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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加强我院传染病分类防治工作,提升我院卫生应急能力,根据《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院对全院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1、领导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的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医院成立有传染病自查小组,自查成员由分管院长及各临床科室主任及预防控制科负责人组成。自查组成员严格按照我院传染病自查制度开展工作;成立重大传染病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各类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各种治疗药物、诊疗设备、车辆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二、制度健全
医院制定有传染病管理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制度、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传染病消毒制度、传染病隔离制度、传染病报告知识培训制度、门诊日志登记管理制度、发热门诊管理办法等。做到了对传染病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通知精神,我院认真开展预防传染病工作,现将我院传染病工作自查情况汇总
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组织。
认真落实上级预防传染病有关会议、通知精神,做到上行下达,不折不扣。我院根据情况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预防传染病的具体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制定了预防传染病应急预案,成立了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朱兰,副组长:李红群,成员:王华清、黄贯松、罗巡、吕兴涛、罗桂芝及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对各项应急工作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监督落实,切实做到对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转诊、”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制度,认真检查落实。
1、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在我院一旦发生流行性疾病时,就必须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及时有序地把疫情报告上级,力争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不瞒报、不谎报、不漏报、不迟报,确保疫情准确无误地上报,并做好记录。
2、建立和加强检查制度。首先检查有无发热现象和其他异常症状,认真执行检查制度,并作检查记录和疾病记录。
3、进一步做好社区传染病预防工作,确保预防措施落到实处,掌握居民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有发热等症状的患者,防止传染病蔓延。
4、加强我院的消毒隔离工作,制定消毒隔离制度,社区所有需要消毒场所都要专人负责。
三、人员职责
从领导到传染病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具体的分工,作到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职责分明。对疫情报告、疫情登记、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疫情管理检查、传染病疫情资料建档、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均有专人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科及其相关人员、发热门诊、医生制定了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
四、人员培训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在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离、引进、培养、试验以及传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占据着重要一环。如果疏于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进行规范严格科学细致的管理,一旦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失控,则不但无法实现从事这项工作以防治传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会变成传染病发生、传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酿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恶果,并导致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失败。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引进、供应、保藏、携带、运输、实验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供应、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严重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国家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以及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作了一般性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又制定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专门性管理办法,如《建立健全医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规定是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制度保障,必须严格遵守。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首先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进而严重危害或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应予严惩。
本罪的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所谓传染病毒种、菌种,根据《传染病防治》第16条的规定,分为下列三类: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希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具体包括: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2、必须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应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关键词]预防;传染病;应用策略;公共卫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19)12(c)-0053-03
预防传染病是国内卫生管理中较为复杂、困难的一项工作[1],由于管理部门常存在执行力度不足、制度不健全、应急措施不完善等问题[2],民众罹患传染病的几率较高,生命健康难以得到保证。基于此某市医院近几年常通过公共卫生管理对传染病的传播、发展作相应干预,在提高社区居民传染病防治知识水平的同时减少其不良生活习惯[3]。该研究选取2014年6月6日—2017年6月调查的460名居民研究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实际作用,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定某市医院调查的社区居民460名,等距抽样法分观察(230名)、对照(230名)两组。纳入标准:①身体机能正常,精神良好。②均为非特征人群,无高龄老人、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及孕妇等。③社区常住人口。排除标准:①调查期间或管理途中罹患传染病者。②沟通障碍、书写障碍或理解障碍者。观察组中,112名女,118名男;年龄31~64岁,平均为(47.46±6.74)岁;受教育程度(学历):62名大专及以上,93名高中及中专,57名初中学历,18名小学。对照组中,110名女,120名男;年龄29~63岁,平均为(47.72±6.63)岁;受教育程度(学历):64名大专及以上,92名高中及中专,58名初中学历,16例小学。比较以上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对象的隨访资料完整,且其知情同意书已签署。
1.2方法
