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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县城镇廉价租住房保障资金、资产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民政、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的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且情况较为特殊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且男女混居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系指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第八条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财政、民政、公安部门和各街镇政府(办事处)组成审查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县非农业常住人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际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它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三)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有非住宅户一律按有住房处置。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范围内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且对登记的家庭提出具体的保障方式。
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第十条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者摇号、抽签确定的顺序轮候。
第十一条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实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共同拟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租金补贴。即按每人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乘积按月计算租金补贴,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龙岗、棠香、龙水地区最高不得超过3.5元,其余建制镇不得超过2.5元。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三)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第十二条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县房屋租赁合同》,经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并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定》后,自协定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重新安排轮候;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四条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发放租金补贴和配租住房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同级财政、民政、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责令其退出领取的租金补贴或退房。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政府规定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并停止领取租金补贴或按期交回廉租住房。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经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可以在一年以内续租,续租期间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期满,应将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其它资金作为补充,其来源如下:
(一)县财政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的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增值资金;
(四)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及相关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出资新建、购置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认定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三)接受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等;
(五)其它。建设廉租住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土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建设、购置廉租住房的,只交工本费,其余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契税一律免交。水、电、气、讯、闭路安装只收取材料费(材料按市场价核算,或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相关部门负责安装,免收工时费)。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一)拖欠租金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转让或转租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实物配租住房资产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调整等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近三年来的艰苦工作,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设管理制度,确保了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一)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根据上级的安排,2 006年分配下达给__县廉租住房计划5000平方米,省补助投资25o万元。__县建盖了第一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报建、监理等。
2、__县建设局以__县市政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为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该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__县建设局会计核算中心未开立专户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核算,资金拨付渠道为县财政拨付至县建设局,再由县建设局直接拨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廉租住房共建设2幢,5层,6个单元,9 0套,占地3.025亩(净面积);为a、b两种户型,a户型为58.20平方米,b户型为59.52平方米,一梯三户。该项目结算价格为6064 725.35万元。
(二)、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原计划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北片区开发)中配建,因该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为保证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经__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__县规划管理局选址地点在县城大龙潭小石脑统建,规划占地面积5.93亩,总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
该项目概算投资1200万元(含绿化、路灯、给排水系统)工程建造成本1200元/平方米(以上均不含土地费用)。资金来源除上级财政补助500元/平方米外,下差建设资金700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
2、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情况
项目原选址于大龙潭住宅小区小石脑,5月底已迁坟两座,地勘人员欲进场施工时,群众多次上访土地问题,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挠地勘人员进场施工,使得该工程迟迟不能动工,进展受阻。现另选址在外山口社区麦坪河,至9月2日,已完成三通一平及地质勘探工作, 9月11日完成招投标,中标单位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洪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月20日完成合同的签订,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2 008年9月20日开工建设,目前,一幢完成五层构造柱钢筋绑扎,二幢完成六层梁板钢筋安装, 三幢完成一层构造柱钢筋绑扎。力争20__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工。
(三)、20__年廉租住房筹建情况
1、20__年外山口麦坪河廉租住房共建设9个单元,162套,其中有3个单元54套3240平方米为20__年廉租住房计划安排,现桩基部分已完工。
2、20__年廉租住房选址仍为县城大龙潭小石脑,该片区总规划建设用地16.3亩,规划总建筑面积20600平方米,现用地范围内的碑坟两座已迁,土地问题已基本解决,规划设计及户型设计已完成,已具备工程开工条件,2 008年1 2月底可全面开工建设。
二、已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是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工作严肃,程序复杂,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在今年8月初,我县先后出台了《__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__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__电视台了《__县建设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由涉及社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县纪委、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符合条件的住户31户已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由于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户多,为有效缓解住房困难问题,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实物配租;另一方面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我县出台了《__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办法,严格按程序启动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到20__年12月1 0日对申请符合条件的65户178人发放廉租住房补贴2.31万元。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廉租住房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县委、县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0__年,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
