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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提出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工作方针。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向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驻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和混和型经济所有制的企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排的残疾人以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保证其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除单位停产、被兼并、被撤消或者宣告破产的以外,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人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再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当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五)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交或减免,缓交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一是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二是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是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四是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八)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属地原则,除市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中央、省、外地驻青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外,其他单位按属地由所在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九)根据《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市及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使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
(十)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工作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花名册。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主动承担社会义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纳入全市劳动就业规划,列入劳动年检和劳动监察范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人事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国家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时,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要,可适当考试录用残疾人;法制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行政执法范围;市统计局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市统计范围,及时查处有关统计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社区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要建立人大检查、政协视察制度,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力度。
三、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十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返还办法。
(十三)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制后的福利企业,要保持社会福利属性,坚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宗旨,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资金、人才、信息、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十四)通过必要的指令性计划,将一些风险较小的社会专用和政府采购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指定由福利企业专门生产。
(十五)福利企业要切实采取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失业,对特困福利企业的富余残疾职工,可通过其他福利企业和分散安置的渠道进行安置。
(十六)民政、税务、工商、残联要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福利企业政策的严肃性。
四、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十七)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部分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八)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的通知》和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用,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专项资金,适当给予启动资金扶持等优惠。对其经营所需的场地、摊位租金等,相关部门应予以优惠和扶持。
五、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十九)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与扶贫解困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方式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各级政府扶贫办、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物资、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要把残疾人扶贫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对已解决温饱的农村残疾人,要根据他们的特点继续扶持其从事生产劳动,防止返贫现象。
(二十)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要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二十一)市残联负责全市盲人按摩工作的行业管理,对盲人从事按摩工作要给予特别扶助并加强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技术鉴定和就业工作。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及美容美发场所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要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和私营按摩机构的,除享受个体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待遇外,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减免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公益事业费等。
(二十二)按照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残联《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医疗按摩人员的培养发展工作。
七、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二十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体系,积极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事务等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强化职业指导工作,并为残疾人设立职业介绍专窗,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二十四)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跟踪统计等服务;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能,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信息联网,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八、认真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二十五)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技术,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要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水平。
(二十六)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或利用其他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将培训残疾人纳入计划随班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可单独开设培训班;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要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各类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应按最低标准收取培训费,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应酌情给予减免。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二十七)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与扶贫解困相结合,对残疾人进行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按照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考的通知》甘人事[]52号)规定,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进人一律实行公开招考;事业单位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全部实行公开招聘。从年起,取消我市本科生直接安置政策,全市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公开招考,事业单位进人在编制范围内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本意见下发之前,市人事局报到注册的年及以前毕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本科生仍实行直接安置;本意见下发后,未注册报到年以前的本科生进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公开招考或公开招聘。
市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按照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的统一组织实施,纳入全省统考范围。县(区)市直各单位根据人员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考计划,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并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组织考试。
市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每年组织一次。招聘办法是市、县(区)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提出招聘计划,报市人事局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市人事局也可根据当年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情况提出招考计划直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然后全市统一招聘公告,组织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积极引进毕业生人才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对从市外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引进的毕业生进入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引进的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的本科生需参加公开招聘;研究生和我市急需的特殊专业本科生,可由市政府专题审批直接安置。
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引进人才办法>通知》陇政办发〔〕163号)施行。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以增强劳动者技能来促进他们更多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至20**年5年内,对2000万(每年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相应机制,实现再就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紧密衔接,提高技能岗位对接服务成效。
