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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其后续计量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进而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成本法及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成本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如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时,就属于有控制关系存在。
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二)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成本法及权益法的核算
(一)成本法的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应相应调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被投资单位发放的是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进行会计处理,只调整持股数量,以降低每股成本。
(二)权益法的核算。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在投资时,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首先,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确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税法的规定与成本法中的阐述相同。
三、成本法及权益法对比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同点。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的投资内容是相同的。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使用范围不同。根据本文之前所述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使用范围不难看出,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对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计量。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会计处理不同
(1)在成本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为:第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被投资单位设明细科目进行二级核算。借方登记发生的投资成本,贷方登记收回的投资成本,余额在借方,表示已发生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第二,投资时,投资企业无需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第三,通常情况下,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四,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无力支付股利或因非损益原因引起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均不需作任何账务处理。
(2)在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为:第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被投资单位设二级科目,再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核算;第二,投资时,投资企业需要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反之,则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投资后,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时,应根据表中实现的净利润,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表中发生的净亏损,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投资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四,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并需作出账务处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成本法转化为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转化为权益法,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展现价值进行调整。
2、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因收回投资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四、总结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它只设置了一个科目核算其投资成本,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投资时垫的,实质上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
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设置了较多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投资成本和损益及变动,它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同一个整体,一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无论是初始投资时或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均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所以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难点,许多人一谈起权益法和成本法之前的转换,就觉得如同进入迷宫一般,越转越晕,找不到方向。本文采取一个仿真案例,假设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投资在2007―2011年间经历了从初始小额投资逐步增加持股直到合并,再从合并逐步减资到小额投资的变化,以清晰的路线图全面剖析持股比例变化导致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帮助读者理清思路,找到迷宫的出口。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假设甲公司、乙公司均不考虑所得税,A公司每年底按10%提取盈余公积。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以现金28万元购入乙公司5%的股权,不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500万元。2007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6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除权日为4月5日,股利发放日为4月20日。2007年1-3个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6万,4-12月实现净利润64万元,2007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10万元。2007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元。
①投资时(初始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应收股利 1.5
贷:银行存款 28
②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③2007年底减值测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现值28万大于账面价值26.5万,所以不提减值准备。
(2)2008年1月3日,甲公司以公允价值60万元,账面价值45万元的一批存货(库存商品),收购了乙公司其他股东15%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追加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74万元,账面价值为554万,差额系2007年12月购入的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万元,公允价值为55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寿命为5年,无残值,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7年度现金股利36万元。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万元,2008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0万元。2008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4×5%=3.2
贷:盈余公积 3.2×10%=0.3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8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5%=0.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0.5
由于调整后的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9.2万,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应提减值准备1.2万。
借:盈余公积 1.2×10%=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
贷:库存商品 45
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为26.5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25(500×5%)万,产生商誉1.5万,不予确认;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为70.2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86.1(574×15%)万,产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5.9万。两者综合考虑,产生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4.4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4.4
贷:营业外收入 14.4
②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6×20%=7.2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 (64×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
③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7.2
贷:应收股利 7.2
④2008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20-20/5)×20%=23.2
