达到6870亿美元,其中跨国并购投资达4410亿美元,所占比重高达63.6%。但目前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中新建方式约占78%,而以收购、兼并方式建立的企业仅占22%左右。

第三,海外投资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世界跨国公司的渗透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高科技产品和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一些高技术产业,比如航天航空、微电子、生物工程等,在现代跨国公司中逐步成为支柱产业。而我国企业在科技方面比较落后,许多企业没有技术优势,更没有形成核心技术。因此,尽管我国的跨国经营投资范围广、涉及行业多,“十五”期间也陆续建设了一批境外研发中心、工业产业集聚区,对外承包工程也向EPC总承包、BOT等更高层次发展,大项目逐渐增多,技术含量逐渐提高,但以贸易性企业及资源开发和加工企业为主的初级格局尚未有根本改观。中国最大海外投资企业的主要投资都集中于资源开发和制造加工业,如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投资1.12亿美元与澳大利亚合资建立恰那铁矿,首钢总公司斥资1.2亿美元收购秘鲁铁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中信加拿大公司与加拿大鲍乐公司、巴瑟斯特公司联手收购了塞尔加纸浆厂等,这些都表明资源开发业仍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结构层次和转换速度都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业分布为:资源开发(林业、矿业、渔业)、加工制造、交通运输、建筑承包、医疗保健、旅游服务等领域。由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资源开发业和初级加工制造业,大约处于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换的过渡时期,因而尚未形成直接投资的产业体系。

第四,海外投资宏观管理体制滞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管理体制严重滞后,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缺乏统一且透明的政策。由于宏观管理的无章、无序,造成资本投入失控,加之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造成了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海外企业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内部风险管理的失控;海外投资立法工作显得滞后和单薄,尤其是海外保险与保证制度,在许多方面甚至还是空白;海外投资在体制上仍然带有浓厚的部门和地方所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色彩。国内跨国集团的上级主管部门(部门或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仍保持高度控制。当前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最大体制仍然是政企没有完全分开,政府对企业投融资、进出口贸易等一系列市场活动采取审批制,过细的产权和人事管理,在部门与地区利益的驱动下对企业的联合、重组、收购、兼并,进行行政干预等,凡此种种,严重影响跨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首先是缺乏全球化的理念和国际化的思维,以及缺少跨国经营和管理人才。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化人才是我国跨国企业最稀缺的资源。

三、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对策思考

1.制定明确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战略管理是企业战略策划、制定、实施和控制的过程。我国跨国企业要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通盘谋划,合理确定企业战略目标,科学制定战略方案,并加强企业战略的控制。由于不同国家的公司参与全球市场的程度不同,跨国经营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产品出口,即公司跨越国家边界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多国经营,即公司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市场中开展经营活动,每个市场一般被看作是独立的,总部会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并对各地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全球经营,即公司从整体上选择和利用全球市场机会,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资源,以实现获得全球竞争优势的目的。采用全球市场战略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出现在如美欧日等广泛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而我国的跨国公司由于国际化经营的历史较短,全球化战略的程度较低,大多处于由多国经营阶段或向全球经营转型的过程当中,因此实施海外经营时应选择目标更为明确的多国市场战略。随着企业竞争能力的不断提升和海外经营参与程度的不断深入,逐步过渡到全球市场战略。

2.培育跨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国际竞争力是指一国企业在一定的外部经济环境下,成功地进行国际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能力。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存在较大差距。要在充满风险的国际舞台上竞争,求得生存并不断壮大发展,就必须努力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企业的研发能力,这是取得海外经营成功的关键。一个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知名品牌,没有独特的研发技术就谈不上核心竞争力,也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都在5~10%之间,强者高达20~30%,巴斯夫一家的研发人员就超过1万人。目前,世界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又频频进入我国,这对我国的自主研发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加强企业的研发体系建设对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显得尤为紧迫。

3.采用渐进式海外发展模式。我国跨国企业一方面人力资源匮乏,缺乏对海外市场的深入了解,另一方面资金实力不足、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因此应采用渐进式海外发展模式,即从国内市场——海外市场一产品直接出口——海外代表处——相邻海外分公司——相邻海外子公司——海外建厂——扩大海外市场区域——全球市场。渐进模式是一种从地理和经营方式上逐步演变、循序进入的扩张方式,以提高跨国经营成功率。渐进发展模式有利于不同资源、文化、综合能力的融合、培养与吸收,逐步增强跨国企业实力,从周边国家扩张到欧美发达国家,并最终走向全球。

