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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变更申请书

时间:2022-04-27 0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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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变更申请书

第1篇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收入线标准以下);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3㎡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具有本县居民城镇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国企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企改革下岗离岗失业人员家庭;

2、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13平方米以上属危房或简易房;

4、家庭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交验的相关材料

1、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有关材料。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岗职工应出具下岗证明和再就业优待证明。

6、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属社区或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

8、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低保户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10、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由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包案单位提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

2、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3、社区或包案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备后,社区或包案单位对廉租房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住房(或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审核

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会同社区或包案单位予以审核。并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0天。

(三)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局审核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为: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2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3分,山地、丘陵每户不超过4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标准和住宅的面积审查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楼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楼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验收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组、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核报批后,由各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一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截明家庭成员状况,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及申请面积和位置(标明四址);

(三)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

(四)涉及建新退旧的,应提交村委会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天;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由村、组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建房对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公告上报县建设局审查;

(五)县建设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将相关申请资料和选址意见书转送县国土资源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县建设局转送的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批复下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转发到村委会,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及时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八)公告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无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员会同村、组干部按照批准的面积、地类、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住宅用地四址、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九)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后,各乡(镇)土地管理员要及时会同村、组干部,实地对照检查,确保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因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的,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等相关文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3篇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以及促进保障对象自立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自己的业务管理范围对保障对象实施减、免费用等照顾。

    第二章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职工的工资或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离退休金(养老金)或我市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我市规定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发放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金。

    各级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有关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施生活保障。

    第八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非农业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在职在岗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退休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居民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均按其劳动实际收入或我市确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第九条  失业、待业和下岗人员对经劳动部门介绍和推荐的职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条  居民家庭收入,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失业救济金、保险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获得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据实填报家庭收入及有关情况,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要据实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第三章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常住户口的农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第十三条  农民家庭纯收入,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各类种植业收入;

    (二)各类养殖业收入;

    (三)各种劳务收入;

    (四)养老金、退休费;

    (五)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本着鼓励保障对象勤奋劳动、自立、自强的原则,对家庭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者(在校学生除外),而不积极从事劳动的,要按当地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在限期内评议、调查,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保障金审批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派人或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意见上报区、县民政局。

    第十七条  区、县民政局在限期内审查批准,不予批准者亦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村为年人均纯收入)差额计算确定。

    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保障标准从优。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的当月起计发。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的需要发给现金或实物。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人员增减和生活水平进行审核,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或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对象应接受审核,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迁移变更户籍,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城镇新增加的保障对象经费和原救济对象提高部分的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原救济对象的原救济经费仍由原财政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由区、县财政和乡、镇财政及乡、镇、村集体经济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此项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决算,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拨付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救助基金、扶贫基金等均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民政部门要对民间社会慈善组织从事的社会救助活动加强指导。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监督;人民群众对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门、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恪尽职守,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九条  对采用虚报数字、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以及在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追回其不应得的部分,并进行批评教育。

    对出具伪证单位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依据城乡人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年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视政府财力,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综合研究拟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当年7月1日公布。

第4篇

20xx年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xx〕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 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其中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二章 申办

第六条 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等4类准入人员,直接向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由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

积分制入户人员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办。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申办。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九条(七)项第1目的人员,按照人才引进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七条 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引进人员的户口迁入我市的,主管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请示,获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下达计划,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八条 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补充入户条件应包括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选取程序等,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入户指标数,做好规定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拟入户人员的推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引进的特殊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查。

引进人员单位可按上述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将拟入户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按引进人才申报程序审核办理。

引进人员单位当年拟入户人员计划超过20人的,由引进人员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士官、驻穗部队招用异地非军籍职工,涉及入户的,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民政局、联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下一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第三章 入户

第十二条 收养入户

(一)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 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

第十三条 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条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 参军复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

3.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4.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 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

2. 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 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 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 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四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1. 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2. 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3. 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4. 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 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家庭团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2.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xx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2. 办理投靠父母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户,除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父母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属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有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双方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第十六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

(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

1. 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3. 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4. 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5.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二)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手续及所须证明材料

1. 街(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报请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公共集体户地址及公共集体户口专职管理员名单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街(镇)公共集体户。

2.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案登记,并予以办理居民集体户口簿。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

(一) 迁入学生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2)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3)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2.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及所需证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口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选择办理户口迁移的,在入学当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

(3)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二)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 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

(2) 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指标。

2.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需提供申请人所在驻穗办申请、市协作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需提供驻穗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意见及市协作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类人员的入户复核和落户手续

凡经省、市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及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入户复核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入户复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入户卡及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复;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就业报到证明(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下同)、《户口迁移证》。

