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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税务稽查

时间:2022-03-19 0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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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税务稽查

第1篇

近年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协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但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仍缺乏制度保障,相关信息不能完全共享,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规范稽查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协作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稽查协作的具体工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指定负责稽查协作具体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为落实稽查工作协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明确协作内容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双方稽查协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双方多层次多领域的稽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定期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轮流承办,遇有特定情况随时召开。

(二)共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应联合进行检查、督导、总结和报告;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也应联合实施检查。

(三)联合进行专案稽查

对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定牵头负责单位,案发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共同行动。联合检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牵头负责单位办理移送手续。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查处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适时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双方应相互承认对方证据效力并做好证据转换工作。对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和其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交对方。

(五)认真办理案件协查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在需要对方予以协查时,按照协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协查方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方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2篇

我局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分级分类稽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稽查质量得到稳步提升,稽查效能得到明显提高,稽查威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不仅砺练了稽查队伍,而且实现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现就我市分级分类稽查开展情况谈几点体会和想法。

一、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必然受到税收信息化及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影响。而现有的稽查体制与税源专业化管理不相适应,税务稽查定位不够准确,稽查职责范围不够明确,相关稽查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推进稽查体制的改革和稽查制度的创新。分级分类稽查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推出的一种新型稽查工作模式,这一模式的推行,将有效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整合稽查人才资源,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同时对公正税务执法、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分级分类稽查的目的是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遏制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生,加大对涉税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体现了对合法纳税人权益的尊重,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建设,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呼声。

(二)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执法的效能。分级分类稽查采用集中选案、统一检查、交叉检查等组织方式,抽调各级稽查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活动,突破了稽查工作的地域界限,实现了稽查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格局,有利于整合现有稽查资源,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实现各级稽查部门之间的才力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一个规范互动、协调高效的稽查网络平台。同时,也有利于上级稽查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规范下级稽查部门的规范执法,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减轻当地执法部门的压力,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干扰,有效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以查促管、以查促查。通过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实施分类查处,有利于深入分析、总结和研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征管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通过对同类稽查案件的剖析,有利于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和规律,总结和提炼案件查处的方法、经验,促进税务案件查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查处,特别是对大要案的查处,有利于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规范税收秩序。

(四)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干部业务水平。对于经济相对落后、规模以上纳税人较少的县(区)的稽查干部,参加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检查,对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查帐技能有很大帮助。统一检查、异地检查、省市联动和市县联动等稽查工作方法,为税务稽查干部创造了交流、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有助于提高税务稽查干部应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我市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现状

(一)出台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市地税局按照纳税人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对全市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确定相应的稽查主体,由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分级分类稽查的原则,组织实施稽查。

每年1月底前,由各县、区地税局统计上报辖区内重点纳税人名单,市地税局以统计名单为基础,结合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市地税局稽查局确定分级分类稽查范围外纳税人的检查,由县、区地税局根据征管权限确定。市地税局当年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由市地税局稽查局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县、区地税局不得再列入本级当年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如遇群众举报,县、区政府交办等情况需要专案检查的,县、区地税局应及时上报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稽查实施主体。

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重点纳税人检查终结后,将检查结果及稽查建议反馈县、区地税局,以达到以查促管的作用。对市地税局确定检查的重点纳税人的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县、区地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终结后,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地税局(稽查局)。

(二)具体做法

在试行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我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有以下几点:

1、试行集中统一选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专项检查指令性、指导性计划,结合重点税源管理情况,首先由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征管软件调取征管信息,进行数据分析,选取部分备查纳税人名单下发县(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税务稽查指导性计划,然后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结合日管和以往年度涉税检查情况,对备查名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局稽查局,最后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经报批后,以文件形式下达稽查任务书,由县(区)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2011年度我局共对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资本交易等行业和项目进行集中统一选案73户。

2、组织开展重点税源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每年由市局从征管软件中调取重点税源征管信息,进行征管数据比对分析,通过对以前年度重点税源稽查案卷剖析整理,总结重点税源发案规律性,并结合日管工作中掌握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大额投资筹资、资本交易等涉税信息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后,首先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市局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确定最终被查单位名单,由市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

