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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时间:2023-02-27 11:08:06

导语:在法院年度工作计划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第1篇

为加快推进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经济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着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精致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最大限度地解决旧城区住房安全、脏、乱、差、危、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等问题,大幅改善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征收范围

综合一片区(酒厂片区、青年街片区)、综合二片区(恰普河路片区)、综合三片区(农业农村局片区、康利小区西片区、体育广场片区)、别斯托别乡片区(恰普河路片区)、工业园区片区、三小片区(则新路片区)。

四、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第187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新建法﹝201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五、征收原则

1、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民生为重、公正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

2、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产权调换等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年度工作计划(2021年3月30日前)。

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二)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2021年6月9日前)。

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一楼,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县直部门和涉及旧城改建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

(三)底数摸排宣传动员(2021年6月30日前)。

由指挥部指导各有关乡镇选派专职干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进行入户调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逐户进行排查,摸清改建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人口、生活状况、征收意愿、安置方式意愿等基本情况,同时拍照造册存档,杜绝出现突击增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和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

(四)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2021年6月30日前)。

依据人民政府批复下发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公告,完成各乡镇征收人员培训、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

相关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部门于2021年6月30日前与乡镇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有关乡镇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征收工作。

七、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及优惠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具体补偿标准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享有优惠价安置房的权利。

第2篇

抓好六个结合促进六个转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全市法院“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动员大会5月12日召开后,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把这项活动做为全年统揽各项工作的主要载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4月17日召开了活动誓师动员会,邀请区人大、区政法委主要领导到会讲话,公布了活动实施方案,李院长代表院党组进行了动员,并带领全体干警重温了《法官法》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动员誓师会后,党组一班人按照各自分工,深入各庭室抓好组织学习和督促指导,稳步推进。我院在“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中,突出抓好“六个结合”,促进“六个转变”。

一是学习文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活动作风。为了防止开展活动图形式、走过场、敷衍应付的不良现象发生,院党组制定活动方案的同时,制定了各个阶段计划措施,要求院领导赴下身子,深入庭室具体抓;庭室负责人切实负责,认真抓;活动办跟踪考核,严格抓。院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分管庭室人员进行学习讨论,坚持学习时间、人员和内容“三落实”,院庭长轮流讲课,干警做好笔记并定期向院活动办上交学习心得。通过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党员监督条例》、《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文件,传达违法违纪情况通报,全体干警提高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严峻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本次活动要求上来。在此基础上,院领导逐一与同志们谈心交流,融汇贯通,而后展开“做一名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合格法官”大讨论,使大家从思想深处发生共振,进一步明确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效率和社会效果统一等司法为民理念。

二是学习教育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相结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根据院里与市院、区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及目标管理责任书,召开各类责任书签订仪式,院长、副院长、庭长层层签订,将上级的目标要求予以量化、细化和硬化,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将《法官法》的“十三个不得”、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和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行为准则等一系列规定,精印成册,人手一份,常学习、常对照,变一般要求为看得见,摸得见。同时院政治处建立了干警政绩档案、荣誉册、耻辱簿,纪检组建立了干警廉政档案,跟踪考核,量化考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

三是“公正司法树形象”与精劣案件评选相结合,讲求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统一,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根据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院“精品案件和劣质案件”评选活动实施意见》,以及案件评查、开庭观摩、法律文书展评等一系列保证措施,坚决克服和杜绝办案粗枝大叶、重实体轻程序以及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等不良现象和不良作风,从办案的各个环节抓起,从语言文字、文书制作、装订归档等细微末节入手,既看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又看人民满意程度,抓好精品和劣质两类案件的评选,促进全院审判工作上水平。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四是开展活动与扎实做好工作相结合,治标治本,切实转变工作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集中五月份一个月时间,对全院已经上访和有上访苗头的案件进行了逐案排查,由主管院长牵头,与原承办庭逐案制定攻坚方案,对于确有案件问题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案件各方面处理正确的,也要及时到位做深做透思想疏导和规劝工作,确保不出现丝毫偏差。通过努力,排查出的7起案件已有6起彻底消除解决,1起正在全力攻坚。同时院党组通过开展日常性的“大”教育,签订责任状,人人制定保证书等途径,从源头上防止涉法上访事件发生。对于因语言粗暴、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等与当事人发生无原则争执的现象,院党组硬起手腕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努力实现全院不再新增一起上访事件的目标。

