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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11 07: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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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申报材料

第1篇

近两年来,我区先后两次被评为“广州市平安建设先进区”,综治科被授予“广东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广东省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社会稳控与安保工作先进集体”、“广州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番禺区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番禺区广州某某某赛突出贡献集体”等称号;牵头组织实施的“构建三条防线提升满意率,平安番禺建设全省再领先” 、“建立综治舆情分析中心,推进平安番禺创建工作”等工作成果被评为、全区机关优秀工作成果,受到区委、区政府表彰。我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经验先后被新华社、中央政法委《长安》杂志、《法制日报》、《日报》、《广州日报》、省委《十一运社会稳控与安保工作简报》、省委政法委《广东政法简报》、《广东综治简报》、市委《信息专报》、《督查专报》、《广州信息》、《安保督查指导工作简报》等推广,其中市、区领导8次做出重要批示。1日,中央综治工作检查督导组对我区的综治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我区“卓有成效地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月综治科被授予“番禺区优秀科室”荣誉称号,科室2名同志被评为“广州市青年岗位能手”、1名同志被评为“番禺区青年岗位能手”。

一、强化创新意识,推动平安建设

区委政法委综治科制定了规范的青年文明号岗位达标创优标准,以“心系平安”为宗旨,不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研究综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接受新事物,树立新观念,探索新思路,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以此带动平安番禺建设。一是制度创新。紧紧抓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利契机,在组织对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制约性、障碍性问题及破解方法开展深入调研和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动综治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制定出台了一整套涵盖工作运行、决策运行和责任运行的《番禺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及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等七个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框架。首次将辖区非公有制企业纳入领导责任查究及一票否决权制实施范畴,推行企业法人综治责任制。其经验做法被《广东综治简报》、《广州日报》、《半岛都市报》、市委《信息专报》等市级以上媒体推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某某某给予肯定性批示,二是观念创新。把各部门综治工作情况及党政领导抓综治工作的实绩纳入综合指标考核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责任落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建议优先提拔使用;对发生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严肃处理。内共对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231个先进集体、129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11个单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对33个单位予以黄牌警告暨一票否决警示,对11个单位予以一票否决。三是管理创新。设立了分析中心,在全区范围内初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自下而上、反应灵敏、快速传递的综治舆情汇集分析网络,及时对社会治安形势进行评估、预警和研判,确保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对进一步深化平安番禺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新华社《高管专供》、省委《社会稳控与安保工作简报》、市委《信息专报》、等市级以上媒体进行了推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某某某、副市长某某某给予肯定性批示。

二、强化质量意识,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以提高科室工作效率推进全区综治工作。区委政法委综治科不断探索完善为综治部门履行职责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先后制定出台了《番禺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番禺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等制度,实现基层综治组织机构设置、队伍管理、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基础设施“五规范”。 目前,12个街道综治办、90%以上的社区、40%以上的企业初步达到了综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标准。我区在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经验交流。二是以强化科室绩效管理塑造良好机关形象。注意加强科室品牌建设(“心系平安”),把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纳入科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塑造积极向上、清廉奉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机关形象。综治科连续5年被评为“平安番禺建设先进基层单位”,受到区委、区政府的表彰;被评为番禺区机关先进科室。三是以推进科室争先创优维护青少年权益。积极开展争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配合团区委组织番禺区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开展暑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中行动,集中开展暑期网吧集中整治、图书音像制品整顿、规范暑期劳务市场、打击青少年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行动,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会同团委、教体、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调整充实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管理机制,创新群防群治工作模式,会同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区志愿者协会成立广州市志愿者协会治安志愿者番禺分会,发动志愿者在社会治安巡逻、社区安全防范、法律宣传、单位内部保卫、交通安全、防火安全、治安信息收集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三、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开拓进取

