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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公室科员

时间:2022-02-28 15:15:17

导语:在法院办公室科员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院办公室科员

第1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的事情,可以说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在眼前,就在身边;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有人说,办公室工作是小事,但是误了一件就是大事。作为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我深深认识到办公室是公司运转的重要枢纽和基本依托,大量的日常的、烦琐的事务性工作都要在办公室完成。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一个单位的整体形象和运转效率。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将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激发工作激情,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特别要注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对于每个人来说,要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最大的力量,首先要实现自我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就要加强学习锻炼。办公室工作责任重大,对人员素养的要求高,古人讲“非学无以广识,非学无以明慧”,所以我们要时刻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学会从全局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处理问题、使工作不断创出新特色,取得新突破。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一名主要从事文字工作的办公室人员,只有积极主动担负全公司的对外宣传工作,向外多在各类报刊和大行业务活动中推介宣传高速公路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提高公司知名度。对内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激发全体员工奋勇争先、自觉奉献的干劲和热情,才能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这个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大局意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保障。要树立快、准、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快就是反应快、落实快、工作节奏快;准就是反映情况、报送信息和提供建议准、领会工作意图;严就是要高标准、严要求,对任何工作都不马虎、不含糊、认真负责;细就是工作要深入、细致、一丝不苟;实就是说实话、办实事、务实效,做到严谨细致,精益求精,忙而不乱。

第2篇

让青春烈火燃烧永恒,让生命闪电划过天边,用所有热情换回时间,让年轻的梦没有终点!我非常欣赏《烈火青春》里面的这段话,并一直用它激励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我认为,青春就应该燃烧,发出亮光才有价值!人的一生可能燃烧也可能腐朽,既然这样,我不愿腐朽,也不能腐朽,我愿意燃烧起来!在座的朋友们!你们愿意吗?

青春,是我们一生中最美丽的季节,她孕育着早春的生机,展现着盛夏的热烈,暗藏着金秋的硕实,昭示着寒冬的希望,充满诗意而不缺乏拼搏的激情,时尚浪漫而又饱含着奋斗的艰辛。当一个人的青春融汇到一个时代、一份事业中,这样的青春就不会远去,而这份事业也必将在岁月的历练中折射出耀眼的光芒。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这样一句话:“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生命的意义在于活着,那么活着的意义又是什么呢?当然不是为了活着而活着,答案只有两个字,奉献!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不付出、不创造、不追求,这样的青春必然在似水年华中渐渐老去,回首过往,没有痕迹,没有追忆,人生四处弥漫着叹息。我想,这绝对不是我们存在的意义。古往今来,有无数能人志士在自己的青春年华就已经成就了不朽的人生,在这里我来不及一一列举。可是,有一个人的名字我却不能不提,他是我们永远的学习榜样,一个最平凡最无私也是最伟大的人。大家知道他是谁吗?这个传奇人物就是雷锋,他告诫我们说:“青春啊,永远是美好的,可是真正的青春,只属于那些永远力争上游的人,永远忘我劳动的人,永远谦虚的人!”我想在座的每一位包括我自己都可以成为这样的人。

说实话,三年前,我刚来工作的时候也有过失落和茫然,感觉现实不尽如人意,感觉离曾经的梦想总是有一些距离,一度陷入困惑之中。可是,青春的我是一把刚铸好的刀,不容得你有片刻的等待和迟疑。我决不能眼睁睁看着这把刀慢慢氧化,失去光泽,随即斑驳、锈蚀、风化,最后成为一块废铁。我告诉自己,“只要你是金子,就能放光,只要你斗志昂扬的面对生活、面对工作,你就会有所获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青春是学习的季节,青春是奋斗的岁月,不要停止我们前进的步伐,因为青春的路正长。有空的时候静下心来好好看看书,回头想想自己走过的路,为自己的人生做好一个规划,把自己的理想铭刻在心中,做一个甘于寂寞,敢于创新、干劲十足的年青人。

选择了政府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已经选择了奉献。这里,每天有写不完的材料,每天有办不完公务。我们是失去一些东西,但我们没有失去最为宝贵的青春。我们也没有辜负自己的青春,我们正用汗水见证着成长,用奉献丈量着价值。在这里,一批又一批的新同志变成了老同志,闪亮着青春之花的人们在这里绽放,永不凋零。因为那些花儿已经变成了果实,成为了历史永恒的记忆。让我把这次演讲作为礼物献给你们吧,献给所有美丽的青春之花;让我把这次演讲化作誓言,吹响我们年轻人心中奋进的号角,让她成为我们取胜的基石、前进的动力。

青春不是人生的一段时期,而是心灵的一种状况。如果你的心灵很年青,你就会常常保持许多梦想,在浓云密布的日子里,依然会抓住瞬间闪过的金色阳光。我们虽出生于不同的年代,工作在不同的岗位,但我们拥有一个共同的家,在这里,我们信守同样的企业精神,写下同样的奉献承诺,拥有同样的壮美青春。这是一次演讲,更是一次告白。当我满带着青春的气息,怀揣着沉甸甸的梦想与信念站在这里的那刻,我的内心是如此的坦荡与激昂,那种难以形容的兴奋与紧张,我真诚的邀请你们一同分享。

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作为青年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希望所在,心中无不闪烁着梦想,那么现在就是我们努力实现梦想的时候。当前,我厂正处于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转折点,有一大批项目等着我们去建设,有一系列技术等着我们去攻关,有一大片市场等着我们去开拓,有一整套的经验等着我们去探索,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纵使艰难险阻,也要努力前行:追求卓越,真诚回报,释放青春能量,点燃青想。或许我们成不了伟人,纵使我们平淡一生,但这都不要紧,群星闪烁时我们同样灿烂,这样的平凡其实是一种伟大。因为只有我们自己清楚,平凡的岗位需要我们付出,火热的生活需要我们的付出,构建整个和谐社会需要我们大家一起付出。而这些付出无疑就是一种奉献,奉献不分大小,没有先后。

第3篇

全国政协委员、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协鑫”,03800.HK)董事局主席朱共山在两会期间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采访。作为全球最大光伏材料制造企业的掌舵者,朱共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新能源产业逐渐显现出竞争优势,但在短期内仍面临不少问题。如光伏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仍需要进一步提升,真正形成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优势;分布式光伏的发展仍未能全面铺开;国际贸易壁垒仍对中国光伏业的发展构成威胁。此外,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补贴资金拖欠问题也日益明显。

