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 11:07:20
导语:在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灰色区域世界贸易国际贸易摩擦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帕斯
论文摘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本文主要探讨世界。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 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 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帕斯
[论文摘要]通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旨在增强wto成员贸易政策和措施透明度,以及各成员的商务人员对它们的理解,以便更好地评估各国贸易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从而鼓励各成员政府更加严格地遵守wto的规则与纪律,履行它们的义务,更好地享受作为成员的权利。
2006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迫于国内铁钢工业的压力和政治需要,宣布从2006年3月20日起,美国对大部分进口钢材征收30%附加税,并对厚钢板实行进口限额。此背离自由贸易原则的举动,几乎引起所有向美国出口钢材国家的抗议和反对。中国、日本、韩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和俄罗斯都纷纷表示将做出回应。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如何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解决此争端,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就美国大幅度提高进口钢材附加税案,谈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应该考虑的原则与程序问题。
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争端主要遵循的有关规定有: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和1979年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简称《东京回合谅解协议》),20世纪90年代,乌拉圭回合又改进并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共27条。《谅解》声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WWw.133229.cOm机构的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一权利与义务,该机制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1.多边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各成员国不针对其认为美国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方行动,应采用多边贸易机制解决方式,由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并遵守其规则和最终裁决。
2.统一程序规则。美国与各国的钢铁提税争端可能要经过磋商、调停、专家小组与上诉复审四个程序最终解决。
3.协商解决争端的原则。世贸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提高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要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应相互给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4.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都必须在美国与争端各国的同意下才能进行,可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5.法定时限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严格具体地规定了各个程序执行的时间,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动进入下—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而具体。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原则上只有31个月,与原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相比大大缩短所需时间,提高了效率。
6.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我国、欧盟和日本等成员匡均认为按有关协议所获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美国所采取的钢铁提税措施的损害,世贸组织应迅速发挥作用,提出撤销该举措、补救措施,以及授权该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求得成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谅解》第12条、21条和27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一些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措施,例如专家小组报告应该明确写明已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差别待遇和更优惠的各项规定,并给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与帮助。我国则享受该原则,如果我国对美国此举投诉,专家小组会给予我国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证据。
二、贸易争端解决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1.磋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方为解决问题或达成谅解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当一方提出请求磋商时,被请求方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应在30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被请求方未在规定的期内做出答复或进行磋商,或者争端当事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通过磋商不能解决争端,投诉方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各当事方应从收到请求日起不超过10天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天内未能磋商解决争端,投诉方即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贸易争端的双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应予保密。美国应在收到欧盟等任何一个国家请求的10天内做出答复,30天内真诚地磋商,其他国也可书面申请参与磋商,以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斡旋和调停程序。这是争端各当事方同意之下自愿进行的程序。若在提出请求磋商的60天期限内,已进入斡旋、调停,则该起诉方必须允许留出60天的期限,才能要求设立专家小组。
【论文摘要】:我国的国民经济正在持续、快速地向前发展,环保产业的健康成长具备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但立足现实,环保产业的发展进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环保人去解决。
中国的经济步伐已经跨进了二十一世纪,各行业纷纷从全方位剖析自己,完善自己,使能适应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被世界上许多经济学家视为“朝阳产业”的环保产业在中国走过了二十几年的历程,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其产品与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有些优秀产品和技术能够与国外先进的同类产品和技术媲美,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国外先进环保产业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必须看到环保产业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目前环保产业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
1.1 地域性观念影响环保产业的进步
地域性观念来源于地方保护主义,这种思潮的形成使中国环保产业市场被人为地分为很多区域。部分环保企业公司不是凭借市场规律,利用自己的科研技术和企业实力,而是利用非市场因素占领一个势力范围或者称霸一方市场。这种观念的形成因素也包括外地劣质环保产品冲击市场,造成环保市场混乱而给当地企业带来心理恐惧。
1.2 环保产业结构不够合理
环保产业包括环保设备生产、环保技术服务、三废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低公害产品生产五个方面。从全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五个方面的发展状况很不平衡,各所其占比例悬殊。据统计,目前我国环保产业中,三废综合利用产值占55%,环保设备产值占30%,环保技术服务占10%,低公害产品开发产值占4%,自然生态保护收入仅占1%。可以看出,后三项所占的比例过小,其中环保技术服务的份额过小也说明环保科研技术未能和工矿企业的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有机构的结合到一起。
1.3 环保产业集约化程度低,产品单调
从环保产业的发展史上看,环保企业的建立,投资少,规模小,较分散,多为自发转型而来。虽经多年的发展,不少企业仍然是“小打小闹”,难以形成规模,真正在全国叫的响的企业和环保产品不多,具备成套设备制造和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也是屈指可数。从环保产品发展的种类上看,我国的环保产业大部分集中在粉尘、污水两大领域的技术开发、设备生产上,而两者的应用条件受到企业所处地区的经济能力约束,也受到市政建设等多个部门的制约,于是“竞争激烈,生意难做”的局面是不可避免的。
1.4 环保产业的培育、宣传力度不够
