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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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层建筑设计流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箱设置高度
l、多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流速的确定。
对于底层带商业网点的多层住宅,多层综合楼,普通办公楼或厂房,库房等工程,在市政给水管道能够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情况下,同时按多层建筑立足于“外救”的原则,设计一般采用设置屋顶前10分钟消防水箱,及底层设置室外水泵接合器的消防供水方式,消防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防系统加压送水,以达到消防灭火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第8.l.3条“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并注明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而厦门消防部门规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流速不能大于1.2m/s,笔者对此规定有不同的看法。消防部门的依据是市政部门所提供的市政管道流速为1.2m/s,故在选择室外消防给水管的流速也不大于l.2m/s,但笔者认为管道流速应与市政管道压力有关,只要市政给水管道压力足够大,室外消防管道流速又满足规范不宜大于2.5m/s的要求,既能满足消防流量的设计要求。
笔者最近设计了一个厂区内,一幢建筑面积3500m2的六层综合楼和一幢建筑面积3400m2的丙类五层厂房,综合楼室内消防流量为15l/s,室外消防流量为20l/s,厂房室内消防流量为10l/s,室外消防流量为25l/s,室个外消防流量均为35l/s,按同一时间内一次火灾次数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管与市政给水管形成室外环状管网,并设有两个接口,在设计中室外消防给水管若按流速不大于1.2m/s计算时,应选择d200的供水管,按流速不大于2.5m.s计算时,选择d150的供水管即可,本工程室外消防管从市政引入点到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管长共50米,设计选用d150的铸铁管,管道流速V=2.01m/s,市政引入点至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管道沿程损失为:
Σh=Q2×A×L
式中:Q—管道流量(m3/s)本工程Q=0.035m3/s
A—铸铁管比阻;d150时A=41.85
L——管道长度(m)L=50m
故:Σh=0.0352×41.85×50=2.56m
管道总损失:H1=1.2Σh=1.2×2.56=3.07m
按“建规”第8.1.3条室外消防管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所以本工程需要市政所提供的水压计算如下:
H=10十H1=10十3.07=13.07米水柱=0.131MPa(这里市政给水引入点的黄海标高与最不利点消火栓黄海标高相同)。
而市政所提供的该地段市政水压不小于0.30MPa,远远满足室外消防管所需要的市政水压,所以本工程室外消防管网流速可按规范规定的不大于2.5m/s的速度计算,否则按消防部门所规定的不大于1.12m/s流速进行计算,本工程应选用d200的室外给水管,这样势必放大与市政接口的水表口径,即选用两个L×S150的水表,根据厦门自来水供水章程规定,给水增容费是以水表口径来收费的,而按规范所要求的不大于2.5m/s流速计算,选用两个L×S100的水表即可。这样选用l×S150比选用L×Sl00的水表增容费多12.8万元,还要加上管道,配件所增加的费用,即给开发商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笔者认为室外消防管道流速不必拘于消防部门所规定的不大于1.2m/s,而应结合市政水压情况,按规范所要求的流速不大于2.5m/s进行设计,这样我们在设计中既能满足规范要求,又能达到科学,节省投资的目的。
2、自动喷水灭火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高位水箱设置高度的确定。
我国现行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7.4.7.2条对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以下规定即“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通常设计中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一个高位消防水箱,即由此选定的消水箱的高度能否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以下简称《自喷》)第2.0.2条中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工作压力9.8×l04帕斯卡,最不利点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小于4.9x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的规定,高位水箱最低水位与最不利点喷头的几何高差计算如下:
H≥H1十H2十H3
式中:H1——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mH2O)
H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h)和局部水损失的总和(mH2O)
H3——报警阀的压力损失(mH2O)
其中:H1按《自喷》第2.0.2条取5mH2O
H2=1.2∑h
∑h=∑ALQ2(式中Q=K×P0.5=1.33×0.50.5=0.94l/s,流量Q=0.94l/s,亦符合(高规)第7.4.8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ll/s的规定)。
根据工程实例,当管道设计流量为0.94L/s时,主要管道沿程损失为管径DN25的给水管,当管>DN50以后的给水管管道损失可勿略不计,笔者是以较不利的喷头布置,计算得:
∑h=2.0米H2=1.2∑h=2.4米
H3=0.00869Q2d=0.01米(报警阀公称直径为DN150)
故H=H1十H2十H3=5十2.4十0.1=7.41米
即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要满足最不利点喷头静压7.41米(0.074MPa)以上,若最不利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小管径选为DN32的给水管时,计算H≥6.0米,即高位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喷头静压6.0米(0.06MPa)以上,比(高规)第7.4.7.2条消火栓水箱的设置高度还需提高1.0米左右(以最不处层层高计算),这样即不用增设增压设置。
图7-1
关键词:工程招标工程投标
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必然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过程参与或直接操作,逐步转变为过程监督已是大势所趋。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招标过程当中存在问题而导致投标人的投诉,或强制性平息招标委托人对招标工作不满的做法将成为历史。从事招标的社会中介企业在增加了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挑战,从而对招标人的自身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招标过程中工作的疏忽或失误将造成企业社会信誉度的降低,甚至将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最终损害企业的竞争力。本文中作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招标的经验谈谈对招标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标工作的水平。
一、资格预审条件存在倾向或排拆性
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常常多达数十家,为减少专家的评审工作,招标人一般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的审查、比较,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进入工程技术、商务标的竞争。但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带有倾向性或排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项目等级为三级的工程,除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资质外,近两年内负责的工程须获得过鲁班奖。由于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数量相当有限,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资格预审条件也由于存在倾向性或排拆性而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甚至投诉。同时,由于投标人优秀项目经理一般已在其它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实施时,招标人所期望的项目经理往往只能是“只闻其名,不见其人”。
对策:
建设部第89号令中已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中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该项规定给予了招标人相当大的自,因此招标人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方面的期望,实事求是地确定资格预审条件,避免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信要求。
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
一般工程的评分办法中,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所占分值通常超过总分值的85%,且由于企业的业绩、信誉等为投标人无法左右的因素,因此,投标人一般都把技术、商务标作为投标文件的重中之重。作为决定投标人的竞争能力的关键,投标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斟酌研究以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这是因为:1)目前,国内外工程招标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计算或复核,其工作量相当巨大。2)由于技术方案的先进、经济、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工期等,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慎重研究。国家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亦做出了相应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但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个别所谓“首长工程”中,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二十天的时间,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督不严,执法不力。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于是出现了幕墙招标中,在主体施工未设预埋件的情况下,投标人在商务标中按工程量清单对工程所需后置的钢板及药剂螺栓进行报价的同时,在技术方案中仍建议在主体施工中进行预埋件埋设。