组长,县建设、发改、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今年8月又成立了__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配备编制3人,落实工作经费5万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由民政部门收集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安排和拨付,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核,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沟通,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认真摸底,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摸清我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从20__年起,组成调查组,对城区五个社区城区城镇居民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共完成最低收入家庭3665户、7448人的住房状况调查,将2912户最低收入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录入云南省住房保障网。对申请廉租住房的1 71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制作了ⅸ__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入户调查笔录》,并进行入户摄相、拍照,并由户主签字认可。为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了《__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__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__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__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等相关配套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三道门槛、两榜定案”制度,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确保痕迹管理。
(四)多措并举,严格程序,确保质量,进行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我县廉租住房原计划于20__年4月9日开工建设,后因建设用地原因,被迫于20__年9月初重新选址,确定选址后,设计、地勘、招投标等工作同时开展,于9月17日开工建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__年1 2月31日。为达到既定目标,施工单位采取增加模板,每幢房屋配三套模板。以2 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间倒计时安排到9月17日。时间紧,但对工程质量监管并没有放松,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报建程序,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县质检站加大工程质量抽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就目前情况来看,到12月31日主体工程完工是可以实现的。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设用地征用难。土地问题一直是困扰廉租住房建设的主要问题,县委政府虽然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给予了极大的倾斜和支持,但由于受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土地取得较为困难。
(二)建设资金缺口较大。虽然中央、省给予廉租住房资金补助,但实际上仅有上级补助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已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建设需要,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成本增加,仅已建的5000平方米县财政就投入356万元,20__年建设的10000平方米,除上级补助500元/平方米,其余资金全部靠县财政投入,给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保障、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廉租住房入住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入住廉租住房户都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住房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租赁补贴发放难的问题,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受低保政策、户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住房面积认定等条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六、今后工作安排
(一)要继续抓好新建廉租住房的进度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首先保障住房特困家庭
在任何国家,不论经济多么发达,社会总会有一部分人群因种种原因无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这些无住房支付能力的家庭包括特困和困难家庭两类。住房特困家庭是城镇中享受“低保”,且人均居住面积在当地平均水平60%以下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月收入只能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上20%~30%以内,且人均居住面积在当地平均水平60%以下的家庭。特困和困难家庭为完全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住房支付能力的家庭。
从当前政策资源的配置比重上看,政府首先应对城镇中的住房特困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指符合条件的家庭即时可解决,无需轮候),全部提供廉租住房居住。据建设部的调查,2005年城镇低保家庭中人均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尚有400万户,但目前仅解决了26.8万户,占6.7%。我们预计,考虑到未来1 3年间我国仍将处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中,到2020年时,依地区不同,这类家庭在城镇家庭中所占比重仍将保持在3%~6%左右。
从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出发,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我们建议,最低住房保障水平可定为每户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其中,1~2人家庭户建筑面积3 0平方米;3~4人家庭户建筑面积4 0平方米;4~5人家庭户建筑面积5 0平方米。
逐步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覆盖面
中国的住房保障应以廉租住房为核心,从对城镇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做起。廉租房由政府提供租金全免和差额补贴,与住房支付能力极低的需求相匹配;住房保障制度保障的是居住权而不是产权,即首要解决的是有房住的问题,住房供应体系中低端的供应主要是通过租赁方式实现的;廉租房容易解决保障供应和保障需求错配的问题,可以剔出有更高支付能力的家庭购买住房产权的需求和追求资产升值的投资性购房需求的介入;廉租房通过保障性房源的封闭运行、重复循环利用,提高政府住房保障投入的利用效率。因此,廉租住房应在实现对住房特困家庭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它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家庭,如刚毕业的大学生,低租金的廉租住房可以解决他们在成家立业或异地居住初期面临的经济困境,激励他们努力实现人生创业目标。
当前,我国廉租住房制度正处于健全完善过程之中。宏观调控政策将廉租房制度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的举措,促使地方政府提高了对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视程度,廉租房制度建设得到了较大地推进。截至2 006年12月,全国已有512个城市建立并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70.8亿元,其中,2006年到位的资金占到33%,2006年解决了12.2万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占45.5%。但是,总体上看,廉租住房的覆盖面小、发展不平衡是主要问题。
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基金
目前,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面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缺乏财政性保障资金,二是缺乏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及人员。由于上述两个“缺乏”,导致在住房保障中短期性、应对性、随意性的行为较多,例如有的地方平时对住房保障考虑较少,只在问题突出时采取措施缓解一下,有的地方甚至把住房保障作为形象工程来看待。
住房保障属于公共产品,其资金安排应该出自财政。目前,我国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主要包括三种渠道,但都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来源于土地出让金。从2006年开始规定,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5%用于廉租房制度。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约为2100亿元,如果按5%提取,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约为100亿元。但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这100亿元中,东部地区就占了62.4%;中部6省18.3亿元,占16.7%;西部1 2省22.7亿元,占20.8%。另外,土地出让金在各年并不稳定,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需要稳定连续有一定矛盾。
二是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由于原来的地方财政预算中,并无住房保障资金渠道,再加上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认识不足,过去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非常有限。到2006年底,全国历年累计用于廉租房制度的资金仅有70.8亿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2.1亿元。另外,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住房保障,地方政府难以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住房保障支出。
三是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998年以来,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累计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约100亿元,东部地区83.8亿元,其中北京、上海两市就占了47.5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保障普通工薪阶层提高市场购房的购买力,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之间的互助,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否应该不分对象地普遍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目前社会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将公积金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等于政府向公积金缴存人征收100%的利息税。这显然不符合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组成部分的宗旨。
就上述三种渠道的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情况来看,目前针对低保户的最低保障水平而言,中西部城市廉租住房资金缺口70.5亿元,其中中部地区18.2亿元,西部地区52.3亿元。