环保宣传的重要性已逐渐被许多环保产业人士所认同,但较多的环保部门和环保企业侧重在环保展览会上对产品的宣传,而在全国各地开展有声有势和持续性较长的环保宣传系列活动较少。环保宣传未形成气候,各级领导未将其提到议事日程上,群众没能发动起来,舆论导向力度不够,环保产业市场就不会培育完善。环保产业市场得不到有效的培养,前进的速度势必减缓。
1.5 其他因素阻碍环保产业的正常发展
1.5.1 环保产业市场仍处于买方市场状态。许多污染企业上治理项目多是一种被迫行为,业主在选择承接治理项目单位时的心态也是特殊的,这种消费心态也使得环保企业之间的竞争进一步激烈化。
1.5.2 受以罚代治政策弹性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进行罚款是理所当然的,是我国环保法规正确性的体现。但是有些单位却利用了法规的弹性作为护身符,宁交罚款而不愿投入治理。这样,环境污染得不到根治,潜在的环保产业市场也得不到开发。
1.5.3 还有一些不规范的非经济、技术、价值因素影响着环保产业市场的公平竞争。
2. 解决环保产业存在问题的探讨
现实的环保产业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这十分不利于中国环保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应对入世后国外环保企业的强有力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对此环保人必须有清楚的估计和认识,认清自己,看清形势,通力合作,共同探讨解决办法,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
2.1 建立完善的环保产业行业体系
实行行业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环保产业的行业体系,不成体系,行业管理也无从谈起。因此,需要按环保产业协会的建立宗旨及组成机制,完善基层产业,建立从上至下、步调统一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管理体系。各级环保产业协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维护职业道德,树立行业新风,始终保持协会的社会团体性质。正确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达到强化行业管理的目的。
2.2 环保企业要形成新的市场运行机制和技术产品结构,以科技为依托,质量为后盾,解决好开发与经营的关系
我国的环保企业要深入实际,了解市场信息,掌握产业发展动态。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进行产品开发,抓好质量,在研究市场的同时,去引导用户消费。环保企业开发产品不应盲目,更不要跟着别人一窝蜂去搞,而是将眼光放在更高层次,放在尚未开发的处女市场更有意义。环保企业要从科研上主动出击到市场第一线去寻找课题,解答难题,从设计上善于总结,不断优化工程设计,为市场提供科技精品,使自己的技术全面化、产品多元化。此外企业还应努力去开发如环保技术服务等环保产业市场,使整体产业结构更加合理。 转贴于
2.3 打好宣传仗,实施培育环保产业市场的长远战略
环保企业要善于运用展览、展示、展销、售后服务、技术讲座、BOT操作等现代化市场动手段和电视、报刊、广播、图文广告、等现代传播方式,塑造环保形象推广产品成果。我国的环保企业原理惯用“唯我独尊,天下第一”之类的自吹自擂宣传,从而忽视有政府组织的社会性宣传活动,实际上,只有组织有声势的轰轰烈烈的社会宣传活动,使环保知识得到普及,环保意识深入人心,环保市场才能真正得到培育。群众的环保意识曾强了,一旦发现污染立即投诉,就会形成社会上下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把潜在的市场变为现实。
2.4环保企业要抓住历史机遇,迎头赶上当前,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正面临极好的历史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4.1 国家实施限期治理及长效管理的机遇
世纪末的“一控双达标”行动是国家实施的限期治理的措施之一,它给环保企业带来了一定效益。限期治理及长效管理是法治,能真正解决保护环境的实质,体现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成就,同时也给环保企业增加了用武之地。
2.4.2 加快城市化进程机遇
进入二十一世纪,国家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这就要求有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要建立城市烟尘控制区;加强城市噪音和光电污染管理;倡导清洁生产;推行城市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所有这些均需投入大量资金,无疑将刺激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2.4.3 抓住与世界贸易组织全面接轨的机遇
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会给环保产业带来一定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只要我们有清醒的认识,做好应对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环保产业的发展应该利大于弊。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国际市场竞争的营销理念,有利于提高我国环保产业的产业层次,加快外向型环保产业的发展;其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努力实现世界资源最优的使用、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该组织允许各成员国为了环境保护而对本国的企业进行补贴,环境保护在世界贸易组织处理产品标准、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问题均被视为重要目标,ISO14000被益为能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因此,环保产业特别是其中的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将会有长足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正在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更加艰巨,这就要求我们环保人必须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制度;交易成本;理性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029-02
1 当今国际的基本形势――自由制度主义的视角
国际体系主要包含结构和过程两个层次,新自由主义更重视系统的“过程层次”的分析。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对于当今国际局势的认识建立在对于复合相互依赖理论的提出,它包括三个方面:“各个社会的多渠道联系;国家间关系的议题包括许多无明确或固定等级之分的问题;在复合相互依赖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政府不在自己所处地区内或在某些问题上对其它政府使用军事力量。” 简而言之,就是各个国家多渠道联系;问题没有等级之分;武力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这构成了复合相互依赖的基本特征。
2 国际制度理论
2.1 理论来源
国际制度理论的理论根源来自于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的概念的界定,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民的相互关系而认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这篇论文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交易成本指得是发生在经济交往行为中为了达成合约的一定、对合约执行的监督、讨价还价以及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的信息所花费的成本。
另外一个基本的题设就是对于理性个体的假设,即国家以及其他国际行为体会通过收益计算来选择自己的行为。
对于第一方面,国际制度理论地倡导者们将交易成本的概念引入对于国际政治经济行为的分析,认为国际间合作开展的一大障碍就是广泛存在于国际行为体交往中的交易成本。而通过对于国际产权的界定,通过制度的构建可以很好地解决国际间所普遍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这些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
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所起到的功能简单而言就是“降低合法交易的成本,增加非法交易的代价,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其具体体现在降低事前交易成本,即促进国家间信息传输,有利于国家形成对于未来的合理预期,可以降低国家对收益分配问题的敏感度,确立国家权利的界定方式和形式范围以及充当国家间谈判利用潜在的规模经济优势的角色。而且可以降低事后交易成本,即为国家间权利争端提供解决程序,强化报复机会主义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性,促使国家形成对于先例的关注以及使国家更珍视其声誉。
其中,对国际产权的界定是国际制度理论的根本出发点,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产权的明确界定可以抵制外部性的发生,从而保障国际间的合作,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降低交易成本。
对于理性主义的视角来说,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在理性个体的前提下,集体行动会陷入困境,即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体并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共同或集团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集体行动能够给集体中的个体带来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个体的理性计算的短视行为,会使得没有一个个体愿意付出,而只盼望着收益,这就会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
针对这一问题,霸权稳定论的倡导者提出要出现一个提供公共物品的霸权国家,从而给国际合作提供可能。而国际制度理论的倡导者基欧汉指出:“理性选择模型已有很多的优点,但是不能把它们机械地运用到世界政治中。” 他指出“如果利己主义监管着相互之间的行为,以及它们中间组沟多得人愿意在其他人合作的条件下也愿意合作,那么他们就可能会调整彼此的行为,以减少纷争。它们甚至还会创设和维持在本书中被称为机制的制度之类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这些机制通过为行为者提供行为指南,来促进未经谈判而达成的调整行为的发生。” 可以说,基欧汉认为通过对于制度的构建和相应惩罚机制的设立,国际合作在没有霸权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