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如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的,还需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以及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转业证(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属军队离退休安置的,还需提供三联单。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以及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在介绍信上加具入户复核意见后予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可直接前往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复核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若配偶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子女的出生证。

(二)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证明材料

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入户卡、本市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下同)、《户口迁移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由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批准来穗入户人员,还需提供本人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需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经市控人办复核盖章)、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以上办理入户人员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家属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第十九条 关于农业户口问题

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凡自愿申请转为居民户口的,均给予办理。

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市外农业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可直接转为居民户口,属迁入本市农村的,应提交迁入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严格控制居民户口迁入农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转农业户口手续:因考取大中专院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不超过两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农村户口学生(现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口内);养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农业户口的被收养儿童随养父母迁入,且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

原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迁往外地后,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申请迁回本市的,办理迁回本市户口时,应按其原迁出本市的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登记入户。

第四章 市内迁移和分户

第二十条 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准予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行政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 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家庭户的。

2. 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回迁安置等原因申请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4. 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房屋产权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5. 本市居民在广州没有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本人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

(二)办理户口市内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除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2. 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单位分房证明或单位租赁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回迁证明。

3.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合法住所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4. 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原单位关闭的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单位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5. 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要求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三)街(镇)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街(镇)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公共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址。

(四)属本条第(一)款第3、4情况或应迁往实际居住地又拒不迁出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告知后仍不肯迁出的,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材料,依职权将其户口迁往其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内。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人员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的条件

具有学生集体户口、福利院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集体户口等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市内迁移证,凭市内迁移证及《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或入户卡等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1.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2年暂缓就业年限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准予在我市入户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方已迁来本市的,该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肄业后可准予随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3. 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儿童随养父母入户或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4. 驻穗办集体户口人员及迁入房改房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迁入本市居民户口条件: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在编工作人员和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连续在驻穗办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驻穗办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和合法住所,准予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属占用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子女,达到我市市外迁入家庭团聚类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证明、入户卡。

2. 属学生集体户口随父母的,提供毕业证书或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3. 属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儿童随养父母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养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的,提供已参加工作的单位证明以及对应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4. 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在编工作人员和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的,提供退休证、调入驻穗办工作证明(调令及户籍档案底册)、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的证明;属占用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子女,对应其符合我市市外迁入家庭团聚类准入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办理分户手续。

(一)办理条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户内成员要求与户主分户,可在原户口登记地址上办理原址分户。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分户,除需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宅基地证等)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离婚、无房屋产权且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

2. 属房屋所有权分割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和户主的身份证。

3. 属农村地区分户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离婚要求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2)属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要求分户的,需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对房产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协议、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我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和,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审核部门应做好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工作。对学历、学位证书有疑问的,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不属于网上查询范围的,应当委托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或其他合法鉴定机构鉴别。对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疑问的,由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别。对婚姻证件有疑问的,由市民政部门鉴别。对计划生育证明有疑问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鉴别。对出生证有疑问的,由市卫生部门鉴别。对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疑问的,由市公安机关鉴别。

市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做好入户复核工作。复核无疑义的,给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并在《复核意见反馈表》中注明理由反馈审核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入户的人员,办理登记迁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生育,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一)超生的;(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对一方或双方为市外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且已按政策接受处理满5年的,准予按规定申请入户本市;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违法生育者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二十七条 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以及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符合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单位出具意见;与户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主、业主身份证和户主、业主同意入户意见、业主房产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细则所称的计划生育证明,是指本市街(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6个月)内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细则所称的驻穗办,是指经广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创业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细则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凡迁入本市人员及本市居民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细则规定的所需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5篇

[关键词] 财政支出 交通管理 集中支付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目前以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核心的三项基础性的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三项改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只有并驾齐驱,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快速前进。这将是一次非常深刻的改革,它涉及到预算观念、预算体制和预算管理方式的改变,是对传统预算管理体制的一次革命。前一段时期,改革的重点集中在财政收入方面,这一段时期,改革重点将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上来。

根据国务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财政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这是我国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自2000年起,我国开始编制部门预算,但是想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光有好的预算,还不能确保资金的使用不出岔子,还应有盯得住、管得了的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再造一套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势在必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将财政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单一账户进行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改变资金管理方式,改变资金收入和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只设一个财政国库账户,记录所有收入与支出。它是我国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预算监督,能够加速预算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预算资金改变预定用途、加强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实施力,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减少国债发行,优化预算编制,促进国有资产核算。

无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一种先进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我们理应推行。但交通行业有其与其他部门不同的特点,无论是交通运输业还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其一体性、连续性、关联性,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也有别于其他部门,如何适应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出有利于交通行业发展的改革方案,是交通行业面临的一件十分重要且亟需研究解决的大事。

