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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教育是基础,是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最为关键的环节。我院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将廉洁从检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一并抓,把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1、联系实际,紧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我院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深入。院规定每个星期六上午为学习日,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七·一”讲话、“十六大”精神进行原文学习。同时组织干警自觉挤时间写心得、做笔记,每人记笔记达3万字左右,写心得体会文章5篇以上,对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自我反思和剖析。
2、注重实效,狠抓素质教育。一是方法灵活,形式多样。通过请党校老师上党课、举行入党、任职宣誓,派员出去学习等方式,提高我院干警的综合素质,营造出一种奋发向上的氛围。二是突出重点,提高整体素质。在素质教育中,我院既注重平衡,又突出三个重点。从职位上讲,领导带头,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是重点;从素质构成上讲,职业道德、奉献精神、为民执法是重点;从年龄结构上讲,年轻干警是重点。三是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给年轻干警压担子。年轻干警xx同志是招考进院的,文化基础较好,2002年底,参加竞争上岗任反贪局综合科科长,党组不仅要求他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还让其参加案件讨论等一些会议,不仅要有工作业绩,还要有理论文章,从而达到锻炼年轻干警,提高整体素质的目的。
3、坚持不懈,常抓教育整顿。在2002年5月份开展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院组织全体干警收看《反面典型现身说纪说法》电教片,突出“以反面典型为戒,做遵纪守法模范”主题,围绕如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开展“怎么当官?为谁当官?当官后应该做什么?检察官结合实际应如何做?”的大讨论,使每一个干警都从思想深处受到触动。今年初,我院在全院干警中展开了“三问”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思想大讨论。一问“执法权是谁给的,执法是为了谁?”以教育全体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权力观;二问“怎样为民执法?”以教育全体干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问“以什么的精神状态执法?”以教育全体干警奋发有为,与时俱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二、抓制度,构筑拒腐防变的阵地堡垒防线
用制度管人,从外部约束干警的行为,是落实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我院把关口前移,加强防范,围绕管住、管好“权、钱、物、人”,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检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走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
1、持之以恒,不折不扣地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实。我院坚决抓好中政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的“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六条必须遵守的办案规则”、“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和省院“四个一刀切”等已有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严明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基本杜绝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2、不断完善和执行一系列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在原有的《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须知》的基础上,我院相应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组议事规则》、《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xx市人民检察院“一案三卡”制度实施细则》、《关于考勤制度、会务制度的修改规定》以及《检察干警八小时之外“十不准”》等一系列制度,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完善,努力做到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3、把好拒腐防变“三道关”,将党风廉政建设警钟长鸣。
1)严把财务支出制度关。我院把“制度管人、制度理财、制度控物”作为检察财务管理的最高追求,通过对每个方面、每个局面的精雕细刻,初步实现整体的科学管理。全院实行财务一本帐,严格实行钱、帐、物分管制,各科、室、局、处经费实行包干报帐制,财经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招待客人原则上进食堂,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基本上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收管分开、收缴分离,并定期不定期地对扣押款物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做到日清月结,资金统一调度。此外,坚持每月列表公布执行财务制度情况,使全体干警都能全面了解院的财务情况,从而进行有效的监督。近3年仅节约就餐费达几十万元。2002年我院在上级部门大力支持下,为了适应新时代要求,改善办公环境,动工兴建新的办公楼,在办公楼招标、材料购进上,院党组尽量做到公开、透明,为了节约开支,检察长xxx亲自带领人员到建材市场购进材料,每次购进材料都是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我院办公大楼建成后,比原预算资金节约100余万元。
2)严禁办案违法徇私关。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言行,保障执法“两制”的落实,我院严格遵循省院的“八不准”外,还建立《案件说情登记本》。同时,还结合院实际制定办案20条,充分明确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再进一步健全了案前、案中、案后的跟踪监督机制,规范了主诉、主办检察官的执法行为。为了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使用,我院继续完善“一案三卡”,重点案件回访,主诉(主办)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2002年元月我院还成立了案件评查委员会,对每年的案件进行逐项的清理和评查,并写出评查意见,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3)严防“八小时以外”娱乐关。为了进一步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我院制定了规范干警行为的《检察官须知》白皮书,设立了监督岗和举报箱、并设立举报电话,最近又制定了严禁公款娱乐场所门前;严禁公款相互请吃;严禁邀约他人抹牌等制度。通过检务公开(内外两块阵地),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把干警的管理从“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社会圈”,维护了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廉政建设。
三、抓落实,形成拒腐防变预警机制网络线
一是贯彻落实全省“三级”检察长会议精神,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更新执法观念,进一步防止、纠正利益驱动和特权思想。去年9月份我院进行了开门教育,全院分五个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带组,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办委、局、乡镇征求意见和建议,共五个方面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党组一班人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方案,有力地促进了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是根据党组的分工,我院划分出干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了检察长亲自抓,党组成员分工抓,部门科室具体抓的良好格局。同时各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建立层层负责的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抓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廉政报告制度,党组成员每半年向纪委报告一次廉政情况,干警每季度报告一次廉洁自律情况,由纪检监察室有重点地抽查。
三是坚持监督工作制度化。为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监督。院每月召开一次院务会,各部门负责人有重点地汇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每次有1至2名普通干警参加,院领导对全院情况进行讲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版权所有
四是在人事调配安排上,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个人说了算,对干警的职级晋升实行公示,做到公正、公开。2002年,我院进行以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为主要内容的机构改革活动中,实行“阳光操作”,邀请人大、纪委、政法委、组织部、人事局等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广泛接受监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全院有60名干警踊跃报名参加中层正、副职竞争,经过激烈有序的竞争,20名干警走上了中层正职岗位,20名干警走上了中层副职岗位,2名中层正职主动让贤。
2014年以来,__县检察院以“五个强化”为抓手,狠抓检察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机关氛围,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强化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为强化干警思想认识,该院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撰写心得、座谈交流、警示教育等形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各项政治理论,将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观念,牢固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同时,创新学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警醒干警警钟长鸣。
强化检察管理,推动工作落实。每周至少进行两次考勤抽查,定期不定期对干警在岗状态、工作状况、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在全院进行公开通报。实行阳光政务,每月公布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促使各部门及全体干警强化大局意识和自律意识,树立艰苦创业、勤俭建院思想,厉行节约,增收节支。
强化业务规范,促进公正执法。严格实行办案安全预案和预警制度。每启动一个案件之前都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把办案安全问题想到前,把办案安全工作做在前,防范于未然,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办案安全预警机制,对控告申诉、不捕不诉、自侦案件的办理做好办案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风险应对及防范预案>!
