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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协议书

时间:2023-02-27 11:07:17

导语:在纠纷协议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纠纷协议书

第1篇

纠纷离婚协议书模板2017一

男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号。

女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号。

男、女双方于_____年经人介绍认识,交往___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双方在______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儿子(女儿)出生,取名_____。因夫妻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合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张三自愿与女方李四离婚。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

儿子(女儿)______由男(女)方______抚养,女(男)方____每月_____日之前支付儿子(女儿)____生活费_____元,直到儿子(女儿)_____能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男(女)方各自承担二分之一。

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女(男)方_____(指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____两次,探望当天晚上孩子可与探望方共同生活,男(女)方______(指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三、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1、关于房产的约定:

(1)、位于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号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前)后共同购买,男方支付首付款____万元,女方支付首付款_____万元,双方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____万元,主贷人为_____,双方已经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____万元,尚欠银行本金及利息_____万元。经协商,双方确定房屋归男(女)方所有,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男(女)方(即得到产权的一方)承担,银行的本金及利息由男(女)方(即得到产权的一方)偿还。放弃产权的一方要协助得到产权一方办理提前还贷、涂销抵押、产权过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2)、得到产权的一方自愿补偿放弃产权一方____万元,在签订协议当天补偿放弃产权的一方____万元,办理离婚登记当天支付_____万元,剩余款项在离婚后____日内支付完毕

2、关于夫妻存款的约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存款为____万元,其中男方名下有_____万元存款,女方名下有____万元存款,双方各自分得_____万元。

3、关于夫妻车辆的约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______,现登记在_____名下,双方同意该车辆归___方所有,取得车辆的一方补偿没有取得车辆的一方_____万元,该款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付清。

4、关于其他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个人生活用品以及个人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债权债务的约定: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本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

四、关于隐瞒、虚报、转移婚内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均没有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有隐瞒、欺骗,一经核实,自愿放弃该财产,双方对此条款均予以确认。

五、违约条款:

本协议双方均自愿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自愿赔偿对方______万元。

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男方: 女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无纠纷离婚协议书模板2017

男方:___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生,现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西沿村,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__,女,汉族,:___年:___月:___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西沿村,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20___年3月10日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___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儿名:_____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夏子怡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女方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下可不定期给与支持。)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以及与男方沟通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婚后存款及现金等均归男方所有(作为女方提供抚养女儿的费用)。

2、现居房屋归男方所有(作为女方提供抚养女儿的费用)。

3、现家中电器、家具(附清单)等均归:______所有,男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卖、转送。

4、女儿______的首饰暂由女方保管,待其18周岁后归还。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 一份二张,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第2篇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四、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江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丽十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三十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在2004年6月12日达成离婚协议,且办理完毕了离婚。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十万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与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情况下签订,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

第3篇

    区分医患纠纷与非医患纠纷,是研究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很需要前提。对于何谓医患纠纷前面已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各情况不属于医患纠纷:

    1、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无论是在非医疗机构内还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行医”,其与患者之间的纠纷都不属于医患纠纷,而属于“非法行医”

    2、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时与患者发生的纠纷,有时也不属于医患纠纷。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届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末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因此,执业医师非因受其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指派,而在非执业地点(包括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行医,属于“非法行医”‘与患者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医患纠纷。

    由此可见,医患纠纷要领中提到的医疗服务,是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其执业地点进行的医疗活动。其他的“医疗服务”‘均应属非法行医。

第4篇

    根据协议,HTC将向诺基亚支付部分费用,双方的合作范围将涵盖HTC的LTE专利组合,并寻求未来的技术合作机会。由于保密协议,两家公司并未公布更多合作细节。

    诺基亚首席知识产权官保罗·梅林表示,“对于能够与HTC达成和解及合作协议,我们感到非常高兴。HTC是诺基亚标准关键专利的长期持有者,此协议能够强化诺基亚的专利组合,并让公司致力于知识产权的授权业务。”

