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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责任人

时间:2022-10-11 20:38:55

导语:在法治建设责任人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治建设责任人

第1篇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区下发的年度城市建设及拆迁、扫尾目标任务分解表所列项目(列入表中的工业拆迁项目除外),以及市、区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表之外的突击性项目的完成情况(参照港闸办发[2008]12号文件)。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与奖惩

1、有上年拆迁扫尾工程的街道(乡)、开发区,在兑现2007年专项奖励资金时,预留20%作为扫尾保证金。在规定的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扫尾任务的,完成后全额支付;在目标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支付50%;未完成的,不予支付。

2、工程保障采用评级奖励办法。区安排专项转移资金奖励在建设中能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工程施工不受影响的街道(乡)、开发区。分优、差二个等级。工程优等级奖5万元/项,差等级不予奖励。

3、对当年城建前期任务拆迁的考核以项目为单位,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街道(乡)、开发区。

当年城建前期任务拆迁的考核标准为房屋(包括非居)全部拆除,达到拆迁工程验收标准。开拆时间为目标完成时间一个月之前。需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由拆迁推进办确定。

在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民房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80元/平方米;目标完成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60元/平方米;目标完成时间两个月后完成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3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或按规划要求在领许可证前预拆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另加20元/平方米。

居单位在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的,按非居组审核、审计价的1.5%予以奖励;在目标完成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按审核、审计价的1%予以奖励;超过两个月完成的,按审核、审计价的0.5%给予奖励。非居单位在工程开拆前未通过拆迁实施单位提前拆除,按拆迁实施单位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审计价的3%)奖励。

该奖励在工程居住房以及非居房全部拆除后,一并兑现。

该项奖励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监管。各街道(乡)、开发区必须将所得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等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为鼓励街道(乡)、开发区为推进城市建设争做贡献,区安排专项奖励基金,由街道(乡)、开发区奖励在完成拆迁任务过程中有贡献的人员,其中包括区机动大队或其它派出参拆人员。

民房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或按规划要求在领许可证前预拆的,另加5元/平方米;非居按审核审计价的0.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与推进进度挂钩,在全部拆迁任务(包括非居)完成后支付。

对按计划完成2007年底前扫尾项目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后,区不再支付1%的拆迁推进费。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街道(乡)、开发区根据项目自己制定。

5、安排50万元用于奖励区部门为目标任务完成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二)考核实行单项考核、季度兑现和年度汇总的方式

各街道(乡)、开发区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拆迁开工报告》报区考核办,考核办会同推进办进行拆迁项目跟踪。目标任务完成后,街道(乡)、开发区及时书面申请考核,并填写《目标任务完成考核表》,同时提供所有证明材料(非居申报材料经推进办非居组认可)。

区考核办组织考核,出具《城建工作任务业绩考核通知单》。按季度兑现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奖励基金。

考核办年底对各街道(乡)、开发区年度城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

(三)街道(乡)、开发区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街道(乡)、开发区年度四个文明综合考核挂钩,基本分为15分

1、按时开拆率(即全年所有按时开拆项目与全年应拆项目的比)占权重10分,开拆率与权重分值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2、拆除率(全年已拆户数与全年所有项目应拆户数的比),占权重5分,拆除率与权重分值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3、拆除率达90%以上的街道(乡)、开发区中,全年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数列全区第一的加3分;列全区第二的加2分;列全区第三的加1分。上述三项之和即为各单位四个文明综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得分。低于12分的街道(乡)、开发区,不得评为先进和标兵。

(四)开展“城建杯”竞赛活动

按季度开展“城建杯”竞赛活动,根据上述三个文明综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办法,对照季度城建计划任务,进行考核打分,得分前两名的授予“城建杯”。

第2篇

2005年,一个外国人,美国城市规划专家Jeffrey Soule在走完长安街后感叹:“一个有着最伟大城市规划设计遗产的国家,正在系统地否定自己的过去。”

如果说一个城市所呈现给世人的文化底蕴,它的辉煌与没落,最直接的代言者,就是建筑,那么那些大大小小的房子,承载的已不仅仅是遮风挡雨的功能,它们更代表着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文化软件。

从世界历史来看,建筑业在整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角色是在变化的。在工业化之前,它是位于基础产业行列。从工业化开始到工业化完成,它很快发展为支柱产业。我国现在正处在这个历史时期。到了后工业时代,它又会回到基础产业的位置。