今年初,为进一步发挥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能,切实维护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县工商局围绕“四个只有”原则和“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高目标”的要求,完善七项制度,加强新时期基层执法办案工作。
一、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按照新的“三定”方案,该局成立了专职执法机构——经济检查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局机关实行统一办案、集中执法,其他科室不再负责办案工作。但由于执法大队人力有限,还难以对全局各项工作实现全面掌控,而且从近几年执法办案工作实践看,很多案件线索都来自于日常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为了确保执法大队充分发挥职责,该局建立完善了系统内部“横、纵、交叉”3条案件信息网络和移送机制。一是机关科室与执法大队加强横向联系,凡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一律在当日移送执法大队调查处理。二是工商所与执法大队加强纵向联系,一般登记类案件(“两虚一逃”除外)和案值1万元以下的其他类型案件,委托工商所查办,其他案件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执法大队。三是执法大队内设的2个科室在合理划分案件领域的基础上,实行交叉联系,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线索,可以并案的移送并案查处;属另一科室查办领域的,移送查办。
二、完善联系指导制度。一是以××市局“送教上门、助推转型”活动为契机,加强与市局各处室的衔接联系,积极争取支持,邀请市局处室上门指导,以开阔视野,提升素质。同时,加强市局处室基层工作联系点的建设和管理,以点带面,切实推动全局工作。二是加强与当地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协调联系,集中开展程序规范、执法方式、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和应诉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培训,特别是对一些涉足不多、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巧借外力,邀请法制办、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会商,切实提高执法质量。三是对基层工商所,以该局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建立交叉督查指导制度,重点抓好强制措施、立(销)案件、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坚决禁止以罚代法、以罚代管、罚款放行等行为,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三、完善技能培训制度。一是落实分类培训。继续实行分类培训模式,结合基层执法办案人员的工作实际和执法水平,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做到有的放矢,各取所得,努力提高基层执法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等能力。二是开展跟班学习。每季度从基层办案单位选调3-5名干部到执法大队进行实务操作轮训,期间参与大要案件和新兴领域、疑难案件的查处,丰富基层办案经验。三是坚持学用结合。继续坚持“逢训必考”制度,不管是集中培训还是跟班轮训,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同时,建立大要案件和疑难案件点评辩论制度,分析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四、完善执法联动制度。一是按照保密工作的规定,依托oa办公系统政务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群发管理系统,畅通案件信息渠道,对各办案单位发现的重大线索或查办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上述渠道及时通知其他办案单位,从而快速查处同一类别、同一批次的案件或商品,形成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经营者。二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指导、统一协调的原则,对全系统办案力量实行统筹管理和调配,哪里有需要就突击哪里,哪里有难点就支援哪里,实行“联合作战”,切实提升部门形象和执法权威。三是加强与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争取部门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移交、执法安全保障等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提高案件查处工作的威慑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完善案件举报制度。一是加强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将“一会两站”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围,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监督网络,以此拓展案件线索渠道,高效快捷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建立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对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和窝点,依靠社会举报及时查处,凡经查实的案件线索,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严格保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强化市场监管工作。
六、完善廉政防范制度。一是深入开展“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教育活动,通过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教育、问题查找剖析、工作制度建设等阶段性工作,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消保维权、执法监督、执法礼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工商廉政文化建设,在机关办公大楼和各工商所设置廉政文化走廊,设置电脑廉政警句屏保和电话廉政语音提示,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使干部职工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关键词: 刑事公诉案件 被害人 诉讼权利 上诉权 保护
一、引言
保护人权是当代民主国家在法律和政治等方面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国家促进和实现法制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有刑事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因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平等地保护对立双方,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对任何一方权利的忽视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经历了一个“权利漠视”、“诉讼地位确立”、“被害补偿”、“刑事和解”等不同阶段,20世纪中期以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二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开展,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得到加强。1985年被害人保护的里程碑式的文献《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及《世界人权宣言》等,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更加人性化、全面化、理性化。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我国的宪法中。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仍受限于司法理念和实践中的许多误区,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的滞后与现实迫切需要之间还存在很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保护、完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保障机制方面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诸如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控告权、举报权、申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申请再审权,等等,但是如刑事被害人的上诉权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做任何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当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只能通过提请公诉机关行使上诉权,但是是否上诉则由公诉机关决定;而公诉机关在行使上诉权时,能否体现被害人的意愿,则无从保障。可以说上诉权不仅是刑事被害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而且是我国宪法关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否则,不仅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还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反而有悖司法公平、公正,不利于民主化、法制化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并未作任何规定,不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以刑事上诉权,不仅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保护,反而常致刑事司法于被动境地,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根本解决,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主张。我从刑法学、社会学、法理学等多个角度入手,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定性分析、个案研究、系统科学、经验总结等多种方法,对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但愿能为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些许有益的帮助。
二、刑事被害人上诉权概述
案例:轰动全国孙伟铭醉酒驾车一案,其行为构成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一审判决其死刑,被告人孙伟铭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做出了解释,认为其犯罪行为还不是那种非杀不可的案件;被告人孙伟铭及其家庭积极赔偿,亦有悔罪表现,亦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等)改判无期徒刑,即便如此,也仍有很多老百姓认为孙伟铭罪该当死。如果判决结果恰恰相反,一审判决孙伟铭无期徒刑(或者10年有期徒刑),该案中的被害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就依据现在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是否抗诉,由检察机关决定。那么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能否绕过检察机关这一环节,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没有上诉权的。如果刑事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仅仅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却不享有直接提起上诉的权利。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被害人即使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也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等待一生判决生效之后,踏上漫漫申诉之路。①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可以说是一个备受法学理论界争议的热点焦点问题。否定者认为,在一般情形下,因为被害人凭着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受传统思想意识的影响,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往往不能满足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当事人和普通公民在通常情形下,会从最基本的道德层面上和直接的现实结果上理解法律,所以被害人一般从心理上来讲,常常对一审判决是不服的。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就必然会造成上诉案件数量增加,必将对“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基本原则形成直接的冲击,甚至名存实亡。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和认识未免有些危人耸听。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地位的重新认识和定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应当是全面的,并且应当与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相对应,方能在刑事诉讼权利方面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法律适用上的平衡性,否则将会造成当事人各方诉讼权利的失衡。因此与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相一致,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这样才能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处于对等的地位。当然,现行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但是由于对同一事实的认识国家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在性质、程度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同被害人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对犯罪过程的感知和结果的具体感受肯定不同;被害人虽然有权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是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并不取决于被害人,检察机关一旦决定不抗诉,被害人的请求就肯定不能通过抗诉的程序实现。否定者认为的另一个理由是: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会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执行。我们认为该理由是没有依据的,否定者的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的案件。即使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提出上诉,就必然不会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刑事法律民主性与公正、正义、公平性的实现,应当平等地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应当平等地保障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不能因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仅仅是可能)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执行,而对被害人应该享有的刑事上诉权弃之不顾;更何况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本身已经存在自诉人提起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会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
