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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的逐步推进,政府对社会控制逐渐弱化,我国的第三部门发展迅速,基金会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而人力资源管理成为制约基金会能力提高的瓶颈。本文结合国务院于2004年3月18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文献统计法的研究方法,以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典型的基金会为例证,对我国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战略性的高度来进行基金会的人力资源管理、建设“志愿”与“公益”精神相结合的基金会文化、绩效考核是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职业化培训是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基金会 人力资源管理
序言
随着政府对社会公益资源垄断性的逐步丧失,以及由此导致的政府从一部分社会公益领域的逐步淡出,加上中国社会传统的互助、慈善精神的推动,作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金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也存在诸如经费困难、官民二重性、能力不足等等缺陷,其中能力不足是最为显著的表现。而导致我国基金会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人力资源管理出现了问题。
(一)财团式慈善法人
传统法人理论一般认为,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制度产物,而英美法系中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然而,在这一引进的过程中,先行者们抛弃了家庭财团和企业财团,只在各自的民法体系中承认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财团法人。演变到今天,财团法人就是指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救济院、贫民院与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二)企业基金会
根据2004年《基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设立基金会。2.专项捐款。3.专项基金。4.一般捐款。
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基金会是以上第一种方式参与慈善活动的,在美国称为公司基金会,又称企业赞助基金会,是公司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设立的基金会,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预算额支持财团的社会活动。
二、企业设立企业基金会成立之意义的法理基础
对于“企业是谁的”这个问题,企业理论经历了几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股东至上理论。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沧认为,企业不仅属于股东,而且还属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三是非利益相关者理论。非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于一个大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必须借助各种条件才能发展。从道德角度来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负责,因此.企业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当把社会责任引入企业竞争战略以后.企业也就实现丁从“狭义所有者”向“广义所有者”的转变.引入社会责任制度以后,企业由原来仅仅追求利润的“经济人”变成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人”。因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已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企业基金会缺乏独立性之尴尬现状
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作为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机制,对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任何国家的企业基金会的发展都会受到其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原始资金来源企业的影响,从而出现一些阻碍企业基金会发展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也不例外。目前,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基金会人员,分工不明确,权责不分与企业人员混同明。
2.企业基金会的理事会受出资企业负责人潜在控制。
3.基金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往往与出资企业员工混同,缺乏明确的分工,缺乏责任感。
4.基金会的硬件设施、机构设置以及员工福利都与出资企业重叠,基金会沦为出资企业的下属部门。
5.基金会的资金管理缺乏透明度。
四、企业基金会之角色独立的路径探索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和原因,当前,解决我国企业基金会的独立性问题应该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及提高企业基金会内部的管理水平入手,具体实现以下几方面目标:
第一,制定基金会专用的财务及审计规则、规定。
第二,基金会应该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加快基金会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并逐步完善已有法律制度,细化法律条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基金会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力量实现基金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要重视培养基金会内部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的道德责任感。
第五,国务院颁布的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
五、结语
目前,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如何制定的讨论依然没有停止,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引人财团法人概念与制度也将成为一个重大的争论点。面对动员社会力量从事公益事业的需求,我国未来民法典究竟应当作出何种选择?沿用基金会法人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显然不具有进步性,财产法人制度应当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理性选择。
当基金会在民法体系中找到归属之后,作为基金会的生力军,企业基金会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担当重任,企业社会责任将在那时得到更实际有效的履行。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李芳.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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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9.
[5]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
[6]徐政.中国公益基金会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5).
