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26:32
导语:在问题管理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路桥结构地铁工程
一、前言
地铁一号线北起余杭区临平镇,沿线经过乔司、彭埠、火车东站、汽车东站、武林广场、延安路、城站路、城站火车路、秋涛路、钱江路、复兴地区、再经钱江四桥跨钱塘江至萧山区,沿北塘路转至市心路,终于蜀山车辆段,全线总长约52km。其中兴隆村站至凤凰城站及萧山区市心路段均为地下线,埋深约在现地表下10~20m;其余均为高架线路或地面线路。其中地下线路部分均为人群密集、建筑物密集、交通繁忙的闹市区。
二、沿线地基土层的构成与特征
杭州市位于杭嘉湖平原与浙西山区交会处的浙北地区,钱塘江下游,京杭运河南端,地理位置为北纬30°15′,东经120°10′。由于地质历史上受多次海侵海退影响,且区内多山,钱塘江又从市内穿过,造成杭州市地貌形态众多,地基土层复杂多变。
就地铁沿线所经过区域,主要为两种地貌形态。一为临钱塘江的冲海积平原,属钱塘江河口相冲海积堆积的粉性土及砂性土地区,由于堆积年代及固结条件不同,性质不一,竖向由松散至中密状变化,厚度一般在20m左右;其下为海陆交互相沉积的淤泥质软土及粘性土;地面下深约40~50m为古钱塘江河床堆积的圆砾层,中密~密实状态,底部基岩埋深一般在地表下50~65m左右。另一种为海陆交互相沉积的粘性土地区,主要集中在杭州老城区即艮山门站至中河路站一带及萧山市心路区段,地层软硬交替,一般上部20m左右均以软粘性土为主,下部基岩埋深约在地面下40~45m左右。
根据大量钻孔资料及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成果资料显示,杭州市淤泥质软粘土天然含水量一般在30~45%左右,天然孔隙比一般在0.85~1.50左右,双桥静力触探锥尖阻力约为500~800Kpa,压缩模量约为1.5~3.0Mpa,地基承载力fk约为70~80Kpa左右;局部夹有粉土,或呈互层状。软粘土性质类似与上海的淤泥质粘性土。而钱塘江两岸的河口相冲海积形成的粉土、砂性土(主要分布于城东地区),由于堆积年代、沉积环境、固结条件等的差异,其性质变化较大。资料显示,其密实度一般由松散至中密状态变化,含水量一般在23~35%左右,孔隙比约在0.8~1.1左右,双桥静探端阻力一般为2000~9000Kpa,标贯击数一般为8~20击/30cm。颗粒组成以粉粒为主,一般表现为粘质粉土及砂质粉土,为上细下粗,符合一般沉积规律。其压缩模量在6~20Mpa,地基承载力fk约为80~220Kpa。
综上述,地下线路掘进范围内各土层总体特征是:高含水量和大孔隙比、高压缩性、低强度,淤泥质软粘性土具较高灵敏度、弱透水性,粉土、砂性土透水性好,易产生流砂、管涌现象。
三、地下线路掘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
(一)地基土层的强度问题
掘进范围内地基土主要为饱和粉土、砂土及软粘土,一般均具低强度特性,因此盾构掘进较易。由于粉土、砂土与软粘土的强度等存在差异,及局部地段(如延安路段)在深度15~20m左右存在可塑状粘性土,与上部软粘土差别较大,造成掘进面上存在两种不同强度的地层,掘进过程中容易造成软弱层排土过多过快而引起地层下沉,或造成盾构在线路方向上的偏离。同时,由于低强度特性,隧道掘进时应及时衬砌并采取相应止水措施,以防掘进面地层产生应力释放,产生沉降。杭州软粘土尚存在较高灵敏度特性,故有较明显触变、流变特性,在动力作用下,极易造成土体结构破坏,使强度降低,且土体排水固结需要很长时间,如施工不当,极易造成工后沉降大和不均匀沉降,因此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控制偏移量,尽量避免蛇曲推进。
(二)地基土层的变形问题
隧道基底土以粉土、淤泥质软土为主,均具低强度,高压缩性等特点,因此必须验算基底土强度和变形。同时,粉土、砂土和软粘土在变形特性上存在差异,其压缩沉降量不同,当隧道在穿越两种地层时,容易在界面附近造成沉降差。再则,两类地基土的固结特性也存在明显差异,粉土、砂土超孔隙水压力消散快,固结时间短,软粘土固结周期长,因此施工造成的工后不同沉降,导致差异沉降。
另外,软粘土尚存在蠕变特性,后期沉降量大,时间长,建成运营过程中会产生软大变形。国内某些修建于软土地层中的地铁线路已有类似工程问题产生。因此设计、施工中对于变形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地下水问题
区内地下水有上层滞水、浅层潜水和深部承压水三类,潜水位一般在地表下1~4m左右。承压水含水层为深部圆砾层,水位一般呈年周期性变化,承压水头一般在地表下6~7m左右。隧道掘进范围内软粘土为弱透水性地层,粉土、砂土则透水性好,其渗透系数一般为10-5~10-4cm/s。隧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及时衬砌,并做好注浆止水,以防粉土、砂土在水头差作用下产生流砂、管涌现象。地下水问题在地下车站基坑开挖中显得尤为突出,必须足够重视。由于开挖深度大,必须考虑下部承压水的影响。
(四)地下车站基坑开挖问题
由于地下车站多集中在闹市区,周环建筑物密集,地下管线多,环境条件复杂,且地下站埋深大,基坑深,一般均在10~20m左右;又土性条件差,地下水位高。基坑开挖时,坑壁土体在水土压力作用下不能自立,必须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以免塌坍而影响工程安全及周围环境。按本地区经验,对于此类深大基坑,一般采用地下连续墙或排桩支挡,同时结合内支撑或锚拉,同时必须做好止水帷幕及排水工作。施工时必须对周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工作。
由于地下车站多,基坑工程量大,一般常规方法均费用高,周期长,因此应尽量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如新的桩型,新的止水、降水措施等。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
地下线路施工会引起周围土体内应力场发生变化,隧道基底土体产生回弹,软粘土的触变改变了土体的结构强度,降水引起土层再固结等,所有这些因素均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当隧道施工离地面建(构)筑物较近时,会引起坍落和沉降等不良影响。
盾构法施工之所以能在城市地下工程中广泛应用,主要是其可以将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很小的程度,但也不可能完全消除。伴随着盾构推进,一般也会发生地基变形,如开挖面上土水压力不平衡造成开挖面失去平衡,过大的排泥量,盾构推进对周边地层的扰动,地下水位的下降及渗漏水等等,所有这些影响均会在隧道上方一定范围产生松动区,从而引起地面沉降甚至坍落。
杭州地铁将修建在饱和粉土、砂土及软粘土中,为确保周围环境和隧道施工的安全,必须采用适当的施工工艺,控制推进路线和速率,尽量避免扰动周围土体。施工前应详细调查沿线建、构筑物的使用情况,特别是桩基及地下管线等情况,对影响范围内的邻近建、构筑物、地面道路及地下管线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尤其象延安路、市心路区段等老城区,此项工作尤为重要。对可能受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应提前进行补强和保护。
(六)岩土工程勘察问题
“工程建设,勘察先行”,勘察是预测、预知,详细、全面、准确、可靠的地质勘察资料对地铁建设是极其重要的,在此基础上可以对盾构掘进过程中施工面前进方向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进行超前预报,如地层、障碍物、地下水等情况能够预知,从而能够提前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以保证施工顺利、安全地进行。
杭州地铁建设的岩土工程勘察须重点解决的两类地层是软粘土和粉土、砂性土,调查深度一般应在30m以内,但对地下车站部分则应加深。重点查明两类地层的分布情况及规律,它们的强度特性及变形特性,往复循环动荷载作用下的动力特性,粉土、砂土的颗粒组成及渗透性,软粘土的蠕变性,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特性等等。对地下水也应重点查明。
由于室内土工试验的局限性,地铁勘察应大量采用原位测试手段,如旁压试验、扁铲侧胀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孔隙水压力量测及静探、动力触探等手段,以获取准确可靠的测试数据。
由于沿线有大量已建或在建的工程项目,对这些工程资料应充分收集、分析、筛选,加以利用,一可节约工程投资,二可最大限度提高勘察精度;同时,也可由此进行分析和采取有效的保护这些邻近建筑的措施。