2.2 国际制度的延续
对于霸权稳定论的支持者而言,一旦霸权国家衰落,则霸权国家所建立的国际制度也会相应地成为其陪葬品,而国际合作也会失去保障,由此便会回到杂乱无序的状态中。
对于这个问题,以基欧汉为代表的自由制度主义者们认为,世界政治经济中行为体所关注的是其绝对收益,而非相对收益。即所关注的重点是能否收益,而非收益多少的问题。按照这样一个前提假定来说,只要国际制度的存在能够为参与其中的国际行为体提供收益(减去付出成本后的收益),那么这些国际行为体就会去尽力维持国际制度的存在,即使是处在衰落中的霸权国家,虽然其相对收益在减少,但是只要能够获得收益,它也会尽力去维持国际制度的存在。
基欧汉指出:“虽然霸权的衰落对于机制具有一定的腐蚀作用,但却被规则对政府所具有的价值所抵消,因为规则限制了博弈者核发战略的选择,从而减少了世界政治经济的不确定性。随着霸权的衰落,机制更加难以得到应用,但是由于他能够促进国家间互惠性协议的达成,却仍然为各国所必需。”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霸权国家所建立的国际政治经济制度已经将各个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是新自由制度主义者所提出的复合相互依赖下的国际局势。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国家与国家之间已经不再是现实主义者所认为的所谓无政府下的无序状态,敏感性相互依赖和脆弱性相互依赖的存在使得各个国家对于改变现有的状态的想法变得更加谨慎。复合相互依赖的存在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产生了更加密切的联系,而国际制度对于这样一种状态实现提供了促进作用,同时这样一种状态的存在有对于国际制度的在霸权衰落后的持续提供了保证。
3 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由美国发起,成立于1947年。这一时期的美国可以被看作是当时的霸权国。不难看出,美国作为当时的霸权国家,它来领导国际事务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方式并不是仅仅靠自己享有的硬实力来促成,这样会给它的霸权领导带来很高的成本,而且会在道义上处于下风。作为一个理性的霸权国家,它的目标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通过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权力来促使其他国家一起构建一种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国际经济制度,促使别的国家参与进来一同分享责任,分享收益,这样既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的增加,同时可以使自己降低霸权成本。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体现了霸权国家对于其在国际合作中领导的方式,这样的一种制度的创设可以保证其利益的最大化以及为其对于利益的诉求提供合法性。世贸组织既可以看成是保证国家间合作的桥梁,同时也可以看成是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于利益追求的制度化的工具。
世贸组织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提供一种有保障的国际合作框架,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可以在互惠原则下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可以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而且通过加入世贸组织一个国家可以实现与多个国家完成自由贸易,大大地降低了谈判的成本,而且历史也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另外加入世贸组织也可以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的一种较为公平透明的合作模式,为各个国家在国际合作中的行为提供了准则,而且相应的惩罚机制和裁决机构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降低国家间的交易成本,制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
可以说,世贸组织的权威的建立在于其主导国家的权力的威慑,即美国对于世贸组织的领导可以迫使参与其中的国家按照美国制定的游戏规则来进行互动――虽然这个规则不是完全公平的,但至少是可以保证国家受益的,而当这样的一种规则被所有参与国家所接受并且自觉实践时,按照国际制度主义者的观点,即使美国这个霸权国家最终衰落,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国家在对于绝对收益关注的驱使下还是会继续保持制度的延续。
4 结论
国际制度理论的提出并且完善的基础在于对霸权稳定理论中霸权国家实现其领导的手段的认识――即通过一种国际制度构建的方式来实现。因此,霸权稳定下的国际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就不是霸权国是否存在而是国际制度能否被各国所遵守并且延续下去。
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一书中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即认为国际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在于其可以帮助理性的国际行为体降低他们之间的交易成本,而且在绝对收益的假设基础之上提出,正由于国际制度可以实现国际间合作的完成保证国家从中获得收益,因此即使创设并且倡导国际制度的霸权国家衰落,国际制度还是会延续下去,国际合作仍然是可能的。
当今的国际行为体更加关注的是绝对收益,而非相对收益,国际制度的存在的确加强了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合作,同时由于国际制度对于国家间合作的巨大推动作用,国际间的复合相互依赖也得到了加强。因此,在这样的一个世界里,一方面国际行为体会特别关注自己的收益状况,而且彼此间的敏感性相互依赖和脆弱性相互依赖的存在使得国家更加关注自身状态的稳定,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是不会去打破这样一种状态。
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是稳定的,美国虽然是一个正在衰落的霸权,但其在国际事务中仍然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而这些由美国所倡导成立的国际制度也会继续延续下去。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著,门洪华译.权力与相互依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
论文关键词:网络贸易 传统国际贸易
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互联网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软件设计、音像书刊、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其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即实现“在线交易,离线供货”。网络贸易是将互联网应用到传统国际贸易中,这使传统贸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网络贸易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
网络贸易是对传统国际贸易的挑战,同时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剧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贸易商务场所和运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厂商对产品的营销、谈判、订货、销售、分发、支付等贸易流程的商务活动往往分别在不同的场所行,而网络贸易则把这些国际贸易的商活动集中在网上来进行,即进行以网上营销、网上谈判、网上订货、网上销售、网分发、网上支付等组成的网上国际贸易务,这样也就使得传统国际贸易运行发了实物运行与网络商务运行相结合的国际网络贸易的新变化,从而大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有人预测,未来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各种贸易形式数字化,信息以电子化的方式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从而开辟一个全新的网上贸易市场。网络贸易迅速快捷、费用低、信息量大,甚至可以使人们看到实物照片和录像资料。通过国际互联网,企业能够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买卖双方可以在网上展开询价、谈判等商务活动,实现网上售货或订货,与供货商、批发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建立密切的联系。这种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可大大提高商贸文件的传输速度,降低文件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国际贸易的主体和客体发生变化
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买者和卖者,由于他们可以从网上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成为网络人的买者和卖者其搜寻信息和获得信息及根据信息进行决策的流程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网络贸易的买者和卖者可以跨越中间商直接结合。当然,应该看到的是中间商在网络世界中也必须寻找自己在新的网络市场中的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新的国际贸易主体随着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产生,这就是专门提供国际贸易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咨询及交换的网络公司的出现。这种网络虚拟公司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可以从信息上操纵、联合更多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使国际贸易中的买者和卖者对其产生定的信息依赖。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的客体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是国际贸易的客体从传统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产品的商品贸易与旅游、工程等服务贸易的贸易构成,生长出新的网络信息贸易,其中重要的构成就是电子数据交换。很显然,随着国际贸易主体和客体的变化,它们之间的关系必然发生一定的新变化。