二、研究目的

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健康发展与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成败。本课题就是针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的形势,通过分析国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一般做法,比较我国与外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差距,研究交通行业的本质属性和业务特点及相应的资金来源与资金支出的关系,为交通行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不同于其他部门及地方同类预算单位提供理论和事实依据,确定交通行业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并设计适合交通行业的具体的支付方案,从而有利于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

三、 国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模式分析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国外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treasury single account——tsa),即将所有的政策性财政资金的收付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收入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支出都从国库单一账户中开支,从而实现对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的全程控制。体现在支付制度方面就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的过程为:根据支出部门开出的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动费的支付凭证或由国库部门签发的支票,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同业资金清算系统或政府支出信息管理系统,从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划拨资金。

(一)各国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之比较

通过对以上各国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收缴方式上普遍采用直接缴库,在支出方式上一般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只是在管理机构、账户设置、资金范围的界定等方面有细节上的差异,其比较分析如下:

国家

名称

管理机构

名称

账户设置

收缴方式

(主要指税收)

支出方式

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范围

法国

经济财政部

公共会计司

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分类账户

纳税人直接申报,以支票形式缴税

财政直接支付(控制实际支出资金)

所有政府现金资源(包括税收和其他预算内外收入)

匈牙利

财政部

国库局

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总分类账册系统

纳税人直接缴库

财政直接支付

所有财政收入

巴西

国库

秘书处

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户(零余额账户)

纳税人向商业银行缴款,银行在两天内划转到国库

财政直接支付

税收收入、公债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日本

命令机构和

出纳机构

国库单一账户、

银行店

税金由纳税人直接申报纳税,岁入金由岁入征收官征收汇缴

财政直接支付

税收收入和非税的岁入金

意大利

国库部

国库单一账户

纳税人通过商业银行直接缴库

财政直接支付

税收收入和其他预算内外收入

美国

财政事务

管理局

国库单一账户

纳税人直接在网上缴税划款

财政直接支付

税收收入和其他各种财政收入

(二)各国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之借鉴

1、国外国库管理的基本运作方式

从各国的国库管理运作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库机构的设置基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设立独立的国库机构;第二种是国库设置在财政部内,为财政部下属的一个司(局)或处,如法国、日本。各国普遍采用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库单一账户,即我们前面提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的过程为:根据支出部门开出的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动费的支付凭证或由国库部门签发的支票,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同业资金清算系统或政府支出信息管理系统,从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划拨资金。在各国中,目前所有的政府资金都集中在中央银行的国库的单一账户中。

2、外国国库管理的特点

(1)国库具有财政管理的职能。从目前各国的情况来看,国库不仅承担着执行预算和监督的职能,还肩负着财政的职能。传统意义上的“库藏财政”模式的国库职能要求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由于国库的预算收支的执行过程中,可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取收支信息,从而有利于对财政收支实施全面而有效的控制,促进财政资源的优化管理。国库的财政管理职能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库的核心职能。其中,加强对公共支出的监督、管理和政府融资政策的制定是各国国库管理的重点。

(2)资金管理的“市场管理”机制。在各国的国库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时刻体现着“加强控制,提高效率”的目标。部分国家在资金的管理上引进了“市场管理”机制,即中央银行管理国库账户要收手续费,国库存款余额也计付利息,因保管国库资金不当造成的损失也须按规定赔偿。以法国为例,1993年独立法第38项条款规定:法兰西银行应将政府视为客户,通过向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收取费用,其对中央行管理和运用国库账户所收取的费用金额相当可观,每年约2.3亿法郎,与此同时,银行也按市场主导利率向政府单一账户资金余额支付利息。而日本《会计法》规定,日本银行是由其管理的国库资金为国家存款,如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要依民法和商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这样,既能刺激中央银行提高对库存款的使用效率,又能保证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3)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严格的责任机制。这是实现国库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各国在有关国库资金的使用、支付和监督过程中各部门所负有的权利和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用立法形式制定了规范的监管程序,以及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审批、授权、计账、拨款等环节设立层层责任制。有些国家还设有专门的对政府资金支出进行监督的机构,对预算的执行状况实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双重监控体系。如法国的双重监控,内部监控包括国库内部监督和财政监察专员的专项检查,外部的监督则由检查公共资金使用的最高司法机关审计法庭进行独立审计。审计法庭的基本职能是协助议会监督预算的执行,如发现非正常现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4)高效率的国库资金运行机制。各国高效率的国库资金运行机制主要是建立在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置、集中统一的政府支付系统的运作,以及以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和支付系统为依托的基础上。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减少了非单一账户下资金拨付的多个转账环节,实现对政府资金的集中、统一使用;通过政府支付系统,能掌握各支出部门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状况,从而杜绝不合理的支出,实现对预算资金的全面严格管理。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和支付系统是保障集中支付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各级预算的执行与管理采用先进计算机操作技术,并在预算执行的各部门间建立了财务信息网络系统。不仅使预算执行和管理达到了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还更易于对每一项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监督和控制。由于各国电子化程度不同,具体操作方式也不同,主要依靠网络和银行间资金清算系统的完善与发达。