与传统能源面临缩减产能的现状形成对比的是,2015年中国光伏行业仍然保持了大幅增长,连续9年蝉联全球光伏产品制造第一大国。但就在以光伏产业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飞速发展的同时,201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也再创新高,累计逾400亿元。朱共山表示,即便国家发改委上调了征收标准,预计可多征收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148亿元,但仅能弥补一部分补贴拖欠费用,无法覆盖目前累积的补贴缺口。

“与‘十二五’规划相比,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重视有了明显的提高。如果更好更快地发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要完善目前的政策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项目和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坚持规范,加强创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久拖不决的补贴问题也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使其得到妥善解决。”朱共山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针对目前出现的关于补贴资金缺口的问题,朱共山建议,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来保证全额征收。

第4篇

2011年以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坚持“三个服务”(为领导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机关和基层服务),咬定“三个目标”(办文零毛病、办会零失误、办事零差错),发扬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谨细致、雷厉风行的作风,办公室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在2011年全区检察机关市分院绩效考评中,该院的信息工作排第4名、宣传工作排第2名,其中信息工作位居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信息刊物人均采用数第1名;统计工作也由2010年的全区第13名跃居为全区第3名,两级院7个机房在全区检察机关机要密码机房达标验收中均被评为合格机房。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质高效地做好“三办”工作

办公室工作繁琐、复杂,该院克服人少事多的实际困难,坚持抓重点带一般,把办重点文、办重点会、办重点事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办好重点文,做到办文优质。充分发挥以文辅政的作用,把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不断增强参谋意识、精品意识,力争既准确表达领导意图,又充分反映基层实际,参在关键处,谋在点子上。共起草撰写了检察工作报告、全区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全区派驻乡镇检察室经验交流会经验发言材料等重要综合文稿150多份,并牵头制作了3部专题宣传片,分别在2012年全区检察长会议等全区性检察工作会议上播放,得到了自治区检察院领导的肯定。坚持以检察信息为龙头,加大统筹策划、综合编发力度,全年共编发报送各类检察信息149篇(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厅、自治区检察党委办公厅采用各2篇,被自治区院采用75篇,被市委办采用8篇。积极做好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组织发表检察宣传文章189篇,较好地宣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效和良好形象。

二是办好重点会,做到办会细致。精心筹备、认真细致做好会务工作,力求会前部署周密细致,会中服务无明显过失,会后工作注重落实。对党组学习会、检察长办公会、全市检察长会议等各类会议,从议题确定、材料准备、会议纪律和督查落实等重要环节都制定有详细的方案。全年共组织筹办大小会议80多次,特别是成功组织或协办了全区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加强“两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全区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经验交流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以及2011年“检察文化周”、第八届“玉博会”接待工作等重大活动,均高标准完成任务,得到了领导和与会人员的充分肯定。同时,实行会议活动报批制度,大幅度精简会议,让领导腾出时间和精力,抓大事、议大事、谋全局。

三是办好重点事,做到办事高效。重点围绕院党组决策的贯彻执行,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围绕日常事务管理,督重点、查大事,协调好机关的各项工作安排,确保了机关信息畅通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如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在今年元旦期间加班按时完成“廉政文化长廓”建设;注重发挥绩效办服务创先争优工作的作用,针对统计报表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编发《绩效工作简报》和组织开展绩效检查的方式,积极对全市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向基层院、市院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建议45次,有效确保了该院在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全区检察机关市分院绩效考评中均取得全区第一名。

二、完善机制、严明职责,有效提升办公室规范化管理水平

突出制度管理,坚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条不紊,以精心的工作方法,实施精细的工作程序,取得精品的工作效果。

(一)定事定规,确保有章可循

该院借鉴了工业化大生产“流水线”理论,将办公室工作按照工作流程链条式推进。一是办会流程清晰化。从会议方案准备到会议精神落实全过程的每个环节,该院都编制流程图,每个环节都明确专人负责,分清责任。二是办文流程制度化。严格公文运转程序,明确办文的各个环节、责任领导、责任科室,流水作业,确保公文运行规范有序、高效无误。三是办事流程规范化。对领导交办事项、值班、机要保密、公章使用、纸张使用、复印机使用等日常工作,都建立了规章制度,使每一项工作不脱节、无死角、无盲区。四是加大人大代表联络和检务公开工作创新力度,建立固定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机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廉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增进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知度。

(二)定人定责,强化岗位责任

一是实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员等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创建双线责任制。对重要接待、大型会议或活动,建立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牵头负责人、办公室领导为指导负责人的双线责任制,确保每项重点工作有人做、有人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三是实行错情追究制。对工作线上出现的差错和失误,制定责任追究办法,谁出了问题谁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定奖定惩,强化督办效果

坚持将干警完成工作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使用和外出考察学习的重要依据,着力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为确保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有效避免“短板效应”,办公室充分发挥督办作用,健全完善督办网络,规范督办流程,确保领导决策落实到位。对重大督办事项,市院办公室、业务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组建“三位一体”督办工作机制,共督办检察长交办事项10件,并注重对重点督办项目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确保整改到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5篇

 

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当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作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组织保障制度,已经在全国多个地区进行试点。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为不同类型人员建立相应地员额比例、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的管理模式。在这三类人员中,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检察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给予较多的关注,而在当前的检察管理体制中,检察机关综合行政部门既有行政工作也有业务工作,一些行政人员本身是从业务岗位过来,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改革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来说同样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本文结合改革框架方案及试点地区改革实践,以J市A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人员等数据为样本,对在检察人员分类改革中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改革面临的难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以期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和改革路径提出建议。

 

一、实证分析: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现状及特点

 

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中,我国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是以行政职级区分主体的分类模式,长久以来,在晋升、考评等方面,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没有明显区别,在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调整岗位也没有严格的限制,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可以到非业务部门工作,非业务部门的人员只要具有检察官资格,也可以申请到业务部门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内部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司法行政人员。

 

根据司改方案以及试点地区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是指在检察院从事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了在办公室、政治处以及机关党务、纪检监察、行装部门工作人员。以J市A区检察院为例,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存在如下特点:

 

(一)司法行政人员占比大,合同制聘用人员多

 

检察院内部人员流动相对开放,司法办案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可以相互调动。截止2015年6月30日,A区检察院实际共有工作人员74人,其中政法编制人员65人,合同制聘用人员9人。四个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工作人员为23人,占到总人数的31%,其中政法编制人员为16人,占到政法编制人员的24.6%。7名合同制聘用人员占到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的35%。如下图所示:

 

(二)具有检察员资格人员占比大,混岗人员多

 