一、学具操作在小学生数学学习中的作用
所谓学具操作,实质上是把掌握特定的概念、命题等应有的智力活动方式“外化”为动手操作的程序,通过学生的操作,把这一外部程序“内化”为儿童的智力活动方式,从而实现对数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学具操作有助于学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数学概念、法则等抽象知识,在小学生的数学学习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通过学具操作,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数学概念。小学数学里的很多概念,对学生来讲是非常抽象的,学生理解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一些起始概念,往往很难找到与之有适当联系的已知概念作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学具操作,把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如教学分数的初步认识时,让学生对圆形、长方表和正方形的纸片进行折叠,然后引导学生观察、分析、比较,从而形成对几分之一和几分之几的初步认识。
2.通过学具操作,推导抽象的法则和公式。数学教学不只是数学活动结果的教学,而且是数学活动过程的教学。当前要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就要彻底改变重结论轻过程的做法。因此,不仅要使学生记住数学的法则和公式,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理解法则和公式的来源及推导过程,学具操作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如长方体体积公式的教学,要让学生用24块代表体积单位的小正方体拼摆出长、宽、高不同的长方体,在操作的基础上进行观察、比较,总结概括出长方体的体积公式。
3.通过学具操作,帮助学生理解应用题。应用题教学是小学数学教学中的难点,适当的学具操作,可以帮助学生形成应用题的情景,理解题意,为应用题的正确解答创造条件。不仅在教学简单应用题时,由于低年级学生缺乏生活经验,需要利用学具帮助其理解题意,即使中高年级应用题教学中的许多内容也需要通过适当的操作,使抽象的数量关系具体化,如行程问题、求平均数应用题等。
4.通过学具操作,帮助学生理解几何知识,形成初步的空间观念。小学数学里的几何知识属于直观几何,学生通过剪、拼、折、摆等动手操作活动,不仅掌握了形体的基本特征和面积、体积的计算方法,而且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初步的空间观念。
二、学具操作的理论依据
学具操作的方法之所以在小学数学教学中被广泛地采用,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
1.通过学具操作能有效地解决数学的抽象性与小学生思维的形象性之间的矛盾。数学是研究客观世界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小学数学虽然反映的是数学的最基础知识,但同样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任何一个数学概念、法则、公式的产生都是一系列抽象概括和判断推理的结果。即使一年级小学生所要掌握的最简单的数概念也是从许多具体的事物中概括出来的。而小学生的思维是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逐步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儿童思维的这种特点与数学的抽象性之间构成矛盾,学具操作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小学阶段所学的数学知识,许多都可以设计成外显可见的操作程序。如学法,让学生动手“等分”某些物体;又如学习平行四边形、三角形和等腰梯形等面积公式时,让学生运用剪拼的“割补”方法,藉以内化为思维中的“割补”方法。从儿童思维的基本方法“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来分析,“分析与综合”最初是源于动手的工具性操作的“分析与综合”。操作的“分析”,如拆开一件东西,分开一组东西,把一堆东西平均分成若干等份等等;操作的“综合”,如把拆开的东西组合起来,把分开的东西拼凑起来,把等分的东西相加起来等等。“抽象和概括”从语源或语义学上看,思维的“抽象”也意味着动手提取、提炼和同时抛弃次要的东西;“概括”则意味着动手压缩、包住、摘取要点等。可见,小学数学知识可以外化为外部动手操作活动,而通过学生的操作,又可以内化为内部的智力活动。多年来所使用的直观演示的方法,对帮助学生理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近年来国内外在数学教学方法改革的过程中,强调不仅教师要有教具,而且学生要有学具,通过人人动手操作,帮助学生掌握抽象的数学知识,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其探索精神。
2.学具操作的方法,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有助于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机。小学生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喜欢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利用学具操作,可以使每个学生都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去,满足他们好奇好动的特点。他们在活动中动手操作,动口陈述操作过程,动脑思考新规律,总结新结论,始终处于积极的状态。如教学圆锥体体积公式时,有的教师设计了这样一个环节:在推导出公式以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几组等底不等高、等高不等底的圆柱和圆锥体形状的铁桶以及沙子等,让学生操作。学生发现操作结果与公式相矛盾,圆锥体的体积不等于圆柱体体积的三分之一。经过充分的讨论后,发现了一个经常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圆锥体的体积等于等底等高的圆柱体体积的三分之一。学生通过自己的操作和思考,在独立得出结论的同时,也体验到成功的乐趣,而这种体验是促进学生进一步学习的最好的动力。与此同时,教师可以在学生操作的过程中,了解到学生的思考过程。我们知道,学生获得同一结果的思维过程或解题方法可能完全不同。有的学生是以较简便灵活的方法解答的,有的学生是以较笨拙的方法解答的,有的学生还可能是通过错误的方法得到了正确的答案。如计算8+5时,有的学生从8开始数:9、10、11、12、13。有的学生把5分成2和3,体现了“凑十”的方法。因此,通过学生的操作,教师可以根据了解到的不同情况对学生的操作进行评价,使学生得到及时的反馈信息,从而进一步增强学习的积极性。
3.学具操作的方法,使学生多种感官协同活动,有助于学生思维的发展。巴甫洛夫高级神经学说认为,人类具有第一、第二信号系统。第二信号(以语言、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信号)系统是在第一信号(以感觉、知觉为表现形式的信号)系统逐渐丰富、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第二信号系统只有通过第一信号系统并与第一信号系统相联系,才有意义。一个正常的人,只有他经常地、正确地与第一信号系统保持联系,即与现实的最近通道保持联系,他才能利用第二信号,才有可能进行科学发明,自我完善等等。苏联早期教育家布朗斯基认为:“思维以极密切的方式跟肌肉——运动机构联系着。”克鲁普斯卡娅也认为,学校应当从儿童最年幼的时候开始,就加强和发展外部感觉、视觉、听觉、触觉等等,因为知觉的力量和多样性都取决于这些感觉的敏锐性、完善和发展程度。因此,必须让儿童有可能经常练习自己的外部感觉。由此可见,要发展和完善思维能力,首先意味着要发展和完善它的“根基”,即开动感觉和知觉的所有形式——首先是视觉、动觉、听觉进入积极活动。这就是学具操作不仅能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抽象的数学内容,而且能促使学生思维发展的理论依据。而目前的学校教育的情况是,学生从进入学校开始,第二信号系统就过分地开始加码,而第一信号系统基本上只完成一些辅职能,由于第一、第二信号系统的相对平衡遭到破坏,第二信号系统的发展也就受到阻碍。尤其是在小学数学的学习中,给学生带来的困难更严重,导致学生死记硬背结论,机械套用公式等现象。