三、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产生及其演变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对公诉案件的一审判决如果不服,曾经被赋予提起上诉的权利。195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被害人的资格提起上诉。”这一规定虽然在“”②中名存实亡,实际上直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一直没有被明文废止。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则出现了倒退,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同样没有规定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说明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及其重要地位的认识提到了宪法的高度。可以说,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权,有利于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制约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权和审判权。刑事公诉案件的侵害人与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极为重要的两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在根本上也是对立的,享有相同或相当的诉讼权利是法律对双方的同等保护。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集中规定了保障罪行受害人的基本原则,但是就公诉案件被害人刑事上诉权的问题,没有明确予以规定。因此不论是有关国际人权法,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都做出了对被告人和被害人不对等的规定――只赋予被告人刑事案件的上诉权,对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则讳莫如深。
四、我国现行法对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制度的规定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行法对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制度的规定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样是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相对应,就是说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等或对等的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的保护基本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则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两者的诉讼权利并不对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亦赋予了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权,却没有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人有上诉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不管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是否有确凿的无罪或最轻的证据,人民法院则在所不问,均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现行刑事诉讼法则没有赋予他们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只能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时,依法享有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见本文前述),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抗诉,那么被害人只有等一审裁判生效后进行申诉。对于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被害人则享有申诉权,即被害人可以对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申诉,如果申诉理由成立,就启动再审程序,按照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理。
(二)我国现行法对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制度规定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没有赋予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应该说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属于当事人的规定是不相符的,也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不相称,也可以说与宪法、法律关于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的规定不相一致。具体缺陷表现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虽然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律赋予的公诉权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代表被害人来行使追诉犯罪和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一般来讲是从国家公权力和最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的,并不能完全代表不同的被害人所追求和各自具有的某些个性特征,不能透视由被害人自己处分的个体权益。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机关所具有的抗诉权时,也只有在一审裁判确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以及具有其他提起抗诉的法定理由时,才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在实践中,通过被害人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从而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少之又少。
第二,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得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有悖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与国外的三审终审制相比较,本身即存在者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在二审终审制的现有条件下,更有必要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说,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刑事诉讼权利是不完整的,是与全面保障人权宪法性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申诉权,这就导致当被害人不能行使上诉权,又不能通过提请抗诉行使上诉权时,反而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后,通过申诉权的行使,从而启动法院的再审。如此反复曲折,倒不如直接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来得更为痛快。也就是说,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能否引起第二次审理,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决定权,已经生效的判决(不论一审还是二审)引起第二次审理,则取决于被害人自己的决定权。现有法律如此的规定,不得不使人感觉到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与申诉权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赋予其上诉权,而是仅具有提请抗诉权,显然是与其当事人的地位不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第八十二规定“当事人”的含意时明确指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被害人无疑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被害人是否上诉显然不应依附于任何个人和组织,更应不依附于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样,是否上诉取决于当事人自己,而不是取决于他人。因此上诉权是被害人的当然权利,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徒有虚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根本不能实现。
第四,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失衡。上文已经明确,被害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在收到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检察院抗申请诉诉权。既然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和加害人(被告人)是刑事上的对立方,作为加害人的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甚至其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其允许也可以提起上诉,为什么唯独被害人没有此项权利?这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际上不利于纠正错误裁判,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实体权利。更为不公平的事,被告人仍有申诉的权利,这与被害人具有申诉权是一致的,反而更加突出了被害人寻求救济途径的狭窄,更加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权利方面的失衡。
第五,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难以平衡被害人的权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通常认为,从“人是社会的人”的哲学观点出发,被害人的权益依附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只需将被害人的权益置于国家法律的庇护之下,置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中,在国家合法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利益的前提下,被害人的权益自然而然地就得到了全面的维护。但是,司法实践和社会现实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恒久的课题”,被害人的权益和检察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一致。其一,根据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哲学原理,国家权力代表的只能是国家和社会整体普遍的利益与要求,但整体并不代表个体的简单相加,每一个独立的被害人作为特殊性的个体,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显然会存在不同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倾向愈加明显,被害人这种特殊性的诉讼权益日趋明显。其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代表的特征首先当然是国家公权力,重点关注的也当然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讲,检察机关如此处理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公诉机关,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往往特别注重考量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性,却忽视甚至漠视了作为被害人的独立利益要求的特殊性。作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与遭受侵害有切肤之痛的被害人相比,在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的感情方面不能感同身受,也无法理解被害人作为独立个体的特殊性要求,公诉人在代表公家机关行使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控诉职能时,往往难以也无暇相顾被害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法律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这就容易导致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上的不平衡。