对照组行基础管理,方法:通常应用“一对一”口述、宣传手册、宣传标语、健康讲座等方式,讲明传染病的危害、预防知识及其他注意事项。
观察组行公共卫生管理,方法:①加强职业素养,注重对管理人员沟通技巧、责任心的培养,定期组织职业培训,提升其对传染病的认知水平,对传染病发病群体的管控能力等,可为后续顺利开展疾病防控工作夯实基础。②发挥舆论导向,由于国内人口较多,其个人素养、职业背景,文化层次等均有较大差异,对传染病的认知程度亦有所不同,需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及广播等媒体作相应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舆论,最大限度减少相关不良信息,可稳定民众的内心情绪。③加强健康宣教,开展文娱活动、健康讲座与体育活动,营造健康口号,提升民众对于传染病的卫生意识与预防能力,减少其不良生活习惯。④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完善传染病的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针对预防传染病的违规操作,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改进工作。⑤提升应急能力,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平台,制订合理、科学的应急预警方案,基于此管理人员应根据紧急、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作对症处理,注意培养各管理人员的应急能力,保证工作有序、效率地开展。⑥加强行政管理,做好预防、预测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一旦爆发传染病,需立即从传染源处制止其扩散、蔓延,同时需紧急救治传染人群,并对易感群体进行隔离。
1.3观察指标
观察评测两组居民的两年内传染病发生率、传染病防控知识评分及居民满意度。
传染病类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分甲、乙、丙三类。
传染病防控知识评分参照院内自制传染病防控知识评测表,分预防措施、临床表现、传播途径3个方面,通过问答题(20分)、判断题(40分)、选择题(40分)的形式对其进行测评,均为百分制。居民的防控知识水平越高,其分值越高。
居民满意度参照NSNS(纽卡斯尔大学制订)评测量表[5],含19个选择题,单项满分为5分,分81~95分(特别满意)、61~80分(比较满意)、31~60分(不满意)、0~30分(极不满意)4个分值段,居民满意率=(比较+特别)满意人数/230×100.00%。
1.4统计方法
应用SPSS21.0统计学软件分析数据,居民满意度用百分数表示,行χ2检验;传染病防控知识评分用(x±s)显示,行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比较两组居民的传染病发生情况与防控知识掌握情况
观察组管理12周后预防措施、临床表现等的传染病防控知识评分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1。
2.2比较两组居民的满意情况及两年内传染病发生率
观察组管理12周后的居民满意度及两年内传染病发生率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2。
3讨论
传染病是一种传播范围广、种类增长快的常见疾病[6],传播媒介包括母婴传播、空气传播、土壤传播、水源传播及皮肤接触等[7],一旦爆发会损害民众、社会的经济利益,并对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8]。以往针对传染病预防的卫生管理工作中,常存在以下问题:①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于传染病的医药知识、控制知识、预防知识等的了解水平较低,且自身职业素养一般。②管理人员的责权不明,其职责分工与工作部署存在不细致、不明确的情况,后续工作中易出现推卸责任的问题[9]。③医疗机构与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度较差,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做好疾控工作。④国内人口流动性较大,国土地域辽阔,民众受教育程度不一,加之各地区医疗条件不一,其公共服务体系普适性、应急能力不佳[10]。
通过抓医院传染病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控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传染病的流行态势,有计划地预防、控制各种急、慢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将传染病控制在一定水平和把暴发疫情消灭在萌芽之中。多年来我院重视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在上级传染病的检查和验收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1 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强化法制观念
1.1 开展普法宣传和健康教育
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涉及到基层部队、社会。为面向基层部队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我院组织医务人员下基层部队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增强部队战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1.2 在职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
在医护人员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强化预防意识,明确职责,在医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1.3 岗前培训
我院对每年新分配来的医生进行传染病管理的岗前教育,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习各种规章制度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求,并定期到临床检查考核。
2 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
2.1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各科接诊和经治医师,一旦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甲类传染病6h,乙类传染病12h内,作出传染病登记,填写疫情报告卡,送交预防感染保健科。对于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例及影响面较大的食物中毒病例,首诊医师要立即报告院部、预防感染保健科或总值班,由预防感染保健科电话报告市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搜集并提供诊断的第一手资料备查。门诊医师和病房主治医生发现传染病例后必须认真逐项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字迹清楚,注明诊断依据。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发现阳性结果时,要在报告单上加盖“注意疫情报告”印章后,送病房医师或传染病门诊医师,实行报告签收制。预防感染保健科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本,注明报告时间,统一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网。部队传染病由预防感染保健科登记并上报军区疾病监测中心。对于漏报、隐瞒、谎报疫情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传染病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全院的传染病管理,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预防感染保健科具体实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设定2名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传染病的监督、监测、登记、上报以及漏报调查等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奖惩考核规定,与当月奖金挂钩。
2.3 消毒隔离制度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了门诊的随时消毒制度、病房的随时及终末消毒制度、血源管理规定、污水和污物处理制度,多年来坚持卫生学监测、院内感染监测和传染病监控,使传染病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4 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设立肠道疾病专科门诊,设专职医护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消毒用品、抢救药品,定期进行消毒监测。对甲类传染病重点监测,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诊断、及时报告、早期隔离、及时治疗。
3 加强领导和检查督导,有效控制疫情的漏报
3.1 医院领导重视
我院成立了传染病防治管理委员会及院内感染委员会,与临床各病区、门诊及检验、放射科构成了传染病及院内感染的监测报告网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行了传染病阳性报告签收制,采取了谁签字谁报告、谁负责,发现漏报一查到底。
