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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 310000
【摘 要】目的:分析情感帐户活动应用在放化疗肿瘤患者护理中的临床有效性。方法:选取2012 年1 月-2015 年2 月我院收治的280 例放化疗肿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回顾分析法,在常规的基础护理上对所有患者开展情感帐户活动,观察该方法的临床效果。结果:开展活动的临床总有效率为99.43%,满意率99.43%。结论:在放化疗肿瘤患者护理中使用情感帐户活动,可以有效的提高临床效果,对患者的生活质量也有着很大的改善,有利于医院护理质量的提升,实现双赢的局面,该方法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关键词 情感帐户活动;放化疗肿瘤
情感账户主要是以“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主体”为服务原则,从而有效的提供人性化服务,对患者的不同需求进行最大化的满足,打造良好的护患关系,达到现代护理的理想目标。在护患关系中,护士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护理人员应控制好自身的语言、行为以及思想。同时,护理人员需要向情感账户进行不断的存款行为,防止取款,为患者提供满意的护理服务。对于恶性肿瘤患者,他们需要进行长期与反复的治疗,还要承受经济、疾病、手术、放化疗等带来的痛苦与压力,所以我们更应该给予其情感上的关怀。本文主要通过我院收治的280 例放化疗肿瘤患者的病例作为研究对象,回顾分析法,在常规的基础护理上对所有患者进行情感帐户活动,现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 年1 月-2015 年2 月我院收治的280 例放化疗肿瘤患者,通过回顾分析法,男性患者160 例,女性患者120 例,年龄22-84 岁左右,平均年龄(53.2±4.57)岁,肿瘤主要包括鼻口腔颌面部肿瘤、脑胶质瘤、胃癌、喉癌、乳腺癌、食道癌、大肠癌、胸腺瘤、咽癌、肺癌以及宫颈癌等。所有患者的年龄、性别、病程等资料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1.2.1 加强情感账户服务的宣传以及教育
护士长先参加医院的学习班,通过学习和了解如何将情感账户管理引用到医疗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随后鼓励全员参与。在日常的工作中,通过多次善意存款,可以有效的加强护患关系,在出现问题时,原有的情感账户存款可以抵扣部分的取款,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降低各种矛盾[1]。
1.2.2 正确认识情感账户的存款、取款的行为
据调查显示,对前2 年护士的工作意见,可以看出护士人员的工作态度,对情感护理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存款行为主要包括:主动服务、沟通、服务态度良好、娴熟服务技术以及解决患者疾病痛苦等方面;取款的行为主要包括:护患之间发生争执、收错费、输错液、药物发错以及操作失败等方面。明确的认识情感账户中的存款、取款行为,有利于护士人员在工作中提高服务质量[2]。
1.2.3 实施策略
通过全员护士参与讨论情感账户的护理行为利弊,选择有效的措施,并进行落实。主要根据以下操作进行:第一,转变护理服务的理念,明确护理服务宗旨;第二,改善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加强细节护理,实施人文护理;第四,建立护患相互信任的关系;第五,娴熟服务技术缓解患者疾病痛苦;第六,心理干预以及健康宣教。在面对信任自己的患者面前,工作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要严格按照操作的方法进行操作,从根本上寻找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护理质量,
2 结果
2.1 临床效果
通过2 年的实验,所有参与的护理人员在思想、行动上真正的做到情感账户的投入。对不同患者的需求做到最大化的满足,遵守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患者提供了优质的护理服务。据调查显示,开展活动的临床总有效率为99.43%,满意率99.43%。从去年的住院患者满意率从91.31% 上升到99.43%。同时,护理人员的工作也得到了患者与家属的肯定与理解,从而提高了护理人员的爱心、责任心,护理质量的总成绩由全院第九名提高到第一名,受到了各科室的表扬。
2.2 无形的临床效果
通过情感账户的活动,建立护患相互信任的关系,为放化疗患者提供最大化的关心和护理,从而提高了护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责任心、耐心以及创新能力等。
3 讨论
情感账户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在日常中人与人之间每进行一次互动就好比在一个账户里面进行存款与取款,存款主要是指建立关系、修复关系,取款主要是指彼此的关系开始疏远。同时,情感账户的活动主要是“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一种服务理念,通过全员参与的性质,加强临床护理的效果,从而促进护理人员的服务、管理等意识,为情感账户提供各种策略方针。在情感账户的活动中,对肿瘤患者要给予细心的关怀护理,去尊重、理解、关心患者,从而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通过对肿瘤患者进行心理干预、健康教育等人文护理,可以使患者感到温暖和安全,还可以降低患者放化疗中的痛苦,增加抵抗疾病的信心和勇气。由于患者的心理、生理等情况良好,有效提高了患者的免疫力,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及临床治疗效果。本研究通过我院收治的280 例放化疗肿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使用回顾分析法,在常规的基础护理上对所有患者进行情感帐户活动,在临床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调查显示,开展活动的临床总有效率为99.43%,满意率99.43%。
从去年的住院患者满意率从91.31% 上升到99.43%。同时,护理人员的工作也得到了患者与家属的肯定与理解,从而提高了护理人员的爱心、责任心,护理质量的总成绩由全院第九名提高到第一名,受到了各科室的表扬。综上所述,在放化疗肿瘤患者护理中使用情感帐户活动,可以有效的提高临床效果以及患者的满意度,对患者的生活质量也有着很大的改善,有利于医院护理质量的提升,实现双赢的局面,该方法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市(州)、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独立设置。
第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省卫生厅共同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本省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检查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二)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相关领导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州)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省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开展省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职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监测网络管理等工作。该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监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药品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企业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三)对本企业药品相关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涉及本企业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对本企业药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与药品质量的关联性研究,必要时进行重点监测或再评价。
(六)按规定撰写和提交本企业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七)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将说明书修改以及安全性信息等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八)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对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四)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临床科室应指定一名或以上兼职人员,负责所在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填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单位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四)组织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采取相关的紧急抢救或控制措施。
(五)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临床合理用药的关联性评价,必要时作系统性分析。
