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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合同

时间:2022-10-12 18:42:34

导语:在业务员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业务员合同

第1篇

某纺织公司是一个私营企业,2001年5月,公司经理林某,将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纺织公司公章、个人私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给公司业务员李某,委托其购买棉花10吨,李某遂与某轧花厂签订了10吨购销合同,按照约定,某轧花厂及时将棉花送到纺织公司,纺织公司按约定时间于2001年10月底付齐货款。2002年4月,某轧花厂派员到某纺织公司索要货款,并出示了业务员李某与某轧花厂在2001年11月份签订的8吨棉花供货合同。经理林某认为,业务员李某已在2001年底辞退,况且,纺织公司从未收到过这批棉花,遂拒付。某轧花厂具状起诉,濉溪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法律常识:

这是一起因的效力而发生的纠纷。在本案中,被告某纺织公司的业务员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所谓表见,是指无权人的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人主张的效力。表见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人实际上没有权,相反,从外部现象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3.无权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业务员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的构成要件:

一是业务员李某签订的8吨棉花购销合同并没有得到经理林某的授权,林某的授权范围只是委托其购买10吨棉花。二是原告某轧花厂有理由相信业务员李某有签订购买8吨棉花合同的权限并且轧花厂是无过失的。因为李某持有的是被告出具的加盖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联系业务”的介绍信,且双方刚刚顺利完成一笔交易。三是合同内容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第2篇

    河南三无业人员人以购买台商的产品为由,引诱台商来到郑州市签订合约,并多次让台商请吃饭,暗中套取台商的请客款。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雪生、韩建国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庄新繁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1岁的被告人王雪生、46岁的被告人韩建国和46岁的被告人庄新繁均系开封市无业人员。2003年4、5月份,三人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台商都喜欢和大陆的公司做生意,但有许多台商却对大陆的经济环境不了解,容易上当受骗,便起了假冒公司领导诈骗台商的邪念。三人通过互联网站及台商贸易黄页获取了台商的相关资料。韩建国(化名韩小亚)电话联系到台湾新世纪健康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声称要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引诱该公司董事长魏某来郑州签合约。同年6月29日上午,韩建国得知台商魏某来到郑州后,便让王雪生化名“韩小亚”,以业务员的身份接待魏某。当晚,王雪生要求魏某晚间宴请一下他们公司领导,以保证顺利签合同。韩建国(化名高宏伟)以中联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带领庄新繁、王某、张某等人来到酒店内,同魏某见面。按照事先的预谋,王雪生以在场人多,不便与坐台小姐娱乐为由,要求魏某给他们每个人开一间包房。当晚11时许,王雪生对魏某说,这次宴请的都是公司的关键人物,为保证合同顺利签订和货款及时回笼,要求魏某结帐。王雪生随后通过该酒店采取少支多报的方式套取魏某人民币7633元。2003年8月18日,王雪生从该酒店将7633元领走。庄新繁从中分得100元。

    2003年6月30日上午,韩建国化名“高宏伟”,以总经理的身份,在中联公司办公室内,与魏某签订了所谓购买按摩背心的合同后,由魏某到郑州市中原区紫荆花园酒店请王雪生、韩建国等人吃饭。在此期间,王雪生、韩建国趁机以低价酒冒充“五粮液”,通过该酒店采取少支多报的方式套取魏某人民币690元。

    2004年4月20日至 10月4日,王雪生、韩建国、庄新繁被公安机关一一抓获归案。

中国法院网·程岗 翟红斌

第3篇

企业员工劳务合同范文1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授权代表(委托人):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县) 月 街道(乡镇) 区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务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_____期限劳务合同,

(二)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三)乙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开始就位。

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双方协商一致,协商续签劳务合同,如双方均无条款上的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合同期届满而双方不再延续的,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如乙方所受托完成的工作、业务尚未完成,或者涉及到诉讼事宜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甲方亦需继续支付劳务报酬,直至上述事宜完成为止。

第二条 劳务工作内容和劳务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提供_____岗位工作劳务,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提供工作劳务的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劳务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劳务质量标准。

第三条 劳务工作要求及劳务工作时间

(一)乙方劳务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本劳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其其他有关考核劳务业绩的规定。

(二)乙方提供劳务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每周40小时,乙方提供劳务工作应当符合甲方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甲方因任务需要乙方超时提供劳务工作时间的,乙方应当接受,事后由甲方安排补休。

(三)乙方的劳务工作接受甲方的劳务业绩考核,不断提高劳务工作能力及工作质量。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越本劳务工作岗位所涉及的工作范围,不进行相互恶意竞争,不参与其他单位同类产品的销售工作。

(五)根据本行业规范,乙方在合同期间应确保身体健康并适于本劳务工作,应定期(每年度)向甲方提供合格、有效的法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乙方在进行劳务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甲方对乙方下达的相关文件、计划、劳务工作指令或者劳务工作安排等,除违法或违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的外,自然成为本合同的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劳务工作基本范围及劳务工作方式