    HTC法务负责人雷忆瑜称,“HTC智能手机拥有完整的专利组合,而诺基亚也是业界具备优质专利组合的公司,在签署该协议后,HTC将更加专注地为用户提供创新性的产品与服务。”

    据悉,诺基亚的专利包括多项硬件功能,比如天线、射频、电源管理,以及多种软件功能(多任务、导航、应用商店、保存电子邮件附件等)。2012年,诺基亚曾起诉HTC、RIM和优派,称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侵犯了其45项专利。

第5篇

关键词:复合材料 机械连接 动态显示 数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V2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038-03

机械连接具有安全、可靠、传递载荷大和耐环境影响等突出优点,是复合材料结构中最常用的连接形式[1]。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复合材料机械连接的研究主要是数值模拟与试验研究[2]。试验研究是当前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但无法获取复合材料中各铺层的应力及损伤等信息。而数值摸拟具有高度的可视化和可操作性,建立准确的数值模型可弥补试验的不足,为复合材料连接结构的设计和制造提供参考。当前对复合材料机械连接的数值模拟研究主要是基于ABAQUS建立复合材料机械连接的二维[3]或三维数值模型[4]探讨数值模型的准确性,并通过调整连接的相关参数,分析不同参数对连接结构的影响[2]。这些模型大都是基于ABAQUS/Standard建立的,这种模型通常计算成本较高,且当局部发生严重损伤时,容易出现网格畸变而导致计算不收敛。ABAQUS/Explicit通常用于分析冲击、爆炸等动力学问题,能高效地分析非线性大变形问题。因此,该文将研究一种基于ABAQUS/Explicit模块探讨复合材料机械连接的数值分析方法。

1 数值建模

该文采用基于Webull分布的复合材料渐进损伤模型,编制了VUMAT用户自定义材料子程序。采用ABAQUS/CAE,建立了基于ABAQUS/Explicit的准静态拉伸复合材料螺栓连接数值模型,包括单钉搭接和双钉搭接两个数模。模型均由两块相同的复合材料开孔板和简化的螺栓装配而成。参考陈详忠[5]的试验情况,数模尺寸如图1所示。复合材料板铺层方式均为[45/-45/0/90]s,单层厚0.225 mm。

考虑到夹持端为非考核区,这里将模型的夹持端简化成了刚体,所有单元均采用C3D8R单元。螺栓与复合材料板之间均采用通用硬接触,摩擦系数0.15。模型一端固支,对另一端沿轴向施加从0~1 mm线性均匀增加的位移载荷。对于给定的模型,ABAQUS/Explicit的最小分析步长是一致的。因此,用ABAQUS/Explicit求解时,设定的加载时间越短,计算效率越高。但是加载时间过短,当接近结构的固有振型频率时,将会产生振动效应,此时的准静态拉伸计算结果是无效的。对于上面两个模型,当设定的加载时间为0.01 s时,均可获得较为平滑的载荷-位移曲线。

2 计算结果与分析

2.1 结果验证

图2为通过计算所得的载荷-位移曲线。单钉连接和双钉连接模型的载荷均随着位移的增加而线性增加,但双钉连接模型的载荷-位移曲线的斜率明显大于单钉连接模型。说明双钉连接接的连接刚度大于单钉连接。当接近极限载荷时,载荷-位移曲线会出现一定波动,这主要是由孔边的挤压破坏引起的。之后载荷急剧下降,代表钉孔彻底挤压失效。

为了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表1中分别给出了通过数值计算和试验测得的极限载荷和极限强度。从表1中可以看出,单钉连接模型的计算正好位于试验结果的范围之内,而双钉连接模型计算结果仅为试验结果最小值的70%。相对试验结果,数值计算结果整体偏低,但单钉连接模型准确度高于双钉连接模型。这主要是因为搭接的极限强度受螺栓A紧力影响较大,适当增加螺栓预紧力大为可提高复合材料连接的极限强度,尤其是双钉连接[6]而该文模拟的是0预紧力的情况。

