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8 21: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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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清楚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单位。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同申请人一致。
案由: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与理由:请求撤销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个决议或处理意见,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
申请人: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
现住__县__乡杉__村__组人,驾驶证号:__,准驾车型:__;驾驶湘__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__
被申请人: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公交重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__在此次事故中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公交重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发生本次事故的路段是__线__县__乡__路段,是原__矿务局__矿铁道叉路口,也是乡村道路边马路市场,是农村货物集散地,道路现场十分拥挤。而__驾驶的农用运输车严重超载超速,从__往__方向行驶又是下坡路段,车的驾驶室内还挤坐着五六个小孩,在通过该马路市场路段时,不顾道路拥挤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2、__驾驶的肇事农用车并未跟申请人的车相接触,尚有3米多的距离。
3、本次事故第一次的(__公交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__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通过该路段时,由于该路段是马路市场,道路中间及前面行人和车辆较多,为避让行人和车辆而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措施是正当的,合法的,并不适用《事故认定书》所引用的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按顺序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规定,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只是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不构成违法,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申请人__当时是以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慢速通过马路自由市场,车上也没有包括驾驶员__在内的任何人上下车或者装卸货物。这一点现有多名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能够充分证明。
三、被申请人两次作出本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申请人__无责。
2、在重新认定书中仅凭“群众举报”的依据重新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随意性强,程序不到位,违反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而第二份认定书制作,公安交警部门并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调查取证,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所取证据不真实,不合法,应与排除。
综上,(__公交重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确凿不充分,程序严重违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湖南省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5期和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白xx
本人自愿购买 的 住房一套,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的相关合同:
1、甲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并经甲方住宅楼主管单位同意甲方出售该套住宅房为前提下,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住宅房。购房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于 年 月 日将支付元(¥ 元),第二期于 年 月 日将剩余 元(¥ 元)的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2、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3、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将大写 元(¥ 元)的首付款给甲方后,甲方将原来的房产证交与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意在银行抵押贷款,同时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的使用权;该房现无土地使用证,如果该房以后办理土地使用证,则由乙方全部负责,并享有土地使用权。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违约金。
5、甲、乙双方就售、购房履行手续时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过户费用,由甲方自行解决。甲方将原来的房产证办理过户给乙方后,房产证属于乙方房产证,其以后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7、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泸水县房管所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电话:
关键词:农地流转;中小承包者;契约精神;权利纠纷;法治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2-0033-07
随着我国经济供给侧改革的开展,国家工业化进程逐渐加快,工业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在国民收入和就业人口中所占的份额增加将进一步使农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份额变小。随着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农业部门的产品需求并未减弱,反而得到了加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农业进步和发展不仅为工业化提供剩余,而且为低收入阶层创造就业机会和收入,不仅体现工业价值,而且具有本身的内在价值。我国传统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和组织形式,农民世世代代都同样地耕作和生活,年复一年地耕种同样类型的土地,播种同样的作物,使用同样的生产要素和技术。种种因素导致我国传统农业单位面积产出效率低下,土地类型差异和自然资源约束又使我国农业投入要素的调整表现出异质性特点。在土地资源丰富而劳动稀缺的地区,农业向按照替代劳动的方向发展,称之为劳动节约型;在土地资源稀缺而劳动丰富的地区,农业则向按照代替土地方向发展,称之为土地节约型。前者意味着土地要素对劳动要素的替代,要求单个农业劳动者耕种较大面积的土地;后者则是劳动及其他投入要素对土地的替代。
理论研究表明,农业生产中同样存在规模报酬递增,与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比较生产规模越大的农业单位在效率上越高。然而实际调查证实,大农场的生产效率并非一定比小农场高,尤其在我国土地相对稀缺,而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基本国情下表现尤为明显。农田规模与效率的反向关系为和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土地租佃权的变革除了促进农业新技术的采用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外,还是财富平等分配的一项措施,在改善农村贫困状况和增加农村就业两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舒尔茨曾经说过,良好的投资机会和有效的政策刺激,农民将会点石成金。然而,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普通农民的观念里对土地、资本的权力关系划有清晰的边界,在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亲属关系、社会组织等不同程度地约束着当地土地市场[1]。土地使用权初次租让后,契约双方的稳定性并不强,由于第三方(闯入者)的价格追加行为,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再次出让,初次权利获得者利益受损而得不到补偿。虽然法律相对健全,但部分地区农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仍十分混乱且司法成本高,不利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由于资本限制,上述脆弱的契约关系打消了众多中小土地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引发了我们对新时期农地流转市场建设和中小土地承包者利益损失补偿问题的再思考。
