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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2-05-06 19:27:43

导语:在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第1篇

摘要无形资产评估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资产真实价值或客观价值,乃至误导交易方而引发纠纷的可能性。无形资产评估风险主要分为评估对象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风险、评估结果使用风险和评估管理风险等五类。防范无形资产评估风险,就要完善评估规范细则,选择科学评估方法,建立评估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对资产评估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党的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大量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使国内的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缩小了我国与世界上科技先进国家的差距,为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引进的项目中无形资产为主的项目不足20%,我们应当更新投资观念,改变引进技术的结构,形成以无形资产投资为主的局面。同时,无论是企业界、科技界还是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力度,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无形资产提供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垄断性、交易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可分离性等特点,决定了无形资产的投资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面存在一些风险。

一、无形资产的评估风险

无形资产评估风险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资产真实价值或客观价值,乃至误导交易方而引发纠纷的可能性。无形资产评估风险主要可分为评估对象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风险、评估结果使用风险和评估管理风险等五类。(一)评估对象风险资产评估的首要工作是界定评估范围,明确评估对象。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专有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期权价值、控股权价值、客户价值、营销网络、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企业综合人力资源、企业管理水平、网址和域名权等新型资产,这些资产也都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若以此类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不予考虑这些新型资产的价值,必然会使转让方的机会成本得不到补偿,从而使其蒙受损失。评估对象风险还表现在各类无形资产之间的交叉重复。如海尔商标是对海尔商品的质量、性能、服务等因素的标识,综合反映出海尔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融合了海尔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营销网络、客户价值、管理水平等多项无形资产。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不能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估算到无形资产的收益中”。即在运用评估法评估海尔商标时,必须将上述多项无形资产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进行分割,逐一确定单项无形资产价值。那么,如何进行组合无形资产的价值分割?目前尚无明确的评估参照依据和专业标准。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各行其是,导致无形资产评估水分极大。(二)评估方法风险评估方法是确定资产现时公允价值的手段和途径。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方法的选择一般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理化状态及市场上可资利用的资料等有关。从无形资产的评估目的看,无形资产评估主要以对外投资和转让为目的,这种对外投资和转让不同于一般实物资产;一般的实物资产转让的是实物,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让渡,而无形资产转让的是收益能力,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具论文格式有可分离性。因此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主要取决于它所创造的相对超额收益。从评估对象和市场条件看,无形资产的投入产出具有强弱对应性,账面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和虚拟性,研制与开发耗费也具有非标准性,这些特征都限制了成本法和市场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而使收益法成为评估无形资产的首选方法。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必须确定三个基本指标: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抗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而非过去的收益,它是通过对无形资产未来效能的判断得出的现时价值。无论采用超额收益形式或利润分成方式获得的收益额都只是一种预测数据,难免带有主观偏差。无形资产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特性:对应用环境的附着性。即同一项无形资产在不同环境与用途条件下,其发挥作用的大小及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多少会有较大差别。因此无形资产实施的客观环境(如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质量、效益等)对无形资产收益预测有重大影响。同时,由于这种收益是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分析企业所处的外界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程度也是预测无形资产收益额时不容易忽视的环节。而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极不规范,这无疑也会加大收益预测的风险。与收益预测密切相关的是收益期限的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期限实为无形资产具有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期限的理论依据是无形资产的无形损耗,即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在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无论是参考法律保护期限,还是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都必须以无形资产能持续发挥作用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能力的合理预测为基石,来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显然这一预测过程也具有很大的风险。折现率是将来收益还原或转换成评估基准日现值的比率。折现率本质上是一种平均收益率,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无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和风险报酬率。将这三部分累加确定折现率的方法理论上可行,但在实务运作中存在种种缺陷。首先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情况看,无风险报酬率并不是一个定数,而是随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上下浮动;其次,我国金融统计数据还很不完善,缺乏国际资产评估中普遍采用的相关指标,特别是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多是由各评估机构主观判断,这就为准确量化收益风险及测算折现率带来较大困难。而折现率的微小变动,会带来评估结果十倍的差异。合理确定折现率是运用收益评估无形资产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执业风险主要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中业务素质未达到专业要求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评估人员因此而承担诉讼或仲栽及赔偿责任等风险。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技术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很强的学科专业内容,不了解有关知识就无法进行评估。而且无形资产种类多,相互间可比性低,像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还是严格保密的,信息资料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收集比较困难,加之各项无形资产发挥功能的环境制约因素不同,技术经济飞速发展也使相关信息需要不断更新。这些情况的客观存在,都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也要求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执业机构和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否则就有可能发生执业风险。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各种统计数据对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并无多大参考价值,且缺乏行业统计资料,评估中所需的数据都来自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使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声望。(四)评估结果使用风险评估结果使用风险是指因无形资产评估结果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此类风险一般是评估工作结束后,外界各种相关因素出现并发生变化而引致,具有滞后性和潜伏性。无形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主观性较大,市场因素则变数更多,但其实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无形资产评估值是在较严格的技术性能鉴别基础上,在较多评估假设条件下,借助于某些数学模型测算出一种模拟价值,而且是以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照无形资产实际状况对其进行的评定估算。正是基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时效性和现实性特点,评估报告书都约定了评估结果有效期。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如果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人未按约定范围使用或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评估的评估结论,均会引起评估结果使用风险的发生。(五)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风险是指国家授权的职能部门在实施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审查等职能时承担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业务活动频繁,评估工作多、面广、量大,政策性、时效性强,评估动机、具体行为复杂,关系着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水平、素质又参差不齐。如果缺乏正确的组织指导和有效的协调、监督与审查,对问题与纠纷不能及时公正地处理,就不能建立正常的评估工作秩序,不能保证评估的质量,导致评估管理风险的发生。当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无形资产评估专业标准,加上无形资产的“无形性”,使对无形资产评估很难达到客观、公正。虽然近几年在全国开展可资产评估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但行业和地方垄断仍较普遍,仍有一些机构明脱暗不脱或挂靠行政权力垄断业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扰乱了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违背了资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损害可资产业务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由此涉及到评估管理部门,就会形成评估管理风险。新晨

第2篇

一、职业道德要求

RICS会员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位拥有专业地位、符合社会期望、技术熟练的从业者,同时,要求会员必须理解执业所在国的法律及法律体制的一般原则。职业道德共包括12项:行事光明磊落、诚信执业、透明公开、勇于承担责任 、明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保持客观、尊重他人、注重形象、敢于坚持自己的立场、遵纪守法、申明可能的利益冲突 、保守机密。