第3篇

一、建立职能机构,明确依法治校。

为提高学校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维护校园稳定,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学校特成立了以xx校长为组长的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制定了学校“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聘请了蒲亭镇派出所xx同志和法院xx同志为法制副校长,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了师生的法制观念。

二、规范办学行为,依法管理学校

1、建立完善的领导体制,充分发挥集体的作用。凡学校有重大事项都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再召集全体教师进行讨论,经全体教师通过后方才执行,坚持做到校务、政务公开。

2、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着重做好校园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彻底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加强校园的治安管理,学校实行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巡逻制度,确保学校良好的治安环境;加强学校消防和用电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更换老化电线,确保学校用电、用水安全;制定了安全方面的各项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师生能够迅速疏散,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时间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3、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设课程,做到开足、开齐课,特别是学校里的思想品德课,要求每位老师认真上好每节课。学校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作息时间,不随意变动上课时间,不在假期里给学生补课。

4、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线,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法制教育。在法制教育上做到了“四落实”,即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活动。

5、规范收费行为,切实治理乱收费现象。凡涉及向学生、家长代收费的,我校都严格按照财政、物价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并在收费期间向学生、家长进行公示,维护了学校、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进

1、采取课堂教育和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学生学法的落实。一是制定好法制教育工作计划,明确课时安排,通过日常课堂教学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二是要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安全教育日等特定时间,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学校学生学法的效果。

2、采取“小手牵大手活动”,推动学生和家长互动式的法律学习。每月要求各班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班会活动,要求每个同学在班会上讲一个法制故事。课后每个同学回去给家长讲一个发生在你身边或所知道的遵纪守法小故事或违法必受罚的案例,让学生和家长一起来学法、用法,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

3、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促进学生的学法用法。把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密切结合起来,把反面典型教育与正面教育、全面教育与个别教育有机结合,把法制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达标、依法治校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法制教育方式方法,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吸引力。近年来,学校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法制知识竞赛、法制手抄报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法制活动,在实践中增长法律知识。

4、以创建“平安校园示范学校”为契机,抓好学生普法教育。以创建工作为载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依法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专项治理工作,从而实现教育队伍更加稳定、校园秩序更加优化、法治环境更加规范、安全管理更加完善的目标。①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目标,深入开展安全法制教育,举办专题讲座,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②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③建立联控联防长效机制,深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严禁学生在课间出入校园,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④加大检查力度,坚持季度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对校园教学楼门窗、电路、体育设施等隐患进行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⑤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加强对学生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指导。使青少年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多渠道宣传,拓宽法律宣传学习的宽度和广度。在强化学法的前提下,加强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学校的宣传橱窗,每学期都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违法行为图片展。各班黑板报定期有法律知识的内容,并把此项内容作为班级考核、文明班级的评比的主要条件。

通过扎实开展上述“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我校“七五”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师生法律知识普及率达到100%,二是师生安全无事故、无辍学、无违法犯罪、无盗窃案件、无刑事案件等;三是师生的遵纪守法率达到100%,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4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及其对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意义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规律、动力、目的和要求等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观点。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其内涵十分丰富。首先,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摒弃传统的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的物本主义倾向,把人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其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全面是指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要相互适应;可持续是指发展必须保持持久性和承续性,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第三,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所谓统筹兼顾,就是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正是一个在强基固本的前提下,不断寻求和实现司法警察自身发展的过程,其必然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发展观”的指导和影响。笔者认为,在司法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只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用科学发展观去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才能使这支队伍适应形势的需要,经受住现实的考验并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法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笔者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原则,也正是实现职业化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一是“面对现实,主动关心”,即领导者和管理者不仅不能回避问题,而且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视。二是“讲明道理,因势利导”,要让干警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做到在“转岗”之时能以“强者”、“能人”的身份和条件供组织或社会的挑选。三是“明确责任,严格要求”,要求干警在岗期间,必须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要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消极懈怠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导致个人“在岗”期间就被“淘汰出局”。