三、主要内容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一步密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和选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技能培训项目。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采取日夜校、长短班、送教上门以及远程培训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和手段,方便其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要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五)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技能岗位对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帮助前来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信息。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保障措施
(六)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定专项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将再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业绩考核,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工作。
(七)广泛发动社会,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布"原则,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实施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引导定点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实现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八)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促进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经费,根据培训和鉴定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要根据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就业率以及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等对定点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图画等多种新闻媒体和介质,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制定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技能再就业。能力促创业计划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推动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需要,广泛发动社会,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社会其他群体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同时,通过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创业服务,为劳动者成功开业和带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二)20**至2010年5年内,要对200万(每年4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三)实施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的基本能力。要组织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对于有创业意愿但尚未创业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对于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要广泛采用案例剖析、角色扮演、互动教学、创业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四)提供开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要聘请一批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经营管理专家以及政府政策部门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使其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并能运用经营策略和国家有关政策。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和开发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项目资源库,及时向创,业者推荐,指导其制定科学、适用的开业方案,帮助其成功开业。
(五)搞好创业孵化,提高创业者的实际操作能力。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创业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帮助其在场(基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做强做稳做大企业奠定基础。
(六)开展融资服务,提高创业者的诚信意识和资金运作能力。要抓紧落实国家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贷款。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创业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要结合信用社区建设,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教育,跟踪了解资金使用状况。逐步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提高其诚实守信、按期还贷意识。
(七)加强跟踪扶持,提高创业者的经营能力。要跟踪了解其所办企业运营和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心或创业者接待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有效服务。要充分利用咨询热线或网站,为创业者答疑解惑。要支持创业学员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协会),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切实将其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并从各级财政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创业培训所需经费。要结合地区实际,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
以培训合格率、企业开办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率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国家创业示范城市和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要率先在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树立培训品牌、实现能力促创业、创业促就业上做出成绩。
(九)密切部门合作,落实扶持政策。要密切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经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加强与企业界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搭建面向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
一是加大保障力度。市政府专门把村级平台建设工作列为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所有行政村建立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并明确1名专职人员从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作人员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对村级平台建设工作实行重点督查,专门考核。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基层平台建设作为推进农民就业创业,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的重要举措来落实。为了保障农村基层平台建设经费投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市政府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均把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截至目前,全市已投入基层平台建设资金3000多万元,有效的保证了村级平台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是强化载体建设。全市所有农村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一是高标准建立服务场所。目前。均增挂“创业指导中心”牌子,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达到六到位”标准。除少数行政村由于场地等客观原因外,其余1390个行政村均建立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站,服务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至少有一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所需的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全部配备到位。二是强化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大力实施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村村通”工程,市中心利用电信100兆光纤与各县(区)乡镇、村实时传输数据信息。定期开展农民就业创业状况调查,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动态维护和管理。目前,全市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基本实现,为农民就业创业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信息服务,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共享。三是不断加强队伍建设。随着统筹城乡就业的深入推进,为满足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充实农村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市政府明确规定,按照“花钱买服务,用人不养人”原则,采取编制内调剂、政府购岗等办法解决充实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人由村干部或大学生村官兼任,专职人员通过笔试、计算机操作、面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纳入特定公益性岗位范围,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今年,全市共拿出526个公益性岗位,面向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此举不仅解决了部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也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队伍增添了新的活力,有效的保障了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为不断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市还定期开展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培训,大力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目前,全市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率超过98%其中持有有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达到60%以上。
三是完善服务机制。市在进行基层平台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一是规章制度逐渐健全。近年来。不断强化软件设施建设,统一业务流程,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和任务,实行工作实绩与待遇挂钩。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位制”一站式”服务等工作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服务标兵评选活动,以此树立良好的服务窗口形象。二是服务内容进一步明确。为切实做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明确规定了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服务项目和内容,即主要承担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农村社会保险及农民工维权等各项服务。所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场所均设有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指导、培训登记、社会保险经办、劳动监察投诉接待和劳动纠纷调解等多功能服务窗口。三是服务制度科学规范。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职能的不断下延,目前我市已经建立健全了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台账,主要包括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农民创业服务制度、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制度、劳动监察投诉处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登记、农村劳动力资源登记、转移就业登记、培训登记等基础台帐,并及时输入到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模式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