二、专业能力要求

会员级别共分为三级,专业能力要求共涵盖以下10项。申请者可根据本人专业水准和不同级别所要求达到的专业能力选项,申请不同的会员级别。

(一)会计原则与程序(M001)

这项能力涵盖会计基本原则及公司账目分析,以向客户提出合理的评估建议。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二)资产识别与评估(T086)

运用知识识别和评估一个或多个类型的资产并报告结果,以支持所提出的合理评估建议。资产类型包括企业交易、企业资产(包括股别/股权、期权、知识产权、研发、金融工具)、负债和其他证券、无形资产权利。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三)融资策划(T008)

这项能力要求掌握财产和其他有形、无形资产相关的税收激励/资本减免知识,申请者应注意在不同地理区域资本减免相关法规下可行的资本减免类型,并对实际工作中资本减免类型的选择问题有透彻的理解。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四)强制购买及补偿(T011)

这项能力强调理解并实际应用有关强制购买权的合适法律框架,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在立法和索赔方面应如何估算。即使只服务于其中一方,申请者也需要站在购买方和所有权人两方的立场进行考虑。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五)企业财务(T018)

企业财务专门研究企业在商业世界中利用何种渠道及分析方法来做决策及做何种决策。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六)企业复苏及破产(T020)

此项能力涉及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为有关各方提供合理的评估建议。这可能需要与固定抵押接管人或破产顾问或周转专家及债权人等方合作。提供的评估建议涵盖多种资产,包括商业资产、无形资产、研发、负债,以及交易相关的房地产和经营场所。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七)购买与出售(T073)

这项能力涉及企业的购买和出售、企业组成部分和其他有形及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股票、衍生工具及期权。涉及范围包括所有设押资产与无抵押资产。

申请者应该考虑到所有市场、替代用途与标准。处置涵盖所有方式,包括私人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方式。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八)企业价值与无形资产评估(T087)

这项能力涉及准备并提出符合相应评估标准的、经过适当研究的评估建议,使客户能在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方面做出明智的决策。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九)评估报告与研究(T088)

这项能力涉及准备正式的评估报告,使之满足使用需求并能结合背景提出合理、明确的评估评论和分析。各级别可能涉及的知识、技能及经验:

(十)税收(T089)

第3篇

论文关键词: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及特征

何为无形资产,按照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评估指南(四)》的定义,无形资产是以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它不具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是能够给其拥有者带来权益和特权,通常表现为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对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也有相应的定义,它把无形资产界定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课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这样定义无形资产的,它有此规定:“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备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收益的资源。”综合以上有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本文把无形资产定义为:“由特定权利主体所控制或者拥有,不具有独立实物形态收益法,能够对其控制者或拥有者的生产经营发挥长期作用,并能够为其拥有者或控制者带来长期经济利益的资源。”

根据上述几种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本文对无形资产的特征归纳如下:首先,无形资产表现出无形性的特征,既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并且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业具有无形性。其次,无形资产表现出收益性的特征,它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使用无形资产获得持续的经济利益。再次,无形资产表现出价值不易计量的特征,绝大多数无形资产和企业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一样具有账面价值或价格,但是此账面价值或价格并没有反映其真实价值。最后,无形资产的拥有者使用无形资产获取未来收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很复杂。

二、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中收益法的选用

(一)收益法的选用

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由于无形资产也是资产的一种,所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也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这其中使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使用市场法评估无形资产由于缺乏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同时缺乏评估市场的参照物及其相关的指标、技术参数,并且它们属于演绎方法,所以市场法仅适合资产特性比较简单的无形资产;收益法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最适合无形资产尤其是复杂无形资产的评估,也最能体现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界主要采用收益法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中华。

(二)应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前提条件

1、拟评估的无形资产必须能够在未来的使用中给其拥有者带来收益,既有产生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这种预期收益要能够用货币加以衡量的。

2、对于无形资产的所有者来说,其在持有时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可以用货币加以计量的。

如果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在其投资于无形资产后不能产生预期收益或者说产生的预期收益不稳定且数量很少,没有规律性可言,那么此时使用收益法来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科学的。

三、运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收益法模型中有关参数的确定不容易规范

首先,如何来确定预期收益具有不规范性。预期收益是无形资产能够给其所有者带来的未来的预期收益额,而这一收益额通常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利润总额、净利润、营运型净现会流量和投资型净现金流量,这些表现形式又各有各的计算口径和财务含义,它们是有区别的。但是在评估实务的操作中,评估人员是有可能忽略这些区别的收益法,从而导致滥用现象突出。再者由于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预测难度较大,导致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以当前收益代替预期收益的现象。

其次,如何准确把握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具有争议性。无形资产给其拥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也称有效期限,具体是指无形资产能够被持续使用并获得超额收益的时间。损耗在无形资产的使用中是客观存在的,有效期限的确定依赖于无形资产损耗价值量的准确计量。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实体形态,不像有形资产一样存在有形损耗,因此,评估实务界对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的判断和确定存在着争议性,不同的评估师可能对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有不同的看法,从而产生一定的争议。

再次,在如何确定折现率方面具有一些不足。折现率本质上是被评估资产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它是收益法评估结果影响最为敏感的因素,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组成。无风险报酬率通常以政府发行的国库券利率和银行储蓄利率作为参照依据,是比较容易确定的。而风险报酬率到目前为止通常还只能依据现代财务理论中关于投资报酬率的一些定性结论来帮助确定,由于实际的评估工作中,获取一些有价值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和相关的参数还是存在不少困难,因此,在使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过程当中,准确确定折现率还有一些实际的困难。

(二)使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实际操作存在着不足

1、无形资产评估的范围和标准界定不清晰。运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首先必须明确哪些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哪些可以进入被评估的范围,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界定依然不清楚。在国资委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有这样的规定: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人评估范围。无形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在规范了评估行为的同时,也忽略了对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品牌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规范。此外,关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在我国也无成熟的评估标准,评估结果难以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具体操作起来误差很大。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评估;部分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作价计股时往往只限于商标、专利等比较易于评估的无形资产,而那些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价值如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则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从而造成了无形资产的流失。