一、相关概念及社会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法律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如下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契约精神与契约关系,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并由此派生出的契约关系与内在原则,涵盖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积极作用。契约关系是契约精神的物化形态,其确立一般以契约双方依法自愿签订合约书为标志,具有法律保护力和约束力,契约关系的建立,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内涵的契约精神,是现实生活中契约关系的反映,并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2]。
情感束缚,是指个人或团体因掺杂主观情绪感觉而做出的保留行为和决策。在农村社会环境中主要表现为邻里约束和风俗文化约束。邻里交往是农民之间相互交流和沟通的主要途径,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中认为中小承包者在决策时受邻里情感的束缚;拥有初始土地权的农户具有随意毁约倾向,毁约行为的实践具有弹性,对闯入者的报价有阀值选择;认为闯入者没有情感束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催发着我国新生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其中突出的就是契约关系在经济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从原来的萌芽状态得到了迅速发展,契约在经济和非经济生活中覆盖面日益扩大。土地制度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事关农村稳定大局,国家将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体系,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并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权限性质,逐步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建立集体和农民分享农用地流转增值机制[3]。在农地流转市场上,农民契约精神的培养对今后农村的商业化发展影响深远。
二、相关研究概述
在相关研究领域,多数学者形成了基本的共识认为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不稳定。20世纪30年代,先生在其著作《江村经济》一书中,对开弦弓村灵活的手工业和乡间金融借贷形式进行了描述,展现出封建小农经济下商业与农业结合发展的活力,但同时分析了其中隐藏的产业凋敝的危机[4]。粮食生产作为保障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实现形式,一般情况下,耕地的稳定产出保证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提高农业土地生产效率,施行农地改革势在必行,土地承包流转成为维持中国乡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观察点系统内的317个村进行的农村土地专题调查发现,家庭承包土地在土地经营基本形式中占调查村的99%,其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占95.8%,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经营状况比较稳定[5]。叶剑平 等(2000)在对我国17省农户30年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采用和发放标准的30年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合同并未完全落实,并建议相关法律文件对土地使用权继承和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6]。钱忠好(2003)在构建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决策模型的基础上,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进行研究,认为有效的农地需求与供给是主要影响因素,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需求具有刚性约束,市场不均衡源于需求大于供给[7]。谷树忠 等(2009)在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同形式和方式的比较分析中认为,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宏观及微观层面的双重制度创新,并应慎重采取土地承包权的一次性出让补偿形式[8]。制度创新中保障农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利益的直接和有效方式是对合约认识与认同感的提高。李瑜青(1999)在阐述当代契约关系与法律意识发展的过程中,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作了自己的思考,认为现代政治秩序的自由和民主其实现有赖于契约并以之为基础,源于契约思想的人民性;同时认为契约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赵绍廷(2014)通过社会经济史及法制史研究,对我国不同时期乡村契约形式及案例进行了书评分析,认为乡民明确的相互间权利认识,才使得在我国南方各地保存下大量的契约[1]。
通过图2,可以明显看出随单位土地年租金额度的不嗵岣撸农户再流转土地意愿的男女性别比例均有上升,且地租提高额度同说服履约人比例呈显著的反向关系。通过调查发现,地租报价差额在50元以下时,虽然有较小部分的农户有再流转意愿,但由于乡村邻里情感束缚和口碑影响,大部分意愿农户会继续履行契约并维持契约关系。当单位土地租金提高额度超过50元,会引致大多数农户进行土地再流转意愿,在说服过程中,会有极少数的女性履约,部分男性履约,对农村女性来讲,50元的价格差是其放弃契约合同的阀值,而在此价格变动值上,男性由于亲属及名誉脸面意识而仍有5%的户主维持契约关系。全部流转意愿出现在单位土地出租价格增加100元时,说明农民收入较低,同时也隐含着单位农业土地投入产出的年净收益之少,这一报价情况下的履约行为主要源于男性户主同承包者的亲属关系属性及朋友关系原因,而此时承包者也有部分会进行现金增补。当地租价格提高超过300元/年,说服履约比例降为0,主要源于承包者无力进行资金匹配而放弃合同,承包者的行为决定再一次隐证了调查区单位农业土地投入产出年净收益额的低下,在这一阶段,中小承包者放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维持契约关系。
(3)完全信息及非合作条件下的农地流转动态博弈。本文中涉及的博弈局中人包括:农户、中小承包者及大承包者,各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组合(决策)完全了解,即各参与方均具有明确的策略选择目的且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选择不感到意外。同时,在农户及中小承包者的决策博弈中,农户的博弈选择受外部影响,随大承包者的单位土地年租金报价而进行再决定,中小承包者被动地成为博弈的先行者。由以上描述,我们获知调查区内的局中人博弈是基于完全信息条件和非合作条件展开的策略选择,上文中提到该地区大承包者是作为“渔翁”身份存在,即作为农户与中小承包者博弈的外部性影响因素,因此将主要进行外部性影响的农户及中小承包者动态博弈分析。
假设中小承包者经济生产组织和农户自生产组织的效用函数为简单线性函数,即:U0=R0,U1=R1,其中,U0、U1分别表示农户及中小承包者的效用,R0、R1分别表示农户自经营土地所带来的单位年收益及承租人实行规模经营所获得的单位土地年收益,且R1>R0。再假定初始承包单位土地年租金为P0,则认为R1-P0为承包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净收益,P0-R0为转出方流转土地后的净收益。在大承包者未进行土地租金报价之前,农民和中小承包者追求净收益最大化(双方效用最大化)需要满足的理论条件,数学表达式如下:
Max U=(R1-P0)(P0-R0)(1)
求最大效用承包价格,则令:
■=R1-2P0+R0=0(2)
求得最优流转租金为:
P0=■(3)
此时,中小承包者最大净收益条件下的效用值为:Max U1=■;农户的最大效用值为:Max U0=■。