2.2 损伤分析

图3给出了单钉和双钉连接的孔边损伤示意图。单钉和双钉连接孔边位于挤压一侧的单元基本已被全部删除,即这些单元在加载过程中已经彻底失效,钉孔遭受挤压破坏。对于双钉连接,两个螺栓传递的钉载是相同的。但通过图中的损伤情况可以看出,同一块板上的两个孔所承担的载荷并不相等,其靠近根部的孔承受的载荷大于靠近端部的孔,在加载过程中靠近根部孔边提前失效。

3 结语

该文采用数值分析方法对复合材料机械连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

(1)通过施加从0开始均匀连续变化的载荷,基于动态显示的ABAQUS/Explicit模块也可用于分析准静态问题。

(2)对于复合材料机械连接问题,在同样的铺层和厚度下,双钉连接的连接刚度要大于单钉连接。

(3)对于双钉连接,同一块板上的两孔所承受的载荷并不相等,接近根部的钉孔所承受的载荷较大。

参考文献

[1] 王芳,赵美英,万小朋.复合材料层压板机械连接失效分析[J].机械设计,2006,7(23):40-43.

[2] 尹玉,李小强,李东升,等.复合材料层合板机械连接研究进展[J].航空制造技术,2016(11):72-77.

[3] 刘忠献,聂江,郭璐璐.复合材料结构多钉连接设计、分析与试验技术[J].航空制造技,2015(1):109-114.

[4] 张九民,顾汝佳,李洪双,等.基于响应面法的复合材料连接结构可靠性分析[J].计算力学学报,2016,5(33):711-716.

第6篇

乙方: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购买电视机款项金额 元(大写:元),同时补偿乙方要求的损失费 元(大写: 元);

二、本协议为一揽子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件再向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用户购买的 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受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

六、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 乙方: 证明人:

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证明人身份证号:

甲方代表:

甲方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一)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

(相邻权纠纷用)

( )呼 人调字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申请人 的 位于,与被申请人的相邻。被申请

影响申请人的,造成了申请人的 1 人

。历史

上,,现申请人 要求被申请人 。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机动车事故纠纷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 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日内。_经济纠纷协议书范本。

2、被申请人 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于 付清。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

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第7篇

胡总书记2011年2月19日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提出的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目标,就是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建立健全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作为我国最大的城市上海,在这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早在2003年,为进一步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专题座谈会,提出建立“探索诉讼调解工作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选定普陀、黄浦、长宁等区进行试点,试点法院在“案件立案审前,可将部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能够有机地结合,形成一种有效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机制,不仅可以将争议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而且可以达到和谐息讼,终止纠纷的理想状态,更有利于减少甚至合法消除无休止的上访现象,从而使社会达到持久的和谐状态。这就是本文的目标和宗旨。

根据我们对已经试点的普陀、黄浦、长宁和浦东新区法院进行的调研,通过分门别类召开主审法官、司法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员的座谈会和访谈的形式,查阅相关案例文本和调解协议书,面谈部分通过双调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发现人民法院主导型的“诉调对接”,在当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中独树一帜,作用突出。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中,扮演构建协调机制的统筹者、机制运行的协调者及制度层面保障者的角色。浦东新区法院与浦东新区的梅园和潍坊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方面有着长期的合作实践,也积累了相当多的宝贵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 目前上海市双调对接中心的运作模式和成效

1.运作模式

首先是调解格局。目前上海诉调对接中心通常由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办公地点直接与法院立案庭相邻。诉调中心主任通常由区法院任命民庭副庭长或资深法官担任外,法院还聘请退休的资深法官及邀请区司法局选派人员担任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中心的办案业务和日常事务,同时基本上形成了包括专职调解员调解、退休法官调解、行政调解在内的诉调对接“大调解格局”,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通常由司法局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以普陀法院为例,诉调对接中心现共有专职调解员14人(其中包括退休法官4人、人民陪审员4人,社区法官3人),另外还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合作,成立了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形成了综合大调解格局;二是调解人员除资深法官担任调解员外,对聘请的调解员都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司法专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其三是案号规范化,中心一般都设立案件检索系统:如普陀法院的诉前调解立案号,从原来的缴字号、预字号,现统一规范到“诉前调字号”,并在院办公室及立案庭帮助下设立了案件检索系统,随时方便调解员及当事人查寻。