2、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个人素质和知识水平有待提高

对于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人员来说收益法,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素质。由于用收益法来评估无形资产需要用到较多的数理模型,涉及到较多的数学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评估人员要有良好的数学功底。另外,由于评估业务本身就会涉及到很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对一些会计报表必须十分熟悉,所以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评估人员也要有比较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储备中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评估需求大增,这其中既包括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也包括大量的IPO方面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各家评估机构都纷纷招兵买马,很多专业素养和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并不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要求的人员也进入评估师这个行当,导致一些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质量受到严重质疑,甚至为了获得业务而作假,严重损害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声誉。

3、无形资产评估行业法律监督不健全

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方面,无形资产的多寡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随着市场主体逐渐认识到无形资产对于他们的作用,无形资产的评估的需求也就应运而生。由于大量的资产评估机构进入无形资产评估这一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市场的竞争可谓激烈异常。为了能得到更多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业务,有的评估机构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和职业准侧来争抢评估业务,甚至有些评估机构和被评估单位合谋来操纵评估结果,还有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评估随意性太强,结果经常出现一些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动辄几亿、几十亿甚至是上百亿,闹出让业界看来都很荒唐的笑话。对于这种违规违法行为,长久以来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法律监督效果不理想。

四、结语

首先,对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和标准收益法,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哪些资产应当归为无形资产,哪些资产不应归为无形资产都要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机关来给出明确的界定,同时这种界定应当考虑到会计准侧的影响。

其次,对于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欠缺的情况,评估机构可以考虑划拨专门资金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来完善这些评估师的知识结构,弥补他们的知识欠缺,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行业协会可以考虑不断补充完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使其更具有实操性和针对性,同时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评估人员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使其不敢为。

最后、要尽快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行业的政策法规体系,使政府机构、评估机构和被评估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更加明确,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让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的做大做强和走出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对于那些违规违法的评估中介机构和被评估单位,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制裁,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保障我国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兆波: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及影响因素.经济视角,2004(07)

[2]刘秀荣:略论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企业经济,2006(11)

[3]黄丽文:浅析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几个问题.商场现代化,2009(01)

[4]潘安娥:无形资产评估风险浅析[J].会计之友,2003(07)

[5]左治良:我国无形资产评估风险及防范[J].知识经济,2009(12)

第4篇

关键词:产权 无形资产 债权

国有企业通过将产权上市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改制作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向,它指的是将企业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由企业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该企业产权进行竞买,将原属于国家所有的单一性质的企业改制成由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混合制企业,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其目的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

1 无形资产评估

1.1 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无形资产评估原则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于2001年7月23日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又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及专有技术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予以确定,对于无形资产,则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此外,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1.2 产生的问题――老牌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多项资质无法准确评估 鉴于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而导致在对无形资产的认定、评估过程中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广东某改制企业是以工程监理作为主营业务的老牌国有企业,拥有国家计委认定的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建设部认定的招标甲级资质、交通部认定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多项资质。根据各有关资质的申报、年检规定,上述资质的申报、年检均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大量具备特定执业资格并具备丰富行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因为如此,在广东省内极少企业能够同时拥有上述各项专业资质。而拥有上述多项资质的改制企业,其经营范围十分广泛,经营效益也相当显著,已成功取得了包括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在内的多项大型工程的监理、咨询及招投标业务。由此可见,改制企业所拥有的资质是企业得以经营、发展的重要根基,是改制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

众所周知,法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以产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相关的评估报告将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然而,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企业拥有的资质应如何进行评估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而有关资质的获利能力、现行市价等因素十分难以确定。但是,若不对改制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则无法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

1.3 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以评估报告所评定的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对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进行溢价定价,并将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放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上市挂牌交易,通过市场竞争体现其真实价值,以最大限度避免因改制企业资质的评估值偏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我国现行国有资产评估原则没有对国有企业拥有的资质的评估程序、方法、应考虑因素等做出明确的操作细则的前提下,为避免资质价值的评估被完全忽略,或者仅以简略方法评估等情形,笔者认为,上述方案不失为可行之选。

当然,解决资产评估问题的根本途径仍在于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及具体操作指引的完善。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企业资质的专业性、行业性非常强,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可反映企业资质市场价值、获利能力等方面的数据,并提供因企业拥有资质而在投标工程中中标、盈利等具体情况,评估机构将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确定资质的评估价值,从而为产权转让方确定产权转让价格提供更准确的参考依据,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 债权债务承继

2.1 产生的问题――改制过程的时点对债权债务承继的影响 以国有产权公开上市挂牌交易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两个具体的时点:

时点一:为便于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企业所制定的改制方案确定了该企业的改制基准日,该基准日同时也是评估基准日。

时点二:产权转让合同书生效日。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基准日改制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改制企业在基准日的债权债务情况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及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中得到了披露。但是鉴于产权转让合同书生效日与改制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在该段时间内改制企业仍然在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在此期间企业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对于因资产评估报告少列、漏列的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法律也缺乏明确规定。

2.2 解决方案 为规范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合理降低改制的法律风险,笔者设计了如下债权债务承继方案:①改制基准日以前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产权受让方承继;②资产评估报告未列或漏列的基准日以前的债权债务由产权转让方承继;③改制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合同书》期间的经营损益由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委托原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该期间改制企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产权转让方承继。

上述方案较好地解决了产权交易中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对各种期间、各种情况下的债权债务承继主体均作出明确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改制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3 职工安置

3.1 产生的问题――优质企业职工如何安置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职工不但收入稳定,而且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都较高,然而,在企业改制的情况下,职工均不得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部分没有被留用的职工更是一夜加入失业大军。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因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与因企业破产、关闭等经济性原因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标准上基本一致,若据此安置,尽管合法,却有失公平,难以安抚员工。

3.2 职工安置方案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改制企业在草拟职工安置方案时规定职工安置费用在产权转让金中优先拨付。同时,可在产权竞价方案中设计如下内容,以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①鉴于改制企业职工有意以职工持股的方式参加对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竞投,为此,竞价方案约定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自然人联合体均可以报名参加产权竞投,从而为职工建立参与竞投的主体资格条件。②在竞价方案中约定,意向受让方必须在竞价前提交安置改制企业职工的承诺书,承诺条款包括与大部分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证所留用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前一年的水平。③在竞价方案中约定,如受让方成功购得改制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受让方依约履行前述安置条款。

鉴于国有企业职工收入水平较高,因此仅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其进行安置,难以确保职工的情绪保持稳定。本方案不但依法确保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资金来源,还在一定期限内保证职工收入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稳定了职工因劳动关系变动所导致的不安情绪,同时为职

工以职工持股方式参与改制企业产权竞投提供了法律渠道,较为妥善地解决了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工安置问题。

4 结语

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不仅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而且还可以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而有效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但是,鉴于国家法律制度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尚不完善,特别是在企业国有产权出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明确,亟待国家出台有关规定,以更好地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增强国有资产流通的公正、公平、公开性,并达到国企改革最终实现国退民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林彬,冯曦.我国无形资产出资立法的反思与完善――基于两起无形资产出资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

2003(09).