儿童心理的发展可划分为直觉动作思维、具体形象思维和抽象逻辑思维三个阶段。小学生的心理发展,处于由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阶段。但是儿童正在形成的一种新的思维并不排斥、也完全不能替代前面形成的几种思维。在教学过程中不论是抽象逻辑思维、具体形象思维,还是直觉动作思维,都应得到发展,而且它们是在密切的互相作用中发展的。利用学具进行操作,能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的各个细节进行充分的全面的感知并形成表象,而形象思维的丰富性、条理性将直接影响概念的充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说,学具操作使直观的和抽象的思维都在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三、学具操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操作材料的选择。数学是研究事物的数和形的,而不是物体的外部特征和属性。因此,选择操作材料的标准,是要看学生与操作材料建立的活动和构成教学过程本质的活动这两种活动之间的关系,即操作活动是否有利于促进认识活动,如果这两种活动之间没有联系,那么直观材料也就是无益的,有时甚至可能起到分散注意力和妨碍学生思维的作用。由此可见,操作材料的选择要根据数学学科的特点,并非越直观形象越好,也并非是多多益善。像我国许多学校采用的计数器,就是一种半具体半抽象的很好的学具。国外的奎逊纳彩色棒是一些长度不等的木条(长度从1厘米到10厘米不等,横截面是边长1厘米的正方形),涂上不同的颜色,分别代表从1到10这10个数字。利用它可以帮助学生认数、计数,进行整数四则计算,还可以认识分数,进行分数的四则计算,以及学习有关数的整除方面的知识。
2.要明确学具操作的目的。在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运用学具操作有其不同的作用。在学习某些数学知识前进行的学具操作,目的是帮助学生获得一定的感性认识为理解知识作好准备。如齿轮问题,学习前让每个学生对一组相互咬合的齿轮进行转动,转动中学生会发现大齿轮转得慢,小齿轮转得快,转动的快慢与齿数有关。通过这样的操作活动,为学生进一步学习“两个互相咬合的齿轮,它们所转的总齿数一定,齿数与转数存在着反比例关系”这一知识提供了具体的感性经验。在学习某些新知识的过程中,进行学具操作的目的是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帮助学生形成新概念或抽象概括出新的规律。如学习“圆周率”和“三角形的内角和”时,就是让学生准备几个直径不等的圆形纸片和大小不同的三角形纸片,通过学生的量、剪、拼、折等实践活动,边操作边思考,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发现规律得出结论。在巩固和复习时进行学具操作,目的是深化所学的知识,弄清知识间的区别和联系,如学习了“比多”、“比少”应用题后,往往会形成“比多”就加,“比少”就减的错误认识。可以通过操作,让学生对这样一些易混易错的知识加以区别,加深理解。
3.要重视语言在学具操作中的作用。语言是思维的工具,在学具操作时要充分发挥语言的作用。让学生表述操作的过程,根据操作过程说出思考过程,并把操作的结果用准确、精炼的数学语言表达出来。加里培林认为:“可以毫不夸大地说,没有言语范畴里的练习,物质的活动根本不能在表象中反映出来,要离开实物的直接依据首先要求有言语的依据,要求对新活动作言语的练习”,“言语活动的真正优越性不在于脱离与实物的直接联系,而在于它必然为活动创造新的目标——抽象化”。也就是说,在教学中要避免只动手,不动口,把动手与动口结合起来。离开语言,就难以实现从直观到抽象的过渡。
4.操作中要注意进行表象的训练。表象是学生由操作形成抽象知识的必不可少的中介环节,缺少这一环节,就会影响理解知识的深度,影响抽象和概括的进行。所以,必须重视表象的桥梁作用。许多优秀教师在教学中非常注意抓表象训练。如:“现在有12个梨,要平均放在3个盘子里,每盘放几个?”要求学生闭上眼睛,一边想,一边不出声地说,想好后讲给大家听。一个学生说:“我先在脑子里摆好3个盘子,然后在每个盘子里放上1个梨,再把剩下的梨按这种方法一个一个地分,最后数数每个盘子里有几个。”有的教师在教学“长方体和正方体的认识”时,让学生闭上眼睛,按照脑子里出现的长方体的形状,说一说长方体有哪些特征。表象的形成需要有意识的专门训练,忽视表象的训练,抽象就失去了依据,操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小规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小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国民生产总值将近50%。然而,小企业要真正走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道路,就必须实行科学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小企业的会计管理。这是小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让会计参与管理是小企业走向成熟的必然;也是小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小企业作出全面财务评价的要求。
一、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管理的因素
我国小企业会计管理的现状难以令人满意,相当多的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同时,小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企业会计参与管理能力的发挥和增强。
(一)管理者素质有限
许多小企业的管理者认为,会计就是记账算账的,甚至是为企业主服务的,只要能算出利润,满足计税需要就足够了。他们对会计并没有太多的期望,谈不上让会计参与管理,更不会想到如何加强会计的管理能力。因此,这些小企业的会计最多也只是在履行最基本的反映职能。在许多小企业主看来,会计活动甚至是纯粹的消耗性活动,如果
能不设会计那就最好不过,以降低工资成本。
(二)政府管理力度偏小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之所以得到规范,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会计信息需求的社会性。而小企业会计信息一般并不需要向社会公布,其需求的社会性很小。因此,即使是政府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小企业的会计监管方面的力度也明显要小得多,更无法与其对上市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信息监管力度相比。可见,外部压力的缺失是小企业会计管理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记账的限制
虽然绝大部分小企业的管理者,主观上都希望在企业内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但出于对成本效益的考虑,许多小企业采取聘请会计服务机构记账或聘请兼职会计完成记账的做法。由于这些会计服务机构或兼职会计人员不能全程参与和了解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就很难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参与到其他的管理决策活动中去。另外,小企业给会计服务机构或兼职会计人员的报酬是相对固定的,其工作效果与小企业的经营业绩并不挂钩,从而影响了会计服务机构或兼职会计人员参与小企业管理的积极性。
(四)融资环境的约束
小规模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规模也较小,借款费用中的固定费用所占的比例就相对偏高,从而导致小企业借款成本的相对上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审核要求更高,如要求申请贷款的小企业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面审计报告、提供抵押物等,从而加大了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绝对成本和相对成本,降低了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许多小企业宁可向私人或地下钱庄借款。这样,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融资作用无法得到体现,从而影响了许多小企业加强会计管理的热情。小企业会计管理的弱化与其融资的外部环境之间非但不能相互促进,反而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中。
