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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7 11:06:39

导语: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 影响 对策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首先,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2.5%的储备资本要求、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及1%的系统重要银行资本要求,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基础上,引入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同时要求银行单独列制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再是将其整合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计量。再次,提出明确的监管定性要求,赋予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水平未达标的银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商业银行资本的持续达标和经营过程的合规性。最后,加强了市场监督约束的力量,提高银行信息的披露程度,通过公开渠道,向监管当局、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使市场参与进银行经营的监督过程。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业的总体影响

(一)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中国一直非常重视资本质量监管,所以这次我国实施与《巴塞尔协议Ⅲ》相一致的资本新规,资本定义变得复杂了,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是上升的。首先,《新资本管理办法》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口径和以前不一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现在可以记入二级资本。其次,过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填报说明里明确规定,填未分配利润时要扣除预分未分配利润,现在不再将其扣除。再次,对持有债券资产的减值处理,过去是非对称处理,对我国商业银行持有债券资产,损失全部放在资本公积里面而收益全部从资本公积中扣掉,收益不记损失记,现在损失收益全部计入,有利于提高银行资本水平。最后,过去银行之间不能相互持有资本公积,但现在银行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持有其他银行资本公积。所以国际上银行使用资本新规,资本数量普遍下降,而我国银行业的资本数量不降反升。

(二)对风险资产计量的影响

资本新规中风险视角比以前有所扩张,风险加权资产数量较以前有所上升,银行合规成本提高。现在对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时,不但要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还要考虑新加入的操作风险。对于占我国银行业经营风险高达90%的信用风险,改造了原来的权重体系,增加了风险权重等次,提高了风险敏感性,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银行风险计量视角的扩大,要求银行要有信息系统,对风险的时区、时段进行区分,要求前台与后台系统之间有一个对接关系,要求有专业的人才,银行业合规成本会提高,但这有利于银行重视风险的管理,有利于约束银行业非理性的经营行为,促进银行业更高效的服务实体经济。

(三)对监管要求的影响

为了保证监管意图与银行稳健经营相结合,在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资本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各银监局对银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不是仅仅看资本充足率水平,更重要的是看能不能达到监管当局的定性要求。资本充足率水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银行要建立一套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将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银行自身的一套治理结构、流程安排、政策措施和工具体系,实现监管意图和银行自身稳健发展相结合。

(四)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信息透明度,便于银行外部的监管者和投资者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将市场的监督力量注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新资本管理办法》就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提高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成本,银行需要更为全面和及时的对自身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经营管理过程进行信息披露。

三、适应《新资本管理办法》对策

(一)改善资本供给渠道,补充资本水平

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对中国商业银行短期资本充足率水平影响不大,但中国商业银行规模扩张迅速,今天达标明天不一定达标。为适应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必须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本水平的持续达标。《新资本管理办法》下调了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银行可以就此转变信贷结构,提高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比例,进而实现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过去银行的资本来源主要来自银行的负债业务,但中国商业银行未来负债波动性有增强的趋势,所以未来银行业应该建立起以内部资本积累为主导的一个主要资本供给模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发、IPO或者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提高银行资本水平。

(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用高级风险计量方法

《新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银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核算引入了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初级法、高级法,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核算有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核算有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实践证明,越是高级的模型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数量越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了努力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达到高级模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法的使用标准,积极开发并使用高级模型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三)加强信息建设,实现更深层次的市场化

《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提高了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体现出市场是银行稳健经营过程当中一种不可小觑的力量。商业银行在资本新规实施后,应该加强自身信息建设,积极并全面向市场披露信息,了解自身的同时了解市场,借助市场的力量促进自身发展。中国银行业一直比较依赖政府,要想稳健发展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必须从传统的过度依赖政府的救助来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经营转向越来越靠银行自身实力来稳健经营,未来中国银行业发展要靠市场的力量,这是大势所趋。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以资本为核心的损失吸收机制,摆脱被动式的政府救助,实现更深层次市场化的银行经营模式。

(四)拓展业务渠道,加强零售业务

商业银行快速扩张的经营模式在《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后,受到了抑制,商业银行资本要求提高,加之利率市场化,银行业传统资产信贷业务盈利水平受到很大程度打压,银行短期高速盈利趋势不容乐观。所以银行经营业务应该转型,加大银行业零售业务,零售做好不仅降低资本要求还能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稳定银行的利差。未来银行业发展的着眼点应该是深化现代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约束优先,控制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回归理性,提高经营水平。

第2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规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核心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经过三次征求意见稿之后,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官方网站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新资本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增加了银行的利率风险和银行的操作风险,计算公式由原来的“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相应变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在资本充足率必须满足8%的最低要求之下,这相应增加了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2004年2月27日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同1988年资本协议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国情,将风险覆盖范围扩充至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任务。这一办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资本充足监管的思想,使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更加微观化、数量化、可操作化。随着2007年的临近,提高资本充足率已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迫切任务。