贷:投资收益 23.2
⑤2008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20%=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⑥2008年底减值测试
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1.2+70.2+14.4-7.2+23.2+4=132.6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2009年初甲公司以定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60%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控制。甲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面值为260万元,市场定价280万元,甲公司向券商支付手续费等费用5万元。在增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658万元。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8年度现金股利40万元。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9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35万元。2009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60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70.2=96.7
盈余公积 3.3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107.1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3.2+23.2=23.2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5=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 3.5
由于转换为成本法之后,长期股权投资在2007年底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28万大于其账面价值26.5万;在2008年底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万又大于其账面价值96.7万;而权益法下在2007年底却计提了减值准备1.2万元,所以应该予以注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贷:盈余公积 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80
贷:应付债券―面值 260
银行存款 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
②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60%=24
贷:投资收益 24
③ 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24
贷:应收股利 24
④2009年底减值测试
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460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4)2010年1月4号,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半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0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81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但是依然在乙公司董事会里派有代表,可以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9年度现金股利45万元。2010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80万元,2010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5万元。2010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76.7/2=188.35
投资收益 11.65
②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280)/2=193.5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2-3.2+23.2+(160-20/5)×0.6-40×0.6]/2=46.4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8.35
盈余公积 5.1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44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4-0.5+35×0.6)/2=12.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25
由于2007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14.6万,大于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2=14万,应提减值准备0.6万;2008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66.3万,小于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2=67.5万,不计提减值准备,2007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2009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80-24+(160-20/5)×0.6+35×0.6]/2=251.6,大于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460/2=230,应提减值准备21.6万;而成本法在2007年和2009年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应补提22.2万减值准备。
借:盈余公积 22.2×10%=2.2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9.9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2.2
③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5×30%=1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3.5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3.5
贷:应收股利 13.5
⑤2010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80-20/5)×30%=52.8
贷:投资收益 52.8
⑥2010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5×30%=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
⑦2010年底减值测试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93.55+46.4+12.25-22.2-13.5+52.8+7.5=276.8万,大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6.8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6.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8
(5)2011年1月5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2/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2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97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10年度现金股利38万元。201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70万元,2011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5万元。2011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2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22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2/3=19.33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2/3=129.03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2/3=57.13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2/3=13.17
投资收益 4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25+7.5)×2/3=13.17
贷:投资收益 13.17
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9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1/3=9.67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93.55×1/3=64.52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1/3=28.57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1/3=6.58
③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8×10%=3.8
贷:投资收益 3.8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3.8
贷:应收股利 3.8
⑤2011年底减值测试