4.加强跨国经营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我国跨国企业的当务之急是必须按照国际市场需求,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尽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的质量管理,加强企业的营销管理,重视信息管理。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企业蒙受的种种损失,主要是源于不熟悉国际惯例,不能按国际通行的规则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国际惯例和规则行事,按国际规范、惯例加强海外分支机构及跨国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8篇

[关键词] 国际化经营 配套体系 核心竞争力

国际化经营是企业生产社会化、经营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球分工与合作、国际技术和资本流动的客观需要。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缓,部分产业出现空当,企业资产迅速贬值,一方面他们由于忙于自保而无暇顾及他国企业的竞争,这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扩展减轻了障碍;另一方面,他们急需外部资本的注入以摆脱金融海啸的阴影,必然会降低谈判的门槛,从而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的谈判成本大大减少。

一、国际化经营的内涵和意义

1.国际化经营的定义

关于国际化经营概念的界定,在国际经济史上早已有各种不同的论述。较早对其定义的是Vemon(1966),他认为国际化是连续性阶段的概念,即厂商会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演变而逐渐增加国际化的程度;Annavarjula & Beldona(2000)将国际化的范畴或者说标准确定为“3O”:是否从事海外运作(Operations),是否拥有(Ownership)海外资产,管理风格、战略、组织结构等是否具有国际化导向(Orientation)。本文认为所谓国际化经营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跨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以便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效益的提高,把企业做大做强。

2.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

首先,国际化可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品牌战略。没有技术含量、缺乏自主品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际环境恶化的大背景下所面临的不单纯是生产危机,而是生存危机。为此需要进行产业升级、企业创新,将“中国制造”变成“中国创造”,而国际化经营是获得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其次,可以弥补国内资源不足,解除瓶颈制约。通过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 到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投资,可以直接利用国外的各种资源, 弥补国内资源短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可以有效地绕过贸易保护主义壁垒,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系

金融危机对企业国际化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化企业如果不在核心竞争力上进行强化和革新,就可能再次被国际风波席卷,因此要重新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别是外部金融支持体系。

1.核心技术创新体系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特别是金融风暴以后,核心技术的独占性和前卫性成为国际化企业抗风暴的最主要核心因素,即核心竞争力。而建立企业核心技术研发体系,主要从以下三个入手。

第一,设立自己的技术研发基地,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研发合作,提高R&D费用在企业成本中所占的比重,用全球技术服务全球经济,形成面向世界的科研中心;充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对于企业核心技术开发起关键作用的人才的奖励,激发潜力,调动积极性,稳住人才、吸引人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核心技术,即对现有技术进行分类和重新整合,将一般技术、通用技术和专有技术、关键技术区分开来。然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专有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开发、改造,以便形成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第三,政府政策的支持。发达国际政府大多重视对核心技术的R&D,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加以贯彻落实。如美国和加拿大都以法律的形式都明确规定不论政府的还是民间的科研机构均属于非营利性的,不承担纳税义务。而企业的R&D费用也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投资,享受税费减免的双重优惠。

2.组织管理创新体系

金融风暴冲刷了原有的企业国际化组织管理体系,必须构建抗风险能力强、国际适应性强的企业国际化管理创新体系。

第一,重视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企业管理创新是一个纷繁复杂的长期系统工程,这就会使得管理创新成果没有技术创新那样清晰和明确,而且其成果所体现的价值也是间接的。企业管理创新过程和创新结果的这种模糊性,往往造成对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视不够,进而势必影响企业的管理创新的进程。因此,要搞好管理创新必须重视创新成果。

第二,营造企业管理创新文化氛围。企业应该成为学习型组织,不满足于现状,不断汲取新知识、新工艺、新方法, 并对其进行创新应用,为企业服务。这一方面摩托罗拉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其为每一个新进员工提供为期两天的入职教育培训;为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常对员工进行重新培训以保证他们的生产能力和工作业绩。随着公司在培训方面的持续投入,员工的技术和能力不断提高,使摩托罗拉在同行中一直得以保持竞争优势。

3.市场知识创新体系

以Johanson &Vahlne(1977年)为代表的北欧学派在国际化阶段模型(UPPSALA模型)中提出海外经营的经验决定海外经营活动,而经验性知识即是市场知识(Market Knowledge)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指的是通过四年以上亲身工作实践而获得的关于具体市场经营的知识和经验。其通过对国外市场机会和风险的认识,进而影响到海外市场的经营决策;企业的跨国经营是一个这是一个不断获取知识、降低风险、增加投入的循环往复过程;国外市场知识获取越多,企业的国际化程度将会越高。