关键词:社会组织;困境;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42-02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目前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 614个。除这三类的社会组织外,官方尚缺乏数据掌握,但据专家预测,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约在400万家左右。按此推算,约有300多万社会组织尚未登记注册,九成左右社会组织属于“不合法”,不具备主体资格。这显示出国家对少数社会组织严格管理而对大多数社会组织处于管理真空和乏力状态,因而如何走出管理困境,管理路径的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特点
(一)国家管理形式单一,社会组织发展形式多样
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注册,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而且必须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以申请登记成功。由此可见,“登记”管理成为我国社会组织合法化的唯一途径,表明了管理形式的僵化和单一性。而我国近400万现存的社会组织,门类较为齐全,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既有全国统一性社会组织,也有社区基层组织;既有官方认可注册的社会组织,也有草根性社会组织;既有单一社会组织,也有社会组织的联盟;既有实体性社会组织,也有网络虚拟的社会组织;既有行政性的社会组织,也有民间性社会组织;既有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也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等。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与社会组织形态之间的矛盾,必须予以正视,从而突破管理瓶颈。
(二)国家法律规范滞后,地方管理实践先行
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仍不健全,法律缺位现象严重,尚未有专门的社会组织基本法。不仅如此,现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四个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这些法律规范尚未上升为法律层面,不仅效力等级较低、管理模式单一,而且严重滞后,形成社会组织管理“无法”可依的现象。但可喜的是,地方管理率先打破了僵局,如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在部分市区承认街道可以作为社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使得社区的草根社会组织得以突破“准入门槛”的制约,随后又以行业协会为突破口,成立专门服务机构;青岛市于2002年开始在社区试行社会组织备案制,对备案的社会组织颁发“准社团”、“准民非”证书;深圳自2008年起已经对社会组织管理进行探索,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等三类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登记”;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2010年6月,成都也开展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经济类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登记时,申请人可直接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广东省建立了面向社会组织的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上海、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等地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至此,形成了国家管理规范滞后,地方管理破冰、形式各异,管理实践先行的格局。
二、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困境及努力
(一)官方路径局限及努力
所谓官方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来自国家的管理。自1998年开始,我国社会组织的官方管理就一直实行登记与业务主管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这种单一僵化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形式多样的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日益凸显其内在局限性。尽管我国地方管理大胆尝试,但各地管理模式不统一、不协调,缺乏国家体制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社会组织本身缺乏平等性保障,表现出地域管理的局限性。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有来自领导层以及政策层面的声音,彰显了官方的努力。
2012年两会期间,“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和“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在中央党校,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表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中提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首次设专章阐述未来五年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
2009年,民政部就分别于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鼓励“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制度”。至今已经和17个省签订了协议。并且民政部现已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拟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三类社会组织放开直接登记。同时20多个配套的法律规范正在起草当中。所有这些努力都表明中央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思路的变化,加快了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相信单一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即将被打破。
(二)民间路径的努力及局限
所谓民间路径就是自下而上的路径。任何一项制度,如果没有人民的支持都将难以为继。我国社会组织能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源自于民间的需求和努力。
例如,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是专门为孤独症儿童服务的,尽管从创办以来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成功,但一直以工商注册的企业名义运作。壹基金的负责人李连杰于2010年9月,接受了央视采访,他把长期挂靠在红十字会下、没有独立账户的壹基金称之为“没有身份证的孩子”。4个月后,他的努力成为了现实,“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落户深圳,成为中国首家无主管单位的民间公募基金会。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简称它基金),基金前身是“中国动物保护动物记者沙龙”,倡导“善待动物、尊重生命”的理念,这个松散的组织由于缺乏合法身份让他们在开展活动时屡屡受挫。2011年5月正式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试点改革时注册成功,取得合法身份,而天使妈妈基金则没有这么幸运,仍在努力申请之中。
尽管社会组织在民间发展迅猛,但却无法克服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缺乏自律和他律的制度约束,在一定范围已呈现出结社自由权利滥用现象,导致某些组织公信力不足,更有甚者出现了某些消极社会组织。针对此种情况,政府相关部门既要高度重视这种民间诉求,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类甄别,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和管理制度,克服这一局限性。
三、我国社会组织管理路径选择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传统路径依赖是以是否登记作为衡量社会组织合法的唯一尺度,因而形成管理困境。如何打破管理僵局,实现管理制度创新,管理路径选择十分必要。
(一)实行弹性管理机制,实现管理制度创新
实现管理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传统的路径依赖。建议改变一刀切式的僵化管理,实行弹性管理机制,即分别管理机制。现有管理模式是按特点和服务性质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应简化为按功能和作用将社会组织分为积极社会组织和消极社会组织,凡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释放正能量的社会组织就是积极社会组织,凡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害的就是消极社会组织,并采取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实行分别管理,积极的保护、扶持,消极的坚决予以取缔。
同时建议对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全国统一模式,放松入口管制,实行备案制,突破地域管理局限,实现社会组织的平等保护。同时引入社会组织竞争机制,形成社会组织互相竞争和互相监督,实行宽进入严追惩,进而实现社会组织自律、他律。
(二)制定社会组织监督法,实现法律制度创新
科学的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合理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法律规则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
实行放松入口管制模式,关键是要健全监督机制。我国尚无专门的社会组织法律,因而建议制定《社会组织监督法》。应在法律中规定社会组织的目的、宗旨,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组织自律和他律机制和规范,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权责分明,严明奖惩制度。同时建议尽快修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三个条例,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实行依法管理,从而达到社会组织管理统而不僵,散而不乱的境界。
(三)建立社会组织风险机制,实行“四位一体”监管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风险机制。现有社会组织惩戒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积极社会组织的奖励机制不完善,消极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因而建议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基础上,建议实行全国联网的社会组织诚信评估机制,实行自评和他评,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完善。建议社会组织奖励、退出程序法律化、公开化。这样就改变了仅仅依靠政府监管、监管能力匮乏局面,形成了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以便实行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王成磊,杨雅琴.浅析新型社会组织的现状及发展困境[J].社团管理研究,2011,(6)
[2]林修果.非政府组织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郑琦、乔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模式比较和路径选择[J].理论与改革,2011,(1).