全院具有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资格的有34人,占到全部政法编制人员的52.3%,而在司法行政部门中具有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资格的有10人,占到了62.5%。另外,在司法行政部门有2人身份为司法警察,还有2人同时担任其他业务部门主要领导,混岗现象普遍。如下图所示:

 

(三)法律专业居多,与司法行政岗位要求不匹配

 

由于当前司法机关在人员招录时基本以法律专业为主,考取后再进行工作分配,很少专门针对某个具体行政岗位招录专业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的16名政法编制人员中有9名为法律专业,占到56%。目前,两名司法警察分别兼任了宣传和会计岗位。而具有保密要求如档案、文秘岗位,目前也均是由合同制聘用人员担任。司法行政岗位需求涉及文秘、档案、财务、技术、宣传等多方面内容,与法律专业并非直接相关,吸收过高比例的法律专业人才从事非法律相关的行政工作,不仅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相关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二、对照分析:人员分类改革中司法行政人员管理面临的难题

 

2014年6月6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深改组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不仅成为首批试点省市,也是全国最早启动的试点省市。2015年4月,上海召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改革在全市所有法院、检察院推开,上海成为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课题组以上海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及实践为参照,结合当前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现状,分析当前我们人员分类改革中司法行政人员管理面临的难题。

 

(一)上海市人员分类改革中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概述

 

2014年以来,上海市检察院党组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检察机关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相关制度,在具体改革实践中,关于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含义及范围。其是指在各级检察院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办公室、政治部以及机关党务、纪检监察、行装部门的工作人员。二是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上海市全市的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为队伍总人数的15%,具体到上海市院、分院和基层院比例有调整,基层院司法行政人员比例肯定低于15%,目前暂定为14%。三是司法行政部门不再配备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全部为司法行政人员。四是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二)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改革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1.司法行政部门职能定位不清——司法行政人员确定难:上海市在进行人员分类管理等司法改革过程中,并没有同时进行内设机构的改革,而从当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缺乏合理界定,加上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并没有省、市院那么齐全,实践当中,司法行政部门在履行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同时,也担负着部分司法权和司法事务管理权,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在履行司法行政管理职责时还兼有检察业务性工作。这不仅导致司法行政人员不断“膨胀”,而且也是当前我们司法行政部门本身职能定位不清的表现。如果人员分类改革仅仅从内设机构来划分司法行政人员范围,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在具体司法行政人员人数范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相关员额比例等改革措施也就无从谈起。下面以A检察院办公室、行装科、监察室为例,对其目前承担的工作职能分析如下:

 

(1)办公室。目前,A检察院办公室除了作为处理检察政务的主要部门,负责文件起草、信息、档案管理、保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等工作外,还承担检委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调研和宣传等工作职能。从对应的上级院的内设机构来看,有办公室、政治处,还有研究室(如下图所示)。对照上海市司法改革要求,他们将研究室是作为非办案的业务部门,要适当配备检察官员额,也就是说其并非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中包含了不属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容。

 

(2)行装(技术)科。基层检察院的行装科除了作为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交通通信装备、接待等工作外,还承担了为计算机网络和应用系统提供技术保障、配合办案部门做好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和运用等技术性工作。根据《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中技术性工作是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检察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

 

(3)监察室(检务督查室)。作为主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的部门,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其还要负责对一些重点案件如不立、不捕、不诉等案件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在工作实践中,这些必然与作为综合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职能存在着交叉重叠。

 

2.司法行政人员转岗——面临“空心化”难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关系到每个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必将带来人事工作上的变动,这其中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司法行政人员。在此次改革中,很多司法行政人员可能会重新回到业务科室,而从业务科室人员很少会到司法行政岗位上来,必将造成司法行政人员“空心化”问题。主要原因是:

 

(1)管理体制问题。长期以来,检察人事在单一制行政化管理模式下,行政色彩较浓,职业化意识不强,业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混杂在一起,检察人员与行政人员相互交流。从而造成目前在司法行政岗位的检察人员很多曾在一线业务部门从事过办案工作,有的还是业务骨干,基层检察院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基本是检察官或者书记员,还有很多是兼职,混岗现象普遍。

 

(2)人员招录问题。如前文所述,在过去司法机关招录的过程中,主要以法律专业为主,没有根据具体行政岗位的对专业的要求来招录工作人员,造成政岗位上的人员很多都是法律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有的甚至还通过了司法考试,只是因为组织上的安排在司法行政岗位上工作。

 

(3)职务保障问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目前关于办案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全部都集中于“检察官”一身,突出强调检察官的待遇保障和地位作用,对司法行政人员的关注较少.没有对其职务保障措施、职业晋升通道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使许多司法行政人员转岗交流至检察官序列的意愿更加强烈。

 

三、改革建议:在人员分类改革中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思考

 

(一)缕清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职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此次司法改革方案中就要求所有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必须配备在检察业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部为司法行政人员,也就是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专职履行司法行政职能。针对当前司法行政部门职能混乱的情况,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职能进行梳理,将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同诉讼活动以及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检察管理活动相区别。凡是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规则从事的行为都应当做诉讼行为,运用诉讼法加以调整,而不应归入行政管理事务,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履行的直接服务检察权的也应是司法性活动,属于检察事务管理权范围。据此,当前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的一些职能不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应予以剥离。具体包括:

 

1.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极为重要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讨论和决定行使检察权等重大问题的业务决策机构,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检委办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是根据检委会的要求,组织、安排、落实检委会讨论案件、事项,做好记录、起草检委会决定,并督促落实的工作,从事的是直接辅助业务职能的司法性活动,应当定为检察业务机构,而不能归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这一点从各个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基本无异议。

 

2.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一直以来,该职能都是由检察机关办公室承担,主要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和对被监督的案件、事项进入监督程序,履行催办、督办职责。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管理进行了试点改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这些行政性工作改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基本相似,区别在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只具有程序性效力,没有实体上法律强制力。课题组认为该项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较为适合,主要理由:一方面,其作为一种外部监督程序仍然是直接作用于相关司法性活动,可以对案件程序直接产生影响,与案管部门业务监督职能切合;另一方面,从工作方便性而言,案管部门负责统计等工作,对被监督案件、事项也较为熟悉。

 

3.检察调研。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察调研工作确实存在行政化倾向,主要工作就是对接上级院研究室的工作,组织协调干警承担课题、统计发表文章数量等,而实际上按照高检院2002年《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研究室作为综合业务部门,主要职责除了组织协调本院检察调研工作,主要是对本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和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等,并且还承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课题组认为对于基层检察院本身没有必要单独设立研究室,建议将检察调研工作与检委办合在一起,工作职责主要是对本院重点案件、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而对干警个人研究成果统计等事项作为个人绩效考核部分由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统计存档。