目前建筑市场的秩序是比较乱的,确实问题很多。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制化建筑进程中, 一是国家在对市场规则的建立方面始终是带头向前走的。可以看到政府在牵头建立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秩序、建筑活动的保证担保等等。 其二,大多数企业不愿意秩序乱下去,因为乱下去对谁都没好处。所以有一个内在的要求,就是希望秩序好转。现在的问题是,有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我们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来控制,打击不力。今后很可能从建设组织方式的转变入手来解决这些问题。其三,现在我们很多法律制度虽然已经确定了,但是实施得不到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守法者本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师应该形成守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氛围,把法治摆在第一位,而不是把人治摆在第一位。

我们觉得搞建筑的,首先必须是个全才,他的素质结构应该是“艺术素养+工程知识+人文知识+法律知识”的结合体。说到社会责任感,我认为建筑这个行业是很缺乏的,甚至说没有,我只能说有个别很有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的建筑师,在坚持着他们对建筑最初的热情和原则,但整个行业基本没有,大部分都跟着利益走。

20世纪90年代初,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首创“软实力”概念,其别强调“文化的感召力”,把它作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约瑟夫?奈指出,很多时候,文化的潜移默化甚至比枪炮火箭的威力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实力。当“软中国”的价值输出被提上越来越重要日程的时候,我们的文化遗产却面临着日趋严峻的生存状态。想起那些已经消失和正在消失的城楼、城墙、古寺、会馆、胡同和四合院,我们觉得有必要先从我们的建筑界做起,只有我们的建筑师们先拥有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软道德,才能真正为实现中国的软实力崛起而添砖加瓦。因此,关于建筑师的责任感,首先得从保护建筑的文化原生态开始……我们的观点是不管怎么改造,都要有个平衡点,都要以保护为前提,再想怎么让人居住得更舒适。

保护这座建筑的历史信息,也就是时间留下的痕迹。不可否认,操作起来,没法实现100%的保护。比如说你要翻修一个四合院,你得装电、装灯,还有自来水,我们只能说能做到90分就做到90分。但很多官员和建筑师就不能理解,直接就按20分甚至0分做了。我们保护传统建筑,不排斥修复,但到了他们那就变成大规模的改造和拆迁了。

建筑师的社会角色就是要创造新事物,甭管是出于兴趣还是出于生存。建筑师要对客户负责,这是起码的;更重要的是得对社会负责,这个比较大,而且涉及到建筑师的才能,你得有跳出具体项目去考虑更大问题的本事。 简单说,建筑包含技术因素和艺术因素两个方面,所谓艺术性不是加入一些不承担功能的没用的东西,而是基于更成熟、更广泛、更深刻的思考给出更合理的答案。一个巧妙的、关照使用者内心感受的设计,就比生搬硬套的、照单抓药的设计更接近艺术性,前者就是有责任感的,后者就不是。

说到文化,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层面上,建筑设计也存在着保护功能,但我们仍然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误区,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政府行为,他更多地涉及到民众的认识问题。我们办奥运会,就要把整个北京城重新刷一遍,其实这对古建筑是一个很大的损坏。我觉得建筑师首先得有这个意识,旧的并不代表它没有价值,我们得先学会保护建筑的原生态。

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建筑创意结合方面,我觉得我们不是不保护,而是太想保护了,但最终的结果却是破坏。野蛮拆除的不说,很多遗产由于人们的无知和过份在意,而得到了超出正常维修范围的“保护”。未必非得做什么,放在那里就好了,比如长城。没见过埃及人把胡夫金字塔的尖补齐的。文化遗产保护,虽然不是我的主要工作方向,但我很尊敬那些文物工作者,默默无闻的那种,他们比很多所谓文化人要了不起。建筑师也常常要遇到和建筑遗产修复、扩建等方面相关的问题。修复基本上是纯技术层面的工作。对于扩建,我认为这不该是一个简单仿古的工程,建筑师要有自己的立场。每一件设计作品都应该是独特的。对于生命,重要的是灵魂,是精神。

还有就是建筑师是有特殊地位的,它不应仅仅成为画图的机器。先看建筑师眼中的建筑师:日本建筑大师矶崎新是国际知名的,他曾这样评价柯布西耶“当置身与柯布西耶建于法国的伟大建筑拉士雷特修道院中,每个人将深受感染,不禁联想到大师与海之间的关系。对与柯布西耶,大海就是动力,浸透他的每一个细胞,激发他所有的想象力。”