第5篇

商标、商号还不是无形资产的全部。现代会计理论认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了企业资产的总体。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看不见,摸不着,人们无法直接触摸到的隐形存在的资产。所以它实质上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某种法定权利、特权或优势的固定资产。拥有这些资产的企业,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特殊的有利地位,从而使企业获得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我国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由国有企业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 对生产经营与服务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 遵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无形资产的基本内容还应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设计等工业权;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等。

一、导致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流失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无形资产的特性是导致其易流失的客观原因。

1、无形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其功能作用不能在感性上直观反映,只能存在于在观念中,因而它极易被人们忽视。在改制中,就会存在低估和不确认无形资产的现象。有些无形资产如企业形象、自创商誉、厂商品牌等没有加以核算和反映,在对外的财务报告中也不加以说明;或者无意或有意忽视转制企业的专有技术、专门人才、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对于商誉等无形资产也不加以确认等等。常常会由于遗漏这些无形资产项目而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

2、不稳定性。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在其可以为企业带来超过一般企业的盈利水平。但这种盈利水平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依赖于人为的估计和判断。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受环境的影响;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也是一样,特别是进入了知识爆炸的时代,技术进步加速,对无形资产可使用年限(主要是带来超额收益的年限)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技术型无形资产,很可能一项无形资产才开发出来就走向了淘汰。这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从而影响到在企业转制时对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计价做文章,操纵价格,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二、导致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流失的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无形资产缺乏利益主体的关注。作为企业重要资产的无形资产,其作用是可以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它应当是企业经营者关注的焦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作为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由于无形资产的状况优劣以及是否完整、安全与其经营业绩评价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经营者对无形资产缺乏关注,其现实表现为淡薄的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保密意识和缺乏对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而面临转制时,由于经营者占大股的政策,使得经营者在企业资产的评估问题上又成了名副其实的“当事人”,更是很难要求其公正地来对待本就容易被其他人忽视的无形资产了。

2、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不稳定性需要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但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仍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评估市场尚不能有效运行,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统一的权威性标准,转让无形资产的价值缺乏合理的评估和认定,使得不少接收方利用资产评估这一手段与少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谋",来人为地操纵无形资产价值,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由于缺乏对评估机构的有力的监管,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惩处,使得评估作价问题导致的无形资产流失成为其流失的一个主要渠道。如在价值评估中,由于评估机构鱼龙混杂、人员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加之受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的影响,使得评估结果"弹性"很大,对无形资产的估价有些"随心所欲",低估无形资产的行为就有了发芽的温床。

3、缺乏有效的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改制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的上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监管无力,不能注意保护。在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评估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的考核和监控没有无形资产的指标,缺乏奖惩制度,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经过这些年的建立、修订和完善发展,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有所发展,但相对于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法律法规仍存在着滞后性,尚不能完成全面保护无形资产的需要。如,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缺乏对产权交易中无形资产计价、评估、转让的审计监督,缺乏相应的审计法规和制度支持。

针对以上主客观原因,在转制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有企业转制之前,即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

1、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求其要有用法律手段确定无形资产的意识。

企业无形资产要及时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权利。这是使自己的无形资产获得法律保护和外商承认的先决条件。在法学中,资产被表述为财产权。要主张权利,首先必须依法享有权利。企业对自己的无形资产必须及时依法到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去登记注册。如专利要到专利局,商标要商标局,土地使用权要到土地局,企业名称要到工商局。企业应重视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国外注册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如果企业转制,还有可能有外资参股,企业的经营者要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团体定提供的简便程序,节省费用的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国际注册。

2、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求其有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保护机制的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了建立相应的企业无形资产保护机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发达国家大型现代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国家经贸委决定在“九五”期间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机构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科技和经济结合。所以,在依靠无形资产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全方位管理,自觉运用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企业首先从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着手,不断提高企业依靠无形资产的效益贡献率,同时,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又懂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员工队伍。

二、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当中,

1、开展对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无形资产的全面管理;应充分关注自身无形资产的价值,加强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核算;应实施无形资产的监管,及时的对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经济寿命、资本化率进行评估和确认。

2、规范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严格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①申请立项。

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无形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获准立项后,再和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签定委托评估协议。

②调查核实。

在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的前提下,受托事务所对无形资产的相关数据、文字资料,特别是产权关系,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技术成熟度等是否真实可靠作出鉴别。

③评定估算。

根据对评估对象的调查核实后的全部数据与资料,进行全面权衡和整体性综合分析、计算设计编制明晰的评估报告书。

④验证确认。

第6篇

1.1人力资本概述

人力资本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定义以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经济效益为主,即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并通过签订契约等形式取得和控制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这种取得或控制也必定花费相应的成本。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将人力资本类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在一定时期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人力资本。

1.2人力资本的特点

(1)非实体性和附着性。由于人力资本不是物质实体,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要评估其价值必须辨识其载体,也就体现出其附着性,通过评估人力资本附着在载体之前及之后所创造的收益差额来得出其自身创造的超额收益。

(2)排他性。当人力资本通过签订契约等形式被载体拥有或控制之后,人力资本的排他性被显示出来,但当契约等约束条约被解除后人力资本的排他性消失,其本身的价值在无附着载体的情况下无法体现出来,即不具有评估意义。因此人力资本必须为特定主体所控制,就想那些人力资源能产生效益,但并不能给特定主体创造效益的,就不能不被确认为人力资本。

(3)创造性。人力资本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主观能动性,表现为通过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自觉地、带有目的性的计划着,反复作用于客观的主体,这种主观的能动创造性表现为在积极与消极、作为与不作为中进行选择,当人力资源将自己的积极的创造力作用于企业时,就会潜移默化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若人力资源本身具有积极地创造能力但却不作用于企业,这样不仅不会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