 

4.检察技术工作。根据司法改革要求,检察技术人员归为检察辅助人员,主要工作是从事司法鉴定、勘验、技术取证,检察信息化建设以及为计算机网络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等。因而基层检察机关行装科技术人员应当从司法行政人员分出,但要注意计算机等设备管理作为后勤保障,属于司法行政管理职责。

 

5.案件管理监督工作。要正确把握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区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重点应该是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检察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和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流程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步监测、实时监控以及事后案件评查。二者的工作联系在于,案件管理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具有发现和示警功能,最后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无权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处理。

 

(二)坚持大部制改革,合理设置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机构设置过多,从而导致职能交叉、工作重叠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司法改革试点地区如吉林、广东等在人员分类改革中同时进行内设机构改革,主要是试行大部制,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实现人员优化和资源配置最大化。通过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梳理,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简单概括为两项即管人和管事,现有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合并为两个部门,分别为政治监察部和行政事务部。

 

1.政治监察部。主要包含现在的政治处和监察室的职能,具体负责检察机关人事管理,管理对象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等所有检察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职能有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及监督检查等,如检察官人选的考察、推荐、考评、晋升、福利、保护,人员的编制、工作分配、考评等,当然还包括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廉政监督以及对检察官惩戒等。

 

2.行政事务部。主要包括现在的办公室和行装科的职能,具体负责行政事务管理即司法政务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职责主要是协调检察院工作运转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包括决策部署、行政管理、会务管理和事务管理等,如案卷档案管理、信息报送、新闻媒介与对外宣传、后勤保障等实体事务性工作,以及检察机关与同级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事务协调、检察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等事务性对外协调工作。

 

(三)健全招录机制,明确司法行政人员职务保障

 

针对司法行政人员“空心化”问题,有必要通过招录的方式补充司法行政岗位人员。在人员招录过程中,需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招录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招录机制。同时,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待遇及晋升渠道,加强职务保障。具体来说:

 

1.坚持定向招录原则,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检察行政人员由省级检察机关统一招录,可以由省级检察院会同省级公务员招录部门进行,也可以委托省级公务员招录部门进行统一招录,但是对于改革后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必须明确只能在司法行政岗位,不能转任到检察官岗位以及检察官助理等检察辅助人员岗位。

 

2.坚持按岗招录原则,以保证人尽其才。根据不同行政岗位对专业要求的不同来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比如财务、宣传、档案、文秘等可以直接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从事专业性工作,还可以招录人力资源专业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3.坚持定期招录原则,建立长效招录机制。改革后,无论是在检察官还是在司法行政人员招录中,更要考虑好退休、调离、辞职等人员流失因素,因为改革将使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职责更明确,不能再随时从其他岗位调配人员,当然也不能等到人员离职后再招录,当前一年一次的招录显然不能满足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要随时做好补充人员的准备。

 

4.明确司法行政人员职务保障。合理设定并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待遇及晋升渠道,尽量打通司法系统内部行政人员同普通党政系统公务员之间的流通渠道,避免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人员成为体制内的孤岛。根据司改方案,司法行政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司法行政人员的选任也应当按照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执行副处级工资并享受相应经济待遇的主任科员这样的渠道晋升。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的科学管理

 

施行检察人员分类、缕清司法行政职能、合理设置司法行政部门,是实现司法行政管理目标的前提保障,而管理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问题。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的科学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

 

1.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司法行政管理职责。科学管理必须通过规范制度这一载体来实现。目前检察院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很多,除了最高检、省检出台的规定外,各检察院还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一批管理制度。结合当前检察体制改革实际,应重新对各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对司法行政部门同检察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和配合进一步明确,从而达到各项工作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实现定编定岗,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量核定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制作详细的职位说明书,实行绩效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导向,设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借鉴最高检针对各检察业务部门已经着手编制的岗位素能标准,对每个司法行政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每一项工作均有一名负责人或司法行政人员负责,建立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工作运行、监督制约、后勤保障、队伍管理等机制。

第6篇

摘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驻余杭组团检察室探索建立了一套不同于传统监督模式的新型监督机制,包括信息互通机制、案件监督机制、检察监督机制、季度分析反馈制度、提前介入制度等。经实践,该套监督机制切实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规范化。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基层检察室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存在监督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全面等问题,从而造成监督效果不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从监督目标、监督原则、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驻余杭组团检察室(以下简称“余杭组团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机制,从实践层面为强化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提供新的监督途径。

一、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现状

当前,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立案环节。主要表现为:由于对立案标准认识不准确,有案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的考核压力,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立而不侦。第二,侦查环节。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诉讼拖延,变相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三,监外执行环节。主要表现为: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疏于管理服刑人员,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服刑人员未及时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人员未及时建议收监。

上述问题由多方面原因造成,主要有:第一,侦查权相对封闭,在内部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外部监督制约不足;第二,公安派出所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执法理念;第三,公安派出所的侦查人员刑侦工作经验不足,专业化素质不高;第四,某些公安派出所人力、物力、财力比较匮乏。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范围

如上所述,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监督存在监督不全面的问题,以下从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两方面对监督范围予以明确。

1、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具有法律依据。由于法律规定的详实,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向来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特别是治安案件的办理(其中又以对违法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案件为重点,以下将该类案件简称为“行政拘留类治安案件”),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有利于拓宽立案监督信息来源,破解立案监督信息来源不畅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按照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职能,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应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

1、立案监督。广义上的立案监督包括对有案不立的监督和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前者称为“立案监督”(狭义上),将后者称为“撤案监督”。

2、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取证方式和证据来源合法性、办案程序规范性等方面实行监督。

3、监外执行监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

三、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途径

笔者介绍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监督模式,并加以评析。

1、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模式。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机构。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批捕案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和违法侦查活动线索,属于事后监督、纠违性监督。实践中,该监督模式由于监督方式的局限性造成监督效果不佳。因此,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模式必须与其他监督模式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2、专门监督机构监督模式。该模式是指将分属多个部门的监督职能整合到一个专门的监督部门,并由该部门统一行使监督职能。

3、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办公室)监督模式。该模式是指检察机关仿效派驻监所检察室,采用驻守监督的方式在公安派出所内设立检察室或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监督。但是,该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一方面,由于需要进行机构设置,其监督成本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监督者依附于被监督者的硬件设施,故而缺乏有效监管性,造成监督效率不高,甚至监督职能虚化。

4、基层检察室监督模式。基层检察室,也称乡镇检察室,通常是指由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在经济比较发达或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的乡、镇、街道设置检察室,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履行派出院一定职能的相对固定的机构。