总而言之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制化建筑进程中,建筑师应该担当起三种责任。一是担当起城市建设的推手责任。所谓“推手”之责,就是在城市建设、建筑设计中,使城市更宜居,使建筑更人性化。30年的发展,我们的城市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特别是建筑,在老百姓眼里被颠覆:原来建筑不仅仅是四合院、排排房、整齐划一的房子;它可以是几百米高、多几何形、非对称,甚至它的外形可以是怪怪的。建筑师的智慧让百姓大开眼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城市越大越好,建筑越高越多越好,人们更渴望回到“原来”的家。因此,注重地域特色,遵从历史文脉,保护生态环境,体现时代精神的城市和建筑,自然落到建筑师的身上。二是担当起影响社会的责任。所谓“影响社会”之责,首要的是影响城市的领导者和投资者,因为他们是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和投资商,他们的价值取向、审美取向,决定了一座城市、一个建筑的形象。只有提高二者的建筑文化素质,我们的城市形象才会更加文明。比如眼下人们批评的南北城市“千城一面”、城市中“钢筋水泥林立”的状况,表面看是建筑师的责任,但本质上却是决策者政绩意识的反映。这其中建筑师的苦衷自不待言。再比如,人们指责的所谓“欧陆风情”,虽然是一种社会思潮亦或外来文化在建筑上的反映,但开发商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致很多四不像的建筑污染了城市,这其中建筑师委实难以左右。但是,建筑师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影响城市的决策者和投资商,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的视觉污染。三是担当起普及建筑文化知识的责任。所谓“普及建筑文化知识”之责,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全社会建筑文化知识的素养,让老百姓明白,文明的城市、和谐的居所应该是什么样子。

参考文献:

[1]时匡. 建筑师的社会责任 建筑学报 2004年第7期

第3篇

内容提要: 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来侵权法中确立荐证人侵权责任的专门条款,明确并且降低其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构建我国未来荐证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荐证广告对于我们目前

二、美国法上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和制度

 

     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采用荐证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做出夸大其辞的宣传,诱导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当时美国荐证广告也有不乏采用虚假或误导的方式欺诈消费者,当虚假广告人破产时,很多消费者便提出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即要求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面对这种新型诉讼,美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最终还是较为妥当地建立起了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诉讼制度。

 

(一)基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的民事诉讼

 

     美国国会在上世纪70年代通过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对荐证广告行为进行监管。ftc还为此专门制定了《荐证广告行为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为实际监管提供参考。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只是授权ftc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ftc不会对个人利益受损进行补救。[⑤]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授权ftc对于欺诈性荐证广告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但是许多消费者仍心存不甘,仍然试图根据《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绝大多数的联邦法院都拒绝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为消费者寻找隐含的民事诉讼权利。

 

     在一起对生产止痛片的非处方药生产商excedrin的集团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了关于此类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⑥]在该案中,excedrin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药品比阿司匹林更加有效,而消费者认为这是一个虚假欺诈性的广告,并宣称受到了经济性的损害。联邦上诉法院对于ftc在执行《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职能经过冗长的讨论后,认为国会并没有试图在《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是试图赋予ftc对欺诈性的荐证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联邦上诉法院还随之对可能产生的附属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赋予消费者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能会导致零碎的个人诉讼,并且可能会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执行发生冲突。

 

     随着上世纪80年代ftc放松对荐证行为的监管,以及其颁布的《指引》对投资者保护的不断弱化,人们不断抨击ftc在救济欺诈消费者方面的不作为。[⑦]因此,美国民众要求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呼声越来越高。

 

(二)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

 

     在试图寻求《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作为民事诉讼根据的企图失败后,许多受害人开始尝试依据普通法中的欺诈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要想提起欺诈或误导性的侵权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事实:被告对关键事实作了误导(虚假)性的陈述;被告知道或者相信陈述是假的或缺乏充分的信息推导出陈述的真实性;被告有意诱导原告依照其陈述行事;原告正当合理地相信了被告的陈述并由此受到损害。[⑧]以下我们主要沿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之间的区别为线索来介绍普通法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1.就虚假陈述方面而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没有实质性区别。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其陈述无需是明显虚假的。首先,如果一个陈述包含了错误和正确的两方面内容,而错误更有可能被接受,那么这种模棱两可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其次,如果陈述表面上是真实的,但是它却可能在消费者内心产生错误印象的,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最后,一个能够掩盖正确内容的语言或者行为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陈述。[⑨]为了更加便利消费者利用普通法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一些学者曾经创造出了“学术投机和公众形象理论”,[⑩]但在kramer v. unitas一案中,这一理论并没有被法院所采纳。johnny unitas是一个著名橄榄球后卫,一天他出现在一个名为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中,随后他成为该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代言人。一个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代表在广播中宣布了一个包含了高收益、安全以及满足所有谨慎投资人需要事实细节方面的投资计划。随后,unitas也凑过来,并且邀请听众向fidelity公司电话咨询以了解详细情况。但是unitas本人和他的经纪人都没有对fidelity公司以及投资要约的真实性做过调查。后来该投资被证明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当投资者经纪公司宣布破产后,受害人根据普通法的欺诈理论对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提起诉讼。但是,佛罗里达州的初等法院和负责上诉审的第11巡回法院都批准了unitas“立即判决”的动议,[11]因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欺诈的初步证据。初等法院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做出任何原告可以信赖的陈述,由此也就无法对其提起欺诈诉讼。第22巡回法院也认为 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没有就fidelity公司的投资方案做任何虚假的陈述,相反,unitas只是在电台中号召大家自己打电话咨询投资问题。由此,法院做出了一个事实性问题的裁决,即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就没有对fidelity公司的投资计划做出荐证。“确切的讲,unitas只是仅仅是介绍了该公司,建议听众自己去调查和咨询该投资计划。”[12]法院认为unitas的陈述至多属于“吹嘘行为”,而这不属于欺诈的范畴,被告要求人们对投资问题做进一步的询问并不构成原告可以合理信赖的陈述。在这一点上,普通法明显与ftc的指引有区别,因为按照ftc指引,一个名人只要他为公众所熟知,并且(不太明显地)推荐商品,那么他就是荐证人。根据指引的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荐证行为,实际的言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名人将其个人声誉或个人形象附加在商品中的事实。[13]