一是圆满完成会议组织筹备工作。参与完成迎接中央、省、市等领导督查、检查工作8次,参与筹备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会议11次,其中圆满完成了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一年一度的平安番禺建设工作大会。二是组织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先后组织开展“保稳定、促和谐”、“畅通公用保民生”、“保全运迎国庆”、学校周边秩序等一系列专项整治。年内共开展专项整治行动51次,排查发现的18起突出治安隐患,全部限期整改完毕。三是草拟各类文件材料。起草各类领导讲话、情况报告、工作汇报、建议意见等260多个、草拟综治委(办)文件86个、编发《番禺综治简报》16期、编发《综治综治工作动态》14期、编发《番禺区国庆节和大运会会安保工作动态》32期,有效地为领导决策起好参谋作用。

四、强化学习意识,完善综合素质

学习是综治部门整体工作创新出成效的有效推动力。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深入落实区委“百千万”大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共形成调研文章12篇,为领导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决策资讯支持。所形成的调研文章,被《广州信息》、《广州综治简报》、《政法工作研究》、《学习与实践—番禺区践行科学发展观典型案例选编》、《新番禺》等刊发。二是创新学习方式。积极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并将其贯穿于每名干部的日常工作之中,通过专家教授讲课、经验材料评析、综治案例研讨等形式,使科内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不断提升,为科室工作“无缝隙”衔接奠定了基础。科室有1名同志被评为“广州市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系番禺区和广州市政法委系统唯一入选者。三是加大信息宣传。根据《区委政法委信息宣传工作办法》,加强工作调度,强化工作机制,及时上报反映番禺特色的工作和突出成绩的信息。全年,在各级媒体发表宣传稿件80余篇,其中市级以上媒体采用40余篇,一项做法被新华社在全国推广、三项做法被省委政法委在全省推广;6篇综治论文、分析分获广州市一、二、三等奖。

第2篇

一、明确目标,力争实现行政效率质的飞跃

1.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市政府明确进中心运作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100%进中心;

2.提高进中心项目即办件的比例,周边城市能做到即办的,一律实行即办,确保即办件达到中心日均办件量的50%;

3.压缩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整体压缩30-50%,原则上一般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

4.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各部门在窗口办理的“一审一核”项目要达到50%;

5.加强中心窗口建设,推进审批工作前移,各部门行政服务处处长和审批工作人员要进窗口,确保中心窗口审批人员配备在70%以上,并对窗口充分授权,确保处长以下的审批工作都在窗口完成,使接待型窗口成为审批型窗口。

6.建立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力争使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承诺时限从原来的18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园区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审批阶段的行政许可时限从原来的124个工作日缩短到40个工作日。

7.简化审批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取消重复的和不必要的材料,能用表格说清的决不用报告,能用一张表的决不用两张表,使申请人准备材料的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压缩30%以上。

8.积极推进“六公开”工作,通过办事须知、服务指南、触摸屏、服务网站等公开所有进中心项目的内容、审批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期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9.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办公、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提供网上咨询、网上查询、表单下载等服务,为办事人员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

10.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各辖市和XX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形成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全市的行政审批(服务)快速通道。

二、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1、加快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近期,重点抓好第二批部门(单位)“两集中、两到位”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地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明年上半年,中心将和市纪委、监察局、编办和法制办等部门一道,对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的“两集中、两到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能归并到位,项目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落实到位,坚决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违规收费行为。

2、进一步“六公开”工作。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审批事项,凡适合在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全部纳入中心,实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对所有进中心项目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逐一进行梳理,确保“六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3、做好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各园区的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及时分析汇总园区工业项目的办理情况,定期向市领导汇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4、扎扎实实地推进联审会办工作。继续加大对联审会办的协调、督查力度,对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商企业证照、城市道路挖掘、户外广告设置等项目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5、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依托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积极组织实施网上办公、网上申报、网上审批,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继续完善网上评议、网上监督功能,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6、抓紧做好中介机构进中心的准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调研,尽快提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根据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积极创造条件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中心管理,确保进中心的中介机构统一在中心收件、出件,并公开服务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提高中介服务的透明度,以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

三、强化监督和投诉工作

投诉处理: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即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镇江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开答复。