三、完善外部金融支持体系

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通常要克服两大难题,资金融通和风险保障,而在国际金融支持体系下可以得到有效化解。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促进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金融机构,积极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优惠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业务,切实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政策优惠和扶持。特别是金融风暴后,企业国际化缺乏必要的内外部金融支持。

第一,设立专业机构满足对外投资资金需求。日本至少有8家机构从事境外投资的促进活动,其中日本进出口银行最为典型,它为日本企业从事海外投资、联合贷款进行融资以及为私人金融机构的联合贷款提供担保,向日本海外投资项目、国外资企业或外国政府提供贷款。相应地,我国也有中国进出口银行,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央行行长周小川的建议,这种政策性银行不仅要在进出口方面,同时要在国际资本流动、收购兼并、资源的互相补充等方面来支持企业国际化进程,努力发展成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海外投资融资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各种融资便利。

第二,提供特殊金融支持。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国内外凡是有实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大多都有着强大坚实的金融后盾,银行关于企业对外投资方面的支持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信贷和担保业务外,还往往提供其他一些特殊的金融支持,以满足企业在跨国投资和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如德国为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子公司、从事收购兼并业务以及其他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的企业活动提供贷款,同时还向这些企业提供风险资本和长期贷款,其联邦经济部甚至还向中小企业提供特别贷款,以降低在发展中国家的合资企业使用新技术的风险。我国应增加对从事国际化经营企业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允许更多的企业集团设立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继续选择一批经济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集团到海外直接发行国际债券等等以增强企业到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石全: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5)

[2]邹 纯 张文静: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与“走出去”战略[J],北方经济,2009(5)

[3]彭蔚英:论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创新对策[J],科技信息,2008(6)

[4]蒲银等: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时代经贸,2008(12)

[5]文 静:我国对外投资中的金融支持[J],对外投资,2003(8)

第9篇

论文关键词:人民币升值对外直接投资跨国并购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化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对外贸易规模扩大.外汇储备不断增加.2007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达到了创记录的1.5万亿美元.资本流动性明显增加同时.经济快速增长使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与主要出口对象国的贸易摩擦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加大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力度.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9月14日联合(200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06年底.中国5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共在全球172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906.3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750.2亿美元.占82.8%.金融类156.1亿美元.占17.2%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位于全国家(地区)排名的第13位。这使人不由得联想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企业的对外投资热.惊叹中国的对外投资时代正在到来

1当前中国的对外投资与当年日本对外投资的相似性

当前我国企业向海外发展的状况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企业对外投资热的确有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1二者都面对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

当年美国因贸易收支逆差问题对日采取措施.引发了日美贸易摩擦.在迫使日元升值以后.日本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提高.出口竞争力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日本通过大规模海外直接投资特别是对欧美国家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际经贸摩擦.实现了对欧美等国家的出口现在.中国制造业特别是家电、纺织日用工业品等领域的产品出口屡屡受到一些国家实施的反倾销调查等限制为减少和规避贸易摩擦.促进出口.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寻求到海外投资设厂。

1.2二者在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方面都以并购式投资为主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是以新建投资为主要方式.并购式投资迅速增加还是在日元大幅升值以后由于中国目前所处的国际环境较80年代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全球出现前所未有的企业并购浪潮.在这种形势下,购式投资日趋活跃.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首次超过100亿美元.其中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突破200亿美元.其中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约占四成。

1.3二者的对外投资热都出现在本国货币面临巨大升值压力的背景下

20世纪80年代.为削减本国巨额贸易逆差.美国不断对日本施压.迫使日元不断加速升值如今.中国同样面临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快速升值的巨大压力

2中日两国对外投资的本质区别

从总体上看.当前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热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企业的海外扩张相比.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差异还是占了主流

2.1两国国内市场条件不同

一般情况下.一目的国内市场越小.本国企业走向海外的驱动力越大日本国土狭小.国内市场发展空间有限20世纪50~60年代.很多日本企业就十分重视开拓国际市场80年代.日本在许多领域国内市场趋于饱和.企业纷纷在世界范围内多层面、全方位地寻找有利的投资机会与日本相比.中国的市场容量大.仍具有尚未开发的潜力.虽然本国企业到海外发展有寻求更广阔市场的动机.但总体上这方面的需求在程度和迫切性上明显低于日本目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更主要目的是利用资源、获取技术和品牌等。