四是创新模式。促进基层平台快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平台运行效率,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年初,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出台《关于印发<市远程教育终端站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实施方案>通知》通过“三共用三统一”即“办公用房共用、硬件设备共用、宽带网络共用,人员使用统一、教育培训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对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终端站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实施“共建共享”此举实现了资源利用的集约化、运行管理的科学化、服务功能的最大化。
全市建成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1390个,占行政村总数的97%以上,有效的保证了各项惠民政策向农村覆盖,向农民延伸。全市所有行政村将全面建成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届时,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将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到便捷的就业服务。
一、建立应届及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制度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登记。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1至6月期间,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前往居住地社区(居委、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就业登记。
(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登记。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含)以上、经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家庭或经市民政局认定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处于失业状态时,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及特困家庭或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就业登记。
(三)各社区(居委、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应主动了解本辖区内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对未能前往社区登记的,应主动上门进行政策宣传,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并作好择业指导。
二、建立免费择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一)市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应根据《就业促进法》确定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的开展择业意识、职业选择、职业谋取、就业准备、适应职业和变换职业等内容的免费择业指导。
(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技能型人才建设需要,及时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以及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费参加本市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享受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文件规定的培训补贴。
三、建立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其中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录用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四、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
(一)市镇两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申报单位需填写《大学生见习基地》审批表,经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后,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见习基地”单位进行见习的,“大学生见习基地”单位可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见习时间为3至6个月。在见习期间,“大学生见习基地”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并可按不低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生活费。对“大学生见习基地”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见习生活费按本市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建立公益性岗位扶持制度
市镇两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公益性岗位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
六、建立创业促就业制度
(一)实施一次性创业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举办的免费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实施创业的,参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文件,可申报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就业补贴。
根据**年市郊区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推进本市农村非农就业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完善郊区就业服务网络
有关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做好规划,并指导乡镇在年底前建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三级就业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服务功能,将促进农民就业、服务农民就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并与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二、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要出具证明。郊区各职业介绍所也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接受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但要区别于城镇失业登记,不列入全市登记失业率的统计。
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凭证明参加职业指导、信息查询、推荐面试等求职活动,区县及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三、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自我创业
对进郊区小城镇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办法享受非正规就业等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自我创业实现自我就业并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开业专家咨询、开业贷款担保等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一并扩大到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组织专门职业培训
鼓励市区的职业培训机构到郊区开办分支机构或举办培训班,组织开展适应郊区发展需要和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特点的职业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定向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和独立开业能力,培训费用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加大劳务输出力度
劳务输出是扩大非农就业门路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拓展输出渠道,增加市外输出和境外输出的比重,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市外、境外劳务输出的途径实现就业。
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劳务输出的信息、推荐面试等相关的服务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努力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我省1999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与有关部门联系。
关于做好我省1999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
全文1999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约6.01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约4.23万人,师范类毕业生约1.78万人。总的看来,我省毕业生就业形势较为严峻,但前景是乐观的。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5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50号)精神,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建立规范、有序的“双向选择”机制,促进社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切实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才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省,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合理配置使用这一人才资源,对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人才队伍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科技贡献率还较小;大学生占总人口的比例仍然偏低,尤其是山区和农村基层,大中专毕业生占人口的比例很小,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改革正在深化,维护社会稳定是头等大事。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继续推进毕业生市场化配置,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要重视和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工作,继续推进毕业生市场化配置。除保留少量优秀毕业生计划外,毕业生都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培育,努力建成我省统一、开放、有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地、各部门,各大中专学校和各人才中介机构要突出服务,突出社会效益,开展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择业提供更多的机会。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公开需求信息,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热点”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也应实行公开,接受监督。通过促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个市场主体到位,规范市场运行,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尤其是优秀毕业生和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
继续选拔一定数量优秀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和基层公检法机关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1999〕88号)精神,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对毕业时未就业的优秀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用人单位和地市下达接收计划。要把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大学本科层次以上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点,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和各人才中介机构,应予重点推荐,用人单位对优秀毕业生和高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应优先接收。对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优秀毕业生就业计划,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
四、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和非国有单位、农村基层就业
要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渠道,消除各种障碍;对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和生源地的限制。要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接收毕业生的工作,改变当前政策滞后、渠道不畅、措施不力的状况,完善和落实鼓励政策,引导更多的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农业第一线工作。今后政府人事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中选拔一部分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鼓励多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办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