(4)替代性。人力资源本身发展是一个自我不断累积的过程,因此人力资资源很可能会被比自己更优秀的人所取代,因此在对人力资本进行评估时必须考虑他的作用区间,在同行业同类型的人力资源由于其本身的条件不同,使得其能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也就不同,并且这种替代性是一直存在的。

1.3人力资本价值形成与分类

(1)人力资本的价值形成。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古典经济学中颇受关注,然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从此之后人力资本价值颇受关注。人力资本贮存人的本身,表现为人的知识、技能等,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的度量可以通过对劳动者的数量、质量和劳动时间来衡量;其价值通过营养及医疗保健费用、学校教育费用、在职人员培训费用、选择职业过正中的人事成本和迁徙费用五种投资渠道形成;而且人力资本的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创造剩余价值,而且也是最有价值的投资;最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比投资实物资产更具有耐用性。

(2)人力资本的分类。现代人力资本的价值的评估都被包含在企业整体当中进行评估,因此我按照企业的资源配置分类,可以将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行有效的分类。①基本劳动力型。在任何一个企业要运营就必须拥有最基本的劳动力,这些人通过企业人力部门对其进行招聘、筛选、录用和培训形成了训练有素的劳动力。这些人具有基础的知识量,他们被看作是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投入,自然而然其资本就是企业支付给他们的薪酬,还会包括不定期的培训成本也包含在人力资本的价值当中。他们处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里,这类人的价值处在一个稳定的状态下。②经营管理型。员工的存在必然重要,但经营管理型人员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人的资本不仅包括经营管理层的人力资源,还包括经营者经营企业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些人能充分的将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整合为企业创造超额利润,而且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不仅仅是当期的,还包括了之后的一段时间为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们通常会设计新产品、新技术、新的企业制度并且及时的为企业做出战略决策;但他们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这样的人才不仅稀缺而且他们在企业的努力程度也是无法预测的,因此企业会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管理,利用物质和精神进行激励,约束则是通过企业内部约束、市场约束、法律约束和银行约束等。因此大多数企业经常通过股票期权或收益分成的方式对这类人进行激励和约束。③技术研发型。这类人的价值体现在创新能力上,可以增加企业技术要素的数量还会提高原有产品的质量,也可以保证与其他同类行业相比产品技术的优越性和持续性。但这类人能为企业创造出价值的时间较长,而且努力程度也无法确定,因此很多企业对其价值也通过股票期权的方式对其进行支付。

2人力资本价值评估的风险分析

2.1评估风险类型

(1)执业风险。所谓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就是“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专业要求,严重的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导致评估结果不真实,使得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受到威胁,必须承担法律诉讼、仲裁,和赔偿责任的风险”。人力资本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本发挥的功能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不同,自身的能动创造性不断更新,内在价值也在不断累积,还有很多客观因素都增加了评估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具备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同时评估人员也要考虑到委托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若资料不真实则会造成评估结果不真实,严重影响了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

(2)评估方法的选择风险。在明确了人力资本的价值类型和分类的前提下,选用评估方法时,我们要考虑人力资源的类型,选用相适合的评估方法。比如,经营管理型人才或是技术研发型人才我们可以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那么三个参数的数值的确定尤为重要,确定收益额时要考虑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是否共同创造了超额收益,在计算收益时要把其他无形资产创造的价值进行分成计算,评估人员的判断影响着评估的结果;折现率是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的综合,无风险报酬率是同期国债的利率,而风险报酬率是根据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微小的变动会对评估结果造成差异;人力资本的时间的确定受合同寿命的影响,因此在评估结果带来风险。

(3)评估结果的使用与管理风险。评估完成后,评估结果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损失,外界存在的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评估结果的使用也会受到限制。国家授权的职能部门对评估组织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审查也成当着管理风险。近年来有很多行业垄断的行为产生,扰乱了评估行业秩序,违背了评估的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损害了相关者的权益,这些人为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2.2风险控制

第7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流失;原因;保护

一、无形资产流失的表现

由于种种原因,在改革、转制的过程中,企业无形资产大量流失,严重违背了现代企业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这一根本经营宗旨,具体表现在:

1.中外合资合作过程中无形资产价值缺乏有效的评估和认定及合资后疏于管理。由于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机制不够完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的核定和评估,对外商提供的专利、专有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过高,对中方投入的商誉、经营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优惠的融资条件等无形资产作价过低,造成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相对减少。有些合资企业将中方投入的无形资产长期闲置,使企业失去了原有的著名品牌,变相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2.人员流动使技术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流失。企业的管理、技术人才身上含有企业特有的无形资产,这些人员的外流,带走了企业的管理诀窍、专业技术和企业苦心建立的营销渠道,从而使企业造成其无形资产的流失。

3.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有些国有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声誉下降,其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也丧失殆尽;另外,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观念、法制观念淡薄,不注意利用商标注册、域名注册来进行自我保护。

4.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无形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时,按账面资产净值折股,大量未入帐的国有无形资产没有折股,有些企业只把容易辨认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折价计入国家股,而对商誉、经营特许权、商业秘密等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却没有折股,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二、无形资产流失的原因

因为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其功能作用不能在感性上直观反映,只能存在于在观念中,因而它极易被人们忽视而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

1.部分企业忽视知名厂商名称的无形资产作用,盲目追求新、特、奇的名称字号,企业多年来在流通领域树立的良好形象无法重视。在合资、合作中对企业无形资产不评估、不计价、不入账;更不会利用无形资产的优势,来树立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和国家的权益。

2.缺乏有效的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企业的无形资产使用、保护和交易行为。我国关于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滞后性,尚不能完成全面保护无形资产的需要,从而给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加大了无形资产保护的难度。

3.人才流失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重组中,企业的优秀营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而离开企业,造成的无形资产流失是巨大的。

三、无形资产的保护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教育,掌握有关无形资产管理的知识和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

1.国家应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的法律培训,把取得无形资产法律培训合格作为厂长、经理任职的必备条件,同时把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并使之不断增值列为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并加以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厂长、经理留任或提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2.国家相关部门要逐步完善法律制度,制定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增强评估的可操作性,使评估公平、公正、科学;进一步完善合资企业经营条例及细则,适当增加有关无形资产保护条款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盗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有损企业商誉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使法律成为保护无形资产的有力武器。

