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8 17: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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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等4个省级部门立法情况汇报基础上,先后赴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11个设区的市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电网是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电力管理体制经历重大改革,电力发展和电力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变化的情况下,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电量增速持续在两位数以上,2012年我省全社会用电量高达3210.55亿千瓦时。电网供电能力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助于加强电网设施建设保护,维护好供用电秩序,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对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做了相关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认为,条例草案加强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规定是必要的,但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属专项规划,除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外,还要与交通、水利、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对这方面规定没有涉及,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狭小,各种管网建设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应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将造成电网设施建设与其它管网建设的权益冲突,也不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电网经营企业为电源企业提供电网配套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了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发展,电网经营企业应优先考虑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当前,我省新能源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2012年,全省累计建成新能源装机802万千瓦,占全省电力装机比重的12.8%。在加快电网配套设施建设时,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充分考虑我省新能源发电的并网问题,解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电力的发送问题。建议对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作进一步调研,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三、关于电网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电网设施保护作了规定。对此,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反映,电网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当电网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条例草案缺乏电网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方面的规定。建议增设有关应急预案条款。
四、关于供用电双方权益的保护。调研中,一些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对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存在不对等,有的条款部门痕迹较重,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植物或者砍伐林木,但对所有人的事后告知和补偿等未作规定,没有体现电网经营企业与其它民事主体平等、公平的原则,可能引发矛盾。条例草案第四章在设定义务时,对电力用户的规定条款较多,而对电网经营企业的义务提的比较原则。我们认为,供用电双方的立法诉求都应予以支持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同时,鉴于电力用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要注意加大电力用户权益保护的力度,对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补偿作出相应规定。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关键词:输电线路;安全;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法律体系对保护输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由于担负输送电力功能,因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第七章专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做出规定。如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2、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 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3、规章。
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乌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乌海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内蒙古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
有的省市没有制定地方规章,政府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当前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人为因素及对策。
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占地问题。
在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占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以及后来的维护临时占地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力企业要面对并且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尚未分田到户时,有关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对于农民个人切身利益冲击较小,利益冲突尚不明显。然而在土地经家庭经营承包制改革、分田到户之后,线路占地与农民的利益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特别是对老旧化线路进行维护、改造、改铁塔、移位等工程时,村民往往趁机以必须予以补偿为理由,阻挠、拖延施工,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阻碍。
2、输电线路被盗窃、破坏等问题。
近年来,因盗窃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农网设施被盗突出,而且,电力设施盗窃现象已从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窃、窝赃、运输、销赃一条龙。尤其是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电网管理,造成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日益严重。对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村来说,电力设施被盗后由于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资金及时修复,不但人为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负担,更给农村和农民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我国电力系统共发生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近5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由此带来的电量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外力破坏更是电网不能承受之重。近年来,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城区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于是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造成外力破坏电网停电事故不断发生。另外,交通肇事也成为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社会隐患。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电力部门一般也只能是解释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只能束手无策。对于已发生的电力设施破坏责任事故,处理起来尚且如此之难,而要仅凭法律法规去制止那些存在重大隐患的违章作业,更是难上加难!