(七)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八)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院内宣传,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建立并保存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应纳入医师、药师、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一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后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同时电话报告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调查工作指南》迅速组织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疾病进展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死亡病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对死亡病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将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开展调查、处理。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送信息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院内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立即进行临床调查,详细了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尤其是现病史)、入院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诊治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抢救过程等,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进行关联性分析,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立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进行控制和处理,调查、评价、控制、处理结果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生产自查、分析和控制、处理,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应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怀疑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并封存怀疑药品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三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按规定时限提交。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四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补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10日内提交,对未按要求补充、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新注册的制剂开展重点监测;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制剂开展深入研究;必要时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申请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等措施,降低危害。医疗机构因不良反应暂停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当日书面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长期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对新增生产的高风险药品,也应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本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年度报告应包括:本年度重点监测方案、上年度重点监测结果及药品潜在安全风险系统评估三部分内容。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风险评估结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对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质量标准、修改标签和说明书的,应及时报补充申请;对安全风险高且原因不明的,应自行暂停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必要时应予召回并销毁;对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且不良反应发生较多或严重、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直接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采用重点监测、系统性再评价等方法,进一步研究、评估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配伍禁忌、适用人群等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应根据研究结果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对确认易引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必要时应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提交的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对产品作出警示,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九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厅。
第五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警示制度,将国内外医药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监测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危害的信号等各类药品安全性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地反馈、预警。
第五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授权的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可以统一下列信息: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等,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年度考评工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与药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及日常监管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三)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数据、资料并被核实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按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卫生厅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行为需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关键词]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状况与特点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employmentconditionofgraduatesinwesterndevelopedcountriesisnotstablebecauseoftheirdomesticeconomy.Itfacesfiercecompetitionalthoughtheemploymentrateofthegraduateshasincreased.Someemploymentfeaturesofthegraduateshaveappeared:thegraduatesmakegoodpreparationsfortheiremploymentwhileinschool;theypursuitthevocationalstabilityandbegintobreakthetraditionalviewsofemploymentandthefixedpatternofthinking;thegovernment,universityandnon-governmentcooperatetopromotegraduates''''employment;thefamilybackgroundofdisadvantagedgroundaffectsgraduates''''employment.Astheirbackgroundofsocialeconomy,historyandcultureisdifferentfromourcountry,weshouldpaymoreattentiontotheuniversalityandparticularitywhiledrawinglessensfromtheirexperiences.