监督或投诉电话:0511―8983011、0511―8983010、

投诉接待部门:XX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处、监察室

咨询电话:0511―8983082

咨询接待部门:XX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台、业务处

第3篇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节最少、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好、效率最高”的要求,将与经济建设、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形成“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机制,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打造廉洁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府形象,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窗口围绕社会转,部门围绕窗口转”的原则,调整内部运行模式,实现部门与服务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机衔接,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不搞“双轨运行”。

(一)有权必进原则。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及服务事项、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都必须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进必授权原则。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机构)必须将审批权限充分授予窗口,启用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与本单位行政章具有同等效力,转报事项需加盖单位行政章)。

(三)依法行政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法定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权限不变,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

(四)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受理办理和协调督办机制,构建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运作原则。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行为规则行事,遵循管理规则,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六)方便群众原则。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着力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

(七)廉洁高效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严禁吃、拿、卡、要和。

(八)加强监督原则。自觉接受县委、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媒体和监督机关、群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促进政务服务中心持续、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三、机构建设

(一)中心机构建设。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决定成立××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挂靠县政府办,核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科、监督科2个科室。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工作。

2.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作程序和规则。

3.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决定。

4.对县直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乡镇为民服务站报送县直单位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5.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人事和行政管理,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对县直部门(机构)行政服务事项窗口工作的考评并提出意见。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7.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推行政务公开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

8.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原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心管理为主按规定开展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作为原单位对其考核的最终结果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相关待遇不变。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运行

(一)明确职责,规范项目和窗口工作人员进中心。各单位按照“有权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等,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根据目前的实际,下列35个单位进入中心设立窗口:发改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局、商务局、环保局、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质监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务局、文化局、教育局、民宗局、计生局、煤炭局、旅游局、地震局、交通局、安监局、药监局、人防办、残联、运政管理所。

第一批进入中心的单位:发改局、卫生局、司法局、建设局、国土局、商务局、经济局、环保局、人防办、运政管理所。

与中心联网办公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林业局、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监察局、药监局、质监局、水务局、地震局、农行、消防大队。

1.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上报。各部门(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项目清理上报,内容含进驻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按a、b、c、d、e“五类办理制”(即:a.窗口当场即可办理,b.需窗口转单位领导签批办理,c.需现场踏勘核实办理,d.需部门联合办理,e.按规定不能办理)。对进驻事项进行标识注明,同时需要对暂不宜进驻或不应进驻项目说明原因。

2.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对依据、资料充分,可直接办理的事项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不能在窗口办理的事项,要责令相关科室按规定时限办理。

3.规范收费。实行“以票统管,统一收费”。各种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含非税收费项目,需专业勘验和地点不固定的项目除外)必须进入中心,在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

(二)创新机制,规范运行模式。按照“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原则,实现行政效能大幅提高。

1.公示窗口申办流程。各部门(机构)必须按照“行政审批单位、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公开”的要求,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建立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的台帐,以备公众咨询、查阅。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机构)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和办理,不得让申请人在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窗口人员必须按照承诺规定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对超过承诺时限的实行超时默认。对须由几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牵头或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实行并联审批制。对一些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和“全程代办制”,由中心领导牵头组织有关窗口部门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签署意见,督促服务窗口快速办理和流转,并由中心全程代办审批事务。对缺席并联审批、联合现场勘察、联合审查会的部门视为默认,部门无条件补办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实行“首席代表”制。各单位设立审批首席代表,由原单位委任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以本单位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进驻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a角,带班中心工作,不参加中心的考勤;同时安排1名中层干部作为b角,窗口负责人由b角担任,严格实行中心的考勤制度。窗口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单位审批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各单位除确立窗口工作人员外,必须配备1名补充岗,确保不出现窗口无人的情况。

3.实行“否定事项备案审查制”。进驻部门窗口对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给以否定退回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实质性的否定理由,并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凡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否定不当的,责成进驻部门(机构)重新按时办理。

4.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制。认真清理规范年检年审项目,设立联合年检年审窗口,集中进行年检年审。

(三)规范办理事项管理。规范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即办件: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审批事项的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退回件: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主件缺少的;申报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均属退回件。对退回件能当场认定退回的,要当场退回;不能当场退回的,最迟不得超过3天退回。