3、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
一些单位和个人违背电力法律、法规,擅自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建房,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例如,某供电有限公司辖区内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400余处,给电力安全运行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4、输电线路下种植树木。
树线矛盾也一直是困扰供电部门的头痛问题。近年来,各乡镇政府鼓励农民发展林业种植创收,不考虑线下安全通道问题,大面积的线下违章种树逐年递增,由于树木造成接地跳闸停电,影响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当电力高压线和树木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高压线就会对树木放电。如果雨天或空气湿度过大,在高压作用下,树木就会成为导电体,对树木周围的建筑、设备、人员和地下管线都会构成危害,并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
5、其他违法、违章现象。
如开山放炮、烧窑等;机动车辆肇事、高处抛坠物、建筑塔吊、堆放易燃物等;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违章取土、违章采石;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一旦酿成事故,将给电力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法律对策。
1、狠抓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间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尤其是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2、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处罚、打击力度,严惩蓄意破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处在过渡阶段,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给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带来不少难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时不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力,可将执法权委托给省级电力企业行使,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和理论的引导,在全国大部分省市没有开展、健全和完善,导致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一大突出问题。但随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新《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改、出台,依法行政的理念必然会更加深入人心,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认识程度必然会逐渐地提高,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也必然会为公众所认同并纳入正常轨道,为电力行业依法治理和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发挥巨大的作用和效能。
3、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由"自愿义务保护"转变为"有偿服务"。
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解决新形势下群众护线误工补偿,关系到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能否得到巩固或提高。根据群众的工作劳动时间、工作范围、维护质量、企业安全效益综合评定,合理合法地解决,使群众护线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使电力设施保护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律化迈进。如有的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由拥有该线路产权的供电局付给承包单位线路维护费,线路维护费标准为:110千伏—30元/公里·年,220千伏—40元/公里·年,500千伏—50元/公里·年。责任范围内的线路上季度无外力破坏、损坏的,下季度发给上季度的线路维护费,提高了广大群众护线的积极性。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平安、建和谐、促发展”的中心任务,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以电力安全生产、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可靠供电等为主要内容的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通过宣传发动、安全检查、监督考核等措施,宣传贯彻《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电力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各项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平安电力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三个不发生”(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人身伤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重特大设备损坏事故);宣传贯彻《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确保可靠供电和客户用电安全;优化电网发展环境,建设坚强电网。
三、创建范围
五、职责分工
县农电有限公司负责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牵头工作,对系统内部进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安监保卫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客户安全用电管理,确保可靠供电和客户用电安全,各相关部室各负其责;生产技术部负责电网规划、前期管理,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全社会安全用电水平;党群工作部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活动的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平安电力创建氛围。
县综治办要负责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县公安局要加大打击和整治涉电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破获一批涉电违法犯罪案件,打处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废旧金属非法收购站点清理整顿,堵塞销赃渠道,确保涉电企业生产秩序的稳定。
县工商局要严格依法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登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县住建局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要组织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制度,对输电线路、电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进行的各种取土、采石、种植、养殖等作业,向县农电有限公司提供无危害证明后再予以审批。对起重机械、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的,也须持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方可施工。
县交通局要按照《公路法》、《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县安监局对电力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要将电力发展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保障电力项目用地需求。
县林业局要积极配合县农电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查处威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种植树木。
六、重点工作
(一)突出抓好电力设施保护。要全面贯彻落实《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群众广泛参与,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局面。深入开展输电线路通道和变电站周边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消除威胁输变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外部隐患,确保输变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治理电网安全隐患,加大老旧设备、变电站改造力度,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深入排查治理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电安全隐患,加强督察整改落实,提高全社会安全用电水平。