Keywords:developedcountry;theemploymentofgraduate;conditionandfeature
近年来,由于经济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好转,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率有所提高,但是由于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发展,大学生就业市场的竞争依然激烈,因此,大学生就业也出现了新的状况与特点。
一、就业率有所提高,但就业竞争依然激烈
近年西方国家大学生的总体失业率回落,但问题明显。近两年来,美国布什政府的减税政策促进了经济发展,2005年美国大学生就业状况明显好转,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持续逐步增加。据美国劳工部统计,2006年1月,全美失业率为47%,而预期比例为49%,是2001年7月份以来的最低水平。2005年1月以来,美国经济每月产生大约174万个工作机会。2006年2月,建筑行业产生了46万个工作机会,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一。其次是教育行业和医疗健康行业,分别增加了309万和26万个就业机会。制造业新增7000个,石油行业新增6000个。调查显示,由于能源价格不断攀升,煤炭开采业就业前景在25年以来首次最为看好。根据美国国家教育数据统计中心(IES)提供的最新数据,2004年,20岁至25岁的大学本科生就业率为786%,25岁以上本科生就业率为758%[1]。
但是在经济发展和就业率提高的同时,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比较明显的“过度教育"(overeducation)现象,即当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劳动力不断增多高等教育劳动力供给增加后,不能完全被劳动力市场吸纳,中等、高等教育毕业生数量的快速增长开始超过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受教育劳动力面临着知识失业,或者从事了与学历不匹配的工作,很多毕业生被迫接受比自己教育水平低的工作。这些现象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经估算,西方国家过度教育平均发生率为27%,教育不足平均发生率为13%。美国过度教育发生率最高,为35%。女性比男性较容易发生过度教育,男性比女性较容易发生教育不足。1960年至1995年的新西兰、1985年至1990年的西班牙和1982年至1992年的葡萄牙三国过度教育发生率有增长趋势,教育不足发生率呈下降趋势,这表明三国教育规模扩展超过了劳动力市场对教育的需求。在过度教育的促使下,高学历在就业中占有利地位,总的来看,研究生的就业压力远小于本科生,失业比率相对较低。受教育程度越高,在就业竞争中越有优势[2]。
这种过度教育的现象使西方国家的大学生就业竞争依然激烈。英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总体趋势是,总体失业率近一两年有所回落,但实际就业比以前难度更大,就业竞争加剧。英国高等教育职业服务中心(HECSU)近期和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局、部分大学、研究机构合作开展了系列研究项目,对英国28个地区的全日制学习和半工半读的大学生毕业6个月后和约4年后的就业情况和就业市场进行了调查。多项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应届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但毕业生就业率依然高于全国就业率平均值。随着毕业生工作经验的积累,或接受更多教育培训,失业率将会下降。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局(HESA)现有的两批针对大学生毕业初期6个月的调查数据显示,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是,2004年大学毕业生只有28%在毕业后3个月内找到了工作,12%在一年内找到了工作,54%要花一年时间才能找到工作[3]。
二、学生在学期间作好充分就业准备,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全美高校和雇主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20%以上的毕业生认为,缺乏相关经验是找工作的最大障碍。在英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技能相对不足。英国有关部门对于毕业生离开校门时是否拥有就业技能的调查发现,毕业生和雇主间有较大分歧。54%的毕业生认为他们具备了相关的就业技能,但只有37%的雇主认同。同时,只有13%的企业为毕业生提供了培训。毕业生不得不以短期工作和参加实习的方式获得有关技能。因此,为未来职业早作充分准备,已成为近年欧美大学毕业生最鲜明的特征。