对策:
向招标人进行宣传,使招标人明白“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认识到选择能够编制高质量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体上更有利于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对进度要求高的项目,对招标工作进行优化安排,内部挖潜,例如:桩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分开招标,而在桩基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上部土建安装的招标工作,从而保证各阶段投标人拥有足够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条款合理、合法性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应顶住压力,坚决要求予以纠正。对复杂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合理地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三、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现场踏勘和答疑中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
对投标人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成员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对策: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四、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招投法的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作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对策:
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容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单位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招标单位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五、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条件不成熟
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策: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该项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业主对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为招标者编制标底之用,同时明确招标项目分项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位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通常情况下,由于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而在招标文件中未做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免责的规定,在工程量清单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业主只能按中标人的投标单价予以补偿,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对策:
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七、不平衡报价未予以澄清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法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其目的有:早收钱,以利于中标人尽早收回资金并加大现金流量,减少货款利息及利息支出,甚至获得存款利息;多收钱,通过策略性地降低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减少的分项单价,提高实际施工实施时数量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增收创利。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成功的运用将增加其收益,另一方面则势必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在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以澄清,但由于前面所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家能力不够等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如某安装工程中,投标人将有消防要求的风管接头数量减少近一半,而将单价提高一倍,由于评审专家对相关材料的价格不了解,未对该项报价提出疑义,结果在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就此一项就将增加10万元的收入。
[关键词]汉代;江南;城市;商业
城市既是政治统治的中心,也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城市与商业问题,对于了解当时的政治统治、经济结构、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拟就汉代江南城市的建置、商业活动、商品经济发展的限度及其制约因素等相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江南地域范围与城市建置若干特点
“江南”一词,在秦汉史籍中屡见记载。但“江南”者何?其空间范围有多大?古人对此解说殊异,各有所云。
考诸《史记》、《汉书》,有时往往将“江南”指为某一特定而具体的地域。据《史记·秦本纪》:“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越王勾践世家》:“江南、泗上不足以待越矣”;《货殖列传》:“衡山、九江、江南、豫章、长沙,是南楚也,其俗大类西楚。”各家在对《史记》作注时,解释也各有歧义,如裴駰《集解》引徐广曰:“江南者,丹阳也,秦置为鄣郡,武帝改名丹阳。”而张守节《正义》则认为:江南者,“此言大江之南豫章、长沙二郡,南楚之地耳”。①又《汉书·地理志》称:南郡“夷道县”,“莽曰江南”。这里,或将“巫郡”与“江南”、“江南”与“泗上”并列,或以“江南”与“衡山、九江”、“豫章”、“长沙”等并列,甚至将“江南”或释为“丹阳”,或释为“豫章、长沙”,或谓之曰“夷道县”。于此诸多事例说明,江南的地域范围,有时确乎仅指相对具体而特定之地域,乃至等同某一郡县,似无可疑。
但文献中,有时又将“江南”泛指为长江流域以南的广大地区,它往往是“大江之南,五湖之间”②的统称。如《史记·黥布列传》:“黥布军败走,渡淮,数止战,不利,与百余人走江南。”《货殖列传》:“江南卑湿,丈夫早天。”同书又云:“夫山西饶材、竹、谷、纑、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枬、梓、姜、桂、金、锡、连、丹沙、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以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司马迁根据地理条件、物产分布等,把当时全国划分为山西、山东、江南、龙门碣石以北四大经济区,其中的“江南”,包括了长江以南的许多郡国,当很显然。③
古人地理观念尚欠精审,加之文献记载的着眼点有别,所以有关“江南”的地域范围也就说法不一,各有所指。我们这里所说的“江南”,泛指岭南以北,长江中下游以南的广大地区。它包括会稽、吴郡(东汉)、丹阳、豫章、南郡、江夏、长沙、桂阳、零陵、武陵等郡,也就是汉代荆、扬二州的大部分地区。
中国古代城市起源很早,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城虽大,无过三百丈,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④至战国时期,由于兼并战争,列国出于政治、军事上的需要,在险要之地及交通要冲皆普遍设城。正所谓:“御外之道,莫若设险;制胜之方,莫若因形。重门纛折,设险也;高屋建瓴,因形也。”⑤城市的数量和规模得到迅速发展。《战国策·赵策》云:“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想望也”。就其地理分布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及淮河上游地区,江南地区则寥若晨星,仅有吴城、郢都等几座较大的城市。
秦灭六国,建立起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在地方推行郡县统治,江南地区已出现了会稽、闽中、南郡、长沙、黔中、九江等六个郡级行政区,可考的县治大约有38个左右。到西汉高祖六年:“令天下县邑城”,师古注曰:“县之与邑,皆令筑城”。⑥且“以其(秦)郡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国。”⑦加强地方行政建置,使西汉城市建设得到飞速发展。在江南,先后增设了豫章、丹阳、江夏、武陵、零陵、桂阳等六个郡级行政区,加上秦原有的南郡、长沙和会稽等三个郡级行政区,共有九个郡国,县治140个。东汉时期,由于南方人口增多,土地垦辟,又在会稽北部分置吴郡,县城进一步增加至144座。⑧
秦汉时期,江南地区郡县级城市体系业已基本形成。由于江南的经济水平、人口因素、地理条件以及交通状况与黄淮流域不同,它的城市发展也与之有着不同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江南城市分布较为稀疏。为说明问题,我们把荆、扬二州长江以南地区的城市分布密度列表如下:
从表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西汉扬州之会稽、丹阳、豫章三郡,总面积445887平方公里,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11.31%,县级城市61座,城市平均密度为7310平方公里一城;荆州之江夏、桂阳、武陵、零陵、南郡、长沙等六个郡国,面积426607平方公里,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10.82%,县级城市79座,平均密度为5400平方公里一城。按《汉书·地理志》记载:元始二年(公元2年),凡郡国103,县邑1314,道32,侯国241,合计县级城市1587座。而荆扬二州之江南城市,西汉140座,占全国城市的9%左右,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同期的淮河流域及黄河中下游流域的情况又如何呢?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以州部为单位,列置各州部城市分布密度表如下:
综合上表各项数据,江淮问之豫州、徐州总面积160236平方公里,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4.05%,有县级城市240座,平均668平方公里一座;黄河中下游的司隶部、兖州、青州、冀州,总面积为352649平方公里,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8.98%,有县级城市496座,平均为711平方公里一座,平均密度远远高于长江以南的荆、扬二州。
城市分布密度,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古代城市在政治上统治着农村,经济上却依赖农村。从政治统治的角度而言,要做到朝令夕至,一个县治的有效管理幅度最好保持在方圆数百里之内;在财政上主要依赖农业税的条件下,维持一个县级政权至少要控制几千户纳税农民。这样,在方圆数百里的地域内,至少要有数千户居民方可划为一县,建立一个县级城市。在地域与居民两个条件中,居民数对设县立治的意义无疑更为重要。如东汉光武帝刘秀,在践祚之初,面对户口耗减,不得不“省郡国十,县邑道侯国四百余所”⑨便是例证。在中原,由于地狭人众,县的辖境一般只有数百平方公里,县级城市分布密度很高。而江南“地广人稀”,县的辖境自然较大,城市分布密度也就很低,一般在数千平方公里,甚至上万平方公里设一县。
2、就江南内部而言,其城市发展也极不平衡。江南北部沿长江及太湖、鄱阳湖、洞庭湖流域的城市密度又比江南南部要高一些。如会稽南部,面积158568平方公里,有县城13座,平均密度为11326平方公里一座;而会稽北部,面积68835平方公里,有县城13座,平均密度为5295平方公里一座,其密度高出会稽南部一倍以上。同样,在豫章郡的18座城市中,有110处于鄱阳湖之滨,其密度远远高出豫章之南部。城市发展不平衡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江南地区,地貌构造多以丘陵为主,在当时生产条件下,开发极为不易。而地处长江沿岸的江汉平原、鄱阳湖、太湖冲积平原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开发,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也相对较多,所以城市发展较快,密度相对要高。而江南南部,原多为越族所居。《汉书·朱买臣传》称:“越,非有城郭里邑也,处溪谷之间,篁竹之中,习于水斗,便于用舟,地深昧而多水险。”开发程度不高,城市密度也就很低。
3、江南城市规模普遍较小。从考古发掘资料来看,江南城市除吴城等极少数城市有一定的规模外,大多数城市面积在一平方公里以下。如丹阳郡之春谷县城面积只有0.12平方公里,石城县城面积为0.39平方公里,芜湖县城面积为0.12平方公里;⑩豫章郡之枭阳县城,面积接近1平方公里,⑾昌邑古城面积为0.24平方公里;⑿福建崇安县城村汉城,平面近似长方形,南北长约860米,东西宽约550米,面积约0.48平方公里,据初步推测,城村汉城是汉灭闽越之后的冶县县治“冶城”。⒀
城市规模的大小,与人口密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人口分布来看,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公元2年四万户以上的县有长安、成都、茂陵、鄢陵、宛、阳翟、彭城等。而广大的长江中下游以南地区,据东汉应劭《汉官仪》称:“荆扬之江南七郡,唯有临湘、南昌、吴三县令”。⒁按秦汉制度,万户以上的县设令,万户以下的县设长,荆扬之江南七郡仅临湘、南昌、吴三县超过万户,可见江南之县户口稀少,所以城市规模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江南城市分布稀疏、呈区域内不平衡发展,城市规模普遍较小,这些都是由江南经济发展及人口、地理环境等因素决定的。就整个南方而言,从秦38座城市到西汉140座,东汉144座,增长了近3倍,其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这也和秦汉时期江南社会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
二以城市为中心的商业活动
毋庸讳言,两汉时期的江南城市主要是作为行政统治中心和军事镇压基地,有着强烈的政治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经济功能也在逐渐增强,这突出表现在以城市为中心的商业活动日趋频繁。
(一)区域性商业都会出现
城市是商业活动集中的场所,因而也是商业发达的重要标志。在两汉时期,地理要冲城市业已成为区域性商业都会,如吴城和江陵。
吴城(今江苏苏州市),又名姑苏城,是春秋吴王阖闾根据伍子胥的建议所修建。作为当时的都城,其城区规模较大,周围23.5公里,开水陆门各8个,城中又有小城,周围6公里。至秦统一后,为会稽郡治,汉代因之,东汉为吴郡郡治,长期为吴越经济区的中心城市。由于地处肥沃的太湖流域,交通便捷,物产丰富。《史记·货殖列传》载:“夫吴,自阖闾、春申、王濞三人招致天下之喜游子弟,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三江五湖之利,亦江东一都会也。”所谓“东有海盐之饶”,主要是指其煮盐业的发达;“章山之铜”,说明铜的冶炼和铸造业先进。吴王刘濞时“然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国用饶足”。⒂“三江五湖之利”说明其渔业资源十分丰富,同时交通便捷。《越绝书·吴地传》载:“吴故水道,出平门,上郭池,入渎,出漅湖,上历地,过梅亭,入扬湖,出渔浦,入大江,奏广陵。”可知其有渠道北通长江,南通过江南河沟通钱塘江。《史记·河渠书》也云:“于吴,则通渠三江五湖。”陆路,可北循陆道直抵无锡历山,西循九曲路达于太湖。由于便捷的交通,吴越之地的盐、铜、越布等产品通过这些商路输出。
江陵(今湖北沙市附近),楚国故郢都。自楚建都于郢后,经过几百年的开发,农业、手工业都有相当的基础。特别是商业更为发达。桓谭《新论》说:“楚之郢都,车毂击,民肩摩,市路相排突,号为朝衣鲜而暮衣弊。”⒃《战国策·楚策》记:“苏秦之楚三日乃得见乎王……曰:楚国之食贵于玉,薪贵于桂。”这里,楚国当指郢都,说明郢人口众多,所以尽管当地是出稻米之区,食、薪仍然昂贵。而行人车辆拥挤,正是人口密集、市场繁荣、贸易发达的具体表现。后来郢都虽被白起所焚坏,而据《汉书·地理志》记载:江陵仍然是全国重要都市之一,所谓:“江陵亦一都会也。”《史记·货殖列传》亦云:“江陵故郢都,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说明江陵腹地资源丰富。据司马相如《子虚赋》载:“云梦者,方九百里,其中有山焉,其山则盘纡弗郁,隆崇律蟀,岑崟参差,日月蔽虧;交错纠纷,上干青云;罷池陂陁,下属江河,其北则有阴林巨树。楩柟豫章,桂椒木兰、蘖离朱杨,榩梨梬栗,橘柚芬芳”;“西通巫巴”,证明其交通便利,溯江而上,和巴蜀经济区保持联系;同时北上陈、宛(今河南南阳市)和中原可以往来;东通江、淮,和吴越经济区交往。江南所产梓、梗柟、姜、桂、金、锡等物品通过江陵行销各地。而各地物产,亦通过江陵,散销江南腹地。
(二)商业形态多样
汉代江南商业就其性质而论有官营和私营;从形态上讲,又分贩运贸易和店铺零售等几种形式。
1、官营商业
官营商业是指由政府直接控制商品买卖的一种商业形式,它是以官营手工业生产为基础的。汉代官手工业已在江南部分郡县有所出现,如下表:
从官营手工业生产范围来看,主要包括煮盐冶铁,生产铜器、铁器、木器、漆器等生产、生活用品。这些官营手工业产品,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们享受的奢侈品,如金银铜器等;其二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铜器等;其三是一些特色产品,如木器、橘柚等。此三者除前者之外,其他产品大多投放市场,进人流通领域,形成官营商品。
官营商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其一是盐铁专卖。在江南主要是通过分布于上述的盐、铁官实行统供调拨,控制经营。其二是均输平准。均输平准实行于桑弘羊受任为大司农的元封元年(公元前70年),这是汉武帝接受桑弘羊建议的一项商业国营措施。《盐铁论·本议篇》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可见,均输、平准把贡物商品化;同时,利用国家雄厚的财力,控制商品流通和物价,部分地取代商人贩运贸易的职能,使利润归于国家。正如《汉书·食货志》所云:“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为赋,而相灌输”。
当然,官营商业虽然控制了国计民生的商品销售,但并不能完全控制全国的商品买卖,这也为其他商业形态存在提供了条件。
2、贩运贸易
贩运贸易,亦称贩运商业。在秦汉简牍、文献中,有“行贾”、“中舨”、“商贩”、“贾贩”、“市贩”、“贩贾”及“私贩卖”等用语。它是商人将生产物从有余的地方运到缺乏的地方,利用物品的地区差价,通过长途贩运,贱买贵卖的不等价交易而牟取利润的一种商业行为。
江南地区贩运贸易起源甚早。春秋时期,越国大夫范蠡,“。乘扁舟浮于江湖”,从事贩运贸易,“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⒄战国时楚国鄂君长途贩运,舟车路线达十几个城,范围遍及三楚地区⒅。可见贩运面之广,路途之远。
至汉代,在统一局面下,江南贩运贸易进一步发展。参与贩运的不仅有富商大贾,而且也有小股资金的合伙经营。江陵凤凰山汉简就有“中舨共侍约”,其文如下:⒆
(年)三月辛卯中舨:(舨)长张伯、石兄、秦仲、陈伯等十人相与为贩,约人贩钱二百,约二。会钱备,不备勿与同舨,即贩直行共侍(持)。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佣)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以器物,毁伤之及亡,贩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贩吏令会不会:(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贩吏,枲(集)器物及人。贩吏秦仲。
从这份契约可以看出:民间合伙经营的资金很少,人均仅200钱。但其规定却比较细密,对因病不能参预买卖者,对器物不备或器物损坏者以及不参加聚会或虽去聚会,但财物账目不清者均要处罚;而且设有贩长、贩吏具体管理,制度比较严格。这足以证明,当时江陵一带民间商贩合伙经营形式比较普遍,发育得比较成熟。
3、店铺零售
贩运贸易主要是调节地区间商品流通,要使商品直接进入消费者手中,还多依赖店铺零售。这在秦汉文献中称为“坐列贩卖”。如《汉书·食货志》云:“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师古注曰:“列者,若今(唐时)市中卖物行也”。在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木牍中,有专门记载从事零售而得收入的帐单。据有人考证:“(丁)组简所记人数至少有四、五十人,从张母称呼看,似非雇佣关系,应是合股经营商贩,由贩长统一安排,分派到市中‘坐列贩卖’”。⒇
(三)区域商品交流频繁