当以价格为P0的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土地流转,中小承包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合同期内,大承包者对单位土地年租金报价为P1,此时农户的净收益效用为U0=P1-R0>P0-R0,则中小承包者根据大承包者的地租报价与农户进行议价及通过说服手段维护契约关系,说服比例假设为?琢(0
Max U=(R1-P0)1-?琢(P0-R0)?琢(4)
求此时的最优租金,令:
■=(1-?琢)・■+?琢・■=0(5)
进而求得:P0*=?琢R1+(1-?琢)R0(6)
在此基础上,求得农民户净收益效益值为:MaxU*0=?琢(R1-R0)。
当同时满足条件:R1-P0*≥R1-P0Max U0*≥Max U0时,则大承包者的地租报价对初始契约关系不构成外部影响,反之则初始契约关系将会被打破,农户与中小承包者将发生产权纠纷,并改变初始决策选择。
在研究区内的博弈主要发生在大承包者报价后,中小承包者与农户之间就维护初始承包契约关系而进行的相关策略选择,是寻求法律补偿还是被邻里情感束缚?调查区土地流转纠纷源于:最初大承包者向农户和中小承包者报价P1,进行土地承包权的转让,P1>P0,此时获得土地初始分配使用权的农户心生不满而要求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大承包者。合同期内,农户的不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同中小承包者依法使用土地的要求发生冲突,进而双方进行策略博弈。
首先,在大承包者就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报价后,由于调查区地租价格信息是快速传递的,农户在获得高地租信号后,将同中小承包者进行谈判。此时,中小承包者同大承包者之间会进行斗争与妥协的博弈。
在图3中,前项表示大承包者效用,可以发现在大承包者抬高地租租金后,无论中小承包者做何种策略选择都会导致初始效用减少,而为了最小化自己的效用损失,中小承包者都会被迫地选择放弃的策略,因为“妥协”相对于“斗争”是占优的。同时,由于农户已经获得地租提高的信号,虽然土地仍在承包期内,但农户会进行收益考量,进而同中小承包者进行履约与否的策略博弈。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核准有关事项,各市(县)区旅游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各市(县)区旅游局关于具体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复不服的;
6、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市旅游局作出的有关处罚决定、核准批复事项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法定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4、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的复议机关、日期及签字或盖章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同意该组织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处罚决定书、确权决定书等)。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复印件必须带原件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训指导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市旅游局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之外,复议申请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旅游局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各市县区旅游局),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10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市旅游局根据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等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5、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文件和资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六、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或者不按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复议监督方式
监督部门:市旅游局机关党支部
监督电话:*
除前款规定外,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的规定。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时,接受申请,并予以立案。通常人们把行政复议机关的这一活动,称为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何合理规定这一期限,应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原则,还得顾及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问题。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是确保行政复议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做好这一工作,既可以保证管理相对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避免行政复议机关盲目立案,为顺利地开展行政复议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对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受案范围;第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具体范围;同时第八条还规定了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还应当指出的是,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条件审查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五、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对老百姓往往难以弄清楚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六、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管理相对人既可选择请求行政复议又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总是先于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管理相对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两种程序不能同时进行。管理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则表明其已放弃了行政复议救济程序。
以上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几个主要方面。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决定受理的不需要再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直接进入行政复议审理阶段,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如:或者超过法定期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属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诉行政复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最后,应该指出,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是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应提供的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应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还行政复议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及问题,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补正,然后再申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人的)、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方便申请人
充分告知相关信息。