其次,应完善用人机制,关注“人”的保障问题。聘任制法警的保障问题,涉及体制、经费、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需要法院系统和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法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此项工作事关辖区司法环境、司法水平的改善和提升,只要法院系统加以重视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委、政府是应该也可以给予法院支持的。具体到制度设计,重点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将工资、医疗、养老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聘任制法警个人帐户,按规定足额入帐发放。另可定期在帐户内存入一定经费,作为解聘后的生活补助费,给解聘人员一个二次就业的“缓冲期”。二是尽早与地方人事部门特别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人才储备”、推荐、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为解聘人员提供更多的二次就业机会。三是建立由下而上的晋升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从聘用制的优秀法警中遴选出警队领导干部,逐级晋升,对达到一定职务、级别、警龄的,可在法警岗位上退休。

第三,要一视同仁,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对聘任制法警,应与在编干警一视同仁,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的机会,同时,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司法考试,以及适合于其个人发展的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为他们实现自我深造和个人发展创造条件。

“归根结底,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切实关心干警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前途的基础上,抓好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业化建设必将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三、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工作任务上的冲突。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上级法院一旦调警,又必须服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应接不暇”或正常工作节奏被打乱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二是领导者之间的冲突。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与上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当两者均需要用警时,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必然形成分歧和冲突。三是存在上级法院“只用不管”的情况。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人、财、物均隶属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或是不愿意参与管理,或是“心有余、力不足”,难以实行管理。笔者认为,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

1、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的前瞻性、规范性和计划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就更应当有一个统揽全局的前瞻性、制度性工作规划(至少应有年度工作计划)。笔者认为,这项规划应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牵头,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制定。首先,应明确几项基本原则,即全局、大局性工作优先于局部工作的原则,重大、紧急、特别任务优先于一般警务的原则,服务、服从于审判工作优先于一般事务的原则,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工作优先于职责外事务的原则,以期上下级法院共同遵照执行。其次,应充分调研和论证,了解和把握各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人员、装备、训练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量等第一手资料,科学、合理地拟定各下级法院的调警量、训练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工作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局部、微量的调整。第三,应建立“巡视”制度,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派员定期不定期地赴下级法院巡访视察,一方面加强领导、管理和考核,避免“双重领导”流于形式、“只用不管”等情形;另一方面,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增进上下级的沟通联系。

2、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实现三个“主体”的正相关关系。

双重领导“实际上涉及到上级法院职能部门、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会形成相互制约和掣肘的负相关关系,处理得好,则会形成充分补强的正相关关系。

笔者认为,作为上级法院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下级法院在用警上的实际需要和困难,尽可能予以照顾和体谅,凡确需调警的,除通知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外,应及时与其法院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以避免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工作上的被动;同时,应统筹兼顾,避免集中、频繁调动某一或某几个下级法院的警力。在培训、训练上,上级法院应发挥资金、技术、装备、场地等方面的优势,为下级法院提供便利条件。

作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应确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积极支持上级法院的整体性工作,如有警力困难或准备动用大量警力时,应及早向上级法院反映,以使上级法院有调整工作部署和计划的“回旋余地”。

作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全力发挥“双重领导”之间桥梁纽带的特殊作用,全面、及时、客观地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互通”;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的队伍素质、工作效率和机动应变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双重领导”的工作要求。

四、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明确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好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等职责,但是,随着司法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服从和服务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又在不断拓展,那么,司法警察应如何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关系?笔者认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和综合服务水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1、摆正位置,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就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来看,其既是“主角”又是“配角”。《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职责,是司法警察的神圣天职,也是司法警察所有工作的根本重点和核心内容,就此而言,司法警察是“主角”,应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肩头重任。从司法警察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的工作任务来看,其又是“配角”,应尽可能地为审判事业提供高效而可靠的警务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应摆正自身位置,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履行“主角”职责特别是重要警务时,应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池。当其他一般性工作事务与职责工作发生冲突,司法警察应坚持原则,保证重点,有权也有责任不受干扰或不正当指派。而在完成职责任务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又应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甘当“配角”,服从领导和指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为法院、法官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2、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5篇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持我县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稳定,解决因价格上涨导致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条例》、《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县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价调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长期积蓄、应急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县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从财政预算中予以拨付。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缴纳。

第七条价调基金征缴范围、行业标准及征收部门: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采矿业、酒、卷烟销售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保险、通讯业以及宾馆酒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成品油销售业依照本办法缴纳价调基金。征收单位:统一由县地税局征收。

征收标准:

(一)煤炭开采:洗精煤、焦炭执行《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有色金属、非金属采矿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三)酒类、卷烟制造、销售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四)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五)金融、保险业(免税险种除外)按经营收入的0.3%征收。