四、河南省交通行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情况

河南省交通厅是河南省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单位,下设11个厅直属事业性单位,包括公路局、航务局(海事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质检站、定额站、机关服务中心、厅行政机关、通信中心、征稽处、河南省交通学校、交通技工学校。河南省交通行业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目前,纳入该项制度的单位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即省交通厅),基层预算单位(包括各省局和直属学校)均未涉及。改革要求省交通厅完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取消所有过渡性账户,省厅财务处甚至无须设置零余额账户,对于过去老账户中的余额实行只出不进,到2004年底彻底清零。在大半年的实施过程中,已出现诸多问题,基本实行情况如下。

(一)河南省交通行业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前后的资金管理特征

河南省交通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交通规费收入。其中政府性基金包括汽车养路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预算外资金包括运管费、通行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前,河南省交通行业资金管理流程如下:

1、 政府性基金

对于政府性基金,其收入由各地市交通部门征收汇缴到省交通厅征稽处,再上缴到财政国库;在支出时,由省交通厅通过资金预算上报财政部门,经审批后取得资金进行分配。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在交通厅设立基本建设专户,按工程进度拨款;其他资金按照各省局的部门预算拨款,再由各省局根据比例分成向地市交通局分配。

2、 预算外资金

(1)运管费。运管费由各地市交通局通过本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规定比例上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2)通行费。高速公路已发展为有限公司,其收取的通行费作为企业收入,不再上缴财政。对于省管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由收费站征收后上缴到省公路局统管处,再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地市管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征收后直接归集到当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60%上缴省公路局统管处,再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3)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质检站、定额站等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直接上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3、 交通规费

对交通规费实行层层上缴的形式,由各县市征收后上缴省交通厅征稽处,再划归财政国库。在支出时,由省交通厅按预算上报财政部门,经审批后按比例分配到各县市,再根据计划划归到各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河南省交通行业进行预算管理的项目和内容增加,除政府性基金外,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管理费等均纳入集中支付。对省交通厅财务处取消全部汇拨汇缴账户,在支出时由下级预算单位(包括公路局、航务局、地市交通局等)向省交通厅上报支出计划,再由省厅上报财政,经财政审批后直接拨付到下级预算单位。重点建设资金向农网道路倾斜,通村公路进行切块管理,资金支出由省交通厅按计划上报省财政,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各地市财政局,再下拨到各地市交通部门;对于国债资金补助,由省交通厅上报省财政厅,经批准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各地市交通局;对于中央车购税补助,由交通部根据计划拨付到省厅财务处,再拨付到各地市交通局财务处。

(二)河南省交通行业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的相关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河南省交通行业实行了半年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交通厅财务处上报用款计划和拨款通知书,过去一次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在要分预算项目解决,一个项目一张通知单,交通部门的业务量很大。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设施仍不完善,一是预算项目不科学、不准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部门预算更加科学、细化,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还无法满足;二是网络系统不够发达,改革要求直接支付到供应商,但是并未实现与所有供应商联网;三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整个系统不够灵活,调整困难,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因此对于大多数项目由于预算不能做到完全准确,常常使拨款滞后。

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有收入统统上缴各地“财政汇缴户”,取消过渡户,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当天清缴,但是效果并不明显,银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4、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交通部门的会计核算任务更重。例如,基本建设项目原来按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但现在支付时还要受到其他方面的制约:一是受收入制约,即财政上是否有相关的资金来源进行支付;二是存在一个协调问题,财政总是按月均衡支付资金,但项目进度快慢不一,经常出现“需要资金的时候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需要时资金又过剩”这种不平衡现象。

5、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程序繁多,交通部门要与财政厅的经济建设处、国库处、预算处、财政厅支付中心进行联系,财政“婆婆”太多,交通部门工作不易协调。

6、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交通厅无法监督调控各项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弱化了交通厅的行业调控能力和行业管理职能,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五、铁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情况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铁路单位事业费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事业费一直纳入铁路财务管理,目前实行的是铁道部统一管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基层事业单位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按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从铁路现实出发,铁路事业费宜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来讲:

(1)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即财政部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铁道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的工资均实行直接支付。

(2)工程采购支出。工程采购支出,指各事业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各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支付,由财政部国库执行机构通过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