3、开展异地交叉稽查。

市局根据掌握的企业征管信息及企业核算状况,结合县(区)局上报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或部门,确定异地交叉稽查被查对象,由市局从全市稽查人才库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

三、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制约因素

(一)“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欠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既是稽查职责要求,又是提升稽查效率和稽查执行力的有效途径;既是以查促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又是规避执法风险的有效渠道。目前,征收、管理、稽查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不够通畅,主要表现在信息交流共享层次不高、利用水平较低、协作运转效率不高、协作范围不宽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分级分类稽查的全面推行。

(二)征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由于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所管辖重点税源户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只能通过征管系统信息了解重点税源户的涉税变动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征管信息内容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审核不严格,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数据分析的质量和稽查选案的准确。

(三)稽查人力资源不足。稽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到15%,而现有稽查人员真正在一线检查岗位上的不足50%,并且大部分工作精力集中放在年度上级布置的专项稽查、外地协查和举报案件的查处上,对其他工作则疲于应付,这一问题成为制约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的重要因素。

(四)税务稽查体制的制约。稽查机构的形式设立、职能配置、权限划分、上下级稽查部门间的管理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要求。如:抽调人员的检查权限、异地执法权限以及的文书使用、稽查案件的审理、执行及入库级次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税务部门内部的计划、税政、法规、征管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及时为稽查部门提供税源资料、征管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支持。稽查部门应及时反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建议,建立查前、查中、查后全方位的查管互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功能。要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主题、反映各种业务情况的综合的业务数据分析系统,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银行、财政、土地、房产等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使涉税信息的采集更充分、更及时。注重涉税信息资料收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科学确定税源分析指标,把经验分析、定量分析、宏观分析有效结合起来,为推行分级分类稽查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第3篇

第一条税务稽查复查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下属税务稽查机构或税务稽查人员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审理、复核,以考核稽查工作质量,评定稽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工作。

第二条税务稽查复查由上级税务机关指派专人进行,可采取下户复查、调帐复查、审查案卷等形式。

第三条税务稽查复查追究是指税务稽查复查认定有关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有少查补税款或未依法办事等情况,由各级税务复查追究机构对复查情况进行审理评定,并视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作出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税务稽查复查追究按权责一致原则追究有关人员(机构)责任,凡能分清责任者的,只追究责任者责任;不能分清责任的,由主查员负主要责任,协查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税务稽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复查人员应作出税务稽查工作报告,由复查追究机构视复查情况对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复查认定稽查查补税款准确,但稽查资料不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当或未按法定程序执行,对主查员予以批评,并责令主查员及协查员进行学习。

2、复查认定专案稽查、专项稽查在取得同等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2000元以下,企业5000元以下,专项稽查10000元以下,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0%以下的,对稽查员进行批评教育。

3、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2000—5000元,企业5000—10000元,专项稽查10000—2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0%—15%的,对稽查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半年奖金。

4、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5000—10000元,企业10000—20000元,专项稽查20000—5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5%—20%的,扣发稽查员全年奖金,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5、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10000—30000元,企业20000—50000元,专项稽查50000—10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20%—25%的,除按第四款规定处理外,将稽查员调离稽查岗位。

6、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30000元以上,企业50000元以上,专项稽查100000元以上,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25%以上的,稽查员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奖金,并一律上报市局稽查复查追究委员会对其进行下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培训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分别扣发分局局长半年奖金。

7、复查认定稽查员有故意出错,任意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等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论其税款金额大小,稽查员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奖金,并一律上报市局税务稽查复查追究委员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分别扣发分局局长全年奖金,且稽查分局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条、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复查追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具有查帐资格和一定稽查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4篇

(一)复查组织

稽查局应成立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领导小组和复查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可根据本局的实际工作需要组成。

复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复查办公室设在审理科。复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复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税务稽查复查必须两人以上,组成复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复查组),并确定一个组长为负责人,负责稽查复查的具体实施。