二、国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尤其是近年来世界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保持在较高水平,在2004年英国《银行家》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数据中,排名前20位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最低的是法国的农业信贷集团,为10.5%,最高的是德志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90%,而资本实力全球第一的花旗银行,其资本金总额为668.71亿美元,资本充足率为12%。相对而言,亚洲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低一点,其中香港和新加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高,韩国则低一些。如: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标准渣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0%、13.2%、14.6%;新加坡发展银行为15.1%,大华银行为18.2%;韩国外汇银行为9.3%,KookminBank为10.0%。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受银行业产权制度、宏观经济环境、监管乏力等因素的制约,资本金存在很大的缺口,达不到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严重影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近年来,我国已采取了若干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这些改革和政策措施主要有:第一,2003年银监会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通知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申请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并可将符合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将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强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实力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第二,2003年底中国政府动用了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充实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使中行和建行一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三,2004年3月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缩小了中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从而为商业银行稳健、积极、扎实地提高资本充足率奠定了基础。

经过一年多各方面的积极努力,据银监会公布,截至2005年10月,我国资本充足率达标(即不低于8%)的商业银行已经达到33家,达标银行资产占中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超过70%;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4.5%,比2003年末提高7.5个百分点,其中利润积累贡献7.4%,发行长期次级债贡献14%,由于政策性剥离使准备金缺口下降贡献59.4%,直接注资贡献13.3%。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举措上已经取得积极成果,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银行未能达标,随着2007年时间的临近,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是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国际比较的不足

同国际大银行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有许多的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我我国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与国际上的大银行相比可谓是相形见绌,他们都维持在10%以上,而目前我国仍有许多商业银行未达到8%的最低线。按国别进行比较,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国内前32家大银行的平均值为13%;经历了多年经济衰退的日本,其国内排名前29家银行中的27家平均值是10.83%;而与我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国内排名前21家中的20家的平均值为12.23%。根据银监会颁布的最新的资本充足率的核算方法计算,截至2004年9月30日,恒丰银行以15.14%的资本充足率位居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建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19%居第二,中行的资本充足率则为7.39%,在参评银行中位列第三。

2、我国商业银行在世界的排名下降。世界银行2004年在《中国经济半年报》中指出:虽然中国官方统计数据显示银行业的不良货款率下降,但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4年有所下降。除已进行注资的银行之外,大多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降到了监管机构规定的水平以下。资本充足率整体偏低不仅影响了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制约着其抵抗风险能力及扩张能力,同时也导致他们在全球1000强中的排名下降。中国银行由2003年的第15位降至第29位,工商银行由第16位降为第25位,在2005年又进一步下降至第32位,农业银行由2003年的第25位降为第36位在2005年又降为第37位(详见表1)。

3、资本构成不合理,附属资本所占的比例偏低。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附属资本的扩充同样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当今许多国际大银行通过多渠道融资,持有了相当数量的附属资本,这在提升其资本充足率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与他们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本构成极为单一,附属资本的比重过低,这直接影响了其资本充足比率的大小。

第3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本金;信贷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金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是衡量银行经营安全性和稳健性的重要指标,是维持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建立了包括最低资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其资本充足率延续了8%的最低要求。在全面借鉴和吸收《新巴塞尔协议》核心思想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已基本采用国际通用准则。依据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且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长期次级债务(计入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并在资本充足率测算规定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分计提、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市场风险资本等细节处理,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措施及资本充足率披露的具体内容。 [1]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虽然在不断地学习进步,但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来说有:

(一)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有所提高,但资本金缺口依然较大:

1998年财政部为补充资本金定向发行2 700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拉开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序幕。之后,又通过剥离不良贷款、注资等方式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正式,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日趋科学化、合理化。此后,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途径。到2007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首次达到国际监管水平,为8.4%。2008年资本充足率水平进一步上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报》披露,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达标银行204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99.9%。尽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较大提高,但通过2009年三季报数据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出现了下降势头,浦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触及监管底线。随着监管层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断提高,银行资本金缺口依然较为庞大。西南证券预计,已上市银行的资金缺口高达3 500亿元,其中二级市场融资2 000亿元。巨大融资需求也给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压力。

(二)单一资本金来源状况得到改善,但资本结构依然不均衡

《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平均60%为普通股股本,25%为次级债券,其他形式的资本合计约占15%。从我国银行资本结构来看,商业银行资本金绝大部分都是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高达80%,附属资本占比较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与国外银行差别不大,而附属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资本结构不合理还体现在权益资本构成中股本或实收资本占比较高,而留存收益占比过低。

实收资本占比最高的是农业银行,高达90.98%,最低的是交通银行只有46.71%,平均为70.94%,留存收益占比平均只有5.47%,最高的是交通银行也只有11.40%。美国银行股本占比较低,大型银行只有8.36%小型银行也只有15.55%,留存收益都在45%左右。