 

     2.在被告人主观要件方面,相对于州成文法而言,普通法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原告必须承担被告明知、欺诈意图方面的举证责任。州成文法并不要求原告搜集被告知情和诱使原告信赖被告的意图方面的证据。在通常的普通法案例中,一般都会假定被告不会冒着声誉受损的风险在广告中故意去陈述虚假的事实。但是名人在做广告时有意识地忽略重要事实,或疏忽大意地忽略陈述的真实性,那么此时就构成了“明知”。[14]尽管州成文法对意图要件做相当狭隘的解释,但是荐证人很难狡辩说自己没有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意图,因为这恰恰是荐证行为的目的所在。[15]

 

     3.在原告是否合理信赖被告所作陈述举证责任方面,普通法也与联邦法和州成文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举证要求,但是州成文法和联邦法相对容易的多。按照普通法,这一要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原告必须合理信任被告所作的陈述;其二,他按照他所信赖的陈述做出的相关的决定。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将一个纯粹观点的陈述当作是一个事实加以信赖,只有一个对事实的误导性陈述才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既然荐证行为只是被认为是表达了荐证人本人的观点,那么消费者就不可能去合理地信赖荐证人的陈述,并由此做出决定。实践中,法院为此规则创造出许多例外情形。当一个陈述同时隐含地表明陈述者本人确信没有其他事实可以否定这一观点,而且还确信有其他一些事实可以支持这一观点,那么一个人就可以合理信赖这一陈述。“当陈述者被认为拥有了原告无法拥有涉及相关问题的特殊知识时”,这就符合上述的隐含条件了。[16]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消费者一般都会认为荐证人不会撒谎,而且对于他们所陈述的商品或服务他们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由此,消费者对荐证人的陈述信赖就是合理的。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质疑,认为当一个专家或者名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陈述与他们各自的领域没有明显的联系时,并不能得出消费者会合理信赖专家或名人的观点。[17]州成文法采用几个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如有的州干脆就对此要件不作要求,有的州采用了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是否会信赖该陈述作为判断标准。

 

(三)州成文法对消费者救济

    

     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排除了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消费者可以另辟蹊径,依据其所在州的《反不正当和欺诈行为法》(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以下简称“udap”)获得救济。大多数州的udap都是仿照《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制定的,由此也被称为“小《联邦交易委员会法》”。还有一些州以《统一消费者买卖行为法》为蓝本制定了“udap”,以禁止对消费者交易进行欺诈和不公正的行为。其他一些州则以《统一反欺诈交易法》为蓝本制定“udap”。其余的州则采用普通法为救济途径,并制定了旨在禁止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反欺诈消费者法》。

 

     根据“udap”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得到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律师费在内的各种救济,一些州在特定的案例中甚至允许给予实际损害两至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多数州也允许消费者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18]通常而言,“udap”的存在并不排除消费者依照普通法提起欺诈或误导权诉讼,但是由于依据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太重,因此,消费者通常还是依据“udap”提起诉讼。

 