复查案件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查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复查期限的,应填写《复查案件延期查结审批表》,并注明需要延期复查的原因和期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复查期限。

(二)复查内容

1.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3.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4.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5.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复查进行

1.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已查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

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

(四)复查终结

1.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当向局审理委员会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认真听取原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的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局审理委员会。

2.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1)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3)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4)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5)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6)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与被处理对象通谋,故意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7)案情复杂重大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会同主管税务局有关机构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3.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复查发现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等违法违纪问题,按《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5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方式方法,举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依法治税,建立一个税收法制的国家,前提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和规范,核心是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化。税收稽查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活动,增强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的稽查体系在税务稽查方式、方法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些难度,需要改进。

一、税务稽查的涵义和内容

涵义: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内容: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1、选案是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目前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2、实施稽查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

3、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4、执行。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在不断提高,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一般都能自动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办理补报缴纳。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强化税务稽查的必要性

1、强化税务稽查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保证。财税体制改革和新税制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税收执行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种违反新税制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以增值税为犯罪对象的违法行为,已经从依靠伪造、盗窃、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展,犯罪手段之恶劣、违法金额之巨大,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使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严重,也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而对如此猖獗的税收违法犯罪,单靠抓几个案子,搞几次专项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有效的机制,改进税务稽查的方式、方法才能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的保障。

2、强化税务稽查是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就是贯彻税收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各项支出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征收入员不可能大量增加,如果仍然沿用过去“人海战术”组织收入,靠专管员一家一户催报催缴,将很难完成日趋繁重的税收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应更多考虑采用税务稽查这个手段,充分重视稽查工作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税务稽查工作加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加了,税收违法行为减少了,组织收入就好做了。税务稽查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是贯彻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建设的需要。从以下几组数据可以反映出稽查组织收入的作用。1995年县级以上税务稽查机构查补税收221.1亿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4.11%,不仅为国家挽回了损失,更重要的在于“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众维护了税收秩序,保障了收入。

3、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一些税务人员参与偷、骗税案件,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此,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勤政廉政建设十分必要。强化税务稽查不仅可以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验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纠错堵漏,针对查出来的问题总结研究,分析成因,提出改进措施。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证税务队伍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4、强化税务稽查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新税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破坏了税收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一部分纳税人通过偷、骗税“发财致富”,就侵害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强化税务稽查,才能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存在的问题

稽查手段落后、选案职能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要稽查的案件是通过人工筛选、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检查对象主要还是凭检查人员的主观意愿来确定,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有效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且全税务系统微机没有形成联网,因而存在不少弊端:一是检查效率低。由于人工筛选等原因,造成检查对象纳税资料的分析不全面,选户没有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导致效益低下,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但效果却不理想。二是容易导致腐败。由于选户权与检查权没有分离,对检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选户,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三是破坏税收公平。有的企业经常查,有的企业长期不查,一些偷逃税者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势必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和纳税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实施稽查的手段老套,不能有效稽查,没有用到心理学、犯罪学等先进的科学理念,容易让犯罪分子钻空子。审理案件方法也落后不能深层次挖掘证据,造成被动局面。执行当中,简单粗暴现象有之,容易造成执法犯法,不能完全按法规程序执行稽查公务。