《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该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制作方式。
《办法》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合议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时的补正方式。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补正期限。
方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
《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和期限。
《办法》规定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方式。《办法》采取了更宽泛的做法,如果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复议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同时也符合海关要求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基本要求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其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向申请人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继续主张权利的途径;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权利等。申请人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服、向上一级海关提出督促申请的,如果上一级海关审查认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上一级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理由。
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给予答复。
这些事项包括: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提出异议;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对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提出异议;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请求解答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引入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解释和解答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人员应当就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权利外,还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
规定了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
具体包括:和解的原则、和解协议的签定、复议机构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要求、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调解书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声像档案。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举行听证的复议案件,当面听取意见、听证的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行政复议当面听取意见、听证活动的声像档案,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和复制。
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
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担任。
调查取证。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案值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主张复议案件一般有可能,都应当举行听证。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三是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四是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五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复议听证的案件采取尽可能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规定依法可以公开听证的复议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听,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受听证场所、安全保卫等因素所限,不能满足旁听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广大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听证;也可以邀请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有关新闻舆论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旁听。
海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开。
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海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过出版物、海关门户网站、海关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复议指导与监督
监督。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对于错误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申请人没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主张权利,应当采取执法监督的方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
巩固《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被申请人纠正执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同时还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按时反馈整改结果,必要时采取内部案件通报的方式以达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复议建议书》从四个角度加以应用。
一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二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海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本海关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三是对于可能对本海关行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建议书》报送本级海关行政首长;四是属于上一级海关处理权限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充分发挥海关行政复议信息化优势,要求通过“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备案系统”收集、整理和归纳在审及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海关行政复议信息系统中备案。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每半年向本机关和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组织培训。
为了提高海关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规定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国海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各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起所属复议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