(六)通讯业按经营收入的0.5%征收。

(七)宾馆酒店业(40张床位以上)、饮食业(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娱乐业(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按营业额的0.3%征收。

(八)成品油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八条价调基金统一由县地税局按月随税一并征收。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价调基金的,由县地税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不缴的,由征收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价调基金缴纳义务人经本企业申请,县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价调基金。

第三章价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价调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县地税局将征收的价调基金按市级50%,县级50%的比例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缴市、县财政局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价调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贴;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

(四)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县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价格补贴。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价调基金的,申请人应当向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调基金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使用理由、资金数额以及拨付方式等;

(二)价调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三)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村、居委会相关证明);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用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补贴的项目,由县民政局向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申请使用市统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政府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等部门应对价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地税部门代征经费按征收总额的3%提取。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按征收总额的1%提取,主要用于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包括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和中介评审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6篇

一、以“*”普法为重点,积极开展普法活动

(一)全面推进“*”普法工作

一是召开了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会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于4月召开了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会议,对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上,县政府主要领导就推进“*”普法工作做了安排部署,会后各乡镇和部门都根据人动情况及时调整了普法工作机构,制定完善了普法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为确保我县普法依法治县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创新普法形式,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年初,县普法办根据实际需要先后下发了《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公务员年度学法计划》、《青少年年度学法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年度学法计划》、《农村普法实施方案》等5个单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按照“*”普法总体规划,制作了《“*”普法依法治县目标责任状》,并与8个乡镇签订了《责任状书》。为使目标责任落到实处,建立了评价考核体系,制订下发了《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标准》,确保了普法工作顺利推进和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贯彻落实四个规范性文件,促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狠抓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今年以来,县委中心组共举办法制讲座2次,参加讲座学习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42人次,乡镇、部门党委(组)中心组举办法制讲座46次,参加讲座学习的副科以上领导干部120余人次。

二是全面加强社会各界法制宣传教育。全县各行政机关按照“*”普法的要求,把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学法纳入了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坚持了“月学一法”的学法制度;狠抓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以来,全县共有13所学校开展了专题法制讲座活动,受教育人数12000余人次,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活动9场次;为提升企业管理人员诚实守信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5月,县普法依法治县办与县委党校、县商务局联合举办了企业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全县共有8家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计34人参加了培训学习;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各乡镇先后开展了以普法中心户为重点的普法培训,全县共培训中心户1300余人,普法中心户以院落为单位组织普法活动5000余人次,赠送普法教材600本,下发普法资料5000余份,开展法制知识咨询活动20场次。通过送法下乡活动,增进了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是以考促学,确保普法落到实处。根据省普法办的安排,于4月份组织全县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考试。全县共有79个单位参加了普法考试,参考人数4424人,其中:县级领导干部36人,公务员及参公人员1125人,事业单位3223人,企业管理人员40人,圆满地完成了考务任务,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

二、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县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8件,其中民事51件,刑事7件。诉讼23件,非诉讼调解35件,公证法律援助9件,司法鉴定2件,援助对象涉及老人、妇女、未成年人22件,农民工3件,残疾人46件,困难群众9件,办理其他法律事项530件,代书15份,较好地完成了州局下达的半年任务指标。

二是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年初以来与县普法办通力协作,将《湖北省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纳入到“*”普法宣传之中,为使社会上更多的群众知晓法律援助工作,援助中心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今年春节向农民工赠送《农民工法律知识问答》、《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务工读本》共计12000册;“三八”、“六一”、“5.22”助残日与妇联、教育系统、残联分别开展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的宣传活动。

三、扎实稳步推进基层工作

(一)夯实基础,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四月初,为强化全县乡镇司法所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恩司基字[*]4号《*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和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了《来*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对基层、普法、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办公室工作等六个方面进行考评。

进一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今年,我局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其办公条件,为司法所购置增添电脑4台、打印机5台、民调桌椅5套、沙发5套、办公桌4张、办公椅76把等新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人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顺利通过省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检查验收。4月23日,省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检查组一行4人,对翔凤镇司法所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查看资料、座谈、听取汇报、群众评议等方式,翔凤镇司法所的工作和建设得到省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检查组的肯定和好评,达到了全省规范化司法所的要求和标准。

