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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个人申报材料

时间:2023-02-27 1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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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个人申报材料

第1篇

关键词:高职学生;诚信教育;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09-0148-02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高职学生人际交往的基础,也是高职学生人文素质的体现。笔者从一年多的辅导员工作中深切体会到,现今高职学生的诚信度令人堪忧。因此,高职学生的诚信教育应该是德育的重点,是各高职院校领导和教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道德建设,遵守“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高职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

高职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虽从属于大学生,但是基本素质又略低于大学生的平均水平。他们有很多优点,但也不乏缺点。在当前市场经济和自我意识凸显的社会大环境下,他们的自我意识日益强烈,以自我为中心,注重个人奋斗而忽视团队合作,强调自我价值的体现。他们也关注社会,对现实有独立思考,对未来有自己的见解。但是,在激烈的社会竞争及社会功利现象的影响下,他们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社会责任感、诚信度的部分缺失。

考试作弊,抄袭作业 从建工2010级1班与2班的学生的表现可以看出,相当部分高职学生在高中时期就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平时不爱学习,上课也不专心听讲。到了大学,他们认为自由了,可以玩了。所以,经常旷课,去上课也在玩手机。作业也是抄袭的,抄袭经验更是一届学生传至下一届学生。一到考试期间,想尽办法作弊。如先和平时学习优秀的学生打好招呼帮忙,再者夹带小抄、手机短信等,甚至请人代考。这样的学习风气,严重地影响了学生的教育质量,不利于我国对高素质技术人才的培养。

德育分造假 高职院校每学期都会评奖学金。而奖学金的评定中德育分又占了很大的比例。很多学生为了能拿奖学金,想办法在德育上加分。利用身处协会、社团之便利,以请客的方式求得各德育加分证明。德育测评分一项,学生在互评分数时,过多地掺入私人恩怨,导致德育测评分不真实。

助学金申报材料造假 近年来,国家为了能使贫寒学子有书读,每年给予各高校一定比例的助学金名额。为了能做好这项工作,各高校一般都会在新生入学时进行贫困生摸底,填写贫困生档案。此时,得到的贫困生名单一般都很真实。到了大二时,别的学生看到那些贫困生能白拿国家助学金,他们也办了个贫困证明,也想申请助学金,给助学金分配增加了难度。

承诺学习,却故态复萌 高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远不如本科学生,但是大部分学生的学习态度还是不错的,只有少数几个学生的学习态度不端正。他们时常旷课,旷课节数甚至接近了开除的边缘。经过辅导员教育之后,他们承诺下次不再旷课,但不久故态复萌。再者,在辅导员监督的课堂上,无论是出勤,还是课堂纪律都表现良好,等辅导员一走开就继续玩手机。这些都使得本来纯净的校园,蒙上了功利的色彩,失去了诚信。

高职学生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高职学生诚信缺失,是社会、学校、个人诸多因素的一个缩影。对此,我们不应该简单地认为是大学生思想道德的普遍下滑,而应分析其诸多现实原因。

社会因素的影响 高职学生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会受到社会各种思潮和现象的影响。假药、假名牌遍布市场;官员贪污受贿新闻屡屡见报;亲戚靠走关系得到工作而非实际能力体现;文化市场盗版横行,屡禁不止。这些失信现象,给学生带来了负面影响,动摇了他们原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滋生了投机取巧的心理。失信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健全,使失信者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客观上助长了高职学生淡薄诚信的心理。

教育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许多高职院校都奉行“素质教育”,开设了一系列的素质教育课程,但收效甚微。而且,在学生的三年学习生涯中,在学生看来至关重要的入党、推优等仍以学生的成绩为衡量尺度。这使得学生和家长以此为导向,只重视学习成绩而忽视了诚信教育等德育素质教育。

个人因素的影响 高职学生自身素质的缺陷是导致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他们生活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社会中,易接受新事物、新思想,且个性好强,对家长、学校的教育存在逆反心理。再者大多数家庭因只有一个孩子,所以,父母过多包揽了本应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使他们的责任意识十分薄弱,再加上自律性差、立场不坚定,易受他人不良行为的影响,最终导致自身诚信缺失。例如,大部分学生对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持反对态度,认为这样不好。但是当实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认为别人这样做了,我这样做也无所谓了,造成其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的不一致。

高职学生诚信教育的改进措施

学校是学生从家庭走向社会的重要过渡场所。学生不仅要在学校里学到以后赖以生存的本领,还要学会如何做人。而学会做人的第一步就是学会诚信。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构建合理的诚信教育体系,加强高职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