(五)“包税制”的影响
小企业加强会计管理的外部效用中,除了有利于提升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满足纳税申报的需要,甚至可以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以降低小企业的税负。然而,许多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税程序等各种原因,对小企业的征税普遍推行“包税制”的做法。即给小企业核定一个固定的缴税额,甚至将所有的税种打包汇总确定应缴税额。在这种做法下,提供会计报表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已成为不必要,更使小企业失去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六)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
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其用人机制中“任人唯亲”的成份很高。对于掌握企业“最宝贵财富”的财务人员而言,更是如此。不懂会计的人做会计、不懂管理的人管会计之现象比比皆是。而作为会计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受传统就业理念的影响及小企业“任人唯亲”的用人传统,往往不会选择去小企业就业。在对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方面,私营企业等小企业往往成为会计后续教育管理的真空地带,无人问津。即使有,也大多流于形式。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低下既影响了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弱化了小企业会计的财务管理能力。
二、加强小企业会计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小企业进行科学管理的意识
组织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同大型企业的管理者们一起开展企业管理实践的研讨交流等,以培养小企业管理者进行科学管理的理念、兴趣和专业能力。
(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
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偏低、专业素质较差,甚至难以应付日常的核算。因此,必须加强对小企业现有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尤其是切实做好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应该有针对性的安排一些关于小企业会计如何参与小企业管理等内容的培训,以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三)积极引导会计专业大学生到小企业就业
当前,会计专业大学生供过于求,但大学生们的就业观念却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仍然抱着去政府、去机关、去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大集团的想法。实际上,在小企业从事会计工作,更有利于毕业生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核算与会计管理技能,有利于培养全面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相关部门与高校应该加大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引导,鼓励会计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到小企业就业发展。同时,小企业的管理者也应实行科学的用人机制,以吸引会计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小企业就业。
(四)加大力度推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
实行统一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助于小企业会计信息的规范化,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价值。虽然《小企业会计制度》早已颁布实施,但真正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并不是很多,这不利于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促使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五)建立一套适合小企业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同用途,为小企业的财务分析量身订做相应的财务分析评价系统,以便更好地评价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从而提高小企业财务分析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小企业的内部管理效益和提升小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
新近成立的保监会,无疑应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确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为,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并联会改变。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和性质
“保险监管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得,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方,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1)确立法律体制;(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方,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诱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情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经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也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客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这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过份强调政府的调职能,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防止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使用权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了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伤和目的简