(一)乙方提供劳务工作的基本职责范围为:

1、 根据公司营销计划,制定客户开发计划并落实执行,

2、 对市场开发及客户回款负责,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3、 传播公司品牌及产品知识,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4、 及时处理好客户投诉,保证客户满意,提高企业信誉;

5、 做好市场/客户的信息收集工作

6、 其他。

(二)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1、 甲方根据公司有关配发办公用品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用品,除已消耗的耗材外,其余用品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归还甲方;

2、 乙方自备手机及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通讯工具;

3、 交通、通讯补贴以及出差等其他公务费用,按照公司财务规定核报核销。

第五条 劳务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为六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为_____元/月,试用期间减半享受绩效提成。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提供劳务工作的态度、能力和水平符合甲方的考核要求,确定对乙方实行的劳务报酬形式为:

乙方的劳务报酬由底薪和绩效提成组成。底薪为_____元/月,绩效提成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乙方的上述劳务报酬(包括底薪及绩效提成)均含税,并已包含乙方的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金及福利津贴。上述保险金等由乙方自行向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及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交纳手续及自行缴纳。

如乙方需甲方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则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每月应实发劳务报酬总额的30%由甲方代扣后,由甲方代为办理乙方的社保申请及社保费用缴纳手续。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报酬,发放日为每月_____日。

(四)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扣减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 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的非正常经济损失的;

2.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关于劳务工作的指示、工作安排、指导、命令的;

3.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履行合同劳务工作条件的;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资格或其他法定材料的。

2.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者严重违反甲方相关规定、文件、指令、劳务安排的以及较长时间业绩低下,无能力完成应履行的劳务工作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与本合同相类似的劳务、雇佣关系, 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的;

5.法律、法规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规范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务报酬的;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的;

(四) 劳务合同期限未满,除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甲、乙双方若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十天通知另一方。

(六)本合同依法或者依约定解除的,除本合同已做规定的外,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其他补偿。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学历、履历、资格、健康、有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或有其他严重虚假陈述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 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劳务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属于因乙方工作能力突出或不足而被升级或降级的,同时相应对劳务报酬等相关事项进行升级或降级调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安排。

(三)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完成的劳务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如乙方完成劳务工作情况成绩显著,甲方予以奖励或升级。如发现乙方在履行本劳务工作未能达标者,甲方有权降级并调整乙方的劳务报酬,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解除等情形出现,且双方未延续订立劳务合同的,乙方应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

第八条、其他规定

(一)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对于新旧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从新原则。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四)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解除合同。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员工劳务合同范文2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责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第六条 双方同意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两张中国人寿“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沙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的,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 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考勤管理制度

2、 金汇通企业集团通讯补助管理办法

3、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加班管理制度

4、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休假管理制度

5、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6、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招聘管理制度与流程

7、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8、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离职管理制度

9、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与培训流程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员工劳务合同范文3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方因业务扩展需要,招(雇)乙方为本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第二条 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承担 任务,担任 工种。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 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保证工作安全和职工健康。

第四条 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 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职业道德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 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把公司的各种机密和与公司利益有关的文件泄露给他人,若发现并对本公司已造成客户流失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4.工作中应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月有薪假为2天,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双方协调而定。

2. 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 号为发薪日。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甲方因转产、调整经营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乙方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 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 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4. 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经营、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七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赔偿金额5000—10000000元人民币不等)。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关键词:企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

当前,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节能工作,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渡和转变,借鉴、学习和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节能新机制,以克服我国目前存在的种种节能市场障碍,加快节能项目实施步伐。从国外市场化国家节能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比较适合我国的情况,我国的节能机构和潜在的投资者完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取盈利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能够帮助客户乃至全社会以最有效的方式挖掘节能潜力。同时,在该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承担了几乎所有风险。但是,由于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能源价格被低估、财政体制不支持节能服务费的支付、税收负担不合理等因素,节能服务的收益有限;同时,节能会计核算体系、诚信体系、融资体系不完善,使节能服务公司、客户、银行等不得不支付额外的交易成本去处理争议,规避风险,进一步压缩了节能服务的利润空间。因此,完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对发展我国的企业能源管理业务,推动我国节能减排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专业化的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为EMC、EMCo或ESCo)为客户设计节能方案,由前者出资添置或改装设备,产生节能效益后,节能服务公司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收益来源。在这种模式下,客户几乎不承担风险,而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几乎全部风险。一般而言,完整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能源审计方案设计项目施工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项目合同期结束后,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双方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其二是节能承诺型,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在合同中承诺必须达到一定的节能量;其三是长期的节能服务托管,就像物业外包服务一样;其四是融资租赁,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出资有困难,就需要有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购买设备,再租赁给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客户使用。作为一种专业化的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以帮助客户以同等成本获得最大的节能效益,或以最小的成本获得同等节能效益。而且,由于在节能服务市场上,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优胜劣汰的压力会促使它们不断改进节能方案设计水平,并经由它们推动节能设备生产端的技术进步。如果这种服务模式得以在全社会推广,则可以帮助整个社会以最经济的方式节能,使节能潜力得到最大程度的挖掘。在上述四种类型中,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最难核算,如果这一类型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进行准确的业务核算,其他三种类型的业务也会迎刃而解的。