(二)突出重点,狠抓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积极开展“迎奥运,创环境”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上半年,各乡镇司法所对各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课23次,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16次,组织中心户长培训8次,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据统计,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015件,调解成功980件,成功率为96.5%,其中公民与公民间纠纷839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纠纷176件。纠纷分类情况:婚姻家庭纠纷270件,邻里纠纷313件,合同纠纷73件,赔偿纠纷53件,劳动纠纷21件,村务管理纠纷10件,土地承包纠纷107件,征地拆迁纠纷35件,计划生育纠纷4件,施工扰民纠纷1件,房屋宅基地纠纷43件,其他纠纷85件,防止民转刑12件31人,制止群众性械斗5件,防止群体性上访9件28人,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6次。

(三)采取措施、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我县原有基层法律服务所8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4名。分散到8个所,平均人员不足2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办公条件简陋,结合我县实际需要,来*司法局党组决定撤销7个法律服务所,全县合并为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整合后的城区翔凤法律服务所,由原来的2人增加至10人,投入办公经费10万元,购置电脑、办公桌椅、档案柜等新的办公设施,其办公条件大为改观。今年上半年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42件,其中诉讼案件32件和非诉讼案件10件,民事案件32件,刑事案件5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5件。建立常年法律顾问点6家,写作法律文书31份,,开展其他法律援助事项54件次,减收费4200元,总计收费55800元,挽回经济损失84.3万元,其中仅百福司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一案,就为其挽回经济30多万元,法律服务工作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认真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工作

全县共有五类监管对象53名,其中管制1人,缓刑35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5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2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10人,侵犯财产性犯罪15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人,贪污贿赂罪9人,其他3人,城镇户口21人,农村户口32人,男性50人,女性3人,全县8个乡镇的矫正工作基本步入了有序管理轨道,上述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犯罪的现象。

(二)安置帮教

按照“就地化解,妥善安置,给以出路,保障生活”的原则,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哪里来,到哪里去,哪里能消化,就在哪里安置的办法。全县共接待刑释解教人员55人,其中刑释人员50人,解除劳教人员5人。通过对回归人员的安置,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半年,继续对全县*年-*年回归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排查摸底,同时认真做好*年刑释解教人员的登记。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安置帮教工作程序,使安置帮教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和脱管现象发生,使安置率达到了100%,帮教率达到了100%。

五、认真做好公证、律师及司法鉴定工作

(一)公证工作

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公证工作规范有序发展。通过一系列工作管理措施,使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一件错证,大大提升了公证工作在社会中的公信力,上半年公证处已办结各类公证事项69件,共接待来信来访150人次。为来凤城市建设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武汉大道二期工程的房屋拆迁工作,在该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为武汉大道二期工程顺利施工奠定了基础。

(二)律师工作

按照《州司法局*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安排,依据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和《湖北省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精神,认真按要求进行查漏补缺,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

(三)司法鉴定工作

我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来凤唯一的司法鉴定所,于*年12月24日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年4月1日正式面向社会开展法医司法鉴定服务,主要从事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该所现有专职鉴定人员4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人,针对女性鉴定人员的空缺,目前该鉴定所又组织了2名女性医生进行了法医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现正在申报执业资质。半年来,司法鉴定所共受理各类案件35件,无一件错鉴,为司法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一)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学习

年初以来,根据上级要求,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全局干警认真学习“*大”精神,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书记、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真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根据县委、政府的相关要求,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作风整顿和“一优化、两提高”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各项制度,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了机关自身效能建设,使全局干警思想、政治、理论、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升,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二)认真做好综治工作

根据《来*翔凤镇辖区各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和签订的《*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目标任务,我局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全面推进综治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认真搞好计划生育基础性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设置了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和规范的计划生育户外公示栏,半年组织了2次育龄妇女培训学习,群众政策知晓率达l00%。《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育龄妇女信息卡》、《流动人口登记卡》建立规范,按月运转,登记准确率达100%。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半年来,通过全局干警的共同努力,我局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各司法所开展工作不够平衡;二是机关及部分乡镇司法所人员不够,对开展工作产生了一些影响。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将在下半年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八、下半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升全局干警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继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及活动;

2、继续开展“*”普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第7篇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wto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wto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12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8篇

论文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社团组织;基层自治;诉讼资格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民事法律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的民事法律的法典化进程,促进我国的立法体系的完善,保证我国民事活动的稳定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协调,高效和稳步发展。

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当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便是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发展及意义