根据建设部的调查,目前城镇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约有1000万户左右。根据各地廉租住房建设“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需要2485亿元,年均接近500亿元。如果考虑对旧住宅区整治和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补助、特殊群体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年均资金需求860多亿元。
根据我们课题研究的测算,覆盖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制度每年需要469亿元,如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房的比例从5%提高到10%,那么,依2004年土地收益计算,地方财政可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为234亿元,需要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资金为235亿元。
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各级财政中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基金,才能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持续性。
中央财政扮演重要作用
从国际经验看,救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中央财政,援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地方政府。
中央财政资金应重点用于对困难地区保障性住房的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土地出让净收益少、公积金增值收益少、财政能力弱的贫困地区,应逐步增加财政性转移支付比重,提高地方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公共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建议设立中央和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廉租房收购、建设和租金补贴。
从欧美等国家的住房保障实践看,无论联邦制国家(如美、德)还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如英国、日本),中央及州政府都在住房保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2005年,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不包括人员开支)总计为360.4亿美元。英国中央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大约占预算支出总额的6%左右。1999年度,德国联邦交通和住房部掌握的州际道路交通及住房资金500亿马克(仅次于社会保障部),用于住房的资金占100亿马克,其中住房储蓄奖励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日本住房保障制度以国家财政出资支持为主,地方政府职责主要是出地(土地优先供应)、组织建设和管理。
此外,中央财政在住房保障上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住房保障领域,让住房保障制度取得更多的实效。如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通过实施住房投资伙伴计划,为低收入家庭建设可支付住宅。2005年,该项目完成了将近72000套可支付住宅,这一计划通常和地方非营利机构、州政府、地方政府合作,或建、或买或翻修可支付住宅用于出租或出售。通常这一计划的投资可吸引3.6倍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可支付住宅的建设中。
政策手段创新的“四两拨千斤”之效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的《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入住审批。
(四)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为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补贴。
(七)监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建设、规划、税务、价格、国土资源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民政部门救助的社会特困家庭。
(二)具有城乡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的低保无房户。
(三)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
第二章资金与实物配租的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作城乡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5%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屋来源: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旧房为主。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无房特困户和无房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
(二)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在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对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五)已登记的申请人。并将配租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并按季度予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七)对符合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并予以办理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其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拟将住房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每户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四章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建设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政府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经审批获得廉租住房使用权的低保无房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交纳租金和各种费用。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转让承租权。
第十四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十五条城乡廉租住房的保障。实物分配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进行。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补贴,本规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本规则所称实物配租,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
指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本规则所称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核减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分配廉租住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租赁市场行情。
(三)租金核减标准。对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与现行租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给予房屋产权单位支付补贴。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住房。使用面积超出7平方米的其超出的部分按标准租金计租。
第十九条对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的廉租住房产权人可以向承租人发出催交租金通知单予以催交;对连续6个月不交纳租金的廉租住房产权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承租人已不具备廉租住房条件的,应限期腾退房屋;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廉租住房产权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按本规定及时退出廉租住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转让他人的廉租住房产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廉租住房和低保住房档案。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廉租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低保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低保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和轮候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补交已核减的租金或者退出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公有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二)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应收回住房的
(五)承租人家庭收入已超过上年全市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标准的
(六)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
(二)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房产、民政、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率和受益面,实现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保障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3.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在海曙区、*区、*区、*区、*区、*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保障形式
廉租住房实行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保障方式。
1.租金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对获得租金补贴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保障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发租金补贴。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2.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
(1)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3)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4)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5)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如房源不足,则按上述租金补贴的有关规定发放租金补贴。
3.租金减免。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实行租金减免。
四、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
五、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1.资金筹措
(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7:3;