四、基层检察室对位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模式评析

(一)基层检察室监督模式的优越性

大致来说,基层检察室监督公安派出所模式具有三方面优势:基层对位监督优势、监督距离适中优势、专人专职监督优势。

(二)基层检察室监督模式的可行性

基层检察室监督公安派出所模式不仅具有诸多优势,而且具备现实可行性,具体阐述如下:

1、基层检察室建设处在发展机遇期。

2、基层检察室监督模式监督成本相对较低。

五、余杭组团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实践

2010年11月,余杭组团检察室正式授牌成立。余杭组团检察室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首个派驻基层的检察室,是在杭州市“一主三副六组团”总体规划中成立的首个以组团管理为背景的检察室。余杭组团下辖余杭镇、闲林镇、五常街道、仓前镇、中泰乡5个乡镇(街道),余杭组团检察室对辖区内的5个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余杭组团检察室积极探索监督机制,努力消除监督盲点,不断突破监督瓶颈,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有效地促进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规范化。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前期调研,理清工作思路

1、开展调研分析,明确监督重点。

2、制定实施意见,规范监督模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组团检察室与“两所一庭”监督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送发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为保证监督有效运行,余杭组团检察室还制定《组团检察室与辖区内各派出所(含中队)监督配合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监督机制。

3、加强前期沟通,争取多方支持。

(二)立足检察职能,建立监督机制

1、建立信息互通机制。2、建立案件监督机制。3、建立检察监督机制。4、建立季度分析反馈制度。5、建立提前介入制度。

(三)加强部署落实,取得监督成效

1、依托案件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余杭组团检察室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以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活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为监督重点,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从而规范了各公安派出所的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了各公安派出所的执法办案水平。2011年1-6月份,余杭组团检察室共计审查刑事案件99件、183人 ,其中刑事下行案件19件、30人。余杭组团检察室通过查阅书面卷宗、查看询问录像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各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的监督,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重点监督行政拘留类治安案件。

2、依托检察监督机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2011年1-6月份,余杭组团检察室走访公安派出所36次,监督触角延伸至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并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依托提前介入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督。2011年1-6月份,余杭组团检察室参与提前介入案件4件、8人,克服检察机关静态、事后、被动的监督方式的不足,对侦查活动实现同步、动态的监督。

作者信息:

陈玉莲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7篇

一、基本情况

二、求真务实,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全面突破

一是强化稽查工作,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局的主要力量充实到稽查科,同时稽查科分为两个小组,将全县划分为两个责任区,每小组分管一个责任区,做到分区划片,明确监管范围。在局车辆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稽查科用车。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紧紧围绕五个明显变化(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明显规范,促进发展力度明显加大,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药监形象明显提升)。今年,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高、中考期间的执法检查,抓住重点问题加强监管。对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药品零售企业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重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家,受理举报次,查处各类案件起,其中当场处罚起,立案起,结案起,结案率,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个品规,标值⒌万元,罚款万元,有效地整顿规范了全县药品市场秩序。

二是结合沂南实际,全面开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县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于今年月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本着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职能。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先后次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印发了《沂南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起草并由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沂政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沂政办发号)、《××年沂南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沂政办发号)等文件并认真贯彻落实。

开展了食品安全情况调研工作,摸清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及集体食堂数目。月份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情况的调研,重点对辛集镇个行政村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月份组织开展了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产业状况和监管情况调查。

抓好食品放心工程的落实,确保食品安全。先后组织开展了春节、仲秋节、国庆节、学校食堂、乳制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家,取缔无证生产单位家,没收各类过期食品价值元,查获非法农药公斤,劣质化肥吨。

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确定肉类、乳制品、餐饮业等个行业作为试点行业。由农业、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畜牧、蔬菜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进行信用体系试点,做到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规范管理。

三是认真抓好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秩序。大力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了以农村药品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整治农村药械质量、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邮售假劣药品、制售假劣藏药、预防性生物制品专项整治活动等。

四是全力抓好认证工作,推进全县两网建设向纵深发展。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认证要在××年月底前完成。沂南县××年度需参加认证的药店有家,为完成认证工作任务,根据市局安排,我局及时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先后两次召开了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对认证工作进行专题安排,共同探讨如何做好认证工作,并于月份举办了两期认证培训班。在部分药店通过认证后,即使召开未参加认证药店的座谈会,就前期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通报,为后期各但我参加认证做好充分准备,使认证工作按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家药店通过认证,另外尚有家准备认证。

××年底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食品的三大职能,为更好的适应新形式,更好的履行监管指责,经局党组研究,对原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重新调整,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实行一网两用,人员主要来自乡镇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计生干部等。

二、改革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亮点工作快速提升

对照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分析了全年的整体工作,并进行了明确细化,将今年工作分为条主线抓出亮点。

一是抓作风树形象,行风建设工作取得新成绩。在今年年初,就制定了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实行人性化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先进行说服教育,使其心服口服,提出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十要十不要,纪检部门对执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放行政执法情况反馈卡,对来局办事的人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杯茶水相待、一个座位让座、一句好话送行,继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大厅内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了药店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等,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服务,增强了执法活动的透明度。认真贯彻市局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向社会作出了十项承诺,公开了举报电话。印发感谢新份,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份,走访了部分乡镇和县直部委办局的主要负责人,及时了解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收集了大量有益的信息和意见。今年争取行风评议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是探索建立了具有沂南特色的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为

事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是一个全新的行业,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如何使监管工作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实现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目标,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局在食品药品监管三年工作中,局党组一班人团结拼搏、求真务实,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不断探索和建立了沂南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沂南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系,成为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并初步形成了探索和弘扬监管文化的初步意见,开创了沂南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新局面。

三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争创一流执法队伍。根据省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和市局要求,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成立了专门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就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召开了次专题会议,作到有安排,有部署。按照要求进行了自查,对执法文书进行了认真归档整理,共入档份案卷。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提高了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全体人员的业务水平。在今年的所有案件中,无一起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月日,省局政策法规处韩光金副处长一行在市局领导的陪同下来我局对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韩副处长一行在听取情况汇报、查看了部分行政处罚文书案卷后,实地考察了我局的各项工作,对我局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月日,市局对我局的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检查,对检查结果比较满意,并给予了很高评价。