一、基本资料
岗位名称
慈善干事
所属部门
党办
岗位编号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概述
在党办主任的领导下,遵循《慈善法》,做好与慈善被帮扶人员的沟通,协助进行各项慈善基金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日常管理
1. 慈善基金办的日常工作
2. 负责管理慈善救助人员信息的收集、留存与归档
3. 负责慈善救助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与资格筛查
4. 协助慈善基金的管理、审批与发放
5. 负责慈善救助流程的拟定与完善
6. 负责与慈善总会对接相关合作事宜,接受上级的业务指导
7. 负责与相关业务科室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接
8. 协助慈善项目的推广宣传
9. 协助健全医疗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10. 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关系
岗位工作关系
内部关系
监督管理
请示上级
党办主任
外部关系
各业务科室,相关的职能科室,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三、任职资格
(一)基本要求
性别年龄要求
性别:不限 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
教育要求
学历要求:大专或以上学历 专业要求:不限
从业资格要求
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应知法规
基本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医院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民法总则》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及本院医疗工作制度和本岗位的职责等。
专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基本素质要求
1.扎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高。
2.熟悉掌握医院管理理论、组织、宣传理论知识及相关技能。
3.身体健康,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索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4.较好的口才和文字表达能力、协作能力、决策能力。
5.较强的学习能力,有一定的慈善相关知识。
(四)培训要求
1.医院管理、公文写作知识培训。
2.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沟通技巧、公关礼仪培训。
四、工作权限
1.本部门工作的建议权。
2.工作事物管理权
3.部门领导赋予的其它权利
五、绩效考核要点
1.医院各项指令的贯彻执行能力,工作规划能力,工作综合协调能力,监督检查督办能力。
2.抓好慈善救助工作的效果。
3.本部门总体的工作效率,实际完成任务与年度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关键词]云南 基金会 绩效 评估
一、绪论
随着全球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各个国家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问题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和调整,社会各类组织的功能也面临着新的调整和定位。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部门有限的注意力以及资源已经无法有效地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及民众的需求,政府急切需要中介性的组织来帮助政府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从而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和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同时,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同其他组织和部门的合作,以基金会为代表的各式各样的非营利组织正好充当了这一角色,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的代表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益,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①。因此,这类组织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得以参与解决公共问题,并吸引了政府和社会捐赠的财务。近年来,基金会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更多的社会公众也积极投入基金会的活动项目中,基金会的活动因而也更受关注。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最典型的特征,决定了其强烈的“资源依赖性”,即基金会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拨款、企业赞助和公众的捐赠财物。因此,非营利性的基金会能够持续运营必须获取持续稳定资金来源,而良好的社会公信度是基金会获得资金来源的的重要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进行基金会评估对非营利基金会的整个运作情况进行考察,以及对非营利基金会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能够反映非营利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度,有助于帮助捐赠人将有责任的非营利基金会和那些没有公信度的组织区别开来,引导其捐赠行为;另一方面为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服务外包体系中商的选择提够了可靠的依据。
因此,构建合理的非营利基金会评估模型,确立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价非营利基金会运作情况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前提。
二、基金会绩效评估研究综述
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比,我国的基金会组织兴起时间较晚,始于1981年7月28日第一个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正式成立以来,基金会组织发展一直比较慢。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也开始了卓有成效的改革,许多原本属于政府领域的责任被剥离出来,这就为基金会等一些列非营利组织组织的进一步加快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基金会绩效评估一开始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随着基金会队伍不断地发展壮大,其绩效评估也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同时,基金会管理也开始尝试引入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使得其绩效评估在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然而,我国基金会组织绩效评估毕竟还是处在起步阶段,评估大多停留在评估标准的建立上,而缺乏对评估体系及评估权威形成等深层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龚旭(2004)②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同行评议系统为研究对象,提供介绍同行评议的规范与制约、监督与评估、NSF资助环境与评议条件的改善等问题,突出NSF在同行评议制度建设上比较有特色的方面的介绍和分析,进而阐述对我国同行评议建设的启示与借鉴,为基金会同行评议拓展了新的内容。
冯亚波(2002)③以基金会为研究对象,借鉴某企业在战略中的管理工具—平衡计分卡(BSC),通过对平衡计分卡的概述,应用于基金会业绩,基金会平衡计分卡设计思路等方面构建了基金会管理效益评估体系。平衡计分卡是从财务、客户、内部交流以及创新与学习四个方面来综合衡量业绩的。基金会应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进行努力,展开战略策划,实现相应指标。姜忠辉、冯亚波(2003)④以某公益基金会对研究的对象,探讨了基金会平衡计分卡在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方面所起的作用,探讨了公益基金会管理效益评价体系和方法,进而探讨基金会管理运行机制业绩评价。陶传进、赵小平、祝贺(2007)⑤将使用了现有的官方基金会评估指标(2007年民政部基于国家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一致思路进行基金会评估的指标)的评估效果与汶川地震中某几个基金会的实质作用进行对比,试图构建一套新的评估体系。作者认为基金会真正的运作机制应当是国际上通行的社会选择模式,因而,基金会评估的核心点应在于基金会运作应该向社会的公开透明,这就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公开形式。
综上所述,关于基金会评估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仅局限于构建评估框架,评估指标体系,至于如何因时因地的量化指标、怎样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及反馈等方面都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
三、云南省基金会发展现状评估研究
(一)评估模型