单地限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上处于同一地位。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定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的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必各部门的若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监管目标也就是通过监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具有一定差异性,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就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而言,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确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仅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而不是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就保险监管目标而言,问题主要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如何确立一定时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这也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身躯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丧失,同时应使用权被保险人交纳尽可能和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世间被保险人发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三到五年内)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地区分布鞋合理、市场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本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鞋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前我国保险业已步入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对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比以前更加完善。无论在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和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理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
从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总体数量看,民族保险公司的数量已不占优势,尽管目前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依然较大,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但是,从未来发展看,这咱中资历和外资公司数量上的关系,显然不利地我国保险业发展。
保险业创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产品创新的周期太长
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开发出所需要的产品。而我国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显得不足,以家财险为例,目前各公司的产品基本与20世纪80年代的条款费率相差无几。据统计,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52元,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703元,人均居住面积21平米,分别增长9倍和2倍。人民生活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而我们还采用老的条款费率显然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任何一种产品都有其周期性,如果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及时创新,就必然落后,这也是我国家财险业务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2002年全国家财险保费收入24亿元,仅占产险总保费的5.4%.1985年至2002年平均递增6.9%,低于总保费递增速度23.8个百分点。
(二)服务创新的张力不够
在我国内地的一些保险企业中,不仅存在着展业理赔“两张脸”的现象(即拓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一旦客户索赔时却脸拉得很长,判若两人),造成了保险资源的严重毁灭。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造成群体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近年来,通过市场整顿,这些问题虽有明显好转,但仍存在服务链脱节现象(即只注重承保和理赔两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由温饱步入小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再仅仅是承保和理赔,而是包括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险条件优化和保险补偿等在内的全程服务。只注重两端而忽视全程服务,势必造成业务脱节,失去市场,降低竞争能力。
(三)理论创新的突破不大
我国保险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学习借鉴了一些国外的保险理论,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成熟的保险理论。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前,我国保险理论集中于马克思、列宁等对社会剩余中需要保险基金扣除的论述。保险业恢复经营后,保险理论研究日渐繁荣,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保险是否是商品”为主题的大讨论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顶峰。此后,随着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我国保险理论基本上是“拿来主义”,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实践的理论创新较少,更没有什么突破。目前,不仅大专院校教课书采用的内容多半是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形成的理论,就连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太大的突破。其中,对国外研究成果模仿者居多,对中国保险现存问题描述性讨论较多,普遍缺乏对现象背后内在逻辑的理解。实际上,保险问题和所有经济问题一样,都有其社会制度背景,如果忽略这种背景,盲目与国际接轨,只能是浮在表层上,不会有大的突破和进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也不会太强。
保险业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创新动力差
1.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最大的三家产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产险市场的94%,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寿险市场的91%,部分地区仍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高市场集中度造成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驱动力较弱。