     依据“udap”提起诉讼的经典案例分别是lloyd bridges和george hamiton参与的两起名人荐证广告。lloyd bridges是当时著名的演员,在很多电视剧和电影中出演过主角。bridges出现在a.j.obie投资公司所拍摄的广告片中,并且在广告片中劝诱投资者购买obie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而该证券是由obie相关联的债权人钻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后来obie投资公司和钻石公司相继破产,众多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他们将bridges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认为bridges在此过程中的陈述“歪曲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歪曲了投资公司的真实情况、将此项投资歪曲为保守型的投资、将钻石公司歪曲为‘你可以信赖的公司’”。[19]他们依据的法律是伊利诺斯州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62章,该章将“任何不正当或欺诈行为宣布为非法,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虚假陈述、虚假允诺、误导、隐瞒或遗漏实质性的而其他人可能恰恰依赖此事实做出判断的事实。”[20]但被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即他本人对“歪曲事实”并不知情,而且他和其他投资者一样也被投资公司欺骗了。但是法院认为不知情的“歪曲”也是可诉的,因驳回被告的抗辩。

 

     根据上述案例,说明根据州的成文法规定,荐证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重要,被告并不需要有欺诈的意图,甚至毫不知情的误导也是可诉的。从字面解释而言,州成文法仅仅要求荐证人试图让购买者信赖他的(欺诈性)虚假陈述行为或(遗漏性)陈述行为,换言之,只要一个人试图让自己的行为产生相应的结果就可以成为被告。[21]州成文法之所以强调“信赖性”是建立在广告语都是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但被告还是认为《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对荐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中包含了对“误导性陈述知情性”要求。事实上,在ramson v. layne一案中,法院曾经援引了ftc1980年颁布的“同意令”,认为“如果荐证人对他所陈述的真伪确实不知情,或者是应当知情而不知情的都是不违反法律的。”但由于这样的解释出现在ftc的“同意函”中,而不是正式的裁决中,因而法院拒绝承认ftc规定了知情性的要件。但无论如何,在本案中讨论知情要件是否影响可诉性是不必要的,因为原告证明被告一个合理的询问就可以确认一个特定陈述的真伪,这本身就满足了举证要求。很多案例表明,故意不去知道某些事情不能抗辩一个“对虚假陈述的指控”。在本案中,作为委托人的obie投资公司在邻近的几个州曾经因为类似的行为被屡次指控为违反了证券法。很明显,bridges对此事没有作询问,而对此细节他本该披露而没有披露。在其他涉及相同事实问题的案件中,bridges也以自己对所陈述的真实性不知情而拒绝承担责任。[22]在其他类似的aramowicz v. bridges一案中,破产法院也认为荐证人和广告商对各自陈述的真实性负有独立的鉴别真伪的义务。

三、美国法荐证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启示

 

     从上述美国法相关路径和制度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经历了利用行政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追究广告荐证人民事责任的三种不同路径,但最终还是确立州成文法的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就行政法责任追究制度而言,这与目前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承担职能是相似的,即只是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承担为消费者提供民事救济的功能;而普通法则与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地位相同,在无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美国之所以最终选择州成文法作为救济手段,是因为按照普通法的构成要件无法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州成文法降低荐证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此外,在具体的荐证责任追究制度中,美国法注意区分了不同的荐证行为,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此时虽然行政法本身不能成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在确定不同的荐证行为人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方面还是参考了行政法规范,如对于个人推荐型广告的荐证人,美国 ftc的《广告荐证指南》规定:“广告若明示或暗示推荐者是产品的消费者时,那么他就必须是产品真实的消费者,且正在使用,否则就应当在广告表明自己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同时,如果广告主与荐证人之间存在足以影响荐证行为或荐证可信度的某种实质关系,而消费者又无法通过合理推断该关系时,那么广告就必须披露该实质关系”。[23]如果荐证人没有履行上述手续,那就可以说荐证人存在过错;而对于个人证言型广告,此时荐证人是以产品保证人身份出现的,他不仅仅是作为产品推荐意图,而且是以特定身份(往往是专家)担保商品的品质,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ftc认为:“广告荐证人若明示或暗示自己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则广告荐证人必须具有该方面的专业知识。”编辑

四、我国现有困境和未来选择

 

(一)我国现有规定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现有关于广告荐证人的责任存在重大缺陷。首先,规范广告荐证人的核心法律《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一方面存在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仅限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没有涉及到自然人;另一方面,该规定不加区分地将荐证人责任统统规定为“连带责任”,不适当地加重了某些荐证人的责任,不利于整个广告行业的长远发展。而2009 年2 月28 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似乎兼顾到了上述问题,该法第55 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它仅仅限于食品领域,且在“乱世用重典”思路下,在没有严格区分具体荐证行为的情况下,一律采用了“连带责任”的规定。即使是2009年底颁布通过,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

注释:

  [①] 2009年6月24日

 

  [④] 杨立新教授持这一观点,参见杨立新:“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

 

  [⑤]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 guide to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3, 17 (1987).