企业家带动全民完成了对“股捐”一词的普盲。早在2003年,大部分人对慈善的概念只停留在捐款捐物,蒙牛创始人牛根生就提出,等公司上市后,他就捐出股份,成立“老牛专项基金”。很多人对这件事的第一反应是:又是一场秀。
因为1993版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时任蒙牛董事长兼总裁的牛根生并不具备捐股的法律条件。直到2005年新公司法出台后,股权捐赠才解禁。
2005年,牛根生兑现诺言,将自己在蒙牛所占的10%左右的股份全部捐出,以每年25%的比例悉数转入老牛基金会。这部分股份在2010年7月捐赠完毕。
然而,按照中国人的传统心理,钱要落入口袋才安心,捐赠也是一样,所以“股捐”总有无数双眼睛盯着。2009年媒体爆出,“老牛基金会”成立后将已捐出的一部分股份(占蒙牛香港上市公司4.5%)抵押给国际投行摩根士丹利以融资,用途亦未公开;同时,基金会下又设“老牛投资”,别名“尚心投资”,期间的资金流转含混不清。
另一位股捐先驱也质疑不断。2009年3月,曹德旺公开宣布要把家族持有70%的福耀玻璃股份捐赠,并且成立慈善基金会。但按照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于是曹德旺转折用了一条先注册基金会,后进行股权捐赠的路径。
然而,让曹德旺没有料及的是,他刚宣布捐出股份就挨了不少板砖。有媒体指出,曹德旺高调搞股份慈善的同时,不对投资者分红,家族成员薪酬却逆势上涨。按照曹德旺的规划,基金会收益来源于股票的年底分红和在一定比例内通过高抛低吸运作投资股票。这也就意味着基金会将会从事一些股票投资。他强调为了保证福耀玻璃股价稳定,基金会章程上将规定基金会所持的股份比例必须是入股时的股份上下浮动10%,即该股权最大套现金额不到4亿元,而4亿元的股权投资收益更难有稳定保证,实际可用于慈善的资金并不多。
外界质疑风起云涌之际,2009年9月,随着中粮集团入股蒙牛,牛根生宣布了一件震惊世人的决定:由他掌控的老牛基金会3.48%的股权全部抛售,套现为9.55亿港元,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2010年10月20日,财政部出台《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财政部打开了股捐大门。
2010年底,牛根生讲名下的境外蒙牛股权资产在全数转让给Hengxin信托,以贡献公益慈善事业。而在这次捐献给Hengxin信托的资产中,主要有牛根生持有的蒙牛乳业3.96%股份,根据蒙牛乳业公开资料,这部分股份总额为6878万股。至此,牛根生终于完成捐献所有名下股权。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务院总理在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由此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间非营利组织49.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2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基金会3 029个。然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看到了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其中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就是关键问题之一,为此,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66家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情况概述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笔者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类型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类型。由于不同的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次调查问卷的设计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社会团体版、基金会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调查范围在北京、天津、湖北、山东、江苏等10个省及直辖市,采用不记名的调查方式。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不力。为了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规范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报告制度,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开始实施。虽然制度的颁布实施已有9年之久,但是本次调查中,笔者仍发现有74个(占比44.59%)组织尚未执行该制度,这些组织集中在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社会团体。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不能熟练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多数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些甚至只是简单的记记流水账。一些社会团体政府色彩浓烈,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在被调查的166个组织中,有128个(占比77.11%)组织的财务人员少于3人。这部分组织的财务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如:有些单位是一名专职出纳、会计为兼职;有些单位会计和出纳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兼任;有些单位由于人员较少,会计和出纳均身兼数职,从事着很多与财务无关的工作;更有甚者,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同时,财务人员的职称情况以初级和仅有从业资格的为主,仅有8个(占比4.82%)组织中有高级职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以专科为主,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中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各种培训,其他所有组织均无定期培训。
(三)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由此,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企业和政府。本次调查中,有116个(占比69.88%)组织尚未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即组织的财务工作仅限于会计核算工作,无专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所以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心应该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调查人员了解到,多数组织的财务人员将财务管理工作视同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财务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四)不同类型组织的资金来源差异较大,资金短缺现象普遍。除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较稳定外,其他组织的资金来源均呈现不稳定性的特点,其中最为不稳定的当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政府补贴的比例占其资金来源的比例很低,主要依赖于服务收入,而服务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同时,多数组织表示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通过表2不难发现,有一半以上的组织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在对多家组织进行实地访谈后,笔者发现,组织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够,由此可见,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过多,对于扩大组织自创收入研究不足。此外,有122个(占比73.49%)组织不编制筹资计划,这也是组织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部分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制度尚未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财务状况说明书要求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对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内容进行说明。”在本次调查中,有70个(占比42.17%)组织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组织中,笔者发现预算编制也只是流于形式,多数组织并未严格执行。
(六)组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单一。《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规定。通过调查,各类型组织(大型基金会除外)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见的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方式较为单一。