四、税务稽查方式、方法改进的举措

1、加强微机建设,强化应用功能,逐步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已经将加强税收现代化写进法律,所以加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稽查监控信息系统,已成为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首先,各级稽查机构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加强稽查网络建设,在系统内部和银行及企业联网,实现资料共享;其次,要加快开发和完善稽查监控系统软件,实现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过程的全程监控和办公自动化;再次,是强化稽查的后勤保障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经费中尽量向稽查倾斜,必须配备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和快速反应的系统、通讯工具以及录音、录像等调查取证手段,对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还应拔付办案经费,经费来源可以从查补税款、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国外稽查机关普遍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进行稽查信息的收集和稽查的选案工作,由于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的使用,税务稽查信息获取渠道更加广泛化,稽查选案更加科学化。美国的稽查信息取得主要有三个方式:一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二是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长达八页,信息细致、详尽、可靠。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是否正常。三是由工商注册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邮政电信、新闻等第三部门或举报人、会计师等处获得的信息。澳大利亚的税务局取得税务信息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信息途径是固定的,除了对现金交易难以掌握外,纳税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房产交易、银行存款这些信息都将汇集到税务局。税务局可从公司年终的分红声明或房产交易机构获得有关纳税人收入情况的信息。另外,每年底,银行需将每个储户的存款及利息报给税务局。这样税务局就可以根据所获取的信息,确定是否对某纳税人实施稽查。为了使税务稽查对象选择更科学,各国的稽查选案一般都通过计算机进行。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如美国计算机中心掌握着纳税人的任何交易和收支来源资料,以便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不符合者,即被确定为稽查对象。日本和英国则运用统计抽样方法,通过计算机对若干关联指标分析发现企业偷漏税疑点,从而确定稽查对象。

2、把审计方法合理吸收到税务稽查工作当中。当前,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发生了变化,税务稽查仅靠停留在账面凭证资料上的审查,已难以应付。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税务检事实、重证据,成为我们工作中的重要程序,而审计性检查愈显其重要性。近几年,税务稽查向审计性检查逐步发展,在检查方法上业已提出采用上下联动式检查法、库存盘查式检查法等手段。这些方法的使用,对于我们审核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于偷漏税行为的定性,可以提供宝贵的证据,无疑将成为今后重点的工作方式。笔者认为,由于上下联动式检查是需要人力和资金相配合的,以目前条件,只能有重点的使用。相比之下,库存盘查法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在针对小户型企业的检查中,适时使用库存盘查法不失为一种良策。

3、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刑事侦查权,尽快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建立税务警察,保证涉税犯罪案件的移交。面对我国已加入WTO的现实,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手段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到税收上来,而税务稽查正是这种管理职能中最集中、最有效的手段,面对经济结构的重新调整,经济规模的发展壮大,税收环境将更加复杂,一些不法纳税人“反稽查”的能力会进一步增强,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完善和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的手段也日益隐蔽化,税务稽查人员由于受到权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征管法规中规定的稽查人员的权限只有索取纳税资料权、查账权等权限,不具有搜查住所权、封存帐簿权、查封财产权等权利,所以难以介入对税收犯罪的查处。而司法部门虽具有刑事侦察权,但由于调查税收犯罪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并且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较,发案的量很大,侦破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门所难以胜任的。这样,集稽查与警察于一身的税务警察这一产物就出现了。税务警察的一般含义是指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目前,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种普遍的现象。它的产生和出现,是与各个国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密切部门配合,搞好中间环节的衔接沟通工作,以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想要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及时取得确凿足够的证据,而只有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具有的刑事侦查权,才能确保这一点。税务警察的设立,首先会对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手段、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加快税务稽查法制化的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只有加强税务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的衔接与配合,才能避免涉税案件在移送司法部门之后税款不是被截留就是以非法所得上缴当地财政的被动局面。

尽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税务警察,但它们在具体设置和形式上存在着差别。根据税警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同划分,税务警察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外设立单独的税务警察机构,其人员是一种专门警察身份,主要代表是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家。税警的权力很大,除拥有一般警察所具有的刑事调查权外,税务防暴警察可以荷枪实弹,强制执行公务。

另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内成立专门的机构,赋予其人员相应的权限,在形式上,税务警察仍是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不配备枪支,这是大部分国家设置税警的方式。如日本,在国税厅下设立调查查察部,各地国税局也设有相应调查查察部。查察官(税收犯罪调查人员)拥有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侦手段,税收犯罪行为可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在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依据法律专司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机构,兼具警察、检察、行政执法的职能,既有税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权。调查局的调查人员不授警衔,但兼具税官和警官双重身份,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拥有警察进行刑事侦查所应具有的职权和手段。在我国,近年来建立税务警察的呼声很高。我国目前税收违法犯罪的问题相当严重。仅从增值税的案件就可知,1994年后,关于增值税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税金额惊人,犯罪分子表现猖獗。同时,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伤害税务人员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些都表明,我国需要严厉打击税收犯罪活动。目前我国是由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联合查处税收犯罪,由于配合上存在问题,效果并不好。那么通过加强配合是否就能够解决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普遍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就是最好的回答。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建立税警以打击日益严重的税收违法犯罪问题。