 

  [⑥] holloway v. bristol-myers co., 485 f.2d 986, 991 (d.c. cir. 1973).

 

  [⑦] karns,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evolving deception policy, 22 u. rich. l. rev. 399 (1988).

 

  [⑧]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5, at 728 (5th ed. 1984).

 

  [⑨] bailey & pertschuk, the law of deception: the past as prologue, 33 am. u.l. rev. 849 (1984).

 

  [⑩] carlin, liability of the product endorser - developing a new perspective, 15 n.y.l.f. 835 (1969); bentofsky, private judicial remedies for false and misleading advertising, 25 syracuse l. rev. 747 (1974).

 

  [11] 立即判决(summary judgment)是美国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使法官可以不经庭审就可迅速了结案件。但提出动议一方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即一是案件中不存在任何有真正争议的重大事实问题,二是其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必定应当胜诉。参见成靖:《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12] cameron v. outdoor resorts of america, inc., 608 f.2d 187, 195 (5th cir. 1979), modified on reh'g, 611 f.2d 105 (5th cir. 1980).

 

  [13]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16 c.f.r. § 255.

 

  [14] consuelo lauda kertz ,roobina ohanian, recent trends in the law of endorsement advertising: infomercials, celebrity endorser and nontraditional defendants in deceptive advertising cases. 19 hofstra l. rev. 603 .spring, 1991.

 

  [15] j. sheldon, 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 4.2.4.(consumer credit and sales legal practice series) (2d ed. 1988 and supp. 1989).

 

  [16]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9, at 760-61 (5th ed. 1984).

 

  [17] bethel, liability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to third parties for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31 ohio st. l.j. 571, 578 (1970).

 

  [18] k. plevan & m. siroky, advertising compliance handbook 291-93 (1991).

 

  [19] ramson v. layne, 668 f. supp. 1164 (n.d. ill. 1987).

 

  [20] illinois consumer fraud and deceptive practices act, ill. rev. stat. ch. 1211/2, para. 262.

 

  [21] warren v. lemay, 142 ill. app. 3d 550, 556, 491 n.e.2d 464, 474 (1986)

 

  [22] sanborn, caveat endorser, nat'l l. j., feb. 19, 1990.

 

  [23] ftc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 16 c.f.r 255 et seq.(1980).

 

  [24] 目前出现对于荐证人的民事诉讼都以“于法无据”被驳回诉讼请求,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审判实践中“民事责任法定”的思想密切相关,同时也与该类案件中涉及到复杂的举证问题相关联。

 

  [25] 张保红:《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论纲》,《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26] 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1 期。

 

  [27] 成靖:《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第4篇

一、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目标要求:加强星级司法所建设。持续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加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的支持力度,再创建1-2个五星级司法所,三星级以上司法所争取达到90%以上,总结推广观音阁司法所在村居(社区)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站)的经验做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抓好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物业管理、消费、环保等新领域拓展,在农村、社区建设一批个人品牌调解室。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打造社会矛盾预警调处中心综合分析平台,认真做好“双节”和“两会”期间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落实好“以案定补”制度。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基层工作科

责任人:

二、着力提升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成效

目标要求: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均衡发展。开展“监管教育双轮驱动”活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控制在0.18%以下,打造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平台,确保不失控、不脱管、不漏管。统一编印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读本和学习笔记,探索在村居(社区)、敬老院等公共区域设置社区服务岗位,推行分散劳动、统一鉴定的模式,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服务意识。提升安置帮教工作成效。落实重点对象必接必控,加强帮教对象动态管理,开展常态化帮教走访活动。试点运行“两类人员”远程视频帮教系统,开展视频会见活动。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科

责任人:

三、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目标要求:稳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公室,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大力开展律师服务业。开展“牵手重点工程、中小企业和村居建设法律服务”活动,做好律师服务重大项目相关工作,引导律师服务向群众就业、就医、求学等民生领域延伸,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涉法涉诉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与专业性调委会对接,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红黑榜制度。(律师管理科)深化“驻所联村”活动,推行两所互帮共建,组织法律服务所进驻结对司法所,3月底前试点推行“法治村主任”工作,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接辖区村(社区)、农户,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全覆盖。(基层工作科)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试点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推动“法律援助便民示范窗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10件。健全乡镇、相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和村居联络员服务网络,培树两个示范法律援助工作站,构建“城镇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组织好“农民工维权”和“三八妇女节”系列宣传活动,倡导建立公益性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打造法律援助公益品牌。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科