(3)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指事业单位采购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铁道部认定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物品、服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各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开具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4)其他购买支出及零星支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即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投资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及特别紧急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各事业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各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各单位支付指令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和银行填制的划款申请与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5)改革事业费会计核算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事业费由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机构支付,相应的,反映事业费收入、支出的会计核算作如下改革: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事业费收入;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总账科目用于核算事业费收入、支出;各事业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各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有关事业费收入、支出的具体会计业务为:①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各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指出,各单位根据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③对财政部下达的小额现金账户用款额度,各单位根据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年终决算由各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铁道部、二级预算单位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事业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上级与下级“拨出经费”、“拨入经费”相抵冲的账务处理。铁路事业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铁路事业费管理现状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出发,事业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争取用3~5年的时间全面实施事业费的国库集中支付。另外,铁路事业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还需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宏观环境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理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明确财政、税务、国库、业务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进一步改革国库管理体制,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配套实施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建立独立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和联行清算制度,规范结算,对账和清算行为,确保预算款项的及时入库、支付和结账;加快国库部门的电子化和计算机网络建设步伐,加快财政收入入库和款项拨付,适时反映财政库款的动态。

(二)铁路建设基金试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利弊分析

铁路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属于国家预算管理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基金,是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1、建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利”

京秦客运通道提速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利”主要表现在:(1)实行集中支付制,减少了拨款环节,款项通过财务司直接划转到施工单位、供货厂商等最终用户,资金到位迅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变了原来将资金层层下拨的做法,避免各级管理部门截留、占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进度。(2)由于集中支付统一管理,财务人员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工作上没有顾虑,可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3)集中支付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每笔业务都是公开进行的,增强了执行中的透明度,收支更合理,更合法。(4)集中支付制有利于加强预算约束,使每笔支出真正作到专款专用,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

2、建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弊”

京秦客运通道提速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弊”,即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建设基金实行直接拨付后,虽然减少了中间环节,但仍存在着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有的款项从指挥部报送用款计划,到用款单位收到资金,需要较长的时间,影响拆迁和施工进度。(2)建设基金实行集中支付后,路局财务处、项目处和指挥部等中间环节,应根据部财务司转账通知书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但从目前来看,拨款与通知书没有同步,铁道部向用款单位拨了多少款,路局财务处、项目处、指挥部都无法掌握,工作较被动。(3)由于许多最终用户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收到资金,而工程用款又很紧急,故发生过重复申请资金的情况,严重干扰了项目管理单位日常的财务和工程施工管理,个别情况还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4)由于拨款需要完备的财务手续,也就是说,必须有合同、验工计价等才能申请拨款,而现场急需支付的一些费用,比如征地拆迁费,特别是直接支付给当地村民的,一谈妥马上就得付款,如付款延误对方就可能反悔,重新谈判一般都会提高要价,而集中拨付办法,解决不了现场急需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迁工作的完成,在客观上成为增加工程成本和延长工期的一个重要原因。(5)铁路概、预算改革滞后,概算编制较粗糙,某种程度上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如根据《铁路基本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经审批成立,据此确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以及作为实行招标承包和投资包干的主要依据,而在施工阶段,变更设计要由设计、监理、施工和建设单位四方签认,但工程最终批准多少投资,要到工程后期概算清理时方能确定,这样,往往施工单位垫付资金后,从整理完备的财务手续到资金申请到位,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造成资金紧张而影响工程进度,而这些资金是否能最终被批准兑现,还要到工程后期概算清理时方能确定,使得各施工单位有顾虑,这也是造成管理混乱和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六、湖北省交通行业资金管理现状与国库集中支付的关系研究

(一)湖北省交通行业的业务特点

交通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管理部门与其它行政管理部门一样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职责,但同时又具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突出特点:

第一,交通行政管理系统具有管理面广的特点。只要有道路、航道,有车辆、船舶的地方,都必须切实加强交通行政管理,其管理覆盖面必须是全省行政区域的每个角落。因此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从下到上,从上到下也具有运转周期长,而使用分散的特点。

第二,交通部门又具有管理层次多,管理权限、级次交叉的特点。按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认定,从省到市(州)再到县(市)应该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预算单位,而每个级次预算单位之下又都有很多基层预算单位。据初步统计,交通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具有独立核算功能的单位有600多个,涉及的规模不一的建设项目有几千个之多。

第三,交通系统具有行政管理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特点。属于交通行政管理的事业经费,一般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预算外资金;而用于修路、架桥、治河、建港和道路客货运站场建设的资金除了交通规费之外,主要靠通过银行贷款,引入外资,集资借款,地方政府自筹和政策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因而具有资金需求量大,而资金来源广泛的特点。目前各业管理部门都面临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而资金筹措特别困难的局面。

第四,在省财政厅支持下,交通部门非税收入(即所有交通规费)的征收,解缴、使用已形成了全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高效运行的局面。这是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促进社会进步的良好基础。这也是与其它管理部门相比的又一个特点。