(三)网络贸易削弱了商品和劳务提供音及消费者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的联系
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发生了从简单的国与国、区域与区域向全球化的转化,网络国际贸易更倾向于为全球范围的贸易选择,使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由固定场所转移到了没有固定场所的、开放的国际互联网上。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的跨国流通一般通过有固定场所的国际性贸易公司来完成,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跨国贸易可以不通过贸易公司,而是通过联接世界的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只要贸易公司就近与Internet建立连接,就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与该网上的任何经济体建立贸易联系,进行贸易洽谈和交易。
与传统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全球化趋势。现实世界以地理确定边界,而且网络本身没有边界,网络社会是开放的,没有地域的限制,是一个全球性系统,具有资源共享性。因为国际商务的主要媒体——国际互联网从本质上讲就是全球性的。无论在哪个国家,你只要能够接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方便地使用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享用国际互联网上庞大的信息资源。尽管大家联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拥有不间断的计算机联接系统,而另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则通过调制解调器和公共电话网拨号入网的临时联接方式,还有的通过无线移动通讯网络或卫生网络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但是无论哪种联接方式,都可以实现相同的联接效果,即进入全球市场。
因此,网络贸易的市场范围与传统市场是不同的。传统市场由于受到国界的限制,国际性的产品或商务的商业交换活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从一国的角度出发,传统市场按地域被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这个市场的界限分明。工商企业的发展一般是从国内市场做起或先立足于国内市场,然后再开拓国际市场,因此,从传统的经营概念出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经营活动的跨国界扩展。而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贸易使企业从一开始就面对全球市场。
(四)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际互联网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战略,这种经营战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问商,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问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一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降低,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五)国际贸易制度结构发生了新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积极推动占全球电讯服务收入95%国家和地区的基础电讯服务市场准入的谈判,达成了《基础电讯协议》。并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43个国家和地区代表达成了《信息技术协议》,这些签字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2。5%。1997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了一项互联网免税区的建议,而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会议决定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这个决定很可能还继续下去,这意味着互联网可能逐步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实际上,《基础电讯协议》、《信息技术协议》、《金融服务自由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批准的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等都是促进国际网络贸易发展的制度安排,而这些有利于发展网络贸易的制度安排将减少贸易的“成本”。这样也就使得国际网络贸易比传统贸易得以有更多的贸易创造和贸易增长。相对于旧的、传统的国际贸易制度,这是国际贸易制度的创新,必将促进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
二、网络贸易引起信息贸易的飞速增长
传统的贸易以实物贸易为主,而网络贸易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则更多地表现在无形财产的许可与转让,如计算机程序、游戏、书、音乐、各种图象以及各种可数字化的信息。与传统贸易相比,这类交易虽然也具有销售的特征,但销售的对象却发生了变化。
作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的信息产业发展是人类历史上又一次产业革命,在未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产生和传递都是通过信息业完成的,因此信息产业将成为未来产业结构中的基础产业,成为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火车头。预计到今年,全球信息产业的销售额会超10000亿美元,从而成为全球第一大产业。信息时代的国际贸易迈向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国际贸易的机会也因此而得以增加。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传统服务贸易中的服务产品要与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保持高度一致不同的是,网络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服务与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有一定的分离,在网络上,光纤通道可以在网上像运输产品一样运送金融、广告、会计、设计、法律咨询、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文化、教育、医疗等信息化的服务产品,国际信息贸易正从国际服务贸易中分离出来,以一种独立的新的贸易形式出现。国际信息贸易指的是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有关的一切跨国贸易形式和活动。因此,国际贸易将由商品贸易(消费品、生产资料贸易)、劳务贸易、(运输、旅游、工程承包)和信息贸易(技术、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贸易)三分天下,而国际信息贸易的发展正是国际贸易商品结构高级化、软件化及国际贸易总量得以不断扩大的动因之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上升。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文化信息设备等信息技术的硬件贸易和相应的软件贸易构成国际信息贸易的主体内容,它们是国际信息贸易的物质形式,也是世界信息经济的基础。
信息内容本身成为可贸易的商品。在信息网络的交互式环境下,宣传品(广告)、电影、电视、录像、书籍、杂志、报纸等产品的贸易,都可以通过网络终端的传输达成交易、网络贸易将向贸易的信息流动的无形形式转化:信息内容的交易可以多次重复进行,无形信息流和有载体的信息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拓宽了国际贸易商品概念范畴。
国际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国际信息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如工程咨询、法律、财务服务贸易国际经贸信息服务、国际专家服务(如国际教育、医疗专家服务贸易)等,都可通过信息网络的“运送服务”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反馈,“足不出户”即可为全球各地的人们同时提供服务。
三、结论
教学实践表明,专题式教学在《国际贸易》课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因为专题式教学法有以下主要优势:(一)有利于学生加深对国际贸易理论的理解。国际分工理论部分强调古典成本理论和新古典要素禀赋理论,未突出当代国际贸易理论。大多数同学对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缺乏了解或一知半解。学生通过自己阅读文献、组织研究讨论,以及运用模型分析现实问题,加深了对枯燥理论的理解,并能运用理论模型解释现实现象。可以利用专题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对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作专题研究、分析、讨论,丰富学生的知识,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教学更加结合实际。(二)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综合运用国际贸易基本知识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多数由于缺乏主动性的学习,答辩时写论文只是为了应付,造成结果基本上是复制粘贴而成,而非凭兴趣认真写成,这与上课的学习态度及教学方法和内容有一定关系。(三)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猎取最新的国际贸易知识。比如,教材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未突出目前的一些新内容,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EPA、欧盟东扩的内容、有些国家如美国参加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新情况、中国正在积极筹备参加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新情况。对WTO的具体协议的教材未涉及,面对这种教材滞后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各种网络等各种渠道如商务部很多服务网,国际商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组织和部门的网站,学生可以从中知道中国与他国的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情况,中国外资的利用情况等,让学生去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加深对课堂讲授知识的理解;还有WTO等英文网站,都是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知识的窗口。(四)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专题式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现实中的国际经贸问题。学生通过收集资料,对案例有了深刻的理解;通过对所收集资料的深入分析,在掌握经典理论的基础上,更能深刻地理解其实践意义;在师生相互交流过程中,可以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专题式教学方法在国际贸易课程中的实施