2011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0万,小于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92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陈玉媛.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缺陷[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3):97-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对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也就是说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成本入账后,保持原来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经营成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之所以用成本法除了因为要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外还考虑到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现金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对这部分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主要是指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外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对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投资,当这种变动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问题。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而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多付出的部分属于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实质上表现为这笔交易的盈利,应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处理与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类似,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成本如果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两次投资形成的商誉或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以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应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3)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这部分变动包括两方面:一是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因处置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最后一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处理方法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是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账面价值 如果存在固定资产等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样时,权益法中的举例是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这里的净损益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损益。而在成本法转权益法时根据净损益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对B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时,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此例A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导致B净资产变动的只有净损益,因为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所以按A应享有的份额将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1000-(500-300)/4]×30%=285(万元),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85
贷:投资收益 285
对例1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情况。
[例2]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10%的股权(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成本为500万,取得投资时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2010年1月取得B公司15%的股权支付的价款为1100万,当日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取得该部分股权后,A对B的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A按照净
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A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于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分为两部分,按A应享有的份额,净资产总变动=(8000-6000)×10%=200,其中因为净损益导致其变动的部分=1000×10%=100,差额为直接计人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里净损益并未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作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 200
贷:盈余公积 9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笔者认为,此处是会计实务处理需要完善的一个方面,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教材或者回避,或者按账面价值处理。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但如果两者差额较大,未将净损益调整至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一方面和权益法本身的处理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和“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的要求不一致。
(二)增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和减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处理不一致 增资下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分为两部分处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计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减资下要求类似,但是所做会计处理却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3]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2009年1月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20%的股权出售,出售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0000万,原取得60%股权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自取得B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0
贷:盈余公积 10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
可以看出,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的调整仅限于净损益的变动,即3000×40%=1200(万元),而增资情况下是根据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除了净损益的变动外,还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的部分。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投资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时点不同。增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原投资部分在追加投资之前显然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在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减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的开始时点为原取得投资日:剩余投资部分在原投资时点便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条件下,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时点公允价值+两时点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两时点间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资条件下,应以满足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这里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是指被投资企业已经入账的,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需要调整的部分,不包括被投资企业不需要做账的部分,如资产评估增值等。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三)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改进建议 第一,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例如,将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差额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此作为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第二,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同时保持增资和减资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日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能仅仅对净损益部分进行调整。其所乘的系数用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确认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一、 适用范围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的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投资企业不具有对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控制,且在市场中没报价、公平价值不能可靠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对被投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与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适宜采用权益法。
二、 会计处理
(一)账面价值计量
(1)成本法。投资后依据起初的投资成本完成账面价值的确认,以后除了追加投资,将分得的现金或利润转为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基本保持不变。
(2)权益法。投资最初按刚开始投资的成本算,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会计科目设置
(1)成办法。“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不设明细科目。
(2)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核算。