责任人:

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目标要求: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普法30周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突出抓好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探索在全区中小学班委会中设立法治宣传员。继续做好“法治”栏目的拍摄工作,上半年建成一个普法微信平台,及时反映我区的普法工作及我局工作动态。5月底前召开全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加大法治创建力度。深化法治创建活动,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7月底前部署完成“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进一步挖掘和培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典型,11月份迎接全省验收,确保我区进入先进行列。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引导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加强“四个一”建设,普遍设置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一个法制长廊或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完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充分利用普法考试中心,探索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学法方式。推动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法制宣传教育科

责任人:

五、着力加强班子队伍建设

目标要求: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敢于担当,忠诚履行使命。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和完善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将依法治国列入重要学习内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进领导班子团结和凝聚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加强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适时召开全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大力开展分类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岗位专业化水平。开办业务大讲堂,组织全局优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和宣讲。加大青年律师扶持力度,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加大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状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力度,保持对“”问题的高压态势。

牵头负责人:

第5篇

第二,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我市违法建设分布的范围较广,形成的时间跨度较长,合法与非法交织,情况比较复杂,进行违法整治必然会触及部分团体和个人的利益,遇到较大的阻力。当前,我们正在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整治违法建设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推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工作。实现社会和谐必然要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推进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首先要敢于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和成办发〔2006〕34号文件。查处违法建设,有文件也有政策,关键问题是要敢于依法行政,没有这个“敢”字,说一下动一下,就不可能整治到位。其次要善于工作,注意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加强疏导,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摆在前,争取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理解支持,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当前,违法建设问题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我们避免不了,其他城市同样避免不了。它反映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都会存在。我们在进行整治的同时,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持久整治。

第三,严厉追究违建责任。要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严肃查处违建责任人,形成违法必究的氛围。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参与、纵容违法建设,或干扰、阻碍、抗拒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暴力抗拒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人员要依法查办,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依法制止、查处违法建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也要追究责任。对拆违工作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区(市)县和部门,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6篇

我局发始终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和谐平安建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系统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由局长刘建荣同志任组长,副局长杜玲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科技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和谐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成员全力抓的齐抓共管良好局面,为我局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了责任制度

根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和谐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要求,我局就全年综治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统筹安排,建立了四项责任制:一是单位领导班子责任制。要求领导班子带领干部职工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十无”基本目标的实现;二是各科室及个人责任制。要求保证各科室干部职工及家属不出影响社会稳定的人和事,营造安定良好的工作环境;三是新农村建设及“三送”点社会稳定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理,深化基层创安,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环境;四是建立奖惩制度。将2013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和谐平安建设工作列入年终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内容,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及责任人实行奖励,因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问题的科室及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了法制教育

利用宣传专栏、会议传达等形式,结合开展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活动,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通过宣传学习教育活动,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维护治安的积极性,提升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为弘扬苏区精神,再创一等工作,建设新时期模范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实现了治安稳定无事故

第7篇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上级单位的相关要求,XX镇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现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到位

我镇党委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做到该项工作深入开展。一是成立了由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副书记具体牵头负责,党委委员具体抓的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始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原则,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召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二是部署到位,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党务会议事日程,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等工作均由党委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做出决策和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三是措施到位,各项工作做到年初总体规划,实施有步骤、有督查、有总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落实到位,聘请XX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我镇法律顾问,依据宪法法律规范行使职能。

二、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水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带动全镇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此XX镇开展了以下工作:

1、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机制。根据县政府的统一安排,XX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权力类别,对现有权力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形成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建立了XX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全镇各站所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开展自身工作,对于超出自身权限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2、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制度。今年XX镇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项必经程序,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凡是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及有利害关系的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3、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XX镇结合各站所自身职能特点,为各站所制定相应的职责规范,并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领域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镇司法所已配备了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在领导接访工作室安装摄像头,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了全面的记录。

4、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在镇政府政务信息栏目公开政府信息,除传统渠道外,充分利用镇政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5、加强干部队伍学习力度。针对工作实际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以强化思想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为宗旨,坚持工作人员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从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并利用中心组、民主生活会、专题教育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认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各种法律知识。

三、强化机制,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

1、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全镇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在窗口单位明显处设立党员先锋岗,落实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业务和综合素质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群众,做到热情周到、首问必答,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因公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做到来人有人管、事情有人办、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待、推诿延误。

2、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在窗口单位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或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予以答复。并根据业务的实际和特点,要逐岗位、逐环节、逐项目确定标准时限,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监督电话,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告知,接受群众监督。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对各站所、各村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站所或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免或免职,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查处。