业主委员会产生于社会发展的自然需要,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活动的日趋集体化,物业小区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物业小区的产生对于方便居民的管理,节约社会的资源,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有积极意义。在物业小区基础之上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同样对于小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业主委员会是在全体居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的可以代表本小区全体居民意志并进行本小区的部分事务处理的执行机关。基于业主委员会之上的业主大会则是由全体业主参加的具有决定小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成立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意义:

(一)业委会的成立符合了大多数业主基于共同管理小区事务的愿望和要求。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方便了小区的自主管理,有助于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日常生活自己管,也有助于小区的民主建设。

(二)有助于提高小区的管理效率,有助于节约资源和成本。业委会的成立实现了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可以适当降低因雇佣他单位管理而造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消耗,有助于节省资源,低成本,高效率。

(三)是一种民主政治的新的实践方式,对民主政治的创新有实验意义。

二、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并督促全体业主依照合同行事。负责管理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经费以及办公经费的收支,保管和费用。

(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向业主大会提出管理共同事物的建议,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割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审议决定无需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事务,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执行业主大会会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实行自治事务公开,负责向业主公开本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它事项,接受业主的咨询。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区的行政监管,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业主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物业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独立的原告和被告,代表业主大会参与诉讼的活动。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司法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困境

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问题在法理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欠缺反映到司法过程中直接影响了法官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和当事人能力问题的判断,各地人民法院在认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上有很大的分歧,如广东省“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诉深圳振业地产开发公司更换电梯和划拨公共设施专用资金纠纷”案,法院作出了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定;但有一部分法院则认定业主委员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如广东省“广州越秀区北秀花园业主委员会诉广建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甚至同一个法院对不同案件也做出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在2002年“福州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诉福建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中,该院则判定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或支持。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江苏,杭州等地的法院一般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只能是其他社团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才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只是在房管部门注册,并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些法院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算作是其他组织。对它的地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四、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立法借鉴

(一)不具有法人人格的管理团体。以德国为代表,又称德国模式。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规锁定: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未有权利能力,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权利义务的主体非住宅所有人共同体,二是单个的住宅所有人。发生诉讼时,非住宅所有人共同体而是单个的住宅所有人成为当事人。

(二)具有法人人格的团体。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以此模式,不分情形的不同,而一律承认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我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这种模式。

(三)管理组合法人。以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是一种附条件的承认管理团体为法人模式,《日本区分所有权法》第3条规定:由30以下的区分所有人构成的管理团体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但是,区分所有人人数为30人以上,且经区分所有权人及表决权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时,尔康申请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团体,成为“管理组合法人”。 

(四)判例事务上的法人人格。以美国为其代表,又成为美国模式。美国传统法律理论并不承认区分所有人的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但因美国法律理论的变迁,美国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判例承认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现在,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法人资格已在美国判例实务上获得了普遍认可。

五、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构想

随着当今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社区文化的迅速发展和社区委员会的进一步发展,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已变得愈加重要,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民主性的组织,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的作用越加突出,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已经为大势所趋。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中和在民法的实务处理中,我们首先应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即承认其为一个合法的具有法人性质的社会团体。其次,鉴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的民法典体系还未建立,众多民法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因此,在确定业主委员会取得法人地位的同时也需要对其享有的权利给予适当的限制,即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相对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再次,国家还要通过加大对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指导,并通过完善立法体系使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得到合法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当得到承认

业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团体,由小区内的多数业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职权的行使代表群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小区内的所有业主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其通过自主选举,自主决策的方式具有民主性,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其地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实现了小区内的自主管理,有助于提高小区内的业主进行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可以增强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有助于增强小区业主的法律意识,促进小区法制建设的发展;最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有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实现小区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小区管理的低投入和高产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行使作出适当限制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且其符合小区内多数业主的共同意志,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小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应给予承认。但是由于其出于起步阶段,经验不丰是其必然的缺陷,如果对

其无限制的承认则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应通过对其全力进行限制,如通过合理保障其作为法人代表的诉讼权的行使,从而实现业委会作为法人所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通过完善立法司法体系保证业委会权利的合理行使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的合法行使不仅是其自身作为法人的要求,同样也需要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司法体系来保证其合理合法实施,因此,国家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是业主委员会行使其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9篇

2019年,我们按照依法治校条件标准和我校《普法依法治校规划》,经常与旗司法局、法院和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主管同志联系指导工作,确保了依法治校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收到了依法治校的育人效果和办学效益。