专题式教学方法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专题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专题教学课程内容的设计、专题教学方法的设计、专题教学手段与考核评价方式五个内容。下面笔者结合“国际贸易”课程教学实际情况,作具体阐述。第一,以课程体系为主线,抓好专题化设计。为保证授课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根据课时的要求、学生的需要,确定教学内容的总体框架,在凸现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的同时,抓住教学的重点、难点,反映热点,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将要讲授的内容融合到几个专题的理论框架中。所以,根据学生对专业课掌握情况,我们对该课进行了调整、充实和优化,《国际贸易》课程的内容丰富,章节较多。根据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和相对独立性,把教学内容划分为国际贸易发展史、国际贸易理论、国际分工、世界市场、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发展战略等8个专题,这些专题涵盖了该课程的所有主要内容。在这8个专题下,又根据每个专题具体内容、结合国际贸易发展的热点内容设立了一些子专题……比如在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专题下又设计了几个子专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CEPA、欧盟东扩的内容、中国已经参加的和正在积极筹备参加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新情况。这些专题的设立,一方面深化了教材内容,拓展了学生对该问题的认识深度,同时又对其进行延伸和拓展,使这门课的内容在变薄、变精的同时,又厚重了。第二,站在学科的前沿,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实施专题式教学对任课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应当具有广博的知识、深厚的理论功底,且善于吸收新知识、新观念,而且教师要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高度的归纳、整理、概括、抽象能力。教师应该增加对国际贸易新理论的讲解,增加对各国如中国、美国与他国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讲解,对WTO协定及WTO动态的了解。教师应根据时政热点来适当调整教学重点。教师应随时关注国际经贸发展动态,并及时把这些内容充实在自己的课堂教学中,并能用已经学过的理论来对所发生的经贸现象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如用“经济新闻播报”的形式引导学生关注经济焦点问题,结合教学内容指导学生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如,中美经贸战略对话、反倾销问题、贸易摩擦问题、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问题、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等等。第三,针对不同的专题,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多使用案例教学法、现场教学法和辩论法、讨论法。通过这些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口头表达能力、研究能力、学生的集体意识和协作精神,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具体应根据不同专题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讲授方式,如国际贸易发展史、国际贸易理论专题这两个专题理论性、知识性较强,相对较为枯燥,如果直接讲授,学生难以理解。我们事先布置学生阅读一些文献、书籍,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讨论阅读内容,并进行重点讲解。古典的和新古典的国际贸易理论模型比较抽象,授课中教师应对各个模型作对比分析,同时补充当代最新国际贸易理论。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专题,这两个专题与实践结合较紧密,因此在讲授基本理论的同时,要求学生利用网络等资源搜集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新情况,并进行讨论。例如,结合当前中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欧美是董事会,印度是办公室,中国是世界工厂”,让学生展开讨论,引导学生思考自由贸易理论的局限性。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专题,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新的政策不断出现,教材滞后现象突出。因此,教师应关注时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问题、保障措施等用案例进行教学,同时请同学们分成小组分析讨论,作为成绩记录,给学生学习的动力。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专题,采用“专题报告互动教学法”授课。做法是:a、把学生分成几组;b、课堂上安排各小组做专题报告;c、同学和教师对专题报告涉及的内容进行互动性提问,同时阐述各自的观点或互相补充;d、最后对专题内容进行重点概括、总结。这种教学方法能够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第四,采用新颖和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手段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将枯燥的理论知识通过生动形象的多媒体音画形式表达出来,增加课堂信息量,使授课内容变得生动、丰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五,改革考试制度,鼓励学生和参与课题,切实提高学生论文写作能力,以免流于形式。其考核方法有:布置作业或进行专题研讨,每位学生事前都要准备好发言提纲;出小专题写短小案例,寻求解决良策;结合课程内容和现实问题,自行择题,撰写论文。这种方法可以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撰写文章的能力,这正是大学生毕业和未来发展应该具备的能力之一。
三、教学效果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事劳资发生了较大的结构性调整,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也随之出现。劳资矛盾、劳资利益的失衡严重影响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也阻碍了经济发展。劳动者收入偏低直接遏制了内需的增长,加剧了对出口的依赖,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过度竞争反过来又进一步压低了劳动力价格,使得我国在国际分工中处在价值链的低端,外资利润挤占了我国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形成了恶性循环。劳动者收入偏低、劳动强度过大、劳动环境恶劣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人力资源积累,职业病导致劳动力过早丧失,疲劳、超长时间劳动和低收入导致劳动者没有多余的时间、金钱、精力给自身“充电”(技能培训和钻研技术),这种简单劳动使中国制造停留在低技术水平。资本方依靠压榨劳动者获得的超额利润由于内需不旺、出口局限难以投向生产性领域,大量过剩民间资本进入投机领域和短期热点行业,造成了金融隐患和产业结构失衡。劳资矛盾使得职工难以形成对企业的归属感,顶多是在管理制度的高压下按部就班,不可能主动节约和自动创新,工人有了一定的技能积累、管理技术人员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关系就想办法跳槽或自立门户,企业无法形成人力资源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往往难以做大做强。如何解决这一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谐的人事劳资关系,这也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的一个课题。
一是要将加强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摆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特点,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经营者自觉地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劳资纠纷的产生。
二是要强化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宏观协调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于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肩负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加强政府对劳动的干预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对于我国入世后人事劳资关系市场化问题,政府要发挥劳动关系运行规则制定者的作用,制定出使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框架及各项制度和准入标准,并采取措施予以贯彻落实。要发挥劳动关系主题双方平等协商的促进者作用,为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矛盾,寻求公识,实现劳动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共同最大化。