(三)引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实施新资本协议条件依然不足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我国商业银行以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借鉴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引进了内部评级法、压力测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等先进风险管理方法,有效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一方面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需求不能满足;另一方面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要实施新资本协议,难度较大。[2]

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提高银行盈利水平,扩大资本规模

银行资本从来源上来划分可以分为拨入资本和自筹资本两类,而自筹资本又分为外部自筹和内部自筹两种,而内源资本主要通过税后盈利和计提的各种拨备来获得。因而商业银行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丰富盈利渠道,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加盈利能力;调整业务结构,降低银行资本消耗,盈利能力强,形成的利润多,就可以有更多的利润来补充银行资本,同时由于回报率高,也更有利于外部资本的补充。

(二)完善我国银行的资本增补机制,保持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合理比例

可以通过发行H股、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等创新型工具来作为补充资本金来源,还可以考虑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三) 有效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现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利润仍来自于存贷利差,商业银行不会减少信贷,而如果信贷过分扩张,就会拖累资本充足率,增加资本金的压力,所以要在扩张信贷的同时注意风险控制。一方面要调险资产的结构,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业务,减少风险权重高的资产业务,如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债等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另一方面要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快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同时,有必要进行深层次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力求从根本上改变不良贷款形成,防止新的坏账呆账发生。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银行 资本充足性 金融监管

所谓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额;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资本的具体目的。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自身拥有充足的资本和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内容

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真正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各国金融机构间联系日趋紧密,为保证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1987年12月西方十二国通过了“资本充足性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1998年开始全面修改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行业监管和信息披露构成了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资本充足性管理在中国的实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业开始对外开放,也着手按国际惯例建立自己的资本充足标准。从1993年起,首先在深圳经济特区进行试点,接着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规定。1995年《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又参考“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虽然中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但资本充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近年来,通过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等途径,中资商业银行资本状况较好。从账面上看,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总体上说是比较雄厚的,资本充足率距离《巴塞尔协议》中8%的要求相差不远,有的银行还超过了8%,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更是较大地超过了《巴塞尔协议》中4%的要求。

虽然《商业银行法》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建立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修改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有利于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健全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中国对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创新

《办法》引入国际上成熟的资本监管经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银监会有权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办法》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围绕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办法》在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方面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同时对1988年协议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调整。《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2007年1月1日。

资本充足性管理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指导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偏低的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银监会将监督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从内部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敦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工具,从外部渠道补充资本。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将在规定时间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届时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

对中国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资本充足性管理也应与时俱进,既适应于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规则,又适合于中国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实际。

资本充足性监管理念和方法应不断创新。在构建中国现代银行监管制度中,更新资本监管的理念,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监管三大支柱要求,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实施银行资本监管战略,突出监管资本作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监管能力,改进监管方式,充实并重新配置监管资源,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市场纪律作用,确保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资本充足性管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应不断完善。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目前只有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比重三个常用指标。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仅仅使用这几个指标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扩展和补充,可适当增加真实资本充足率、资产资本率、高风险资产覆盖率和固定资本比率等指标,比较全面地衡量资本的充足性。

真实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5年以上的长期债券)/Σ(某项资产×实际的或预计的风险系数)

资产资本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

高风险资产覆盖率=(核心资本+贷款损失准备)/高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其中:高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可疑(或呆滞)贷款×50%+损失(或呆账)贷款×100%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实收资本

资产负债率=付息负债平均余额/资产平均余额

借鉴国外有效的管理经验。美国资本充足性校正法,是资本充足性管理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借鉴于中国的实践。美国的及时校正法具体操作方法是:针对“资本不充足”等级银行,校正措施的核心是令其补充资本金;针对“资本相当不充足”等级银行,校正措施更为严厉,一方面以兼并或重组的方式,调整其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如果状况未能明显改善,则准备实施强行清算;对“危险性不足”等级银行基本上被看作资不抵债,在其他措施无效的情况下,趁其资本金仍为正值进行强行清算(派驻财产管理人或监督官),以最小的成本处理将要破产的银行,这就是所谓最小成本清算(LCR)原则。

中国可根据对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银行采取切实可行的及时校正措施,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资本充足性管理在各个国家得到推广和发展,尤其象中国这样一个正在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国家,加入WTO以后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完全有必要保持银行资本充足性,提高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

参考资料:

1.白钦先、郭翠荣,各国金融体制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5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 中间业务 加权风险资产 资本工具

一、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一)从资本充足率水平来看

近年来,中、农、工、建、交5家大型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都保持较高水平,符合监管要求(表1),但从长远看,各银行都将长期面临资本补充问题。我们以工、中、建、交4家银行为例,这4家银行近5年贷款平均增长19.7%(表2),假设风险权重贷款增加约占贷款增加额的85%,今后5年内风险权重贷款将增加30万亿元。按不低于11.5% 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资本办法》,5家大型商业银行作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在正常条件下不应低于11.5%),5年共需增加资本占用34500亿元。以这4家银行2012年净利润6363余亿元为基础,今后5年平均增长22.5%计(2008-2012年的年均净利润增速,表3),5年内可实现净利润60921亿元,如按50%利润留存作为内生资本,则5年内还有资本缺口约4040亿元。