汉代中央集权的大统一局面,为商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活动条件。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曰:“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汉书·伍被传》云:“重装富贾,周流天下,道无不通,故交易之道行。”又《盐铁论·力耕篇》载:“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江南,作为中央集权统治下的区域,亦介入其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荆、衡阳经济区与中原内腹地区商业交流。司马迁在论及荆、衡阳经济区与中原的关系时云:“夫自淮北沛、陈、汝南、南郡,此西楚也”;“江陵故郢都,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陈在楚、夏之交,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南阳西通武关、郧关,东受江、汉、淮,宛亦一都会也”。把它们看成是俗同互惠的经济圈。从商品流通渠道看,江南之商品主要通过江陵,北上宛,再上洛阳而行销中原各地;中原之物则通过宛、江陵再散销江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有一简就记载:“上官乙人圣二户贩马郃少一日。”[21]这是江陵贩马之记事,马产于中原,其购销渠道主要是通过较北的宛而输入的。湖北之云梦睡虎地12座秦墓中出土了相当多烙有“咸”、“咸亭”、“咸里”、“咸亭上”、“咸上”等戮记的漆器,湖北江陵和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亦出土了不少烙有成都工官所造漆器,如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漆器制品,有相当部分烙有“成市”、“成市草”、“成市饱”、“成市素”、“市府”、“市府饱”、“市府草”等戮记。江陵凤凰山8号墓出土的漆器制品印有“北市”等戮记。据有人考证:“‘成市’和‘南乡’、‘北市’戮记的性质既明,便能判断马王堆一号汉墓和凤凰山8号墓出土的漆器,基本上都是成都市府制造的”。[22]其输入路线,据有人考证:“江陵等南方楚地通过南北交往问最大的商业城市宛市与长安沟通,成都官府所出漆器便通过这种渠道进入楚地”。[23]另据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记载:京师贵戚死后制作棺椁“必欲江南檽梓、豫章梗楠”;贵戚豪门甚至“其徒御仆妾皆服文组彩牒……犀象珠玉、虎魄瑇瑁”。江南之木材、犀象珠玉、虎魄瑇瑁行销京师洛阳,其北上路线估计是从江陵经陈至宛而行销洛阳。
2、吴越经济区与淮河流域商业交往。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云:“彭城以东,东海、吴、广陵,此东楚也。”基本上把吴楚经济区与淮河流域划为一体。当时东楚的重要商业都会吴城“有三江五湖之利”,水路“入大江、奏广陵”和江北淮河流域联系起来。“衡山、九江、江南、豫章、长沙、是南楚也。”南楚之地,通过江北之重要的商业市场寿春、合肥与淮河流域保持联系。“郢之后徙寿春,亦一都会也,而合肥受南北湖皮革、鲍、木输会也。”江南之铁器,多是通过这种渠道输入。例如江西修水出土汉代的制农具铲和臿,就有“淮一”的字铭,证明是从临淮郡输入的;[24]今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汉墓中出土一件陪葬农具登记单——“东阳田器志”中记载的铁臿、鉏(锄),也是从临淮郡输入的。[25]福建崇安城村的汉城遗址中也曾出土铁器71件,农具18,其中铁犁一件,它的形制与北方的铁犁完全相同,估计也是通过淮河流域的郡县输入。
3、江南与岭南商业联系。江南和岭南毗连,经济上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早在南越时,就与长沙国有着密切的商业贸易活动。当时开发南越所需的先进工具铁器及牛、马、羊等,大多是通过长沙国输入的。吕后时“有司请禁关市铁器”,南越王赵佗以为是长沙王从中作梗,因此发兵攻打长沙国,便是例证。至武帝灭南越,设郡县,统一于中央集权之下,岭南与江南贸易往来就更为频繁。《汉书·地理志》云:“中国往商贾者多取富焉。”其交易通道主要是秦朝修筑的大庾岭道和灵渠等。在海上,则是通过会稽的东冶上下往来。《后汉书·郑弘传》云:“交阯七郡,贡献转运,皆从东冶讯海而至。”在东汉,为了更好适应日渐频繁的商业往来,当时毗邻岭南的桂阳郡太守卫宏在含涯、浈阳、曲江三县“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26]章帝时“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27]桓帝时,桂阳太守周憬又开辟水路,繁盛商业:“桂阳有泷水,人患其险,太守下邳周憬,字君光,颓山凿石以通之”;[28]“郡又与南海接比,商旅所臻,自瀑亭至乎曲江壹由此水……府君乃命良吏……顺导其经脉,由是小溪乃平直,大道允通利,抱布贸丝交易而至。”[29]这些道路的开辟,进一步加强了江南与岭南的联系。同时。岭南又是中国与东南海上各国的前哨,外国商品传到岭南以后,又能从江南传入中原内腹地区。从史书记载来看,岭南与江南及中原之交易,最迫切需要的是开发岭南所需的“金铁器马牛羊”等;而岭南输出的主要是土特产,如白壁、珠玑、玳瑁、犀牛角、翠鸟、珊瑚树、荔枝、岭南佳果等。
值得一提的是,江南还存在一定的海外贸易。据《三国志·吴志·孙权传》载:东冶海外有亶、夷二洲,秦时方士徐福入海求仙所率童男女数千人,即留居在那里,“世相承有数万家,其志土人民时有至会稽货布,会稽东冶县人海行亦有遭风流移至直州者”。证明江南同东南海上贸易的存在。另据《汉书·张骞传》记载:张骞出使西域,曾在大夏国看到巴蜀物产邛杖、蜀布,而当地人说系由商人从身毒国(印度)贩运而来;东汉时为与掸国、天竺、大秦等进行铜铁、毛织物、象牙、犀角、珠金等贸易,而辟置永昌郡。“近年来,‘南方丝绸之路’的考察和研究,均把两汉看作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30]
三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性及制约因素
如上所述,江南虽然存在较为频繁的商业活动。但同中原及关中地区相比,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还是较低的。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江南自给自足性经济成分仍然很高。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云:“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水耨,果隋赢蛤,不待贾而足。”从城乡市场的联系来看,为广大人民普遍需要的大宗商品,主要是非家庭所能制作的盐铁两项。小农与市场的联系只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并没有形成自觉的商品意识,故“千金之家”还是少数。
其二,为商品交换而生产的手工业作坊较少。当时全国设在各地的工官有8处,而在江南没有一处;设铁官49处,而江南仅有耒阳1处,占2%;设盐官37处,而江南仅有巫、海盐等2处,占5%。我国考古工作者迄今为止已在全国各地发掘汉代冶铁遗址30余处,有的规模十分宏大,面积达十余万平方米,却没有在江南发现一处。同样,民间手工作坊亦相对较少,致使江南作为商品交换的多为方物特产。
其三,商业市场相对较少,且规模较小。据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当时全国著名的商业都会二十个,其大部分分布在中原地区,江南仅有江陵和吴二处,占10%左右。而且规模亦较小,象长安九市,临淄“市租千金”的商业市场,江南没有。江陵、吴城和成都仅是区域性的小市场。
由此可见,当时商业的发达,北方确实远远超过南方。经济重心在北方,商业中心亦在北方。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诸因素制约着江南商业的发展。
其一,自然资源丰富,人们不需要通过努力就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使人们缺乏开拓精神。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总结为:“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呰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也无千金之家”。
其二,地广人稀,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对较少。江南地域面积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22,13%左右,而人口在西汉平帝元始二年时仅有3,444,947口,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5.97%左右,人口密度平均为3.95人/平方公里;到东汉,虽然有大量人口南迁,但至顺帝时也仅有7,307,675口,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15.26%左右,人口密度平均为8.38人/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低,开发程度不高,很难分离出富余人员去从事商业买卖。
其三,远离政治中心,开发程度不高。两汉时期,黄河中下游既是政治统治的中心地带,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赋税来源之地。汉王朝极为重视这一地区的开发。国家的农业、手工业投资亦多有偏重,使得其整体经济环境良好,市场机制活跃,为农副业及手工业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广大的江南地区,由于远离政治中心,且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政府尚无暇顾及这一的开发,使得这一地区的农业、手工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商品化程度自然不会很高。
其四,城市分布稀疏,且规模较小。传统社会,作为商品交换的农业、手工业产品,其消费对象主体并不在农村,而是城市中非农业生产的人口。所以,商品经济发达与否,与其城市分布密度及城市中的消费人口的多寡休戚相关。江南地区,由于城市分布稀疏到数千平方公里甚至上万平方公里才有一座,这就大大地限制了农村与城市以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商业交流,也增加了运往市场的商品成本。再加上江南城市规模普遍较小,消费人口相对较少,扩大不了商品的需求量,商品经济很难繁荣。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史记》卷60《三王世家》。
③王子今:《秦汉气候变迁与江南经济文化的进步》,载《秦汉史论丛》第六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④《战国策·赵策》。
⑤《玉海》卷174。
⑥《汉书》卷1《高帝纪》。
⑦《汉书》卷28《地理志》。
⑧详见《汉书·地理志》、《续汉书·郡国志》以及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
⑨《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
⑩张南等:《安徽汉代城市的分布与建设》,《学术界》1991年第6期。
⑾《枭阳城址初步考察》,《考古》1983年第7期。
⑿《江西新建县昌邑古城调查记》,《考古》1960年第7期。
⒀《崇安城村汉城探掘简报》,《文物》1989年第11期。
⒁《续汉书》卷25《百官志》注引。
⒂《汉书》卷35《荆燕吴传》。
⒃《北堂书抄》卷29引。
⒄《史记》卷61《货殖列传》。
⒅黄盛璋:《关于鄂君启节地理考证与交通路线的复原问题》,载《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3—285页。
⒆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与历史地理研究》,载《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8页。