3.国有资产和外经管理部门在批准企业资产交易、合资、重组等经济事项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要进行严格审查,企业在合资合作时,除规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定文件外,还必须同时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的文件,使企业原有的无形资产得到真实的评估,从而使无形资产的评估程序化和法制化。

4.在企业内部树立无形资产的观念,依法确立自己的无形资产权

(1)要转变只有有形资产才是资产的观念,企业无形资产要及时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权利。如专利要到专利局,商标要到商标局,土地使用权要到土地局,企业名称要到工商局。企业应重视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国外注册工作,做到未雨绸缪。

(2)对非专利技术、供销渠道、水电使用权、企业人才及企业家这些不能注册登记的无形资产,要签订合同,运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3)对企业商标等要多领域使用,以便运用多项法律进行全面的保护。在对合资企业命名时,应将中方自己的字号同样的用于合资企业名称中,而不能单一的用于外方的字号。这样既利用商标法保护商标,同时也用企业名称登记保护了企业名称的专用权。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执业质量 内部控制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还可以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2010年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为核心的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查了10家广西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分别对于其内部管理制度、设立条件持续情况与合伙人及股东任职条件持续情况方面、对资产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和独立执业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本文以这次检查结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提高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对策。

一、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现状分析

(一)事务所执业缺乏内部控制 (1)缺乏必要的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大多数的事务所都已经按照财政部和中评协要求,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执业质量、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但仍存在少数事务所缺乏必要的制度建设,没有对执业质量等进行控制的制度。(2)对工作底稿的复核不够完整。在检查中发现,在部分的工作底稿中没有反映出复核的痕迹,没有体现出三级复核的要求;在个别复核人签名存在重复签名现象;在部分工作底稿中体现了复核的程序,可仅有签名而无复核意见,使得复核流于形式。(3)对于报告签发和报告签章方面缺乏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事务所缺乏对报告签发的管理,在底稿中没有报告签发过程的记录,无法表明报告签发是否经过相关人员的授权。在对于报告签章方面,个别事务所的部分工作底稿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盖章而缺乏签名,甚至个别的报告没有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签章。(4)缺乏相应的收费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每个事务所都将《资产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粘贴在办公地点。但只有广西正德评估有限公司专门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机构都是使用评估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并且极大多数事务所都没有针对评估费的债权催收制度和索赔制度。

(二)基础规范不完备 (1)工作底稿不规范和不完备。检查的报告中,评估报告的底稿基本符合规范,能够支撑评估结果,但是工作底稿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够完备。如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计划没有按评估准则要求的内容书写完整,缺少法人或授权人签字,部分缺少委托方公章;企业整体评估中对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发展前景,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等资料收集不全,甚至没有以上资料;对评估方法没有进行适用性分析,对采用何评估方法,不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没有说明原因;对企业整体评估不采用收益法评估,以及没有说明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及收集相关支持资料;缺少流动资产的往来询证函,存货盘点表,应收、应付票据复印件等资料;重要资产缺少现场勘察记录及现场清查明细表,除一个评估举例外没有其他重要资产的计算底稿及询价依据;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购货发票、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收集不齐全,甚至没有以上资料;机器设备评估举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价值量过小。重置成本构成要素有误,如未将需安装设备的安装费用等计入重置成本,对成新率形成过程披露不够充分,成新率的贬值因素(或修正系数)的形成过程披露不充分;出现计算错误、明细表评估值与案例不一致等低级错误;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未收集被评估企业前三年的会计报表及相应的资料,无企业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资料,缺乏必要的计算底稿。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对永续经营的资本性支出计算错误(对固定资产等的更新支出没有按评估值或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来计算)。折现率的取值与收益口径不一致,计算及取值过程过于简单。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取值过程过于简单,取价依据不充分。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底稿中未体现市场法所需的3个交易案例的信息,如价格来源,现场勘察照片等;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上有交易案例,且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但却只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且成本逼近法中年期修正计算有误;没有披露划拨土地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长期投资评估工作底稿及资料过于简单,没有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没有按整体评估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评估明细表没有按准则规范或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要求书写完整,评估申报明细表没有每页盖单位公章,甚至没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底稿中国有企业改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没有盖审计单位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评估明细表的账面价值与审计报告的账面价值不相符,没有在审计的基础上评估;对评估增减值没有进行原因分析和说明;企业改制评估或国有资产评估缺少经济行为文件;三级复核签字不齐全,部分缺少签字评估师在复核表上签字,三级复核的内容记录不齐全,部分复核流于形式。(2)评估报告内容不规范不完备。在检查中发现评估报告内容没有按准则规范或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要求书写完整,如缺少报告标题、缺少评估报告使用者,缺少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或被评估单位之间关系的说明,评估目的表述层次不完整、不清晰,评估依据不完整,缺少具体的经济行为文件;评估对象及范围没有列出账面值或者说明账面值的情况;评估假设及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与评估对象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无关系,或者说明不够充分,往往流于形式;对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说明不充分;在国企改制评估报告中,正文没有企业的历史沿革、经营情况介绍;报告中对采用何评估方法,不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没有进行分析及说明原因,评估计算公式与评估说明中的不一致;评估明细表与企业申报评估明细表不一致;评估明细表反映的信息不够完备,如缺汇总表、页码和企业填表人、评估人员等;缺少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或被评估单位共同撰写并盖章签字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没有披露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协议、持股比例等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的状况说明过于简单或没有说明,对长期投资的评估方法及评估计算过程描述过于简单或没有说明;评估计算举例不具有代表性,举例价值量过小或资产类型不齐全;没有说明存货(房地产)为何要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结果,委托方是否同意引用,没有说明引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进行合理性分析;整体企业成本法评估时未分析企业是否拥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若有,应对其单独评估;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应在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中列示,而不是在成本法的结论中列示;整体企业收益法评估计算过程过于简单,因素考虑不全,分析测算的逻辑性差,对各预测科目的分析不够完整详细,无法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存在少数机构在归档的报告书没有法人签字或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现象。

(三)地方执业收费标准未建立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9年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的广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使得机构对参照收费标准存在困惑,实际收费情况出现混乱,有的评估机构按旧标准执行,有的按中评协的新标准执行,有的按未经物价局批准的广西评协新标准执行,并且还随意打折,造成社会上对评估收费的公信力、权威性大打折扣,已经严重影响到评估机构的发展。