五、对我国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完善
我国曾经赋予被害人上诉权,那么在今天以保护人权为宪法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中国,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上诉权,保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从立法方面来讲,为了法律能公平地保护同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和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1.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权利主体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诉讼人,以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2.被害人提起上诉权的范围,应是已经做出但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
3.被害人上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被害人一方可能出现上诉权滥用的情形,为了节约诉讼资源,被害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理由应当是事实不清或者法律适用不当等,否则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不宜在被害人上诉立案阶段进行限制,建议在二审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比如,如果被害人上的理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一审裁判法律适用上亦无任何错误,二审法院就可在进行书面审查后,直接其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在立案时的不受限制,可能增加二审法院的困难,但是与制约检察机关滥用不予抗诉的决定权相比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当是更为重要的。对被害人一方行使上诉权进行过多限制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不仅可能使被害人一方的上诉权被非法剥夺,而且不符合司法公平原则。
4.为避免检察机关抗诉与被害人上诉的冲突或者可能出现的矛盾,导致二审程序的混乱,在一审裁判宣判后,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定、判决的,仍可行使提请抗诉权(如在被害人收到裁判书之日起的3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果检察机关在收到被害人提请抗诉书的一定期限内(比如3日内),就应将是否抗诉的决定书面告知被害人。如果检察机关决定抗诉,则被害人就不必再行提起上诉;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抗诉,则被害人自收到一审裁判之日起10内③提起上诉,以避免被害人只能等待一审裁判生效后进行申诉,损害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利后果的发生。
5.无论被害人自行上诉,还是公诉机关进行抗诉,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公开进行审理而不是采用书面审理,公诉机关就应当出庭,行使指控犯罪的公权力的职能,而不是只有公诉机关进行抗诉的案件,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而被害人自行上诉的案件公诉机关便不出庭支持公诉,如此将与公诉机关的职权背道而驰,不能因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公诉机关便减轻自己的职责。
6.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害人的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及一审执行控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这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被害人的上诉意见,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原判没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用裁定维持原判,驳回被害人的上诉。对于事实不清的,可以开庭审理,通过审理可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另外,应强调的是,在被害人行使上诉权时,公诉机关应承担起帮助和支持的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下,增加被害人提起上诉时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相应规定,避免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的困窘,不至于被害人不因经济原因而放弃上诉权的行使。
六、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进一步推进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所带来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不仅要重视,还应加快立法和修订陈旧法律条文的进程。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显得与时代的节拍不相一致,有些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认为,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的上诉权应当是刑事被害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而现行法律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并未作任何规定,不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以刑事上诉权,不仅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保护,反而常致刑事司法于被动境地,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根本解决,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对与被害人上诉权有关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诉讼结构平衡理论、刑事公诉案件求刑权的归属和权利与权力相制衡问题等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剖析,并从立法上进行疏浚,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稳定。
注释:
①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得被害人失去了一条寻求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刑事案件的申诉,在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固定上,对于被害人来讲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上访引起某些领导的重视,则成为被害人的行使救济的一种手段。
②“”历经十年(1966―1976),被称之为“”。期间,公检法系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法律制度极不健全,是正在的“无法无天”状态。
③为了保持行使上诉权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建议适当延长被告人、被害人提起上诉权的时间。
参考文献:
[1]田圣斌,姜艳丽.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VOL18,(4),(总76).
关键词:辩护词;作品;独创性;著作权侵权
一、案例简介①
原告张某接受张红(化名)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分析案情后其认为委托人张红并不构成犯罪,向某县检察院提交辩护词1份,分5部分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论述。后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红的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被告钱某与另一律师接受张红非同案共犯徐某的委托,向某县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1份。经比对,钱某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与张某的辩护词在表述上:前者第二部分1-5点与后者第一部分1-5点、前者第三部分与后者第二部分、前者第四部分2-4点与后者第四部分2-4点基本一致。张某认为钱某未经其同意,摘抄其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构成侵权,应当依法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就抄袭辩护词的侵权行为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钱某认为张某的辩护词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引用不构成侵权。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钱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以及构成侵权时,钱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下文将对此详述。
二、辩护词的著作权保护
(一)辩护词是否构成作品
辩护词属于属于作品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概念作了规定,作品一般需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三是具有可复制性;四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1]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用以实现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从此角度看,辩护词属于辩护人的智力成果,且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也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故判断辩护词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是其是否具有作品要求的独创性。独创性意味着作者在创作时投入自己创作性的智力劳动。辩护词是辩护人结合案件相关事实、证据以及法律条文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和意见,其间融入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辩护逻辑以及论证。从辩护词本身来看,其反映的是辩护人思想的外在表达;从辩护词的创作过程看,其系辩护人独立完成的智力结晶。就一般的作品来说,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辩护词有所不同。辩护词与一般文学作品不同,法律的专业性以及规范性导致语言的有限表达。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言法语相似,就同一个或同一类问题可选用的法律规定相同,甚至对同一或类似问题的辩护思路也相似。此时应对辩护词提出略高于一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综合案件情况、法律法规适用以及辩护逻辑或说理考虑,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解决。如果给予辩护词这类文书以一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将导致大量此类文书处于认定侵权与被侵权的状态,而其中大多数可能并非真正侵权,系因法律的规范性、法言法语有限性而致,尤其是在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中。这种方式也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一方面鼓励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创新思路,在积极深入剖析案件过程中完成创作;另一方面,也稳定著作权市场,避免大量同类案件辩护词类文书引发的不必要纠纷。(二)辩护词是否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并非上述文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只因官方文件、译文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共用的信息资源,不应因为著作权的保护被垄断,限制其传播而增加公众获取或传播该官方文件的成本。而辩护词是律师在具体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属于个人利益诉求的表现形式,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其属于法律文书,但与上述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同,与上述官方文件也不是同种类型,其流通性远不如官方文件,且受众范围小,故辩护词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排除范畴。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使用辩护词中的辩护内容,此并不意味着该辩护词因融入判决书而丧失其著作权保护。判决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代表判决书中的全部内容都不受保护,如在某判决书中使用了诗歌作品,就认为给该诗歌因融入而失去了著作权保护,这显然不合理。
三、辩护词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的认定