三、 联系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在特定条件下他们可以相互转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能够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时,应采用权益法代替成本法。2、投资企业不再控制影响被投资单位,且在市场上没有报价、不能准确测量其公允价值时,权益法作废,依照成本法核算。
四、案例分析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1、成本法计算
【例1】2010年3月14日金元公司用银行存款购买了金泰公司50000股股票作为长期投资,每股买入价15元,其中含有未分派的现金股利0.5元,另外支付了3000元的相关税费。则账务处理如下:
初始投资成本=50000×(15-0.5)+3000=728000(元)
应收股利=50000×0.5=25000(元)
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728000
应收股利 25000
贷:银行存款 753000
2、权益法计算
【例2】2010年4月21日金元公司取得天瑞公司20%的股权,实际支付2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5000万元。假设金元公司取得对天瑞公司的股权且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金元公司依据权益法对该投资核算,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0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
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成本法计算
【例3】2010年9月17日金元公司用银行存款购买了金泰公司50000股股票作为长期投资,每股买入价15元,其中含有未分派的现金股利0.5元,另外支付了3000元的相关税费。则账务处理如下:
初始投资成本=50000×(15-0.5)+3000=728000(元)
应收股利=50000×0.5=25000
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728000
应收股利25000
贷:银行存款753000
【例4】承【例3】如果金元公司在2010年11月2日受到金泰公司宣告发放2009年的现金股利通知,应分得现金股利5000。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或实现净利润
(1)成本法:不做账户处理
(2)权益法计算
【例5】承【例4】2010年12月30日,天瑞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依照持股比例,金元公司确认收益80万元。2010年9月25日,天瑞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50万元,金元公司可分30万元。2010年9月12日金元公收到天瑞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则金元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认金元公司实现的投资利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0
贷:投资收益800000
②天瑞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③收到天瑞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0
3、出净损益外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
①成本法: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②权益法:投资企业依照持股比例对应承担或享有的部分进行核算,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6】承【例5】
2010年天瑞公司能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价值加了50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金元公司应享有的资本公积是10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贷:资本公积 10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
1、成本法
【例7】金元公司将长期持有的金泰公司100000股股票,以每股15元的价格卖出,并支付了2000元税费,取得价款148000元,银行已受托。该长期股的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30000元。则出售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4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30000
投资效益 18000
2、权益法
【例8】续【例2、5、6】2010年10月18日,金元公司将天瑞的股权全部售出,实际收入4000万元则金元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损益调整: 500000
其他权益变动:1000000
投资收益:185000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参考文献:
[1]粟国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与联系[J].审计月刊,2007,20(10):132-134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重大。但近年来,随着新准则实施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会计理论及应用实务中均存在越来越多的问题。
一、权益法下“会计主体”认定不清晰
(一)权益法与会计基本假设相悖
根据“会计主体假设”理论,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而权益法下,强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实质,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实体,要求本企业会计报表中应反映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权益。这种报表编报要求与大家日常生活中对“本企业”会计报表的认知不一致,在认识层面上是与会计学的基本理念矛盾的;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在本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核算范围与《基本准则》所要求的“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规定不符。
(二)权益法下会计主体与法律意义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
权益法下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收益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收益,股东以权益法核算下所享有的公司权益主张资产收益等权利,如以其股权进行质押、增加股东资本性投入等经济行为,其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已超出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范围,如出现经济纠纷,权益法核算下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将可能直接面对法律挑战。
二、权益法下“会计计量属性”认定不清晰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后续计量方法,还是一种合并报表方法,权益法的会计计量属性是什么?这问题素来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实际上是将被投资企业报表进行了单行合并,实质是合并报表的一种编制方法;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进行本企业的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凭证并登记账簿,这与《基本准则》中有关会计计量属性的规定不符。
三、权益法核算内容不合理
1.投资收益的确认
在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下,投资方一般不能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投资方会计报表中未实现的持有收益,它受到被投资企业资产计价、会计核算等诸多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种会计处理的结果增大了企业利润虚增虚减的风险,容易导致会计报表信息质量失真。这种“泡沫”资产的确认原则是有悖谨慎性原则的,并很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投融资策略,很容易导致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会计报表的误读及作出错误的判断。
2.超额亏损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
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的规定,这实际上是考虑了《公司法》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是站在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角度进行的会计核算要求。这使得权益法下会计主体假定与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况,未能完整反映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权益。
3.“商誉”的确认、计量及列示
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和“商誉”的确定,权益法下对于投资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核算,会计报表中不单独确认为“商誉”;股权投资中核算内容实质上是相同的,但处理方法却不相同,这可能会误导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进行初始确认时购买方应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但对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取得,未要求进行该事项判断或充分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则要求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
权益法下“商誉”不单独确认,未要求会计附注中进行披露,这使得:(1)报表使用者无法获知企业本期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该项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异金额是多少,这不符合会计核算所要求的可理解性;(2)导致对于权益法下“商誉”脱离每年进行减值测试的要求,对于投资行为中多付支出在会计期末是否仍符合资产定义未予验证,同时有违谨慎性原则;(3)相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商誉”的充分披露及减值的较高要求,容易滋生管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权益法核算下实施出资购买不实资产,利用混同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的“商誉”隐瞒损失的管理层舞弊问题,损害企业利益。