(二)从资本筹措情况来看

近年来,五大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主要为增发配股以及发行次级债券及其他长期债券。以工商银行为例(表4),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来源于配股、吸收少数股东投资、发行次级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其中配股和少数股东投资属于一级资本,次级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属于二级资本,资本结构较为单一。且纵观近5年的现金流入数据,除2010年外,发行次级债券的现金流入均占筹资活动总现金流入的绝大部分,其他四大行也是同样的情况,说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对于次级债券是比较依赖的。

二、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隐患

据前文分析,短期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状况良好,但长期来看,新的监管标准带来的压力是不容忽视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隐患主要来自于以下两方面:

(一)信贷粗放扩张,资本补充压力大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我国的储蓄率一贯较高,银行的可贷资金充足,且我国一直以间接融资为主,社会融资需求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很强,所以银行可以简单地通过扩张信贷来增加利润。但正如前文所述,信贷规模的迅速扩张会造成巨大的资本缺口。因为信贷资产会消耗大量资本,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其较高的风险权重会增加风险资产的规模,导致资本充足率的下降。

不仅如此,在信贷资产分布和资产质量方面,大型商业银行也存在隐患。贷款中长期化趋势明显,五大行中长期贷款比重普遍在50%左右,农行在2010年更是高达70.7%。且部分中长期贷款的行业、地域集中度较高,受整体经济环境衰退的影响,极易成为不良贷款,而不良贷款的高风险权重又会增加加权风险资产的规模,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

随着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越来越严格,传统的资本消耗型发展模式难以持久,银行将面临越来越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二)筹资渠道狭窄,资本结构单一

如前文所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单一,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趋同,尚未推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也仅包括次级债、可转债等有限的几种。银行资本补充仍主要依靠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及次级债券等方式,资本补充渠道较为狭窄。而《资本办法》对我国现行资本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明确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要求。根据《资本办法》,中国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工具将从2013 年起分10 年逐年递减,每年退出量近1000 亿元,此项规定无疑进一步加重了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同时,《资本办法》实施后,原附属资本工具由于不具有损失吸收能力,均不再满足合格标准,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补充渠道收紧、合格资本补充工具减少的问题。

三、解决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隐患的对策

(一)精减信贷资产,缓解资本补充压力

一方面,可以对信贷资产结构进行调整。《巴Ⅲ》调整了部分风险资产的权数,比如降低了个人贷款、消费贷款的权重,银行可以适当增加此类信贷的投放,从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规模。

一方面,可以从风险转移角度着手。比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信贷资产的风险转移给证券市场上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等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了对资本的占用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规模,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但想要长远的解决资本压力问题还需从盈利模式上入手,积极发展中间业务,改变传统的依赖信贷扩张的增长模式。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时,可以较少动用,甚至不动用自身的资产,减少对资本的消耗。而且,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使存贷利差缩小,造成表内业务的边际投入收益率小于表外业务。因此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发展中间业务还能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内生资本筹措能力。

(二)拓展筹资渠道,多元化资本结构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狭窄,信贷扩张的刚性需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提高,使其迫切需要各种资本工具的支持。《资本办法》只严格规定了各类资本的合格标准,并没有详细列出各级资本的具体工具,为资本工具的创新预留了空间。比如,系统重要性银行11.5%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中,1%的其他一级资本和2%的二级资本都可以通过创新合格资本工具进行补充。所以,商业银行必须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内生资本补充能力,在充分运用现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长期次级债等外源融资手段的基础上,加强资本工具的创新,构建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渠道。

首先,因为次级债不再满足合格标准,而“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满足要求,且其与次级债基本相似,所以目前应以“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取代次级债作为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其次,对于优先股等新型资本工具,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谋求境内发行的可能性。再次,对于现阶段法律障碍较大的债务类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可探索境外发行渠道。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其存在信贷粗放扩张,资本补充压力大、资本结构单一,筹资渠道狭窄等隐患,并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信贷资产结构以降低风险资产规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转移信贷风险,发展中间业务以减少资本消耗,创新资本工具以拓展筹资渠道,从而在符合资本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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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资本构成

资本是商业银行开业、防范经营风险、树立良好形象和信誉的基础与必要条件,对银行的业务经营与拓展至关重要。因此,如何保证商业银行有充足的资本是各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界、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按照银监会的界定,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五家银行又被称为“大型银行”。 截至2007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52.6万亿元,而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达到28万亿元,占比53%;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为49.6万亿元,而国有商业银行总负债达到26.4万亿元,占比53%;2007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4467.3亿元,而国有商业银行税后利润达到2466亿元,占比55%。可见,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业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资本金充足与否是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问题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重要问题。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度包括“数量充足”与“结构合理”两个方面的内容。数量充足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最低限度,这通过资本充足率的情况反映出来。同时,资本数量充足也包含了资本适度的涵义,即保持过多的资本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过高的资本量会带来高资本成本,降低银行的盈利性。资本构成的合理性是指核心资本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以及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长期次级债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在资本总额中占有合理的比重。合理的资本构成可以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本文则从以上两方面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的改进对策。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现状分析