辩护词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直接影响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上述案例如不能认定侵权,则意味着原告救济不成功,被告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是否侵权的认定,首先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法律规定的受专有权利控制行为,再确定是否有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的限制著作权的情形,如果其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又没有抗辩事由,则构成侵权。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公式。[2]接触即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被侵权作品,即建立接触联系;实质性相似有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因素。上述案例也是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侵权认定的。钱某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与张某的辩护大篇幅的雷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接触方面,钱某系非同案共犯徐某的辩护人,其在查阅案卷材料时有机会接触到张某提交的辩护词,在钱某无法“自证清白”时,其未经张某许可而大量复制《辩护词》内容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断实质性相似时应注意几点:一是辩护观点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内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受保护与否要素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辩护观点虽然系辩护词的核心,辩护词谈事实、讲道理、用事实引法律均是为说明论证辩护观点,但辩护观点属于思想范畴。辩护人帮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辩护观点有限,即只能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方面提出意见,若将辩护观点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他人将不得在未经许可时提出相同的辩护观点,此时不合理的,也不利于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二是辩护词的基本格式、案情、被指控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等公共素材、必要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辩护词自身性质决定其固有的基本格式,与案件相关的定罪量刑法律规定均为公众可自由使用的公共资料,在侵权认定前应排除这部分内容,即过滤不属于原告著作权覆盖范围内的他人、前人的成果。[3]案件案情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实,其产生不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属于创作,不具有独创性,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也应排除此内容。三是实质性相似比对对象是独创性表达。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实质上是基于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价值判断,只有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部分才能产生专有权利的控制行为效力。因辩护词创作空间以及表达的有限性,认定两份辩护词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即只有在两者的独创性表达“极为相似”时,才能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辩护词的独创性表达主要是辩护人对案件相关法理、法律渊源的选用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通过自己的逻辑和语言组织表达,创造出一个充分说理论证的结构,辩护词的整体选择和安排若符合独创性要求,则在实质性相似比对中也要考虑被诉作品是否采用同样选择和安排。如本案中,钱某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与张某的辩护词内容基本一致,高度雷同,故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侵权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同,前者无需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只要被诉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法律规定的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又没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即可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深入部署。
为确保活动能够扎实深入地进行,我们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一方面进行思想发动,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查找差距阶段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干警这一阶段是教育活动的关键和核心,要敢于正视自身的“疮疤”,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大家以高度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以能够把问题找准、查深、摆透为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自我查摆与广泛征求意见相结合。
首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意见里边找问题,从问题里边找原因,通过征求意见促进自我查摆。一进入查找差距阶段,我们就通过征求意见函等书面形式向向高检院渎检厅、省院各兄弟部门、下级院渎检部门征求意见, 8月21日,我们邀请了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七家行政执法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征求他们对渎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方面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诚恳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我们自身的查摆。
其次,我们深入开展自我查摆,要求全处同志都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本系统、本处、本人在执法思想、思维方式、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摆查,从现象到本质、从表象到原因地进行梳理和剖析,由问题找原因,由原因论危害,全处每一位同志都形成了书面材料。9月23日下午、24日上午,我们利用一天的时间,集中全处同志针对渎检工作和个人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和集中查摆,进行了深刻反省和深入剖析。机关党委王树林副书记应邀参加了会议,对我们的查摆情况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相结合。
在认真查问题、析原因、论危害的同时,我们还及早动手,超前思维,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对问题较为明显、较易改正的我们边查边改,及时纠正,把工作做到前头;对涉及方面较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未雨绸缪,提出初步思路和设想,以便对症下药,为下步的集中、系统整改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二、主要问题及表现
根据国家森检察长“重点解决一二两个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查摆什么问题”的指示,我们认真查摆分析,做到了突出问题清楚、原因清楚、所负责任清楚、整改方向清楚。当前我省渎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案件质量不高。突出表现为撤案率高,移送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个别案件侦查期限过长,久拖不决,迟迟不进行处理;个别地方存在立案不严格的现象,包括重复立案、超管辖立案、不够标准勉强立案等。
(二)执法行为不规范。突出表现为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不统一,缺项较多;个别地方扣押款物手续不合法,返还不及时;个别地方存在立案前接触被调查对象的现象;个别地方存在检察机关自己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现象;个别地方存在对待嫌疑人、证人冷、横、硬的现象等。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由表及里地剖析,我们认为造成案件质量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导工作有偏差,不能够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关系。一是过份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过份强调立案,忽视对案件的处理。对全省情况缺乏科学估计,一味给下边加压加码,同时对立案多的单位不论质量如何盲目表扬,导致在渎检系统形成了一种好大喜功、盲目攀比,争名次、乱下指标、乱提口号、乱报数字的不良风气,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现象。
(二)备案审查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备案审查工作不细致,导致在审查工作中不能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由于指导思想等方面的影响,对立案标准掌握不严,有的地方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明知有问题,也睁只眼闭只眼;对有的案件,过于迁就,批评之后了事。纠正不力致使有关问题愈演愈烈,难以控制。
(三)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省院渎检处作为全省渎检系统的业务领导部门,在指导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式地听听汇报、了解了解情况,导致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浮在面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应当讲,个别地方出现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原因,但也与我们的指导工作不到位有关系,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四)调研工作做的不到位。由于没有进行科学、深入的调研,导致对情况的掌握不全面、不具体,把握不准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见性不强,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更谈不上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共2页,当前第1页1
(五)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应当讲,工作中我们也制定了一些很好的制度和较完善的配套措施,但是由于抓落实的力度不够,这些制度、配套措施没能很好的实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大要案跟踪制度,要案撤案汇报制度等,落实都不到位。
(六)抓协调配合不够。渎检、公诉部门在渎职犯罪查处中是制约与配合的关系,本应形成工作的合力。但现实中,有些地方两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省院渎检处对下级院在办案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与省院公诉部门沟通较少,造成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公诉部门及时的支持和帮助,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四、存在问题的危害
(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渎检案件不同于反贪案件,每查处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要付出一定的人财物保证。当前,我们很多地方检察院办公经费紧缺,有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大量悬而未决、撤案、不诉案件的出现,不仅未起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无谓地浪费了检察机关的精力和财力,进一步加剧了办案经费紧张的状况。
(二)助长了下级院好大喜功的浮夸作风。过去考评体系主要是看数量,有的地方为了争先进,一味追求办案数,造成大量不符合标准立案、超管辖立案、一案多立、重复立案等现象的出现。这种状况,不仅违背法律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影响了党和检察
机关的形象。渎职犯罪的查处,党和人民都十分关注,对检察机关也给予很大希望。办案质量不高,不仅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而且也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败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长此以往,后果相当严重。
(四)严重践踏了人权,破坏了法制。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正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可是我们办案随意性很大,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不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都是对无辜当事人的一种人权侵犯,即使后来作出撤案或不诉处理,对其本人的政治生命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对法制的破坏也是无法估量的。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内黄 456300)