4.“视同处置”法的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规定,对于原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企业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视同处置”法的会计处理结果,形成由于被投资企业增发引起的投资企业直接确认损益的情况,会计处理不正确。从权益法的角度看,如上文所述应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视为单一会计实体,被投资企业增发实际是会计主体内股东权益变动,应属于权益易,不应确认损益。
四、权益法影响决策层正确制订业绩考核指标及利润分配政策
权益法下,企业利润总额中包括被投资企业经营损益,实际上并非全部为本企业自身经营的利润总额,企业按税后利润进行公积金提取,则公积金包括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将导致企业公积金存在虚假构成。
同样,在权益法下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企业利润总额并非全部为本企业自身经营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基础不合理,对于决策层的主要影响表现为:(1)当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具有重要性且盈利较大时,权益法核算使得企业资产的回报率和销售的回报率都相对较高,而负债与权益之比要比实际数值低得多,这潜在扭曲了企业业绩指标,出现对企业管理层利润考核指标的衡量错误及误读;(2)企业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实际的现金流入不一致,导致对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的不合理,形成企业利润分配的巨额多分、少分或分配方案无现金流支持导致无法切实实施的情况;(3)超额分配利润收紧企业现金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或出现以此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况。
五、新准则下权益法核算比较复杂,会计核算难度大
1.核算范围变化
新准则下,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相比较于原《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通常情况下比例法的确认要求,新准则下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核算证据的取得难度增大。
此外,实务中部分企业不正常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及“职业判断”,通过“认定”或“否认”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人为选择按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核算为人为操纵和调节会计报表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空间。
2.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新准则下,权益法核算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的份额时,均要求考虑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调整情况。
公允价值的确认技术较为复杂且有一定主观性,实务中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的情形普遍存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特别是某些企业集团存在投资时间早、数量多、层级多及投资结构复杂的股权投资情况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则更为困难,核算更为复杂,会计核算难度很大。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的以上规定,实务中对某些大型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产生了实质性的重大差异影响,应该看到一些模棱两可的规定,放宽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底线,不利于严格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及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不利于提高我国企业会计报表质量。
3.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新准则下,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的变化,将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这种会计政策的变化比较复杂,许多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法正确核算。其中尤其以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化时,需要视同前期投资一直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原投资部分进行重新计量,分情况分阶段进行追溯调整过程,这在部分企业股权控制情况频发变化、会计工作基础较差及历史会计资料不够完备等情况下,会计核算难度很大。
六、权益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符,会计人员存在违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权益法核算的要求下,本企业会计人员将被投资企业经济业务纳入本企业会计报表。但实际工作中,在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本企业会计人员是无法对被投资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使可能对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实施报表复核或依赖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结果(实务工作中,更多情况是无法实施复核或审计工作),在权益法核算填制会计凭证时也并无充分经济业务凭据,不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的会计核算。当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舞弊时,将可能直接形成本企业会计报表编制的重大错误,构成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违法行为。
如上所述,由于新准则下权益法核算更为复杂,实务中主观判断要求较高,在控制权认定、公允价值计量、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等会计问题处理上,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时往往缺少原始凭证,无充分经济业务依据,由此导致会计报表错报及会计人员违法的风险加大。
七、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权益法的会计理论基础不清晰,具体核算中存在多种情况下计量方法的选择与不同规定。可以说,权益法的应用已经迷失了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的目标,给一些企业提供了巨大的会计欺诈和利润操纵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
[3]李立成,陈秋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改进思考.财会月刊,2012.
[4]赵彦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监管新规思考.财会通讯,2012.
[5]潘书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问题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调整
我们知道,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权益法主要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当然,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要用权益法进行调整。
一、关于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的调整
权益法实际上是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看成是一个整体,或者在一定意义上看作一个整体。所谓看作一个整体,就是长期股权投资要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这是权益法的精髓。
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增加了所有者权益,投资企业应按比例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所有者权益减少,此时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单位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一)我们要讲的调整应在投资双方会计期间、会计政策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投资双方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不一致,被投资企业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期间、会计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二)应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是按账面价值计算的,而权益法强调公允价值。比如,投资时被投资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 200万元,意味着若被投资方按1 200万元来计提折旧,那么利润就会少,即应调减净利润。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那么按1 200万元计提折旧的话,亏损额会更大。
(三)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
比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甲公司将商品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商品卖给甲公司,我们把投资企业卖商品给被投资企业称为顺流交易(与投资方向相同),把被投资企业卖商品给投资企业称为逆流交易(与投资方向相反)。不管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只要有内部未实现交易损益,都要对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进行调整。这里未实现的交易损益就是说商品没有卖给独立的第三方,甲公司与乙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整体,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商品,若期末甲公司将商品卖给了C公司,C公司与甲、乙公司没有关系,这就是已经实现的交易损益,就不需要调整。未实现的交易损益要进行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这笔分录的原理是:将投资双方看作一个整体,被投资企业赚钱相当于投资企业赚钱;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成本法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亏损,作相反的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二、关于内部交易的调整