(一)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Basel I)仅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2004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I)则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角度来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根据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集中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两大风险,但是忽略了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其中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1998-2008年的十年里,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以下措施和改革,资本规模迅速扩张,资本充足情况有了极大改善。

首先,自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发行特别国债、剥离不良资产、降低税率等一系列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明显充实和提高。这些措施包括:1998年,国家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9年,将1.4万亿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2001年,降低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由原来的8%调到5%,增加其资本金的自我积累能力;2004年,向东方、信达剥离中行、建行1993亿元损失类贷款;2005年,向华融剥离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2007年3月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降至25%。

其次,自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WTO以来,政府按照“财务重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这三个步骤大力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

在第一步的财务重组中,通过政府注资充实了资本金。2004年1月,国家以汇金公司名义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6月,国家以汇金公司名义向交通银行注资30亿元人民币;2005年4月,国家以汇金公司名义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工商银行。

在第二个步骤中,国有银行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加了资本规模。2004年8月,交通银行引入汇丰银行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后者以1.86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入19.9%的交行股权。2005年6月至7月,中国建设银行先后与美洲银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全资子公司亚洲金融签订战略合作与投资协议,他们分别出资25亿美元和14.66亿美元,分别获得建行9.1%和5.1%的股权。2005年8月至10月,中国银行先后与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BS、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全资子公司亚洲金融、瑞士银行UBS、亚洲开发银行签订战略合作与投资协议,他们分别出资31亿美元、31亿美元、10亿美元和7500万美元,分别获得中行10%、10%、1.55%和0.24%的股权。2006年1月,工行选定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三公司出资37.8亿美元购买约10%的股份。

在第三步的公开上市中,国有银行的资本规模又大幅增加。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率先在香港上市,全球IPO融资21.59亿美元;2005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全球IPO融资92.28亿美元;2006年6月,中国银行在香港和上海两地先后上市,全球筹资112亿美元;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和上海两地同步上市,全球筹资约191亿美元;2007年5月交通银行回归A股市场,融资252亿元人民币;2007年9月,建设银行回归A股市场,融资579.19亿元人民币。

从表1的数据来看,2005年以来,除农业银行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达到了我国银监会的标准要求。但是要注意到这些比率的计算并没有将操作风险考虑进去,所以还不能确定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了2004年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要求。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现状

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做了如下规定:第一,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第二,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2007年7月,银监会对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中关于资本构成方面,附属资本中增加了“混合资本债券”这一项。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规模的快速膨胀,其资本结构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格局(见表2)。 转贴于

由表2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有以下特点及问题:首先,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主要由核心资本构成,而核心资本中又以实收资本为主,资本构成较为单一。其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和经营效益的改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的份额在逐步上升,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比重仍然较小,说明国有银行的内部融资能力较差。第三,自2003年银监会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以来,工、中、建、交四行累计发行次级长期债务1720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水平。但总体来看,附属资本比重仍然较小且结构不完整。

改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状况的建议

(一)国有商业银行应落实银监会关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与技术规范

如前所述,我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这与2004年的新巴塞尔协议有一定差距,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因此,从发展的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2007年2月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实施新资本协议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我国作为新兴市场,许多条件不够完善,如缺乏专业人才、缺乏信用数据、信息技术亟待提高等,所以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只能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一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二是其他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可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愿意将继续执行现行资本监管规定。显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大型银行属于“新资本协议银行”之列。

为推动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银监会于2008年9月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共5个),其中就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该指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在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时银行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所以今后,国有商业银行要逐步落实银监会关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与技术规范,使其资本充足性的测定符合2004年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以便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二)加快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并增强核心资本规模扩张的内生能力

补充核心资本金的方式一般有:政府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和利润留存等。在以上方式中,政府注资是充实银行资本金最直接、最迅速的一种方式,但政府注资只能解一时之困,难以成为资本金“持续”补充的主要途径。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融资补充资本金的效果较好,但这两个方式会显著地稀释股权,摊薄每股收益,且准备时间较长,至少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而用留存收益补充资本金不仅可以增加股东权益,而且成本是最低廉的。在所有补充资本金的方案中,依靠银行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利润转增资本,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国外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一般都注重资本的自我积累能力,留存收益通常在资本来源中占据重要地位。

近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注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等方式极大地提高了核心资本规模,但通过利润留存、转增资本金的数量较少。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提高自身资本积累的数量。

通过利润留存转增资本金必须以商业银行较强的盈利能力为前提。近几年,除农业银行以外,工、中、建、交四家银行的经营绩效持续改善,盈利能力在逐年增强。到2007年末,这四家银行的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已基本达到了国际先进银行的平均水平(见表3)。