(四)森林资源评估不规范 (1)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如林权证不齐全或无林权证,无专业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勘察调查报告、无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无现场照片;没有企业提供的森林存量资料及评估申报明细表,无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在评估计算过程中,无收入、成本等取价依据来源说明,对经营成本的取价依据不充分。对企业经营的数量巨大的森林资源,没有考虑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中龄林经营成本计算应该每年投入并折现。折现率的取值缺乏计算过程。评估举例范围过小,对被评估资产不具有代表性,除评估举例外无其他森林资源的计算过程。(2)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评估报告没有说明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的关系,并且报告具有多个不同的产权持有人;林权证不齐全或缺少林权证,部分林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与报告中所提到的产权持有方不一致,报告中也没有做出说明;委估森林资源面积巨大,缺少专业性的现场资产核实以及现场勘察说明;没有不同产权人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结论;缺少资产评估准则依据;评估范围与企业申报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报告没有说明原因;缺少评估协会认可的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不符合出具报告的条件(大部分被检查机构存在以上问题,有的机构对需要两名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签字持保留意见,认为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已符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条件);缺少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出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无签字森林资源评估专家资格证书;无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一)评估人员执业能力不足 (1)资产评估专业的高等教育发展不足。目前在广西省唯有广西财经学院设置了资产评估本科和专科专业,是广西唯一一所拥有资产评估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从2012年起每年毕业本科专业人才只有50人左右,专科专业人才只有110人。由于广西财经学院在2012年调整了专业培养方案,已经取消了高职高专的资产评估专业,所以目前只有一个资产评估本科专业,规模为每年50人左右。人才培养的滞后非常不利于评估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建设合格评估专业队伍。(2)专业人才紧缺。根据《广西资产评估协会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资产评估师2011年度年检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504人,全区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52家, 平均每个评估机构合格资产评估师不到10名, 拥有超过10名及以上资产评估师的评估机构仅有21家。并且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资格的评估人员数量非常少,使得森利资源评估业务难以开展。据不完全调查,本科以上学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比重不到60%,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比重不到10%。专业人才的缺乏阻碍评估业务执业质量的提高。因此广西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存在着素质不高、数量不足和缺乏善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等问题。(3)缺乏对后续教育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中不断出现新的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不断进修,以便更好地履行评估工作。因此评估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后续教育。但由于部分评估机构负责人对后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注册资产评估师消极应对、广西评协管理不到位、后续教育培训内容不合理和培训方式还不够灵活等原因,使得很多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能很好进行后续教育,后续教育培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 (1)缺乏战略管理意识。评估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评估机构只注重追逐利润,不惜采用“打折政策”来吸引客户,对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不予重视。缺乏明确具体的战略规划等,都限制了评估机构的发展。(2)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很多评估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限制了评估机构的发展。有些评估机构通过合并的方式扩大规模,但由于缺乏战略、企业文化、业务上的整合,很容易出现“合并快、分家也快”的现象,不利于实现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目标。

(三)评估行业体制不顺 (1)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职能。目前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注册资产评估师由评估协会管理,房地产估价师由房地产估价协会管理,土地估价师由土地估价协会管理。各个协会之间相对独立,受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协会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作机制,各自为政,对于同一个评估业务也有不同的评估要求与操作指南,使得评估人员无所适从。多头管理的现状限制了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与壮大。在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管理过程中,也缺乏制定违反评估准则、原则等事项的处罚规定,不利于评估质量的提高。(2)自我发展的力度不足。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出现的时间短,起步晚,是在广西人民政府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使得资产评估机构过于依赖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定业务,缺乏对市场新业务的开拓能力,未能主动去满足市场业务需求。由于近年来评估事务所与从业人才的大量增加,对于法定业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评估事务所迫于生存的压力,只能采用压价策略来争取业务

三、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提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规范 (1)制定《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办法要能体现中国广西特色,明确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界定法定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范围,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定执业范围,给予注册资产评估师一个公正良好的执业环境。(2)结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建立相关评价体系。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应根据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广西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细则。对于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通过细则确定相应的监督和惩戒措施。另外应结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建立每个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道德评价体系,以具体的评价指标来衡量,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结果予以公开化。(3)改进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内容过于单一简单,很难通过该网站获取专业的技术服务,应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改进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行业信息数据查询功能,为各个评估人员提供数据参考,把评估机构管理、注册管理、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人员个人信息、后续教育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研究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完善,离不开对这个学科理论知识的深入研究。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制定《关于促进广西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促进资产评估的学术研究。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还应积极争取广西省政府所设立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这个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便促进整个行业的理论发展。广西评估师协会和评估师事务所应对资产评估学术研究建立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鼓励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结合评估实践经验,进行专业课题的申报和资金扶持。广西资产评估研究中心还应充分发挥研究能力强的作用,把注册资产评估的经验与研究中心的师资力量结合起来,对于行业中出现的新业务与新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以达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完善理论”的目标。

(三)加大拓展资产评估新业务力度 由于传统评估业务的不可连续性,资产评估行业要发展壮大的话,必须要开拓新市场,寻求新业务,不断满足市场的需要,比如无形资产质押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业务。对于新业务,评估师事务所与评估人员要积极抓住机遇,结合本行业的优势,完善新业务的评估原则、评估方法的相关事项。如近年来兴起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业务,尽管在很多地区已经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占得先机,但是评估协会、评估师事务所与广大评估人员并未放弃这块业务,积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评估方法与评估指标。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监管协调 要加强与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尤其是要与房地产估价协会和土地估价协会增强沟通协作,完善评估事项规范,尽量减少评估规定的矛盾,以实现评估行业的统一。同时利用行业处罚以及取消执业资格等手段,加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规成本,以提高执业质量,尤其是对于评估机构用低收费来进行恶性竞争进行打击。