(三)积极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建立完善以电力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参与,紧密配合的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对电网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坚持以促进安全责任落实,提升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素质”年活动。以实施岗位安全等级准入为切入点,深入开展“三评”工作,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四)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科学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将电网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加快农网完善工程,协调各级电网发展,全面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和供电保障能力,实现电网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建立电网发展长效机制,优化电网发展环境,加快电网建设步伐。
七、工作要求
(一)县平安电力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对因创建工作不力、配合不强,导致发生大面积停电等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详细安排,周密部署,活动要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点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得到协调解决的,马上向县平安电力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动电力、经发、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确保我县电力设施安全和输电线路畅通,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
二、目标任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扎实地开展保护电力设施活动,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积极组织开展专职和群众性巡护电力设施工作,严防本区域内电力设施被盗、破坏案件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问题发生,有效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为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发局、公安局、安监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统计局、物价局、局、工商局、林业局、广电中心、供电分公司及各镇(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分公司。各镇(办)都要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并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全县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工作机制。各镇(办)和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并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协同作战,严防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强化侦查措施,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快侦快破,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加强对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治不安全因素;依法取缔非法收购电力设备的站点,净化电力设施经营市场;切实加强电力企业治安保卫机构建设,协助公安机关大力查处、打击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于严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以起到震慑犯罪作用。
(二)强化电力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保护电力设施网络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大力开展企地共建和创安活动,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大对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投入,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水平;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本区域内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
(三)把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列入严打整治。斗争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总结经验,加强工作调研,把握斗争规律,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特点,凡是电力设施盗窃破坏严重的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管理检查,堵塞销赃渠道。
五、职责分工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各镇(办)、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反弹,依法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属地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沿线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检查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情况,配合司法机关查处非法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对沿线群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和处理专业护线员以及变电站因工作等原因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经发局负责把握好规划的衔接,配合供电部门做好全县中长期电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不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要相互结合,专项规划之间特别是电网发展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也必须有机统一,形成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相互配合的规划体系,发挥综合效应。
公安局负责依法侦破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加强对易爆物品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坚决依法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非法收购点,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超范围经营的收购点。加大对县域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的侦查力度,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处理。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实施群防群治。
住建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乡规划要结合电网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走廊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会同供电、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并将结果报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林业局负责会同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通道、保护区域内树木修剪、砍伐的协调工作。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需要砍伐的林木,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发采伐许可通知。同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有关林木地征占和涉及电力设施安全建房使用林地的审批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审批新建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核定经营范围,确定主体资格。依法对非法收购、出售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局负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电力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各镇(办)、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盗电能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维护电力网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要尽快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交通局负责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在规划、乡、村公路项目时,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不能危及电力线路的安全。对确因建设需要,需要迁移电力设施的,应按照《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联系,协调解决。