近年来,早稻田大学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就业率,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欢迎,这与学校主动创设的就业准备活动有密切的关系。早稻田大学为提高学生就业率的主要措施是:第一,参与社团活动。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挑选自己最崇敬、最向往的博学多才的教师。早稻田大学拥有2000多个校园俱乐部,包括学术、艺术、体育等各方面。在国际学院,学校正式确认的俱乐部和社团超过700个,而理工学院有720个[4]。学校派专门老师对俱乐部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二,参与社区活动。早期的早稻田大学是没有围墙的,人们常来学校参观,甚至借用学校的场地开会。早稻田大学的学生也经常参加周边地区的活动。例如,东京从1996年开始收费处理垃圾,早稻田大学的学生也和周围商店街道的人一起开展环保活动,并以此为乐。第三,使学生得到充足的实习机会。在大学里,许多学院都为学生提供学术方面的实习安排和义务活动。他们为学生制定适当的实习计划,提供实习机会。例如,国际学院为学生提供的实习场所不只是日本的商业机构,而且包括国外贸易机构以及国际贸易组织的海外机构。这些实习活动有利于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而且也为适应社会提供机会。
美国也注重通过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目前,美国的创业教育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了从初中、高中、大学本科直到研究生的正规教育。高校的创业活动已成为美国经济的直接驱动力,当代许多著名高科技公司几乎都是大学生创业者们的成果。
三、学生追求职业的稳定性,但开始逐渐突破传统的就业观念和思维定势
由于近年来欧美等国经济一直摇摆不定,失业率居高不下,大学生找工作越来越难。于是,大学生择业出现了一个新现象——追求职业稳定性的“新实用主义"。大学生择业的新特点是不拘泥于第一份工作,而是将眼光放长远,往往选择去知名度高的大公司以积累经验。在英国,对大多数应届毕业生而言,待遇优厚而稳定的工作是其梦想。受目前就业环境和社会风气影响,毕业生在第一个岗位上工作得不会太长。他们往往把第一份工作当作跳板和暂时的过渡,而期待着寻找更为稳定的工作。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局(HESA)对大学生毕业初期6个月的调查数据显示,29%的雇主和20%的毕业生认为,毕业生的第一份工作会持续1年至2年;30%的毕业生不知道他们的第一份工作会持续多久,只有9%的毕业生和5%的雇主认为会在5年以上。最近,由美国大学和雇主协会所做的调查显示,工作稳定性已经成为学生选择雇主的第二重要原因,而两年前只排名第八[3]。
近年就业竞争的压力也促使毕业生在职业的选择上逐渐突破了传统的思维习惯和做法,大学生就业呈现出新的情况。其一是工作与专业不对口。调查显示,很多人发现自己学无所用。比如,计算机通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在电话中心做接线员;历史专业毕业生在做私人秘书。即使这样的职位,也可能需要半年以上才能争取得到。一些毕业生在寻求超市上货员、餐馆侍者和秘书之类的职位,而这些工作在以往是没有学位的人才做的。其二,到国外留学和就业。在美国,一些高技术产业向国外转移,许多学生感到在国内就业难度加大,需要到国外就业或留学。据美国国际教育研究所(IIE)2005年年度报告《打开国门》公布的数据,2003学年至2004学年,美国大学生到国外学习的人数约1913万人,比上学年增加了81%。
英国大学毕业生劳动力市场将就业类别大致分为五类:(1)传统大学生职业,指适合大学毕业生或学位获得者的成熟职业,如律师、科研人员、建筑师、医师等,该类职位从业人员要求必须是某个领域的专家;(2)现代大学生职业,指随着高等教育发展出现的新兴职业,如软件设计师、社会工作者等。这类工种也要求从业人员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并且要有较强的交际和协调能力;(3)新型大学生职业,指随着就业市场的扩大而出现的反映科技、组织结构等最新变化的职业,从业人员入职的基本条件是要大学毕业。如营销经理、环境卫生官员、新闻官员、管理会计师、物理理疗师及各类工程师。这类职位要求从业人员有“复合技能",包括强烈的责任感、有效的交际能力以及获得并使用专业信息的能力;(4)接近大学生职业,如护士、批发商、电工师、图文设计师等。这类职业一般不严格要求从业人员具有大学资格,但要求他们管理和专业技能兼有,能力与“全能"者不相上下;(5)非大学生层次职业,不属于以上四类的职业都纳入此类。从业人员不必具有大学毕业资格。但调查发现,此类从业人员相当一部分是大学生,并且学位的确起了很大作用。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局对1999届毕业生毕业四年后调查结果发现,近一半的英国大学生初次就业从事的是“非大学生层次工作",4年后15%仍从事此类工作。此外,男生和技术学位类专业如医学、工程学、数学、计算机和教育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初次就业就有可能获得适合或接近大学生层次的工作,而女生和人文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更有可能从非大学生层次工作开始。但调查显示,毕业后两年,所有获得专业学位的毕业生从事非大学生层次工作的比例大幅下降,因此非大学生层次工作就成为毕业生入行的“门槛"。