2.工作成效

从调解范围看,纠纷调处类型趋于多样,如普陀区院调解工作室诉前调处纠纷案由2008年8种到2010年1月已达25种,目前已包含所有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涉少等案件,较2008年案由种类增加了三倍多;从工作成效看,现有的对接中心通常为法院工作减负明显,分流民事纠纷案件近三成:以普陀对接中心为例,2010年中心包括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在内,共接受各类法院委托调解纠纷5843件,调解成功2728件,真正实现了以“调”止“诉”的目的。同时快速提升纠纷化解率:如普陀中心诉前纠纷平均调处周期为10.2天,相较于民事案件通常需要50天左右的平均审理速度,缩短了约80%的时间,且接近七成纠纷在7天内调解成功,远低于市高院关于委托调解的期限规定。上海其他区级法院也因为诉调对接中心的有效工作而极大减少了工作负担,同时矛盾和纠纷也能得到较早较快的解决。

3.相关经验的总结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和其他区人民法院与其所辖区人民调解庭有效的联动合作经验,重点考察了庭前调解制度、委托调解制度和庭中调解制度的运行和效果。庭前调解制度是指将人民调解设定为法院调解的前置条件。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和邻里之间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必须首先申请人民调解。因人民调解无效或超过人民调解的范围或能力的,由人民调解员出具书面受理结果,然后当事人才可以去申请法院调解或诉讼;委托调解制度是指由人民法院将某些已经立案的较小的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委托所在区域的人民调解庭预先调解,将矛盾和问题通过人民调解先行化解。法院可以根据所在辖区的人民调解庭调解的能力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劝说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这样既可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也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情面。庭中调解是指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直接将人民调解作为法院调解的一部分。即由调解法官决定是否直接邀请所在辖区的人民调解庭参与调解已经审理的案子。最终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双调对接机制。目前,上海区级法院设立的诉调对接中心受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法院通过立案庭委托的庭前或诉前调解。

二、仍然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2011年元旦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该法在两种调解对接上有个新规定,即第33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生效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法条并没有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去申请司法确认,使得案件没有终结。鉴于没有经过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书都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都有反悔的权利和可能,这样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后仍然有不少反悔案件,因此案件并没有完全终结。

2.关于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资待遇的问题

目前上海市区级法院设立的双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人民调解员,有的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仅凭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专业水平和法学理论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在转型期间我国社会变迁速度加快,涉及的案件越来越复杂,新的法律不断出现,旧的法律也在不断修改,比如最近最高院关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纠纷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影响甚大,这就要求调解员要不断跟上形势,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精神。

同时由于调解的案件不断增加,调解的工作量也迅速加大,而调解人员待遇普遍过低,以普陀双调中心为例,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共为1420元/月,而工作量却相当大,这样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关于双调中心体制完善的问题

目前上海各个区级法院已经先后建立了双调对接中心,但是各个对接中心的队伍建设和办公设备的配制是不尽相同的,工作效果和成效也不尽相同。由于体制的问题和领导重视的程度不同,使得有的对接中心工作弱化,可有可无;更有些中心有名无实,徒有其名,难以实际运作。

三、建议与对策

1. 关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由于人民调解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仍然可以申请仲裁或上诉到法院,纠纷或案件可能并没有终结。但经过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减少诉讼和司法成本,而且能够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是运用法院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但《人民调解法》第33条只是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而不是“必须”申请法院确认。因此特建议将第33条中的“可以”改为“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改为一种义务。