二、当前发展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困境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虽然对减排节能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市场却难以运转起来。一方面,是节能的货币收益不足。如果能源价格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所节约能源的货币价值,就难以补偿为节能而付出的成本。由于财政体制比较僵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大型国企购买节能服务的费用难以出账或报销。此外,在现行税收体制下,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客户承担了一些不合理的税负。这些都会使节能服务的收益缩水。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市场或相关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人们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来规避风险,进一步压缩了节能服务的利润空间。由于没有权威的节能效益会计核算体系,节能服务公司和其客户对于节能效果的争议很大,难以就节能服务费用的支付达成一致。因为诚信体系不完善,节能服务的买卖双方都很容易遭受对方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必须付出一定的规避风险成本。由于节能服务项目每笔贷款的额度较小,加上节能服务公司尚未建立起足够的商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向其提供贷款,它们的融资成本很高。要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就要在能源价格、财政、税收等各方面出台支持性政策,增加其收益;完善节能会计核算体系、诚信体系、融资体系,降低节能服务公司、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交易成本。同上,能源价格如果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价值,企业节能的积极性就会削弱,对专业节能服务的需求自然会减少。对此,应当渐进式完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真实正确的核算出能源价格,使能源价格能反映其真实价值,让企业有足够的激励节能,产生更多购买节能服务的需求。

三、我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节能服务公司是根据节能量从客户处获得报酬,所以准确的节能会计核算是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但是,目前国内缺乏权威的节能效益会计核算体系,导致合同双方要耗费额外的成本处理争议,尤其是节能服务公司要承受不能获得应有报酬的风险。节能量的会计准确核算本身困难很大。首先,因为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后,许多其他因素也会发生变化;核算节能量时应考虑其他因素引起的能耗减少或增加,而不能简单地将项目实施前后的能耗量相减。其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需要客户配合,如果因客户不配合而未能达到预期的节能量,则不能归咎于项目。其三,在一些项目中能耗量本身并不稳定,为节能量的确认带来了不确定性。

四、解决我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对策

(一)出台规范节能会计核算的法规和准则

目前,我国没有能源核算的会计准则,甚至连行政法规也没有,唯一相关的《企业能源会计核算技术通则》是199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部门规章。这一法规在实践中表现出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不高、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效仿美国的经验,颁布若干能源会计核算标准。目前,《国际性能核算和认证协议》是当前国际通行的节能效益会计核算和认证标准,并已成为美国节能服务公司的行业标准。这一权威的标准可以用来指导节能效益的会计核算机构剔除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不确定因素和独立变量,如天气、运行时间等对能耗有着重要影响但又是合同双方很难或根本无法控制的因素,从而准确地核算出多少节能量应归功于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身。在此基础上,美国能源部编制了《联邦政府节能项目验证和核算指南》,此类技术指导手册为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客户提供了标准的技术平台,有效地减少了围绕能耗基准和节能效果的争议。当前,要建立规范我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制度体系,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化。要将政府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纳入同级财务预算,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加快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实现;通过编制政府机构节能的项目指南和建筑能耗标准与定额,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会计核算的实现

(二)培育专业的节能效益测算机构

针对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政府还应当培育专业的节能效益会计核算机构,并规范这一中介行业的运作,使之能为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客户提供权威的节能会计核算报告。在这方面,日本做得较好。日本有独特的能源管理师制度。日本把能源会计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出具能源会计核算报告的是能源会计核算师,要求一定量的用能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能源会计核算师和能源会计核算员。能源会计核算师有两种资格取得渠道,其一为全国统一考试,无先期条件要求,考试通过发给能源会计核算师执照;其二为能源会计核算师进修,要求具备3年实际工作经验,考试合格发给能源会计核算师执照。我国可以仿效日本的做法,在《节能能源法》中规定能源会计核算师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培育专业的能源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上海市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已经计划设立6~10家专业的第三方节能会计核算机构,来为节能服务的买卖双方服务。

(三)由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协会进行会计核算服务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协会也可以站在相对中立的立场,为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客户提供节能会计核算或者编制指导性文件,辅助它们或中介机构进行节能测算。例如,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协会就在《国际性能会计核算和认证协议》基础上编制了更为详尽的《节能会计核算指南》,供节能服务的买卖双方或专业会计核算机构使用。

总之,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节能减排的力度越来越大,有关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法规准则也必将不断出台,这将对加快推行我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当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完善和发展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对推行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S].财会〔2008〕11 号文,2008.