(二)湖北省交通行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后的资金管理流程对比分析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交通行业的资金管理发生较大变动。以湖北省为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前,交通厅的资金支付程序如表1(略) ④拨款

③拨款

①申报用款计划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厅

基层预算单位

国库

交通厅开户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湖北省交通厅的支付业务流程图如表2、表3(略)所示。

对比以上各表,我们可以看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加强了对财政资金全过程的监管,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挪用,为预算执行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实现了从源头上制止腐败,是反腐败的治本性措施。但是任何一项工作要想顺利进行,必须做到财权和责任相统一,财权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资金的支配、使用权,没有事权和财权的有机结合,就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交通行业自身存在许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因此这种新的制度改革在交通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交通行业各单位的业务量大大加大。预算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预算部门不仅要保证原来正常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还要组织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编报分月用款计划,进行支付申请等工作。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交通部门不能自主把握资金的运作,各种审批手续繁杂,资金的及时到位不能保障,特别是基本建设资金到达的滞后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前,商业银行愿意向交通行业提供贷款,是因为交通行业大多数项目属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银行承担的各种风险均较小。而改革后,单位在开户行账户上没有存款余额,银行存款资金减少,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贷款,使银行存贷比指数大大降低,收入锐减,反而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银行将很难再给交通部门提供贷款。

4、即使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模式,预算单位获得了一定的支付额度,但在向商品劳务供应商支付货款时,支付行首先要垫付资金,从而导致预算单位的账户上表现为负值,行只能在一天结束后才与国库进行清算,虽然能够取得一定手续费,但是大大限制了其资金的流转。

(四)大一统的国库集中支付对交通行业的不利影响

按照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工,交通部门具有其特殊性,如在现阶段完全以发达国家模式进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可能会有较大困难。以湖北省交通行业为例,湖北省交通厅除负责一般行政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外,还负责交通规费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筹融资等工作,既行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职能,还具有建设项目筹融资、经营管理等特殊职能。在现阶段,如果实行一个单位一个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和由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的支付方式,将会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

1、对交通建设筹融资工作的影响

交通基础建设任务繁重,贷款资金量大。在湖北省,截至2003年底交通厅贷款余额已达313亿元,2004年交通建设总投资为165亿元,其中:重点工程100亿元,面上工程60亿元,而交通规费资金、交通部车购税专项投资、企业投资及地方自筹资金只有近70亿元,余下90多亿元都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如果严格按照西方发达国家模式进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只能有一个零余额账户,而且不论是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还是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各单位的银行账户上将没有银行存款余额,也没有资金的现金流量,这将直接影响银行对交通部门的贷款,影响交通建设的筹融资工作,具体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后取得银行贷款没有保障。根据银行贷款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适的存贷比指数是商业银行向企事业单位贷款的重要依据,如实行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单位银行账户没有存款余额,没有合适的存贷比指数,银行将很难再给交通部门贷款。

二是改革后无法达到银行对贷款资金担保的要求。湖北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贷款是通过交通规费资金(即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担保取得的,这种担保是以贷款主体(省交通厅、省公路局)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为基础的,一旦银行存款余额为零,银行无法从交通部门银行账户上扣本扣息,担保将无法履行,从而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降低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的贷款信誉度。如果用于担保的规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要想继续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就会导致银行存款账户主体的变更(由交通变为财政),银行可能会要求省财政厅行使担保职能,而行政单位是不能提供经济担保的,那么交通建设资金的筹措将很难解决,特别是路网工程的贷款无法筹集。

三是改革后无法满足银行对信贷资金监管的要求。以收费还贷公路为例,银行在公路建设期的贷款投入,要通过公路营运期的通行费收入来实现投资收益,但根据国家的收费政策,这部分收入属于预算外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按照以前的资金拨付方式,银行可以对财政返回的通行费现金流进行监管,如果实行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直接支付,全部资金不通过贷款银行的现有账户,存留在国库或基层用款单位,因而商业银行是无法对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从而无法对各自的投资收益进行监管。

四是对银行信誉评级的造成影响。银行的贷款规模、贷款期限等是根据贷款单位的信誉确定的。一直以来,湖北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信誉等级都是aaa级,如果实行彻底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账户上没有银行存款余额,没有资金的现金流量,银行信誉评级的许多指标可能会为零,这将会严重影响银行对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信誉评级,从而严重影响贷款规模和期限,不利于交通建设的筹融资工作。