(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组织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并进行年检。业务主管单位对组织的各项管理拥有监督和管理权,同时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本次调查中,多数组织的负责人表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的重视程度一般,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做一些口头的要求,这就导致了组织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在政府审计的范畴之内;不属于市场经济部门,也不受工商、税务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就导致了对该类组织财务监管的缺位。同时,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点,财务核算中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其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从而导致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除基金会以外,多数组织对于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对外进行披露,不利于组织自律机制的建立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其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记管理机关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将宗教组织排除在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颁布实施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切实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当务之急就是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法》,建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其设立、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应修订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机制既要确保公益事业支出的减免税地位,又要实现对组织的监控。
(二)加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并强制执行。为了实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应对组织强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一致,便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同时,民政部门应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财政部门也应将该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体系中,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三)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积极贯彻《会计法》的要求,负责人对组织的财务信息负责,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鼓励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学历水平、职称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组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除组织学习《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还应强化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让财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发挥财务管理的效益。
(四)扩大组织收入,解决资金困境。笔者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显著特点就是“民间性”,我们应该鼓励组织自己筹集资金,通过资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独立开展公益活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对于社会团体,应该通过不断吸纳会员、开展服务收费等扩大收入;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应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扩大生源,提高服务收费;而对于基金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声誉,通过吸纳专业的劝募人员,不断提高社会捐赠收入,最终让民间组织真正属于“民间”。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规模较大的组织还应该积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财务的内部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组织财务信息的质量。
(六)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当前,应继续发挥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督,即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齐抓共管,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举报机制的建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公信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网络、报刊等适当的方式将组织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此双管齐下,既加强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但由于问卷量有限以及问卷调研的地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民间组织尚存的财务问题可能不是面面俱到,需要笔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究。笔者认为,通过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发挥“第三部门”的重要作用。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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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营利性; 民办高校; 教育基金
高校持续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办高校纷纷设立教育基金会募集资金用于本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以此弥补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教育的大众化,使民办高校得到迅猛发展,据人民网报道,截至2012年4月24日,全国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 13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03所。由此可见民办高校已占到全国普通高校的二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办高校没有政府资金的支持,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探讨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对民办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概况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指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服务本校的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高校教育基金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非营利性,以公益为其宗旨;二是独立的法人组织,独立开展资金筹集、资金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捐助项目主要为本校服务,如学生资助项目、教师发展项目、硬件设施项目和科研发展项目等;四是资金来源主要是捐赠,如校友捐赠或企事业单位捐赠。
高校教育基金会最早起源于英国,16世纪英国出现了类似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美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起源于19世纪,1890年耶鲁大学创立第一个接受和管理校友捐赠的校友基金会,1893年堪萨斯大学设立第一个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1925年哈佛大学正式成立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大学基金会。