2.政策环境不宽松。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
3.创新产品欠保护。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保单上关于承保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与此同时,模仿者却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归屑不易识别,目前还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关的法令出台,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困难。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4.创新者价值难体现。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创新能力与愿望者为规避风险,也更倾向于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5.管理者短期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始终存在着体制性问题,难以建立起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的有效制度。这一制度性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家一样普遍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急心态过重,对投人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主观上限制了创新行为的发生。
(二)创新投入少
创新需要资金的支持。保险创新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因为回报的不确定性,这部分投入又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不是负债来进行创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很难再进行创新投入。加上我国保险企业在竞争中更多地关注于市场份额的高低,忽视对市场的研究,保险创新也就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步履维艰。
从国外的一般情况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及专项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
(三)创新人才缺
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在保险业恢复经营的很长时间内,保险业最好的“人才”被认为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保险创新的方向及目标
(一)整合理论创新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等各自在保险理论研究上的优势力量,是实现理论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
目前,保险公司和大专院校等都聚集着一批精英,但大都各自为战。业界的理论研究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知识,但其研究缺乏对保险业实践前瞻性、深层次的提炼和总结,理论提升不足,很难有较大的理论突破;学界具有较强的抽象与逻辑思维能力、理论分析能力,但缺少实践经验,其研究成果中规范研究偏多,实证研究与数量研究较少,一些研究还与实际脱节。如果让保险学会从中搭桥,把这两股力量整合起来,实现互补,便会形成强大的研究力量。保监会可借助这一力量建立一个相对紧密型的保险研究机构,同时倡导和鼓励理论创新,加大理论创新投入,推动保险理论创新研究。对我国50多年来相对零散的保险理论成果、保险业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理论的优秀成果,着力构建我国保险理论的系统性框架,寻求保险理论新的突破,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加快产品创新速度
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因此,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险种开发与创新都应该注重改变目前保险产品雷同、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投入,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不同的销售渠道设计不同的险种,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特别是要针对农村老龄人口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老龄人口医护保险少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新险种,开发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积极介入职业责任保险、教育保险等领域。针对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设计适合于银行销售、与银行业业务关联密切的险种。为鼓励产品创新,监管机关应对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保护期。如与创新产品60%以上类同的不予备案或暂缓备案,否则就无法形成纳什均衡,公司都愿意模仿而不愿创新。
(三)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进行了一些服务创新,如推出专线客户服务热线、事故代步车、车友俱乐部、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小额快速理赔通道等,但是这些创新仍是狭义的、较低层次的。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承保后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向外扩展链接;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一是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迫切需要医疗、养老方面优质服务的现实,在做好医疗、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展诸如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二是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的增多,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项目。三是开展教育保险时将出国咨询、教育咨询、家教信息等内容作为延伸服务。四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理财指导、金融信息等家庭理财方面的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打造保险业的整体品牌,吸引更多公众自愿投保,变潜在的需求为现实需求。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摘要】本文从经济危机和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外汇储备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针对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控二调三转变”的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一是要控制外汇储备规模,二是要调整外汇储备结构,三是要转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
【关键词】外汇储备安全