但国有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长期以来以净利息收入为主,盈利水平的提重依赖利息收入。如:工商银行2007年的净利息收入为2244.6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7.7%,非利息收入只占营业收入的13.3%。中国银行2007年实现净利息收入 1527.45 亿元,利息收入占比为84.54%,非利息收入占比仅为15.46%。中国建设银行在2008年上半年,非利息收入在收入中只占14.86%;交通银行在2008年上半年,非利息收入在收入中只占12.31%。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内银行间的竞争会加剧,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来争夺客户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这势必导致利差缩小,降低以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银行的盈利水平。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调整收入结构,积极推进中间业务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实现从利息收入占绝对优势转向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并重的盈利模式,以便顺利通过内生的资本积累计划,实现银行核心资本的战略扩张。

(三)积极运用债务资本工具并增加附属资本规模

如前所述,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规模在总资本中的比重较低,因此通过增加附属资本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操作空间应该较大。

2003年以前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主要来源于一般准备,缺乏相应的可操作的债务工具。2003年以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2003年12月,银监会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申请发行次级定期债务;2005年12月,银监会又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这一系列债务工具的推出为商业银行开辟了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新渠道。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已发行了一定数量的长期次级债务,但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还没有进行。

今后国有商业银行还可以考虑发行可转换债。与长期次级债务相比,虽然可转债发行要求比较严格,转股后会稀释原有股东权益,但对可转债占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对可转债计入资本也不像次级债按照剩余期限进行打折,所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增加附属资本规模的空间应该较大。

(四)提高资产质量并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大量不良贷款的存在,不仅使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增大,而且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更是侵蚀了银行资本的基础,使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变得很困难。所以国有商业银行要保持目前良好的资本状况,必须狠抓不良贷款的控制和加快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

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工行、中行、建行、交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74% 、3.12%、2.60%、2.05%。这些数据低于2007年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平均6.2%的水平,但仍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2.1%的水平和外资银行平均0.5%的水平。另外,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较高,2006年为23.43%,2007年为23.50%。

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仍需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观念,控制资产规模的增长,实现资产多元化,努力发掘风险权重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业务,进一步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战略构想;资产负债率

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0-0038-03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由地方政府、城市企业和居民的出资构成,监管当局规定的市场准入的最低资本注册要求为1亿元人民币。当前各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普遍局限于是监管资本达标或监管资本管理阶段,真正完善的资本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科学完善的资本约束机制的完全建立还尚需时日。

(一)资本约束理念尚未全面树立和渗透

受客观条件和自身认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尚未树立起资本约束的观念,不能以资本回报为核心指导业务发展,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低效发展模式,资本的充实增长远远落后于资产规模的增长。部分行对资本管理的理解也十分狭隘,还停留在资本管理的最初阶段,仅限于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缺乏有效的资本充足率预测、分析和评估机制,对风险资产发展缺乏必要的约束和规划。良好的治理结构是资本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微观制度保障,内部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理念和行为有决定性的导向作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制约了资本约束理念的树立和渗透。

(二)外部资本补充渠道狭窄

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较为狭窄。作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国家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等政策改制方式,所在的地方政府往往因其自身财力有限而无法给予实质性帮助。其次,由于资本实力、盈利能力的不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无法通过上市融资补充资本。第三,受资本充足率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不符合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本工具,陷入资本不足但又无法通过资本工具补充的尴尬境地。在进行增发募股的过程中,盈利水平高的银行将受到老股东因稀释股权而阻挠,而盈利水平低的银行将难以吸引新股东的投资。

(三)内部增资负担较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基础上,资本总额要扣除应提未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目前城市商业银行资本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行所存在的较大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缺口。截至2005年9月末,全国平均拨备覆盖率仅为21.85%,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而产生的缺口高达519亿。全国117家城商行中,拨备能完全覆盖不良信贷的(超过100%)仅有8家,近70%的城商行(87家)拨备严重不足(不足40%),其中,44家基本上可以说没有计提(不足15%)。

(四)建立资本管理体系的基础薄弱

目前,少数城市商业银行引入经济资本管理手段,探索推进资本管理机制建设,但由于管理会计、风险计量、信息系统、专业人才等方面基础较为薄弱,与实施科学的资本管理所需条件还存在较大差距,所采用的资本管理方法和手段均属于较为初级的水平,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水平不高。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计量和数据积累方面,以及分业务、分产品的收益和成本的分摊与核算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还较为有限。资本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使用的风险模型和资本配置模型在各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建立了这种资本配置体系,风险模型等数据的积累还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此外,资本约束机制中绩效考核制度还需不断根据经验数据进行调整。资本在各业务、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配置以及对所分配资本的考核,都需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善。