⒇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与历史地理研究》,载《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9页。
[21]见黄盛璋:《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0页。
[22]黄盛璋:《关于鄂君启节地理考证与交通路线的复原问题》,载《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84页。
[23]《关于凤凰山168号汉墓座谈纪要》,载《文物》1975年第9期。
[24]《江西修水出土战国青铜车器和汉代铁器》,载《考古》1965年第6期。
[25]蒋廷瑜:《广西汉代农业考古概述》,载《农业考古》1981年第2期。
[26]《后汉书》卷76,《循史传》。
[27]《后汉书》卷23,《郑弘传》。
[28]洪适:《释棣》,卷23。
新近成立的保监会,无疑应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确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为,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并联会改变。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和性质
“保险监管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得,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方,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1)确立法律体制;(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方,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诱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情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经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也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客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这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过份强调政府的调职能,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防止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使用权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了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伤和目的简
单地限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上处于同一地位。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定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的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必各部门的若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监管目标也就是通过监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具有一定差异性,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就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而言,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确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仅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而不是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就保险监管目标而言,问题主要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如何确立一定时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这也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身躯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丧失,同时应使用权被保险人交纳尽可能和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世间被保险人发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三到五年内)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地区分布鞋合理、市场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本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鞋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前我国保险业已步入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对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比以前更加完善。无论在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和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理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
从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总体数量看,民族保险公司的数量已不占优势,尽管目前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依然较大,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但是,从未来发展看,这咱中资历和外资公司数量上的关系,显然不利地我国保险业发展。
关键词:管理信息系统中小企业
一、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
管理信息系统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计算机用于管理领域以来,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单机到网络,从功能单一到功能集成、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化。根据MIS发展的时序和特点,可将MIS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电子数据处理系统(EDPS)、管理信息系统(MIS)、决策支持系统(DSS)三个阶段。
1面向业务的EDPS
EDPS是利用计算机处理代替人「操作的计算机系统,如!资结算、报表统计等。特点是面向操作层,以单项应用为土,数据资源不能共享,以批处理方式为土。EDPS是较少涉及管理问题,它是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初级阶段。
2面向管理的MIS
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数据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发展,计算机在管理上的应用日益广泛,从而使MIS逐渐成熟起来。MIS的特点:(l)能够将组织中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高度集中起来,进行快速处理,统一使用。有一个中央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系统是MIS的重要标志。MIS的处理方式是在数据库和网络基础上的分布式处理。(2)利用定量化的科学管理方法,通过预测、计划优化、管理、调节和控制等手段来支持决策。
MIS由EDPS发展而来,与EDPS相比,MIS更强调信息处理的系统性、综合性,除要求在事务处理上的高效率外,还强调对组织内部的各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管理活动的支持。早期的MIS是指面向中层管理控制的信息系统,主要应用于解决结构化问题。于是人们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究解决管理中的平结构化决策与非结构化决策问题的决策支持系统DSS。
3面向决策的DSS
DSS以帮助高层次管理人员制定决策为目标,强调系统的灵活性、适应性。决策者和决策分析人员可以充分利用系统的引导,详细了解和分析其决策过程中的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激发其思维创造力,从而在DSS系统的帮助和引导下逐步深入地透视问题,最终有效地作出决策,即通过人机互助完成最终决策。
DSS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不具有管理控制的功能,但是作为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部分时,它使MIS具有了将数据库处理和经济管理数学模型的优化计算结合起来为管理者解决更复杂的管理决策问题的能力。它虽然不是管理信息系统,但是使得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更加完善。它与早期的MIS结合,成为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高级阶段。
从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及其内容的扩展可以看出,它始终是以中小企业的管理活动为核心,不断综合新的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来改善系统功能,以提高更完善的服务或满足新的需求。这一发展过程也体现出管理信息系统不断集成新技术并扩展系统功能的发展特点。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将朝着智能、集成和网络等方向的趋势不断发展。
二、管理信息系统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现状
中小企业是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的应用领域,中小企业复杂的管理活动给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典型的应用环境和广阔的应用舞台。