摘 要:司法会计与审计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理解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我们才能够正确的运用,确保诉讼证据的质量。本文从司法会计和审计的概念入手,多面剖析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力图还原二者本来面貌,以便于准确的理解和使用这两个工具。
关键词 :司法会计;审计;区别与联系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61-02
一、司法会计与审计的联系
(一)活动对象的载体都是会计资料
其中司法会计的材料具有以下特点:关联性,书面形式,复式记载,结构或者内容重复。但是离开了这样的会计材料,司法会计就会变为侦查或者另类的司法鉴定,从而也就丧失了司法鉴定的价值。审计通常也是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做审核,二者在这一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二)二者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司法会计和审计都需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和方法。这是由于俩者的研究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因此不可避免的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进行分析,这些技巧和方法如同一把钥匙一样联系着二者。二者在处理操作过程都应该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的调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二者都是被动式的活动
二者都是一项被动式活动。他们都不具有开展活动的决定权。与此不同的是,司法会计的鉴定事务取决于鉴定活动的决定权归属问题。目前我国还叫倾向于“国家权力说”。在民事诉讼法,刑诉法和行诉法在72条119条和35条中司法鉴定定权交给了司法机关。因此只有经过立案,有司法机关指派才能执行司法会计鉴定,这与审计有着本质区别。
(四)都具有相应的责任风险
司法会计和审计作为第三方进行他们的工作,他们的工作具备操作目标和操作过程的独立性。虽然他们都是客观的主观评价和考量的事情,但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用认为主观经验去判断的风险。并且他们所有的工作完成之后要提交签署个人名称的报告工作,以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一)基本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和审计,在理论上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会计,仅仅意味着“诉讼证据会计”,毫不夸张地说,它的活动往往伴随着相关诉讼证据。因此在实际中它可以描述为:在诉讼过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命令或雇佣人,使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和运用方法、根据法律法规,查找固定的案件相关的会计信息,做出独立,公开,客观,公证明确判断的结论,通过这种手段来证明会计事实的诉讼活动。然而与此不同的是,审计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项综合性,并且带有监督性质的经济活动,通常由国家审计署审计机构或企业自身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受到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这些单位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和其他信息进行相关审核,最终出具相关文档来反映信贷、财务收支及其相关活动是真实的,正确的,公平有效的。其中包括审计、评估其经济责任,并向有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维护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帮助改善企业管理,促进相关单位的宏观调控,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效益。
(二)活动目的和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总体上看依然是一种诉讼活动,但审计重点是经济监督和评估活动指定或委托司法机关司法会计由此产生的一种诉讼。但是从案件类型的情况分析来看,司法会计接受此案必须为诉讼案件,这一点与审计有很大不同。虽然没有进入诉讼案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无权介入,并且非司法机关也无权任命会计师或审计师做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机关立案调查和其他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司法会计可以接受其任命或指派,最终会对处理案件中的会计事实依法做出司法会计的鉴定并给予结论,其提交的报告将成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的依据。而对于审计,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违法但是并未构成范围活动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会计事实则可以由审计机构做出审计鉴定结论
(三)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在司法会计过程中,我们必须据实查证,遵守客观事实;然后在审计过程中面对大量的数据,审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操作中手段的不同意味着两种不同的目标。司法会计的目的是收集相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与案件资金有关的会计证据,所以从技术水平上看,必须遵循的原则:排他性原则。最忌讳的是估计和猜测。在操作时,必须采用科学方法的实现。但对于审计来说,你可以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原理,从总体选择的一定的样本数量,然后再审计,在这种审计的基础上推测,以此评估整体被审计单位,因此允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些的抽样误差,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与之对应的是为了案件侦破,司法会计在操作中可以使用一些检测方法。然而,审计将不会使用的具有侦查性质的方法。这是中国特色司法会计公平性在我们国家的体现,这也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作为一种活动,司法会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具有调查和审计阶段,但每个司法会计人员只能参与司法会计活动的阶段之一,因为整个司法活动要以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一些调查方法。但审计是非诉讼的经济监督活动,因此具有侦查性质的手段和方法是不能用于审计调查的过程中的。这是而二者的很大区别。
(四)执行主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同
司法会计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的一项诉讼活动,而且司法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司法鉴定。因此那些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是必要通过相应的办案人员审查通过的才有效(民诉法第63条,刑诉法第42条,行诉法第31条),因此其他不管是受指派还是聘用的,不管是司法机关外还是内部都不具备完全的权威性。相对而言,审计是审计组织的经济组织活动。通常看来审计师的审计意见作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不需要评论他人的认可和容许。操作实践,通常是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由审计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之前由司法机关内部审查;其次,特别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之前已经完成审计报告之前需要检查这个报告。因此所提交审计报告可以转化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报告。司法会计和审计的独立性体现在行政主体上。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主办的组织诉讼活动,也是相关诉讼的交互,因此我国防法律,刑诉法和行诉法对执行主体的独立性也做了排斥性的规定,明示性和放宽性规定。一切活动都要在司法机关的同意后以司法机关的名义进行,会计鉴定人仅仅是起到技术指导和技术协助作用。审计则是以审计单位的名义从事相关经济诉讼活动并在审计发现问题具有自行解决和处理的权利。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司法会计,其独立性是明显高于前者的。
(五)法律责任不同
司法会计和审计需要承担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会计鉴定实现者职业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对审计责任显然是不同的,由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个,第一: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审计人员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和审计机构国家赔偿;第二:对于内部审计,法律主要是明确责任部门,而它们一般不是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的刑事责任:如果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并且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鉴定人对案件重要关系情节,故意弄虚作假,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审计的刑事责任要分为独立审计和国家审计。独立审计:在注册会计师中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并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对不法分子加以惩戒。国家审计刑事责任: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审计相关人员作为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受损的行为,依法将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六)工作流程不同
审计程序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复合性测试程序,实质性测试程序。审计开始时,注册会计师会按照事前制定的计划,对将要信赖的内部控制度进行复合性测试,这个阶段完成之后,会计报表项目还会被进行实质性测试,详细的审计一般只在必要时才进行。然后对于司法会计来说,由于要保持其公正性,司法会计虽然关注内部控制度,但不进入测试程序,确定目标之后,直接进入详细审查程序。不过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许多司法会计的问题处理因地而异,导致其处理结果并不一致,造成现实事件中很多混乱现象。
参考文献:
一、滥发出生医学证明犯罪案件特点
1、滥发证明数量较大。目前,很多城市都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在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农村地区,“重男轻女”观念依然普遍存在,超生现象不容乐观,不少新生儿父母在分娩后选择不办《出生医学证明》,从而达到不报、瞒报出生记录的目的。这类儿童的父母在之后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时,就需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而,“市场”需求量较大。如丰县妇幼保健所群体保健科原主任常艳、工作人员魏炜在负责审核、制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中,共计非法补办了80余份出生医学证明。
2、补办环节易出问题。《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分首次签发、换发、补发三种情况。首次签发由新生儿分娩医院签发,换发、补发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办理。因具有首次签发资格的新生儿分娩医院皆为国家认可的正规医院,在签发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时较为规范,存在问题较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多因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破损,原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留有存根,也不易出现问题;办案人员案后随机走访了辖区3个县立医院、14个镇卫生院,调取分娩记录,并与分娩人、接产医师进行谈话核实,未发现造假情形。这就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环节往往容易被相关人员“钻空子”,成为此类职务犯罪多发环节。
3、“黄牛”拉线内外勾结。在非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中,“黄牛”中介作用非常明显。“黄牛”熟悉业务办理程序,并通过各方面关系与妇幼保健所相关工作人员结识,进而双方互相勾结,共同牟利。先由“黄牛”提供需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手续,后妇幼保健所相关工作人员在收到一定好处后违规审核、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如丰县院查办的5名涉案人员中, 3人为妇幼保健所工作人员,2人为“黄牛”,双方为牟私利,造成《出生医学证明》滥发,不仅损坏了国家机关声誉,更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4、跨省办理现象突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采取在哪里出生可以在哪里补办的方式。丰县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与外省周边地区比较经济相对发达,外省邻县居民常有到丰县镇卫生院进行分娩,一定程度上给新生儿出生管理带来难题。如丰县院办理的上述案件中,山东费县的王某、孙某在得知“黄牛”有“门路”可替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联系了一批山东地区需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经“黄牛”伪造虚假手续交到丰县妇幼保健所常艳处审核、签批,魏炜处审核、制发。两年间,常艳等人利用虚假手续补办的80余份出生医学证明中有48份涉及山东费县、山东济宁、安徽砀山地区新生儿。经查,这48新生儿均未在丰县出生。