(2)区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3)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或捐建、捐赠廉租住房;
(4)通过其他途径筹集。
2.资金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租金补贴、维修和管理。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六、廉租住房管理
1.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表》。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建设(房管)、民政、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2.变更取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面积超过或收入连续一年超过申请廉租住房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地房管所。对享受类别变化或不符合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家庭,从次月起调整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取消公房租金减免。对不符合继续享受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房。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及时报告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或追缴租金补贴资金、减免的公房租金。
3.归档建档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并建立数字化检索系统。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并将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同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单清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清册。
4.配租住房管理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并不得将配租住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配租住房前是承租公有住房且该公有住房已由配租住房单位收回的,可以按房改政策购买配租住房,原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其余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住房用途或转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城市建设拆迁已承租的配租住房时,被拆迁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房源来源渠道纳入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承租家庭的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另行调配。
划拨、购买、建设、捐赠和收回的配租住房的调配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住房产权属国家直管公房的由区房管处负责管理。发生的修理、管理等费用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经费,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定期划拨给具体管理部门。
5.违规处理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金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国家、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罚。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廉租住房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街道、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把这项关注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2.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要把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区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建设(房管)、公安、统计、监察、审计、、工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统筹抓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落实。逐步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居住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以政府主导为重点,以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要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2007年底,临翔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云县、凤庆、永德、镇康、耿马、沧源、双江县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到2012年,使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二)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户数原则上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30%以内,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城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及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确定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政府新建、配建、收购、腾退的公有住房和社会捐赠的住房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必须坚持经济、实用的原则,并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1.政府新建。新建廉租住房原则上要在城市中心区域内,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相对集中建设,并根据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及套型建筑面积。
2.配套建设。配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住房套数的10%—15%,由政府与开发商协商采购〔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确定〕,统一安排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并由小区物业统一管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管理或收购等相关事宜。今后,若不按此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建筑工程许可等相关事宜。
3.收购房屋及腾退公有住房。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屋资源,一是对房改时已全产权过渡给职工的住房,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按市场价重新收购;二是对房改时未过渡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可根据目前房屋的现状及居住情况,由国资部门一次性收回。为便于今后的管理,无论是收购房屋还是腾退公有住房,原则上要集中收购或收回。
(五)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一是各县(区)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l0%;四是在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标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制定落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增加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县(区)确定,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内、住房面积按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确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或承租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各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定。
(四)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各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实施单位限定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县(区)符合利用自有存量划拨土地集资建房的单位,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市级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要根据我市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状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
(一)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优先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并实行计划单列,年度供应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40%。
(二)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给予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三)抓紧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的稽查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条实物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标准面积内,执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出部分执行市场平均租金。
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二)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原籍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实,并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四)公示。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拟定申请家庭名单,并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西亳新讯》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西亳新讯》公布。
第九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优先配租和抽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
同等条件下,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
在房源不足时,同等条件的家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新晨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五)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养护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