20世纪50年代中期,计算机作为强有力的数据处理工具与手段,开始在中小企业管理中应用。50多年来,中小企业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经历了从简单、局部应用到高级、全面解决管理问题的发展过程。任何一个中小企业MIS都蕴含着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由于系统中信息的处理和输出方式都与管理方法、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因此,任何一个MIS都是其具体管理思想的缩影。
中小企业应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其实质就是各种管理思想的信息化实现。
2.1国外中小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现状
1954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安装的第一台商业用数据处理计算机,开创了信息系统应用于中小企业管理的先河。二十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EDPS在中小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用计算机部分地代替手工劳动,进行一些简单的单项数据处理工作,如计算工资、统计产量等。
上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各类信息报告系统应运而生。这类系统的特点是按事先规定的要求提供各类报告。如能反映库存数量的库存状态报告,反映生产进度的生产状态报告。这一时期,为了解决生产中库存控制的问题,1965年,美国的管理专家提出了物料需求计划(MRP)的新的管理思想,即根据产品的需求情况和产品结构,确定原材料和零件数量及订货时间,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库存。这一思想对以后中小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一管理思想借助于计算机这一强有力的工具,发展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
70年代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管理信息系统在中小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将中小企业中的数据和信息集中起来,进行快速处理,还可以利用定量化的科学管理方法,通过预测、计划优化、管理、调节和控制等手段来支持决策。这一时期研究者在MRP的基础上增加了能力需求计划,使系统具有生产计划与能力的平衡过程,形成了闭环MRP。
80年代在中小企业中开始使用一种典型的管理信息系统-MRPⅡ(制造资源计划)。MRPⅡ于1977年提出的,它以MRP为核心,将生产制造、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工程管理、采购供应以及信息管理等各个部门纳入整体管理之中,构成了完整运作体系。
90年代以来MRPⅡ也逐渐发展成为新一代的中小企业资源系统(ERP)。ERP在MRPⅡ基础上将供应商和中小企业内部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客户看作一个紧密联系的供应链,通过信息技术和管理理论对中小企业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全面的集成管理,以提高供应链的运行效率,追求中小企业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提高中小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以MRPⅡ/ERP为代表的现代中小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业务。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各种管理思想和模式的管理信息系统,如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商业智能(BI)、电子商务(EC)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MIS)等。中小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逐步会发展成为一种融合各种管理思想和信息技术的面向产品生命周期的集成系统,以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享、适应网络经济的充分柔性的中小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ERP的应用已经比较普及,多数大中型中小企业已经采用ERP系统和先进管理方式多年,目前正在推行全球化供应链管理技术和敏捷中小企业后期系统,许多小中小企业也在纷纷应用ERP系统。
2.2国内中小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MIS的应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主要是以单机操作为主进行单项业务的数据处理辅助管理为主。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许多中小企业都建立了诸如人事、工资、库存、生产调度、计划等管理子系统。80年代后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系统集成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内一些大中型中小企业纷纷把过去独立存在的子系统集成起来,形成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较好地解决了信息“孤岛”问题。中国中小企业引入MRPⅡ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目前约有上千家中小企业建立了自己的MRPⅡ系统。近年来,国内很多大中小企业已开始实施ERP。
从国家软件工业应用现状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大型中小企业使用管理软件的比例高达95%以上。其中,财务软件占98%以上;业务/商务软件约占60%;ERP占40%左右。中小企业使用管理软件的比例约45%,绝大数都是财务软件。上述软件应用项目的成功率小于56%(中国学术期刊物大拇指中心)。
这些数据反映了我国中小企业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情况,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大型中小企业的应用情况要好于中小企业,大型中小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已逐渐的从单项业务管理系统向集成的管理系统转变,而中小型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信息基础薄弱等原因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不理想,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存在风险,由于中小企业个性的存在以及管理软件业务流程的固化,不是应用了管理软件就能实现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就能为中小企业带来效益。中小企业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离不可中小企业的环境和条件。
三、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l)行业特点带来的问题
机械制造业是离散的加工装配烈行业,其生产管理的基本特点是产品结构复杂、生产周期长、不同产品制造工艺流程不同和多产品混流生产。由于这个特点,机械制造业的管理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复杂、更困难,管理的复杂性也为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目前,MRPⅡ/ERP是针对制造业的典型中小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它是以解决生产管理难题为核心功能的管理思想和模式,但是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在全球都受到广泛质疑。据研究数据表明,全球的ERP实施失败率一直高达60%以上,约有50%的项目半途而废,就连ERP发展较早,技术相对成熟的美国目前ERP的成功率也不到30%。
我国近两年ERP市场增长迅速,目前市场现有的ERP产品从总体上看,在满足用户需求上存在不足,对于财务、人力资源等通用型业务,市场上现有的ERP软件模块相对成熟,但针对生产制造环节信息化的软件模块与用户需求存在差距,由于生产环节的复杂性,生产环节的管理信息化是许多软件厂商都回避的问题。
(2)中小企业规模带来的问题
中小型机械制造中小企业信息化受到中小企业规模的限制,主要表现在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等。而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制约管理信息系统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机械制造行业是一个微利的行业,资金不足是中小企业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最大问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包括方案的咨询与规划费用、硬件和网络建设费用,软件费用和软件的实施、服务、升级、维护等费用。硬件和网络建设风险相对较小。软件选型风险最大,不仅包括一次性购买标准的或定制的管理软件费用,还包括后期维护、升级以及二次开发等持续追加费用。中小企业受资金限制只是选择一些价格便宜,通用型强的管理软件,而这些软件往往不具有系统性,对机械制造类中小企业复杂的生产管理和业务处理方法存在明显地不足。另外,中小企业在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时,除了考虑资金情况以外,还要求系统能尽快创造效益,但是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很难产生直接收益的投资,投资的收益更多地间接来自于管理效率、生产效率的提升及成本下降,所以在短期可能使中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危及中小企业生存。
这些规模较小的中小型机械制造中小企业还普遍存在业务流程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正是这种管理的不规范造成许多中小企业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失败,中小企业若想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先规范业务流程和管理。
(3)中小企业个性带来的问题
中小企业个性是指中小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的需要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特有的价值观、自我意识及独特能力。中小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机制、管理方法及其市场形象等从不同侧面展示中小企业个性。现代中小企业越来越强调个性的发展,认为中小企业个性是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管理信息系统固化了管理思想和模式,如果应用不好束缚了中小企业个性化的发展。目前,市场上的管理软件对满足中小企业的个性化发展存在不足。