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战略实施路径及构建方法

(一)实施路径

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在短期内提升到经济资本管理阶段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因此,需要我们按照“认清现实,确立目标,立足基础,稳步推进”的思路,系统、稳健地推动城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战略的构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实施路径如下图所示:

(二)实施原则

从国外资本管理的实践看,商业银行以监管资本为核心进行资本配置的法定资本管理是一个必经阶段,资本约束机制的核心是商业银行内部经济资本的配置和与之配套的绩效考核。城市商业银行在建立长久的资本管理战略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当务之急需解决的矛盾是尽快满足监管需求,因此,城市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的建立应该以监管资本的管理为突破口。

其次,以资本约束机制带动业务增长的模式和经营方式的转变,有效降低城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风险性因素,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向业务发展“集约型”模式迈进。

再次,注重技术平台的研发和利用,逐步建立支持资本约束机制的相关业务系统,不断培养资本管理相关岗位的人才,形成重视资本管理的企业文化。

最后,不断推进资本约束机制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在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向“主动”资本配置体系提升,运用经济资本配置方法来组合资产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构建方法

1.正确认识资本与资本管理,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观念。

认真研究资本与资本管理的内涵,认识资本管理的必要性,要逐步从传统的资本管理向现代银行资本管理靠近,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和业务发展模式。资本管理的目标要从单一的应对监管要求向满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需要和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转变,资本管理的内容要从简单的增资扩股扩充为多渠道补充资本、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机制乃至实施以RAROC为核心的经济资本管理。

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理念,深刻认识风险必须要由资本来覆盖的原理,改变以单纯的规模扩张进行外延发展的经营理念,保持资本与风险资产的同步增长,实现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转变对资本管理的错误观念认识,树立理性、稳健、审慎的管理理念。实行资本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入资本约束的理念,逐步建立资本约束机制,需要明确的是资本约束机制不是限制规模的发展,而是通过实施资本有偿占用和资本优化配置等措施,促进规模稳健扩张和风险防范、效益目标的均衡实现。

2.内外结合充实资本,保持资本长期充足。

一是应该尽量利用有限的资本补充渠道,实现外源资本补充。积极开展增资扩股工作,与新老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继续注资和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支持,有条件的应该努力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注重引进其先进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经验。增资中应保持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和合理化,防范因引资不当带来的风险。努力探索增加附属资本的方式,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扩大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和定向次级债券。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应创造条件,加快上市步伐,扩大股本来源。

二是通过改善经营环境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积累实现内源资本补充。优化资产组合配置,提高低风险或无风险资产比重,促进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的转化,从而降低风险资产总额,提高资本充足率。采取多种手段压降不良贷款,减少贷款损失专项拨备缺口,增加资本总额。通过金融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盈利能力,在股东可承受的范围内限制或减少现金分红,增强资本积累。

三是严格执行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建立资本筹集、使用和资本充足率目标规划和资本保值战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程序和责任制,并按照透明原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3.完善公司治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扎实奠定资本管理建设基础。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已有的制度性框架的基础上,比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国际商业银行的通行规则,以上市公司为标准,将城市商业银行转变为一级法人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形成有一定刚性约束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使城市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规范化的公众持股银行。

提高对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推进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要从文化理念、制度安排和技术工具应用等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高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确立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经营环境和自身特征,有针对性地确定风险管理目标。

二是要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将“高质量、高发展、高效益”作为全行经营理念和风险管理的文化内核。

三是调整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偏好,要以股东的风险偏好作为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股东对风险的容忍度为风险极限,用风险偏好来调整国家、股东和客户的利益关系。

四是实现由风险资产管理向资产风险管理的转变,将风险管理的关口前移,从着重于事后监控向全过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转变。

4.推进资产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为了在2007年之前弥补资本缺口,尽快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城市商业银行在运用多种渠道补充资本的同时,积极推进资产结构调整,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增长对资本的蚕食,将自身的赢利模式由传统的获得利差向中间业务转移,将市场定位由传统的融资中介向新型的服务中介转变。

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尤其是高风险权重的信贷业务的高速增长,是导致当前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急剧下降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控制风险资产规模的增长,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属性,有选择地调整资产结构,降低总资产的平均风险度。

5.引入经济资本过渡性管理方案,构建精细化资本管理框架。

经济资本是防止城市商业银行盲目扩张、忽视风险的重要资本约束工具。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基础是建立适当的经济资本(风险)计量方法。城市商业银行目前由于历史数据积累的不足,信息系统暂不完全支持标准法的资产分类,不能获取信用评级、风险缓释等信息和数据,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实施严格的监管资本管理或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资本管理的技术条件,不具备以模型度量风险的能力。因而借鉴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内部系数法”计量经济资本,是城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的现实选择。