3.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 号:[EB/OL].(2010-10-02).

4.黄开敏.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J].财会学习,2009(6).

5.尹桂凤.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量保证支付型企业会计核算[J].税务与经济,2010(4).

第5篇

关键词:支付结算;支票影像;支票使用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9-0116-02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截留,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额、小额支付系统后建设的又一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该系统自2007年6月25日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为支票在全国的通用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促进了支票广泛使用,方便了社会经济活动,支持了社会经济。但因支票使用基础薄弱,信用基础环境较差,传统习惯影响、公众支票知识贫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量明显偏少,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推广和应用。

一、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量明显偏少

表1某省自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支票影像系统业务量单位:笔,万元

以某省2007年6月25日――2008年3月31日业务量为例(见表1、表2),该省自2007年6月25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全省9个月中仅发生业务4818笔,金额21131.86万元,其中:提出票据2687笔,提出金额12549.87万元;提入票据1874笔,提入金额6424.26万元;退票257笔,金额2157.73万元,退票率5.64%;跨区域业务1349笔,金额9367.49万元,占总业务量的29.58%,跨区域业务发展明显缓慢。

表2某省自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支票影像系统退票业务量单位:笔、万元

二、支票影像系统业务量偏小的原因

(一)支票使用基础薄弱。支票是一种典型的小额支付工具,兑付期比较短,一般为十天,在我国,支票的签发主要是企业,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单笔金额比较大,但数量有限,在CIS上线运行之前,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异地支付多采用汇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现金支付等方式;由于支票的使用基础比较薄弱,本应占支票总量大头的个人支票开展比较少,只在个别大城市签发使用,在个人消费、缴纳公用事业费用等方面应用较少,社会上支票使用量很小,导致支票影像系统业务量小。

(二)信用基础环境较差。支票是基于信用的支付工具,见票即付,出票人的良好信誉是保证支票最终获得支付的重要条件,也是支票支付方式获得认可的前提,而我国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虽然近年来人民银行致力于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征信已基本建立起来,但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匮乏,远远不能反映个人的信用程度;所以在使用支票时,受票人不能通过合理的系统查询到出票人的信用信息;加之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社会信用度不高,诚信度较差,严重地阻碍了支票的使用,影响支票影像系统业务量的增长。

(三)传统习惯影响支票的使用。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们习惯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有时即使使用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也对这些方式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如购货方在交了支票后,供货方不承认其已收到钱,不算交易已经终结,必须等供货方确认钱到账后才能提货。在更多的情况下,交易者不能将支票与现金对等看待,这无疑大大影响了个人支票的使用和发展。

(四)公众贫乏的支票知识影响支票的使用。在日常生活中,除企业财务人员与银行柜台人员对支票知识有所了解外,绝大多数人对支票知识了解甚少。人们不了解支票,不了解填写支票的几大要素,更不了解有关支票的法律法规知识,人们在签发支票时,不知道怎样填写,收到支票后,不知道支票填写是否正确、能否解付、怎样背书等,这些严重影响到支票的普及使用,特别影响到个人支票的发展。虽然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进行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宣传,但并未真正将支票知识送到群众中,人们对支票影像系统知识的了解更少,自然不会自觉想到利用支票影像系统进行结算。

三、建议

(一)拓宽支票影像系统处理范围,扩大支票影像系统的业务量。目前我国支票影像系统定位于处理异地的跨行支票,众多的同城清算业务未纳入系统,这一方式虽不影响同城票据交换的运行,但却极大地制约了影像交换系统功能的发挥。从支票使用特点看,在推广支票影像系统之前,支票只能在区域内使用;在推广支票影像之后,人们还延习过去的习惯,导致区域内的支票数量远远多于跨区支票;将同一区域支票纳入支票影像系统处理,票据源充足,可以充分发挥支票影像系统的自动处理能力,降低成本,金融机构也更愿意进行基础设施的投入,从而引导支票影像系统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同时,加快个人支票签发的试点工作,积累个人支票签发的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增大支票业务量。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支票影像系统提供信用支撑。支票是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要培育支票使用基础,必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培育和发展支票受理市场,树立社会公众签发和受理支票的信心。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特别应充实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的一些数据,使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查询到反映出票人真实信用信息的数据,为支票影像系统提供信用支持;同时将支票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中,将签发空头支票、无理退票等的企业和个人录入到征信系统中,使公众能够方便地查询。二是要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提出行受理审核责任、规范业务操作,同时要求提入行避免在核验付款时过度审慎,切实提高核验通过率,有效降低退票率,树立公众签发和受理支票的信心,为支票全国流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大现代支付和支票影像系统的宣传力度,使支票知识和结算手段深入人心。人民银行要担负起现代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系统的宣传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统一宣传标语、统一张贴宣传画、统一制作宣传页等,组织金融从业人员送金融知识下乡、进社区等活动,真正将金融知识送到老百姓的心中;同时,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网点多、前台人员结算知识丰富、直接与客户接触办理业务的特点,将一些结算知识和手段直接传达到客户,鼓励客户利用效率高、费用低的支票结算方式,逐渐树立客户了解支票、接受支票、签发支票,扩大支票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第6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 财务人员 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企业的对外行为是企业最重要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的对外行为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就是企业的合同行为,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约定、协议或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合同、尊重合同,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有效的管理企业的对外行为;财务人员全面介入合同管理全过程,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是包括立项、计划生成、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利益救济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财务人员通过招投标、合同谈判、会签等方式,参与企业合同制定、执行以及管理的绝大部分环节。因此,财务人员在合同订立前就要参与,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以获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并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审核、监督、控制,有效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二、订立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审核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