2、对交通系统现有会计核算体系的影响

交通部门点多线长面广,情况复杂,所管辖的业务和范围也较大。湖北省交通行业,从主要业务方面,有交通规费的征收,有公路水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有道路运输和安全的管理,还有工程质量的监督等;从管理范围方面,有厅机关本身,厅直属业务局和厅直单位,市州县交通、公路、运输、征稽、港航系统,这么庞杂的系统没有一个完善的核算体系和办法是很难想象的,因此湖北省交通系统根据国家目前有关财经制度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形成了一套健全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省交通厅作为全省交通部门规费资金的收支一级核算主体,对全省各项交通规费的收支进行核算,全面反映交通系统的总收入和总支出;交通厅厅直二级单位分别对本单位及系统规费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各市州县基层单位则分别对本单位规费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因各级交通部门是独立核算单位,这种核算体系能较全面地反映整个交通部门和各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收支全貌,有利于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全面反映会计信息。近些年来由于有这一整套的会计核算系统作保障,湖北省交通厅目前尚未发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将会对交通行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形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既不能全面、及时反映交通部门的收支情况,也不利于资金的监管和核算。主要表现为:

(1)目前进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针对行政单位和完全的事业单位,其会计核算体系要么按照行政单位执行,要么按照事业单位执行,有其固有的体系。而交通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单纯的行政和事业单位,是既有行政单位,又有事业单位,属性上无法分开,发生业务时,究竟应该怎样进行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使交通部门无章可循。

(2)在进行具体核算时,若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一级单位对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的拨款将由财政直接拨付,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基层用款单位后,在会计核算上只给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一联“入账通知书”备查,此联不能作为收支核算的账务处理依据,只能作为备查账,这样一方面造成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账收支无法平衡,会计核算不全面,另一方面影响了资金的及时监控;若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一级单位对二级单位的拨款将由银行直接通过二级单位零余额账户拨付,一级单位将无依据进行收支的账务处理,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支出业务无法在一级单位财务账上反映,这样也会造成一级预算单位的财务账收支无法平衡,更不利于一级单位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

3、实行直接缴库对交通规费征收水平的影响

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通过对每辆车、每艘船进行单车单船按月征收上解,最后集中省级财政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金的主要来源。由于车辆、船舶流动性大,征收困难,必须经常上门上路下河催收,车(船)主主动缴费率不到30%,如果取消收入过渡户实行直接缴库,将加大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难度,对费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交通部门资本金筹集力度。以公路规费征管工作为例,有以下四点不容忽视:

(1)规费征收实行直接缴库将延长车主缴费时间,加重车主经济上负担,激化征缴矛盾。

(2)公路规费实行直接缴库与现行的上户上门征收方式不相适应。

(3)公路规费征收实行直接缴库,将使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的行为重新抬头,从而导致公路规费的大量流失。

(4)公路规费征收实行直接缴库后,如果遇到退费情况,由于财政退库手续可操作性不强,退费的及时性将得不到保障。

4、对交通部门宏观调控能力的影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上去,交通部门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将大大降低。而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又不同于一般建设项目,是一个全方位的互通网络,必须进行统筹规划,因此省级交通部门必须具有资金的使用权、调度权,才能协调各地、各方面的局部利益,调动市(州)、县(市)等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公路网布局进行建设和养护。

5、对交通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影响

交通部门的养护任务重,资金量大,水毁等突发性事件较多,每天均必须进行补坑槽等小修保养工作,如果按照一般的每月一次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难以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从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6、影响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交通部门资金使用量大,建设项目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多(一年交通部门有几千个建设项目和600多个部门预算单位),如果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的审核任务量将大幅增加,加上不可避免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将严重影响交通建设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使目前本已很紧张的建设资金更加难以到位。另外,还将增加资金运行成本,如必须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应付申报、审核、请款等工作,且各项目单位和资金使单位将增加大量的差旅费,用于请款等工作。

7、影响交通部门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道建设及养护委托省交通部门负责实施,省道及以下公路的建设及养护由省交通部门负责实施。多年来,国家赋予交通部门以事权,同时也赋予交通部门对交通规费统收统支权,这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如果不从交通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一个模式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形成“财政给多少钱交通办多少事”的被动局面,不利于发挥多个方面的积极性。只有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才能发挥交通和财政等多个方面的积极性。多年来,交通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以及财政部门的要求,对交通规费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编制部门预算,资金进入省级金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拨付到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再根据预算拨付到项目单位和用款单位,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事实证明,由于发挥了财政、交通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同时交通部门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和一支熟悉业务管理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因此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七、湖北省交通行业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政策性建议

(一)交通行业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界定

交通厅直属的主要单位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绝大多数是以规费收入返还或再分配为主,其他资金来源为辅,资金来源因其规费的多样性而渠道多样化,有些单位虽然能做到日常收支相抵,但重大工程项目依然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这些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同交通厅的财务资金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除应受到国家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约束,还应服从交通厅的全局安排。