四是克服困难,严格把关,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基本建设任务。我局于××年月成立后,一直租用办公场所,期间曾两次搬迁,造成了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县委、县政府、市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非常关心我局办公场所的建设问题,县政府于××年无偿划拨土地亩用于办公场所用地。在有土地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全体干部职工识大局,顾大体,集资万元做为建设启动资金。为保证建设质量,专门抽调了两名懂业务、会管理、政治素质高的同志负责建设,对建筑质量和速度进行严格把关。经过个多月紧锣密鼓的施工,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办公楼终于完工了,并于月日搬迁使用。新办公楼位于县城玉泉路东首,同时,经县政府批准,我局自筹资金建设宿舍楼,以解决部分职工住宿困难的问题,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宿舍楼于月日破土动工,有望月中旬交付使用。

五是优化舆论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为加强宣传工作,一是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要求全体人员都要争做新闻记者。在年初各科室的工作目标中确定了稿件任务数,同时制定了奖惩制度,对完成的按照稿件数量进行奖励,今年共兑现奖励资金元。××年共印发《沂南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期,《食品安全动态》期,在各类报刊杂志共发表文章篇,其中《临沂日报》篇,《改革天地》篇,电视台发稿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四个大型宣传活动,设立宣传咨询站,共计发放宣传材料余份,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营造了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氛围。

三、科学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基础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常规的业务工作有新起色。

⒈进一步健全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保证药品使用安

全有效。今年月,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协调领导小组,全县成立了监测站家,监测小组多哥,报告员人,我局积极做好不良反应报告的指导、督促工作,今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难过份,超额完成市局交办的任务。

⒉查体工作

⒊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店

⒋药品检验工作

⒌发放《品专用卡》

⒍制剂换证

⒎跟踪检查

⒏医疗器械规范化单位创建

⒐特殊药品管理

⒑广告监督

⒈请理家庭小要小药箱

二是制定计划,落实措施,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新成绩。培训工作坚持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逐月抓落实。在学习内容上,除按计划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外,本着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适时安排内容和主题。在学习形式上,采取了请专家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外出考察学习、观看电教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今年共举办专题讲座次,组织观看电教片次,

二是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充实职工业余文化

生活。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改善办公条件,努力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开设了阅览室和活动室,购置了各种业务书籍、杂志、报刊几十余种,配置了乒乓球台、篮球、羽毛球等,规定每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为活动时间,使职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有了一个锻炼身体、愉悦身心的环境,极大地丰富了职工业余生活。在月日建局三周年之际,又举办了创建和谐单位暨庆祝建局三周年联欢会,家属和孩子也应邀参加并表演了精彩的节目。组织开展了乒乓球比赛、书画比赛、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丰富了职工的生活,促进了单位的和谐建设。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积极创新创优。自建局以来,局党

组就非常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了档案室,指定了两名兼职档案人员,全部档案实行微机管理,同时积极参加县档案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今年共整理档案份,在去年被省档案局评为开发利用档案成果优秀奖的基础上,今年又被评为二类档案室。

四、提高素质,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崭新形象

一是加强学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成了学习阶段、分析评议阶段和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任务,组织全体党员参观沂蒙母亲王换于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词等。邀请县法院和纪委的领导进行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内容的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另外年初制定了学习计划,规定每月一小考,每季一大考,考试成绩计入个人的学习档案,为使学习收到实效,改变了过去死板的学习方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个人学习相结合、观看录象、报告、参观等形式,提高了学习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积极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推动机关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按照市局提出的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从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工作纪律、财务管理、廉政建设、车辆管理共项规章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汇编成册,做到人手一册,使干部职工在每个工作环节上都行有规、动有矩。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环环相扣的相互制约机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为抓好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作用,对全局的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护短,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办理,使制度建设年的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入,促进了机关各项工作向规范化发展。

三是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落实年度目标责任制。健全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大体系,进一步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年初局和各科室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全年的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年终科室负责人对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述职,并由全体人员进行现场打分。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职务晋升、评先树优结合起来,在单位内形成了有位、有为,有威的竞争机制,对兢兢业业工作,一心一意谋事业、干实事、有实绩的干部,做到及时予以提拔重用,今年我局有人被提拔为纪检组长,有人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对各方面表现好、能力较强的同志,有意识地压担子,进行锻炼、培养。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了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充分调动、发挥骨干的带头作用,形成一级带一级的带动机制和一心一意干事业的工作氛围。

四是抓好廉政教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党风廉政教育,经常敲响警钟,予以警示,做到防微杜渐,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发展。为每个工作人员都制作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警示牌,与中层以上干部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秉公执法、廉洁行政,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补:帮扶、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安全

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努力净化市场环境。认真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重大事故的食品综合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执法为民的高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人员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以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能力为基础,提高科室建设水平为抓手,加强行风建设,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8篇

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纠纷案件是近年来出现的侵害商业秘密新类型案件,多为职工跳槽引起。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基本类别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较为重要。相对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经营秘密的客户名单的认定较难把握。本案示范点在于明确了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客户名单的证明责任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案情]

原告: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团结村。

被告:郭幼敏,女,汉族,*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311号。

原告新都化工诉称,*年3月,郭幼敏受聘于新都化工处工作,历任办公室科员、销售科销售员、副科长、科长、销售一部经理、销售部经理等职务。*年9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郭幼敏应当自觉保守公司生产、技术、营销秘密及其他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的秘密;离开公司后,三年之内不得从事与新都化工保密项目有关的工作及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同业务。*年5月24日,郭幼敏又与新都化工签订《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约定:郭幼敏为营业一部经理,其所接触和了解到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部署、人事劳资、协作渠道、产品设计、制作工艺、经营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品策略均属商业机密,本人不得向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核心机密不得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扩散;本人辞职离岗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此期间,郭幼要负责山东、江西等片区销售工作。*年2月5日,郭幼敏提出辞职并于同月受聘于四川新都富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田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并利用其在新都化工任职期间所知悉的新都化工的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大量销售竞争产品以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新都化工巨大损失。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郭幼敏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

被告郭幼敏辩称,新都化工主张的六家客户名单资料均可以通过工商机关行业资料、当地黄页等渠道获取,因不具备秘密性、新颖性、独特性等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故商业秘密不成立,郭幼敏在富田公司工作期间使用的是富田公司的信息,郭幼敏未带走或披露新都化工所谓商业秘密。*年9月2日双方所签协议书对其无约束力。