参考文献:
1侯有利.2005.对当前企业ERP实施高失败率的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46-47
一、个人信用缺失是影响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逐渐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观念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的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签订合同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如果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信用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现象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需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总之,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第二,要坚持个人消费信贷审批条件。银行要坚持贷款条件,完善贷款手续和合同,简化贷款程序,工作中坚持“先抵押担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消费贷款可分为抵押、担保、信用三种。抵押担保贷款一般需要客户以自有财产作抵押或担保,即以个人资产信用作保证。信用贷款可以仅凭个人信用记录,即以个人道德信用作保证。为了防止出现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体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为了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银行必须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只向信用好的客户发放贷款。
【摘要】本文从经济危机和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外汇储备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针对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控二调三转变”的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一是要控制外汇储备规模,二是要调整外汇储备结构,三是要转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
【关键词】外汇储备安全
一、我国外汇储备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总量不断攀升,2006年2月,中国外汇储备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经济形势不景气,但我国外汇储备仍然保持高速增长,年增加量均超过4千亿美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21316亿美元。近来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与中国经济基本面转好有密切关系,说明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充满信心。同时巨额的外汇储备也带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一是增大了外汇储备安全的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外汇储备无法规避的两种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美国的冲击最为严重,美元资产最容易遭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美国央行为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连续10次降低利率。美国国债的收益率也一路走低,自2008年10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1年期国库券利率持续走低,截至2008年12月22日,收益率降到0.39%。截至2008年10月,美元对人民币已贬值高达9.5%,当时我国外汇储备额大约是1.9万亿美元,仅此汇率风险一项损失就已高达1300亿美元。我国的外汇储备高度集中于美元资产,不论是美国国债价值下跌抑或是美元汇率大幅贬值,都会导致我国外汇储备大幅缩水。
二是加大了外汇储备成本。超额外汇储备的存在增加了外汇储备管理的成本,有研究表明,向国外进行国债投资比向国内发放贷款所获得利息要少,向国外商业银行借款的利率又比一般的存款利率要高,要多支付利息。超额外汇的巨额存在所造成的少收的利息和多付的利息也不是一个小数字。
二、推行“一控二调三转变”以加强我国外汇储备的安全管理
当前情况下,我国外汇储备要加强安全管理,必须要积极推行“一控二调三转变”的措施。具体说来一是要控制外汇储备规模,二是要调整外汇储备结构,三是要转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
1.要控制外汇储备规模
哲学告诉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那么关于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控制也不能有一个固定数量的额度,而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外汇规模。一方面认清国际经济形势非常重要,从国际经济形势的走向来考虑我国外汇储备的规模。例如国际经济形式对做为世界工厂的我国没有太多影响,因此商品与服务项目仍将长久保持顺差,那么从总体上分析就不需要增加外汇储备。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我国国情。承前例从国际环境来看不需要增加外汇储备,但考虑到我国进出口规模巨大,季节性影响和大宗商品升值的趋势,需要一些流动性外汇储备来满足需求,那么就可以增加外汇储备。
外汇储备的规模还要考虑外汇资产的成本与收益。开放经济条件下,储备作为一种干预资产可以平衡国际收支、稚定汇率,是一国实现外部均衡的重要手段,其收益主要体现在减轻解决内外经济失衡政策的成本。判断外汇储备规模是否适度,主要的是看本国经济是否在实现外部均衡的同时也实现了内部均衡,还要使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相对最小。
2.要调整外汇储备结构
调整外汇储备结构主要是指调整外汇货币储备结构,因为货币储备在我国外汇储备中份额较大,且流通性强,应该是调整的重点。从策略上讲可以逐渐减少美元在外汇资产中的比重,并逐渐提高增加欧元比重。根据推测,当前美元在我国外汇储备中的比重约为60%。近年来,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正逐步下降,而欧洲经济实力相对上升,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中美元虽占主导地位,但己经不具有绝对优势。另外,美国的外债及国际收支赤字,越来越引起人们对未来美元价值及稳定性的怀疑。欧洲经济的发展速度在近年来石头迅猛,欧元的稳定性大大加强,中欧之间政治关系稳定,经济贸易合作更是日益密切,鉴于政治环境的稳定和经济交往的密切,可以预见中欧贸易合作在今后势必会加强。适时地对外汇储备中的增加欧元储备,既能达到分散外汇储备风险,均衡实现外汇储备的安全性的目标,又有利于今后中欧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所以从长期来看,以欧元作为首选货币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3.要转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
转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就是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使人民币在国际上得到认可,使其作为货币的职能(部分或全部)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最终演化成国际化的货币。人民币国际货币化既能顺应国际贸易的要求,又可降低金融危机下我国高外汇储备的风险。如果人民币跻身成为国际货币,那么其自身既是一种计价货币又是一种储备货币,我们就可以减少外汇储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外汇储备过多而导致外汇占款过多造成的被动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有助于内外均衡;在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信贷紧缩,外汇储备大量缩水的时期,还能有效地减少因外汇贬值造成的损失。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民币汇率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民币正被周边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目前中国已与越南、蒙古、朝鲜、俄罗斯、老挝、尼泊尔等国家签订了双边结算与合作协议,而人民币在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中的结算量更是逐年稳步提高,成为与这些国家边贸结算中的主要货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人民币同本地货币和美元一样可以用于支付和结算。在菲律宾,2006年12月1日起已经将人民币纳入其官方储备货币。2008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韩国银行宣布签署一个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该协议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规模为1800亿元人民币/38万亿韩元。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已与韩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等3个周边贸易伙伴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总额高达460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目前还只能说是有了一定的基础,但要实现国际化定会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参考文献:
一题多叙一题多叙指的是从各种不同的认知角度,依据数量关系去叙述同一式题的教学法。这样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文字题”与“应用题”关系的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式题;56÷7
1.按其运算顺序叙述:
①56除以7,商是多少?