3.补办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体但未带来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均属补办件。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4.承诺件: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办结的均属承诺件。若窗口工作人员不能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并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办结,原则上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5.联办件:服务对象的申请需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投入较大的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均属联办件。对联办件由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并作出相应承诺。

6.上报件: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属上报件。对上报件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负责全过程办理。

(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节约成本、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效能监察”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提高中心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政务服务系统有关的各类办公设备由中心统一购置。

2.电子政务系统运用电子大屏、触摸屏、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交互式查询方式,满足服务对象咨询、预约或受理各类事务。同时,中心要实现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表格免费下载功能,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3.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平台,推行网上公告、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网上监管。

(五)健全监督体系,坚持公开透明。不断健全监督体系,确保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功能,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收费、出证等各个环节,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现场巡查、组织检查等多种手段实行动态监督。

2.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要结合政务公开,设置群众意见箱,对外公布电话,开通网上投诉信箱,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3.健全行政监察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依法依纪对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多头受理以及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办理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六)强化指导职能,加强中心管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的管理,使政务服务中心真正成为体现政府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窗口。

1.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县政务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期间要采取各种方式对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进行系统教育,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

2.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流动管理。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原单位不得随意调用或更换。

3.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培养。切实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后备干部的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深入窗口,关心、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在实践中发现、培养和锻炼干部,鼓励后备干部到窗口锻炼,对在窗口工作中尽职尽责、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优先提拔、任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特成立××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进驻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加大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力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从人员选拔、项目进驻、办公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促进窗口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规范运行。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县财政局要保障中心前期建设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后期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按年拨付给政务服务中心,确保中心正常启动运转;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上报、审批、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机构建立等相关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建设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县信息产业办、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建设的设计、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维护;县政府法制办、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入驻项目事项的清理。

第4篇

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原则,狠抓项目精简和程序简化,实现了项目大量减少、程序规范简便等审批制度改革目标。

一是做好“减”的文章,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按照“五个凡是”的原则,大刀阔斧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一是凡是国务院、省政府明确取消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再审批;二是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的,一律取消;四是凡是近三年来办件量为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暂停实施;五是凡是内容相近、同一审批项目不同审批环节不同情形以及省市下放项目与县原有项目相同或相近的,一律合并。今年,我县在2009至__年三次清理基础上,结合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由县法制办、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省直管县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对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逐条逐项梳理、审核,详细了解各部门审批情况,反复征求各部门清理意见,最终形成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汇总表,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共1424项(含省市下放项目),经清理,保留584项、取消448项、暂停实施354、下放38项,精减率达59%。

二是做好“放”的文章,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合法、效率、利益、便民”原则,重点做到“四个下放”,尽可将权力下放到乡镇和基层站所,实现权力下放、办事提效。一是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能极大方便群众办事且乡镇有条件能办好的一律下放;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但未具体明确审批权限,原则上直接下放乡镇行使;三是省、市已直接下放县级行使的行政权利,乡镇能够办理的,原则上下放给乡镇;四是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行使。经清理,目前我县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8项。为确保权力下放的规范有序,确保乡镇和基层站所接得到、接得稳、接得好,我县重点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按下放原则对下放项目进行审定,确保下放行为合法有效;二是坚持以书面形式办理委托下放手续并报县政府备案;三是坚持下放单位对乡镇办理项目审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管;四是坚持对下放项目进行清理归类,规范管理,形成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我县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新审查其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依据,切实简化办事流程,并明确要求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切实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制度。

一是在行政效能上提速。首先,精简申报材料。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可要可不要的材料、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都坚决予以取消,同时细化、明确申报材料要求,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大厅设立办事申报材料公示,形成项目办理材料清单。其次,压缩审批时限。在各单位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制订了《__县行政审批即办事项申报表》,尽量精简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提高即办件比率,尽最大努力做到当场、当天办结,同时对即办件做好记录。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心窗口的,实行并联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确定一个并联审批项目的主办窗口,申请人只需直接向主办窗口申请,由主办窗口统一受理,再将项目信息抄告相关窗口,并要求相关窗口限时提出本单位的审批意见,最终由主办窗口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较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如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我县实施“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工作模式,工作时间由9个工作日压缩到4个工作日,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间均压缩在法定时间的40%以内。