4、税务稽查工作是一项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查帐中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通过实践工作,我们认为采取“以帐为标,以票为本”的原则,用望、闻、问、切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检查时“望”,即到企业实地观察。看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生产是否正常,库存产品是否无积压。在进行帐务检查时,本着“以票为本”的原则,我们调出企业全部发票存根核对,发现发票已开出,即销售收入已实现,而尚未记入“销售收入”帐里。我们注意听取各方信息,即“闻”。我们主动找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交谈,了解企业是否有拖欠工资现象,是否有集资行为,善于发现问题。帐务检查之后,我们对企业主管人员进行详细具体的询“问”。当宣传税收有关政策后,对产生疑问的问题进行询问,确认是否存在问题。对企业进行望、闻、问之后,我们开始对企业帐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企业有偷漏税问题,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罚款。这也可以称为询问式取证法。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疑点后,可与纳税人交谈,从不同的角度对纳税人进行询问(在不告之纳税人疑点的情况下),取得认定纳税人偷税的口供,并制作询问笔录,作为调查取证资料之一。

5、取证法。在税务稽查时,发现偷税疑点后,取证又很艰难,可考虑在进行取证,如发现纳税人在往来帐上有偷税嫌疑,可以利用我们专业稽查局稽查区域范围较大的优势,到往来帐的对方进行调查取证,对方可能已作进货处理,这样可以得到认定纳税人货物已经销售未计入销售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应按偷税处理,进行补缴增值税,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之,传统的税收方式、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工作,面对21世纪的新形势和中国加入WTO的现实情况,我们应当深入研究税务稽查的新方式、新方法,吸纳传统方式、方法的优点,结合先进的科技手段,借鉴国外的好经验,还可以根据稽查对象的不同特点以及经营规模,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的特点,制定具体每户的稽查方法和计划,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为有效打击偷、逃、漏税,增加国家税收,严格执法、净化税收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郭庆旺,罗宁:《税务稽查、税收优惠与税收流失研究》,《财经论丛》,第1期(总第93期),2002年1月;

2、袁森庚:《税务稽查证据问题分析》,《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2年3月,第7卷第1期;

3、陈伟鸿:《建立独立于国、地税系统的新型税务稽查体制》,2001年5期;

4、王新民,万建军:《当前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财经信息》2000年9期;

第6篇

近5年来,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37件,占市局稽查局同期案发数的10.6%。通过审理共变更稽查部门拟处理意见17件,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案件3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纳税人共补税款2,688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51万元),交罚款233万元。从实践情况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保证了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重大案件审理,纠正了基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偏差,确保了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强化了执法监督。在重大案件审理中,法规部门(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环节介入,通过事中监督,进一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执法责任感,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优化了纳税服务。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坚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和合理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例如,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稽查部门以纳税人批量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价格低于销售给非关联散户的价格为由,依据征管法第36条予以调整征税,经审理认为,纳税人大批量售价低于小额零星售价符合营业常规,而稽查部门又没有纳税人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批量售价作比较参考,据此,市局审委会办公室认为该案证据不足,退回稽查部门补证。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重大案件审理,就有关问题加强与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交换意见,对一些典型性问题,审委会办公室通过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税收执法建议书,切实解决了一些执法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wWW.lw881.com

(五)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十分关注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对于一些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争议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规定的,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疑案从无”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意见和决定,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六)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局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定性均实现了集体审理。即使是在初审环节,也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卷传递给各成员进行初审,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再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审委会进行集体会审,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共同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认真贯彻落实了集体审理的案审原则,既保证了审理意见和结论的合法、公正,又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功能定位