2.2二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实现了经济追赶欧美的目标.在许多关键性领域已占据优势.市场经济趋于成熟.国内存在大量剩余资金.对外投资达到较高水平1985年度.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额为122.2亿美元.到1989年度达到675.4亿美元.成为位居前列的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大国.并且面向发达国家的投资所占比重较高.尤其对北美的不动产、对欧洲的金融和保险等领域投资增长迅速相比之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正在全面构筑市场经济制.无论在经济实力、市场发展状况方面,还是在企业经营资源、竞争能力、国际市场整合经验等方面.与日本的差距还很大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外投资规模有限至今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仅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日本一年的投资额.差距十分悬殊.而且面向发达国家高层次领域投资的条件还不成熟.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时代尚需时日。

2.3两国对本国企业海外发展的政策导向不同

日本在二战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限制外国资本进入.鼓励本国企业到海外发展。日本政府开始鼓励外国企业对日投资还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中国则相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内资金短缺,政府一直强调“招商引资”.不鼓励对外投资1999年.中国政府才明确提出让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并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将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正式提出近两年随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及国内外竞争的加剧才大大放宽了对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

2.4两国对汇率政策的处理不同

1985年9月“广场协议”签订后.日元出现持续大幅度升值的态势.与升值前的日元兑元汇率相比.三个月内升值20%.到1987年底升幅达50%.1995年4月一度突破80:1大关.日元升值3倍左右而当前我国人民币的升值.由于吸取了日元加速升值的教训,采取了一种渐进、有管理的升值过程.因此不会带来像日本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资产严重泡沫化的恶劣结果另外,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举向海外扩张之际已实现资本自由化.而目前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

2.5两国对外投资主体不同

日本对外投资的主体是民间企业.而从中国2006年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的数量分布来看.多元化格局明显.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重仍超过国有企业位居首位,国有企业占了26%.位于第二位.私营企业12%.排第三位.这也是为何中国企业的海外大型并购案件往往给人以非商业操作印象的原因。

3有中国特色的对外直接投资新思路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战略不应完全仿效日本.而应借鉴日本的教训.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对外投资之路。

3.1实行渐进性的、有管理的汇率政策汇率政策对31本企业大举海外扩张和泡沫经济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

用在当前人民币面临不断升值压力的形势下.我国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渐进性的、有管理的汇率政策.既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地“走出去”.又要防范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泡沫的形成

3.2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同时。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长期以来.为促进经济增长.日本政府支持银行贷款。助长了银行放贷的随意性.加上日本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银行风险意识淡化.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被隐蔽和积累下来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日元升值和宽松利率的背景下.金融资产迅速膨胀.过剩资本到海外大肆收购,并大规模流入房地产市场1986~1991年.日本对外房地产投资累计额522亿美元.占这一时期整个对外直接投资额的比重为19_4%其中.一些项目是在投资回报预测不准确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的.既不充分了解当地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操作规则.也没有进行严格全面的详尽调查.结果在泡沫经济崩溃后蒙受巨额损失较为典型的事例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对美国实施的几起震惊世界的大型并购案.如三菱公司在收购洛克菲勒中心大厦后不久.便以半价再次卖给原主:一度成为日本人囊中物的卵石滩高尔夫球场也在收购后的转手之间损失掉几亿美元这些曾经让日本人痛快、美国人紧张的并购案件如同昙花一现,最终损失惨重。所以.我国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对贷款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并促使银行提高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3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企业要注重培育自己的技术和品牌优势日本企业的海外投资大都是建立在自己的技术和品牌优势基础上,如索尼公司、松下公司等我国缺少自己的技术和品牌.要想真正立足于国际市场.提高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树立品牌形象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加大对发达国家的前瞻性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学习型对外直接投资是一种逆向型的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在于汲取国外先进的产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应将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于发达国家.一方面.可以绕过贸易壁垒.更直接地学习利用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跟踪世界动态.并向国内传输和扩散.充分发挥技术的溢出效应和示范效应.推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东道国优势扩大生产.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3.4企业“走出去”要制定有步骤的国际化战略。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日本索尼公司收购哥伦比亚电影公司案件.因缺乏务实性的投资规划和长远的战略考虑.到1994年索尼公司背负了27亿美元的巨额亏损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一定要制定明确的海外发展规划和战略,对投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语言等环境进行充分的先行性调查研究若采取合资方式对外投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仔细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产、信誉、经营管理等状况。在定位投资目标时.要深入研究项目的可行性.不仅要考虑投资项目对本国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还要考虑在海外的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