为减少和降低人民调解协议的反悔率,尽早尽快终结案件,因此特建议:制定《人民调解法实施办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已经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都必须申请法院确认,申请司法确认的费用可以免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通过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31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申请司法确认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不是所有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都能获得法院的司法确认,而必须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合法程度和专业质量,法院可以依法并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司法确认。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具有法律强制力。

2.关于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资待遇的建议

针对目前双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特建议:双调对接中心的所有未曾做过法官的兼职调解员,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书,以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准,可考虑制定调解员工资分级制度,将调解员分为资深调解员、一般调解员和助理调解员三类,制定各类调解员的岗位要求和工作职责。

同时鉴于双调中心的调解员工资待遇普遍较低的现状,因此也特建议提高现有诉调中心调解员的工资津贴标准,将工资与级别挂钩,同时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按照调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建立绩效奖励机制。

3.关于完善现有双调对接中心制度的建议

首先是各个区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双调对接中心的工作,在人员配置、办公场地和设备方面要给于应有的重视,同时要将各个区级法院的双调中心是否能够有效地正常运转,纳入到区级法院和同级司法局的工作考核当中。以使双调对接工作长效化和制度化。

4.在完善现有的诉调对接机制的前提下,完善多元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多元调解机制在化解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8篇

■5天搞定纠纷,比审判效率提高

朝阳法院副院长王远捷告诉记者,“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与朝阳法院推行的“庭外和解三项制度”有所不同,前者是不收诉讼费进行调解,后者是收了诉讼费后进行和解。

截至11月20日,朝阳法院共收案45458件,其中大量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完成,比如说,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供热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这些纠纷若通过调解来完成,省钱省时,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也就是说,能够调解的纠纷不需要花费诉讼费、律师费来到法院来打,也不需要很长时间就能结案。按照规定,如果让法官主持调解,法官必须在5天内调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天,如果让街道、乡司法所来调解,必须在15天调结,特殊情况30日内调结。诉前调解效率是非常高的。”

王远捷补充说,担当人民调解员的有法官、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等。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才能进行,当事人若不同意,法院应依法给予立案。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记者了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结的协议书,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然后由朝阳法院民四庭简易组按照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这样,调解协议就具有与法院裁判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纠纷范围

(一)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其他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三)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四)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五)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欠款合同纠纷;(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八)市场内商户租赁摊位合同纠纷;(九)土地承包纠纷;(十)征地拆迁纠纷;(十一)其他可以在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

新闻内存

第9篇

【关键词】人民调解;诉讼制度;衔接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77-01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人民调解以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出台,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与其他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当前,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于有效预防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既要坚持各自的法律属性,又要紧紧立足于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更加有效地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一、有探索设置人民调解前置程序

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在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中的成功率和履行率都很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许多当事人并未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是直接到法院,一方面给法院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给自身纠纷的便捷解决带来了弊端。笔者了解到,挪威的《纠纷调解法》规定,除特殊重大纠纷外,所有民事纠纷在向法院以前,都必须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近年来,我国上海、黑龙江等地也逐步探索对特定类型纠纷实行人民调解前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笔者认为,附条件的设定人民调解前置符合实践发展方向,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设想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的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相邻关系、宅基地、人身侵权、农村土地承包、小额债权债务等纠纷,当事人未经人民调解直接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暂缓立案,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二、是开展诉前衔接

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前,由法官对纠纷进行简单的判断,如果认为此案件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且与民间纠纷联系紧密,更适合于人民调解,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案件移交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不予立案;调解不成功的,终止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法院重新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受理。

三、开展诉中衔接

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纠纷,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达成司法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得就原纠纷再次提讼。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帮助法院更多地使用调解方式结案,让当事人自觉执行调解协议。

四、在执行中开展人民调解

对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法院执行联络员,发挥人民调解员信息灵、情况熟的独特优势,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特别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遇到阻力时,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执行和解的调解,就执行判决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提高执行率,缓解执行难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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