实际上,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不仅要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进行抵销,还要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业务进行抵销。
例1:甲公司于20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0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逆流交易),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为3 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7年净损益时,因为乙公司2007年的净利润中有内部交易实现的400万元,所以要剔除,然后再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8 000 000×20%) 5 600 000
贷:投资收益 5 600 000
1.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业务处理
比如,丙公司、丁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需要纳入甲公司的合并范围,甲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乙公司虽然不是甲公司的子公司,它只是一个联营企业,但是如果有内部交易,甲公司在年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对联营企业与其的交易作一笔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4 000 000×20%)
贷:存货800 000
分析:站在甲公司角度,存货是1 000万元,从乙公司购入,将甲公司和乙公司看作一个整体,存货的价值应该是600万元,多出的400万元应乘以20%来抵减存货。
注意:如果双方是母子公司关系,抵掉的存货就不是400万元的20%了,而应全部抵掉。
2.下一年内部交易的商品向独立第三方出售的业务处理
假定在2008年,甲企业将该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对于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8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入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80万元。
例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顺流交易)。至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07年净利润为2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分析: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80(400×20%)万元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企业应当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000-400)×20%]3 200 000
贷:投资收益3 200 000
甲公司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1 000×20%)2000 000
贷:营业成本(600×20%)1 200 000
投资收益 800 000
另外,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不应予以抵销。
比如,甲公司将商品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商品作为1 000万元入账,如果乙公司对1 000万元的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那么这个跌价准备不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考虑。
但若是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买方对存货计提了跌价准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需要作抵销处理的。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权益法; 成本法;转换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核算思路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或者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两种极端情况;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两种中间情况。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思路
无论哪种方法,整个核算过程中都需先确定其成本再进行后续计量。
成本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后,遵循保守确定收益的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后续计量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无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实际上删减了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简化了会计工作。
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后,体现与被投资企业同甘共苦的原则,不仅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而且需要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步调一致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调整相关损益和资本公积。
可见,成本法和权益法有着完全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核算理念。但是,由于投资企业持股比例的增减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加强或者减弱,从而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方法的转换不仅涉及原有投资的调整还涉及新增投资的核算,核算方法的转换过程中及后续计量,需要始终秉承述成本法和权益法各自的核算理念。但是,尽管是会计政策的变换,按照最新准则解释,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不涉及追朔调整法仅适用未来适用法。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两种情况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从中间水平向两个极端靠拢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1.由于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使得持股比例上升等原因可能导致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由原来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变为控制,从而核算方法从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2.由于投资企业处置投资持股比例下降等原因可能导致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由原来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变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从而核算方法从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三、减少投资持股比例下降导致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由于减少投资持股比例下降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根据《准则》规定,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由于成本法不存在对初始成本的调整问题,因此,转换过程不需要对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不进行追朔调整,处理步骤如下:
1.按比例减少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
2.确认剩余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按照成本法保守确认收益的原则进行后续核算,不再区分被投资单位的收益产生的时间。
例:A公司持有B公司30%表决权股份,由于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故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2010年9月1日,A公司出售了其持有股份的一半,由于不再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故而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0000000元,其中成本30000000元,损益调整5000000元,其他权益变动5000000元,出售该部分股份取得价款22000000元。2010年10月1日,B公司宣告分配利润1000000元。
2010年9月1日,按比例减少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同时确认剩余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2200000
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5000000
投资收益2000000
2010年10月1日,按照成本法保守确认收益的原则进行后续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1000000*15%=1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四、追加投资导致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由于追加投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对原联营企业的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实质上是企业合并,应按照分步取得股权实现合并的方法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明确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A公司于2008年3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并能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当年度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450万元。2009年4月,A公司又斥资15000万元取得B公司另外40%的股权,从而实现对B公司的合并。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12月,B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0万。
个别财务报表中:
2008年3月,确认权益法下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0万
贷:银行存款12000万
2008年12月确认投资收益45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50万