②7除56,商是多少?
③56与7的商是多少?
④56被7除,商是多少?
⑤用7去除56,商是多少?
2.按其数量关系叙述:
①56里面有几个7?
②56是7的几倍?
③把56平均分成7份,每份是多少?
④一个数的7倍是56,求这个数?
3.按其算式的各部分名称叙述:
被除数是56,除数是7,商是多少?
文字题可以看成是式题的一种转换形式,它只是把口语转换成书面语。这样训练解决了中、差生对文字题理解的困难。如果我们再把文字题情境化,那就是所谓的应用题。
例如:1.有56支红铅笔,7支蓝铅笔,红铅笔的支数是蓝铅笔的几倍?
2.有56支铅笔,每7支铅笔分给一个小朋友,这些铅笔够分给几个小朋友?
3.把56支铅笔平均分给7个小朋友,每个小朋友分得几支?
……
由于简单式题包容着丰富的内涵,就给知识的转移、教学过程的铺垫、教学内容的深化都带来了方便。可见“一题多叙”可以培养发散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题多变一题多变就是把一道题目改变条件或改变问题变换成许多题目。通过一题多变的训练,可使学生从变化发展中掌握应用题之间的联系,构建新的知识结构。
如当一年级学生学完一步应用题,该学两步计算应用题时,让学生知道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关键是弄清题中的间接条件。由于学生对间接条件的由来不清楚,常常出现解复合应用题时不知从何入手,把两步应用题做成一步,或出现乱做现象。若老师讲一种类型题,学生就做一种类型题,那么题目稍加变化学生就不会做,就会出现死记硬背现象,形成定势思维,不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抓住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关键,让学生弄清什么是间接条件,间接条件与已知条件、与问题之间有什么关系等。途径是由一步题导入。
例如:“黑兔12只,白兔3只,一共有多少只兔?”我是这样引导学生的:黑兔的只数,白兔的只数,题目中都直接给出,我们称这两个条件是直接条件,所以一步计算就可以得出一共是15只兔。如果题中第一个条件黑兔12只不变,那么第二个条件白兔3只与黑兔12只有什么关系?(学生会说:白兔3只比黑兔少9只……)如果题中“白兔3只”这个条件不直接给出,根据与黑兔的关系说出来,该怎样叙述题中的第二个条件?(学生可以答出:白兔比黑兔少9只……)解决问题需要知道白兔和黑兔的只数,白兔这个条件需要我们通过与黑兔的关系先算出来,白兔这个条件没有直接给出,这叫间接条件,谁还能把这个条件再变换一下说法,使它变成间接条件?(学生回答:黑兔比白兔多9只,黑兔是白兔的4倍……)
学生思维活跃了,想方设法说出更新颖的条件。这样他们在积极思维中理解了什么是间接条件,间接条件与已知条件、与问题的关系等。理解了也就自然会运算了。接着我又让学生将第一个条件变成间接条件,第二个条件、问题都不变,或问题随着其中的一个条件同时改变,目的仍是巩固练习两步应用题。这样的讲授方法是从学生分析问题入手,在提高学生能力上下功夫,教给学生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使学生掌握了解两步应用题的方法,从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下例是学生把一道题目通过改变条件和问题变换成两步应用题。
附图{图}
在两步应用题的基础上,不受任何限制地变换任何一个条件和问题,使学生思维扩展,学生可编出三步四步等较为复杂的问题。这样训练,在知识方面可以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在能力方面可以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敏性和创造性。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地提高了。
一题多解一题多解就是根据题目的结构特征和数量关系,引导学生借助已有的知识,从各个不同角度去思考,从各个方面去分析题中的数量关系,采用各种不同解法达到知识的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如:学校买来一批儿童读物,按4:5分给五年级甲乙两个班,甲班分得20本,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多少本?
解法一:设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x本?
204──=──
x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把这批读物平均分成(4+5)份,甲班分得4份,乙班分得5份,也就是甲班分得的本数与读物总数的比是4:(4+5)。
5
解法二:20×(1+──)
4
思路:如果把甲班分得的本数看作单位“1”,乙班分得的本数就
55是甲班的─,那么这批儿童读物的总本数就是甲班分得本数的(1+─)。
44
解法三:设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x本。
4
x×───=20
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一共分成了(4+5)份,甲班分得其中的4份。把这批读物的本数看作单位"1",甲
4班分得这批读物的──正好是20本。
9
解法四:20÷4×(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一共分成了(4+5)份,其中甲班分得4份,是20本。可以先求出每一份是多少本,再求一共有多少本。
学生还能列出以下算式:
4
①20÷──+20
5
4
②20÷───
4+5
③20÷4×5+20
④解:设这批读物一共x本
x-20=20÷4×5
⑤解:设乙班读物有x本
20x
──=──,再算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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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3.刘采等:《全球电子商务》,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