3.2 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
特别是传染科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的书面测试,使全体医护人员熟悉“两法”的主要内容,从思想上真正重视传染病防治,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使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培训学习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省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和技术要求》、《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规定的学习。
二、加强疫情报告规范化管理,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1.各医疗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执行。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疫情资料,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加强对辖区内各网络直报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督导。疾控中心按照每季度对上季度存在连续3个月未报告传染病的医疗机构督导,督导覆盖率100%;按照《州2015年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督查方案》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督导覆盖率达100%,并写出总结报县卫生计生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3.凡有重大疫情发生,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将发病时间,波及范围,发病人数,发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发病趋势等以最快方式上报,并及时录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及时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求初次报告:①在确认事件2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及时审核;②有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记录资料(传真记录,电话记录)。进程报告:①写出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及可能因素;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危险性评估;②落实控制措施情况;③资源使用情况。结案报告:①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影响因素;②事件的危害与损失及其补偿建议;③评价措施效果;④事件处置成本效益分析;⑤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
4.加强组织建设,巩固疫情报告网络,完善县对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疫情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保持疫情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疾病监测
1.每日监测。传染病网络管理人员必须每日随时(至少四次)上网审核,监测辖区内疫情动态,发现新发,暴发疫情及时请示上级和预警,指导和参与疫区的现场调查,疫源检索,正确处理暴发疫情。
2.重点疾病的监测。凡有脊灰,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百日咳,白喉,炭疽病例报告的乡镇必须做个案调查和采样并送检。如有暴发疫情发生,需在当月的疫情分析中简要描述,内容包括:暴发疫情流行病学特征,发病原因,疫情发展及防治措施,控制情况等。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上报。
3.传染病自动预警。收到传染病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24小时内完成异常卡片的填报工作,如是疑似病例应及时到现场进行防控处置。
4.流感的监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哨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藏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班佑乡卫生院)流感监测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严格按照《州流感监测方案》(阿州疾发〔2016〕25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登记和标本采集(每周5-15份),同时按照要求做好标本保存,运输工作,进一步提高流感监测工作质量。州疾控中心负责标本的检测工作。
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流感病例监测工作。特别是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要高度关注,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每一起暴发疫情应采集10份左右咽,鼻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标本采集后应当在4摄氏度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州疾控中心)。进行流感病毒和其他呼吸道病原体的实验室监测工作。县疾控中心按月完成辖区内流感病例月分析。
5.手足口病的监测。凡有重症手足口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的必须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标本,送样检工作,检验结果反馈及时订正。
四、编码维护
每年11月完成辖区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标准编码的维护工作。
五、各类报表及文字资料的上报
1.传染病月报表。每月3日前向县卫生计生局报告上月辖区内发生的传染病发病,死亡数(即月报表),全年共12期。年报及半年时间另行通知。
2.疫情分析。每月6日前报出上月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分析(共12期),7月15日前报出上半年疫情分析,疫情年终分析时间另行通知。分析内容包括:总体发病,死亡情况,重点疾病发病分述,防治对策及建议。
3.传染病疫情预测预报。在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完成夏秋季及冬春季传染病疫情预测预报。
综合医院承担着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着传染病的医疗救治、消毒隔离工作[1]。为了减少传染病的迟报漏报、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和暴发,我们对医院疫情报告管理工作采取如下措施:
1 成立医院传染病领导管理小组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传染病防控工作。
2 制订传染病管理制度
明确有关医务人员的分工、职责,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3 职能科室设专职疫情报告员
明确责任,负责每天向国家疾病报告系统网络直报医院发现的各类法定传染病,各临床医技科室每科设一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疫情报告登记,每周自查,每月汇总后与医院专职疫情报告员核对,查漏补缺。
4 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健全疫情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各科室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意识,这是减少迟报漏报现象、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的关键。
5 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要求门诊医生对所有就诊患者按登记项目逐项填写门诊日志,不得漏项缺项,对不能排除传染病而进行相关检查和化验的患者,在日志登记的备注栏做特殊标记,如有阳性结果,及时报告[2]。各住院病区设传染病登记本,经治医生对有关传染性疾病检查的结果进行核实,明确传染病诊断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给专职疫情报告员。
6 建立阳性报告制度
检验科、放射科发现阳性报告,除做好专门疫情登记外,还要将阳性报告直接送达开单医生,如开单医生休息,则由科主任负责签字接收,并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防止迟报,漏报的发生。
7 建立疫情搜索制度