文体广电局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开辟专栏或专题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镇(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保护电力设施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
一、电力设施保护与电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及时侦破盗窃电力设施案件。
(二)及时整治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各类安全隐患,重点是未经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供电线路走廊违章建筑、违章堆放货物、违章作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如吊车碰线、刨缆、垂钓、放风筝等);高压走廊影响安全距离的树木;变电站周边环境等。
(三)加强发电厂重要设施如水电厂水库大坝、火电厂储煤场的安全隐患治理。
(四)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化企业等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供电。
(五)加快电力走廊生物防火林带试点建设工作。
(六)切实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
二、整治时间与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1月4月)。制定全区电力设施保护与电力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自查阶段(5月至10月)。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摸底工作,对发现的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和电力运行安全隐患要分门别类进行梳理,特别是对线路下存在的未经许可施工、违章建筑、违章作业、违章植树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安全隐患,要认真填报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汇总表(见附件)。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9月15日前报区电力电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立即整改,并加强后期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保障安全生产。
(三)小结评估阶段(11月至12月)。区电力电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今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评估今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对未达到整治目标的进行综合治理并通报区政府办、区安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省经贸委关于《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加大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研究各镇(街道)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状和具体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和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加强全民电力安全意识,真正做到宣传活动层次深、针对性强、效果好。
关键词:配电设施保护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M6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电力工业关系到国计民生,配电设施更是整个电力网络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确保配电设施的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提高公司优质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保配电设施的安全也是供电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不容忽视的是,我市配电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各类危及配电设施安全的违法、违章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到了配电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2、市局管辖配电设施保护的现状
目前,配电工区负责运行管理的配电设施涉及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和新北区,区域面积约600多平方公里。工区现有员工88人,配网变电运行、配网线路运行专职各两人,下设五个班,抢修班、查堪设计班和配电运行一至三班,其中一班主要负责线路的巡视、线路工程验收、通道处理,二班主要负责消缺、杆号牌设置等,三班主要负责电缆、小区配变、站所等设施的验收、维护、巡视、消缺。截止2005年底,10kV配电线路共计341条,长度2170公里(其中电缆412公里),配电变压器5059台,站所764座,照明箱3770座。去年一年外力破坏就达到了189起,引起85条次高压线路停电,46处低压线路停电,其它外力破坏情况58处,几起典型的事例如下:
2005年4月13日18时左右,汽车撞击与10kV机床线同杆的通讯钢绞线引起33#、34#、35#杆断杆,33#杆断线(两边相),线路跳闸重合不成。次日全部修复。
2005年5月8日,高速公路造高架桥时,灌浆车臂碰到10kV青墩线46#~47#杆的导线上,造成两相短路,中、边相严重断股,线路跳闸重合不成。
2005年6月21日,10kV勤丰线14#杆(同杆10kV丽三线)铁塔角铁被盗6块。
2005年8月1日,大明路改造施工单位将10kV东方线出线电缆挖断,引起东方线单相接地。
另外去年发生盗窃线路设备情况也达到了33起,这还不不包括盗窃低压接户线的情况,损失19台配变、1千多米导线及部分线路金具。以上这些外力破坏及偷盗配电设施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我们供电可靠性,影响了公司的社会形象。
配电设施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配电设施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配电设施的保护存在很多的问题,既有政策法规上的瓶颈也有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在政策法规方面: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原电力工业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到国家经贸委,形成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部门行使政府管电职能,国家电网公司等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为此,新修改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删除了电力主管部,改为电力管理部门,发电厂,供电公司以电力企业的形式在法律上确定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地位,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在国家颁布的《电力法》中有“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并且国务院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确定了“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的《实施细则》中又进一步明确为“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然而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在一次又一次的机构调整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逐渐弱化,公安部门虽然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但他们只负责对已经危害社会安定的治安案件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破坏行为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公安部门也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供电公司虽然是电力设施的主人,但由于没有行政管理职能,除了用电检查以外,没有赋予其他职权,往往是想保护也没有保护的能力,任何保护措施都需要得到政府有关机构的协作和配合,而在这过程中,供电企业往往是唱“独角戏”,这也势必增大了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