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进行考评,应当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内容选择有相应的资格能力的主体作为合同对方,以保证选择适合的合同对方。在判定法人的资格能力时,应当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约定的业务是否在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仅仅因此而判定合同无效,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当查验对方的经营范围,慎签超越对方经营范围的合同。

2、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在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交易安全,防范潜在风险,对于对方主体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可以分如下两种类型审查其签约资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1)法人的分支机构若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合同主体,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2)对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3、法人内设职能部门对外签约问题

法人内设的职能部门,未经登记设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因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是一种主要方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也因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法律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财务人员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财务资料、担保、价款支付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招标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对投标人的经营资信、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查其是否具备承担与从事该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并确保对方违约时企业能够得到相应赔偿,保障企业权益不被损害。

(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项内容。其中前三项是任何合同不可缺少的必备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后五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或数项,合同仍然成立,但因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当完整,必要条款和重要条款都应当明确约定。

1.关于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企业内部常用的习惯称谓,即《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因数量众多、金额较大,采购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常用的合同种类之一。

采购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采购合同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明确约定:

(1)合同标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确。对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应当明确约定,有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2)价格条款是否具体明确。价格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要重点注意,包括:金额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中标价格或谈判价格以及附件清单一致,价格是否含税,税费负担是否合法,发票的种类及开具时间等。此外,采购合同中经常涉及产品运输、包装、维修等问题,应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哪方承担、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等内容。

(3)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明确约定明确。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方式和期限。常见问题为:付款以验收合格为前提,但未约定验收条款;分期付款以初验、终验为前提,仅约定验收条款,未分别约定初验和终验条款。对于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采用现金、电汇、支票等方式的哪一种,同时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如有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等。

(4)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是否约定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具体明确,如暂不能确定交货地点,也可约定为买方指定地点;如为分次交货,应对每次交货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5)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是否约定明确。企业采购的设备、材料等往往需要在安装、集成、调试甚至试运行后方可确定产品、设备及其集成后系统的整体可用性、符合性,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应有到货检验、初验、试运行后的终验条款,且往往与付款相挂钩,以便以付款条件制约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6)违约条款是否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进行明确约定。

(7)质量标准是否明确约定。由于现行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为多重的,如果未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双方认同的标准,可能导致所供应的产品或项目成果不符合企业要求,容易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可能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①可能导致最后按法律规定履行的质量标准不一定符合企业的要求;②会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③关于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无法在合同中反映出来,企业无法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只要涉及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的,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来确定质量标准,都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具体、详细地约定。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复杂的,而且也是企业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文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探讨。

(1)审核合同主体、承包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主体,因此应当注意核对承包人名称、承保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

(2)关于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式之一: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通常来说,计价方式采用固定价或可调价的较为常见。审核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需注意是否清楚明确地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以及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等。

(3)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约定。实践中常发生由于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等事件。农民工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对企业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在合同中对承包人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给企业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以约束对方合法用工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监理工程师的权限问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是对于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认定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约定不明,一旦工程前期资料不完备或操作不规范,就会给工程量的认定带来困难,进而影响对工程价款的认定。因此,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约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列明其姓名、职务、职权。并且,监理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也应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5)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的主要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但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但实践中常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违约责任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或约定为“按通用条款执行”,而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审核该部分内容时应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

3.关于业务外包合同

实践中,由于发包人过多地参与对外包员工的管理,例如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导致业务外包极易被异化为劳务派遣,进而业务外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在业务外包合同文本中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以下行为:(1)外包员工的招聘,外包员工与承包人签订、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2)外包员工工资的确定和考核;(3)社会保险的办理;(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作为业务外包的发包人,应仅在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制订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进行奖惩,核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3)以业务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履行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审核验收依据、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注意开票单位全称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全称相吻合,付款前必须做到手续完整合规、票据合法,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一)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审验支付的凭据