专职疫情报告员每日主动到各门诊、放射科和化验室搜索疫情,将与传染病相关的检查检验阳性结果,收集并登记,核实上报的传染卡,对未及时上报的立即与相关科室医生联系,要求医生核实检查结果,及时诊断,诊断为传染病的,及时做好登记、报告。
8 规范传染病管理
提高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意识,对就诊病人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普通病房的患者一旦确认为传染病,及时转入传染科隔离治疗。加强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区污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再进入医院处理站。
9 建立消毒隔离制度
综合医院的门诊、急诊就诊量大,病种复杂,大部分就诊的传染病人先经过门诊、急诊处理,因此,加强门诊急诊的传染科的消毒管理,是综合医院控制传染病在医院内传播的重要措施。传染病门诊空气每天消毒一次,桌子、病人座椅、地面每天清洁、消毒二次,遇污染随时消毒,传染病室要做好终末消毒。
10 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座谈会、板报、宣传栏、健康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人们对传染病的认识,降低传染病发病率。
11 严格实施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专职疫情报告员每半个月对全院各科室进行1 次巡查,检查疾病的诊断是否与传染病登记相符,有无漏登漏报情况。每月对当月搜索、巡查结果进行汇总,一式3 份,一份上报医院,一份反馈至科室,一份疫情报告员存留,对迟报、漏报者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全年无漏报的科室,在年终考评中加分奖励。
经过实施上述措施,传染病迟报漏报率明显降低,有效预防了传染病的医院内传播、流行和暴发,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影响因素;对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医学体制的日益完善,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效果也在不断提升[1]。笔者所在乡镇卫生院,近年来在传染病管理方法等相关规范的指导下,对传染性疾病的防控也颇具成效。但就传染病疫情报告方面来看,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不乏问题的存在,因此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低下,对具体工作的有效落实带来不便。现通过资料收集统计,对影响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的因素及对策作一详细分析与论述,以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本乡镇卫生院2013年1月~12月有关传染病疫情的上报资料,收集2014年1月~12月我院有关传染病疫情的上报资料。纳入标准:符合《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监测的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数据资料。
1.2方法
1.2.1调查方法 以《全国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方案》、《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及《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等规章条例作为参考,设计传染病疫情上报质量的调查评估表[2,3],对本乡镇卫生院2013年1月~12月有关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进行调查评估,调查内容是指填卡质量与及时性的分析。①填卡质量。对传染病卡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必填项缺一项则视为不完整,填写无逻辑错误则视为填定正确;②及时性分析。采用"诊断-录入"与"录入-审核"两个时间间隔,来评价报告与审核的及时性。通过上述调查,对疫情报告质量做出比较合理、客观的评估。同时分析本卫生院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疫情登记报告情况、疫情管理人员情况、直报系统运行情况等,总结影响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的主要因素。
1.2.2改进对策 通过调查,对2013年1月~12月影响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的因素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影响因素提出相应的优化改进对策,并于2014年1月起全面落实,同时分析2014年1月~12月本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评价改进对策的应用效果。
1.3统计学分析 应用Excel表格、SPSS18.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处理分析,计数用百分率(%)表示,率的比较采用?字2检验,当P
2结果
2.1 2013年1月~12月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评估及影响因素
2.1.1报告质量评估 2013年1月~12月本乡镇卫生院共填写148张传染病卡,填写完整数82张,完整率55.41%;传染病卡存在逻辑错误17张,错误率11.49%。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分析,及时录入率48.65%(72/148),及时审核率70.95%(105/148)。
2.1.2影响因素 分析结果表明,卫生院传染病卡的填写、及时录入与审核的质量有待提高,整体报告质量水平低下。进一步分析认为,导致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低下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如下几类:①重视程度不足。乡镇卫生院日常工作繁忙,接收患者较多,接触疾病类型繁杂,容易忽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重要性。②制度不完善。在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方面,尚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③相关知识缺乏。
2.2 2014年1月~12月改进对策落实及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评估
2.2.1改进对策 针对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影响因素的改进对策如下几点:①加强培训。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医务工作者就传染病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与指导,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疫情的了解程度,意识到疫情报告的重要性,增强其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及工作能力,避免工作疏漏发生,最终达到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的效果。②完善制度。根据本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关于传染病疫情的管理条例,制定一套系统、完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管理制度,约束医务人员的行为,做好疫情的记录工作。同时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传染病商情报告质量,避免差错发生。③加强监督审查。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监督审查工作,对疫情报告情况进行详细、全面的监督审核,包括对报告方式、报告流程、报告资料的严谨性、合理性与完整性的审核,同时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的工作监督与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去强化处理,切实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4]。
2.2.2报告质量评估 通过1年的持续质量改进,2014年1月~12月共填写162张传染病卡,填写完整率、逻辑错误率、及时录入率与及时审核率均明显高于上1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综上所述,针对影响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的因素,必须进一步加强督导,采取有效策略进行改进,加强医务工作者的培训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同时还需加强录入与审核,以提高疫情报告质量,为有效防控传染病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韦彬,王福春,农娟.2011~2013年靖西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质量调查分析[J].应用预防医学,2014,20(3):159-160.