三是要呼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人事劳资标准,按我国《劳动法》要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基础,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基石,从源头上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当然,改善我国入世后带来的人事劳资矛盾不能仅限上述所言,还有诸多方面需要努力。如:努力扩大就业,捉高就业质量等等。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最为重要的就是劳资双方在企业里要形成利益共同体,共享发展成果。如:劳动者以劳动的资格和权利,成为企业的投资者或股东;劳动者直接向企业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投入而折算股份的方式,成为企业的投资者和股东;劳动者在市场上以间接投资的方式或以委托的方式成为企业的投资者或股东;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实现劳资结合。通过使劳动者参与投资等方式,使企业成为劳资双方的共同价值实现载体,利润共同分享,劳资双方实现“双赢”,和谐劳资关系就有了实现的条件。
综上所述,入世对我国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困难同在,但由此给我国人事劳资关系带来的改变和现实的矛盾,我们还需用发展的观念来对待,一切以为利于我国又好又快发展为出发点和落眼点。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年鉴》编辑部2007年
[3]《WTO与中国》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年
[4]《人事总监(经理)与人力资源部创新管理模式全集》
论文内容摘要:WTO制度的调整对象能否扩展到“贸易与劳工”问题至今尚有争议。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积极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的推行配合下,在WTO体制内提出贸易和劳工议题。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来说,WTO已经为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解决留下了制度空间。从发展态势上看,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都将对WTO贸易和劳工议题的谈判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实体规范对国际经济关系表现出愈来愈广泛的规制,它触及到传统贸易之外的一些领域,而国际福利标准即劳工问题,也是将影响现行WTO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本是一国国内劳动法规范的范畴,是一国国内为保护劳工的权益而制定的最低保护标准。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迄今为止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方面最具权威的组织。
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争论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因为一国劳工标准过低会降低一国生产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产品出口,就会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从而影响到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动条件标准,它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常以协议、宣言、、公约等形式为载体。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来源。当然,联合国和其他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宣言和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也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
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地被消除。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正利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构筑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国际贸易壁垒——称之为“蓝色贸易壁垒”,也称“劳动壁垒”或“社会壁垒”,这种新型的壁垒就是以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为内容。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中,国际劳工标准也就成为与贸易相关的一个问题,并一直是成员间争论的热点问题。
(二)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争论的历史与现状
贸易和劳工关系问题的发展历史是同经济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从国际层面上来说,美国是最早将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一直致力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确立劳工标准的地位。1947年在美国的推动下,《哈瓦那》第7条引入劳工标准条款,但由于美国没有批准《哈瓦那》,引入的劳工标准条款也因此而徒劳。此外,美国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中提出国际劳工标准问题,都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而未能实现。
1993年“乌拉圭回合”的马拉喀什会议,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增添“社会条款”,要求将劳工标准问题写进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宣言,试图将这些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但也无果而终。不过,马拉喀什部长会议虽然在宣言中没有涉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同意将这一问题交给未来的WTO讨论。
1996年在WTO成立后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上,美国再次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最终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将“劳工标准”列为其中一项内容,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认可“劳工标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此外,“劳工标准”列入宣言也意味着WTO认可劳工标准,这就为后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劳工问题的争论埋下伏笔。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受会议场外的劳工组织游行示威的压力,美国政府在会议上态度强硬,坚持将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导致谈判失败。
2000年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10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的矛盾更加尖锐,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达成共识,一致拒绝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强调团结合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强调他们之间立场上的统一,并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2001年开始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为避免破坏多边谈判,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就此,劳工标准在WTO的争论告一段落。
WTO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场份额之争
国际劳工标准的提起与WTO的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壁垒减少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过谈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员间关税的不断降低,它所带来的世界贸易格局的最大变化就是:虽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依然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这种变化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占有的份额逐步提高。但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以较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客观现实。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换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实际上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优势,却反而使发达国家感到不安和焦虑。他们将国内经济的萧条、工厂的破产、失业率的提高归咎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认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他们的市场。