经审理查明,

一、郭幼敏于*年3月至*年2月5日在新都化工任职,*年2月到富田公司任营销部经理。郭幼敏在*年度个人总结中写道:“我调销售科已一年了,在公司领导、同事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由一名销售外行逐渐成了一名销售员,现把一年的工作体会总结如下:比较成功地开发了山东片区。经过比较认为,我们‘桂湖’牌复合肥在价格、质量和包装上在山东都有比较明显的竞争优势……”。*年、*年,新都化工为开发山东市场,投入了广告宣传等费用。*年9月2日,新都化工与郭幼敏签订协议书约定:郭幼敏自觉保守公司生产、技术、营销秘密其它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的秘密(包括配方、设备、图纸、技术及有关资料、客户名称和电话号码等);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新都化工有关的保密项目工作,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同业务。*年1月6日,郭幼敏被任命为新都化工销售一部经理(准副厂级)。*年5月24日,郭幼敏向新都化工出具了一份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载明:“本人郑重承诺如下:本人应聘到经营部任经营一部经理工作,所接触和了解到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部署、人事劳资、协作渠道、产品设计、制作工艺、经营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均属商业机密,本人不得向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核心机密不得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扩散;本人经手的各种资料、文件、软件磁盘等,要按新都化工的保密制度办理登记和清退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本人辞职离岗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年11月18日,郭幼敏被任命为新都化工经营部经理(正厂级),*年1月22日,郭幼敏再次被任命为新都化工经营部经理(正厂级),负责经营部全面工作。

二、(注: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故有关合同具体内容均省略)*年11月29日、*年12月1日、同年12月、*年11月16日、*年1月16日,新都化工作为供方分别与需方曲阜市神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神农)(二次)、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司)、赣州市中禾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中禾)、山东省莱阳市躬家庄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莱阳供销)签订购销合同,对产品名称、质量要求、规格型号、价格、交货时间及数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作了约定。合同签定后,新都化工向山东农司供货,并开具了自*年1月25日至*年10月10日的销售发票;赣州中禾分别于*年1月10日、1月15日、2月21日向新都化工支付货款50400元、37200元、50000元;曲阜神农于*年2月21日向新都化工支付货款53200元。郭幼敏作为新都化工委托人在以上合同上签字。*年2月18日、同年3月、3月10日,5月10日,富田公司作为供方分别与需方曲阜神农、山东农司、赣州中禾、莱阳供销签订购销合同,对产品名称、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价格、交(提)货地点、方式、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以上合同均由郭幼敏作为富田公司委托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年12月20日,富田公司出具证明称: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签订合同,上述4份合同前,富田公司与上述四家企业没有业务往来。*年3月15日、8月14日,新都化工分别支付本案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费15000元。

[审判]

本院认为,

一、新都化工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新都化工主张的山东农司、赣州中禾、曲阜神农、莱阳供销、滕州神农、山东巨野是其所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首先,从新都化工分别与山东农司、赣州中禾、曲阜神农、莱阳供销签订的购销合同和相关履行合同的事实看,可以认定该四家企业与其存在业务关系,是其客户。新都化工主张滕州神农、山东巨野是其客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认定新都化工分别与山东农司、赣州中禾、曲阜神农、莱阳供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对具体的交易产品、需求数量、价格政策、结算方式、供货方式等均作出了相关的约定,具有实际的和潜在的商业价值,而这些内容并非有证据证明其他企业所能普遍知晓,且由于新都化工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使其他企业不能轻易获得。同时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求,应掌握在只要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信息。其次,从郭幼敏的98年度个人总结及相关广告宣传中,可以认定上述客户名单是新都化工通过付出劳动、金钱等相当的人力、物力努力,使这些客户从一般的不特定的客户之中分离出来,成为了寻找这些客户的经营者的特殊的客户群体。再次,通过新都化工与郭幼敏签订的协议书中所约定的保密条款和郭幼敏所作出的保密承诺,可以认定新都化工对其所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郭幼敏称*年9月2日的协议书对其无约束力,理由是:1、该协议没有提示说明客户名单的内容;2、该协议并未对竞业禁止提出补偿,系不公平协议;3、新都化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约在先。本院认为,1、该协议已经约定了对营销秘密及其它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等的保密,客户名单系营销中的商业秘密,新都化工已经尽到了告知保密的义务;2、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生产某种产品,后者则是保守商业秘密。当然,竞业禁止协议可以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但这种手段仅指通过竞业禁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机会,其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的作用也仅此而已。本案审理的是商业秘密问题,而竞业禁止涉及双方劳动争议,故本案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不予审查;3、新都化工是否与郭幼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存续。故对郭幼敏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新都化工主张的山东农司、赣州中禾、曲阜神农、莱阳供销构成其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对郭幼敏称该客户名单系公知,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具有秘密性、新颖性、独特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郭幼敏的行为是否侵犯新都化工商业秘密。富田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在郭幼敏到富田公司任职前,富田公司并未与山东农司、赣州中禾、曲阜神农、莱阳供销有业务往来和联系。综合比较郭幼敏代表新都化工与山东农司、赣州中禾、曲阜神农、莱阳供销签订的合同和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与山东农司、赣州中禾、曲阜神农、莱阳供销签订的合同均有相同之处。新都化工提出的这些合同中的经营信息,因是其所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的组成部分,通过比较,能够证明富田公司所签合同的信息与新都化工客户名单的信息具有一致性,同时郭幼敏曾经作为新都化工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获取客户名单信息的条件。对郭幼敏称其离职履行了相关手续,且离职时已将工作资料移交,没有带走新都化工的客户名单的主张,本院认为,商业秘密并非一定存在于物质有形载体中,客户名单系一种信息的种类,其带走与否与工作资料的移交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郭幼敏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因富田公司陈述在郭幼敏到富田公司任职之前,与上述企业并无业务往来和联系,而郭幼敏未能提交其代表富田公司所签合同使用的信息的合法来源,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认定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向新都化工客户签约的行为,系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向富田公司披露并允许富田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新都化工客户名单的行为,故郭幼敏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新都化工主张的侵权损失和合理支出。新都化工为证明其损失举出了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审计报告等证据,本院认为,郭幼敏的侵权行为与新都化工可能获得的利润并不具有唯一的因果关系,还要受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鉴于新都化工的损失无法计算,郭幼敏侵权获利也无法查清,本院决定采取定额赔偿。关于新都化工提出的合理支出15000元的证据,因郭幼敏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持异议,且郭幼敏侵权事实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是针对人身权而言,郭幼敏侵犯新都化工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未损害新都化工的人身权,故对新都化工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郭幼敏立即停止披露及允许他人使用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客户名单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郭幼敏赔偿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支付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80000元。