四、规范执法,健全完善依法调解机制。

1、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作用,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民事纠纷及时进行处理。截止到2016年12月月底,镇、村两级调委会共排查各类民事纠纷220件,调处220件,调处成功217件,调解成功率达99%。

2、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案件。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日制度。对来访事项进行分流办理,联合相关站所调查调解,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全年共收到各级件17件,处理17件,无越级上访、群体上访。

3、建立和完善行政投诉工作制度,各办公场所必须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电话,使服务对象投诉有门。

4、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无执法权工作人员坚决不能执法。

五、存在问题

XX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有一些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完善和提高。一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创新有待加强。在法治政府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和制度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创新需进一步强化;二是部分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适应较慢。

六、下一步打算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XX镇将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力争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针对存在问题,采取下列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高质量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加强镇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站所对规范性文件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水平。

三是努力推动农村管理体制创新。针对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等问题,在过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思路,推动镇村干部依法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切实增强农村法治管理水平。

第8篇

一、积极推进统计依法行政

(一)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认清当前统计工作形势和环境,切实转变观念,树立统计法治思维,强化统计法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作为践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自觉行动、具体措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法治政府建设与统计法治建设有机统一。

(二)加强统计法治工作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成立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执法监督工作组,实行小组包保、组长负责制,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纳入本全局工作总体部署,做到与党建、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将普法与执法统贯穿到普查、调查工作全过程,实现统计工作法治化。

(三)推进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严格认定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公示相关信息。继续完善、规范统计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管理,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快统计人员守信激励机制的构建和统计失信人员的惩戒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二、弘扬法治,强化普法宣传

(一)切实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和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继续联合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积极推进统计法进党校工作。将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和各单位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必学内容,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

(二)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治“七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周密制定年度普法计划,细化工作目标与任务。不断增强统计法治理念,把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政府统计部门重大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任务,确保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二十六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重点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遵法。在举办对辖区内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四上企业”的分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专题培训同时,充分利用日常统计工作联系企业,进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借助联网直报平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让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法纪,敬畏法纪,自觉杜绝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从数据源头抓好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真实性。

(四)大力开展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作用,积极开展载体多样、形式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创新手段,采取多种方式,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结合“12·4”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方法制度、生产流程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敬畏度,营造依法统计良好环境。

(五)配合第七次人口普查,开展普法活动

人口普查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大型普查,数据质量的高低与广大群众的配合度息息相关,为切实提高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将加大《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的宣传力度,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开展督查,强化执法监督

(一)加强查询,压实监管责任。在一套表平台数据上报期间,对企业数据变化异常、平台数据频繁修正、不符合行业常规值等情况的企业,专业人员要第一时间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问询,调取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佐证材料,核验企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督导企业有依据上报,有基础核算资料,对问题及时跟踪落实,即知即改,做到监管无漏洞。

(二)跟踪核查,加强培训指导。专业人员要经常(全年至少5次)入企就重点指标随机抽查部分进行指导,培训统计指标口径和涵义,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实行季度跟踪核查上报数据,杜绝企业因不懂统计业务和《统计法》,造成企业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守法的问题。对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立即对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新增入库的、一套表平台操作有困难的企业,及时入户指导做好统计服务;特殊疑难问题,要组成专班,及时充分了解情况,报告上级局协调研究解决。

(三)突出重点,开展人口普查专项执法检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今年统计工作的重点任务,要坚持普查未动法律先行,将各乡镇街区普查机构、普查经费、普查人员的“三落实”工作、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清查摸底、登记准备等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坚决杜绝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坚决杜绝编造虚假数据,坚决杜绝泄露普查对象个人信息;依法保障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行使职权,保障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执法,震慑统计违法。认真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措施,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对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统计违法责任人,要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要进行公示和联合惩戒,行政处罚有突破;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加大内部通报、政府通报和媒体曝光力度。

四、夯实基础,强化队伍建设

(一)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制度。在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相关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健全和完善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等工作机制。与此同时,继续建立完善《市违规干预统计数据记录台账》和《市统计局数据监督检查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对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记录,及时梳理,及时上报,及时遏制。

第9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依法治安为主线,在安全生产中全方位强化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通过加强学法促知法,加强执法促守法,加强守法保安全。以主体责任落实为根本,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队伍建设为保障,狠抓制度建设、科技创新和教育培训三件大事,突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达标创建三个重点,为商业经济发展保安护航。

二、目标任务

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数不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

2、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提升企业安全水平。

4、认真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止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

1、组织开展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以及全国、省、市“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安排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3、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按标准提取安全费用,落实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依法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三)强化安全生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