四、社会弱势群体出身背景影响大学生就业
有着弱势背景的毕业生职业期望相对较低,缺乏信心,不能充分发挥社交网络来获得与学位相称的工作。在英国,苏格兰西部地区的大学生毕业一年后能获得适合大学生层次工作职位的比例只有40%。2003年男生失业率为22%,女生失业率还高出4个百分点。毕业后从事全职工作的男生年均收入为264万英镑,而女生仅为225万英镑[3]。在薪水最高的职位中,男生比例远远高于女生,而且男生更容易获得适合大学生工作的职位。普通院校尤其是三流院校或工艺学校毕业生感觉仅仅因为自己不是出自名校而受到了区别对待。身患残疾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就更困难了。
美国国家教育数据统计中心最新调查显示,2004年,20岁至25岁大学本科男生就业率为80%,女生就业率为777%。25岁以上本科男生就业率为806%,女生就业率为709%。美国女大学生协会最新调查显示,尽管女性受教育程度高于以往,而且可以进入较高的层次,但大部分女生就业仍局限在一些传统行业。据美联社报道,接受大学教育的很多美国女性从事教师和护理工作。
另外,近年来在发达国家的国际大学生人数快速增加。英国高等教育就业服务中心(HECSU)针对国际学生的调查显示,在2003学年至2004学年,英国高等学校和机构有国际学生30万名,占英国高校学生的13%。国际学生的持续增长赋予英国职业咨询服务(CareerAdvisoryService)新的责任和职能,英国63%的职业咨询人员1/4的时间是在为国际学生服务的[3]。
但国际学生特别是非欧美族裔的学生在就业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其一是信息不够充分和准确,国际学生对在英国就业过于乐观,期望值过高。各国国内的一些招生机构在招生时或入学前,可能向学生夸大了在英国兼职和实习就业等工作机会,误导了学生。比如,参与调查的国际学生35%表示毕业后想留在英国工作,其中1/2想工作两年或更长时间,然而这对很多国际学生来说难以实现。其二,国际学生因为语言和缺乏工作经验而处于劣势,而且在找工作时还会遇到种族等因素的困扰。调查显示,这种文化冲击现象在来自亚洲和美洲的特定学生人群中反映强烈,但来自欧洲、非洲和中东国家的国际学生面临的这种冲突要少得多。
另外,国际学生在学期间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国际学生很可能为在英国所能找到的兼职工作种类灰心失望,因为这些工作与专业关系不大,收入也很低。这种现实令很多国际学生认为,英国的专业设置与就业市场联系并不紧密。当然,根据法律,国际学生可以在专业对口、能获得宝贵经验的实习单位全职实习一年,但实习机会常常来自学术研究机构,或者是三明治式(三年学习一年实习工作)教育模式,所以这样的实习机会在英国很少。
五、学校、政府和民间通力协作,促进学生就业
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的责任并不仅仅限定于学校,政府、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因此,欧美等国家的大学生就业的另一个特点是服务形式多样、服务渠道多样。
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协同敦迪大学就公共部门和专业机构如何维持就业率和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展开研究,研究认为,政府应该提供发展基金,使雇主能够与职业介绍中心和大学合作创造灵活的大学毕业生入职途径,包括快餐式培训和提供兼职工作等方式。
美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完全依照市场规律运行,已经形成了良性的运行机制。美国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很多,由劳工部、学校、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协同为毕业生服务。美国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并提供就业信息,每年还要举办就业洽谈会:向雇主推荐学生就业。经学校推荐的毕业生成功率通常高于其他渠道。美国70%的毕业生是通过教授、导师、就业机构推荐就业的。早稻田大学认为,学生的就业问题固然重要,但培养学生适应科技、社会飞速变化的能力可能更为重要。学校在毕业生工作方面作了许多努力,学校专门建立了就职支援中心,针对学生开办“就职课",为学生提供企业资讯,向企业介绍毕业生,并开设一些企业的介绍会。所有的学生都来就职支援中心上课。就职支援中心的负责人认为,光有早稻田大学这块牌子是不够的,他们还必须把有关就职课改革这方面的要求提交给学校教育部门,以便在课程设置等方面更多地考虑提高学生的实战力。