二是在行政服务上提质。首先,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在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通过采取设立窗口、制作表格、公示办事流程等措施,对申请人面对面解说疑难事情;不可当场办理的,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主动与申请人互动联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通过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立项目办理电子评价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办事能力和服务水平。其次,规范窗口办理。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所有项目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因特殊情况暂不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为提高窗口办理质量和水平,我县健全了办理体系,建立了一个中心、六个专业办证大厅(国税局、地税局、计生委、交警大队、就业局和农机局)、十九个便民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体系,确保群众办事“不进衙门不见官”;全面推行了窗口首席代表制度,指定一名干部担任窗口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原则上由行政服务股股长担任,并由各部门下发《授权委托书》,明确窗口首席代表、工作人员职责、审批权限和权利义务;推行了审批专用章制度,为窗口统一配备“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于简易事项和一般事项,由首席代表现场审批、发证,真正实现“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了县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特别加强了对项目、人员、授权“三到位”、流程优化、首席代表,窗口单位办件程序、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办事群众两头跑,真正做到便民、为民。

三是在行政收费上减负。为增强收费透明度,整顿乱收费行为,我县以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对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制订了《__县行政审批项目事业性收费自查表》。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对涉及收费的项目进行梳理,公开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当前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中存在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并形成制定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清单》。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我县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在完成全面清理审定后,县政府于今年10月向社会公布了《县本级行政审批权清单》、《县本级办事权清单》,其中行政许可253项,非行政许可106项,保留公共服务2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5项,同时明确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审批。同时对所有审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了《即办事项审批清单》和《一审一核事项审批清单》、《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从讨论、决定、审定、备案等环环相扣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集体讨论制度,明确要求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以不批为特例,由班子集体讨论;以批为正常,按程序直接办理”的原则,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批申请,只有经本部门集体讨论才可作出不予受理(不含材料不全)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审批事项听证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建立了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审定制度,对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经审批部门集体讨论以外,还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建立了行政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不含材料不全)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第5篇

行政服务中心自2003年7月1日设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以来,始终坚持以便民为宗旨,以提高效率为要务,牢牢抓住服务主体经济、服务项目建设、服务行政申请人这一主线,努力整合更具效率、更加规范、更能贴近项目、贴近基层、贴近社会的行政服务机制。“绿色通道”是为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投资项目、急办事项、行政分部报件提供快速审批的通道,就是立即

受理、快速办理、承诺先办、跟踪督办的服务体系。五年多来,伴随着中心行政服务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升,“绿色通道”制度不断充实和完善,为广大基层业主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受到广大基层业主的欢迎和信赖,成为中心行政服务工作的一大亮点。