一、我国外汇储备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总量不断攀升,2006年2月,中国外汇储备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经济形势不景气,但我国外汇储备仍然保持高速增长,年增加量均超过4千亿美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21316亿美元。近来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与中国经济基本面转好有密切关系,说明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充满信心。同时巨额的外汇储备也带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一是增大了外汇储备安全的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外汇储备无法规避的两种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美国的冲击最为严重,美元资产最容易遭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美国央行为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连续10次降低利率。美国国债的收益率也一路走低,自2008年10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1年期国库券利率持续走低,截至2008年12月22日,收益率降到0.39%。截至2008年10月,美元对人民币已贬值高达9.5%,当时我国外汇储备额大约是1.9万亿美元,仅此汇率风险一项损失就已高达1300亿美元。我国的外汇储备高度集中于美元资产,不论是美国国债价值下跌抑或是美元汇率大幅贬值,都会导致我国外汇储备大幅缩水。
二是加大了外汇储备成本。超额外汇储备的存在增加了外汇储备管理的成本,有研究表明,向国外进行国债投资比向国内发放贷款所获得利息要少,向国外商业银行借款的利率又比一般的存款利率要高,要多支付利息。超额外汇的巨额存在所造成的少收的利息和多付的利息也不是一个小数字。
二、推行“一控二调三转变”以加强我国外汇储备的安全管理
当前情况下,我国外汇储备要加强安全管理,必须要积极推行“一控二调三转变”的措施。具体说来一是要控制外汇储备规模,二是要调整外汇储备结构,三是要转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
1.要控制外汇储备规模
哲学告诉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那么关于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控制也不能有一个固定数量的额度,而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外汇规模。一方面认清国际经济形势非常重要,从国际经济形势的走向来考虑我国外汇储备的规模。例如国际经济形式对做为世界工厂的我国没有太多影响,因此商品与服务项目仍将长久保持顺差,那么从总体上分析就不需要增加外汇储备。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我国国情。承前例从国际环境来看不需要增加外汇储备,但考虑到我国进出口规模巨大,季节性影响和大宗商品升值的趋势,需要一些流动性外汇储备来满足需求,那么就可以增加外汇储备。
外汇储备的规模还要考虑外汇资产的成本与收益。开放经济条件下,储备作为一种干预资产可以平衡国际收支、稚定汇率,是一国实现外部均衡的重要手段,其收益主要体现在减轻解决内外经济失衡政策的成本。判断外汇储备规模是否适度,主要的是看本国经济是否在实现外部均衡的同时也实现了内部均衡,还要使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相对最小。
2.要调整外汇储备结构
调整外汇储备结构主要是指调整外汇货币储备结构,因为货币储备在我国外汇储备中份额较大,且流通性强,应该是调整的重点。从策略上讲可以逐渐减少美元在外汇资产中的比重,并逐渐提高增加欧元比重。根据推测,当前美元在我国外汇储备中的比重约为60%。近年来,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正逐步下降,而欧洲经济实力相对上升,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中美元虽占主导地位,但己经不具有绝对优势。另外,美国的外债及国际收支赤字,越来越引起人们对未来美元价值及稳定性的怀疑。欧洲经济的发展速度在近年来石头迅猛,欧元的稳定性大大加强,中欧之间政治关系稳定,经济贸易合作更是日益密切,鉴于政治环境的稳定和经济交往的密切,可以预见中欧贸易合作在今后势必会加强。适时地对外汇储备中的增加欧元储备,既能达到分散外汇储备风险,均衡实现外汇储备的安全性的目标,又有利于今后中欧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所以从长期来看,以欧元作为首选货币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3.要转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
转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就是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使人民币在国际上得到认可,使其作为货币的职能(部分或全部)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最终演化成国际化的货币。人民币国际货币化既能顺应国际贸易的要求,又可降低金融危机下我国高外汇储备的风险。如果人民币跻身成为国际货币,那么其自身既是一种计价货币又是一种储备货币,我们就可以减少外汇储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外汇储备过多而导致外汇占款过多造成的被动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有助于内外均衡;在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信贷紧缩,外汇储备大量缩水的时期,还能有效地减少因外汇贬值造成的损失。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民币汇率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民币正被周边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目前中国已与越南、蒙古、朝鲜、俄罗斯、老挝、尼泊尔等国家签订了双边结算与合作协议,而人民币在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中的结算量更是逐年稳步提高,成为与这些国家边贸结算中的主要货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人民币同本地货币和美元一样可以用于支付和结算。在菲律宾,2006年12月1日起已经将人民币纳入其官方储备货币。2008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韩国银行宣布签署一个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该协议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规模为1800亿元人民币/38万亿韩元。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已与韩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等3个周边贸易伙伴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总额高达460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目前还只能说是有了一定的基础,但要实现国际化定会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参考文献:
一题多叙一题多叙指的是从各种不同的认知角度,依据数量关系去叙述同一式题的教学法。这样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文字题”与“应用题”关系的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式题;56÷7
1.按其运算顺序叙述:
①56除以7,商是多少?