加强配电设施保护的几点建议
加强配电设施保护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配电设施保护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该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不能让该组织只流于一种形式,依靠其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发挥其主导作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请他们帮助我们解决,对一些不法分子偷盗配电变压器、架空导线及塔材等电力设施的案件,我们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争取尽早尽快破案,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器材仓库、变电所周围,输电线路沿线的废旧金属冶炼点、收购站等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堵塞和控制犯罪分子的销脏渠道,从而减少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二、工区合理安排人力、物力来加大配电线路巡视力度,对重点地段特别是建设施工地段的线路巡视更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及时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张贴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广告和相关安全标志。对于经宣传、劝说,仍继续进行可能危害电力设备安全运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应及时启动停止其供用电业务的流程。
三、全方位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配电设施保护环境。配电设施分布非常广,与城乡居民的生活紧密联系,首先我们必须做好配电设施标志牌的悬挂工作,配电线路沿线各有关地段都应设立好相关的安全标志,就如同交警在路口设立交通标示一样,告诫广大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在设立安全标志方面还做得不是非常好,很多地段都未设立醒目的配电设施保护标志牌,有的地方设立的标准牌破损、遗失了也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从而给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被动,有的时候甚至会因此而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赔偿。其次就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让广大群众耳闻目睹一番,如我们在亚细亚户外电视上做的电力设施保护的广告就起到了很到的效果。另外我们还应该结合各个区的工作实际,分片、分段地深入沿线乡镇、学校、企业采取一定的物质鼓励措施,把配电设施保护的内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上次团委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进校园宣传活动,不但教育了那些小学生及他们的老师,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教育了他们的父母,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我们还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聘请义务护线员,签订巡线协议,告知巡线要领和常识,这样既可以起到宣传效果又可以充实巡线工作。
四、加强自身设备管理,确保人防、技防、物防相互协调。要提高职工的责任心,如少数巡线人员在查线过程中走走过场,巡视不到位,对一些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竹没有及时发现,最终导致线路接地跳闸,还有的巡线人员警惕性不高,对一些单位或个人在线路下建造房屋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待有关职能部门前去制止时,房屋已建好,从而给后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防盗技术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如在杆塔,拉线上安装防盗螺帽,在变电所安装红外线防盗报警器监控器等,都可为保护配电设施提供保障。在加强配电设施保护中,还应该积极应用新工艺,如我们先后对地处偏僻的部分配电变压器加装了防盗加锁,并采用压接钢绞线代替原来的绝缘铜线作接地线,有效地遏制了配电变压器与接地线偷盗高发态势。
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市境内现有660千伏银东直流、500千伏等高压过境电力线路27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多次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禁止在线路防护区内违章施工,彻底清除线路隐患,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在建项目施工与线路防护区规定产生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高压线路安全运行构成较大威胁,多次造成线路跳闸事故,给沿线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的通知》青政办发〔〕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和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向外侧平行延伸的安全距离为:1—10千伏线路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烧窑、烧荒;(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禁止在距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5米的区域内和距35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10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明确工作职责
经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依法搞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作业、建筑等行政许可工作,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树、作业、建筑施工,必须到人民办事中心经信局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对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的支持力度,配合做好电力执法工作。园林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园林绿化方案确定前及时与电力设施保护部门沟通,合理规避保护范围,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要及时进行移栽、修剪或砍伐,对城区范围内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组织实施树木修剪。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严格规划和审批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并依法查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建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规划项目、开工建设和道路绿化实施中,要注意掌握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距离规定,有效防止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供电部门在电力线路架设前,要提早与规划部门和沿线镇、街沟通方案,做到走向和线径合理,避免以后线路二次搬迁带来的损失;要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对重点电力线路的巡视力度,缩短巡视周期,发现线路保护区内有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要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会同公安、安监、建设、规划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安全隐患。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道、市属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安全隐患,杜绝因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隐患清理不彻底发生电力线路跳闸停电和人身伤害事故。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或种植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全局要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的宣传活动,我部办公室制定了具体的活动方案,成立了专门的宣传住组织机构,加强对各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督促。通过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活动保障全局电网安全稳定坚固的运行成果,并对其主要宣传活动工作开展实践情况作出如下汇报:
在本次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中,我部办公室不懈努力,突出把握工作重点,紧紧抓住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工作中的中心焦点与热点,并对其难点作出解决方案,围绕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将工作落实到实践中,延伸贯彻到细节之中。重点构建电网主网架构的电力设施保护,明确标出保护标志,扩充保护范围。对盗窃电力设施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紧抓不懈。加强电力设施宝盒工作的的时效性和实效性,深入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最新问题,调查电力设施保护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组=逐步完善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工作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立足于实际之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证电力设施能安全稳定的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宣传重点与宣传方法:
一、在各社区、公众站所点等主要居住区分别设立了固定宣传点和流动宣传站。并通过广播、媒体,广告横幅、社区板报、白发宣传单、行驶公路宣传车等方式,以维护电力安全为中心工作点,展开了“保护电力设施实行优质服务”、“安全伴随你前我行”、全面贯彻全社区安全月、《安全法》宣传等活动,使电力设施安全知识深入公民生活,与实际生活相结合提高公民安全用电意识,提倡公民对电网设施安全破坏行为监举、建立用电咨询专线、接受客户投诉建议、实行装表用电、以表计电校验受理等生活型服务,我办公室宣传队中的众多义务工作参与者,他们纷纷走区串户,大力宣传推广电力政策与法律规律,积极散发宣传资料,确保公民对电力设施安全的认识,和学会保护电力设施,提高对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我办公室全体员工的努力奋斗就是换取百姓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原理损害的必须保证。
二、通过与移动通讯公司,电信网络公司,广播局的共同配合,联合安监部门,电力执法大队,工商精英以及城建管理人员等社会相关职能部门派出骨干精英人员,在聚众广场举行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发派各种宣传画报,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展板,粘贴于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相关的通告,制作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片并通过电台等部在黄金时段播放,并在宣传现场电力设施法律,法规与保护的宣传视频,悬挂出“严格打击盗窃违法行为,严抓破坏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等相关的相关宣传条幅,构成了剧烈的舆论氛围,和学习气氛。
三、做好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内容的宣传,增强政府副各部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条文,与法规条例拟的学习和了解。各供电所与所在各地党委、各部门政府及相关委员会的联合行动,成立护卫一线宣传队和护卫一线行动队,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一线以下出支行为的产生,保障切实与实际角度,做到对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能够防患于未然。
四.针对工作早吊车或推土机、挖掘机以及架空输冻相关工作的职工人员提出宣传建议并组织学习有关于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提高职工警惕性,减少并避免在电线路下方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作业时,触犯相关规定,导致吊臂或缆绳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连线相擦、推土机撞坏电线杆、挖掘机挖折地下电缆等外力破坏案件的频发问题。将宣传工作深入到道路施工方面、建筑工地方向、采矿工地部门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区域的工作岗位上,倡导驾驶员学习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坚持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和各线路管理部门单位签发线路交通渠道管理安全标志责任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融为地方政府部门的基本工作范围中,加强保护线动力的源源不绝,营造出电力设施保护全民有责的良好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工作亮点:
(一)、积极的激励了各级部门和社区,公共站点等地联络员发挥保护作用。通过新型的工作方式和对联络员给予相应奖励,激发联络员主动及时的向上级干部或相关供电安全工作人员报告电网线路安全隐患问题,就其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等事宜。为供电能及时的派出安全隐患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保证了居民用电的可靠性。清除电力不到位以及电路通道不顺畅等有关安全隐患问题。
(二)、创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方式和电力设施安全教育的考核机制,实行通过广播、媒体,广告横幅、社区板报、白发宣传单、行驶公路宣传车等方式来维护电力安全为中心工作,坚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效益与引导作用,打造强力声势、鼓动全民士气,抓准合适契机,积极展开宣传活动。强化电力设施安全的宣传工作的实效性和电力设施安全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与可靠性,强有力的推动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由于现实相结合之一基本点的落实。
(三)、细致而又具体地加强了护卫一线组织的建设,建立三级保护电力设施组织和领导机构。并根据管辖区域及输电线路分布情况,在易发生是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案的道路施工、建筑工地、采矿工地等地区和重点地段组建群众建立护位一线组织,挑选护卫一线义务员,签订护卫一线协议书,够成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合力。设立全面并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警示内容的不同分别派送到各个相应的地区,安装到电网线路需要的位置。并依据季节性变压器处于荒郊野外的实际情况,经历对电力设施技术防盗做出完善而具体的预备措施。
(四)、积极贯彻并结合实际地实践《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与电力设施安全方面的相关法规条例,结合全国开展的打击盗窃。与破坏电力电网等广播电视违法犯罪专项进行斗争,严格按照省公司的统一布置在全市普遍的范围内展开了整治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宣传活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全局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实行了多次全面的排查与梳理,对于查出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各级单位部门不等不靠,积极出发,付出实际行动,认真落贯彻并实施整体改革措施,坚强克服各种困难,对排查出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全部进行了整治与防范,获取了阶段性成效。
春暖花开,眼下正是放风筝、垂钓的大好时节,为避免风筝与导线“亲密接触”,给人身安全和电网正常运行造成隐患,供电所党员服务队开展春季防外破宣传活动。
一是对风筝放飞点加强巡视,尤其是输电线路附近的各类广场、市民放风筝的密集区域,确保及时发现并制止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的行为。
二是积极组织党员服务队梳理易放风筝区域附近的输电线路,在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杆塔上,设置禁放风筝警示牌。
三是加强对线路的日常巡视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将风筝威胁电力线路的不安全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强化安全意识,共同保护电力线路安全。
四是组织党员服务队走进广场、人群聚集地,现场发放宣传画册,告知市民《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营造了社会共同关心、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