根据《办法》第1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该功能定位并不全面准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确有监督功能,但还应当有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服务和防范执法风险的功能。此外,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还可以发现一些制度问题,通过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反馈上级机关,因此,还应当有为领导层决策服务的功能,建议《办法》修订时增加这些功能。

(二)关于制度出台形式

《办法》的内容涉及执法主体、案件审理程序、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问题。如果仅以国税发的红头文件形式出台,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理由是,根据“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于法院审案仅仅是“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因此,税务局以《办法》为依据介入稽查案件审理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可能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建议《办法》以部门规章(即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为妥。

(三)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办法》第4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但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合理行政”原则已日益重要,因此,建议在《办法》修订时加入“合理”原则。

(四)关于作出决定的主体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要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本规定的优点在于贯彻了“权责统一”原则,即税务局审理的案件要由税务局承担责任,应对复议和诉讼等行政执法争议。但该规定涉嫌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如果税务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相抵触。因此,从控制执法风险角度,建议由上级税务局审理后,对上述案件交由稽查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五)关于重大案件的确立标准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4个因素来确定。同时,《办法》规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在审理实践中,该标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年度间重大案件审理任务不均衡。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某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多、而另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少的情况。二是“上年案发数”难以准确界定。三是“一刀切”的审理比例(10%)欠科学,而下调标准则会影响行政效率。在经济税源发达地区,由于稽查查办案件多,10%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任务会显得相当繁重,变相导致税务局有关部门成为下属稽查局的“第二审理部门”;而在经济税源欠发达地区,稽查办案少,按10%的标准,一年只审理2-3个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外,完全没有必要为了硬性达到10%而下调标准,将稽查局办理的简单案件交由市局审委会审理,使简单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化,影响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将“上年案发数”改为“上年案件调查终结数”,提高操作性。将10%的固定比例改为弹性幅度比例,例如,规定为5%-10%。

(六)关于组织架构和决策体制

第一,组织架构不明确。《办法》只规定审委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是“税务局领导”是指所有的局领导还是部分局领导、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均不明确。省局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第二,审委会成员单位(指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淡化责任、把审委会办公室移交的案件当成“额外负担”等问题。第三,案件审理的决策体制不明确。《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这个审理结论是如何形成的,是按合议制还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出?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容易形成不同的做法和模式。对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建议《办法》在修订时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合议制对于发挥集体智慧,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税务案件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又应当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审委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具有最终决定权。借鉴法院审案模式,《办法》修订时可以考虑采取合议制。

(七)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

1.关于补充调查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这一规定不明确之处有三:一是补充调查的次数问题,一个案件最多允许补充调查几次不明确;二是补充调查的时间问题,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补充调查完毕不明确,反复补充调查无疑会影响行政效率,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三是经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定案,是由稽查局处理还是由审委会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直接处理?建议《办法》修订时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

2.关于执行监督问题。《办法》规定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但《办法》未规定稽查执行部门向市局审委会反馈案件执行情况,而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其执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行政执行力、上级机关决策效果和税收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如果对此缺乏必要的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效果定会大打折扣。故此,建议《办法》引入稽查部门对重大案件执行情况要向税务局进行反馈的机制。

3.关于案件材料的送发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这里的“有关材料”过于笼统,如果有关材料是全部案件材料,则在目前征管软件未全面推进电子档案前提下,案卷复印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将“有关材料”进一步明确,在目前条件下,可进一步细化规定为税务稽查报告、审理工作底稿、稽查局审委会记录、主要证据清单和证明对象即可。

4.关于审理时限。《办法》规定,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对于重大税务案件,40天的审理时间规定过短,建议延长为3个月。对于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建议规定经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可再继续延长制度。

5.关于回避问题。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有关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建议对重大税务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时,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

(八)关于案件审理方式

《办法》将案件审理形式局限于书面审理,这种方式不太全面。重大案件审理大多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书面审理一般是就案审案,就材料审材料,审理人员对案情缺乏深入调查了解,可能造成审理工作偏差,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建议《办法》在修订时引入实地调查和听证审理机制,以提高案审质量。