五、认真贯彻执行闽政办〔1999〕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粮食厅、教委、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闽政办〔1999〕74号),省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厅等三部门又下发了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毕业生就业户粮迁移、落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办法,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毕业生资源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安排就业,具体做法按省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应面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和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省属和在闽部属高校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引导山区生源的毕业生回山区就业。地市属院校毕业生、职大、电大普通班毕业生和普通中专毕业生面向本地区基层就业。对国有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结构管理。对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适当放宽专业、学历和生源限制。鼓励用人单位接收紧缺专业外省籍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严格控制长线专业或低学历层次的外省籍毕业生到我省就业。对高学历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行业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就业的,要给予鼓励。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实践生不改派。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给予及时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应对毕业生的资格进行审核,查验毕业证书,必要时要查看招生花名册和毕业生档案,防止弄虚作假。
对回家庭所在地待就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就业。对回到县乡的毕业生,特别是农林水等院校毕业生,要充实农村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队伍,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各有关部门、大中专学校、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改派费、上岗押金等。对乱收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全区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对象,充分发挥区、镇(园区管委会)两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地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扶持创业、落实优惠政策等各项援助措施,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绿色通道”,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二、工作任务
1、实行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城乡范围的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按统一程序进行:
(1)申报。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区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劳动保障服务所应对照申报材料进户核查,并通过村组干部了解情况。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镇(园区管委会)所辖的村委会公示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2)审核。各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携带申请人《区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和上述材料,到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备案。
(3)发卡。申请人经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发给《区零就业家庭确认联系卡》,联系卡一式两份,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和零就业家庭各执一份。
2、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三个月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镇(园区管委会)应在《区零就业家庭确认联系卡》上注明零就业家庭退出的原因,并由零就业家庭人员签字确认。
3、建立零就业家庭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由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各镇(园区管委会)要尽快建立零就业家庭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一户一卡,建档造册,定期上门调查走访,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时刻做到“家庭情况清、身体状况清、就业状况清、职业技能清、就业愿望清”,对已经消除的零就业家庭中的其他无业人员,要采取有针对性地援助措施,使其尽快实现就业;对已经就业的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其就业。同时,各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增减变化台帐和季报制度,按季向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反馈本镇(园区管委会)零就业家庭情况。
4、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绿色通道。区、镇(园区管委会)两级相关部门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加强就业基地建设,要在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后的一个月内,确保实现一人就业。同时,积极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保障就业援助绿色通道畅通:一是开展政策咨询援助,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设立就业政策咨询专门窗口,对零就业家庭送政策上门。二是开展就业信息援助,要充分利用区、镇两级人力资源市场有针对性的采集用工信息,区与镇之间、镇与镇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用工信息,及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实用有效的就业信息;用工信息每月调整更换,以保证岗位匹配的有效性,提高信息的实用性。三是开展职业指导援助,针对零就业家庭人员不同类型、不同特点,免费进行职业指导服务,实施分类指导就业。四是开展技能培训援助,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为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五是开展就业岗位援助,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与辖区内企业合作建立固定的随时能提供岗位的就业基地,切实做到零就业家庭人员不挑不拣一个月内上岗。六是开展自谋职业援助,鼓励零就业家庭人员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七是开展结对帮扶援助,对困难就业人员实行“一对一”帮扶,包干到人,帮扶到人,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寻找就业门路,使其尽快实现就业。
5、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由区财政部门在就业与再就业基金中对零就业家庭帮扶就业提供经费补贴:(1)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分别补贴400元和500元(每户只能一次享受其中一项);(2)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3)对自主创业到银行办理小额贷款(参照《区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试行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给予每户一次性贴息。本区对零就业家庭有其他就业扶持优惠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帮扶零就业家庭就业。今年全区拟准备解决100名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资金由区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解决。
三、工作要求
“双新”培训在市高校毕业生“双新”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把我市“双新”培训工作抓实抓好。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协调,多方联系,做好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调查
对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双新”培训,目的是使他们通过培训能够得到就业,最终落实到用人单位需求,搞好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调查,是做好“双新”培训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广开思路,多方联系,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广范围、多渠道开发用人岗位信息。充分利用大中专学校、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窗口,利用我市毗邻京津地理特点,立足本市,放宽眼界,着眼近几年我市引进、在建大项目,着眼京津等外地较大规模企业等对人才需求较多的特点,摸清这些企业对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专业和数量,以及待遇、管理、人事关系接转等相关情况。进行分类梳理,为有针对性开展“双新”培训做好准备。
二、缜密谋划,通盘考虑,做好“双新”培训公告
培训公告是毕业生了解就业去向、就业待遇、培训科目、培训时间等相关情况的媒介,鉴于不同企业所需专业及人员数量不同、待遇不一样,为提高培训效率,我们对用人企业信息实行分类梳理前提下,采取“统一报名,集中培训,对口上岗”原则,开展适应企业和社会需求的“双新”培训工作。
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企业简介,需求岗位专业和数量要求,工资和福利待遇,人事关系递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报名办法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考核,认真筛选,确立“双新”培训基地
根据方案要求,在我市已认定定点培训机构中选择有较强培训师资力量,且能够承担适应企业需求的“双新”培训任务、有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为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双新”培训基地,承担培训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要求,通过对校舍、师资、近几年培训及向用人企业输送人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市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为我市毕业生“双新”培训定点机构。
四、加强领导,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双新”培训工作开展
“双新”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协调联络、调查统计、公告、理论和技能培训、资金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等多个环节,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不同部门相互沟通、上下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是实现培训任务完成的重要保障。按照“双新”培训实施方案要求,人社局负责培训任务落实与实施,财政局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人社局根据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培训任务要求,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培训任务实施。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培训任务计划下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协调企业,摸清用人需求并进行公告,与培训机构共同组织毕业生报名;培训机构负责与用人单位协商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确定培训方式与时间,培训内容与科目,培训师资及培训场地准备,培训期间学员管理及食宿安排,以及向企业输送合格培训学员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向学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就业服务局培训科负责培训过程监管,并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共同向有关机构提供培训情况报告;就业促进科负责培训方案和资金审批。
财政局社保科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
县(市、区)人社局要认真组织好本地毕业生培训报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