②7除56,商是多少?
③56与7的商是多少?
④56被7除,商是多少?
⑤用7去除56,商是多少?
2.按其数量关系叙述:
①56里面有几个7?
②56是7的几倍?
③把56平均分成7份,每份是多少?
④一个数的7倍是56,求这个数?
3.按其算式的各部分名称叙述:
被除数是56,除数是7,商是多少?
文字题可以看成是式题的一种转换形式,它只是把口语转换成书面语。这样训练解决了中、差生对文字题理解的困难。如果我们再把文字题情境化,那就是所谓的应用题。
例如:1.有56支红铅笔,7支蓝铅笔,红铅笔的支数是蓝铅笔的几倍?
2.有56支铅笔,每7支铅笔分给一个小朋友,这些铅笔够分给几个小朋友?
3.把56支铅笔平均分给7个小朋友,每个小朋友分得几支?
……
由于简单式题包容着丰富的内涵,就给知识的转移、教学过程的铺垫、教学内容的深化都带来了方便。可见“一题多叙”可以培养发散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题多变一题多变就是把一道题目改变条件或改变问题变换成许多题目。通过一题多变的训练,可使学生从变化发展中掌握应用题之间的联系,构建新的知识结构。
如当一年级学生学完一步应用题,该学两步计算应用题时,让学生知道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关键是弄清题中的间接条件。由于学生对间接条件的由来不清楚,常常出现解复合应用题时不知从何入手,把两步应用题做成一步,或出现乱做现象。若老师讲一种类型题,学生就做一种类型题,那么题目稍加变化学生就不会做,就会出现死记硬背现象,形成定势思维,不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抓住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关键,让学生弄清什么是间接条件,间接条件与已知条件、与问题之间有什么关系等。途径是由一步题导入。
例如:“黑兔12只,白兔3只,一共有多少只兔?”我是这样引导学生的:黑兔的只数,白兔的只数,题目中都直接给出,我们称这两个条件是直接条件,所以一步计算就可以得出一共是15只兔。如果题中第一个条件黑兔12只不变,那么第二个条件白兔3只与黑兔12只有什么关系?(学生会说:白兔3只比黑兔少9只……)如果题中“白兔3只”这个条件不直接给出,根据与黑兔的关系说出来,该怎样叙述题中的第二个条件?(学生可以答出:白兔比黑兔少9只……)解决问题需要知道白兔和黑兔的只数,白兔这个条件需要我们通过与黑兔的关系先算出来,白兔这个条件没有直接给出,这叫间接条件,谁还能把这个条件再变换一下说法,使它变成间接条件?(学生回答:黑兔比白兔多9只,黑兔是白兔的4倍……)
学生思维活跃了,想方设法说出更新颖的条件。这样他们在积极思维中理解了什么是间接条件,间接条件与已知条件、与问题的关系等。理解了也就自然会运算了。接着我又让学生将第一个条件变成间接条件,第二个条件、问题都不变,或问题随着其中的一个条件同时改变,目的仍是巩固练习两步应用题。这样的讲授方法是从学生分析问题入手,在提高学生能力上下功夫,教给学生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使学生掌握了解两步应用题的方法,从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下例是学生把一道题目通过改变条件和问题变换成两步应用题。
附图{图}
在两步应用题的基础上,不受任何限制地变换任何一个条件和问题,使学生思维扩展,学生可编出三步四步等较为复杂的问题。这样训练,在知识方面可以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在能力方面可以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敏性和创造性。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地提高了。
一题多解一题多解就是根据题目的结构特征和数量关系,引导学生借助已有的知识,从各个不同角度去思考,从各个方面去分析题中的数量关系,采用各种不同解法达到知识的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如:学校买来一批儿童读物,按4:5分给五年级甲乙两个班,甲班分得20本,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多少本?
解法一:设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x本?
204──=──
x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把这批读物平均分成(4+5)份,甲班分得4份,乙班分得5份,也就是甲班分得的本数与读物总数的比是4:(4+5)。
5
解法二:20×(1+──)
4
思路:如果把甲班分得的本数看作单位“1”,乙班分得的本数就
55是甲班的─,那么这批儿童读物的总本数就是甲班分得本数的(1+─)。
44
解法三:设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x本。
4
x×───=20
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一共分成了(4+5)份,甲班分得其中的4份。把这批读物的本数看作单位"1",甲
4班分得这批读物的──正好是20本。
9
解法四:20÷4×(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一共分成了(4+5)份,其中甲班分得4份,是20本。可以先求出每一份是多少本,再求一共有多少本。
学生还能列出以下算式:
4
①20÷──+20
5
4
②20÷───
4+5
③20÷4×5+20
④解:设这批读物一共x本
x-20=20÷4×5
⑤解:设乙班读物有x本
20x
──=──,再算x+20
45
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3.刘采等:《全球电子商务》,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