一、“绿色通道”是效率通道。凡进入“绿色通道”的许可事项,急事急办,难事特办,结合精简材料、限时办结的有效措施,使“绿色通道”成为效率通道。一是精简审批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每年对进入“绿色通道”的许可事项审批申报材料进行清理,消减不必要的申报材料,不断减轻业主准备申报材料的负担,也减少了受理事项窗口的工作量,从而提高了审批速度。五年来,中心有计划地开展“‘绿色通道’材料最简化”专题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许可(审批)环节需提供材料外,其他材料一律取消;“绿色通道”窗口部门的批件不再要求业主提供,而是由各部门互相抄送。申报材料的不断削减为“网绿色通道”成为快速通道提供了前提条件。二是限时办结,提高审批速度。按照“绿色通道”的“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和“受理事项限时办结”的要求,中心会同各审批部门对窗口进行了重新授权,加大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授权力度,提高了各部门的办件速度。通过两次审批大提速活动,“绿色通道”事项的办结时限也大幅度压缩。通过实行限时办结,加上“绿色通道”相关窗口自我加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窗口办件办结速度,许多重大项目审批由原来1个月的审批时间缩短为几个工作日之内,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目前,中心新的审批平台已经正式运行,新平台中增加了对窗口办件的时效监督功能,通过办件平台与电子监察系统的预警纠错功能,对各窗口办结超时的项目亮“红灯”,对即将逾期项目发出预警提醒,提醒工作人员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好办件,这将进一步推动各窗口的办件效率。三是特事特办,多项举措提升服务效率。以中心建立的“绿色通道”窗口为龙头,带动了中心审批流程的优化工作,对“绿色通道”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踏勘、优先会办、优先上报,克服审批流程中的效率“瓶颈”,使“绿色通道”成为名副其实的效率通道。(一)建立工业项目联合预审制度。为了使企业进入“绿色通道”办理事项时,能够得到高效的服务,促进工业项目早落户,早产出,中心建立联合预审制度。对重大工业项目,由“绿色通道”登记窗口负责受理,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等预审部门的窗口同时进行预审,预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实施许可“并联”制度。凡是在“绿色通道”通过预审的工业项目在行政许可环节上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前置方可进入企业注册程序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互相前置,直接进入许可程序,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三)实行重大项目联办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审批项目,建立分级分层分业务流的“绿色通道”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跟踪服务制,建立健全分线分段和“目标倒轧”的联办、督办、帮办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一条龙”落实快速办理责任。为大量重点项目的报批推进节省了时间,保证了重点项目手续的快速办理。通过联审联办会议,提高审批效率,放大服务功能。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实行联合办理,大大提高了审批速度,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进程。

二、“绿色通道”是信息通道。通过自主引导开发,中心建立健全了中心门户网站、刷卡办事系统、信息共享系统、收费管理系统、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绿色通道”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信息化技术,实现了信息共享、网上审批、远程服务等功能,成为一条信息化通道,给业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极大的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一是实施工业项目刷卡制。对“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实施“刷卡办事”系统。几年来,不断规范“绿色通道”项目刷卡制度,“绿色通道”事项办理全过程刷卡。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对相关事项的及时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跟踪,解决了“绿色通道”中效率考核真实性的问题。二是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化。全面推行“绿色通道”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网上审批率达到100%。“绿色通道”的所有窗口、所有事项、所有环节的行政许可必须通过行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规范办理,尽量缩短审批时间,部门间主要业务数据网上共享。非完全授权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三是加强行政审批远程服务。中心相继在洋口港、双甸、袁庄、新店等镇区成立行政服务分部,集中受理该镇区“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分部与中心“绿色通道”窗口实现异地资料传输、远程申报审批。“绿色通道”相关窗口人员按受理法制化的要求在网上完成受理程序,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远程

审批服务,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四是建立中心对外网站平台,提高办件透明度。中心建立对外信息站点,中心动态、受理事项、政策文件等内容,基层业主足不出户,可以下载相关文件表格、了解办件进度,可以就问题进行咨询等等,方便了基层业主,也有利于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第6篇

[论文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其实是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多。笔者认为可以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论文关键词]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 信息 程序

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阶段,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与过去相比进步很大,但从总体上看,它的上升空间还是很大的,因为目前的行政执法状况还存在较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比如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或者是本身行政制度上的缺陷等等,都会造成违法的行政行为,破坏了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最终影响到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化进程。本文从两个依法行政案例入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县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提供基础。

一、依法行政案例简介

案例一:某市有限公司诉该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向被告该市规划局邮寄了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以纸面快递邮寄方式向原告公开对北京东路88号房屋(以下简称“88号房屋”)进行拆迁和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附件、附图)及其申报材料等六项政府信息。被告规划局于2011年3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快递邮寄公开了六项政府信息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内容,其余四项未予公开。对于未公开的四项内容,被告仅仅通过电话告知原告不能公开的原因以及需要原告更改申请的事项等,但未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原告“你单位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较多,有的信息不存在,有的内容描述不准确,有的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因此,我局只能向你单位提供部分可以确认的信息,……现以书面形式再次告知你单位,我局将根据你单位更改后的申请内容,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判决确认被告规划局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予公开的内容未给予告知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张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10日,原告张某所有的位于该市健康西路57号A栋204号房屋被拆除。同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查处违法拆迁行为。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收到查处申请书后,对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予以调查了解。同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告作出书面情况汇报。因原告向市纪委反映被告行政不作为,同年8月6日,被告将相关情况向市纪委作出书面汇报。由于一直未能联系上原告本人,所以被告未能对原告作出书面回复。后,原告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苏建行复(决)字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就原告申请查处事项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张某的申请予以答复。