(九)关于案件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实际上也应当归属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范畴。第二,根据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6条第3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由此,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并不是稽查工作规程下的子规程,而是对稽查工作规程的作出的特殊规定。综上,建议重大案件审理的政策依据还应当至少包括《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十)关于超期作出决定滞纳金的加收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实践中,重大案件审理存在普遍超过40天的审理期限的情况,因重大案件涉及税款金额通常较大,如果税务机关予以加收滞纳金,那么滞纳金金额将会很大,对此纳税人反响强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细则解释为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对此,建议予以解释或者进一步予以明确。

(十一)关于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审委会办公室如判定稽查移送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就不需要报审委会进行集体审理。审委会办公室的这项初审权限过大,如不正确行使,会存在较大的制度真空。建议修订《办法》时,将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与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合理分担,强制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十二)关于重大案件审理案例库的建立

重大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其审理的某一个案件,同时也往往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同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建议建立重大案件案例机制,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以保证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

第7篇

大家好!

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参加这次竞聘演讲,首先,我要对州局党组和各位领导对我以往工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以及给予这次竞聘的机会表示感谢,并感谢在过去的工作中能积极配合、大力相助的同事们,同时,我恳切地期待着能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和支持,给予我参加这次竞聘的勇气和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同心协力,共创佳绩。

本人年月日出生,年毕业于*税收专业,年月至年在原*市税务局*税务所任专管员,负责*所辖区内集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稽查工作。年在*市税务局集体企业财务股后改为管理科工作,负责全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和稽查,年机构分设后,在市局业务科任科长,主要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企业财务、税政管理及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年至今任市局纪检员,本人已经在税务战线上工作了个年头。本人竞聘的岗位是市局副局长。本人认为能够胜任副局长的工作,就本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来讲,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⒈本人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多年,热爱税收工作,无论是税收一线的专管员,还是繁琐的业务工作,以及后来的纪检员,本人都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尽心尽职,毫无怨言。

⒉本人除近年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外,一直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税务机关最简单的工作——收屠宰税开始,经历了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等各环节的业务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通过不断学习,获得了丰富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可以说目前本人基本上能够处理和解决业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8篇

西方有谚语称,“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逃不掉的,那就是死亡和税收。”

我们总是在强调“依法纳税”,或许,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来谈谈“依法征税”了。

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

这也可以是一个买卖?李伟做的这个事情看起来有点不可思议。

号称“税务争议与危机处理专家”的李伟,几年前,开了间税务工作室。李伟有着税务局工作和经营税务事务所的十几年经验,他敏锐地发现,在中国商界精英的智囊团里,需要有私人税务顾问。

用李伟的话讲,就是利用自己的人脉和经验,做点事情。这点“事情”可不简单,说白了,就是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与国家税务部门斗智斗勇,应对税务危机。

“就像一个人犯了大罪,我的责任就是通过努力,尽量把‘死刑’扭转为‘死缓’。”李伟笑谈。

才成立几年的工作室,看起来业务很不错,找上门咨询相关问题的企业也越来越多。

“这种税务工作室何以有生存的空间,原因在于税务的征缴过程中,有着很大的操作空间,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一位业内人士评价认为。

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指在国家赋予的税务机关的征收职能范围内,以及实施税务执法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享有的一种具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上述人士认为,税务部门素有“税老大”之称,可见其地位。在当前我国征税体系还不完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税务部门让很多企业又爱又恨。

“爱”是因为依据一些政策,税务部门可以给相关的企业很多税收的减免,减轻企业的负担;“恨”则是因为同样税务部门可以列举一些名目,查企业的偷税漏税,让企业很难受。

早在2009年,审计署在对一些省市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结果显示,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缺乏限制性条件。

审计抽查发现,11个省国税部门违规将71户企业的130.92亿元税款延期征收,占企业当期应缴税款的54%。此外抽查116户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企业,其中85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36.31亿元。

另外,审计署发现,因我国消费税税制设计不尽合理,税收流失比较严重。比如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从价计征,结果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据测算,2007年至2008年这些企业共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是其同期实缴消费税的27%。