三、驳回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3103元,共计10113元由郭幼敏负担。

[论证]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在于: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和普通的客户名单的区分标准以及客户名单的证明责任、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认定客户名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属性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客户名单具有新颖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新颖性是将客户名单与“公有领域”、“公知信息”区别开来的特点。这个特点是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最重要的标准,准确把握其含义,应明确以下问题:公众的范围。这里的公众不是普通社会公众,而是指处于同一领域、从事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包括准备进入这个行业或者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人。但权利人为开发、使用等特定目的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人员(如雇员、产品销售商等)公开,如果上述特定人员被要求保密,则不会影响客户名单的新颖性。总的来说,客户名单对新颖性的要求很低,并不要求信息具有创造性,只要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客户名单。是否是由权利人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和努力等得来的,这是其与普通客户名单的区别关键所在。因为客户名单本身不具备很大程度的创造性,往往是可从公共渠道收集的信息。法律之所以对这种信息加以保护,在于权利人为此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对公共信息进行了投资。如本案中,新都化工的客户名单不是对个别客户的偶然性的购买或一般商家面对广泛性客户盲目式零售的记录,而是在花费一定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基础上获得的。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客户名单的各个部分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中某个方面可能是公开的,不具有新颖性,但综合起来的信息整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这个整体信息构成客户名单。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以原告的客户名单的各组成部分是公开信息为由进行抗辩,如客户名称公开、电话号码公开、产品价格公开等。上述案件中,郭幼敏即主张新都化工的客户名单是公知信息,并举出电话号码黄页用以证明客户的联系方式公开。法院认为,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指公众熟知的客户企业名称、电话、地址和其从事的具体产品经营等个别信息,上述信息只是普通名单;而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是指有关该客户企业的特殊需求信息的组合,不仅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交易内容、习惯等信息,如需求数量及品名规格、价格政策、结算方式、供货渠道和交货方式等。事实上,客户名单的组合信息特性类似于专利权,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也是指单独的、整体的技术方案。如果拆开来看,专利产品上的螺丝钉、齿轮等零件可能都是使用公知技术制造的,但特殊的排列组合产生了特定的功能用途,该技术则构成专利技术。

(2)客户名单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实用性是指客户名单切实可行,能够用于解决经营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实用性要求客户名单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而不是抽象模糊的概念。客户名单还应确定,权利人应说明客户名单由那些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该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的区别,如何付诸实施。客户名单不确定,法律就无从予以保护。价值性是指通过对客户名单的利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可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有价值的积极信息可以成为客户名单受法律保护,有价值的消极信息同样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失败的客户名单,只要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本案中,新都化工的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内容等详细具体的信息,具有实用性;且新都化工已与4家客户签订和履行了购销合同而获利,故该客户名单具有价值性。

(3)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即经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客户名单控制起来,成为独占状态,法律才能给予保护。采取保密措施,并非要求权利人针对其客户名单中的具体客户一一与相对人签订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最终体现为权利人为保护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商业信息控制起来,成为独占状态,法律才能够给予保护;如果商业信息因没有保密措施而未处于独占状态,则不适合作为技术秘密的权利客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标准主要包括:一是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包括保密的内容、方法、保密的义务主体等。提出保密要求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签订保密协议、制订保密制度、信息载体上加保密标志、信息载体加锁、信息场所对来访者有保密要求等。值得注意的是,不能要求权利人针对每一商业秘密均订立一份保密协议,只要保密措施针对的保密客体是具体、明确的即可;二是保密要求应让保密义务人知晓、识别或保密义务人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三是保密措施在实际实施,即足以使负有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以正当手段获得该秘密。如权利人对客户名单的存放、使用、转移等各环节均按保密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本案中,郭幼敏在新都化工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和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均约定郭幼敏应对新都化工的技术、营销秘密,可以认定新都化工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客户名单的证明责任。客户名单的证明责任包括:

(1)客户名单权利内容的释明。客户名单权利人应当首先释明客户名单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内容等信息,并提供记载有该项信息的载体。本案中,新都化工提供了其与4家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了上述内容。

(2)原告要证明自己是该客户名单的权利人。通常包括客户名单合法来源的证据。本案中,新都化工举出了广告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客户名单是通过努力得来的,具有合法来源。

(3)对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的举证。实用性、价值性和秘密性是肯定性事实,而“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定性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客户名单前三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则不然,原告事实上无法举出否定证据证明其客户名单未公开。相反,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信息已公开为由进行抗辩,所以此处的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被告为宜,被告应证明原告的客户名单内容从整体上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本案中,郭幼敏虽举出了电话黄页等证据,证明客户的名称、电话、地址是公知信息,但并未证明道这些与新都化工有经济往来的企业的特殊需求等信息系公知信息,故不能证明新都化工的客户名单可以从公开的途径知悉。关于实用性和价值性的举证问题,原告应举出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人、财、物的投入情况;使用客户名单获利(如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情况等。应注意的是,价值性不能简单地用获取客户名单所耗费的劳动和金钱的多少来衡量,有时以较小代价获得的客户名单也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价值性不仅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如权利人与客户虽然订立了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也能证明权利人的客户名单具有价值性,存在潜在的商业利益。原告除了举证证明客户名单具备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外,还要举证证明该名单具有特殊性。如来源比较复杂的名单、经过积累的信息内容复杂的名单、投资较大形成的名单、困难程度较大、需创造性思维才能得到、系雇主特有并长期的客户、具有竞争价值的名单、容易给雇主造成损害的名单,容易受到保护。本案中,新都化工举出郭幼敏的*年度个人总结,表明新都化工安排部署郭幼敏到山东开发、推广销售市场的情况。新都化工还举出广告费以及在山东进行宣传的证据,证明新都化工的客户名单是经过长期投资积累,比较困难才取得的,应受法律保护。

(4)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客户名单权利人证明侵害人使用的客户名单内容从整体上与自己的客户名单内容相同或一致;侵害人有获取客户名单的条件,而侵害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认定侵权人有侵权行为。本案中,新都化工举出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与新都化工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与新都化工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郭幼敏有获取客户名单的条件,而郭幼敏不能提供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故本院认定郭幼敏构成侵权。

(5)被诉方应当对其客户名单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侵害客户名单的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认定要把握以下二点:

1.侵权行为性质具有违法性。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来源不正当的行为。即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客户名单。若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客户名单,即使未投入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也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对其客户名单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2)来源正当但使用不正当的行为。即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客户名单。这种情形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由职工跳槽引起的侵权纠纷。判定是否侵权,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的是“接触+近似”的认定规则,即原告证明其拥有客户名单,原雇员与其签订有保密协议并接触过该客户名单,现该雇员跳槽到与原告有业务竞争关系的被告处任职或自行成立一个与原告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原告还要证明被告使用了该客户名单。

(3)第三人知道来源不正当而仍作为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客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