各国的教育观念、文化背景不同,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如英、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和政府对捐赠者的鼓励措施,英、美、日等高校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筹集教育经费,社会捐赠约占学校经费的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会捐赠约占学校总收入的15%,私立学校则高达50%以上;美国私立大学捐赠收入最高可达学校收入的70%。与英、美、日等国不同的是法国和瑞典,这两个国家普遍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福利,应由政府承担教育支出,高校对发展教育基金会积极性不高,基金会数量少、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大。
我国1986年由霍英东、马万祺等发起人首创暨南大学基金会,20世纪90年代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相继成立教育基金会,特别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高校对教育基金会高度重视,教育基金会的数量增长迅速。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已超过200多家,尤其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资金筹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日趋完善,为推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逐年增多,但多是公办高校,而民办高校由于特殊的办学机制,教育基金会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现实性
(一)教育基金会是解决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
国内高校教育基金会在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如清华大学近几年通过基金会共收入8.07亿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仅在1998—2000年捐赠收入就达6.5亿元。科教兴国战略的制定、教育的大众化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按照《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是自筹经费,依靠收取的学杂费实现学校运转,可见民办高校的兴起大大减轻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压力。由于政府教育资金短缺,很难对民办高校进行资金资助,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导致民办高校发展面临资金困难。除此之外民办高校筹资还受到法规的限制,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可见民办高校依靠担保贷款筹资受到法规的限制。民办高校面对生源逐年减少的现实,单纯依靠学费上涨增加办学收入显然不具有任何竞争优势。民办高校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教育资金的筹集。有关民办高校的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该法规为民办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提供了政策支持。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是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根本保证
教育的公益性使我国一向认为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高校应该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公办高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其公益性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受教育的公益性传统观念影响,社会普遍认为民办高校也应该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在有关民办教育的一些法规中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法规着重强调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但从民办高校实际运作来看却与法规存在一定冲突。
民办高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出资举办,不同的举办者出资办学的目的不同,有的举办者出资办学出于慈善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办学不求任何回报,出资后不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这样的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符合法规公益性的相关规定;有的举办者出资办学是出于商业行为,实现资金增值,出资后按比例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这样的民办高校不具有公益性,是营利性民办高校,与法规规定的非营利性存在一定的冲突。
教育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建立教育基金难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不具备教育基金会建设基本前提。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具备教育基金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2012年起,陕西省率先对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获得公共财政扶持。其中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实行不同的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依据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给予不同政策的支持。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核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出台使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教育基金会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三)民间充裕的资金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提供资金来源
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赠,各国文化背景不同,捐赠氛围有所差别。像美国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公民捐赠意识较强,有关资料统计美国每年有70%的家庭参加社会捐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低,富裕人员少,捐赠意识不强,不具有社会捐赠氛围;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逐年增加,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制定,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热心于教育事业,以向高校捐资、捐物支持高校发展来履行社会责任。为了鼓励人们捐赠,营造捐赠氛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生活的富裕和鼓励捐赠的相关政策使我国捐赠氛围逐渐形成,这也成为高校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的有效手段。
(四)提升高校教育基金会社会公信力的制度已逐步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民政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作出更为可操作性的指导。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制度安排提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以增加基金会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使捐赠人更放心地为公益事业捐款,同时也促进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实施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助于增强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公益资金的使用提供可靠的基础;另外,还有助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效果,进一步提升基金会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出台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提高发挥了制度保证作用。