6.树立资本成本意识,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防范风险不是城市商业银行实现资本管理的最终目的,为资本获取其期望的回报,是资本对风险管理的最终要求。通过经济增加值(EVA)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RAROC)指标对各部门、分行和各项业务的评价,既考察了其盈利能力,又充分考虑了该盈利能力背后承担的风险。城市商业银行作为股份制金融企业引入经济增加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不仅是自身发展需要,也是金融开放和市场竞争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城市商业银行节约化经营,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的意识。平衡收益和风险,是产品定价的依据,是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定位选择的目标。可以引导分支机构大力发展高回报率业务和中间业务,弱化信贷扩张的冲动,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回报率水平,促进长期效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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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6月上旬向商业银行发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此举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是资本充足率管理将成为商业银行全面覆盖各类风险的核心指标受到格外关注,并应满足国家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抵御单一银行风险和银行业系统风险。

二是加强和健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充足率管理不单是银行管理层操心的事,而首先是商业银行董事会要承担最终责任的大事,且如果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其董事会需要履行的职责更多更重。

三是商业银行内部涉及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内设部门需要充实和加强,原则是不能只有一个管理部门,而应有多个管理部门,且这些部门相互之间还应独立。

四是商业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应更加全面适用,不仅应满足风险评估、资本计量、资本充足性评估和报告的需要,还应支持各类涉及资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填报;不仅要满足银行法人的内部管理,还要满足集团并表的信息披露管理和外部监管检查评估的要求。

五是对资本定义做了新的明确,对核心资本、一级资本采用了巴Ⅲ的新规定,虽然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并未提高(仍是8%),但做了多项扣除后,可能原标准下的10%能达到新标准的8%―9%就相当可观了。

六是对各类风险资产的权重比例做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增加了多项超过100%风险权重系数的高风险信用资产计量,并把操作风险纳入加权风险资产之中计量,明显会加大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压力。

七是资本评估程序更加严格,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自行确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八是监督检查标准提高,分类处罚措施更多样、适用和严厉。

九是信息披露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则而不是简化披露。

十是实施时间在即,从2012年起即要实施,可以说是迫在眉睫,不容迟缓。

针对上述影响,商业银行强化对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必须实现“五个结合”:第一是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第二是资本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第三是境内发展与境外发展相结合;第四是主业经营与副业经营相结合;第五是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相结合。

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家银行向市场融资的步伐、频率或数额都会加快或加大。如不出所料,从2012年起也许会成为一个常态,不说是年年都会有新动作,也会是隔年讲一个或几个新故事。除非控股大股东同意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否则商业银行仅靠自己当年增长的利润是弥补不了日益加码的资本监管缺口的。

资本广开源的同时,银行还必须在资本运用、资产扩张、成本消耗上节流。仅从信贷渠道上分析,至少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在贷款期限上增加短期贷款,减少长期贷款,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系数;在贷款对象上增加个人或小企业贷款,减少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的大额授信贷款,因为后者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提高了,用同样的资本就会比前者少办事、少创收;在贷款产品上增加风险调整后收益大的贷款,减少收益小甚至负收益的贷款;在贷款客户上增加能带来综合收益和附加价值高(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等)的客户贷款,减少只有贷款利差收入而无其他综合回报的客户贷款。

第9篇

一、国际及国内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巴塞尔通过了《巴塞尔协议》,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具体指标如下:

全部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100%

其中: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总额+表外风险资产总额=∑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相应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

依据上面的计算指标,《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新规定主要集中在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计量以及增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上。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要求/总风险加权资产≥8%

其中:总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改变附属资本的计算范围。在《办法》中专项准备不再计入附属资本,但同时将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但是,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2、调整了风险资产的权重。《办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

3、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新《办法》规定交易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规定了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以及期权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的计算标准法。

资本充足率=(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二、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分析

由于历史原因和我国金融体制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距离。

(一)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没有一家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到了1997年除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提高以外,其余三家的资本充足率水而下降。1998年财政部定向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从而使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甚至超过8%。但是,到了2000年各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又再次降低。一直到2004年一月,国家注资450亿美元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才有所提高。

(二)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表2)

从上表可以直观地看出,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五大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高一些,但由于规模的扩张,形势也不容乐观。尤其是深发展,2003年、2004年的资本充足率居然不达标,这也给其他行一些警告。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近几年来,国家曾采取了重大措施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尽管做了不少措施,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真正资本状况仍不乐观,这就需要多方面的措施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一)内部积累。商业银行能否从内部增加资本,首先要看银行的创利能力,即有没有利润。商业银行要想增加利润,有两个途径:一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不断的创新中间业务的品种,使得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利润结构得到改善,从而增加内部积累;二是降低不良贷款数量。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加快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加快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从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真实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外部积累。尽管内部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是还不足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更多的关注外部积累。一是国家注资。政府注资是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但不是长久之计;二是股份制改造后上市。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三家上市银行――深发展、浦发行和民生银行正是通过上市提高了其资本充足率。我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情况的计划是:2004年建设银行上市,中国银行完成改制;2005年中国银行上市,工商银行完成改制;2006年工商银行上市,中国农业银行完成改制;2007年农行上市。在短期内,想让国有商业银行全部上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一种长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