[2]魏文君.医院传染病报告实施持续质量改进(CQI)的效果分析[J].求医问药,2012,10(11):1060.
疫情报告是传染病监督管理中最基本的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是每个医生的职责和义务,是防止传染病暴发和疫情蔓延的重要环节。本文回顾我院2008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现状,探讨综合医院疫情报告的可行办法。
1 2008年我院疫情报告现状
2008年我院发现传染病患者2712例,其中医生报告2193例,报告率80.87%;漏报519例,其中可以补报的为447例,可补报率为86.13%;无法补报的72例,实际登记漏报率为2.65%。
2 疫情报告存在的问题
2.1 综合医院(特别是未设传染科病房的)的领导及全体医务人员传染病疫情管理的意识淡薄,重治轻防。
2.2 某些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 发现传染病即转入专科诊治,将疫情报告的工作随之推向专科。既不能执行首诊报告负责制,也不能认真履行法定报告人的义务。
2.3 对医院指定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奖罚制度不兑现,不能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2.4 个别医生不能熟练掌握各类法定传染病的诊断标准、病种及报告时限,以致造成漏报。
2.5 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 主要表现在化验单项目填写不全、名章不清;检验科传染病登记本缺项,使查对困难。个别化验单在发出前虽然为数极少,却是造成传染病漏报无法补报的主要原因。
3 降低漏报的对策
3.1 提高认识、增强疫情管理的意识 做到人人参与,防治结合。配合健康教育,利用板报、咨询等形式做好宣传,以充分认识疫情管理的必要性。
3.2 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的传染病管理小组,制定本院疫情报告制度及奖罚措施,以确保资金落实。
3.3 增加预防保健科监督检查频次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做到奖报罚漏。并每日核对阳性化验单,堵塞漏报。
3.4 在综合医院应设立传染病发热、肠道传染病专科门诊室,对可疑患者进行化验检查,以防止传染病漏检漏报。
3.5 加强对化验单的管理 由医务科和保健科共同参与,做到化验单填写和登记规范化。凡对传染病诊断阳性的化验单由专人送到专科诊室,收发签字,弥补了因化验单项目不全和流失而造成的无法补报的状况;同时首诊医生要做好此类病人转诊的导诊工作,以防出现无主化验单而转向无法补报的另一局面。
3.6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组织各科医生和新上岗医生岗前培训班,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业务知识,半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书面考试,强化业务的同时增强疫情报告意识,提高疫情报告的自觉性。
4 效果与讨论
4.1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奖罚方案经过2009年1—3月的实施,我院传染病登记漏报无法补报的现象已降到历史最低点。医生传染病报告率由实施前的80.87%提高到90.78%,漏报的传染病可补报率由86.13%提高到99%,实际登记漏报率由2.65%降为0.58%,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4.2 我院实施传染病管理的规章制度3个月的实践证明,在综合医院完善传染病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力度,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制观念和定期对医务人员培训是做好疫情管理的基本保证。所以只要真抓实管,疫情漏报现象是可以消灭的,其中预防保健科的监督检查指导起了重要作用。但要提高临床医生报告的自觉性,降低其漏报率,还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