三、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能否像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一样获得捐赠人的青睐,关键在于民办高校教学质量是否得到社会认可,民办高校是否已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民办高校管理者要有创新的理念、开拓的精神,充分运用民办高校灵活的办学机制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当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自然会增强毕业生对母校的情感,受益的单位和毕业生均可成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捐赠者。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者要抓住机会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尽一切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或利用校企合作平台筹集教育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对捐赠者根据其捐赠兴趣点给予一定的非收益性回报,如宣传企业、扩大社会声誉等。
(二)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
民办高校成立时间短,校友资源没有公办高校丰富,基金会设立时可以将校友会与基金会合二为一,按照基金会的职能和工作岗位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设置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职能具体设立校友联络部、资金筹集部、资金运作部、信息咨询部、信息披露部等部门。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维护捐赠者的利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还有必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基金会合理、合法、有效运作。基金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均由专业人士担任,可以有效提高基金会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三)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人员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综合性,集人文、社会、经济、教育,金融于一体,即繁琐又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民办高校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想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培养一批热爱民办教育,熟悉高校运行,热心捐赠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学校内部培养或者从校外聘任专业人士,并对资金的筹集和运作制定一定的激励措施。高素质的、稳定的专职人员有利于基金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涉及各方利益的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设立之时就应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如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办法、资金筹集管理制度、资金投资管理制度、项目支出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捐赠回馈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保证基金会更加规范运作,维护捐赠者和基金会的利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增强捐赠者继续捐赠的意愿。
(五)营造良好的捐赠氛围
从国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来看,高校教育基金会蓬勃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财产税以及一系列鼓励捐赠的免税制度作为吸引社会捐赠的手段,尤其要对民办高校捐赠者给予更多的免税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民办高校要有意识培养捐赠者,通过对学生的关爱、引导,家长的沟通,企业的联络等方式逐渐培养学生、家长及企业对学校的情感,使其成为捐赠者或未来的捐赠者。
(六)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督体系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只有及时披露资金筹资、投放、运用的相关信息,才能让捐赠者及时了解捐赠款项的使用,增强对基金会的信赖,继而为继续捐赠奠定良好基础。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建立三级监督体系,即基金会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明确各监督部门的监督资格、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及处置权限。只有实施了三级监督体系,各监督部门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我国得到大家的认同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已证实基金会是解决教育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捐赠氛围的形成及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实施,我国非营利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民办教育中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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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危机 基金会 公益能力
21世纪以来,各种公共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2003年SARS危机以及2008年汶川大地震,使公共危机治理成为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问题。公共危机是指由于内外部高度不确定因素对社会共同利益以及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一种紧张状态和危险境况。如何有效治理公共危机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实践表明,各类基金会的踊跃参与已经成为政府进行公共危机治理时的重要补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基金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根据我国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实践证明,基金会在公共危机治理功不可没,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表现在:
(一)提供物力支持,补充政府的不足
公共危机的发生很难预测,即便是人、财、物力充足的政府,也往往由于危机的突发性在短时期内出现物资紧缺以及供应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全民动员,发挥社会各领域力量应对危机。而基金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筹集物资,在物资供应方面能够补充政府不足。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许多基金会踊跃筹资救助灾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累计募款接近4000万;李嘉诚基金会灾后立即启动三轮计划援助灾区,地震发生次日就宣布捐款人民币3000万等等。可见基金会已成为政府在灾难和危机治理中不可小觑的社会力量。
(二)能够直接提供人力支持,同社会良好沟通
虽然基金会仅能做到很少一部分人参加到危机治理中,但也是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随着基金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人力方面会进行大力支援并与社会进行及时有效的互动沟通。例如,2010年青海玉树大地震,中国扶贫基金会立刻组织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为灾区进行募捐活动,随后又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前一阶段的救援工作进行回访、检查,及时与当地的民政部等组织取得联系,并联手当地的基金会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争取第一时间将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
(三)弥补公共卫生以及教育等资源配置的失衡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共资源配置极不平衡。而这一点直接导致公共危机治理中对灾区卫生及教育等公共资源供给的紧张。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会,能够灵活而有针对的将卫生及教育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努力实现资源配置均衡。例如,2003年非典期间,香港霍英东基金会向广东捐赠2000万人民币用于抗击“非典”的科研攻关、医疗机构的临床救治及奖励一线医务人员。汶川地震后中国扶贫基金会立即援助灾区7000套活动板房,解决28000至42000名居民、学生的安置问题。