(五)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当从组织人事控制、财务控制、评估风险控制和评估质量控制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应结合具体情况随时调整。由于内部控制提供的只能是一个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因此还需要对内部控制无法控制的领域建立突发事件风险预警机制,制定相关预案,使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六)大力发展资产评估高等教育 (1)完善资产评估课程体系建设。由于广西的资产评估本科专业建设的时间很短,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仍存在不足,尤其在实践课程方面,不能全方面地反映实务中的评估业务。因此应着重建设相关实践课程,包括机电设备评估课程实习、无形资产评估课程实习、房地产评估课程实习等专项评估课程。(2)加强对师资队伍培养。应通过在事务所实践和外出学习等方式来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还可以通过组建评估培训师资库,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的,充实评估教育的师资力量。(3)提高培养层次。目前广西已将资产评估专业纳入本科教育的范畴,但是单纯的本科教育,是无法满足培养资产评估高端人才的需求。因此,应在已经建立资产评估本科的高等院校,通过师资培养和引进人才等方式,逐步设立资产评估学硕士点和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点,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建立资产评估学博士点。(4)进行学校与评估机构结合办学。通过学校与评估机构结合办学,不仅可以结合评估机构的需求有针对性培养评估人才,还可以借助评估机构的优势,提高评估专业人才的就业率,吸引更多优秀的学子投身于评估行业,提高评估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西财经学院还在此基础上与广西多家大型评估师事务所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这些事务所输入优秀的人才。

*本文系2011年广西软科学项目“广西资产评估业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信息化研究”(课题编号:桂科软112170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王翠琳、蔺全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体系的构建及应用》,《商业时代》2009年第18期。

第9篇

【关键词】 商标;质押;融资;担保

一、我国商标权质押实现的困难与问题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它满足了质押标的必须具备的财产权性、适质性和可让与性三大要件,且具有一般动产质押所不具有的优势,该制度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被广为推崇。商标权质押的适用在我国却未成为一种普遍选择的融资方式,其关键原因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法律与制度为商标权质押的实现设置了重重的障碍。

1.受让主体的限制。商标的使用和转让是受商标登记的商品范围限制,非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受让无关商标是没有商业价值的。从上述商标权受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采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商标权质权,则债权人、商标拍得人和买受人均须与所折价、拍卖或变卖的商标的原权利人为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否则,如何满足“受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一要求。

2.特定条件下实现方法的限制。当质权人为金融机构时,实现商标权质权只能采用拍卖、变卖方式,不能采取折价方式。比如说银行作为质权人,银行并非一般的生产服务厂商,如果将质押的商标采用折价方式转归银行所有,银行持有这些商标有何意义?况且此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亦不符。在债权人和商标权出质人同属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时,商标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则可以有更为灵活和合理的选择。

3.中介机构不发达。商标价值评估是商标权质押的重要环节,评估机构作为连接商标权人和银行的中介,负责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进而作为银行放贷的依据。对银行而言,最关键的是要有可信的资产评估体系和评估机构,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法律体系和机构不健全、评估市场不发达。目前,指导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但可操作性较弱,而且对于商标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的不同,没有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公众难以信任评估结果,也使行业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地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监管。实践中无形资产评估的权威与公信在业内一直是受到质疑的。这是因为:(1)在评估方法上,商标权的评估常借用“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等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商标评估的重点不是在计算公式及方法上,况且,国内外经济学论著中介绍的多种知识产权评估公式,在实践中很少用上。(2)缺乏约束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存在部分评估机构“只要给钱,评估额可以大幅调整”的怪现象,尤其是品牌的价值高低由评估机构说了算,这使得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4.商标权的质押风险较大。商标权是无形财产,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决定了作为质押标的要比一般的财产风险大。(1)商标权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使银行难以对商标质押有充分的信心。银行主要看商标是否值钱,商标价值的高低自然影响银行的贷款信心。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商标的价值,尤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一落千丈,秦池和爱多就是典型例证。(2)商标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与有形财产相比,商标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也比较困难,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转让市场还比较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处置成本高。(3)商标权价值的无形性使得银行监管困难。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商标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通性是最高要求,商标权的价值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银行对其只是一种虚拟占有而不是实际控制,对出质商标的运营状况很难搞清,缺乏监管使得贷款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

二、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构想

1.完善商标权质押的个性化立法。我国立法在遵循商标权质押与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制度的共性的同时,应对其个性的部分做出回应,以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独特价值和功能:(1)拓宽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由于《保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确认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担保、出资等使用形式,未来的《商标法》除应规定注册商标的许可、转让之外,还应该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部分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出质等其他使用形式,以持法律之间的衔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冲突。(2)规范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内容。基于物权法刚出台而不易修改的现实,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商标权质押的客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中的财产权。针对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其出质的现实需要,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必须和核心商标一同质押,不得单独出质,这样可更好地发挥商标集合的价值。明确商标权质押的出质人,基于商标专用权无形财产的特征,商标权质押的出质人包括商标专用权人和被许可人,后者要事先得到前者同意,并在被许可使用的范围内。基于商标权质押的特性,在关注与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的共性同时,详细规定商标质押中出质人和质权人间的特殊性的权利义务内容,以求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2.完善商标权质权实现的评估制度。在商标权质权实现时,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从商标评估业现状看,目前商标权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都亟待提高,评估机制尚需完善。例如收费标准按标的提成的做法,就使商标价值极易被高估,欺诈和投机提供了方便。加之商标固有的非实物特征,评估从一开始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潜在的风险。不仅在商标权设质时使出质人与质权人对出质价格很难达成一致,由此导致商标权质押市场的冷清,而且在商标权质权实现这一环节也会造成很大的障碍,极大地阻碍了商标权质押的运用和发展。因此,尽快建立并完善商标权评估制度和体系,应该是充分发挥商标权的担保价值,推进运用商标权质押的当务之急。

3.搭建商标权交易平台。商标权质押变现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尚未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使得商标权转让市场较为狭窄,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无形财产交易市场,对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实现就尤为重要:(1)建立商标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充分激活商标权,使商标权真正有市场价值,从而建立促进商标权应用的激励机制。(2)完善中介机构,大力发展担保机构,提供保及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明确担保机构在商标权质押中的职能和作用:完成商标权质押取得质权后,逐笔为借款担保人等当事人提供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借款人进行逾期贷款催收;配合对质物进行处置包括拍卖、变卖以及法律诉讼等。

三、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意义

商标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既具有质押的一般共性,又具有标的物的无形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以及安全性、效益性等特点,在我国,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急需设立各种担保制度来保障经济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活动效益,承认商标权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允许商标权单独转让和质押,才能使其在日益成熟的权利担保制度中占据一席之地。商标权质押尤其为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效地增强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种有利于金融促进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工作方法,有利于建立“资本”有效支持“知本”的长效机制。

商标权质押在我国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它既关系到我国众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资金流转问题,也关系到金融业自身的发展,以及整个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在知识经济发展潮流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利,其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商标权质押在未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67

[2]杨松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资产评估”.《中国金融》.200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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