贷:投资收益450万
2009年4,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新增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0万
贷:银行存款15000万
从而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000+450+15000=27450万元,占有股份比例为60%。
2009年12月,B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A公司享有1 000*60%=600万
借:应收股利600万
贷:投资收益600万
参考文献:
[1]罗素清.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解读[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6.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纳税影响
一、新旧准则权益法存在的差异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第2号具体准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问题加以了规范。该具体准则与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比较,权益法存在如下差异:
(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因此,新准则下权益法适用的范围更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不同
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中所占的份额有差异,应当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进行平均摊销。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买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被投资单位的鼓动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处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其差额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因此,新准则下是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存在的差异也不再进行摊销,而是一次性影响损益。
(三)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益不同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因此,新准则下,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益时要考虑的因素更多,亏损时所承担的金额更大。按以下顺序进行:一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二是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损益;三是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的额外义务。
(四)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
旧准则规定: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所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新准则规定: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所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二、会计处理案例比较
案例1:
A企业于2007年1月取得甲公司30%的股份,具有重大影响,实际支付价款2 200万元。取得时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如下(假定该时点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单位:万元):实收资本3 000,资本公积2 000,盈余公积500,未分配利润1 000。
旧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1950
――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250
贷:银行存款 2 200
新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 200
贷:银行存款 2 200
假定企业实际支付价款1 800万元。
旧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1 950
贷:银行存款1 800
资本公积150
新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 950
贷:银行存款1 800
营业外收入 150
案例2:
承前例假定2007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的实现净利润 500万元。
旧准则: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15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5
投资收益125
新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
贷:投资收益150
案例3:
A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股份,20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2005年B公司发生亏损4 000万元的亏损。A公司账上应收B公司的长期应收款100万元。
旧准则:投资企业应承担的亏损额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所以为1 000万元,200万元在备查账上登记。
借:投资收益1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1 000
新准则:投资企业应承担的亏损额1 100万元,即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同时冲减长期应收款。
借:投资收益1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000
长期股权投资100
案例4:
(1)假定A公司在2007年1月以银行存款9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份。此外,取得投资时发生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10万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B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如表1(单位:万元)。
旧准则:投资成本=900+10=910(万元)
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2 300×30%=6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690
――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220
贷:银行存款 910
新准则:投资成本=900+10=910(万元)
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800-200)×30%=78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10
贷:银行存款 910
(2)假定B公司2007年3月15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万元,并于2007年4月1日收到,2007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假定B公司的存货在2007年全部售出,其他流动资产在2007年处置完毕,固定资产按10年计算折旧。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旧准则:假定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22万元
宣告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6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6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6
贷:应收股利 6
2007年实现净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3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2
投资收益8
新准则:宣告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6
贷:应收股利 6
2007年实现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贷:投资收益 30
同时按公允价值对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净利润=100-(600-500)-(300-400)-(1 200
-900)/10=97(万元)
A公司应享有份额=97×30%=29.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1
贷:投资收益29.1
因此,2007年末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为59.1万元(30+29.1),2007年末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63.1万元(910-6+30+29.1)。
三、新准则与所得税的差异
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案例4,税法上规定当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在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同时不再缴纳所得税,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才补交所得税。假定A公司所得税率33%,B公司所得税率30%,则A公司应补交的所得税=6/30%×(33%-30%)=0.6(万元)
税法上规定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A公司的利润总额中不包括30万元和29.1万元。
因此假定只存在该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将产生应纳税暂时行差异(30+29.1)×33%-0.6=18.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8.9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8.9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2010年之前宝钢集团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随着成本法核算所暴露的问题日益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宝钢集团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判断力和核算的准确程度,宝钢集团于2011年正式启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对宝钢集团有着诸多好处。
一、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优势
(一)能够保证宝钢集团对于企业的控制程度