美国政府在就业中起着法律保障和信息引导作用。美国劳工部和教育部主要负责开发就业渠道、调查和制定宏观政策、信息统计分析和等。各州政府设有发展局,负责推进就业工作,经费由联邦政府核拨。美国大量中介机构在学生和用人单位、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从事与就业相关的业务。政府给予它们与州发展局同等的政策。另外,美国等国家通过高等教育评估体制来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率,最直接的做法就是通过大学排名激励大学提高就业率。
每年,美国有关机构都要按国立和私立两种类型对美国大专院校进行评估,以此得出当年的大学排行榜。排行评比中的6大主要指标之一就是毕业生就业率,包括毕业3个月后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雇主对毕业生的满意度、毕业生的工资收入等。《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周刊》公布的大学排行榜,其评估指标包括总体质量评估、教学和科研评估以及毕业生的成功情况评估[5]。
六、结语
通过对近年西方大学生就业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后,大学生就业成为大学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西方发达国家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成功的经验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可以为我们借鉴。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有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背景,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有利因素,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时候应该加以注意:其一,西方多数发达国家人口相对较少,而经济持续发展又对劳动力有比较大的需求,这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机会。其次,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促使全社会能比较理智地对待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为多渠道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提供了物质和心理保证。其三,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城乡之间、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均衡,地域因素对大学生就业率的影响相对较小,对职业的歧视现象相对较弱。
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各国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政府、民间、企业、社会和学校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学教学和课程改革,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率。可见,大学生就业问题不仅仅是大学自身的问题,更是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的变化等因素所带来的问题,同时是政府、家庭的问题。因此解决大学生就业的责任不仅应该由大学来承担,政府、企业、民间以及大学生自己都应从各自的途径出发提高大学生就业率。对于大学自身来说,西方各国和大学尽可能按照社会需要来设置专业、课程,为学校教学与社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期间为学生作好比较充分的就业准备。民间组织如企业雇主协会、新闻媒体参与对大学教学质量的评估,并把大学就业率作为评价大学排行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大学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应该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保持密切的联系,高等教育的专业和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改革应该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
[参考文献]
[1]美国失业率已降到2001年来最低[EB/OL].
[2]何光海.信息引导美国大学生就业[EB/OL].
[3]刘敏.英国大学生就业需要职业“跳板”[N].中国教育报,2006-04-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