因此,在WTO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千方百计试图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施加障碍,非关税壁垒得以频繁运用。其中,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试图加以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国市场给予贸易保护,希望通过这种保护手段来解决国内经济和失业问题,并保证自己强势的市场独占地位。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贸易规则制定的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与国际联盟同时建立。它曾经是国际联盟的一个自主组成部分。二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5月同联合国达成协议,接受联合国的领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同年9月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为联合国所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截至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75个会员国,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宣称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和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此,它主张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便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与生活标准,使工人享有正当权益。
为实现其目标和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其中劳工公约分为三种:核心劳工标准,共8项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等;劳动专业类公约,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社会保障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公约,包括关于妇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对国际劳工保护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特别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所以劳工标准偏高,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很困难,因而公约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审查的重点。即使如此,发达国家仍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威力不够强大。因为有关劳工标准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而且只能通过合作而不是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监督方式来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如定期发表报告以对各成员国劳工状况进行评估,调查侵犯劳工行为并报告。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对成员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却无法制裁,所以,发达国家主张将劳工问题纳入WTO,就是为了能够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劳工公约的“软法”特征。
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劳工标准迄今也未被正式纳入WTO议题,但是毕竟在劳工和国际贸易的关联性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达成了共识,只是在两者联系的方式和时间上有着极大的分歧。由于劳工标准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受许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而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组织,它不可能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劳工公约都吸纳到条款之中来。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WTO的贸易与劳工问题的谈判,就劳工标准而言也一定是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基础上,考虑各国社会、经济、法律、历史的各方面因素,建立一个多层次、适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劳工标准。
此外,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来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WTO是游离于联合国之外的一个特别组织。但是,在规则的谈判上,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已经形成的公约,对WTO规则的制定影响甚大。这一点可以从WTO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中略见一斑。在WTO将国际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独家履行着其职责。但是,当WTO的工作范围扩展以后,WTO就将原本由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处理的对象纳入到它自己的体系中来。据此,可以预见WTO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标准制定中的合作也将存在,合作的方式之一可以像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的合作那样,国际劳工组织在WTO机构内享有观察员的身份,并对WTO的贸易与劳工的相关规则的制定起到重大影响。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企业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是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一种突破。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在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同时,赚取利润是其唯一的目标,也是唯一的责任。这是传统经营环境下基于投资—生产—销售—赚取利润的单向循环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经济责任的认识。然而近年来,这种传统经济理论即“股东中心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社会上的影响却日益增大。
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关注社会、经济、环境等问题,要求实施企业内部的生产守则,并遵守守则中所包含的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此外,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通过生产守则推行责任认证,这类生产守则主要包括英国的“道德贸易基本守则”,欧洲的“洁净衣服运动”发起的“成衣公平贸易约章”,美国“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发起的“社会责任8000”(SA8000),美国“公平劳动协会”通过的“工作场所生产守则”。这些守则以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础性条约”为蓝本,以国际自由工会联盟于1997年12月通过的基本守则为基本框架,引入了独立认证的原则与机制,引入了工人以及第三方表达意见的机制,建立了改善违法守则规定公司状况的补救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及所造成的以劳工问题为中心的新社会经济问题而形成的。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全球推广中,WTO各成员内部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中为顺应发展,观念上必然要革新,这就为WTO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谈判做好各成员内部的准备工作,使得各成员在应对该问题的谈判时,减少来自国内企业的压力。但是,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传递一种信号,代表着企业行为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正式纳入法律体系之前,对企业的这种社会责任要求,更多的是“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它靠的是企业的自律。如果将来在WTO法律体系中,加入劳工条款,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会变成法律责任,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要求。这也正是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目的。现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在各自国内相继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立法,并通过各种举措予以积极推动。因此,发达国家将企业社会责任广为宣传并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之时,离WTO贸易与劳工问题谈判成功的目标也就为期不远了。
贸易与劳工议题在WTO的发展态势
(一)WTO现有的规定
从WTO各协议的规定来看,并没有直接对劳工问题进行规范。但在协议中有一些与劳工问题有关联的零星的文字。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条款:
第一,《GATT1994》第20条第5款的规定。这是被人们认为与劳工问题最具密切联系的条文。《GATT1994》第20条是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般例外,其中该款规定“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根据该款规定,各成员对监狱劳动产品的进口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二,《GATT1994》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根据该款的规定,在劳工问题上,一项产品的生产如果因不符合劳工标准和条件,那么,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该款赋予WTO成员可以对该类产品的贸易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该协定的开篇中就提到“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为此,WTO为实现此目标理应在提高劳动福利和其他劳工问题上有所成就。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前言中表明了该协议的宗旨是鼓励制定和采用国际标准和认证制度,要求各成员方采取的技术法规及标准不致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议承认各成员方有权为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技术标准措施。在劳工问题上,将劳工标准作为技术标准措施而在WTO推行,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第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多边规则。该协定包含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对劳工的流动形式进行了规定。与GATT相比较,GATT规范单一型态的商品跨国贸易,而GATS规范四种型态的服务提供,包括服务、消费者服务、生产者服务等跨国移动。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成员域内的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产生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劳工问题在WTO的规定比较零散和抽象,但是就法律层面而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1994》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已经为劳工标准的入世提供了制度空间,但是,劳工问题入世的范围和形式,还有待所有的WTO成员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共同商讨。
(二)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对劳工议题的影响
WTO作为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活动在国际社会体系中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在WTO体制内,利益平衡的可能性、与国际经济关系广泛联系的可能性及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使WTO也成为其他领域(如环保、竞争、人权包含劳工权利)的合适论坛。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资水平的差异,因此,WTO若引入劳工标准问题将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这就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决定性的比较优势,导致其竞争优势的丧失。而发达国家在WTO中始终坚持引入劳工标准,其贸易保护的目的昭然若揭。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劳工问题上,国际劳工组织是这个问题合适的主管机关。
诚然,劳工问题在WTO体制内的讨论,自1947年的《哈瓦那》开始直至2001年的多哈部长宣言,始终没有结论。但是拥有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并制度性的维护雇员、雇主和政府利益的国际劳工组织在规制最低福利标准方面却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国际劳工组织各种单行公约的成员标准的差异,其效果和目标的实现上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其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方式,使得各国对其公约和建议书的态度只是一种认可和期待,如果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将最低福利标准通过贸易制裁的方式实现,那么也会像在WTO内讨论劳工问题的结局一样,会给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带来停滞。
但是,以上局面到了2000年有了一定的改变。由于发达国家在WTO体制内引入劳工标准的失败,他们把努力的目标转向了国际劳工组织。在2000年的一次会议上,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3条制定了一项决议,该决议将成员在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的义务部分地转化为强制性,对成员违反禁止劳动公约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取消关税优惠、宣布其政府成员的入境限制、减少外交往来。
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标准上的工作进步,对WTO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从法律层面来说,在新加坡宣言中,承认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劳工问题的有权组织,并指出了WTO和国际劳工组织应彼此合作。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5条第1款中也可找到法律渊源。第5条第1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同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此外,WTO将越来越多的其它国际组织列入其观察员名单,包括贸易与环境、经济发展、人权、劳工等问题。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问题上的成就将为WTO对贸易和劳工问题的协调起到示范作用,对此,我们不得不保持关注。
(三)区域贸易协定对WTO贸易与劳工议题的影响
WTO对劳工问题的讨论在1999年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之后被搁置起来,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至此,劳工问题在WTO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是,发达国家并不甘休,他们在WTO体制之外大肆推销他们的劳工标准,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作为其附件,在该区域内率先将劳工问题纳入调整范围,这是美国坚持不懈的结果。紧接着美国在和约旦、新加坡和智利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劳工问题都纳入协议的范畴。此外在发达国家中,加拿大也紧随其后,在其与智利、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协定中都规定了劳工标准的内容。欧盟作为劳工标准的积极推动者,在其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的议程中,也都列入了劳工标准的内容。
发达国家通过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问题,推销了他们的价值观,在区域范围内实施有利于自己的贸易政策,同时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的区域集团力量,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影响力,并将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取得的劳工问题的成果输送到多边贸易体制。随着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对外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在未来劳工问题上的谈判中,WTO面临的将不是分散的、单个的成员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是几大区域集团和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的较量。因此,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问题的协调对WTO劳工问题的谈判将产生深远影响。
结论
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范围是极具可能性的。发展是WTO追求的最高目标,对WTO规则、建议或者政策的检验不应该只看它是否“扭曲了贸易”,而更应当看它是否“扭曲了发展”。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一个新议题在WTO的态度都应当以发展为衡量的唯一标准,贸易与劳工问题也应如此。当然,任何一个议题纳入WTO,都应当与WTO权限和范围相吻合。我们反对将WTO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反对将与WTO的宗旨和职能不相关联的议题强行纳入管辖范围。此外,在WTO的议题谈判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由于各国经济、历史和文化的差距,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安排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且正是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才会出现一些关于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等安排。从某种角度上讲,任何不适合的但又不违反WTO原则的条款都可以商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是现实的需要,而不是仅仅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作出让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