合同执行中对合同约定标的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的情况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包括财务人员的在内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记录资料,如果出现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说明情况,同时应对照相关违约条款,明确处理意见及扣款金额;工程项目支付进度款还必须有监理单位或人员对质量和进度的有效确认;申请支付时财务人员必须对照合同条款,再次审验验收资料中执行情况与合同条款的要求,必须满足合同付款要求,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合法 审验支付的票据

通过支付凭据的审验,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财务人员再对支付的票据进行审验,根据合同内容及税法的要求,首先识别开具票据类型是否合规合法,增值税发票比率是否按合同要求的比率开具;其次识别票据填写的信息、数量、价格、金额是否正确及完整;最后按税法要求识别票据专用章是否合规,不得涂改等情况。

财务人员必须改变传统的支付习惯,只审验票据的合规合法,而忽视合同管理的要求,财务付款必须以审验合同执行的有效凭据已满足合同支付条件为前提,同时审验票据合规合法后方可支付,这样才能确保合同履行中的有效控制,防止企业经营风险。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一个过程,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全程参与合同管理必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通讯员;队伍建设

随着目前煤炭市场形势的持续下滑及企业间的竞争加剧,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良好的知名度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能起到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企业内部宣传工作不仅能起到企业内部上、下沟通交流的桥梁作用,还是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的有效途径。而在这其中,通讯员作为企业宣传工作最活跃的主力和执行者,在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宣传工作开展的好与否也往往取决于基层通讯员所发挥的作用。如何加强煤炭企业基层通讯员队伍建设是煤炭企业宣传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煤炭企业必须攻克的一个问题。

一、概念与背景

通讯员是通讯社、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网络媒体等新闻出版单位拥有的或专门聘请的非专职新闻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为其单位反映情况、提供线索、撰写通讯报道、提供新闻照片和视、音频资料等。我国最早的通讯员系统是由上海的《申报》建立的,此报于1972年创立后不就,在杭州设立了第一个外埠通讯员联系站,1875年已扩展到北京、南京等26处。企业通讯员与记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通讯员是非专职于新闻宣传工作,其负责企业基层及涉及自己本职工作专业性领域较强的宣传,其薪酬也往往来源于其从事的专业性领域,而记者往往是专职于新闻宣传工作,从宣传中获取薪酬。

二、企业基层通讯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煤炭企业形势来看,虽然众多企业已开始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但仍然由于不够重视、管理不严密等因素导致在通讯员队伍建设中出现顾此失彼、雷声大雨点小等问题,取得的结果也往往差强人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企业制定了相应的激励和奖罚措施,明确了各单位每月的宣传报道任务,在此制度管理下,虽然各单位通讯员通力配合,但往往是稿件数量上去了,而质量却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各大媒体的发稿率也差强人意。虽然企业会定期组织基层通讯员参与各类的培训,但由于个人基础的不同,在学习的过程中也不能进行一对一的辅导,使得此类的培训无法得到最理想的效果,通讯员在实际的写作及操作过程中,依然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根据煤炭企业的性质,通讯员往往都有自己的专职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往往只是兼职,这导致大多数通讯员每月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写作质量大打折扣。企业也没有为通讯员营造良好的学习沟通氛围,致使通讯员的身份感和责任意识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得过且过的思想浓厚,对专业技术及业务技能的钻研和学习也较少,无法形成浓厚的、积极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而对于企业来说,大多数领导往往只关注于新闻宣传的稿件内容及质量,而忽视对通讯员的培养及重视,导致通讯员往往觉得被边缘化或不受重视,写作激情无法得到高涨。

三、应对措施及方法

1.企业要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刚性奖惩措施。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无五音难正六律。要想加强企业通讯员队伍建设,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奖惩体系,并遵照执行。通过制度的保障,才能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以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公司为例,其将通讯员新闻宣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到企业的绩效考核当中,每个月根据通讯员稿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工资进行挂钩,提高了各单位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按季度对通讯员稿费进行结算,基层区队还适当的按月根据稿件完成情况对通讯员进行工分兑现,无疑是对通讯员的一种鼓励和鞭策。

2.企业领导要提高对通讯员关注和重视。在企业中,往往领导把握着企业发展的方向,随着现在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者越来越认识到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而领导们更多关注的焦点往往是通讯员的内容,而忽略了对通讯员本身的关注。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讯员大多数都是兼职,这一群体往往被忽视而成为“弱势群体”,既不被领导重视,在工作岗位上又找不到“组织”,完不成任务这样的硬指标还要扣除工分,这样一来,通讯员无法感受到自己身为通讯员能够带来的“荣誉”,积极性必然受挫,自然而然也不会有通讯员这一身份意识,与之而来的必然是缺乏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责任。针对这一情况,企业领导需要加强对通讯员,尤其是基层通讯员的重视与关注,适当的通过召开交流座谈会、举办各类活动等不断强化通讯员的身份意识,充分调动通讯员的写作的积极性,克服通讯员产生的抵触及逆反心理。