(四)提供周到、全面、细致入微的“软服务”
公共危机的影响广泛,直接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灾后重建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实物救济外,还包括对灾区民众的心灵秩序、伦理秩序、社会秩序等“软件”的重建。以汶川大地震为例,仅对居民的吃、穿、住、用、行等的安置,就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再加上灾害所造成孤、残、病、幼等要进行安抚与照顾,对他们尤其需要关心与呵护。政府就很难对每个家庭每个个体给予细致的、个性化的关怀和援助。而作为民间组织的基金会做到这点就相对容易。比如李连杰创办的“壹基金”组织志愿者对灾区孩子进行心理辅导,指导帮助他们释放心理的恐惧和不适感,同时对灾区百姓进行防灾防疫紧急培训等等。
二、公共危机治理中基金会存在的不足
基金会在危机治理中是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我国的基金会组织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当前基金会在危机治理的参与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数量少,规模小
2005年,美国各类基金会共有71095家,美国各类基金会资产总额约5506亿美元,平均资产为774.39万美元。数量多且总体规模大,使得美国基金会活跃在包括公共危机治理在内的各项社会事务中,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而在我国,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0年《慈善蓝皮书》,共有各类基金会1843家,拥有资产约210亿人民币。相比之下,我国基金会在数量以及规模上存在严重不足。直接限制了基金会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参与程度以及能力发挥。
(二)公益能力不强
我国大多数基金会在面向社会独立筹资时能力有限,只能借助政府及上级部门的行政指令募集到少量资金,在设计公益事业项目,开展公益资助方面缺乏自主性。许多基金会的活动也只停留在爱心互助的水平上,很少对社会深层次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组织长久的公益目标。因此,当公共危机发生,只有少数几个规模大,财力雄厚的基金会经常出现的危机治理的台前与幕后,更多基金会自主性缺失以及公益能力不强导致其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只能担任筹集资金这样的简单角色,只是一个媒介,一个物资中转站。其他能力不能充分展现。
(三)资金管理缺乏透明度,公信力不强
内部财务管理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也是我国基金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基金会不愿意提供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而这恰恰是公众和政府最关心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曾说:“中国慈善组织的账目基本上是不对外公开的,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再加上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很容易引起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使人们对此产生信任危机”。应对公共危机时的善款数额都比较大,对这样大笔资金的来与去,如果不能做到透明、公示,直接影响到捐款人及潜在捐款人捐款积极性。
(四)公民对基金会的认识观念落后
基金会在我国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公众对基金会的目的、运作方式、作用等还缺乏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多年的计划经济,政府几乎包揽了社会所有事务,导致公众遭遇公共危机时,习惯使然首先想到的仍是求助于政府。对于通过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来达到灾害救助的方式还缺乏理解和支持,甚至不予接受。加上传统的家族观念、守财观念一向浓厚,很多人惯于为己守财、为子守财。这种传统习惯的存在为社会慈善大环境的形成增添了难度。即使在今天,对捐赠还是带有“即时性”的特点。即只是被某种情境,场面所感染而即时捐赠的,缺乏长期的、计划性。
三、发挥好基金会在公共危机治理中作用的建议
(一)扩大规模和数量
鼓励各种形式的基金会的发展。政府层面应给予更多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建议各级民政部门简化注册登记的程序,同时改革传统的“每个基金会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降低准入门槛,变“限制”为“鼓励”。与此同时,基金会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对内部人、财、物的管理水平,从而不断发展壮大。宽松的政策环境,科学的现代化管理,能够使更多基金会更好的投身于公共危机治理之中。
(二)增强公益能力
基金会的公益能力主要指的是筹集资金,开展各种公益活动的能力。公益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组织宗旨,介绍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情况,吸引广大公众为应对危机而募捐,鼓励志愿者的参与。如汶川大地震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与李宇春联手举行了“玉米爱心基金”募捐活动,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短短几天时间,就为四川省都江堰卫生院灾后重建募集善款100多万,上千人参与了捐款,社会反响热烈。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慈善组织的合作,在与国际基金会交流与合作中不断汲取经验和教训,借鉴和学习国外基金会在公共危机治理方面的先进方法与宝贵经验,使我国基金会的公益能力不断向上提升。
(三)加强对捐赠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增强公信力建设
首先,基金会应推行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专业化运行。主动对财务账目进行公开,前民政部慈善司司长王振耀提出“三段论”标准。第一个等级是公布捐款数量;第二个等级是公布捐款运用的进展,并对捐款人及时回馈;第三个等级是信息的分类、加工,生产出相应的信息产品。其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行审计工作。例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率先在捐助项目进行期间邀请国家审计署进行监督,之后又邀请“中维会计师”事务所提前进驻,开始对“5.12”地震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和拨付过程进行监督和后期审计工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该组织表示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和支持。通过这些举措,增加基金会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让公众知晓以及了解基金会的工作流程和日常的管理活动,提高在公众心目中和社会上的信誉、地位,从而提升公信力。
(四)更新公众慈善观念,构建社会慈善氛围
基金会在我国时间相对较短,其生存与发展需要公众的了解与支持,需要良好的社会慈善氛围。而这些单靠公民个人或政府一方无法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期内形成,它需要政府、企业、公民、基金会通力配合,长期互动。其中,政府一方面应该通过变革和完善现有制度,形成有利于基金会的成长环境,一方面要通过其政治权威和宣传工具在全社会倡导志愿精神;企业要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积极与基金会合作,努力实现其社会公益价值。公民个人要提高个人公德心与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支持和接受基金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活动。基金会组织要通过提高其公益服务水平,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作的透明性,提高其社会公信力来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所有这些,都是构建基金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不可或缺的社会慈善氛围。
四、结语
基金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要具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共危机治理机制的健全,二是基金会组织的成长与成熟。对于我国来说,基金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相对很短暂,其发展壮大将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有赖于政府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与成熟。我国的基金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自然很多,但其在参与包括公共危机治理在内的诸多社会事务中,已经显示出强大的能量,发展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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