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相比,权益法除了对企业的实际所得进行核算,还对宝钢集团所投资企业的损失进行核算,不仅能够体现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也能全方位的提供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信息。在宝钢集团所投资的企业中,一些企业的鼓励政策被宝钢集团所控制,造成成本法无法真实的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而权益法在已确定的股利政策中仍能够发挥功能,保证宝钢集团对于企业的控制程度。
(二)能够体现出潜在的企业效应
随着宝钢集团股权投资的规模不断上升,对于一些企业的投资并不能仅仅从其能为宝钢集团提供的股利来判断。例如一些企业发展潜力较强或能与宝钢集团形成产业效应,而这些信息并不能从成本法的核算体系中体现出来,权益法的引进恰好能够表明宝钢集团与被投资企业财富变动的情况。一些企业获得投资以后,可能在未来创造大量价值,引起宝钢集团投资效益上涨,这部分上涨远比投资初期的股利收入丰富,而权益法的引入恰好弥补了这部分空白。
(三)提高了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准确性
由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的政策决定,宝钢集团对于股权投资所获利润的一部分会进行再投资,而在成本法的核算体系下,当被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再投资能够创造更多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将被忽略,影响了对股权投资计量的准确性,而权益法的引进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
二、宝钢集团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人工进行复杂核算导致核算结果不准确
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虽然能够相对准确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交叉持股和多层持股的核算工作过于复杂,会计工作任务量大,并且多数由人工进行,这将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程度,不利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其核算结果不准确主要体现在宝钢集团2012年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效率上。其中会计核算效率是引入美国知名会计事务所普华永道的核算概念。
根据表1不难看出,宝钢集团对长期股权投资计算的准确程度并不高,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企业会计核算准确程度平均只能达到76%,根据普华永道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效率的认定,只有当会计核算效率超过88%才能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帮助,较低核算效率违背了公司引进权益法的初衷,宝钢集团会计核算的准确度迫切需要提高。
(二)投资界限不明确影响核算的准确性
在宝钢集团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核算体系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界定标准相当混乱,在过去成本法下,核算工作对于资产和投资的区分不要求十分明确,当企业的核算方式转变以后,若对核算标准界定仍不完善,资产变动将会影响对长期股权投资准确性的判断。
通过表2数据中不难看出,核算数量为宝钢集团应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数量,而经过管理层审核以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数量变少,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可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层为了私人利益,会人为地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这样一来,原本应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条目,便被划分在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界定的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核算信息收集不完整导致会计核算有偏差
宝钢集团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足还体现在收集信息的不完全性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出现偏差。与成本法相比,权益法核算信息的收集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而宝钢集团会计部门为了追求核算速度,对于一些较难收集或进行分析的数据选择忽略,虽然核算速度有所提升,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益法核算的准确程度,无法为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帮助。以下是宝钢集团全面性的会计核算信息搜集和宝钢集团2012年会计核算信息收集情况。
在表3数据中,应收集资料数是美国普华永道2013年对宝钢集团2012年相关会计信息及股权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后所得出的,通过表3不难看出,宝钢集团会计信息收集不够完整,信息收集的不完整将直接影响宝钢集团对于会计核算工作准确程度的把握。
(四)权益法核算的复杂性导致核算信息披露的缺失
由于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要综合企业的大量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完善也会影响宝钢集团权益法核算的效率,为了直观分析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情况,了解2012年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表4数据能够看出,宝钢集团信息披露条目较少,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较低,约有40%的披露信息属于无用信息,无法为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提供帮助。且根据表4能够看出,宝钢集团现阶段没有信息披露反馈的情况,不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不但影响权益法核算的准确,也容易造成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对宝钢集团的信息获得有所降低,这将影响宝钢集团市场信誉,甚至危及集团生产经营。
三、针对宝钢集团权益法核算问题的建议
(一)检查和审核会计核算结果,保证核算信息的准确性
虽然权益法能够相对准确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但会计工作任务量大,且大部分由人工核算来完成,将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程度。因此,宝钢集团应该意识到,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核算结果不够准确,需要对核算信息和结果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审核,以保证权益法下核算的准确程度。由此,宝钢集团可以将核算工作小组分成两个单位,同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对核算结果进行比较,对于核算结果相同的项目,进行确认,对于结果计算不同的进行重新核算,这样一来,就保证了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另外,宝钢集团也可增加负责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人员数量,使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为精准。
(二)完善企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界定标准
宝钢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 可将因为持股比例下降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重分类,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持股比例下降, 致使该投资不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此时是否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相关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宝钢集团应完善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条目的界定,以新会计准则为依据,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对被投资单位达不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而且市场上有公允价值的,应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且价值难以被估算(即没有公允价值),就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来核算。
此外,准则应该制定更加详细和规范的界定标准,规定具体的持有期限、投资金额等。更加详细化的界定不仅可以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提供标准化的参考规则,也可以杜绝人为的调节,将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条目人为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条目。同时,制定更加详细和规范的界定标准,也有利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统一和比较,避免了因划分混乱而产生的财务信息流失等。
(三)加强对长期股权核算信息的收集与监管
宝钢集团应该认识到,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并不仅仅是通过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完善的,企业也应该不断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的建设。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信息收集的监管,收集信息应尽量全面完整。同时宝钢集团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核算监督部门,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监督,这样便可以较好的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核算工作的独立性,同时也会保证宝钢集团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准确程度,能够更好地为集团服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潘望.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3,4.
[3]袁霞.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变化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