3.加强对基层通讯员业务技能的培养。煤炭企业通讯员的性质和特点决定要想加强基层通讯员队伍建设,必须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通讯员素质的提升上来,而目前煤炭企业可操作性较强的集中培训往往取不到预想的效果。针对这一情况,可以适当的借鉴和采用煤炭企业技术员的“师带徒”形式,由党群等相对从事文字工作较多部门的职工和基础相对较好的职工与基层通讯员签订师徒协议,按月根据实际情况对通讯员进行约稿,并由“师傅”来负责对基层通讯员作品的修改和完善,通过一对一的形式切实取得培训的效果。另一方面,从事宣传工作的相关人员要不断的加强对基层通讯员的鼓励,通过提高稿酬、发表优秀作品等形式,增强通讯员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基础特别薄弱的通讯员,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新闻宣传基础知识的培训,而不能每次都寄希望于举办的集中培训。

4.加强通讯员间的交流沟通。目前,煤炭企业的通讯员往往是从各部门、单位申报的,相互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相对较少,这就导致通讯员的信息相对闭塞,提升进步的途径也就变少。以陕北矿业公司为例,其100多名通讯员均是从各部门、区队申报而来,由支部书记进行统一的管理,通讯员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沟通的机会较少,这样很难形成良好的舆论学习氛围,通讯员对于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可想而知。而作为基层通讯员,很多都是未曾接触过新闻宣传工作中,一个人的“闭门造车”,很难有水平迅速的提升。

5.提高待遇,丰富形式,有针对性的扩充通讯员队伍。由于众多煤炭企业通讯员的申报一般采用名额分配和任务分配的形式,部分部门、单位为完成指标和任务,在通讯员的选择上门槛相对较低。另一方面有些基础相对较好,可以被吸纳为通讯员的职工往往由于通讯员有任务压力等原因而主动放弃,这样,很容易造成通讯员人才的流失。企业在扩充通讯员队伍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大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尽量选择吸纳热爱新闻宣传工作,活动能力强,作风正派,文化素养高的有志之士加入到通讯员队伍中来。要提高对通讯员的待遇,使得通讯员因为成为通讯员而感到自豪,而并非是当做一种压力。这样,不仅便于对通讯员队伍的管理,也可以相对集中的将精力投入到通讯员队伍的建设中,提高培养通讯员的针对性。

第8篇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账面价值,会计处理原则

A 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以现金1亿元发起设立,12月验资后购买实际控制个人下的原B有限公司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等)。上述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4000万元。

A股份公司与B有限公司按评估值作为购买资产的成交价格。所收购的B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符合《 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业务”的定义,该项交易界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

按照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业务合并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的企业合并会计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合并方应当以相关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入账,所支付的对价的账面价值与所取得的资产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股东权益。

A公司管理层认为,上述购买资产行为虽然属于《应用指南》所界定的业务合并,但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如何比照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且在按原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难点。理由如下:

1)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第二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中“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提到:“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据此,A公司管理层认为,在本例中,原来的B公司在出售资产后即进行了清算,按照清算原则,相应的资产以清算价格---即评估价值计价,并进行了税务汇算清缴。所以,有限公司按照评估值计价,股份公司也按照评估值计价。

2)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但不构成企业集团,所以在不需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两个公司应视为独立的企业对待。且购买的资产按评估的公允价值以现金交易。按公允价值入账,符合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基本准则。

3)经测算,按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对股份公司利润的影响不大,平均每年在150万元左右,占企业利润总额的比例在5%以下。且按评估价值入账是多计了折旧费用,少计了企业利润,更符合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股东。

4)如按账面价值入账,进行所得税纳税时,在固定资产存续期间(约20年)需按购买资产支付的成本即评估值进行调整。如将账面利润调整为按评估值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难度较大。目前确认100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税务部门不允许股份公司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将增加1000万元的所得税成本,影响巨大。

但是笔者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期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的原则,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所支付的对价的账面价值超过合并中所取得资产入账价值部分冲减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A股份公司管理层的上述考虑不足以成为在此方面不遵守会计准则的理由。

在本案例中,A股份公司完全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出资后1个月内就收购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出售方的B公司在出售资产后即清算注销,并且当时A股份公司并无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经营性资产。这表明从经济实质上说,A股份公司可以理解为原B公司的一个延续,所以延续这些资产在原B公司账面上的历史成本基础也是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

对A股份公司管理层提出的理由,逐条分析如下:

1)作为出售方的原B公司按出售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代表A公司就必须按照购买价格将相关资产、负债入账,因为这是两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会计处理不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