5、严重影响社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混乱不仅会直接导致户籍管理上的混乱,甚至会导致非亲生子女如被抱养、被领养、被拐骗、被拐卖儿童身份的“合法化”,带来很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影响深远。
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被滥发的原因
1、规定执行不严。根据国家卫生部、徐州市卫生局相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由需补办该证明人员的父母本人带着《出生医学证明报告单》、产时记录、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亲自到妇幼保健所办理。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人员提供的相关手续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到分娩医院调取产时记录、分娩记录进行查验。在丰县院办理的上述案件中,该县妇幼保健所所长李江涛疏于履行签批职责,将个人印章交给下属常艳,由其对补办手续进行签批后盖上自己的印章。常艳、魏炜在与“黄牛”事先串通好的情况下,既未按规定对需补办证明新生儿的父母身份进行审核,也未到分娩医院进行实地查验。
2、内外监督缺位。妇幼保健所工作人员在补办出生证工作上缺乏有效监督。办案人员调查得知,虽然县妇幼保健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是由县卫生局委托进行的,但县卫生局并无专门人员对补办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妇幼保健所对下级妇幼保健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情况只是每半年抽取一个县、区进行检查,发现几率过小,不能形成有效监督。
3、侥幸心理作祟。部分群众不知法、不懂法,对自身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认识不清,甚至把“买”一份出生医学证明看成司空见惯的常态现象,认为别人能买不出事自己也会如此。丰县院办理的上述案件的发案原因就是山东费县一户籍民警工作中发现某村集中出现了多份信息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人员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每年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很大,有一小部分出问题也不会有人发现。正是侥幸心理成为了丰县妇幼保健所工作人员常艳等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诱因之一。两人先后集中签批、制发的80余份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当年全县办证量达到2000余份,基数较大,且所补办的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多数为山东地区等外省人员,实地查验困难,他们侥幸地认为这是难得的可趁之机。
4、利益驱使违法。妇幼保健所作为一个自收自支的单位,负责人日常多将精力放在能够创收的业务部门上,疏于对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部门的工作监管。在监管力度不强的情况下,具体办事人员为一点蝇头小利,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于不顾,利用程序上的漏洞牟利,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案件中董光升、张健有替别人每补办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收取500元-1000元,分给常艳、魏炜100元-200元,一点点甜头致使两人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法制教育,筑牢“不思贪”的思想基础。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从思想上消除诱发腐败风险的内在因素。特别是要加强对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人员的党纪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现身说法、庭审旁听、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提高相关工作人员政策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本系统的案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深挖思想根源,深入查摆问题,不断提高规范从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牵头公安、计生部门,重点深入农村宣传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办理及计生知识,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破除陈旧生育观念。
關键词:经济法学;微课;慕课;翻转课堂;混合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00X(2020)25-0010-06
微课、慕课、翻转课堂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等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新型教学方式。
作为金融法学、经济法学等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主持者或者主要建设者,一直在经济法学课程中推行微课、慕课、翻转课堂三课混合教学法,现在将这些年的混合教学改革心得体会付梓成文,希冀对同类法学课程的教学会有所启发。
一、经济法学的混合教学法
(一)经济法学的微课
经济法学的微课,又称微视频课堂,是指综合运用摄录、信息、软件、图像编辑等技术,将经济法学内容碎片化、微型化、结构化、体系化的视频课堂,也就是经济法学教师以视频为载体围绕经济法学某个知识点进行的教学活动过程。微课可以在网络线上调用,也可以在传统课堂使用。
(二)经济法学的慕课
慕课的英文简称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即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经济法学的慕课,就是经济法学的网络在线开放课程。经济法学的慕课,是线上课程,可以集聚经济法学教学的所有必要资源,在网络上展示开放,有兴趣者均可以选用。
(三)经济法学的翻转课堂
美欧国家的“FlippedClassroom”、“InvertedClassroom”,我国翻译为“颠倒课堂”或者“翻转课堂”。经济法学的翻转课堂,是指学生利用微课或者慕课来学习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线下课堂则是老师用来开展针对性答疑、解决课程重点难点的理解、实务操作训练、案例剖析、未来趋势分析、理念提升、思想升华等教学活动。
(四)经济法学的混合教学法
混合教学法,就是将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结合起来进行经济法学课程教学。
经济法学课程组,先将经济法学的教学进行规划,将教学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策划,制定完整的教学计划,形成全面的教学方案,准备教学资源和教学资料。再将经济法学的知识点全部制作成为微视频课堂,所有的微视频课程形成一门完整的视频课程。而后将经济法学微课视频、教学资源和资料传送到网络平台,形成慕课。然后引导学生使用微课堂和慕课进行知识学习,教师施行翻转课堂教学。
经济法学的微课、慕课和翻转课堂三位一体的混合式教学,实现经济法学课程的线下和线上混合教育,通过互联网+教学的方式,将经济法学课堂变成网络课堂与传统课堂融合性课堂。
二、经济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资源准备
无论是传统课堂,还是网络课堂,课程的设计和准备是经济法学课程成功的前提。重过程,轻设计,课程要成功很难。重设计,重过程,重反馈,重修改,环环相扣,课程成功机会才大。
(一)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的原则
经济法学课程设计的原则是以学生为中心,便利教师教学;理论精深,案例新鲜,以案说法;以内容取胜,注重形式,形神合一;微课精致,慕课完备,线下实践,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2.课程的十化
经济法学课堂将实现十化:内容主题化;载体问题化;视频微型化;资源网络化;体系完整化;任务多维化;帮助多元化;交流社区化;绩效能力化;互动及时化。
内容主题化,就是将经济法学知识细化为一个一个主题,每一次微课讲授一两个主题,主题突出,内容精细。
载体问题化,就是每次课程解决一个或几个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讲解问题的解决之道,务求问题切实解决,学生掌握解决问题方法。
视频微型化,就是每个微课讲授一两个知识点或者技能点,时间在五至十五分钟,视频大小在几个MB,节省空间有利于流媒体播放。
资源网络化,就是将所有的教学资源均传送至网络平台,在网络传播,感兴趣者均可以选用经济法学网络课程随时随地进行在线学习。
体系完整化,是指所有的主题、问题、视频、教学资源等内容都上传至网络课堂,形成一门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严谨的慕课。
任务多维化,就是学生学习的任务不仅限于视频观看,还包括案例分析、论文书写、测验考试、实验实务操作、口才辩论、模拟法庭等,改变过去看书做题的教学法。
帮助多元化,是指教师帮助学生的渠道和方法多元化,教师既可以通过面对面方式帮助,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讨论区答疑、直播、视频、网络会议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帮助。也可以是同学与同学在慕课讨论区互相答疑解惑,懂的同学在线帮助不懂的同学。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线上和线下帮助结合,帮助的方式多种多样,不受空间限制。
交流社区化,一般指在网络慕课平台建立专门的如讨论区等交流社区,或者建立钉钉群、QQ群、微信群,学生成为这些虚拟社区的成员,在社区里进行交流,人天各一方,却能集中互动。
绩效能力化,就是考核不是一张卷子定分数,考核的不仅是学习能力,还要考核实践能力、合作能力、沟通能力、未来预测能力等,从知识考核为主转向以能力为主的综合考核和全面考核,以此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互动及时化,在网络时代能较好的实现。经济法学慕课建设好,社区形成后,学生可以随时提问,而教师即时就可以看到学生的问题,教师或者助教就可以及时作出解答,甚至可以实现远在天边答在眼前的效果,甚至于即问即答,实时互动,不必在同一空间,却可在同一时间心连心。线下课堂也是互动为主,改变灌鸭式教育,增强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教学规则、资料与资源的准备
1.教学规范
混合教学也要实现法治化,经济法学教学的各类规则要齐全,课程组要制定一系列规则,如混合教学实施方案、微课制作规范、慕课教学规范、考核评价方法、实践教学规则、法律诊所规则、法律实务操作规范等。教学规范,规范教学。
2.资料完整
经济法学教学资料准备,包括且不限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参考期刊与书籍、电子教案、PPT课件、多媒体课件、视频素材、音频素材、图像素材、案例库、试卷库、习题库、思考题库、司法文书库、论文库等,教学资料是混合教学的原料,越充足越好。很多材料还要PDF化、媒体化,以便于传输和网络传播。
3.空間建设
混合教学的空间资源建设。混合教学要有物理空间资源,如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会议室、集体活动场所、专门的录播教室、辩论室等。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和对教学的充分投入,这些空间的资源一般的大学都完全能满足混合教学需求。
4.网络资源
教学网络资源的建设与引用。中国互联网的大发展,为经济法学混合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网络教学资源,政法委、监察委、公安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及国务院各部委署办都建立了网站,法学会、学术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出版社、期刊杂志社等都有自己的网站,MOOC平台也蓬勃发展。这些国内网络资源,加上世界各国的网络资源,为经济法学混合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网络资源。
5.实践基地
实践基地建设,经济法学课程组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制办、司法部门、公司等单位建立了五十多个实习基地,为翻转课堂的实践教学提供了方便。
6.技术支持
经济法课程组与一部分网络公司和科技、软件公司建立了联系,为本课程建设提供外部技术支持。浙江财经大学现代教学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也为本课程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课程组的负责人和成员也积极学习和了解微课、慕课、翻转课堂所需的基础技术知识,为顺利开展混合教学积累技术和技能。
三、经济法学微课的制作
微课资源建设一般要经过规划、课程团队组建、经费筹集、技术团队选择或者制作公司签约、技术培训、课程设计、视频拍摄录制、剪辑加工、微视频审核修改、课堂或网络、教师和学生应用、评价反馈等环节。
微课堂,重在原创,胜在创新。重在内容,案例教学。讲授流畅,理论系统,重点突出,形神兼备。场景美观,富有意境。
(一)课程知识的碎片化和系统性
经济法学的微课是由系列的微视频课堂构成的一门完整的课程,具有知识点的碎片化和系列微视频构成课程的完整性特点,即单个视频知识碎片化,系列视频则链接成体系化的课程。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标准、教学设计方案是碎片化依据,也是系统性化的保证。
微观上,为便于网络媒体传播和学生学习,课程组把经济法学的知识点碎片化,形成一个一个的知识点或技能点。一个微视频课堂教学内容少,讲授一两个知识点或技能点。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律越来越多,中国的经济法学知识点也越来越多,将全部的知识点都讲授并不实际也不必要。课程组将经济法学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而又是体现经济法特色不可少的知识点或技能点解析出来,对每个知识点的内容、素材、案例、场景、情境等进行精心细致的设计,务求每个知识点都精致、对应的案例都经典、展示场景都美观、蕴含的情境都深刻。
从系统性看,一个个微视频课堂展示的一系列知识点,组成了一门全面完整的经济法学课程。经济法学微课结构,至少包括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板块。经济法基本理论部分的内容涵盖经济法的定义、特征、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法律渊源等内容。市场规制法律主要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房地产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分为金融法律和财税法律,金融法律包括货币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公司法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等,财税法律则涵盖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债法、社会保险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