交通行业的资金来源的性质各异,其支出也应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在整个资金来源中,按其性质可分为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又可区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这部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应纳入集中制服的范围,即依然采用分散支付方式,各预算单位通过各自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实现对各项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支付。其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具体内容是:财政补助资金(如财政支付的职工工资、工程建设费、公用经费等)、事业收入形成的预算外资金、来自交通建设基金的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等。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不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的都应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铁路预算单位的资金来源中,主要是本单位事业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和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比重较低,因此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铁路部门的资金特点。财政性资金应逐步直至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非财政性资金(上级单位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不能纳入集中支付的范围,仍要采用分散支付方式,各预算单位通过各自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实现对各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支付。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部分应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这样更适合铁路预算单位对资金的使用需求。

(二)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平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财、税、库、行等部门密切协作、大力配合,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使财政、税务、国库、会计核算中心和各支出部门之间形成网络体系,达到互相监督,相互制约,共享资源,提高效率。而我国以财政部门为中心的预算资金管理信息平台还不健全,大部分刚开始实行集中会计核算,而距离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控并与政府采购相结合的信息平台标准尚有很大差距。为了实现垂直化财务管理,以及对预算资金管理,应构建新型的财务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是以财政部门为核心建立财务信息处理中心,通过一个高效、安全、快捷的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将各预算执行单位与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部门、商业银行联系起来,满足资金预算、控制、异地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真正实现政府一盘棋、财政一盘账、财务信息实时在线、财务控制由事后控制转为事前控制的具备真正远程化数据管理能力的先进、稳定、安全的财政管理系统。

国库集中支付的实现完全依赖于高效成熟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而信息平台在连接财、税、库、行等的运行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各种网络问题,如果一旦发生,后果不可预料,存在较大风险,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确定应急方案,当出现网络故障时,能够及时调整,尽可能减少损失,使国库集中支付能高效顺畅进行。

(三)确立交通部门会计核算体系办法

交通部门的单位性质比较复杂,不同于一般单纯的行政单位,交通厅不能够完全按照行政单位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若按照原来的核算体系不变,只反映交通厅发生的业务,其他的不做反映,其差额该怎么核算?而且并不能清楚其下属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无法对整个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若改变整个核算体系,该怎样建立一套新的体系,使其能把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相融合,以满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交通行业改革实践的需要。

针对交通部门的特殊性质,财政部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如会计法,相关科目该怎样核算),制定确立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解决目前交通行业核算体系的基础问题,这是当前交通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以使交通行业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能顺利进行。

(四)解决交通部门贷款问题

目前财政上资金有限,所批复的用款额度往往不能满足正常的开支需要,而交通部门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必须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因此,建设资金大量还是需要靠贷款解决。根据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合适的存贷比指数是商业银行向企事业单位贷款的重要依据,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银行账户上没有存款余额,没有合适的存贷比指数,交通部门将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若担保的规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要想继续通过这种方式融资,银行可能会要求省财政厅行使担保职能,而行政单位是不能提供经济担保的,这样贷款问题就不能解决。

因此,财政上应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是否考虑对《商业银行法》做些修改,或者能有其他的筹款途径,使交通部门可以取得大量的资金,保障国家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

(五)批准设立交通特设账户

交通行业由于系统复杂,业务广泛,如果只设立每日清零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授权支付或者由财政直接支付,而不在账户上保留任何资金,可能会对交通部门目前的行业纵向管理带来更多的问题,因此建议财政部门批准交通行业设立特设专户,在省级交通部门的银行账户上留存一定资金,用于意外支出、公路、港口的临时性维护支出、基建设施的水毁抢修支出等。

(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

建议对交通部门的非税收入的收缴按集中汇缴方式,由交通部门的执收单位将规费资金逐级上解到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和国库。

(七)对不同类型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对交通预算单位而言,就是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申请。预算单位实际发生支付业务时,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出申请,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单位严格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行清算,直接将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大宗物品和服务的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以及上级对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上级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这种方式与过去层层拨款的主要差别是,钱不是从使用单位的原有账户上走,而是以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上支付。这样,每一笔资金支付对使用单位是透明的,对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也是透明的。这种支付方式主要适用于经常性的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是更适应交通预算单位特点和资金使用需求的方式。

交通行业的路网建设、养护和管理业务是跨区域的,事物性活动频繁,开支内容广泛,且多数项目较为零散,支出情况复杂,若要保证每项支出的合理性,必须由交通部门根据其客观需要合理安排和支付资金。另外,交通部门承担的国、省道干线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任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多数采购项目专用性强,数量单一,不宜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所以难以通过政府采购及时有效的进行。且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每月只能申请一次,加上审批手续烦琐,势必影响预算单位的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能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每月能在财政授权范围内进行多次支付,保证交通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和资金支付的及时与便利,比较适合交通行业的条块管理模式,同时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八)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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