学校在精神文明、学习型组织建设、教育科研、德育工作、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狠抓学法活动,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我校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的一个重要工程来抓,把普法工作作为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普法责任制,定期召开普法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学校普法工作形成了校长亲自抓,领导小组集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的齐抓共管格局。

结合工作实际,领导带头查找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改进,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观念。

二、是狠抓教职工学法活动。

抓教师的集中学法。除组织教师一月一次的普法教育学习外,我们还利用每年的寒暑假集中3——5天组织教师开展学法活动。无论是平时,还是集中学法,我们采取了学法律、专题讨论、法律知识讲座、依法对照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三、狠抓学法专题讲座活动。

为了使学法与研究工作相结合,我们将教师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内容撰写了10多个学法专题辅导报告,开展教师学法专题讲座。如,在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师德演讲比赛,师德报告会,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的基础上,同时学习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基础上,在学习的过程中,学校根据办学情况和教师工作实际,拟定出一些专题,组织教师进行学法专题讨论,以此这样以利于教师以法联系实际,深入教师学习效果。

四、是狠抓学生学法活动。

在学生学法宣传教育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学校利用每周一国旗下讲话时间,组织学生学法。

2、开展守纪护法和我与法同行的实践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不断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五、是狠抓法治进校园活动。

在法治进校园活动中,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抓学生的学法专题讲座活动,这一年来,开展了六次学法专题讲座,如校外法制副校长、派出所所长在讲《道路交通法》的基础上作了《遵守交通,爱惜生命》的辅导报告,派出的同志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给学生作了法制教育辅导报告,学校利用11·9消防安全日活动,结合消防安全有关知识,

给学生作了《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制辅导报告等。

2、认真开展警校共育活动,主动配合公安干警来校讲法制教育课,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3、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3·15、11·9、12·4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举行了我与法同行升旗仪式活动。

4、组织学生观看防邪、反邪、禁毒等方面的图片展览和影视片。

5、开展广播、板报、橱窗、办报、文艺表演等形式的宣传活动。

6、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我们逐步完善了各类治校管理制度,如行政管理方面的《德育工作管理制度》;教师管理方面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学生管理方面的《林东七小学生日常行为常规》;教学管理方面的《教师上课、调课、代课规定》;教育科研管理方面的《教育科研奖励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都经过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在以法制治校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制度已成为规范教职工的依据,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七、依法管理教职工,强化教师义务与权益,在依法治校中,我们严格按照所完善的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要求教师不折不扣地执行《***教师“十项禁令”及责任追究有奖举报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有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增

强,师德师风好。  我校教职工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以校为家,依法教书育人,在家长学校的作用下,经常与家长沟通联系,与家长共同探讨和研究教育学生的良策,无训斥家长现象。全校教师尊重学生,师生关系民主和谐,无侮辱、歧视学生现象,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校实行了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聘任双方职责分明,学校积极为职工创造出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受聘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是建立了政治上的谈心对话联系制度,领导通过谈话及时了解教职工的心声,为他们的政治成长搭好平台。

二)是精神上多激励,以充沛的精力投入本职工作。

三)是思想上多鼓励,帮助他们进步,促进其专业成长。四)是生活上多帮助,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中的具体困

难为他们分忧排难。

五)是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广泛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教学研讨活动,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接受继续教育,参加各级各类教研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六)是为他们晋级评优创造条件,使他们在尽到本职工作职责的同时能享受到应有的政治名誉和经济待遇。

八、规范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生权益为了规范办学行为,我们不但健全了各方面的规章制度,还依照相关法规特别完善了学生常规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等,强化了教师的管理职责,规范了学

生的行为,使学生学习有常规,言谈有尺度,活动有范围,待人有礼貌。

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方面主要做了几件事:

1、学校配合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及时清除了学校周边不合法摊点,经常对外来不速之客进行盘查,对辱骂殴打学生、侵犯师生人身权利,侵犯学校财产、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不法分子,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2、严格执行了课程计划,不随意调课停课,上好开齐的每一门课,开展好每项活动,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要做到有准备、实施过程扎实,效果显著,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中都得到学习和锻炼。

3、严格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及操行评定制度,先进表彰等制度,积极开展学生受益的教育教学活动,以此规范学生行为,使学生健康成长。

4、经常接受外来后进生,做到耐心教导,循循善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