经济法学课程知识广泛丰富,受经费、视频容量、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将所有的知识点和技能点都制作为视频,课程组仅能将经济法学课程主要的知识点和技能点制作成微课视频。微视频课堂是经济法学课程的骨骼框架、五脏六腑、大部分血肉组织、主要经络动脉,至于细枝末节则要慕课来完善补充了。
(二)微课的设计、制作、修改
微视频课堂成功,五成靠内容和案例的设计,三成靠授课视频讲授,两成靠制作与修改。没有内容的课程是没有灵魂的,有了内容讲授不好难以吸引学生,而制作精良的微课视频备受学生青睐。
1.微课的内容和形式设计
(1)内容取胜
微视频课靠内容取胜,没有内容的微视频课是没有生命力的。微视频内容要包含经济法学的主要知识点和技能点,也要包括案例、习题等内容,要将经济法学理论、经济法律知识、经济法律案例、经济法习题、幽默故事、法律趣话等提炼出来,要设计适合网络传播的网络语言、音频语言、视频语言、肢体动作等表达方式,这个事前设计过程的成功与否决定着微课视频的成功与否,微课的好坏则决定则慕课的成功与否。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必须是课程设计师。
从这几年的改革来看,案例教学比纯粹讲理论的效果要好得多,如果能做到每个微视频课程讲一个小案例,与经济法学理论与知识结合起来,那么这种微视频是很受学生欢迎的。
(2)场景和意境
微视频的内容有了,微视频的形式,如场景、情境等,也是不可少的,好的形式对微视频课是锦上添花。同样的知识点、学识和教学技能相近的教师,在不同的场景和情境中,会给学生带来不同的学习体验。设计和选择一个与课程相适宜的场景,营造一个引人入胜的情境,将会大大增加课程的体验度和吸引力。
经济法学课程的场景可以布置成法庭模式、律师事务所模式、法律顾问室模式等,在场景中可以增加国徽、独角兽、宝剑、天平、法官袍、法槌、律师袍、警徽等徽记或者标识,一般在场景中都会摆放一些书籍,增加课程书香气息。如果在场景里增加一些绿色植物,既美化,又增加轻松愉悦的意境,则在严肃中不失活泼。
2.微课的制作
(1)微课教师的选择
微课教师既要是经济法学的专家,又要是授课高手,还要熟谙视频讲课方法,语言如果幽默风趣,说不定就成为网红教师,带动一门课程的走红。
视频课程主讲教师首要对经济法学专业理论和法律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本课程的知识有系统的深刻认识和掌握,对教学的内容要手到捏来,口出成章,深入浅出,对度的把握恰到好处。
要想微视频课堂引人入胜,优选适应网络教学和有娴熟视频教学技能的教师进入教学团队将是微视频课堂成功与否的最关键一步。没有好教师,就没有好的微视频课堂。科研好的教师在线下课堂教学的效果有的好有的不尽如人意,同样的,科研好的教师如果网络教学技能不强的话,也难以胜任视频课程教学。线下课堂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也未必都能胜任网络视频教学,线下课堂教学有些技巧未必都能用于网络视频教学,如果这些教学技巧恰恰是线下课堂致胜法宝的那些教师,在网络视频教学时就会失望了,因为这些教学技能在网络视频教学中效果不明显甚或失效了。
选用有较厚实专业经济法法学理论和法律功底而又掌握了娴熟的网络视频教学技能的教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网络视频教学教师选好了,视频课程也就成功了十分之三了。
(2)微视频课的讲授
如果一门课程,一种讲课套路到底,微视频课堂将会呆板化,学生很快会视觉疲劳,因为不是面对面,教师不会看到学生,也不会当场觉察到学生的这种疲劳,即便通過网络互动知道了学生的视觉疲劳和其他需求,也很难做出及时调整,视频授课讲师就需要把学生的视觉疲劳考虑在前,在拍摄视频过程中就要注意尽量避免学生的这种疲劳,以熟练的视频教学技能激发学生的课程兴趣是一门微视频课堂的生命力所在。
视频课程讲授技巧不同于传统的课堂教学,传统线下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和教师面对面,教师和学生都可以迅速观察到对方的神态和反应,并洞察对方的心理,教师可以即刻调整教学方法和讲授内容,马上适应学生微妙变化,掌控教学节奏,也可以讲些趣事和笑话,调节课堂气氛,因为人数少线下传播面窄,有些话讲得大胆些也无伤大雅,有时候教师讲错了,也可以当场及时纠正错误。
视频课程的非现场教学,一方面不容教学内容诸如教学知识点有任何错误,视频中显示的教学内容、文字表述、专业知识绝对不能出现任何差错,任何一点差错,眼光雪亮的成千上万人马上就会揪出错来,课程的严谨性、严肃性、正确性和权威性立刻就会被质疑,乃至于被弃选。另一方面,传统的课堂教学人少,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调整比较容易,而且学生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教学方法适应也比较快,但慕课选修人数众多且口味不同,学生的需求差异性对比于传统课堂教学可以用“十分巨大”形容并不为过,设计适用于一百人以内的教学内容和设计要适应千万人的课程内容,后者的难度显然更大,这不仅对教学内容设计老师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对视频教学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相对于百人以内的线下课堂讲课,视频授课无疑更难,视频主讲教师不仅要具备线下课堂教学的所有教学技能,还要掌握网络视频课程讲授的新技能,不仅要学会在镜头面前讲课,而且要熟练掌握镜头面前讲课技巧,甚至有必要进修下影视表演技能。
线下课堂教学语言与网络视频教学语言有共同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差异。线下课堂教学语言口头化,相对可以随意些。网络视频教学语言既要有口头化又有偏书面性,同样一个笑话,在线下课堂就很有趣,在网络视频里可能就很突兀,不仅不好笑,甚至适得其反。同样一句话,线下课堂表述会很成功,在视频课堂教学同样表述可能会很失败,同样一个专业知识点,网络表述的技巧就与线下课堂的表述不同,视频主讲教师要适应网络视频教学的独特性,娴熟运用网路语言、视频语言和影视表演技能来授课。
用通俗的语言、网络化的语言、一定的表演技巧对着镜头来熟练表述讲授专业的经济法学知识,是考验教师功力的。从网络视野看,线下老教师碰到的是新问题和新技能,线下老教师的多年教学功力是线上教学的基础之一,学习和掌握线上教学技能,才能适应网络化教学要求。视频主讲教师不仅是个教师,而且是个演员,既要掌握教学技能,也要掌握一定的表演技能,这样的视频主讲教师才有可能讲授好微视频课堂,其主讲的课程相对就有吸引力。在知识点相对比较固定的情境下,授课教师的教学技能是维系和提振课程吸引力的关键因素,能熟练使用网络语言、视频语言和授课技能强的教师将是微视频课堂生动化、趣味化、可持续性的师资保障。
3.微课的制作、反馈、修改
微视频课程是慕课和翻转课堂的基础。内容是微视频课程的基础,设计是微视频课程成功的前提,讲授是微视频课堂的关键,场景是微视频课堂的形式要件,技术团队是微视频课堂的技术保障,应用和反馈是微视频课堂的质量提升过程。
微视频课程实际上就是个小电影,就是一集短电视剧。经济法学专业教师不懂摄像、摄影、后期制作等专业影视技术。经济法学课程组就花费巨资委托专门的视频课程制作公司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视频制作。这样的微课才会在视频质量上有保障。微课的设计、讲授固然重要,一个好的拍摄和制作技术团队则能保证视频的质量。
微视频课制作好了后,可以先让教师和学生进行使用。教师和学生使用后,会提出很多意见。课程组可以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约谈等形式征集教师和学生的意见。教师和学生的应用、评价、反馈意见则有助于微课视频的优化,根据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微课视频进行修改。七分拍出来,三分改出来。
四、经济法学慕课的建设和运营
(一)慕课平台的选择
慕课常见的问题有:登陆不了慕课,掉线,卡顿,做了测验没成绩,看视频没计分,发不出帖,抑或资料错乱,视频播放不了,缺乏互动,技术人员不见了,诸如此类。好的平台,运行平稳、流畅,技术支持及时。学生看得舒服,用得清爽,做得安心,投诉少,老师烦心事少。选择一个好的平台是慕课传播的前提。
近些年,慕课平台如雨后春笋出现。教育部门和社会组织成立的平台较知名的就有50多个。全国性平台有爱课程(中国大学MOOC)、学堂在线、超星尔雅、好大学在线、MOOC中国、智慧树、优课在线、学银在线等。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单独或联合建立了慕课平台,如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在线开放课程联盟、浙江省高等学校在线课程共享平台、福建省高校在线教育联盟网络教学平台等。一些公司也建立了慕课平台,如腾讯课堂、网易云课堂等。
慕课平台的建设是渐入佳境,爱课程等慕课平台的资源不断丰富,技术支持越来越强。平台的资源、板块设计、各种软件、小程序等都与大学的在线教育相适应。慕课平台越来越成熟。
经济法学课程作为浙江省高校本科课程,课程组选择在浙江省高等学校在线课程共享平台建设经济法学课程慕课,浙江省平台还算比较平稳。经济法学中的金融法和财税法学部分的内容已经在爱课程(中国大学MOOC)上线。爱课程平台,无论从稳定性和技术支持,还是生源新引力上,都是个非常好的平台。
(二)慕课的建设
一门好慕课相当于一门课的百科全书,只要是经济法学的教学资料、教学资源都齐全、全面完整、新颖前沿、精深细致、案例丰富、习题充足。
经济法学慕课大致包括课程信息、教学计划、课程资料、班级管理、练习考试、讨论区、课程评价等板块。
经济法学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学分、课程简介、课程概述、课程目录、教學团队、教学设置等内容。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方案、电子教材、章节教学内容、微视频、教学案例、PPT课件、教学标准、教学安排、教学网站汇集、实验方案、实习规则等。
班级管理则是分班管理、名单导入、学生日常管理等内容。练习考试板块包括试卷库、网络练习题、复习思考题库等。讨论区是学生提问、教师答疑、教师发起专题讨论、学生之间交流的板块。课程评价板块则是对学生的慕课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统计成绩等。
课程组将已经准备好的教学资源和教学资料上传至慕课平台,准备充分的话,花费一些时间,就可以完成经济法学课程的慕课建设。
(三)慕课的运行和维护
1.组建团队每天维护
课程组中专门设立慕课的运行和互动小组。课程负责人作组长,专业教师为骨干,研究生为助教。小组专门负责慕课的运行、维护和互动,做到每天有人值班,学生的问题不过夜,做到日事日毕。而使用课程的各个学校的教师则采用SPOC的方式来负责自己学生的管理、互动和考核。
2.课程内容及教学资料的持续更新
课程组根据社会发展、法律修订、法院新判例,更新教学内容,作出新的教学设计,及时制作新视频、编写新习题。网络慕课内容实时更新,及时将新理论、新法律、新案例、新视频、新课件、新习题、新资料更新上线。
3.良好的互动
课程组将优选多平台上线,分平台建立网课服务团队。制定服务管理办法,设值班人员,实时维护,在线维护,时时互动,在线答疑,及时解决学员学习中的问题与困难。
建立问题分层解决机制。慕课教学需要组建足够数量网络维护团队和互动人员,可以将一部分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吸收为团队成员,负责解答一部分网络论坛的问题,研究生可以对简单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对较难的问题则提交给教师回答,如果教师单人还不能回答的,则提交教学团队集体讨论后回答。问题回答得越及时,互动多互动强,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会越浓,学生的兴趣越浓就对课程的黏性越强,对课程感兴趣的学生越多课程的传播面会越来越广,课程的可持续性就越好,课程的良性循环生态就越好,课程的生命力就越强。
五、经济法学翻转课堂的实施
翻转课堂的策略是,线上学知识、线下翻转课堂、课外学做法律人。
(一)教师和学生的角色与习惯转变
教师是课堂设计者、团队组织者、关系协调者、答疑解惑者、思维引导者、意见倾听者、程序矫正者、课外活动联系者,教师切实成为学习资源的整合者和学生掌握知识与能力的促进者。
学生是知识自学者、能动者,提前观看视频,预习和学习微课视频,自主学习经济法律理论和知识。学生也是课堂主体参与者、提问者、实践者。
传统的线下课堂,学生在课堂听课,平时游戏玩乐,平时不学习或者少学习,不做或者少做作业、测验和考试,习惯于在期末考试月或者考试周拼命。翻转课堂教学后,慕课就是本课程的百科全书。教师要求学生做出严格的时间计划和完成进度表,关注学生进度,督促学生,帮助学生养成课外学习、平时学习、平时考试、时时学习、持续学习的习惯,进而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二)教学组织、教学方式、教学安排
在教学组织上,根据学生人数,实施分班次、分组教学,推行小班教学、小班翻转或者大班教学、小班翻转三种教学班级组织方法。
在教学方式上,运用混合式教学模式,发挥教师引导、启发作用,激发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利用在线教学和课堂教学的优势互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教学安排上,教师按照教学进度和固定周期,一般在学期初就将全部视频等教学资料在网络课堂上,并保证在整个课程教学周期内可供学生随时查看。学生课前根据教师安排进行知识点的预习。线下课堂上,教师组织针对特定知识单元或专题的教学研讨或实践教学。有针对视频知识点的深入剖析,也有扩展性、前沿性的介绍与引导。
(三)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1.线上学知识
学期初教师建立钉钉群、QQ群或者微信群,将学生加入群,将当学期的教学计划和安排发给学生。老师每周布置下周视频观看任务和课外任务、发放本周实务案卷材料或者案件分析材料,学生在课外登录慕课平台学习各章节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律知识,线上完成视频观看、测验考试、笔记发帖、专题讨论等任务。
时下,很多大学都在缩减课程的线下课堂授课课时量。教师无法在较少的时间内讲授海量的专业知识。慕课是百科全书式的课程,涵盖了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知识、典型案例、习题考试等,应有尽有。学生认真学习经济法学慕课,可以系统完整学习选修课程的理论、知识,把握学科趋势,形成系统完整科学的专业理论和知识体系,逐渐掌握预测未来的能力。
2.线下翻转课堂
线下课堂,教师通过提问、测试方式,检查学生网络学习情况。在教室里,学生可以提问,将线上慕课没有搞懂的问题,面对面与老师交流,老师答疑解惑。线下课堂老师就可以讲解重点难点,针对性辅导。线下课堂,老师可以讲解最新的理论、知识、案例。
线下课堂,教师可以锻炼学生的技能,进行法律实务操作训练。课程组准备了法院、律师事务所和公司法务常碰到的60个案例材料,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每周课堂上进行案例经办实务训练。课堂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演讲、论辩、模拟庭审、证据质证等实务训练。学生通过翻转,分析能力、辩论技能、证据调取技能、法律实务技能、合作能力、沟通能力等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
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交流、法院旁听、与检察院进行法庭对抗赛、公司见习法务,将各种实习基地利用起来,让实习基地的社会导师与学生多接触,开阔学生的眼界,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线上学知识,线下做实务,两者结合,学生的知识面广了,眼界开阔了,理念提升了,技能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3.课外学做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