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浅析

(一)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研究不深

案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政府信息能否提供,行政机关都应作出回应,都有告知的义务。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方式,但此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所作出的回复,应当采用书面告知形式。本案中,针对原告六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了其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对于其余四项政府信息和上述已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中的申报材料能否公开以及相应理由,被告未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不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但原告经法院依法释明,仍坚持诉讼,故应确认被告不予告知行为违法。案例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寄出《查处申请书》,被告于同年5月20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诉讼。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查处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健康西路57号A栋204号房屋未签订拆迁协议即被强行拆除的行为,被告自收到原告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对原告予以书面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程序意识不强也是导致败诉的原因之一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不能或无法公开部分,被告未能予以书面告知或答复,而仅仅通过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修改相关申请事项,显然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须给与申请人书面答复。

综上,县(区)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淡薄,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行政执法目的有利益化趋势,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推进;三是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正当性关注较少,审查程序把握不够严格;四是基层行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等。

三、对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从司法审查层面看,建议行政机关通过以下途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行政矛盾纠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当前,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上访及涉稳定因素增多,要有效化解行政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和解是首选的解决途径。因此,行政机关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重视法院提出的协调建议,作好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各个阶段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共同构建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综合调处机制,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法制讲座、集体学法等形式,使领导干部掌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尤其是案件多发和败诉较为集中的部门,要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为民、务实、清廉”教育的同时,加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履行程序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例如:县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新上岗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岗位专业培训等。通过各项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行政执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案件审查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把关机制的作用。对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从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运用、程序把握等各方面把好审查关,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还要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发现错误及时加以纠正。

(四)加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实践表明,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案件庭审和协调的情况下,原告方更愿意心平气和地在法院主持下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同时双方实质争议焦点能及时得以解决。建议党委、政府以文件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工作业绩考核,定期予以通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培训工作,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行为常规化、作用实效化和效应最大化,使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真正成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7篇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文管委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单位法治水平和干部职工法治观念,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六五”普法,抓好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成立文管委法治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综合管理办公室,同志任干事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在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措施、经费“四落实”,营造浓厚法治机关(单位)创建氛围。

二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科室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促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民主、规范。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推进依法办事,强化法治责任制的落实。

三是加强普法,自觉用法。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用法,精通与旅游和保护区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县上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和学法用法考试活动。固定普法宣传阵地,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健全落实干部职工法制轮训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普法教材人手一册,年度学法考试参考率与合格率均为96%以上。

四是立足职能,化解矛盾。依法妥善处理单位内部的各种矛盾和争议,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无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发生。同时围绕中心工作,及时依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通过开展以上工作使全委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得到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群众评议满意率显著提高。

四、时间安排

创建法治示范单位活动从2014年4月份开始,到2014年11月份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4月1日至20日为宣传启动月。主要制定领导机构、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向县法治办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阶段:2014年5月至10月为实施阶段。主要是召开创建动员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宣传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同时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单位职工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知识水平。

第三阶段:2014年11月为自查、总结、整改提高阶段。按县法治办相关文件精神,对照工作完成情况,通过撰写总结和自查报告等方式查漏补缺,分类归档相关文件和材料,对全年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估,查出问题后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迎接县法治办检查验收。

第8篇

一、总体思路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现有的网络技术资源,建立涉企政策资料库,凡不政策都要入库备查,并建立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企业想了解什么政策,通过查询系统能及时准确查到。市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涉企政策和规定,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主动入库备查。

二、建设内容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借鉴外地经验,我市涉企政策查询系统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建立涉企政策资料库。涉企政策库分为国家政策、省级政策、市级政策3个层面,按照对象不同,分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若干政策4个类别,多角度、多层面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