2)根据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定义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和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里“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即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两公司“不构成企业集团”不构成不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理由。

3)按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对A股份公司的影响,不仅要看对每年净利润的影响,也要看对A公司净资产的影响。在本案例中,其在2008年12月(合并日)对A股份公司净资产的影响金额达到3000万元(已扣除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测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影响),与当时A股份公司1亿元的净资产相比已经属于重大。而且,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应当理解为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相联系。在就某一交易或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不能以“谨慎性原则”

作为选择该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理由,更不应将谨慎性原则片面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把利润压得越低越好”。

4)会计和税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因此税务处理不能作为影响会计处理方法的理由。对于本案例中同一控制下收购资产后A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已经明确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A公司按照实际购买价(评估值)作为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基础是完全有理由的。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

[2]《高级会计实务案例分析大全》企业管理出版社 2011

[3]张连起;《计学撮要》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1.9

第9篇

【摘 要】财政系统人员对企业财务管理中会出现信息失实、资金管理、资本运营、采购中成本管理、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企业缺乏有效的监控体系等一系列问题,只有实行企业财务管理控制,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预算、监控机制,才能杜绝财务问题的产生。

【关键词】财政系统人员对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出现;解决对策

1.企I财务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1忽视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1) 法制观念淡薄,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当前,有些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置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于不顾,完全按照个人主管意愿办事。通过违法行为,来进行增加财务收入。(2) 内部人员分工不清,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不健全,对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等财务工作人员没有很好的制约,存在采购兼保管、出纳兼复核等混乱现象。(3)有些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下,财会人员不适应新时期对财会人员的要求,更有甚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会计证书,就走上了此岗位,连最起码的算账、报表都不懂,必然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导致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1.2财务状况不透明导致会计信息失实

由于一些企业集团公司受各自局部利益的影响,财务会计在核算中随意性较大,造成在报表时不真实,更有甚者有意或无意干扰财务制度,导致截留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从而造成汇出的信息严重不真实。再加上财务会计信息不透明,审计制度也是流于形式,致使企业作假帐的情况相当泛滥。

1.3财务管理观念陈旧、模式僵化,

相当多的企业的管理模式是投资者就是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这种模式势必会给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带来负面影响。有些企业属于民营性质,这些企业领导集权现象严重,并且对财务管理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导致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监控不严,,有些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再加上,企业领导者的能力不高,思想落后,没有将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到企业管理机制中,有的领导缺乏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观念,使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失去了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1.4企业缺乏控制、监督体系

有些企业的财务部门以会计核算为主,重核算轻经营管理,事前没有进行预测对生产过程的控制、监督,再加上内部审计又受领导者制约,使审计形式上缺乏独立性,造成财务监督滞后。相当多的企业集团公司在重大投资问题基本上没有约束机制,领导说了算的情况相当严重。导致权力滥用,甚至腐败现象的发生。另外,有的企业集团公司资金流动与监控体制不完善,管理失控。如内部人员利用权力擅自挪用挪用资金,或让下属公司掌握资金,而这些资金大都由总公司贷款获得,如果总公司对贷款难以调回会影响整个企业的财源和信誉,很可能导致投资效益差,使企业在收取微薄存款利息的同时却支付了巨额的贷款利息。

1.5采购成本管理问题突出

随着企业批量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买方市场的不断增加,企业在采购成本方面存在的问题便日益暴露出来,表现为采购渠道分散,采购价格混乱,采购资金浪费严重。造成了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资金流失现象严重,制约着企业发展的后劲。

1.6资金运营困难,资金严重不足

资金运营是指资金的运动,如资金的筹集、运用、收回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大都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有些企业存在的问题表现为非关联性的多样化经营,在这方面存在着相当的投机性和盲目性,而企业本身管理能力又比较差,资金回报率低下,出现亏损现象;当宏观紧缩、资金难以筹措的现象出现时,没能及时投入,走资本扩张经营发展的道路,另外在资本出现增量时又没有注意采取集约化经营。

2.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对策

2.1改革财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是企业的核心,会计应当回归企业。应当建立一种会计资源社会管理体制。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通过政府部门认定。另外,还应成立类似会计行业的协会自律性组织,由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全国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库,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市场,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就可进行双向选择,这样,就会促进会计人员提高整体专业技术水平和遵守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人员工作效率。

2.2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监督体制

现代企业财务监督体制主要是由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两个方面构成。财务检查是由企业集团财务部门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财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经董事会批准的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凡是牵涉个人责任问题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追究。审计监督是企业内部监督的第二道关。企业审计部门可将企业不同部门的业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清单,进行反复审计。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审计某项法规或企业集团内部各项财务制度、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案,来加强管理。对对下属公司的监控方式,可以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下属公司进行财务监控。

2.3不断改善对企业的财务调控