“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征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以及税务执法的惩戒与规范作用;但如果运用得不好,就有可能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进而产生大量的税务征收违法违规行为。”一位税务专家告诉记者。

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征收行为的弹性过大,相关征收标准不细。应该对税务征收项目、标准进行细化,将征收的弹性压缩至最低。

自由裁量权泛滥的前提,就在于相关征收信息的不公开。在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以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将税务执法情况及时对外公布,并建立定期检查和申述制度。

不期而遇的稽查风暴

薛力是沿海一家颇具规模的家具厂的老板,他做这一行已经十几年了。其实他早就想把厂子卖了,但是底下2000多名员工的生计问题让他很难下这个决定。

薛力的家具厂主要是做海外市场,现在这种传统行业很难做,利润已经相当低了,今年的情况更不好,一方面是海外需求在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信贷紧缩,这对于需要大量资金周转的家具厂来说,更是致命打击。

除了市场、资金难题,薛力现在最担心问题是,到了年底被相关税务局人员约去“喝茶”。

“这杯茶可是有代价的,有的是让补交一些莫名的税费,更有甚者,让提前交齐下一年的税收。如果企业积极配合那还好办,如果企业态度不好,那就公事公办,查企业过往几年的缴税情况,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哪个企业不怕被查出个一二三。”薛力笑称。

让薛力体会最深的是2009年的那次稽税风暴,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一场飓风。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也深陷其中。对于过惯了好日子的财税部门来说,2009年这一年真难过。一方面经济形势的不断下滑造成税源大幅减少;另一方面,中央和各地方加大力度刺激经济,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这一加一减,让负责保证财政收入的税务部门很“抓狂”。

虽然在2009年年初,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表示,2009年将是财政十分困难的一年,预计全国财政收入增幅明显下降,同时支出压力进一步加大。但严峻的经济形势还是超过了预期。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仅完成年度预算的22.1%,比上年同期进度低5.2个百分点。

怎么办?于是从2009年4月份开始,“前所未有”的“查税风暴”拉开了帷幕。当月,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未公布),《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在这次稽查中,国税总局稽查局建议各地建立情报交换机制,与地税、工商、审计、金融、海关、统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定期进行信息交换、情报互通。

企业无疑是“稽查风暴”的中心。当时,薛力还和当地的一些纳税大户都被邀请参加当地税务局召集的座谈会。相关领导也是号召他们要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正常年份,企业做做税务筹划,收税的人抬抬手,什么事情都好办。但像今年,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矛盾就开始突出,一些企业的陈年旧账也被翻了出来。税务机关的做法没人敢说不对。

一位税务局科长告诉记者,为了完成该市的稽查任务,他们首先召集本市十几个大型企业开会,希望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并表示只要自查做得好,就不用稽查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了。一周后,这些企业自动补缴了5个亿的税,远超过稽查局的预期。

“当时工作也很难做,上级分配的任务,让我们喘不过气来,我们只能去企业‘挖浮财’。”该科长苦诉。

在2009年的税务稽查风暴中,全国税务稽查收入1192亿元,入库收入超过2006年―2008年3年稽查查补收入的总和。据相关人士分析,若没有这1192亿元,税收便无法完成年初制定的增长8.2%的目标

第9篇

近年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协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但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仍缺乏制度保障,相关信息不能完全共享,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规范稽查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协作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稽查协作的具体工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指定负责稽查协作具体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为落实稽查工作协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明确协作内容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双方稽查协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双方多层次多领域的稽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定期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轮流承办,遇有特定情况随时召开。

(二)共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应联合进行检查、督导、总结和报告;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也应联合实施检查。

(三)联合进行专案稽查

对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定牵头负责单位,案发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共同行动。联合检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牵头负责单位办理移送手续。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查处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适时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双方应相互承认对方证据效力并做好证据转换工作。对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和其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交对方。

(五)认真办理案件协查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在需要对方予以协查时,按照协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协查方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方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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