(二)建立涉企政策查询系统。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搜索引擎功能,实现涉企政策智能化查询,确保政策库信息能够准确检索,提高企业查询与使用政务信息效率和质量。

(三)建立企业办事查询平台。将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42个部门的申报指南,在系统内进行全面集成,提供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咨询投诉等9个方面服务,方便企业查询办事信息,节约企业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的行政审批项目

(四)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各类项目咨询、创业辅导、物流、会展推广等服务汇集其中,提供一系列政府政策支持融资项目及商业银行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产品,搭建起“一站式”高效、便捷、信息共享的涉企服务平台。

三、工作分工

(一)市信息办做好涉企政策查询系统的开发建设与技术保障工作。为各部门开设涉企政策查询系统的信息帐号,并做好系统录入的指导、培训工作。

(二)各涉企部门要全面整理、及时上传国家、省、市各类涉企服务政策。并加强对涉企政策库的内容管理,并及时更新、调整。

(三)各县区和各涉企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本单位网站专门设立涉企政策查询系统链接,做好宣传工作。

(四)市政务公开办要指导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主动地公开涉企政策和规定。

(五)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涉企政策查询系统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市法制办、市效能办负责监督检查涉企政策查询系统实施情况。

四、工作计划

(一)政策整理阶段(4月9日-4月15日)。明确涉企服务部门名单,并开展涉企政策系统应用的宣传动员活动,指导部门全面、规范整理各类涉企服务政策。

(二)系统建设阶段(4月9日-4月15日)。建立涉企政策资料库、涉企政策查询系统、企业办事查询平台,并确保系统各项应用功能的实现。

(三)系统培训阶段(4月16日-4月20日)。对部门进行涉企政策查询系统的操作培训,帮助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实现涉企政策全面、准确、规范录入。

(四)政策录入阶段(4月21日-4月25日)。各部门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及时将国家、省、市各类涉企服务政策录入涉企政策库备查。

(五)系统上线运行(4月26日-4月30日)。实现涉企政策查询系统的上线试运行,并根据具体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系统内容。

第9篇

1、已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已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有关资料齐全;

2、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3、符合所在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我县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5、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6、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围之内;

7、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设立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一览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土地利用文件、厂区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核实资料,到现场勘察,根据审批权限,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评价大纲和报告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4、根据审批权限,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审批意见(有污染物排放的,还须向总量办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三、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生产的,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待试运行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文件受理凭证。

1、申请验收须提交材料: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环境保护设施执行情况报告;

(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3、环保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后,*个工作日完成验收。

环境受理程序

(一)环境受理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法规科。(电话:5607095)

(二)环境事项的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提出以下环境事项:

1、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人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投诉请求,人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

(三)环境事项的提出和办理程序

1、人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环保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环境事项。如实反映基本事实,阐述清楚所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具体建议、要求和理由;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提供人真实证件,使用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人采用走访形式,应当到有关环保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3、人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办公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欧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环保部门机构对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其职能和事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受理,能当场确定受理的当场确定受理,不能当场确定受理的,15日内通知人(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环境事项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环保部门环境事项办理程序流程:接待——登记——领导批阅——办理——督查——办结——反馈——回访。

5、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而要求复查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请求处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而要求复核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请求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核。

(四)环境事项办理期限

环保部门应当自环境事项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办理期限不超过30日;30日内对处理意见不服而申请复查的,复查部门*日内给予复查意见;*日内对复查意见不服而申请复核的,复核部门30日内给予复核意见。

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7号)。

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办理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事流程:(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责任部门:*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办事条件: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办理流程:(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调查取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3)审查。本局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4)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5)审议。法规科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案件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行政处罚小组审议。(6)决定。法规科根据审议结果,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7)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8)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听证程序

办理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办事流程:①告知当事人将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③本局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⑤本局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⑥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人参加听证。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⑧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责任部门:(1)调查取证由本局有关业务管理科室、环境监察大队承担。(2)处罚审查和组织听证工作由本局法规处承担。

排污费征收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费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一)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符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